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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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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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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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判刑 PART 1

A3:鄭(17)
A4: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2) 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3]
A3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1435 開庭

按:A4 代表律師於開庭前與控方律師高聲閒聊,言談間表示不願意接收更多POE案 (社運案),她表示「要睇好多CD,食幾多斤藍莓都無用」。

📌 求情
兩名被告已閱讀及明白相關報告。
A3 適宜到勞教中心,年紀輕,願意承認控罪,希望採納報告內容。

A4 有額外幾封求情信,來自自己,家姐及其母親。A4 是一個循規蹈矩的人,兩星期還柙時間知道自己做錯。他有為自己升學做打算。

就報告內容而言,A4 表示他媽媽跟他都很驚訝,報告中發現原來心臟有些少問題,令他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A4 代表律師花費了一些時間希望法庭不要判A4入教導所,因為教導所最多可以坐3年,而跟據她的經驗一般亦不少於2年,對比勞教中心一般是4至6個月,更生中心一般是3至9個月。

A4代表律師的謙卑陳詞認為,若然法庭判處A4到教導所,是不成比例的判刑。她希望法庭考慮A4本質不壞,希望再替A4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若然法庭法庭不考慮的話,A4 已向律師表示,他寧願法庭判處他監禁。

法官將案件押後一小時,預計屆時會作出判刑。

1450 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D7, 9, 13, 15, 17, 20 暴動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承認事實呈堂為P0113。

控方有17名證人以65b呈堂, 辯方沒有盤問, 分別為列表上:
PW56搜尋互聯網資訊的警員, PW58, PW59女偵緝警員 (有兩份口供), PW68-78, PW80-81, PW96, 其他處理 #1118油麻地 的法庭都在用相同口供。

以上口供由控方於庭上讀出, 內容如下:

P0114 PW56口供: 負責尋找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暴動案件有關資訊, 包括截圖糖水channel, 將軍傳令 榮光烽火台channel, lihkg討論區「今晚8點pm過百萬人聚集」, 「尖沙咀突然多人 佐敦突然多人」, 「救理大最後方法 睇曬先屌」, 「齊救理大」, 「搞QE救理大」, 「全世界出嚟 下晝罷工救理大」, 「戰術 理工撤離戰 理工被困篇」等貼文。 2020年8月20日再瀏覽, 見以上內容仍然存在。

P0115 PW58高級督察鄧德揚(音)口供: 2011年1月17日加入警隊, 負責管理警察公共關係科社交媒體平台, 包括fb, twitter, 微博, instagram及youtube, 向公眾持續發布有關資訊。

P0116a PW59 2022年4月17日1800口供: 曾接受中學程度教育, 2009年加入警隊, 現駐守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第一隊, 負責將向公眾發放的貼文列印。

P0116b PW59 2022年3月15日1400口供: 負責於政府新聞公布網址搜尋2019年11月11-18日的呼籲及政府官員會見傳媒的新聞。

P0117 PW68街外證人: 鄉下順德, 為油麻地永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所聘請的保安員, 從粉嶺住所乘270A前往工作地點, 從新聞得知交通會有阻塞, 於是在窩打老道提早下車行過去。 在保安室時聽到警員向示威者發出警告, 有人講粗口, 見到警員與黑衣人對峙, 馬路上沒有車經過。 他感到害怕, 便返回工作, 大廈有鐵門鎖上, 後門亦有鎖上, 沒有人進出大廈。 直到2330才開始沒有那麼混亂, 凌晨約1, 2點回復平靜。

P0118 PW69駱建成(音): 職業保安員, 當日在油麻地永僑大廈7樓B室家中休息, 見到好多黑色衣著的人聚集, 有警車響號, 有街燈冇著, 燈光與平日比起較暗。 2200-2300不斷有粗口及叫罵聲, 數十至100黑衣人向警方方向扔雜物, 不時有火光閃過及黑煙四散。

