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3/6]
👥A1: 謝(20) A2: 熊(19)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1009 開庭
D1選擇作供
辯方向D1查問背景(包括年齡,家人,父母職業,學歷)
D1於2018年中學畢業,其後修畢體育基礎文憑(一年制),及康樂及體育高級文憑(兩年制),並於2021年畢業
(辯方呈上2張文憑)
辯:平時鐘意咩運動
D:踢波,行山,田徑
辯:與D2是否認識
D:識
辯:邊一年識
D:2014
辯:咩關係
D:一直維持朋友關係至2018年,並於2018年發展為情侶
辯:同D2得閒果陣有咩興趣
D:行山,做運動
辯:拘捕時,喺你身上搵到生理鹽水,點解嘅
D:因為做運動時成日會受傷
辯:咩運動會受傷
D:行山,踢波
辯:咁點解需要生理鹽水
D:做運動時會成日受傷,所以帶備生理鹽水
辯:作用係?
D:用黎洗傷口
辯:咩情況會帶?
D:有需要果陣
辯:通常放喺邊
D:做運動用嘅背囊
辯:與被捕時的黑色背囊有咩關係
D:果個係做運動用嘅
(官指辯方律師開始用引導式問題,咁係唔岩嘅)
辯:對受傷有咩知識
D:2017到2018年間曾參加香港青少年服務處舉辦的足球比賽,除左比賽,中心亦有搵急救人員黎為我地講解一啲急救知識。
辯:急救知識喺之後有冇繼續學習
D:喺高級文憑時曾修讀關於運動創傷嘅課程
辯:喺讀緊高級文憑時,除左讀書,仲有冇做其他嘢
D:有做兼職
辯:係做啲咩
D:做許留山
官:許留山係舖頭名黎架
D:做食肆
官:我都知係食肆,咁即係做咩職位先得架?
D:店務員
D:由2018年10月做到2019年11月
辯:有冇做其他職責
D:切生果,準備食材
辯:對服飾有冇需要
D:要黑色衫同黑色褲
辯:工作的許留山位於?
D:沙田好運中心
辯:現時有冇做嘢?
D:做緊廚房
官:廚房都有好多部分架嘛,即係做緊咩
D:因為係一個人做哂全部嘢,所以就叫廚房
辯:有咩工作內容?
D:煲湯,炆嘢
辯:除左運動會帶生理鹽水,仲有冇咩情況會帶
D:番工
辯:點解?
D:成日番工會切親手,舖頭啲急救用品比較舊,基於衛生問題,就會帶膠布
辯:舊?
D:因為我唔知果啲急救用品放左幾耐。
辯:去到2019年10月1日,D1係同意有出現喺示威現場。果日需唔需要番工?
D:要
辯:番邊度
D:沙田好運中心許留山
辯:幾點
D:1800
辯:2019年10月1日早上發生左咩事
D:約1000 與D2行山
辯:邊度
D:梅大石澗
辯:幾時決定要行山
D:2019年9月30日早上同D2食早餐,就問佢「聽日去唔去行山,行完山去唔去朋友屋企」然後佢答覆:好
辯:2019年9月30日D2係工作還是讀書
D:讀緊護士嘅高級文憑
辯:朋友知唔知會去佢屋企
D:知
辯:點樣知
D:2019年9月30日夜晚收工後(約2300),同朋友玩線上遊戲,問佢可唔可以聽日(2019年10月1日)可唔可以上佢屋企,佢覆:好
辯:用咩方式聯絡
官:而家啲線上遊戲可以打msg架嘛,你唔係唔知阿嘛。
辯:同該朋友認識左幾耐
D:約7年,中同及足球隊認識
辯:仲有冇聯絡
D:到現時仍有聯絡
(D1提供朋友地址,位於沙田)
辯:咁2019年10月1日有冇去到佢屋企?
D:有
(呈上文件共8頁,文件為銀行月結單)
辯:文件與工作有冇關係
D:有
(文件描述:第一頁文件有其姓名,地址,第二頁底部列出 STS 許留山,STS應是指沙田分店,隔離寫的金額是薪金)
辯:邊個分配更
D:我報更,由上司編排
辯:工作日數同時數係唔係每個月一樣
D:未必
(文件中的月結單為6,7,8,9,10月,均有顯示薪金資料)
官:what is the relevance?
辯:證明佢有喺沙田許留山工作
官:咁你係要比我睇11月果個先證明到10月嘅工作架嘛
辯:咁11月薪金證明呢
D:10月份糧佢比左糧單我
官:邊個比?佢佢佢,除左你講自己係我之外,全部都係佢,呢度係法庭,要講清楚架啲嘢
D:個經理比糧單我
辯:咁張嘢喺邊
D:因為被捕之後果個月冇做,所以丟左
(月結單文件呈堂為D1(3))
官:咁10月嘅月結單呢?
D:果個月嘅糧出現金
官:有冇mpf
D:有稅單,但應該都有mpf
辯:有冇喺度
D:冇
官:mpf咪會顯示哂工作日期囉
辯:番番去2019年10月1日約行山,行完山係幾時?
D:約1300
辯:帶左啲咩
D:背囊
辯:有冇同本案相關
D:有
辯:背囊有啲咩
D:1件黑色衫,1件白色有公仔T-Shirt,生理鹽水同膠布。
辯:當時身穿?
