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
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
PW1警員20078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和覆問 🟢=辯方盤問
📌制服被告:
🟡簡單來說,PW1(下稱”他”)在案發時見被告急步走,於是他上次叫被告「警察咪郁!」,並從後捉著被告膊頭,使被告向前跌落地,面向地,其後他嘗試用雙手按著被告的上半身。
🟢在盤問下,他沒有特別留意被告有沒有戴眼鏡;被制服時雙手向前及眼鏡飛脫;被告曾對他說「透唔到氣」和「鬆一鬆開」。
📌被告拒捕:
🟡當被告之後被他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罪大聲宣布拘捕被告,可是當他為被告雙手在背後上膠手扣時後者作出反抗,即想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那時他在被告身旁,也不肯定被告後方有沒有人,所以他不可為被告上手扣。那時警長5275在他的旁邊,但他看不到警長5275的動作。此外,他當時與被告的距離近。
🟢在盤問下,他同意應在被告聽得見下宣布拘捕和施行警誡,但他沒有問被告是否聽見他向被告宣布拘捕;他不記得在制服被告時,附近是否吵雜(因有約50人在附近聚集),也不知道當時同事是否作出驅散行動;他同意他不是面對面向被告宣布拘捕,以及他為被告上手扣時,被告是背向他,所以被告看不見他被上手扣。在期間,他不認為被告有失去知覺。
🟡他見狀於所以大聲請求其他同事協助,期間被告仍有不斷反抗,所以他仍然不可為被告上手扣,於是他對被告警告2次「警察唔好郁!」和嘗試控制他,即捉著他。其後有同事用胡椒噴霧噴向被告的臉,使被告靜止和不再反抗,那時警長5285與他並排。他見狀後為被告上手扣並拘捕他,並與同事扶起被告前往牆邊坐下,他亦有用清水為被告洗臉。
🟢在盤問下,他表示知道當人被噴胡椒噴霧時的反應,包括刺痛、咳嗽、流鼻水等,但因人而異;他同意當他宣布拘捕至上手拘時是電光火石之間,歷時一分鐘多;他不知道被告被按至地上的期間曾向後望(即被PW1第一次準備為被告上手扣前),但已經早被噴胡椒噴霧,或是因為被他壓著所以透不到氣,所以身體有郁動;他不知道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後暈了;他同意他再向被告宣布拘捕時,被告沒有郁動,但不知道是因被告已失去知覺。
📌被告被捕後:
🟡在23:00時多近00:00時,由於被告表達不適,他亦看見被告有不適,所以他們叫了救護車,他亦有陪同被告上救護車。
🟢在盤問下,他不同意這時被告是失去知覺,因被告有向他表達不適。
🟡在救護車上,他搜查被告的背包,當中發現背包內有透明盒,內有雷射筆和電芯。最後他亦有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拘捕被告,當中亦有以「非法集結」、「蒙面法」和「拒捕」罪警誡被告,那時被告沒有失去知覺。
🟢在盤問下,他不同意這時被告是失去知覺,所以沒有警誡供詞;他同意沒有讓被告確認和簽署補錄供詞,因被告沒話說(辯方立場是被告那時仍沒意識,PW1指已不記得)。
=============
表證裁決: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證據後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會作供。
13:08休庭,14:30續審。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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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
PW1警員20078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和覆問 🟢=辯方盤問
📌制服被告:
🟡簡單來說,PW1(下稱”他”)在案發時見被告急步走,於是他上次叫被告「警察咪郁!」,並從後捉著被告膊頭,使被告向前跌落地,面向地,其後他嘗試用雙手按著被告的上半身。
🟢在盤問下,他沒有特別留意被告有沒有戴眼鏡;被制服時雙手向前及眼鏡飛脫;被告曾對他說「透唔到氣」和「鬆一鬆開」。
📌被告拒捕:
🟡當被告之後被他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罪大聲宣布拘捕被告,可是當他為被告雙手在背後上膠手扣時後者作出反抗,即想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那時他在被告身旁,也不肯定被告後方有沒有人,所以他不可為被告上手扣。那時警長5275在他的旁邊,但他看不到警長5275的動作。此外,他當時與被告的距離近。
🟢在盤問下,他同意應在被告聽得見下宣布拘捕和施行警誡,但他沒有問被告是否聽見他向被告宣布拘捕;他不記得在制服被告時,附近是否吵雜(因有約50人在附近聚集),也不知道當時同事是否作出驅散行動;他同意他不是面對面向被告宣布拘捕,以及他為被告上手扣時,被告是背向他,所以被告看不見他被上手扣。在期間,他不認為被告有失去知覺。
🟡他見狀於所以大聲請求其他同事協助,期間被告仍有不斷反抗,所以他仍然不可為被告上手扣,於是他對被告警告2次「警察唔好郁!」和嘗試控制他,即捉著他。其後有同事用胡椒噴霧噴向被告的臉,使被告靜止和不再反抗,那時警長5285與他並排。他見狀後為被告上手扣並拘捕他,並與同事扶起被告前往牆邊坐下,他亦有用清水為被告洗臉。
🟢在盤問下,他表示知道當人被噴胡椒噴霧時的反應,包括刺痛、咳嗽、流鼻水等,但因人而異;他同意當他宣布拘捕至上手拘時是電光火石之間,歷時一分鐘多;他不知道被告被按至地上的期間曾向後望(即被PW1第一次準備為被告上手扣前),但已經早被噴胡椒噴霧,或是因為被他壓著所以透不到氣,所以身體有郁動;他不知道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後暈了;他同意他再向被告宣布拘捕時,被告沒有郁動,但不知道是因被告已失去知覺。
📌被告被捕後:
🟡在23:00時多近00:00時,由於被告表達不適,他亦看見被告有不適,所以他們叫了救護車,他亦有陪同被告上救護車。
🟢在盤問下,他不同意這時被告是失去知覺,因被告有向他表達不適。
🟡在救護車上,他搜查被告的背包,當中發現背包內有透明盒,內有雷射筆和電芯。最後他亦有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拘捕被告,當中亦有以「非法集結」、「蒙面法」和「拒捕」罪警誡被告,那時被告沒有失去知覺。
🟢在盤問下,他不同意這時被告是失去知覺,所以沒有警誡供詞;他同意沒有讓被告確認和簽署補錄供詞,因被告沒話說(辯方立場是被告那時仍沒意識,PW1指已不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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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裁決: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證據後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會作供。
13:08休庭,14: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2]
👤盧(36)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71。
================
上午已完成3名控方證人(即警員19271,1792和8767)的作供。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下午14:30續審,屆時處理辯方的結案陳詞。(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感謝報料💛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2]
👤盧(36)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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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已完成3名控方證人(即警員19271,1792和8767)的作供。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下午14:30續審,屆時處理辯方的結案陳詞。(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4/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傳召PW1 警察公共關係科 高級警司 梁仲文
🔷控方主問
PW1 原駐守鐵路警區指揮官,19年11月18日兼任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其麾下有機動部隊D連(再分有D1、D2、D3、D4小隊,每隊約40人)及2隊負責現場查證的刑事調查隊。
當日 2100時 PW1帶同上述隊伍由紅磡體育館出發去加士居道作支援。
2200時 PW1沿彌敦道北海街向北(太子方向) 推進,期間示威者以雷射筆照射、投擲氣油彈及什物作攻擊。警方展示旗幟及以擴音器向示威者發出警告;施放催淚彈、 橡膠子彈及其他低殺傷力武器。
示威者向北後退,期間D2小隊於勞資審裁處進行過拘捕行動(其後返回大隊)。D1、D3、D4小隊及相對應的刑事調查隊繼續向北推進,直至 2245時 推進至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與1,2千示威者作對峙。
當時示威者主要集結於十字路口中央黃格北面(子太方向)及西面,而警員則於黃格南方。PW1企上分隔南北行車線的中央分隔處作觀察,目測約有1,2千名示威者,而現場只有約200警力。示威者大多戴有防毒面具,最前的示威者以木板擋於前方。示威者不但無再退後,繼續向警方氣油彈及硬物。
PW1聯絡指揮中心要求派水炮車增援。指揮中心回覆指水炮車當日中午已被攻擊致損壞,所以未能派出水炮車。改以派出旺角的2支衝鋒隊支援,但衝鋒隊中途又遇上另一批示威者,最終指揮中心派出於紅磡候命的特別戰術部隊(速龍)支援。
PW1打算等速龍隊到達就展開圍捕行動,而開始時間則要視乎速龍隊何時到達。
在1123時,指揮中心通知PW1速龍隊到達附近,而PW1亦見於彌敦道近碧街有零星示威者有向後跑。PW1相信示威者已洞悉速龍隊到場支援,因此即時執行圍捕計劃,D連各隊向北衝前作出拘捕。
1,2分鐘後,PW1跟上隊至碧街發現D連及速龍隊成功制服大量人士。PW1指示隊伍把被捕人士集中於寶寧大廈處理。PW1見示威者多數向北走,亦有部分往左面碧街走。
