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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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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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1/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控方繼續處理與A8相關的議題,並播放一段片段予法庭留意A8被押解時手上的黑影,故控方的陳述是戴了手套。至於有關A8的其餘事項,與辯方商討過後,會用承認事實處理。

PW20探員11767劉啟昇作供完畢,他的證供與制伏A9相關。

控方表示下一個傳召的證人是與A10有關,但希望押後至下星期一早上繼續,因為本來會傳召3個證人,他們會與辯方商討是否仍然需要傳召3名證人作供。此外由於有1名證人需要於屏風後作供,故希望能同時運用下午的時間試試屏風。

法庭詢問控辯雙方有關案件的進度安排,因為法庭與各控辯大律師在日後會有某些日子未能開庭,故擔心進度。

在詢問過控辯雙方餘下證人的安排、主問盤問需時多久、以及初步各被告會否作供後,法庭相信餘下的日子相信能完成整個審訊,並提議用審訊後的最後兩天時間,即7月6日和7日處理結案陳詞,以節省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10:00續審,各被告在侯訊期間獲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續審 [4/2]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18] 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申請將兩段由警員拍攝的錄影片段呈堂,辯方對第一段無爭議,反對第二條片段PP2b,和相關截圖PP3b呈堂,爭議其關聯性,法庭裁定PP2b和PP3b可以呈堂,有比重問題,之後會交待原因。

控方表示案情完結。

辯方想申請無需答辯,經裁判官解釋後撤回申請,雙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兩被告需要答辯。

D1表示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2表示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裁判官詢問D2的抗辯方向,D2表示當時係在派防疫物資,裁判官奇怪派防疫物資不是D1的工作嗎?D2只是助手,D1和D2嘅情況一樣,不是D1更合適作供?裁判官再三強調不是指示被告作供與否,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無需舉證,作出詢問和了解,係想知道作供嘅長短,因為裁判官今日身體不適,如果時間長嘅,要另作安排。

D1解釋安排由D2作供,係擔心如果由D1作供,恐怕D2未能在主問時問適合嘅問題,從而帶出辯方案情。

裁判官明白了原因,就開始講解:
被告出庭作供的目的,係要講出辯方案情positive defence case,指出只有辯方先知嘅事,如果無positive case,亦可挑戰控方證供,提出控方疑點,但亦要接受控方盤問,以測試辯方嘅證供;去到現階段,辯方已經不可以再提出問題,D1所講「在主問時問適合嘅問題」,嘅個「主問」過程叫evidence in chief,不是盤問,主問呢個角色,不會是由D1或D2做,因為兩位被告無律師代表,這個角色會由裁判官來做,引導作供嘅被告講出辯方案情,通常被告之間不會互相盤問,除非大家立場不同;到控方盤問時通常只係叫被告回答:係、唔係、同意、不同意、或者唔知到,好少會接受解釋,除非個解釋好重要,法庭才會接受,之後無覆問階段,所以如果作供,就要在前期解釋晒所有事情。

D1知釋後改為出庭作供,裁判官指示休庭,等兩被告再作考慮。

[11:22] D1決定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2不作供不傳召證人,D1預計作供約半小時,控方預計盤問約一小時。因為裁判官今日身體不適,留待下次才開始作供,同時希望當日雙方可以作結案陳辭。

法庭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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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直播員又上咗一堂了。
#區域法院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判刑

郭(18)

控罪:
(1) 暴動 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成立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成立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不成立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裁決理由
========
法庭認為控罪2和控罪3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9個月和15個月,由於本案涉及暴動的背景,故將量刑起點提高至監禁12個月和20個月。

