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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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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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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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0/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

傳召偵緝警員8422 蕭平洲
負責於觀塘警署檢取D1證物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播放片段
未播完,預計尚餘1小時片段需要播放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人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和你Lunch

【案件一】
D1:葉(22)/ D2:歐(23)/ D3:楊(24)
D4:傅(25)/ D5:羅(24)/ D6:鄭(22)
D7:潘(23)/ D8:楊(17)/ D9:吳(23)
D10:黎(17)/ D11:韓(25)

控罪:
(1)D1-11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2)D1-11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1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13)D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案件二】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控罪:
(1)D1-8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2,D4-7使用一個口罩、D3,D8使用一條圍巾。

(10)D2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支大麻捲煙,即共1.22克草本型態的大麻。

(11)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案件三】
D1:葉(26)/ D2:黃(35)/ D3:陳(26)
D4:吳(20)/ D5:羅(22)/ D6:黃(26)
D7:陳(23)/ D8:袁(24)/ D9:葉(29)

控罪:
(1)D1-9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8)D1-6,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D6使用一個口罩、D5使用一條圍巾、D4,D8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9)D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11)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罐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法庭今日就控方申請合併上述三案的申請頒下判詞。由於本申請以書面處理,無須開庭宣讀。

三宗案件當中有14人提出反對,理據可歸納如下:-
• 重新安排審期會對辯方帶來不便,包括可能導致被告人需更換法律代表,影響準備工作;
• 合併後可能會令審訊延長、影響被告人的生活及產生額外法律成本;
• 法庭設施未必能處理案件合併後的審訊;等。

🔅法庭認為原有的審訊安排是務實地根據法庭的資源作出的,實在沒有充分理由改變安排,決定駁回申請。案件會按照原定計劃進行,即:

【案件一】
審前覆核:2023年6月30日1430時,區域法院進行。
正審:2023年7月31至9月8日,進行為期40天中文審訊。

【案件二】
審前覆核:2023年4月12日0930時,區域法院進行。
正審:2023年5月15至6月27日,進行為期32天中文審訊。

【案件三】
審前覆核:2023年2月3日0930時,區域法院進行。
正審:2023年3月27至5月4日,進行為期29天中文審訊。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57_2021.docx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0/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13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0912 開庭

傳召PW58 警長李永然(音)
當日為觀塘警署值日官,負責管理警署內的臨時羈留區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 警員20864 伍欣明(音)
當日隸屬觀塘警區,負責檢取D8證物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警員14902 林汝樂(音)
當日駐守馬𩣑山警署,負責處理D1雷射筆及D7玻璃樽之檢驗運送過程

-證人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8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7
2022.05.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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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鄭,李,廖(17-31)🛑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審訊 [3/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1/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7/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5日 #續審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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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9 樓 9 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不設旁聽)
👤*,* #提堂 (#未知詳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9/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7/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終審法院二號法庭 范國威 訴 劉頴匡 #訟費評定聆訊 (#2016選舉呈請 ;因選舉主任未給予劉頴匡機會解釋其「港獨」立場,高等法院於2019年9月13日裁定劉頴匡選舉呈請勝訴,補選勝出的范國威非妥當當選。)

#不是聲援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毁壞 #毀壞議辦
【05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續審 [7/2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少年庭 #提堂

🕙10:00
📍#終審法院二號法庭 #訟費評定聆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8/2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7/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結案陳詞
控方轉換律師,辯方沒有反對。
辯方已交結案陳詞,並為上次缺席致歉。裁判官表示不要緊。

📌 控方回應
控方簡單回應辯方陳詞。就辨認證供而言,PW1當有拍影片,並說出男子乙的特徵,亦承認他曾脫離PW1的視線。後來PW1看見男子丙,作出對比後確認兩者為同一人。從PW1的作供可見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就證物鏈而言,PW3有使用黃色標籤作雷射筆的證供辨認,而PW4亦有作供表示有作出簽收,可見證物鏈完整。

📌 辯方回應控方發言
辯方再作簡短回應。就證物鏈而言,被告當時有作出簽收文件,也只是警方叫他簽甚麼,他就做甚麼,因此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簽的文件是甚麼。就辨認證供而言,PW2 在書面證供中沒有指出腰包是屬於被告的,即使內有被告的身份證,PW2亦沒有指出。另外,PW1與PW2的證供有矛盾,詳情已載於辯方陳詞。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半小時以作裁決。
0955 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1/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是日進度:

1008 讀出雙方簽署承認事實3
-主要包括一些地圖顯示點對點距離及一些餐廳地理位置
-列中身上搜到個人八達通之被告
-補充個別被告案發時實際年齡D4(18),D5(17),D6(24),D7(29),D8(17),D11(26),D12(27)
-補充D1、D6、D10及D11住址分別在佐敦至深水埗一帶
-個別被告資料補充
D1同另一姓吳女子現場被截停,但吳沒有被捕
D2:在沒有檢取財物有一相機,內有3張拍攝踏浪者行動現場實況
D10:被捕後呼吸不暢順,有警察醫療隊到場除下D2頭上單車頭盔,D10沒有接受治療

📌D2特別事項:
D2代表律師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表證成立,D2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

📌案件管理
D2代表及控方今天餘下時間會就特別事項預備書面陳詞,法庭要求下午3:00或前存檔法庭,明天開庭再作補充。星期五上午可就特別事項作裁決,之後處理一般事項,目前所知辯方律師在一般事項暫時沒有中段陳詞,按照進度下星期一開始辯方案情。

1024 今日完庭

明天上午1000同庭繼續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3/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3),A3鄭(19),
A4李(27),A5廖(19)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10:33 開庭

審訊第一天:
A2: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A5: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審訊第一天:
A3: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今天:
A4: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控方已呈上案情摘要及讀出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10:56
各被告明白讀出內容及承認內容
法庭裁定各被告控罪(2)罪名成立,控罪(1) 裁定不成立

由於其餘兩名被告已承認控罪,需交由懲教署還押看管

需於5月20日下午5:00前呈上案例及求情信

案件押後至5月24日10:00聽取求情及判刑

————————————
開庭前 司法機構職員特別講:
不能抄寫筆記,如有需要,要向法官申請及不能長時間使用電話,如有需要要到庭外使用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A1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上午審訊內容:

傳召另一警員作供
11:49 完成作供



傳召PW17 周麟福(音)警員12089 2010年加入警隊,現為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技組數碼化理驗
證B隊,簡稱CSTCB

負責檢驗A1的手提電話、SIM Card及電話內的一張 Micro SD Card

12:59 上午完畢,2:3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裁決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1033 開庭

📌 裁決
以下是裁判官的口頭裁決。
被告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裁判官先花費15分鐘重覆一次控方案情,當中包括證物鏈的處理。

🧷 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指要依賴控方專家的報告,而法庭則要確保公平審訊。裁判官亦有陳述公平審訊的重要原則。
辯方專家認為,控方的測試未有根據相關標準作測試,或會高估雷射筆能力,未能反映雷射筆的效能。同時,被告於2020年2月29日在屯門警署取回證物後,因為那兩支雷射筆並不是他的,便將之棄掉。此舉令原有的雷射筆不能在之後被檢視。辯方認為警方在釋放被告時應要道說出有機會再被檢控,因此不應棄掉兩支雷射筆。警方的做法有誤,而當之後的報告並非以原有的雷射筆作測試,因此法庭不應接納控方專家報告為證供。
然而,裁判官認為即使原有的雷射筆被棄掉,但同型號的雷射筆也能夠證明原本被棄掉的雷射筆的質素,亦能凸顯本身雷射筆可有的表現。更甚,他認為被告本來並不應該於警署取回不屬於自己的財物,即兩支雷射筆。因此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說法,指當中並沒有不公情況,亦接納控方專家報告為證據。

🧷 相關法律原則
接着裁判官讀出辯方案情。之後,裁判官表示本案為刑事案件,因此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並需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法庭不會因不接納被告的作供對他作出不利推論。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作供可信性較高。

🧷 PW1 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1 失去被告蹤影,在書面證供及作供時形容找到被告的特徵有6個分別。裁判官則以控方案情逐點作出反駁,這些差異亦不足以打擊證人的可信性。裁判官接納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對一些分歧亦能清晰解釋。

