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D11:施(26) 🙎🏻♂️D12:梁(22)
控罪:
(1) 暴動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保釋條件更改
批准D11宵禁令改為01:00至06:00
批准D12宵禁令改為00:00至06:00
答辯:
D11不認罪,D12未決定答辯意向,將與控方商討事項,不論答辯意向如何都可以加入原訂審期。
🟢D12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D11:施(26) 🙎🏻♂️D12:梁(22)
控罪:
(1) 暴動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保釋條件更改
批准D11宵禁令改為01:00至06:00
批准D12宵禁令改為00:00至06:00
答辯:
D11不認罪,D12未決定答辯意向,將與控方商討事項,不論答辯意向如何都可以加入原訂審期。
🟢D12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范(23)
👩🏻D2 杜(23)
👩🏻D3 盧(21)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保釋條件更改
D2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由每週3次減至每週1次。
D3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由每週3次減至每週2次。
*D1暫未有法律代表,正處理法援分擔費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2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期間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范(23)
👩🏻D2 杜(23)
👩🏻D3 盧(21)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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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條件更改
D2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由每週3次減至每週1次。
D3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由每週3次減至每週2次。
*D1暫未有法律代表,正處理法援分擔費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2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期間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依令緝捕歸案
🙎🏻♂️D4: 馮(21)
控罪:暴動
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
被告自2020年10月起沒有到警署報到,亦缺席2021年2月11日的審前覆核。昨天凌晨04:30警方接獲線報,在西貢黃石碼頭附近的北潭涌巴士站拘捕被告及另外3名男子,並搜出5張電話卡、3部電話、10,000台幣。控方反對被告保釋,因被告有極高潛逃風險。
🔴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依令緝捕歸案
🙎🏻♂️D4: 馮(21)
控罪:暴動
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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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2020年10月起沒有到警署報到,亦缺席2021年2月11日的審前覆核。昨天凌晨04:30警方接獲線報,在西貢黃石碼頭附近的北潭涌巴士站拘捕被告及另外3名男子,並搜出5張電話卡、3部電話、10,000台幣。控方反對被告保釋,因被告有極高潛逃風險。
🔴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
👥6位被告 #十二港人案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9: 郭(19)
🛑鄭,嚴,張,張,郭已還押逾15個月;廖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6位被告、黃(16)、李(30)與黃偉然*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註:黃(16)已於2021年7月16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承認控罪並被判入教導所;黃偉然則於2022年5月22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否認控罪,最後這控罪獲法庭批准存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批准下控告黃偉然此罪(只有黃偉然可以就此控罪存檔法庭)。
黃(16)的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03
黃偉然的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93
================
前言:
考慮到篇幅有限,本文不會列出所有聆訊內容,僅會對聆訊的內容作總結。此外,6位被告*承認控罪和同意案情。
李(31)因正等侯檢測結果,明天才出庭應訊接受答辯。
原本7位被告的案情:
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7位被告、黃(16)、黃偉然與其他人士,通過導致他們本人、喬姓女子、鄧(30)和李(30)共十二名潛逃者由香港潛逃至台灣,以謀求阻止及阻礙正在香港進行的相關各宗刑事案件及警方調查(簡稱「潛逃計劃」)。
案發時,喬姓女子因涉及爆炸品的刑事調查而被通緝;李(30)則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刑事調查而被法庭下令不得離開香港;7位被告、黃(16)、黃偉然和鄧(30)則各自因社會事件所引起的案件被檢控(即0930灣仔、1208灣仔、1208荃灣、0929金鐘、1014旺角、20200116上水、和1118油麻地)。
潛逃計劃周詳和具組織。案發時,共犯透過Telegram等通訊程式的聊天群組和個人訊息通訊,部分共犯(如黃(16)、黃偉然、喬姓女子、鄧(30)、稱為「表哥」的男子、稱為「廢中」的男子、稱為「Benz姐姐」的女子、稱為「恩典」的女子,調查顯示「恩典」在案中亦曾用其他別名,包括「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亦有多次親身會面商討潛逃計劃,他們商討應如何經海路(例如乘坐貨船)由香港逃往台灣。最終決定由鄧(30)購買一艘船(即涉案快艇)供他們潛逃之用,因為這樣成事機會最高。
實施潛逃計劃時,同伙間亦有分工,如指揮協調、資助潛逃計劃的費用、駕車接載各人、指導十二港人準備潛逃物資(即法律文件等)、相約購買所需物資及設備、在出逃前提供藏匿的「安全屋」、找教練教導十二港人駕船等。準備就緒後,他們定於2020年8月23日早上經海路潛逃。
在2020年8月23日早上,上述十二人在不同位置登上(亦搬運物資)由鄧(30)駕駛的快艇(下稱「該快艇」)經海路逃離香港。當日早上稍後時間,他們非法進入內地水域時被中國執法機關截查拘捕。
7位被告、黃(16)、黃偉然及鄧(30)在各項的刑事案件中獲法庭批准保釋,保釋條件包括各人不得離開香港,亦須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應訊等。法庭就他們棄保潛逃對他們發出拘捕令。
在2020年12月30日,A1及黃(16)回港被捕。在2021年3月22日,A2至A5、黃偉然、A8和A9回港被捕。他們其後各自於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干犯本案,他們亦表示潛途的目的是希望逃避刑事責任,若有檢察機關人員截查快艇,便稱正前往釣魚,而當他們到達台灣後,會有人協助他們取得庇護和在台灣生活。
在其後進行的憑相認人程序中,A3、A4、A5、黃偉然及A8明確認出同一女子為「恩典」(別名包括「大媽」、「姑媽」、「姑姐」和「Sister」);而A1及A2明確認出那些接載他們到布袋澳的共犯司機。
