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7/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D17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D17指自己在2018年(16歲)搬離與母親同居的何文田公屋,搬往於粉嶺由母親友人提供之村屋,期間撫養一隻寵物狗,母親日常會來往粉嶺住所打點家務。19年5月,D17母親飛往澳洲探望繼父,D17則與兩名室友租下位於碧街的一個單位,用途除租住用外,有飼養寵物的用途。
主控質疑D17年滿18歲(即2019年11月份)申請成年身份證時,表格上的住宅地址是何文田公屋舊居。法官屢次向D17解釋,回答該問題或有機會涉及其他刑事案件,可選擇不回答。D17選擇回答,指該期間的住址為何文田公屋。
控:你同兩個女仔住會唔會尷尬?
控:三個人係咪會成日爭廁所?
控:兩隻貓同兩隻狗於碧街單位相處和平?
控:三個人夾租,你只交三分一租金,另外兩位室友冇意見?
D17曾向法官提出要求飲水,法官批准後提醒D17可按情況申請休息再作供。控方展示D17與寵物合照共6張,法官因D17的情緒不穩而宣布休庭。(再開庭後,辯方律師向法官解釋,D17因寵物已離世故情緒波動。)
D17供稱,他於2019年12月頭因約滿搬離碧街住所,搬回何文田公屋單位。
控:2018年年尾搬入碧街單位,是否知道當時旺角有示威?(辯方律師指出,示威應該從2019年6月才開始。法官問控方:使唔使溫習下時間、地點?)
D17供稱,2019年11月時自己每日都會來往碧街單位及何文田公屋住所。他於11月17日深夜逗留在何文田單位,直至11月18日黃昏。
控:一日一夜沒有見過其寵物犬,是否同意自己是不負責任的狗主?
D17指他於11月18日黃昏必須回到碧街居所照顧狗隻。(法官介入:我都有養狗,狗淨係朝頭早先需要散步。)D17指其母親於澳洲來電,指油尖旺場面混亂,故他回到碧街單位照顧狗隻。(法官先後插話:「你冇即刻去照顧隻狗,你黃昏喺床玩緊手機!」「你個單位喺旺角,低密度、樓層低,點解你同室友出門會開窗?」控方及法官先後針對D17的供詞指他在案發前日在碧街單位沒有關窗的舉動屬有意或無意,於作供有矛盾。
控方引述昨日D17的供詞,他稱由何文田居所步行至碧街單位需時40-45分鐘。D17解釋,自己對出發時間並不明確清楚,法官表示:「唔清楚嘅唔可以當係真話講。」
控方要求D17於電子地圖畫下其於11月18日由何文田居所步行至碧街單位的路線。三個地圖檔案列為D17(7)_MFI_195、196、197。法官與辯方就D17日前供詞及繪製地圖路線有爭辯:法官指,昨日D17繪製地圖時以虛線表示11月18日到達彌敦道、從A2出口經地鐵站走到A1出口之路線;辯方律師則指該圖之紅色路線為預期路線、綠色路線為實際路線,因為油麻地站當時被雜物封阻,而法官曾在辯方主問時插問,說「我冇興趣知你[D17]預期路線係點,我淨係想知你當日實際路線係點。」D17當時的回答為到達彌敦道、從A2出口經地鐵站走到A1出口,即繪製地圖上的紅線,而辯方及後問到油麻地站有否被阻塞,D17答有,辯方沒有再追問路線。法官翻查及宣讀昨日供詞紀錄約8分鐘後,證實辯方律師說法較正確,但仍有不滿,辯方律師回應或於覆問時再問。法官指若辯方不相信法庭書面紀錄,會播放法庭錄音。
控方繼續盤問有關D17路線,D17指他不熟悉地圖方位,有提及曾經斑馬線過馬路,法官、控方追問斑馬線位置是否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抑或細街。控方問D17彌敦道、窩打老道有否封路,即有冇行車,D17表示沒有印象。控方問彌敦道、窩打老道有沒有磚陣、路障,D17指沒有印象。
控方問及D17是否知悉11月期間停課源於示威,D17指只留意是否停課,沒有留意停課之原因。控方再問D17是否知悉自11月11日展開的理大示威,D17回應知悉。
D17知道何文田住所有一綠Van可來往何文田至碧街附近,不知道巴士、紅Van及另一架綠Van同樣可來往何文田至碧街附近。辯方表示,控方應就各公共交通工具常規路線、當日有否封路等資訊進行披露;法官同意。
1300宣布午休,下午繼續向D17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7/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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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D17指自己在2018年(16歲)搬離與母親同居的何文田公屋,搬往於粉嶺由母親友人提供之村屋,期間撫養一隻寵物狗,母親日常會來往粉嶺住所打點家務。19年5月,D17母親飛往澳洲探望繼父,D17則與兩名室友租下位於碧街的一個單位,用途除租住用外,有飼養寵物的用途。
主控質疑D17年滿18歲(即2019年11月份)申請成年身份證時,表格上的住宅地址是何文田公屋舊居。法官屢次向D17解釋,回答該問題或有機會涉及其他刑事案件,可選擇不回答。D17選擇回答,指該期間的住址為何文田公屋。
控:你同兩個女仔住會唔會尷尬?
控:三個人係咪會成日爭廁所?
控:兩隻貓同兩隻狗於碧街單位相處和平?
控:三個人夾租,你只交三分一租金,另外兩位室友冇意見?
D17曾向法官提出要求飲水,法官批准後提醒D17可按情況申請休息再作供。控方展示D17與寵物合照共6張,法官因D17的情緒不穩而宣布休庭。(再開庭後,辯方律師向法官解釋,D17因寵物已離世故情緒波動。)
D17供稱,他於2019年12月頭因約滿搬離碧街住所,搬回何文田公屋單位。
控:2018年年尾搬入碧街單位,是否知道當時旺角有示威?(辯方律師指出,示威應該從2019年6月才開始。法官問控方:使唔使溫習下時間、地點?)
D17供稱,2019年11月時自己每日都會來往碧街單位及何文田公屋住所。他於11月17日深夜逗留在何文田單位,直至11月18日黃昏。
控:一日一夜沒有見過其寵物犬,是否同意自己是不負責任的狗主?
D17指他於11月18日黃昏必須回到碧街居所照顧狗隻。(法官介入:我都有養狗,狗淨係朝頭早先需要散步。)D17指其母親於澳洲來電,指油尖旺場面混亂,故他回到碧街單位照顧狗隻。(法官先後插話:「你冇即刻去照顧隻狗,你黃昏喺床玩緊手機!」「你個單位喺旺角,低密度、樓層低,點解你同室友出門會開窗?」控方及法官先後針對D17的供詞指他在案發前日在碧街單位沒有關窗的舉動屬有意或無意,於作供有矛盾。
控方引述昨日D17的供詞,他稱由何文田居所步行至碧街單位需時40-45分鐘。D17解釋,自己對出發時間並不明確清楚,法官表示:「唔清楚嘅唔可以當係真話講。」
控方要求D17於電子地圖畫下其於11月18日由何文田居所步行至碧街單位的路線。三個地圖檔案列為D17(7)_MFI_195、196、197。法官與辯方就D17日前供詞及繪製地圖路線有爭辯:法官指,昨日D17繪製地圖時以虛線表示11月18日到達彌敦道、從A2出口經地鐵站走到A1出口之路線;辯方律師則指該圖之紅色路線為預期路線、綠色路線為實際路線,因為油麻地站當時被雜物封阻,而法官曾在辯方主問時插問,說「我冇興趣知你[D17]預期路線係點,我淨係想知你當日實際路線係點。」D17當時的回答為到達彌敦道、從A2出口經地鐵站走到A1出口,即繪製地圖上的紅線,而辯方及後問到油麻地站有否被阻塞,D17答有,辯方沒有再追問路線。法官翻查及宣讀昨日供詞紀錄約8分鐘後,證實辯方律師說法較正確,但仍有不滿,辯方律師回應或於覆問時再問。法官指若辯方不相信法庭書面紀錄,會播放法庭錄音。
控方繼續盤問有關D17路線,D17指他不熟悉地圖方位,有提及曾經斑馬線過馬路,法官、控方追問斑馬線位置是否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抑或細街。控方問D17彌敦道、窩打老道有否封路,即有冇行車,D17表示沒有印象。控方問彌敦道、窩打老道有沒有磚陣、路障,D17指沒有印象。
控方問及D17是否知悉11月期間停課源於示威,D17指只留意是否停課,沒有留意停課之原因。控方再問D17是否知悉自11月11日展開的理大示威,D17回應知悉。
D17知道何文田住所有一綠Van可來往何文田至碧街附近,不知道巴士、紅Van及另一架綠Van同樣可來往何文田至碧街附近。辯方表示,控方應就各公共交通工具常規路線、當日有否封路等資訊進行披露;法官同意。
1300宣布午休,下午繼續向D17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提堂
👥陳,譚,彭(27-30)
控罪1:刑事損壞
D1陳(30)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用膠水將海報貼在牆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雙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
今日法庭需要處理大量雜案,尚未輪到此案,押後到1430再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提堂
👥陳,譚,彭(27-30)
控罪1:刑事損壞
D1陳(30)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用膠水將海報貼在牆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雙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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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庭需要處理大量雜案,尚未輪到此案,押後到1430再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訊 [3/1]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
—————————————
14:39開庭
早前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控辯雙方今於庭上補充陳詞。
案件押後至8月5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裁決,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訊 [3/1]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
—————————————
14:39開庭
早前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控辯雙方今於庭上補充陳詞。
案件押後至8月5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裁決,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郭,張(19-34) #0914淘大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郭(19)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張(34)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
答辯:
兩位被告承認各自面對的控罪及同意相關的案情。
案情:
在2019年9月14日,親北京的支持者在觀塘道清理連儂牆。其後他們前往淘大商場揮動國旗和唱國歌,可是他們與身穿黑衣的示威者衝突。
警方其後在15:05時到場並在商場中庭發出警告,但群眾沒有理會。在15:27時,包括警員15398的警員們衝向彩頣居的方向嘗試截停示威者。在此其間,D1踢警員15398的右後背2下。
其後有位姓譚的人*嘗試從警員15398和另一警員手中拿回背包,包括三人的一群人互相糾纏。在此期間,D2嘗試拉走該背包的索帶。
*姓譚的人已前往英國
求情:
主控官確認兩位被告都沒有案底。
D2大律師指D2曾調停親北京的支持者和示威者的衝突,即隔開人群,這使他的衣服被割破;此外他亦曾協助一位親北京的支持者找電話。而他拉索帶是因為他相信該警員使用不必要的暴力,此外他揮動右手是因為他希望有更多警員支援,免生更大的暴力。
================
本案會在2022年7月20日14:30判刑,期間法庭會為需還押的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和勞教中心報告(只限D1)。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郭,張(19-34) #0914淘大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郭(19)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張(34)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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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兩位被告承認各自面對的控罪及同意相關的案情。
案情:
在2019年9月14日,親北京的支持者在觀塘道清理連儂牆。其後他們前往淘大商場揮動國旗和唱國歌,可是他們與身穿黑衣的示威者衝突。
警方其後在15:05時到場並在商場中庭發出警告,但群眾沒有理會。在15:27時,包括警員15398的警員們衝向彩頣居的方向嘗試截停示威者。在此其間,D1踢警員15398的右後背2下。
其後有位姓譚的人*嘗試從警員15398和另一警員手中拿回背包,包括三人的一群人互相糾纏。在此期間,D2嘗試拉走該背包的索帶。
*姓譚的人已前往英國
求情:
主控官確認兩位被告都沒有案底。