P0119 PW70陳單雷(音): 25歲, 中六教育程度, 任職正品堂副店長, 負責店內主管事務, 2019年11月18日上班, 當時彌敦道受社會事件影響, 不時有暴徒破壞, 所以本店在1700提早停止營業, 當日已有200身穿黑色衣著的人在附近聚集。 2019年8月開始已經有類似事件發生, 但那個星期特別嚴重, 所以整個星期都提早1700關門。 當時聞到催淚彈氣味, 路上有燒焦的痕跡, 他覺得很像戰場。

P0120 PW71李素霞(音): 38歲, 香港出生, 未婚, 巴比亞有限公司售貨員, 當時人流稀疏, 1100擔心店內員工安全及店舖受破壞, 提早落閘離開。

P0121 PW72周雄偉(音): 47歲, 已婚, 1200回到自己的店舖, 即碧街45號油麻地藥房, 1400去食飯時見到有人傳遞磚頭, 大量黑衣人在碧街一帶聚集, 他沒有理會。 晚上街上傳來爆炸聲及火光, 擔心人身安全, 於是落閘在內街離開。

P0122 PW73鄭德志(音): 2009年12月1日入職港鐵, 任職油麻地地鐵站站長, 當日當值早更, 於不同時段基於安全曾關閉車站及各出入口。 觀察到2019年11月18日凌晨開始有示威者聚集在彌敦道一帶, 路面布滿磚頭雜物。

P0123 PW74何錦安(音): 負責維修油麻地港鐵站, B2及C出口被示威者在鐵閘上加上索帶及鎖頭, A1出口被縱火燒毀, 油麻地站牌被打爛, 煙霧感應器需要清理。

P0124 PW75港鐵維修事務經理:
油麻地站維修費如下:
B2出口 $6250
C出口 $6250
A1出口 $6250
D出口 $6250
A2出口 $6250
油麻地站牌 $6240
閉路電視鏡頭 $25240
2個煙霧感應器 $7000
3個煙霧感應器 $15000

P0125 PW76李建榮(音): 任職中電維修公程師, 定期檢查街燈, 11月17日晚上檢查油尖旺的街燈, 當時一切正常, 11月20日再檢查油尖旺一帶的街燈設施, 發現有一枝街燈及多個電箱被破壞。 有街燈被人鋸斷, 有隨時倒塌危險, 更換費用約$20000。 有街燈內電線被剪斷, 維修費約$1200。

P0126 PW77機電工程署助理督察: 負責管理街燈及燈箱的維修, 指九龍行外街燈0462被損壞及k9562被鋸斷。

P0127 PW78運輸署技術主任: 負責管理交通工程, 指有交通燈電纜被切斷, 交通訊號遭到破壞。

P0128 PW80譚禮明(音): 運輸署高級運輸主任, 為警方列印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間運輸署向市民發放的新聞稿。

P0129 PW81黃錦波(音): 任職富裕運輸有限公司, 該公司有一條綠色小巴43m線, 共有12架小巴, 平時收入有$20000, 2019年11月18日0600在帝柏海灣見到有木板磚頭等大型物品阻塞馬路, 到0000左右都一直是這樣的情況, 所以當日收入$0。 11月19日和20日警方清場後收入回到$20000。 公司由1997年至今從未試過有一日完全沒有收入。

P0130(英文口供) PW90wong kwun hung: 負責檢驗警方檢取一些樽裝的證物, 發現樽內有硫, 石油, 甲苯, 二甲苯, 石油蒸餾液, 丁烷等的成分。

1611休庭,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審訊期間如法庭無特別命令, 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3/25]

下午進度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下午全部時間睇片都係由控方睇片,有警方嘅片,RTHK,i-cable,HK01和CCTV,指出添馬道、夏愨道和天華道一帶的暴動情況,人群流動和擴散,並以一個人揸住彈叉,和另一人揸住旗幟作為標記,指出他們在不同地點出現。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8日10:00續審。明天(7/6)休庭。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判刑 PART 2

