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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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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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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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9/10]

上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立煒大律師

—————
[09:38] 開庭

傳召 DW1 陳女士 (D6/D7 的證人)

控方繼續盤問【DW回應】

DW1表示由進入東港城到D6被人夾住期間,聽過有人叫口號,但聽唔清楚內容,無留意有無人叫黑警死全家,三人行經六福珠寶之後,經過10多名軍裝警察,都聽唔到警方有警告。

播放P16立場新聞片段,無實時標籤,由片段時間06:10開始播放,@06:39,DW1同意拍攝到她們三人,進入L1,經過六福珠寶,在軍裝警察後面行過,同意在法庭上睇片段時聽到警告,但唔同意律師指在現場聽到,唔同意律師指現在是否認。

主控叫DW1睇L1 & L2 平面圖、片段P13(L) 和截圖P13(26),目的係要帶出東港城商場,除咗在中庭的左右兩邊,有四條連接L1 & L2 的扶手電梯之外,在另一處還有兩條扶手電梯可以上落L1L2,截圖P13(26)顯示她們曾經經過該處,DW1同意該條電梯最近一田,主控問點解當時唔用該條電梯上L2,而要行遠啲去左邊電梯?DW1解釋,行商場唔會有固定同一條路線。

主控建議唔用呢條電梯嘅原因,係因為三人都想先上L2中庭【行商場唔係諗住用邊條快啲,正常行商場都唔會係咁】。

上咗L2之後,在走廊行緊去一田方向時,圍欄邊有唔少人,但唔清楚嗌咩口號,DW1同意有停低影相,因為好奇,未見過咁多警員在商場;呢個係唔係妳用左邊扶手電梯上去嘅原因?【唔係】

聽到D7叫聲,DW1轉身見到有2~3個人左右夾住D6,D7拉住D6件衫,DW1有問咩事,隨即有人用噴劑噴向她前胸,DW1唔知夾住D6嘅人嘅身份,無諗過係警察,被噴之後去咗豐澤入面,由正門入,當時閘未拉晒落嚟,有空位入到。

播放P13(T)豐澤片段,@14:15:15 畫面右上角開始落閘,見到DW1在門口,@14:15:42 落晒閘,唔見DW1,@14:16:04 見到DW1入咗門口。
播放P13(L),畫面中間係早前描述嘅第三條電梯L2出口,畫面頂部係豐澤門前通道,有幾名軍裝警員在看守,通道左邊係豐澤側門,@14:28:52 有一名白色上衣人由側門出嚟,DW1確認係她,@14:29:01 DW1轉右行,@14:29:10 DW1行咗出畫面;@14:31:16 DW1又在電梯頂出現,@14:31:25 DW1行出畫面左邊,@14:32:06 DW1再次在電梯頂出現,@14:32:09 DW1行出畫面右邊。

DW1回應控方質疑在現場走來走去,都無返過現場,正正係因為周圍都封住咗,走來走去係想揾入口返去,有嘗試揾警員協助,只是無揾畫面中的幾個,因為剛從豐澤出嚟好驚好亂,無轉左即刻警員。唔同意控方指當時已經知道夾住D6係便衣警察,在圍欄時聽唔到有人嗌「警察,咪郁」,唔同意因為D6叫口號而被截停調查,唔同意因為是D6的家人、是D7的朋友而無如實講出所見所聞,唔同意在搭左邊扶手電梯上到L2時聽到D6帶頭嗌黑警死全家,D7跟住嗌。

播放P13(M),由14:16:20到14:16:31,拍攝位置是CMK / OTO / CSL 前的行人通道,見到她們三人行過,控方指當D6行經時,挨著欄杆的人會逐一回頭望向D6,原因是當時D6正在嗌口號【唔同意】(抱歉直播員坐位距離電視較遠,睇唔到此情景;再者,早日警長作供時,控方亦無提出過這情景)。

最後律師再向DW1指出以下情況,證人全部否認:當便衣警員上前截查時,有講「警察,咪郁」,D6用拳頭打咗警察右上臂兩吓,D7用推手警察膊頭,令D6有空間逃走。

[11:10] 控方盤問完,辯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律師替DW1申請證人費,裁判官問證人有無證人傳票,律師稱據了解不一定要有傳票才有證人費,裁判官休庭澄清行政問題。

