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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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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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PW6 男警長…»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辯方指尚未收齊文件,並透露正於律政司協商及有意就控罪(1)(3)(4)認罪。

保釋: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6/2] #裁決 #判刑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裁決:兩項控罪成立❗️

判刑: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4個月

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刑期為監禁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
被告不認罪

審前覆核:7月28日上午1100進行。
審訊仍未能排期,因為需要等待醫生報告。
審訊將傳召6名控方證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D1:尹/D100網台主持傑斯 (52) 🛑已還押逾12個月
D2:利(52)
法律代表分別為:陳大律師 及 #石書銘大律師

控罪:
(1)-(4)D1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D1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交替控罪)
(6)-(8)D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9)-(10)D1-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詳情:
(1)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2)-(4)被控於2020年 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6)-(8)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約港幣$204萬、$275,000元及5.6萬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9)-(10)2人同被控於2020年3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兩筆於二人在上海商業銀行的聯名戶口內分別約572萬及256萬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控方先申請修改控罪(1)(3)(4)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央」,辯方沒有反對。控方又指與辯方達成認罪協商:D1將會承認控罪(1)(6)(9)(10),而控罪(2)-(5)(7)(8)則留法庭存檔。D1同意沒收令及案情。

D2同意沒收令,即2個銀行戶口。其控罪(9)(10)將留法庭存檔。至於較早前的銀行戶口凍結令,與本案不相關的戶口稍後將會由警方通知銀行解除凍結。

保釋:
🟢(獲批)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次數
⚪️D1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安排2022年8月1日0930時在灣仔區域法院聆取答辯及求情,預計需時1天中文審訊,期間D1須繼續還押及D2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20200701灣仔

D1:原(30)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二人不認罪✖️

審前覆核:2023年4月3日0930時
審訊:2023年5月22日至30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6天中文審訊。

保釋:
⚪️控方不反對保釋,辯方沒有保釋條款更改申請

案件已排期審訊,二名被告候審期間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張(32)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至某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辯方指尚未收齊控方文件,申請押後。

保釋: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5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D1:張(18) 🛑因另案還押中
D2:黎(18)

控罪:
(1)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個LED顯示屏,以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D1企圖縱火
D1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5)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4)的交替控罪]
D1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2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辯方尚未收齊控方文件,即CCTV及警員證供;申請押後。

保釋:
🟢(獲批)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D1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1須繼續還押及D2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下午審訊】

🔸D2法律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繼續盤問PW7 [制服D2 警員]

盤問所使用的片段:位置為油麻地加士居道ICAC 對出的天橋底,約20名防暴及便衣警員正包圍及制服一示威者。

-畫面拍不到彌敦道加士居道天橋底有廿多人奔走,證人指實際上自己見到,是較播放片段時間較早
-同意作供說同被告距離30米是低估,可能有60米
-PW7指自己是跟著最尾白色警方巴士往前跑,屬頭十多名警員之一,在加士居道天橋底見前分60米有廿人奔跑,作供說一分鐘追到D2是自己感覺(律師追問1秒跑1米)
-在場追捕示威人士除自己梯隊十多人外,另外有二、三十同事在前方,有快有慢,沒阻擋視線。ICAC門外示威人士分別往左及右跑,同意立場片段拍不到有人往左即眾坊街方向走。
-問到從D2背後追點解可以知有戴眼罩口罩,解釋背後見到眼罩帶所以説當時D2戴眼罩但承認背著冇可能見到戴口罩,是因記得截停後除下其口罩對身份
-確認在ICAC附近同女警交收D2
-播放辯方片段D2(1),左下角見到D2制服坐地上,面上沒有口罩眼罩。證人指片段是交收後所以不清楚為何沒戴
-不同意制服及拘捕時其實D2沒有戴眼罩及口罩
-播放辯方片段D2(2),有便衣警員加士居道天橋附近制服一人,確認是上午劃出拘捕D2位置。但不確定片段中地上是否就是D2。代表律師指片段有多名便衣有接觸D2同其説法只有他一人接觸不同。PW7指片段時段是制服D2後,其他同事前來協助、作戒備
-承認怱略所以沒有文字紀錄D2有戴眼罩及口罩,今日首次提及。
-同意書面紀錄只形容D2衣服為黑色T恤、深色褲、黑色鞋。

