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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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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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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暴動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4:羅(19)/ D7:吳(22)/ D8:伍(20)
D9:龐(34)/ D10:潘(22)/ D11:P.D.B/尼泊爾籍手足(34)
D16:黃(23)/ D18:王(27)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6月12日起,共20天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15日1430時


D1:胡(21)/ D2:翁(19)/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7:温(24)/ D8:黃(19)/ D9:鄔(18)
D10:許(27)/ D11:葉(22)/ D12:張(21)
D13:周(27)/ D14:鄧(25)/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3]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2]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鉗及一把扳手。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螺絲批。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4]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原定審訊:2023年6月5日起,共35天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3月20日1430時


控方申請將上述兩案合併。據高官理解,申請的主要理據是合併可善用法庭資源,以及合併不會對辯方造成不公。根據控方原先的預算,合併後審訊需時35天,比兩案分開的55天節省20天。

辯方憂慮合併後被告及證人數目俱增,爭議議題亦複雜化,控方的預算過份樂觀。經控辯雙方商議,控方修訂需時45天審訊,辯方堅持合併後需時55天。

高官認為,不論哪方的預算較準確,明顯地合併未必如控方所指可節省時間,更何況其中一案的被告需要雙重翻譯,可能影響審訊時間。換言之,合併未必會更善用法庭資源。

此外,有被告自費聘請私人律師,若兩案合併,現時的法律代表表明,屆時將不能繼續代表被告人。那麼被告一方面要支付現時的律師費,另一方面又需支付另外一筆律師費,對他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高官認為合併會對該被告造成不公,基於以上原因決定駁回控方的合併申請。

羅手足、伍手足及葉手足(22)分別申請更改擔保條件,悉數獲高官批准
更改如下:
羅:由於學術原因,本年6月1日至8月15日的宵禁時間改為0100-0600
伍:工作需要到不同地方出勤,撤銷禁足令,宵禁則有「工作例外」;另外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葉:更改報到時間

王手足與葉手足(25)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同樣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3/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42] 開庭

繼續傳召PW4 警署警長 52418 毛亞南 作供

因為辯方無法律代表,裁判官為咗公平審訊,保障兩位被告,向PW4作出詢問,澄清一些事情。

當日係收到投訴:1. 違反國安法;2. 擺街站違反限聚令;3. 有噪音。
當日嘅執法係基於限聚令。有人反對教育改革,呢個不犯法,但佢哋需要申請做街站,疫情期間通常都唔會批,呢一個街站有問過特遣隊,佢哋話無申請。
關於噪音,只係建議佢哋收細聲,有機會違反簡易治罪條例。
多次要求終止街站,依賴嘅係限聚令599G,1. 街站令人群聚集;2. 佢哋有共同目的而聚集,未經批准情況下,已經違反599G。
裁判官指599G(10)條,有權解散群組聚集,無條法例去終止活動;PW4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減少聚集,要求離開。
裁判官提出「活動進行」同「群組聚集」係兩個概念,假如佢哋七個人每人在一條街進行活動,又是否犯法?PW4 表示如果佢哋分開好遠,無研究過,有機會無觸犯法例。
裁判官又提出「終止」和「解散」係兩個概念;PW4再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
PW4 表示知道599G有豁免條款,為咗宣揚防疫係可以豁免,但要保持適當距離和人數,講咗畀黃小姐聽要保持距離。
PW4知道辯方有不同講法,但唔同意,回應咗佢哋呢一個街站已經違反咗599G,警告聚集和終止呢個活動,但如果派防疫物資,都要遵守香港法例,同埋唔好發出大量噪音。
裁判官指出在第二條片段,@16:43:47有PTU警員25987講畀佢哋執嘢走,PW4話當時唔知,如果聽到一定制止,因為落去之前講咗,落去要檢控,唔知點解佢會咁講,如果知道一定唔會俾佢離開,目的就係要檢控佢哋。

[15:34] PW4作供完畢,控方呈上特遣隊陳國中記事冊為MFI 1。

傳召PW5 警員22707 梁X南(音)

⚙️ 控方主問
PW5當日係PTU Z 連第二小隊,15:25時被指派到圓洲角診所候命,去做599G。

16:30 到銀城街百得街交界,由毛sir briefing ,較早前有擺反國教街站,佢哋講見到有四個女子派反國教嘅傳單,係證物P1,最終發咗兩張傳票,P5畀黃女士,在百德街銀城街交界,P6俾麥先生。

15:54 ✂️ 辯方盤問
見唔到黃小姐有派傳單,1630到場,叫咗七人聚集在一齊【唔同意】,P5係16:47發山,P6係16:52發出,指出PW5在14:30~16:30無觀察街站嘅運行【同意】。

[15:58] 無覆問,作供完畢。

雙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1陳辭
用第二段片作盤問,目的係證明片段同檢控無關連,599G係防疫條例,病毒係同距離有關,與共同目的無關,傳票係簡單嘅,例如:超速駕駛,證據係影到快相,沙田去大圍係5分鐘,如果一分鐘去到,呢個證據不應考慮,片段不應在法例無提及嘅共同目的成為呈堂證供,曲解咗法例原意。

D2採納D1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7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屆時會就特別事項作裁決和繼續聆訊一般事項。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暴動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5:唐(26)/ D6:黃(21)/ D8:馮(19)
D15:張(21)/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4:廖(26)/ D25:黃(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10月23日起,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8月23日1430時