約2328時,PW1到彌敦道達咸美頓街前,見到對面約30~40米外仍有示威者,PW1在該處設立防線。0008時 原先安排作支援的衝鋒隊到場接手該防線。
PW1返回碧街,見到已設好臨時羈留區、醫療區及等待區,確認各個位置人手足夠。期間封鎖線外近砵蘭街有人叫罵,但並未帶來威脅,PW1不確定他們的身份。
控方主問完畢
PW1 盤問內容 容後補上
審訊明日 0930繼續,將會傳召 PW2 作供。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4/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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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1 警察公共關係科 高級警司 梁仲文
🔷控方主問
PW1 原駐守鐵路警區指揮官,19年11月18日兼任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其麾下有機動部隊D連(再分有D1、D2、D3、D4小隊,每隊約40人)及2隊負責現場查證的刑事調查隊。
當日 2100時 PW1帶同上述隊伍由紅磡體育館出發去加士居道作支援。
2200時 PW1沿彌敦道北海街向北(太子方向) 推進,期間示威者以雷射筆照射、投擲氣油彈及什物作攻擊。警方展示旗幟及以擴音器向示威者發出警告;施放催淚彈、 橡膠子彈及其他低殺傷力武器。
示威者向北後退,期間D2小隊於勞資審裁處進行過拘捕行動(其後返回大隊)。D1、D3、D4小隊及相對應的刑事調查隊繼續向北推進,直至 2245時 推進至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與1,2千示威者作對峙。
當時示威者主要集結於十字路口中央黃格北面(子太方向)及西面,而警員則於黃格南方。PW1企上分隔南北行車線的中央分隔處作觀察,目測約有1,2千名示威者,而現場只有約200警力。示威者大多戴有防毒面具,最前的示威者以木板擋於前方。示威者不但無再退後,繼續向警方氣油彈及硬物。
PW1聯絡指揮中心要求派水炮車增援。指揮中心回覆指水炮車當日中午已被攻擊致損壞,所以未能派出水炮車。改以派出旺角的2支衝鋒隊支援,但衝鋒隊中途又遇上另一批示威者,最終指揮中心派出於紅磡候命的特別戰術部隊(速龍)支援。
PW1打算等速龍隊到達就展開圍捕行動,而開始時間則要視乎速龍隊何時到達。
在1123時,指揮中心通知PW1速龍隊到達附近,而PW1亦見於彌敦道近碧街有零星示威者有向後跑。PW1相信示威者已洞悉速龍隊到場支援,因此即時執行圍捕計劃,D連各隊向北衝前作出拘捕。
1,2分鐘後,PW1跟上隊至碧街發現D連及速龍隊成功制服大量人士。PW1指示隊伍把被捕人士集中於寶寧大廈處理。PW1見示威者多數向北走,亦有部分往左面碧街走。
約2328時,PW1到彌敦道達咸美頓街前,見到對面約30~40米外仍有示威者,PW1在該處設立防線。0008時 原先安排作支援的衝鋒隊到場接手該防線。
PW1返回碧街,見到已設好臨時羈留區、醫療區及等待區,確認各個位置人手足夠。期間封鎖線外近砵蘭街有人叫罵,但並未帶來威脅,PW1不確定他們的身份。
控方主問完畢
PW1 盤問內容 容後補上
審訊明日 0930繼續,將會傳召 PW2 作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6/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5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09:31 開庭
A3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傳召PW44 (列表46號) 偵緝警員10326 張偉賢(音)
🔹控方主問
控方先播放3段顯示案發當日實時約16:20現場情況的片段,包括《立場新聞》,《有線新聞》及《香港追擊搜》ATV 片段,直播多區示威片段,包括油麻地彌敦道與與加士居道、佐敦道、尖沙咀警署一帶,PW44確認有看過片段。
PW44以連結下載影片,再備份去自己的手提電腦,在西九龍警察總部觀看,並無帶走。
📸控方向PW44展示13張相片,相1-5包括A1相片,PW44認到有豬嘴、左臂有黃色帶等物,相6-13則無特徵可助辨識。
🎥控方請PW44觀看《立場新聞》片段,亦請書記提供白紙,翻看片段後即時記下發現AP1(即本案A1)的時間,定格於00:34:45(播放器時間,下同)並截圖。PW44於截圖裡以黃色筆標示AP1。
11:41休庭至12:07再開庭
🎥控方再播另一片段,定格於00:34:57並截圖,顯示彌敦道旁有一人手持棍、戴豬嘴。PW44於截圖裡以黃色筆標示AP1。
🎥慢鏡播出AP1跑往尖沙咀再折返。
🎥再播《立場新聞》錄影尖沙咀警署外的片段(00:56:00-00:57:00 ),並以慢鏡播放,截圖6張。PW44以黃筆圈出AP1掟燃燒彈動作,另以紅筆圈出另一手持雨傘者。他主要靠以下特徵來辨認身分:左臂黃色帶、背囊的白色樽蓋、手套、鞋和帽。
🎥再播《香港追擊搜》片段,顯示警方在彌敦道與柯士甸道交界施放催淚彈。
🎥控方再播放辯方片段25秒,其中10秒顯示有數人於油麻地登上右方的警車,PW44說沒有看過此片段。
(此時控方指有「觀察」,並應辯方要求請證人離開,法官批准。經過近10分鐘有關此片段與本案相關性的討論後,法官批准用此片作證,請證人回庭。)
PW44在片段裡認出AP1,亦即本案A1。截圖數張,顯示A1被押上警車的情況。PW44以黃色圈出A1,以藍色圈出其手帶、灰色手套、搖擺中的袋等。
13:36散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A3更改報到條件,其餘被告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6/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5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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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開庭
A3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傳召PW44 (列表46號) 偵緝警員10326 張偉賢(音)
🔹控方主問
控方先播放3段顯示案發當日實時約16:20現場情況的片段,包括《立場新聞》,《有線新聞》及《香港追擊搜》ATV 片段,直播多區示威片段,包括油麻地彌敦道與與加士居道、佐敦道、尖沙咀警署一帶,PW44確認有看過片段。
PW44以連結下載影片,再備份去自己的手提電腦,在西九龍警察總部觀看,並無帶走。
📸控方向PW44展示13張相片,相1-5包括A1相片,PW44認到有豬嘴、左臂有黃色帶等物,相6-13則無特徵可助辨識。
🎥控方請PW44觀看《立場新聞》片段,亦請書記提供白紙,翻看片段後即時記下發現AP1(即本案A1)的時間,定格於00:34:45(播放器時間,下同)並截圖。PW44於截圖裡以黃色筆標示AP1。
11:41休庭至12:07再開庭
🎥控方再播另一片段,定格於00:34:57並截圖,顯示彌敦道旁有一人手持棍、戴豬嘴。PW44於截圖裡以黃色筆標示AP1。
🎥慢鏡播出AP1跑往尖沙咀再折返。
🎥再播《立場新聞》錄影尖沙咀警署外的片段(00:56:00-00:57:00 ),並以慢鏡播放,截圖6張。PW44以黃筆圈出AP1掟燃燒彈動作,另以紅筆圈出另一手持雨傘者。他主要靠以下特徵來辨認身分:左臂黃色帶、背囊的白色樽蓋、手套、鞋和帽。
🎥再播《香港追擊搜》片段,顯示警方在彌敦道與柯士甸道交界施放催淚彈。
🎥控方再播放辯方片段25秒,其中10秒顯示有數人於油麻地登上右方的警車,PW44說沒有看過此片段。
(此時控方指有「觀察」,並應辯方要求請證人離開,法官批准。經過近10分鐘有關此片段與本案相關性的討論後,法官批准用此片作證,請證人回庭。)
PW44在片段裡認出AP1,亦即本案A1。截圖數張,顯示A1被押上警車的情況。PW44以黃色圈出A1,以藍色圈出其手帶、灰色手套、搖擺中的袋等。
13:36散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A3更改報到條件,其餘被告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2]
👤盧(36)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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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已完成結案陳詞。
本案押後至2022年6月9日09:30同庭裁決。
💛感謝報料💛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2]
👤盧(36)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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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已完成結案陳詞。
本案押後至2022年6月9日09:30同庭裁決。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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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控方盤問 🟢=辯方主問
📌背景:
🟢被告(下稱”他”)指案發日有上班,並在晚上下班。在工作時會用到電批、手套、電鑽和口罩(用以防塵),因為他的工作包括有小型工程,例如在假天花「拉線」。當中電批和電鑽是由公司提供,而手套和口罩則由他自備,公司亦有給予補貼。即使公司有提供手套,但較不乾淨。而在案發日,他上班時需要安裝伺服器和拆器具,故需要使用手套和口罩。
📌為何前往黃大仙:
🟢他在當日下班後吃飯玩手機時,得悉黃大仙有悼念周梓樂之集會,故打算在完成上門補習後前往黃大仙看看活動是否已結束。他在完成補習後走到黃大仙。在23:25時,他到達沙田㘭道的U型小巴站(即為18,37M和38M等小巴路線之總站),並打算走入黃大仙廣場,期間他看見有悼念活動,人們正低頭和手拿花,而現場還算平靜。
📌為何戴口罩和手套:
🟢他當時戴上口罩和手套,因其他人亦有如此穿戴,他亦認為這是悼念方式之一。不久,他見警察開擴音器,叫人們離開,否則驅散。他見其後人們和平地從四方八面離開黃大仙廣場,那時廣場內沒有警員。
🟡在盤問下,由於有些人有戴口罩和手套,故他認為這是悼念的衣著。他認為這是因為網上資料指當天有不同人在不同地點用不同方法悼念周梓樂,包括當中有人戴口罩和手套獻花。他不同意他當時戴口罩是想掩飾身份,和戴手套是另有原因。