D2大律師指D2曾調停親北京的支持者和示威者的衝突,即隔開人群,這使他的衣服被割破;此外他亦曾協助一位親北京的支持者找電話。而他拉索帶是因為他相信該警員使用不必要的暴力,此外他揮動右手是因為他希望有更多警員支援,免生更大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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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2年7月20日14:30判刑,期間法庭會為需還押的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和勞教中心報告(只限D1)。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郭偉健法官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港區國安法 #審訊 [2/5]
D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D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工會在2021年已被政府撤銷登記
—————————
10:05 開庭,正庭已滿
郭官表示昨天庭上未被知會辯方代表關大律師將缺席今天的審訊,自己亦沒有批准。辯方代表表示,昨天已去信法庭解釋並得到批准,惟郭官強調他本人沒有批准,並要求辯方尊重法庭程序。根據辯方信件,關大律師明天仍有可能缺席本案審訊,郭官向辯方代表確認被告權益能夠被保障以及審訊能夠繼續。
📍承認事實
-各被告的工會職位、工會登記、租用辦公室、銀行商務戶口等資料內容
-控罪日期內上述項目仍在進行中
-工會設立的社交媒體賬號及網站的資料,以及發佈的內容
-工會上載不同媒體包括蘋果日報訪問的內容及片段
-工會發佈繪本的電子版,實體版及影視版,並提供給不同商店供免費領取
-警方向各商店調查並確認工會提供繪本的情況及檢取繪本的情況
-工會上載親子共讀版及舉行親子讀書會
-工會週年年報,會訊等工會文件(2019-2021)
-各被告被拘捕時的細節及檢取的證物,包括透過D1 、D4、D5提供的密碼於電腦及手提電話,經數碼程序得到的聯絡媒體及商店宣傳繪本的對話,未發佈的《羊村投票日》截圖等
-各被告的起訴日期
-上述證物得到妥善保存
D1-D5表示明白及同意案情,郭官接納上述證物呈堂
控方開始展示部分證物實物及相片,讀出親子共讀版的導讀指引。證物包括印章、示威者裝扮公仔、由D3動議的不同議案(包括通過工會規則)。2020年2月1日的特別會員大會中,D3動議工業行動以向政府施壓,包括要求由中國來的訪客需要隔離及有防護裝備。
【11:15之後的審訊內容需要報料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偉健法官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港區國安法 #審訊 [2/5]
D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D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工會在2021年已被政府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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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正庭已滿
郭官表示昨天庭上未被知會辯方代表關大律師將缺席今天的審訊,自己亦沒有批准。辯方代表表示,昨天已去信法庭解釋並得到批准,惟郭官強調他本人沒有批准,並要求辯方尊重法庭程序。根據辯方信件,關大律師明天仍有可能缺席本案審訊,郭官向辯方代表確認被告權益能夠被保障以及審訊能夠繼續。
📍承認事實
-各被告的工會職位、工會登記、租用辦公室、銀行商務戶口等資料內容
-控罪日期內上述項目仍在進行中
-工會設立的社交媒體賬號及網站的資料,以及發佈的內容
-工會上載不同媒體包括蘋果日報訪問的內容及片段
-工會發佈繪本的電子版,實體版及影視版,並提供給不同商店供免費領取
-警方向各商店調查並確認工會提供繪本的情況及檢取繪本的情況
-工會上載親子共讀版及舉行親子讀書會
-工會週年年報,會訊等工會文件(2019-2021)
-各被告被拘捕時的細節及檢取的證物,包括透過D1 、D4、D5提供的密碼於電腦及手提電話,經數碼程序得到的聯絡媒體及商店宣傳繪本的對話,未發佈的《羊村投票日》截圖等
-各被告的起訴日期
-上述證物得到妥善保存
D1-D5表示明白及同意案情,郭官接納上述證物呈堂
控方開始展示部分證物實物及相片,讀出親子共讀版的導讀指引。證物包括印章、示威者裝扮公仔、由D3動議的不同議案(包括通過工會規則)。2020年2月1日的特別會員大會中,D3動議工業行動以向政府施壓,包括要求由中國來的訪客需要隔離及有防護裝備。
【11:15之後的審訊內容需要報料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黃,張(27-32) #20200630觀塘
🛑二人已還押14天🛑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內,與李XX、蔣(2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進一步求情:
D1的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D1以往的成績和操行均優異、一直努力工作、有家人支持和沒有不良習慣。D1指自己犯下本案只是希望表達意見,自己不會使用任何暴力,但同意自己輕視後果,現時已經感到後悔,自己在還押期間已上一課,承諾會在日後守法,並希望日後能繼續在電腦界發展,貢獻社會,力爭上游。
本案判刑:
有約100名的示威者在18:00至18:50時期間,在商場的不同樓層集結在一起叫喊口號,D1當時有揮舞象徵自由、民主和獨立的藍白色旗幟,而D2則展示寫有「香港獨立 HONG KONG INDEPENDENCE」的黑色旗。這集結雖不涉暴力和沒有人受傷,D1和D2亦非身穿暴徒裝束,但使商鋪拉下閘門,影響顧客,而警方亦曾向示威者警告4次和舉旗。
D1現時已感到後悔,亦理解到自己影響到家人、商舖和香港人;D2現時已感到後悔,雖然他有學習遲緩,但勤奮學習,態度良好,近年亦找到穩定的工作,他人亦對他有高度評價。
法庭以監禁13.5星期作量刑基準,扣除第一時間認罪可獲的折扣和考慮辯方的求情陳詞後,予以被告們監禁8星期。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黃,張(27-32) #20200630觀塘
🛑二人已還押14天🛑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內,與李XX、蔣(2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進一步求情:
D1的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D1以往的成績和操行均優異、一直努力工作、有家人支持和沒有不良習慣。D1指自己犯下本案只是希望表達意見,自己不會使用任何暴力,但同意自己輕視後果,現時已經感到後悔,自己在還押期間已上一課,承諾會在日後守法,並希望日後能繼續在電腦界發展,貢獻社會,力爭上游。
本案判刑:
有約100名的示威者在18:00至18:50時期間,在商場的不同樓層集結在一起叫喊口號,D1當時有揮舞象徵自由、民主和獨立的藍白色旗幟,而D2則展示寫有「香港獨立 HONG KONG INDEPENDENCE」的黑色旗。這集結雖不涉暴力和沒有人受傷,D1和D2亦非身穿暴徒裝束,但使商鋪拉下閘門,影響顧客,而警方亦曾向示威者警告4次和舉旗。
D1現時已感到後悔,亦理解到自己影響到家人、商舖和香港人;D2現時已感到後悔,雖然他有學習遲緩,但勤奮學習,態度良好,近年亦找到穩定的工作,他人亦對他有高度評價。
法庭以監禁13.5星期作量刑基準,扣除第一時間認罪可獲的折扣和考慮辯方的求情陳詞後,予以被告們監禁8星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答辯
D1:陳(30)
D2:譚(27)
D3:彭(28)
控罪1:刑事損壞
D1陳(30)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用膠水將海報貼在牆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辯方法律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答辯
D1: 認罪❗️
D2: 不認罪❌
D3: 不認罪❌
📌案情
2019年10月25日晚上10:42分,警方收到公眾舉報,指見到有大約15名蒙面人士在行人隧道內貼政治海報及噴漆,於是警方派出2名警員到場兜截。及後警員到場,該些蒙面人士見到警員後將手上物件丟在地上,當中包括400張政治海報,膠水,噴漆等。警員之後一直追逐相關人士,最後於隧道10米外拘捕D1。警員於D1身上找到黑色口罩、手套,手套上沾有黑色油漆。警誡下D1聲稱自己下班後與姐姐經過案發隧道,見到有其他人在貼海報,於是加入,但與其他人其實本身並不認識。
📌求情
D1現時管理家族經營的餐廳及雜貨店,並為父母的主要照顧人,父親患有大腸癌,母親身體虛弱,視覺及聽力出現嚴重退化,兩者均需要D1照顧。其次,D1第一時間認罪,而且D1在警誡下招認了自己的行為,因此認為她有充分悔意。另外,本案暴力程度偏低,沒有任何針對的目標及對象,沒有警民衝突出現,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的情況。而且本案出現檢控延遲,案件在事發2年後才首次提堂,對被告造成嚴重困擾。另外,D1有做義工的習慣,由讀書時期起服務低收入人士,疫情期間亦有協助派物資,亦有持續向慈善機構捐款,D1亦是一名健力運動員,曾經於不同比賽中獲獎,為港爭光,亦有考取不同教練資格,指導後輩,因此D1有良好背景及品格。D1在求情信中亦表示願意承擔責任,賠償8,592元清潔費給予政府,認為D1有充分悔意,適合以社會服務令作為判刑。
📌裁判官回應
裁判官認為本案案情十分嚴重,由其是在案發時的社會情況下,另外本案涉及15人,亦令情況更嚴重,而且有部分類似類似案例,亦是以即時監禁作為刑罰。但考慮被告的良好背景及對社會的貢獻,批准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表示法庭不會被報告限制判刑選項,不一定跟隨報告建議判刑。
================
D2及D3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2至13日進行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現時預計控方會傳召4名證人,辯方會傳召1名證人。辯方會爭議證物鏈,包括證物檢取及證物到達證物房前後的處理。
D1判刑將於2022年7月20日下午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期間需要還押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答辯
D1:陳(30)
D2:譚(27)
D3:彭(28)
控罪1:刑事損壞
D1陳(30)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用膠水將海報貼在牆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辯方法律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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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1: 認罪❗️
D2: 不認罪❌
D3: 不認罪❌
📌案情
2019年10月25日晚上10:42分,警方收到公眾舉報,指見到有大約15名蒙面人士在行人隧道內貼政治海報及噴漆,於是警方派出2名警員到場兜截。及後警員到場,該些蒙面人士見到警員後將手上物件丟在地上,當中包括400張政治海報,膠水,噴漆等。警員之後一直追逐相關人士,最後於隧道10米外拘捕D1。警員於D1身上找到黑色口罩、手套,手套上沾有黑色油漆。警誡下D1聲稱自己下班後與姐姐經過案發隧道,見到有其他人在貼海報,於是加入,但與其他人其實本身並不認識。
📌求情
D1現時管理家族經營的餐廳及雜貨店,並為父母的主要照顧人,父親患有大腸癌,母親身體虛弱,視覺及聽力出現嚴重退化,兩者均需要D1照顧。其次,D1第一時間認罪,而且D1在警誡下招認了自己的行為,因此認為她有充分悔意。另外,本案暴力程度偏低,沒有任何針對的目標及對象,沒有警民衝突出現,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的情況。而且本案出現檢控延遲,案件在事發2年後才首次提堂,對被告造成嚴重困擾。另外,D1有做義工的習慣,由讀書時期起服務低收入人士,疫情期間亦有協助派物資,亦有持續向慈善機構捐款,D1亦是一名健力運動員,曾經於不同比賽中獲獎,為港爭光,亦有考取不同教練資格,指導後輩,因此D1有良好背景及品格。D1在求情信中亦表示願意承擔責任,賠償8,592元清潔費給予政府,認為D1有充分悔意,適合以社會服務令作為判刑。
📌裁判官回應
裁判官認為本案案情十分嚴重,由其是在案發時的社會情況下,另外本案涉及15人,亦令情況更嚴重,而且有部分類似類似案例,亦是以即時監禁作為刑罰。但考慮被告的良好背景及對社會的貢獻,批准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表示法庭不會被報告限制判刑選項,不一定跟隨報告建議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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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及D3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2至13日進行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現時預計控方會傳召4名證人,辯方會傳召1名證人。辯方會爭議證物鏈,包括證物檢取及證物到達證物房前後的處理。
D1判刑將於2022年7月20日下午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期間需要還押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7/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法官指,午休時於法院花園發現幾份關乎警方的法律文件;在場雙方法律代表皆沒有回應。