[11:15] 裁判官唔批出證人費。

經控辯雙方相議後,控方在2022年6月8日或之前呈交結案陳辭予法庭和辯方,辯方在2022年6月29日或之前,呈交結案陳辭予法庭和控方,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2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口頭補充,各被告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1/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

傳召證人 偵緝警員25754 鄧卓恆(音)
負責處理D8證物

(詳情後補)

控方原本預計此後沒有需要傳召其他證人,惟D1及D8法律代表分別提出,需要傳召不在證人列表中的證人,該4人主要負責處理Pol. 39。張官責備法律代表們:「傳召證人要一次過同控方講,唔希望次次都要控方用時間搵證人。無喇嘛?係咪呀? 」

📌繼續播片
張官指示控方播片方法:播到重點時,先示意留心片段畫面,唔好播哂又重播。

🎥播放片段P006E、P007,片段截圖為 P0112(77-81)

🎥播放片段P008C,片段截圖為P0112(82-87)

-影片播放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向法庭匯報,D1要求之兩名證人可於今天下午到法庭,並將重召警員8422作供。至於D8要求的兩名證人,其中一人已離職,向現任僱主請假後明早可到法庭作供;另一人則聯絡中,最快下午到庭。

另外,證物P001(地政署大地圖)太大張,截圖後,比例又有誤。辯方律師需時索取指示處理。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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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下午審訊內容:

繼續傳召PW17 周麟福(音)警員作供

負責檢驗A1的手提電話、SIM Card及電話內的一張 Micro SD Card

PW17 經檢驗後,未能確定無論照片、聲音、文件、影片等,不能確定插入SD Card 日期和時間
2:53 作供完畢

控方完成傳召所有有關證人;
播放片段P116 V4-1 中國五礦閉路電視
由2019年11月18日21:00:00-21:05:00,位置屬天文臺道地段近漆咸道南的街道情況

P116 V4-2 21:21:36-21:43:10
同樣天文臺道和漆咸道南方向路段,用x2速度播放,仍可見到啲人士行為。
21:21:36可見到有人士扔汽油彈
21:25:36畫面顯示馬路上有手推車,有人將物件放上去
21:32:16馬路上出現比較多大型手推車,推往漆咸道南方向
21:42:48見有水炮車喺漆咸道南,而天文臺道人士向後四散

P117 V6-1兄弟找換店閉路電視,2019年11月18日21:26:30-21:44:10,拍攝漆咸道南與加連威老道交界北街線
21:43:43前有車輛駛過上述交界,喺個交界有人扔咗數枚汽油彈。

P118 V7-1 NIKE 閉路電視 21:45:05-21:46:50 加連威老道近加拿芬道路段

P119 V8-1 V Beauty 閉路電視 2019年11月19日 01:00-01:04 加連威老道信義街交界

P121 V11-1 金馬倫廣場閉路電視 01:23:30-01:24:30,拍攝當時金馬倫道行車道

P122 V14-1 利達行閉路電視 02:25:00-02:33:00 金馬倫道2-4號旁後巷,控方所指有人士扔汽油彈,開始用正常速度,顯示汽油彈燃燒,畫面右上角有扔汽油彈,畫面正下方燃燒,02:25:07 用快速燃燒彈顯示仍燃燒,雖是快速,右上方有人喺後巷,02:33:00畫面顯示汽油彈未完全熄滅

P123 V17-1 加拿芬道厚福街交界對出位置,如證人警員15399描述,有人扔汽油彈,時間為02:44:40-02:50:00

15:46 小休

P121 V12-1 金馬倫廣場閉路電視
01:23:30與V11-1同一閉路電視
金馬倫道23號金馬倫廣場另一枝鏡頭,拍攝廣場外面的另一邊

P123 V17-2 11月19日 加拿芬廣場閉路電視 03:01:30-03:01:44,拍攝厚福街對出加拿芬道,有人推手推車往金巴利道方向行右手邊行人路

V18-1 加拿芬廣場閉路電視03:03-31-03:03:36 同一路段,有示威者喺行人路,有兩名人士看似輕型和空啲嘅手推車推向加拿芬道金馬倫道方向

P122 V16-1 利達行閉路電視 03:04:28-03:04:50 金馬倫道2-4號,今早證人講嘅尖尖沙咀地鐵站B出口位置,片段顯示有人士推住看似輕型手推車,今早已睇咗V15-1

