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呂(23)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3)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
背景:
2020年9月24日清晨被警方上門拘捕並搜查其住所。同月26日被帶到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律師在席前投訴被告多次被威脅逼使他作出招認,及律師多次嘗試透過警方接觸其當事人不果。時任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准予保釋,被告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一直還押。2021年4月8日增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轉介至區域後於同年10月28日,在 #郭偉健法官 席前透露已達成認罪協議。本週三正式答辯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而否認的「無牌管有槍械」和「管有攻擊性武器」將交法庭存檔。
認罪答辯及求情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96
控方案情摘要:
https://telegra.ph/20220427DC25-案情摘要-04-27
正陳詞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附認罪折扣判囚3年8個月。
休庭至14:00
‼️‼️最終判囚五年‼️‼️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401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呂(23)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
背景:
2020年9月24日清晨被警方上門拘捕並搜查其住所。同月26日被帶到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律師在席前投訴被告多次被威脅逼使他作出招認,及律師多次嘗試透過警方接觸其當事人不果。時任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准予保釋,被告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一直還押。2021年4月8日增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轉介至區域後於同年10月28日,在 #郭偉健法官 席前透露已達成認罪協議。本週三正式答辯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而否認的「無牌管有槍械」和「管有攻擊性武器」將交法庭存檔。
認罪答辯及求情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96
控方案情摘要:
https://telegra.ph/20220427DC25-案情摘要-04-27
正陳詞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附認罪折扣判囚3年8個月。
休庭至14:00
‼️‼️最終判囚五年‼️‼️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401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7/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11:05 廣播 11:25 開庭
繼續處理特別事項作供
繼續傳召A4 專家證人
精神科醫生#黃宗顯醫生,是A4的主診專科醫生及撰寫其醫療報吿
專家證人完成主問及盤問
1:06 上午休庭
下午2:3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7/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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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11:05 廣播 11:25 開庭
繼續處理特別事項作供
繼續傳召A4 專家證人
精神科醫生#黃宗顯醫生,是A4的主診專科醫生及撰寫其醫療報吿
專家證人完成主問及盤問
1:06 上午休庭
下午2: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裁決改在五樓5庭處理‼️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裁決改在五樓5庭處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11/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傳召控方證人:匿名證人A1
制服D4的速龍警員
(詳情後補)
-匿名證人A1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匿名證人A4
制服D7的速龍警員
(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由於證人另一部分證供主要關於D7,D7法律代表預計盤問時間超過一小時。由於接下來有三天長假期,法律代表不希望斬斷盤問,希望留待下周一氣呵成完成盤問。香官作出一次遷就,讓盤問一氣呵成。
📌D4昨天缺席審訊事宜
D4昨天因腸胃炎兩度到醫院求診而無法前赴法庭,今天就缺席之事向法庭補交兩間醫院發出的病假紙、到診紙等文件。法庭接納文件及D4解釋,批准D4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回顧香官對「病假紙」要求: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08)
案件押後至5月3日(下周二)09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11/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傳召控方證人:匿名證人A1
制服D4的速龍警員
(詳情後補)
-匿名證人A1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匿名證人A4
制服D7的速龍警員
(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由於證人另一部分證供主要關於D7,D7法律代表預計盤問時間超過一小時。由於接下來有三天長假期,法律代表不希望斬斷盤問,希望留待下周一氣呵成完成盤問。香官作出一次遷就,讓盤問一氣呵成。
📌D4昨天缺席審訊事宜
D4昨天因腸胃炎兩度到醫院求診而無法前赴法庭,今天就缺席之事向法庭補交兩間醫院發出的病假紙、到診紙等文件。法庭接納文件及D4解釋,批准D4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回顧香官對「病假紙」要求: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08)
案件押後至5月3日(下周二)09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1101灣仔
#安心出行 💥 #新案件 #其他案件
D1莫 (45)
D2黃 (29)
D3陳 (34)
D4伍 (23)
D5文(28)
控罪:
(1) 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1]
(2)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2]
(3)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3]
(4)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4]
(5)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5]
各人被控於2021年1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侵入屬於公共機關,或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背景:
去年11月1日起,政府規定所有出入政府公共場所的人士必須強制使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新例實施首日,警方於灣仔入境事務大樓拘捕5人,涉嫌使用假程式或没有掃描二維碼直接進入大樓。各人於2022年4月28日被正式起訴。
===== ===== ===== =====
D3,D5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指今日毋須答辯,要求押後以待索取法律意見及同警方澄清一些事項,目前為基本控罪,不排除研究加控其他控罪,但不反對保釋,會要求一些嚴苛條件如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准離港,五人不反對押後。