辯方向PW7指出以下案情,括號內為PW7的答案
-現場有20-30市民出現 [不確定]
-不知道這批示威者從何處來 [同意]
-第一次看見D2 是在ICAC 出現[不同意]
-D2 及其他市民向加士居道方向跑走[同意]
-D2 附近有其他人被捕[有,但數目唔記得]
-D2 身邊當時有穿著深色衣服的人士 [同意]
-辯方庭上相片PD3是拘捕D2情況 [唔肯定]

D3 4 5 6 7 8 9 10 11 12 皆沒有盤問

🔹控方覆問
以辯方呈堂的相片進行覆問,位置為加士居道天橋底 ICAC 對出的石壆

PW7 親手按下D2進行制服,並不肯定有否其他警員同時按下D2 協助制服。
PW7 把D2 帶到第二個地點後便登上警車
PW7把D2交接給女警11197 後,仍然非常接近D2,並停留現場處理其他犯人,亦有考慮現場地勢是否適合處理犯人。現場同時間有其他被捕人士。PW7同意片段一為D2 等待上警車的位置,亦同意於交接後並不會關注該被捕人士的衣著。

控方透露現場亦有一位被拘捕的人士,但最後未有被起訴。原因將於稍後時間以書面方式告知法庭。

控方明天需時45分鐘傳召PW8 PW9作供[有關D2]
亦會傳召PW10 PW11 作供 [有關D3 D4]

[16:22] 完庭
明天0930 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0809黃大仙

D2:梁(21)
D3:洪(22)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二人和鍾(27)*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9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鍾(27)在早前已認罪並被主任裁判官錢禮 判處5個月監禁
=============
前言:

本案共有三名被告,當中這兩位被告否認控罪受審,並由鄧大律師和蕭大律師代表辯護。

控方在本案傳召了7名證人,他們講述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即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示威者向警察宿舍和在場警察照射雷射光、撒和燒街衣/衣紙、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通行、大叫「黑警死全家」、無視警方3次警告並以喝倒采作回應等),對被告們的觀察,及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本案被告及其他人(陳XX和禢XX)的情況;D3選擇出庭作證,法庭謹記他沒有案底。

當中被檢取的證物包括玻璃樽碎、玻璃樽、磚頭、紙紮公仔、化寶盤等;案發日亦是俗稱「鬼節」的日子。

D2方爭議現場是否有出現非法集結;如現場出現非法集結的話,亦會爭議集結範圍和時長;沒有證據指D2有作出或鼓勵他人作出「訂明行為」,例如他沒有跟隨其他人回應警方警告等,而「訂明行為」不包括燒街衣和摺衣紙;即使警方曾發出數次警告,D2可能認為自己是無辜路人,不覺得自己參與了非法集結,因為他自己只是燒街衣。而事實上他的衣著與其他示威者不同,他在拘捕前是收拾化寶物品和撲滅化寶爐的火種,他在被拘捕時也跟隨警方命令,沒有選擇與其他示威者一同跑走。

D3方爭議控方證人口供的可信性;片段內的疑似D3是否就是本案D3;D3只是在燒街衣和踩熄火種,這不是「訂明行為」,他也沒有在現場作出「訂明行為」,他也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片段不能顯示D3曾衝出馬路,D3曾衝出馬路的說法只是PW3在事發後2年多才首次提出。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必要證明自己是清白;當要作出推論時,要是唯一而不可抗拒,而法庭在考慮推論時可以考慮不同證據中的累積效果;D2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作出不利推論;D3作供是他的權利,他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這同樣都適用在D2身上。(見 CACC446/2006 )

針對非法集結的完素,敝台已在 KTCC1666/2019 案詳細列出,不再重複。有興趣者亦可以參考不同案例,包括 FACC7/2021 (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伸,故仍適用)等。

針對辨認證供,法庭會以AG Reference(詳細指引可參見 CACC366/2015 )和 Turnbull Guideline 作參考。

討論:

關於PW1,法庭指PW1證供是關乎現場的整體情況,整體而言確沒有可懷疑之處。加上她亦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下,裁定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關於PW4,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唯不接納與他檢取的物品相關的內容,因為他不能說出他檢取的物品的來源。關於PW5至PW7,他們的證供不受爭議,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關於PW2,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片段可顯示D2在現場燒衣紙和警方在現場發出警告的情況,辯方反對PW2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2。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2在庭上辨認D2。這是因為PW2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觀察D2,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2在現場的作為等。

