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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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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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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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2020072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2 關(18)
*曾還押逾3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A1 在審訊後控罪一、二、三全部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罪:
(3)縱火罪[A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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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法庭已考慮所有環境證供, 肯定D2就是錄像中的其中一個嫌疑人, 縱火後跑回商場棄置手套, 雖然接納PW3的說法是該中學的學生有時會戴手套清潔及到商場聊天, 但不接納辯方指有D2 DNA的手套是案發前已棄在商場。 法庭認為D2當時並未想到會有人深夜仍留在校園, 例如保安, 而縱火損壞的部分是花槽及牆壁, 理應沒有想過火勢會蔓延到校內而危害到校內的人, 而實際火勢亦未蔓延到校內。 法庭裁定D2就控罪(3)罪名成立❗️

D2初犯。 辯方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法庭拒絕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認為過輕, 只會索取教導所報告。

控方手頭上沒有學校維修的價格, 證物P3, P8銷毀, P15交還D2, 其餘文件及截圖保留在法庭檔案。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000同庭判刑, 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3/2]

上午進度

李(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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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控辯雙方已經呈交咗陳辭,無口頭補充,法庭已經睇咗文件。

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舉證被告在警誡下作供嘅自願性,無任何理由行使酌情權剔除證供,接納成為控方證物。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09:50]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案發時任職侍應,在西灣河街一間泰國餐廳工作,制服係黑色衫褲,當日係last day,八點收工後留在舖頭farewell ,一個人飲咗一支半威士忌,約九點幾走,要返去照顧有傷殘嘅男朋友和寵物,搭102巴士返屋企,正常會在奶路臣街山東街落車,但因為飲咗酒瞓着咗,在太子附近落車,唔記得落車站距離公園有幾遠,因為煙癮大,煙齡約20年,落車就想食煙,左手在褲袋攞咗打火機出嚟,右手在手袋中搵煙,被告在庭上示範當時的動作,搵到咁上下,見到有三個人走埋嚟,因為當時欠人錢,唔知係咪嚟打我,我咪走囉,一路跑,直至去到勞力士門口。

[10:02] 控方盤問
被告確認當時住在通菜街,在太子落車,要向尖沙咀方向行六個街口。未能確認控方提出落車嘅巴士站、旺角警署、和案發嘅公園的地理位置;於是控方呈上7張街景圖,係落車嘅巴士站和公園附近的街景,被告同意落車後要在班馬線橫過彌敦道,往相反方向行去公園,係因為想去附近嘅7–11買酒飲,唔同意控方指出在兩次作供中無提過買酒,只係控方無問。

被告表示因為想食煙,一落車就攞打火機出嚟,左手揸住,右手揾煙,但一直未揾到,在正常狀態之下,係唔會打著火機,但當晚飲咗酒,可能會打著火機,已經唔記得打著咗幾多次、在途中邊個位置打著。

唔記得當晚有無行近過橙帶位置,唔同意當晚打着火機時非常接近橙帶,唔同意當時嘅行為係燒橙帶。

[10:32] 控方盤問完,辯方無覆問。

控方無結案陳辭,辯方希望在下午呈交書面陳辭。

14:30 再訊
#高等法院第九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理由

申請人:蘇(24) #0707旺角
答辯人:律政司

控罪2:#非法禁錮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申請人連同黃(31)及吳(23)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申請人連同黃(31)及吳(23)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申請人否認兩項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裁定申請人兩項控罪罪成,並判處她監禁10個月和$10,000元賠償令。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上訴法庭申請定罪上訴許可但在2022年6月17日被拒。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25

上訴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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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

申請方提出了4項上訴理由,分別為:(1)原審法官誤解了有關「公民逮捕權」的法律原則;(2)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的辯護理由;(3)原審法官沒有考慮控方須證明申請人有作出如擾亂秩序等簡稱「訂明行為」及作出裁決;(4)原審法官錯誤拒納申請人的證供。

上訴理由2和4可一併處理,因這與事實裁定有關。法庭認為申請人的說法不可信。簡言之,即:(1)她開始進入案發現場時理應聽到一眾示威者懷疑X是女警並在秘密偷拍;(2)她在現場的關注點一開始已是X的手機,過程中多次以「我哋」來形容被X拍攝的對象(即示威者),可見她和群眾(即示威者)之間的身分認同;(3)她完全沒有勸籲過人群讓X離開,也完全沒有質疑過他們的強制行為的正當性,甚至還告訴X,X要把手機拿出才能獲釋,這可見她認同人群的做法並加入了他們的行列。