P122 V16-2 利達行閉路電視 03:07:16-03:07:32有兩位人士推看似裝滿嘢手推車,由金巴利道推向加拿芬道方向

P123 V18-2 加拿芬廣場閉路電視03:09:40-03:10:24 畫面顯示看似有示威者推手推車由加拿芬道金馬倫道方向

P122 V16-3 利達行閉路電視03:10:07-03:10:23 畫面上方看似空嘅手推車推向彌敦道位置

P122 V16-4 利達行閉路電視 03:13:35-03:14:00 同路段,有兩名人士看似裝滿手推車推向金馬倫道加拿芬道方向

P121 V13-1 金馬倫廣場閉路電視 03:18:06-03:18:40畫面有兩名人士用遮遮住手推車沿住金巴利道漆咸道南方向

P125 V21 H8大廈閉路電視03:38:00-03:38:24畫面顯示有三名人士將物件放上手推車,由H8後巷拉向漆咸道車路方向,由厚福街拉向漆咸道車路;今早展示過階段有火球、手推車、爆炸位置

V22 同位置 03:43:18-03:45:00 有一名人士看似有重物件裝滿手推車,由H8後巷拉返向漆咸道南方向

P124 V19-1 V Beauty 閉路閉路電視
03:39:00-03:40:15畫面顯示信義街加連威老道十字路口,有人士望向漆咸道南方向

同一鏡頭03:44:55-03:45:40有示威者橫過加連威老道厚福街,回應返警員15399;畫面顯示由信義街走向厚福街橫過加連威老道

P126 V22 一麵店閉路電視01:01:10-
有人進出5-6號

P124 V19-1 恒生大廈厚福街閉路電視03:46:40-03:47:18影到厚福街行人路,03:46:40-03:47:18人羣跑向加拿芬道跟住返去7-7A

V19-2 警員15399 被拘捕人士行返去7-7A

所有控方片段播放完畢,控方舉證完畢

明天辯方可能要傳召一名控方證人作供

各被告將沒有辯方證人,視手情況有被告可能會出庭作供

明天將會裁定有沒有表面證供成立

4:28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1/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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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偵緝警員8422 蕭平洲
負責D1的證物人員

傳召 26221 伍嘉欣(音)
負責簽署證物MFI33的警員 (不在證人列表)

傳召 55469 陳韻雯
見證女警

📌案件管理
明天應D8要求傳召兩個警員,另D1對承認事實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壹傳媒欺詐案 #續審 [8/25]

黎智英(72), 黃(59)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欺詐

——————
14:33 開庭

D1律師申請今日早15分鐘休庭,因為收到控方的新文件,要提早去法庭羈留室向D1攞指示,批准。

繼續由周達權作供
講述嘉道理道一單位的租金,周有代表力高公司簽發過支票支付,但不是每一次,有時由D1簽發,簽支票時唔知道銀行戶口有無錢,不知道錢的來源,亦不知道為何由力高租賃而不是由Next Media。

控方引導周說出力高公司的主要業務:”Provision of management service and asset investment holding”. 有管理台灣的房地產,和租務管理,但唔知細節。因為力高有使用將軍澳駿業街8號的蘋果大樓,2015年交租金 $115,843 給蘋果,2016年交 $237,811,周表示不知如何計算租金,為何要交租,不知有無簽租約。

力高日常開支
控方就著4份採購文件詢問周,4份都是由力高發出,分別採購桑拿浴室、電極片、Wi-Fi 、和遊艇維修,同意採購的人是 Procurement manager / Next media management service Ltd,使用人是力高公司,單據地址是蘋果大樓,同意發出付款的是D2黃,和周達權。周講唔到每月簽發的次數,表示係恆常工作。

周的同事每月會向周報告開支,而周做總結後用電郵向黎智英報告,控方想呈上文件,D1律師反對,表示剛才所提及的文件正是該批文件,未有D1指示;於是法庭指示早休庭,明日10:00再訊。

周達權在散庭後使用特別通道離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1/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14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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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開庭

繼續傳召 警員14902 林汝樂(音)
當日駐守馬鞍山警署,負責處理D1雷射筆及D7玻璃樽之檢驗運送過程

🔸辯方盤問(續)
(詳情後補)