有一些共犯目前仍在逃,部分更已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而警方則仍有繼續調查。
布袋澳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A3至A5、黃(16)、黃偉然、A8和A9在2020年8月23日早上如何在「Zizi」、喬姓女子及其他共犯的指示及/或協助下,把潛逃用的物資(如多桶汽油)搬上該快艇。
求情:
主控官確認6位被告現時沒有案底(即使有被告已認罪,但由於尚未判刑,故案底記錄未更新)。
各被告的大律師的求情陳述可總結如下:
(1)被告們適時認罪,就自己的行為有深刻反省,希望法庭可以給予1/3刑罰扣減;
(2)被告們在回港被捕後曾協助警方調查;
(3)同意法庭在本案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但量刑需考慮案件的情節和被告的背景,不應與其他涉及相同罪行的案件作直接比較,「判刑是一件藝術」;
(4)除A9外,辯方不會要求法庭就因被告們曾在中國被拘留一段時間而作進一步刑罰扣減,「一筆還一筆」;
(5)A9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本案與A9在中國服刑的原因是相同,加上量刑原則亦曾指出即使一般而言在港之刑期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刑期應分期執行,但法庭在這方面亦可以行使酌情權處理刑期。此外,A9一直沒有放棄自己,以往在學業上表現甚佳。A9希望法庭可以對被告們都從寛處理,「佢哋都係香港嘅下一代」;
(6)希望法庭在量刑時以「不如期歸押」作考慮,部分被告建議法庭採納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
(7)本案較CACC470/1992案*的情節輕微;
(8)本案判刑是可以參考DCCC626/2016*案,雖然這案的控罪與本案不同;和
(9)部分被告在本案的角色較輕微,但同意被告們是積極參與者;有部分被告案發時是年輕,犯案是因心存僥倖。
*註1:CACC470/1992案涉及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而上訴人在原審時被裁定罪名成立和被判囚4年。
*註2:DCCC626/2016案涉及數宗控罪,當中包括「不如期歸押」,最後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當時官階)採納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點。
控方補充:
主控官引用R v Tunney案,指出英國上訴法庭在此案列出與妨礙司法公正罪相關的量刑因素,即(1)妨礙司法公正者所針對的實質罪行有多嚴重;(2)妨礙干犯者的堅持程度;和(3)有關行為對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
================
聆訊會在2022年7月15日10:00繼續,處理A8的認罪答辯。判刑則可能在同日下午進行,視乎時間足夠與否。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
👥6位被告 #十二港人案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9: 郭(19)
🛑鄭,嚴,張,張,郭已還押逾15個月;廖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6位被告、黃(16)、李(30)與黃偉然*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註:黃(16)已於2021年7月16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承認控罪並被判入教導所;黃偉然則於2022年5月22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否認控罪,最後這控罪獲法庭批准存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批准下控告黃偉然此罪(只有黃偉然可以就此控罪存檔法庭)。
黃(16)的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03
黃偉然的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93
================
前言:
考慮到篇幅有限,本文不會列出所有聆訊內容,僅會對聆訊的內容作總結。此外,6位被告*承認控罪和同意案情。
李(31)因正等侯檢測結果,明天才出庭應訊接受答辯。
原本7位被告的案情:
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7位被告、黃(16)、黃偉然與其他人士,通過導致他們本人、喬姓女子、鄧(30)和李(30)共十二名潛逃者由香港潛逃至台灣,以謀求阻止及阻礙正在香港進行的相關各宗刑事案件及警方調查(簡稱「潛逃計劃」)。
案發時,喬姓女子因涉及爆炸品的刑事調查而被通緝;李(30)則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刑事調查而被法庭下令不得離開香港;7位被告、黃(16)、黃偉然和鄧(30)則各自因社會事件所引起的案件被檢控(即0930灣仔、1208灣仔、1208荃灣、0929金鐘、1014旺角、20200116上水、和1118油麻地)。
潛逃計劃周詳和具組織。案發時,共犯透過Telegram等通訊程式的聊天群組和個人訊息通訊,部分共犯(如黃(16)、黃偉然、喬姓女子、鄧(30)、稱為「表哥」的男子、稱為「廢中」的男子、稱為「Benz姐姐」的女子、稱為「恩典」的女子,調查顯示「恩典」在案中亦曾用其他別名,包括「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亦有多次親身會面商討潛逃計劃,他們商討應如何經海路(例如乘坐貨船)由香港逃往台灣。最終決定由鄧(30)購買一艘船(即涉案快艇)供他們潛逃之用,因為這樣成事機會最高。
實施潛逃計劃時,同伙間亦有分工,如指揮協調、資助潛逃計劃的費用、駕車接載各人、指導十二港人準備潛逃物資(即法律文件等)、相約購買所需物資及設備、在出逃前提供藏匿的「安全屋」、找教練教導十二港人駕船等。準備就緒後,他們定於2020年8月23日早上經海路潛逃。
在2020年8月23日早上,上述十二人在不同位置登上(亦搬運物資)由鄧(30)駕駛的快艇(下稱「該快艇」)經海路逃離香港。當日早上稍後時間,他們非法進入內地水域時被中國執法機關截查拘捕。
7位被告、黃(16)、黃偉然及鄧(30)在各項的刑事案件中獲法庭批准保釋,保釋條件包括各人不得離開香港,亦須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應訊等。法庭就他們棄保潛逃對他們發出拘捕令。
在2020年12月30日,A1及黃(16)回港被捕。在2021年3月22日,A2至A5、黃偉然、A8和A9回港被捕。他們其後各自於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干犯本案,他們亦表示潛途的目的是希望逃避刑事責任,若有檢察機關人員截查快艇,便稱正前往釣魚,而當他們到達台灣後,會有人協助他們取得庇護和在台灣生活。
在其後進行的憑相認人程序中,A3、A4、A5、黃偉然及A8明確認出同一女子為「恩典」(別名包括「大媽」、「姑媽」、「姑姐」和「Sister」);而A1及A2明確認出那些接載他們到布袋澳的共犯司機。
有一些共犯目前仍在逃,部分更已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而警方則仍有繼續調查。
布袋澳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A3至A5、黃(16)、黃偉然、A8和A9在2020年8月23日早上如何在「Zizi」、喬姓女子及其他共犯的指示及/或協助下,把潛逃用的物資(如多桶汽油)搬上該快艇。
求情:
主控官確認6位被告現時沒有案底(即使有被告已認罪,但由於尚未判刑,故案底記錄未更新)。
各被告的大律師的求情陳述可總結如下:
(1)被告們適時認罪,就自己的行為有深刻反省,希望法庭可以給予1/3刑罰扣減;
(2)被告們在回港被捕後曾協助警方調查;
(3)同意法庭在本案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但量刑需考慮案件的情節和被告的背景,不應與其他涉及相同罪行的案件作直接比較,「判刑是一件藝術」;
(4)除A9外,辯方不會要求法庭就因被告們曾在中國被拘留一段時間而作進一步刑罰扣減,「一筆還一筆」;