有關「公民逮捕權」和「調停」的辯護理由,在本案:(1)黃(31)明明對X貼身扭抱在先,申請人會何以認為是X不對並要逮捕X。此外,即使X曾「摑」黃(31)打,她從沒有為此指責過X,而是繼續聚焦於X偷拍的事;(2)即使她在案發時的表現比其他人的言語行為克制,不欲傷害X及使其衣衫不整,她捉住X的手是要防止其再度出手反擊圍著她的人群。法庭指這亦改變不了申請人知道X想離開,卻仍然參與強行把X留下和逼令其交出手機的事實。

由於申請方在庭上已指出接受如果本案有關的事實一旦被裁定只是申請人在狡辯,理由1和3便自告失效,故無需再行討論。(按:事實上在上訴聆訊時都是針對理由2和4作討論)

判決:

由於申請方提出的理據不是可爭辯的,甚至勝算微乎其微。法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維持定罪裁決。

法庭要求申請方向申請人解釋有關「減時」風險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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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5174&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3/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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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進度:

PW31探員3821陳懷義作供完畢,他的證供與拍攝A1有關的相片相關。

控方表示:(1)控方案情尚餘A2和A3有關的控方證人未處理,故需押後審訊至下星期繼續以等待其代表大律師家居隔離完畢;(2)今天餘下的時間可以與辯方繼續處理獲承認事實。

審訊在2022年6月27日14:30繼續。各被告在侯訊期間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06月2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庭第廿七庭 #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轉介文件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9/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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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部份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控方表示餘下審期充裕,今日不會傳召證人作供。

新增四證人合共7份供詞,以65B形式呈上, 並由控方在庭上讀出及遞上相關證物:

📌PW39 (時任黃大仙小隊指揮官):
交代案發當日小隊與其他部署安排,在場警區包括PTUE、PTUD、黃大仙、觀塘、秀茂坪、將軍澳。
以及彌敦道雙方對侍情況,其後有99位被捕者人士被羈押於寶寧大廈外的臨時羈留區。

📌PW61 (D9證物警員15133):
第一份於在2019年11月18日晚上錄取的工作供詞。當晚16:39時向D9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及進行錄影會面。並檢取1部黑色apple手機, SIM card,八達通,黑色外套,黑色褲及黑色鞋。
第二份在2021年4月15號錄取的補充供詞,內容包括刪除第一份供詞第十段,新增遞交證物至黃大仙證物室的時間,及為上述證物訂立編號。

📌PW62 (D13證物警員50378):
第一份於2019年12月16日錄取的工作供詞,交代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協助調查發生於彌敦道至窩打老道的暴動案件。
在彌敦道525至543寶寧大廈外的臨時羈留區提取被捕人(D13) 進行調查,並在律師在場進行會面紀錄。 其後檢取被告身上衣物,包括白色圓領T恤,黑色運動長褲,黑色波鞋,灰色外套。
另一份補充口供提及交回上述證物至黃大仙警署證物室。交代「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會面紀錄的工作事宜。以及補充證物供詞包括一部白色iphone,八達通,手套。

📌PW64 (D15證物警員12173):
第一份於2019年12月19日的工作供詞交代協助調查發生於同年11月18日一宗暴動案。檢取D15一條黑色Adidas 長褲,紫色Converse鞋,黑色長袖T恤。
第二份於2021年4月26日的工作供詞交代就上述證物訂立編號。

123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6/14]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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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讀出雙方以承認事實處理的證人供詞(*利申抄唔曬,節錄如下)

📌PW7 高級督察羅曉彤(音)
「有示威者在暢運道集結,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腐蝕性液體」;「有一百至二百名激進示威者集結理大,向警方作出攻擊」;「警方作出非法集結警告,然而激進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反而發出更強烈的攻擊,有箭從高空飛過」;「水炮車到達本小隊增援,本小隊開始推進,事件快速升級,激進示威者的攻擊更劇烈」;「警方宣佈理大的示威者可透過南橋離開」;「有一架白色車撞向警方,明顯是針對警方,警方發射橡膠子彈,隨後白色私家車向尖沙咀警署方向逃去」。

📌PW8 女高級督察梁善怡(音)
「駐守A5防線」;「2019年11月17日到達科學館行人天橋築起封鎖線,當時有示威者組成傘陣防線,佩戴頭盔等裝備」;「收到指示以暴動罪拘捕所有身處理大的人」;「2019年11月17日2200有示威者集結於市政府紀念公園,警方作出非法集結警告」;「2019年11月18日0400被指派檢查聲稱記者人士之身份」;「2019年11月18日0805距離本隊的封鎖線的五十米外有數十人集結,叫口號『黑警放人』」;「人們在傘陣數『一二一二』推進,警方發出非法集結警告」;「期間18472舉起警告催淚彈旗幟」;「本隊向示威者發射胡椒噴霧」。