傳召專家證人 #盧永楷 (已退休)
負責檢驗D1雷射筆

🔸D1代表盤問

專家證人表示,他在2019年之前未有進行過雷射筆檢驗,但自己對雷射筆並不陌生。他曾在1997-2000期間購入過雷射筆,認為當年購入的雷射筆與現時的沒有太大分別。他亦同意,一般市民在2019年間可以隨便到舖頭購買各樣式的雷射筆--即使是級別最高的第4級雷射筆,亦可以自由購買,政府並沒有任何監管。

他的檢驗結果只能反映雷射筆充滿電量時的最佳效能,因為每次檢驗前他都會確保雷射筆是充滿電才作出檢驗。 因此,檢測報告未能反映該枝雷射筆當時的實際效能。

📌案件管理
控方明天會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之後控方案情便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天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9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8
2022.05.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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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侯(17)🛑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13沙田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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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唐(19)🛑因另案服刑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中大遊行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陳(22)🛑已還押逾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15:00
👤林卓廷🛑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2/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8/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6日 #續審 [2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伍(26)🛑已還押逾20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5項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 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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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4名男子(21-40) #新案件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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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梁,洪(21-22)🛑已還押15日 🔥#判刑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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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黃,張(59-62)🛑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2項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15:0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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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05月1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12/20] 已有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9/2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20200513沙田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侯(17)🛑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
上次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66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控方反對保釋申請並陳詞。
手足詳細清晰地陳詞。

法官要求呈交一份副本給法庭及控方,法官指案例不需要了,只需文字部分(7頁紙)

🚫法庭至今仍未收到裁判官的陳述書,只有雙方提供的資料。
法官指現階段評論裁判官是對其不公,不過法庭會再知會裁判官。
法官提醒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申請人有話想說,被法官打斷。
申請人詢問何時才能收到裁判官的陳述書,法官指要求在7天內,而今天時間尷尬,可能裁判官已準備好。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服刑

(手足陳詞清晰詳盡、聲音洪亮、有條理,並引用多宗案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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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上午審訊內容:

仍有一段片段播放:一麵店閉路電視03:37:00-03:42:00 第四被吿入咗5-6號地下
03:37:15有人往厚福街7-7A方向跑
03:37:31第四被告進入5-6號地下
03:37:48有一名人士戴鴨嘴帽進入5-6跑地下
03:37:57第一次爆炸,繼續爆炸
03:38:28見到第四被吿與戴鴨嘴帽人士出現
03:38:28見到第四被吿與戴鴨嘴帽人士喺5-6號地下
03:40:40第四被吿與一名人士往7-7A喺行人路度行
03:41:04見到第四被吿喺5-6號地下
03:41:55 警員8025經過咗5-6號

昨天A1與控方商討,要求傳召本案案件主管作供,有關#1119尖沙嘴(已判刑)當時撤銷控罪的兩名被告的有關訊息。

控方需再與律政師商討

9:59 小休

雙方需要時間,將第A1要求傳召證人,用出庭作供以外方式處理

10:36 小休

控方最後不同意傳召本案案件主管;控方回應辯方,會披露當日有關該兩名被撤銷控罪的負責警員的部份口供,是有關其身上衣著及物件。經雙方同意下,將會用65B條讀出

上午休庭,雙方需就該文件內容需時間詳細了解內容

法庭希望今午雙方能處理好該部份口供內容、辯方其他申請及被告會否作供等。明天期望能處理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11:15上午完畢

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2/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是日進度:

⭕️特別事項:【D2兩張警方要求戴上口罩面罩拍攝照片呈堂性】

D2代表及控方昨天就特別事項陳詞已存檔法庭,法官已經看過,今日雙方作口頭補充。

🔹控方代表:
-澄清陳詞有提及處理D2程序時有發出Pol.153不正確,同意PW8沒有發出及沒有警誡下便替D2影相。確認程序為:見DO-做文件-等影相-APS包括打指紋
-重組案情原則不爭議,控方認為不關於招認
-縱使法庭認為證據層面不完善,在沒有損害公平性下仍可以引入2張相片證據
-法庭可以考慮控方除2相片仍有PW7及PW8口供作佐證
-拍照有如盤點程序,沒有特定Pol.153供拍照用

