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9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40/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5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
[09:06] 開庭
D3在屯門遇到交通事故,不介意先開始。
[13:20] 完庭

📌審訊進度
D2和D6已經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6月8日09:0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2/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Polson, Ian H.


下午審訊:

2:30開庭

3:26休庭

3:35開庭

4:24完畢

押後至明早10:00續審

- - - - - - - - - - - - - - - -
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上午審訊】

0938 開庭

📌PW42 刑事情報科警員 繼續主問(事發隨D大隊錄影之警員)

-🎥播放 P018 約實時23:14開始,控方作多張截圖要求證人描述圖片。馬路上不時有汽油彈落地起火後火光熊熊,馬路上一片火海,約23:19 示威者進迫。證人指汽油彈越多及近,D大隊向後退到華潤堂,相信示威者想包圍警方,示威者有組織性。示威者在窩打老道彌敦道橫排設遮陣。
-🎥播放P013 2322-2323時D3及D4小隊向旺角推進,示威者向旺角碧街方向逃走。2324-2325警方到油麻地地鐵站A1 碧街小巷,證人尋找同事及持攝影機繼續拍攝,現場混亂,不清楚發生咩事,只見到有同事進入側邊小巷,D3在天仁茗茶封了碧街東面阻止示威者進入彌敦道,自己在左面同D4小隊一齊,彌敦道上亦有不少示威者被制服。
-🎥P019片段 2328-2331 見到示威者被制服坐港豐找换店外地上
-🎥P020片段 2345-2348見到窩打老道彌敦道至碧街一帶現場地上遺下磚頭、雨傘、水樽、背囊、頭盔等
-片段P021 0125-0127 及P022 0130~0131警方向羈留區所有人宣布拘捕
-🎥片段P023 0321-0323向羈留區本案被告宣布在油麻地窩打老道防線被示威者攻擊,以暴動罪於碧街拘捕
盤問
D7代表
-證人確認昨天片段P018於北海街2210時一黑衫褲白口罩男子經過,並非示威者,另一片段P014約2221亦見在耀才證券招牌下有一班路人沒豬咀企路上。
-🎥P014 律師指片段實時22:12,22:16及22:19分別見1白衫黑褲人士朝尖沙咀方向行,出現在不同地點。
-🎥P015 22:20 有電筒照射2行人沒頭盔豬咀,其中一人穿黑色上衣及深色褲經過油麻地郵政局外。另見有途人行過及坐在眾坊街樓梯上。22:25遠方一相信電單車駛離現場。22:26片中一戴頭盔白衫相信是記者在行人路上拍攝
-🎥P016 22:39畫面左行人路同意有一孭背囊穿牛仔褲行人沿彌敦道向北行,期間有汽油彈著地,估計距離有30米。22:40畫面行人路一綠衫男子沒頭盔裝備行往旺角,同警方距離有一百米。
-證人向法官補充當日示威者除使用汽油彈事後亦發現自己褲後中鋼珠,片段是拍不到
-自己合理推測沒有豬咀頭盔及裝備等視為途人

1139 早休至1212

D9代表
-MFI45截圖指防線後男子起碼一百米外,不能估計距離
-證人指不可以一概而論沒有頭盔豬咀的便是途人,有其他因素
-推進至碧街時,主問時指D3小隊在右面驅散,不淸楚是否限制所有人不准離開
D13 代表沒有盤問
D15 代表
-播放片段🎥P016 2248時右手面有一人在行人路行向警方方向
-有女途人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黃格上行過,有警員問「阿姐去邊?」
D17代表
-MFI 截圖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證人圈出警方進入拘捕之小巷(P0139)
-巷內怎樣拘捕情況不清楚
D20代表
-P018片段作供提過油麻地A2出口冇人能從碧街東面去彌敦道,證人是根據片段估計
覆問:
-盤問下指截圖問相中人不是示威者,是自己以沒有裝備去估計
-MFI24 指不知同事A1出口附近巷仔拘捕情況

