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1旺角 #提訊
歐陽 (29)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明人士意圖使楊學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楊學志。
被告就控罪(1) 認罪,而控罪(2) 控方將不提證供起訴。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8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代區域法院)處理正式答辯及求情。
💛感謝報料💛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1旺角 #提訊
歐陽 (29)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明人士意圖使楊學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楊學志。
被告就控罪(1) 認罪,而控罪(2) 控方將不提證供起訴。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8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代區域法院)處理正式答辯及求情。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屯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屯門屯隆街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兩名警員作供,辯方或有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排期至2022年12月12日 0930 於西九龍法院大樓(代區域法院)開審,審期兩天,將以中文審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屯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屯門屯隆街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兩名警員作供,辯方或有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排期至2022年12月12日 0930 於西九龍法院大樓(代區域法院)開審,審期兩天,將以中文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天后 #提訊
D1:張(18) 🛑因另案還押中
D2:黎(18)
控罪:
(1)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個LED顯示屏,以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D1企圖縱火
D1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5)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4)的交替控罪]
D1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2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1
D1將就控罪1,2,4,5認罪,控罪3控方將不提證供起訴。
法庭將於2023年1月19日 0930 處理D1的認罪答辯及求情。
D2
辯方指剛收到片段,申請押後答辯。
D2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8月23日1430再訊。若然D2選擇認罪,將由同一法官於23年1月19日一同處理。
💛感謝報料💛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天后 #提訊
D1:張(18) 🛑因另案還押中
D2:黎(18)
控罪:
(1)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個LED顯示屏,以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D1企圖縱火
D1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5)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4)的交替控罪]
D1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2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1
D1將就控罪1,2,4,5認罪,控罪3控方將不提證供起訴。
法庭將於2023年1月19日 0930 處理D1的認罪答辯及求情。
D2
辯方指剛收到片段,申請押後答辯。
D2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8月23日1430再訊。若然D2選擇認罪,將由同一法官於23年1月19日一同處理。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27何文田 #1027旺角 #新案件 #提堂
D1:彭(21)
D2:馮(18)
D3:梁(24)
D4:朱(38)
D5:陳(23)
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及一罐紅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黑色士巴拿(約16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士巴拿(長約16厘米)、一把玻璃膠槍連玻璃膠、一罐黑色噴漆、三支強力膠、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3厘米)及一把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控方表示無需答辯,法庭宣讀各項控罪,各被告表示明白。
代表D1 & D3 的律師申請押後至8月23日,以索取法律意見,其他被告同意押後。
控方亦不反對押後和不反對保釋,提出以現金二千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兩星期報到一次,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法庭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3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各被告以控方的條件擔保。
#莫子聰裁判官
#1027何文田 #1027旺角 #新案件 #提堂
D1:彭(21)
D2:馮(18)
D3:梁(24)
D4:朱(38)
D5:陳(23)
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及一罐紅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黑色士巴拿(約16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士巴拿(長約16厘米)、一把玻璃膠槍連玻璃膠、一罐黑色噴漆、三支強力膠、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3厘米)及一把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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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無需答辯,法庭宣讀各項控罪,各被告表示明白。
代表D1 & D3 的律師申請押後至8月23日,以索取法律意見,其他被告同意押後。
控方亦不反對押後和不反對保釋,提出以現金二千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兩星期報到一次,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法庭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3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各被告以控方的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判刑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4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兩名被告於今早提堂時認罪,案件押後至下午判刑。
判刑🔥
D1 是ig 貼文的唯一發佈者,而D2並不知道當中的內容。
D1: 量刑起點10.5個月,認罪扣減1/3,判處監禁7個月
D2: 量刑起點9個月,認罪扣減1/3,判處監禁6個月
感謝報料❤️🔥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判刑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4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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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於今早提堂時認罪,案件押後至下午判刑。