(5)A9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本案與A9在中國服刑的原因是相同,加上量刑原則亦曾指出即使一般而言在港之刑期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刑期應分期執行,但法庭在這方面亦可以行使酌情權處理刑期。此外,A9一直沒有放棄自己,以往在學業上表現甚佳。A9希望法庭可以對被告們都從寛處理,「佢哋都係香港嘅下一代」;
(6)希望法庭在量刑時以「不如期歸押」作考慮,部分被告建議法庭採納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
(7)本案較CACC470/1992案*的情節輕微;
(8)本案判刑是可以參考DCCC626/2016*案,雖然這案的控罪與本案不同;和
(9)部分被告在本案的角色較輕微,但同意被告們是積極參與者;有部分被告案發時是年輕,犯案是因心存僥倖。
*註1:CACC470/1992案涉及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而上訴人在原審時被裁定罪名成立和被判囚4年。
*註2:DCCC626/2016案涉及數宗控罪,當中包括「不如期歸押」,最後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當時官階)採納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點。
控方補充:
主控官引用R v Tunney案,指出英國上訴法庭在此案列出與妨礙司法公正罪相關的量刑因素,即(1)妨礙司法公正者所針對的實質罪行有多嚴重;(2)妨礙干犯者的堅持程度;和(3)有關行為對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
================
聆訊會在2022年7月15日10:00繼續,處理A8的認罪答辯。判刑則可能在同日下午進行,視乎時間足夠與否。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將軍澳 #依令緝捕歸案
🙎🏻♂️黃 (16)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將其囚禁。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近宣基中學唐俊街出口外,非法使用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表示有意申請法援。控方指被告自2020年11月19日起缺席聆訊,並多次違反保釋條件,2020年10月18日最後一次往警署報到。
警方在昨晚凌晨04:15在西貢黃石碼頭附近的北潭涌巴士站拘捕被告與另外3名男子,被告當時身上有10,000台幣、200英鎊及一些個人用品,警誡下保持緘默。
🔴 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在區域法院再提訊,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保釋金是否充公則容後再議。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將軍澳 #依令緝捕歸案
🙎🏻♂️黃 (16)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將其囚禁。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近宣基中學唐俊街出口外,非法使用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表示有意申請法援。控方指被告自2020年11月19日起缺席聆訊,並多次違反保釋條件,2020年10月18日最後一次往警署報到。
警方在昨晚凌晨04:15在西貢黃石碼頭附近的北潭涌巴士站拘捕被告與另外3名男子,被告當時身上有10,000台幣、200英鎊及一些個人用品,警誡下保持緘默。
🔴 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在區域法院再提訊,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保釋金是否充公則容後再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依令緝捕歸案
🙎🏻♂️曾(18)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荃灣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
控方指被告自2020年12月22日起缺席聆訊,最後一次前往警署報到已經是2020年10月31日。
🔴 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在區域法院再提訊,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保釋金是否充公則容後再議。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依令緝捕歸案
🙎🏻♂️曾(18)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荃灣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
控方指被告自2020年12月22日起缺席聆訊,最後一次前往警署報到已經是2020年10月31日。
🔴 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在區域法院再提訊,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保釋金是否充公則容後再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2/5]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
控辯雙方繼續向法庭就兩個「初步爭論點」作陳辭,即:一、辯方在審訊階段可否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二、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早上,由代表D5徐漢光的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和D1 鄒幸彤 陳辭,下午由控方回應。
羅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至8月2日10:30,就「初步爭論點」作裁決;審訊則押後至8月23~29日,D2 & D5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抱歉未能詳細紀錄陳辭內容,歡迎補充!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2/5]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
控辯雙方繼續向法庭就兩個「初步爭論點」作陳辭,即:一、辯方在審訊階段可否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二、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早上,由代表D5徐漢光的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和D1 鄒幸彤 陳辭,下午由控方回應。
羅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至8月2日10:30,就「初步爭論點」作裁決;審訊則押後至8月23~29日,D2 & D5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抱歉未能詳細紀錄陳辭內容,歡迎補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5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4]
[2022.07.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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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陳(33) #宣布判決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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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羅(24) #宣讀判詞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侯(18)🛑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13沙田 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10:30