控方詢問D17被捕和現今的體重、膚色變化。D17表示體重冇特別變化,現時膚色較白。控方再呈上今早曾呈遞D17與寵物合照的其中一張,照片中有一人跪下、抱著一大一小的白色狗隻。控方指照片中人右手腕位置至拇指骨有一處模糊、左手五指位置亦有模糊不清。D17指兩處模糊為光線下的陰影,後補充指整張相都模糊,忘記曾否修改照片。法官質疑控方:「張相見唔到樣,可能兩隻狗郁咪有陰影囉。就算佢要改張相都唔係改隻手啦係咪呀,張大律師。What’s your point?」控方指相中人的腳較粗壯,形容D17的身形較高瘦,質疑相中人非D17。D17表示自己有行山習慣,所以雙腳比手臂更有線條。
控方又呈上兩張相片,一張為D17與寵物狗的低炒自拍,另一張為D17在黃大仙警署被捕的照片。控方指:
1.後者相中人的眉頭較前者的濃密;
2.前者相中人的眉間有痣,而D17在庭上沒有痣;
3.前者相中人有眼袋,而後者相中人、D17沒有眼袋;
4.前者相中人有三白眼特徵;
5.前者相中人鼻翼較闊。
D17就以上五項質疑的回應如下:
1.光線差異,不同意。
2.控方指的痣為暗瘡。
3.笑時會有眼袋。
4.法官請D17脫下口罩,展露全相,控方撤回該提問。
5.笑時鼻翼較闊。
(辯方律師在控方以上提問曾屢次提出反對、質疑,惟法官表示D17有能力自行回應。就各相中人是否D17本人,控方糾結了逾20分鐘,遭包括眾被告、辯方及法官在內的庭內人士恥笑。)
❗️法官主動向控方提出想睇彌敦道、碧街交界於2019年11月19日約1840-1900時段之閉路電視片段,因D17指自己於1900到達彌敦道、碧街。播了約8分鐘片段後,控方一度感到疑惑,被法官問「你係咪唔知自己睇緊乜?」法官指示書記開啟地圖,讓眾人知悉片段中的地點。
看畢片段,控方指彌敦道暢通,D17毋須經過地鐵站出口到碧街,隨後再指D17沒有經供詞所指的路線行至碧街。D17回應指他當時沒有留意路面情況,法官質疑D17曾提及他留意到街上人流較平常少。D17供稱當晚回到碧街單位後曾到櫻桃街一帶放狗散步、小便,法官質疑他為何不到彌敦道放狗,畢竟他曾指沒有留意彌敦道狀況,而且亦有指在碧街單位居住時有在彌敦道放狗的常慣。
控方播P007G camera7証物片段,鏡頭向碧街,由11月18日晚上2300播放至2327。 D17指,自己隨人群由碧街走至彌敦道方向,被人群撞跌,期間目睹及經過火光,但不清楚經過火光的時間。
法官指D17曾稱由碧街行往何文田需時15-20分鐘,而D17由2300從碧街單位出發,手持手袋、揹著背囊、皮膚較淺、身穿短褲,身貼商鋪而行走;然而以上片段中沒有見到2300-2320期間有符合上述特徵的行人在片段出現。D17無法在片中指認出自己。
控方指D17沒有行經碧街往彌敦道,及後質疑D17為何要經過儼如戰場的彌敦道,而非往放狗地段,即往海邊方向行走。當被問及選擇碧街路線的動機,D17指,單位內未見到碧街及彌敦道狀況,故無心選擇該路線。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7/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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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午休時於法院花園發現幾份關乎警方的法律文件;在場雙方法律代表皆沒有回應。
控方詢問D17被捕和現今的體重、膚色變化。D17表示體重冇特別變化,現時膚色較白。控方再呈上今早曾呈遞D17與寵物合照的其中一張,照片中有一人跪下、抱著一大一小的白色狗隻。控方指照片中人右手腕位置至拇指骨有一處模糊、左手五指位置亦有模糊不清。D17指兩處模糊為光線下的陰影,後補充指整張相都模糊,忘記曾否修改照片。法官質疑控方:「張相見唔到樣,可能兩隻狗郁咪有陰影囉。就算佢要改張相都唔係改隻手啦係咪呀,張大律師。What’s your point?」控方指相中人的腳較粗壯,形容D17的身形較高瘦,質疑相中人非D17。D17表示自己有行山習慣,所以雙腳比手臂更有線條。
控方又呈上兩張相片,一張為D17與寵物狗的低炒自拍,另一張為D17在黃大仙警署被捕的照片。控方指:
1.後者相中人的眉頭較前者的濃密;
2.前者相中人的眉間有痣,而D17在庭上沒有痣;
3.前者相中人有眼袋,而後者相中人、D17沒有眼袋;
4.前者相中人有三白眼特徵;
5.前者相中人鼻翼較闊。
D17就以上五項質疑的回應如下:
1.光線差異,不同意。
2.控方指的痣為暗瘡。
3.笑時會有眼袋。
4.法官請D17脫下口罩,展露全相,控方撤回該提問。
5.笑時鼻翼較闊。
(辯方律師在控方以上提問曾屢次提出反對、質疑,惟法官表示D17有能力自行回應。就各相中人是否D17本人,控方糾結了逾20分鐘,遭包括眾被告、辯方及法官在內的庭內人士恥笑。)
❗️法官主動向控方提出想睇彌敦道、碧街交界於2019年11月19日約1840-1900時段之閉路電視片段,因D17指自己於1900到達彌敦道、碧街。播了約8分鐘片段後,控方一度感到疑惑,被法官問「你係咪唔知自己睇緊乜?」法官指示書記開啟地圖,讓眾人知悉片段中的地點。
看畢片段,控方指彌敦道暢通,D17毋須經過地鐵站出口到碧街,隨後再指D17沒有經供詞所指的路線行至碧街。D17回應指他當時沒有留意路面情況,法官質疑D17曾提及他留意到街上人流較平常少。D17供稱當晚回到碧街單位後曾到櫻桃街一帶放狗散步、小便,法官質疑他為何不到彌敦道放狗,畢竟他曾指沒有留意彌敦道狀況,而且亦有指在碧街單位居住時有在彌敦道放狗的常慣。
控方播P007G camera7証物片段,鏡頭向碧街,由11月18日晚上2300播放至2327。 D17指,自己隨人群由碧街走至彌敦道方向,被人群撞跌,期間目睹及經過火光,但不清楚經過火光的時間。
法官指D17曾稱由碧街行往何文田需時15-20分鐘,而D17由2300從碧街單位出發,手持手袋、揹著背囊、皮膚較淺、身穿短褲,身貼商鋪而行走;然而以上片段中沒有見到2300-2320期間有符合上述特徵的行人在片段出現。D17無法在片中指認出自己。
控方指D17沒有行經碧街往彌敦道,及後質疑D17為何要經過儼如戰場的彌敦道,而非往放狗地段,即往海邊方向行走。當被問及選擇碧街路線的動機,D17指,單位內未見到碧街及彌敦道狀況,故無心選擇該路線。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3/14]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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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2
🔸辯方主問(續)
D2住銅鑼灣,而銅鑼灣有好多示威遊行,所以他即使沒有參與示威,有從遠處觀察,現場大致平靜,只是叫口號和舉牌,向住一個方向行,無衝突發生。
當日他戴頭盔,因為擔心如果雙方突然發生衝突,自己會有危險。16-18日期間他曾與媽媽通電話3次和透過WhatsApp傳訊息,唔清楚send咗幾多訊息。他16日去理大,17-18日身在理大,無打算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社會秩序及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盤問
D2在16日1600-1700離開屋企去理大,去現場觀察。他看到網上消息呼籲市民去清理路障,同埋有啲紅磚拆咗出嚟,散落理大外圍;有新聞叫市民留意交通消息。他沒有留意政府新聞公告呼籲唔好去理大一帶。控方庭上展示多份新聞公告及警方發布的消息,D2皆表示16日之前沒有見過;對於被主控指自己「睇嘅嘢都幾片面」,D2重申見過立場兩極的消息。
D2之前無去過暴動現場,這是第一次去,唔同意入去時係暴動;當時進去理大時他抱住一個好多疑問嘅心態。他當時涉獵的渠道比較少,但都見到兩極立場,有人呼籲離開,有人呼籲支持示威者,而他入去嘅目的係想知道示威者係咪真係將校園嘅紅磚拆去。即使聽到有人呼籲離開,但他仍然選擇前去,因為他接收到的消息係兩邊都有,另一邊係叫人入去支持示威者,但他入去嘅目的就正正係好奇真相係咩。D2中學讀旅遊與款待,想入嘅大學科系係理大嘅酒店管理,所以對理大有多一份認識,同埋多一份重視,因而關心紅磚係咪比人拆。
當時仲有一年D2就考DSE,已經諗緊要入嘅大學;此外,16日他在網上睇嘅情況係平靜,而他入到去都係平靜,無事發生。離開屋企去理大嘅決定無同媽媽講,因為他只打算睇完就走,唔想媽媽擔心—不是因為知道入理大會令媽咪擔心,只是怕媽咪擔心他自己一個人出去。他離開屋企時無著住黑色風褸,18日朝早才著;風褸收咗喺背囊,生理鹽水、面巾係人哋比嘅。黑色長褲和黑色運動鞋係離開屋企時已著住;白色T在背囊。防毒面具係人哋比。黑白色襪、電筒及八達通都係背囊入面,電話入面有張sim卡。
他由Z座進入理大都係行下視察下環境,當時大概1800-1900,到2000-2100就想走;他印象中間只係隔一個鐘多少少。他有見到紅磚,但見到嘅係已拆去咗,見唔到一舊舊嘅磚。他唔記得用咗幾耐搵紅磚,只記得自己從各個出口望出去時見到紅色磚,可以話用咗一個鐘先搵到紅色磚。
D2聽到周圍人傳消息話警方同示威者對峙嘅候就想離開理大,因為他一開始同入到去時都係好平靜,但一聽到呢個消息後附近嘅人都好緊張,他自己一個人又好慌張,想搵出口離開。除了他之前提到的三個地方,他沒有睇過理大其他出入口,因為當時無諗咁多,只係諗到普通嘅出入口。就其說法沒有電話紀錄或任何證據,因為他唔見咗張記憶卡,亦無嘗試去電話公司攞紀錄,亦無叫媽咪去攞電話紀錄。
他懂得去T、U座躲藏,因為覺得該處隱蔽,在室內,而且唔近外圍嘅衝突現場。他承認有睇網上資訊如何離開,但現場有對峙同衝突,覺得自己出去會有危險,所以要先保護自己,當刻就唔諗住走。他不清楚當時見到嘅哥哥姐姐是否理大學生。他沒有主動問任何人如何離開理大,因為當時好驚,唔敢同陌生人講嘢;媽咪比唔到方法,身邊嘅人都比唔到方法他。他身上沒有任何裝束會被誤認為係示威者。當時真係無諗過打999叫人救自己,因為他無法相信任何人—不管是示威者還是警方。最終他在18日跟隨記者和急救員離開,當時認為可以相信他們—他沒有想過這些人只是假扮急救員同記者。
他在17日0700-0800去食堂,食堂入面咩人都有,包括黑衣人,見到有物資—以其印象應該係衫褲鞋襪、食物、保護裝備。他去食堂不是打算攞裝備,因為覺得校園內係安全,唔使拎裝備—亦可以說他不想被人誤以為係示威者。他到2130才得知警方呼籲理大內人士離開的消息,是在場人士向周圍嘅人講;在收到此消息前他已曾三次打電話給媽媽,話好想走但走唔到。由最後一次通話至第一次收到2130警方消息,他的媽媽都沒有告知他警方訊息。他沒有想過打999問有咩方法離開,有打過比朋友問離開方法,但佢哋只有網上消息,無現場消息—朋友話唔知,叫他自己小心,無其他。他自己本身沒有留意警方FB,網上睇到的亦只有衝突描述和畫面,當時就覺得需要保護咗自己先,都好難出到去。聽到消息後他沒有行去Y座親身確認,只是留在原地等—當時聽到急救員同記者都被拘捕,同埋警方和示威者在Y座都有衝突,他認為情況嚴重,不想受到危險所以不去確認傳聞真假,連行去Y座遠距離觀察都唔敢。D2不同意控方指稱他唔係唔敢走、而係用其行為支持同教唆其他人士。
D2在M座休息;因為前一晚都係夜晚嘅衝突比較大,唔敢去外圍觀察,等到第二朝情況好啲先決定離開—「好啲」即是起碼無衝突的時候。因為前一晚Y座發生嘅事,令他唔敢再去Y座。他是在2130的訊息中得知警方話2200後都會以暴動罪拘捕的消息,即是2130已經知2200後會被拘捕,但當時覺得出去會有危險—即使2200後會被拘捕,他都不敢去Y座嘗試,萬一去咗有危險,個風險都係不可估計。他怕被拘捕和衝突現場的危機。
最終他在18日出去,因為衝突已經入到校園內—凌晨5點左右發生警民衝突—由一開始他覺得校園仲有地方安全可以躲藏,但至當刻已經牽涉到校園內。同埋他只係想返屋企同離開校園。他走出理大時沒有警方在理大內—因為佢哋已經入過校園,同埋D2唔夠瞓,真係好想走、好唔舒服,所以選擇離開,不同意控方指控他是連同其他參與暴動人士逃離理大。他在M座搵到急救員同記者,見到一大班人,然後有位急救員同周圍嘅人講「我哋而家一齊去正門離開。」他當時覺得如果全部人走曬只剩自己一人,他會更加不知所措,覺得沒有選擇,只可以跟急救員同記者離開。
跟大隊之後,有個陌生男人比咗啲保護裝備他,之後他將某啲裝備戴上身(早前已提及)。他只見到部分同行人士,大約幾十人,有人好似他一樣咁戴住裝備。他認為自己衣著只是普通嘅保護裝備;校園煙味好重他才戴上豬咀,他亦不同意防毒面具不是普通裝備。他當時冇諗過急救員係「暴徒」假扮,亦不同意這位急救員屬領導角色、帶領他們離開暴動現場。他把生理鹽水和面巾留在背囊入面,因為用唔著,而前面嘅人已經行得好快,自己諗太耐會追唔上,亦無理由把物品扔喺地下。他不同意控方指他刻意保留生理鹽水。
🎥播片
D2確認自己跟在拎住盾牌嘅示威者後面,他在片中向前是叫佢小心啲,因為前面有欄;他不同意控方指稱他其實是在示威者前方領導他們離開校園。他本來係跟住急救員,但落到地面後急救員已經行得好前,有啲人喺紅磚行過嚟,咁啲人就加入咗佢哋,去到暢運道後他隨即加入返急救員嘅位置。他沒有諗過唔好同呢個拎盾牌嘅人企咁近、要墮後,因為他想跟住急救員,同埋後面有一大批示威人士。(D2在影片中認出該名救護員。)
D2冇諗過要跟住白衫人,亦冇諗過要跟住消防員離開,亦唔想同示威者企埋一堆。他否認因為參與暴動而想逃走。他為了逃離催淚煙而去科學館—即使他亦有戴防毒面具以保護自己避免吸入催淚煙,但當時見到警方用槍指住佢哋,而且時間好短,見到其他人入到一個無咁大煙嘅地方,於是他就跟埋入去。他不同意向後離開比排隊入科學館較容易。他當時沒有想過自己的衣著同呢批人進入科學館會被誤認為係暴徒。
🎥播片
D2確認自己身處較前方位置。他不同意控方所指,如果只是想離開理大而沒有參與暴動,他會墮後而非進入科學館。就控方指稱片中換衫的人是他而辯方有爭議,D2表示「有機會係」自己。照片見到他扔咗頭盔、防毒面具、手套;他換衫不是因為想逃避警方拘捕。他不同意若非參與暴動就會一早拎白色衫出嚟換;在理大時無受催淚煙影響所以他當時沒有換衫。保安員給他們膠袋讓他們掉裝備;他覺得當時已經到達安全地方,唔需要再用該些裝備,而且物資本身不屬於他,所以扔掉。他沒有留意去到科學館時是否全部17人都有換衫。
他在科學館嘗試同媽咪聯絡,但未聯絡到媽咪就被拘捕。他沒有想過唔同呢17人企埋一齊,唔同意自己與他們係同一伙,唔認識其他17人。他被捕時沒有反抗,其他人亦沒有反抗。
-D2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辯方預計,在控方完成書面結案陳詞後,約8月13日就可以處理好辯方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人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3/14]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繼續傳召D2
