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蔣(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黃、張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
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本案為新案件,控方申請無須答辯,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再提堂,並與另一案作合併申請。
控方不反對被告擔保,但有以下條件:不能離開香港,24小時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住在報稱地址。
辯方不反對押後案件,希望裁判官考慮批准被告能夠離開香港,並作出陳詞。裁判官拒絕申請。
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5000 現金
不能離開香港(包括不能前往澳門或中國大陸)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 (O))
居住於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1430時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合併案件申請,被告期間以以上條件作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蔣(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黃、張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
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本案為新案件,控方申請無須答辯,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再提堂,並與另一案作合併申請。
控方不反對被告擔保,但有以下條件:不能離開香港,24小時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住在報稱地址。
辯方不反對押後案件,希望裁判官考慮批准被告能夠離開香港,並作出陳詞。裁判官拒絕申請。
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5000 現金
不能離開香港(包括不能前往澳門或中國大陸)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 (O))
居住於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1430時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合併案件申請,被告期間以以上條件作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范(27)
修訂控罪一: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修訂控罪二: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 - - - - - - - - - - - - - - -
今天沒有法律代表,法庭收到法援法援署信件,控方沒反對
押後至2022年7月28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范(27)
修訂控罪一: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修訂控罪二: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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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沒有法律代表,法庭收到法援法援署信件,控方沒反對
押後至2022年7月28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A1:蔡(54)
A2:丁(39)
修訂控罪: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 - - - - - - - - - - - - - - -
2:24廣播
2:32開庭
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已收到法援署信件,控方沒反對
案件押後至 7月28 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二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A1:蔡(54)
A2:丁(39)
修訂控罪: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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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廣播
2:32開庭
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已收到法援署信件,控方沒反對
案件押後至 7月28 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二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5/6]
D1: 鄺(20)
D2: 余(19)
D3: 黃(20)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nitrocellulose)。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是日進度: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開始作供,主問完成,明天控方展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日(15/6) 11:30 同庭續審,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5/6]
D1: 鄺(20)
D2: 余(19)
D3: 黃(20)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nitrocellulose)。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是日進度: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開始作供,主問完成,明天控方展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日(15/6) 11:30 同庭續審,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2/6]
#20200807將軍澳
D3: *