👤符,陳,李,劉(17-28) #宣讀判詞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1:00
👥劉,林(19-22) #宣讀判詞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劉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7樓14庭
👨🏻⚖️陳仲衡法官
🕙10:00
👤張(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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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19日 #求情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20/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3/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0/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鄭,張,張,嚴,李,郭(18-31)🛑廖已還押逾18個月;鄭,張,張,嚴,李,郭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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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裁決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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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25)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拒捕;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7月17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9樓9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5)🛑已還押17日 🔥#判刑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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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葉(35) #提堂 (#安心出行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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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蕭(18) #提堂 (#安心出行 企圖誤導警員)
👤吳(21) 🔥#判刑 (#0902旺角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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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裁決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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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 曾健成(66) #新案件 (#民間電台 無牌維持電訊設備)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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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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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陳(33) #宣布判決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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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羅(24) #宣讀判詞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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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18)🛑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13沙田 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10:30
👤符,陳,李,劉(17-28) #宣讀判詞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1:00
👥劉,林(19-22) #宣讀判詞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劉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7樓14庭
👨🏻⚖️陳仲衡法官
🕙10:00
👤張(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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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19日 #求情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20/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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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曾(15-24) #審訊 [3/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0/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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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鄭,張,張,嚴,李,郭(18-31)🛑廖已還押逾18個月;鄭,張,張,嚴,李,郭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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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裁決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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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25)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拒捕;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7月17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9樓9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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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葉(35) #提堂 (#安心出行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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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蕭(18) #提堂 (#安心出行 企圖誤導警員)