嚴官聽罷雙方陳詞批准以下保釋條件✅
維持之前現金擔保(2-3萬)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1101灣仔
#安心出行 💥 #新案件 #其他案件
D1莫 (45)
D2黃 (29)
D3陳 (34)
D4伍 (23)
D5文(28)
控罪:
(1) 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1]
(2)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2]
(3)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3]
(4)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4]
(5)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5]
各人被控於2021年1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侵入屬於公共機關,或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背景:
去年11月1日起,政府規定所有出入政府公共場所的人士必須強制使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新例實施首日,警方於灣仔入境事務大樓拘捕5人,涉嫌使用假程式或没有掃描二維碼直接進入大樓。各人於2022年4月28日被正式起訴。
===== ===== ===== =====
D3,D5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指今日毋須答辯,要求押後以待索取法律意見及同警方澄清一些事項,目前為基本控罪,不排除研究加控其他控罪,但不反對保釋,會要求一些嚴苛條件如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准離港,五人不反對押後。
嚴官聽罷雙方陳詞批准以下保釋條件✅
維持之前現金擔保(2-3萬)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7/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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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下午審訊內容:
2:36 開庭
下星期三準備陳詞
2:36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4日星期三
10:00轉到第七庭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7/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下午審訊內容:
2:36 開庭
下星期三準備陳詞
2:36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4日星期三
10:00轉到第七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2/1)
👥林,黃(17-21) #1001油麻地
🛑黃(17)已還押18天🛑
控罪1:暴動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答辯:
A1承認控罪1*。
*A2在早前已完成答辯
控方案情:
簡單來說,那天警方並沒有就任何集結發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而那天示威者於在15:25時至17:46時在佐敦至旺角一帶集結,而集結是流動的。
在第一個暴動,即15:25時16:08時。在過程中,示威者(身穿黑色裝束,帶有不同的裝備)曾破壞店舖和港鐵站出口、投擲汽油彈、縱火、焚燒雜物、和設置路障等。此亦令車輛需要掉頭或使用其他道路。根據案情,最高峰時有約300名示威者集結。
在第二個暴動,即16:08至17:46時。在過程中,示威者曾向警署和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和硬物、破壞店舖和設施包括建設銀行、港鐵站出口和星巴克(Starbucks)、建立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推進等。而警方亦曾高舉藍旗和橙旗和發射催淚彈,但均無效,示威者仍然與警方對峙。根據案情,最高峰時有約200名示威者集結。
有關A1,控方指她參與第二個暴動,最後與A2在信和中心外一同被捕。網上片段顯示A1在17:27時和17:40時在暴動現場出現,亦拍攝到A1被捕的過程(包括A2)。
有關裝備和物品,A1帶有面巾、手䄂、防毒面具、袋、腰包、手套、護目鏡、鴨舌帽、V煞面具、T-shirt、 和頭盔等。
*A2的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69
根據控方準備的四十多分鐘片段,包括立場新聞,控方指可顯示到A1和A2是蓄意地身在暴動現場,及二人被截停的過程。而在片段中,身在警方防線的警員曾向示威者方向照射強光;而包括A1和A2的示威者則在200至300米外的馬路(近油麻地站)設置傘陣與警方對峙,並後來向警方防線推進,期間多次大聲歡呼起哄,他們在同時間亦有製造噪音,多次大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當示威者們撤退時,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
在17:27時(這是在示威者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後),A1被拍攝到身在示威者設置的傘陣中。
*由於李慶年法官表示早前已看過片段,加上書面案情已清楚顯示情況,「生動極都要用書面語交待判詞」,所以片段播放途中已暫停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2/1)
👥林,黃(17-21) #1001油麻地
🛑黃(17)已還押18天🛑
控罪1:暴動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答辯:
A1承認控罪1*。
*A2在早前已完成答辯
控方案情:
簡單來說,那天警方並沒有就任何集結發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而那天示威者於在15:25時至17:46時在佐敦至旺角一帶集結,而集結是流動的。
在第一個暴動,即15:25時16:08時。在過程中,示威者(身穿黑色裝束,帶有不同的裝備)曾破壞店舖和港鐵站出口、投擲汽油彈、縱火、焚燒雜物、和設置路障等。此亦令車輛需要掉頭或使用其他道路。根據案情,最高峰時有約300名示威者集結。
在第二個暴動,即16:08至17:46時。在過程中,示威者曾向警署和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和硬物、破壞店舖和設施包括建設銀行、港鐵站出口和星巴克(Starbucks)、建立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推進等。而警方亦曾高舉藍旗和橙旗和發射催淚彈,但均無效,示威者仍然與警方對峙。根據案情,最高峰時有約200名示威者集結。
有關A1,控方指她參與第二個暴動,最後與A2在信和中心外一同被捕。網上片段顯示A1在17:27時和17:40時在暴動現場出現,亦拍攝到A1被捕的過程(包括A2)。
有關裝備和物品,A1帶有面巾、手䄂、防毒面具、袋、腰包、手套、護目鏡、鴨舌帽、V煞面具、T-shirt、 和頭盔等。
*A2的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69
根據控方準備的四十多分鐘片段,包括立場新聞,控方指可顯示到A1和A2是蓄意地身在暴動現場,及二人被截停的過程。而在片段中,身在警方防線的警員曾向示威者方向照射強光;而包括A1和A2的示威者則在200至300米外的馬路(近油麻地站)設置傘陣與警方對峙,並後來向警方防線推進,期間多次大聲歡呼起哄,他們在同時間亦有製造噪音,多次大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當示威者們撤退時,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
在17:27時(這是在示威者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後),A1被拍攝到身在示威者設置的傘陣中。
*由於李慶年法官表示早前已看過片段,加上書面案情已清楚顯示情況,「生動極都要用書面語交待判詞」,所以片段播放途中已暫停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詳情:
(3)D3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
🔺延期裁決🔺
裁判官一開庭即指知悉6月17日終審法院有一宗與控罪(5)相似案件上訴將作處理(HCMA242/2020),建議休庭15分鐘讓D3代表研究該案例會否同本案相關。
再開庭後,D3代表律師認為等待該案例對辯方陳詞可能影響,控方同意為公平起見等待該案結果及是否對同類案件有指引是較穩妥做法,劉官表示估計可能需延至7、8月再訊。
⏺求情
劉官再要求討論今日是否可作求情陳詞,如涉及D3或其他人可能今日求情並不合適,接著詢問各代表意見。