🔸辯方主問(續)
D2住銅鑼灣,而銅鑼灣有好多示威遊行,所以他即使沒有參與示威,有從遠處觀察,現場大致平靜,只是叫口號和舉牌,向住一個方向行,無衝突發生。
當日他戴頭盔,因為擔心如果雙方突然發生衝突,自己會有危險。16-18日期間他曾與媽媽通電話3次和透過WhatsApp傳訊息,唔清楚send咗幾多訊息。他16日去理大,17-18日身在理大,無打算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社會秩序及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盤問
D2在16日1600-1700離開屋企去理大,去現場觀察。他看到網上消息呼籲市民去清理路障,同埋有啲紅磚拆咗出嚟,散落理大外圍;有新聞叫市民留意交通消息。他沒有留意政府新聞公告呼籲唔好去理大一帶。控方庭上展示多份新聞公告及警方發布的消息,D2皆表示16日之前沒有見過;對於被主控指自己「睇嘅嘢都幾片面」,D2重申見過立場兩極的消息。
D2之前無去過暴動現場,這是第一次去,唔同意入去時係暴動;當時進去理大時他抱住一個好多疑問嘅心態。他當時涉獵的渠道比較少,但都見到兩極立場,有人呼籲離開,有人呼籲支持示威者,而他入去嘅目的係想知道示威者係咪真係將校園嘅紅磚拆去。即使聽到有人呼籲離開,但他仍然選擇前去,因為他接收到的消息係兩邊都有,另一邊係叫人入去支持示威者,但他入去嘅目的就正正係好奇真相係咩。D2中學讀旅遊與款待,想入嘅大學科系係理大嘅酒店管理,所以對理大有多一份認識,同埋多一份重視,因而關心紅磚係咪比人拆。
當時仲有一年D2就考DSE,已經諗緊要入嘅大學;此外,16日他在網上睇嘅情況係平靜,而他入到去都係平靜,無事發生。離開屋企去理大嘅決定無同媽媽講,因為他只打算睇完就走,唔想媽媽擔心—不是因為知道入理大會令媽咪擔心,只是怕媽咪擔心他自己一個人出去。他離開屋企時無著住黑色風褸,18日朝早才著;風褸收咗喺背囊,生理鹽水、面巾係人哋比嘅。黑色長褲和黑色運動鞋係離開屋企時已著住;白色T在背囊。防毒面具係人哋比。黑白色襪、電筒及八達通都係背囊入面,電話入面有張sim卡。
他由Z座進入理大都係行下視察下環境,當時大概1800-1900,到2000-2100就想走;他印象中間只係隔一個鐘多少少。他有見到紅磚,但見到嘅係已拆去咗,見唔到一舊舊嘅磚。他唔記得用咗幾耐搵紅磚,只記得自己從各個出口望出去時見到紅色磚,可以話用咗一個鐘先搵到紅色磚。
D2聽到周圍人傳消息話警方同示威者對峙嘅候就想離開理大,因為他一開始同入到去時都係好平靜,但一聽到呢個消息後附近嘅人都好緊張,他自己一個人又好慌張,想搵出口離開。除了他之前提到的三個地方,他沒有睇過理大其他出入口,因為當時無諗咁多,只係諗到普通嘅出入口。就其說法沒有電話紀錄或任何證據,因為他唔見咗張記憶卡,亦無嘗試去電話公司攞紀錄,亦無叫媽咪去攞電話紀錄。
他懂得去T、U座躲藏,因為覺得該處隱蔽,在室內,而且唔近外圍嘅衝突現場。他承認有睇網上資訊如何離開,但現場有對峙同衝突,覺得自己出去會有危險,所以要先保護自己,當刻就唔諗住走。他不清楚當時見到嘅哥哥姐姐是否理大學生。他沒有主動問任何人如何離開理大,因為當時好驚,唔敢同陌生人講嘢;媽咪比唔到方法,身邊嘅人都比唔到方法他。他身上沒有任何裝束會被誤認為係示威者。當時真係無諗過打999叫人救自己,因為他無法相信任何人—不管是示威者還是警方。最終他在18日跟隨記者和急救員離開,當時認為可以相信他們—他沒有想過這些人只是假扮急救員同記者。
他在17日0700-0800去食堂,食堂入面咩人都有,包括黑衣人,見到有物資—以其印象應該係衫褲鞋襪、食物、保護裝備。他去食堂不是打算攞裝備,因為覺得校園內係安全,唔使拎裝備—亦可以說他不想被人誤以為係示威者。他到2130才得知警方呼籲理大內人士離開的消息,是在場人士向周圍嘅人講;在收到此消息前他已曾三次打電話給媽媽,話好想走但走唔到。由最後一次通話至第一次收到2130警方消息,他的媽媽都沒有告知他警方訊息。他沒有想過打999問有咩方法離開,有打過比朋友問離開方法,但佢哋只有網上消息,無現場消息—朋友話唔知,叫他自己小心,無其他。他自己本身沒有留意警方FB,網上睇到的亦只有衝突描述和畫面,當時就覺得需要保護咗自己先,都好難出到去。聽到消息後他沒有行去Y座親身確認,只是留在原地等—當時聽到急救員同記者都被拘捕,同埋警方和示威者在Y座都有衝突,他認為情況嚴重,不想受到危險所以不去確認傳聞真假,連行去Y座遠距離觀察都唔敢。D2不同意控方指稱他唔係唔敢走、而係用其行為支持同教唆其他人士。
D2在M座休息;因為前一晚都係夜晚嘅衝突比較大,唔敢去外圍觀察,等到第二朝情況好啲先決定離開—「好啲」即是起碼無衝突的時候。因為前一晚Y座發生嘅事,令他唔敢再去Y座。他是在2130的訊息中得知警方話2200後都會以暴動罪拘捕的消息,即是2130已經知2200後會被拘捕,但當時覺得出去會有危險—即使2200後會被拘捕,他都不敢去Y座嘗試,萬一去咗有危險,個風險都係不可估計。他怕被拘捕和衝突現場的危機。
最終他在18日出去,因為衝突已經入到校園內—凌晨5點左右發生警民衝突—由一開始他覺得校園仲有地方安全可以躲藏,但至當刻已經牽涉到校園內。同埋他只係想返屋企同離開校園。他走出理大時沒有警方在理大內—因為佢哋已經入過校園,同埋D2唔夠瞓,真係好想走、好唔舒服,所以選擇離開,不同意控方指控他是連同其他參與暴動人士逃離理大。他在M座搵到急救員同記者,見到一大班人,然後有位急救員同周圍嘅人講「我哋而家一齊去正門離開。」他當時覺得如果全部人走曬只剩自己一人,他會更加不知所措,覺得沒有選擇,只可以跟急救員同記者離開。
跟大隊之後,有個陌生男人比咗啲保護裝備他,之後他將某啲裝備戴上身(早前已提及)。他只見到部分同行人士,大約幾十人,有人好似他一樣咁戴住裝備。他認為自己衣著只是普通嘅保護裝備;校園煙味好重他才戴上豬咀,他亦不同意防毒面具不是普通裝備。他當時冇諗過急救員係「暴徒」假扮,亦不同意這位急救員屬領導角色、帶領他們離開暴動現場。他把生理鹽水和面巾留在背囊入面,因為用唔著,而前面嘅人已經行得好快,自己諗太耐會追唔上,亦無理由把物品扔喺地下。他不同意控方指他刻意保留生理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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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確認自己跟在拎住盾牌嘅示威者後面,他在片中向前是叫佢小心啲,因為前面有欄;他不同意控方指稱他其實是在示威者前方領導他們離開校園。他本來係跟住急救員,但落到地面後急救員已經行得好前,有啲人喺紅磚行過嚟,咁啲人就加入咗佢哋,去到暢運道後他隨即加入返急救員嘅位置。他沒有諗過唔好同呢個拎盾牌嘅人企咁近、要墮後,因為他想跟住急救員,同埋後面有一大批示威人士。(D2在影片中認出該名救護員。)
D2冇諗過要跟住白衫人,亦冇諗過要跟住消防員離開,亦唔想同示威者企埋一堆。他否認因為參與暴動而想逃走。他為了逃離催淚煙而去科學館—即使他亦有戴防毒面具以保護自己避免吸入催淚煙,但當時見到警方用槍指住佢哋,而且時間好短,見到其他人入到一個無咁大煙嘅地方,於是他就跟埋入去。他不同意向後離開比排隊入科學館較容易。他當時沒有想過自己的衣著同呢批人進入科學館會被誤認為係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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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確認自己身處較前方位置。他不同意控方所指,如果只是想離開理大而沒有參與暴動,他會墮後而非進入科學館。就控方指稱片中換衫的人是他而辯方有爭議,D2表示「有機會係」自己。照片見到他扔咗頭盔、防毒面具、手套;他換衫不是因為想逃避警方拘捕。他不同意若非參與暴動就會一早拎白色衫出嚟換;在理大時無受催淚煙影響所以他當時沒有換衫。保安員給他們膠袋讓他們掉裝備;他覺得當時已經到達安全地方,唔需要再用該些裝備,而且物資本身不屬於他,所以扔掉。他沒有留意去到科學館時是否全部17人都有換衫。
他在科學館嘗試同媽咪聯絡,但未聯絡到媽咪就被拘捕。他沒有想過唔同呢17人企埋一齊,唔同意自己與他們係同一伙,唔認識其他17人。他被捕時沒有反抗,其他人亦沒有反抗。
-D2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辯方預計,在控方完成書面結案陳詞後,約8月13日就可以處理好辯方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人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大角咀 #答辯
D1:陳 (23)
D2:吳 (24)
D3:張(23)
控罪1:非法集結 [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同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刑事損壞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D3張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櫻桃街與塘尾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D2申請押後6星期,以獲取更多時間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D1及控方都不反對申請。D1及D2今天不會答辯,D3今日準備好答辯。
📌答辯
控罪1:D3認罪❗️
控罪2:D3認罪❗️
📌案情
案發當日全港各區有市民因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號召市民罷工罷市罷課,進行大三罷示威。同日下午1320時,有最少50名黑衣示威者,集結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設置路障。有片段拍攝到D3在現場打碎交通燈及用巴士站牌堵路,其後約1359時,D1及D2為其用雨傘遮擋鏡頭,最後警方於現場拘捕了所有被告。警員在D3背包中撿取了替換衣物、黑色手袖、螺絲批、黑色面巾等物品。
📌求情
D3現年23歲,中三畢業,現為一名助理工程師,於家族經營的消防工程公司工作。辯方認為本案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D3沒有預謀犯案,沒有號召或結識同黨的情節,沒有衝擊警方的行為。而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控D3損壞了甚麼物品,亦沒有直接證據指控D3當時手持甚麼物品作損壞行為。就控罪一非法集結,辯方呈上鍾嘉豪及鄧皓仁案例 (CAAR4/2020、DCCC746&757/2020),辯方認為本案嚴重性為兩案之間,希望控罪量刑起點定為鍾嘉豪一案6個月及鄧皓仁一案的12個月之間。就控罪二刑事損壞,辯方呈上一宗案例 (WKCC3284/2019)供法庭參考,該案乃同級裁判法院案件,對本案沒有約束力,但辯方認為兩案情節十分相近,而該案就刑事毀壞控罪的總刑期為4個月監禁,因此辯方希望本案亦採用相同標準。另外,D3對自己人生已經有周詳規劃,計畫將來繼續於工程界發展,成為一名工程師,繼承家族生意,D3亦獲得上司高度評價工作表現,指其面對困難勇於改過。母親求情信亦指被告可靠及具責任心,因此辯方認為D3有良好品格。D3亦於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知道自己的行為有錯,願意賠償28360元維修費用。總括而言,辯方稱D3有悔意,重犯機會極低。而且本案在事發兩年後才作出檢控,對被告造成困擾。
================
D3判刑將在2022年7月20日120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期間需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
D1與D2的案件則押後至2022年8月15日14: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大角咀 #答辯
D1:陳 (23)
D2:吳 (24)
D3:張(23)
控罪1:非法集結 [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同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刑事損壞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D3張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櫻桃街與塘尾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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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申請押後6星期,以獲取更多時間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D1及控方都不反對申請。D1及D2今天不會答辯,D3今日準備好答辯。
📌答辯
控罪1:D3認罪❗️
控罪2:D3認罪❗️
📌案情
案發當日全港各區有市民因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號召市民罷工罷市罷課,進行大三罷示威。同日下午1320時,有最少50名黑衣示威者,集結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設置路障。有片段拍攝到D3在現場打碎交通燈及用巴士站牌堵路,其後約1359時,D1及D2為其用雨傘遮擋鏡頭,最後警方於現場拘捕了所有被告。警員在D3背包中撿取了替換衣物、黑色手袖、螺絲批、黑色面巾等物品。
📌求情