📌PW9 女督察黃綺寧(音)
「同日1804奉命前往加連威老道設立防線,以防止任何人進入理大」;「向任何走向大學方向的人士進行截查」;「收到指示,除持有記者證人士外,皆以暴動罪拘捕」;「不斷有人由歷史博物館走向本隊防線」;「所有被捕人士以暴動罪被拘捕」。

📌PW10 督察李南傑(音)
「同日1803到達科學館徑設立封鎖線」;「前方五十米有大量雜物」;「我使用揚聲器『停止衝突,否則以武力驅散』」;「之後本隊共發射五枚催淚彈及兩枚橡膠子彈」;「及後19467發射十枚催淚彈…女警長9130發射一枚催淚彈…警長2235發射兩枚催淚彈」;「2125 B3小隊接替本隊封鎖線」;「11月18日0807從通訊器得知有百人向百周年紀念公園走去」。

📌PW11 余承風(音)
「有人不斷向警察投擲汽油彈,本隊生命受威脅,他們顯然是參與暴動,期間看見有兩名人士使用弓箭」;「銳武裝甲車起火,警方開始驅散暴動」;「有一名人士走向防線向警方投降,我與18699搜身,身上沒有值得懷疑的物品,加上情況混亂,因此放他離開」;「在執勤期間,除上述提及,沒有人越過本封鎖線」。

📌PW12 陳德明(音)
「D2防線,於公主道天橋設立南北防線,防止任何人離開理大及截停期間理大方向的人」;「收到指示所有從理大離開的人均以暴動罪拘捕」;「警告發射橡膠子彈,其後示威者向A座方向逃去」。

📌PW13 葉寶琪(音)
「駐守B2和B1防線,於暢運道設立防線」;「我與黎家樂督察設立D1防線」;「2122大量人衝向警方防線,我指示PC1039舉起黑旗,我指示隊員使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我與黎家樂督察燈柱AA5736截查接近理大之人士」;「收到指示所有由理大離開的人均以暴動罪拘捕」。

📌PW14 黃信偉(音)
「在加士居道西行線設立防線,防止任何人離開理大及對走向理大方向的人進行截查」;「2200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任何人走向警方防線都以暴動罪拘捕」。

📌PW15(無讀名)
「1820小隊被指派到被暴徒佔領的理大」;「防線1一直沒有任何人出現,但不久後有人從李兆基樓方向投擲汽油彈,由於警告無效,小隊發射催淚陣」;「行動期間,沒有人經小隊的康莊道防線前往理大」。

📌PW16 黃樂征(音)
「1645率領本隊接手面向理大的防線」;「1705向暴徒發射『Supershock(音)』」;「得知所有離開理大的人均以暴動罪拘捕」;「小隊向暴徒發射十枚催淚彈,二十三枚橡膠子彈及三發『Supershock』」;「由於攻擊無效,本隊再發射八催淚彈及六發橡膠子彈」;「沒有人通過本隊防線」。

📌PW17 袁嘉華(音)
「1850調往紅磡多層停車場,西九龍指揮部指示任何人前往理大都要截查」;「當時理大平台約有三十名示威者向警方叫喊挑釁性口號及使用綠色雷射槍」;「本隊發射煙霧彈、橡膠彈嘗試驅散」;「由我接手期間,沒有人從本防線離開」;「我向示威者發出六次口頭警告及黑旗,然而示威者並無散去,因此本小隊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並向暢運道掃蕩」。

📌PW18 劉潤全(音)
「1842到達紅磡站A1出口設立防線」;「暴徒不斷攻擊警方防線」;「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所有離開理大之人士將以暴動罪拘捕」;「執勤期間沒有人未經許可通過本小隊防線」。

📌PW19 楊欣寧(音)
「同日2200指示所有留守理大之人將以暴動罪拘捕」;「周日0820約二百名暴徒衝出康莊道,佩戴裝備,署理警長20405指示發射催淚彈」。

📌PW20 周彥行(音)
「11月18日署任警司孔逸娜指示本小隊接手封鎖線」;「期間沒有人通過本小隊防線」。

📌PW21 張立山(音)
「2200時指揮官章考義(音)指示所有身處理大人士皆以暴動罪拘捕」;「本小隊駐守南橋行車線」;「南橋行人橋主要向西,防止有人進出理大」;「0100在梳士巴利道天橋截查一名男子,後來得知該男子為把風,因此以遊蕩罪拘捕」;「後有三男一女接近警方防線,截停後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他們」;「0819高級督察陳文傑指示發射十發催淚彈」;「其後一男子接近警方防線,高級督察陳文傑指示發射兩發催淚彈、三發橡膠子彈、一發布袋彈」。