D4: 劉 (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上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 (市民證人)鄭先生 - 東海堂店鋪經理
🔹控方主問(缺)
🔸D3法律代表盤問
鄭先生指今天警方沒有在開庭前向他展示與案有關的影片、截圖或CCTV;但同意在今天之前,在錄口供時警方有讓他看過,分別為2021年2月及2022年6月2日錄口供時。
鄭先生指警方說6月13日將開審,叫鄭先生以繼續協助警方調查。2022年6月2日,警員24458 丘景豪(音)到鄭先生的工作地方將軍澳東海堂錄口供。由於門店空間小,警員隨意找一張枱便開始錄口供,由早上11時開始,半小時完結。當時有展示CCTV及截圖,口供中亦有閉路電視截圖,截圖下也有描述,有他及警員簽名。口供以電腦打而不是手寫。
鄭先生指口供並不是一路講一路打然後在東海堂列印,而是警員到達時已預備了「打好哂嘅口供」。可見口供紙第1頁是電腦字,第2-6頁的每頁上下共兩截圖及幾行電腦字描述。
鄭先生指他們開啟電腦,類似講觀看東海堂在案發被「一班人」被破壞的情況,先是CCTV再截圖。他同意當時丘警員向他讀出的是警員先前草擬的截圖描述,而他覺得「差唔多」就簽署確認。
證人指今日上庭前沒有重溫口供內容,但6月2日後曾粗略看過電郵,因為需要交給公司。丘警員上庭前致電鄭先生,提示他出庭前要重溫所有內容,以電郵傳了5份PDF給他;之後佢有確認為5份,但無打開文件。
鄭先生同意有關CCTV截圖描述全部由丘警員草擬及描述,其一描述指見到有一個人「放火」在枱上及地下。同意單憑觀看CCTV,他不能夠百分百肯定片中的是火。同意他先前在庭上作供的說法,𡃓因為丘警員預備好的口供有一截圖有以下描述:喺片段時間顯示為2020年8月7日02:35:45時,我見到一名黑衣人喺餐枱位置縱火及見到餐枱位置有火光。
不同意警員語氣為「鄭先生,係咪就係咁呀?」,不同意因為丘警員的描述所以說是火。鄭先生指他第一份口供(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警署錄取)已有說光是火光。他確定錄取第一份口供當時未有CCTV片觀看,但第一份口供有包含個人觀察,見到地下有範圍被燻黑。不同意是因為燻黑而指是火,但同意事實上不能夠百分之肯定是火。
簡單來講:
同意鄭先生曾清楚表明在CCTV見到火;
辯方指鄭口供中警員描述(有個人喺枱縱火及有火光),因此雖然他不百分百肯定是火,但因為警員描述而今日庭上作供時指是火。鄭先生對此說法部分不同意,亦稱他沒被丘警員引導,他看CCTV時以個人經驗觀察感覺那是火。
【下午審訊】 從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2/6]
#20200807將軍澳
D3: *
D4: 劉 (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上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 (市民證人)鄭先生 - 東海堂店鋪經理
🔹控方主問(缺)
🔸D3法律代表盤問
鄭先生指今天警方沒有在開庭前向他展示與案有關的影片、截圖或CCTV;但同意在今天之前,在錄口供時警方有讓他看過,分別為2021年2月及2022年6月2日錄口供時。
鄭先生指警方說6月13日將開審,叫鄭先生以繼續協助警方調查。2022年6月2日,警員24458 丘景豪(音)到鄭先生的工作地方將軍澳東海堂錄口供。由於門店空間小,警員隨意找一張枱便開始錄口供,由早上11時開始,半小時完結。當時有展示CCTV及截圖,口供中亦有閉路電視截圖,截圖下也有描述,有他及警員簽名。口供以電腦打而不是手寫。
鄭先生指口供並不是一路講一路打然後在東海堂列印,而是警員到達時已預備了「打好哂嘅口供」。可見口供紙第1頁是電腦字,第2-6頁的每頁上下共兩截圖及幾行電腦字描述。
鄭先生指他們開啟電腦,類似講觀看東海堂在案發被「一班人」被破壞的情況,先是CCTV再截圖。他同意當時丘警員向他讀出的是警員先前草擬的截圖描述,而他覺得「差唔多」就簽署確認。
證人指今日上庭前沒有重溫口供內容,但6月2日後曾粗略看過電郵,因為需要交給公司。丘警員上庭前致電鄭先生,提示他出庭前要重溫所有內容,以電郵傳了5份PDF給他;之後佢有確認為5份,但無打開文件。
鄭先生同意有關CCTV截圖描述全部由丘警員草擬及描述,其一描述指見到有一個人「放火」在枱上及地下。同意單憑觀看CCTV,他不能夠百分百肯定片中的是火。同意他先前在庭上作供的說法,𡃓因為丘警員預備好的口供有一截圖有以下描述:喺片段時間顯示為2020年8月7日02:35:45時,我見到一名黑衣人喺餐枱位置縱火及見到餐枱位置有火光。
不同意警員語氣為「鄭先生,係咪就係咁呀?」,不同意因為丘警員的描述所以說是火。鄭先生指他第一份口供(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警署錄取)已有說光是火光。他確定錄取第一份口供當時未有CCTV片觀看,但第一份口供有包含個人觀察,見到地下有範圍被燻黑。不同意是因為燻黑而指是火,但同意事實上不能夠百分之肯定是火。
簡單來講:
同意鄭先生曾清楚表明在CCTV見到火;
辯方指鄭口供中警員描述(有個人喺枱縱火及有火光),因此雖然他不百分百肯定是火,但因為警員描述而今日庭上作供時指是火。鄭先生對此說法部分不同意,亦稱他沒被丘警員引導,他看CCTV時以個人經驗觀察感覺那是火。
【下午審訊】 從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5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4]
[2022.06.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7/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羅(24) #不服定罪上訴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9/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鄺,余,黃(19-20) #審訊 [6/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3/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34) #審訊 [2/3]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不設旁聽)
👥*,*(15)🛑二人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00524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2項刑事毀壞 阻街)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審訊 [1/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4]