1250 證人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下午審訊】

📌PW 43 DPC 12415傅文俊(音)加士居道開始負責現場錄影拍攝片段P024~P034,庭上只播放本案相關P029至P033片段
主問
20:20收通知旺角、太子、彌敦道大批示威者聚集,在加士居道跟隨D3小隊開始錄影,行去彌敦道見地上有磚頭雜物,沿南行綠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大批示威者在正前方用汽油彈投向警方防線,示威者用木板雨傘設防缐對峙。23:25時向旺角方向推進,0015到碧街作拘捕,證人在臨時覊留中心(THA)負責錄影。
控方庭上播放以下片段:
🎥P029 馬路上PTU D1小隊舉黑旗,2242時示威者不停投汽油彈。2243時D3小隊舉橙橙旗示意離開,否則開槍後更多汽油彈投出,舉橙旗因汽油彈落在廿三十米外非常近警方防線。證人估計約有1500名示威者
🎥P030 2302~2322時有更多汽油彈,2258及2304警方分別出示黑及橙旗,2308 警方防線因汽油彈迫近向南退後至華潤堂。
🎥P031 2311-2322時,近窩打老道消防局投出之汽油彈落在D3小隊前,最近距約十米,爆炸後火舌越來越大,警方需作第二次後退。
實時2322-2328 警方D3小隊彌敦道向北推進開始拘捕行動約2327到達碧街A2出口可見天仁茗茶外多人被捕,沿路怖滿雨傘雜物
🎥P032 2328-2331,拍攝到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一帶多人被拘捕,而A2出口被警方控制封鎖。2330-2344反映看管AP情況
🎥P033 2345-2347 以橙帶設立THA後情況

1616休庭, 因有律師明早要先往高院再趕來,延至0945同庭續審,辯方將開始盤問證人PW43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D6 梁耀忠(6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4)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
(5)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

案情:
干犯香港法例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a)條,在立法會將行(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期間,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會議室,襲擊、妨礙或騷擾葛珮帆議員。

———————
[14:39] 開庭

控方表示只會就第五項控罪作答辯,宣讀控罪。

❗️梁耀忠認罪❗️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再讀出事件背景。申請播出兩條片段,第一條片係會議室外,梁耀忠並不在場,只為案件背景,第二段係會議室内,影到梁耀忠,羅官花了約10分鐘詢問控方播放第一片段的目的,和與辯方確認同意。

播放片段後,辯方開始求情,呈上39封求情信,主要希望法庭留意第一封由被告自己撰寫,第二封由石禮謙議員撰寫,第五封梁耀忠的兒子,第六封翁靜晶。被告表示有悔意,當時佢係立法會議員,知道若果該會議繼續進行,後果會好嚴重動,機係嘗試叫石禮謙議員將會議押後,用咗錯誤方法搶咪;查過無相關案例,類似嘅係告389章19(b),本來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打算上訴,但後來因其他控罪而判監,最終無上訴。

裁判問控方有無證據指被告事前與其他人有協議扮演任何角色,是否反對辯方陳辭,控方無證據亦不會反駁。

裁判官考慮一會之後,表示判刑嘅基礎係被告不是與激烈的人士是同一伙,辯方指被告只係叫石禮謙押後會議,控方不作反駁,並不需要辯方舉證,席前只有同意案情,但並無直接指出被告與其他人係同一伙,第二條片段見到被告大部份時間企在外圍,事前無其他動作,只係見到在案發一刻有不當行為,難以定斷。詢問控辯雙方對此有無陳辭,雙方都無。

[16:20] 裁判官休庭30分鐘睇求情信和作考慮。

[17:02] 判刑理由
睇返當時嘅情況,係激烈混亂嘅,雖然被告不是同一伙,但行為會令人誤會只係以不同方式行事,事件係嚴重嘅,判監係恰當,考慮到動作本身唔係激烈,目的只係搶咪,判處三個星期監禁,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即係兩個星期,同現在嘅刑期分期執行(被告本來下星期一刑滿)。

控方表示撤回被告所要面對的第四項控罪,法庭批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續審 [4/7]
👥何,符,郭,張,李(21-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背景和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4
=============
聆訊進度:

控方指有關D4郭(21)的證物鏈,警員8217的證供已以65B方式呈上法庭;有關D7李(28)的兩名警員的證供亦將會呈上法庭;關於全部被告的PW12和PW13的證供也已以65B方式呈上法庭。

今日已完成PW9至13,即警員12206、6343、33947、3510和33554的作供。他們的作供與拘捕D6張(24)和D6的證物處理相關。現時如無意外控方已傳召所有證人(上文提過有關D7李(28)的證人預料會以65B方式處理)。

明天則只會處理文件上的內容,11:00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10409慈雲山 #審訊 [1/3]
#答辯

廖(59)

控罪:
(1)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9日晚上大概10時半,於慈雲山(南)巴士總站附近未能出示身份證,並且阻差辦公及拒捕。

--------------
被告今日承認控罪(2),控罪(1), (3)獲不提證供起訴。

法庭安排索取感化報告,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09:30判刑。

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9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08
2022.06.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3/19](#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曾(55) #提訊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張(62) #提訊 (#20210208粉嶺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5/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2/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45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41/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盧(36) #裁決 (#20200126旺角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0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靖峰(28) 向收受賭注者投注 #外圍賭波百家樂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22:10更新]
【06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2/6]

🕤09:4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4/25]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3/19]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9/25]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5/25]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06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2/6] 🕤09:4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4/25]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3/19]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9/25]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5/25]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盧(36)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71。
================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以突然打開私家車車門的方式阻撓警員19271追截一名懷疑縱火的人士。 被告沒有作供, 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主要爭議是控方證人供詞的可靠性, 本案所有控方證人都是警員。

本案3名控方證人指當晚在旺角高調巡邏, 防止有人聚集堵路, 2320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 追截一名懷疑縱火者時, 該人跑到私家車右邊, 因被告打開駕駛座的車門, 警員需繞過車門才可以繼續追懷疑縱火者, 警員聽到有人喊「後面有一班追緊上嚟」, 警員便回頭拘捕被告。 控方指私家車在搜查期間沒有被移動, 而照片顯示搜查時車轆向右, 與行車線並非成一直線, 與關鍵警員描述的事發經過不符, 控方對此重大矛盾沒有提供解釋, 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被告罪名不成立。

所有證物存檔法庭。 辯方有訟費申請, 理由是當日是公眾假期, 被告身上沒有任何可疑物品, 在案發地點出現是合理的, 而且開審前辯方曾去信律政司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 法庭認為當時警方正進行驅散行動, 被告沒有離開, 而且被告向外籍人士用中文表示「後面有警察」, 所以拒絕訟費申請。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3/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上午審訊:

9:50 廣播

10:11開庭

11:00小休
11:43開庭

12:27上午完畢

下午2:30續審

- - - - - - - - - - - - - - - -
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06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1屯門 #轉介文件



(經修定)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屯門屯隆街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430時於區域法院提訊,以中文 (本地話) 審理。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41/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5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
[09:09] 開庭

張官不滿有被告遲到,訓示一輪。

D6辯方呈上一份曾經在另一案件被引用的文件,以65B方式呈上,內容是由一位建築顧問對永星里、眾坊街一帶的CCTV作出視察,揾到有20支CCTV鏡頭,拍照和紀錄位置,而撰寫該份報告。D6案事完結。

D7選擇不作供,會傳召證人。

[09:18] 傳召郭先生作供,郭先生是D7的上司,證明在2019年9月30日與D7食午飯,飯後遇到有人派傳單,郭先生接過一張之後隨手畀咗D7,D7亦有接收傳單,就係被檢取的證物,證人再逐一確認在被告身上所檢取的物品(雷射筆、望遠鏡、豬嘴),被告在工作上係需要用的。

[10:07] 作供完畢。

D8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9律師申請小休,以便與主控檢視雷射筆。

[10:24] D9律師向法庭表示,該雷射筆(P179 & P180)在普通按制下不會發出雷射光,要用力左右搖晃先會發出雷射光,輕力都不會,在庭上示範,控方確認情況,之後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9案事完結。