D:頸戴左黑色防曬頸套,白色英文字T-Shirt,黑色長褲
辯:係咪被捕時嘅衣著
D:係
辯:仲有冇
D:仲有防曬手袖
辯:點用帶咁多衫
D:黑色果件係番工用,白色果件係放工換
(睇P4(D1)即相片冊)
辯:1號相片係頸套,4號相片有5樣物品,其中有樣橢圓型嘅嘢
D:係背囊
辯:同行山有咩關係
D:平時做運動同番工嘅
(圖中還有 白色公仔衫,白色字母衫,黑色防曬手袖,生理鹽水)
辯:點解帶
D:因為番工同做運動都會受傷
辯:你話行完山約1300,之後去左邊
D:搭巴士,去朋友屋企
辯:同埋邊個
D:同埋D2
辯:有冇去到朋友屋企
D:有
辯:去到果陣係幾點
D:約1430
辯:逗留到幾點
D:約1750
辯:喺佢屋企做左啲咩
D:睇戲同沖涼
辯:沖完涼著洋衫
D:黑色上衣
(呈上P11 電子信息:電視台或其他途徑 呼籲唔好去一啲地方,因為有示威)
辯:電子信息顯示嘅時間係1508
D:係
辯:知唔知有呢條信息
D:唔知
辯:行山前知唔知沙田有示威
D:知當日各區可能有示威
辯:點樣知
D:睇新聞
辯:幾時知
D:行山出門口前
辯:知唔知沙田有示威
D:知各區有,但唔知確實地點
辯:2019年10月1日前知唔知沙田區曾否有示威
D:知,新城市廣場
辯:D2有冇同你一齊離開朋友屋企
D:有,10月1日要1830番工
辯:咁D2呢
D:佢諗住送完我番工,之後搭車離開
辯:點樣番工
D:步行,首先行落隧道,之後行過條橋,然後行到去文化博物館果邊
(呈上地圖)
辯:地圖上有冇顯示朋友屋企
(以紅色圈起朋友屋企)
(以藍色畫出步行路線到文化博物館)
辯:去到個巴士站發生咩事
D:我見到獅子山隧道公路有一班人
辯:果班人係聚集定散落
D:散落
辯:佢地著嘅衣服
D:有著黑色衫,黑色褲,有啲著短褲,迷彩又有,白色都有
辯:同性別?
D:唔同
辯:有咩性別
(全場內心倒抽十口涼氣)
D:男性,女性
辯:年齡?
D:後生,老嘅都有
辯:佢地手上有冇攜帶東西
D:有啲有,有啲冇,包括有遮,手機
辯:頭部有冇咩特別
D:有人戴頭盔,有人戴口罩
辯:口罩係咩類型
D:有粉紅色嘅,有保護性好強嘅N95
法官大人:你好喇下,你又喺度問啲引導性問題
辯:去到巴士站之後呢
D:諗住經行人路上天橋
辯:邊條天橋
D:通往希爾頓嘅天橋
(睇P9A 地圖)
辯:有冇顯示
D:有,圖中紅色框框寫住「行人天橋」
辯:跟住呢
D:見到獅子山隧道公路嘅石駁附近有人大嗌
辯:P9A有冇顯示到
D:有
辯:你喺邊度
D:大概圖中「L」果度
(D1標出其身在位置,並呈堂為P9A_D1)
早休半小時至1200
========
1203 再開庭
(以x標示你所在的位置)
辯:你聽到有人大嗌,係咩內容
D:「呢度有人受傷,有冇人有生理鹽水阿」,叫左3,4次
辯:睇唔睇到係咩人
D:係一班人,有個著反光衣
辯:大約有幾多人
D:2到3個
辯:有幾多著反光衣
D:果個位置得一個
辯:之後呢
D:聽到之後就問D2「我有生理鹽水,不如比佢地」
辯:「佢地」係指?
D:問有冇生理鹽水果啲人
辯:有冇比佢地
D:比左支生理鹽水有反光衣嘅男士
(標出反光衣男位置)
辯:點樣交比佢
D:由紅色行去藍色位,然後喺背囊拎左支生理鹽水比佢
辯:D2呢
D:喺我隔離
辯:佢地點解需要
D:因為反光衣男士旁邊有一個女士坐左喺石駁度,當時個女士流緊血
(以綠色三角形表示女士位置)
辯:邊隻腳流緊血
D:唔記得
辯:1隻定2隻
D:1隻
辯:當時有冇望去圖中黃色方格方向
D:有
辯:黃色方格有啲咩
D:有班人喺度聚集
辯:衣著?
D:有啲著黑色衫,有啲就好似平時落街買嘢咁,有著短褲,拖鞋
辯:咁佢地頭上有啲咩
D:有啲戴住頭盔,有啲拎住遮,有啲拎庭手機
辯:面部?
D:有啲戴口罩
辯:邊種?
D:外科口罩又有,有過濾性功能嘅又有
辯:眼部?
D:有戴眼罩
辯:行去果度係想去邊
D:想去希爾頓中心
辯:去果度做咩
D:想買外賣番好運中心許留山食
辯:比完生理鹽水後呢?
D:諗在即刻離開
辯:向咩方向
D:往獅子山隧道嘅一條行人隧道
辯:之後見到咩
D:隧道口有雜物阻住左
(以橙色圈出隧道口位置)
辯:見到有雜物,之後呢
D:與D2發現唔可以通過,所以諗住行路面
辯:邊個方向
D:打算穿過黃格往單車徑及行人隧道中間的行人路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3/6]
👥A1: 謝(20) A2: 熊(19)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1009 開庭
D1選擇作供
辯方向D1查問背景(包括年齡,家人,父母職業,學歷)
D1於2018年中學畢業,其後修畢體育基礎文憑(一年制),及康樂及體育高級文憑(兩年制),並於2021年畢業
(辯方呈上2張文憑)
辯:平時鐘意咩運動
D:踢波,行山,田徑
辯:與D2是否認識
D:識
辯:邊一年識
D:2014
辯:咩關係
D:一直維持朋友關係至2018年,並於2018年發展為情侶
辯:同D2得閒果陣有咩興趣
D:行山,做運動
辯:拘捕時,喺你身上搵到生理鹽水,點解嘅
D:因為做運動時成日會受傷
辯:咩運動會受傷
D:行山,踢波
辯:咁點解需要生理鹽水
D:做運動時會成日受傷,所以帶備生理鹽水
辯:作用係?