D1:林(28)/ D2:林(20)/ D3:劉(19)
D4:李(17)/ D5:梁(24)/ D6:譚(24)
D7:謝(23)/ D8:王(23)/ D9:王(22)
D10:黃(23)/ D11:黃(18)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8月21日起,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7月21日1430時


控方申請將上述兩案合併。

雖然兩案涉及相同控罪(暴動),但早前控方申請分開處理;現在申請合併,據高官所知,原因為司法機構公佈了有關的新場地及資源,控方並非隨意提出此申請。

兩案被告共同面對同一控罪,沒有其他控罪。法律團隊有重疊,辯方共17支法律團隊,合併後可省去重覆盤問。本案涉及23名被告,18支法律團隊(包括控方在內)。雖然涉及更多證人,但目前距離開庭還有14個月,相信辯方有足夠時間作準備,控方亦早已送交證據。

辯方怕更換法律團隊會對被告造成不公,但高官相信,被告有足夠時間安排新的法律團隊,更換法律代表不會對被告造成財政負擔。至於未能挑選心儀法律團隊,法援委派的與在座各位一樣都是合資格的執業律師,這不是拒絕合併申請的理由。高官又指,現時難以估計一年後的公共衛生情況,不應過份擔心疫情的影響。

高官認為合併兩案不會對辯方造成不公,因此⭕️批准⭕️控方的合併申請。

🌟合併後案件定於2023年10月10日至11月28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進行為期35天的中文審訊。審前覆核於2023年7月31日1430時進行。

9位被告申請更改擔保條件獲批 更改如下:
溫(27):宵禁時間改為0300-0700
唐(26):更改報到警署
黃(21):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張(21):宵禁時間改為0000-0600
蘇(25):宵禁時間改為 0200-0700
林(28):更改報到時間
劉(19):因工作需要,宵禁時間改為0000-0700
李(17):因工作需要,宵禁時間改為0000-0700
謝(23):宵禁令接受「工作例外」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1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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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20
2022.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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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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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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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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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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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案情: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2022年5月16日已提交有關修訂罪行的書面陳詞,是次修訂為「控罪日期」,而地點沒有變,針對案情是晚上七時後所發生的事,使各被告更清楚目前面對的控罪。

控方有63名證人。

法官質疑為何這麼遲才更改,控方指因為有更多新增的證供。
修訂案情由「11月18日」改為「11月17-18日」。
控方不能確認各被告人有否參與由11月11日開始的暴動。

A1代表指要考慮有沒有對被告造成不公的情況,指出到這麼遲才作出修訂是不合理。
法官指聚焦不是案情,而是往後有沒有更多時間給被告處理。
辯方指要被告重新回想這麼久之前發生的事,對被告造成不公。
(法官與辯方重複爭議完一大輪…)
辯方指要考慮審訊的問題,因為有六十多個證人,相信所需時間會更長。
法官相信時間足夠,提醒辯方要自行安排時間,亦引用到盧建民案件。

A2代表提醒要留意特別事項,即地域範圍,因現時對控罪書所寫的是「理工大學附近一帶」,要確認「一帶」詳細是指哪裏。

A3代表指控方的責任是清晰寫出指控的時間、地點。
辯方不爭議控方有權去提出更改申請,但爭議控方給予的準備時間問題,指出法庭要考慮控方申請的時間和日後的影響,否則對辯方造成不公義。
提醒法庭要考慮控方提供的證據,之前未收到相關片段和截圖,直至最近才收到控方提供的資料,令辯方之前有所誤解,不清楚控方所指的是「哪個暴動」。
法官引用到英國案例,去指出給予時間的問題,辯方指押後審訊會較恰當,因為辯方失去一整年時間去檢閱控方提供的資料。
(證人多了30多個❗️
(辯方一直爭議暴動所發生的時間…)

A4代表質疑控方所依賴的是11月11號開始的暴動還是11月17號開始的暴動。
控方指是針對11月17日晚上七時後所發生。

A5代表質疑其他證供可否呈堂…
辯方引用盧建民案件,爭議暴動的流動性、人數。
目前有超過100多條錄像要檢閱,控方目前拒絕解釋為何在陳大律師出信171日後才申請更改。

A6代表認為需要更多時間準備,A2代表也指準備時間遠遠不足。
控方引述控罪書解釋辯方疑惑。

(A1代表提醒A1的律師不是法援律師,是私人代表律師)

(休庭讓辯方商討審訊所需日期)

辯方商討後指不需要延遲審訊

(休庭半小時討論承認事實)
——————————————————

法庭批准控方的修訂控罪申請。

各被告代表不爭議證物,但爭議證物是否在被告身上。
A1爭議sim card、黑手袖。
A2爭議證物4-6
A3不爭議證物,但想新增證物
A4爭議灰色防毒面具
A5不爭議
A6爭議黑腰帶
(控方沒有戴口罩,法官提控方要戴口罩😷

科學館內檢獲的物品、CCTV、新聞片段、警方拍攝片段不爭議。控方亦預備了地圖、理大模型😱

控方證人1-4要傳召、證人5-19要傳召其中一位去講述位置、20-22不需傳召、23-25可以同意案情、26要傳召、27-28不需要、29-61不需要,但需要29講述環境,其他證人可用65b和65c條處理。受傷警員和裝甲車警員都可以用65b條處理。

