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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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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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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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1/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本案由新案提堂至今作審訊歷時超過一年半,時間線如下。
2020年11月5日:新案提堂,押後八星期
2021年1月7日:再提堂,押後十星期作答辯
2021年3月18日:答辯,承認控罪二,不承認控罪三。排期同年8月2日作2天審訊。
2021年8月2日:審訊,辯方提出新文件,希望能押後審訊。再排期至同年11月17日作2天審訊。
2021年11月17日:雙方商討後希望再次押後審訊,押後六星期
2021年12月28日:辯方需要就文件再索取意見,押後十二星期
2022年3月22日:案件再次排期於今天起作三天審訊。

0942 開庭

今天已完成控方案情,包括傳召三名控方證人。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明天將開啟辯方案情,並傳召DW1,而被告明日或會作供。

控方詳細案情,包括主問盤問內容,將於一週內補上。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於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23 完庭

按:控方今天表現突出,在 PW3 主問時未能掌握重點,招致裁判官動真火,「點抄啊啲證供!主控!你有責任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6/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下午進度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4:46]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1,今日全日都係盤問關於删除兩個Gmail 戶口的問題,從多角度作非常細緻的盤問;同時控辯雙方亦多次交鋒,控方表示恐怕辯方的反對,會影響被告隨後的答案,辯方則指出由於無專家證人,删除賬戶的結果,牽涉到技術/操作的問題,如果控方的問題連律師都有誤解,恐怕被告未能正確回答。

[16:25] 盤問未完,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6/6)09:30同庭再訊,各被告以再有條件繼續保釋。

**詳情後補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3]
👤王(34) #1106九龍灣

控罪1: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煥明。

控罪2:搶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搶劫陳煥明一部iPhone連一個電話套。
=============
聆訊進度:

今日已完成被告的作供,內容與辯方在早前盤問控方證人(陳煥明)時相同。

辯方案情概要:(綜合各報導的內容)

*括號內的內容是控方案情

1:陳煥明掌摑被告一巴致他眼鏡飛脫,並使其腳部受傷,最後被告爬起身並回家;

(被告在陳煥明轉身時用其𠝹刀割傷她前額一下。當陳煥明欲再逃跑時,被告從後推她肩膊令她跌在地上,且再用腳踢她右臀兩下後走開。此時陳煥明弟弟致電陳煥明,陳煥明即告訴其弟弟她的位置。當被告發現她與弟弟通話後,他折返並用力推陳煥明右肩致其失平衡跌在地上。被告之後取走她的iPhone連電話套並往嘉和園的方向逃去)

2:陳煥明在案發前曾問被告借錢但不還,後來更使被告進入投資騙局;

(陳煥明在2019年8月在她的微信分享撐警帖文,其後被「起底」,被告開始標籤她是「藍絲」)

3:陳煥明在案發當日上前與被告就債務問題理論並捉住他的膊頭,兩人在糾纏期間倒地;

(陳煥明指被告手持A4紙及𠝹刀在案發地點張貼涉及她個人資料的單張,所以她拍下被告的行徑,但遭被告發現且因被告對她動手而受傷)

4:被告在案發當日在現場是"兩手空空";和

(見第3點)

5:陳煥明曾希望被告可以幫她處理機票事宜,但被告怕麻煩並已刪除陳煥明在護照上的資料,希望陳煥明可以自行處理。

(陳煥明曾向被告傳送護照等文件,希望被告幫她買機票)

資料來源:明報法庭線
=============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4日11:00作結案陳詞。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6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5
2022.06.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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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8/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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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0/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7/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4/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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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不按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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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6)🛑已還押15日 🔥#判刑 (#網上言論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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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續審 [2/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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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14]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4/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4/6]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8/19]

(081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7/6]

D1: 鄺(20) / D2: 余(19) / D3: 黃(20)

—————
因為主控官收到家居隔離令直至6月19日,他本人無事,案件要押後。

控方表示D1的盤問還需要半日至一日,辯方表示D2傾向不作供,D3在考慮中,如果作供都係好短,但控方盤問可能要半日,但雙方暫時只能在6月份安排到一日,7月的星期一至五都好繁忙,要日後再商議;同時D3代表大律師原定19/6離開香港直至9月回港,表示餘下案情將會由佢徒弟繼續跟進。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7日09: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一庭再訊,各被告以再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張(25) #網上言論
🛑已還押14日🛑