D:用黎洗傷口
辯:咩情況會帶?
D:有需要果陣
辯:通常放喺邊
D:做運動用嘅背囊
辯:與被捕時的黑色背囊有咩關係
D:果個係做運動用嘅
(官指辯方律師開始用引導式問題,咁係唔岩嘅)
辯:對受傷有咩知識
D:2017到2018年間曾參加香港青少年服務處舉辦的足球比賽,除左比賽,中心亦有搵急救人員黎為我地講解一啲急救知識。
辯:急救知識喺之後有冇繼續學習
D:喺高級文憑時曾修讀關於運動創傷嘅課程
辯:喺讀緊高級文憑時,除左讀書,仲有冇做其他嘢
D:有做兼職
辯:係做啲咩
D:做許留山
官:許留山係舖頭名黎架
D:做食肆
官:我都知係食肆,咁即係做咩職位先得架?
D:店務員
D:由2018年10月做到2019年11月
辯:有冇做其他職責
D:切生果,準備食材
辯:對服飾有冇需要
D:要黑色衫同黑色褲
辯:工作的許留山位於?
D:沙田好運中心
辯:現時有冇做嘢?
D:做緊廚房
官:廚房都有好多部分架嘛,即係做緊咩
D:因為係一個人做哂全部嘢,所以就叫廚房
辯:有咩工作內容?
D:煲湯,炆嘢
辯:除左運動會帶生理鹽水,仲有冇咩情況會帶
D:番工
辯:點解?
D:成日番工會切親手,舖頭啲急救用品比較舊,基於衛生問題,就會帶膠布
辯:舊?
D:因為我唔知果啲急救用品放左幾耐。
辯:去到2019年10月1日,D1係同意有出現喺示威現場。果日需唔需要番工?
D:要
辯:番邊度
D:沙田好運中心許留山
辯:幾點
D:1800
辯:2019年10月1日早上發生左咩事
D:約1000 與D2行山
辯:邊度
D:梅大石澗
辯:幾時決定要行山
D:2019年9月30日早上同D2食早餐,就問佢「聽日去唔去行山,行完山去唔去朋友屋企」然後佢答覆:好
辯:2019年9月30日D2係工作還是讀書
D:讀緊護士嘅高級文憑
辯:朋友知唔知會去佢屋企
D:知
辯:點樣知
D:2019年9月30日夜晚收工後(約2300),同朋友玩線上遊戲,問佢可唔可以聽日(2019年10月1日)可唔可以上佢屋企,佢覆:好
辯:用咩方式聯絡
官:而家啲線上遊戲可以打msg架嘛,你唔係唔知阿嘛。
辯:同該朋友認識左幾耐
D:約7年,中同及足球隊認識
辯:仲有冇聯絡
D:到現時仍有聯絡
(D1提供朋友地址,位於沙田)
辯:咁2019年10月1日有冇去到佢屋企?
D:有
(呈上文件共8頁,文件為銀行月結單)
辯:文件與工作有冇關係
D:有
(文件描述:第一頁文件有其姓名,地址,第二頁底部列出 STS 許留山,STS應是指沙田分店,隔離寫的金額是薪金)
辯:邊個分配更
D:我報更,由上司編排
辯:工作日數同時數係唔係每個月一樣
D:未必
(文件中的月結單為6,7,8,9,10月,均有顯示薪金資料)
官:what is the relevance?
辯:證明佢有喺沙田許留山工作
官:咁你係要比我睇11月果個先證明到10月嘅工作架嘛
辯:咁11月薪金證明呢
D:10月份糧佢比左糧單我
官:邊個比?佢佢佢,除左你講自己係我之外,全部都係佢,呢度係法庭,要講清楚架啲嘢
D:個經理比糧單我
辯:咁張嘢喺邊
D:因為被捕之後果個月冇做,所以丟左
(月結單文件呈堂為D1(3))
官:咁10月嘅月結單呢?
D:果個月嘅糧出現金
官:有冇mpf
D:有稅單,但應該都有mpf
辯:有冇喺度
D:冇
官:mpf咪會顯示哂工作日期囉
辯:番番去2019年10月1日約行山,行完山係幾時?
D:約1300
辯:帶左啲咩
D:背囊
辯:有冇同本案相關
D:有
辯:背囊有啲咩
D:1件黑色衫,1件白色有公仔T-Shirt,生理鹽水同膠布。
辯:當時身穿?
D:頸戴左黑色防曬頸套,白色英文字T-Shirt,黑色長褲
辯:係咪被捕時嘅衣著
D:係
辯:仲有冇
D:仲有防曬手袖
辯:點用帶咁多衫
D:黑色果件係番工用,白色果件係放工換
(睇P4(D1)即相片冊)
辯:1號相片係頸套,4號相片有5樣物品,其中有樣橢圓型嘅嘢
D:係背囊
辯:同行山有咩關係
D:平時做運動同番工嘅
(圖中還有 白色公仔衫,白色字母衫,黑色防曬手袖,生理鹽水)
辯:點解帶
D:因為番工同做運動都會受傷
辯:你話行完山約1300,之後去左邊
D:搭巴士,去朋友屋企
辯:同埋邊個
D:同埋D2
辯:有冇去到朋友屋企
D:有
辯:去到果陣係幾點
D:約1430
辯:逗留到幾點
D:約1750
辯:喺佢屋企做左啲咩
D:睇戲同沖涼
辯:沖完涼著洋衫
D:黑色上衣
(呈上P11 電子信息:電視台或其他途徑 呼籲唔好去一啲地方,因為有示威)
辯:電子信息顯示嘅時間係1508
D:係
辯:知唔知有呢條信息
D:唔知
辯:行山前知唔知沙田有示威
D:知當日各區可能有示威
辯:點樣知
D:睇新聞
辯:幾時知
D:行山出門口前
辯:知唔知沙田有示威
D:知各區有,但唔知確實地點
辯:2019年10月1日前知唔知沙田區曾否有示威
D:知,新城市廣場
辯:D2有冇同你一齊離開朋友屋企
D:有,10月1日要1830番工
辯:咁D2呢
D:佢諗住送完我番工,之後搭車離開
辯:點樣番工
D:步行,首先行落隧道,之後行過條橋,然後行到去文化博物館果邊
(呈上地圖)
辯:地圖上有冇顯示朋友屋企
(以紅色圈起朋友屋企)
(以藍色畫出步行路線到文化博物館)
辯:去到個巴士站發生咩事
D:我見到獅子山隧道公路有一班人
辯:果班人係聚集定散落
D:散落
辯:佢地著嘅衣服
D:有著黑色衫,黑色褲,有啲著短褲,迷彩又有,白色都有
辯:同性別?