[2022.06.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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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7/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羅(24) #不服定罪上訴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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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9/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鄺,余,黃(19-20) #審訊 [6/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3/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34) #審訊 [2/3]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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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不設旁聽)
👥*,*(15)🛑二人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00524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2項刑事毀壞 阻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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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審訊 [1/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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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3/6]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審訊 [2/3]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7/19]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3/6]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審訊 [2/3]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7/19]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1001灣仔
🙎🏻♂️羅(24) #不服定罪上訴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羅先生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提要:
經審訊後,鄧少雄裁判官在2021年12月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至同年12月20日判入獄6個月,同日獲准保釋等候定罪上訴。
——————————
上訴方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未見過卡片刀的張官閱讀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決定在庭上觀察實物,著控方將涉案卡片刀放入錢包,還原當日上訴人被捕時的情況。
之後,張官把玩手中的卡片刀,發覺沒有彈簧將刀刃彈出,而且「就算彈出嚟都揸得唔順㗎喎,或者你再整畀我睇吓。」控方唔識,求上訴人協助😑。後來確認無法將刀刃lock實。
疑惑的張官又詢問卡片刀上各個開孔的用途。吳大律師解釋卡片刀上有screwdriver字樣,該些開孔用來擰開六角匙;較大的開孔則用作開瓶器。如上訴人證供所講,卡片刀是用作日常工具。另外,吳大律師補充當日有其他物品填滿該錢包,不過部份物品沒有檢取作證物而已。
此外,張官認為在評估上訴人證供時,要顧及辯方證人是上訴人的前上司,在作供時兩人已經沒有僱傭關係,但原審裁判官似乎忽略這一點。
——————————
🟢 擇日宣判
張官會在2022年7月15日16:00就本案頒下判詞,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張慧玲法官 #20201001灣仔
🙎🏻♂️羅(24) #不服定罪上訴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羅先生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提要:
經審訊後,鄧少雄裁判官在2021年12月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至同年12月20日判入獄6個月,同日獲准保釋等候定罪上訴。
——————————
上訴方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未見過卡片刀的張官閱讀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決定在庭上觀察實物,著控方將涉案卡片刀放入錢包,還原當日上訴人被捕時的情況。
之後,張官把玩手中的卡片刀,發覺沒有彈簧將刀刃彈出,而且「就算彈出嚟都揸得唔順㗎喎,或者你再整畀我睇吓。」控方唔識,求上訴人協助😑。後來確認無法將刀刃lock實。
疑惑的張官又詢問卡片刀上各個開孔的用途。吳大律師解釋卡片刀上有screwdriver字樣,該些開孔用來擰開六角匙;較大的開孔則用作開瓶器。如上訴人證供所講,卡片刀是用作日常工具。另外,吳大律師補充當日有其他物品填滿該錢包,不過部份物品沒有檢取作證物而已。
此外,張官認為在評估上訴人證供時,要顧及辯方證人是上訴人的前上司,在作供時兩人已經沒有僱傭關係,但原審裁判官似乎忽略這一點。
——————————
🟢 擇日宣判
張官會在2022年7月15日16:00就本案頒下判詞,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6/6]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1:45] 開庭
D1出庭作供。給控方盤問,中途主控和D1大律師激烈爭辯,盤問未完。
14:30 再訊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6/6]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1:45] 開庭
D1出庭作供。給控方盤問,中途主控和D1大律師激烈爭辯,盤問未完。
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3/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進度】
就控辯雙方早前就法律爭議的書面陳詞,林官今早花了近二小時與控辯雙方詳細討論並給予指示。
事源控方呈上三類文件,包括38份政府新聞處新聞公報、30份警方社交媒體帖文及9份運輸署公報。控方希望藉此證明當時香港社會不時發生動亂,政府及警方曾多次發放公報,加上案發時當區交通狀況,一般人不可能再到該區。
辯方主要爭議點有三點
1. 可靠性
相關公報及帖文於事後很長時間才檢取,與案發是否一樣?會否已被改動過?