A3:鄭(17)
A4: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的年齡

控罪:
(2) 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3]
A3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1616 開庭

📌 判刑
兩名被告均承認相關控罪。

🧷 案情
2019年11月13日上午或之前,有人在網絡媒體呼籲參與畢打街的非法集結。有些人叫喊「五大訴求」口號,並穿上不同衣着。警方受到接報到場,設置防線,當時有些人使用欄杆堵路。於1330時,超過300名示威者聚集。
其後,A3 及A4 於畢打街及皇后大道中交界被捕,於身上及背包內搜出多項物品。

A3 在警誡下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當日他看見網上呼籲,自己一人到達現場,有人遞給他剪刀,作堵路活動。背包中的黃色背心是一個不認識的男子給他的,他表示自己不是記者,只是學生。
A4 在警誡下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當日他看見網上呼籲,認同活動觀念,便自己一人到達現場。

🧷 A3 求情
A3 現年19歲。A3 當時中五,在父母的管教下有正面影響。當初他只是拿着相機,在人群中拍攝,不過在不良的社會氣氛下及朋友影響,令他參與這些非法集結活動。他有良好的學業成績,更獲得澳洲某大學的條件式取錄。A3 自己及母親的求情信希望法庭在判刑從輕發落。本案D3 沒有傷人情節或暴力行為,他亦沒有煽動他人的行為。他的行為背後並非有非常周詳的計劃。

🧷 A4 求情
A4 本來想答辯認罪,但因為想考完DSE後才認罪,於是便要在審前覆核才能透過律師表達認罪意願。A4 現年20歲。法庭接着讀出A4 非常詳細的家庭背景,此處不轉述。A4 學業成績不差,仍放遠世界,希望就讀幼兒教育。他申請了澳洲某大學的課程。這次事件令他失去了良好記錄,更失去了美好的末來。
A4 與母親關係親密,每次都有一起跟律師團隊開會。他的家境不太富裕,只能作出部分賠償。他當時被身邊朋輩所影響。他為此次行為深感後悔。
A4 代表律師提交陳詞,有以下觀察 :A4 拆欄及拉防線行為只有十多人參與、時長只有1251時至1307時共16分鐘、沒有預謀、身上沒有對抗被捕的物品。本案A4 的行為比A6 較輕。當時A6 身上有鉗,而A4 沒有。A4 亦較A6 年輕。

🧷 判刑考慮
法庭已考慮所有求情信及案例。法庭引用相關案例,列出判刑的相關因素。
法庭表示,2019年反修例風波引申的破壞非法集結等事件中,上訴庭多次以6個月至15個月作為向青年人的判刑起點。
本案中的集結性質嚴重。A3 及A4 也是看見網上呼籲才到現場。當日1200時開始,已有示威者在案發一帶堵路,他們必然知道集結目的是影響中環一帶交通,包括畢打街一帶,目的明顯是影響中環一帶的運作。
法庭不同意A3 及A4 只是拉起防線,他認為他們的目的是影響中環一帶的交通。法庭亦會以整個集結作判刑考慮。當時部分示威者穿上黑衣,或叫喊「光時」、「香港人報仇」等口號。
A3 留在現場是由1251 時開始,直至1341 時才被警方拘捕,長達50分鐘,期間不理警方要求離去。可見非集性質嚴重。A3 及A4 與他人合力拆花槽及圍欄,他們的行為是有備而來,是要有默契地作非法行為。

A3 及A4 已作出賠償,但在平衡各項因素。法庭不同意A4 所指這兩年不再有社運,便要減低阻嚇的比重。法庭不同意更生中心及社服令能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同意勞教中心及教導所適合本案被告。

A4 的報告顯示他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而A4 代表律師曾再次要求法庭重新考慮,不希望A4 到教導所,因為會有過長的刑期。法庭則重覆,若然在教導所中表現良好,在所長決定下,法例上可於6個月後便離開。法官引用多宗案例,表示教導所的時長由當事人的表現決定。監禁與教導所性質不同,法庭不會因A4 的意願而不判處有助更生的刑罰。