控罪1:煽惑他人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控罪3: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6
=============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和求情信: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辯方強調被告受社會氣氛的影響,再加上自己缺乏守法意識和忽略法律後果而犯案。他現時已有悔意,特別在還押期間體會到自己要承擔後果。

辯方指被告在犯下本案後已未曾在網上發佈訊息。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指被告在犯案後幸運地與家人重建關係,此外他對自己令母親擔心而感到難過。

📌本案案情:

辯方指被告明白本案案情不輕,在互聯網上的發言可以影響廣泛。但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帖文的回應並不熱烈,控罪1至3涉及的帖文只有17則,13則和10則的回應。

辯方呈上一宗英國案例,指法庭在考慮 煽惑罪的判刑時也應要顧及涉案行為的影響。在本案,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幸運地沒有人因受本案帖文影響而作出破壞,故影響較小。

📌總刑罰:

有關總刑罰,辯方同意三項控罪是非同日發生的個別事件,但希望法庭考慮到三項控罪的犯案手法相近,加上每罪發生的時間相距不遠,可以採取較低的總刑罰。

判刑:

被告否認三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

從背景報告中可見,被告沒有案底;熱愛追星並活躍於網上討論區;及他也會給予母親家用。

在2021年7月至12月期間,「連登討論區」有約1800萬次瀏覽紀錄;此外互聯網的訊息是可以廣泛傳播開去。

針對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法庭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本案涉及的控罪是刑事毀壞,故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在本案中,法庭考慮了以下的因素:

1:在案發時,香港發生多宗涉及暴力行為的事件;

2:香港是商業中心,商業活動亦是市民生計的源頭,被告的行為愚昧自私,影響市民生計;和

3:涉案帖文的回應量小

基於以上,就3項控罪,法庭皆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罰原則後,法庭以監禁1年(12個月)作總量刑起點,被告沒有減刑因素,故這是他被判處的刑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傳票案件



兩單傳票分別為
控罪:不按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
當事人沒有到庭。
主控表示當事人已離港,未返港

控方申請押後6個月。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感謝報料💛
【06月1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10/25]

(161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案情: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1000開庭

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證明各被告曾參與暴動。

控方呈上地圖標記暴動範圍

爭議點如下:
。在封鎖時間內是否有暴動出現
。被告是否曾經進入理工大學內
。被告有否參與暴動

控方描述當日的暴動情況,有示威者堵路、投擲汽油彈及雜物,行車線上留下多個火種。
警方曾使用藍色水柱及催淚彈驅散示威者…示威者逃跑,有17名人士包括D1-D6進入科學館內。
警方曾警告及呼籲所有人士離開理大校園,有示威者仍然留守。
警方亦有設立防線在各出入口,包括科學館道、漆咸道南、柯士甸道、紅隧香港島入口、康莊道。
其中4名被告於案發時不是理大學生,而理工大學已經一早取消所有課堂。
有1名男子和D6出現在理工大學正門,帶領其他人即D2-5由暢運道離開封鎖範圍,從後門進入科學館內。其後警方有掃蕩行動,但因支援不足,決定暫時撤退。
警方立刻在科學館後門設立防線,不能再進入科學館。
在17人進入科學館後,有保安員看到他們在電梯大堂更衣及卸下裝備,於是叫他們放入2個黑色垃圾袋,和另一名同事丟棄到垃圾車。

證物方面
D2爭議衣物染有藍色水漬
D4爭議灰豬咀及濾罐、相簿
D5爭議灰短褲上的藍水漬
D6爭議染有藍水漬的灰色上衣、相簿

控方指警方已發出多次警告但被告仍不離開,而科學館cctv顯示各被告的更衣過程。
D2脫下風褸和頭盔,在背包取出白衫,逗留在電梯大堂,直至警方來到。
D3更衣,但鞋沒有換,有把丟棄物放在保安提供的垃圾膠袋。
D4更衣,在背包取出白衣,有整理腰包,逗留在電梯大堂,直至警方來到。
D6更衣,走向電梯大堂較後位置更褲,逗留在電梯大堂,直至警方來到。警方在垃圾袋撿獲褲,因只有D6穿藍牛仔褲。
—————————————————