🟡 在盤問下,他知道「蒙面法」在2019年10月5日實施,但他當時沒有擔心當時戴口罩會違法;他當時估計活動已結束,故沒預備花束,但沒花不代表不能悼念,因仍可以默哀等。
🟡在盤問下,他指出當時附近有幅周梓樂的照片,而照片附近有些花。而他是在這照片旁戴口罩和手套。
📌離開現場及被制服時:
🟢當他聽到警方警告時,打算從黃大仙上邨的方向走回家。同時,他看見有警察從龍翔道沿樓梯衝上黃大仙廟嘗試驅散人群,而他則沿原有路線走,當他走著時有人在身邊跑往黃大仙廣場(即反方向),後來他見有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他不知道是否警察,但肯定不是制服他的人)衝向他面前,所以他向右後方閃/跳約1米並轉身以穩定自己身子,同時有人從後方叫「警察咪郁!」(他不知道這是否由警員口中叫出),隨後他被推跌,眼鏡飛脫,面向地,雙手向前以保護頭部。
🟡在盤問下,他指當時沒有脫下手套和口罩是因當時他預期在回家洗澡時才脫下。
🟡在盤問下,他指在迴避那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後才聽到「警察咪郁!」;他指第一眼看見那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時,3人相距約2米;他指當時向右後方閃的舉動是當時的臨場決定。
🟢當時他想爬起身找眼鏡時,卻被反壓在地上,力度由小變大,後來大力至令他難以呼吸,所以大叫「我透唔到氣」,然後上方的人大叫「快啲搵人嚟幫我」。再之後他的手被屈後,所以他嘗試轉頭望是何人在其之上,但在這時他被噴胡椒噴霧,使他感到刺痛和刺鼻,所以他有再講「我透唔到氣」,同時間身體抽搐。由於他吸入胡椒噴霧,致他咳嗽和流鼻水,同時時他被壓的力度漸大,上方的人亦再說「快啲搵人嚟幫我」。
🟡在盤問下,他同意叫「救命!」可以吸引更多人協助;他同意當時他可能被「藍絲」襲擊;他同意當時他沒有叫「救命!」和「打人!」等。
🟡在盤問下,他同意第一次想爬起身找眼鏡時,卻被反壓在地上後,沒有再嘗試爬起身找眼鏡;他表示當時不清楚為何上方的人大叫「快啲搵人嚟幫我」,但不是因為反抗;他同意當時亦沒有叫「邊個!」和「放手!」之類的話,只有嘗試轉頭望後;他不清楚那位不明人士是如何向他噴胡椒噴霧(這是指第一次)。
🟡在盤問下,他指他雙手感覺不到被上手扣,而這時他的手已被人屈後,但未被噴胡椒噴霧。
🟢他指聽不到警察宣布拘捕,只想吸一口氣。隨後他的腳亦被壓,而上身被壓的力度更大,更被多噴一次胡椒噴霧,最後咳多2下後眼前一黑,醒時已在醫院,但他不知道何時醒來。他最後在醫院留了3日2夜。
🟢在上述事件期間,他從未聽見自己被宣布拘捕,而他借自己在醫院雙手被鎖上手扣,和與律師見面下,得知自己被捕。
🟡在盤問下,他指自己是借醫生的被噴胡椒噴霧之說得知自己暈了,他亦從醫生口中得知他何時入院和胡椒噴霧對他身邊有沒有影響,但同意他沒有問為何中胡椒噴霧會使他暈倒。
🟢有關雷射筆,他指曾在案發前數個月某次集會中使用,當時他照向牆身。之後他將雷射筆一直放在背包。
=============
DW1被告僱主(下稱”她”)作供:
🟡=控方盤問 🟢=辯方主問
🟢在案發當日,她指被告有上她的家進行補習,而被告在她眼中是負責任的人。
🟡她指被告是因為她想「加堂」,所以被告在案發當天有上她的家進行補習;而她在2019年11月11日得知被告牽涉在本案,因為他在當天有上門向她交代緣故;她同意她私底下沒有與被告接觸,她與被告的相處只侷限在她家中;她亦同意她不知道被告在案發當天離開她家中後的去向。
=============
本案會在2022年6月24日09:30續審,處理本案警員是否合法拘捕被告的法律爭議。
上午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1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
被告作供:
🟡=控方盤問 🟢=辯方主問
📌背景:
🟢被告(下稱”他”)指案發日有上班,並在晚上下班。在工作時會用到電批、手套、電鑽和口罩(用以防塵),因為他的工作包括有小型工程,例如在假天花「拉線」。當中電批和電鑽是由公司提供,而手套和口罩則由他自備,公司亦有給予補貼。即使公司有提供手套,但較不乾淨。而在案發日,他上班時需要安裝伺服器和拆器具,故需要使用手套和口罩。
📌為何前往黃大仙:
🟢他在當日下班後吃飯玩手機時,得悉黃大仙有悼念周梓樂之集會,故打算在完成上門補習後前往黃大仙看看活動是否已結束。他在完成補習後走到黃大仙。在23:25時,他到達沙田㘭道的U型小巴站(即為18,37M和38M等小巴路線之總站),並打算走入黃大仙廣場,期間他看見有悼念活動,人們正低頭和手拿花,而現場還算平靜。
📌為何戴口罩和手套:
🟢他當時戴上口罩和手套,因其他人亦有如此穿戴,他亦認為這是悼念方式之一。不久,他見警察開擴音器,叫人們離開,否則驅散。他見其後人們和平地從四方八面離開黃大仙廣場,那時廣場內沒有警員。
🟡在盤問下,由於有些人有戴口罩和手套,故他認為這是悼念的衣著。他認為這是因為網上資料指當天有不同人在不同地點用不同方法悼念周梓樂,包括當中有人戴口罩和手套獻花。他不同意他當時戴口罩是想掩飾身份,和戴手套是另有原因。
🟡 在盤問下,他知道「蒙面法」在2019年10月5日實施,但他當時沒有擔心當時戴口罩會違法;他當時估計活動已結束,故沒預備花束,但沒花不代表不能悼念,因仍可以默哀等。
🟡在盤問下,他指出當時附近有幅周梓樂的照片,而照片附近有些花。而他是在這照片旁戴口罩和手套。
📌離開現場及被制服時:
🟢當他聽到警方警告時,打算從黃大仙上邨的方向走回家。同時,他看見有警察從龍翔道沿樓梯衝上黃大仙廟嘗試驅散人群,而他則沿原有路線走,當他走著時有人在身邊跑往黃大仙廣場(即反方向),後來他見有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他不知道是否警察,但肯定不是制服他的人)衝向他面前,所以他向右後方閃/跳約1米並轉身以穩定自己身子,同時有人從後方叫「警察咪郁!」(他不知道這是否由警員口中叫出),隨後他被推跌,眼鏡飛脫,面向地,雙手向前以保護頭部。
🟡在盤問下,他指當時沒有脫下手套和口罩是因當時他預期在回家洗澡時才脫下。
🟡在盤問下,他指在迴避那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後才聽到「警察咪郁!」;他指第一眼看見那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時,3人相距約2米;他指當時向右後方閃的舉動是當時的臨場決定。
🟢當時他想爬起身找眼鏡時,卻被反壓在地上,力度由小變大,後來大力至令他難以呼吸,所以大叫「我透唔到氣」,然後上方的人大叫「快啲搵人嚟幫我」。再之後他的手被屈後,所以他嘗試轉頭望是何人在其之上,但在這時他被噴胡椒噴霧,使他感到刺痛和刺鼻,所以他有再講「我透唔到氣」,同時間身體抽搐。由於他吸入胡椒噴霧,致他咳嗽和流鼻水,同時時他被壓的力度漸大,上方的人亦再說「快啲搵人嚟幫我」。
🟡在盤問下,他同意叫「救命!」可以吸引更多人協助;他同意當時他可能被「藍絲」襲擊;他同意當時他沒有叫「救命!」和「打人!」等。
🟡在盤問下,他同意第一次想爬起身找眼鏡時,卻被反壓在地上後,沒有再嘗試爬起身找眼鏡;他表示當時不清楚為何上方的人大叫「快啲搵人嚟幫我」,但不是因為反抗;他同意當時亦沒有叫「邊個!」和「放手!」之類的話,只有嘗試轉頭望後;他不清楚那位不明人士是如何向他噴胡椒噴霧(這是指第一次)。
🟡在盤問下,他指他雙手感覺不到被上手扣,而這時他的手已被人屈後,但未被噴胡椒噴霧。
🟢他指聽不到警察宣布拘捕,只想吸一口氣。隨後他的腳亦被壓,而上身被壓的力度更大,更被多噴一次胡椒噴霧,最後咳多2下後眼前一黑,醒時已在醫院,但他不知道何時醒來。他最後在醫院留了3日2夜。
🟢在上述事件期間,他從未聽見自己被宣布拘捕,而他借自己在醫院雙手被鎖上手扣,和與律師見面下,得知自己被捕。
🟡在盤問下,他指自己是借醫生的被噴胡椒噴霧之說得知自己暈了,他亦從醫生口中得知他何時入院和胡椒噴霧對他身邊有沒有影響,但同意他沒有問為何中胡椒噴霧會使他暈倒。
🟢有關雷射筆,他指曾在案發前數個月某次集會中使用,當時他照向牆身。之後他將雷射筆一直放在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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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被告僱主(下稱”她”)作供:
🟡=控方盤問 🟢=辯方主問
🟢在案發當日,她指被告有上她的家進行補習,而被告在她眼中是負責任的人。
🟡她指被告是因為她想「加堂」,所以被告在案發當天有上她的家進行補習;而她在2019年11月11日得知被告牽涉在本案,因為他在當天有上門向她交代緣故;她同意她私底下沒有與被告接觸,她與被告的相處只侷限在她家中;她亦同意她不知道被告在案發當天離開她家中後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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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2年6月24日09:30續審,處理本案警員是否合法拘捕被告的法律爭議。
上午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答辯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被告無律師代表
—————————
[14:55] 開庭
控辯雙方準備好答辯,法庭宣讀控罪
❌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詢問被告在審訊時會否請律師代表出庭,被告表示會嘗試揾律師,如果揾唔到就會自辯,裁判官唔希望在安排審期之後,被告再次申請押後,浪費公帑,裁判官向被告確認是否收齊文件,控方表示已經在3月14日將文件畀晒被告,但被告話唔見咗證人口供,裁判官指示控方再畀被告,押後處理。
[15:42] 控方交證人口供給被告,被告確認,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5~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答辯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被告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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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 開庭
控辯雙方準備好答辯,法庭宣讀控罪
❌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詢問被告在審訊時會否請律師代表出庭,被告表示會嘗試揾律師,如果揾唔到就會自辯,裁判官唔希望在安排審期之後,被告再次申請押後,浪費公帑,裁判官向被告確認是否收齊文件,控方表示已經在3月14日將文件畀晒被告,但被告話唔見咗證人口供,裁判官指示控方再畀被告,押後處理。