法庭下令兩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法庭進一步考慮被害人的背景和求情後,酌情扣減2個月的刑期,故被告的總刑期為監禁18個月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0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8
2022.06.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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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10/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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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3/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2/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莫(33)🛑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6/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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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鍾(32)🛑已還押逾4個月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湯(20)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縱火)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審訊 [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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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38) #答辯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煽惑他人導致公眾地方遭受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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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20) #提堂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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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06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3/14]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6/2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6/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6/6]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19]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12/25]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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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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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警方證人恐受同袍感染,法官着令一干人等留家自行測試,並爭取今朝徹底消毒法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一法庭繼續審理。明天繼續播片,片段有關辨認各被告身份。法官批准各被告審訊期間不用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莫(33) #0929金鐘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罪
被告(即本案A1)連同楊(20)和李(22)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法庭裁定他罪成。判刑原訂在2022年5月24日處理,不過由於被告因健康因素不能出庭,故法庭把判刑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處理。至於同案的另外兩位被告,則已在2022年5月24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詳情可按下面的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460
================
前言:

這次判刑的背景已寫在上面,不作覆述。

辯方只為被告作出簡單求情及呈上數宗案例,加上背景報告的內容,法庭指這可明顯顯示被告沒有悔意。

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CACC113/2018案和CACC164/2018案。在這兩案中,上訴法庭已就暴動罪的量刑給予下級法院明確的指引。但同時間,這兩宗案件是發生在2016年2月,而本案是發生在2019年9月,這兩個時期所發生的社會暴力事件是兩碼子的事,本案案發時的時間亦有「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地方。

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暴動的人數、暴力程度、傷害和時長:

「929暴動」是在2019年社會事件之中,是最嚴重的暴動之一。暴動範圍大、暴徒數目之多、暴力程度大、組織性強,這些使現場猶如戰場,令市民感到咋舌。此外,警方和示威者在政商地段中發生攻防戰,警員在水馬後進行防戰,即使他們嘗試用水炮車驅散,但沒有效果;而暴徒則投擲汽油彈、石頭和磚頭,亦用大橡筋投擲物件襲擊政總和防線內的警員,而最後政總1樓餐廳部份面向夏慤道的窗戶被擊破。

法庭相信沒人會相信香港這繁華之地變成被暴徒肆意破壞,形成無政府的狀態,幸而警方借突擊驅散和拘捕示威者,令暴動的歷時不算長;法庭亦認為是次事件沒有使人受傷和死亡是可幸和不可思議。

📌發生暴動的地點和時間:

在本案的暴動,示威者衝擊的是政總,而政總旁是立法會,這些是政治權力重心。法庭認為暴徒的目標明顯不過,是直接挑戰香港和中央的管理核心和權力標記,這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此外,本案是發生在星期日,兩日過後則是10月1日。在這之前,立法會曾在7月1日史無前例被暴徒攻陷和被大肆破壞。外國政客眼中的「美麗風景」成為普羅大眾之悲痛史,故法庭認為本案發生的日子有敏感意思

📌被告的角色和參與程度:

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在日常是音樂表演者,閒時亦有教授樂器和擔任廚師;他沒有案底;他指自己當時沒有計劃參與示威,不認識本案被告和其他暴徒,他沒意圖犯法,他當時是打算準備到灣仔表演後乘船離開回家,可是被人群阻擋,後來更被拘捕;他對自己令家人困擾感到歉疚;他人指被告是個守規及有愛心的人。

法庭認為被告的說法是自欺欺人和掩耳盜鈴。在暴動現場,汽油彈和硬物橫飛,交通停頓,法庭相信當一般市民看到這戰場時都會觸目驚心,感受到「暴風雨」,沒有人會以為是「嘉年華會」。

被告聲稱當時打算到灣仔準備表演後乘船回家,但事實是他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捕,他的裝束來看亦可見端倪,即護目鏡、護臂、防毒面具、頭盔、「濾嘴」等,這明顯是「重裝備」,而且他當時沒有樂器樂譜,亦有作出擲磚動作和反抗警員的行為,這比本案A2和A3的案情更嚴重。即使被告並非暴動的策劃者,但他是主動參與者,且在現場增加聲勢,支持及鼓動同路人作更激烈的行為

*底線後加,用以指出重點

本案判刑:

暴動的策劃者視被告為「棋子」或「棄子」,法庭指雖然不知道事實是如何,但這只是一字之差且後果相同,被告都是要付出代價,而且不爭的事實是他已成戰埸炮灰,這對家人和社會都是可悲。