關於PW3,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PW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唯不接納PW3指D3曾在馬路上急步走和在人群穿梭的解釋。辯方反對PW3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3。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3在庭上辨認D3,但只限於截圖冊。這是因為PW3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和有良好環境觀察D3,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3在現場的作為等。

關於D3,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D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指片段顯示示威者在行人路和馬路聚集,而警方防線是十分接近他們。因此被告他在前往現場時必然可以看到現場的情況,不接納他看不清楚現場情況的辯解;即使被告聽不到警方警告的內容,但以他的見識,他大可以除下耳機和問身邊人有關警告的內容。

法庭裁定當天的活動明顯是有政治意味,D2有聽從主持人講解活動和後來與其他人一同摺和燒街衣;D2和D3明顯看到化寶爐上的政治字眼;其他人有大叫「毅進仔」等不同口號,和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現場集結沒有不反對通知書,這明顯是非法集結,即使是燒街衣,考慮整體情況下,這也是「訂明行為」;D2和D3明顯看到警方在近距離佈署防線;D2明顯會知道和看到現場的情況會惡化而依然留在現場逗留4小時,不選擇離開;即使D2和D3在後來正撲滅火種,但並不代表他沒有參與「訂明行為」的意圖。

結果:

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可定罪的嚴格門檻,被告們罪名成立
=============
本案會在2022年5月19日14:30判刑,兩位被告需還押看管,法庭會為他們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續審 [14/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主要控罪:
(1) D1-13 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其他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09:08] 開庭,控方表示,今日之後上庭的證人無匿名令。

傳召PW37 UI 1110 李畢言(音) 證人強調職級為警長,案發當日隸屬CRT B team 第三小隊,但唔知CRT代表咩意思,協助匿名證人A11(速龍)制服D11,作證完畢。
/*有關CRT詳見下補充資料*/

[09:57] 傳召PW38 警員 7443 何祖權(音)
證人當日在警方設立的臨時羈留區(Temporary Holding Area, THA)負責登記工作,由11月28日23:49到29日02:05,控方向證人確認登記咗案中D1, D2, D4, D6, D7, D8 & D11 的資料,當時PW38核對各人的身份證,其他人負責錄影,完成拘捕行動之後,有幫手押解部份被補人返秀茂坪警署,作供完畢。

[10:35] 傳召 PW39 高級督察 温志豪(音)
證人當日係PTU D1 小隊指揮官,負責設立和監督THA,醫療區和等候區,實際工作則由警署警長33131負責執行。

當晚23:26時有參與推進,指主要目的係驅散,有需要時作出拘捕,見到寶寧大廈隔離的橫巷堵塞着過百名示威者,但見唔到有人疊人的情況,曾經親自救過一名不省人事的女子,唔知仲有無其他不省人事的人。

[11:41] 傳召 PW40 警員 20244 曾廣栢(音)
證人當日負責看守THA,防止有其他人出入,23:59時警署警長33131指示PW40拘捕D12,之後立即和一名救護員推著瞓在擔架床上的D12,00:04步行至廣華醫院,一直看守著D12至翌日14:20離開。期間有向D12搜身,確認證物P253~P262是從D12身上檢取。

[12:05] D1 & D12 律師對PW40作詳細盤問,包括參與推進期間見到的情況、駐守THA、宣佈拘捕過程、誰決定去醫院、為何咁趕急去醫院、D12當時的狀況、如何搜身、和警員48228交接等。作供完畢。

[13:25] 傳召 PW41 警員 48228 林茂威(音)
證人在2019年11月19日被指派到廣華醫院為D12做會面記錄,12:15去到,醫生通知暫時不適宜錄取口供,於是只從20244手中接過D12的物品,檢取為證物,有問D12姓名,有回應,有問物品,只點頭示意,在記事冊做紀錄,D12有簽名,12:40離開醫院,15:25收到上級通知,D12可以錄口供,16:52返到醫院,17:10完成口供,但D12無作實質回應,亦拒絕簽名。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明日5月6日09:00同庭續審。