判刑🔥
D1 是ig 貼文的唯一發佈者,而D2並不知道當中的內容。
D1: 量刑起點10.5個月,認罪扣減1/3,判處監禁7個月
D2: 量刑起點9個月,認罪扣減1/3,判處監禁6個月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8旺角 #新案件 #提堂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於快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表示無需答辯,法庭宣讀控罪,被告表示明白。
辯方申請押後至8月11日。
控方亦不反對押後和不反對保釋,提出以現金一千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兩星期報到一次,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法庭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被告以控方的條件擔保。
#莫子聰裁判官
#0908旺角 #新案件 #提堂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於快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表示無需答辯,法庭宣讀控罪,被告表示明白。
辯方申請押後至8月11日。
控方亦不反對押後和不反對保釋,提出以現金一千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兩星期報到一次,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法庭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被告以控方的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7/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呈堂片段時差對比未能達共識將以MFI附件形式交法庭,其中P45, P49, P60及P62片段所示大致同實時相同。P50看中國全片3分秒是分段拍攝,有個别時段未能作對比。D2 代表對MFI內P61 截圖22:44:13時間對比不同意,有2秒分別,立埸不是同一事件,休庭30分鐘後控方修正MFI 內P61 為22:44:11。
📌進一步承認事實(D1,D2) P91
1.警方拍攝片段P65 22:48:43,圖中男子為D1 (P90)
2.CBC 片段 P48 第3秒 截圖黃圈為D2(P85)
3.Vision Time片段P50第59秒截圖紅圈為D2(P86)
4.太古站CCTV P51 22:42:13 截圖內為D2(P87)
5.CBC片段P48 22:43 黃圈為D2(P89)
6.康怡廣場 CCTV P61 22:43:06截圖黃圈為D2(P87)
📌PW9 DPC 18088 何燦坤(音)作供 (對比片段辯認3被告:D1、D2不爭議辨認,D3有爭議)
⏺主問
-負責本案調查,查看Now及有線新聞及其他網上公開片段,地鐵站,商埸CCTV及警方拍攝片段認出D1及D2
-看過D3被捕後拍攝之全身,側面照片及相關證物相片,結論是本案一孟姓被告
-🎥P51 太古站CCTV 22:43,示威者由站內通道向C出口行,22:41:54截圖P92留意到有2男子,一黑衫衭黑頭盔灰色短衭黑色鞋灰色背囊為男子A,另一身旁男子戴黃色安全帽黑色衫䃿灰白色手袖灰白短褲孭橙色套套住背囊為男子B。
-🎥P60 康怡廣場向康山道CCTV 22:41起黑色衫褲人士在走動,22:44:02 截圖P93左右為太古C出口及康怡南廣場入口,右上見到康山道西行線。圖中分別見到男子A及B並圈出(衣飾物品同P92人物一樣)
-🎥P61 康怡廣場 向南怡廣埸入口CCTV 22:40起播放,見到示威人士不停行出太古C出口,22:42:20截圖P94 又見到男子A及B並圈出,男子B先由太古C出口走出,男子A在一兩個身位後,2人往康山道西行線方向走
-🎥P44 cable新聞FB 22:44:33開始,22:45:36地點為康山道西行線巴士站及康怡廣場南入口,22:45:19截圖中有示威者在康山道走入康怡廣場南,根據片段內容是防暴警察到場驅趕馬路上聚集示威者走入C出口,圖內白色物體自己估計是滅火筒噴出。男子A及B出現22:45:29截圖內圈出呈堂P95。
-🎥P50 看中國片段 52秒開始,59秒截圖P96呈堂見到男子A及另一男子,圈出男子A正跑向AEON Style門口跑去
-🎥P63 Aeon CCTV 22:45:12 拍攝Aeon Style室內中門入口,一堆手推車放在門側,22:45:50一批黑色衣物部份戴有黃色安全帽人士行入,22:46:26可見到男子A及B。22:46:17為首次見男子A黑色上衣灰色䃿白色手套孭灰色背囊在玻璃門被警員捉住背囊,男子B戴黃色帽黑色上衣白灰色手袖橙色冚背囊已經進入Aeon Style. 證人在截圖22:46:18秒圈出男子A及B並呈堂P97
-🎥P50 看中國片段第1分15秒開始,1分32秒見到男子A 。1分26秒截圖有警察Aeon Style中門玻璃門外制服一男子地上,憑衣著及物品圈出男子A並呈堂P98
⭕️證人從P92至P98辨認男子A 同 警方警署拍攝本案孟姓被告是同一人,證人指觀察到該人黑色上衣膊頭及袖邊位有缐突出似反轉穿,灰色短褲,黑色Vans帆布鞋,頸掛防毒面具,灰色背囊上有個菱型欖球鎖匙扣,手穿黑色手袖及白色手襪。
⏺盤問
🔸D1代表沒盤問
🔸D2代表
-證物P88及P89截圖地點為康怡廣場,相片見到太古站C出口,廣埸公衆通道,康山道行人路及西行線馬路。
-2022年3至4月才接手本案查看片段,沒有經歷過2019年8月11日事發經過,對白色煙,聚集人士行為是看片後自己意見。
🔸D3代表指盤問需時,明早才開始
1610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感謝報料❤️🔥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7/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呈堂片段時差對比未能達共識將以MFI附件形式交法庭,其中P45, P49, P60及P62片段所示大致同實時相同。P50看中國全片3分秒是分段拍攝,有個别時段未能作對比。D2 代表對MFI內P61 截圖22:44:13時間對比不同意,有2秒分別,立埸不是同一事件,休庭30分鐘後控方修正MFI 內P61 為22:44:11。
📌進一步承認事實(D1,D2) P91
1.警方拍攝片段P65 22:48:43,圖中男子為D1 (P90)
2.CBC 片段 P48 第3秒 截圖黃圈為D2(P85)
3.Vision Time片段P50第59秒截圖紅圈為D2(P86)
4.太古站CCTV P51 22:42:13 截圖內為D2(P87)
5.CBC片段P48 22:43 黃圈為D2(P89)
6.康怡廣場 CCTV P61 22:43:06截圖黃圈為D2(P87)
📌PW9 DPC 18088 何燦坤(音)作供 (對比片段辯認3被告:D1、D2不爭議辨認,D3有爭議)
⏺主問
-負責本案調查,查看Now及有線新聞及其他網上公開片段,地鐵站,商埸CCTV及警方拍攝片段認出D1及D2
-看過D3被捕後拍攝之全身,側面照片及相關證物相片,結論是本案一孟姓被告
-🎥P51 太古站CCTV 22:43,示威者由站內通道向C出口行,22:41:54截圖P92留意到有2男子,一黑衫衭黑頭盔灰色短衭黑色鞋灰色背囊為男子A,另一身旁男子戴黃色安全帽黑色衫䃿灰白色手袖灰白短褲孭橙色套套住背囊為男子B。
-🎥P60 康怡廣場向康山道CCTV 22:41起黑色衫褲人士在走動,22:44:02 截圖P93左右為太古C出口及康怡南廣場入口,右上見到康山道西行線。圖中分別見到男子A及B並圈出(衣飾物品同P92人物一樣)
-🎥P61 康怡廣場 向南怡廣埸入口CCTV 22:40起播放,見到示威人士不停行出太古C出口,22:42:20截圖P94 又見到男子A及B並圈出,男子B先由太古C出口走出,男子A在一兩個身位後,2人往康山道西行線方向走
-🎥P44 cable新聞FB 22:44:33開始,22:45:36地點為康山道西行線巴士站及康怡廣場南入口,22:45:19截圖中有示威者在康山道走入康怡廣場南,根據片段內容是防暴警察到場驅趕馬路上聚集示威者走入C出口,圖內白色物體自己估計是滅火筒噴出。男子A及B出現22:45:29截圖內圈出呈堂P95。
-🎥P50 看中國片段 52秒開始,59秒截圖P96呈堂見到男子A及另一男子,圈出男子A正跑向AEON Style門口跑去
-🎥P63 Aeon CCTV 22:45:12 拍攝Aeon Style室內中門入口,一堆手推車放在門側,22:45:50一批黑色衣物部份戴有黃色安全帽人士行入,22:46:26可見到男子A及B。22:46:17為首次見男子A黑色上衣灰色䃿白色手套孭灰色背囊在玻璃門被警員捉住背囊,男子B戴黃色帽黑色上衣白灰色手袖橙色冚背囊已經進入Aeon Style. 證人在截圖22:46:18秒圈出男子A及B並呈堂P97
-🎥P50 看中國片段第1分15秒開始,1分32秒見到男子A 。1分26秒截圖有警察Aeon Style中門玻璃門外制服一男子地上,憑衣著及物品圈出男子A並呈堂P98
⭕️證人從P92至P98辨認男子A 同 警方警署拍攝本案孟姓被告是同一人,證人指觀察到該人黑色上衣膊頭及袖邊位有缐突出似反轉穿,灰色短褲,黑色Vans帆布鞋,頸掛防毒面具,灰色背囊上有個菱型欖球鎖匙扣,手穿黑色手袖及白色手襪。
⏺盤問
🔸D1代表沒盤問
🔸D2代表
-證物P88及P89截圖地點為康怡廣場,相片見到太古站C出口,廣埸公衆通道,康山道行人路及西行線馬路。
-2022年3至4月才接手本案查看片段,沒有經歷過2019年8月11日事發經過,對白色煙,聚集人士行為是看片後自己意見。
🔸D3代表指盤問需時,明早才開始