D4代表指求情會涉及D3
D1表示情况類似D4
D2代表確認求情只涉及自己工作及家庭背景,而且D2未來2個月需2次入院,希望今天可作求情,劉官反建議D2代表先讓其他被告代表看過D2求情文件確定不影響其他被告。
又休庭十多分鐘再討論後,各人同意D1及D2先呈上求情文件,劉官謂不用讀出,只講重點或補充。
🔸D1求情
呈上陳詞文件,庭上不再讀出,裁判官指會細看先。
🔸D2 求情
代表呈上信見指身體健康狀況去年需做手術,今年4至8月需再作治療。另有相片可見1)居所附近張貼海報街招對D1,D2起底,2)截圖TG 及 一網頁公開其本人及家人資料,對其造成情緒及生活困擾。數封求情信均指被告工作對業界有相當貢獻。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及感化,如監禁式刑罰希望考慮緩刑,劉官即指會考慮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 09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再作提訊以待終審法院頒布判詞後雙方再檢視會否影響陳詞。
✅期間各人維持原有保釋。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詳情:
(3)D3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
🔺延期裁決🔺
裁判官一開庭即指知悉6月17日終審法院有一宗與控罪(5)相似案件上訴將作處理(HCMA242/2020),建議休庭15分鐘讓D3代表研究該案例會否同本案相關。
再開庭後,D3代表律師認為等待該案例對辯方陳詞可能影響,控方同意為公平起見等待該案結果及是否對同類案件有指引是較穩妥做法,劉官表示估計可能需延至7、8月再訊。
⏺求情
劉官再要求討論今日是否可作求情陳詞,如涉及D3或其他人可能今日求情並不合適,接著詢問各代表意見。
D4代表指求情會涉及D3
D1表示情况類似D4
D2代表確認求情只涉及自己工作及家庭背景,而且D2未來2個月需2次入院,希望今天可作求情,劉官反建議D2代表先讓其他被告代表看過D2求情文件確定不影響其他被告。
又休庭十多分鐘再討論後,各人同意D1及D2先呈上求情文件,劉官謂不用讀出,只講重點或補充。
🔸D1求情
呈上陳詞文件,庭上不再讀出,裁判官指會細看先。
🔸D2 求情
代表呈上信見指身體健康狀況去年需做手術,今年4至8月需再作治療。另有相片可見1)居所附近張貼海報街招對D1,D2起底,2)截圖TG 及 一網頁公開其本人及家人資料,對其造成情緒及生活困擾。數封求情信均指被告工作對業界有相當貢獻。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及感化,如監禁式刑罰希望考慮緩刑,劉官即指會考慮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 09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再作提訊以待終審法院頒布判詞後雙方再檢視會否影響陳詞。
✅期間各人維持原有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林,黃(17-21) #1001油麻地
🛑黃(17)已還押18天🛑
控罪1:#暴動罪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A1的進一步求情:
A1法律代表指針對案情,在暴動範圍而言,經控辯雙方同意後,暴動範圍只涉100米至150米,即窩打老道至碧街的距離;有關暴動時長,本案只涉17:35時至17:46時,所以暴動持續時間只有11分鐘;被告沒有作出任何過激行為,她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壯大聲勢,例如站在傘陣的旁邊和人群之中;她當時沒有帶有攻擊性裝備,只有防禦性裝備。
針對個人背景,A1案發時年青,現時已承擔責任,充滿悔意,雖然她初期否認控罪,但在完成審訊前覆核後收到控方提供的片段後選擇即時認罪;A1雖然是單親媽媽,但她樂觀面對,為了孩子放棄吃喝玩樂的時間,亦希望可以儘快出獄承擔家庭責任;A1為人有上進心,有做不同的工作和讀書,她亦有參加與兒童相關的活動和工作,和一些與動物相關的義工工作;親友同事都對A1有正面評價,她具正面品格。
針對悔意,A1已明白她已用了錯誤方法表達訴求,此影響她的家人。她現在希望可以做好準備,追求設計師的夢想,貢獻社會。
針對重犯機會,辯方指A1在案發後一路走來並不容易,現在承諾會重回正軌,專心照顧孩子,日後不再犯案;此外,現時社會氣氛已改變,類似事件再發生的機會低。
針對刑期,辯方指明白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給予較大更生比重,讓被告能更快出獄,貢獻社會。而他們建議的量刑是不高於3.5年,但不少於3年。
A2的進一步求情:
關於新求情信的內容,辯方指被告指想在未來投考消防員,因為懲教給予他靈感,所以想進入勞教中心,不過他明白自己身體不允許他進入勞教中心,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希望法庭接受被告有悔意,接納報告建議判處他進入教導所,借訓練協助他重投社會及幫助更生;此外被告亦有家人的支持,家人亦到場支持被告。
李慶年法官指高興看到家人的到場,現時應該向前看,被告未來可以挺起胸膛重新做人,雖然現在的承擔並不容易,但承擔過後可變得輕散。
=============
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因疫情押後答辯,A1在審訊前覆核後認罪,她只有1/4至1/5刑罰扣減;A2則一早認罪,若判處監禁刑罰可有1/3刑罰扣減。
2019年的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十多歲或二十多歲的年青人,包括A1和A2。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用錯方法表達,很多人對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法律認識不深,不曉得即使自己沒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但蓄意到場支持及鼓勵其他暴動的人、或作出任何支援,都是有罪,而且罪責非輕。
案情:
A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41
A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69
判刑指引:
上訴法庭已在 CACC164/2018 案中針對暴動罪訂下了一系列的量刑指引;此外,法庭在量刑時不單要考慮個人行為,也需要考慮群眾的作為。(見 CACC113/2018 )
本案判刑:
在本案,法庭考慮到本案發生在油麻地;有數十人至數百人參與;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磚頭,和阻塞主要幹道;兩位被告只參與暴動歷時11分鐘;雖示威者是有備而來,但暴動沒有周詳的計劃,亦沒有人受傷;兩位被告沒有帶領和號召他人參與暴動;或是有參與暴力襲擊事件下,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
針對A1,她除有悔意,家庭因素,和在審訊前覆核後認罪外沒有減刑因素,監禁2年6個月是她被判處的刑期。
而至於A2,報告指他並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若判處他監禁,他服的刑期與教導所相近;終審法院已在 FACC9/2000 案訂下有關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的考慮因素;上訴庭在一系列刑期覆核案件中指出了針對少年犯量刑的原則;總括而言,法庭認為在本案而言,並非不能處以非監禁式刑罰,,而教導所同時間可以給予他更生鍛鍊,因此這是A2被判處的刑期。
=============
判刑理由書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013&currpage=T
#李慶年法官 #判刑
👥林,黃(17-21) #1001油麻地
🛑黃(17)已還押18天🛑
控罪1:#暴動罪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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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的進一步求情:
A1法律代表指針對案情,在暴動範圍而言,經控辯雙方同意後,暴動範圍只涉100米至150米,即窩打老道至碧街的距離;有關暴動時長,本案只涉17:35時至17:46時,所以暴動持續時間只有11分鐘;被告沒有作出任何過激行為,她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壯大聲勢,例如站在傘陣的旁邊和人群之中;她當時沒有帶有攻擊性裝備,只有防禦性裝備。
針對個人背景,A1案發時年青,現時已承擔責任,充滿悔意,雖然她初期否認控罪,但在完成審訊前覆核後收到控方提供的片段後選擇即時認罪;A1雖然是單親媽媽,但她樂觀面對,為了孩子放棄吃喝玩樂的時間,亦希望可以儘快出獄承擔家庭責任;A1為人有上進心,有做不同的工作和讀書,她亦有參加與兒童相關的活動和工作,和一些與動物相關的義工工作;親友同事都對A1有正面評價,她具正面品格。
針對悔意,A1已明白她已用了錯誤方法表達訴求,此影響她的家人。她現在希望可以做好準備,追求設計師的夢想,貢獻社會。
針對重犯機會,辯方指A1在案發後一路走來並不容易,現在承諾會重回正軌,專心照顧孩子,日後不再犯案;此外,現時社會氣氛已改變,類似事件再發生的機會低。