📌 判刑結果
A3 :判入勞教中心
A4 :判入教導所


1657 完庭

按:開庭前,A4 代表律師邀請A4 母親走到被告欄前,A4 代表律師用手拍母親的肩膀,說道「阿仔叫你唔使擔心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6/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12點前內容從缺

1207
控方傳召PW27 匿名警員 代號A1

🔷控方主問
PW27 11月18日 2325時 聯同其他特別戰術部隊隊員乘坐白色小巴到達窩打老道碧街交界。每架小巴有廿多人,PW27乘坐頭車。落車後PW27按計劃沿碧街向彌敦道方向急步推進,期望於彌敦道碧街交界拘捕到「暴徒」。

推到碧街彌敦道交界,PW27留意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的黃格有火光,超過100人開始逃走,PW27通過通訊機告知隊員「係呢度啦」。PW27觀察到「暴徒」大多有「重型裝備」,即眼罩、頭盔、手套並遮蓋容貌。PW27跨過彌敦道南北行線分隔處於油麻地站A1出口外制服的2名人士(非本案被告)亦有上述裝備。

控:見唔見到有人轉入碧街?
PW27:無親眼見到,其後我從通訊機得知。

PW27回答上述問題後,D6代表認為「有無見到有人轉入碧街?」有引導性,要求控方別再作出引導性題問。

林官反駁指:如果問題係「係咪有人轉入碧街」才是引導。林官認為主控只是想收窄問題,並强調自己對需要執著的問題一定會執著,不過唔應該執著的就不應浪費時間。林官亦提醒辯方律師,如果發現問題應及早提出,而不是等待回答完問題後才跟進。

PW27作供時多番以「暴徒」回答主控,林官一再提醒證人,除非有見到某些人作出某特定行為,否則不應易標籤某人作「暴徒」。
(盤問內容後補)

押後至明早0930繼續
明日將傳召 PW96,9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1224朗豪坊 #答辯

D1:蔡(22)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1-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2-D6不認罪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認罪❗️

(3)D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D1認罪❗️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D2不認罪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D2不認罪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D3不認罪

(7)D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修訂為抗拒)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D4不認罪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6不認罪

- - - - - - - - - - - - - -
答辯:
就控罪(1)-(3),D1認罪❗️
就控罪(1),(4)-(8), D2 至D6不認罪

D1同意案情:
案發日為12月24日下午3時,響應半夜telegram旺角公海群組發起的平安夜「和你shop」,群眾身穿黑色衫戴口罩和帽,破壞目標店舖後扔槌,換回衣服扮普通市民。案發當日警方收到報告starbuck外有示威者正在破壞電梯,4樓中庭有多於100名示威者包圍警員,高叫反警察口號。在越南餐廳「火車頭」外,starbuck對面群眾高呼「死黑警」,「攬炒」,情況構成非法集會。
控方10名證人設警方防線進行驅散,群眾拒絕離開。在starbuck與火車頭中間的pop up store,有警員身穿戰術背心,印有警察字眼。D1無理會警告,處於人群中手持杯,其後向警方第二證人潑啡色液體,第二證人未來得及進行警告之際,D1行動升級,把餘下液體潑向警方第一證人。警方第四證人大叫襲警,其後拘捕被告。

控方播放1段約10秒的短片,就着片段所反映,D1是同一時間潑向兩位警員再把杯子向上扔,法官認為案情說法嚴重過影片片段所反映,文字上的案情未能與影片相符,被告行為沒有明顯升級。控辯雙方休庭商討。

休庭後,控方對第6段第4行作出修改,對影片顯示內容攞取指示。
修訂為:
D1站在控方第一,二證人4尺前,手持杯於人群前線無理會警告,向警方第二證人潑啡色液體,第二證人未來得及進行警告之前,把餘下液體潑向警方第一證人。第一第二證人衣服濕了,警方第四證人目睹,其後拘捕被告。把暴力升級省卻。