2. 相關性
部分公報內容範圍日期太廣(例如11月11日的公報) ,是否與本案有關。
3.不公平
部分公報或帖文可能產生的不公平偏見風險大於其所可能產生之證據價值
林官指示辯方不要空泛地以上述原因反對所有公報及帖文,認為辯方最好以表列形式告訴法庭,每則公報或帖文的那些段落涉及那些反對理由。
D6代表張律師質疑控方將警方社交媒體中的留言也呈上的做法。主控回應指控方不會依賴網民的回應,只是證據基於完整性才一併呈上,但解釋不獲林官接納。最終,控方表示會刪除留言部分。
林官又指,如控方呈上各公報及帖文的目的只是想希望證明當時社會氣氛、理大事件等消息已廣泛報導之類,其實大可先以簡單文字表達,如果不足夠才加上合適的公報或帖文協助。林官舉例指單就理大當時大概情況,即使無任可帖文說明,因為法庭可運用司法認知判斷。控方聽後表明會再作修改。控辯雙方將於星期五再次提交陳詞。
📌重召 女警19918 黎可盈(音) 作供
(替D8進行搜身並協助拍攝D8及其證物的相片)
審訊下午1430 繼續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3/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進度】
就控辯雙方早前就法律爭議的書面陳詞,林官今早花了近二小時與控辯雙方詳細討論並給予指示。
事源控方呈上三類文件,包括38份政府新聞處新聞公報、30份警方社交媒體帖文及9份運輸署公報。控方希望藉此證明當時香港社會不時發生動亂,政府及警方曾多次發放公報,加上案發時當區交通狀況,一般人不可能再到該區。
辯方主要爭議點有三點
1. 可靠性
相關公報及帖文於事後很長時間才檢取,與案發是否一樣?會否已被改動過?
2. 相關性
部分公報內容範圍日期太廣(例如11月11日的公報) ,是否與本案有關。
3.不公平
部分公報或帖文可能產生的不公平偏見風險大於其所可能產生之證據價值
林官指示辯方不要空泛地以上述原因反對所有公報及帖文,認為辯方最好以表列形式告訴法庭,每則公報或帖文的那些段落涉及那些反對理由。
D6代表張律師質疑控方將警方社交媒體中的留言也呈上的做法。主控回應指控方不會依賴網民的回應,只是證據基於完整性才一併呈上,但解釋不獲林官接納。最終,控方表示會刪除留言部分。
林官又指,如控方呈上各公報及帖文的目的只是想希望證明當時社會氣氛、理大事件等消息已廣泛報導之類,其實大可先以簡單文字表達,如果不足夠才加上合適的公報或帖文協助。林官舉例指單就理大當時大概情況,即使無任可帖文說明,因為法庭可運用司法認知判斷。控方聽後表明會再作修改。控辯雙方將於星期五再次提交陳詞。
📌重召 女警19918 黎可盈(音) 作供
(替D8進行搜身並協助拍攝D8及其證物的相片)
審訊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3/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下午進度】
📌傳召PW49 2198 彭健新(音) 督察
警察公共關係科
🔹控方主問
PW49案發當晚屬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
2347時 收到指示往咸美頓街彌敦道一帶佈防
18日約2357時到達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防線,當時已有九龍東機動部隊在場看守防線。PW49觀察到防線北面距40米有800~1000名人士,有人向防線投擲氣油彈及雜物。
19日0008時PW49衝鋒隊第一隊、第四隊及飛虎隊組成的特別戰術小隊開始向北推進,約0100於亞皆老街收落。其間共拘捕了8名人士,他們被押至旺角警署前未有被帶到寶寧大廈一帶的臨時羈留區醫療區及等候區。
🔸辯方盤問
D6代表盤問
PW49同意0008時展開推進後,對於留守於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的警員之後有無拘捕任何人無認知。
辯方無其他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增補同意事實
控辯雙方對於D3的所作的警誡供詞自願性及準備性不爭議
📢控方的伍永傑大律師讀出上述警誡供詞內容
供詞是由19647向D3錄取
-錄取供詞時D3精神狀況ok,無需律師陪同,亦知道有權增補删減口供的權利。
-D3當晚約23時出現於油麻地,但並未參與任可違法事情。被捕當時身邊有好多人,但D3並不認識他們。
-2338時出現了人踩人事件,消防員嘗試救援,D3於15分鐘後被救出,救出後即被警員拘捕。
-對於他身上檢取的八達通及Iphone屬於D3,但D3拒絕提供Iphone密碼。
-對於他身上檢取的防毒面具及頸套,D3解釋於當晚呼吸困難時,有不認識的途人給D3。
📢控方的伍永傑大律師讀出PW73 油麻地彌敦道某夜更保安 65B供詞
宣讀期間,林官留意到部分資料(於地點有關) 因私隱問題被隱藏或影響審訊,林官認為控方可以不讀相關資料,但法庭及控辯雙方理應看到相關資料。
控方表示需時處理,並會連同將要宣讀的65B供詞一併檢示。
明早0930同庭續審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3/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下午進度】
📌傳召PW49 2198 彭健新(音) 督察
警察公共關係科
🔹控方主問
PW49案發當晚屬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