🔸辯方D2代表:
-不爭議拘捕時D2背囊有眼罩、口罩及保鮮紙,但沒有戴上,沒有指控三物件插贓嫁禍
-被告指示是時間久遠認不出3證物,所以65C不同意3件物品
-即使公平性受損程度少法庭亦應考慮拒絕照片呈堂
-控方其一案例關於相片呈堂涉身份辨認,同本案不同
-如控方所言拍攝屬案情重組需符合:1.被告自願,2.有被適當警告及3.有盡快向被告出示證據
-PW29作供指拍照同APS有分別,亦認為是搜證工作,同控方陳詞立場不同

📌案件管理
法官指明早十點先就特別事項裁決,之後到一般事項裁決,如表面證供成立會休庭讓代表律師向各被告索取作供指示,十一點再開庭聽取結果以便審視餘下日子能否完成審訊。今日D2代表明確表示被告會作供。

1102完庭,明天上午100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提堂

D1:黃(59)
D2:張(61)
🛑已還押逾2個月

(1)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2)D1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槍械
(4)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5)D2無牌管有槍械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60

——————
11:11 開庭

D1今天未能到庭,因為中咗肺炎。

控方申請押後8個星期,因為證物檢驗尚未完成,需要多6個星期,2星期索取法律意見;辯方不反對押後。

D2有保䆁申請,希望法庭用 CPO 9G嘅門檻考慮保釋,不應用國安法門檻。

裁判官考慮咗5分鐘,決定採用國安法門檻,拒絕D2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09:30再訊。

——————
(補充資料)CPO 9G即: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在特別情況下可拒絕被控人保釋」,條文列出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有理由相信被告會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在保釋期間犯罪、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或法庭考慮到案件罪行性質嚴重,一旦定罪相當可能的懲罰;亦要考慮被告年齡、背景、案底或保釋歷史等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2/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

【上午審訊】

傳召控告證人 黃/王姓 前警員
負責D8的證物人員,搜身及填寫拘留人士財物收據

傳召控告證人 警長 李永然 (音)
當日0700-1300觀塘警署臨時羈留室值日官

兩名證人盤問完畢

📌修改有關D1承認事實

📌案件管理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被告意向:
D1 被告作供,最多三名辯方證人
D3 被告作供,一名辯方證人
D5 被告不作供,一名辯方證人
D6 被告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8 被告作供,一名辯方證人

眾辯方律師估計四天內完成辯方證人案情,要求押後至下星期一以提供法律意見及處理文件。


案件押後至 2022年5月23日 0930時續審,各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1230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19日 星期四】

💛下午聆訊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請按此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犯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串謀煽惑他人犯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串謀煽惑他人犯 #公眾妨擾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罪20: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 #爆炸品

控罪23: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罪24:串謀煽惑他人犯 #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沙田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5:串謀煽惑他人施用 #毒藥 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被控25項控罪,當中有18項是交替控罪,他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被 裁定全部罪成

量刑原則:

CAAR16/2020 案中,上訴庭針對「煽惑」罪作出了些解讀,在本案亦是適用:

33. 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 (見R v Curr)。 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 (見R v Higgins)。

34. 煽惑罪的要旨是:

1: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2: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法庭在 CAAR16/2020 案中摘出一些在本案是適用的內容:

35:至於煽惑罪的懲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已訂明:“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36:第101I(2)(c)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訂為其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原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雖然煽惑者沒有犯該罪行,但因為他煽惑他人犯該罪行,其煽惑的罪責和該罪行的罪責有必然的關係。故此,法庭為干犯煽惑罪者量刑時,需要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後者的刑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以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38:第一,根據一般的量刑原則,犯案的處境和罪行的嚴重性和犯案者的罪責有關.....在本案中,答辯人犯案時,香港正經歷連串、持續並嚴重的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當中更有不少是大規模、長時間,和影響廣泛地區或多個地點的暴動或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答辯人在這樣的社會氛圍和環境下煽惑他人干犯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明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

39:.....答辯人以該警方設施為目標,不僅有意阻礙警方在該處的工作,更是正面挑戰警方執法,特別是警方因應當時香港所面對治安重大威脅的執法。

40:.....答辯人的用詞和指控,極容易引起帖文讀者極度不滿或甚至憎恨警方的情緒,會令讀者特別是某些本來已對警方懷疑或不滿的人更不信任警方,甚至仇視警方;這會打擊警方的公信力,繼而影響其執法。