法庭認為阻嚇性刑罰是用來警惕他人在現場和網絡宣揚甚至實施暴力行為,亦令犯事者付出沉重代價。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5年,被告沒有減刑因素,這是其被判處的刑期。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5457&QS=%2B&TP=RS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答辯

李 (39)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控於2021年11月15日與2021年11月18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煽惑他人參與將於2021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舉行的未經批准集結。

(2)煽惑他人導致公眾地方遭受阻礙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4(28)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控於2021年11月15日與2021年11月20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煽惑他人參與將於2021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的道路上慢駛以導致香港島的車道遭受阻礙。
———————————————
被告就控罪(1)及控罪(2)認罪, 同意案情。

案情
背景
WWD世界自由集會是一個反對新冠疫情限制措施的全球性示威行動, 由各地區自行決定於指定日期舉行活動的細節, 其中一個活動定於2021年11月20日。

2021年11月14日世界自由集會(WWD FOR COVID) telegram channel由不知名人士創立, 主張對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抗疫措施, 包括安心出行應用程式。 被告是該tg channel內其中一名活躍管理人員, 12月8日警員11249在黃大仙一單位拘捕被告, 被告警誡下承認因反疫苗呼籲人示威, 但最後也沒有人出來參與。
警方在被告一部手提電話內找到連結到有關tg channel的帳號, 被告於tg channel內提供建議予參與示威活動的人避開警方追蹤, 包括使用散銀搭公共交通, 進行快閃行動等。 11月18日被告在tg channel內指集會取消, 但仍呼籲人慢駛阻塞港島區交通。

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初犯。 控方申請有證據價值的電話充公, 另一沒有證據價值的電話交還被告。

求情
有關tg channel於11月14日成立, 創立人並非被告, 被告是於11月15日被加入channel並設為管理員, 群組在呼籲人參與示威之外也有提出外國醫生反對抗疫措施的理據。

被告任職電訊公司售貨員, 月入16000, 有異位性皮膚炎, 雙眼有白內障。 被告太太曾患子宮頸癌, 遇意外後需坐輪椅, 平日靠被告照顧起居。 被告呈上親手寫的求情信, 醫生懷疑被告有亞氏保加症, 但並未獲正式診斷。 太太, 同事, 上司, 教友亦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 指被告本性不壞, 是一個單純的人。 被告有悔意, 即時承認控罪, 且事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被告現與太太同住, 有供養不同住的母親。 被告太太呈上醫學報告, 她需要照顧的程度頗高。

法庭認為控罪嚴重, 雖然最後沒有人參與示威, 但事關社運, 根據上級法院的準則, 有機會判處監禁。 法庭打算將被告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太太將會暫時由家人照顧, 社署感化官會聯絡被告太太提供協助。

案件押後至7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被告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背景:
「香港眾志」申請於2019年8月11日在維園足球場舉行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惟當日下午5時,有人離開維園,並遊行至銅鑼灣及灣仔方向。晚上有示威者以「快閃」方式,乘搭地下鐵路到各區示威,晚上約10時45分,約100名示威者在太古港鐵站外C出口的康山道集結,有人堵塞馬路、手持鐵枝及硬物、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及向警車投擲硬物,警員落車追捕,示威者四散逃跑,五人在康山道近永旺百貨附近被捕。

同案D4及D5認罪判處6個月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91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莊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上午進度:

D1-D3否認控罪

雙方仍商討同意事實,控方打算傳召10名證人,有22段共長193分鐘21秒的片段,三被告均沒有警誡供詞。
PW1-3 關於現埸環境
PW4-5 拘捕D1
PW6 拘捕D2
PW7-8 拘捕D3
PW9 比對片段實時差距
PW10 從CCTV辨認身份

三被告只有D3代表表示會有1名事實證人傳召。另外D1代表要求控方提供合比例現場環境地圖並劃出非法集結範圍。由於D2、D1律師分別在星期四上午及星期五下午另有案件,早前申請星期四下午1430才開審,星期五則視乎進度或由其他律師hold paper. D3代表同時申請星期五提早完庭到醫院作檢查。