D3現年23歲,中三畢業,現為一名助理工程師,於家族經營的消防工程公司工作。辯方認為本案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D3沒有預謀犯案,沒有號召或結識同黨的情節,沒有衝擊警方的行為。而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控D3損壞了甚麼物品,亦沒有直接證據指控D3當時手持甚麼物品作損壞行為。就控罪一非法集結,辯方呈上鍾嘉豪及鄧皓仁案例 (CAAR4/2020、DCCC746&757/2020),辯方認為本案嚴重性為兩案之間,希望控罪量刑起點定為鍾嘉豪一案6個月及鄧皓仁一案的12個月之間。就控罪二刑事損壞,辯方呈上一宗案例 (WKCC3284/2019)供法庭參考,該案乃同級裁判法院案件,對本案沒有約束力,但辯方認為兩案情節十分相近,而該案就刑事毀壞控罪的總刑期為4個月監禁,因此辯方希望本案亦採用相同標準。另外,D3對自己人生已經有周詳規劃,計畫將來繼續於工程界發展,成為一名工程師,繼承家族生意,D3亦獲得上司高度評價工作表現,指其面對困難勇於改過。母親求情信亦指被告可靠及具責任心,因此辯方認為D3有良好品格。D3亦於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知道自己的行為有錯,願意賠償28360元維修費用。總括而言,辯方稱D3有悔意,重犯機會極低。而且本案在事發兩年後才作出檢控,對被告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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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判刑將在2022年7月20日120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期間需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
D1與D2的案件則押後至2022年8月15日14: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7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6]
[2022.07.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0/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4/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關(18)🛑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0724青衣 縱火)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4/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湯(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縱火)
👤鍾(32)🛑已還押逾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9/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4/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彭(23) #審訊 [1/2]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張仲榮(47)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6]
[2022.07.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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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0/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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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4/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關(18)🛑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0724青衣 縱火)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4/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湯(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縱火)
👤鍾(32)🛑已還押逾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9/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4/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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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彭(23) #審訊 [1/2]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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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張仲榮(47)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2020072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2 關(18)
🔴連同拘捕後不准保釋前後共還押3個半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A1 在審訊後控罪(1)-(3)全部表面證供不成立
⏺A2審訊後控罪(3)裁定罪名成成
控罪:
(3)縱火罪[A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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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索取報告內容:
被告明白及同意索取之教導所報告。報告指家人由小到大成長中不斷支持,父母及兩姊有到場,父因疫情沒有工作,兩姊為家中經濟支柱,被告大致上讀書成績一般,高中適逄社會事件參與通訊羣組犯下本案,感化官指有悔意,希望之後能繼續讀書,因本案已經還押3個多月已吸取教訓,希望根據報告判處教導所。
📌判刑速報:
-教導所
-學校因縱火之維修費用8萬9千多元因被告經濟能力有限不需賠償。
📌簡單原因
本案罪行嚴重,一般判刑達數年,但案情嚴重犯人若年輕法庭可以考慮即時監禁以外選項。教導所一般羈留期為18個月,較勞教中心長。法庭對相同罪行量刑以3年即時監禁起點,大部分人一般情形24個月可服刑完畢,教導所羈留期加監管期不少於監禁。
法庭認為A2年輕判入教導所有足夠懲罰及更生元素,這便是是A2的最後判刑。
#林偉權法官 #判刑
#2020072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2 關(18)
🔴連同拘捕後不准保釋前後共還押3個半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A1 在審訊後控罪(1)-(3)全部表面證供不成立
⏺A2審訊後控罪(3)裁定罪名成成
控罪:
(3)縱火罪[A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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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索取報告內容:
被告明白及同意索取之教導所報告。報告指家人由小到大成長中不斷支持,父母及兩姊有到場,父因疫情沒有工作,兩姊為家中經濟支柱,被告大致上讀書成績一般,高中適逄社會事件參與通訊羣組犯下本案,感化官指有悔意,希望之後能繼續讀書,因本案已經還押3個多月已吸取教訓,希望根據報告判處教導所。
📌判刑速報:
-教導所
-學校因縱火之維修費用8萬9千多元因被告經濟能力有限不需賠償。
📌簡單原因
本案罪行嚴重,一般判刑達數年,但案情嚴重犯人若年輕法庭可以考慮即時監禁以外選項。教導所一般羈留期為18個月,較勞教中心長。法庭對相同罪行量刑以3年即時監禁起點,大部分人一般情形24個月可服刑完畢,教導所羈留期加監管期不少於監禁。
法庭認為A2年輕判入教導所有足夠懲罰及更生元素,這便是是A2的最後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4/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
【上午審訊】
之前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PC7556 劉敬軒(音)
🔹控方主問
案發時屬西九第二梯隊,當日由1430當值,2310-2315時由上司訓示到深水埗區進行職務。劉警員身穿軍裝、有警察字樣的頭盔及防護衣(一件背心,背後無標示「警員」)。2341時他和隊員在荔枝角道及桂林街交界下車,在桂林街及大南街交界設防線,一字型排開面向基隆街。整隊三十多人,包括便裝及十幾名軍裝。
之後警察防線向基隆街推進,沿桂林街走。他見到十米左右距離外一班人,約十多人,其中有一名人士全身黑色,身上有護手及護甲,其餘人士部分有頭盔及口罩。該名護手護甲的人士向汝洲街方向跑,跑離警員,PW2追著他跑。追逐時,該人大叫「呢邊都有狗呀」。他之後見到該人頭帶深色蒙面頸巾。
追逐了約十至二十米後,PW2在桂林街近汝洲街截停了該人士,PW2用手搭住他,而該人雙手撥開再撥到PW2身上。PW2上前制服他在地下,該人仍然在反抗,手腳有郁動。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成功制服,PW2再為該人上手扣。控辯不爭議該人為本案D3,及被捕時衣著。
PW2指D3反抗時跌了藍色行山杖,而本身掛在背囊上。行山杖沒用袋裝或包裝,之後發現行山杖的底部膠塞不見了,金屬外露。
他帶D3上行人路,有搜身和調查,有問「點解會全身式裝裝備在深水埗」及「行山杖有咩作用」,而D3均指「我唔會答」。其後PW2向他宣布拘捕,控罪為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之後跟D3去長沙灣警署。
🔸D3辯方代表盤問
PW2指腰間裝備袋有伸縮警棍,手持盾牌。他到桂林街及大南街設防線,警棍仍在腰間;當他留意到有十多名示威者便開始追截,未有拿出警棍,亦沒有作出警告。他開初與D3距離十多米,同意展開追截D3時有其他示威者有其身邊跑,他重申其集中力就在D3身上。
PW2沒有留意當時有否很多叫喊聲或現場人士呼喊的口號。不太同意其時環境嘈吵,因同意有聲音,但應該不是很嘈。不同意追截時D3並沒有叫「呢邊都有狗呀」。
PW2指他用手搭D3,不記得用左或右手。當時同事在附近,而PW2是第一個截停D3。D3用手撥開再制服D3時,劉警員沒有使用警棍,不清楚前來幫忙的警員有否有用警棍。辯方指出當時有警員用警棍攻D3頭部數下,D3頭部及腳部的郁動是因為被警棍打頭。
PW2指執起行山杖再走上行人路時發現行山杖沒有膠粒。之後他帶D3上行人路搜查,同意問問題前沒有警誡;但不同意辯方指由制服D3到帶上警車,從來都無問過「為何在現場」「行山杖作用」或拘捕。
他補充指他收到指示,當日只需負責拘捕,警誡由刑偵警員負責。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時續審,屆時裝傳召控方證人PW7 女警員 PC22158 。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4/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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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之前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PC7556 劉敬軒(音)
🔹控方主問
案發時屬西九第二梯隊,當日由1430當值,2310-2315時由上司訓示到深水埗區進行職務。劉警員身穿軍裝、有警察字樣的頭盔及防護衣(一件背心,背後無標示「警員」)。2341時他和隊員在荔枝角道及桂林街交界下車,在桂林街及大南街交界設防線,一字型排開面向基隆街。整隊三十多人,包括便裝及十幾名軍裝。
之後警察防線向基隆街推進,沿桂林街走。他見到十米左右距離外一班人,約十多人,其中有一名人士全身黑色,身上有護手及護甲,其餘人士部分有頭盔及口罩。該名護手護甲的人士向汝洲街方向跑,跑離警員,PW2追著他跑。追逐時,該人大叫「呢邊都有狗呀」。他之後見到該人頭帶深色蒙面頸巾。
追逐了約十至二十米後,PW2在桂林街近汝洲街截停了該人士,PW2用手搭住他,而該人雙手撥開再撥到PW2身上。PW2上前制服他在地下,該人仍然在反抗,手腳有郁動。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成功制服,PW2再為該人上手扣。控辯不爭議該人為本案D3,及被捕時衣著。
PW2指D3反抗時跌了藍色行山杖,而本身掛在背囊上。行山杖沒用袋裝或包裝,之後發現行山杖的底部膠塞不見了,金屬外露。
他帶D3上行人路,有搜身和調查,有問「點解會全身式裝裝備在深水埗」及「行山杖有咩作用」,而D3均指「我唔會答」。其後PW2向他宣布拘捕,控罪為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之後跟D3去長沙灣警署。
🔸D3辯方代表盤問