📌PW22 高級督察 林景然(音)
「1804本小隊與第四小隊是當時警方唯一部隊,有暴徒與我方對峙,警告無效發射橡膠子彈,其後暴徒逃去」;「收到指示所有留守理大之人將以暴動罪拘捕」;「約300暴徒與我方抵抗,我多次警告但無效,本小隊以催淚彈及橡膠子彈,我方裝甲車也在推進時中了汽油彈起火」;「沒有人經本防線離開及進入理大」。

📌PW23 高級督察 潘樂天(音)
「1759本小隊被指派到北橋設立防線」;「暴徒以汽油彈攻擊警方,多次警告無效後,警方以橡膠彈及催淚彈回擊,裝甲車也被汽油彈擲中起火」;「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所有身處理大的暴徒以暴動罪拘捕」。

📌PW24(無讀名)
「障礙物後方的人穿黑衣,我見暴徒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告不果,於是我下令發射一枚橡膠子彈,但無效,我下令一直發射橡膠子彈」;「2020時我發現有人投擲汽油彈,於是我指示發射橡膠子彈」;「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所有身處理大的暴徒以暴動罪拘捕」。

📌PW25(無讀名)
「任何人離開理大將截停並搜查」;「E2小隊並無突發事件發生」;「2200 D2小隊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所有身處理大的暴徒以暴動罪拘捕」。

📌PW26 胡銘雄(音)
「E3在南行人天橋築起封鎖線」;「現場有設置路障並攻擊警方,督察陳嘉星(音)曾多次警告但不果」;「所有人離開理大需截停搜查」;「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所有身處理大的暴徒以暴動罪拘捕」。

📌PW27 林乘風(音)
「2019年11月17日1710我帶領E4小隊於紅磡A1出口築起防線」;「我看到20米外的暴徒向我們作出攻擊」;「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所有身處理大的暴徒以暴動罪拘捕」。

📌PW28 李永業(音)
「期間發現暴徒於我的防線出現」;「得知大量暴徒從康達徑逃走,受命截查」。

📌PW29(無讀名)
「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所有身處理大的暴徒以暴動罪拘捕」;「接手衝鋒4隊防線,防止有人從理大逃去」;「2019年11月18日0303時協助傳媒聯絡隊截查及搜查自稱警察的人士」。

📌PW30(無讀名)
「同日2015時衝鋒4隊築起防線,因示威者發出攻擊,小隊以催淚彈還擊」;「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所有身處理大的暴徒以暴動罪拘捕」。

📌PW31 徐俊堯(音)
「我於1812港島區指揮中心指示前往隧道入口,以防止有暴徒穿過隧道逃走」;「我們發現暴徒從隧道走出,於是我們追截暴徒」。

📌PW32 韓偉豪(音)
「帶領本小隊到達海底隧道香港入口,期間沒有人透過該隧道入口離開」。

-控方需整理證人證供,法官決定早休-

傳召PW33(表列) 高級督察 黃漢偉(音)

🔹控方主問

證人現駐守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第五隊,案發時駐守警察機動部隊B連第一小隊,當日有當值。辯方不爭議證人當日駐守理大附近的A4防線。

2019年11月17日,證人大約1820到達A4防線;其B1小隊有41人,包括自己在內當日有32人當值。證人到達防線前收到的指示為維持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的治安,在加連威老道及科學館一帶都有進行截停搜查,因理大有暴動發生。當時沒有拘捕任何人。

加連威老道一帶比較多人,相信有示威者混雜其中,現場形勢比較混亂;證人所屬小隊到達現場後人群逐漸散去,部份人被警察截停搜查,其後小隊在加連威老道及科學館道交界設立防線,防線方向向北,向理工大學。

設立防線後主張是看守防守線,證人之小隊聯同其他防暴隊伍,在理大所有方向、所有方位及所有出入口設立防線,防止「暴徒」逃走。證人的小隊就是眾多防暴小隊的其中一員,職責是在封鎖線設立防線。

-證人作供未完-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9/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呈上播放重點, 副本已交各辯方大律師。 控方舉證完畢。 D1沒有中段陳詞。