1023 因需處理另一案件休至1200。

控方開庭後表示發現技術問題片段播放不到,而承認事實因證物文件夾內截圖仍未完成,估計需約一小時處理。

1205休庭,下午1430繼續
【06月20日 星期一】

上午法庭仍然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3/14]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6/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6/6]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19]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12/25]

(135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6/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辯方代表就反對控方證物呈遞陳詞
(PO002、003、004:警方公告、警方Twitter及Facebook、運輸處公告)

按:針對開案陳詞中 『警方發佈公告呼籲市民不要前往該區』,政府及警方通過傳媒和社交平台發放公告,告知公眾理工大學及九龍一帶的執法情況,並市民注意交通情況及不要造訪有關地區。控方指相關帖文或公告等所載之內容用於確立在關鍵時刻有關當局有作出上述呼籲和警告的事實,而這些內容和理大事件的一般情況都是廣為人知的,包括 D1-D11。 

🔸D6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陳詞

本案關鍵時間及地域與理大事件不相同

張大律師認為有部分證據與本案無關,在控方開案陳詞中指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發生連串暴亂事件,後提及關鍵時段的證據。張大律師認為控方所寫的「關鍵時間」不太清楚,而由11月11日至11月17日的事件 與11月18日當天的事件,看不出兩者在聯繫性。

林偉權法官指各人對理大事件的時間及地域範圍的理解亦會不同。張大律師認為即使終審法院案例亦無包括案發前段時間,指理大事件的證據與本案(油麻地)不相關,不應呈堂。他立場是指本案關鍵時間為11月17日2359時的凌晨至至被告被正式拘捕,即19日凌晨0300時左右。

理大事件的地域為尖東及紅磡,及遠至佐敦道。如窩打老道交界則屬油麻地區,認為不應算作理大事件,而當時油麻地亦有一系列事件發生。

林偉權謂:咁過一條街得唔得呀?範圍有無allowance,可唔可以擴展?呢個係一個哲學嘅問題。

張大律師指考慮與本案有關的地域為油麻地以北為旺角站,以東為旺角火車站,以西為油麻地果欄,南為窩打老道。範圍不接受再擴展。

林偉權法官重申每個人捉魚方法亦不同,不是要討論控方個網是否太闊,而是要著重證據法則。要去闡述證據是否離題萬丈,而不相關的位置又在哪。

不同意司法認知可用於「圍魏救趙」

就警方社交媒體帖文指有人網上呼籲示威者圍魏救趙,張大律師認為控方未能明確指出圍魏救趙指什麼,沒有呈Telegram或連登帖文,只是有警方帖文的「網上呼籲」,做法一廂情願。

林官回指只是未必有人使用這成語或每人對這成語認識程度不同,但不等於不知道有這行動;並稱除警方的截圖外,法庭也會引用司法認知。「你係咪話法庭唔知道有理大事件、圍魏救趙?邊個唔知道有人網上呼籲叫人去圍魏救趙?法庭有司法認知㗎嘛?已經係生活經驗,例如太陽東邊升起都唔洗講?只要佢唔係駱鳥,佢有睇有關修例事件嘅事,會唔知呢件事?」 亦指眾多暴動案開審,不相信理大事件或圍魏救趙非廣為人知。

張大律師認同理大事件可以接受司法認知,但「圍魏救趙」卻不應該。即使法官有此認知(理大事件、圍魏救趙),但不是一般人都知道,所以不能夠以司法認知處理。

張大律師續指控方所指營救理大的示威活動,應規限至暢運道和紅隧口及當日日子11月18日。其他地方之前發生的事件與理大無關,也有由基層市民因對政府政策、經濟等不滿而起的示威。認為非所有香港人會知道其他地區有發生暴亂或示威行動。

PO003社交媒體帖文

PO003內帖文稱網上呼籲圍魏救趙,張大律師指法庭上只有傳召負責截圖的證人作供,但卻沒傳召Twitter管理員去交代為何會發有關帖文。控方回答指非特意不傳召管理員,亦無就此錄取口供。張大律師也爭議帖文準確性,如何確定為當時2019年的發帖,而法庭又可以有多少司法認知去接受下載資料。