D:唔同
辯:有咩性別
(全場內心倒抽十口涼氣)
D:男性,女性
辯:年齡?
D:後生,老嘅都有
辯:佢地手上有冇攜帶東西
D:有啲有,有啲冇,包括有遮,手機
辯:頭部有冇咩特別
D:有人戴頭盔,有人戴口罩
辯:口罩係咩類型
D:有粉紅色嘅,有保護性好強嘅N95
法官大人:你好喇下,你又喺度問啲引導性問題
辯:去到巴士站之後呢
D:諗住經行人路上天橋
辯:邊條天橋
D:通往希爾頓嘅天橋
(睇P9A 地圖)
辯:有冇顯示
D:有,圖中紅色框框寫住「行人天橋」
辯:跟住呢
D:見到獅子山隧道公路嘅石駁附近有人大嗌
辯:P9A有冇顯示到
D:有
辯:你喺邊度
D:大概圖中「L」果度
(D1標出其身在位置,並呈堂為P9A_D1)
早休半小時至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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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再開庭
(以x標示你所在的位置)
辯:你聽到有人大嗌,係咩內容
D:「呢度有人受傷,有冇人有生理鹽水阿」,叫左3,4次
辯:睇唔睇到係咩人
D:係一班人,有個著反光衣
辯:大約有幾多人
D:2到3個
辯:有幾多著反光衣
D:果個位置得一個
辯:之後呢
D:聽到之後就問D2「我有生理鹽水,不如比佢地」
辯:「佢地」係指?
D:問有冇生理鹽水果啲人
辯:有冇比佢地
D:比左支生理鹽水有反光衣嘅男士
(標出反光衣男位置)
辯:點樣交比佢
D:由紅色行去藍色位,然後喺背囊拎左支生理鹽水比佢
辯:D2呢
D:喺我隔離
辯:佢地點解需要
D:因為反光衣男士旁邊有一個女士坐左喺石駁度,當時個女士流緊血
(以綠色三角形表示女士位置)
辯:邊隻腳流緊血
D:唔記得
辯:1隻定2隻
D:1隻
辯:當時有冇望去圖中黃色方格方向
D:有
辯:黃色方格有啲咩
D:有班人喺度聚集
辯:衣著?
D:有啲著黑色衫,有啲就好似平時落街買嘢咁,有著短褲,拖鞋
辯:咁佢地頭上有啲咩
D:有啲戴住頭盔,有啲拎住遮,有啲拎庭手機
辯:面部?
D:有啲戴口罩
辯:邊種?
D:外科口罩又有,有過濾性功能嘅又有
辯:眼部?
D:有戴眼罩
辯:行去果度係想去邊
D:想去希爾頓中心
辯:去果度做咩
D:想買外賣番好運中心許留山食
辯:比完生理鹽水後呢?
D:諗在即刻離開
辯:向咩方向
D:往獅子山隧道嘅一條行人隧道
辯:之後見到咩
D:隧道口有雜物阻住左
(以橙色圈出隧道口位置)
辯:見到有雜物,之後呢
D:與D2發現唔可以通過,所以諗住行路面
辯:邊個方向
D:打算穿過黃格往單車徑及行人隧道中間的行人路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94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3/6]
👥A1: 謝(20) A2: 熊(19)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以粉紅色線畫出當時嘅移動路線)
行到圖中寫「行人隧道」有粒L黑色點,就聞到有啲刺激性嘅味道
辯:有冇望黃格果度
D:冇,果陣背住黃格
辯:聞到之後呢?
D:開始咳,流眼水,覺得好辛苦,所以喺背囊拎左個黑色嘅頸罩戴上,睇下可唔可以舒緩,但都係覺得好辛苦,然後D2扶左我去L字位,幫我用生理鹽水沖眼。之後都仲係好辛苦,然後似係岩岩著反光衣果個男士過左黎同我地講「你地唔戴防護裝備果啲就會覺得好辛苦」,佢有多個 防護裝備,因為女仔塊面比較細,比定多2個眼罩你,試下fit唔fit。佢就喺背囊拎左一個口罩一個眼罩同埋一對手套,另外佢有講,地下有玻璃碎,所以我比定手套你。
辯:D2呢
D:比左一個口罩,兩個眼罩,一對手套
辯:之後呢
D:當時覺得好辛苦,所以戴左果啲裝備,而D2就淨係戴左1個口罩,然後諗住沿岩岩粉紅色條路線,經紅十字會去希爾頓中心,但係去到黃色格中間,著黑色衫嘅人就不斷走
(用啡色四方格標示出黃格內其身處位置)
辯:向咩方向
D:不同方向
辯:知唔知點解佢地要走
D:因為果陣現場好大煙
辯:點解果班人要走
D:唔知
D:佢地四散之後就唔可以經粉紅色線去想去嘅路段,因為當時啲人不斷推撞我地,同埋當時煙霧瀰漫,睇唔清楚條路,所以就沿住人群離開
辯:向邊度離開
D:沿住圖中英文字嘅獅子山隧道方向
辯:再之後呢
D:見到有人沿住獅子山隧道公路果邊離開,所以我同D2就行左果邊,行到大概燈柱(DE0246)位置,我就比人推一推。
辯:當時心情係點
D:當時我好驚,因為唔知有咩事發生
辯:比人推完,然後呢
D:失平衡,跌左喺地度,之後比人壓住左
辯:知唔知係咩人?