[15:42] 控方交證人口供給被告,被告確認,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5~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2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上庭總結2022.06.01]
[2022.06.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陳慶偉法官
🕙10:00
👤許智峯(39) #宣讀判詞 (藐視法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勞(2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3項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4:30
👤方(43) #審訊 [4/3]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24) #提訊 (#0805屯門 非法禁錮)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2/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8/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37/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審訊 [1/1] (#20210604銅鑼灣 粗言穢語 妨害鐵路乘客的舒適)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 張(26) #裁決 (#網上言論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47名被告🛑戴耀廷,譚得志,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除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外,余慧明已還押逾2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4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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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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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上庭總結2022.06.01]
[2022.06.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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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陳慶偉法官
🕙10:00
👤許智峯(39) #宣讀判詞 (藐視法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勞(2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3項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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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4:30
👤方(43) #審訊 [4/3]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24) #提訊 (#0805屯門 非法禁錮)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2/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8/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37/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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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審訊 [1/1] (#20210604銅鑼灣 粗言穢語 妨害鐵路乘客的舒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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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 張(26) #裁決 (#網上言論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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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47名被告🛑戴耀廷,譚得志,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除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外,余慧明已還押逾2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4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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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37/30]
🕤09: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1]
✅已有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裁決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宣讀判詞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2/25]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8/25]
(1357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37/30]
🕤09: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1]
✅已有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裁決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宣讀判詞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2/25]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8/25]
(1357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戴耀廷,譚得志 因另案服刑中
黃子悅、呂智恆 正保釋
🛑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已完成交付程序,將交付至高等法院被告(17人):🌟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
除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申請到庭旁聽外,其餘14人本日不出庭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10:54】
被告步出犯人欄
鄒家成、袁嘉蔚、黃之鋒向公眾及親友揮手;范國威做Yo手勢(🤟🏻),王百羽整大心心,吳政亨做Yeah手勢。
眾人衣著與昨日相同,何桂藍穿棗紅色達明一派REPlay tee,劉穎匡、馮達浚、梁晃維分別身穿港隊紅色、利物浦、阿仙奴21/22第三客SAKA波衫。
有人大嗌:「英雄主義吖嘛!」、「Hi,好嘢喎,準備好喇嘛你哋?」
鄒家成向黃子悅、呂志恆方向講:「我哋冇嘢呀,冇事呀,定啲嚟呀!」
快必取出明報閱讀,「最驚報紙有六四呀!」
有男被告大叫:「我尋日咪講咗我認囉!」「戴教授呢個恐嚇我哋呀!」「我哋冇PG呀」
【10:58】
開庭,繼續處理交付程序。
【12:48】
休庭,下午兩點半繼續。
———————————————
【14:39】
被告步出犯人欄
快必:「喂戴教授,又嚟喇喂!」
【14:43】
開庭,繼續處理交付程序。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指,與控方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商討後,本日聆訊預計會超逾法庭正常開庭時間。因此,詢問羅官會如何安排被羈押被告的晚膳安排,以及若超出法庭時間,聆訊會於何時繼續進行。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戴耀廷,譚得志 因另案服刑中
黃子悅、呂智恆 正保釋
🛑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已完成交付程序,將交付至高等法院被告(17人):🌟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
除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申請到庭旁聽外,其餘14人本日不出庭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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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