辯方指出控方很多錯字,希望可以修改。
控方有68名證人。

承認事實:
。2019年11月18日女督察謝依霖以暴動罪名拘捕17人
。警員11320 撿取D1物品,證物鏈沒受干擾
。女警10288撿取D2物品,證物鏈沒受干擾
。D2被拍攝證物、樣貌相片
。警員14097撿取D3物品,證物鏈沒受干擾
。D3被拍攝證物、樣貌相片
。警員11805撿取D4物品,證物鏈沒受干擾
。D4被拍攝證物、樣貌相片
。警員12260撿取D5物品,證物鏈沒受干擾
。D5被拍攝證物、樣貌相片
。警員11320撿取D6物品,證物鏈沒受干擾
。D6被拍攝證物、樣貌相片
。警員6834在垃圾袋撿獲: 玻璃樽、噴壺、手套、鐵槌、電芯、手套、護目鏡、防毒面具、濾罐、Tshirt、長褲、背包、頭盔、耳筒、充電器、手袖、生理鹽水、牙刷、牙膏、濕紙巾、糖果、手抽袋、頸巾、毛巾、鞋、內褲、紗布、帽、腰包、望遠鏡、止汗劑、眼罩、$40元、筷子、插頭、玻璃紙、頭巾、氣球、能量棒、繃帶、宣傳卡、白膠漿、膠布、膠袋、$0.5元,還有D6的藍色牛仔褲
。以上在科學館內的撿取的證物鏈沒受干擾
。科學館內的cctv準確拍攝現場事情,被警方撿取,證物鏈沒受干擾
。理工大學內的cctv準確拍攝現場事情,被警方撿取,證物鏈沒受干擾
。各媒體準確拍攝現場事情
。警方攝錄機準確拍攝現場事情,儲存在2隻光碟,證物鏈沒受干擾
。控方呈上涉案地圖、理大平面圖、科學館平面圖、科學館cctv鏡頭平面圖、理大cctv鏡頭平面圖
。於案發日期,其中5名被告沒案底
—————————————————

播apple daily片,分鏡是暢運道行車天橋與行人天橋、紅館
(控方告訴法官,被告的電視壞了,需要修理)

🟢1430再續
☂️小心正門有2部大cam☂️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8/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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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昨午簡短內容:
上午法官接納錄影會面呈堂;之後在三十一庭選取陪審員,最終2男5女陪審團;下午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法官提醒各陪審員,只需聽取在旁上的證供。


上午審訊:

9:50 廣播

10:02 開庭

控方提出兩項申請:

第一項:在控方證人男子X作供期間,不准任何人拍攝該證人的樣貌

第二項:給陪審團的文件中,第二被告中文姓名的第三個字,寫法有錯誤需要更正

控方先給陪審團先看證物CYT03及
CYT04,相片中一有關一男子


播放一段即時通訊軟件的對話錄音內容
(播放前,控方沒有任何描述)

於2019年11月13日畫面顯示時間早上約0643升降機內及單位地下大堂的閉路電視,可見一男子穿著全身黑色衣著黑色鞋及戴黑色鴨嘴帽,帽前有白色圖案,從升降機步出至大堂

另一片段,於一有蓋天橋,該兩男子相遇及途經的閉路電視片段

另一片段於2019年11月13日於升降機內及單位地下大堂的閉路電視,可見一男子穿著黑色短袖上衣,上衣前有方型大白色圖案,紥頭髮


播放一段open source 片段,(控方沒有提及片段來源)從不同角度及從高空俯瞰拍攝

片段開始時,就見到馬路三條行車線,佈滿磚頭,未見有人,後來有一戴淺色帽淺藍色上衣,上衣兩側有淺黃色,淺色短褲的男子,開始執起地上磚頭,搬至馬路兩旁的花槽邊及中間欄桿石壆旁,後來有一全身穿黑衣戴黑色鴨嘴帽黑色鞋黑色布包面的男子出現,在穿淺藍色男子旁出,將放在花槽旁和中間欄桿旁的磚搬到馬路三條行車線上。