最終決定審訊增加四天。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豁免今天報到,繼續保釋。

🟢審期:2022年6月16日0930開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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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張(24)🛑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10:0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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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刑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黃(17) #續審 [7/5]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譚,周(19-20) #審訊前覆核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4/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0日 #續審 [2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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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19)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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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 #裁決 (#20210415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阻差辦公 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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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水佳麗裁判官
🕝14:30
👥黃,梁,郁,余(18-21) #提堂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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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民(69) 非禮 11項強姦 妨礙司法公正 #強姦女傭
【05月2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4/30] (已有)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不服定罪上訴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11/25]

(082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裁決

胡/網媒記者(44) 💔數日前放學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案情可參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27

———————
[10:00] 開庭

裁決判辭(裁判官講得好快,只能記到大概):
裁判官先簡述案情,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反駁或削弱控方證供。

控罪一:
控方引述盧偉民案例作參考,被告聲大且帶粗口,辯方唔爭議證人的證供,只爭議PW3其中一些證供,但與控罪一無關,認為證人誠實可靠,確認有喧嘩;至於有無擊使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片段見到約有40-50名途人,見到被告大聲講粗口,話警察打人,講一啲眾所週知嘅警察不當行為,肯定係喧嘩,相當可能度至市民仇視警員,必然係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二:
引述譚志輝案例,法例規定阻差辦公必須乎合以下三個條件:1. 曾經作出阻礙行為;2. 警員正在正當執行職務; 3. 被告人固意作出。如果行為只係輕微導至阻礙,或者係與警方理論…等,並不構成罪行,PW4指由PW3負責拍攝,PW3解釋講「繼續啦」係回應身後警員,但片段見到PW3 係近距離面向被告,有可能係同被告講嘅,PW3可以選擇行開少少,裁定控罪二不成立。

控罪三:
先不評論督察發出的是否命令,督察要求冷靜係合理,要求要有客觀標準,冷靜有主觀成份,PW5第一次發出勸喻/警告,被告聽到之後係有離開,但被告聽到PW3講繼續,PW5第二次警告冷靜,片段中見到被告係相對較為冷靜,約一分鐘後亦有離開,因此裁定控罪三不成立。

[10:25] 控方指出被告有定罪紀錄,裁判官詢問被告是否在該單案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控辯雙方未能即時回答,指示休庭索取指示。

[10:58] 控方表示上一單案件係在2019年8月17日被補,有保釋,在2020年7月17日獲警方釋放,在2021年12月10日因該案再次被捕,干犯查案期間無保釋在身。

辯方律師稱被告不作求情,裁判官話連被告背景都唔知,指示律師再次索取指示。

[12:00] 辯方律師已再次索取指示,被告不作求情,只呈上被告自己撰寫的簡單個人背景,被告現年45歲,已婚無子女,喺工程公司東主,月入約兩萬元。

裁判官考慮完後,引述案例HCMA8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家文,量刑起點係一個月,被告無求情無減刑因素,判處監禁一個月。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7/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前言:

本案原在2022年1月31日進行結案陳詞,唯因不同因素令聆訊需多次押後,致直到今天(2022年5月23日)才可進行。

控方口頭補充結案陳詞簡要:

📌共同犯罪計劃:

針對本案的控罪1和2,控方是同時依賴「基本」和「延伸」共同犯罪作舉證,而終審法院已在 FACC7/2021 案中作詳細解釋。在本案中,被告曾在火堆附近戴上帽和手套,並與其他人站在一起。其後他與兩名不知名人士(即WP1和WP2)一同離開,在離開過程中,他們曾多次回頭望和在附近徘徊,控方的立場是他們行動一致。

📌身份辨認:

身份辨認亦是本案另一重要議題,控方指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在 HCMA179/2019 案中有就此作出了些分析,當中有一些內容可以協助法庭,例如:(底線和黑底後加)

35:其次,本席認為假若相關證人並不是依靠或單單依靠容貌辨認被告人的話,那麼相片或影片中人的容貌是否可見便不一定具關鍵性甚至相關性。正如上訴法院在 CACC366/2015 案指出,被告人的特徵 ,可以是他的突出的衣著顏色 、種類、設計、花紋、記認,身體特徵、首飾或步行姿勢等等。

36:第三,雖然在 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及 R v Clare and Peach 及其後在香港和英國的案例中,容貌或部分容貌都是身份辨認的唯一或其中一個因素,但這是因為該些案件的具體情況,並不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倘若證人能透過被告人面容之外的其他特徵作出辨認,而被告人的那些特徵,在該案的現場環境和情況之下,是足夠突出的話,而陪審團獲適當引導,又有足夠的材料讓他們判斷證人的認人證供的可靠性的話,本席看不到在邏輯上或原則上有任何原因,不容許證人作出辨認。

70:CACC130/2017案是關於法官(作為事實的裁斷者)如何詮釋和解讀它席前的證據,詮釋和解讀證據,一直是屬於陪審團(或法官作為事實的裁斷者)的職責。陪審團*有權考慮大律師所沒有提出,但他們認為重要的觀點
.....

*在本案,法官是同時擔任陪審團

74:就有戴口罩男子出現的片段,是否可能在時間上早於有上訴人出現的片段,本席認為如果要有這種情況出現的話,那麼那個假扮上訴人的人除了須外型與上訴人相似,還須預先知道上訴人當天會怎樣打扮,帶怎麼樣的背囊,穿什麼樣的鞋,又知道他會在什麼時間在什麼地點出現,並預先學習上訴人動作和步姿。本席不認為這是內在可能的.....