被告步出犯人欄
鄒家成、袁嘉蔚、黃之鋒向公眾及親友揮手;范國威做Yo手勢(🤟🏻),王百羽整大心心,吳政亨做Yeah手勢。
眾人衣著與昨日相同,何桂藍穿棗紅色達明一派REPlay tee,劉穎匡、馮達浚、梁晃維分別身穿港隊紅色、利物浦、阿仙奴21/22第三客SAKA波衫。
有人大嗌:「英雄主義吖嘛!」、「Hi,好嘢喎,準備好喇嘛你哋?」
鄒家成向黃子悅、呂志恆方向講:「我哋冇嘢呀,冇事呀,定啲嚟呀!」
快必取出明報閱讀,「最驚報紙有六四呀!」
有男被告大叫:「我尋日咪講咗我認囉!」「戴教授呢個恐嚇我哋呀!」「我哋冇PG呀」
【10:58】
開庭,繼續處理交付程序。
【12:48】
休庭,下午兩點半繼續。
———————————————
【14:39】
被告步出犯人欄
快必:「喂戴教授,又嚟喇喂!」
【14:43】
開庭,繼續處理交付程序。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指,與控方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商討後,本日聆訊預計會超逾法庭正常開庭時間。因此,詢問羅官會如何安排被羈押被告的晚膳安排,以及若超出法庭時間,聆訊會於何時繼續進行。
【06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上午部份另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9
(1357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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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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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7]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簡單背景:
2019年8月25日為荃葵青遊行,路線原由葵涌運動場至荃灣公園。在當天15:00時起,示威者在荃灣不同地方堵路,縱火,破壞警車,用磚頭等物攻擊警察,亦有在楊屋道附近與警方衝突,而警方亦在那天首次將水炮車開進位於市區的警民衝突現場。而本案的被告們是在18:30時至19:00時期間在現場被捕。
本案原有7名被告,以順序排列為D1何(23),D2符(23),D3牛(21),D4郭(21),D5楊(25),D6張(24)和D7李(28),他們共涉6項控罪,分別有1項非法集結,2項襲警,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1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當中牛(21)和楊(25)早前在時任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和時任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鄭念慈席前承認控罪1,並各自被判處監禁 8個月 和 10個月 ,而其他被告則否認控罪受審。
在本案,控方需要證明現場有非法集結,亦嘗試利用被告們的衣著和裝備,證明他們在場並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鼓勵他人作出法例禁止的行動。
答辯:
5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審訊開始:
法庭批准控方為PW2申請的匿名令,日後該警員會被稱之爲X,任何人不得向外透露可識別PW2身分的內容,違者可處以罰款和監禁。
控方在庭上宣讀承認事實,包括在案發當日18:42時有警員開展拘捕行動,而該案被告是在那時被捕;有關控罪2,D1在警誡下表示當時他不知道是警員;D2則曾被搜出頭盔、泳鏡、手套、手䄂、口罩、護具、背包、鴨舌帽、T-Shirt、生理鹽水、電筒、雨衣、噴漆和長褲等;而D2被指管有的雷射筆的級別是3B;不同的警方片段和新聞片段,包括RTHK,HK01,TVB,立場新聞,和NOW均可以反映案發時的情況,內容準確亦沒受干擾,控方亦有將當中畫面截取為圖片並呈上法庭;此外,在案發當日,所有被告沒有案底。
=============
PW1作供完畢*,下午14:30回來看片。
*所有證人作供會在審訊完結當天22:00時一併發布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7]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簡單背景:
2019年8月25日為荃葵青遊行,路線原由葵涌運動場至荃灣公園。在當天15:00時起,示威者在荃灣不同地方堵路,縱火,破壞警車,用磚頭等物攻擊警察,亦有在楊屋道附近與警方衝突,而警方亦在那天首次將水炮車開進位於市區的警民衝突現場。而本案的被告們是在18:30時至19:00時期間在現場被捕。
本案原有7名被告,以順序排列為D1何(23),D2符(23),D3牛(21),D4郭(21),D5楊(25),D6張(24)和D7李(28),他們共涉6項控罪,分別有1項非法集結,2項襲警,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1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當中牛(21)和楊(25)早前在時任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和時任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鄭念慈席前承認控罪1,並各自被判處監禁 8個月 和 10個月 ,而其他被告則否認控罪受審。
在本案,控方需要證明現場有非法集結,亦嘗試利用被告們的衣著和裝備,證明他們在場並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鼓勵他人作出法例禁止的行動。
答辯:
5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審訊開始:
法庭批准控方為PW2申請的匿名令,日後該警員會被稱之爲X,任何人不得向外透露可識別PW2身分的內容,違者可處以罰款和監禁。
控方在庭上宣讀承認事實,包括在案發當日18:42時有警員開展拘捕行動,而該案被告是在那時被捕;有關控罪2,D1在警誡下表示當時他不知道是警員;D2則曾被搜出頭盔、泳鏡、手套、手䄂、口罩、護具、背包、鴨舌帽、T-Shirt、生理鹽水、電筒、雨衣、噴漆和長褲等;而D2被指管有的雷射筆的級別是3B;不同的警方片段和新聞片段,包括RTHK,HK01,TVB,立場新聞,和NOW均可以反映案發時的情況,內容準確亦沒受干擾,控方亦有將當中畫面截取為圖片並呈上法庭;此外,在案發當日,所有被告沒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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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作供完畢*,下午14:30回來看片。
*所有證人作供會在審訊完結當天22:00時一併發布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1] #傳票案
#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妨害鐵路乘客的舒適
👤梁/網媒記者(34)
控罪:
(1) 粗穢言語
【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之第28H(1)(a)及43條附例及其附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1年6月4日下午10時40分,於港鐵銅鑼灣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的言語。
(2)妨害/干擾鐵路乘客的舒適/方便
被控於同時同地騷擾一名警務人員。
- - - - - - - - - - - - - - -
⏺答辯:承認2項控罪❗️
裁判官指被告初犯,亦無相關定罪記錄,判首項控罪「粗穢言語」罰款$1,000,次項控罪「妨害/干擾鐵路乘客的舒適/方便」罰款$500。共罰款$1,500,裁判官下令罰款需於60日內繳付。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1] #傳票案
#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妨害鐵路乘客的舒適
👤梁/網媒記者(34)
控罪:
(1) 粗穢言語
【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之第28H(1)(a)及43條附例及其附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1年6月4日下午10時40分,於港鐵銅鑼灣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的言語。
(2)妨害/干擾鐵路乘客的舒適/方便
被控於同時同地騷擾一名警務人員。
- - - - - - - - - - - - - - -
⏺答辯:承認2項控罪❗️
裁判官指被告初犯,亦無相關定罪記錄,判首項控罪「粗穢言語」罰款$1,000,次項控罪「妨害/干擾鐵路乘客的舒適/方便」罰款$500。共罰款$1,500,裁判官下令罰款需於60日內繳付。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裁決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催毀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摧毀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摧毀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裁決
裁判官先重複一次控方案情、辯方案情及被告就特別事項所作供的內容,在此不贅。簡單而言,辯方爭議被告沒有作出招認,認為相關招認內容是警員回到警署後自行編造。而控方則需證明5點,1: 帖文的意思,2: 帖文是否有煽惑他人進行刑事毀壞?,3: 發佈帖文的意圖,究竟是煽惑他人犯罪還是開玩笑?4: 帖文有否發佈到公眾領域?5: 被告是否帖文的發佈者?