PW2指腰間裝備袋有伸縮警棍,手持盾牌。他到桂林街及大南街設防線,警棍仍在腰間;當他留意到有十多名示威者便開始追截,未有拿出警棍,亦沒有作出警告。他開初與D3距離十多米,同意展開追截D3時有其他示威者有其身邊跑,他重申其集中力就在D3身上。
PW2沒有留意當時有否很多叫喊聲或現場人士呼喊的口號。不太同意其時環境嘈吵,因同意有聲音,但應該不是很嘈。不同意追截時D3並沒有叫「呢邊都有狗呀」。
PW2指他用手搭D3,不記得用左或右手。當時同事在附近,而PW2是第一個截停D3。D3用手撥開再制服D3時,劉警員沒有使用警棍,不清楚前來幫忙的警員有否有用警棍。辯方指出當時有警員用警棍攻D3頭部數下,D3頭部及腳部的郁動是因為被警棍打頭。
PW2指執起行山杖再走上行人路時發現行山杖沒有膠粒。之後他帶D3上行人路搜查,同意問問題前沒有警誡;但不同意辯方指由制服D3到帶上警車,從來都無問過「為何在現場」「行山杖作用」或拘捕。
他補充指他收到指示,當日只需負責拘捕,警誡由刑偵警員負責。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時續審,屆時裝傳召控方證人PW7 女警員 PC22158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4/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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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李清桂大律師
🔸D3作供中
🔸第一部分:內容有關其背景及2019年11月17日2130前,在理工大學內情況的供詞
辯方主問:
22歲,案發時19歲,職業gogox嘅自僱速遞員,案發時讀緊書,香港專業教育學校柴灣分校網絡安全科。父母審訊期間都在到場。父60歲,做電器技工,媽媽今年50歲,任便利店店員,案發時與父母、爺爺麻麻同住。深圳出生,2002-2004來港。
案發前去過理大,2017參加理大舉辦嘅機械人比賽,逗留咗半日。事發前對理大嘅地形建築不熟悉。
16-17號透過社交媒體知道理大發生社會事件。16號之前唔知理大嘅事,只知道中大,因為新聞有播。屋企食飯時會開翡翠台,嗰時我就會留意電視新聞。
17號 1500睇緊電視機直播翡翠台,當時係直播尖沙咀嘅情況,無放大播理大嘅情況,其後我就打開嘅youtube,youtube有好多唔同直播,唔記得咗邊個頻道,佢有直播理大入面嘅情況,佢都係喺入面行嚟行去,裡面好平靜,所以無咩新聞價值,無記者拍。
當時我嘅立場係中立,兩邊都有做錯嘅事,無話邊邊啱定錯,唔支持暴力。
當時我9月開學,我喺嗰段透過同學口中接收社會運動嘅資訊,當時佢哋都會講好多偏頗佢哋所相信嘅事情嘅消息,但當佢哋同我談及呢啲嘢時,我都會講出佢哋唔合理嘅情況,我指出兩邊都有錯,但佢哋將我歸邊做藍絲,從而喺校內杯葛我。
隨住社會運動嘅激化,我同佢哋嘅意見相左得更加遠,而我被杯葛嘅情況都更加嚴重。
就係因為我記憶中11月唔知幾多號,我學校一個同學喺西灣河中槍,我就呢件事講:「佢唔出去就唔會比人攻擊」但係我都有表達警方喺人哋舉出雙手下開槍都係唔合理嘅事情。比人杯葛我好不忿,亦好想知道事實係點樣,咁我就喺當日17號見到理大較為平靜,我就由屋企落樓嘅過海的士站經東隧前往理大。
約1600左右到達理大。的士司機話:「前面有路障,你自己行過去啦」,然後就放低咗我,咁我落車就見到路牌,寫住康莊道。
我沿康莊道入Y core,有路障,但路障只係阻住行車路,行人路係無受阻嘅,我就沿樓梯行咗去一個向下嘅地方。當時沒有警察駐守。
入去時,我係見到門口有蒙頭嘅黑衣人企喺出入口去檢查進入去嘅人士嘅隨身物品,同埋身份證明嘅嘢,例如學生證。
1615後入到理大範圍,我通過咗黑衣人搜查。地下嘅環境比較空蕩,外圍有雜物,沒有衝突發生。進入y core後(1),我尿急,就沿y core樓梯上平台搵洗手間,途中決定去問人。
跟住我見到一個著住普通裝束嘅姨姨,我就問佢邊度有廁所,然後佢就用手指指出方向,向前行轉右就會見到VA嘅建築物,然後我就前往VA建築物。(3)
由(1)去(2)約5分鐘,無留意路中間有咩特別情況。
去完洗手間就去咗外圍嘅建築,因為我係求知同不忿,我就沿M、J、F core行。因為我入嚟時已經由Y行過VA,所以決定唔行嗰邊,而去行另一個方向。
經過M、J、F,我就去到G、F、B、C之間嘅平台(3)。經過M、J、F,我見到平台有類似出入面嘅地方,出入口係圍住咗雜物,同埋好多塊高過人嘅板封住咗出入口,只留空咗一個可以比二至三個人通過嘅空間。然後同我進入Y core嘅情況一樣,約數十個,會檢查入嚟人士嘅隨身物唔同身份證明之類。
然後我就去咗右手邊,嗰嗰有座建築寫住A,應該係A core,嗰度有好多黑衫黑褲嘅人拎住酒樽同武器,鐵通之類。當時我覺得,如非必要都唔好去呢啲咁危險嘅地方,所以我就左轉,遠離A core。
我就沿平台經C、E、L行到接近北橋嘅位置(4),有停下觀察,嗰嗰位置可以直接望到成個北橋。嗰度有好多黑衫黑褲蒙面嘅人行行企企坐喺度。地下有紙箱裝住玻璃樽,似係汽油彈。我就無再接近,行過少少,都係喺附近嘅位置。
然後望到嗰好多黑衫黑褲蒙面嘅人士坐喺地下拎住啲酒樽同罐嘅嘢,喺到左倒右倒。我入嚟嘅主要見目的係求知同求真,咁佢哋做嘅嘢同我同學講嘅有出入,跟住我用手機影低嗰過程,有影到,但拍攝緊時就有著黑衫黑褲裝保護裝備嘅人衝向我度,去截停我,用粗口同比較差嘅語言話我,話我會害死人之類。
當時我唔理解點解佢哋咁鬧我,鬧完我之後就陸陸續續好多人圍住我,要我交出手機比佢哋檢查同學生證。影到嘅相片同影片比人刪除咗。
呢件事發生咗後我就去返VA建築物(5)嘅體育館,因為我一開始借廁所時無留意兩邊,我喺門口望下入面係咩事情。門口見到有一塊紙牌,上面寫住「請勿拍攝」,入到去就見到裡面有好多人,大部份人都無遮住臉,部份著黑衫黑褲,有啲著住普通衣著,仲有一種係類似著綠色黃色反光衣。好多都係坐喺度用手機,休息緊,甚至乎係瞓覺。體育館人的見唔到汽油彈樽。
我係著灰色T、酒紅色裇衫、黑色長褲、黑襪同一對白色鞋,沒有戴帽,有眼鏡,沒有遮蓋臉部的物品,沒有自備防護裝備,有書包,呢一刻書包入面所有嘢都係屬於我。包括膠紙膠、兩包煙、一支電子煙、一支水、一條充電線、鎖匙,銀包喺褲袋。
睇完體育館後我就去咗VA建築物嘅另一邊,去到食堂,一打門就見到正前方有一堆好似攤位嘅物體,第一眼望到嘅係一大堆杯麵、水,再行入去就見到一大堆衣物,然後就見到裝備(頭盔、眼罩、防毒面具),無見到武器。
我有進去食堂,入面有人,有啲坐地下,有啲坐枱食嘢,有啲係普通裝束,有啲係黑衫黑褲。有保護裝備掛喺身上嘅人士,仲有啲係著反光越衣,有裝備,有啲手持攝錄機。
我就繼續行入去,望到嗰度有幾間餐廳,當時我都肚餓,餐廳上面好搞笑地寫住一塊「免費 XXX 飯」,我覺得幾得意,同埋都肚餓,咪排隊去拎囉,拎咗後就搵張空枱坐低食,因為我唔想好似其他人坐喺地下食咁肉酸。
食緊嘅時候有其他人士坐過嚟搭枱,佢哋係著住反光衣嘅,佢哋同我say咗個hello,當時唔清楚佢哋喺理大做咩,唔覺得佢哋係示威人士,因為佢哋身上無任何攻擊性武器,頭上好似寫十字,我估係急救員。
之後我無理佢哋,就繼續食飯同睇手機,只見到朋友分享嘅身份,話理大有衝突,此外無特別事項。
然後就離開咗VA建築物,去咗VA平台門口食煙。本身有帶打火機,食真煙。
17嘅1930我覺得要睇嘅都睇夠,想離開,有嘗試經一開始入嚟嘅路離開,沿R、S、W、U去到Y core,落咗地下出入口,有停低(6)。
見到有警車,當時我諗住就咁離開,但係我望返左手邊,我望到Y core連住行車路嘅位置有啲黑衣人陸陸續續行緊出嚟,佢哋有著住保護裝備及手持雜物,應該係酒樽或者磚頭之類。
佢哋行緊出去康莊道嘅行車路,為數唔清楚,因為係低位望上去,然後我就決定唔喺呢個位置離開,因為我覺得我從樓梯行上去,我嗰位置會夾喺示威者同警方中間。假如佢哋有衝突發生,我有機會有危險。我當時覺得會有衝突發生。
跟住我上返樓梯行返去Y core平台上面,再行去G、F、B、C正門位置(7),行去呢個方向係因為我當時嘅認知只有3個出口,分別係Y座、北橋連去紅磡火車站同埋正門位置。
咁我就想行去正門位置先,因為嗰度同我入嚟嘅位置一樣,都有關口,我就認為冇得入自然有得出,我就慢慢向嗰嗰方向行手。
當時無用手機搵出口,因為我已經身在現場,媒體都係播衝突,所以我決定自己搵出口。唔知警方嘅佈防同呼籲,因為我手機有新聞,但我無開推送功能,同埋我睇嘅資訊多數都係喺社交媒體,例如IG同FB,無追蹤香港政府和警方嘅專頁。
就算有開推送功能,手機都唔會收到政府嘅新聞公告,因為我無跟蹤政府嘅資訊。
在(7),我見到前方所謂嘅關口就有一大堆著住保護裝備、黑衫黑牌嘅人士行去出口,當中都有人推住架手推車,上面都係一個箱裝住酒樽,應該係汽油彈,我係遠距離觀察遠過法庭門口(約30米)。
當時就無諗住喺嗰嗰出口離開,身處的地方催淚煙湧上平台,但該位置見唔到火光,亦見唔到有衝突,亦唔嘈吵。當時見唔到有警員嘅水炮車,亦沒有藍色水柱。他逗留數分鐘後已經離開,行緊去北橋嗰邊,已經見到條橋著火。之後去安全地方睇電話,認為VA 建築物是理大裡最安全的地方,所以直接前往該處。用手機睇到新聞同ig page,其中一個page 張相寫住「警方手拿實彈駐守喺理工大學外」,之後有圖片影住幾個警察每人拎住一把實彈槍。當時身處VA 建築物canteen 內,當刻感到害怕。之後喺手機youtube 睇咗7-10分鐘直播。直播地點係暢運道,影到有水炮車。片段有寫明理大實況,知道係理大出面情況,係示威者同水炮車前後行嚟行去嘅影像,與審訊時的片段類似。希望透過新聞及直播尋找一個沒有衝突的位置離開理工大學,但最後尋找不到。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4/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李清桂大律師
🔸D3作供中
🔸第一部分:內容有關其背景及2019年11月17日2130前,在理工大學內情況的供詞
辯方主問:
22歲,案發時19歲,職業gogox嘅自僱速遞員,案發時讀緊書,香港專業教育學校柴灣分校網絡安全科。父母審訊期間都在到場。父60歲,做電器技工,媽媽今年50歲,任便利店店員,案發時與父母、爺爺麻麻同住。深圳出生,2002-2004來港。
案發前去過理大,2017參加理大舉辦嘅機械人比賽,逗留咗半日。事發前對理大嘅地形建築不熟悉。
16-17號透過社交媒體知道理大發生社會事件。16號之前唔知理大嘅事,只知道中大,因為新聞有播。屋企食飯時會開翡翠台,嗰時我就會留意電視新聞。
17號 1500睇緊電視機直播翡翠台,當時係直播尖沙咀嘅情況,無放大播理大嘅情況,其後我就打開嘅youtube,youtube有好多唔同直播,唔記得咗邊個頻道,佢有直播理大入面嘅情況,佢都係喺入面行嚟行去,裡面好平靜,所以無咩新聞價值,無記者拍。
當時我嘅立場係中立,兩邊都有做錯嘅事,無話邊邊啱定錯,唔支持暴力。
當時我9月開學,我喺嗰段透過同學口中接收社會運動嘅資訊,當時佢哋都會講好多偏頗佢哋所相信嘅事情嘅消息,但當佢哋同我談及呢啲嘢時,我都會講出佢哋唔合理嘅情況,我指出兩邊都有錯,但佢哋將我歸邊做藍絲,從而喺校內杯葛我。
隨住社會運動嘅激化,我同佢哋嘅意見相左得更加遠,而我被杯葛嘅情況都更加嚴重。
就係因為我記憶中11月唔知幾多號,我學校一個同學喺西灣河中槍,我就呢件事講:「佢唔出去就唔會比人攻擊」但係我都有表達警方喺人哋舉出雙手下開槍都係唔合理嘅事情。比人杯葛我好不忿,亦好想知道事實係點樣,咁我就喺當日17號見到理大較為平靜,我就由屋企落樓嘅過海的士站經東隧前往理大。
約1600左右到達理大。的士司機話:「前面有路障,你自己行過去啦」,然後就放低咗我,咁我落車就見到路牌,寫住康莊道。
我沿康莊道入Y core,有路障,但路障只係阻住行車路,行人路係無受阻嘅,我就沿樓梯行咗去一個向下嘅地方。當時沒有警察駐守。
入去時,我係見到門口有蒙頭嘅黑衣人企喺出入口去檢查進入去嘅人士嘅隨身物品,同埋身份證明嘅嘢,例如學生證。
1615後入到理大範圍,我通過咗黑衣人搜查。地下嘅環境比較空蕩,外圍有雜物,沒有衝突發生。進入y core後(1),我尿急,就沿y core樓梯上平台搵洗手間,途中決定去問人。
跟住我見到一個著住普通裝束嘅姨姨,我就問佢邊度有廁所,然後佢就用手指指出方向,向前行轉右就會見到VA嘅建築物,然後我就前往VA建築物。(3)
由(1)去(2)約5分鐘,無留意路中間有咩特別情況。
去完洗手間就去咗外圍嘅建築,因為我係求知同不忿,我就沿M、J、F core行。因為我入嚟時已經由Y行過VA,所以決定唔行嗰邊,而去行另一個方向。
經過M、J、F,我就去到G、F、B、C之間嘅平台(3)。經過M、J、F,我見到平台有類似出入面嘅地方,出入口係圍住咗雜物,同埋好多塊高過人嘅板封住咗出入口,只留空咗一個可以比二至三個人通過嘅空間。然後同我進入Y core嘅情況一樣,約數十個,會檢查入嚟人士嘅隨身物唔同身份證明之類。
然後我就去咗右手邊,嗰嗰有座建築寫住A,應該係A core,嗰度有好多黑衫黑褲嘅人拎住酒樽同武器,鐵通之類。當時我覺得,如非必要都唔好去呢啲咁危險嘅地方,所以我就左轉,遠離A core。
我就沿平台經C、E、L行到接近北橋嘅位置(4),有停下觀察,嗰嗰位置可以直接望到成個北橋。嗰度有好多黑衫黑褲蒙面嘅人行行企企坐喺度。地下有紙箱裝住玻璃樽,似係汽油彈。我就無再接近,行過少少,都係喺附近嘅位置。
然後望到嗰好多黑衫黑褲蒙面嘅人士坐喺地下拎住啲酒樽同罐嘅嘢,喺到左倒右倒。我入嚟嘅主要見目的係求知同求真,咁佢哋做嘅嘢同我同學講嘅有出入,跟住我用手機影低嗰過程,有影到,但拍攝緊時就有著黑衫黑褲裝保護裝備嘅人衝向我度,去截停我,用粗口同比較差嘅語言話我,話我會害死人之類。
當時我唔理解點解佢哋咁鬧我,鬧完我之後就陸陸續續好多人圍住我,要我交出手機比佢哋檢查同學生證。影到嘅相片同影片比人刪除咗。
呢件事發生咗後我就去返VA建築物(5)嘅體育館,因為我一開始借廁所時無留意兩邊,我喺門口望下入面係咩事情。門口見到有一塊紙牌,上面寫住「請勿拍攝」,入到去就見到裡面有好多人,大部份人都無遮住臉,部份著黑衫黑褲,有啲著住普通衣著,仲有一種係類似著綠色黃色反光衣。好多都係坐喺度用手機,休息緊,甚至乎係瞓覺。體育館人的見唔到汽油彈樽。
我係著灰色T、酒紅色裇衫、黑色長褲、黑襪同一對白色鞋,沒有戴帽,有眼鏡,沒有遮蓋臉部的物品,沒有自備防護裝備,有書包,呢一刻書包入面所有嘢都係屬於我。包括膠紙膠、兩包煙、一支電子煙、一支水、一條充電線、鎖匙,銀包喺褲袋。
睇完體育館後我就去咗VA建築物嘅另一邊,去到食堂,一打門就見到正前方有一堆好似攤位嘅物體,第一眼望到嘅係一大堆杯麵、水,再行入去就見到一大堆衣物,然後就見到裝備(頭盔、眼罩、防毒面具),無見到武器。
我有進去食堂,入面有人,有啲坐地下,有啲坐枱食嘢,有啲係普通裝束,有啲係黑衫黑褲。有保護裝備掛喺身上嘅人士,仲有啲係著反光越衣,有裝備,有啲手持攝錄機。
我就繼續行入去,望到嗰度有幾間餐廳,當時我都肚餓,餐廳上面好搞笑地寫住一塊「免費 XXX 飯」,我覺得幾得意,同埋都肚餓,咪排隊去拎囉,拎咗後就搵張空枱坐低食,因為我唔想好似其他人坐喺地下食咁肉酸。