林官指控方帖文從來不是證明有否發生過暴亂事件,只是表示警方曾多次呼籲;不是要去憑文字去知其真確性,而是有無曾發文、所指地方是否危險及讀者的反應(如:知道有危險都去現場的企圖)。

辯方重申其爭議點為:1)真確性(社交媒體帖文可否被修改)、2)所說日期時間大部分不相關,地區亦不相關。張大律師指帖文並無寫明切勿前往,林官認為這屬比重問題,而非反對呈堂的證據法則。

PO002 警方公告

辯方不爭議其資料來源,但認為其包含的日期和時間與案不相關,並無舉證價值,因此不應呈堂。

PO004 運輸處公告

辯方不爭議其資料來源,但認為其包含的日期和時間與案不相關,如有帖文是關於11月19日被捕後的交通情況。只屬交通報道亦並無舉證價值,因此不應呈堂。公告中「交通擠塞」不等於控方所說的不應該去。

林官質疑張大律師的論點並非有無相關,而是其比重,如太溫和、不夠阻嚇性等。張大律師確認是次陳詞是在法律上辯解而不是要求舉證。。

🔸 D7法律代表 何大律師 陳詞

何大律師代表D7外亦代表其他被告作闡述,兩份書面陳詞中,第一份依賴D6 張大律師的陳詞,第二份則作為補充。與張大律師不同的是,何大律師不爭議此三項證據的訊息來源,而是則重其相關性及偏見或造成不公。

證據並無相關性

法庭裁決時,可參考窩打老道及咸美頓街有發生暴動,亦不反對考慮控方所指理大事件(11月11日至18日)作背景資料,但反對證供有相關性這點。因證據並無相關性而不應給予比重,若在裁決爭議點時這些證供無直接關係或證供價值(如時地不相關),它亦無舉證價值。

何大律師指不應該以這三項證據作推論被告有意圖,證據無法顯示被告知情或具警告作用。

證據具偏見或做成不公

何大律師指內容指「廣為人知」十分空泛,如果計算五十萬追縱者代表多少,或等於被告不應不知道,認為此無證供價值。林官斥這是比重問題,而不是可呈堂性,

辯方謂若將證據給予陪審團,他們將要考慮被告是應該知,還是應該不知;此情況下陪審團便有可能會有偏見。

林官指陪審團會得到法官正確指引,問辯方是否認為有法庭的適當指引仍然不足。

何大律師表示如只作背景資料之用,不爭議包括佐敦或理大,但依本案法理而言,就算有正常指引予陪審團,證據亦無證供價值,因此反對呈堂。

何大律師對本案件日期範圍,同意起首可從2019年11月11日起,直至到18日凌晨被告被制服時止。而何大律師同意對理大範圍的司法認知為:理大內、與理大直接連接建築物及圍住理大的街道有對峙情況,僅此;不同意範圍可遠至尖沙咀、旺角或太子。

不同意司法認知可用於「圍魏救趙」

辯方不同意可以司法認知去理解「營救理大」或「有沒有人到理大外圍分散警力」。同意當時有人知道,但不代表足以用作司法認知。

林偉權問:「你話比我知有咩人唔知當時係唔知有理大行動,或者係有圍魏救趙嘅行動?」

何大律師回指初中或高中的學生未必會知道,而她本人當時不太留意新聞,也不知到有圍魏救趙。她補充指如果已能以司法認知處理,控方亦不需呈交這些證據。但控方立場,就是籍這些訊息顯示被告有意圖加入營救理大的行動。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控方將於下午回應,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2/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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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進度:

PW21警員A1(有匿名令)作供完畢,他的證供與制伏A10相關。其後控方表示需要時間就是否傳召其他與A10相關的證人與辯方商討。

法庭表示由於明天有另一單案處理,本案押後至星期三(2022年6月22日)10:00續審,各被告在侯訊期間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提堂 #答辯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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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向律政司提出以其他方式處理不被接納,今日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只會傳召一名證人(林姓男子),有一段約4分鐘閉路電視片段,無招認供辭,預計一日審期。

