#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0/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
PW19唐凱怡女督察
PW20郭漢文
PW21吳長春警司 (專家證人身份)
就Q1及Q2鐳射筆的證物鏈及檢驗報告結果作供完畢
控方今天沒有其他證人, 星期一將會傳召最後的證人10216。 法庭建議控方趁有時間與辯方整理一下要播放多少片段。
D8代表周一有其他案件要處理, 申請早休前由D9代表hold papers。
案件押後至7月18日0945續審。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0/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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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9唐凱怡女督察
PW20郭漢文
PW21吳長春警司 (專家證人身份)
就Q1及Q2鐳射筆的證物鏈及檢驗報告結果作供完畢
控方今天沒有其他證人, 星期一將會傳召最後的證人10216。 法庭建議控方趁有時間與辯方整理一下要播放多少片段。
D8代表周一有其他案件要處理, 申請早休前由D9代表hold papers。
案件押後至7月18日0945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裁決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00] 開庭
裁決:
四位控方証人不可靠,法庭不安信。派防疫物資可括免社交距離。
2個街站所做事項不相同不構成共同目的。控方沒有証據指出D1同D2事前在社交媒體發放宣傅同中學生一起擺街站。
D1作供有條有理。彭官有詳細睇過片段,有機動部隊警員同D1 & D2 講,給3O分鐘收拾物件離開,就不會票控。
裁定限聚令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裁決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00] 開庭
裁決:
四位控方証人不可靠,法庭不安信。派防疫物資可括免社交距離。
2個街站所做事項不相同不構成共同目的。控方沒有証據指出D1同D2事前在社交媒體發放宣傅同中學生一起擺街站。
D1作供有條有理。彭官有詳細睇過片段,有機動部隊警員同D1 & D2 講,給3O分鐘收拾物件離開,就不會票控。
裁定限聚令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葉(34) #20220713藏匿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該調查而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
主控官申請無需答辯和將本案會押後至2022年9月9日返回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以便作出進一步調查。
主控官指控方會反對被告在侯訊期間有擔保。
被告有擔保申請。法庭考慮後拒絕批出擔保,故被告在侯訊期間需還押懲教看管。
被告的案件會在2022年7月22日09:30返回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保釋覆核,並在2022年9月9日09:30返回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葉(34) #20220713藏匿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該調查而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
主控官申請無需答辯和將本案會押後至2022年9月9日返回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以便作出進一步調查。
主控官指控方會反對被告在侯訊期間有擔保。
被告有擔保申請。法庭考慮後拒絕批出擔保,故被告在侯訊期間需還押懲教看管。
被告的案件會在2022年7月22日09:30返回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保釋覆核,並在2022年9月9日09:30返回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7位被告 #十二港人案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郭已還押逾15個月;廖已還押逾18個月;李(31)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7位被告、黃(16)與黃偉然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
本案判刑:
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法庭採納監禁1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減被告們第一時間認罪下所得的1/3刑罰扣減後,判處被告們10個月監禁。
由於A8李(31)早前因0929金鐘案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處以監禁3年6個月後再接受本案判刑,法庭考慮總刑期原則後,下令A8李(31)面對的兩案的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7位被告 #十二港人案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郭已還押逾15個月;廖已還押逾18個月;李(31)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7位被告、黃(16)與黃偉然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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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法庭採納監禁1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減被告們第一時間認罪下所得的1/3刑罰扣減後,判處被告們10個月監禁。
由於A8李(31)早前因0929金鐘案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處以監禁3年6個月後再接受本案判刑,法庭考慮總刑期原則後,下令A8李(31)面對的兩案的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1001灣仔
🙎🏻♂️羅(24) #宣讀判詞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羅先生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背景:
經審訊後,鄧少雄裁判官在2021年12月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至同年12月20日判入獄6個月,同日獲准保釋等候定罪上訴。2022年6月15日被告於高院就定罪上訴。
原審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9
上訴理據: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673
速報: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張官表示詳情留意返判案書。
1603開庭及完庭。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008_2022.docx
#張慧玲法官 #20201001灣仔
🙎🏻♂️羅(24) #宣讀判詞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羅先生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背景:
經審訊後,鄧少雄裁判官在2021年12月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至同年12月20日判入獄6個月,同日獲准保釋等候定罪上訴。2022年6月15日被告於高院就定罪上訴。
原審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9