🧷 PW2 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2 在作供前一有閱讀記事冊,亦未有提及腰包內有銀包等4個問題。裁判官再次逐點反駁,比如接納PW2 當時並非閱讀記事冊,只是花了幾秒在檢查有否帶錯記事冊。裁判官接納PW2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PW3 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3 未有清晰指出簽收雷射筆的過程等4項質疑。裁判官認為PW3 在作供及被盤問下的解釋合理,亦就辯方的質疑逐點反駁。PW3 當時已有就相關質疑作出澄清,未有故意說謊,故此接納PW3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PW4 證供
辯方沒有質疑PW4 的說法,因此接納PW4 的證供。

🧷 被告證供
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不合理,比如被告聲稱自己只是落街跑步,卻不是穿着普通的運動褲,布質亦不是運動褲的質地,更上身赤身;又或是被告被追截後沒有問及PW1有甚麼事,即使被告聲稱自己當時不舒服,但在回復狀態後亦理應詢問因何事,被告人沒有這樣做,做法不合理;另外在庭上被控方盤問時亦有前後矛盾。因此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

🧷 辦認被告的證供
裁判官經過詳細分析後,認為PW1 的觀察未有問題。即使PW1 所觀察三者之間有分別,但這些亦會是被告為逃避追捕,而除去一些如面巾的關鍵特徵。法庭接納PW1對被告的辨認正確。

🧷 證物鏈
裁判官說出證物鏈的相關原則。即使辯方對控方的證物鏈有質疑,但裁判官法庭不是要考慮證物鏈是否完美,而是證物鏈是否真確。裁判官指出,兩組對雷射筆的描述吻合。裁判官亦認為在凌晨時間不會有任何人干擾相關雷射筆,相信現場所檢到的雷射筆是報告中所述的雷射筆。

🧷 雷射筆是否屬於被告
基於上述的推論及所接納的控方證人證供,故此該兩支雷射筆屬於被告。

🧷 專家報告
裁判官認為辯方專家的質疑不充分,而辯方的質疑亦逐點被反駁。裁判官認為,專家證人忙中有錯能夠理解,他接納證人的相關解釋合理屬實。裁判官認為控方的測試可靠,證供誠實可靠,而辯方專家的報告與控方專家的亦沒有衝突。

🧷 普通襲擊罪
裁判官說出普通襲擊罪的控罪元素。PW1 必定介意被別人用非常力度打。從PW1 的口供可見,被告的力度必定是對PW1 的一種侵犯。因此被告必定是故意想作出非法侵犯,更用雷射筆照向PW1 的面部。裁判官指出被告必定有逃離現場,但不會作出任何推測。

🧷 結論
裁判官裁定,被告當日必定有照射PW1,而該腰包必定在他身旁。腰包內本有的雷射筆,根據專家報告,亦必定是攻擊性武器。被告當時攜帶雷射筆意圖,必定是非法武力侵犯,及以照射來傷害他人。當日帶黑面巾必定是要隱藏身份,由於當時被告沒有合理辯解,被告必定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裁判官認為控方已能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兩項罪罪名成立。

記錄至1204時。

裁判官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6月1日0930時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9/10]

上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立煒大律師

—————
[09:38] 開庭

傳召 DW1 陳女士 (D6/D7 的證人)

控方繼續盤問【DW回應】

DW1表示由進入東港城到D6被人夾住期間,聽過有人叫口號,但聽唔清楚內容,無留意有無人叫黑警死全家,三人行經六福珠寶之後,經過10多名軍裝警察,都聽唔到警方有警告。

播放P16立場新聞片段,無實時標籤,由片段時間06:10開始播放,@06:39,DW1同意拍攝到她們三人,進入L1,經過六福珠寶,在軍裝警察後面行過,同意在法庭上睇片段時聽到警告,但唔同意律師指在現場聽到,唔同意律師指現在是否認。

主控叫DW1睇L1 & L2 平面圖、片段P13(L) 和截圖P13(26),目的係要帶出東港城商場,除咗在中庭的左右兩邊,有四條連接L1 & L2 的扶手電梯之外,在另一處還有兩條扶手電梯可以上落L1L2,截圖P13(26)顯示她們曾經經過該處,DW1同意該條電梯最近一田,主控問點解當時唔用該條電梯上L2,而要行遠啲去左邊電梯?DW1解釋,行商場唔會有固定同一條路線。