針對刑期,辯方指明白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給予較大更生比重,讓被告能更快出獄,貢獻社會。而他們建議的量刑是不高於3.5年,但不少於3年。
A2的進一步求情:
關於新求情信的內容,辯方指被告指想在未來投考消防員,因為懲教給予他靈感,所以想進入勞教中心,不過他明白自己身體不允許他進入勞教中心,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希望法庭接受被告有悔意,接納報告建議判處他進入教導所,借訓練協助他重投社會及幫助更生;此外被告亦有家人的支持,家人亦到場支持被告。
李慶年法官指高興看到家人的到場,現時應該向前看,被告未來可以挺起胸膛重新做人,雖然現在的承擔並不容易,但承擔過後可變得輕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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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因疫情押後答辯,A1在審訊前覆核後認罪,她只有1/4至1/5刑罰扣減;A2則一早認罪,若判處監禁刑罰可有1/3刑罰扣減。
2019年的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十多歲或二十多歲的年青人,包括A1和A2。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用錯方法表達,很多人對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法律認識不深,不曉得即使自己沒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但蓄意到場支持及鼓勵其他暴動的人、或作出任何支援,都是有罪,而且罪責非輕。
案情:
A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41
A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69
判刑指引:
上訴法庭已在 CACC164/2018 案中針對暴動罪訂下了一系列的量刑指引;此外,法庭在量刑時不單要考慮個人行為,也需要考慮群眾的作為。(見 CACC113/2018 )
本案判刑:
在本案,法庭考慮到本案發生在油麻地;有數十人至數百人參與;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磚頭,和阻塞主要幹道;兩位被告只參與暴動歷時11分鐘;雖示威者是有備而來,但暴動沒有周詳的計劃,亦沒有人受傷;兩位被告沒有帶領和號召他人參與暴動;或是有參與暴力襲擊事件下,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
針對A1,她除有悔意,家庭因素,和在審訊前覆核後認罪外沒有減刑因素,監禁2年6個月是她被判處的刑期。
而至於A2,報告指他並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若判處他監禁,他服的刑期與教導所相近;終審法院已在 FACC9/2000 案訂下有關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的考慮因素;上訴庭在一系列刑期覆核案件中指出了針對少年犯量刑的原則;總括而言,法庭認為在本案而言,並非不能處以非監禁式刑罰,,而教導所同時間可以給予他更生鍛鍊,因此這是A2被判處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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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013&currpage=T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30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9]
[2022.04.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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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9/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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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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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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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9]
[2022.04.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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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9/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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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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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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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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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續審 [29/35]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嘅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前言:
今日的程序是處理本案的結案陳詞,而值得一提的是,這程序本是在2022年4月2日處理,唯因疫情押後至今天(4月30日)處理。
法庭對控辯雙方早前向法庭呈上很清晰和詳盡陳詞表示致意。唯法庭發現在不同陳詞中,控辯雙方就不同重點,包括暴動時間和範圍、示威者是否聽到警方的警告(即警方是否有表明現場出現暴動及示威者是否有充足機會離開)、本案被告是否被拍到身在暴動現場,警員原先想追捕是否同一人(即是Turnbull指引)、逃跑對加強控方案情的效度、以及辯方指被告即使在現場被捕,但不知道他們何時到場等,均有不同立場和論述。
法庭確認所有被告沒有案底,因此他們的犯罪傾向性都較低;A11有在庭上作供,他供詞的可靠性較高。
結案陳詞的口頭補充:
📌針對暴動時間:
控方表示他們的立場是本案暴動在19:36時仍未結束。根據警方拍攝的片段、以及Now新聞片段可顯示到這時間後仍有暴亂行為,例如有枚汽油彈降落在地面(因地面有火光)、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照射雷射光、敲打垃圾桶壯大聲勢等。
A4法律代表指在19:36至19:40時,現場有雷射光和火光,這不代表現場出現暴動,或是有人襲擊警方。針對A4的情況,沒有證據指他在19:24時身在現場;在19:36時左右,片段顯示現場有催淚煙,A4未必看到馬路面上的火光,加上現場看似平靜,沒有暴力人們出現,他未必知道現場是暴動。特別一提的是,即使有人在19:50時於現場發出聲音,但由於A4在此之前的時間已被捕(警員在約19:40時追截A4),這不能「入被告數」,因為這會對他不公平。
📌現場是否出現暴動:
關於這部分,可以承接上文內容,亦關係到本案另一主要爭議點—示威者是否知悉警方發出暴動警告。
控方立場是現場暴動在19:37時後仍然持續。根據RTHK和立場新聞片段,警方在19:37時後仍有向示威者發出警告,即高舉黑旗,然而示威者仍然留守暴動現場。
A4法律代表指針對A4所涉的時間,警方只有在19:30時至19:36時有發出警告,唯沒有證據指A4這時身在何處,不能知道A4是否知悉現場出現暴動。
A8法律代表指控方在文件中羅列的一系列情況,當中可見控方指19:37時的警告是最後一個警告。辯方今日接受警方在19:51時於彌敦道近金馬倫道有舉黑旗,但針對A8的情況,不能改變的事實是警方沒有在20:00後時警告示威者和市民要離開現場,片段可見這時有很多人在現場圍觀。再退一步考慮,示威者在20:00時射出最後一道光束,這可代表暴動仍持續至20:00時,但不代表現場仍在20:00時後仍出現暴動,因為重點是A8是在20:18時被制服。