後來另一名男子出現身穿黑色上衣前面有方型白色圖案紥頭髮


後來有一群穿著普通衣著的市民加入,將三條行車線馬路上的磚頭執到花槽旁和中間欄桿石壆旁

後來有一羣大部份穿著全身黑色有部份人從畫面上方出現,該羣普通衣著市民有部份手持長通狀物件及有人拾起地上磚頭擲向畫面上方

另一畫面,一羣全身穿黑色衣著人士與較早片段戴淺色帽藍色上衣的男子發生爭執


另一畫面,有另一名男子倒臥地上

另一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早前在單位大堂出現的兩名男子在一商塲出現

另一閉路電視片段,第一名全身穿黑衣男子與另一名全身穿著黑色男子及女子一同在商塲出現,後來三人一同進入升降機,該兩名男子各人手持白色膠袋

11:07 休庭

將會傳召男子X作供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2/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呈上額外兩段片段,分別來自iCable 及RTHK。其後裁判官與辯方一邊播放片段,一邊就片段作出討論。

辯方表示這些片段今早才能交予控方,因此需要時間與控方決定這些片段有否爭議。裁判官約於10時休庭讓他們作出討論。

約12時再開庭後,控方表示對這些片段並不爭議,新片段被呈為D4 及D5。

今天原本會傳召一名醫管局辯方證人,但經控辯雙方討論後,選擇以呈堂兩份醫療報告代替。該兩份醫療報告分別於2021年11月17日及2022年1月19日撰寫,均符合65B條的要求。兩份報告被列作D6 及D7。

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自己的權利,並選擇不作供。

裁判官另外要求辯方製作一張列表,列出片段中的重要時刻,例如疑似PW3 或疑似被告的時刻,讓法庭參考。辯方明白,並表示會在書面結案陳詞前遞交。

由於另一名私家醫生辯方證人需要明日才能作供,今天已沒有其他事務需要處理。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時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0/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下午審訊】

📌傳召PW12 警員21793 陳偉明(音)
[A8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陳警員於16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日屬機動部Z隊第2隊,以軍裝當值。案發時他和隊員從政總衝出外面執行職務。陳警員紀錄時間1645時,當時無對錶;但不爭議本案案發時間為1648時。

陳警員向海富中心衝,先行人路再上夏慤
道;陳警員見到一名男子在近行人路和馬路邊位,後知是A8。該名男子身穿黑Tee、淺色短褲、黑紅色鞋和黑背囊,面戴透明眼罩及防煙面具,手持深藍色長遮。

男子當時轉身跑向海富中心,陳警員大叫「警察、唔好走」。跑到中間分界線位置,陳警員捉住男子背囊再叫「唔好走」,其後將他制服。制服時男子有搖擺身體,覺得他想逃走所以使用上膠索帶;再向男子宣佈以非法集結拘捕,索帶把手控制在背上,制服後男子面朝地下。

陳警員在地圖畫上第一眼A8身處位置及制服位置。不爭議當日被制服及拘捕的男子為A8。當日添華道由警員517處理。

📺播放控方片段P018B
不爭議片段截圖中男孑為A8,陳警員能在截圖識別自己及A8。

陳警員指追截時A8有戴上眼罩,但截圖為掛頸。他不知道為何會掛頸,指上索帶後把他拉起身,之後便見到眼罩掛頸。不爭議A8當時有一隻手戴上手套,但陳警員不記得哪隻手。不確定A8長遮如何拎住,長遮其後由陳警員保管。當時並無搜查A8背囊;之後證物一併由警員517看管,表示如實轉交,無增減。片段1646時警方由政總衝出,陳警員指由政總衝出到制服A8大概一分鐘時間;同意控方片段顯示的時間較實際時間早。


🔸辯方代表A8大律師盤問

證人供詞如下:

⁃ 同意A8比陳警員矮,當時紀錄為1.6米
-從政總B門衝出去前沒觀察出面狀況、無屏幕或玻璃窗,當時沒鎖定拘捕哪一名示威者,上級並無指示特定人士
⁃ 當日衝出政總次序為速龍、防暴及刑偵
-證人口供紙寫「 我一出去說見到前面有數百示威者向海富中心方向跑」,大部人為黑色衣著;而A8跑的方向與數百示威者的方向相近
-因為A8身在現場和轉身跑這兩個原因而拘捕
-當日A8身穿淺粉紅色短褲,同意示威行動中較少見淺粉紅色衣著,但不能確定這樣穿是否較容易被認出
-看不到A8如何走到轉身跑的位置(即第一眼看到A8身處的位置),不清楚他曾逗留多久
-沒有看到A8有向警方挑釁的言語或動作
-證人指第一眼已看到轉身的動作,但說不出看到D8的正面或側面;後辯方問第一眼有否看到豬嘴掛頸,證人靜默兩秒,反指當時「看到D8側側地身,即正在轉身」,並同意看到臉部少於一秒
-A8當時手持的雨傘是束起狀態
-一口咬定A8是戴著豬嘴而不是掛頸部
-不知道A8在警方衝出前是否在玩電話
-無印象有同事拾起手機還給A8或把手機拾回放去A8褲袋

-確定A8沒有做出停下
-辯方指現在環境嘈雜、陳警員配戴全面式防毒面具,證人同意A8有可能聽不到他叫「警察,唔好走」
-在他從後追上A8時,沒有看到A8靠近石壆(即中間分隔線)曾無力地坐在地上後,再很快站起來
-證人捉A8背包時是在石壆,沒有印象A8正跨過石壆
-不能確定是否在制服時A8眼罩由眼前跌至頸部
-不同意D8想起身
-鎖上索帶時,沒留意A8是左或右手戴手套
-同意記事冊在當晚補錄時沒提到手套,2022年1月10日再寫口供,看完片段截圖亦沒提到有手套。陳警員聲稱錄口供時沒勾起有手套的回憶,不同意辯方指他是剛才才捏造出來,並不同意手套是在A8右褲袋找到。
-辯方指出地圖某一位置,證人不同意第一眼看到A8轉身為辯方所指位置
-現場曾為A8做快速搜身,但沒打開背包搜查,不清楚背包裡有什麼東西
-快速搜身時沒找到手機,不在被告手上或褲袋
-同意豬嘴和護目鏡掛在頸部,但不見頸部有泳鏡


🔹控方覆問

針對手套沒在記錄在口供,證人前後寫了三份口供紙,控方問及寫三份的目的。

-第一份口供紙和記事冊:記錄拘捕被告的過程;
-第二份口供:警員於政總位置及拘捕地點,目的不涉及被告裝束
-第三份口供:識別影片中陳警員及A8,目的不涉及被告裝束

被問及為何在控方主問期間突然記得手套,陳警員指是因為裝束特別,只有戴上一隻手套而非一對。

有關A8手機,陳警員指快速搜身時有搜衫袋和褲袋,主要為找攻擊性武器

控方指關於D8還有一名證人,但需時考慮是否繼續要求該證人作供。

1605休庭,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0時續審🟢

🧡多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案情: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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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部分:

繼續播apple daily直播片段

下午只是播片

🟢明天093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6
2022.06.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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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陳(33) #終審上訴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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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蘇(24)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707旺角 非法禁錮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4日被判處10個月監禁及$10,000賠償。)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9/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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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2/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1/2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4/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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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4/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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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鄭(19)🔥#判刑 #續審 [3/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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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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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部分內容:

播放東網片段 左格:旺角 右格:紅磡

跳另一時段 0126 另一junction 位置
大概幾多人,可以見到示威者身處環境

另一片段 050626 理工大學P座閉路電視,0624開始 影住理工大學外極大火、黑煙

下一片段 P236 HK01 07:41-08:03
有兩分格
P252大概Y座 右分格 理工大學內,影住架手推車,之後有示威者進入理工大學,之後理工大學內有大量濃煙
由Y座行去理工大學,即由右至左。
07:23 理工大學內S座

控:閉路電視作用, Y座走向正門及較早時理工大學暴力事件同埋不同事件發生,喺入面嘅人必言參與暴力,如果唔離開,因有足夠資訊
官:不用播

控: 第162-169頁有截圖 由Y座打橫
DVRC11 由19:27-19:35 不同時段有不同事情發生

控:Trial bundle 第109頁 理工大學閉路電視 示威者嘅位置
DVRC47 W座鏡頭 右方向 影向Y座對出空地 19:24:36-19:27:48

下一段 由0142 列表所寫示威者的行為 0145快速播放
有示威者背向 鴉叉 控方所指大鴉叉,22:52:33示威者將石頭放上自制彈射器,畫面右下角
22:57:51 用快速播放
官:返去23:05