上訴理據: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673
速報: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張官表示詳情留意返判案書。
1603開庭及完庭。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008_2022.docx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20/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各方書面結案陳詞已交到法庭, 法庭已看過, 不需要再重覆內容。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 不再讀出。 對各被告的結案陳詞有以下回應:
D1: 就第3頁14段, 控方希望法庭考慮企圖。 就40-41段, 控方接受A區是否暴動範圍由法庭裁決, 希望法庭關注流動性。 就46段, D1沒有辨認的證據, 但閉路電視有拍攝到多個黑衣人經過。 就51段, 控方接受PW1證供沒有提到檢取冰袖的膠袋, 但PW1提到將所有證物交給PW3, 期間沒有受到干擾。 就52段, 希望法庭留意情景2是一個參與的罪行, 情景3是一個企圖的罪行。
D2及D3: 就15-17段, 暴動最初在1620時開始。 就59段, 辯方說法指有人會旁觀當時熾熱的社會運動以見證歷史時刻, 控方不會接受此說法, 認為違反常理。 就24-25頁, 控方請法庭留意口罩方面, 雖然D3有肺結核病, 但控方認為D3如關注病況, 根本不應該去集結的地方。
D4及D11: 就96段, 控方指出有一些共通的衣裝, 如黑衣, 深色等可以加強法庭的推論。
D5及D6: 就64段, 控方邀請法庭考慮D6有跑, 希望法庭用常理估計時間。
D7: 就28頁, 控方提醒法庭考慮格仔部分, 但留意該部分並不等於MFI1。
D8及D9: 沒有另外觀察。
D10: 就18段, 考慮到匿名警長A1有特別職務, 關於截停D10過程只有口供記錄而沒有記事冊記錄。 就28.5段, D10在證供中出示了很多截圖, 被告表示找回小朋友, 用google map找路走, 曾擺了電話入腰包飲水, 控方在盤問中已以影片證明此陳述並非事實。 就59.5段, 控方留意到D10在證供中沒有交代過換衫要10-15分鐘5個人。 就32頁73段, 控方解釋一般陳詞中提及有一些示威資料發布過, 但沒有指控是D10發布。 就75段, 控方並非指D10在政府總部換衫, 而是時間上在之前。 就34頁81.1段, D10的物品第一件, 辯方證供出現矛盾, D10說peter仔有教如何用頭盔, 但盤問時回答不知道如何用, 說法是否事實存疑。
總結: 請法庭留意第4段提及的案例 SJ v Tong Wai Hung 80段, 和平示威者見到現場變成暴動便應該即時走, 當然不是說留在現場就是參與暴動, 而要從衣著裝備等推論是否有在場鼓勵。
辯方各代表回應控方庭上補充:
D1: 就第3頁14段, 控方根本沒有辦法知道被告何去何從, 不能推論企圖。 就40-41段, 透過閉路電視可見, 在1620至警員出現, A區根本不是暴動。 就46段, 有黑衣黑褲的人經過有關路段, 但在沒有正面證據或專家證人辨認之下, 法庭不應該猜測是否D1。 就51段, PW1的證供沒有提到過冰袖的袋, 而17段有提到閉路電視顯示根本不是PW1拿着那個袋, 盤問時PW1稱不記得有沒有便裝干擾過證物。 就52段, 當日有很多人沒有打算參與暴動, 只是行過, D1可能是其中之一, 警方當日沒有封路, 有很多交通工具可以到達現場。
D2及D3: 沒有爭論。
D4及D11: 沒有爭論, 指出有個較大的typo在76段的截圖。
D5及D6: 99段有一個錯字。 就主控的陳詞32頁44段, 根據終審法院的法律原則, 僅僅在場不構成鼓勵,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沒有任何證據基礎反駁D5及D6只是僅僅在場, 不能以後見之明去推測一個年輕人在現場的想法, 當年的確有很多人出於不同的心態在場見證歷史, 所以終審法院亦保留有無辜第三者的可能性。 D5沒有任何示威者常見裝備, 只是穿著普通黑色衣服, 沒有任何標語。 D6也只是穿著普通黑色衣服, 物品都是保護性質, 沒有任何違法或攻擊性物品。 兩位被告被捕前位置在A點和B點之間, 在警方衝出前該位置也有途人。
D7: 控方提到湯偉雄案80段的開頭, D7的陳詞亦有提到該案例78-80段, 希望法庭考慮在一個和平的示威當中, 有機會有和平的示威者, 旁觀者或路過的人。 當日是由一個和平的遊行示威開始, 控方請法庭看的片段可見, 當日由下午3點開始的和平遊行, 終點不是金鐘, 而是中環, 大部分人都是和平的, 且人數眾多。 控方的立場是和平的示威已演變成暴動, 但辯方請法庭考慮當時交通受阻, 無路可走, 法庭不知道被告當時做了什麼及經歷了什麼, 有一個可能性是他們想走時已無路可退。
D8及D9: 於14段, 辯方已將MFI2的截圖及時間點抽出, 相等於P002b片段, 由政總出面角度較闊的閉路電視拍攝。 在警員衝出前, 控方在陳詞30段指, 1632掛了直幡後, 示威者在B點發動攻擊, 辯方建議法庭翻看MFI2截圖及片段P002b, 可見163732是第一粒石頭扔出去, 當時周圍沒有人有反應, 而攻擊升級得很快, 到164615開始多人扔東西, 旁邊的人才開始有反應及起哄, 到1649警員衝出。 就78段, 本案有很多錄像, 光是新聞媒體已有8個, 警員攝錄已有13個, 網媒有8個, 還有其他網上片段, 看完全部片, 借用D4代表的說法, 大家都變成上帝視角, 完全知道在什麼時間和地點有什麼事情發生, 辯方看完全部片也同意1620發生了暴動, 但兩位被告當時不是上帝視角, 不知道周圍發生什麼事, D8告訴了法庭如何到達那個位置, 而D9在夏愨道, 如果他們知道發生什麼事, 當然會離開, 但他們只有一部電話, 不能同時看到這麼多片段, 只能接收到在地訊息。
D10: 辯方在陳詞中所用字眼只是指D10疑似正在使用手提電話, 因為放大了片段都只能說是疑似, 只是配合D10的說法, 就有機會當時D10的動作是在使用電話。 片段有部分是D10背向鏡頭. 看不到手部動作。 就59.5段, 只是推斷1615-1620左右離開, 沒有直接證供。 32頁73段, 因為控方的字眼指「D8及D10確認發布示威資料」, 所以保護性地解釋D10沒有確認過這件事。 就74段, 沒有任何證供指D10 1600時離開太古廣場。 就75段, 控方的字眼指D10在政府總部之前換衫, 不知道是指時間上或地點上的之前, 所以作出澄清。 就81.3段, V煞面具是否有特別意義, 法庭可以作出裁斷, 而D10在盤問時完全沒有動搖。
主控確認已在附件c第8張示意圖標出各被告在哪裡被制服及各人的路線。
案件押後到8月23日1000裁決。
#姚勳智法官 #續審 [20/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各方書面結案陳詞已交到法庭, 法庭已看過, 不需要再重覆內容。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 不再讀出。 對各被告的結案陳詞有以下回應:
D1: 就第3頁14段, 控方希望法庭考慮企圖。 就40-41段, 控方接受A區是否暴動範圍由法庭裁決, 希望法庭關注流動性。 就46段, D1沒有辨認的證據, 但閉路電視有拍攝到多個黑衣人經過。 就51段, 控方接受PW1證供沒有提到檢取冰袖的膠袋, 但PW1提到將所有證物交給PW3, 期間沒有受到干擾。 就52段, 希望法庭留意情景2是一個參與的罪行, 情景3是一個企圖的罪行。
D2及D3: 就15-17段, 暴動最初在1620時開始。 就59段, 辯方說法指有人會旁觀當時熾熱的社會運動以見證歷史時刻, 控方不會接受此說法, 認為違反常理。 就24-25頁, 控方請法庭留意口罩方面, 雖然D3有肺結核病, 但控方認為D3如關注病況, 根本不應該去集結的地方。
D4及D11: 就96段, 控方指出有一些共通的衣裝, 如黑衣, 深色等可以加強法庭的推論。
D5及D6: 就64段, 控方邀請法庭考慮D6有跑, 希望法庭用常理估計時間。
D7: 就28頁, 控方提醒法庭考慮格仔部分, 但留意該部分並不等於MFI1。
D8及D9: 沒有另外觀察。
D10: 就18段, 考慮到匿名警長A1有特別職務, 關於截停D10過程只有口供記錄而沒有記事冊記錄。 就28.5段, D10在證供中出示了很多截圖, 被告表示找回小朋友, 用google map找路走, 曾擺了電話入腰包飲水, 控方在盤問中已以影片證明此陳述並非事實。 就59.5段, 控方留意到D10在證供中沒有交代過換衫要10-15分鐘5個人。 就32頁73段, 控方解釋一般陳詞中提及有一些示威資料發布過, 但沒有指控是D10發布。 就75段, 控方並非指D10在政府總部換衫, 而是時間上在之前。 就34頁81.1段, D10的物品第一件, 辯方證供出現矛盾, D10說peter仔有教如何用頭盔, 但盤問時回答不知道如何用, 說法是否事實存疑。
總結: 請法庭留意第4段提及的案例 SJ v Tong Wai Hung 80段, 和平示威者見到現場變成暴動便應該即時走, 當然不是說留在現場就是參與暴動, 而要從衣著裝備等推論是否有在場鼓勵。
