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5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4]
[2022.07.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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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8/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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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2/40]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29)🛑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張(32)🛑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
👤葉(20) #提訊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7/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1/5]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10: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2/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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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李,黃(17-36)🛑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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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答辯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李(38)🛑已還押15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煽惑他人導致公眾地方遭受阻礙)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林(28) 🛑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20220228鑽石山 11項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續審 [10/5]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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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何俊仁(69)🛑已還押逾1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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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曹,區,梁,梁(21-26) #答辯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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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4]
[2022.07.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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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8/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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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2/40]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29)🛑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張(32)🛑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
👤葉(20) #提訊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7/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1/5]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10: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2/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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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李,黃(17-36)🛑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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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答辯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李(38)🛑已還押15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煽惑他人導致公眾地方遭受阻礙)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林(28) 🛑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20220228鑽石山 11項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續審 [10/5]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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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何俊仁(69)🛑已還押逾1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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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曹,區,梁,梁(21-26) #答辯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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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11旺角 #答辯
D1:黎(36)
D2:林(35)
D3:羅(25)
控罪1: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8(1)及(3)條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花園街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一塊布和一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D1 & D3 現在由同一位當值律師做代表,申請將案件押後6個星期,因為D1 & D3的抗辯指示有衝突,當值律師服務需要時間另作安排。
控方不反對押後,和不反對D1 & D2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6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三人獲繼續保釋。
#莫子聰裁判官
#1111旺角 #答辯
D1:黎(36)
D2:林(35)
D3:羅(25)
控罪1: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8(1)及(3)條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花園街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一塊布和一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D1 & D3 現在由同一位當值律師做代表,申請將案件押後6個星期,因為D1 & D3的抗辯指示有衝突,當值律師服務需要時間另作安排。
控方不反對押後,和不反對D1 & D2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6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三人獲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李(29) #0929金鐘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警員6117。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和控罪5。
案情簡要:
網民在網上組織929反極權遊行,路線由崇光百貨至政府總部,而這遊行並沒有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
在2019年9月29日,有超過20000名的示威者在當天13:00至14:00時如常參與遊行,警方警告無效,故人群繼續沿軒尼詩道往政府總部的方向行走。在約15:45時,有200至300名示威者開始在政府總部外的夏慤道設置傘陣、用雪糕筒等物堵路阻礙交通、與警方對峙、和向警方投擲硬物、磚頭和汽油彈等物。
在同一時間,另有200至300名示威者在金鐘道統一中心外聚集。其後兩批共約500名示威者聚集在添華道,他們在不同位置向政府總部投擲汽油彈(當中有些汽油彈擊中水馬導致起火)、硬物及磚頭等物件、用巨型橡筋作金屬彈珠投射器投射物品、在政府總部附近的天橋底縱火、將液體倒落火種上、和使用雷射筆向警員照射雷射光等。而警方一度發射催淚彈及用水炮車驅散示威者但不果,其後警方再嘗試驅散和拘捕示威者。
再其後,也有約100至200名示威者在金鐘道集結。他們曾築起傘陣,使用木板等雜物組成路障堵路、向警員投擲硬物、磚頭和汽油彈、和照射雷射光束。而在後來警員數次嘗試用催淚煙驅散和拘捕示威者期間(期間示威者亦有多次後退),警員6117看到並嘗試制服被告,但被告嘗試甩開警員6117,並使用右手拿磚打後者的頭部4下,致有佩戴頭盔的後者的頭部感輕微頭暈。最後,被告被包括警員6117的警員們制服。
在案發當時,被告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和黑色長褲,亦有佩戴手套和面罩。被告其後亦被搜出有49條索帶、望遠鏡、鐵枝和白色T-Shirt等物品。
上述情節均可在不同媒體片段、GoPro片段和閉路電視中清楚顯示。此外,片段亦可以顯示有示威者破壞金鐘港鐵站出口和金鐘(東)巴士總站。
求情:
主控官確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並向法庭呈上共5宗案例。
辯方大律師指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而有關案例上,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與處理這案例(與本案有相同背景)的法官一樣,就著被告的正面品格作進一步酌情減刑,但同意這案例並沒有約束力。
================
14:30判刑。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李(29) #0929金鐘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警員6117。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和控罪5。
案情簡要:
網民在網上組織929反極權遊行,路線由崇光百貨至政府總部,而這遊行並沒有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
在2019年9月29日,有超過20000名的示威者在當天13:00至14:00時如常參與遊行,警方警告無效,故人群繼續沿軒尼詩道往政府總部的方向行走。在約15:45時,有200至300名示威者開始在政府總部外的夏慤道設置傘陣、用雪糕筒等物堵路阻礙交通、與警方對峙、和向警方投擲硬物、磚頭和汽油彈等物。
在同一時間,另有200至300名示威者在金鐘道統一中心外聚集。其後兩批共約500名示威者聚集在添華道,他們在不同位置向政府總部投擲汽油彈(當中有些汽油彈擊中水馬導致起火)、硬物及磚頭等物件、用巨型橡筋作金屬彈珠投射器投射物品、在政府總部附近的天橋底縱火、將液體倒落火種上、和使用雷射筆向警員照射雷射光等。而警方一度發射催淚彈及用水炮車驅散示威者但不果,其後警方再嘗試驅散和拘捕示威者。
再其後,也有約100至200名示威者在金鐘道集結。他們曾築起傘陣,使用木板等雜物組成路障堵路、向警員投擲硬物、磚頭和汽油彈、和照射雷射光束。而在後來警員數次嘗試用催淚煙驅散和拘捕示威者期間(期間示威者亦有多次後退),警員6117看到並嘗試制服被告,但被告嘗試甩開警員6117,並使用右手拿磚打後者的頭部4下,致有佩戴頭盔的後者的頭部感輕微頭暈。最後,被告被包括警員6117的警員們制服。
在案發當時,被告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和黑色長褲,亦有佩戴手套和面罩。被告其後亦被搜出有49條索帶、望遠鏡、鐵枝和白色T-Shirt等物品。
上述情節均可在不同媒體片段、GoPro片段和閉路電視中清楚顯示。此外,片段亦可以顯示有示威者破壞金鐘港鐵站出口和金鐘(東)巴士總站。
求情:
主控官確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並向法庭呈上共5宗案例。