👤吳(21) 🔥#判刑 (#0902旺角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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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裁決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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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 曾健成(66) #新案件 (#民間電台 無牌維持電訊設備)
【 07月15日 星期五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3/35]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判刑 (少年庭)(不設旁聽)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09:4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0/35]
🕤10:00
📍#終審法院 #宣布判決
✅#區域法院第七庭 #求情 (已有)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宣讀判詞
🕤11: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宣讀判詞
(090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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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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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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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0/35]
🕤10:00
📍#終審法院 #宣布判決
✅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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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19日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控罪1:縱火
莫(16)與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莫(16)與陳(23)、陳(26)、林(19)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與陳(23)、陳(26)、林(19)、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此案件涉及其他被告的部分已經審結, 等待8月11日裁決。 D3的代表石大律師早前提出因為練錦鴻法官曾處理D1及D2的認罪, 表現會有偏頗, 希望他避席, 練錦鴻法官已拒絕申請, 為免再受到批評, 決定在案件裁決後才對D5及D6作出判刑, 提出8月11日才予兩位大律師作進一步陳詞。
D5代表表示沒有懷疑過法庭的公正, 但如果被告將會被判處勞教中心或教導所, 還押至8月11日距現時一個月, 不能扣減, 將會造成不必要的自由剝奪, 希望法庭今日判刑。 D5代表有另一案件於8月11日處理, 因此現在先進行簡短陳詞。 報告已解釋予D5及家人, 報告正面, 被告有悔意, 適合進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 較適合勞教中心。
D6代表採納D5代表的陳詞, 希望判刑可以今日處理, 並補充8月11日時隔一個月, 勞教中心未必仍有位。 報告已解釋予D6, 同樣建議勞教中心。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0930判刑。
#練錦鴻法官 #求情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19日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控罪1:縱火
莫(16)與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莫(16)與陳(23)、陳(26)、林(19)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與陳(23)、陳(26)、林(19)、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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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涉及其他被告的部分已經審結, 等待8月11日裁決。 D3的代表石大律師早前提出因為練錦鴻法官曾處理D1及D2的認罪, 表現會有偏頗, 希望他避席, 練錦鴻法官已拒絕申請, 為免再受到批評, 決定在案件裁決後才對D5及D6作出判刑, 提出8月11日才予兩位大律師作進一步陳詞。
D5代表表示沒有懷疑過法庭的公正, 但如果被告將會被判處勞教中心或教導所, 還押至8月11日距現時一個月, 不能扣減, 將會造成不必要的自由剝奪, 希望法庭今日判刑。 D5代表有另一案件於8月11日處理, 因此現在先進行簡短陳詞。 報告已解釋予D5及家人, 報告正面, 被告有悔意, 適合進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 較適合勞教中心。
D6代表採納D5代表的陳詞, 希望判刑可以今日處理, 並補充8月11日時隔一個月, 勞教中心未必仍有位。 報告已解釋予D6, 同樣建議勞教中心。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0930判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20200513沙田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侯(17)🛑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上一次在高院保釋申請被拒。
————————————————-
上次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389
上訴人(被告)有律師代表,沒有如上次自辯。
⏺申請保䆁獲批如下✅
-保釋金50000
-擔保人現金5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三天警署報到
-宵禁令0000-0600
❤️🔥感謝報料❤️🔥
#黃崇厚法官