辯方各代表回應控方庭上補充:
D1: 就第3頁14段, 控方根本沒有辦法知道被告何去何從, 不能推論企圖。 就40-41段, 透過閉路電視可見, 在1620至警員出現, A區根本不是暴動。 就46段, 有黑衣黑褲的人經過有關路段, 但在沒有正面證據或專家證人辨認之下, 法庭不應該猜測是否D1。 就51段, PW1的證供沒有提到過冰袖的袋, 而17段有提到閉路電視顯示根本不是PW1拿着那個袋, 盤問時PW1稱不記得有沒有便裝干擾過證物。 就52段, 當日有很多人沒有打算參與暴動, 只是行過, D1可能是其中之一, 警方當日沒有封路, 有很多交通工具可以到達現場。
D2及D3: 沒有爭論。
D4及D11: 沒有爭論, 指出有個較大的typo在76段的截圖。
D5及D6: 99段有一個錯字。 就主控的陳詞32頁44段, 根據終審法院的法律原則, 僅僅在場不構成鼓勵,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沒有任何證據基礎反駁D5及D6只是僅僅在場, 不能以後見之明去推測一個年輕人在現場的想法, 當年的確有很多人出於不同的心態在場見證歷史, 所以終審法院亦保留有無辜第三者的可能性。 D5沒有任何示威者常見裝備, 只是穿著普通黑色衣服, 沒有任何標語。 D6也只是穿著普通黑色衣服, 物品都是保護性質, 沒有任何違法或攻擊性物品。 兩位被告被捕前位置在A點和B點之間, 在警方衝出前該位置也有途人。
D7: 控方提到湯偉雄案80段的開頭, D7的陳詞亦有提到該案例78-80段, 希望法庭考慮在一個和平的示威當中, 有機會有和平的示威者, 旁觀者或路過的人。 當日是由一個和平的遊行示威開始, 控方請法庭看的片段可見, 當日由下午3點開始的和平遊行, 終點不是金鐘, 而是中環, 大部分人都是和平的, 且人數眾多。 控方的立場是和平的示威已演變成暴動, 但辯方請法庭考慮當時交通受阻, 無路可走, 法庭不知道被告當時做了什麼及經歷了什麼, 有一個可能性是他們想走時已無路可退。
D8及D9: 於14段, 辯方已將MFI2的截圖及時間點抽出, 相等於P002b片段, 由政總出面角度較闊的閉路電視拍攝。 在警員衝出前, 控方在陳詞30段指, 1632掛了直幡後, 示威者在B點發動攻擊, 辯方建議法庭翻看MFI2截圖及片段P002b, 可見163732是第一粒石頭扔出去, 當時周圍沒有人有反應, 而攻擊升級得很快, 到164615開始多人扔東西, 旁邊的人才開始有反應及起哄, 到1649警員衝出。 就78段, 本案有很多錄像, 光是新聞媒體已有8個, 警員攝錄已有13個, 網媒有8個, 還有其他網上片段, 看完全部片, 借用D4代表的說法, 大家都變成上帝視角, 完全知道在什麼時間和地點有什麼事情發生, 辯方看完全部片也同意1620發生了暴動, 但兩位被告當時不是上帝視角, 不知道周圍發生什麼事, D8告訴了法庭如何到達那個位置, 而D9在夏愨道, 如果他們知道發生什麼事, 當然會離開, 但他們只有一部電話, 不能同時看到這麼多片段, 只能接收到在地訊息。
D10: 辯方在陳詞中所用字眼只是指D10疑似正在使用手提電話, 因為放大了片段都只能說是疑似, 只是配合D10的說法, 就有機會當時D10的動作是在使用電話。 片段有部分是D10背向鏡頭. 看不到手部動作。 就59.5段, 只是推斷1615-1620左右離開, 沒有直接證供。 32頁73段, 因為控方的字眼指「D8及D10確認發布示威資料」, 所以保護性地解釋D10沒有確認過這件事。 就74段, 沒有任何證供指D10 1600時離開太古廣場。 就75段, 控方的字眼指D10在政府總部之前換衫, 不知道是指時間上或地點上的之前, 所以作出澄清。 就81.3段, V煞面具是否有特別意義, 法庭可以作出裁斷, 而D10在盤問時完全沒有動搖。
主控確認已在附件c第8張示意圖標出各被告在哪裡被制服及各人的路線。
案件押後到8月23日1000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7位被告 #十二港人案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郭已還押逾15個月;廖已還押逾18個月;李(31)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7位被告、黃(16)與黃偉然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
本案判刑:
前言:
7位被告分別在2022年7月14日和15日承認本案控罪和同意案情。
法庭接受各被告有良好的家庭,在案發時沒有案底,和有正當職業或良好學業。
量刑原則:
法庭指出妨礙司法公正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根據CACC132/2015案和Tunney案,法庭在考慮此類罪行時會顧及到3項因素,包括:(1) 妨礙司法公正者面對的實質罪行的嚴重性;(2) 干犯者的堅持程度/持續性;和(3)有關行為對妨礙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但一般而言,法庭會就此類罪行會處以即時監禁的刑罰。
本案判刑:
本案被告們均面對嚴重的刑事指控,若罪成會被處以以年計的判決;他們由商議至執行計劃相隔半年;本案涉及的人數眾多,且並不少於12人;本案涉及的計劃周詳,當中牽涉的人力物力財力是難以比擬,可見被告們是有預謀和計劃地犯案;雖然被告們並非計劃的策劃者和始作俑者,但不爭的是他們有尋找經費、搬運物資和學習駕駛船隻;被告們在被捕後,他們在中國服刑後被譴返香港,故此項計劃對被告們原本面對的案件沒有造成嚴重影響。
從被告的主觀和社會客觀角度而言,本案可見被告們對司法制度之輕藐和蓄意挑戰;但與此同時,法庭同意在一般人眼中,本案是與「不如期歸押」有若干相同之處,而針對「不如期歸押」罪,法庭一般而言會判處被告監禁3至6個月。
在反覆思量後,法庭認為姚勳智法官在處理本案A6時提出的監禁1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是適當的,但考慮到本案是香港史上第一宗向海外潛逃的人控告妨礙司法公正,而且被告曾在中國服刑4至7個月,故認為監禁1年3個月的量刑起點已是適當的。即使被告們仍是年青,但即時監禁是唯一可行的選項。
基於以上,法庭採納監禁1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減被告們第一時間認罪下所得的1/3刑罰扣減後,判處被告們10個月監禁。
由於A8李(31)早前因0929金鐘案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處以監禁3年6個月後再接受本案判刑,法庭考慮總刑期原則後,認為雖然兩罪發生的時間不同,但畢竟他曾在中國服刑,故下令A8李(31)面對的兩案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
後記:
王興偉法官在完成判刑後,向各被告表示他在內庭時有非常詳細閱讀所有求情信,對要判處原本是有為的年青人心感惋惜,可是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違法便要接受制裁,希望被告們能在案件完結後重新振作。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351&currpage=T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7位被告 #十二港人案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郭已還押逾15個月;廖已還押逾18個月;李(31)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7位被告、黃(16)與黃偉然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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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前言:
7位被告分別在2022年7月14日和15日承認本案控罪和同意案情。
法庭接受各被告有良好的家庭,在案發時沒有案底,和有正當職業或良好學業。
量刑原則:
法庭指出妨礙司法公正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根據CACC132/2015案和Tunney案,法庭在考慮此類罪行時會顧及到3項因素,包括:(1) 妨礙司法公正者面對的實質罪行的嚴重性;(2) 干犯者的堅持程度/持續性;和(3)有關行為對妨礙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但一般而言,法庭會就此類罪行會處以即時監禁的刑罰。
本案判刑:
本案被告們均面對嚴重的刑事指控,若罪成會被處以以年計的判決;他們由商議至執行計劃相隔半年;本案涉及的人數眾多,且並不少於12人;本案涉及的計劃周詳,當中牽涉的人力物力財力是難以比擬,可見被告們是有預謀和計劃地犯案;雖然被告們並非計劃的策劃者和始作俑者,但不爭的是他們有尋找經費、搬運物資和學習駕駛船隻;被告們在被捕後,他們在中國服刑後被譴返香港,故此項計劃對被告們原本面對的案件沒有造成嚴重影響。
