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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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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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19日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控罪1:縱火
莫(16)與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莫(16)與陳(23)、陳(26)、林(19)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與陳(23)、陳(26)、林(19)、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此案件涉及其他被告的部分已經審結, 等待8月11日裁決。 D3的代表石大律師早前提出因為練錦鴻法官曾處理D1及D2的認罪, 表現會有偏頗, 希望他避席, 練錦鴻法官已拒絕申請, 為免再受到批評, 決定在案件裁決後才對D5及D6作出判刑, 提出8月11日才予兩位大律師作進一步陳詞。

D5代表表示沒有懷疑過法庭的公正, 但如果被告將會被判處勞教中心或教導所, 還押至8月11日距現時一個月, 不能扣減, 將會造成不必要的自由剝奪, 希望法庭今日判刑。 D5代表有另一案件於8月11日處理, 因此現在先進行簡短陳詞。 報告已解釋予D5及家人, 報告正面, 被告有悔意, 適合進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 較適合勞教中心。

D6代表採納D5代表的陳詞, 希望判刑可以今日處理, 並補充8月11日時隔一個月, 勞教中心未必仍有位。 報告已解釋予D6, 同樣建議勞教中心。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0930判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20200513沙田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侯(17)🛑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上一次在高院保釋申請被拒。

————————————————-

上次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389

上訴人(被告)有律師代表,沒有如上次自辯。

申請保䆁獲批如下
-保釋金50000
-擔保人現金5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三天警署報到
-宵禁令0000-0600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A8:李(31) #十二港人案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告、廖(18)、鄭(19)、張(23)、張(21)、嚴(22)、黃(16)、黃偉然與郭(19)*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註:黃(16)已於2021年7月16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承認控罪並被判入教導所;黃偉然則於2022年5月22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否認控罪,最後這控罪獲法庭批准存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批准下控告黃偉然此罪(只有黃偉然可以就此控罪存檔法庭);而廖(18)、鄭(19)、張(23)、張(21)、嚴(22)與郭(19)則於2022年7月14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席前承認控罪。

黃(16)的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03

黃偉然的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93

昨天的答辯聆訊(包括案情和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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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由於李(31)昨天(2022年7月14日)因要接受檢測,故未有出庭應訊。而在今天(2022年7月15日),他有出庭應訊,且承認控罪和同意案情。

求情:

主控官確認被告現時有案底(即0929金鐘案)。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一直都是努力上進的人,一系列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的一生廣受眾人的正面評價,即使在還押期間仍有持續進修,沒有怨天尤人。他希望將來可以找到工作,照顧家人。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在本案只是參與者,他即使有提供協助,亦只是受指示搬運物資上快艇,故他並非是次潛逃計劃擔任主導和協調的角色。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與被告在中國服刑的事件相同,可以運用酌情權作出刑罰調整。
================
今日15:30判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九龍灣

D1:符(28)
D5:陳(17)
D6:李(17)
D7:劉(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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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法官裁定定罪穩妥,駁回四人定罪上訴,劉需即時服刑‼️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60_2021.doc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02旺角 #判刑

吳(21)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吳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26號外沒有電訊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對講機。

📌求情
呈上被告本人、學校老師及校長求情信,指案件已影響被告三年。被告同時兼顧三份工作。過往並沒有案底。

📌判刑
香官指出報告內容理想,並接受報告建議,判處 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安心出行 #提堂 #答辯

蕭(18)

控罪: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
蕭被控於2021年12月10日在旺角鼓油街「Smart Game」提供虛假資料,即虛假「安心出行」應用程式編製出的一項虛假到訪紀錄,看來已遵守第599F章9AA(1)條,而實情是沒有遵守相關條例,以企圖誤導警員。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求情
被告指犯案因受朋輩壓力,怕與人重複或被排斥。現正準備參與單車比賽,希望日後參加港隊。今天家人在場,並承諾往後會監督被告。被告過往並沒有案底,及已繳交無用安心出行定額罰款。案發時亦即時承認,沒有浪費警方時間。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8月5日同庭判刑,期間將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D9 劉(22)
D10林(19) 社運案已服刑完畢,因其他案還押中🔴

2人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因已經還押118天坐爆即時獲釋),劉則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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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劉 今早另一案 #1225九龍灣 高等法院定罪上訴已被駁回,需即時服刑
D10 林 因染疫缺席