1610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14]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二天審訊:
傳召證人:
今日已完成PW2至5,即警長33347、女警9974、警員8827、和蔡永傑醫生的作供。他們的證供與對本案A1至A5的觀察、A3的證物、和A3有「依賴型人格障礙」和持續性抑鬱有關。
何謂「依賴型人格障礙」:
蔡醫生客觀地指出「依賴型人格障礙」是一種精神病,醫生需要了解患者由小至大的背景和歷史才可診斷。若有人是在近年才出現這病的特徵,那通常是由其他疾病引致。
好學的練錦鴻法官詢問如何診斷該人的「依賴」是病與否,因為有人在日常生活都會較依賴人。蔡醫生指是要取決該「依賴」會嚴重影響生活和社交。
蔡醫生指出指有依賴型人格障礙的人會有這些情況:(1)希望得到他人的肯定;(2)害怕他人不接受和忽視他;(3)易受重視的人影響和啟發;(4)對重視的人表達不同意有困難,但自己仍可以作出決定;(5)若那人對這類型的人十分重要,他們可能仍會作出一些錯誤的行為和決定,例如即使當危險期進行性行為時會懷孕時仍然不採取避孕措施。
蔡醫生亦指出這類型的人亦可能會選擇跟隨其重視的人,即使他們對其重視的人所作的事沒有興趣和參與也好,唯他們仍有能力辨別和留意他們面前發生的事。
何謂持續性抑鬱:
蔡醫生指出持續性抑鬱較嚴重抑鬱輕。要診斷出持續性抑鬱,患者需持續輕微抑鬱2年,而要診斷出嚴重抑鬱,患者需嚴重抑鬱2星期;雖持續性抑鬱的病徵與嚴重抑鬱相似,但持續性抑鬱對患者的生活影響低。此外,兩者對患者的思想和行為有很大差別。
蔡醫生指出在當人作出一些行為上,這與持續性抑鬱的關係不算大,但若是嚴重抑鬱則會有大關係,因為嚴重抑鬱會對患者的活動能力、興趣、思考,對事的理解和作出決定都有影響,例如出現思想消極、傷害自己甚至自殺的風險、經常感到疲累和退縮、經常留在家中躺在床上、以淚洗面、沒有胃口、和體重下降等。當然,這些徵狀是最嚴重的情況。
蔡醫生公允地指出指依賴型人格障礙和持續性抑鬱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但這兩個情況可能可以互相影響。
其他證人的證言(不需傳召):
這部分是有關辯方不爭議的涉案店舖東主和員工等人的證供,並由主控官在庭上讀出,內容大概如下:(1)有3名非熟客的20至30歲戴口罩的本地男子在「錦威」五金店購買”Pilot”噴油、「祝君健康」毛巾、松節水和電油等物,他們亦有要求收據;(2)本案的「錦威」收據是確由「錦威」發出的;(3)有2名非熟客且戴口罩的約20歲男子購買手套和松節水等物,他們亦有要求收據;(4)有人到「全新漆油有限公司」購買火槍、噴漆、索帶、邊爐氣罐、打火機燃料和天拿水等;(5) 本案的物品是「全新漆油有限公司」的貨品;(6) 本案的「全新漆油有限公司」收據是確由「全新漆油有限公司」發出;(7) 本案的「鉅興」收據是確由「鉅興」發出。
明天10:00續審。同樣地,所有證人的證言會在法庭聽取所有證言後才寫出。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14]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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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審訊:
傳召證人:
今日已完成PW2至5,即警長33347、女警9974、警員8827、和蔡永傑醫生的作供。他們的證供與對本案A1至A5的觀察、A3的證物、和A3有「依賴型人格障礙」和持續性抑鬱有關。
何謂「依賴型人格障礙」:
蔡醫生客觀地指出「依賴型人格障礙」是一種精神病,醫生需要了解患者由小至大的背景和歷史才可診斷。若有人是在近年才出現這病的特徵,那通常是由其他疾病引致。
好學的練錦鴻法官詢問如何診斷該人的「依賴」是病與否,因為有人在日常生活都會較依賴人。蔡醫生指是要取決該「依賴」會嚴重影響生活和社交。
蔡醫生指出指有依賴型人格障礙的人會有這些情況:(1)希望得到他人的肯定;(2)害怕他人不接受和忽視他;(3)易受重視的人影響和啟發;(4)對重視的人表達不同意有困難,但自己仍可以作出決定;(5)若那人對這類型的人十分重要,他們可能仍會作出一些錯誤的行為和決定,例如即使當危險期進行性行為時會懷孕時仍然不採取避孕措施。
蔡醫生亦指出這類型的人亦可能會選擇跟隨其重視的人,即使他們對其重視的人所作的事沒有興趣和參與也好,唯他們仍有能力辨別和留意他們面前發生的事。
何謂持續性抑鬱:
蔡醫生指出持續性抑鬱較嚴重抑鬱輕。要診斷出持續性抑鬱,患者需持續輕微抑鬱2年,而要診斷出嚴重抑鬱,患者需嚴重抑鬱2星期;雖持續性抑鬱的病徵與嚴重抑鬱相似,但持續性抑鬱對患者的生活影響低。此外,兩者對患者的思想和行為有很大差別。
蔡醫生指出在當人作出一些行為上,這與持續性抑鬱的關係不算大,但若是嚴重抑鬱則會有大關係,因為嚴重抑鬱會對患者的活動能力、興趣、思考,對事的理解和作出決定都有影響,例如出現思想消極、傷害自己甚至自殺的風險、經常感到疲累和退縮、經常留在家中躺在床上、以淚洗面、沒有胃口、和體重下降等。當然,這些徵狀是最嚴重的情況。
蔡醫生公允地指出指依賴型人格障礙和持續性抑鬱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但這兩個情況可能可以互相影響。
其他證人的證言(不需傳召):
這部分是有關辯方不爭議的涉案店舖東主和員工等人的證供,並由主控官在庭上讀出,內容大概如下:(1)有3名非熟客的20至30歲戴口罩的本地男子在「錦威」五金店購買”Pilot”噴油、「祝君健康」毛巾、松節水和電油等物,他們亦有要求收據;(2)本案的「錦威」收據是確由「錦威」發出的;(3)有2名非熟客且戴口罩的約20歲男子購買手套和松節水等物,他們亦有要求收據;(4)有人到「全新漆油有限公司」購買火槍、噴漆、索帶、邊爐氣罐、打火機燃料和天拿水等;(5) 本案的物品是「全新漆油有限公司」的貨品;(6) 本案的「全新漆油有限公司」收據是確由「全新漆油有限公司」發出;(7) 本案的「鉅興」收據是確由「鉅興」發出。
明天10:00續審。同樣地,所有證人的證言會在法庭聽取所有證言後才寫出。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4/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上午審訊】
D2辯方大律師向陪審團說明將會有兩位精神科醫生作供(控辯各一位證人),以及D2的母親和哥哥。
📌傳召辯方證人D2母親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母親指拘捕當日下午與朋友外國,有警員致電她指兩個兒子均需到警署協助調查一宗傷人案,叫她立即回來;她當時稱要30至40分鐘才能到。她電召的士後等了大概10-15分鐘,於五點鐘左右去到。在門外時,自稱沙展陳sir再跟她說,「好小事」「要兩個仔協助調查一宗傷人案」「媽咪陪住就得」。
媽媽指D2由13歲起被診斷為焦慮症及,一直有服藥,於那打素覆診。當日離開住所時有警員拿住D2的精神科藥物。
之後媽媽和D2一起到上水警署,有警員跟她說不能在會面室說話。會面期間留意到D2有焦慮症發作的徵症。辯方播放錄影會面中段的慢鏡,(因為有枱櫈郁,所以淨係聽到有疑似對話聲,畫面中媽媽少少挨向D2)。媽媽指她問D2「飲唔飲水、食唔食藥」,然後D2回答「個頭好頭痛」。
媽媽曾再詢問警員可否讓D2服藥,警員回答指會面紀錄期間不得服藥,「好快就完,錄完就食得藥」。
🔹控方盤問
控方不停問媽媽當時能否理解案件嚴重性,媽媽指當時警察話「好小事、協助調查傷人案」,「上水事件當日有人死亡,你個仔單傷人係同一個範圍,所以會一併調查」。所以媽媽當時不認為事情很嚴重。
之後控方播放錄影會面紀錄,當時D2同意不需律師陪同,媽媽指當刻D2的焦慮症未發作,但腿部有不規則抖動,此為其一焦慮症徵狀,所以此刻沒要求讓D2服藥。
牆上有貼住羈留人士通知書,質疑媽媽當時為何知道D2可以服藥。媽媽指她不能完全理解通知書內容,同意D2曾複讀某兩項權利,但她當時腦內一片空白,專注力只在D2身上的徵狀。作為媽媽,她很擔心兒子的狀況,很害怕會惡化,所以一直望住D2的手腳作觀察。
媽媽指D2精神科醫生建議他多與人接觸或溝通,被告有上學,有時焦慮症發作會需要媽媽接送或要請假。她知道被告有兼職工作,不定期,是被告朋友介紹;不知道有否出糧,她只希望兒子多社交,沒有追問人工。
下午1430續審
本庭仍須報料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4/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上午審訊】
D2辯方大律師向陪審團說明將會有兩位精神科醫生作供(控辯各一位證人),以及D2的母親和哥哥。
📌傳召辯方證人D2母親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母親指拘捕當日下午與朋友外國,有警員致電她指兩個兒子均需到警署協助調查一宗傷人案,叫她立即回來;她當時稱要30至40分鐘才能到。她電召的士後等了大概10-15分鐘,於五點鐘左右去到。在門外時,自稱沙展陳sir再跟她說,「好小事」「要兩個仔協助調查一宗傷人案」「媽咪陪住就得」。
媽媽指D2由13歲起被診斷為焦慮症及,一直有服藥,於那打素覆診。當日離開住所時有警員拿住D2的精神科藥物。
之後媽媽和D2一起到上水警署,有警員跟她說不能在會面室說話。會面期間留意到D2有焦慮症發作的徵症。辯方播放錄影會面中段的慢鏡,(因為有枱櫈郁,所以淨係聽到有疑似對話聲,畫面中媽媽少少挨向D2)。媽媽指她問D2「飲唔飲水、食唔食藥」,然後D2回答「個頭好頭痛」。
媽媽曾再詢問警員可否讓D2服藥,警員回答指會面紀錄期間不得服藥,「好快就完,錄完就食得藥」。
🔹控方盤問
控方不停問媽媽當時能否理解案件嚴重性,媽媽指當時警察話「好小事、協助調查傷人案」,「上水事件當日有人死亡,你個仔單傷人係同一個範圍,所以會一併調查」。所以媽媽當時不認為事情很嚴重。
之後控方播放錄影會面紀錄,當時D2同意不需律師陪同,媽媽指當刻D2的焦慮症未發作,但腿部有不規則抖動,此為其一焦慮症徵狀,所以此刻沒要求讓D2服藥。