2347時 收到指示往咸美頓街彌敦道一帶佈防
18日約2357時到達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防線,當時已有九龍東機動部隊在場看守防線。PW49觀察到防線北面距40米有800~1000名人士,有人向防線投擲氣油彈及雜物。
19日0008時PW49衝鋒隊第一隊、第四隊及飛虎隊組成的特別戰術小隊開始向北推進,約0100於亞皆老街收落。其間共拘捕了8名人士,他們被押至旺角警署前未有被帶到寶寧大廈一帶的臨時羈留區醫療區及等候區。
🔸辯方盤問
D6代表盤問
PW49同意0008時展開推進後,對於留守於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的警員之後有無拘捕任何人無認知。
辯方無其他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增補同意事實
控辯雙方對於D3的所作的警誡供詞自願性及準備性不爭議
📢控方的伍永傑大律師讀出上述警誡供詞內容
供詞是由19647向D3錄取
-錄取供詞時D3精神狀況ok,無需律師陪同,亦知道有權增補删減口供的權利。
-D3當晚約23時出現於油麻地,但並未參與任可違法事情。被捕當時身邊有好多人,但D3並不認識他們。
-2338時出現了人踩人事件,消防員嘗試救援,D3於15分鐘後被救出,救出後即被警員拘捕。
-對於他身上檢取的八達通及Iphone屬於D3,但D3拒絕提供Iphone密碼。
-對於他身上檢取的防毒面具及頸套,D3解釋於當晚呼吸困難時,有不認識的途人給D3。
📢控方的伍永傑大律師讀出PW73 油麻地彌敦道某夜更保安 65B供詞
宣讀期間,林官留意到部分資料(於地點有關) 因私隱問題被隱藏或影響審訊,林官認為控方可以不讀相關資料,但法庭及控辯雙方理應看到相關資料。
控方表示需時處理,並會連同將要宣讀的65B供詞一併檢示。
明早0930同庭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1/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本案由新案提堂至今作審訊歷時超過一年半,時間線如下。
2020年11月5日:新案提堂,押後八星期
2021年1月7日:再提堂,押後十星期作答辯
2021年3月18日:答辯,承認控罪二,不承認控罪三。排期同年8月2日作2天審訊。
2021年8月2日:審訊,辯方提出新文件,希望能押後審訊。再排期至同年11月17日作2天審訊。
2021年11月17日:雙方商討後希望再次押後審訊,押後六星期
2021年12月28日:辯方需要就文件再索取意見,押後十二星期
2022年3月22日:案件再次排期於今天起作三天審訊。
0942 開庭
今天已完成控方案情,包括傳召三名控方證人。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明天將開啟辯方案情,並傳召DW1,而被告明日或會作供。
控方詳細案情,包括主問盤問內容,將於一週內補上。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於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23 完庭
按:控方今天表現突出,在 PW3 主問時未能掌握重點,招致裁判官動真火,「點抄啊啲證供!主控!你有責任啊!」。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1/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本案由新案提堂至今作審訊歷時超過一年半,時間線如下。
2020年11月5日:新案提堂,押後八星期
2021年1月7日:再提堂,押後十星期作答辯
2021年3月18日:答辯,承認控罪二,不承認控罪三。排期同年8月2日作2天審訊。
2021年8月2日:審訊,辯方提出新文件,希望能押後審訊。再排期至同年11月17日作2天審訊。
2021年11月17日:雙方商討後希望再次押後審訊,押後六星期
2021年12月28日:辯方需要就文件再索取意見,押後十二星期
2022年3月22日:案件再次排期於今天起作三天審訊。
0942 開庭
今天已完成控方案情,包括傳召三名控方證人。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明天將開啟辯方案情,並傳召DW1,而被告明日或會作供。
控方詳細案情,包括主問盤問內容,將於一週內補上。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於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23 完庭
按:控方今天表現突出,在 PW3 主問時未能掌握重點,招致裁判官動真火,「點抄啊啲證供!主控!你有責任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6/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下午進度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4:46]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1,今日全日都係盤問關於删除兩個Gmail 戶口的問題,從多角度作非常細緻的盤問;同時控辯雙方亦多次交鋒,控方表示恐怕辯方的反對,會影響被告隨後的答案,辯方則指出由於無專家證人,删除賬戶的結果,牽涉到技術/操作的問題,如果控方的問題連律師都有誤解,恐怕被告未能正確回答。