📌速報:兩人上訴被駁回‼️

詳細理由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24_2021.docx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宣布判決

張(24)🛑服刑中
(張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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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有出庭

📌判決速報
-🔴定罪上訴駁回
-🟢刑期上訴得直
刑期將由1年8個月(20個月)下調至一年2個月(1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0/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
PW19唐凱怡女督察
PW20郭漢文
PW21吳長春警司 (專家證人身份)
就Q1及Q2鐳射筆的證物鏈及檢驗報告結果作供完畢

控方今天沒有其他證人, 星期一將會傳召最後的證人10216。 法庭建議控方趁有時間與辯方整理一下要播放多少片段。

D8代表周一有其他案件要處理, 申請早休前由D9代表hold papers。

案件押後至7月18日0945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裁決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00] 開庭

裁決:
四位控方証人不可靠,法庭不安信。派防疫物資可括免社交距離。

2個街站所做事項不相同不構成共同目的。控方沒有証據指出D1同D2事前在社交媒體發放宣傅同中學生一起擺街站。

D1作供有條有理。彭官有詳細睇過片段,有機動部隊警員同D1 & D2 講,給3O分鐘收拾物件離開,就不會票控。

裁定限聚令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判刑

*(15)🛑已還押17日

控罪: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速報:🔴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緊急聲援 通知‼️

🔴 今 日 即 時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葉 (34)#新案件 #20220713藏匿 (妨礙司法公正)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葉(34) #20220713藏匿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該調查而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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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申請無需答辯和將本案會押後至2022年9月9日返回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以便作出進一步調查。

主控官指控方會反對被告在侯訊期間有擔保。

被告有擔保申請。法庭考慮後拒絕批出擔保,故被告在侯訊期間需還押懲教看管。

被告的案件會在2022年7月22日09:30返回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保釋覆核,並在2022年9月9日09:30返回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7位被告 #十二港人案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郭已還押逾15個月;廖已還押逾18個月;李(31)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7位被告、黃(16)與黃偉然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
本案判刑:

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法庭採納監禁1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減被告們第一時間認罪下所得的1/3刑罰扣減後,判處被告們10個月監禁。

由於A8李(31)早前因0929金鐘案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處以監禁3年6個月後再接受本案判刑,法庭考慮總刑期原則後,下令A8李(31)面對的兩案的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1001灣仔
🙎🏻‍♂️羅(24) #宣讀判詞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羅先生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背景:
經審訊後,鄧少雄裁判官在2021年12月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至同年12月20日判入獄6個月,同日獲准保釋等候定罪上訴。2022年6月15日被告於高院就定罪上訴。

原審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9

上訴理據: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673

速報: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張官表示詳情留意返判案書。

1603開庭及完庭。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008_2022.docx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20/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各方書面結案陳詞已交到法庭, 法庭已看過, 不需要再重覆內容。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 不再讀出。 對各被告的結案陳詞有以下回應:

D1: 就第3頁14段, 控方希望法庭考慮企圖。 就40-41段, 控方接受A區是否暴動範圍由法庭裁決, 希望法庭關注流動性。 就46段, D1沒有辨認的證據, 但閉路電視有拍攝到多個黑衣人經過。 就51段, 控方接受PW1證供沒有提到檢取冰袖的膠袋, 但PW1提到將所有證物交給PW3, 期間沒有受到干擾。 就52段, 希望法庭留意情景2是一個參與的罪行, 情景3是一個企圖的罪行。

D2及D3: 就15-17段, 暴動最初在1620時開始。 就59段, 辯方說法指有人會旁觀當時熾熱的社會運動以見證歷史時刻, 控方不會接受此說法, 認為違反常理。 就24-25頁, 控方請法庭留意口罩方面, 雖然D3有肺結核病, 但控方認為D3如關注病況, 根本不應該去集結的地方。