控:由23:05原速播放
23:05:46 快速播放
23:50:41 - 23:54:51正常速度播放 可見一班示威者在Y座對出空地位置

弟日07:35-07:40 示威者聚集
07:52示威者Y座離開
07:40 正常速度播排放
後來聚集大量示威者

控:法官閣下 請留意左手邊 有啲人推緊樽裝物體-07:54:10

理工大學閉路電視DVRC66
Channel 7 Trial bundle P109
鏡頭 3 理工大學Z座 示威者由 連接X Z天橋,Y座有濃煙露出 快速播放

2019年11月17日22:18:12影到連接XZ座行人天橋

下星期將會播放NOW TV片段

4:21完畢

案件押後至6 月20日09:30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蘇(24) #0707旺角
答辯人:律政司

控罪2:#非法禁錮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申請人連同黃(31)及吳(23)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申請人連同黃(31)及吳(23)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申請人否認兩項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裁定申請人兩項控罪罪成,並判處她監禁10個月和$10,000元賠償令。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上訴法庭申請定罪上訴許可。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25
=============
上訴內容:

「公民逮捕權」是申請方的其中一項上訴理由,但申請方同意若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是正確(包括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在作供時指她在案發時的思路),其實已可不用在上訴時處理。

答辯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片段,希望法庭從片段感受現場的環境。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從片段謄本中,看不到「公民逮捕權」在本案如何適用,即使X有「摑」本案A1和「扯」下本案A2的口罩也好。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表示難以相信申請人當時完全聽不到當時旁人對X的指責(包括偷影示威者),和要求X刪除片段及檢查手機。

申請人曾當時曾問X若她放手,X是否會離去,以及希望X交出手機讓人檢查。彭偉昌上訴庭法官不明白申請人有甚麼正當理由,基礎和資格可以這樣做。

申請方重申當時申請人當時的心態和思路只是想調停事情,希望用些較溫和的說話令事情免於惡化。

答辯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

判決:

由於申請方提出的理據不是可爭辯的,甚至勝算微乎其微。法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維持定罪裁決。

法庭要求申請方向申請人解釋有關「減時風險」的內容。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續審 [3/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辯方先呈上手寫的D3-D5片段播放時間及實時列表, 正式版會於6月24日呈交, 辯方並將D7陳醫生的醫生報告中提及的文件列為MFI1。

控辯雙方商討後決定將私人精神科周醫生於本年5月27日撰寫的報告用65b方式呈堂, 三個部分分別列為D8(1-3), D8(1)為周醫生撰寫10頁的醫療報告, D8(2)為周醫生的CV, D8(3)為一些參考資料。

傳召周醫生

主問
辯方申請出示D8予周醫生。 周醫生曾多於20次作為精神科醫生出庭作供, 供詞都為法庭接納。

D8(3)為DSM-V (2013年英國精神科醫學院出版的國際認可的診斷書籍第5版)
當中提到社交溝通障礙的病徵:
A) 患者會對一般社會上的人的溝通和情感上認知出現困難, 影響與人交往及溝通, 亦可能對明白社交暗示出現困難
B) 社交障礙會影響患者日常與人的溝通與關係, 影響社交能力, 學業或工作表現
C) 患者會在早年發育初期出現徵狀
D) 以上徵狀不是因為其他身體或精神問題引致
患者符合以上4個條件才可以診斷為社交溝通障礙
被告符合以上4項條件。

自閉症譜系障礙:
A) 患者出現社交及溝通的困難, 可能表現冷漠, 被動, 不能領會其他人的表情和行為, 與人溝通和建立關係出現困難, 很多時亦會在身體語言方面出現困難, 例如眼神接觸
B) 患者會在小時有重覆的行為, 有固定的興趣, 固執, 堅持每一樣東西一樣, 堅持己見, 對周圍環境產生過低或過敏的反應
C) 患者的徵狀都是開始於年幼發起時, 但有些徵狀可能要到青少年或成人才發起
D) 以上徵狀影響患者社交及工作表現
E) 以上精神狀況不是因為其他精神病的問題引起
被告被診斷患上自閉症譜系障礙。