辯方大律師指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而有關案例上,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與處理這案例(與本案有相同背景)的法官一樣,就著被告的正面品格作進一步酌情減刑,但同意這案例並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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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判刑。
【07月0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按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按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網上言論 #判刑
李 (38) 🛑已還押15日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控於2021年11月15日與2021年11月18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煽惑他人參與將於2021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舉行的未經批准集結。
(2)煽惑他人導致公眾地方遭受阻礙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4(28)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控於2021年11月15日與2021年11月20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煽惑他人參與將於2021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的道路上慢駛以導致香港島的車道遭受阻礙。
案件背景和被告認罪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06
———————————————
被告在首次提堂時在另一位裁判官席前認罪,當值律師不反對今日改由莫子聰裁判官作判刑。已經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被告明白內容,被告因為太太有病,對藥物有懷疑,不滿政府嘅政策方針,在11月18日集會前兩日,TG群組內嘅人開始離開,被告亦叫停咗集會,無人響應,亦唔知道有幾多人會響應,被告不是政治領袖,集會無針對警方,呼籲無暴力,被告係真心後悔,明白會被判處監禁,希望法庭考慮較低量刑起點,同埋兩件事件係一至嘅。
判刑理由:
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市民有集會自由,但在公眾安寧和保障衛生情況之下,有權限制行使,減少交通意外,被告反對政府嘅措施,煽惑他人唔用安心出行,增加疫情嘅風險,亦提議逃避警方追蹤嘅方法,包括使用散銀搭公共交通,可見被告係有計劃,慢駛阻塞交通,響號會影響司機煩躁,增加意外風險,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
集會最終無人參與,唔知TG群組影響力有幾大,都不構成減刑因素,被告任職通訊行業,理應考慮到通訊媒體的影響力,被告太太的病情亦不構成減刑因素。
控罪一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六個月監禁;控罪二最高刑罰係三個月,以九個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六個星期監禁,因為係同一事件,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六個月。
直播員按:被告太太有到庭支持,散庭後旁聽人士皆上前安慰。
#莫子聰裁判官
#網上言論 #判刑
李 (38) 🛑已還押15日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控於2021年11月15日與2021年11月18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煽惑他人參與將於2021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舉行的未經批准集結。
(2)煽惑他人導致公眾地方遭受阻礙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4(28)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控於2021年11月15日與2021年11月20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煽惑他人參與將於2021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的道路上慢駛以導致香港島的車道遭受阻礙。
案件背景和被告認罪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06
———————————————
被告在首次提堂時在另一位裁判官席前認罪,當值律師不反對今日改由莫子聰裁判官作判刑。已經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被告明白內容,被告因為太太有病,對藥物有懷疑,不滿政府嘅政策方針,在11月18日集會前兩日,TG群組內嘅人開始離開,被告亦叫停咗集會,無人響應,亦唔知道有幾多人會響應,被告不是政治領袖,集會無針對警方,呼籲無暴力,被告係真心後悔,明白會被判處監禁,希望法庭考慮較低量刑起點,同埋兩件事件係一至嘅。
判刑理由:
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市民有集會自由,但在公眾安寧和保障衛生情況之下,有權限制行使,減少交通意外,被告反對政府嘅措施,煽惑他人唔用安心出行,增加疫情嘅風險,亦提議逃避警方追蹤嘅方法,包括使用散銀搭公共交通,可見被告係有計劃,慢駛阻塞交通,響號會影響司機煩躁,增加意外風險,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
集會最終無人參與,唔知TG群組影響力有幾大,都不構成減刑因素,被告任職通訊行業,理應考慮到通訊媒體的影響力,被告太太的病情亦不構成減刑因素。
控罪一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六個月監禁;控罪二最高刑罰係三個月,以九個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六個星期監禁,因為係同一事件,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六個月。
直播員按:被告太太有到庭支持,散庭後旁聽人士皆上前安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6/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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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前審訊內容從缺,需要報料】
- D15 DW2林先生作供完畢
(內容後補)
-下午1430續
D17會作供,有一名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下午審訊需要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6/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11:00前審訊內容從缺,需要報料】