食緊嘅時候有其他人士坐過嚟搭枱,佢哋係著住反光衣嘅,佢哋同我say咗個hello,當時唔清楚佢哋喺理大做咩,唔覺得佢哋係示威人士,因為佢哋身上無任何攻擊性武器,頭上好似寫十字,我估係急救員。
之後我無理佢哋,就繼續食飯同睇手機,只見到朋友分享嘅身份,話理大有衝突,此外無特別事項。
然後就離開咗VA建築物,去咗VA平台門口食煙。本身有帶打火機,食真煙。
17嘅1930我覺得要睇嘅都睇夠,想離開,有嘗試經一開始入嚟嘅路離開,沿R、S、W、U去到Y core,落咗地下出入口,有停低(6)。
見到有警車,當時我諗住就咁離開,但係我望返左手邊,我望到Y core連住行車路嘅位置有啲黑衣人陸陸續續行緊出嚟,佢哋有著住保護裝備及手持雜物,應該係酒樽或者磚頭之類。
佢哋行緊出去康莊道嘅行車路,為數唔清楚,因為係低位望上去,然後我就決定唔喺呢個位置離開,因為我覺得我從樓梯行上去,我嗰位置會夾喺示威者同警方中間。假如佢哋有衝突發生,我有機會有危險。我當時覺得會有衝突發生。
跟住我上返樓梯行返去Y core平台上面,再行去G、F、B、C正門位置(7),行去呢個方向係因為我當時嘅認知只有3個出口,分別係Y座、北橋連去紅磡火車站同埋正門位置。
咁我就想行去正門位置先,因為嗰度同我入嚟嘅位置一樣,都有關口,我就認為冇得入自然有得出,我就慢慢向嗰嗰方向行手。
當時無用手機搵出口,因為我已經身在現場,媒體都係播衝突,所以我決定自己搵出口。唔知警方嘅佈防同呼籲,因為我手機有新聞,但我無開推送功能,同埋我睇嘅資訊多數都係喺社交媒體,例如IG同FB,無追蹤香港政府和警方嘅專頁。
就算有開推送功能,手機都唔會收到政府嘅新聞公告,因為我無跟蹤政府嘅資訊。
在(7),我見到前方所謂嘅關口就有一大堆著住保護裝備、黑衫黑牌嘅人士行去出口,當中都有人推住架手推車,上面都係一個箱裝住酒樽,應該係汽油彈,我係遠距離觀察遠過法庭門口(約30米)。
當時就無諗住喺嗰嗰出口離開,身處的地方催淚煙湧上平台,但該位置見唔到火光,亦見唔到有衝突,亦唔嘈吵。當時見唔到有警員嘅水炮車,亦沒有藍色水柱。他逗留數分鐘後已經離開,行緊去北橋嗰邊,已經見到條橋著火。之後去安全地方睇電話,認為VA 建築物是理大裡最安全的地方,所以直接前往該處。用手機睇到新聞同ig page,其中一個page 張相寫住「警方手拿實彈駐守喺理工大學外」,之後有圖片影住幾個警察每人拎住一把實彈槍。當時身處VA 建築物canteen 內,當刻感到害怕。之後喺手機youtube 睇咗7-10分鐘直播。直播地點係暢運道,影到有水炮車。片段有寫明理大實況,知道係理大出面情況,係示威者同水炮車前後行嚟行去嘅影像,與審訊時的片段類似。希望透過新聞及直播尋找一個沒有衝突的位置離開理工大學,但最後尋找不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4/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李清桂大律師
🔸D3作供中
🔸第二部分:內容有關2019年11月17日晚上2130時在理工大學內直至18日離開到科學館情況的供詞
直到當晚2130,有記者進入VA 建築物canteen 大叫 「警方呼籲,喺理大入面唔關事嘅人,依家從Y Core 嗰邊離開」。自己用電話核實該消息真偽,發現有instagram帖文講述同樣內容。這個消息沒有看見政府或警方的官方公佈。D3決定先離開VA Canteen, 跟從警方指示在Y core 離開。但前行途中已看到有煙霧向自己方向湧過來,亦有身穿示威者裝束推著類似投石機的物體往Y core 方向前進。與身邊同行的人亦聽到衝突聲及看到煙霧。D3 的判斷為Y core 不能離開,因為已經發生了衝突,謬謬然出去會成為箭靶。
因此決定返回GFBC 平台正門出口嘗試離開,覺得示威者已到Y core 進行衝突,A core 有機會離開。當走到一半時,看到有催淚煙從A core 方向湧過來,便沒有再往Acore 方向前進。當時看不到火光,只聽到旁邊人的聊天聲,聽不到任何警方呼籲或警方槍聲。呢段尋找出口的時間,並沒有戴上任何頭盔或防護面具。現場這些氣味有令自己流眼水及鼻水,亦感到剌鼻。當看到有衝突時,再返回VA canteen 的位置。但回到門口時,全身已經濕透,經嗰衣物的攤位時,有一名女子向他問「你咩事呀」D3回應受出面煙的影響造成。 女子問D3有冇衫換,D3話冇,之後女子俾咗套衫同幾支洗眼水俾D3。D3之後去咗VA 建築物內體育館內的更衣室進行洗眼同埋沖涼更衣。搞掂之後行返出運動場,瞓喺墊上面休息,聽到旁邊嘅人話警方喺2200 封鎖咗理工大學,2200 後離開人士全部會以暴動罪拘捕。之後自己喺google search 「封鎖理大」,在網上的新聞包括蘋果東網tvb確認有此消息。但看不到政府或警方的正式公佈。當刻感到愕然。自己一心進入理大望下,但自己突然被封鎖於理大內不能離開,感到害怕。
之後決定用電話繼續留意poly 嘅衝突有否平息,再搵冇警方或冇衝突嘅地方離開。之後返回canteen 再食嘢及睇直播,食完後去體育館搵位置休息,在體育館門口附近搵咗張墊坐喺上面休息。之後突然有幾個穿著反光衣人士,有啲揸住手機或拎住鏡頭影向休息人群的位置,就有人向佢地大嗌「唔好影」,同埋叫人遮住嗰樣,講話「遮咗個樣先,依家過咗10點鐘,如果仲俾人影到樣,啲直播俾人記錄低,然後警方喺直播入面認到樣,就有機會負上法律責任。」D3自己亦有回應自己不是示威者,亦不是參與這些衝突,但自己覺得警方會將所有2200 逗留在poly 內的人士控以暴動,所以決定聽從其他人的意見。用衣物遮住自己的面。當時穿著白色兔仔上衣、灰色短褲及人字拖,之後行返去canteen 位置搵拎衫嗰攤位,問嗰女仔有冇啲咩可以遮住樣唔好俾記者影到,之後嗰女仔執咗套黑色衫、黑褲、黑面巾同埋運動手袖。被告冇攞條長褲,話佢自己已經有。然後就去咗體育館及canteen 中間的洗手間更衣,之後返回體育館休息,再睇咗幾分鐘直播,手機電量約20% ,之後就休息。
D3離開屋企去理大前有口頭通知母親,淨係話出去兜嗰圈冇講地點。因為平時習慣唔需要特別交代。
2019年11月18號0700時,D3本身瞓緊覺之後俾其他人傾計聲嘈醒。聽到佢地討論緊警方攻入咗理工大學,正門著咗火。聽到消息後覺得緊張及不知所措。幾分鐘後就有一個穿著反光衣嘅記者入咗體育館門口,旁邊嘅人就問佢出面發生咩事。記者話警方冇進入理工大學,只係喺外圍拘捕咗人,正門嘅火警係由示威者自己造成。D3打開手機instagram睇新聞,見到警方話冇攻入理工大學。
約0730時,D3上返平台離開VA 建築物。平台當時約有10多名穿著白色衣著及反光衣人士。過了一陣,再有一反光衣人士話正門嘅衝突已經平息,叫唔關事嘅人向正門方向離開。D3 當時穿著黑衫黑褲,並有穿著黑色手袖及黑色面巾,同行人士亦有數名身穿黑衫黑褲。自己沒想過要換衫,因為覺得已經過了警方所指的2200期限,所有逗留理工大學的人士皆會以暴動罪被警方拘捕。而且身邊唔知有冇記者進行直播,為咗保障自己所以繼續遮蓋面貌。之後再有一大群反光衣及身穿黑衫黑褲連保護裝備人士加入同行。行走途中,有人向D3說「你咁著出去會有危險架喎」。於是D3決定去攞一啲保護性裝備去保護自己。D3攞咗一個頭盔、一個眼罩、一個防毒面罩及一對不相稱的手套。D3嘗試佩戴這些裝備,因為第一次所以花上不少時間。當戴上防毒面罩時發現一邊的帶斷了,扣不上,於是用黑色面巾包實。換完裝備後行返去白衫人士,他們行去A core 的緊急逃生門。
約0800時,有一個人打開門,D3跟隨隊伍一同離開並到達地面。因為D3穿著Converse 平底鞋,所以感受到出到地下好跣,D3 認為地下有水積/水氹。D3在17號並沒有到過任何有藍色水劑的地方,亦沒有被藍色水濟噴中。
控方新聞片段拍攝到D3離開理工大學後到達地面,但並沒有拍攝到D3從離開途中經過的地方D3。控方片段有拍攝到D3 到達地面後跑走,D3解釋因為看到暢運道及科學館道沒有警方的防線,希望以最快的速度離開現場。D3離開時並沒有手持任何東西,只有孭住背囊。D3 一直去到轉彎位也沒有看到警方防線,但突然有催淚彈射向自己並遮擋了視線。跑的時候身邊有不少人,D3與他們並不相識,亦看不見有人向警方作出攻擊或投擲汽油彈的行為。當看到催淚彈時,D3向後望發現一群人堆在一起,亦聽到左邊4-5米後有玻璃樽爆開及火光的聲音。D3看不到正前方有沒有示威者於警方進行衝突。D3聽到催淚彈的聲音時已經想離開,因為配戴的防毒面罩是損壞的,感到辛苦。D3 和旁邊的人並沒有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物品,他們用了約10秒後便進入科學館停車場範圍。D3跑到牆面咳,同時亦有催淚彈在身旁爆開。D3希望到室內空間休息,身旁有人叫自己先進入科學館內。打開科學館後面的並不是D3本人。D3確認控方依賴的閉路電視及影片中看到的是自己。D3到達電梯大堂換衣服的原因是覺得沒有需要再使用這些物品,當時已經身處室內空間,不會受到催淚彈或汽油彈的傷害。現場亦沒有任何記者的人士,認為不用在遮蓋自己的面貌。D3 確認有把黑色衫、黑褲、黑面巾、運動手袖、頭盔及防毒面罩放進由保安給予他們的黑色垃圾膠袋。之後D3 希望尋找地方坐下看電話觀察出面的情況,但電話冇電,於是坐一陣就俾警方拘捕了。
D3確認以下證物屬於自己:
藍色背囊(自己孭住入理工大
灰色Tshirt 酒紅色Tshirt 黑色襪 (穿著進入理工大學)
白色T shirt 灰色短褲 白色拖鞋(理工內衣物攤位女仔俾D3的)
華為手提電話 2張sim 卡
2張八達通卡 (平常會使用的)
1張長者八達通卡(屬於嫲嫲的,平常會推著輪椅與嫲嫲出入,會幫忙保管)
黃色打火機(點煙用,並沒有用於點燃任何汽油彈)
3支生理鹽水 (理工內衣物攤位女仔俾D3的)
白色Converse 鞋(鞋上有藍色水劑,但不知從何而來
灰色內褲 (穿著進入理工大學)
6隻隱形眼鏡(日常使用)
1粒橡皮擦(日常使用)
4包紙巾(日常使用)
D3確認以下事項:
-沒有任何一刻想參加暴動
-沒有意圖去支持參與暴力和示威嘅人士
-沒有想過去理大做支援工作支持參與暴動嘅人士
🔸辯方主問已完結
[13:00 休庭,14:30控方將開始盤問]
#林芷瑩大律師 於休庭前突然向法庭表示自己正在發燒!
感謝報料❤️🔥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4/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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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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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作供中
🔸第二部分:內容有關2019年11月17日晚上2130時在理工大學內直至18日離開到科學館情況的供詞
直到當晚2130,有記者進入VA 建築物canteen 大叫 「警方呼籲,喺理大入面唔關事嘅人,依家從Y Core 嗰邊離開」。自己用電話核實該消息真偽,發現有instagram帖文講述同樣內容。這個消息沒有看見政府或警方的官方公佈。D3決定先離開VA Canteen, 跟從警方指示在Y core 離開。但前行途中已看到有煙霧向自己方向湧過來,亦有身穿示威者裝束推著類似投石機的物體往Y core 方向前進。與身邊同行的人亦聽到衝突聲及看到煙霧。D3 的判斷為Y core 不能離開,因為已經發生了衝突,謬謬然出去會成為箭靶。
因此決定返回GFBC 平台正門出口嘗試離開,覺得示威者已到Y core 進行衝突,A core 有機會離開。當走到一半時,看到有催淚煙從A core 方向湧過來,便沒有再往Acore 方向前進。當時看不到火光,只聽到旁邊人的聊天聲,聽不到任何警方呼籲或警方槍聲。呢段尋找出口的時間,並沒有戴上任何頭盔或防護面具。現場這些氣味有令自己流眼水及鼻水,亦感到剌鼻。當看到有衝突時,再返回VA canteen 的位置。但回到門口時,全身已經濕透,經嗰衣物的攤位時,有一名女子向他問「你咩事呀」D3回應受出面煙的影響造成。 女子問D3有冇衫換,D3話冇,之後女子俾咗套衫同幾支洗眼水俾D3。D3之後去咗VA 建築物內體育館內的更衣室進行洗眼同埋沖涼更衣。搞掂之後行返出運動場,瞓喺墊上面休息,聽到旁邊嘅人話警方喺2200 封鎖咗理工大學,2200 後離開人士全部會以暴動罪拘捕。之後自己喺google search 「封鎖理大」,在網上的新聞包括蘋果東網tvb確認有此消息。但看不到政府或警方的正式公佈。當刻感到愕然。自己一心進入理大望下,但自己突然被封鎖於理大內不能離開,感到害怕。
之後決定用電話繼續留意poly 嘅衝突有否平息,再搵冇警方或冇衝突嘅地方離開。之後返回canteen 再食嘢及睇直播,食完後去體育館搵位置休息,在體育館門口附近搵咗張墊坐喺上面休息。之後突然有幾個穿著反光衣人士,有啲揸住手機或拎住鏡頭影向休息人群的位置,就有人向佢地大嗌「唔好影」,同埋叫人遮住嗰樣,講話「遮咗個樣先,依家過咗10點鐘,如果仲俾人影到樣,啲直播俾人記錄低,然後警方喺直播入面認到樣,就有機會負上法律責任。」D3自己亦有回應自己不是示威者,亦不是參與這些衝突,但自己覺得警方會將所有2200 逗留在poly 內的人士控以暴動,所以決定聽從其他人的意見。用衣物遮住自己的面。當時穿著白色兔仔上衣、灰色短褲及人字拖,之後行返去canteen 位置搵拎衫嗰攤位,問嗰女仔有冇啲咩可以遮住樣唔好俾記者影到,之後嗰女仔執咗套黑色衫、黑褲、黑面巾同埋運動手袖。被告冇攞條長褲,話佢自己已經有。然後就去咗體育館及canteen 中間的洗手間更衣,之後返回體育館休息,再睇咗幾分鐘直播,手機電量約20% ,之後就休息。
D3離開屋企去理大前有口頭通知母親,淨係話出去兜嗰圈冇講地點。因為平時習慣唔需要特別交代。
2019年11月18號0700時,D3本身瞓緊覺之後俾其他人傾計聲嘈醒。聽到佢地討論緊警方攻入咗理工大學,正門著咗火。聽到消息後覺得緊張及不知所措。幾分鐘後就有一個穿著反光衣嘅記者入咗體育館門口,旁邊嘅人就問佢出面發生咩事。記者話警方冇進入理工大學,只係喺外圍拘捕咗人,正門嘅火警係由示威者自己造成。D3打開手機instagram睇新聞,見到警方話冇攻入理工大學。
約0730時,D3上返平台離開VA 建築物。平台當時約有10多名穿著白色衣著及反光衣人士。過了一陣,再有一反光衣人士話正門嘅衝突已經平息,叫唔關事嘅人向正門方向離開。D3 當時穿著黑衫黑褲,並有穿著黑色手袖及黑色面巾,同行人士亦有數名身穿黑衫黑褲。自己沒想過要換衫,因為覺得已經過了警方所指的2200期限,所有逗留理工大學的人士皆會以暴動罪被警方拘捕。而且身邊唔知有冇記者進行直播,為咗保障自己所以繼續遮蓋面貌。之後再有一大群反光衣及身穿黑衫黑褲連保護裝備人士加入同行。行走途中,有人向D3說「你咁著出去會有危險架喎」。於是D3決定去攞一啲保護性裝備去保護自己。D3攞咗一個頭盔、一個眼罩、一個防毒面罩及一對不相稱的手套。D3嘗試佩戴這些裝備,因為第一次所以花上不少時間。當戴上防毒面罩時發現一邊的帶斷了,扣不上,於是用黑色面巾包實。換完裝備後行返去白衫人士,他們行去A core 的緊急逃生門。