求情:
辯方呈上求情文件夾,包括被告人,母親,哥哥,前僱主,前同事,現僱主的求情信。被告對犯案有悔意,明白後果並願意承擔,沒有刑事記錄。

有機會攞取背景報告,押後期間希望可以攞取社會服務報告。

當時情況,被告人情緒一時失控。案發當日的情緒低落,父親懷有重病,即將進行手術。父親自2018年開始病發,每一段時間就要進行小手術。因擔憂父親情況,情緒低落,被告去朗豪坊的目的是散心,當日8:00約了朋友食飯。
被告7:00到場,7:45涉案警員到場,當時的確加入了人群,但逗留時間不長。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不是一早預謀參與活動,沒有直接証據有參與暴力行動。萬幸杯中液體是飲品,相對同類型襲警案件,是較輕微的。

被告人在2021年獲合資格幼兒教育學士,並獲幼兒園聘請,是持牌的幼稚園教師。因為今次事件,不希望影響到下學期任教的學生,於是忍痛於二月辭去職位。

2013至2017年一直有做社會工作,包括軍校訓練,協助內地來港人士適應更生,現在於慈善基金會工作擔任文職,為人有愛心及耐性。被告人的確決心改過,承諾會好好學習情緒管理。今天正面面對控罪,儘管佢知道有機會失去教師資格,但她希望做負責任的導師,用自己生命影響生命。

同意把証物1-3充公,但希望可以申請攞回証物2中D1的手機,以便攞取與父親的影片及相片相關內容。

判刑:
被告面對三項控罪,性質嚴重。案情指出當天環境緊張,超過100名示威者,現場氣氛不理想。影片中,被告與警員對視,但仍把液體撥向警員,有機會挑動群眾情緒。考慮到事件嚴重性,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不考慮索取社會服務報告。由於時間關係,未能仔細閱讀求情內容,將押後兩星期攞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 1430在同一法庭再訊,期間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

---------------------------------------
D2-D6:
控方共有12個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另外有2條30分鐘影片,控辯雙方認為需有審前覆核。

D2,D4豁免今晚不用到警署報到
D6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8日 1430在同一法庭進行審前覆核,期間以原條件批准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1/6]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詳情:
(1) D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3) D1-3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
控:D3 仍然陽性,最快星期四可以離開隔離處所,也都要取決於後兩日的檢測結果(提出可以再開庭的時間),與學友商討可能縮減證人人數,8-10懲教有機會不需要傳召。

官:今日應該同意案情也處理不到,因為 D3 無法出席。

控:建議押後至星期四。

D3 辯:明天會通知法庭與學友 D3 的健康情況,但似乎星期四早上都要見面(提出可以開審的時間),這是黑暗之中對於案情做出的假設。(D3 有兩位代表律師)同時要和法庭做出正式申請,不反對法援處的申請,法援處大律師義務代表 D3,D3 也同意,希望法庭批准。

官:相信其他大律師不會反對。

D1 辯:D1 會作供的,暫時不需要辯方證人,主要依賴影片及截圖,保留辯方證人的可能性但相信不會有太大爭議(提出可以開審的時間)。希望提出 D1 對於控方證人的看法,D1 對前四位證人的口供沒有爭議,就算不能夠同意,只有第二位可能需要作供,大約五分鐘左右;懲教證人證供除了第七位不能同意之外都能納入。

官:D1 作供有被告本人,第二位及第七位控方證人。

D1 辯:若 D1 作供,主問不需要超過半日。

D2 辯:除當事人之外預計沒有辯方證人。

D3 辯:若 D3 表面證供成立,D3 可能選擇作供,若選擇作供預計主問在半個鐘之內。保留控方 8 號證人 [懲教職員] 可能需盤問,但對口供無爭議。

D2 辯:也無爭議。

控:申請播放影片,若炸彈處理主任需要作供,需要英文翻譯。

官:現在三位被告都有保釋?沒有反對繼續保釋?