🧷 PW1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1在庭上聲稱被告被捕時講粗口,又指自己曾叫被告唔好搞手上既電話,但相關內容沒有在書面口供被提及。而且,PW1在記事冊內聲稱在1分鐘 (0708-0709) 內完成整個拘捕過程,包括讀案情,警誡,簽名等,根本沒有可能完成,不符現實,所以辯方指PW1根本講大話。但裁判官指評估時間出錯不等於講大話,認為警員無可能時刻查看時間,而且上述內容遺漏不是重要內容,遺漏亦無不妥,因此接納PW1為誠實可靠證人。
🧷 PW2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2指自己沒有在現場即時記錄時間,但其記事冊上時間與PW1的完全相同,指二人夾口供。與PW1一樣,裁判官認為警員無可能時刻查看時間,所以在事後商量作補錄並無不妥,因此接納PW2為誠實可靠證人。
🧷 PW3證供分析
辯方對PW3的證供沒有爭議,接納為誠實可靠證人。但PW3不能確定相關TVB內部信息沒有向其他TVB員工透露,因此有可能由其他TVB員工對外洩露,裁判官決定不給予PW3的證供任何比重。
🧷 PW4證供分析
裁判官認為裝修一詞已經不是原本意思,有煽動犯罪的意圖,而且經過大眾媒體對社會事件的報導,裝修的意思已經廣為人知,並成為司法認知,就算沒有PW4作供,都會認為裝修一詞在帖文中是煽動刑事毀壞。裁判官接納PW4的證供,認為PW4是誠實可靠證人。
🧷 特別事項裁決
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前後矛盾,認為PW1必定有向被告清楚說明記事冊內的內容,才能成功說服被告簽名及進行錄影會面,認為被告不會無緣無故接納記事冊內的內容,所以不接納被告的說法,批准特別事項呈堂。
🧷 被告證供分析
被告聲稱自己在LINE通訊軟件中的追星群組認識3-4名志同道合的朋友,一齊參與10-15次不同追星活動,並將連登帳戶提供給朋友共用,但被告在2017年後便與朋友失聯。裁判官認為說法不合情理,認為被告如真的與朋友緊密聯繫,無理由沒有朋友的聯絡方法,因此不接納被告與朋友共用連登帳戶的說法。
🧷 結論
裁判官裁定被告是帖文的發佈者,而其動機為煽動他人進行帖文內所指的行為,即刑事毀壞,而非開玩笑,另外帖文亦能夠在互聯網被大眾查看,所以裁判官認為控方已經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三項罪名全部成立。
📌判刑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6日0930時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作判刑,等候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裁決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催毀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摧毀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摧毀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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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裁判官先重複一次控方案情、辯方案情及被告就特別事項所作供的內容,在此不贅。簡單而言,辯方爭議被告沒有作出招認,認為相關招認內容是警員回到警署後自行編造。而控方則需證明5點,1: 帖文的意思,2: 帖文是否有煽惑他人進行刑事毀壞?,3: 發佈帖文的意圖,究竟是煽惑他人犯罪還是開玩笑?4: 帖文有否發佈到公眾領域?5: 被告是否帖文的發佈者?
🧷 PW1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1在庭上聲稱被告被捕時講粗口,又指自己曾叫被告唔好搞手上既電話,但相關內容沒有在書面口供被提及。而且,PW1在記事冊內聲稱在1分鐘 (0708-0709) 內完成整個拘捕過程,包括讀案情,警誡,簽名等,根本沒有可能完成,不符現實,所以辯方指PW1根本講大話。但裁判官指評估時間出錯不等於講大話,認為警員無可能時刻查看時間,而且上述內容遺漏不是重要內容,遺漏亦無不妥,因此接納PW1為誠實可靠證人。
🧷 PW2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2指自己沒有在現場即時記錄時間,但其記事冊上時間與PW1的完全相同,指二人夾口供。與PW1一樣,裁判官認為警員無可能時刻查看時間,所以在事後商量作補錄並無不妥,因此接納PW2為誠實可靠證人。
🧷 PW3證供分析
辯方對PW3的證供沒有爭議,接納為誠實可靠證人。但PW3不能確定相關TVB內部信息沒有向其他TVB員工透露,因此有可能由其他TVB員工對外洩露,裁判官決定不給予PW3的證供任何比重。
🧷 PW4證供分析
裁判官認為裝修一詞已經不是原本意思,有煽動犯罪的意圖,而且經過大眾媒體對社會事件的報導,裝修的意思已經廣為人知,並成為司法認知,就算沒有PW4作供,都會認為裝修一詞在帖文中是煽動刑事毀壞。裁判官接納PW4的證供,認為PW4是誠實可靠證人。
🧷 特別事項裁決
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前後矛盾,認為PW1必定有向被告清楚說明記事冊內的內容,才能成功說服被告簽名及進行錄影會面,認為被告不會無緣無故接納記事冊內的內容,所以不接納被告的說法,批准特別事項呈堂。
🧷 被告證供分析
被告聲稱自己在LINE通訊軟件中的追星群組認識3-4名志同道合的朋友,一齊參與10-15次不同追星活動,並將連登帳戶提供給朋友共用,但被告在2017年後便與朋友失聯。裁判官認為說法不合情理,認為被告如真的與朋友緊密聯繫,無理由沒有朋友的聯絡方法,因此不接納被告與朋友共用連登帳戶的說法。
🧷 結論
裁判官裁定被告是帖文的發佈者,而其動機為煽動他人進行帖文內所指的行為,即刑事毀壞,而非開玩笑,另外帖文亦能夠在互聯網被大眾查看,所以裁判官認為控方已經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三項罪名全部成立。
📌判刑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6日0930時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作判刑,等候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1224尖沙咀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勞(20)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被告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辯方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定罪上訴
理由(一):警員捉住被告時沒有表露身份
控方回應指警員捉被告前曾與他有對話。
理由(二):幾位警員都不知道被告的傷勢,並不可靠
📌刑期上訴
理由(一):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指出量刑起點,只稱考慮了被告初犯而判處6個月監禁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4日0930宣布決定,期間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仲衡法官
#1224尖沙咀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勞(20)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被告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辯方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定罪上訴
理由(一):警員捉住被告時沒有表露身份
控方回應指警員捉被告前曾與他有對話。
理由(二):幾位警員都不知道被告的傷勢,並不可靠
📌刑期上訴
理由(一):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指出量刑起點,只稱考慮了被告初犯而判處6個月監禁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4日0930宣布決定,期間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7/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5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繼續傳召PW44 偵緝警員10326 張偉賢(音)