D:果刻未知,之後佢有表示「警察咪郁」
辯:咁你有冇郁
D:當時我冇
辯:當時塊面向住邊面
D:向住地下
(睇截圖P5PW21A)
辯:附近有個黃色頭盔,知唔知係邊個嘅
D:唔知
辯:警員話你有掙扎
D:我冇
(上面畫左好多嘢嘅地圖,呈堂為P9A_D1C)
辯:有冇聽到任何聲音
D:當我行到去黃格啡框果陣,聽到有一下巨響
辯:現場環境係點
D:煙霧瀰漫,好混亂
辯:除左巨響仲聽唔聽到啲咩
D:有人嗌「走阿」
D1作供主問完畢
1259 午休 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3/6]
👥A1: 謝(20) A2: 熊(19)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以粉紅色線畫出當時嘅移動路線)
行到圖中寫「行人隧道」有粒L黑色點,就聞到有啲刺激性嘅味道
辯:有冇望黃格果度
D:冇,果陣背住黃格
辯:聞到之後呢?
D:開始咳,流眼水,覺得好辛苦,所以喺背囊拎左個黑色嘅頸罩戴上,睇下可唔可以舒緩,但都係覺得好辛苦,然後D2扶左我去L字位,幫我用生理鹽水沖眼。之後都仲係好辛苦,然後似係岩岩著反光衣果個男士過左黎同我地講「你地唔戴防護裝備果啲就會覺得好辛苦」,佢有多個 防護裝備,因為女仔塊面比較細,比定多2個眼罩你,試下fit唔fit。佢就喺背囊拎左一個口罩一個眼罩同埋一對手套,另外佢有講,地下有玻璃碎,所以我比定手套你。
辯:D2呢
D:比左一個口罩,兩個眼罩,一對手套
辯:之後呢
D:當時覺得好辛苦,所以戴左果啲裝備,而D2就淨係戴左1個口罩,然後諗住沿岩岩粉紅色條路線,經紅十字會去希爾頓中心,但係去到黃色格中間,著黑色衫嘅人就不斷走
(用啡色四方格標示出黃格內其身處位置)
辯:向咩方向
D:不同方向
辯:知唔知點解佢地要走
D:因為果陣現場好大煙
辯:點解果班人要走
D:唔知
D:佢地四散之後就唔可以經粉紅色線去想去嘅路段,因為當時啲人不斷推撞我地,同埋當時煙霧瀰漫,睇唔清楚條路,所以就沿住人群離開
辯:向邊度離開
D:沿住圖中英文字嘅獅子山隧道方向
辯:再之後呢
D:見到有人沿住獅子山隧道公路果邊離開,所以我同D2就行左果邊,行到大概燈柱(DE0246)位置,我就比人推一推。
辯:當時心情係點
D:當時我好驚,因為唔知有咩事發生
辯:比人推完,然後呢
D:失平衡,跌左喺地度,之後比人壓住左
辯:知唔知係咩人?
D:果刻未知,之後佢有表示「警察咪郁」
辯:咁你有冇郁
D:當時我冇
辯:當時塊面向住邊面
D:向住地下
(睇截圖P5PW21A)
辯:附近有個黃色頭盔,知唔知係邊個嘅
D:唔知
辯:警員話你有掙扎
D:我冇
(上面畫左好多嘢嘅地圖,呈堂為P9A_D1C)
辯:有冇聽到任何聲音
D:當我行到去黃格啡框果陣,聽到有一下巨響
辯:現場環境係點
D:煙霧瀰漫,好混亂
辯:除左巨響仲聽唔聽到啲咩
D:有人嗌「走阿」
D1作供主問完畢
1259 午休 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呂(23)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
📌答辯
控罪(1) 無牌管有槍械:不認罪❌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不認罪❌
控罪(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認罪❗️
控罪1-2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同意下不能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摘要:
https://telegra.ph/20220427DC25-案情摘要-04-27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辯方已呈上來自被告母親的求情信,現再呈上由律師手寫的英文翻譯版本。
📌被告背景
老闆及老師稱他是有責任感的學生,樂於助人,他因ADHD而歷經較長時間進入大學。中產背景家庭,父親去世,母親一力養大,他很孝順。可以想像如果沒有2019,他會有更光輝的未來。母親提及到,被告因DSE成績不好,而且家中經濟不好,他以半工讀並戰勝ADHD的姿態獲取入讀大學的資格。
📌被告親撰求情信
自己來自中產、溫暖家庭,有姊妹。因父親去世,母親獨力承擔家庭,並供養了女兒在英國讀書,現在已結婚。他亦明白母親給了他最好的環境。他明白即使身負罪行,母親也不會放棄他。他知道服刑使母親為他奔波,他現在明白自己的錯誤令家人受苦。「我認罪,但我希望法官閣下明白案件背景。2019年對任何人而言都難以保持冷靜,我參加了不少、作出不少發言。我對香港的愛不比任何人少,香港是我成長的地方,我珍惜香港的價值,熱愛中國文化。我希望你明白我的初心,我只是希望香港備受尊重。」
📌辯方陳詞
希望法官對這位年輕人從輕發落。第21段整篇文章是在Telegram責備政府的帖文,與在公眾、主流媒體訴說是不同的。它的影響範圍有限,閱讀這些帖文的人已經有這個想法,而非受他的帖文所影響;對這些話題沒有興趣的人根本不會受到影響。被告並非一個領導者,他也不是名人,影響力非常有限。部份帖文是由其他管理員發出,不只是被告,我們不應只著重字眼,而是這個案情。被告在獄中修讀數學課程,使他不至於落後太多。我們明白這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但他仍未讀大學,他還只是未成熟的年輕人。
控方就本案量刑沒有案例呈上。
(按:被告精神不錯,有向旁聽席揮手)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本周五)不早於中午1200進行判刑,被告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呂(23)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
📌答辯
控罪(1) 無牌管有槍械:不認罪❌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不認罪❌
控罪(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認罪❗️
控罪1-2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同意下不能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摘要:
https://telegra.ph/20220427DC25-案情摘要-04-27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辯方已呈上來自被告母親的求情信,現再呈上由律師手寫的英文翻譯版本。
📌被告背景
老闆及老師稱他是有責任感的學生,樂於助人,他因ADHD而歷經較長時間進入大學。中產背景家庭,父親去世,母親一力養大,他很孝順。可以想像如果沒有2019,他會有更光輝的未來。母親提及到,被告因DSE成績不好,而且家中經濟不好,他以半工讀並戰勝ADHD的姿態獲取入讀大學的資格。
📌被告親撰求情信
自己來自中產、溫暖家庭,有姊妹。因父親去世,母親獨力承擔家庭,並供養了女兒在英國讀書,現在已結婚。他亦明白母親給了他最好的環境。他明白即使身負罪行,母親也不會放棄他。他知道服刑使母親為他奔波,他現在明白自己的錯誤令家人受苦。「我認罪,但我希望法官閣下明白案件背景。2019年對任何人而言都難以保持冷靜,我參加了不少、作出不少發言。我對香港的愛不比任何人少,香港是我成長的地方,我珍惜香港的價值,熱愛中國文化。我希望你明白我的初心,我只是希望香港備受尊重。」
