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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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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緊急聲援🛑今日聲援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09:30 已處理
👥陳,吳,張 (23-24) #新案件 (#1111大角咀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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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黃,張 (27-32)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王(19) #新案件 (#0831油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劉,萬 (27-29)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朱(26)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0914淘大 企圖阻差辦公 襲警)
👥郭,張 (19-34)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0914淘大 襲警 阻差辦公)
👥李,范 (20-31)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0914淘大 非法集結 2項阻差辦公)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4/1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09:33] 開庭

繼續傳召PW4 警員21036 駱嘉其(音)作供,證人當日隸屬東九龍第二梯隊觀塘第?隊,便衣當值。

繼續控方主問
播放三條東港城L2層的CCTV片段,和一條蘋果新聞片段,證人認出D3和自己,時間大約14:08~14:20,講述D3在L2樓層CSL & OTO店鋪前徘徊,PW4對D3的觀察,在不同截圖中圈出D3和證人;簡述警方作出截查前的過程。

[11:05] 辯方盤問

D3律師盤問中


14:30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6/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_______

傳召證人 高級督察 溫志豪(音)
傳召證人 警署警長 譚志豪(音)
傳召證人 12713 黎家樂(音)
傳召證人 高級督察 黃信維(音)

(詳情後補)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 - - - - - - - - - - - - - - -
2:28 廣播 2:38 開庭

押後15分鐘,待控方再回應法庭,有關控罪(2)的處理

3:01 小休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D1 黃 (27)
D2 張 (3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內與李、蔣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2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2000元保釋金
D2 : 2000元保釋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31油塘

王(1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保管一樽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被告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D1 劉(27)
D2 萬(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2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2000元保䆁金
D2: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14淘大

朱(26)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及警員19622。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

被告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9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14淘大

D1 郭(19)
D2 張(34)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15398。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

2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2000元保䆁金
D2: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6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14淘大 #0914牛頭角

D1 李(20)
D2 范(31)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1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

2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2000元保䆁金
D2: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大老山隧道 #1112沙田 #1112黃大仙

D1 范(23)
D2 杜(23)
D3 盧(21)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負責D1:#張婷婷 署理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執行)2
負責D2:#沈嘉琪 檢控官
負責D3:不明


========
被告從羈押室出庭(估計是這一兩天被上門拘捕)
控方反對全部被告保釋

控方播放相關閉路電視片段,遠距離展示當時放哨,堵路情況,案發過程約5分鐘。行車量本身不多。行車影響約51分鐘。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詢問控方有關區域法院審期安排情況,主控表示經查詢,如10日審期,將可安排於明年2月進行。

保釋獲批

D1
保釋金10000
警署報到:一星期三次
不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如有地址更改,可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D2
保釋金10000
警署報到:一星期三次
不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如有地址更改,可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D3
保釋金10000
警署報到:一星期三次
不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如有地址更改,可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作轉介文件
========
按:控方不斷強調以「暴徒」稱呼本案的相關人士,並建議交出六位數保釋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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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宗銘誠大律
A2法律代表:#黃錦娟大律

2:28 廣播 2:38 開庭

法庭昨天已裁定不接納,有關控罪(2)被告的招認及辯方證人(即其母親)的口供錄取;法庭提出律政司會否就該控罪作出修改。

控方今回覆,不會對控罪(2)作出修改,仍沿用當初的控罪基礎。

法官指出就有關控罪(2)會否修改,以簡易治序條例處理;經過一番討論後,控方代表需再徵詢律政司指示,因此押後15分鐘,

3:01 小休

經徴詢後,仍然對控罪(2)不會有修改;最後法庭裁定:
A1 面對三項罪名 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釋放;至於A2 ,面對控罪(3)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先休庭 A2代表需向被告索取進一步指示

4:01 休庭

A2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及證物

A1的證物處理,個人財物可以取回,兩枝伸縮棍、棍袋及過濾式口罩需存檔;沒有訟費申請。

押後期間,雙方將呈交書面陳詞給對方及法庭

案件押後至5月26號上午09:30,聽取雙方陳詞

🟢期間被告維持原有保釋條件,但不用到警署報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大角咀

D1 陳 (23)
D2 吳 (24)
D3 張(23)

控罪1:非法集結 (指向D1到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同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刑事損壞(指向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櫻桃街與塘尾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名被告保釋獲批

保釋金10000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不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如有地址更改,可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4/10]

下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 D6: 李(56)
D7: 黃(50) 🙍‍♀️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大律師

—————
[14:35] 開庭

繼續由 PW4 警員21036 駱嘉其(音)作供

辯方D3律師盤問
證人昨日證供稱在東港城監察,在L2百老匯門口停留約5分鐘,因D3做5.1手勢而引起注意,全程觀察住佢;但被律師成功指出錯誤,批評畀假口供,PW4不同意,只承認記錯咗。