主控建議唔用呢條電梯嘅原因,係因為三人都想先上L2中庭【行商場唔係諗住用邊條快啲,正常行商場都唔會係咁】。

上咗L2之後,在走廊行緊去一田方向時,圍欄邊有唔少人,但唔清楚嗌咩口號,DW1同意有停低影相,因為好奇,未見過咁多警員在商場;呢個係唔係妳用左邊扶手電梯上去嘅原因?【唔係】

聽到D7叫聲,DW1轉身見到有2~3個人左右夾住D6,D7拉住D6件衫,DW1有問咩事,隨即有人用噴劑噴向她前胸,DW1唔知夾住D6嘅人嘅身份,無諗過係警察,被噴之後去咗豐澤入面,由正門入,當時閘未拉晒落嚟,有空位入到。

播放P13(T)豐澤片段,@14:15:15 畫面右上角開始落閘,見到DW1在門口,@14:15:42 落晒閘,唔見DW1,@14:16:04 見到DW1入咗門口。
播放P13(L),畫面中間係早前描述嘅第三條電梯L2出口,畫面頂部係豐澤門前通道,有幾名軍裝警員在看守,通道左邊係豐澤側門,@14:28:52 有一名白色上衣人由側門出嚟,DW1確認係她,@14:29:01 DW1轉右行,@14:29:10 DW1行咗出畫面;@14:31:16 DW1又在電梯頂出現,@14:31:25 DW1行出畫面左邊,@14:32:06 DW1再次在電梯頂出現,@14:32:09 DW1行出畫面右邊。

DW1回應控方質疑在現場走來走去,都無返過現場,正正係因為周圍都封住咗,走來走去係想揾入口返去,有嘗試揾警員協助,只是無揾畫面中的幾個,因為剛從豐澤出嚟好驚好亂,無轉左即刻警員。唔同意控方指當時已經知道夾住D6係便衣警察,在圍欄時聽唔到有人嗌「警察,咪郁」,唔同意因為D6叫口號而被截停調查,唔同意因為是D6的家人、是D7的朋友而無如實講出所見所聞,唔同意在搭左邊扶手電梯上到L2時聽到D6帶頭嗌黑警死全家,D7跟住嗌。

播放P13(M),由14:16:20到14:16:31,拍攝位置是CMK / OTO / CSL 前的行人通道,見到她們三人行過,控方指當D6行經時,挨著欄杆的人會逐一回頭望向D6,原因是當時D6正在嗌口號【唔同意】(抱歉直播員坐位距離電視較遠,睇唔到此情景;再者,早日警長作供時,控方亦無提出過這情景)。

最後律師再向DW1指出以下情況,證人全部否認:當便衣警員上前截查時,有講「警察,咪郁」,D6用拳頭打咗警察右上臂兩吓,D7用推手警察膊頭,令D6有空間逃走。

[11:10] 控方盤問完,辯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律師替DW1申請證人費,裁判官問證人有無證人傳票,律師稱據了解不一定要有傳票才有證人費,裁判官休庭澄清行政問題。

[11:15] 裁判官唔批出證人費。

經控辯雙方相議後,控方在2022年6月8日或之前呈交結案陳辭予法庭和辯方,辯方在2022年6月29日或之前,呈交結案陳辭予法庭和控方,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2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口頭補充,各被告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1/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

傳召證人 偵緝警員25754 鄧卓恆(音)
負責處理D8證物

(詳情後補)

控方原本預計此後沒有需要傳召其他證人,惟D1及D8法律代表分別提出,需要傳召不在證人列表中的證人,該4人主要負責處理Pol. 39。張官責備法律代表們:「傳召證人要一次過同控方講,唔希望次次都要控方用時間搵證人。無喇嘛?係咪呀? 」

📌繼續播片
張官指示控方播片方法:播到重點時,先示意留心片段畫面,唔好播哂又重播。

🎥播放片段P006E、P007,片段截圖為 P0112(77-81)

🎥播放片段P008C,片段截圖為P0112(82-87)

-影片播放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向法庭匯報,D1要求之兩名證人可於今天下午到法庭,並將重召警員8422作供。至於D8要求的兩名證人,其中一人已離職,向現任僱主請假後明早可到法庭作供;另一人則聯絡中,最快下午到庭。