牆上有貼住羈留人士通知書,質疑媽媽當時為何知道D2可以服藥。媽媽指她不能完全理解通知書內容,同意D2曾複讀某兩項權利,但她當時腦內一片空白,專注力只在D2身上的徵狀。作為媽媽,她很擔心兒子的狀況,很害怕會惡化,所以一直望住D2的手腳作觀察。
媽媽指D2精神科醫生建議他多與人接觸或溝通,被告有上學,有時焦慮症發作會需要媽媽接送或要請假。她知道被告有兼職工作,不定期,是被告朋友介紹;不知道有否出糧,她只希望兒子多社交,沒有追問人工。
下午1430續審
本庭仍須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4/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下午審訊】
📌傳召辯方證人D2母親作供
🔹控方盤問
控方繼續播放錄影會面紀錄,指出D2可以作答、描述、建議用虛線、畫出案中的鋸、畫出路線及詳細作答等,並指影片亦看不出D2有焦慮症發作。
媽媽同意影片看不到徵狀,但她當時就坐在被告身旁,看著D2腳部抖動、手震、眼神彷彿、流冷汗,根據他過往發作時的病徵,她知道D2當時是焦慮症發作。她指被告過往發作時亦可與人對話,惟對話未必出自其意識,發作過後亦對自己曾說的話無印象。
不停受控方盤問下,媽媽說她不是一個學歷高的女人,只是一個好細微的女人,不知道為什麼今天會坐在這裡,當時腦袋一片空白。
控方質疑媽媽今天情緒較激動,為何當日錄影會面時沒有說出,而聽到D2說出自己的行為(如鋸、斬呀伯等)也沒有大反應。媽媽指當日突然打電話說兩個兒子需到警署協助調查,然後上警車、到警署,她腦袋一直不能正常運作,一片空白。她有聽到內容,如今日在庭上有聽到被告錄影片段的對話,但當時一片空白,現時也沒有印象。
辯方無覆問。
📌傳召辯方證人D2哥哥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比D2年長兩年,平時與母親及弟弟同住。哥哥當日在家睡覺,下午兩時多有人按門鈴並指有一文件要簽收,從貓眼見到是女人;開門之後有四名便裝警員指他和弟弟(即D2)干犯暴動罪,謂「你做過啲咩自己知啦」,之後著他打電話給D2叫他回家,警告「唔好掟石仔」否則會「搞埋佢女朋友」。當時曾叫警員出示委任證,他們只「揚一揚」便收回,證員只記得一名警員編號51398。
他無可奈何地打電話給D2指有人找他,D2在20分鐘後回到住所,見到情況後問證人「有無搵律師」,有一名比較年青的警員走到D2面前拳打其胸口一下並稱「你咁樣同呀哥講嘢㗎咩」。
之後警員51398與D2二人走入客廳旁的房間,門口稍關,看不到入面情況,而他坐在客廳。他曾向警員表示要找律師,但警員均稱「好小事,唔洗搵律師」。又有一位警員指「你話你哋兩個同佢分開行就得,無事㗎啦」。
之後警員51398從房間走出來並問證人「佢有嘜嘢事,斟杯水俾佢」,他回指D2有焦慮症,要食藥。他將水遞給D2時,他雙手接住杯,非常手震。
其後有一名警員向D2展示電話内容,應該是影片或圖片,並稱「專心啲睇,記得啲內容,之後你就要講返出嚟」,而當時D2有看著螢幕。他只看到電話背面,不知內容是什麼。
警員之後叫證人致電母親,接通後由警員與媽媽對話。媽媽回家後,三人跟警員先到上水警署,之後到大埔警署。
進入錄影會面室前,警員重申「你話你哋兩個同佢分開行就得,無事㗎啦」,之後證人在第二朝獲釋。證人現時沒有被檢控,沒有刑事案底。
🔹控方盤問
控方證物有一則whatsapp語音訊息,是證人與D2在2019年11月13日的對話。內容為證人說:「今日你哋劈嗰個阿伯呢,後尾話生存渺茫,應該冇得救。」D2問「咩事生存渺茫?」證人再回「今日你哋斬咗個阿伯呢,佢生存渺茫。」
證人同意對話中的呀伯「應該是」指本案死者。他有此發問是因為他當日與女朋友晚餐後在街上遇上D2的朋友,該位男子稱「聽講你細佬今日斬咗人,仲要好似話冇得救」。證人感覺疑惑,因此向D2傳訊息詢問。 後來看新聞得知死者被磚頭擊中,而不被斬傷,應該「搞錯咗」就沒再追問。
控方質疑為何證人不是問被告「有無斬人」而是先入為主地說死者傷勢,證人同意他重點放在傷勢。
控方盤問未完
1632完庭
明天10時續審,明日下午有機會傳召辯方精神科醫生作證人。
本庭仍須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4/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下午審訊】
📌傳召辯方證人D2母親作供
🔹控方盤問
控方繼續播放錄影會面紀錄,指出D2可以作答、描述、建議用虛線、畫出案中的鋸、畫出路線及詳細作答等,並指影片亦看不出D2有焦慮症發作。
媽媽同意影片看不到徵狀,但她當時就坐在被告身旁,看著D2腳部抖動、手震、眼神彷彿、流冷汗,根據他過往發作時的病徵,她知道D2當時是焦慮症發作。她指被告過往發作時亦可與人對話,惟對話未必出自其意識,發作過後亦對自己曾說的話無印象。
不停受控方盤問下,媽媽說她不是一個學歷高的女人,只是一個好細微的女人,不知道為什麼今天會坐在這裡,當時腦袋一片空白。
控方質疑媽媽今天情緒較激動,為何當日錄影會面時沒有說出,而聽到D2說出自己的行為(如鋸、斬呀伯等)也沒有大反應。媽媽指當日突然打電話說兩個兒子需到警署協助調查,然後上警車、到警署,她腦袋一直不能正常運作,一片空白。她有聽到內容,如今日在庭上有聽到被告錄影片段的對話,但當時一片空白,現時也沒有印象。
辯方無覆問。
📌傳召辯方證人D2哥哥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比D2年長兩年,平時與母親及弟弟同住。哥哥當日在家睡覺,下午兩時多有人按門鈴並指有一文件要簽收,從貓眼見到是女人;開門之後有四名便裝警員指他和弟弟(即D2)干犯暴動罪,謂「你做過啲咩自己知啦」,之後著他打電話給D2叫他回家,警告「唔好掟石仔」否則會「搞埋佢女朋友」。當時曾叫警員出示委任證,他們只「揚一揚」便收回,證員只記得一名警員編號51398。
他無可奈何地打電話給D2指有人找他,D2在20分鐘後回到住所,見到情況後問證人「有無搵律師」,有一名比較年青的警員走到D2面前拳打其胸口一下並稱「你咁樣同呀哥講嘢㗎咩」。
之後警員51398與D2二人走入客廳旁的房間,門口稍關,看不到入面情況,而他坐在客廳。他曾向警員表示要找律師,但警員均稱「好小事,唔洗搵律師」。又有一位警員指「你話你哋兩個同佢分開行就得,無事㗎啦」。
之後警員51398從房間走出來並問證人「佢有嘜嘢事,斟杯水俾佢」,他回指D2有焦慮症,要食藥。他將水遞給D2時,他雙手接住杯,非常手震。
其後有一名警員向D2展示電話内容,應該是影片或圖片,並稱「專心啲睇,記得啲內容,之後你就要講返出嚟」,而當時D2有看著螢幕。他只看到電話背面,不知內容是什麼。
警員之後叫證人致電母親,接通後由警員與媽媽對話。媽媽回家後,三人跟警員先到上水警署,之後到大埔警署。
進入錄影會面室前,警員重申「你話你哋兩個同佢分開行就得,無事㗎啦」,之後證人在第二朝獲釋。證人現時沒有被檢控,沒有刑事案底。
🔹控方盤問
控方證物有一則whatsapp語音訊息,是證人與D2在2019年11月13日的對話。內容為證人說:「今日你哋劈嗰個阿伯呢,後尾話生存渺茫,應該冇得救。」D2問「咩事生存渺茫?」證人再回「今日你哋斬咗個阿伯呢,佢生存渺茫。」
證人同意對話中的呀伯「應該是」指本案死者。他有此發問是因為他當日與女朋友晚餐後在街上遇上D2的朋友,該位男子稱「聽講你細佬今日斬咗人,仲要好似話冇得救」。證人感覺疑惑,因此向D2傳訊息詢問。 後來看新聞得知死者被磚頭擊中,而不被斬傷,應該「搞錯咗」就沒再追問。
控方質疑為何證人不是問被告「有無斬人」而是先入為主地說死者傷勢,證人同意他重點放在傷勢。
控方盤問未完
1632完庭
明天10時續審,明日下午有機會傳召辯方精神科醫生作證人。
本庭仍須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9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8]
[2022.06.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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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9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鄧(23)🛑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3年9個月監禁,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5/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5:00
👤蔡(23) #宣布判決 (#0714沙田 襲警;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覆核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林(19) #審訊 [3/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0/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3/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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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8/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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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李,關,何,蔡,* #答辯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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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朱(26) #提堂 (#0914淘大 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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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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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 (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1: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FSL(45) 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8]
