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D1 符(37)
D2 呂(4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各被告今天無需答辯,控方將會申請修訂控罪,D2 申請押後6星期。
✅獲準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元
-交出護照不准離境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通知
-每兩星期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到2022年6月2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索取文件及法律指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D1 符(37)
D2 呂(4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各被告今天無需答辯,控方將會申請修訂控罪,D2 申請押後6星期。
✅獲準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元
-交出護照不准離境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通知
-每兩星期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到2022年6月2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索取文件及法律指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判刑
李 (18)
控罪: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請參閱早前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5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裁決理由⚖️
——————
15:00 開庭
速報: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更生中心
詳情【並非exact wording】
辯方律師澄清感化官報告內容,是第2段提及警司警誡的時間,應在2020年尾,不是2020年頭,懲教報告第3頁第6-7段,亦有提及在2020年尾;第7段提及工作環境,2021年2月,開始兼職做倉務工作。除此以外,被告同意報告中嘅其他內容。
呈上被告手寫求情信,父母、以及妹妹之求情信,今日有到庭支持。
彭官:有無邊段想我睇 […]
辯護律師:信中可以睇得出被告愛護屋企人、屋企人支持佢。
總括成長背景以及犯案背景
早年有ADHD,學業不好,去到高中嘅時候刻服咗,就有進展;爲人正面勤力,會做兼職(eg補習、倉務),都有幫補屋企,報告正面,被告經過青少年躁動時期,而家對自己犯錯有識見,希望完成目前暫停嘅學業,希望法庭採納懲教主任建議,畀被告繼續學業。
彭官:校方有無話最遲要幾時復課,呢個都係法庭考慮因素,喺判邊啲院舍嘅時候。
辯護律師:我要了解下(同被告傾咗一陣),學校會否等,被告都好難講。以課程嚟講,2023年2月都唔得的話,就要拖到2024年。更生中心時間比較短,可以畀被告儘快完成課程。
彭官:唔該...教導所而家平均係1年半?
📖判刑理由:
彭官撮要重複案情和裁決理由(請參閱早前資料),被告面對四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2. 襲警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被告案發時差一個月17歲,目前19歲,就讀副學士,索取咗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彭官表示法庭要考慮一堆元素,前後起碼提及過兩次話受上訴庭約束,包括案例 訴SWS CAAR1/2020。
控罪3 被告干犯襲警
第三證人雖然避開被告拳擊,並無受傷,但法庭有責任保護執行職務嘅警員免受傷害,被告行爲挑戰法治。上訴庭喺CAAR8/2020 律政司司長 訴 龔逸勤 第41段引用羅敏聰案,考慮若干因素:日期、時間、地點、人數、市民被鼓動嘅情緒,都係加重罪責嘅嚴重性。就算警員無受傷,相關行爲依然會激起在場人士情緒。
控罪4「危及鐵路乘客安全」嘅判刑最嚴重,參考案例 盧佩瑤 HCMA247/2020,李運騰法官喺第18-21段嘅觀察:英國判例未必適用於香港;上訴庭未有對判刑作指引;罪行要旨不在於傷害,而在於行爲是否危險
判刑,要有阻嚇力。
另外李運騰法官喺第22-23段嘅觀察,指出要考慮一堆因素(太長無抄低),危及鐵路乘客安全一罪係要保護列車司機以及乘客安全。
彭官引用上述案例,指出罪案嚴重,判刑唔會短,所以要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閱讀報告後,知道被告父母經營餐廳,被告細個嘅時候返過大陸一段時間,小三嘅時候診斷ADHD,後來症狀好咗,成績一直有進步,喺全級嘅排名一直上升,完成DSE之後,目前正就讀本地大學嘅副學士,但因爲本案而暫停學業,並保留學籍。
被告操行一直有B級或以上,中學時曾做過領袖生,還押期間嘅報告亦無問題,唯一瑕疵係曾經被慫恿吸食大麻,接受過警司警誡。但大體上評價正面,被告合作有禮貌,有自行解釋點解參與運動。
被告透過大律師表示希望盡早了結本案。彭官覺得被告本質不壞,心痛不去參加考試而參加三罷,受他人影響下而犯案。報告話不適合勞教,比較合適更生中心或者教導所,兩者之中又以更生中心較爲合適。
如前所述,控罪4最爲嚴重,將決定刑罰。彭官認爲本案不適合監禁,盧佩瑤一案認罪被判8個月,上訴庭認為有上調空間,該案從高處拋擲竹枝,人數多,本案性質無咁嚴重。
彭官認爲如果判教導所,時間似乎過長(通常係1年半),不合比例,加上報告亦都話不適合。彭官希望被告盡快回復學業,希望校方能保留學籍。
因此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協助💛
=========
直播員按:
1. 今日有好多年青人到庭支持,希望被告感受到;
2. 亦有不少中年旁聽人士,他們對彭官判刑感到欣慰;
3. 點解被告唔去考試都要去三罷?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判刑
李 (18)
控罪: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請參閱早前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5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裁決理由⚖️
——————
15:00 開庭
速報: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更生中心
詳情【並非exact wording】
辯方律師澄清感化官報告內容,是第2段提及警司警誡的時間,應在2020年尾,不是2020年頭,懲教報告第3頁第6-7段,亦有提及在2020年尾;第7段提及工作環境,2021年2月,開始兼職做倉務工作。除此以外,被告同意報告中嘅其他內容。
呈上被告手寫求情信,父母、以及妹妹之求情信,今日有到庭支持。
彭官:有無邊段想我睇 […]
辯護律師:信中可以睇得出被告愛護屋企人、屋企人支持佢。
總括成長背景以及犯案背景
早年有ADHD,學業不好,去到高中嘅時候刻服咗,就有進展;爲人正面勤力,會做兼職(eg補習、倉務),都有幫補屋企,報告正面,被告經過青少年躁動時期,而家對自己犯錯有識見,希望完成目前暫停嘅學業,希望法庭採納懲教主任建議,畀被告繼續學業。
彭官:校方有無話最遲要幾時復課,呢個都係法庭考慮因素,喺判邊啲院舍嘅時候。
辯護律師:我要了解下(同被告傾咗一陣),學校會否等,被告都好難講。以課程嚟講,2023年2月都唔得的話,就要拖到2024年。更生中心時間比較短,可以畀被告儘快完成課程。
彭官:唔該...教導所而家平均係1年半?
📖判刑理由:
彭官撮要重複案情和裁決理由(請參閱早前資料),被告面對四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2. 襲警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被告案發時差一個月17歲,目前19歲,就讀副學士,索取咗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彭官表示法庭要考慮一堆元素,前後起碼提及過兩次話受上訴庭約束,包括案例 訴SWS CAAR1/2020。
控罪3 被告干犯襲警
第三證人雖然避開被告拳擊,並無受傷,但法庭有責任保護執行職務嘅警員免受傷害,被告行爲挑戰法治。上訴庭喺CAAR8/2020 律政司司長 訴 龔逸勤 第41段引用羅敏聰案,考慮若干因素:日期、時間、地點、人數、市民被鼓動嘅情緒,都係加重罪責嘅嚴重性。就算警員無受傷,相關行爲依然會激起在場人士情緒。
控罪4「危及鐵路乘客安全」嘅判刑最嚴重,參考案例 盧佩瑤 HCMA247/2020,李運騰法官喺第18-21段嘅觀察:英國判例未必適用於香港;上訴庭未有對判刑作指引;罪行要旨不在於傷害,而在於行爲是否危險
判刑,要有阻嚇力。
另外李運騰法官喺第22-23段嘅觀察,指出要考慮一堆因素(太長無抄低),危及鐵路乘客安全一罪係要保護列車司機以及乘客安全。
彭官引用上述案例,指出罪案嚴重,判刑唔會短,所以要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閱讀報告後,知道被告父母經營餐廳,被告細個嘅時候返過大陸一段時間,小三嘅時候診斷ADHD,後來症狀好咗,成績一直有進步,喺全級嘅排名一直上升,完成DSE之後,目前正就讀本地大學嘅副學士,但因爲本案而暫停學業,並保留學籍。
被告操行一直有B級或以上,中學時曾做過領袖生,還押期間嘅報告亦無問題,唯一瑕疵係曾經被慫恿吸食大麻,接受過警司警誡。但大體上評價正面,被告合作有禮貌,有自行解釋點解參與運動。
被告透過大律師表示希望盡早了結本案。彭官覺得被告本質不壞,心痛不去參加考試而參加三罷,受他人影響下而犯案。報告話不適合勞教,比較合適更生中心或者教導所,兩者之中又以更生中心較爲合適。
如前所述,控罪4最爲嚴重,將決定刑罰。彭官認爲本案不適合監禁,盧佩瑤一案認罪被判8個月,上訴庭認為有上調空間,該案從高處拋擲竹枝,人數多,本案性質無咁嚴重。
彭官認爲如果判教導所,時間似乎過長(通常係1年半),不合比例,加上報告亦都話不適合。彭官希望被告盡快回復學業,希望校方能保留學籍。
因此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協助💛
=========
直播員按:
1. 今日有好多年青人到庭支持,希望被告感受到;
2. 亦有不少中年旁聽人士,他們對彭官判刑感到欣慰;
3. 點解被告唔去考試都要去三罷?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訊
A1: 甘(44)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_____
❗️ A1 已排期認罪,將承認兩項縱火罪;他今日申請撤銷擔保,還押候判。
其求情及判刑押後至同案聆訊後,被告期間需要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訊
A1: 甘(44)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_____
❗️ A1 已排期認罪,將承認兩項縱火罪;他今日申請撤銷擔保,還押候判。
其求情及判刑押後至同案聆訊後,被告期間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趙(34)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
❗️辯方代表袁律師指被告打算認罪,建議押後至明年1月作求情,希望期間維持原有擔保;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10時,預留兩小時作求情答辯,聆訊以中文進行,期間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根據本台紀錄餘下黎姓被告案件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於2022年5月12日1430時作答辯。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趙(34)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
❗️辯方代表袁律師指被告打算認罪,建議押後至明年1月作求情,希望期間維持原有擔保;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10時,預留兩小時作求情答辯,聆訊以中文進行,期間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根據本台紀錄餘下黎姓被告案件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於2022年5月12日1430時作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葉(2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
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申請法援中但需時處理,希望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5日1430時提訊,期間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根據本台紀錄餘下黎姓被告案件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於2022年5月12日1430時作答辯。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葉(2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
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申請法援中但需時處理,希望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5日1430時提訊,期間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根據本台紀錄餘下黎姓被告案件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於2022年5月12日1430時作答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新案件
D1:曹(21)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4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15萬保䆁金
D2:10萬保䆁金
D3:15萬保䆁金
D4:3萬保䆁金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周三次到警署報到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遵守宵禁令
承諾不干擾控方證人
除D1外承諾不進入中文大學本部範圍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5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新案件
D1:曹(21)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4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15萬保䆁金
D2:10萬保䆁金
D3:15萬保䆁金
D4:3萬保䆁金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周三次到警署報到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遵守宵禁令
承諾不干擾控方證人