另外,證物P001(地政署大地圖)太大張,截圖後,比例又有誤。辯方律師需時索取指示處理。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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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下午審訊內容:

繼續傳召PW17 周麟福(音)警員作供

負責檢驗A1的手提電話、SIM Card及電話內的一張 Micro SD Card

PW17 經檢驗後,未能確定無論照片、聲音、文件、影片等,不能確定插入SD Card 日期和時間
2:53 作供完畢

控方完成傳召所有有關證人;
播放片段P116 V4-1 中國五礦閉路電視
由2019年11月18日21:00:00-21:05:00,位置屬天文臺道地段近漆咸道南的街道情況

P116 V4-2 21:21:36-21:43:10
同樣天文臺道和漆咸道南方向路段,用x2速度播放,仍可見到啲人士行為。
21:21:36可見到有人士扔汽油彈
21:25:36畫面顯示馬路上有手推車,有人將物件放上去
21:32:16馬路上出現比較多大型手推車,推往漆咸道南方向
21:42:48見有水炮車喺漆咸道南,而天文臺道人士向後四散

P117 V6-1兄弟找換店閉路電視,2019年11月18日21:26:30-21:44:10,拍攝漆咸道南與加連威老道交界北街線
21:43:43前有車輛駛過上述交界,喺個交界有人扔咗數枚汽油彈。

P118 V7-1 NIKE 閉路電視 21:45:05-21:46:50 加連威老道近加拿芬道路段

P119 V8-1 V Beauty 閉路電視 2019年11月19日 01:00-01:04 加連威老道信義街交界

P121 V11-1 金馬倫廣場閉路電視 01:23:30-01:24:30,拍攝當時金馬倫道行車道

P122 V14-1 利達行閉路電視 02:25:00-02:33:00 金馬倫道2-4號旁後巷,控方所指有人士扔汽油彈,開始用正常速度,顯示汽油彈燃燒,畫面右上角有扔汽油彈,畫面正下方燃燒,02:25:07 用快速燃燒彈顯示仍燃燒,雖是快速,右上方有人喺後巷,02:33:00畫面顯示汽油彈未完全熄滅

P123 V17-1 加拿芬道厚福街交界對出位置,如證人警員15399描述,有人扔汽油彈,時間為02:44:40-02:50:00

15:46 小休

P121 V12-1 金馬倫廣場閉路電視
01:23:30與V11-1同一閉路電視
金馬倫道23號金馬倫廣場另一枝鏡頭,拍攝廣場外面的另一邊

P123 V17-2 11月19日 加拿芬廣場閉路電視 03:01:30-03:01:44,拍攝厚福街對出加拿芬道,有人推手推車往金巴利道方向行右手邊行人路

V18-1 加拿芬廣場閉路電視03:03-31-03:03:36 同一路段,有示威者喺行人路,有兩名人士看似輕型和空啲嘅手推車推向加拿芬道金馬倫道方向

P122 V16-1 利達行閉路電視 03:04:28-03:04:50 金馬倫道2-4號,今早證人講嘅尖尖沙咀地鐵站B出口位置,片段顯示有人士推住看似輕型手推車,今早已睇咗V15-1

P122 V16-2 利達行閉路電視 03:07:16-03:07:32有兩位人士推看似裝滿嘢手推車,由金巴利道推向加拿芬道方向

P123 V18-2 加拿芬廣場閉路電視03:09:40-03:10:24 畫面顯示看似有示威者推手推車由加拿芬道金馬倫道方向

P122 V16-3 利達行閉路電視03:10:07-03:10:23 畫面上方看似空嘅手推車推向彌敦道位置

P122 V16-4 利達行閉路電視 03:13:35-03:14:00 同路段,有兩名人士看似裝滿手推車推向金馬倫道加拿芬道方向

P121 V13-1 金馬倫廣場閉路電視 03:18:06-03:18:40畫面有兩名人士用遮遮住手推車沿住金巴利道漆咸道南方向

P125 V21 H8大廈閉路電視03:38:00-03:38:24畫面顯示有三名人士將物件放上手推車,由H8後巷拉向漆咸道車路方向,由厚福街拉向漆咸道車路;今早展示過階段有火球、手推車、爆炸位置