D4及D11: 就96段, 控方指出有一些共通的衣裝, 如黑衣, 深色等可以加強法庭的推論。

D5及D6: 就64段, 控方邀請法庭考慮D6有跑, 希望法庭用常理估計時間。

D7: 就28頁, 控方提醒法庭考慮格仔部分, 但留意該部分並不等於MFI1。

D8及D9: 沒有另外觀察。

D10: 就18段, 考慮到匿名警長A1有特別職務, 關於截停D10過程只有口供記錄而沒有記事冊記錄。 就28.5段, D10在證供中出示了很多截圖, 被告表示找回小朋友, 用google map找路走, 曾擺了電話入腰包飲水, 控方在盤問中已以影片證明此陳述並非事實。 就59.5段, 控方留意到D10在證供中沒有交代過換衫要10-15分鐘5個人。 就32頁73段, 控方解釋一般陳詞中提及有一些示威資料發布過, 但沒有指控是D10發布。 就75段, 控方並非指D10在政府總部換衫, 而是時間上在之前。 就34頁81.1段, D10的物品第一件, 辯方證供出現矛盾, D10說peter仔有教如何用頭盔, 但盤問時回答不知道如何用, 說法是否事實存疑。

總結: 請法庭留意第4段提及的案例 SJ v Tong Wai Hung 80段, 和平示威者見到現場變成暴動便應該即時走, 當然不是說留在現場就是參與暴動, 而要從衣著裝備等推論是否有在場鼓勵。

辯方各代表回應控方庭上補充:

D1: 就第3頁14段, 控方根本沒有辦法知道被告何去何從, 不能推論企圖。 就40-41段, 透過閉路電視可見, 在1620至警員出現, A區根本不是暴動。 就46段, 有黑衣黑褲的人經過有關路段, 但在沒有正面證據或專家證人辨認之下, 法庭不應該猜測是否D1。 就51段, PW1的證供沒有提到過冰袖的袋, 而17段有提到閉路電視顯示根本不是PW1拿着那個袋, 盤問時PW1稱不記得有沒有便裝干擾過證物。 就52段, 當日有很多人沒有打算參與暴動, 只是行過, D1可能是其中之一, 警方當日沒有封路, 有很多交通工具可以到達現場。

D2及D3: 沒有爭論。

D4及D11: 沒有爭論, 指出有個較大的typo在76段的截圖。

D5及D6: 99段有一個錯字。 就主控的陳詞32頁44段, 根據終審法院的法律原則, 僅僅在場不構成鼓勵,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沒有任何證據基礎反駁D5及D6只是僅僅在場, 不能以後見之明去推測一個年輕人在現場的想法, 當年的確有很多人出於不同的心態在場見證歷史, 所以終審法院亦保留有無辜第三者的可能性。 D5沒有任何示威者常見裝備, 只是穿著普通黑色衣服, 沒有任何標語。 D6也只是穿著普通黑色衣服, 物品都是保護性質, 沒有任何違法或攻擊性物品。 兩位被告被捕前位置在A點和B點之間, 在警方衝出前該位置也有途人。

D7: 控方提到湯偉雄案80段的開頭, D7的陳詞亦有提到該案例78-80段, 希望法庭考慮在一個和平的示威當中, 有機會有和平的示威者, 旁觀者或路過的人。 當日是由一個和平的遊行示威開始, 控方請法庭看的片段可見, 當日由下午3點開始的和平遊行, 終點不是金鐘, 而是中環, 大部分人都是和平的, 且人數眾多。 控方的立場是和平的示威已演變成暴動, 但辯方請法庭考慮當時交通受阻, 無路可走, 法庭不知道被告當時做了什麼及經歷了什麼, 有一個可能性是他們想走時已無路可退。

D8及D9: 於14段, 辯方已將MFI2的截圖及時間點抽出, 相等於P002b片段, 由政總出面角度較闊的閉路電視拍攝。 在警員衝出前, 控方在陳詞30段指, 1632掛了直幡後, 示威者在B點發動攻擊, 辯方建議法庭翻看MFI2截圖及片段P002b, 可見163732是第一粒石頭扔出去, 當時周圍沒有人有反應, 而攻擊升級得很快, 到164615開始多人扔東西, 旁邊的人才開始有反應及起哄, 到1649警員衝出。 就78段, 本案有很多錄像, 光是新聞媒體已有8個, 警員攝錄已有13個, 網媒有8個, 還有其他網上片段, 看完全部片, 借用D4代表的說法, 大家都變成上帝視角, 完全知道在什麼時間和地點有什麼事情發生, 辯方看完全部片也同意1620發生了暴動, 但兩位被告當時不是上帝視角, 不知道周圍發生什麼事, D8告訴了法庭如何到達那個位置, 而D9在夏愨道, 如果他們知道發生什麼事, 當然會離開, 但他們只有一部電話, 不能同時看到這麼多片段, 只能接收到在地訊息。