控方公允地指出本案與一些與辨認相關的重要案例在情節上都有出入,例如本案被告人是即日被捕和搜出物品,與 CACC130/2017 案的被告是相隔一段日子後被捕有別;本案是有警員將不受爭議的照片與其他片段受爭議的疑似被告作比對,與 FAMC49/2019 案的情況有別;本案辯方不爭議PW4是專家證人,而HCMA179/2019案則有爭議;控方在本案有邀請原審法庭去親自辨認被告人,法庭亦有給予充分機會予控辯雙方就片段內容陳詞,與CACC366/2015案有別。基於以上,控方認為法庭不能搬字過紙地將這些案例全部套用在本案,希望法庭會"case specific"地處理本案。

當然地,控方亦提醒法庭 Turnbull Guidelines 在本案亦是適用,不過法庭不用將全部指引寫在判詞中;他們亦同意法庭需要給予自己有關Archbold的警告;他們亦引用上訴法庭在 CACC384/2012 案中的判詞(底線和黑底後加),指出法庭在考慮本案證據時要採取的方向。

21:有人說過,環境證供應被視為一條鏈子,而每一項證供就是鏈子中的一環,但這並不正確,因為若是如此,則一旦任何一環斷裂,鏈子即會折斷。更恰當的比喻應該是一根由數綹幼繩編成的粗繩。一綹幼繩未必足以承受重量,但當三綹交織在一起時,卻絕對可以產生足夠的強度。環境證供也是如此 – 一案中或許出現各種情況,當中沒有一種能作為合理定罪的依據或超越單純懷疑的範疇;然而,若把三者綜合考慮,卻會在達到世事所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論。

22:本法庭認為,以本案證據而論,原審法官並不需要就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或「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

📌被告背包和當中的物品:

針對背包,控方認為若本案撿取的背包不是被告,那原本被告的背包可以去那裡?再者,本案撿取的背包內有可打開被告家裡的匙(辯方對此有爭議),和有一件寫有"Fuck the police"的衣服,而被告的手機桌面恰巧有出現與這件相同的衣服。

針對其他物品,例如銀色鐵牌,控方認為雖然警員在一些物品上證供有矛盾,但這是枝節而已。

辯方口頭補充結案陳詞簡要: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中的內容,並表示不反對控方提出的法律原則,和同意若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供,基本上(可理解作)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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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2年8月17日11:00裁決。(7月30日更新:裁決會改為10月28日11:00處理;10月27日更新:裁決會改為2023年2月3日11:00處理)


審訊目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50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張(24)
🛑服刑中
於2021年10月6日被
判處1年8個月監禁。

背景: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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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劉先生
辯方法律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庭上播放曾在裁判法院呈堂的證物片段P2商場閉路電視及P3立場新聞片段(有聲)

雙方爭辯上訴人在片段記錄時間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另外,控方針對在上訴人背囊內找到的物品,為何一個普通市民會攜帶一般示威者的裝備;辯方澄明上訴人從沒取過出來使用過。

至於刑期上訴,辯方引用早陣子一宗判刑,案情有在馬路中心縱火、堵路等行為。案情明顯比本案更嚴重,判刑卻比本案輕。辯方指原審裁判官最終判處20個月是明顯過重。控方同意本案判刑重,但非明顯過重,而判刑應當具阻嚇性。就非法集結罪,裁判法院最高可判處三年。

法庭將會於7月15日10:00頒下裁決書。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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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辯 D1歐小姐出庭作供

👉 背景
當日早上,歐小姐母親突然左膊頭至左手不能動彈,歐大驚,急召救護車。歐急忙地將一件風褸、一件白色T-shirt、口罩、濕紙巾等物品塞入背囊,隨救護車陪同母親到北區醫院進行檢查 (呈上當日求診紀錄)。歐母檢查後無大礙,醫生診斷只是肌肉發炎,服用止痛藥後在一時許出院。

當日歐小姐本來相約自中一認識的好友蔡小姐,下午二時外出行街食飯,因當日早上的意外致約會推遲。於是兩人相約三時許在粉嶺火車站見面,兩人乘坐270B巴士到長沙灣D2 place行街。而歐小姐亦無特別收拾背囊,用紙袋載住先前旅遊時從柬埔寨機場買的芒果乾,孭住背囊赴約。


📌被告當日與友人到旺角晚飯
之後,歐小姐與蔡小姐一齊由荔枝角去旺角與 蔡小姐男友會合 (17:27時出閘,有八達通記錄)。之後朗豪坊逛了個幾兩個鐘,歐形容「當時好多買嘢行街嘅人,街上氣氛無異樣」。晚上八時左右,蔡小姐男友(Chris)提議去通菜街一間泰國餐廳晚餐,三人用餐耗時兩小時。


👉被告用餐後肚瀉,步行到廣華醫院求診時遇見好心人
歐小姐從餐廳出來感到有點不適,所以行去洗衣街的公廁。歐如廁後仍感不適,於是步行前往就近的廣華醫院求醫。歐小姐憶述當晚十一點左右在登打士街無車,西洋菜南街沒有不尋常,只見咸美頓街有幾個人聚集。