#20200513沙田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侯(17)🛑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上一次在高院保釋申請被拒。
————————————————-
上次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389
上訴人(被告)有律師代表,沒有如上次自辯。
⏺申請保䆁獲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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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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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A8:李(31) #十二港人案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告、廖(18)、鄭(19)、張(23)、張(21)、嚴(22)、黃(16)、黃偉然與郭(19)*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註:黃(16)已於2021年7月16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承認控罪並被判入教導所;黃偉然則於2022年5月22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否認控罪,最後這控罪獲法庭批准存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批准下控告黃偉然此罪(只有黃偉然可以就此控罪存檔法庭);而廖(18)、鄭(19)、張(23)、張(21)、嚴(22)與郭(19)則於2022年7月14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席前承認控罪。
黃(16)的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03
黃偉然的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93
昨天的答辯聆訊(包括案情和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95
================
前言:
由於李(31)昨天(2022年7月14日)因要接受檢測,故未有出庭應訊。而在今天(2022年7月15日),他有出庭應訊,且承認控罪和同意案情。
求情:
主控官確認被告現時有案底(即0929金鐘案)。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一直都是努力上進的人,一系列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的一生廣受眾人的正面評價,即使在還押期間仍有持續進修,沒有怨天尤人。他希望將來可以找到工作,照顧家人。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在本案只是參與者,他即使有提供協助,亦只是受指示搬運物資上快艇,故他並非是次潛逃計劃擔任主導和協調的角色。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與被告在中國服刑的事件相同,可以運用酌情權作出刑罰調整。
================
今日15:30判刑。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A8:李(31) #十二港人案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告、廖(18)、鄭(19)、張(23)、張(21)、嚴(22)、黃(16)、黃偉然與郭(19)*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註:黃(16)已於2021年7月16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承認控罪並被判入教導所;黃偉然則於2022年5月22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否認控罪,最後這控罪獲法庭批准存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批准下控告黃偉然此罪(只有黃偉然可以就此控罪存檔法庭);而廖(18)、鄭(19)、張(23)、張(21)、嚴(22)與郭(19)則於2022年7月14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席前承認控罪。
黃(16)的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03
黃偉然的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93
昨天的答辯聆訊(包括案情和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95
================
前言:
由於李(31)昨天(2022年7月14日)因要接受檢測,故未有出庭應訊。而在今天(2022年7月15日),他有出庭應訊,且承認控罪和同意案情。
求情:
主控官確認被告現時有案底(即0929金鐘案)。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一直都是努力上進的人,一系列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的一生廣受眾人的正面評價,即使在還押期間仍有持續進修,沒有怨天尤人。他希望將來可以找到工作,照顧家人。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在本案只是參與者,他即使有提供協助,亦只是受指示搬運物資上快艇,故他並非是次潛逃計劃擔任主導和協調的角色。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與被告在中國服刑的事件相同,可以運用酌情權作出刑罰調整。
================
今日15:30判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九龍灣
D1:符(28)
D5:陳(17)
D6:李(17)
D7:劉(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速報:
法官裁定定罪穩妥,駁回四人定罪上訴,劉需即時服刑‼️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60_2021.doc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九龍灣
D1:符(28)
D5:陳(17)
D6:李(17)
D7:劉(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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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法官裁定定罪穩妥,駁回四人定罪上訴,劉需即時服刑‼️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60_20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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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02旺角 #判刑
吳(21)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吳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26號外沒有電訊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對講機。
📌求情
呈上被告本人、學校老師及校長求情信,指案件已影響被告三年。被告同時兼顧三份工作。過往並沒有案底。
📌判刑
香官指出報告內容理想,並接受報告建議,判處 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裁判官
#0902旺角 #判刑