辯方對閉路電視片段不爭議,會係事實嘅爭議,現在只有警方對證人的身體檢查表格,未有證人的醫療報告,同意以醫療報告為準,相信一日審訊係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鍾(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5月29日, 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或該些香港司法人員。

(2)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及於2022年1月24日,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 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 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 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 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 「四圍去播毒」等字眼, 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 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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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3) (上列已更新) 及新增控罪(4)-(5)
(4)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至7月3日, 包括首尾兩日, 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5) 被控於2021年7月7日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區域法院作答辯, 繼續以中文審訊, 保留不在場證供, 轉介文件已交給被告, 今日沒有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湯(20)

(1) 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8月5日與2020年8月14日期間, 首尾兩日包括在內, 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與2020年9月13日期間, 首尾兩日包括在內, 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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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及(2), 轉介文件已交給被告。

被告投訴6月17日收到文件冊, 但控方沒有提供手寫警誡供詞。 控方指出被告在警署沒有說話, 有機會會在未經使用材料。 被告指需要知道警方問過什麼問題。 法庭解釋應該不是控方會依賴的供詞, 建議被告向案件主管提出要求索取有關資料。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區域法院作答辯, 繼續用中文處理, 保留不在場證供, 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6/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下午審訊:

辯方陳述有一位控方證人在網上瀏覽到「圍魏救趙」的貼文及資訊,希望法庭只視為傳聞證供,不應接納為證供的一部份。

這方面,明天法庭將會作出裁決

3:10 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下午進度:

控方在庭上讀出
承認事實一(P66)
帷D1代表指呈堂三人身上管有物件即證物P1~P46其中一項有爭議不是D1, 控方同意修改。
證物呈堂包括:
P1-P20 D1 被捕時身上物品
P21-31 D2 被捕時身上物品
P32-41 D3被捕時身上物品
P44、45 Icable FB片段
P46、47 NOW TV FB片段
P48 CBC城市廣播 網上片段
P49 說在線 網上片段
P50 Vision Time 看中國網上片段
P51~59 太古地鐵站CCTV
P60-62 康怡廣場CCTV
P63-64 康怡百貨CCTV
P65 D1拍攝之搜身片段

承認事實二(P67)
香港警務處曾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予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島維多利亞公園足球場舉行公眾集會。

📌PW1 督察 曾俊豪(音)作供
主問

1620 PW1主問完,明天開始盤問

案件明天 0930同一法庭繼續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0
2022.06.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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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00
👤梁凱晴 #宣布判決 (#20200604維園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於2021年5月6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上訴申請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1: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11/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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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4/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周(5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廖,杜(21-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劉,*(14-16)🛑二人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損壞 縱火)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劉(15-17)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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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 #轉介文件 (#1001灣仔 暴動 2項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2/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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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5/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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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4/14]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7/2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7/25]

🕙11: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19]

(1324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判刑

D1: 劉 (16)
D2: *
🔴二人已還柙16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法庭存檔)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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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
二人已閱讀及明白相關報告。
D1相關報告顯示被告正面,純品,本質良好, 報告認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但適合判處200-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或教導所。而青少年罪犯報告認為更生中心更合適。
D1法律代表主張建議社會服務令,認為本案被覆核風險較低,過往被上訴覆核案例犯案時涉及人多場所亦存在漣漪效應。被告亦理解存在被上訴覆核的風險。
李官認為若判處社會服務令,現時被覆核的風險會偏高,而更生中心最快三個月便能完成刑期。 反而短期內完成刑期,免受被覆核折磨之苦, 被告亦能及早“release”,早日回復正常生活。
D1法律代表最後建議判處更生中心較合適。

D2相關報告認為社會服務令不合適,感化令勉強合適,而青少年罪犯報告則認為勞教中心較為合適。

📌背景:
(詳情後補)

📌討論和判刑:
(詳情後補)

以符合有罪有罰有更生的原則,最後判處如下:
D1 判入更生中心
D2 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