D10: 辯方在陳詞中所用字眼只是指D10疑似正在使用手提電話, 因為放大了片段都只能說是疑似, 只是配合D10的說法, 就有機會當時D10的動作是在使用電話。 片段有部分是D10背向鏡頭. 看不到手部動作。 就59.5段, 只是推斷1615-1620左右離開, 沒有直接證供。 32頁73段, 因為控方的字眼指「D8及D10確認發布示威資料」, 所以保護性地解釋D10沒有確認過這件事。 就74段, 沒有任何證供指D10 1600時離開太古廣場。 就75段, 控方的字眼指D10在政府總部之前換衫, 不知道是指時間上或地點上的之前, 所以作出澄清。 就81.3段, V煞面具是否有特別意義, 法庭可以作出裁斷, 而D10在盤問時完全沒有動搖。

主控確認已在附件c第8張示意圖標出各被告在哪裡被制服及各人的路線。

案件押後到8月23日1000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7位被告 #十二港人案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郭已還押逾15個月;廖已還押逾18個月;李(31)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7位被告、黃(16)與黃偉然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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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前言:

7位被告分別在2022年7月14日和15日承認本案控罪和同意案情。

法庭接受各被告有良好的家庭,在案發時沒有案底,和有正當職業或良好學業。

量刑原則:

法庭指出妨礙司法公正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根據CACC132/2015案和Tunney案,法庭在考慮此類罪行時會顧及到3項因素,包括:(1) 妨礙司法公正者面對的實質罪行的嚴重性;(2) 干犯者的堅持程度/持續性;和(3)有關行為對妨礙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但一般而言,法庭會就此類罪行會處以即時監禁的刑罰。

本案判刑:

本案被告們均面對嚴重的刑事指控,若罪成會被處以以年計的判決;他們由商議至執行計劃相隔半年;本案涉及的人數眾多,且並不少於12人;本案涉及的計劃周詳,當中牽涉的人力物力財力是難以比擬,可見被告們是有預謀和計劃地犯案;雖然被告們並非計劃的策劃者和始作俑者,但不爭的是他們有尋找經費、搬運物資和學習駕駛船隻;被告們在被捕後,他們在中國服刑後被譴返香港,故此項計劃對被告們原本面對的案件沒有造成嚴重影響。

從被告的主觀和社會客觀角度而言,本案可見被告們對司法制度之輕藐和蓄意挑戰;但與此同時,法庭同意在一般人眼中,本案是與「不如期歸押」有若干相同之處,而針對「不如期歸押」罪,法庭一般而言會判處被告監禁3至6個月。

在反覆思量後,法庭認為姚勳智法官在處理本案A6時提出的監禁1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是適當的,但考慮到本案是香港史上第一宗向海外潛逃的人控告妨礙司法公正,而且被告曾在中國服刑4至7個月,故認為監禁1年3個月的量刑起點已是適當的。即使被告們仍是年青,但即時監禁是唯一可行的選項。

基於以上,法庭採納監禁1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減被告們第一時間認罪下所得的1/3刑罰扣減後,判處被告們10個月監禁。

由於A8李(31)早前因0929金鐘案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處以監禁3年6個月後再接受本案判刑,法庭考慮總刑期原則後,認為雖然兩罪發生的時間不同,但畢竟他曾在中國服刑,故下令A8李(31)面對的兩案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

後記:

王興偉法官在完成判刑後,向各被告表示他在內庭時有非常詳細閱讀所有求情信,對要判處原本是有為的年青人心感惋惜,可是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違法便要接受制裁,希望被告們能在案件完結後重新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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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351&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3/35]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經已認罪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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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同意兩份承認事實,控方已提交開案陳詞,辯方沒有反對,法官批准不用在庭上讀出。控方確認今天不會傳召證人,只會播放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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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承認事實,D1、D3、D4均認同以65C形式呈堂

- 政總外夏愨道地圖
- 部份政總閉路電影片段(包括承認閉路電視時間為大約實際時間)
- 鏡頭大約位置(標示於上述的夏愨道地圖)
- 警方在政總內拍攝政總外的片段
- 互聯網片段(案發當日各新聞媒體直播)