🔹控方主問(續)
關於他曾經處理本案的伸縮棍證物,PW44詳述他在證物房接觸伸縮棍的情況,庭上再檢示過證物後確認呈堂的伸縮棍沒有受到干擾。
🔸A1代表 黃大律師 盤問
針對他昨天於庭上供稱能夠辨認A1身分的證物,黃大律師首先向PW44展示相片,指出鞋、黃色帶及藍色cap帽皆是普遍款式,PW44表示不確定。
黃大律師就PW44主問時在截圖作出的標示問他憑甚麼認得A1,指出影片00:34:43畫面見不到被PW44標示為AP1的人有索繩袋,PW44表示不同意。
黃大律師再指出,PW44標示為AP1的人所穿的鞋較模糊,認不出鞋的勾形,PW44同意,但大概看到白色形狀。律師再問此人會否不是A1本人,PW44表示不同意。
09:46休庭至09:57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盤問
關大律師透過投影機向PW44展示地圖,向他確認彌敦道與北面四個街口位置,確認案發範圍。
關大律師呈上自備的案發片段截圖冊(一份pdf檔),截圖已預先以紅圈圈出A2,每頁下端註明片段的時段。律師就截圖中A2的裝束向PW44作出盤問,並呈交一份紙本書面總結予法庭。張官要求關大律師口述一次內容,以供法庭錄音紀錄。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PW44確認在何文田處理過證物。PW37吳博士(政府化驗師)檢驗過的伸縮棍由他保管。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盤問
PW44由2014年開始擔任調查員(IO)。他在本案案發翌日(10月2日)得知有被捕人士被送往明愛醫院。
🔹控方覆問
控方問有無找到一個人「集八樣嘢於一身」,PW44答無;有無舖頭集中賣八樣嘢、集八樣嘢於一身?證人亦答無。
🎥控方重新播放片段(顯示彌敦道永安及尖沙咀警署外的情況),再以慢鏡播另一時段內容,請PW44再圈出AP1的索繩袋。
00:34:44截圖:PW44用黃圈圈出AP1及藍圈圈出索繩袋,re-X註明覆問。
00:34:47截圖:PW44用黃圈圈出AP1及藍圈圈出索繩袋,re-X2註明覆問。
11:03 PW44作供完畢
控方指,還有一名原本不需要傳召的運輸署主任證人,但與辯方共識以65B方法處理其證供。
-控方案情完結-
📌特別事項 (A3爭議在THA影相的自願性)
法庭裁定A3就特別事項的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A3代表郭大律師指,因應今天控方證人的供詞發展,需要向其當事人解釋;目前他傾向不作供。郭大律師建議,下周一0930呈上書面陳詞,1100開庭。張官要求辯方分別呈交電子版及實體版陳詞,包括案例也需交齊兩個版本。張官要求控辯雙方就特別事項於下周一0900呈交電子版書面陳詞。
A6邱大律師及A7黎大律師下周一將會缺席。
11:17休庭至11:23
郭大律師向法庭匯報,A3確認就特別事項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控方會在今天17:00呈交電子版陳詞與案例,辯方則於下周一09:00呈交。
11:33 散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6月6日)113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7/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5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繼續傳召PW44 偵緝警員10326 張偉賢(音)
🔹控方主問(續)
關於他曾經處理本案的伸縮棍證物,PW44詳述他在證物房接觸伸縮棍的情況,庭上再檢示過證物後確認呈堂的伸縮棍沒有受到干擾。
🔸A1代表 黃大律師 盤問
針對他昨天於庭上供稱能夠辨認A1身分的證物,黃大律師首先向PW44展示相片,指出鞋、黃色帶及藍色cap帽皆是普遍款式,PW44表示不確定。
黃大律師就PW44主問時在截圖作出的標示問他憑甚麼認得A1,指出影片00:34:43畫面見不到被PW44標示為AP1的人有索繩袋,PW44表示不同意。
黃大律師再指出,PW44標示為AP1的人所穿的鞋較模糊,認不出鞋的勾形,PW44同意,但大概看到白色形狀。律師再問此人會否不是A1本人,PW44表示不同意。
09:46休庭至09:57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盤問
關大律師透過投影機向PW44展示地圖,向他確認彌敦道與北面四個街口位置,確認案發範圍。
關大律師呈上自備的案發片段截圖冊(一份pdf檔),截圖已預先以紅圈圈出A2,每頁下端註明片段的時段。律師就截圖中A2的裝束向PW44作出盤問,並呈交一份紙本書面總結予法庭。張官要求關大律師口述一次內容,以供法庭錄音紀錄。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PW44確認在何文田處理過證物。PW37吳博士(政府化驗師)檢驗過的伸縮棍由他保管。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盤問
PW44由2014年開始擔任調查員(IO)。他在本案案發翌日(10月2日)得知有被捕人士被送往明愛醫院。
🔹控方覆問
控方問有無找到一個人「集八樣嘢於一身」,PW44答無;有無舖頭集中賣八樣嘢、集八樣嘢於一身?證人亦答無。
🎥控方重新播放片段(顯示彌敦道永安及尖沙咀警署外的情況),再以慢鏡播另一時段內容,請PW44再圈出AP1的索繩袋。
00:34:44截圖:PW44用黃圈圈出AP1及藍圈圈出索繩袋,re-X註明覆問。
00:34:47截圖:PW44用黃圈圈出AP1及藍圈圈出索繩袋,re-X2註明覆問。
11:03 PW44作供完畢
控方指,還有一名原本不需要傳召的運輸署主任證人,但與辯方共識以65B方法處理其證供。
-控方案情完結-
📌特別事項 (A3爭議在THA影相的自願性)
法庭裁定A3就特別事項的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A3代表郭大律師指,因應今天控方證人的供詞發展,需要向其當事人解釋;目前他傾向不作供。郭大律師建議,下周一0930呈上書面陳詞,1100開庭。張官要求辯方分別呈交電子版及實體版陳詞,包括案例也需交齊兩個版本。張官要求控辯雙方就特別事項於下周一0900呈交電子版書面陳詞。
A6邱大律師及A7黎大律師下周一將會缺席。
11:17休庭至11:23
郭大律師向法庭匯報,A3確認就特別事項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控方會在今天17:00呈交電子版陳詞與案例,辯方則於下周一09:00呈交。
11:33 散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6月6日)113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4/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14:32] 開庭
控方已經將結案陳辭法庭,沒有補充。法官詢問控方,是否被告發放訊息,唯一合理嘅推論,就係有意圖煽惑他人【係】。
辯方亦已經呈交結案陳辭,希望法庭注意以下三個重點:(1) 第33段,被告在被拘捕當時的回應和在同日做VRI時的解釋,這是最真實的第一時間反應,係無意圖去煽惑他人;(2) 第46段,WhatsApp group 嘅性質係講交通消息,不是政治群組,如果被告真係有意圖,有人聽佢講完會去做嘅,點解佢唔去其他群組去講,辯方認為呢個群組不是合適嘅地方作煽惑;(3) 第52段,整體嘅訊息,被告用自己嘅電話,英文名,完全無隱藏去發出訊息。
辯方認為群組嘅對話,被告係無深思熟慮,係一時衝動,被告無指示點做,無細節,對話不嚴肅不正經,甚至乎出現「夠鐘食藥喇」,法官可以引用司法認知去判斷這句說話,這不是認真討論。
法官簡略重複辯方的論句,詢問辯方是否如此理解【對】。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4日15:00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例繼續保釋。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4/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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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控方已經將結案陳辭法庭,沒有補充。法官詢問控方,是否被告發放訊息,唯一合理嘅推論,就係有意圖煽惑他人【係】。