以上症狀是先天性與生俱來的, 兩者共通點是社交溝通困難, 自閉症譜系障礙會多了重覆的行為, 固定的興趣, 固執, 以及對周圍環境有過低或過敏的反應。

D8(1)第7段提及被告的家庭背景, 第8段提及被告的發展背景, 資料由被告的表姐, 姑媽及媽媽提供, 5.2-5.4有提到周醫生通過電話聯絡以上3位人士得出有關資料。 第12及13段提及被告精神狀況的歷史, 第12段的資料是由被告敍述的。 第13段的資料從D7取得。 第15段的資料是由屯門醫院的報告取得。 撰寫報告前周醫生見過被告2次, 第3段提及的會面日期為2022年4月1日及5月10日。

施祖堯請周醫生出去庭外, 提醒控方爭議辯方專家證供是否可以呈堂。 辯方指將此專家的證供呈堂是為了爭議被告的意圖, 控方表示不爭議專家資格, 但認為專家的證供不影響有關意圖的考量。 施祖堯提醒辯方先問問題建立專家的背景與資格。

辯方出示D8(2)周醫生的CV, 顯示她由2010年至2019年於青山醫院擔任法醫精神科副顧問醫生, 包括評估和治療患精神病的犯人和被告。 周醫生1998年由中文大學醫學院畢業, 2003年取得英國皇家醫學院精神科院士, 1999年開始在精神科工作, 工作包括評估和治療住院的精神科病人, 當時已開始對於自閉症譜系障礙及社交溝通障礙作出評估。 2006-2007年周醫生在澳洲墨爾本大學讀了一個full time的犯罪學課程碩士, 幫助她理解精神病患者與犯罪的關係。 自閉症譜系障礙及社交溝通障礙均為精神病的一種。 周醫生由兩次與被告的會面, 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及屯門醫院的醫療記錄去診斷和作出評估。

施祖堯認為專家證供與本案有關, 批准呈堂及接納其專家身份。

周醫生的評估記錄在專家報告內第19段。 就本案的相關證供列在19.6及19.7段。

盤問
控方提到報告D8(3)內的DSM-V節錄, 評估自閉症譜系障礙需要符合D8(3)50a-e。 周醫生以DSM-V作為參考, 在兩次與被告會面後作評估。 周醫生就2022年4月1日之前被告是否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的評估需要以前的醫療報告作其中一個參考, 周醫生撰寫報告時有看過陳醫生2022年1月19日撰寫的報告。 周醫生報告第4段提到被告2017年已經開始看陳醫生, 案發前最後一次看是2019年11月7日, 當時陳醫生的評估也是參考了DSM-V, 陳醫生診斷被告是沒有自閉症譜系障礙, 周醫生不同意陳醫生的說法。

控方指周醫生在報告中沒有提及為何不同意陳醫生的報告, 並指當時陳醫生的資料是唯一可以看到的。 周醫生表示診斷自閉症譜系障礙不是一時之間可以作出, 而是要視乎患者由小到成長的歷史來作出診斷。 控方質疑周醫生有何基礎作出被告自閉症譜系障礙的診斷, 周醫生指參考了被告的陳述及被告家人所講被告由小到成長的情況, 而沒有參考被告就案發時的描述。

第19.7段評估了被告案發時的情況是否受到精神病影響, 參考了第16段被告對周醫生說的案發情況。 陳醫生的結論是被告案發時作出的行為與精神病無關, 控方指陳醫生的結論才是正確, 周醫生不同意。 周醫生同意如果被告說出的事發經過不正確, 第19.7段的結論也會不同。 控方指被告由2017年至2019年11月都是由屯門醫院陳醫生跟進。

辯方請證人出去, 指出控方問的問題關乎事實上的記錄, 並非周醫生的作供範疇。 控方指是在2020年之後的報告才診斷被告有自閉症譜系障礙。 施祖堯認為可以讓控方建立此點。 周醫生同意2020年才有報告指被告有自閉症譜系障礙。

覆問
周醫生參考DSM-V, 就被告敍述的徵狀和其家人的觀察對被告作出診斷, 兩次會面中周醫生的觀察與診斷的關係有記錄在報告第8頁17-18段。 前兩份醫生報告都有敍述被告由小到成長的症狀。 第19.7段與案相關的結論是因為被告患自閉症譜系障礙, 而影響他對社交暗示的認知, 所以引致他做出不適當的行為。