- 2019年9月29日的相關背景:大量人沿軒尼詩道沿金鐵道出發,警務處處長沒有接獲當日有集結的通知,亦沒有批出不反對通知書。

- 三篇新聞公告的大概內容:激進示威者在金鐵道大肆破壞,並破壞地鐵站,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在地鐵站縱火。警方使用相應武力如催淚煙驅散,警方呼籲附近居民關上窗戶,並呼籲市民不要前往上述地區。

- SPTA1截停D1,由PC11952接手看守D1,並正式拘捕D1,並拍攝到D1被捕的情況。同意D1身穿的衣著及其管有的物品。
- 專家證人譚博士證實D1的衣著極有可能為當日暴動者的衣著。
- D1居住住黃大仙、報稱學生、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SPTA2截停D3,DPC20419拘捕D3,警方拍攝被捕的情況。同意D3衣著及其管有物品。被捕時沒有刑事紀錄。

- SPTA3截停D4,由DPC9465接手並拘捕D4。同意其衣著及其管有物品。D4居住大埔,24歲,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警方在政總外拍攝的照片

法官就控方書寫的承認事實提出他的疑問(行文問題),不確定D1是否承認他當時戴著另一個濾嘴。
D1大律師表示如果片段有拍攝到D1管有另一個濾嘴才會同意為承認事實。

法官的理解是D1被捕時戴著防毒面具,濾嘴為其於背囊的管有物品。
D1大律師確認為事實。

為什麼生理鹽水會以部份作單位?
-因為共搜獲到一支生理鹽水和一包生理鹽水,現場搜獲兩支生理鹽水,所以以部份作單位。
法官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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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承認事實,只有D1、D3承認以65C形式呈堂

- 內容與片段證物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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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先前收到D1大律師的信件,關於相片問題,D1大律師表示已解決。

官:因為我要對辯方公平,所以我想知你哋處理好未。
D1大律師:博士係將收到CAP圖再放大比對片段的PDF,但辯方係想要CAP圖的JPEG。好簡單的問題,但我哋要求咗一個月。

控方表示已處理,D1大律師確認不需要在法庭上處理此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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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感謝控辯雙方大大減少證物數量,表示書記需時半小時處理。法官提出早休至1100予書記處理證物。

法官手上審訊文件冊的內容:
- 65B呈堂,6份證人口供紙,頭4位為警務人員,不會傳召。譚博士則無論如何都會傳召。
- 地圖
- 閉路分佈圖
- 政府新聞公告
- 現場照片冊及3名被告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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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準備播放影片
- 控方提供暴動情況示意圖及截圖
- 若片段涉及已認罪的被告,控方會提示法庭
- D4就3個範疇的片段有爭議,但不反對控方在庭上播出相關片段,以供法庭理解整個脈絡

正式播影片,大部份在影片中的警員均稱呼示威者為「曱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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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主控下午有另一宗區域法院的案件需要作結案陳詞,會交由 #沈嘉琪大律師 負責處理播放片段的進程。
- 批准

D3大律師有另一宗案件在星期一(18日)及三(20日)臨時有結案陳詞,大律師星期一上午會在此庭,星期一下午及星期三全日需離開,本案會交由他的律師代理,不會影響本案審訊,已通知法援署。
- 批准

D4大律師因私人事務需要向法庭申請星期一1000開庭,但不獲鄭官批准🙂

另外鄭官表示他在7月27日早上有一宗判刑案件,不會太長,但不會太短,現先行通知各方。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辯方申請撤銷3位被告的禁足令(踏足案發現場),因為社會氛圍有改變,以及3位被告有需要回到現場重組案情。
控方不反對,鄭官批准

案件押後到7月18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6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5
2022.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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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鄭,李,廖(17-31)🛑A2鄭,A4李已還押逾1個月,A3鄭已還押逾15個月,A5廖已還押逾18個月 🔥#判刑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0:00
👥*,梁,陳,蔣周,郭/光城者成員(15-25)🛑除蔣周外其餘四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劉(15-17)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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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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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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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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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月16日 星期六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判刑 已有

(080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930灣仔 #判刑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1),A3鄭(17),
A4李(25),A5廖(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A2鄭、A4李已還押逾1個月;
A3鄭已還押逾15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8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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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3及A5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2),A4於審訊第三天承認控罪(2)。基於各被告承認交替控罪,法庭裁定控罪(1)不成立。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判刑。