控:沒有反對。

D3 辯:D3 沒辦法來到法庭簽擔保紙,請法官閣下發出命令。

官:案件押後至 6 月 9 日 09:30 區域法院同庭處理,三位被告繼續保釋,D3 狀況需儘早通知各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十八庭
#梁少玲聆案官 #民事訴訟
原告人:彭(19)|被告人:律政司司長

背景:原告人入稟向被告人索償2.1萬訟費及50萬懲罰性賠償,指某案件主管在案件中(#1111旺角,由 #香淑嫻裁判官 審理)未曾提供兩份警員口供,令他蒙受損失。(明報)

是次聆訊處理三張傳票,分別為剔除傳訊令狀(Striking out Writ Of Summons)、同意傳票(Consent Summons)、及寬延期限傳票(For time Summons)。

就剔除傳訊令狀而言,被告方沒有需要進一步提交其他文件,雙方就此的爭議亦不大。雙方亦希望將案件押後,作更多文件提交及回應,原告人希望押後14天,被告人則希望押後21天,聆案官則建議押後28天。

聆案官不接受被告人一方未有按照協議交上抗辯理由的解釋,並將雙方提交文件的限期延遲至2022年7月4日1600時,屆時被告人應存檔抗辯理由。被告人需向原告人支付是次聆訊合共港幣200元的訟費。

聆案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日0930時於區域法院第十二庭作聆訊,聆訊時間預留三小時,期間原告人需要聆訊前七天提交陳詞綱要。

按:庭內沒有擴音器,聆案官及律政司代表之間的對答難以被記錄。本直播部分內容取錄於明報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續審 [2/7]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背景和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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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進度:

今日已完成PW2、PW3和PW4,即警員X、馮權安和5775的作供。他們的作供與制服D1何(23);被D1襲擊;和D1被檢取的證物相關。

現時則處理PW5,即警員14628的作供,他是制服D2符(23)的警員,目前他的主問已完成,盤問則剛剛開始。

明天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7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06
2022.06.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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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馬/美隊2.0(30)🛑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1日被判處5年9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1/19](#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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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阮民安🛑已還押逾3個月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審訊 [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3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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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廖,杜(21-27) #提堂 (#20200229旺角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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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3個月 #續審 [2/5]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吳政亨,袁嘉蔚,吳敏兒🛑三人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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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鄧(22)🛑已還押15日 🔥#判刑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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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06月0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1/19]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7/2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2/25]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訊日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另設 後備報料熱線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判刑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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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回應上次裁判官的查詢,解釋為何事隔這麼久才提出檢控。 被告於2019年11月11日被捕,警方在2019年12月7日釋放了被告,因為那時這類案件的數量,這件案件被列作低優先度。 到2020年12月,警方因應大環境情況,覆核這件案件, 2021年1月中將相關文件提交予律政署,2021年11月8日收到律政司指示,2021年11月18日再次拘捕被告。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表示同意及接納,被告得到很多家人支持,今日父母,哥哥,阿姨及親友都有到庭支持。 被告一直以來都循規蹈矩,案發後亦有進修,現時仍是全職學生,此案完結後會繼續學業。 被告有一定悔意,當時不是很有組織去堵路,因大環境煽動才參與這件事,辯方希望能判處較低刑期。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為初犯,有穩定工作,與家人關係正常,家人對其今次犯案感意外,被告亦有提交一些求情信。 本案集結的人數少,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領導的角色,集結亦不是長時間持續。 被告手拿磚頭堵路, 是集結的組成者, 用深色口罩掩飾身份,顯示是有預謀。 當日是大三罷,堵塞的是元朗大馬路,對市民造成不便,亦引起與不同意見人士的衝突。

法庭以5個月監禁為起點,由於案件的延誤,酌情扣減2星期,總刑期4個月2星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29旺角

4男2女被告
D1朱(男)
D2王/黃(男)
D3廖(女)
D4劉(女)
D5陳(男)
D6 岑(男)