A9法律代表指在路面上的火光(見上部分),若連專業的警員也不能分辨是否來自汽油彈(A4法律代表也曾指PW13表示不知道火光的由來),法庭可以如何判斷?再者,按現時的證據,附近的美麗華商場和地鐵站附近,包括涉案彌敦道,很多市民來往,包括一家大小和外國遊客,可見人們不是不准進出。此外,即使當警方在現場設置防線時,仍有市民在行人路上圍觀。
📌A3是否原先警員追捕的人:
A3法律代表指根據Turnbull指引,誠實的證人亦可以認錯人。在本案中,PW7的證供和觀察是否可信?一,他指第一眼見A7的位置的證供有不同版本;二,他指自己與身邊人的情況與片段有出入;三,現場光線較昏暗;四,他與想追截的人相距5米;五,催淚煙有影響會觀察環境;六,他用了10至20秒觀察想追截的人;七,現場有不少人在他與想追截的人中間走過;八,現場人流是流動,衣著相近,難以理解他可以在同一個位置截停被告;九,當時被告是帶著面罩,他並不能看見被告的相貌。
基於上述,辯方認為法庭並不能排除PW7有機會認錯A3。
📌A8被指在現場揮手,大叫「過嚟」:
針對此點,控方的立場是A8叫示威者過去,這是推論,不是依賴PW21的證供。而且這點早在開案陳詞中指出,明顯地控方會依賴這動作支持控方案情。
A8法律代表指在不少情況,控方不會用盡控方陳詞的內容。在本案,控方在審訊時有播放一些他們指稱的被告身在暴動現場的畫面,但到A8時,控方沒有播放A8被在暴動現場揮手,大叫「過嚟」的片段,只是播放他被制服時/後的片段;亦沒有在陳詞中指出情況;亦沒有讓PW21和PW22在庭上觀看和指出這動作是否由A8作出。
辯方認為即使這動作是由A8作出,也沒有任何證據價值;雖然PW21的證據指他認為A8的動作是叫示威者過去,但他同時間沒有留意示威者的情況,因此他們認為這證供對辯方有利。
📌證物鏈:
有關A7,辯方指RTHK可顯示PW11沒有保管A7的證物,即拿著他的背包。控方的立場指辯方並沒有向PW11播放RTHK片段,讓他作出回應;有關A9的陳詞,控方看不到PW13,PW14和PW32的證供有何不一致;以及其他人可能不認為辯方指稱的急救包就是急救包,例如沒有十字標誌等。
A7法律代表指RTHK可顯示到PW11在押解A7期間沒有拿著他的背包,這是客觀事實,控方並沒有說這片段不真實。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亦分別已在CACC459/2011案和HCMA100/2014案中指出即使盤問者在盤問時沒有向證人指出一些指控,但當有證據可反映證人口供有不可靠的地方時,這不會構成不公義。在本案中,辯方認為情況與案例相近,但同意明白最佳做法是向證人指出指控,唯同時間當控方在審訊發現有遺漏時,其實是有責任澄清。
A9法律代表指針對證人可信性,PW13曾表示當他不肯定顏色時便不會作紀錄,但事實上針對一條褲的紀錄已有3個版本;他也沒有紀錄他與A9間的對話,但同意這些內容是關鍵;他也曾記錯記事冊的內容;PW14指當時被告背包在被告的旁邊,辯方不明白為何有需要剪掉索帶;PW15指是自己去搜查被告的背包,這明顯與其他證人的證供有分歧。針對證物鏈,辯方指控方有責任就證物鏈作全方位舉證,即證明證物在接收,保管,和期間交收有被妥當紀錄和保管。但在本案,證物紀錄明顯地是有錯誤,當中有警員紀錄A9證物是有急救包,但有警員卻沒有這紀錄,以及在那裏及如何交收的過程中的記錄亦有不完善的地方。另外,辯方認為控方呈堂的3段片段都不能清晰反映被告的身份,證人也有沒機會觀看以辨別被告是否身在暴動其中。還有,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到A9被捕時不是身穿黑衫,他的辯方證人在盤問下也沒有動搖,也指出他有指示被告在現場行事。
📌證物鏈(續):
A2法律代表指針對背包內的物品,控方是認為借此可以指出被告有意參與暴動。
針對手套,PW5指A2雙手是有穿著一對手套;PW6指從背包中找到一對手套,但A2雙手沒有穿著手套。辯方認為被告被制服時正常並不能脫下手套。針對背包,警員在追截A2時曾扯甩其背包,後來甚至不知道誰將背包放回被告身邊(辯方不爭議背包是屬於A2)。辯方認為有個情況時是—案發時兵荒馬亂,滿地是示威者物品,有人將手套放入背包時再將其他不是A2的物品放入背包內,所以法庭不能安心接納背包內的所有物品是屬於A2。針對鋁碟,辯方指觀察過其「新淨」及使用的程度,看來「新淨」,使用程度不高。
裁決日子:
本案會在2022年7月29日09:30在同一法庭裁決,所有被告在等候裁決期間需要到警署報到。王詩麗法官表明屆時會讀出判詞。
按:希望各位提下身邊人入庭時要確保手機已較靜音,今日法官不沒收手機一會或是強制關機是幸運。
另外,今日是「姜誕」,眼見銅鑼灣如斯多人的景況,再加以對比今日到庭關注案件的人,兩者之差距真的令人搖頭歎息。人們經常說做事要身體力行,然而一些說關心社運案件的人卻從不嘗試親身了解案件的進程,只是看看新聞標題或「花生」便作定論,這是十分諷刺。當今日是一個記者也沒有,隨著連媒介也沒有,確實懷疑到底還有多少人是仍關注這宗,甚至這類案件,但肯定的是多數人都只會知道附近的銅鑼灣有大日子,或是電車乘客量會增加一天。
#王詩麗法官 #續審 [29/35]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嘅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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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今日的程序是處理本案的結案陳詞,而值得一提的是,這程序本是在2022年4月2日處理,唯因疫情押後至今天(4月30日)處理。
法庭對控辯雙方早前向法庭呈上很清晰和詳盡陳詞表示致意。唯法庭發現在不同陳詞中,控辯雙方就不同重點,包括暴動時間和範圍、示威者是否聽到警方的警告(即警方是否有表明現場出現暴動及示威者是否有充足機會離開)、本案被告是否被拍到身在暴動現場,警員原先想追捕是否同一人(即是Turnbull指引)、逃跑對加強控方案情的效度、以及辯方指被告即使在現場被捕,但不知道他們何時到場等,均有不同立場和論述。
法庭確認所有被告沒有案底,因此他們的犯罪傾向性都較低;A11有在庭上作供,他供詞的可靠性較高。
結案陳詞的口頭補充:
📌針對暴動時間:
控方表示他們的立場是本案暴動在19:36時仍未結束。根據警方拍攝的片段、以及Now新聞片段可顯示到這時間後仍有暴亂行為,例如有枚汽油彈降落在地面(因地面有火光)、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照射雷射光、敲打垃圾桶壯大聲勢等。
A4法律代表指在19:36至19:40時,現場有雷射光和火光,這不代表現場出現暴動,或是有人襲擊警方。針對A4的情況,沒有證據指他在19:24時身在現場;在19:36時左右,片段顯示現場有催淚煙,A4未必看到馬路面上的火光,加上現場看似平靜,沒有暴力人們出現,他未必知道現場是暴動。特別一提的是,即使有人在19:50時於現場發出聲音,但由於A4在此之前的時間已被捕(警員在約19:40時追截A4),這不能「入被告數」,因為這會對他不公平。
📌現場是否出現暴動:
關於這部分,可以承接上文內容,亦關係到本案另一主要爭議點—示威者是否知悉警方發出暴動警告。
控方立場是現場暴動在19:37時後仍然持續。根據RTHK和立場新聞片段,警方在19:37時後仍有向示威者發出警告,即高舉黑旗,然而示威者仍然留守暴動現場。
A4法律代表指針對A4所涉的時間,警方只有在19:30時至19:36時有發出警告,唯沒有證據指A4這時身在何處,不能知道A4是否知悉現場出現暴動。
A8法律代表指控方在文件中羅列的一系列情況,當中可見控方指19:37時的警告是最後一個警告。辯方今日接受警方在19:51時於彌敦道近金馬倫道有舉黑旗,但針對A8的情況,不能改變的事實是警方沒有在20:00後時警告示威者和市民要離開現場,片段可見這時有很多人在現場圍觀。再退一步考慮,示威者在20:00時射出最後一道光束,這可代表暴動仍持續至20:00時,但不代表現場仍在20:00時後仍出現暴動,因為重點是A8是在20:18時被制服。
A9法律代表指在路面上的火光(見上部分),若連專業的警員也不能分辨是否來自汽油彈(A4法律代表也曾指PW13表示不知道火光的由來),法庭可以如何判斷?再者,按現時的證據,附近的美麗華商場和地鐵站附近,包括涉案彌敦道,很多市民來往,包括一家大小和外國遊客,可見人們不是不准進出。此外,即使當警方在現場設置防線時,仍有市民在行人路上圍觀。
📌A3是否原先警員追捕的人:
A3法律代表指根據Turnbull指引,誠實的證人亦可以認錯人。在本案中,PW7的證供和觀察是否可信?一,他指第一眼見A7的位置的證供有不同版本;二,他指自己與身邊人的情況與片段有出入;三,現場光線較昏暗;四,他與想追截的人相距5米;五,催淚煙有影響會觀察環境;六,他用了10至20秒觀察想追截的人;七,現場有不少人在他與想追截的人中間走過;八,現場人流是流動,衣著相近,難以理解他可以在同一個位置截停被告;九,當時被告是帶著面罩,他並不能看見被告的相貌。
基於上述,辯方認為法庭並不能排除PW7有機會認錯A3。
📌A8被指在現場揮手,大叫「過嚟」:
針對此點,控方的立場是A8叫示威者過去,這是推論,不是依賴PW21的證供。而且這點早在開案陳詞中指出,明顯地控方會依賴這動作支持控方案情。
A8法律代表指在不少情況,控方不會用盡控方陳詞的內容。在本案,控方在審訊時有播放一些他們指稱的被告身在暴動現場的畫面,但到A8時,控方沒有播放A8被在暴動現場揮手,大叫「過嚟」的片段,只是播放他被制服時/後的片段;亦沒有在陳詞中指出情況;亦沒有讓PW21和PW22在庭上觀看和指出這動作是否由A8作出。
辯方認為即使這動作是由A8作出,也沒有任何證據價值;雖然PW21的證據指他認為A8的動作是叫示威者過去,但他同時間沒有留意示威者的情況,因此他們認為這證供對辯方有利。
📌證物鏈:
有關A7,辯方指RTHK可顯示PW11沒有保管A7的證物,即拿著他的背包。控方的立場指辯方並沒有向PW11播放RTHK片段,讓他作出回應;有關A9的陳詞,控方看不到PW13,PW14和PW32的證供有何不一致;以及其他人可能不認為辯方指稱的急救包就是急救包,例如沒有十字標誌等。