[16:25] 盤問未完,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6/6)09:30同庭再訊,各被告以再有條件繼續保釋。
**詳情後補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6/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下午進度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4:46]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1,今日全日都係盤問關於删除兩個Gmail 戶口的問題,從多角度作非常細緻的盤問;同時控辯雙方亦多次交鋒,控方表示恐怕辯方的反對,會影響被告隨後的答案,辯方則指出由於無專家證人,删除賬戶的結果,牽涉到技術/操作的問題,如果控方的問題連律師都有誤解,恐怕被告未能正確回答。
[16:25] 盤問未完,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6/6)09:30同庭再訊,各被告以再有條件繼續保釋。
**詳情後補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3]
👤王(34) #1106九龍灣
控罪1: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煥明。
控罪2:搶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搶劫陳煥明一部iPhone連一個電話套。
=============
聆訊進度:
今日已完成被告的作供,內容與辯方在早前盤問控方證人(陳煥明)時相同。
辯方案情概要:(綜合各報導的內容)
*括號內的內容是控方案情
1:陳煥明掌摑被告一巴致他眼鏡飛脫,並使其腳部受傷,最後被告爬起身並回家;
(被告在陳煥明轉身時用其𠝹刀割傷她前額一下。當陳煥明欲再逃跑時,被告從後推她肩膊令她跌在地上,且再用腳踢她右臀兩下後走開。此時陳煥明弟弟致電陳煥明,陳煥明即告訴其弟弟她的位置。當被告發現她與弟弟通話後,他折返並用力推陳煥明右肩致其失平衡跌在地上。被告之後取走她的iPhone連電話套並往嘉和園的方向逃去)
2:陳煥明在案發前曾問被告借錢但不還,後來更使被告進入投資騙局;
(陳煥明在2019年8月在她的微信分享撐警帖文,其後被「起底」,被告開始標籤她是「藍絲」)
3:陳煥明在案發當日上前與被告就債務問題理論並捉住他的膊頭,兩人在糾纏期間倒地;
(陳煥明指被告手持A4紙及𠝹刀在案發地點張貼涉及她個人資料的單張,所以她拍下被告的行徑,但遭被告發現且因被告對她動手而受傷)
4:被告在案發當日在現場是"兩手空空";和
(見第3點)
5:陳煥明曾希望被告可以幫她處理機票事宜,但被告怕麻煩並已刪除陳煥明在護照上的資料,希望陳煥明可以自行處理。
(陳煥明曾向被告傳送護照等文件,希望被告幫她買機票)
資料來源:明報 和 法庭線
=============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4日11:00作結案陳詞。
💛感謝報料💛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3]
👤王(34) #1106九龍灣
控罪1: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煥明。
控罪2:搶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搶劫陳煥明一部iPhone連一個電話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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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進度:
今日已完成被告的作供,內容與辯方在早前盤問控方證人(陳煥明)時相同。
辯方案情概要:(綜合各報導的內容)
*括號內的內容是控方案情
1:陳煥明掌摑被告一巴致他眼鏡飛脫,並使其腳部受傷,最後被告爬起身並回家;
(被告在陳煥明轉身時用其𠝹刀割傷她前額一下。當陳煥明欲再逃跑時,被告從後推她肩膊令她跌在地上,且再用腳踢她右臀兩下後走開。此時陳煥明弟弟致電陳煥明,陳煥明即告訴其弟弟她的位置。當被告發現她與弟弟通話後,他折返並用力推陳煥明右肩致其失平衡跌在地上。被告之後取走她的iPhone連電話套並往嘉和園的方向逃去)
2:陳煥明在案發前曾問被告借錢但不還,後來更使被告進入投資騙局;
(陳煥明在2019年8月在她的微信分享撐警帖文,其後被「起底」,被告開始標籤她是「藍絲」)
3:陳煥明在案發當日上前與被告就債務問題理論並捉住他的膊頭,兩人在糾纏期間倒地;
(陳煥明指被告手持A4紙及𠝹刀在案發地點張貼涉及她個人資料的單張,所以她拍下被告的行徑,但遭被告發現且因被告對她動手而受傷)
4:被告在案發當日在現場是"兩手空空";和
(見第3點)
5:陳煥明曾希望被告可以幫她處理機票事宜,但被告怕麻煩並已刪除陳煥明在護照上的資料,希望陳煥明可以自行處理。