不過,歐小姐轉入登打士街後突然喉嚨好乸覺得好辛苦。此時有兩個女仔迎面走近,從背囊的盒子拿出面罩。歐小姐起初拒絕戴上面罩,因為當時離廣華醫院兩個街口而已。 後來兩女仍為歐小姐戴上面罩,著「試一試,戴咗會舒服d」。


📌歐小姐被速龍從後拉跌,壓趴在地
歐小姐橫過馬路時,望見遠處好多「由頭包到落腳」的黑衣人(速龍) 跑近,因黑衣人群跑得好快並大叫,使歐小姐受驚並轉身跑走,但歐當時身體不適「跑唔郁」。

歐小姐憶述:「起初佢哋 (速龍) 係我身邊跑過,但之後我feel到有人從後拉我背囊,之後我個頭 (右後方) 撞咗落地,blackout咗失去知覺一陣,醒返一擘大眼就望見(碧街) 天仁茗茶。」後來,警員將歐小姐翻轉,將她壓趴在地上。

歐小姐雙手被屈在背後扣起,稱當時感覺背囊已被取走。過了一會,警員繼續壓住歐小姐,並拿出一對手套問歐小姐:「係咪你嘅?」歐小姐答:「唔係」,之後警員將手套戴咗歐小姐手上……😑


📌被告頭部受傷送院留醫
被捕後,歐小姐被送到聯合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歐送院時清醒。診斷結果顯示歐小姐曾在水泥地面拖行幾米造成頭部受傷 (據病人所講)、頭部受傷曾短暫失去知覺、中度脫水、頭部有3厘米腫脹、左邊肩膊有痛楚,可幸電腦掃描沒有發現內出血。此外,歐小姐曾在醫院嘔吐、無胃口、頭痛頭暈,所以醫生為歐「吊鹽水」,到11月21日出院。


🟢未完,審訊14:30 繼續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6樓8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20) #提堂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由3樓1庭改到6樓8庭進行聆訊‼️
‼️由3樓1庭改到6樓8庭進行聆訊‼️
‼️由3樓1庭改到6樓8庭進行聆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新案件

👥D1:關(49) D2:葉(30) D3:曾(50)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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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案件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各被告毋需答辯,不反對三人保釋。
案件將押後7月4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文件轉介。

法庭批准三人保釋條件如下:
-維持原有保釋金$2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開香港
-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提堂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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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開庭

本案在2022年2月1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辯方提出向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後轉由當值律師在2月23日去信,但不清楚是什麼原因而溝通出錯,及後當值律師與陳大律師接觸,表示可以由陳大律師跟進,方知到律政司收唔到信件,辯方提出押後四個星期,再與律政司溝通,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4/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19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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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開庭
D12法律代表向法庭報告,原定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的 D12,將會新增一位辯方證人出庭作證。由於是上星期六簽收法庭傳票,所以今天才能在庭上正式提出證人申請。

傳召D3作供

🔸D3 法律代表主問

📎個人背景
D3今年26歲,在香港出生。他於2014年完成DSE,2015年修讀基礎文憑,2018年開始就讀為期兩年的高級文憑課程。因為2019年被捕,他決定暫時休學。由2014年起至今,他一直在荔枝角一間家電公司工作,而工作由同樣在該間公司任職的媽媽介紹。2019年期間,他與哥哥一同住在石硤尾,媽媽則與伴侶居於油麻地。D3過往都會到媽媽的油麻地住所食飯、過夜,一星期大概有3-4次。

📎工作
D3主要負責文書、倉務、送貨、安裝及派傳單工作,文書工作包括準備員工合約、修改貨品價錢牌等,而修改價錢牌需要用到𠝹刀及鉸剪來修圓邊。送貨他則需要用到扳手及螺絲十字批。至於安裝工作,會由安裝師傅負責,但他會在旁以學徒身分學習;有時他需要用到鎚,用來幫師傅先安裝膠質物料,以便師傅之後安裝家電。

📎案發當日
2019年11月18日,D3早上約1100-1200由深水埗坐地鐵到荔枝角公司工作,當天他的衣著是深色打扮,並攜帶背包。深色打扮是他的個人習慣,亦方便他在家電公司工作。他的背包內有1-2件上衣供他工作時替換,亦有兩把遮—一把自用,另一把是在案發前數月向中學同學借用,本打算在案發星期期間歸還給對方,以及搬倉時用以保護自己的護腕、工作要用的扳手、鎚和鉸剪。當日下午他先處理送電視及安裝洗衣機的工作,之後被安排到蘇屋村派傳單,大概1800回到荔枝角公司休息。休息一會後他就落樓下門市工作,最後去查看下一天的送貨工作。

休庭至1156再開庭

🔸D3主問(續)

D3向法庭展示公司貨品單據,解釋公司的買賣流程及送貨運作模式。案發當日他查看到下一天(19日)有洗衣機安裝工作,需要用到扳手。當晚他工作到2230,之後由公司步行到油麻地媽媽的住所吃晚飯—平日他都是習慣以步行方式由公司到油麻地住所。

📎被捕過程
當晚荔枝角至深水埗路段與平常無分別,旺角警署附近則有人聚集。到朗豪坊附近,有行人及人群聚集,氣氛平靜。再前行至豉油街創興廣場附近,人流及地上雜物較多,氣氛仍然平靜。創興門口附近,他遇上一對男女,示意叫他過去。男子向他表示,現場有催淚煙,隨後給予他一個豬咀,並問他有否需要戴上或掛頸,以備不時之需。其後D3將豬咀掛在頸上,女子隨後給予他一個新的濾器及面罩。D3認為兩件物品沒什麼作用,便放入褲袋中。