[2022.06.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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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9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鄧(23)🛑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3年9個月監禁,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5/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5:00
👤蔡(23) #宣布判決 (#0714沙田 襲警;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覆核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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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林(19) #審訊 [3/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0/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3/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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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8/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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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李,關,何,蔡,* #答辯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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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朱(26) #提堂 (#0914淘大 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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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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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 (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1: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FSL(45) 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張卓勤
——————
鄒幸彤再提出申請,要求控方就外國代理人起訴案件提供詳情,是項申請在案件初期已經提出。
控方以相關資料涉及「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為由拒絕,鄒稱只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不是詳細資料;控方如未能指出支聯會是邊個外國組織的代理人,辯方如何準備抗辯,法例規定要有足夠時間給予辯方準備。
控方係不受限制去披露文件,無職責去披露資訊,但有職責去提供原材料,有職責去陳述起訴案件,以至不會在審訊過程中轉移視線。控方不能隱藏論據,這對辯方造成不公,令辯方不能準備抗辯。控方需要指出支聯會是邊個外國組織的代理人,收授咗邊一筆款項。
在不知道被指控什麼的情況下,不能否認這是不公平的情況,希望法庭給予機會進行公平控訴,給予機會還支聯會名聲。
裁判官考慮完之後拒絕申請,指示控方在7月4日或之前提供審訊大綱,辯方可以在審訊第一日(7月13日)提出回應。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張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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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再提出申請,要求控方就外國代理人起訴案件提供詳情,是項申請在案件初期已經提出。
控方以相關資料涉及「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為由拒絕,鄒稱只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不是詳細資料;控方如未能指出支聯會是邊個外國組織的代理人,辯方如何準備抗辯,法例規定要有足夠時間給予辯方準備。
控方係不受限制去披露文件,無職責去披露資訊,但有職責去提供原材料,有職責去陳述起訴案件,以至不會在審訊過程中轉移視線。控方不能隱藏論據,這對辯方造成不公,令辯方不能準備抗辯。控方需要指出支聯會是邊個外國組織的代理人,收授咗邊一筆款項。
在不知道被指控什麼的情況下,不能否認這是不公平的情況,希望法庭給予機會進行公平控訴,給予機會還支聯會名聲。
裁判官考慮完之後拒絕申請,指示控方在7月4日或之前提供審訊大綱,辯方可以在審訊第一日(7月13日)提出回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3/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控方盤問D7完成
辯方覆問D7完成
D7作供完畢
傳召DW2(D7父親)
辯方主問中
下午續
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3/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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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D7完成
辯方覆問D7完成
D7作供完畢
傳召DW2(D7父親)
辯方主問中
下午續
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4淘大 #提堂
朱(26)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及警員19622。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
辯方準備好答辯,法庭宣讀控罪;被告就兩項控罪都❌不認罪❌
裁判官提出為何控罪1企圖阻撓兩名警員,不是分開兩項控罪,需要作出澄清,控方表示這是律政司的指示,需要再次索取指示。
商議後,辯方稱留待控方處理,不反對控方申請押後。
控方指案中有10名控方證人,辯方只需傳召3名證人作盤問,對閉路電視片段、醫療背報告和被檢取的證物都不會爭議,預計一日審訊已經足夠,以中文進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以待控方索取指示如何修改控罪1,亦定下在2022年9月14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如果有承認事實,須在開審前三日交到法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4淘大 #提堂
朱(26)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及警員19622。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
辯方準備好答辯,法庭宣讀控罪;被告就兩項控罪都❌不認罪❌
裁判官提出為何控罪1企圖阻撓兩名警員,不是分開兩項控罪,需要作出澄清,控方表示這是律政司的指示,需要再次索取指示。
商議後,辯方稱留待控方處理,不反對控方申請押後。