D2代表已交中段陳詞予法庭及控方, 庭上不詳述。 控方已交書面回應, D2代表認為控方回應第37段在法理上及邏輯上有問題, D2代表同意理大事件是司法認知, 每個香港人都知道, 但爭議「圍魏救趙」的發生及其地點時間, 是否每一場示威都是「圍魏救趙」。 D2代表亦質疑控方指政府不斷發出警告及籲喻, 因此各被告沒有前往油尖旺區的理由, 這個說法是將舉證責任轉移。 D2代表指籲喻不是宵禁, 不能單憑籲喻限制市民的人身自由。 控方指D2及D7案發前在whatsapp討論參與暴動, 庭上各方已看過有關whatsapp記錄, D2代表指暴動這個字沒有出現過, 雖然D2提過「最後一戰」的字眼, 但可以是旁觀, 並不代表參與。 D2代表亦反對控方推論各被告在現場必然知道現場有暴動發生, 此說法隱含各被告當時曾身處黃格內。 控方形容各被告在暴動現場與暴動中被制服, 但D2代表指控方完全沒有證據各被告在何時何地被制服, 最多的證據就是暴動發生的幾個鐘後, 11位被告被帶往臨時羈留區。 誠如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中提到, 在暴動現場出現不算犯罪, 需要有衣著裝備等證據, 控方並沒有以上證據證明D2參與暴動。

D5及D11代表指在盧建民終審案中, 控方要證明被告不是單單在場, 要有作出鼓勵行為, 而控方提出的證據中D5及D11沒有鼓勵行為。 支持者需發出一些訊息令示威者知道他們的鼓勵。 #林偉權法官 不同意D5及D11代表的說法, 認為如有人明知是暴動現場而前往, 但保持距離, 不發出訊息默默支持也是參與。 D5及D11代表認為這只算是旁觀者。 D5及D11代表指片段中可見案發時有很多市民及途人出現, 亦有店舖繼續營業。 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逗留在現場多久。 原先對峙發生地點是在彌敦道加士居道, 之後移動到窩打老道口, 對峙了41分鐘, 之後才牽涉到碧街及咸美頓街, 該位置距離對峙現場有70-80米, 如果在碧街後有人認為屬安全距離, 好奇駐足觀看不出奇, 而有機會這些人會觀察不到警方的警告, 示威者的防線又有木板及遮等障礙物, 很容易擋住視線。 片段中可見9點幾彌敦道有很多磚及雜物, 但不一定是對峙時丟棄, 也可能是稍早時間已有。 D5被拍攝到在油麻地地鐵站上蓋出現, 片段顯示他對警方合作, 而且不是穿黑衫褲, 身上乾淨, 沒有催淚煙氣味。 在片段中看見有記者在現場洗面, 如果真是示威者, 應該已被催淚煙籠罩, 但D5沒有被催淚煙影響。 D5不知在油麻地地鐵站上逗留了多久, 位置上聽及觀察警方警告有困難。 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1在哪裡被截停, D11身上乾淨, 沒有催淚煙味, 亦沒有任何裝備。 #林偉權法官 認為D11有帶多一套衣物, 可以用作在活動中易服。 D5及D11代表指女士帶多一件外套屬正常, 而如果要易服便不會帶深色衣物。

午休, 1430再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大老山隧道 #1112沙田 #1112黃大仙 #轉介文件

D1 范(23)
D2 杜(23)
D3 盧(21)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到時中文審訊,保留不在場證供。

保釋獲批

D1
保留原有保釋條件

D2,D3
更改報到時間獲得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4日區域法院1430作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9/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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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繼續中段陳詞
D6:
D6代表指沒有任何證供指D6在開案陳詞所指的位置被制服及拘捕。 林偉權法官替控方解釋, 警方的行動是大範圍的, 最激烈的位置是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 行動中在封鎖區內拘捕了二百多人, 其中包括本案11位被告, 沒有提供是哪個警員在哪個具體地點拘捕。 D6代表指控方用逆轉時間的推論, 指控在封鎖區被捕的定必是參與暴動或對暴動給予支持, 但當時騷動的人在警方推進時已四散, 亦沒有證據證明D6何時到場, 逗留了多久。

D7:
D7八達通記錄是在2232在太子地鐵站出站, 即使將控方的證據推到最高, 在時間上2232時前D7也不在封鎖區內, 但2232後如何由太子地鐵站到達封鎖區, 如何被什麼警員截停帶往碧街都沒有證據證明。 林偉權法官提醒D7代表被什麼警員拘捕是有重要性的, 因為防暴是從南向北推進, 拘捕的可能是比較前線的人。 如果被捕人是在北邊被捕, 不是參與暴動的可能性會較高。 D7代表指, 控方亦依賴whatsapp對話, 但內容沒有直接提及參與暴動, 只有提到「行去尖東」, 與本案是完全不同位置, 不能支持本案的控罪。

控方回應:
控方會採用書面陳詞, 補充指部分辯方大律師的陳詞比較適合在結案陳詞提出。 陪審團應該可以達致一個結論是各被告可以看見警方警告, 而根據入境處記錄他們都不是住在附近。 控方認為D2及D7的中段陳詞比較薄弱, 根據whatsapp記錄, D2提到「最後一戰」的字眼, D7指「我上唔到前, 尋晚啲gear使曬」, D2回應「最多都係買個口罩」, 可見他們有討論帶什麼裝備, 有參與暴動的意圖。