V22 同位置 03:43:18-03:45:00 有一名人士看似有重物件裝滿手推車,由H8後巷拉返向漆咸道南方向

P124 V19-1 V Beauty 閉路閉路電視
03:39:00-03:40:15畫面顯示信義街加連威老道十字路口,有人士望向漆咸道南方向

同一鏡頭03:44:55-03:45:40有示威者橫過加連威老道厚福街,回應返警員15399;畫面顯示由信義街走向厚福街橫過加連威老道

P126 V22 一麵店閉路電視01:01:10-
有人進出5-6號

P124 V19-1 恒生大廈厚福街閉路電視03:46:40-03:47:18影到厚福街行人路,03:46:40-03:47:18人羣跑向加拿芬道跟住返去7-7A

V19-2 警員15399 被拘捕人士行返去7-7A

所有控方片段播放完畢,控方舉證完畢

明天辯方可能要傳召一名控方證人作供

各被告將沒有辯方證人,視手情況有被告可能會出庭作供

明天將會裁定有沒有表面證供成立

4:28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1/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

傳召 偵緝警員8422 蕭平洲
負責D1的證物人員

傳召 26221 伍嘉欣(音)
負責簽署證物MFI33的警員 (不在證人列表)

傳召 55469 陳韻雯
見證女警

📌案件管理
明天應D8要求傳召兩個警員,另D1對承認事實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壹傳媒欺詐案 #續審 [8/25]

黎智英(72), 黃(59)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欺詐

——————
14:33 開庭

D1律師申請今日早15分鐘休庭,因為收到控方的新文件,要提早去法庭羈留室向D1攞指示,批准。

繼續由周達權作供
講述嘉道理道一單位的租金,周有代表力高公司簽發過支票支付,但不是每一次,有時由D1簽發,簽支票時唔知道銀行戶口有無錢,不知道錢的來源,亦不知道為何由力高租賃而不是由Next Media。

控方引導周說出力高公司的主要業務:”Provision of management service and asset investment holding”. 有管理台灣的房地產,和租務管理,但唔知細節。因為力高有使用將軍澳駿業街8號的蘋果大樓,2015年交租金 $115,843 給蘋果,2016年交 $237,811,周表示不知如何計算租金,為何要交租,不知有無簽租約。

力高日常開支
控方就著4份採購文件詢問周,4份都是由力高發出,分別採購桑拿浴室、電極片、Wi-Fi 、和遊艇維修,同意採購的人是 Procurement manager / Next media management service Ltd,使用人是力高公司,單據地址是蘋果大樓,同意發出付款的是D2黃,和周達權。周講唔到每月簽發的次數,表示係恆常工作。

周的同事每月會向周報告開支,而周做總結後用電郵向黎智英報告,控方想呈上文件,D1律師反對,表示剛才所提及的文件正是該批文件,未有D1指示;於是法庭指示早休庭,明日10:00再訊。

周達權在散庭後使用特別通道離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1/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14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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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開庭

繼續傳召 警員14902 林汝樂(音)
當日駐守馬鞍山警署,負責處理D1雷射筆及D7玻璃樽之檢驗運送過程

🔸辯方盤問(續)
(詳情後補)

傳召專家證人 #盧永楷 (已退休)
負責檢驗D1雷射筆

🔸D1代表盤問

專家證人表示,他在2019年之前未有進行過雷射筆檢驗,但自己對雷射筆並不陌生。他曾在1997-2000期間購入過雷射筆,認為當年購入的雷射筆與現時的沒有太大分別。他亦同意,一般市民在2019年間可以隨便到舖頭購買各樣式的雷射筆--即使是級別最高的第4級雷射筆,亦可以自由購買,政府並沒有任何監管。