周醫生作供完畢, 申請半天證人費。

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雙方不需要在庭上播片。 控方不需要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則會在7月4日前準備書面結案陳詞, 控方如需回應, 需在7月18日前提交書面回應, 辯方如需回應, 需在7月22日前提交書面回應。

案件押後至8月1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就陳詞作最後補充, 當日將會作出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1/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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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進度:

控方繼續處理與A8相關的議題,並播放一段片段予法庭留意A8被押解時手上的黑影,故控方的陳述是戴了手套。至於有關A8的其餘事項,與辯方商討過後,會用承認事實處理。

PW20探員11767劉啟昇作供完畢,他的證供與制伏A9相關。

控方表示下一個傳召的證人是與A10有關,但希望押後至下星期一早上繼續,因為本來會傳召3個證人,他們會與辯方商討是否仍然需要傳召3名證人作供。此外由於有1名證人需要於屏風後作供,故希望能同時運用下午的時間試試屏風。

法庭詢問控辯雙方有關案件的進度安排,因為法庭與各控辯大律師在日後會有某些日子未能開庭,故擔心進度。

在詢問過控辯雙方餘下證人的安排、主問盤問需時多久、以及初步各被告會否作供後,法庭相信餘下的日子相信能完成整個審訊,並提議用審訊後的最後兩天時間,即7月6日和7日處理結案陳詞,以節省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10:00續審,各被告在侯訊期間獲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續審 [4/2]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18] 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申請將兩段由警員拍攝的錄影片段呈堂,辯方對第一段無爭議,反對第二條片段PP2b,和相關截圖PP3b呈堂,爭議其關聯性,法庭裁定PP2b和PP3b可以呈堂,有比重問題,之後會交待原因。

控方表示案情完結。

辯方想申請無需答辯,經裁判官解釋後撤回申請,雙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兩被告需要答辯。

D1表示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2表示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裁判官詢問D2的抗辯方向,D2表示當時係在派防疫物資,裁判官奇怪派防疫物資不是D1的工作嗎?D2只是助手,D1和D2嘅情況一樣,不是D1更合適作供?裁判官再三強調不是指示被告作供與否,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無需舉證,作出詢問和了解,係想知道作供嘅長短,因為裁判官今日身體不適,如果時間長嘅,要另作安排。

D1解釋安排由D2作供,係擔心如果由D1作供,恐怕D2未能在主問時問適合嘅問題,從而帶出辯方案情。

裁判官明白了原因,就開始講解:
被告出庭作供的目的,係要講出辯方案情positive defence case,指出只有辯方先知嘅事,如果無positive case,亦可挑戰控方證供,提出控方疑點,但亦要接受控方盤問,以測試辯方嘅證供;去到現階段,辯方已經不可以再提出問題,D1所講「在主問時問適合嘅問題」,嘅個「主問」過程叫evidence in chief,不是盤問,主問呢個角色,不會是由D1或D2做,因為兩位被告無律師代表,這個角色會由裁判官來做,引導作供嘅被告講出辯方案情,通常被告之間不會互相盤問,除非大家立場不同;到控方盤問時通常只係叫被告回答:係、唔係、同意、不同意、或者唔知到,好少會接受解釋,除非個解釋好重要,法庭才會接受,之後無覆問階段,所以如果作供,就要在前期解釋晒所有事情。

D1知釋後改為出庭作供,裁判官指示休庭,等兩被告再作考慮。

[11:22] D1決定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2不作供不傳召證人,D1預計作供約半小時,控方預計盤問約一小時。因為裁判官今日身體不適,留待下次才開始作供,同時希望當日雙方可以作結案陳辭。

法庭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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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直播員又上咗一堂了。
#區域法院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判刑

郭(18)

控罪:
(1) 暴動 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成立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成立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不成立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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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控罪2和控罪3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9個月和15個月,由於本案涉及暴動的背景,故將量刑起點提高至監禁12個月和20個月。

法庭下令兩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法庭進一步考慮被害人的背景和求情後,酌情扣減2個月的刑期,故被告的總刑期為監禁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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