除D1外承諾不進入中文大學本部範圍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5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5/20] #1118油麻地
A1:歐(23)/ A3:陳(31)/ A5:朱(28)/ A6:梁(18)/ A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下午進度
列表上PW2警司張嘉豪, 列表上PW3總督察7930曾霆斌作供完畢。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張潔宜法官
#審訊[5/20] #1118油麻地
A1:歐(23)/ A3:陳(31)/ A5:朱(28)/ A6:梁(18)/ A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下午進度
列表上PW2警司張嘉豪, 列表上PW3總督察7930曾霆斌作供完畢。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5/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PW10 女偵緝警員 作供 (拘捕D3)
⏺ D3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於盤問下PW10 警員A
- 承認當時受到指示到現場作拘捕,因此到場只要見到黑衫黑褲逃跑,即使見唔到佢哋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嘅行為都會拉。
- 承認不清楚追至後巷時所見嘅人是否之前已在場。
- 同意從後巷走入餐廳後要經過廁所才去到拘捕D3嘅位置。
- 承認於餐廳接觸D3時,知道被告為女性,D3叫不好,但PW10最終仍獨自拖行回後巷。
- 承認制服其他有使用槍械指向,拉住D3並指D3其朋友嘅食客,而事後無就疑似搶犯事件作出任可記錄或上報。
- 同意自已身材健碩又高大,而D3則是比他矮成個頭嘅弱質女流。
- 不同意制服過程被告人有過尖叫。
- 確認立場片段影到他和偵緝警員於餐廳外按下D3情況,同意影到他按下被告時及其後都聽到是有女聲尖叫,同意片段未見其他女性出現,但PW10仍堅持不知片中女聲是否由被告發出,亦否認是他粗暴對待才引致被告發出淒厲尖叫聲。
⏺ 控方覆問
PW10 解釋返當時只是拘捕D3其間有人想阻止佢拉人 ,但唔算搶犯,所以無要寫報告。
📌PW11 警署警長 58178 (拘捕D4,5)
📌PW12 58504 X耀忠(音) (拘捕D6)
📌PW13 (長沙灣警署為D6錄口供)
部分內容後補🙏
案件將於明早0930繼續
D5明日將無需到庭及報到
明日將到D7,8案情,將傳召警員B作供。
#王詩麗法官
#審訊 [5/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PW10 女偵緝警員 作供 (拘捕D3)
⏺ D3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於盤問下PW10 警員A
- 承認當時受到指示到現場作拘捕,因此到場只要見到黑衫黑褲逃跑,即使見唔到佢哋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嘅行為都會拉。
- 承認不清楚追至後巷時所見嘅人是否之前已在場。
- 同意從後巷走入餐廳後要經過廁所才去到拘捕D3嘅位置。
- 承認於餐廳接觸D3時,知道被告為女性,D3叫不好,但PW10最終仍獨自拖行回後巷。
- 承認制服其他有使用槍械指向,拉住D3並指D3其朋友嘅食客,而事後無就疑似搶犯事件作出任可記錄或上報。
- 同意自已身材健碩又高大,而D3則是比他矮成個頭嘅弱質女流。
- 不同意制服過程被告人有過尖叫。
- 確認立場片段影到他和偵緝警員於餐廳外按下D3情況,同意影到他按下被告時及其後都聽到是有女聲尖叫,同意片段未見其他女性出現,但PW10仍堅持不知片中女聲是否由被告發出,亦否認是他粗暴對待才引致被告發出淒厲尖叫聲。
⏺ 控方覆問
PW10 解釋返當時只是拘捕D3其間有人想阻止佢拉人 ,但唔算搶犯,所以無要寫報告。
📌PW11 警署警長 58178 (拘捕D4,5)
📌PW12 58504 X耀忠(音) (拘捕D6)
📌PW13 (長沙灣警署為D6錄口供)
部分內容後補🙏
案件將於明早0930繼續
D5明日將無需到庭及報到
明日將到D7,8案情,將傳召警員B作供。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1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0]
[2022.05.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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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侯(17)🛑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13沙田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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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張,關(16-18) #續審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6/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2/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6/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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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09: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審前覆核 (#202010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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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 未 知 詳 情 )
🕝14:30
👤萬(29) #新案件 (#0914淘大 非法集結)
👤劉(28) #新案件 (#0914淘大 非法集結)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兩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4/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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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多偉(57)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11: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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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案
(06:42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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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0]