(陳煥明曾向被告傳送護照等文件,希望被告幫她買機票)
資料來源:明報 和 法庭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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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4日11:00作結案陳詞。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6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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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5]
[2022.06.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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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8/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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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0/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7/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4/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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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鄧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不按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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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6)🛑已還押15日 🔥#判刑 (#網上言論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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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續審 [2/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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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7/6]
D1: 鄺(20) / D2: 余(19) / D3: 黃(20)
—————
因為主控官收到家居隔離令直至6月19日,他本人無事,案件要押後。
控方表示D1的盤問還需要半日至一日,辯方表示D2傾向不作供,D3在考慮中,如果作供都係好短,但控方盤問可能要半日,但雙方暫時只能在6月份安排到一日,7月的星期一至五都好繁忙,要日後再商議;同時D3代表大律師原定19/6離開香港直至9月回港,表示餘下案情將會由佢徒弟繼續跟進。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7日09: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一庭再訊,各被告以再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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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主控官收到家居隔離令直至6月19日,他本人無事,案件要押後。
控方表示D1的盤問還需要半日至一日,辯方表示D2傾向不作供,D3在考慮中,如果作供都係好短,但控方盤問可能要半日,但雙方暫時只能在6月份安排到一日,7月的星期一至五都好繁忙,要日後再商議;同時D3代表大律師原定19/6離開香港直至9月回港,表示餘下案情將會由佢徒弟繼續跟進。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7日09: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一庭再訊,各被告以再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