法庭裁定D1-11表面證據成立, 需要答辯。

各位法律代表討論過, 認為需要加2天審期, 分別為7月4日及7月15日, 但未必所有大律師都會在場。 林偉權法官提出每天聆訊時間增加, 早開庭遲休庭及減少休庭時間, 並叫各法律代表加快進度, 以及提供各被告作供的時序。

D1會出庭作供, D1代表希望押後到明天一氣呵成, 預計需時一天。 控方要求關於網上帖文的書面裁定, 法庭會盡快提供。

1602休庭, 明天0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3/2]

下午進度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
[14:48] 裁判官閲讀辯方陳辭之後開庭,與辯方確認內容。

辯方重點指出:
1. 希望法庭不接納PW1 & PW2的證供,因為兩名證人的書面證供話燒咗橙帶,但庭上證供話距離遠,係估計燒橙帶。(裁判官回應:如果燒咗就唔係告企圖縱火)

2. 如果法庭接納證供,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specific intent(特定意圖),因為被告當時係醉酒,控方無提出證據反駁。

3. 至於招認,法庭已經接納呈堂,但辯方指亦有內在不可能,招認話「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口供指公園内外都無人。(裁判官詢問:如果法庭接納,是否足以構成控罪?)律師回應不會反駁。

控方對辯方陳辭的回應:被告嘅招認已經足以證明有特別意圖。

辯方作最後回應:招認和醉酒係兩回事。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證供,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6/14]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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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33(表列) 高級督察 黃漢偉(音)

🔹控方主問(續)

0837第二次進入科學館,證人由露天停車場從後門進入,進入後到達類似倉庫的地方,之後一路直行,記得過咗倉庫區後是展覽區域,似係裝修緊或者佈置緊,一路延伸出去,記得有一至兩道木門,最後就去到大堂範圍。證人在該位置見到幾位保安員,同埋大堂唔同的地方是有燈的,前面經過的地方只有少少燈。有幾個保安員企喺入口大門的櫃檯位,他們沒有直接和證人對話,但他們眼就望向電梯大堂。

證人出到去地下大堂,不能夠直接望到電梯大堂,因為嗰度類似係直行左轉先去到的地方。證人視線看到大門出入口,當時是鎖上的。保安員企的方位都是面前電梯大堂,證人走過去就見到「暴徒」喺電梯大堂,有部份同事比自己先到達,跟住自己就同其他同事一樣,上前制服他們,最主要的原因是「暴徒」的人數比警員多,事後數過是17人。警員制服了他們,然後叫他們分開到適當的位置,沒有特別分男女,有警員看守他們。

證人由進入後門到找到這17名人士,花了大概2-5分鐘,一定不會是10分鐘。記憶中整個路程沒有其他人。

🎥播放CCTV片段 - 證人確認片中看到隊員及其本人

證人到場後2-3分鐘內已要求支援,遂通知刑事應變小隊1隊謝依霖督察。他們找到17個「暴徒」,無疑會進行大規模拘捕。當警隊處理大型拘捕,軍裝(防暴)部隊在一般可行的情況之下,都會交由刑事部隊處理,所以當時證人就通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中的刑事應變小隊1隊主管,即謝依霖督察。謝依霖督察與其便裝同事大約十分鐘左右到達現場。辯方不爭議由謝依霖督察負責宣佈拘捕,亦不爭議當時被拘捕的17人當中包括本案被告。

證人有見證拘捕過程,當時身處電梯大堂,不肯定被捕人士有否移動過。證人約2115~2120左右離開科學館,因為仍有物流事情要商討,全部人,包括自己小隊、謝督察隊伍及17名人士一齊離開。謝督察未到場前,證人有一直看守這17名人士,他們沒有機會在其面前換衫。謝督察到場後及離開的階段都有看守這群人,不肯定有沒有人離開自己視線範圍。證人不肯定有沒有人要求去洗手間;若被捕人士移動必定會有警員陪同。由謝督察到場至離開科學館,證人記憶中17名人士沒有人換過衣服。

17名人士離開科學館後,等待了一段時間,等到專用大巴去運送多名犯人,有相關刑事隊員、即謝督察的隊員看守陪同。證人的職責是看守他們不能逃走及將他們交給其他同事,本人沒有跟隨17名人士上車。證人唔肯定當時是一架車還是兩架車。看守上車時沒有人更換衣服。