之後他繼續步行到九龍行,見到彌敦道有人聚集,氣氛仍然平靜,所以繼續,想轉入碧街到油麻地住址,隨即見到有一群人由油麻地港鐵站A2出口跑向A1出口。於是他轉向A1出口,嘗試離開現場,之後見到有黑衣人持槍並大叫「唔好埋嚟」,他就隨即擰轉頭面向彌敦道,嘗試找其他路綫離開。

他看見有人轉入寶寧大廈,便跟隨人群一同轉入去。轉入去之後,已經有一大班人塞在該位置。他本想掉轉頭再離開,但後面仍有大批人湧入,同時他認為防暴警察已到場,所以不能離開。當時他因為受驚過度及被塞了好一段時間,所以有作嘔的感覺,救護員之後就為為戴上白色嘔吐袋。

📎被捕後
D3當晚被送到警署,警員先為他解開膠手扣,要求他將身上物品(過濾器、面巾)拿出來。警員之後把他背包內的所有東西取出,記錄過後便將他身上及背包的東西一次過放回背包內,再用大證物袋袋好。

D3當時並沒有任何政治立場。

1303 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

D3表示,工作不論是要剪什麼,都可以用同一把鉸剪。鉸剪是他自己擁有的,會較順手。公司雖然也有鉸剪,但經常唔見,所以通常他都會自備一把。至於安裝洗衣機工作,會一舊換一新,他用扳手便可以完成安裝。控方追問安裝洗衣機相關資料, D3表示水喉是附屬的,不能改動,而水位大部分都是自動水位,不需設置。被問及如何利用一個不能調校大小的扳手去安裝不同的牌子洗衣機,D3指洗衣機的避震開口都是標準的,使用正常扳手便可。

關於螺絲批,如果要用螺絲批來安裝電視,D3會向公司借。控方問道,為什麼背包只有用來安裝膠質物料和螺絲釘的鎚,卻沒有他主問所提及的膠質物料和螺絲批, D3表示這兩件材料是由師傅負責購買的。D3在案發前兩三個月左右開始成為學徒,所以上班都會帶背包,入面有扳手和鎚。

D3當時只知道理工大學、紅磡和尖沙咀附近有社會事件,沒有留意地鐵站有沒有封閉,而且公司大廈沒有天線,即使公司電視有開,都只能播放展示短片,不能播放新聞。他有考慮到,回家途中會有催淚煙,又認為路上遇見的男女是出於好意, 所以不知道如何拒絕對方,便接受了二人的好意。當時現場情況大致平靜,所以他認為可以繼續以平時的路線經彌敦道回家。控方追問D3,面對客人時懂得拒絕嗎?D3表示,面對客人時大多是由公司老闆或師傅主導。

D3沿途只見有人群聚集,未見有火光和警察,途中亦沒有留意到爆炸聲或者示威者在做甚麼。

1409 D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因為D4的辯方證人明天有事,所以明天會先由D11出庭作供。星期四(26/5)本案不會開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提堂
#1112粉嶺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對於控罪(一) 及 (二) ,四名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稱有12名証人,四名被告都有警誡供詞。希望有審前覆核(5/7)。辯方想於2022年10月10日至10月21日審訊,預計10天。

~辯方稱有文件要向控方索取及確認,亦有特別事項有爭議,故希望多些時間準備,審前覆核安排於7月5日。

~裁判官對於審前覆核日期及10天審訊期有質疑。經與控辯雙方討論後,審前覆核定於2022年6月23日下午2: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進行。

~四名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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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歐小姐繼續作供 #自辯

歐補充當日以為母親會留院一段時間,所以背囊內有叉電器(尿袋);因為歐母有潔癖,所以歐小姐亦帶備濕紙巾供母親抹手。呈上當晚在餐廳「泰廚」用膳的單據,並在地圖上畫出當晚行蹤。

離開餐廳後歐感到不適,到洗衣街公廁如廁後,沿花園街走到徐展堂普通科門診求醫,不過該門診暫停營業,所以歐打算沿碧街轉入廣華醫院。歐形容「路口有d爛咗,即係地下有個窿咁樣,當時西洋菜南街仍有人busking。 」

家住粉嶺,在大埔工作的歐小姐稱從沒有參與遊行示威,亦無現場目睹示威。另外,歐小姐稱不肯定說話有否中英夾雜,但肯定沒有要求警員安排英文翻譯員。


📌盤問
控方質疑歐小姐不但剛剛病癒,加上工務繁重,為何堅持外出而不在家休息?歐小姐感委屈:I need a social life. 我唔可以一至日咁做咁多嘢囉!歐續指,因為從事銀行工作的友人蔡小姐月初派更,兩人在月初已經相約在案發當日見面食飯。

此外,控方又質疑歐小姐為何不返回餐廳如廁,反而步行至較遠的洗衣街公廁?歐解釋當時已經步行至旺角站B出口附近,兩處距離相近,所以不打算行返轉頭。

之後控方又抽秤「你係公廁到留咗成半個鍾,又屙又嘔,咁辛苦點解唔叫救護車呢?」歐小姐指當時覺得未至於需要救護車,不想浪費醫療資源。

*詳情後補

🟢審訊明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4/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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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開始辯方案情