📌辯方陳詞
希望法官對這位年輕人從輕發落。第21段整篇文章是在Telegram責備政府的帖文,與在公眾、主流媒體訴說是不同的。它的影響範圍有限,閱讀這些帖文的人已經有這個想法,而非受他的帖文所影響;對這些話題沒有興趣的人根本不會受到影響。被告並非一個領導者,他也不是名人,影響力非常有限。部份帖文是由其他管理員發出,不只是被告,我們不應只著重字眼,而是這個案情。被告在獄中修讀數學課程,使他不至於落後太多。我們明白這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但他仍未讀大學,他還只是未成熟的年輕人。
控方就本案量刑沒有案例呈上。
(按:被告精神不錯,有向旁聽席揮手)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本周五)不早於中午1200進行判刑,被告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PW34 政府化驗師 伍寶琼博士
19枝玻璃樽懷疑汽油彈,抽取其中一樽及手套作化驗
PW31 偵緝警員33970
關於A5證物鏈
PW11 警署警長33871
關於A5 枝雷射筆
PW32女警員 14028
關於A5 枝雷射筆
PW36女警員 19133
關於A7證物
PW37警員 7153
關於A7 關於證物
PW38警長1200
關於A7 關於證物
PW33偵緝警員 14852 關訓於A1,2,4,7 大件證物處理
控方讀出新增承認事實,
有關A7醫療報告
11:00 小休 11:16 開庭
1:08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8日
10:0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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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PW34 政府化驗師 伍寶琼博士
19枝玻璃樽懷疑汽油彈,抽取其中一樽及手套作化驗
PW31 偵緝警員33970
關於A5證物鏈
PW11 警署警長33871
關於A5 枝雷射筆
PW32女警員 14028
關於A5 枝雷射筆
PW36女警員 19133
關於A7證物
PW37警員 7153
關於A7 關於證物
PW38警長1200
關於A7 關於證物
PW33偵緝警員 14852 關訓於A1,2,4,7 大件證物處理
控方讀出新增承認事實,
有關A7醫療報告
11:00 小休 11:16 開庭
1:08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8日
10:0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范(27) #網上言論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指本案會轉介至區域法院,不反對被告繼續擔保。
本案會押後至2022年5月25日14:30進行轉介程序,法庭批准被告保釋侯訊,但需增加保釋條件,包括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和警署報到。
💛感謝提供資訊💛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范(27) #網上言論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指本案會轉介至區域法院,不反對被告繼續擔保。
本案會押後至2022年5月25日14:30進行轉介程序,法庭批准被告保釋侯訊,但需增加保釋條件,包括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和警署報到。
💛感謝提供資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20日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發表煽動文字
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44
——————
D1陳辭完畢。
14:51 羅官考慮5分鐘後,不批准保釋❌ 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11)條,法庭於初次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後的第一次聆訊時,須聆聽就支持准予被控人保釋而提出的事實或法律上的論點,不論法庭曾否聆聽該論點;法庭於初次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之後的第二次或任何繼後的聆訊中,如曾聆聽就支持准予被控人保釋而提出的某事實或法律上的論點,則無須再聆聽該論點。
如D1提出新的法律事實,可書面向羅官申請,再決定是否覆核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再訊,被告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20日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發表煽動文字
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44
——————
D1陳辭完畢。
14:51 羅官考慮5分鐘後,不批准保釋❌ 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11)條,法庭於初次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後的第一次聆訊時,須聆聽就支持准予被控人保釋而提出的事實或法律上的論點,不論法庭曾否聆聽該論點;法庭於初次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之後的第二次或任何繼後的聆訊中,如曾聆聽就支持准予被控人保釋而提出的某事實或法律上的論點,則無須再聆聽該論點。
如D1提出新的法律事實,可書面向羅官申請,再決定是否覆核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再訊,被告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3/6]
🙍♂️D1: 謝(21) 🙍♀️D2: 熊(20)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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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D1出庭作供
14:35 開庭
D2法律代表繼續盤問D1
D1:呈上D1-5
律:確認相冊P3(D2)第一張相,係第二被告當日行山穿著、當日行山嘅背囊P4(D2),第13、14相喺一盒膠布,屬於你?