約0800時,有一個人打開門,D3跟隨隊伍一同離開並到達地面。因為D3穿著Converse 平底鞋,所以感受到出到地下好跣,D3 認為地下有水積/水氹。D3在17號並沒有到過任何有藍色水劑的地方,亦沒有被藍色水濟噴中。
控方新聞片段拍攝到D3離開理工大學後到達地面,但並沒有拍攝到D3從離開途中經過的地方D3。控方片段有拍攝到D3 到達地面後跑走,D3解釋因為看到暢運道及科學館道沒有警方的防線,希望以最快的速度離開現場。D3離開時並沒有手持任何東西,只有孭住背囊。D3 一直去到轉彎位也沒有看到警方防線,但突然有催淚彈射向自己並遮擋了視線。跑的時候身邊有不少人,D3與他們並不相識,亦看不見有人向警方作出攻擊或投擲汽油彈的行為。當看到催淚彈時,D3向後望發現一群人堆在一起,亦聽到左邊4-5米後有玻璃樽爆開及火光的聲音。D3看不到正前方有沒有示威者於警方進行衝突。D3聽到催淚彈的聲音時已經想離開,因為配戴的防毒面罩是損壞的,感到辛苦。D3 和旁邊的人並沒有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物品,他們用了約10秒後便進入科學館停車場範圍。D3跑到牆面咳,同時亦有催淚彈在身旁爆開。D3希望到室內空間休息,身旁有人叫自己先進入科學館內。打開科學館後面的並不是D3本人。D3確認控方依賴的閉路電視及影片中看到的是自己。D3到達電梯大堂換衣服的原因是覺得沒有需要再使用這些物品,當時已經身處室內空間,不會受到催淚彈或汽油彈的傷害。現場亦沒有任何記者的人士,認為不用在遮蓋自己的面貌。D3 確認有把黑色衫、黑褲、黑面巾、運動手袖、頭盔及防毒面罩放進由保安給予他們的黑色垃圾膠袋。之後D3 希望尋找地方坐下看電話觀察出面的情況,但電話冇電,於是坐一陣就俾警方拘捕了。
D3確認以下證物屬於自己:
藍色背囊(自己孭住入理工大
灰色Tshirt 酒紅色Tshirt 黑色襪 (穿著進入理工大學)
白色T shirt 灰色短褲 白色拖鞋(理工內衣物攤位女仔俾D3的)
華為手提電話 2張sim 卡
2張八達通卡 (平常會使用的)
1張長者八達通卡(屬於嫲嫲的,平常會推著輪椅與嫲嫲出入,會幫忙保管)
黃色打火機(點煙用,並沒有用於點燃任何汽油彈)
3支生理鹽水 (理工內衣物攤位女仔俾D3的)
白色Converse 鞋(鞋上有藍色水劑,但不知從何而來
灰色內褲 (穿著進入理工大學)
6隻隱形眼鏡(日常使用)
1粒橡皮擦(日常使用)
4包紙巾(日常使用)
D3確認以下事項:
-沒有任何一刻想參加暴動
-沒有意圖去支持參與暴力和示威嘅人士
-沒有想過去理大做支援工作支持參與暴動嘅人士
🔸辯方主問已完結
[13:00 休庭,14:30控方將開始盤問]
#林芷瑩大律師 於休庭前突然向法庭表示自己正在發燒!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4/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0]
D2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D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
——————————
繼續由證人列表上的PW7作供,由D3大律師盤問
引述昨日播出的金馬倫道廣場的閉路電視片段V13-1,見到有警員在金馬倫道跑向漆咸道,PW7 確認係自己,當晚無轉入途經的後巷,唔知有無其他警員輔入去,睇片段的截圖,確認當時金馬倫道有途人。
D5律師盤問
PW7有一段時間企在漆咸道與加連威老道的交界路口,見到有人在加連威老道近加拿分道,由單數橫過去雙數方向,辯方指出距離約300米,法庭指示下確認為約280米,PW7 觀察咗2~3秒,之前無見過該批人,靠衣著估係示威者。
D11律師盤問
PW7當時無留意個別人士,只係作整體觀察。
其他被告的律師無作盤問,控覆問
PW7在地圖P438上指,該批人士係在約21A~33跑過馬路。
控方以65B形式呈上PW6 警員9681 的證供,PW6在厚福街檢取咗三支玻璃樽,各用索帶綁上一罐卡式石油氣罐,分別為證物P315, P373 & P374,證供呈堂為P456。
傳召PW8 警司 呂施浩(音)
在2019年11月19日01:50在漆咸道南駐守警方防線,以便裝當值,穿著警察戰術背心,有出示委任證在胸前,03:20 從通信機知道有人在天文台道定汽油彈,於是前往查看,講述由漆咸道轉入金馬倫道,轉入加拿分道,再向厚福街前行,見唔到有示威人士向警員掟疑似汽油彈,於是拔槍警告,少部份人走入厚福街,因厚福街內有人定汽油彈,觀察幾分鐘之後才進入,見到有人進入一座唐樓,門牌7-7A,隨軍裝警員上樓,見到梯間有好多雜物包括口罩和豬嘴,有人在不同樓層被控制,指示軍裝警員檢取證和作出拘捕。
控方播出兩段閉路電視片段,引證PW8所的口供。
辯方盤問
D3 & D13律師盤問,指出在第二段片中PW8和D13傾談,無作出拘捕。
PW8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14:30 再訊
=========
直播員按:法官叫律師提醒D3,已經休息咗一段時間,要關心自己的案件,可以用紙筆抄寫重點。手足提起精神,加油呀!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4/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0]
D2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D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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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由證人列表上的PW7作供,由D3大律師盤問
引述昨日播出的金馬倫道廣場的閉路電視片段V13-1,見到有警員在金馬倫道跑向漆咸道,PW7 確認係自己,當晚無轉入途經的後巷,唔知有無其他警員輔入去,睇片段的截圖,確認當時金馬倫道有途人。
D5律師盤問
PW7有一段時間企在漆咸道與加連威老道的交界路口,見到有人在加連威老道近加拿分道,由單數橫過去雙數方向,辯方指出距離約300米,法庭指示下確認為約280米,PW7 觀察咗2~3秒,之前無見過該批人,靠衣著估係示威者。
D11律師盤問
PW7當時無留意個別人士,只係作整體觀察。
其他被告的律師無作盤問,控覆問
PW7在地圖P438上指,該批人士係在約21A~33跑過馬路。
控方以65B形式呈上PW6 警員9681 的證供,PW6在厚福街檢取咗三支玻璃樽,各用索帶綁上一罐卡式石油氣罐,分別為證物P315, P373 & P374,證供呈堂為P456。
傳召PW8 警司 呂施浩(音)
在2019年11月19日01:50在漆咸道南駐守警方防線,以便裝當值,穿著警察戰術背心,有出示委任證在胸前,03:20 從通信機知道有人在天文台道定汽油彈,於是前往查看,講述由漆咸道轉入金馬倫道,轉入加拿分道,再向厚福街前行,見唔到有示威人士向警員掟疑似汽油彈,於是拔槍警告,少部份人走入厚福街,因厚福街內有人定汽油彈,觀察幾分鐘之後才進入,見到有人進入一座唐樓,門牌7-7A,隨軍裝警員上樓,見到梯間有好多雜物包括口罩和豬嘴,有人在不同樓層被控制,指示軍裝警員檢取證和作出拘捕。
控方播出兩段閉路電視片段,引證PW8所的口供。
辯方盤問
D3 & D13律師盤問,指出在第二段片中PW8和D13傾談,無作出拘捕。
PW8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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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法官叫律師提醒D3,已經休息咗一段時間,要關心自己的案件,可以用紙筆抄寫重點。手足提起精神,加油呀!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8/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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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繼續由控方盤問。
庭上播放另一段碧街、彌敦道交界口之閉路電視片段,時段為當晚2300-2327。法官特別提醒辯方律師留意,片段涉及D7與D17案情。D7代表解釋日前已有片段截圖;法官澄清片段不涉及D7。
D17稱未能在片段中找到自己。法官表示,若然D17覺得片段太快,可以慢鏡播放,隨後則問:「會唔會係你唔係行呢條路?」控方亦指出,片段中見不到D17,唯一原因是他根本沒有行過這條路;對於D17表示不同意。
控:你隻狗唔係想養一生一世㗎咩?點解會選擇轉養?
控方指D17為人做事個性衝動、不顧後果。辯方反對控方建基養狗行為以確立D17人格的提問。法官回應:「講性格咋喎。Anyway, I am allowing this question.」
D17供稱,自己成長背景充滿動盪,故自比為懂隨機應變的人,不同意自己性格如控方所描述。他解釋,當初收養該狗隻是因為狗隻遭其原主人棄養;原主人與D17為小學同學,D17可憐狗隻面臨流浪,故此選擇領養牠。除照料牠日常外,期間他亦有不斷替其尋找合適的新主人,而臨近2019年尾,D17因無能力飼養狗隻,有向外尋找新主人。(法官:我希望你最後唔係遺棄隻狗啦。D17指最後成功找到新主人,法官安心點頭。)
控方就狗隻年紀提問,辯方反對,稱提問無太大關聯性。法官同意,稱「我由細到大都養狗」,並當場向控方指教關於狗隻牌照、飼養程序等。控方撤回該提問。
就碧街單位租約期滿前的大半個月曾經搬過床至何文田住所,D17指何文田住所的床有木蚤,故以碧街單位之舊床更換,讓自己可在何文田作寢睡,另買一張新床放於碧街單位,讓住在碧街的狗隻可有更多空間活動、休憩。(控方欲就狗隻轉養後情況再作提問,被法官質疑與本案關連,及後撤回提問。)
D17被捕時背包中的護目鏡是從新填地街的五金鋪購買,用作於何文田單位裝修。D17行山通常是行夜山,路線為油麻地搭地鐵到東涌站,再搭巴士直達鳳凰山山腳。(法官表示不明白控方大部分提問之動機,控方未有解釋。)
案發前一天,即11月17晚,D17與一對夫妻友人及另一友人行夜山。夫妻友人曾因D17行夜山時衣著相對單薄、簡單和缺乏行山杖,向他借出黑色頸箍巾;D17被捕時背囊中的衫褲為行山裝束,包括夫妻友人借出的頸箍巾。控方直指D17的行山習慣為謊話,因為他不應在當天衣衫單薄致友人借出衣裝,又質疑他「行一次山就會對腳嘅線條咁好?」
控方播方D17於街頭被捕片段及警署中的照片。控方問D17為何怕凍仍著短褲,D17指腳不怕凍,Core(核心肌群)在上身,故上身暖則全身不凍。(法官指控方與D17的對答不著邊際,擔憂只用作盤問D17也不知要花多少時日。)控方問頸箍證物質地薄,何以保暖,D17指平時及被捕日著樽領、高領衣服,現場穿上該件衣服。法官不同意該為高領上衣。
控方展示D17被捕後物件放在警署地上的證物照片(當中除衣物外,有三個頸箍,兩個尚在膠袋包裝未開封,一個沒有包裝)。控方根據照片上的十數件物件逐一問D17。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8/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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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繼續由控方盤問。
庭上播放另一段碧街、彌敦道交界口之閉路電視片段,時段為當晚2300-2327。法官特別提醒辯方律師留意,片段涉及D7與D17案情。D7代表解釋日前已有片段截圖;法官澄清片段不涉及D7。
D17稱未能在片段中找到自己。法官表示,若然D17覺得片段太快,可以慢鏡播放,隨後則問:「會唔會係你唔係行呢條路?」控方亦指出,片段中見不到D17,唯一原因是他根本沒有行過這條路;對於D17表示不同意。
控:你隻狗唔係想養一生一世㗎咩?點解會選擇轉養?
控方指D17為人做事個性衝動、不顧後果。辯方反對控方建基養狗行為以確立D17人格的提問。法官回應:「講性格咋喎。Anyway, I am allowing this question.」
D17供稱,自己成長背景充滿動盪,故自比為懂隨機應變的人,不同意自己性格如控方所描述。他解釋,當初收養該狗隻是因為狗隻遭其原主人棄養;原主人與D17為小學同學,D17可憐狗隻面臨流浪,故此選擇領養牠。除照料牠日常外,期間他亦有不斷替其尋找合適的新主人,而臨近2019年尾,D17因無能力飼養狗隻,有向外尋找新主人。(法官:我希望你最後唔係遺棄隻狗啦。D17指最後成功找到新主人,法官安心點頭。)
控方就狗隻年紀提問,辯方反對,稱提問無太大關聯性。法官同意,稱「我由細到大都養狗」,並當場向控方指教關於狗隻牌照、飼養程序等。控方撤回該提問。
就碧街單位租約期滿前的大半個月曾經搬過床至何文田住所,D17指何文田住所的床有木蚤,故以碧街單位之舊床更換,讓自己可在何文田作寢睡,另買一張新床放於碧街單位,讓住在碧街的狗隻可有更多空間活動、休憩。(控方欲就狗隻轉養後情況再作提問,被法官質疑與本案關連,及後撤回提問。)
D17被捕時背包中的護目鏡是從新填地街的五金鋪購買,用作於何文田單位裝修。D17行山通常是行夜山,路線為油麻地搭地鐵到東涌站,再搭巴士直達鳳凰山山腳。(法官表示不明白控方大部分提問之動機,控方未有解釋。)
案發前一天,即11月17晚,D17與一對夫妻友人及另一友人行夜山。夫妻友人曾因D17行夜山時衣著相對單薄、簡單和缺乏行山杖,向他借出黑色頸箍巾;D17被捕時背囊中的衫褲為行山裝束,包括夫妻友人借出的頸箍巾。控方直指D17的行山習慣為謊話,因為他不應在當天衣衫單薄致友人借出衣裝,又質疑他「行一次山就會對腳嘅線條咁好?」
控方播方D17於街頭被捕片段及警署中的照片。控方問D17為何怕凍仍著短褲,D17指腳不怕凍,Core(核心肌群)在上身,故上身暖則全身不凍。(法官指控方與D17的對答不著邊際,擔憂只用作盤問D17也不知要花多少時日。)控方問頸箍證物質地薄,何以保暖,D17指平時及被捕日著樽領、高領衣服,現場穿上該件衣服。法官不同意該為高領上衣。
控方展示D17被捕後物件放在警署地上的證物照片(當中除衣物外,有三個頸箍,兩個尚在膠袋包裝未開封,一個沒有包裝)。控方根據照片上的十數件物件逐一問D17。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