41:.....眾所週知,在互聯網發放信息,可以很快並廣泛的傳播開去。答辯人選擇以這種方式煽惑他人,即使沒有標明時間,其用意明顯是想盡快煽惑多人到新屋嶺扣留中心作出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其所為使其刑責更重
.....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被告在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間發佈了157則帖文,煽惑他人針對「藍店」、公共設施及交通公具,即巴士和港鐵站等、及警車和警察宿舍作出破壞。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1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4,被告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2月4日發佈了多則帖文,林林總總,煽惑他人燃燒路障堵路、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放火製造混亂來支援大學、向警署,警察宿舍和商舖縱火、和製造汽油彈及鋁熱劑彈等。考慮到上述因素和參考 CACC96/2020 案後,法庭採納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10,被告在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6月8日發佈了多則帖文,借煽惑他人堵塞機場,主要幹道,參與「三罷」和使列車停駛以癱瘓交通和社會。例如「破曉行動」、「聖誕攬炒」、「封印高鐵」、「和你Lunch」、「反國安法大遊行」、「七一大遊行」等。考慮到上述因素和參考 CACC128/2019 案後,法庭採納1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0,被告在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發佈了6則帖文,煽惑他人使用腐蝕性液體、可燃性物品等以破壞警車,但考慮到專家都懷疑透過這些帖文製造出的物品的威力,甚至不會爆炸。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2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3,被告在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發佈了16則帖文,煽惑他人使用腐蝕性液體、可燃性化學品、和制造武器傷害警員。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4年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4,被告在2019年11月12日間發佈了多於90則帖文,煽惑他人用行動支援中大,發動「圍魏救趙」和「破曉行動」。法庭認為從帖文可見這是有計劃,號召他人帶同物資例如火水、石油、士巴拿和剪鉗等支援中大,加上參考 CACC184/2018DCCC362/2020 案後,採納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5,被告在2019年11月17日和18日發佈了3則帖文,教導他人製造氯氣彈並警署、警察宿舍、地鐵等作屠殺。進一步考慮專家意見後(即嚴重的情況可引致他人休克死亡;輕則可致咳等)。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2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考慮總量刑原則後,基於各控罪的發生時間大部分重疊,法庭採納6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沒有減刑因素(包括經審訊後被定罪;事實上辯方也沒有提出求情因素),這是他被判處的刑期。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481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0809黃大仙

D2梁(21) 🛑已還押14天
D3洪(22)🛑已還押14天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二人和鍾(27)*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9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鍾(27)在早前已認罪並被主任裁判官錢禮 判處5個月監禁
=============
上次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09

D2
清楚明白同意報告內容,因為身體問題所以不建議勞教中心。

被告背景正面,雖然是不幸家庭的背景,但有優異成績,因為案件押後一年,但沒有浪費時間,有好好工作。
在感化報告有展示悔意。
在背景報告中,以前參與的社會運動是合法。

被告自己寫的信,承認對法例認知不足,沒判斷現場風險,承認自己不成熟,日後會守法謹慎,重犯機會低。
被告家人寫信指,被告是孝順的乖孩子,很靠被告照顧,因為家人身體有毛病。
被告老師寫信指,被告勤力、專心向學,更獲獎學金,他有讀寫障礙但仍有好成績。
另外,被告積極從事義工的工作。
以上可見被告有良好品格。

心理學家、精神科醫生、家庭顧問都同意被告有悔意,當時沒充分認知自己行為是違法。
被告在被捕後有情緒問題,雖然不嚴重,但相信因本案而承受很大打擊和教訓。
被告積極從事不同工作,包括與抗疫有關的工作,不忘對社會作出貢獻,亦有為有需要的基層人士義教英文。
被告願意在未來繼續參與社會服務。
三位專家認為這次是單一事件,認為被告值得有較寬鬆的處罰,有助更生和重返社會。

被告在九月升讀Year3,一直以來勤力,成績好,重視學業,希望可以於九月釋囚重返校園。

本次事件沒涉及人命傷亡,沒有大規模或嚴重的違法事件,例如燒車呔,在同類案件中,不是太嚴重,屬較輕微類別。
——————————-
D3
明白同意內容,勞教中心表示被告身體不合適。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一直是品學兼優的人,順利升讀心儀大學,有悔意、有反省和承認責任。