控方指案中有10名控方證人,辯方只需傳召3名證人作盤問,對閉路電視片段、醫療背報告和被檢取的證物都不會爭議,預計一日審訊已經足夠,以中文進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以待控方索取指示如何修改控罪1,亦定下在2022年9月14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如果有承認事實,須在開審前三日交到法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8/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上午審訊:
📌PW9 DPC 18088 作供 (對比片段辯認3被告:D1、D2不爭議辨認,D3有爭議)
⏺盤問
🔸D3代表
-🎥P50 看中國片段第45秒開始,至1分32秒,同意代表指1分26秒制服在地上男子只得左手戴有白色手襪
-同意D3證物防毒面具連濾咀相片可見3M字眼
-同意D3相片手襪為黃色,沒見過實物相信因該款是手掌位有黃色凸紋,其他位白色
-D3背囊相片不似淺灰色,回答可能燈光問題影嚮,不知道牌子。同意D3代表呈上8張灰色背包圖片D3-3(1-8),多款不同牌子同D3身上背囊差唔多,不知道是否好普遍。
-同意D3身上黑衫證物相片見到有字,昨天說D3上衣似反轉著。代表律師質疑當時晚上而證人不在場何以肯定,證人指是看過拘捕全身相片及現場片段後自己意見。同意片段AEON Style中門入口玻璃門外D3被制服地上時頭上沒有黑色頭盔,不排除拘捕時跌咗。D3代表問康怡廣場CCTV拍攝示威者進入中門作供說看到男子A及B,證人今日指畫面質素未能確定男子A有沒有戴黑色頭盔
-P92至P97 截圖是按片段時序及地點推算逃走路線而辨認男子A及B,P94男子A可見穿黑鞋,P95兩人消失,P95男子A再出現,承認辨認是靠身上衣物服飾及行走路線同意頭盔黑衣物防毒面具是示威者普遍裝束。
🎥P44 icable FB 22:44:33開始至22:45:25時男子A及B只出現一兩秒,證人也是憑衣飾辨認是兩人。
⏺覆問
-再看🎥P50看中國片段由1分20秒起,1分25及26秒畫面見地上有兩個黑色頭盔,其中一個在制服男子A警員大腿附近
-辨認主要依靠黑衫,短䃿因拍攝D3全身照時沒有頭盔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D1及D2代表沒有中段陳詞,D3代表指將有口頭中段陳詞,但需時預備要求押後至下午作陳詞。
1119 上午完畢,下午1430繼續
下午審訊:
📌D3 代表口頭中段陳詞
辯方主要認為控方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指出D3於事發時有參與非法集會。本案共有9名證人,首三位主要是大環境如有百名示威者穿黑色衫褲戴豬咀頭盔,有人持鐵支及雷射筆。PW7為拘捕D3警員,主要證供為補錄記事冊指在巴士站見D3走在最尾在15米外,辨方認為其口供不可信,事隔兩年多才在庭上作供説出15米距離,庭上也説事隔多年認唔到D3。PW8是之後拘埔D3及接收證物。PW9是憑片段辯認3被告,作供指如何辨認男子A及B ,同意男子A之黑頭盔及一隻白手襪被捕時沒見到。男子A之背囊非常普遍,甚至宣稱頭盔也是示威者常有,背囊上之飾物用作辨認為本案D3身份並非有力證據
📌控方回應
不同意D3代表呈堂多款背囊圖片是普遍,控方認為背囊上飾物亦有一定程度協助辨認
⭕️法庭裁定D1,D2及D3表面證供成立。
-D1及D2皆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證人
-D3會作供及傳召一位事實證人,法律代表指需時預備要求押後至明早完成D3辯方案情。
1525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8/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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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上午審訊:
📌PW9 DPC 18088 作供 (對比片段辯認3被告:D1、D2不爭議辨認,D3有爭議)
⏺盤問
🔸D3代表
-🎥P50 看中國片段第45秒開始,至1分32秒,同意代表指1分26秒制服在地上男子只得左手戴有白色手襪
-同意D3證物防毒面具連濾咀相片可見3M字眼
-同意D3相片手襪為黃色,沒見過實物相信因該款是手掌位有黃色凸紋,其他位白色
-D3背囊相片不似淺灰色,回答可能燈光問題影嚮,不知道牌子。同意D3代表呈上8張灰色背包圖片D3-3(1-8),多款不同牌子同D3身上背囊差唔多,不知道是否好普遍。
-同意D3身上黑衫證物相片見到有字,昨天說D3上衣似反轉著。代表律師質疑當時晚上而證人不在場何以肯定,證人指是看過拘捕全身相片及現場片段後自己意見。同意片段AEON Style中門入口玻璃門外D3被制服地上時頭上沒有黑色頭盔,不排除拘捕時跌咗。D3代表問康怡廣場CCTV拍攝示威者進入中門作供說看到男子A及B,證人今日指畫面質素未能確定男子A有沒有戴黑色頭盔
-P92至P97 截圖是按片段時序及地點推算逃走路線而辨認男子A及B,P94男子A可見穿黑鞋,P95兩人消失,P95男子A再出現,承認辨認是靠身上衣物服飾及行走路線同意頭盔黑衣物防毒面具是示威者普遍裝束。
🎥P44 icable FB 22:44:33開始至22:45:25時男子A及B只出現一兩秒,證人也是憑衣飾辨認是兩人。
⏺覆問
-再看🎥P50看中國片段由1分20秒起,1分25及26秒畫面見地上有兩個黑色頭盔,其中一個在制服男子A警員大腿附近
-辨認主要依靠黑衫,短䃿因拍攝D3全身照時沒有頭盔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D1及D2代表沒有中段陳詞,D3代表指將有口頭中段陳詞,但需時預備要求押後至下午作陳詞。
1119 上午完畢,下午1430繼續
下午審訊:
📌D3 代表口頭中段陳詞
辯方主要認為控方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指出D3於事發時有參與非法集會。本案共有9名證人,首三位主要是大環境如有百名示威者穿黑色衫褲戴豬咀頭盔,有人持鐵支及雷射筆。PW7為拘捕D3警員,主要證供為補錄記事冊指在巴士站見D3走在最尾在15米外,辨方認為其口供不可信,事隔兩年多才在庭上作供説出15米距離,庭上也説事隔多年認唔到D3。PW8是之後拘埔D3及接收證物。PW9是憑片段辯認3被告,作供指如何辨認男子A及B ,同意男子A之黑頭盔及一隻白手襪被捕時沒見到。男子A之背囊非常普遍,甚至宣稱頭盔也是示威者常有,背囊上之飾物用作辨認為本案D3身份並非有力證據
📌控方回應
不同意D3代表呈堂多款背囊圖片是普遍,控方認為背囊上飾物亦有一定程度協助辨認
⭕️法庭裁定D1,D2及D3表面證供成立。
-D1及D2皆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證人
-D3會作供及傳召一位事實證人,法律代表指需時預備要求押後至明早完成D3辯方案情。
1525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5/19]
【下午審訊】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辯方主問辯方精神科專家,當中有提及專家所撰寫的報告,專家認為D2早於中二時已患上恐懼症及抑鬱症,有時候亦沒有按照醫生指示服用藥物。其病症亦橫跨影響案發及接受調查期間。
證人亦已經在撰寫報告期間考慮了警察記事簿的內容。
證人指出與D2見面時,D2表示當時警員曾經擊中他的胸口,以上證供獲得其哥哥證實。警員亦曾威脅要將D2由窗口掟出街,由於其居住30多樓,窗戶亦沒有窗花,因此其恐懼症發作,長達1-2小時。D2哥哥後來進入房間並向警員解釋D2有精神病史,需要服用藥物。警員逐要求D2於警察記事簿上簽名,才考慮讓他服藥。警察記事簿上有一些相片,然而被告當時眼睛看事物模糊,難以清楚看見相片。證人亦補充恐懼症發作時的症狀。
其後辯方欲播放一段片段,但由於未能於1630前播放完畢,因此押後明天審訊播放。
1617完庭
明天10時續審,明日繼續傳召辯方精神科醫生作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由於臨時直播員遲咗到,希望有人可以補充内容🙏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5/19]
【下午審訊】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辯方主問辯方精神科專家,當中有提及專家所撰寫的報告,專家認為D2早於中二時已患上恐懼症及抑鬱症,有時候亦沒有按照醫生指示服用藥物。其病症亦橫跨影響案發及接受調查期間。
證人亦已經在撰寫報告期間考慮了警察記事簿的內容。
證人指出與D2見面時,D2表示當時警員曾經擊中他的胸口,以上證供獲得其哥哥證實。警員亦曾威脅要將D2由窗口掟出街,由於其居住30多樓,窗戶亦沒有窗花,因此其恐懼症發作,長達1-2小時。D2哥哥後來進入房間並向警員解釋D2有精神病史,需要服用藥物。警員逐要求D2於警察記事簿上簽名,才考慮讓他服藥。警察記事簿上有一些相片,然而被告當時眼睛看事物模糊,難以清楚看見相片。證人亦補充恐懼症發作時的症狀。
其後辯方欲播放一段片段,但由於未能於1630前播放完畢,因此押後明天審訊播放。
1617完庭
明天10時續審,明日繼續傳召辯方精神科醫生作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由於臨時直播員遲咗到,希望有人可以補充内容🙏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3/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新增同意事實(D10)
D10案發時於一音樂公司工作及曾在理工大學攻讀學士學位。
D10 選擇不作供,亦無辯方證人。
D10 案情完結。
=============================