📌DW1 (D2作供)
D2有一隻耳聽力只有30%,需用耳機協助作供
主問
現在25歲大學畢業任職電影製作工作至今,2019年同另一人合夥公司,辨公室Studo設在大角嘴,租約副本呈堂D2(10)。工作性質有戶外工作及時間不固定,星期一至日也可能工作。根據律師七張相片D2(13)回答辨公室有浴室及梳化床。2019年9月30日在柴灣工業城工作超時至10月1日凌晨01:00後返大角嘴辨公室office過夜,翌日中午飯後需往通洲街視察拍攝場地,包括拍攝角度,器材擺放位置。Google map不可取代因有能現場有時會有改變如裝修等影響,因要配合平台發放時間不可更改視察日期。庭上提供導演、拍攝,燈光人員等名稱,片段為劇情短片,正式拍攝在10月12及13日,正式播放在2019年尾。
劇本D2(14)內容埸景出現社區中心及天橋底,10月1日為首日視察,選擇場地是導演搜集資料後決定。片末見到D2名字出現為燈光助理
主問下證人指當日共四人(A2、合夥人譚先生、溫導演及燈光師)去了四地點包括1.通洲街足球場,2.櫻桃街足球場,3.油麻地電影中心及4.加士居道循道中學斜路,片段D2(15)最後出街只用通洲街場景。
當日知道不同地點有示威,因需留意會否影響拍攝,衡量後認為不受影響,因見示威活動常有施放催淚彈,以防萬一有將眼罩口罩放背囊,兩物品放辨公室,眼罩拍攝時會使用,口罩及眼罩當日沒戴過,只係在警署內被要求戴上拍照。背囊內仲有銀包、保鮮紙及菲林相機。問及知有示威仍外出工作主因工作有deadline,自己亦非主導製作可控制工作安排。

背囊內保鮮紙是9月30日拍攝食物廣告曾使用,用完打算翌日放回家。呈上工作表call sheet D2(17)見到0800工作至0900,地點分佈在西九公園到柴灣,廣告片段D2(18)見到食物,保鮮紙是轉鏡頭時遮住食物保持衞生,10月1日沒有使用。9月30日曾在柴灣預約貨車運送拍攝器材到西九,電郵D2(20)訂單約貨車呈堂。

10月1日頭3個工作地點沒特別遇上示威集結,行程先由辦公室步行往景點一,最後同3工作人員由油麻地電影中心沿眾坊街彌敦道往循道中學,時間為自己被捕前一小時(即4時)。在彌敦道見沒有車,有百人穿深色衫人行往尖沙咀方向,亦有人在逸東酒店外聚集。由於往循道中學路程短,橫過彌敦道沿加士居道前往,路上有十多行人。相片D2(22)見循道中學現場,該位置在山上見不到加士居道情況,視察完下斜路沿加士居道回彌敦道。因逸東酒店外有數輛雙層巴士停加士居道阻擋彌敦道視線,確認D2(23) Google截圖為巴士停下加士居道紅綠燈位置。自己在加士居道行人路時對出有高欄桿阻住望對面視線(見相片D2(24))。前往油麻地ICAC前見到有白色小巴快速經過,行到行人過路處後停下望見白色小巴停下,途人走避,於是轉身急步跟住燈光師反方向急步走。DW1不同意PW7作供指自己路上逃跑。之後走了十步被一人從後壓在地上,附近有一界石。該人一直壓住直至上手扣後。期間自己有說過做嘢路過及回應旁人問自己名字。認出庭上播放兩片段是自己被捕後制服地上。確認D2(9)內有警員掛委任證隱約見到名字Leung ChinPang並非制服自己之警員,主問指PW8女警從沒有將口罩眼罩除下放入背囊。她有從袋取出物品展示,但沒有提問。當天穿黑衣是office僅有作更換,背囊內另一件黑衣是早一天穿著,打算取回家清洗,平時多黑色衣服是方便拍攝短片,對畫面影響最細。因工作室沒有內衣褲,所以沒有更換。

盤問
-同意案發現場相片是事後拍攝,工作室洗手間相片見可有沖涼設施供沐浴更衣
-租約非本人及合夥人(譚先生),租客為紀小姐同自己相熟及分擔使用,不清楚自己公司有冇用作報稅,工作性質未必須要比人知有冇實體辦公室
-曾討論過過是否需轉租客名
-同意案發日視察拍攝片段D2(15)出現為燈光助理,並非製作人,亦沒有出現自己公司名字
-不同意指非參加呈堂短片「再見xxx」之製作
-上述燈光助理名字是同音王,非黃
-10月1日是視察環境所以沒有call list,不同9月30日之拍攝工作
-因為是燈光助理,只有劇本最終版本
-不同意眼罩口罩保鮮紙是用作保護參與暴動
-不同意加士居道雙層巴士阻視線是虛構
-不同意彌敦道好嘈,一定知有事發生
-同意菲林相機蓋現在見有破損,但當時沒有。現在有膠布貼電池位但當日沒貼並有電池,已入菲林並拍過照片但非當日拍
-同意10月1日前自己曾參與社會運動集會,有拍過照