A7法律代表指RTHK可顯示到PW11在押解A7期間沒有拿著他的背包,這是客觀事實,控方並沒有說這片段不真實。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亦分別已在CACC459/2011案和HCMA100/2014案中指出即使盤問者在盤問時沒有向證人指出一些指控,但當有證據可反映證人口供有不可靠的地方時,這不會構成不公義。在本案中,辯方認為情況與案例相近,但同意明白最佳做法是向證人指出指控,唯同時間當控方在審訊發現有遺漏時,其實是有責任澄清。
A9法律代表指針對證人可信性,PW13曾表示當他不肯定顏色時便不會作紀錄,但事實上針對一條褲的紀錄已有3個版本;他也沒有紀錄他與A9間的對話,但同意這些內容是關鍵;他也曾記錯記事冊的內容;PW14指當時被告背包在被告的旁邊,辯方不明白為何有需要剪掉索帶;PW15指是自己去搜查被告的背包,這明顯與其他證人的證供有分歧。針對證物鏈,辯方指控方有責任就證物鏈作全方位舉證,即證明證物在接收,保管,和期間交收有被妥當紀錄和保管。但在本案,證物紀錄明顯地是有錯誤,當中有警員紀錄A9證物是有急救包,但有警員卻沒有這紀錄,以及在那裏及如何交收的過程中的記錄亦有不完善的地方。另外,辯方認為控方呈堂的3段片段都不能清晰反映被告的身份,證人也有沒機會觀看以辨別被告是否身在暴動其中。還有,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到A9被捕時不是身穿黑衫,他的辯方證人在盤問下也沒有動搖,也指出他有指示被告在現場行事。
📌證物鏈(續):
A2法律代表指針對背包內的物品,控方是認為借此可以指出被告有意參與暴動。
針對手套,PW5指A2雙手是有穿著一對手套;PW6指從背包中找到一對手套,但A2雙手沒有穿著手套。辯方認為被告被制服時正常並不能脫下手套。針對背包,警員在追截A2時曾扯甩其背包,後來甚至不知道誰將背包放回被告身邊(辯方不爭議背包是屬於A2)。辯方認為有個情況時是—案發時兵荒馬亂,滿地是示威者物品,有人將手套放入背包時再將其他不是A2的物品放入背包內,所以法庭不能安心接納背包內的所有物品是屬於A2。針對鋁碟,辯方指觀察過其「新淨」及使用的程度,看來「新淨」,使用程度不高。
裁決日子:
本案會在2022年7月29日09:30在同一法庭裁決,所有被告在等候裁決期間需要到警署報到。王詩麗法官表明屆時會讀出判詞。
按:希望各位提下身邊人入庭時要確保手機已較靜音,今日法官不沒收手機一會或是強制關機是幸運。
另外,今日是「姜誕」,眼見銅鑼灣如斯多人的景況,再加以對比今日到庭關注案件的人,兩者之差距真的令人搖頭歎息。人們經常說做事要身體力行,然而一些說關心社運案件的人卻從不嘗試親身了解案件的進程,只是看看新聞標題或「花生」便作定論,這是十分諷刺。當今日是一個記者也沒有,隨著連媒介也沒有,確實懷疑到底還有多少人是仍關注這宗,甚至這類案件,但肯定的是多數人都只會知道附近的銅鑼灣有大日子,或是電車乘客量會增加一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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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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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陳,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29-30)🛑陳已還押逾11個月,李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黃子悅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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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林,陳(17-19) #審訊前覆核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2項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方(43) #審訊 [1/3]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伍,羅,梁(16-22)🛑三人已還押22天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劉,*(14-1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損壞 縱火)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歐陽(29) #提訊 (#1111旺角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二人已還押逾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林,談,張,吳(27-34)🛑四人已還押逾2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審訊 [1/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陳,朱,梁,梁(16-31) #審訊 [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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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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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趙,黃(26-29) #答辯 (#20210401石硤尾 刑事毀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麥(30) #續審 [4/2] (#20210119葵涌 2項刑事毁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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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審訊 [1/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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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胡學霖,張銓漢,鄧勵東/元朗區議員,張仲榮,郭贊財,文冠榮,黃繹維,張允耀(38-63)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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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審訊 [1/20] (#1001佐敦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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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胡學霖,張銓漢,鄧勵東/元朗區議員,張仲榮,郭贊財,文冠榮,黃繹維,張允耀(38-63)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提訊
D1: 陳(29) 🛑已還押逾11個月
D2: 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D1,2)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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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去年8月已承認控罪,押後至今仍未作判刑。
李陳二人的判刑希望待與本案相關的黎智英壹傳媒案一同處理,但由於該案尚未交付至高等法院排期審訊,李官遂把本案押後至9月16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提訊
D1: 陳(29) 🛑已還押逾11個月
D2: 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D1,2)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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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去年8月已承認控罪,押後至今仍未作判刑。