17名人士上車後,證人小隊看守的A4封鎖線已被接管,因此向西九龍總區索取指示,離開尖沙咀,之後去了大環山,即西九龍交通部基地。證人之後沒有再處理及見過這17名人士。證人曾看守17名人士的隨身物品;以他所知,沒有人將隨身物品丟棄。證人有檢查17名人士的裝備,基本上17名人士的物品都有睇過;檢視完沒有作任何紀錄。他們都有一般「暴徒」會有的裝備,如眼罩、生理鹽水;證人記得有一個著住黃色背心,寫「急救」。由拘捕到上車,證人沒有干擾過他們身上的物件。

🔸辯方盤問

🌟D4代表律師完成盤問後,#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呢單案件同警員點對待被告無關。防毒面具與本案有關,室外射胡椒噴霧入被告口中的行為與本案似乎無關,我唔需要裁決該警員的行為是否正確。
(直播員按:🙄🙄🙄🙄🙄🙄好癲)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人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4/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下午審訊:

📌PW4 PC 18940 高澤欽(音)作供
()拘捕D1

盤問
🔸D2代表
-2243時警車AM9889在康山道東行線停下,同意前方沒有其他警車。
🎥P40 Cable TV 22:44:56~22:45:06,拍攝康怡太古C出口,遠方電車右有一警方小巴,PW4不否認是自己所坐
-表示見過E大隊魏總督察
🎥P49 1分20秒,確認魏在電梯頂,企畫面中間執勤
-在畫下之地圖上,確認康怡廣場南側有一行車路,不知是否康x路
🔸D3代表
-2246時重申見西行線上大部份人穿黑色衫褲及防毒面具
覆問
-D1代表盤問指P77圖片答看不到示威者衣著,但同意現場有街燈及商店燈光自己有見到示威者衣著

📌PW5 DPC 194陳定邦(音)作供(接收D1、D3 證物)
主問
當時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
-確認8月12日0150從PC20836 接收一孟姓男子物品(P42相冊34-43頁,即證物33-41)
同日0330從PC18940,PW4 接收謝姓男子證物(P42相冊1-19頁,證物1-20),有印象P75宣傳單張物品上有星球大戰激光劍公仔,是個人物品同日稍後再將證物交女警6665處理

盤問
🔸D1代表
PC18940交來D1,於8月12日替D1錄口供沒有提及證物P75. 自己口供也只在交來來物品清單寫上個人物品,個人物品銀包手機及P75是全部放入一透明證物袋,之後女警6665怎處理個人物品如是否有退還被捕者不知道
🔸D2代表沒盤問
🔸D3代表
-PC20836交來D3物品,確認相冊證物,8月15日0150所回口供上黃色安全帽是相冊內物件
-8月12日0153向D3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因其能閲讀中文,由自己睇,沒有讀出可以見律師及接受治療等權利
-否認D3曾提出要求見律師及睇醫生而自己話遲啲,但同意他拒絕簽羈留人士通知書但冇説原因
-不知道8月12日下午1400 D3有去東區醫院接受治療
-D3代表呈上3相片PP3~1(1-3),見到D3太陽穴及右眼附近有紅腫,PW5指在北角警署接手當場沒見到,不知是否在太古站時受傷因自己不在場
-不清楚由PC2083交來黃色頭盔並非D3
沒覆問,但指黃色頭盔沒有呈堂控方亦不依頼

📌PW6 PC23571 余樂文(音)作供(拘捕D2)
主問
當日PTU E4小隊,上司為PW2及PW3。2238收通訊機消息指大批示威者在鰂魚涌地鐵站作破壞後坐列車往柴灣方向,部分人在太古站下車。收到指示乘AM9889 小巴(坐右邊)由北角出發沿英皇道往西灣河水警基地候命。2243車到康山道東行近康安街,見到西行線上有約百人佔據馬路三線其中兩線,大多穿黑色衣服,戴頭盔口罩,看不到手中物品亦聴不到發出咩聲,但見藍色及綠色雷射光射向警車車頭進入車廂,冇射中自己,之後見約二三十人向西沿馬路及行人路慢慢行。因頭兩部前車受襲,所乘警車在康山道東行近安康街停下。
2244通訊機收指示下車拘捕康山道向西行示威者,原因係非法集結。證人在束行線下車跨過西行線,該二三十人掉頭向東走,距離自己四五十米,於是上前追並口頭警告警察唔好走。2245去到Aeon Style 側門一供殘疾人士用斜路見10-20米外一白色頭盔灰色口罩黑色衫褲手持長遮及孭黑色斜孭袋男子,於是衝前上前用雙手從旁捉其左手攔截,男子有掙扎,同時見到其他同事上前協助控制該男子,最後反手索上手扣,男子冷靜及平復後PW6除下其頭盔口罩,在斜孭袋找到身份證確認身份並作搜身,確認搜出證物P21~31。2257找到一對手套及示威單張並見戴口罩頭盔於是宣佈拘捕,之後帶D2去北角警署,在8月12日0500將證物再交WDPC6665處理。
🎥P50片段是事發經過,見到Aeon Style側門斜路就是拘捕D2地點,但在白色圍牆後截停D2,控方要求在截圖P79劃上截停位置。
🎥P48 片段 確認拍到牆後自已截停D2情況,在第12秒截圖圈出自己及D2並呈堂P80。
-要求在街道圖畫上停車,示威者身處位置,自己下車行走路線,二三十人掉頭向東逃走路線(P81)。
-追截二三十時見到D2跑在最後尾其他人已經入商埸,因有圍牆阻住只見到D2戴白色頭盔及灰色口罩,件衫上有圖案或字。