從被告的主觀和社會客觀角度而言,本案可見被告們對司法制度之輕藐和蓄意挑戰;但與此同時,法庭同意在一般人眼中,本案是與「不如期歸押」有若干相同之處,而針對「不如期歸押」罪,法庭一般而言會判處被告監禁3至6個月。
在反覆思量後,法庭認為姚勳智法官在處理本案A6時提出的監禁1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是適當的,但考慮到本案是香港史上第一宗向海外潛逃的人控告妨礙司法公正,而且被告曾在中國服刑4至7個月,故認為監禁1年3個月的量刑起點已是適當的。即使被告們仍是年青,但即時監禁是唯一可行的選項。
基於以上,法庭採納監禁1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減被告們第一時間認罪下所得的1/3刑罰扣減後,判處被告們10個月監禁。
由於A8李(31)早前因0929金鐘案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處以監禁3年6個月後再接受本案判刑,法庭考慮總刑期原則後,認為雖然兩罪發生的時間不同,但畢竟他曾在中國服刑,故下令A8李(31)面對的兩案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
後記:
王興偉法官在完成判刑後,向各被告表示他在內庭時有非常詳細閱讀所有求情信,對要判處原本是有為的年青人心感惋惜,可是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違法便要接受制裁,希望被告們能在案件完結後重新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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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351&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3/35]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經已認罪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控辯雙方同意兩份承認事實,控方已提交開案陳詞,辯方沒有反對,法官批准不用在庭上讀出。控方確認今天不會傳召證人,只會播放影片。
——————————
📖第一份承認事實,D1、D3、D4均認同以65C形式呈堂
- 政總外夏愨道地圖
- 部份政總閉路電影片段(包括承認閉路電視時間為大約實際時間)
- 鏡頭大約位置(標示於上述的夏愨道地圖)
- 警方在政總內拍攝政總外的片段
- 互聯網片段(案發當日各新聞媒體直播)
- 2019年9月29日的相關背景:大量人沿軒尼詩道沿金鐵道出發,警務處處長沒有接獲當日有集結的通知,亦沒有批出不反對通知書。
- 三篇新聞公告的大概內容:激進示威者在金鐵道大肆破壞,並破壞地鐵站,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在地鐵站縱火。警方使用相應武力如催淚煙驅散,警方呼籲附近居民關上窗戶,並呼籲市民不要前往上述地區。
- SPTA1截停D1,由PC11952接手看守D1,並正式拘捕D1,並拍攝到D1被捕的情況。同意D1身穿的衣著及其管有的物品。
- 專家證人譚博士證實D1的衣著極有可能為當日暴動者的衣著。
- D1居住住黃大仙、報稱學生、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SPTA2截停D3,DPC20419拘捕D3,警方拍攝被捕的情況。同意D3衣著及其管有物品。被捕時沒有刑事紀錄。
- SPTA3截停D4,由DPC9465接手並拘捕D4。同意其衣著及其管有物品。D4居住大埔,24歲,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警方在政總外拍攝的照片
法官就控方書寫的承認事實提出他的疑問(行文問題),不確定D1是否承認他當時戴著另一個濾嘴。
D1大律師表示如果片段有拍攝到D1管有另一個濾嘴才會同意為承認事實。
法官的理解是D1被捕時戴著防毒面具,濾嘴為其於背囊的管有物品。
D1大律師確認為事實。
為什麼生理鹽水會以部份作單位?
-因為共搜獲到一支生理鹽水和一包生理鹽水,現場搜獲兩支生理鹽水,所以以部份作單位。
法官接納。
——————————
📖第二份承認事實,只有D1、D3承認以65C形式呈堂
- 內容與片段證物有關
——————————
法官先前收到D1大律師的信件,關於相片問題,D1大律師表示已解決。
官:因為我要對辯方公平,所以我想知你哋處理好未。
D1大律師:博士係將收到CAP圖再放大比對片段的PDF,但辯方係想要CAP圖的JPEG。好簡單的問題,但我哋要求咗一個月。
控方表示已處理,D1大律師確認不需要在法庭上處理此項問題
——————————
法官感謝控辯雙方大大減少證物數量,表示書記需時半小時處理。法官提出早休至1100予書記處理證物。
法官手上審訊文件冊的內容:
- 65B呈堂,6份證人口供紙,頭4位為警務人員,不會傳召。譚博士則無論如何都會傳召。
- 地圖
- 閉路分佈圖
- 政府新聞公告
- 現場照片冊及3名被告的照片
———————————
🖥控方準備播放影片
- 控方提供暴動情況示意圖及截圖
- 若片段涉及已認罪的被告,控方會提示法庭
- D4就3個範疇的片段有爭議,但不反對控方在庭上播出相關片段,以供法庭理解整個脈絡
正式播影片,大部份在影片中的警員均稱呼示威者為「曱甴」🪳
———————————
案件管理:
主控下午有另一宗區域法院的案件需要作結案陳詞,會交由 #沈嘉琪大律師 負責處理播放片段的進程。
- 批准
D3大律師有另一宗案件在星期一(18日)及三(20日)臨時有結案陳詞,大律師星期一上午會在此庭,星期一下午及星期三全日需離開,本案會交由他的律師代理,不會影響本案審訊,已通知法援署。
- 批准
D4大律師因私人事務需要向法庭申請星期一1000開庭,但不獲鄭官批准🙂
另外鄭官表示他在7月27日早上有一宗判刑案件,不會太長,但不會太短,現先行通知各方。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辯方申請撤銷3位被告的禁足令(踏足案發現場),因為社會氛圍有改變,以及3位被告有需要回到現場重組案情。
控方不反對,鄭官批准✅
案件押後到7月18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3/35]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經已認罪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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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同意兩份承認事實,控方已提交開案陳詞,辯方沒有反對,法官批准不用在庭上讀出。控方確認今天不會傳召證人,只會播放影片。
——————————
📖第一份承認事實,D1、D3、D4均認同以65C形式呈堂
- 政總外夏愨道地圖
- 部份政總閉路電影片段(包括承認閉路電視時間為大約實際時間)
- 鏡頭大約位置(標示於上述的夏愨道地圖)
- 警方在政總內拍攝政總外的片段
- 互聯網片段(案發當日各新聞媒體直播)
- 2019年9月29日的相關背景:大量人沿軒尼詩道沿金鐵道出發,警務處處長沒有接獲當日有集結的通知,亦沒有批出不反對通知書。
- 三篇新聞公告的大概內容:激進示威者在金鐵道大肆破壞,並破壞地鐵站,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在地鐵站縱火。警方使用相應武力如催淚煙驅散,警方呼籲附近居民關上窗戶,並呼籲市民不要前往上述地區。
- SPTA1截停D1,由PC11952接手看守D1,並正式拘捕D1,並拍攝到D1被捕的情況。同意D1身穿的衣著及其管有的物品。
- 專家證人譚博士證實D1的衣著極有可能為當日暴動者的衣著。
- D1居住住黃大仙、報稱學生、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SPTA2截停D3,DPC20419拘捕D3,警方拍攝被捕的情況。同意D3衣著及其管有物品。被捕時沒有刑事紀錄。
- SPTA3截停D4,由DPC9465接手並拘捕D4。同意其衣著及其管有物品。D4居住大埔,24歲,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警方在政總外拍攝的照片
法官就控方書寫的承認事實提出他的疑問(行文問題),不確定D1是否承認他當時戴著另一個濾嘴。
D1大律師表示如果片段有拍攝到D1管有另一個濾嘴才會同意為承認事實。
法官的理解是D1被捕時戴著防毒面具,濾嘴為其於背囊的管有物品。
D1大律師確認為事實。
為什麼生理鹽水會以部份作單位?