[10:30] 法庭作出指示,控方在2022年7月8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7月29日交,控方在8月19日對辯方陳辭作回應,9月10日同庭作口頭補充,10月22日作裁決。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D5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4/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上午審訊】

1007 開庭

📌PW 43 DPC 12415傅文俊(音)加士居道開始負責現場錄影拍攝片段P024~P034

盤問
D7
🎥P029 畫面下方警方防線,前方彌敦道旺角。證人同意實時2237拍攝之畫面封鎻線左上方一黑一淺色上衣男沿彌敦道行人路行往警方方向即尖沙咀,同樣地2238 4人同樣行往尖沙咀。片段曾出現「快D走、快D走」。2239有男子行入示威人堆中,同一片段有一男子前方橫過彌敦道,警察呼喝「儍佬,行快D」。2248一黑衫男子朝示威者行去。
-其他律師沒有盤問
覆問
🎥P029 同意一男子橫過馬路走入大廈後又走出來,手中拿著物件

1039 PW43所有作供完

📌PW45 PC18068 吳樂x(音) 攝錄警員
主問
2200到加士居道跟D3小隊往彌敦道窩打打道,2210在窩打老道,約2315開始拍攝,見有示威者用汽油彈擲向警方彌敦道加士居道防線,示威者用水馬及遮做防缐。約2320警方D3小隊推進至碧街並制服多名示威者。2350 PW45到彌敦道寶寧大廈THA拍攝被捕者。
🎥P044 2315-2324證人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開機拍攝,彌敦道不時有汽油彈在防線前著地後升起火花。2320 D3小隊衝前制服多人在彌敦道地上,示威者沿彌敦道向北逃走,其中不少人轉入咸美頓街。截圖見汽油彈落在防線5米外東亞銀行附近,同時有雷射光射向防線。證人形容示威者不時向防線投汽油彈,並慢慢迫近防線。

1120休庭至 1158

🎥P045 證人拍攝23:31油麻地A1 及A2出口拘捕後情況

沒有盤問及覆問

📌PW36 SGT 523 溫x(音) 隨D1小隊攝錄警員
2042在加士居道協助驅散,2314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負責拍攝🎥P043 2313~2315 拍到警員拿著木箱,證人不肯定是否補充彈藥,但確認有畫面補充催淚彈

沒有盤問

📌PW35 SPC 58506 孫志健(音)
現埸拍攝
2020隨D2小隊到達加士居道,有千名暴徒向警方投汽油彈。2315去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依然見汽油彈不時投出,並有雷射光射出。2355在咸美頓街有多人向警方投汽油彈及用雷射光照射,證人拍攝🎥P024 23:48 29秒片段見到示威者在咸美頓街聚集,23:55-23:57 同一地點警方舉橙旗,地上滿雜物及有火堆,示威者集結並有遮陣
🎥P025 凌晨0001~0004, 咸美頓街舉黑旗
🎥P026 0100 油麻地地鐵站碧街A1出口封鎖線情況

盤問
D7代表
-證人指去到時,碧街橙帶封鎖線已經有。兩邊也有警員看守
~P026拍攝是在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右面小巷近安利大廈充滿人踎地上

D9代表
同意P025片段角度由彌敦道望入咸美頓街見近牆有3人行過

D15代表
分不開橙帶後是示威者定途人,同意片段內有人舉電話拍攝,亦有行人橫過彌敦道

D17及D20代表沒有盤問

1300 休庭 1430開始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2/6]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因有律師要在同一法院處理其他案,下午不早於3:30開庭‼️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笫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2:曾(55)
*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 在旺角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 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 參與非法集結。
(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點抗拒一名偵緝警長
———————————————
前情提要:
同案共三位被告, 其中A3認罪已判刑。 A1已經答辯不認罪, 案件亦排期至2022年11月22日0930至12月2日於區域法院作九天中文審訊, 另雙方需在9月21日1000出席審前覆核。