- D15 DW2林先生作供完畢
(內容後補)
-下午1430續
D17會作供,有一名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下午審訊需要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答辯
D1:曹(21)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因為D1的法律代表剛接手,有大量文件和30多小時的影片要睇,希望申請押後六個星期,D3有同樣申請,D2 & D4 不反對押後,控方中立。
四名被告都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為每星期一次,控方中立,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9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答辯
D1:曹(21)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因為D1的法律代表剛接手,有大量文件和30多小時的影片要睇,希望申請押後六個星期,D3有同樣申請,D2 & D4 不反對押後,控方中立。
四名被告都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為每星期一次,控方中立,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9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10629藍田
張(32)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至某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____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9日 14:30 再提訊,以給予法律意見,下次能夠作出答辯,控方沒有反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看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10629藍田
張(32)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至某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____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9日 14:30 再提訊,以給予法律意見,下次能夠作出答辯,控方沒有反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提訊
葉(2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____
辯方申請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14:30再提訊,因為較早前才收到控方提供的文件,須時索取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提訊
葉(2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____
辯方申請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14:30再提訊,因為較早前才收到控方提供的文件,須時索取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李(29) #0929金鐘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警員6117。#襲警
================
本案判刑:
引言:
被告承認控罪1和控罪5。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65
判刑理由:
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已經在一系列案件列出針對暴動、襲警和危害公眾秩序的案件的量刑原則。
被告帶備手套、膠紙、膠架、索帶、鐵枝和望遠鏡等物品,這些工具是可以協助建設路障或觀察形勢;被告身穿黑色衣著及佩戴面罩,這明顯是為了掩飾身份;暴動是發生在附近有高級寫字樓和商業中心的範圍,這會影響香港的聲譽;示威者投擲磚塊和汽油彈會使環境損毀和帶來人身威脅;示威者使用木板設置路障以堵路阻礙交通;在不同時間下有 100至500人集結,且無視警方的警告。法庭認為就控罪1可予以5年監禁,但考慮到量刑一致性,予以4年9個月監禁。
被告用磚頭打警員頭部4下,行為兇殘狠毒,幸好警員沒有嚴重受傷。法庭就控罪5予以1年監禁。
即使被告是沒有案底的人,他人亦認為被告是孝順、有禮、熱心、勤奮上進、和愛動物的人,這不是構成可進一步扣減刑期的因素,被告第一時間認罪已是最大求情理由。
為反映案件嚴重性,法庭會下令兩罪刑期部分同期執行。基於以上,監禁3年6個月是被告被判處的總刑期。
判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5699&currpage=T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李(29) #0929金鐘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警員6117。#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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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引言:
被告承認控罪1和控罪5。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65
判刑理由:
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已經在一系列案件列出針對暴動、襲警和危害公眾秩序的案件的量刑原則。
被告帶備手套、膠紙、膠架、索帶、鐵枝和望遠鏡等物品,這些工具是可以協助建設路障或觀察形勢;被告身穿黑色衣著及佩戴面罩,這明顯是為了掩飾身份;暴動是發生在附近有高級寫字樓和商業中心的範圍,這會影響香港的聲譽;示威者投擲磚塊和汽油彈會使環境損毀和帶來人身威脅;示威者使用木板設置路障以堵路阻礙交通;在不同時間下有 100至500人集結,且無視警方的警告。法庭認為就控罪1可予以5年監禁,但考慮到量刑一致性,予以4年9個月監禁。
被告用磚頭打警員頭部4下,行為兇殘狠毒,幸好警員沒有嚴重受傷。法庭就控罪5予以1年監禁。
即使被告是沒有案底的人,他人亦認為被告是孝順、有禮、熱心、勤奮上進、和愛動物的人,這不是構成可進一步扣減刑期的因素,被告第一時間認罪已是最大求情理由。
為反映案件嚴重性,法庭會下令兩罪刑期部分同期執行。基於以上,監禁3年6個月是被告被判處的總刑期。
判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5699&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D1 陳 (35)🛑已還押逾1個月
D2 李 (17)🛑已還押逾1個月
D3 黃 (36)🛑已還押逾1個月
D2曾被判入更生中心,於監管令期間干犯此案
控罪詳情:
D1、2、3被控於2022年4月8日與2022年5月7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內,在香港意圖使其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即“Telegram”的使用者,非法及惡意傷害其他人。
—————————————————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D1,3沒保釋申請,D2保釋申請被拒
押後至2022年8月30日1430東區法院再訊,繼續還押‼️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D1 陳 (35)🛑已還押逾1個月
D2 李 (17)🛑已還押逾1個月
D3 黃 (36)🛑已還押逾1個月
D2曾被判入更生中心,於監管令期間干犯此案
控罪詳情:
D1、2、3被控於2022年4月8日與2022年5月7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內,在香港意圖使其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即“Telegram”的使用者,非法及惡意傷害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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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D1,3沒保釋申請,D2保釋申請被拒
押後至2022年8月30日1430東區法院再訊,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228鑽石山 #判刑
林(28)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1)-(11):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辯方法律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求情
被告上次答辯時認罪,其後還押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今天判刑。律師已經將報告內容向被告解釋,被告明白報告內容。被告背景良好,讀書期間學業一般,但操行沒有問題。畢業後工作勤奮,受同事及上司高度評價工作表現。被告每月向家庭提供4000元家用,而且與家庭關係良好。被告沒有不良嗜好,沒有三合會聯繫。被告僅僅是一時衝動,沒有深思熟慮下做出相關行為,而且被告很大機會因本案失去現時工作,已經受到很大代價,感到十分後悔。被告願意在服刑後做防疫義工,為社會補償及作出貢獻。
📌刑期分析
辯方引用楊家誠及邱金龍案件 (HCMA21/2020),希望法庭考慮控罪源至同一系列的事件,例如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前往餐廳,而且是相同性質的控罪,因此希望控罪能夠同期執行。辯方亦引用一英國案例,指當年有父母帶一名患有天花的嬰兒到公眾地方,及後被控一項公眾妨擾罪,最後遭判刑三個月。辯方認為此案例雖然與本案控罪不相同,但性質相約,因此辯方亦希望本案能夠以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且,被告在錄影會面下自願解鎖自己的手機,讓警方能夠查閱裏面的資訊作調查,包括安心出行紀錄,為其中6項控罪提供檢控基礎,因此辯方主張被告早已對自己行為感到悔意,主動配合警方調查,希望法庭能夠提供額外刑期扣減。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無法接受被告行為,甚至認為被告行為卑劣。裁判官指被告更將其行蹤發佈到個人Facebook,行為會令知道其行蹤的人感到恐慌,而且行為具針對性,不是「肚餓落街食啲嘢」如此簡單,情節非常非常嚴重。因此裁判官認為不適合以罰款或其他方式處理。
📌判刑
每項控罪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有1/3扣減,扣減後為3個月。控罪會合拼為5組,5組控罪分期執行。分別為控罪1-2,3,4-6,7-8,9-11,每組控罪3個月,合共15個月。因被告調查時與警方態度合作,額外扣減3個月
🔴總刑期為12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228鑽石山 #判刑
林(28)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1)-(11):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辯方法律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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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上次答辯時認罪,其後還押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今天判刑。律師已經將報告內容向被告解釋,被告明白報告內容。被告背景良好,讀書期間學業一般,但操行沒有問題。畢業後工作勤奮,受同事及上司高度評價工作表現。被告每月向家庭提供4000元家用,而且與家庭關係良好。被告沒有不良嗜好,沒有三合會聯繫。被告僅僅是一時衝動,沒有深思熟慮下做出相關行為,而且被告很大機會因本案失去現時工作,已經受到很大代價,感到十分後悔。被告願意在服刑後做防疫義工,為社會補償及作出貢獻。
📌刑期分析
辯方引用楊家誠及邱金龍案件 (HCMA21/2020),希望法庭考慮控罪源至同一系列的事件,例如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前往餐廳,而且是相同性質的控罪,因此希望控罪能夠同期執行。辯方亦引用一英國案例,指當年有父母帶一名患有天花的嬰兒到公眾地方,及後被控一項公眾妨擾罪,最後遭判刑三個月。辯方認為此案例雖然與本案控罪不相同,但性質相約,因此辯方亦希望本案能夠以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且,被告在錄影會面下自願解鎖自己的手機,讓警方能夠查閱裏面的資訊作調查,包括安心出行紀錄,為其中6項控罪提供檢控基礎,因此辯方主張被告早已對自己行為感到悔意,主動配合警方調查,希望法庭能夠提供額外刑期扣減。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無法接受被告行為,甚至認為被告行為卑劣。裁判官指被告更將其行蹤發佈到個人Facebook,行為會令知道其行蹤的人感到恐慌,而且行為具針對性,不是「肚餓落街食啲嘢」如此簡單,情節非常非常嚴重。因此裁判官認為不適合以罰款或其他方式處理。
📌判刑
每項控罪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有1/3扣減,扣減後為3個月。控罪會合拼為5組,5組控罪分期執行。分別為控罪1-2,3,4-6,7-8,9-11,每組控罪3個月,合共15個月。因被告調查時與警方態度合作,額外扣減3個月
🔴總刑期為12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7/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均須答辯。
A8作供完畢。簡單來說,他當天是打算遊行,但在過程中與朋友走失,更在群眾逃跑期間被制服和拘捕。而他當時被搜出的裝備則本是屬於他朋友的。
明天10:00續審,屆時A9將會作供。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7/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均須答辯。