-因為共搜獲到一支生理鹽水和一包生理鹽水,現場搜獲兩支生理鹽水,所以以部份作單位。
法官接納。
——————————
📖第二份承認事實,只有D1、D3承認以65C形式呈堂
- 內容與片段證物有關
——————————
法官先前收到D1大律師的信件,關於相片問題,D1大律師表示已解決。
官:因為我要對辯方公平,所以我想知你哋處理好未。
D1大律師:博士係將收到CAP圖再放大比對片段的PDF,但辯方係想要CAP圖的JPEG。好簡單的問題,但我哋要求咗一個月。
控方表示已處理,D1大律師確認不需要在法庭上處理此項問題
——————————
法官感謝控辯雙方大大減少證物數量,表示書記需時半小時處理。法官提出早休至1100予書記處理證物。
法官手上審訊文件冊的內容:
- 65B呈堂,6份證人口供紙,頭4位為警務人員,不會傳召。譚博士則無論如何都會傳召。
- 地圖
- 閉路分佈圖
- 政府新聞公告
- 現場照片冊及3名被告的照片
———————————
🖥控方準備播放影片
- 控方提供暴動情況示意圖及截圖
- 若片段涉及已認罪的被告,控方會提示法庭
- D4就3個範疇的片段有爭議,但不反對控方在庭上播出相關片段,以供法庭理解整個脈絡
正式播影片,大部份在影片中的警員均稱呼示威者為「曱甴」🪳
———————————
案件管理:
主控下午有另一宗區域法院的案件需要作結案陳詞,會交由 #沈嘉琪大律師 負責處理播放片段的進程。
- 批准
D3大律師有另一宗案件在星期一(18日)及三(20日)臨時有結案陳詞,大律師星期一上午會在此庭,星期一下午及星期三全日需離開,本案會交由他的律師代理,不會影響本案審訊,已通知法援署。
- 批准
D4大律師因私人事務需要向法庭申請星期一1000開庭,但不獲鄭官批准🙂
另外鄭官表示他在7月27日早上有一宗判刑案件,不會太長,但不會太短,現先行通知各方。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辯方申請撤銷3位被告的禁足令(踏足案發現場),因為社會氛圍有改變,以及3位被告有需要回到現場重組案情。
控方不反對,鄭官批准✅
案件押後到7月18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6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5]
[2022.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鄭,李,廖(17-31)🛑A2鄭,A4李已還押逾1個月,A3鄭已還押逾15個月,A5廖已還押逾18個月 🔥#判刑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0:00
👥*,梁,陳,蔣周,郭/光城者成員(15-25)🛑除蔣周外其餘四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劉(15-17)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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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5]
[2022.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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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鄭,李,廖(17-31)🛑A2鄭,A4李已還押逾1個月,A3鄭已還押逾15個月,A5廖已還押逾18個月 🔥#判刑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0:00
👥*,梁,陳,蔣周,郭/光城者成員(15-25)🛑除蔣周外其餘四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劉(15-17)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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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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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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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930灣仔 #判刑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1),A3鄭(17),
A4李(25),A5廖(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A2鄭、A4李已還押逾1個月;
A3鄭已還押逾15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8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3及A5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2),A4於審訊第三天承認控罪(2)。基於各被告承認交替控罪,法庭裁定控罪(1)不成立。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判刑。
案情摘要及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
報告已解釋給A2, A2已報讀都會大學心理學課程, 因社會事件有抑鬱症, 希望在獄中增值自己, 在時裝方面亦有天份, 重犯機會低, 希望法庭輕判。
背景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都已解釋給A3, 心理報告指沒有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被告有悔意, 背景報告正面。 昨日下午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 希望與本案可以同期執行。
報告指A4沒有傷害人的心, 感化官指社會服務令有幫助, 但知道本案需考慮即時監禁, 希望輕判。
A5的背景報告及心理報告指出A5有更生的目標, 重犯機會低, 昨日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監禁,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 且A5因為還押期間不能尋求法律意見而延遲認罪, 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給予3分1扣減。 游德康法官指如沒有特別理由, 需要根據上訴庭案例, 訂下審期後的扣減只可以到20%。 A5代並表示A5已還押18個月, 扣減昨日的10個月刑期後, 剩下8個月希望可以就本案扣減, 游德康法官認為此請求不合邏輯。
法庭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1015判刑。
‼️歸納‼️
D4 量刑四年,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量刑三年三個月,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量刑三年,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
(其中3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D5 量刑三年,扣25%,判27個月
(其中4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判刑考慮》
就本案而言,
⁃ 雖然該單位內找到的固體可形成鋁熱劑混合物,但政府專家表示現有材料基本上不可以製造鋁熱劑,因此法庭不會考慮,亦不會以鋁熱劑較汽油彈嚴重作考量
⁃ 辯方指本案較#1110屯門 陳案案情輕,法庭不同意。此案現有材料達5300毫升的混合燃燒液體,以同一容量計算,可製造汽油彈數量達22枝遠高於陳案7-15枝。
⁃ 雖然現場玻璃樽數量不足夠,但D4曾三次外出購買玻璃樽飲品,表示容易購買到
⁃ 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雖然專家是不會增加汽油彈燃燒程度。但如沒有增加燃燒程度應放置大頭針在玻璃樽內,唯一合理原因便是在投擲汽油彈時大頭針爆發出來以達到更危險的情況。
⁃ 現場有14個打火機