[2022.05.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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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侯(17)🛑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13沙田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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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張,關(16-18) #續審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6/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2/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6/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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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09: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審前覆核 (#202010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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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 未 知 詳 情 )
🕝14:30
👤萬(29) #新案件 (#0914淘大 非法集結)
👤劉(28) #新案件 (#0914淘大 非法集結)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兩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4/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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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多偉(57)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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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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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案
(06:42更新)
【05月1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2/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前覆核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6/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判刑
🕦1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2/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前覆核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6/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判刑
🕦1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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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20200513沙田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侯(17)🛑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 - - - - - - - - - - - - - - -
是日,控方未能提供 《裁斷陳述書 》及《判處理由書 》,情況並不理想。 申請人未能顯示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在上訴完結前,服刑期滿可能性不高。
法庭拒絕申請人保釋申請。
但提醒申請人仍可再次提出申請,特別是在兩份文件備妥後。法庭向申請人致歉(乜文件都無) 。
法庭將致電總裁判官 ,要求於7天內備妥上述文件。
🛑申請人需繼續還押教導所🛑
侯 精神狀態良好。 自行作出陳辭及申請理由。散庭時與親友打招呼,然被懲教職員逼迫:「快啲翻入去啦!」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崇厚法官
#20200513沙田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侯(17)🛑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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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控方未能提供 《裁斷陳述書 》及《判處理由書 》,情況並不理想。 申請人未能顯示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在上訴完結前,服刑期滿可能性不高。
法庭拒絕申請人保釋申請。
但提醒申請人仍可再次提出申請,特別是在兩份文件備妥後。法庭向申請人致歉(乜文件都無) 。
法庭將致電總裁判官 ,要求於7天內備妥上述文件。
🛑申請人需繼續還押教導所🛑
侯 精神狀態良好。 自行作出陳辭及申請理由。散庭時與親友打招呼,然被懲教職員逼迫:「快啲翻入去啦!」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D1: 趙寶琴
D2: 王振霖
🛑兩人已還押15日
控罪: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D1代表律師: #查錫我大律師
D2代表律師:黃大律師
——————
案情:D1及D2為2020年立法會選舉新界西地方選區相同名單的候選人,兩人並沒有在法定限期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繳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
兩人於2022年4月27日於杜浩成席前認罪,還押至今判刑
========
二人沒有反對由另一位裁判官(錢禮主任裁判官)作判刑(上次認罪答辯為杜浩成處理)
書記再一次讀出控罪
二人維持認罪答辯
二人維持同意案情的決定
二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律師已解釋報告予被告。
=========
D1背景陳述:
現年48歲,為註冊護士,主要責責為協助長者,其母已73歲,患病超過40年,被告需照顧其母。其母亦有到場以作支持。
律師簡述4封求情信(蘇醫生,其丈夫,其大仔,菜園村關注組主席)
被告已於2022年2月17日補交選舉支出申報聲明,明白已經太遲係過左期限,但被告並非有意為之。
其已有悔意,並承諾不會再犯
=========
D2背景簡述:
現年41歲,為臨時巴士司機,須照顧並維持父母的所需。其參選目的是希望協助退休人士,令他們的退休生活更有意義。
6封求情信(巴士公司同事,某公益事務公司擁有人李先生,教會朋友......),律師不打算逐一讀出,總體指出被告樂於助人,有責任感。
D2只是遲交其選舉申報書一日,實屬無心之失。
D2提出陳宇明案例
[2021] HKCFI 3054 HCMA 294/2021
原:KTCC941/202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294_2021.docx
=========
二人律師亦有解釋其並非故意違反法例,只係無心之失或誤解法律所致,亦有曾作出補救行為
控方指稱辯方所舉出的案例並非完整,主任裁判官打算看畢完整案例再作判刑。
=========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2日1430同一法庭再作判刑,待主任裁判官閱遍翻譯版本案例文件,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D1: 趙寶琴
D2: 王振霖
🛑兩人已還押15日
控罪: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D1代表律師: #查錫我大律師
D2代表律師:黃大律師
——————
案情:D1及D2為2020年立法會選舉新界西地方選區相同名單的候選人,兩人並沒有在法定限期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繳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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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於2022年4月27日於杜浩成席前認罪,還押至今判刑
========
二人沒有反對由另一位裁判官(錢禮主任裁判官)作判刑(上次認罪答辯為杜浩成處理)
書記再一次讀出控罪
二人維持認罪答辯
二人維持同意案情的決定
二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律師已解釋報告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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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背景陳述:
現年48歲,為註冊護士,主要責責為協助長者,其母已73歲,患病超過40年,被告需照顧其母。其母亦有到場以作支持。
律師簡述4封求情信(蘇醫生,其丈夫,其大仔,菜園村關注組主席)
被告已於2022年2月17日補交選舉支出申報聲明,明白已經太遲係過左期限,但被告並非有意為之。
其已有悔意,並承諾不會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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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背景簡述:
現年41歲,為臨時巴士司機,須照顧並維持父母的所需。其參選目的是希望協助退休人士,令他們的退休生活更有意義。
6封求情信(巴士公司同事,某公益事務公司擁有人李先生,教會朋友......),律師不打算逐一讀出,總體指出被告樂於助人,有責任感。
D2只是遲交其選舉申報書一日,實屬無心之失。
D2提出陳宇明案例
[2021] HKCFI 3054 HCMA 294/2021
原:KTCC941/202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294_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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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律師亦有解釋其並非故意違反法例,只係無心之失或誤解法律所致,亦有曾作出補救行為
控方指稱辯方所舉出的案例並非完整,主任裁判官打算看畢完整案例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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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2日1430同一法庭再作判刑,待主任裁判官閱遍翻譯版本案例文件,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20]
#1119尖沙嘴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18),A2梁(26)
A4梁(46)🙍♀️ , A5梁(22)
昨天為首日審訊,於開案前A3承認控罪,現已還柙中,將於本案完結後,才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詳情:
(1)A1-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零晨時分,在九龍尖沙嘴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2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對3M手套及一隻防火燒焊手套
(3)A5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一支伸縮棍。
- - - - - - - - - - - - - - - -
A1法律代表:鄧子階大律師
9:37 開庭 9:43開庭
再傳召昨天 馮姓 警員作供
傳召警司 譚允儀(音)作供
11:41 小休
傳召警員伍嘉威(音)作供
作供完畢,當日負責拘捕A4
12:50 上午完畢
下午2:30 續審
下午部份🔰請按此報料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20]
#1119尖沙嘴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18),A2梁(26)
A4梁(46)🙍♀️ , A5梁(22)
昨天為首日審訊,於開案前A3承認控罪,現已還柙中,將於本案完結後,才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詳情:
(1)A1-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零晨時分,在九龍尖沙嘴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2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對3M手套及一隻防火燒焊手套
(3)A5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一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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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鄧子階大律師
9:37 開庭 9:43開庭
再傳召昨天 馮姓 警員作供
傳召警司 譚允儀(音)作供
11:41 小休
傳召警員伍嘉威(音)作供
作供完畢,當日負責拘捕A4
12:50 上午完畢
下午2: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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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緊急聲援🛑 【今日聲援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09:30 已處理