辯方亦已經呈交結案陳辭,希望法庭注意以下三個重點:(1) 第33段,被告在被拘捕當時的回應和在同日做VRI時的解釋,這是最真實的第一時間反應,係無意圖去煽惑他人;(2) 第46段,WhatsApp group 嘅性質係講交通消息,不是政治群組,如果被告真係有意圖,有人聽佢講完會去做嘅,點解佢唔去其他群組去講,辯方認為呢個群組不是合適嘅地方作煽惑;(3) 第52段,整體嘅訊息,被告用自己嘅電話,英文名,完全無隱藏去發出訊息。
辯方認為群組嘅對話,被告係無深思熟慮,係一時衝動,被告無指示點做,無細節,對話不嚴肅不正經,甚至乎出現「夠鐘食藥喇」,法官可以引用司法認知去判斷這句說話,這不是認真討論。
法官簡略重複辯方的論句,詢問辯方是否如此理解【對】。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4日15:00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例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5/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0955 D11今早因遲到引致延遲開庭至歉
法官提到昨天PW1作供說於窩打老道咸美頓街見到大量示威者,證人盤問下同意可能不是示威者,但主觀相信係。其實雙方無論指稱示威者或途人都可以留意多提問以索取更多客觀事實分析。
1015 休至1035,控辯雙方商討上述議題。
1036
⏺控方傳召PW2 警司 張嘉豪(音)
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PW1 2019年11月18日兼任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其下有機動部隊D連(再分有D1、D2、D3、D4小隊,每隊約40人)
當日 2200時 PW2由加士居道沿彌敦道向北推進,約2210在加士居道佐敦道遇到示威者投雜物於是分派D2小隊作拘捕,共拘捕5人。PW2之後跟上PW1及D1,D3及D4。2245到彌敦道窩打老道時,曾企上分隔線見前方約估計1500-2000示威者,警方不斷警告,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但示威者沒向北撤退,仍用自製汽油彈,磚頭投向警方,有人手多多自製盾牌。窩打老道至碧街之彌敦道之一百米PW2由於有防毒面罩及晚上,視線集中碧街至日本城位置,形容遠方人羣疏落。黃格左手邊有人扔汽油彈,右邊相對較少示威者。2315 D2前來補充彈藥,上司PW1通知速龍會前來協助拘捕。2326速龍到,上司PW1指示go,go,go, 速龍即向北推進作拘捕,示威者逃跑。5至10分鐘後在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有一堆示威者約三十四人集結,該班人有豬咀,眼罩,護膝等。彌敦道沿途不少人已經被捕。有見A1出口太擠迫,於是叫同事疏導該批人士,有問有冇需要救護員。2326至2340時分工:
-D1小隊在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看守被捕人士
-彌敦道北面仍有人扔汽油彈,於是吩咐D2小隊在咸美頓街彌敦道設封鎖
-D3 小隊由窩打老道至碧街看管被捕人士
-D4小隊在彌敦道南行線碧街作封鎖
其後在彌敦道設臨時羈留中心。PW2凌晨六點離開,根據資料共有213人被捕,不能說出拘捕地點範圍,也不確定是不是全在封鎖區內拘捕。
同意主控說拍攝片段可看到在封鎖區拘捕示威者。2326警方開始推進,之後行至碧街時眼前所有人被制服。
🔸盤問內容候補
1301 PW2 作供完畢 休庭
[下午審訊]
📌PW4 高級督察 溫志豪(音)
🔹主問
案發時為東九龍應變大隊D1小隊指揮官,22:45到達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23:11至23:30沿彌敦道南行線向北推進至碧街,見約百黑色衣物示威者於A1出口,見到人羣跑入寶寧大廈後巷(小巷一),23:55制服2人並扣上手扣帶往寶寧大廈附近,其後見到小巷一約80至100人高舉雙手被制服,有人坐有人跪,有兩三個特別戰術小隊人員看管,之後PW4協助在A1出口設防線,00:08 D2小隊接替己隊防線工作。由於被捕人眾多,在彌敦道北行線上設醫療區及等候區。
庭上原打算播放CCTV約一小時長,證人PW4曾看過片段。
(🎥P006e Tokyo Saloon Cam3 向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22:33:41開始)因個別律師希望證人確認片段為當日時段。法官質疑應在審前處理好,休庭後控辯同意以承認事實處理,要求休庭利用今天餘下時間達成新承認事實,下星期一PW4才繼續作供,但不需看片段。
1542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 PW4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5/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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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0955 D11今早因遲到引致延遲開庭至歉
法官提到昨天PW1作供說於窩打老道咸美頓街見到大量示威者,證人盤問下同意可能不是示威者,但主觀相信係。其實雙方無論指稱示威者或途人都可以留意多提問以索取更多客觀事實分析。
1015 休至1035,控辯雙方商討上述議題。
1036
⏺控方傳召PW2 警司 張嘉豪(音)
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PW1 2019年11月18日兼任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其下有機動部隊D連(再分有D1、D2、D3、D4小隊,每隊約40人)
當日 2200時 PW2由加士居道沿彌敦道向北推進,約2210在加士居道佐敦道遇到示威者投雜物於是分派D2小隊作拘捕,共拘捕5人。PW2之後跟上PW1及D1,D3及D4。2245到彌敦道窩打老道時,曾企上分隔線見前方約估計1500-2000示威者,警方不斷警告,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但示威者沒向北撤退,仍用自製汽油彈,磚頭投向警方,有人手多多自製盾牌。窩打老道至碧街之彌敦道之一百米PW2由於有防毒面罩及晚上,視線集中碧街至日本城位置,形容遠方人羣疏落。黃格左手邊有人扔汽油彈,右邊相對較少示威者。2315 D2前來補充彈藥,上司PW1通知速龍會前來協助拘捕。2326速龍到,上司PW1指示go,go,go, 速龍即向北推進作拘捕,示威者逃跑。5至10分鐘後在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有一堆示威者約三十四人集結,該班人有豬咀,眼罩,護膝等。彌敦道沿途不少人已經被捕。有見A1出口太擠迫,於是叫同事疏導該批人士,有問有冇需要救護員。2326至2340時分工:
-D1小隊在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看守被捕人士
-彌敦道北面仍有人扔汽油彈,於是吩咐D2小隊在咸美頓街彌敦道設封鎖
-D3 小隊由窩打老道至碧街看管被捕人士
-D4小隊在彌敦道南行線碧街作封鎖
其後在彌敦道設臨時羈留中心。PW2凌晨六點離開,根據資料共有213人被捕,不能說出拘捕地點範圍,也不確定是不是全在封鎖區內拘捕。
同意主控說拍攝片段可看到在封鎖區拘捕示威者。2326警方開始推進,之後行至碧街時眼前所有人被制服。
🔸盤問內容候補
1301 PW2 作供完畢 休庭
[下午審訊]
📌PW4 高級督察 溫志豪(音)
🔹主問
案發時為東九龍應變大隊D1小隊指揮官,22:45到達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23:11至23:30沿彌敦道南行線向北推進至碧街,見約百黑色衣物示威者於A1出口,見到人羣跑入寶寧大廈後巷(小巷一),23:55制服2人並扣上手扣帶往寶寧大廈附近,其後見到小巷一約80至100人高舉雙手被制服,有人坐有人跪,有兩三個特別戰術小隊人員看管,之後PW4協助在A1出口設防線,00:08 D2小隊接替己隊防線工作。由於被捕人眾多,在彌敦道北行線上設醫療區及等候區。
庭上原打算播放CCTV約一小時長,證人PW4曾看過片段。
(🎥P006e Tokyo Saloon Cam3 向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22:33:41開始)因個別律師希望證人確認片段為當日時段。法官質疑應在審前處理好,休庭後控辯同意以承認事實處理,要求休庭利用今天餘下時間達成新承認事實,下星期一PW4才繼續作供,但不需看片段。
1542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 PW4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