⁃ D1和D2的Telegram群組中的通話訊息顯示,於案發前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包括向警方投擲,並落實於案發當天(2019年9月30日)在該單位製造汽油彈,以供在包括 2019年10月1日擬舉行的公眾活動中由成員中人及/或其他人使用。
⁃ 是次屬中等規模,屋內亦有一個無線通訊設備、多個眼罩及防毒面具。
【D4】
法庭認為D4 罪責最高,包括:當日三次購買米酒等玻璃瓶裝飲品,五次進入大廈(其中一次手持綠色玻璃樽),與D1和D4屬同一個telegram群組,曾在telegram指可教授其他人製作汽油彈,電話中有七段有關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錄像,電話中有關於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互聯網搜尋紀錄 。
D4在本案中屬積極的主要角色,以四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法庭認為D2罪責較D4輕,但比D3及D5嚴重。他從D1接過匙卡幫忙接人及和D1一起買外賣,而他也聲稱知道D1當時手上持汽油泵。D2也曾於Telegram群組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認為D2積極管有單位內物資,即使並無D2製作汽油彈的證據。
D2在早於審前覆核時已透露控方將考慮接受他承認交替控罪,但其背景資料不構成刑期扣減的理由。
D2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三個月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儘管D3犯案時未滿十八歲,但法庭充分考慮69A條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法庭認為D3及D5罪責較同案其他被告輕:只是出現在現場,沒有購買玻璃樽,沒有保存匙卡電話沒有有關汽油彈的搜尋記錄或影片,不在本案所指的Telegram群組內,案發時他們只是學生,較同案被告年輕。
D3於審訊第一日承認控罪,法庭認為兩人年輕時誤信讒言,最後事與願違、歷盡滄桑。
D3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D5】
D5 在審前覆核承認交替控罪,在早於2021年6月22日曾與控方透露承認控罪,即訂下審期的三個月內。辯方曾以D5年輕、在中國一段時間及期間申請法援中而要求法庭作刑期三份一扣減,惟法庭不接納此說法。
D5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減25%,判27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
👥A3及A5昨日就#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被判囚1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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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0930灣仔 #判刑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1),A3鄭(17),
A4李(25),A5廖(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A2鄭、A4李已還押逾1個月;
A3鄭已還押逾15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8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3及A5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2),A4於審訊第三天承認控罪(2)。基於各被告承認交替控罪,法庭裁定控罪(1)不成立。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判刑。
案情摘要及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
報告已解釋給A2, A2已報讀都會大學心理學課程, 因社會事件有抑鬱症, 希望在獄中增值自己, 在時裝方面亦有天份, 重犯機會低, 希望法庭輕判。
背景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都已解釋給A3, 心理報告指沒有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被告有悔意, 背景報告正面。 昨日下午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 希望與本案可以同期執行。
報告指A4沒有傷害人的心, 感化官指社會服務令有幫助, 但知道本案需考慮即時監禁, 希望輕判。
A5的背景報告及心理報告指出A5有更生的目標, 重犯機會低, 昨日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監禁,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 且A5因為還押期間不能尋求法律意見而延遲認罪, 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給予3分1扣減。 游德康法官指如沒有特別理由, 需要根據上訴庭案例, 訂下審期後的扣減只可以到20%。 A5代並表示A5已還押18個月, 扣減昨日的10個月刑期後, 剩下8個月希望可以就本案扣減, 游德康法官認為此請求不合邏輯。
法庭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1015判刑。
‼️歸納‼️
D4 量刑四年,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量刑三年三個月,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量刑三年,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
(其中3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D5 量刑三年,扣25%,判27個月
(其中4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判刑考慮》
就本案而言,
⁃ 雖然該單位內找到的固體可形成鋁熱劑混合物,但政府專家表示現有材料基本上不可以製造鋁熱劑,因此法庭不會考慮,亦不會以鋁熱劑較汽油彈嚴重作考量
⁃ 辯方指本案較#1110屯門 陳案案情輕,法庭不同意。此案現有材料達5300毫升的混合燃燒液體,以同一容量計算,可製造汽油彈數量達22枝遠高於陳案7-15枝。
⁃ 雖然現場玻璃樽數量不足夠,但D4曾三次外出購買玻璃樽飲品,表示容易購買到
⁃ 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雖然專家是不會增加汽油彈燃燒程度。但如沒有增加燃燒程度應放置大頭針在玻璃樽內,唯一合理原因便是在投擲汽油彈時大頭針爆發出來以達到更危險的情況。
⁃ 現場有14個打火機
⁃ D1和D2的Telegram群組中的通話訊息顯示,於案發前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包括向警方投擲,並落實於案發當天(2019年9月30日)在該單位製造汽油彈,以供在包括 2019年10月1日擬舉行的公眾活動中由成員中人及/或其他人使用。
⁃ 是次屬中等規模,屋內亦有一個無線通訊設備、多個眼罩及防毒面具。
【D4】
法庭認為D4 罪責最高,包括:當日三次購買米酒等玻璃瓶裝飲品,五次進入大廈(其中一次手持綠色玻璃樽),與D1和D4屬同一個telegram群組,曾在telegram指可教授其他人製作汽油彈,電話中有七段有關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錄像,電話中有關於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互聯網搜尋紀錄 。
D4在本案中屬積極的主要角色,以四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法庭認為D2罪責較D4輕,但比D3及D5嚴重。他從D1接過匙卡幫忙接人及和D1一起買外賣,而他也聲稱知道D1當時手上持汽油泵。D2也曾於Telegram群組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認為D2積極管有單位內物資,即使並無D2製作汽油彈的證據。
D2在早於審前覆核時已透露控方將考慮接受他承認交替控罪,但其背景資料不構成刑期扣減的理由。