A8作供完畢。簡單來說,他當天是打算遊行,但在過程中與朋友走失,更在群眾逃跑期間被制服和拘捕。而他當時被搜出的裝備則本是屬於他朋友的。
明天10:00續審,屆時A9將會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2/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
控方讀出各被告被捕時身上的衣物,並確認相應的證物編號。
其中在D1的黑色運動袋中檢獲的鐳射筆屬於3B級別鐳射筆,對身體有傷害性。
而在D3的背囊中檢獲的手套,經化驗後證實有磚頭的殘留物,與用作投擲深水埗警署的磚頭吻合。
控方一共有12段由附近店舖提供的CCTV片段(包括 饗車仔麵)及警員12656的錄歌片段。另外,有四段從網絡下載的新聞片段,包括on.cc新聞網,立場新聞,高登。
控方初時有59位證人,經修訂後改為44位。
11:18 休庭至 11:35再開始傳召證人
⏺傳召PW1總督察 沈南(音)X
事發時為ADVC 深水埗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
當日1330開始當值,晚上約十時多接獲同事通知欽洲街、大南街至西九龍中心天橋有人聚集,叫口號和照鐳射槍。然後他在幾分鐘後(約22:20)在深水埗2樓露台加入觀察情況,能清晰望到案發的位置。
23:00前有30-50人不等,有流動的,有駐紮的,衣著深色為主,十分鐘後大南街及基隆路面增至60-70人。人群佔據行車線,使欽洲街的車輛不能安全左轉入基隆街,有大(包括記者)不時走到安全島,影響交通安全。
23:12 警方經評估後開啟防守/防衛模式 Station Defense,行動包括將外勤調回警署,落閘和關上停車場大閘。
23:19 人群數量增多,持續大叫、用鐳射筆掃射警署。他開始播廣播呼籲人群回到行大路或離開,前後共九次,第二次開始有舉藍旗警告。在第五次廣播警告後,有5名人士由大南街及基隆街交界集結的人群中走出來,接近展示藍旗同事的位置(警署旁的變電站),他們手持(沈督察認為是)磚頭的物件,有投擲物件的動作。
第九次警告後,警方開始到場作驅散,人群四散。 直至8月30日 00:30,人群零星再聚於大南街及基隆街交界,其間一共有三次警告,拉据狀態持續至凌晨兩點, 集結人士全數散去。
控方繼續與證人確認案發位置。及後播出高登的片段,其中拍攝到證人提及到走向深水埗投擲物件的五名人士。
13:00 休庭至下午 14:30
繼續播放高登及立場新聞的影片
PW1未完成作供,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2/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
控方讀出各被告被捕時身上的衣物,並確認相應的證物編號。
其中在D1的黑色運動袋中檢獲的鐳射筆屬於3B級別鐳射筆,對身體有傷害性。
而在D3的背囊中檢獲的手套,經化驗後證實有磚頭的殘留物,與用作投擲深水埗警署的磚頭吻合。
控方一共有12段由附近店舖提供的CCTV片段(包括 饗車仔麵)及警員12656的錄歌片段。另外,有四段從網絡下載的新聞片段,包括on.cc新聞網,立場新聞,高登。
控方初時有59位證人,經修訂後改為44位。
11:18 休庭至 11:35再開始傳召證人
⏺傳召PW1總督察 沈南(音)X
事發時為ADVC 深水埗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
當日1330開始當值,晚上約十時多接獲同事通知欽洲街、大南街至西九龍中心天橋有人聚集,叫口號和照鐳射槍。然後他在幾分鐘後(約22:20)在深水埗2樓露台加入觀察情況,能清晰望到案發的位置。
23:00前有30-50人不等,有流動的,有駐紮的,衣著深色為主,十分鐘後大南街及基隆路面增至60-70人。人群佔據行車線,使欽洲街的車輛不能安全左轉入基隆街,有大(包括記者)不時走到安全島,影響交通安全。
23:12 警方經評估後開啟防守/防衛模式 Station Defense,行動包括將外勤調回警署,落閘和關上停車場大閘。
23:19 人群數量增多,持續大叫、用鐳射筆掃射警署。他開始播廣播呼籲人群回到行大路或離開,前後共九次,第二次開始有舉藍旗警告。在第五次廣播警告後,有5名人士由大南街及基隆街交界集結的人群中走出來,接近展示藍旗同事的位置(警署旁的變電站),他們手持(沈督察認為是)磚頭的物件,有投擲物件的動作。
第九次警告後,警方開始到場作驅散,人群四散。 直至8月30日 00:30,人群零星再聚於大南街及基隆街交界,其間一共有三次警告,拉据狀態持續至凌晨兩點, 集結人士全數散去。
控方繼續與證人確認案發位置。及後播出高登的片段,其中拍攝到證人提及到走向深水埗投擲物件的五名人士。
13:00 休庭至下午 14:30
繼續播放高登及立場新聞的影片
PW1未完成作供,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6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5]
[2022.07.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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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9/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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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3/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3/40]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8/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2/5]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3/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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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黃(28) #轉介文件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姜/網媒記者(30) #續審 [3/1]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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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譚,彭(27-30) #答辯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4:30
👥陳,吳,張 (23-24) #答辯 (#1111大角咀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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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黃,張 (27-32)🛑二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郭,張 (19-34) #提堂 (#0914淘大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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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吳政亨(41)🛑已還押逾15個月 #初級偵訊 [2/5]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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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5]