另外D9因為在昨日第三度遲到,被香官還押,散庭前律師有保釋申請,香官表示待其他人走咗再處理;最終保釋被拒須繼續還押‼️

——————
補充資料:
「CRT」指Crime Response Team 刑事應變小隊,由現時總區應變大隊(RRC)統籌。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判刑
#20200413葵涌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背景:
案件經過5天審訊後在2022年1月14日裁定罪成,原訂3月11日判刑,唯因疫情關係拖延至今。

判刑:
‼️即時入獄14個月‼️

屈官指刑期需要反映控罪嚴重性,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經濟問題誤中圈套並非減刑理由。由於被告曾做義工,故酌情扣減一個月。

辯方打算上訴,並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遭屈官因本案證據強沒有合理上訴理由而拒絕其擔保申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6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05
2022.05.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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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30日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高 等 法 院10樓24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盧(27) #宣讀判詞 (#0908鰂魚涌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0月29日被判處3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14:30
👤陳(23) #宣讀判詞 (#0612金鐘 襲警;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28日被判處1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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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9/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4/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0
👥翟,陳,陳,周,周,朱,洪,黎,林,李(17-27)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法⽤途的⼯具)
👥鄧,余,何,施,李,李,梁(16-32)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法⽤途的⼯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15:00
👥翁,周,鍾,鍾,羅,吳,蘇,孫,鄧,曾,黃,黃子悅,王,甄,李(16-4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謝,黃,張,郭,劉(19-4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3日 #續審 [1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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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2/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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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區嘉曼(46) 3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2項串謀洗黑錢 #報案被索一百萬
【05月0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5/30]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4/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2/1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張慧玲法官
#0908鰂魚涌 #宣讀判詞

盧(27) 🛑曾還押2星期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鰂魚涌站襲擊張子崧
2019年9月8日晚上8時32分,被告被指在鰂魚涌站C出口跳閘入閘,其後遭休班的高級警員51201張子崧發現,被告其後補票出閘,出閘後突然被張子崧從後撲跌,被告被指在掙扎期間打傷張子崧左眼。

2020年10月29日判處3星期監禁, 保釋等候上訴。
----------------
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駁回上訴, 理由以書面判詞形式頒布, 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需服畢餘下刑期。

有關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44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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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9:59 廣播 10:07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A2

播放警方拍攝片段 P14 警方由彌敦道推進至北海街,A2最終被拘捕位置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播放D92片段 商舖閉路電視(
(較早時A9曾播放過的片段)

12:09 小休

12:41開庭

12:41 主控完成盤問及A2完成主問

A4 選擇不作供 ,但有一位辯方證人
A5及A6 選擇不作供 ,
沒有辯方證人
A7 開始親自作供

1:03 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申請保釋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30日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發表煽動文字

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44

答辯人: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申請人沒有法律代表, 早前4月8日, 4月11日及4月27日於裁判法院申請保釋均被拒, 本案下次聆訊日期為5月19日。 被告早前於5月3日提出是次保釋申請。

1130被告及答辯人陳詞完畢, 法庭需時考慮, 將於本日1500同庭公布決定。

1522 保釋申請被拒
【05月0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5: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請按此報料

上午亦有多個聆訊需要大家報料記錄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14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張慧玲法官
#0612金鐘 #宣讀判詞

陳(24)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2020年12月30日被判處監禁一個月,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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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原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4月25日已放棄刑期上訴, 法庭經考慮後現駁回定罪上訴, 理由詳見判案書, 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需即時服刑。

有關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m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050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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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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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2:35 開庭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A7 繼續親自作供,接受辯方主問
主問完畢。未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
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4/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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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0939 開庭

控方指D2代表昨天完庭後要求重召PW7,要求對一些身份辨認澄清,而控方也收到辯方一些新相片。

📌重召PW7 偵緝警長52532梁顯鵬(音)

盤問
🔸D2

覆問

📌PW8 偵緝警員 11197 沈嘉慧 作供 (處理D2證物,已經離職)

【D2代表律師反對P194相冊中其中2張相片,原因分別是沒有警誡下、沒有法律意見及在威嚇下D2被要求拿起/穿配衣物拍攝。】

主問
盤問
🔸D2

1250 午休 14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