D2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三個月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儘管D3犯案時未滿十八歲,但法庭充分考慮69A條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法庭認為D3及D5罪責較同案其他被告輕:只是出現在現場,沒有購買玻璃樽,沒有保存匙卡電話沒有有關汽油彈的搜尋記錄或影片,不在本案所指的Telegram群組內,案發時他們只是學生,較同案被告年輕。
D3於審訊第一日承認控罪,法庭認為兩人年輕時誤信讒言,最後事與願違、歷盡滄桑。
D3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D5】
D5 在審前覆核承認交替控罪,在早於2021年6月22日曾與控方透露承認控罪,即訂下審期的三個月內。辯方曾以D5年輕、在中國一段時間及期間申請法援中而要求法庭作刑期三份一扣減,惟法庭不接納此說法。
D5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減25%,判27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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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及A5昨日就#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被判囚10個月監禁。
請緊記他們不只是你打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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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3:* (15)
D4:梁(17)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___
D5代表今早得知D5確診, 未能出庭, 早前得到他的指示, 傾向認罪, 但就部分案情可能需要紐頓聆訊。 辯方昨晚收到控方修訂案情, 多了資料針對D5, 所以D5代表需要等待探訪後了解紐頓聆訊需要挑戰什麼案情及需要多少時間, 希望押後到8月16日提訊。
D3, D6, D7準備好答辯, 將會認罪, 希望與D1及D2一併於8月20日正式聽取答辯, 但保留求情以等待9月5日上訴庭一宗國安法刑期上訴的結果。 D3, D7沒有擔保申請。 D6以原有條件保釋, 豁免今日到警署報到及回校。
D4將會認罪, 希望與其他被告一併於8月20日正式聽取答辯及求情陳詞, 因為D4現時17歲, 案發時15歲, 建議法庭聽取答辯後索取一些報告, 如法庭同意索取報告, 判刑將會在9月後, 有機會看到上訴庭判決。 D4沒有保釋申請。
D3, D4, D6, D7的部分押後至8月20日0930正式聽取答辯, 為等候上訴庭結果, 會於9月9日處理判刑, 確實時間待8月20日作出決定。 控方需於不少於7日前存檔各被告的犯罪記錄; 如有需要, 辯方需於不少於7日前存檔求情陳詞。
D5的部分押後至8月16日1430提訊, 如選擇認罪, 會於8月20日一併答辯。 如有紐頓聆訊, 希望在等候上訴庭結果前處理。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3:* (15)
D4:梁(17)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___
D5代表今早得知D5確診, 未能出庭, 早前得到他的指示, 傾向認罪, 但就部分案情可能需要紐頓聆訊。 辯方昨晚收到控方修訂案情, 多了資料針對D5, 所以D5代表需要等待探訪後了解紐頓聆訊需要挑戰什麼案情及需要多少時間, 希望押後到8月16日提訊。
D3, D6, D7準備好答辯, 將會認罪, 希望與D1及D2一併於8月20日正式聽取答辯, 但保留求情以等待9月5日上訴庭一宗國安法刑期上訴的結果。 D3, D7沒有擔保申請。 D6以原有條件保釋, 豁免今日到警署報到及回校。
D4將會認罪, 希望與其他被告一併於8月20日正式聽取答辯及求情陳詞, 因為D4現時17歲, 案發時15歲, 建議法庭聽取答辯後索取一些報告, 如法庭同意索取報告, 判刑將會在9月後, 有機會看到上訴庭判決。 D4沒有保釋申請。
D3, D4, D6, D7的部分押後至8月20日0930正式聽取答辯, 為等候上訴庭結果, 會於9月9日處理判刑, 確實時間待8月20日作出決定。 控方需於不少於7日前存檔各被告的犯罪記錄; 如有需要, 辯方需於不少於7日前存檔求情陳詞。
D5的部分押後至8月16日1430提訊, 如選擇認罪, 會於8月20日一併答辯。 如有紐頓聆訊, 希望在等候上訴庭結果前處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 D3: * / 🙍🏻♂️D4: 劉 (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縱火
2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1米乘1米的地板及桌子
(2)刑事損壞
2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個顯示屏、一道木門、一個櫥窗膠櫃。
D3代表律師: #張秀群大律師
————————
📌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內容,辯方指有欠公允
控方修訂控罪1及2,將D3及D4原本所面對的控罪詳情中「屬於美心公司的財產」改為「屬於他人的財產」。
二人反對修訂申請,D4律師認為是重大修訂,因為改變物品的擁有人 。辯方律師又指盤問第一控方證人即店舖經理時,問及店舖中食環牌照的涵蓋範圍,雖然沒有問及店鋪的擁有人,但控方或許在辯方盤問後才醒覺自己忽略了美心同東海堂的關係,才借上一庭後的空檔期作此修訂,改變檢控基礎,對被告有欠公允。
控方認為修改只涉一位證人作供,對辯方案情沒有改變,控方建議若辯方覺得不公,可以申請重召證人。聽過兩方陳詞,法庭終批准控方修訂。兩位被告重新答辯下亦不承認控罪。
📌 PW5 繼續作供,控方多次想借覆問補充主問的疏漏
PC24458 邱敬鴻(音) 繼續作供,D3辯方盤問時,邱不同意自己在2021年3月16日,沒有將工作本交予DPC19145。在控方覆問下,邱補充自己前往科技罪案調查組跟警員8711數據檢視語音及訊息時,首次觀看及聽取17秒的語音及訊息。
覆問期間,辯方及法庭屢次反對控方提問,辯方主要指出證人在盤問下的答覆清晰沒有歧義,控方不應借覆問階段問及自己主問所遺漏的提問,以及擴大證供。
首先,控方引述張律師曾問及邱在3月16日回到警署後向張幫辦匯報,及後張甚麼也沒有跟邱講,邱當時解釋「唔係」。控方邀請邱澄清「唔係」之意,邱原本想借此解釋自己在3月10日的工作內容,但遭辯方反對及法庭提點下,終簡單回應指「張幫辦叫我完成之後的調查工作」。
在上一庭辯方盤問期間,邱指出3月16日有見過警員19145但沒有書面紀錄,因為當時取了數據檢視結果就想立即提交予他所以遺留紀錄。當控方想進一步「覆問」邱在3月16日前往科技罪案調查科的原因,遭辯方反對提問。
辯方引述自己盤問稿,指出邱同意「無任何紀錄在3月16見過19145及交予他3隻CD」一問題,及後邱氏反對辯方所指「冇紀錄係因為無呢回事」,辯方指證人回應清楚。同時法庭亦指主控主問期間沒有提及相關內容,雖因其證人口供沒有紀錄,但當時亦沒有阻止控方盤問,亦因超出覆問範圍而終不批准發問。
📌 鄭負責製作對話列表及燒成光碟
PW6 PC8711 鄭頌升(音)教徒 作供,他在2007年加入警隊,2015年起是網絡安全及科技調查科成員,負責數碼及鑑證方面工作。2020年3月10日就此案件撰寫了一份證人口供。
證供內容主要提及鄭接收及儲放本案證物,當中有提及邱警員數次出示搜查令,聯同鄭警員檢視數據。邱警員亦有分別選取98項 WhatsApp 聊天紀錄內容,以及265項不同戶口間的Whatsapp聊天紀錄,鄭整理成Excel表及作證據用,資料亦各製成一隻主碟及工作碟,再交予邱警員。
鄭解釋資料列表中的不同欄位內容....當中包括發送人、內容、時間等,唯獨無法顯示訊息是否轉發。鄭警員主要指出所有資料內容都是由法理鑑證軟件生成,截取過程不會影響影片、語音等質素,鄭警員自己沒有增減內容。
📌 辯方質疑邱警員事前已知悉對話紀錄
在2021年3月16日中,下午三時至三時二十分,鄭應上司要求在辦公室中同邱檢視數碼證據,邱在鄭的旁邊向他即時指出所需截取的數碼證據,鄭亦隨即紀錄下來。在20分鐘內,邱不是一直觀看數碼資料,遇到合適則叫停及讓鄭截取,辯方認為邱是早已知悉需要用到的數碼資料及向鄭指出所需內容,鄭不同意。他解釋自己會開出數碼證據,聯同邱看畢成個對話再截取相關紀錄。
鄭警員忘記如何運用20分鐘時間完成上述程序,亦忘記相關細節,僅記得邱指明要開啟涉案群組的對話,但邱沒有即時播放涉案片段及錄音,但及後鄭又表示曾打開及播放一段涉案影片。辯方就此認為鄭警員作虛假證供。
控方覆問下,鄭澄清自己在3月16日時有看過涉案影片及聽過相關錄音,因為自己在截取檔案後要確保能夠開啟,所以有播放。
📌 重召PW2 19145 ???