D1:係
律:第二被吿袋,幫你洗眼和使用生理鹽水拎咗?
D1:係
官:喺佢backpack(背囊),D2幫D1洗眼,所以拎咗出嚟
律:當第二被告被捕時有生理鹽水,因為同你洗眼所以代咗自己個袋?
D1:係
律:所以兩枝生理鹽水係屬於你?
D1:係
官:哈(冷笑)…「唔怪得要分2個大律師啦」,兩個defendent(被告)係咪有conflict(衝突)呀?審訊完結要法援啲人解釋。「我唔明點解可以咁哂納稅人嘅錢」
(略過部分盤問)
律:連你自己畫嘅圓圈都不確定
D1:我圈嗰個位,因為地圖上不能正確顯示個位置,所以係大概。
官:係_ 問_肯_唔_肯_定_呀?
(坐於旁聽位置已難以聽到法官大人的聲線,發問此問題時,明顯聲量調高及較為清晰,更能聽到每一字)
D1:唔肯定
(略過部分盤問)
官:咁又唔喺馬路?
D1:佢四通八達
官:係、唔係,唔會由因為開始,係不用行馬路呀?聽_咗_成_朝_都_咁_樣
(法官大人道出此句,無論聲量及聲調,在旁聽席上,再可以聽到非常清晰及請楚)
D1:係
(略過部分盤問)
主控盤問D1
D1作供明天待續
16:16 今天審訊完畢
審件押後至2022年4月28日9:30續審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3/6]
🙍♂️D1: 謝(21) 🙍♀️D2: 熊(20)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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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D1出庭作供
14:35 開庭
D2法律代表繼續盤問D1
D1:呈上D1-5
律:確認相冊P3(D2)第一張相,係第二被告當日行山穿著、當日行山嘅背囊P4(D2),第13、14相喺一盒膠布,屬於你?
D1:係
律:第二被吿袋,幫你洗眼和使用生理鹽水拎咗?
D1:係
官:喺佢backpack(背囊),D2幫D1洗眼,所以拎咗出嚟
律:當第二被告被捕時有生理鹽水,因為同你洗眼所以代咗自己個袋?
D1:係
律:所以兩枝生理鹽水係屬於你?
D1:係
官:哈(冷笑)…「唔怪得要分2個大律師啦」,兩個defendent(被告)係咪有conflict(衝突)呀?審訊完結要法援啲人解釋。「我唔明點解可以咁哂納稅人嘅錢」
(略過部分盤問)
律:連你自己畫嘅圓圈都不確定
D1:我圈嗰個位,因為地圖上不能正確顯示個位置,所以係大概。
官:係_ 問_肯_唔_肯_定_呀?
(坐於旁聽位置已難以聽到法官大人的聲線,發問此問題時,明顯聲量調高及較為清晰,更能聽到每一字)
D1:唔肯定
(略過部分盤問)
官:咁又唔喺馬路?
D1:佢四通八達
官:係、唔係,唔會由因為開始,係不用行馬路呀?聽_咗_成_朝_都_咁_樣
(法官大人道出此句,無論聲量及聲調,在旁聽席上,再可以聽到非常清晰及請楚)
D1:係
(略過部分盤問)
主控盤問D1
D1作供明天待續
16:16 今天審訊完畢
審件押後至2022年4月28日9: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9/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傳召PW27 警長 3734 楊洛(音)
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
⏺傳召PW28 警長5132 陳志偉
機動部隊 D3小隊
⏺傳召PW29 警長3273 鄭文毅
警察機動部隊D大隊
⏺傳召PW30 警長51622 余世強
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D2隊
⏺傳召PW47 警署警長 33131 譚志雄
東九龍機動部隊 D1 小隊
明天將傳召保護證人33-39,關於D12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9/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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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7 警長 3734 楊洛(音)
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
⏺傳召PW28 警長5132 陳志偉
機動部隊 D3小隊
⏺傳召PW29 警長3273 鄭文毅
警察機動部隊D大隊
⏺傳召PW30 警長51622 余世強
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D2隊
⏺傳召PW47 警署警長 33131 譚志雄
東九龍機動部隊 D1 小隊
明天將傳召保護證人33-39,關於D12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8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7]
[2022.04.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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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吳敏兒🛑已還押逾13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謝,熊(19-20) #續審 [4/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鄭(2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11尖沙咀 暴動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馬(18) #提訊 (#20200127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 非法囚禁他人 暴動)
👤曾(55) #提訊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15:00
👤張(62) #提訊 (#20210208粉嶺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 5 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阮(16)🛑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阮,蔡,*,梁,陳,蔣周,郭/光城者成員(15-25)🛑除蔣周外其餘六人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6/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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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瑞士籍記者(74) #覆核聆訊 (#1004中環 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於2020年11月13日獲判無罪,並獲批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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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盧,盧(33-59)🛑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110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47名被告🛑戴耀廷,譚得志,尹兆堅,林卓廷,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除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外,余慧明已還押逾1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2] (#20210415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阻差辦公 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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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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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7]
[2022.04.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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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吳敏兒🛑已還押逾13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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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謝,熊(19-20) #續審 [4/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鄭(2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11尖沙咀 暴動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馬(18) #提訊 (#20200127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 非法囚禁他人 暴動)