[2022.07.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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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9/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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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3/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3/40]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8/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2/5]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3/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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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黃(28) #轉介文件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姜/網媒記者(30) #續審 [3/1]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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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譚,彭(27-30) #答辯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4:30
👥陳,吳,張 (23-24) #答辯 (#1111大角咀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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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黃,張 (27-32)🛑二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郭,張 (19-34) #提堂 (#0914淘大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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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吳政亨(41)🛑已還押逾15個月 #初級偵訊 [2/5]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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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控方修訂控罪字眼及表示轉介文件已經交辯方,辯方確認,希望以中文作審訊及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轉介至7月26日1430 於區域法院作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豁免今日報到)✅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控方修訂控罪字眼及表示轉介文件已經交辯方,辯方確認,希望以中文作審訊及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轉介至7月26日1430 於區域法院作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豁免今日報到)✅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9/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辯方欲補充新資料,但遭法官與控方反對。明日先由控方進行結案陳詞,後天到辯方作結案陳詞。預計下星期一法官將引導陪審團作裁決。
今天下午沒有審訊,1045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9/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辯方欲補充新資料,但遭法官與控方反對。明日先由控方進行結案陳詞,後天到辯方作結案陳詞。預計下星期一法官將引導陪審團作裁決。
今天下午沒有審訊,1045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0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3/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3/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8/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A9代表大律師指A9有新的指示,他決定不出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A10選擇出庭作供,而今日亦已完成她的作供。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表示需要控方及A10代表大律師補交一些截圖文件,故押後審訊至明天10:00。此外法庭也希望控辯雙方能商討好進行結案陳詞的日子。
-13:15完庭-
(直播員按:辛苦各位被告連日來的審訊,想透過文字抱抱兩位作供的被告🫂)
💛感謝報料💛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8/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A9代表大律師指A9有新的指示,他決定不出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A10選擇出庭作供,而今日亦已完成她的作供。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表示需要控方及A10代表大律師補交一些截圖文件,故押後審訊至明天10:00。此外法庭也希望控辯雙方能商討好進行結案陳詞的日子。
-13:15完庭-
(直播員按:辛苦各位被告連日來的審訊,想透過文字抱抱兩位作供的被告🫂)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