李陳二人的判刑希望待與本案相關的黎智英壹傳媒案一同處理,但由於該案尚未交付至高等法院排期審訊,李官遂把本案押後至9月16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黃(36)🛑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及詳情: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2) 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上次撤回】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同日被控於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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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需時預備文件申請押後,辯方不反對亦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將於7月18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被告需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黃(36)🛑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及詳情: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同日被控於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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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需時預備文件申請押後,辯方不反對亦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將於7月18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被告需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7:姚(24)/
D9:彭(29)/ D10:張(17)/ D12:韋(22)
D13:梅(24)/ D14:林(26)/ D16: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開案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控方以地圖解釋暴動焦點範圍,但重申本案暴動罪的案情是有流動性,難以用規限式劃分;控方現在解釋的範圍只屬焦點範圍,若控方「出界」亦不代表沒有暴動。
案發時間在柯士甸道有汽油彈投向警署,彌敦道上有推進行動,為暴動主軸,而本案十二名被告亦是在附近被捕。
📃承認事實
-法輪佛學會曾就遊行申請不反對通知書(10月1日0600-1400 楓樹街遊樂場 及1430-1730 九龍區);9月26日獲警方書面反對,9月27日上訴後上訴得直,惟不反只批准0600-1000的深水埗遊行。
-青年關愛協會曾就遊行申請不反對通知書(10月1日0600-1400 楓樹街遊樂場;9月26日獲警方書面反對,無上訴。
- 呈堂片段:閉路電視(廉政公署及中國建設銀行)、網上下載片段(立場新聞、有線電視及ATV News)
- 地政署地圖
- 交通突發消息
- 證物鏈完整,並無非法干擾
-各被告被捕情況、衣著、裝備(非完整)
1) D1被搜出:紅背囊、口罩、黑眼罩、粉紅防毒面具、黑tee、粉紅手袖、3M手套、黑遮、八達通、黑口罩、電話、電話卡、透明電話套及藍包帽。其後再由警員57179 郭凱仁(音)看管,其黑Tee、黑褲及黑鞋交給PW9檢驗,檢驗後由PW27 偵緝警員看管。
2) D2 1650時被PW7 警員5253截查,當時身穿黑衣、深綠色褲及黑鞋;之後1655由PW8 警員11197 沈嘉偉(音)搜身,無發現非法物品,並帶被告去長沙灣警署。1915時再搜身,搜到電話、電話卡及黑電話殻;2214時將黑衣、深綠色褲及黑鞋交給PW9檢驗,PW9在10月4日將物品交給PW27 偵緝警員看管。
3) D3在1645時被警員A截查及帶到彌敦道,被搜出:黑帽、口罩、眼罩、頸套、黑褲、黑鞋、深色腰包。期間由警員14799 梁志康(音)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1735被帶到長沙灣警署。2100時搜出:深色腰包、八達通、電話、電話卡、透明電話殼、黑帽、眼罩、粉紅防毒面具、黑眼鏡、頸套、手袖及黑口罩等,之後由警員9114 葉漢宇(音)看管。PW9檢驗其黑衣、黑褲及黑鞋,完成後交給PW27保管。
4) D4於1647時在漢江人蔘店外被PW11 警長58178截查,身穿黑帽、藍口罩、黑短袖Tee、黑褲及灰背囊。其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D3,在其同意下將藍口罩及黑帽放進背囊內。由警員1792 蕭麗文(音)帶到長沙灣警署。從背包搜出:個人八達通、電話、電話卡、電話殼、五大訴求貼紙、紅Tee、黑帽及藍口罩等。黑衣、黑褲及黑鞋由警員9114 葉漢宇(音)檢驗後,在10月4日交給PW27。
5) D6於1614在澤豐大廈外被截查,當時身上在黑手套及黑背囊。PW11 警員 吳巧欣(音)宣布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後搜到白口罩。其後由PW15帶到長沙灣警署,1723時搜出:黑背囊、黑帽、粉紅Tee、深色Tee、黑口罩、索帶、十一國難日貼紙、白色物件、黑色物件、電話卡兩張及口罩等。黑衣、黑褲及白鞋由警員9114 葉漢宇(音)檢驗後交給PW27。
6) D6在1605時在448-452號彌敦道後巷被PW12 警員58504 麥耀忠(音)截查;身穿黑Tee、短褲及白鞋,及被搜出五枝眼藥水、電話、電話卡及個人八達通。1708時在眾坊街以非法集結被捕,由PW12送到長沙灣警署。1844時由PW13警員10218劉江明(音)看管,由警員8023劉同明(音)將黑衣、短褲及黑白色鞋交給女警12010 黃明望(音)檢驗,10月4日送回PW27。
7) D7於1652時被警員B截查後由其他警員看管,之後由PW16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及送長沙灣警署。PW13警員51207在醫院搜身,並將其黑Tee、黑褲及藍鞋交給PW17檢驗;PW17檢驗後於10月4日交給PW27。
8) D8於1652時被PW18 警員制服,當時身穿黑Tee、褲及藍背囊;之後由PW19 警員1883 任浩偉(音)看管及帶到長沙灣警署。被搜出:黑Tee、藍背囊、黑電話、電池、記憶咭、膠袋、個人八達通等。其中黑Tee、黑褲及鞋由警員10278黃文宇(音)檢驗,10月4日由警員12701陳偉興(音)交給PW27。
9) D9於1703時由PW20警員D制服,交由PW21 警員14017方曉玲(音)看管及搜出黑口罩、個人八達通、電話卡、手袖等。其後以非法集結拘捕D9,由警員15559黃宇心(音)處理。
10) D10於1650時被PW22 警員E發現,旁邊有人跑,而D10蹲在地上並按著頭盔。他當時身穿黑衣、黑褲、口罩、黑頸套、黑手袖及黑手套;1705由警員21267梁啟然(音)看管。到達警署後由警員15626搜出:藍背囊、3M手套、藍帽、綠口罩、遮、黃Tee、電話卡、透明電話殼、個人八達通、黑頭盔、眼罩、豬咀、黑頸套及黑用罩。由警員15559黃宇心(音)檢驗黑褲及黑鞋,之後交給PW27看管。
11) D11於1650時被PW23 警員F在永星里彌敦道制服,當時身穿黑Tee、黑褲、鞋、黑手袖、黑背囊及黑腰包。之後由高級警員58433 趙學毅(音)看管並送到長沙灣警署。再被搜出:黑背囊、短Tee、粉紅防毒面具、眼罩、黑手套、黑Tee、個人八達通及電話卡等。警員58433將黑褲交給警員10229 毛銘亮(音)檢驗,其後由PW27看管。
12) D12由PW24 警員G制服,當時身穿黑Tee、褲及黑鞋;之後由PW25 警員10231 鄧寶倫(音)看管及搜出黑背囊、黑Tee、黑褲、黑鞋等,黑Tee、黑褲和黑鞋在檢驗後由PW27看管。
📄控方補充
- 所有證物最後均交給PW27 偵緝警員 6673
- 承認事實內並沒有D1及D8被拘捕的部分,他們均有爭議
- 相片冊中部分描述字眼顯示被告爭議:
*D6的物品「從其身上和地上」檢獲
*D7 刪除「從其身上」,爭議檢驗和檢取
*D8 的物品「從其身上或背包內」檢獲
*D12刪除「從其身上」
1300 休庭
審訊將於本日1430續審,屆時將傳召PW1 及播片(片段總長少於4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作補充💛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7:姚(24)/
D9:彭(29)/ D10:張(17)/ D12:韋(22)
D13:梅(24)/ D14:林(26)/ D16: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開案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控方以地圖解釋暴動焦點範圍,但重申本案暴動罪的案情是有流動性,難以用規限式劃分;控方現在解釋的範圍只屬焦點範圍,若控方「出界」亦不代表沒有暴動。
案發時間在柯士甸道有汽油彈投向警署,彌敦道上有推進行動,為暴動主軸,而本案十二名被告亦是在附近被捕。
📃承認事實
-法輪佛學會曾就遊行申請不反對通知書(10月1日0600-1400 楓樹街遊樂場 及1430-1730 九龍區);9月26日獲警方書面反對,9月27日上訴後上訴得直,惟不反只批准0600-1000的深水埗遊行。