D11 選擇不作供,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W1 作供
🔸辯方主問
DW1是尖沙咀一間酒吧營運經理。D11從16年起於該酒吧內擔任兼職侍應,一星期上班4天。
19年11月18日,由於酒吧當區受到社會事件影響,公司董事1500時決定當日暫停營業。同日2200時董事再次通知DW1酒吧將於2300時恢復營業,各同事如需乘坐的士上班,可向公司銷相關費用。
酒吧FB交代暫停營業及恢復營業的帖文截圖呈堂為D11/1及D11/2。
DW1於當晚2200~2215時打電話畀全職同事,2315~30時再打電話畀兼職同事,要求同事們2300時上班及告知可以報宵的士錢,不過當時已預計到同事未必可準返到。
DW11當晚回覆「OK, 依家換衫出黎」,DW1於通話間沒聽到槍聲及玻璃落地聲音。
因為call唔到車,而車輪亦未能到達酒吧,DW1及部分同事亦未可於2300時前回到酒吧,DW1 約2330回到酒吧,安頓好酒吧運作後嘗試打電話畀未有上班的D11,但電話唔通。兩日後,D11解釋當晚上班途中被捕。
DW1指酒吧服飾要求是必需黑衫長黑褲,而外套是深色即可。
DW1從D11被捕後拍攝相片中確認其當時衣著乎合公司服飾要求,包括其藍色外套。
🔹控方盤問
控方指自19年6月起,尤其案發前一星期,尖沙咀一帶交通不時會受到社會事件受阻,酒吧應該不是第一次因而停業。
DW1回應社會事件確實有影響當區交通,但影響到停營營業當日係第一次,之前酒吧亦未曾因而縮短過營業時間。
控方指DW1的證人誓章日期為本月21日,問到是否表示D11最近才要求DW1為她作供。
DW1指其實早於19年D11已提及有可能需要DW1為其作證。
控方又質疑辯方未有提供D11當時的更表及出勤記錄。
DW1解釋上年因為疫情關系離職,今年5月才重回公司,回到公司有嘗試尋回當時更表及出勤記錄,但已找不到。
DW1記不起D11當日原本(更表)是否需要上班,當日揾佢返工出於D11住得近。
對於DW1可從電話中判斷D11身處室內控方抱有懷疑,亦從當晚打嘅第一個全職員工起逐一細問。
DW1憶述與D11通話時背景平静,亦有少少迴音,因此估計佢身處室內。至於點解揾佢返工,DW1知道D11住黃大仙區,距離尖沙咀比較近。
DW1指當晚並非每個員工都有聽電話,而打咗6,7名兼職員工中只有3,4人有接聽,DW1記得有聽電話嘅全都都背景平静。
關於恢復營業FB帖文發出時間,DW1盤問間指自已2200後不久看過帖文,看過後才開始聯絡全職員工。及後控方於庭上即時上網找出帖文詳細發出時間,時間顯示為 2019年11月18日 23時56分。
DW1解釋10時多看過的應該是連同帖文文字一同發出的短片。
林官細問下,DW1講出當日發帖的詳細流程。
2200時董事通知DW1酒吧將恢復營業並聯絡負責社交媒體的同事製作短片,再傾打咩內容,最終帖文發出前須經董事覆核後才可發出。
其間DW1於10時多睇過當中短片,但實際發出時間未必係10時多。
DW1於林官追問下回答自已於19日凌晨安頓好酒吧事務後有上網睇過恢復營業嘅帖文。
D11案情完結
=============================
林官向辯方律師們派發問卷,提示各律師書面陳詞中必需顧及到問卷中列出的各個議題*
*包括證人、證物、暴動時間/範圍、被制伏情況、理大事件是否有關/如何有關、
司法認知/認知到咩情度發生嘅情度/有咩影響、被告衣著、被告人事登記地址、參與/出席、被捕時位置、共同犯罪等…
控辯雙方須於7月27日及8月24日提交詳細書面結案陳詞,並於22年9月17日(六) 0930 作口頭補充。
💛感謝報料💛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3/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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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同意事實(D10)
D10案發時於一音樂公司工作及曾在理工大學攻讀學士學位。
D10 選擇不作供,亦無辯方證人。
D10 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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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選擇不作供,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W1 作供
🔸辯方主問
DW1是尖沙咀一間酒吧營運經理。D11從16年起於該酒吧內擔任兼職侍應,一星期上班4天。
19年11月18日,由於酒吧當區受到社會事件影響,公司董事1500時決定當日暫停營業。同日2200時董事再次通知DW1酒吧將於2300時恢復營業,各同事如需乘坐的士上班,可向公司銷相關費用。
酒吧FB交代暫停營業及恢復營業的帖文截圖呈堂為D11/1及D11/2。
DW1於當晚2200~2215時打電話畀全職同事,2315~30時再打電話畀兼職同事,要求同事們2300時上班及告知可以報宵的士錢,不過當時已預計到同事未必可準返到。
DW11當晚回覆「OK, 依家換衫出黎」,DW1於通話間沒聽到槍聲及玻璃落地聲音。
因為call唔到車,而車輪亦未能到達酒吧,DW1及部分同事亦未可於2300時前回到酒吧,DW1 約2330回到酒吧,安頓好酒吧運作後嘗試打電話畀未有上班的D11,但電話唔通。兩日後,D11解釋當晚上班途中被捕。
DW1指酒吧服飾要求是必需黑衫長黑褲,而外套是深色即可。
DW1從D11被捕後拍攝相片中確認其當時衣著乎合公司服飾要求,包括其藍色外套。
🔹控方盤問
控方指自19年6月起,尤其案發前一星期,尖沙咀一帶交通不時會受到社會事件受阻,酒吧應該不是第一次因而停業。
DW1回應社會事件確實有影響當區交通,但影響到停營營業當日係第一次,之前酒吧亦未曾因而縮短過營業時間。
控方指DW1的證人誓章日期為本月21日,問到是否表示D11最近才要求DW1為她作供。
DW1指其實早於19年D11已提及有可能需要DW1為其作證。
控方又質疑辯方未有提供D11當時的更表及出勤記錄。
DW1解釋上年因為疫情關系離職,今年5月才重回公司,回到公司有嘗試尋回當時更表及出勤記錄,但已找不到。
DW1記不起D11當日原本(更表)是否需要上班,當日揾佢返工出於D11住得近。
對於DW1可從電話中判斷D11身處室內控方抱有懷疑,亦從當晚打嘅第一個全職員工起逐一細問。
DW1憶述與D11通話時背景平静,亦有少少迴音,因此估計佢身處室內。至於點解揾佢返工,DW1知道D11住黃大仙區,距離尖沙咀比較近。
DW1指當晚並非每個員工都有聽電話,而打咗6,7名兼職員工中只有3,4人有接聽,DW1記得有聽電話嘅全都都背景平静。
關於恢復營業FB帖文發出時間,DW1盤問間指自已2200後不久看過帖文,看過後才開始聯絡全職員工。及後控方於庭上即時上網找出帖文詳細發出時間,時間顯示為 2019年11月18日 23時56分。
DW1解釋10時多看過的應該是連同帖文文字一同發出的短片。
林官細問下,DW1講出當日發帖的詳細流程。
2200時董事通知DW1酒吧將恢復營業並聯絡負責社交媒體的同事製作短片,再傾打咩內容,最終帖文發出前須經董事覆核後才可發出。
其間DW1於10時多睇過當中短片,但實際發出時間未必係10時多。
DW1於林官追問下回答自已於19日凌晨安頓好酒吧事務後有上網睇過恢復營業嘅帖文。
D11案情完結
=============================
林官向辯方律師們派發問卷,提示各律師書面陳詞中必需顧及到問卷中列出的各個議題*
*包括證人、證物、暴動時間/範圍、被制伏情況、理大事件是否有關/如何有關、
司法認知/認知到咩情度發生嘅情度/有咩影響、被告衣著、被告人事登記地址、參與/出席、被捕時位置、共同犯罪等…
控辯雙方須於7月27日及8月24日提交詳細書面結案陳詞,並於22年9月17日(六) 0930 作口頭補充。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續審 [3/14]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三天審訊:
蘇博士的證供:
控方讀出蘇文浩博士的不受爭議證供,這與涉案汽油彈的運作原理和其威力有關。
播放閉路電視:
控方亦播放共32組的閉路電視,大概可顯示這5點:
(1)A3與其他人在2020年2月3日和4日時多次出入CASA酒店地下、乘搭酒店升降機和在酒店11樓時的情況;
(2)A3和其他人在2020年2月3日在「浩昌五金」附近的行人路上的行徑,即橫過馬路到「全新漆油」買東西的情況;
(3)A3與其他人在上海街「雅典居」附近的行人路上出現;
(4) A3與其他人在位於文明里的OK便利店內出現和購買疑似「ICE」的酒類飲品;和
(5)一行5人在循道中學外換衣的情況。練錦鴻法官指有人(主控指看到有4名以上的人在現場)在換衣後露出淺色的衣物,特別是有名戴帽人士將一些物品(疑似是黑色衣服)丟落循道中學內。
A3在(1)至(4)的情況中,她一直在A2身邊;此外她曾佩戴有NY字眼的黑色帽(特別是在控罪2發生後),和穿上不同顏色的衣服,包括黑色衫、綠色褸和灰色褸(特別是在控罪2發生後)
================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裁定表證成立。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和解釋權利後,被告會出庭作供,但不傳召證人。
現時被告接受主問中。明天09:30繼續。同樣地,所有證人的證言會在法庭聽取所有證言後才寫出。
按:今日練錦鴻法官特別地十分勤力,17:30才休庭
#練錦鴻法官 #續審 [3/14]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三天審訊:
蘇博士的證供:
控方讀出蘇文浩博士的不受爭議證供,這與涉案汽油彈的運作原理和其威力有關。
播放閉路電視:
控方亦播放共32組的閉路電視,大概可顯示這5點:
(1)A3與其他人在2020年2月3日和4日時多次出入CASA酒店地下、乘搭酒店升降機和在酒店11樓時的情況;
(2)A3和其他人在2020年2月3日在「浩昌五金」附近的行人路上的行徑,即橫過馬路到「全新漆油」買東西的情況;