A2本年2月24日曾表示法援批出但金額負擔不起, 會尋求私人律師報價, 至本年4月28日依然沒有代表律師, 被告意向不認罪,會嘗試再找法援署, 希望押後。
———————————————
被告今日仍未有法律代表, 打算自辯, 不會申請法援或找律師。 法庭安排A2與A1同時審訊。 審前覆核前7天被告需要入問卷, 確認準備情況。 法庭提醒控方要做足準備工夫, 確保所有文件已交予被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10208粉嶺
#提訊

A2: 張 (62)
🟤本直播已隱藏部份被告資訊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4) 無牌管有槍械

A2答辯意向不認罪, 將於2023年6月26日進行審前覆核, 2023年8月14日開始7日的中文審訊, 控方希望傳召13名證人, 包括3名市民, 4名警員及6名專家證人, 並會呈堂一份會面記錄。 A2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3/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下午審訊:

2:30開庭
3:07休庭
3:26開庭

4:13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 - - - - - - - - - - - - - - -
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9/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傳召控方證人PW34 偵緝警長34974 余全興(音)
(主要關於點算人數)

🔹控方主問

現隸屬有組織罪行及三合會調查科,案發當時屬東九龍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應變大隊刑事偵察A隊,為暴動案現場證及支援。

2019年11月18日警方由加士居道沿北推進並拘捕示威者;他兩日後為本案落口供,內有多名被捕人士資料。2245時警方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向北推進作拘捕和驅散。2351時,他與D3隊設立臨時羈留區,而他為臨時羈留區主管。羈留區入口主要職責是為被捕人士進入時登記及錄影,和給予編號;離開亦要登記。

他指當時情況已受警方控制,有同事負責看管進出。被羈留人士手上都有膠索帶,是之前警員制服他們時使用及確保證物不受干擾。進入均有膠索帶,個人隨身物品由被捕人自己看管。其間D3小隊同事負責外圍保安。

2351-0127:第一批人士進入臨時羈留區
(75男17女)共92人
0105及0111 :兩時間分別有一名被捕人感到不適,被送到醫療區後送往醫院。
0140-0223:90人陸續離開並到不同警署
0140及0205:另外兩名人士送到醫療區
0152-0321:第二批被制服人士進入臨時羈留區(共99人,包括本案D1-D11)
0400:四名人士被轉到醫療區(非本案被告)
0450-0523:被制服人士陸續被送到各警署
0533:臨時羈留區無被制服人士,稍後關閉

當日送院或到醫療區人數共8人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控方證人PW38 15999 呂智昇(音)

🔹控方主問

呂警員現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案發當日東九龍重案組1A隊。當日油尖旺進行驅散行動,作為刑事搜證隊作搜證及支援。

他在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近碧街的臨時羈留區負責登記進出的被捕人士。0455-0510時警員12691帶45名被捕前往黃大仙警署,不爭議該批人士包括本案11名被告。被捕人士離開時有登記被捕人,隨身物品由他們自己拿;他不確定離開時所有人手上均有索帶。

🔸D6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口供內寫D6未進入臨時羈留區前是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但呂警員指他只是被告知;沒有紀錄在哪裡被制服,當時不知道但亦不需要知道。由他紀錄的羈留人士編號APXXX,由AP94-AP192(99名);而編號93號或之前是由警員7443紀錄。

🔹主控覆問
據紀錄,進入臨時羈留區的總人數為191人,主控詢問為何號碼是192號。PW38指他不知道,是被通知使用94號開始。


📌再次傳召控方證人PW34 偵緝警長34974 余全興(音)

🔹控方主問
余警長曾指2351-0127時有92人進入臨時羈留區,列表上有92人姓名、性別、DHA編號。本身他被告知有14名被捕人士,預留了4號給男子鍾XX,但當中該男子需接受治療而無進入臨時羈留區,因為有93個號碼。

【1530完庭】

案件押至明天0930時續審,屆時將PW19、PW39(多數不需要)、47、67 、68、69及新加的警署警長(有關D8搜身),下星期一開始傳召飛虎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