-青年關愛協會曾就遊行申請不反對通知書(10月1日0600-1400 楓樹街遊樂場;9月26日獲警方書面反對,無上訴。
- 呈堂片段:閉路電視(廉政公署及中國建設銀行)、網上下載片段(立場新聞、有線電視及ATV News)
- 地政署地圖
- 交通突發消息
- 證物鏈完整,並無非法干擾
-各被告被捕情況、衣著、裝備(非完整)
1) D1被搜出:紅背囊、口罩、黑眼罩、粉紅防毒面具、黑tee、粉紅手袖、3M手套、黑遮、八達通、黑口罩、電話、電話卡、透明電話套及藍包帽。其後再由警員57179 郭凱仁(音)看管,其黑Tee、黑褲及黑鞋交給PW9檢驗,檢驗後由PW27 偵緝警員看管。
2) D2 1650時被PW7 警員5253截查,當時身穿黑衣、深綠色褲及黑鞋;之後1655由PW8 警員11197 沈嘉偉(音)搜身,無發現非法物品,並帶被告去長沙灣警署。1915時再搜身,搜到電話、電話卡及黑電話殻;2214時將黑衣、深綠色褲及黑鞋交給PW9檢驗,PW9在10月4日將物品交給PW27 偵緝警員看管。
3) D3在1645時被警員A截查及帶到彌敦道,被搜出:黑帽、口罩、眼罩、頸套、黑褲、黑鞋、深色腰包。期間由警員14799 梁志康(音)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1735被帶到長沙灣警署。2100時搜出:深色腰包、八達通、電話、電話卡、透明電話殼、黑帽、眼罩、粉紅防毒面具、黑眼鏡、頸套、手袖及黑口罩等,之後由警員9114 葉漢宇(音)看管。PW9檢驗其黑衣、黑褲及黑鞋,完成後交給PW27保管。
4) D4於1647時在漢江人蔘店外被PW11 警長58178截查,身穿黑帽、藍口罩、黑短袖Tee、黑褲及灰背囊。其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D3,在其同意下將藍口罩及黑帽放進背囊內。由警員1792 蕭麗文(音)帶到長沙灣警署。從背包搜出:個人八達通、電話、電話卡、電話殼、五大訴求貼紙、紅Tee、黑帽及藍口罩等。黑衣、黑褲及黑鞋由警員9114 葉漢宇(音)檢驗後,在10月4日交給PW27。
5) D6於1614在澤豐大廈外被截查,當時身上在黑手套及黑背囊。PW11 警員 吳巧欣(音)宣布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後搜到白口罩。其後由PW15帶到長沙灣警署,1723時搜出:黑背囊、黑帽、粉紅Tee、深色Tee、黑口罩、索帶、十一國難日貼紙、白色物件、黑色物件、電話卡兩張及口罩等。黑衣、黑褲及白鞋由警員9114 葉漢宇(音)檢驗後交給PW27。
6) D6在1605時在448-452號彌敦道後巷被PW12 警員58504 麥耀忠(音)截查;身穿黑Tee、短褲及白鞋,及被搜出五枝眼藥水、電話、電話卡及個人八達通。1708時在眾坊街以非法集結被捕,由PW12送到長沙灣警署。1844時由PW13警員10218劉江明(音)看管,由警員8023劉同明(音)將黑衣、短褲及黑白色鞋交給女警12010 黃明望(音)檢驗,10月4日送回PW27。
7) D7於1652時被警員B截查後由其他警員看管,之後由PW16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及送長沙灣警署。PW13警員51207在醫院搜身,並將其黑Tee、黑褲及藍鞋交給PW17檢驗;PW17檢驗後於10月4日交給PW27。
8) D8於1652時被PW18 警員制服,當時身穿黑Tee、褲及藍背囊;之後由PW19 警員1883 任浩偉(音)看管及帶到長沙灣警署。被搜出:黑Tee、藍背囊、黑電話、電池、記憶咭、膠袋、個人八達通等。其中黑Tee、黑褲及鞋由警員10278黃文宇(音)檢驗,10月4日由警員12701陳偉興(音)交給PW27。
9) D9於1703時由PW20警員D制服,交由PW21 警員14017方曉玲(音)看管及搜出黑口罩、個人八達通、電話卡、手袖等。其後以非法集結拘捕D9,由警員15559黃宇心(音)處理。
10) D10於1650時被PW22 警員E發現,旁邊有人跑,而D10蹲在地上並按著頭盔。他當時身穿黑衣、黑褲、口罩、黑頸套、黑手袖及黑手套;1705由警員21267梁啟然(音)看管。到達警署後由警員15626搜出:藍背囊、3M手套、藍帽、綠口罩、遮、黃Tee、電話卡、透明電話殼、個人八達通、黑頭盔、眼罩、豬咀、黑頸套及黑用罩。由警員15559黃宇心(音)檢驗黑褲及黑鞋,之後交給PW27看管。
11) D11於1650時被PW23 警員F在永星里彌敦道制服,當時身穿黑Tee、黑褲、鞋、黑手袖、黑背囊及黑腰包。之後由高級警員58433 趙學毅(音)看管並送到長沙灣警署。再被搜出:黑背囊、短Tee、粉紅防毒面具、眼罩、黑手套、黑Tee、個人八達通及電話卡等。警員58433將黑褲交給警員10229 毛銘亮(音)檢驗,其後由PW27看管。
12) D12由PW24 警員G制服,當時身穿黑Tee、褲及黑鞋;之後由PW25 警員10231 鄧寶倫(音)看管及搜出黑背囊、黑Tee、黑褲、黑鞋等,黑Tee、黑褲和黑鞋在檢驗後由PW27看管。
📄控方補充
- 所有證物最後均交給PW27 偵緝警員 6673
- 承認事實內並沒有D1及D8被拘捕的部分,他們均有爭議
- 相片冊中部分描述字眼顯示被告爭議:
*D6的物品「從其身上和地上」檢獲
*D7 刪除「從其身上」,爭議檢驗和檢取
*D8 的物品「從其身上或背包內」檢獲
*D12刪除「從其身上」
1300 休庭
審訊將於本日1430續審,屆時將傳召PW1 及播片(片段總長少於4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作補充💛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807將軍澳
D1: 劉 (16)
D2: *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控辯就D1及D2的認罪達成協議,A1及A2將就控罪(1)刑事損壞 認罪;而控方同意撤銷兩人之控罪(2)縱火罪。控罪(2)基於認罪協議,將不作檢控,只存檔案法庭。
同案D3、D4、D5答辯方向為不認罪。審訊將於2022年6月13日0930開始作六天的中文審訊。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廣場的東海堂店舖損壞財物, 被損壞包括店舖閘門、收銀機,而此案總共有五名被告。
📌求情:
D1:中六教育程度 ,之前有做兼職,案發時16歲。呈上兩位老師所撰的求情信,被告有父母嘅支持,現在正考緊DSE (李官特別提到須另處理安排)。
D2:中三教育程度,、父母離異,案發時14歲。
雙方辯護律師求情陣詞:
案發時間屬零晨時分,犯案時間大約2分鐘,無傷及其他人。
法官:主流方向會判處更生中心,因比較合適及相稱。有見D2在6月23日滿16歲及D1將應付DSE,法官同辯方商討作下列安排讓D1完成考試才還押索取報告。
李官聽取完求情陣詞:考慮同理心,容許D1 考DSE…….休庭讓控辯商討安排
休庭之前,控方要求播放店鋪cctv 影像:34秒片長,供法官考慮判刑之用
官睇完之後:開放式店鋪、五名犯案者、其中一人燃燒火種(大約維持13秒)
⏺6月6日 1130 開庭處理兩人取消保釋以便索取報告:
D1: 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新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D2 :感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預留至6月21日0930 作最終判刑,由於代表大律師有其他案件可以由事務律師出席。
期間兩人至6月6日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807將軍澳
D1: 劉 (16)
D2: *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控辯就D1及D2的認罪達成協議,A1及A2將就控罪(1)刑事損壞 認罪;而控方同意撤銷兩人之控罪(2)縱火罪。控罪(2)基於認罪協議,將不作檢控,只存檔案法庭。
同案D3、D4、D5答辯方向為不認罪。審訊將於2022年6月13日0930開始作六天的中文審訊。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廣場的東海堂店舖損壞財物, 被損壞包括店舖閘門、收銀機,而此案總共有五名被告。
📌求情:
D1:中六教育程度 ,之前有做兼職,案發時16歲。呈上兩位老師所撰的求情信,被告有父母嘅支持,現在正考緊DSE (李官特別提到須另處理安排)。
D2:中三教育程度,、父母離異,案發時14歲。
雙方辯護律師求情陣詞:
案發時間屬零晨時分,犯案時間大約2分鐘,無傷及其他人。
法官:主流方向會判處更生中心,因比較合適及相稱。有見D2在6月23日滿16歲及D1將應付DSE,法官同辯方商討作下列安排讓D1完成考試才還押索取報告。
李官聽取完求情陣詞:考慮同理心,容許D1 考DSE…….休庭讓控辯商討安排
休庭之前,控方要求播放店鋪cctv 影像:34秒片長,供法官考慮判刑之用
官睇完之後:開放式店鋪、五名犯案者、其中一人燃燒火種(大約維持13秒)
⏺6月6日 1130 開庭處理兩人取消保釋以便索取報告:
D1: 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新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D2 :感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預留至6月21日0930 作最終判刑,由於代表大律師有其他案件可以由事務律師出席。
期間兩人至6月6日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