張大律師申請重召拘捕第三被告的警員,在2020年8月26日晚上,交予第三被告給報案室,至首次踏入法庭作供期間,警員不同意自己從沒有同被告交談,亦不同意自己沒有親耳聽到被告說話。
D3就特別事項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8月13日再續,屆時就特別事項作口頭補充。期間擔保條件不變。✅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 D3: * / 🙍🏻♂️D4: 劉 (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縱火
2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1米乘1米的地板及桌子
(2)刑事損壞
2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個顯示屏、一道木門、一個櫥窗膠櫃。
D3代表律師: #張秀群大律師
————————
📌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內容,辯方指有欠公允
控方修訂控罪1及2,將D3及D4原本所面對的控罪詳情中「屬於美心公司的財產」改為「屬於他人的財產」。
二人反對修訂申請,D4律師認為是重大修訂,因為改變物品的擁有人 。辯方律師又指盤問第一控方證人即店舖經理時,問及店舖中食環牌照的涵蓋範圍,雖然沒有問及店鋪的擁有人,但控方或許在辯方盤問後才醒覺自己忽略了美心同東海堂的關係,才借上一庭後的空檔期作此修訂,改變檢控基礎,對被告有欠公允。
控方認為修改只涉一位證人作供,對辯方案情沒有改變,控方建議若辯方覺得不公,可以申請重召證人。聽過兩方陳詞,法庭終批准控方修訂。兩位被告重新答辯下亦不承認控罪。
📌 PW5 繼續作供,控方多次想借覆問補充主問的疏漏
PC24458 邱敬鴻(音) 繼續作供,D3辯方盤問時,邱不同意自己在2021年3月16日,沒有將工作本交予DPC19145。在控方覆問下,邱補充自己前往科技罪案調查組跟警員8711數據檢視語音及訊息時,首次觀看及聽取17秒的語音及訊息。
覆問期間,辯方及法庭屢次反對控方提問,辯方主要指出證人在盤問下的答覆清晰沒有歧義,控方不應借覆問階段問及自己主問所遺漏的提問,以及擴大證供。
首先,控方引述張律師曾問及邱在3月16日回到警署後向張幫辦匯報,及後張甚麼也沒有跟邱講,邱當時解釋「唔係」。控方邀請邱澄清「唔係」之意,邱原本想借此解釋自己在3月10日的工作內容,但遭辯方反對及法庭提點下,終簡單回應指「張幫辦叫我完成之後的調查工作」。
在上一庭辯方盤問期間,邱指出3月16日有見過警員19145但沒有書面紀錄,因為當時取了數據檢視結果就想立即提交予他所以遺留紀錄。當控方想進一步「覆問」邱在3月16日前往科技罪案調查科的原因,遭辯方反對提問。
辯方引述自己盤問稿,指出邱同意「無任何紀錄在3月16見過19145及交予他3隻CD」一問題,及後邱氏反對辯方所指「冇紀錄係因為無呢回事」,辯方指證人回應清楚。同時法庭亦指主控主問期間沒有提及相關內容,雖因其證人口供沒有紀錄,但當時亦沒有阻止控方盤問,亦因超出覆問範圍而終不批准發問。
📌 鄭負責製作對話列表及燒成光碟
PW6 PC8711 鄭頌升(音)教徒 作供,他在2007年加入警隊,2015年起是網絡安全及科技調查科成員,負責數碼及鑑證方面工作。2020年3月10日就此案件撰寫了一份證人口供。
證供內容主要提及鄭接收及儲放本案證物,當中有提及邱警員數次出示搜查令,聯同鄭警員檢視數據。邱警員亦有分別選取98項 WhatsApp 聊天紀錄內容,以及265項不同戶口間的Whatsapp聊天紀錄,鄭整理成Excel表及作證據用,資料亦各製成一隻主碟及工作碟,再交予邱警員。
鄭解釋資料列表中的不同欄位內容....當中包括發送人、內容、時間等,唯獨無法顯示訊息是否轉發。鄭警員主要指出所有資料內容都是由法理鑑證軟件生成,截取過程不會影響影片、語音等質素,鄭警員自己沒有增減內容。
📌 辯方質疑邱警員事前已知悉對話紀錄
在2021年3月16日中,下午三時至三時二十分,鄭應上司要求在辦公室中同邱檢視數碼證據,邱在鄭的旁邊向他即時指出所需截取的數碼證據,鄭亦隨即紀錄下來。在20分鐘內,邱不是一直觀看數碼資料,遇到合適則叫停及讓鄭截取,辯方認為邱是早已知悉需要用到的數碼資料及向鄭指出所需內容,鄭不同意。他解釋自己會開出數碼證據,聯同邱看畢成個對話再截取相關紀錄。
鄭警員忘記如何運用20分鐘時間完成上述程序,亦忘記相關細節,僅記得邱指明要開啟涉案群組的對話,但邱沒有即時播放涉案片段及錄音,但及後鄭又表示曾打開及播放一段涉案影片。辯方就此認為鄭警員作虛假證供。
控方覆問下,鄭澄清自己在3月16日時有看過涉案影片及聽過相關錄音,因為自己在截取檔案後要確保能夠開啟,所以有播放。
📌 重召PW2 19145 ???
張大律師申請重召拘捕第三被告的警員,在2020年8月26日晚上,交予第三被告給報案室,至首次踏入法庭作供期間,警員不同意自己從沒有同被告交談,亦不同意自己沒有親耳聽到被告說話。
D3就特別事項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8月13日再續,屆時就特別事項作口頭補充。期間擔保條件不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6]
[2022.07.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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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楊(17) #不服定罪上訴 (#1208大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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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偉健法官
🕛12:0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3/5]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4/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1/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15)🛑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朱(19) #審前覆核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樓2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14:30
👥羅,馮,梁,崔,麥(18-35) #審前覆核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23:07更新)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6]
[2022.07.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楊(17) #不服定罪上訴 (#1208大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偉健法官
🕛12:0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3/5]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4/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1/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15)🛑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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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朱(19) #審前覆核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樓2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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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14:30
👥羅,馮,梁,崔,麥(18-35) #審前覆核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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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23:07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上庭聲援 - 07月1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6] [2022.07.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楊(17) #不服定罪上訴 (#1208大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更正⚠️
據通知 本日於區域法院第廿三庭的審訊案件 正確的法庭應是第二十庭 而非聲援表上的廿三庭
資料有誤 敬請原諒🙇🏻♂️🙇🏻♀️
據通知 本日於區域法院第廿三庭的審訊案件 正確的法庭應是第二十庭 而非聲援表上的廿三庭
資料有誤 敬請原諒🙇🏻♂️🙇🏻♀️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黃(36)🛑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及詳情: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同日被控於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指被告首次申請法援被拒,現正作第二次申請,要求押後等候結果亦沒有保釋申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將於10月3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被告需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溫紹明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黃(36)🛑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及詳情: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同日被控於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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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指被告首次申請法援被拒,現正作第二次申請,要求押後等候結果亦沒有保釋申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將於10月3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被告需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
控方指有修訂案情撮要並已交辯方,辯方代表指同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等待回覆要求押後,控方不反對押後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9日 1100於同一法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注:控罪不在當值律師服務範疇內,被告只能聘請私人律師
#劉綺雲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
控方指有修訂案情撮要並已交辯方,辯方代表指同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等待回覆要求押後,控方不反對押後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9日 1100於同一法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注:控罪不在當值律師服務範疇內,被告只能聘請私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