吳(21)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吳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26號外沒有電訊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對講機。
📌求情
呈上被告本人、學校老師及校長求情信,指案件已影響被告三年。被告同時兼顧三份工作。過往並沒有案底。
📌判刑
香官指出報告內容理想,並接受報告建議,判處 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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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安心出行 #提堂 #答辯
蕭(18)
控罪: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
蕭被控於2021年12月10日在旺角鼓油街「Smart Game」提供虛假資料,即虛假「安心出行」應用程式編製出的一項虛假到訪紀錄,看來已遵守第599F章9AA(1)條,而實情是沒有遵守相關條例,以企圖誤導警員。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求情
被告指犯案因受朋輩壓力,怕與人重複或被排斥。現正準備參與單車比賽,希望日後參加港隊。今天家人在場,並承諾往後會監督被告。被告過往並沒有案底,及已繳交無用安心出行定額罰款。案發時亦即時承認,沒有浪費警方時間。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8月5日同庭判刑,期間將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裁判官
#安心出行 #提堂 #答辯
蕭(18)
控罪: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
蕭被控於2021年12月10日在旺角鼓油街「Smart Game」提供虛假資料,即虛假「安心出行」應用程式編製出的一項虛假到訪紀錄,看來已遵守第599F章9AA(1)條,而實情是沒有遵守相關條例,以企圖誤導警員。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求情
被告指犯案因受朋輩壓力,怕與人重複或被排斥。現正準備參與單車比賽,希望日後參加港隊。今天家人在場,並承諾往後會監督被告。被告過往並沒有案底,及已繳交無用安心出行定額罰款。案發時亦即時承認,沒有浪費警方時間。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8月5日同庭判刑,期間將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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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D9 劉(22)
D10林(19) 社運案已服刑完畢,因其他案還押中🔴
2人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因已經還押118天坐爆即時獲釋),劉則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D9 劉 今早另一案 #1225九龍灣 高等法院定罪上訴已被駁回,需即時服刑
⏺D10 林 因染疫缺席
📌速報:兩人上訴被駁回‼️
詳細理由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24_2021.docx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D9 劉(22)
D10林(19) 社運案已服刑完畢,因其他案還押中🔴
2人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因已經還押118天坐爆即時獲釋),劉則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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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劉 今早另一案 #1225九龍灣 高等法院定罪上訴已被駁回,需即時服刑
⏺D10 林 因染疫缺席
📌速報:兩人上訴被駁回‼️
詳細理由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24_2021.docx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宣布判決
張(24)🛑服刑中
(張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 - - - - - - - - - - - - - - -
被告今天有出庭
📌判決速報
-🔴定罪上訴駁回
-🟢刑期上訴得直
刑期將由1年8個月(20個月)下調至一年2個月(1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仲衡法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宣布判決
張(24)🛑服刑中
(張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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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有出庭
📌判決速報
-🔴定罪上訴駁回
-🟢刑期上訴得直
刑期將由1年8個月(20個月)下調至一年2個月(1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0/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
PW19唐凱怡女督察
PW20郭漢文
PW21吳長春警司 (專家證人身份)
就Q1及Q2鐳射筆的證物鏈及檢驗報告結果作供完畢
控方今天沒有其他證人, 星期一將會傳召最後的證人10216。 法庭建議控方趁有時間與辯方整理一下要播放多少片段。
D8代表周一有其他案件要處理, 申請早休前由D9代表hold papers。
案件押後至7月18日0945續審。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0/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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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9唐凱怡女督察
PW20郭漢文
PW21吳長春警司 (專家證人身份)
就Q1及Q2鐳射筆的證物鏈及檢驗報告結果作供完畢
控方今天沒有其他證人, 星期一將會傳召最後的證人10216。 法庭建議控方趁有時間與辯方整理一下要播放多少片段。
D8代表周一有其他案件要處理, 申請早休前由D9代表hold papers。
案件押後至7月18日0945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裁決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00] 開庭
裁決:
四位控方証人不可靠,法庭不安信。派防疫物資可括免社交距離。
2個街站所做事項不相同不構成共同目的。控方沒有証據指出D1同D2事前在社交媒體發放宣傅同中學生一起擺街站。
D1作供有條有理。彭官有詳細睇過片段,有機動部隊警員同D1 & D2 講,給3O分鐘收拾物件離開,就不會票控。
裁定限聚令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裁決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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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裁決:
四位控方証人不可靠,法庭不安信。派防疫物資可括免社交距離。
2個街站所做事項不相同不構成共同目的。控方沒有証據指出D1同D2事前在社交媒體發放宣傅同中學生一起擺街站。
D1作供有條有理。彭官有詳細睇過片段,有機動部隊警員同D1 & D2 講,給3O分鐘收拾物件離開,就不會票控。
裁定限聚令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