案情摘要及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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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已解釋給A2, A2已報讀都會大學心理學課程, 因社會事件有抑鬱症, 希望在獄中增值自己, 在時裝方面亦有天份, 重犯機會低, 希望法庭輕判。

背景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都已解釋給A3, 心理報告指沒有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被告有悔意, 背景報告正面。 昨日下午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 希望與本案可以同期執行。

報告指A4沒有傷害人的心, 感化官指社會服務令有幫助, 但知道本案需考慮即時監禁, 希望輕判。

A5的背景報告及心理報告指出A5有更生的目標, 重犯機會低, 昨日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監禁,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 且A5因為還押期間不能尋求法律意見而延遲認罪, 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給予3分1扣減。 游德康法官指如沒有特別理由, 需要根據上訴庭案例, 訂下審期後的扣減只可以到20%。 A5代並表示A5已還押18個月, 扣減昨日的10個月刑期後, 剩下8個月希望可以就本案扣減, 游德康法官認為此請求不合邏輯。

法庭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1015判刑。

‼️歸納‼️

D4 量刑四年,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量刑三年三個月,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量刑三年,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
(其中3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D5 量刑三年,扣25%,判27個月
(其中4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判刑考慮》

就本案而言,
⁃ 雖然該單位內找到的固體可形成鋁熱劑混合物,但政府專家表示現有材料基本上不可以製造鋁熱劑,因此法庭不會考慮,亦不會以鋁熱劑較汽油彈嚴重作考量
⁃ 辯方指本案較#1110屯門 陳案案情輕,法庭不同意。此案現有材料達5300毫升的混合燃燒液體,以同一容量計算,可製造汽油彈數量達22枝遠高於陳案7-15枝。
⁃ 雖然現場玻璃樽數量不足夠,但D4曾三次外出購買玻璃樽飲品,表示容易購買到
⁃ 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雖然專家是不會增加汽油彈燃燒程度。但如沒有增加燃燒程度應放置大頭針在玻璃樽內,唯一合理原因便是在投擲汽油彈時大頭針爆發出來以達到更危險的情況。
⁃ 現場有14個打火機
⁃ D1和D2的Telegram群組中的通話訊息顯示,於案發前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包括向警方投擲,並落實於案發當天(2019年9月30日)在該單位製造汽油彈,以供在包括 2019年10月1日擬舉行的公眾活動中由成員中人及/或其他人使用。
⁃ 是次屬中等規模,屋內亦有一個無線通訊設備、多個眼罩及防毒面具。


【D4】
法庭認為D4 罪責最高,包括:當日三次購買米酒等玻璃瓶裝飲品,五次進入大廈(其中一次手持綠色玻璃樽),與D1和D4屬同一個telegram群組,曾在telegram指可教授其他人製作汽油彈,電話中有七段有關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錄像,電話中有關於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互聯網搜尋紀錄 。

D4在本案中屬積極的主要角色,以四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法庭認為D2罪責較D4輕,但比D3及D5嚴重。他從D1接過匙卡幫忙接人及和D1一起買外賣,而他也聲稱知道D1當時手上持汽油泵。D2也曾於Telegram群組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認為D2積極管有單位內物資,即使並無D2製作汽油彈的證據。

D2在早於審前覆核時已透露控方將考慮接受他承認交替控罪,但其背景資料不構成刑期扣減的理由。

D2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三個月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儘管D3犯案時未滿十八歲,但法庭充分考慮69A條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法庭認為D3及D5罪責較同案其他被告輕:只是出現在現場,沒有購買玻璃樽,沒有保存匙卡電話沒有有關汽油彈的搜尋記錄或影片,不在本案所指的Telegram群組內,案發時他們只是學生,較同案被告年輕。

D3於審訊第一日承認控罪,法庭認為兩人年輕時誤信讒言,最後事與願違、歷盡滄桑。

D3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D5】
D5 在審前覆核承認交替控罪,在早於2021年6月22日曾與控方透露承認控罪,即訂下審期的三個月內。辯方曾以D5年輕、在中國一段時間及期間申請法援中而要求法庭作刑期三份一扣減,惟法庭不接納此說法。

D5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減25%,判27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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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及A5昨日就#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被判囚10個月監禁。

請緊記他們不只是你打卡的工具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