D6/D7律師有作簡短盤問。主控無覆問。

[16:10] 傳召PW5 警員17569 黃紹榮(音)作供,證人當日隸屬將軍澳第二隊,便衣當值。

控方主問中,未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12/5) 09:30 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6/25]
#壹傳媒欺詐案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欺詐

—————————
傳召控方第四證人 古汝丁(音)
2016年起,任職香港科技園工業村管理層,處理租務管理。

D3:
6次巡查有無違反租用條款,記錄廠房員工人數,對廠房印刷機組拍攝及記錄,檢查印刷機仲有無營運。 到天台、圍牆下車道拍攝及記錄,檢查潛建物/道路暢通。

除水牌事件外,其餘巡查均沒發現。 每次巡查完畢會撰寫詳盡報告。 包括相片、職工人數、廠房用途及使用率。

巡查報告呈堂,2017年7月12日 列入證物P3 ;2019年8月27 日列入證物P4。
P3:左上角職員署名Simon Ku,為古。 此報告根據古之巡查撰寫。 P4,左上角,職員署名Alex、Simon。 此報告根據古之巡查撰寫。 古: Alex寫,Simon詳閱,確認內容及照片能反映當日巡查實況。 報告內的相片均是巡查當日拍攝。

官: 6個月查一次,何解只用17年及19年。 期間其他報告呢? D3: 抽取事例。

D3: 問及 你在水牌搵到三間公司 有咩特別? 古: 依三間公司唔係蘋果公司D展示。 因為理論上有其他公司喺度運作,係需要我地批准。 點解用「理論上」?
古: 因公司要知悉我地先可於上址運作。

證人作供完畢

下午2:15再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6/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___

傳召證人 督察15862 韓繼榮

傳召證人 高級督察16306 梁家駿

傳召證人 警長2951 張貴旺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6/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PW14 匿名 警員B 作供 (拘捕D7)
📌PW15 偵緝警員 7560 黃考恩(音) (現場證物處理)
📌PW16 偵緝警員 16265 董子健(音) (現場檢取證物)
📌PW17 高級偵緝警員 51267 (證物處理)

內容後補

審訊明早0930繼續,明日將傳召匿名警員C及D處理D8,9的控方案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2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1
2022.05.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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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11:00
👤林卓廷🛑已還押逾14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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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21/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余(19) #提訊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黎(3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鍾已還押逾3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周,黎,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7/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3/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1日 #續審 [1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7/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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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15:30
👤盧(60)🔥#判刑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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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兩人已還押16日🔥#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盧,盧(33-50)🛑兩人已還押逾1個月🔥#判刑 (#202110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5/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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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 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20) #進度報告 (#20200105上水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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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沙田裁判法院 🐶黃志明(52) 8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05月12 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續審 [17/3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3/20]
📍#西九龍法院第十庭 #續審 [7/2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11: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17/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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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D2因今朝發燒,未能到達法庭。7:47am已到瑪嘉烈醫院,醫生要求照肺,現時正等候照肺程序。D2大律師未知醫院可否發出以”未能出席法庭”醫生紙, 香官表示如果D2今日持續發燒就千祈不要到達法庭。

審訊押後30分鐘

10:00 D2 已照X光肺片而且未退燒,今天未能出席審訊,醫生已發出兩天病假紙。

由於D9及D11證物證供沒有爭議,在D2及其大律師同意下,控辯雙方認為今天可先處理該兩名被告的證物證供;而D4、D6、D7 及 D8證物證供上有爭議,需要等待D2出席審訊方可處理。明天的審訊需視乎D2身體狀況再作決定。現時等待D9及D11案情相關證人到達法庭,休庭至到11: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早前審訊時,香淑嫻強行要生病被告搵一張能發出寫明「未能出席法庭」的醫生紙,但如今說法又有變化,令人一頭霧水
#區域法院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116上水 #判刑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偉然(29) 🛑已還押15個月

第一單
控罪:製造爆炸品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摘自明報)

被告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為30個月,認罪扣3分1
總刑期為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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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12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被告表示不認罪

❗️此控罪存檔法庭❗️

為本案唯一一名獲存檔法庭的被告。

按:換言之,扣完行為良好假期(約3分1),此人一個月後可獲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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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人事件,請詳看:

恐嚇手腳事件
https://www.patreon.com/posts/xi-wang-zhe-lei-61152194

12港人案存檔法庭事件
https://www.patreon.com/posts/yuan-da-jia-yi-60719360

TNTX事件
起點:https://www.patreon.com/posts/if-you-cant-beat-60289378

後續1:
https://www.patreon.com/posts/tui-chu-t-n-t-zi-60500302

後續2:
https://www.patreon.com/posts/t-n-t-xqian-yuan-60500447

後續3:
https://www.patreon.com/posts/tntxcheng-qing-60719387

按:以上轉載自前牆內手腳的patreon。其內容已與某現牆內手腳cross check。

我們不甘成為那種人,不篤灰亦不指責,謹作事實陳述,讓事實告誡仍在堅持的人。願所有堅守不篤灰的手腳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