控罪:
1.非法集結(D1-5)
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太子道西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管有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6)
2019年9月29日旺角警署對出彌敦道一帶,管有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5)
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608。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5)
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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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被告有律師代表

保釋事宜:
。原有保釋金$4000
。每週報到1次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要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交出所有旅遊証件,包括BNO
(無宵禁)

押後至2022年7月29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1/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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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兩名被告答辯:
否認所有控罪

D1法律代表: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傳召PW9作供。

11:02 休庭

12:00開庭

傳召PW10。

完成主問及盤問有關證人。

12:09休庭

12:21開庭

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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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審訊,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06月0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 [2/5]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另設 後備報料熱線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9/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5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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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開庭

昨日D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反對有關被告的6張相片呈堂,指D3被捕後,在現場被除去身上物品,返到警署之後在沒有警誡之下,被要求重新穿拍照,對被告不公平,法庭裁定剔除。

控方舉證完畢,但有兩份承認事實有待與辯方相議;法官質問雙方點解要搞咁耐。

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各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1, D3, D4, D5 & D8 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2 會作供,D6 有待決定,D7 會傳召證人,D9 會作供。

[09:19] D2 出庭作供
講述為何有手銬被搜到,當日想參與和平的遊行,在旺角、佐敦道的行程。辯方主問完畢,控方盤問中,未完。

13:45 散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6月8日)09:00 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提堂

D1 廖 (21)
D2 杜 (27)

修訂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正式轉介去區域法院,如需審訊將會用中文進行,保留不在場證據

保釋事宜:
。豁免D1今天的報到

押後至2022年6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627灣仔

梁(26)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6月27日,在香港灣仔軍器廠街3號堅偉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堅偉樓外的1組閉路電視鏡頭、2個警徽及1個警察牌匾,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要求押後答辯以便檢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

法庭批准被告以下列條件保釋
-現金5000
-居於報稱地址,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
-不可以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本案押後至本年 8月3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答辯,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1/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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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A1法律代表: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簡報下午內容:
有被告作供

3:56 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按:杜麗冰又唔比人抄筆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續審 [2/5]

古思堯 (75)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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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控方播放在2022年2月4日13:00~14:18,做的第一條錄影片段P2,騰本P2a,古在警誡下同意不用律師陪同,可以做錄影會面。

片中講述警方在2022年2月4日早上約6時,長沙灣拘捕古,和檢取棺材和其他物料,製作棺材的過程,事前同什麼人聯絡,牽涉什麼人,與他們的關係,聯絡方法,各人對本案的態度和參與程度;解釋棺材和旗幟上的字眼,目的係抗議中國共產黨違反人權;預算當日的行程;警方在場檢取咗「採訪通知」,詢問是由誰人製作;案件有無人有資金作支援?

古透露事發前有西區警民關係科人員曾經上門了解情況和拍攝照片,並勸喻當日不要搞活動,表示可能會出事。以前亦曾經有福建黑幫上門破壞。

控方想播放第二條片段,表示部份內容與案無關,會跳過該片段,控辯雙方同意;裁判官稱謄本被遮蓋,詢問交給法庭的片段版本是否經過修改,控方指是原裝版本,裁判官表示不希望知道該部份內容,指示控方今晚修改,明日交修訂版。今日休庭。得知控方播完片後就案情完結,辯方亦不作供,直接結案陳辭。

案件押後至明日(8/6)10:00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續審 [3/7]
👥何,符,郭,張,李(21-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背景和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4
=============
聆訊進度:

今日已完成PW5、PW6、PW7和PW8,即警員14628、15107、12813和14931的作供。他們的作供與制服D2符(23);D2的證物處理;控制D4郭(21);和D4被檢取的證物相關。

明天則會處理有關D4的證物鏈,以及D6張(24)的案情,10:00開庭。

按:昨日司法機構寫這案在09:30開庭,但其實李志豪說是10:00,而事實上真的是預計10:00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