「被告有沒有衝出馬路」有爭議,而留在現場沒有爭議。
被告承諾日後必定守法。

被告希望在本案後可以繼續讀書,公司亦有留位給被告,被告在案發後一直為社會貢獻,有幫忙抗疫工作。
在求情信中有解釋為何想入讀他的大學學科。

同事的求情信中,雖然被告工作未夠一年,但對被他評價正面,被告願意主動加班、努力學習,不只是「打工」,而是回饋社會。
同事指,被告主動要求7天都上班,不用放假。

被告對父母感到自責,其他親屬承諾會監管被告。

呈上鍾嘉X手足案例,指出本案案情較輕微,規模較少,大致上行車仍能運作,警員和參與人數較少。
鍾手足站在最前排,還作出挑釁行為,把兩個麻包袋扔在馬路中。
而本案被告只是燒煙,站在附近,甚至有踩熄火種,沒作出挑釁性行為,有在現場嘗試降低風險。

被告相隔兩年才被帶上法庭,對安排生活、學業有很大影響。

———————————————
判詞

D2家庭背景困難,與家人關係不是親密。被告是個懂事的人,成功升讀大學,有承認自己守法意識不足。
D2當時是街坊裝,沒戴口罩和示威用品,只是參與燒街衣的行為,當時是社運高峰期,有過百人聚集叫囂、用鐳射筆,可以導致更嚴重事件發生。

D3家人身體不良好,被告有悔意,當時有參與燒街衣活動。當時是社運高峰期,有過百人聚集叫囂、用鐳射筆,可以導致更嚴重事件發生。

———————————————
⚔️刑罰⚔️

🛑D2: 十星期監禁
(三個月起點,背景正面能扣減)

🛑D3: 十星期監禁
(三個月起點,求情減兩星期)


(大量親友支持,庭內已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新案件 💥

👥4名男子 (21-40)
D1:葉(40) / D2:林(24)/ D3:蔡(22) / D4:黎(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7月1日下午,大批示威者於銅鑼灣高士威道近香港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破壞公眾設施及阻塞通道等行為。警方當日就事件拘捕68名示威者,涉嫌「非法集結」。被捕人其後拒保候查獲暫時䆁放。事隔差不多2年警方於2022年5月5日重新拘捕其中4名男子(21至40歲),他們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四人保釋之申請。

案件押後至7月1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法庭批准四人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按原本銀碼$1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開香港
-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1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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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 開庭

控方準備好答辯。

D1 已經準備好答辯;D2 未準備好,知道D1被還押,申請短暫押後到5月31日。

裁判官問D1是否今日答辯,還是等到31日,D1詢問有咩分別,裁判官作簡單解釋,D1表示押後答辯,今日無保釋申請。

D2律師有兩項申請:一、申請豁免今日到警署報到,控方不反對,裁判官表示仲有時間,點解六點前唔可以去報到;二、因保䆁條件之一係不能使用有社交媒體的電話,現在是使用只有按鍵的電話,因此未能使用安心出行;裁判官指條件是不得管有或使用含有社交媒體(e.g. WhatsApp) 的電話,安心出行不屬於社交媒體;律師表示法庭澄清之後就無其他申請。D2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31日15: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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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三庭旁聽席尚算坐滿咗九成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中大遊行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D1:唐 (19) 🛑因另案服刑中

法律代表:
控方:#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黃大律師

控罪: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好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發表煽動文字,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辯方申請案件押後七星期,待向控方索取進一步文件,並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7月26日下午2時30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陳 (22) 🛑已還押逾5個月

法律代表:
控方:#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7) 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與控罪(8)-(10)控罪重疊,控方申請撤回
(8)-(10)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詳情可見:
https://telegra.ph/網上言論-平安夜行動--控罪詳情-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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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就控罪2、3、4是否屬於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法律議題作出挑戰,申請6月27日以英文開庭處理。辯方需於6月6日存檔書面陳詞,控方需於6月20日存檔回應書面陳詞。

此外,辯方指被告擬就控罪一認罪。希望就被告自閉症問題申請索取精神報告,以加快案件進度。唯法官指非於其法理權力內。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7日上午9時30分。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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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下午審訊內容:

控方採用65B條方式讀出三份警員證人口供有關,同日曾被拘捕的一男一女(另案1119尖沙嘴),經提堂後控方將兩名人士撤銷控罪,部份口供關於被捕人的衣著及身上物件

控方擧證完畢;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