(3)A3與其他人在上海街「雅典居」附近的行人路上出現;
(4) A3與其他人在位於文明里的OK便利店內出現和購買疑似「ICE」的酒類飲品;和
(5)一行5人在循道中學外換衣的情況。練錦鴻法官指有人(主控指看到有4名以上的人在現場)在換衣後露出淺色的衣物,特別是有名戴帽人士將一些物品(疑似是黑色衣服)丟落循道中學內。
A3在(1)至(4)的情況中,她一直在A2身邊;此外她曾佩戴有NY字眼的黑色帽(特別是在控罪2發生後),和穿上不同顏色的衣服,包括黑色衫、綠色褸和灰色褸(特別是在控罪2發生後)
================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裁定表證成立。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和解釋權利後,被告會出庭作供,但不傳召證人。
現時被告接受主問中。明天09:30繼續。同樣地,所有證人的證言會在法庭聽取所有證言後才寫出。
按:今日練錦鴻法官特別地十分勤力,17:30才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30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9]
[2022.06.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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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6/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09:30
👥林(19) #審訊 [4/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1/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15:00
👥林,姜,姜,陳,陳(21-23) #提訊 (#1111理大 串謀暴動)
👥林,談,張,吳(27-34)🛑四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陳(31)🛑已還押逾6個月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0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4/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10/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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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9/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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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李(31) #進度報告 (#1118尖沙咀 襲警;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7月10日被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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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30)🛑已還押7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4:30
👤陳(53)🛑已由警方看管3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20220626太古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5:00
👤吳政亨(41)🛑已還押逾15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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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29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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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張仲榮(47)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沙田裁判法院 🐶區姓休班警(46)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新港城中心偷拍淫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9]
[2022.06.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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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6/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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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09:30
👥林(19) #審訊 [4/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1/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15:00
👥林,姜,姜,陳,陳(21-23) #提訊 (#1111理大 串謀暴動)
👥林,談,張,吳(27-34)🛑四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陳(31)🛑已還押逾6個月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0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4/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10/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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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9/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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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李(31) #進度報告 (#1118尖沙咀 襲警;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7月10日被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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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30)🛑已還押7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4:30
👤陳(53)🛑已由警方看管3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20220626太古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5:00
👤吳政亨(41)🛑已還押逾15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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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29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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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張仲榮(47)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沙田裁判法院 🐶區姓休班警(46)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新港城中心偷拍淫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