👥陳,吳,張 (23-24) #新案件 (#1111大角咀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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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黃,張 (27-32)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王(19) #新案件 (#0831油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劉,萬 (27-29)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朱(26)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0914淘大 企圖阻差辦公 襲警)
👥郭,張 (19-34)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0914淘大 襲警 阻差辦公)
👥李,范 (20-31)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0914淘大 非法集結 2項阻差辦公)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黃,張 (27-32)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王(19) #新案件 (#0831油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劉,萬 (27-29)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朱(26)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0914淘大 企圖阻差辦公 襲警)
👥郭,張 (19-34)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0914淘大 襲警 阻差辦公)
👥李,范 (20-31)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0914淘大 非法集結 2項阻差辦公)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4/1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09:33] 開庭
繼續傳召PW4 警員21036 駱嘉其(音)作供,證人當日隸屬東九龍第二梯隊觀塘第?隊,便衣當值。
繼續控方主問
播放三條東港城L2層的CCTV片段,和一條蘋果新聞片段,證人認出D3和自己,時間大約14:08~14:20,講述D3在L2樓層CSL & OTO店鋪前徘徊,PW4對D3的觀察,在不同截圖中圈出D3和證人;簡述警方作出截查前的過程。
[11:05] 辯方盤問
D3律師盤問中
14:30再訊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4/1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09:33] 開庭
繼續傳召PW4 警員21036 駱嘉其(音)作供,證人當日隸屬東九龍第二梯隊觀塘第?隊,便衣當值。
繼續控方主問
播放三條東港城L2層的CCTV片段,和一條蘋果新聞片段,證人認出D3和自己,時間大約14:08~14:20,講述D3在L2樓層CSL & OTO店鋪前徘徊,PW4對D3的觀察,在不同截圖中圈出D3和證人;簡述警方作出截查前的過程。
[11:05] 辯方盤問
D3律師盤問中
14:30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6/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_______
傳召證人 高級督察 溫志豪(音)
傳召證人 警署警長 譚志豪(音)
傳召證人 12713 黎家樂(音)
傳召證人 高級督察 黃信維(音)
(詳情後補)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審訊 [6/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_______
傳召證人 高級督察 溫志豪(音)
傳召證人 警署警長 譚志豪(音)
傳召證人 12713 黎家樂(音)
傳召證人 高級督察 黃信維(音)
(詳情後補)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 - - - - - - - - - - - - - - -
2:28 廣播 2:38 開庭
押後15分鐘,待控方再回應法庭,有關控罪(2)的處理
3:01 小休
#林偉權法官 #審訊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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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廣播 2:38 開庭
押後15分鐘,待控方再回應法庭,有關控罪(2)的處理
3:01 小休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D1 黃 (27)
D2 張 (3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內與李、蔣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2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2000元保釋金
D2 : 2000元保釋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D1 黃 (27)
D2 張 (3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內與李、蔣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2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2000元保釋金
D2 : 2000元保釋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31油塘
王(1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保管一樽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被告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31油塘
王(1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保管一樽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被告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D1 劉(27)
D2 萬(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2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2000元保䆁金
D2: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D1 劉(27)
D2 萬(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2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2000元保䆁金
D2: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