他的檢驗結果只能反映雷射筆充滿電量時的最佳效能,因為每次檢驗前他都會確保雷射筆是充滿電才作出檢驗。 因此,檢測報告未能反映該枝雷射筆當時的實際效能。

📌案件管理
控方明天會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之後控方案情便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天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9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8
2022.05.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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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侯(17)🛑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13沙田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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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唐(19)🛑因另案服刑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中大遊行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陳(22)🛑已還押逾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15:00
👤林卓廷🛑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2/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8/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6日 #續審 [2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伍(26)🛑已還押逾20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5項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 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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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4名男子(21-40) #新案件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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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梁,洪(21-22)🛑已還押15日 🔥#判刑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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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黃,張(59-62)🛑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2項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15:0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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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05月1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12/20] 已有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9/2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20200513沙田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侯(17)🛑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
上次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66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控方反對保釋申請並陳詞。
手足詳細清晰地陳詞。

法官要求呈交一份副本給法庭及控方,法官指案例不需要了,只需文字部分(7頁紙)

🚫法庭至今仍未收到裁判官的陳述書,只有雙方提供的資料。
法官指現階段評論裁判官是對其不公,不過法庭會再知會裁判官。
法官提醒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申請人有話想說,被法官打斷。
申請人詢問何時才能收到裁判官的陳述書,法官指要求在7天內,而今天時間尷尬,可能裁判官已準備好。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服刑

(手足陳詞清晰詳盡、聲音洪亮、有條理,並引用多宗案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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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上午審訊內容:

仍有一段片段播放:一麵店閉路電視03:37:00-03:42:00 第四被吿入咗5-6號地下
03:37:15有人往厚福街7-7A方向跑
03:37:31第四被告進入5-6號地下
03:37:48有一名人士戴鴨嘴帽進入5-6跑地下
03:37:57第一次爆炸,繼續爆炸
03:38:28見到第四被吿與戴鴨嘴帽人士出現
03:38:28見到第四被吿與戴鴨嘴帽人士喺5-6號地下
03:40:40第四被吿與一名人士往7-7A喺行人路度行
03:41:04見到第四被吿喺5-6號地下
03:41:55 警員8025經過咗5-6號

昨天A1與控方商討,要求傳召本案案件主管作供,有關#1119尖沙嘴(已判刑)當時撤銷控罪的兩名被告的有關訊息。

控方需再與律政師商討

9:59 小休

雙方需要時間,將第A1要求傳召證人,用出庭作供以外方式處理

10:36 小休

控方最後不同意傳召本案案件主管;控方回應辯方,會披露當日有關該兩名被撤銷控罪的負責警員的部份口供,是有關其身上衣著及物件。經雙方同意下,將會用65B條讀出

上午休庭,雙方需就該文件內容需時間詳細了解內容

法庭希望今午雙方能處理好該部份口供內容、辯方其他申請及被告會否作供等。明天期望能處理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11:15上午完畢

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2/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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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特別事項:【D2兩張警方要求戴上口罩面罩拍攝照片呈堂性】

D2代表及控方昨天就特別事項陳詞已存檔法庭,法官已經看過,今日雙方作口頭補充。

🔹控方代表:
-澄清陳詞有提及處理D2程序時有發出Pol.153不正確,同意PW8沒有發出及沒有警誡下便替D2影相。確認程序為:見DO-做文件-等影相-APS包括打指紋
-重組案情原則不爭議,控方認為不關於招認
-縱使法庭認為證據層面不完善,在沒有損害公平性下仍可以引入2張相片證據
-法庭可以考慮控方除2相片仍有PW7及PW8口供作佐證
-拍照有如盤點程序,沒有特定Pol.153供拍照用

🔸辯方D2代表:
-不爭議拘捕時D2背囊有眼罩、口罩及保鮮紙,但沒有戴上,沒有指控三物件插贓嫁禍
-被告指示是時間久遠認不出3證物,所以65C不同意3件物品
-即使公平性受損程度少法庭亦應考慮拒絕照片呈堂
-控方其一案例關於相片呈堂涉身份辨認,同本案不同
-如控方所言拍攝屬案情重組需符合:1.被告自願,2.有被適當警告及3.有盡快向被告出示證據
-PW29作供指拍照同APS有分別,亦認為是搜證工作,同控方陳詞立場不同

📌案件管理
法官指明早十點先就特別事項裁決,之後到一般事項裁決,如表面證供成立會休庭讓代表律師向各被告索取作供指示,十一點再開庭聽取結果以便審視餘下日子能否完成審訊。今日D2代表明確表示被告會作供。

1102完庭,明天上午100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