1635 今日完庭

明早0930繼續審訊,將會開始盤問PW6。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3
2022.06.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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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7/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游德康法官
🕒15:00
👤方(43)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34) #審訊 [3/3]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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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5/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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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 #續審 [2/1] (#1108黃大仙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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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2名男子(28-30)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6: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李卓人和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何俊仁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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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4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浩(32)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撞昏女子毋須停職
10: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尹載道(49) 普通襲擊 #20200529深水埗

[23:05更新]
【06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7/14]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20/2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0/25]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審訊 [3/3]

(11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D1 陳
D2 陳

控罪:
2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
將於09:45一樓中庭派飛,10:30開庭
公眾飛:52張
家屬飛:4張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7/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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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代表大律師表示第三被告昨天晚上發燒 ,現在急診室輪候看醫生,今天早上進行快速測試的結果為陰性。但他同意在其不在場情況下繼續審訊。

法官認為這樣對D3不公,不批准在D3缺席下開庭,並表示可等待至12點或者12點半,看看第三被告的情況如何,是否能繼續開庭,如果可以就押後至下午14:00開庭。辯方大律師表示會儘快以書面方式通知法庭。

控方表示根據現在的進度,會否商討其他的審訊日子,法庭表示,控辯雙方可以商討一下7月8號-22號的日子是否可以。

0945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續審 [2/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
前言:

作為背景,辯方在2022年6月1日的審訊時表明會爭議本案警員是否合法拘捕被告。因此法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即2022年6月24日,處理有關「合法拘捕」的議題*。

*同時也會處理結案陳詞

陳詞補充:

針對陳詞中的內容,控方沒有補充,而辯方則有數點補充。

1:PW1的證供有不清晰和籠統之處,在關鍵部份的記憶模糊,當中包括被告在案發時的反抗程度。 此外PW1亦沒有排除有關被告反抗行為的可能性(可能因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和被警員壓致難以呼吸),故法庭未必能肯定被告當時作出所謂反抗動作的原因。

2:被告在作供時承認有意圖參與悼念活動,但這與後來被告逃離和作出反抗未必有關。此外,當時的一羣人在聽到警方警告後已聽話乖乖離開,而被告當時走的方向亦與回家之路相同,加上黃大仙廣場離他的家相近,故他作供時對當時仍戴著口罩與手套的解釋是合理的(想在返到家中洗澡時才脫下)。

*由於有關證供內容的澄清並不重要,故不在本文寫出
=============
本案訂在2022年7月21日15:00裁決。

附錄:

1:警員20078的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1

2:被告和DW1的證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06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7/14]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20/2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0/25]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審訊 [3/3] (11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指定法官

陳(30)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情:
被告於2021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23日(被捕日)期間,於連登討論區上的帖文下多次留言達151次。其中主要分成3類:

1.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因果由國 容港治己 義憤民城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2. 句子同上,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
3. 句子同(1),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Respect,RIP」
(在《義士已離開》的帖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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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無須答辯
警方已檢取被告2個電話1部電腦,控方申請押後以便警方繼續作出調查,以了解有否牽涉其他控罪。

控方反對擔保。

❗️保釋申請被拒❗️

辯方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4日10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提堂,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指定法官

陳(28)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Instagran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情:
被告於2021年1月17日到2022年6月13日期間,於Instagram發佈約44條信息,相片,海報等。信息相片類型大致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香港獨立 抗爭到底」,「香港人反抗」等,具港獨意味。每個post均多於20個like或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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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開庭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需要當值律師服務。當值律師代表表示要向總部申請,需時半小時

1152 再開庭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
控方申請押後,以便警方繼續調查被告有否干犯其他控罪。
控方反對擔保。

❗️保釋申請被拒❗️

辯方需要8天保釋覆核權利
2022年6月30日1030進行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4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期間被告需要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