🔸下午進度

盤問DW1 (D2)
-控方午飯時找到網上類似影片A2(15),劇名有一丁目xxxx,發現鳴謝工作人員燈光助理上名字之王及首名字同D2名字同音不同寫法。D2指片段是有份製作,自己有見過此片,解釋該片是不同版本,見印錯字期後向製作人説出更改為辯方呈堂之最後版本。不同意控方所指D2呈堂非最後版本,只是借網上片段扮作自己有份參與。
-同意現在找不到official 發放頻道「一丁目」,因已解散
-控方指一丁目是黃色政治傳媒,D2指只知道是蘋果傳媒子公司
-自己讀影片製作沒有做過壹傳媒、立場新聞等公司,同意作品同社會議題可能有關
-合夥人譚仔先生在畢業前二年已經認識,二人崗位不同
-公司租約是一年生約一年死約,有續約,但2021起紀小姐沒有使用辦公室,故沒再分擔租金。控方根據呈堂辦公室相片問有何傢俬是自己買,D2指辦公室桌,電腦係。不同意沒短片拷本因根本沒有份製作。
-如預知會留辦公室過夜D2會帶一套衣服替換,9月30日是預計之外
-10月1日中午十二時左右同譚先生午餐食飯約花一小時,飯前知道控方所說六區開花但不肯定邊6區。飯後直接去第一個景點通州街同溫姓導演,燈光師見面
-通州街曾討論過當日示威活動,逗留45分鐘左右,之後去其他景點沒留意手機其後景點是否仍安全
-不知道下午二點太子深水埗已經有示威活動,不同意控方指其實沒去過四個景點考察
-不知道四個景點是否一定使用,景點有危險程度至迴避才不前往
-拍攝片段是該平台首拍,但非當時唯一開拍片段
-當日工作提供燈光建議數目,種類,位置擺放及是否要發電機及租借預算。同意各人沒有帶燈具,靠幻想,庭上片段是晚上拍但劇本寫日間或晚上也可,不同意視察一個場地不需45分鐘。
-不同意因自己戴口罩眼罩而被警察拘捕
-主問指視察收入1000是自己收,不知拍檔收多少,工作是譚接洽告知,沒有用公司名義收費。亦可能不止一次視察。
-公司名必在片段出現不是行業常規
-不知菲林相機是在1997生產,維修貴不貴也不知因沒修理過。出門時知相機在袋,當日沒有用也沒打算用,平時帶住遇上合適環境便用
-作供指如拍攝撞到正示威會迴避,個人在19年6月後没再參與
-控方指庭上片段三時許彌敦道已經有混亂,D2指當時不知道
-同意前往加士居道路上見到有示威者但不多,在中華書局時見逸東外人羣來回走動。但不是要前往那處所以不覺危險,照前往循道中學。
-見到警方小巴停下至回頭走約一分鐘
-當日行過界石但未到ICAC,在行人過路處燈光師叫走便回頭折返,最後在界石位被撳在地上
-被捕時相信同行3人仍在場,庭上片段見遠方人士衣服及身型相似
-回答名字及「我做嘢路過,係無辜」是向警察講

1635 是日完畢

案件管理:
D2盤問及覆問明天上午一定可完成,D3傳召證人之口供未必可以65B完成,而D12代表有可能傳召警員證人但要星期三上午才可前來,本案辯方案情預計星期三完成

明天10:00 同庭繼續D2盤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23
[2022.05.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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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何(24) #宣布判決 (#20200114深水埗 普通襲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3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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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謝,熊(19-20) #續審 [6/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鄭,鄭,李,廖(17-31)🛑A2鄭,A4李已還押7日,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判刑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莫,朱,許,明,方,鄭,伍,謝,林,施,梁,馬,張,陳(17-26) 🛑方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鍾(36)🛑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2/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15:00
👥莫,楊,李(20-33)🛑三人已還押29日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5/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1日 #續審 [2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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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蔡,丁(39-54) #轉介文件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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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7-90)🛑何秀蘭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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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鄧(22) #裁決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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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戴耀廷🛑因另案還押中 🔥#判刑 (#2016雷動計劃 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05月2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5/30] 已有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判刑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12/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已有

(0909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提堂 #傳票案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37-90) 🛑何秀蘭因另案服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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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樓下大堂約25人排隊,門口有警員加大量記者
@09:45 約40人排隊😓
@09:50 開始派飛,樞機到場

控方代表:#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A)
辯方代表:#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面對一張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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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廣播

[10:45] 開庭

控方可以答辯,裁判官表示將六宗傳票案合併處理,辯方彭資深代表六位被告表示不反對。

法庭宣讀控罪:
告六名被告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為612基金的幹事,沒有遵從在指明限時內作登記,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

各被告不認罪

辯方表示未收齊文件,控方表示仲有證物鏈要處理,最終會有17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有十個box file文件,8小時片段,會播放聲音,需時兩個月做謄本,今個星期內可以畀晒文件。

彭資深稱唔敢教控方做檢控,本案法例最高刑罰只是第三級罰款一萬元,完全不合比例哋花人力物力作檢控,辯方只有少少事實爭議,根據案情摘要指被告係幹事,詢問下控方表示各被告係信託人,第六被告係秘書長,會有少少爭議。法律方面有爭議,現階段唔想講太多,重點係612係唔係社團,係案件嘅癥結。

主控表示控方案情需約兩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9日10: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做審前覆核,指令雙方做聯合問卷,一星期前交到法庭;安排在2022年9月19~23日10: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以中文審訊。

因屬傳票案件,無需處理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