👤曾(55) #提訊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15:00
👤張(62) #提訊 (#20210208粉嶺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 5 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阮(16)🛑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阮,蔡,*,梁,陳,蔣周,郭/光城者成員(15-25)🛑除蔣周外其餘六人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6/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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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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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瑞士籍記者(74) #覆核聆訊 (#1004中環 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於2020年11月13日獲判無罪,並獲批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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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盧,盧(33-59)🛑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110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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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47名被告🛑戴耀廷,譚得志,尹兆堅,林卓廷,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除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外,余慧明已還押逾1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2] (#20210415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阻差辦公 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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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正保釋
🛑戴耀廷,譚得志,尹兆堅,林卓廷,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余慧明已還押逾1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鄒家成和李予信因確診,及朱凱迪因溫習考試,今日未有出庭*
【11:29】
被告步進犯人欄
【11:33】
開庭。
羅官指有辯方律師指需時與被告見面,為讓被告有充足時間索取法律意見,希望押後一段時間。
【11:43】
羅官押後十分鐘。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正保釋
🛑戴耀廷,譚得志,尹兆堅,林卓廷,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余慧明已還押逾1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鄒家成和李予信因確診,及朱凱迪因溫習考試,今日未有出庭*
【11:29】
被告步進犯人欄
【11:33】
開庭。
羅官指有辯方律師指需時與被告見面,為讓被告有充足時間索取法律意見,希望押後一段時間。
【11:43】
羅官押後十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審訊 [2/2]
胡/網媒記者(44)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
10:13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也不會有辯方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鄭官傾向下週續審,但控辯雙方商議後,最快要5月20號才可繼續上庭。鄭官說不欲案件拖延過久,押後至今天14:30續審,辯方可準備點列式陳辭。
10:20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審訊 [2/2]
胡/網媒記者(44)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
10:13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也不會有辯方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鄭官傾向下週續審,但控辯雙方商議後,最快要5月20號才可繼續上庭。鄭官說不欲案件拖延過久,押後至今天14:30續審,辯方可準備點列式陳辭。
10:20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6/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10:07開庭
A4繼續作供
10:46
控方開始盤問A4
12:12 小休
控方未完成盤問A4
12:54 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6/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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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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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10:07開庭
A4繼續作供
10:46
控方開始盤問A4
12:12 小休
控方未完成盤問A4
12:54 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10/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D4因腹瀉缺席是日審訊,0910時到廣華醫院急症室求醫。D9則因呼吸困難及肺部不適,0900時到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求醫,同告缺席。香官指示被告法律代表,缺席的被告需提交醫生證明並註明是否繼續適合出庭應訊。
如是日審訊未能繼續,所缺之日將緊接排期最後一日繼續審理。
-休庭再開庭-
控方向香官報告,已向兩間醫院查詢,有D4、D9登記記錄。D4已獲分流,見到醫生,D9則仍在候診,D9已問及醫護人員等候時間,未有消息。 法庭向法律代表查詢 D4、D9 今早外出前有否做RAT,二人皆沒有。兩間醫院均沒有安排兩人到診時作RAT。
D3法律代表早前已向法庭申請,明天有另一案件處理,D2法律代表及事務律師將暫代崗位。因應證人作供與被告案情有關,稍後證人作供時,D3與D8 之法律代表會互換座位。
D4應診完畢,獲醫生批出一天病假;惟香官明言,如醫生證明沒有註明「適合/不適合法庭應訊」,法庭將會發出拘捕令。
-休庭再開庭-
D4 被診斷為腸胃炎。公立醫院醫生方浩賢拒絕發出文件註明被告「不適合出庭應訊」。D4法律團隊將去信醫管局,要求發出醫務報告。香官堅持要求D4即時返回法庭,再由懲教帶D4去醫院再作診治。
D9完成心電圖及照肺,未知是否需要留院。D9已向醫護人員提出應診文件中需要註明患者「不適宜出庭應訊」。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再三重申:如法庭未能收到任何證明文件,註明被告「不適宜出席法庭應訊」,法庭不能接納「病假紙」。
香官宣布押後至明天續審,D4與D9法律代表留下, 處理兩位被告缺席事宜,其餘被告及法律代表可先行離席。
D4法律代表向法庭再三爭取,D4病假之意義為休息,希望法庭理解D4帶病應訊的影響。 香官斷言法庭已作考慮。
-休庭再開庭-
D4在離開廣華醫院返回西九龍法院途中感到嚴重不適,遂在家人陪同下到法國醫院再求醫,現時候診中。
香官查問:唔需要十字車送佢去?
D4法律代表解釋:D4已離開醫院,無意折返公立醫院再輪候多時,故去就近私家醫院。
香官追問:唔需要十字車?
D4法律代表:就我所知,佢係自己去嘅。
至於D9,今早已儘早通知律師就身體狀況求醫,而求醫後獲發病假紙建議休假一天,惜未能乎合法庭要求,現正趕回法庭。
香官查問病假紙字眼,D9法律代表轉告文件上所列字眼為「Medical condition」。
押後到12:30再訊
-休庭再開庭-
D4正身處聖德肋撒醫院,由盧藹珊醫生診治。D9已從醫院返回法庭。D9法律代表呈上D9獲發之醫生證明書、分流記錄及醫藥費收據。(急症室分流紙歸列D9病況為「第四類 次緊急 」)香官陳述文件顯示,登記時間為0908同時繳交費用。 醫生建議今天一日病假,無需覆診。 診斷好籠統講左句「Medical condition」 法律代表確認。
香官:點解0908先到醫院?你話你住大窩口,7點幾8點出門口,點解唔去最就近嘅仁濟,要去QE?
D9辯解:因為先去左仁濟,見到太多人,再去QE。
🌟D9法律代表為D9向法庭致歉及求情。(D9之病人手帶仍在手腕未除。)
香官:你住大窩口,先到仁濟,因為人多就轉院。 你見到人多就唔願等,你唔等又點會睇到醫生?就分流而言,你唔緊急喎。第四類次緊急。
🌟D9出言欲作解釋,香官打斷:「我未講完。」
香官:醫生紙未有講明咩病。事已至此,今日咩都做唔到,法庭無奈將審訊押後 。如果你再病,再有身體不適的話,請你留意:如果你能自行搭車,請你先搭車到法庭,法庭會立刻安排懲教帶你睇醫生,仲會再快D。你唔洗擔心多人。再嚴重嘅話,可以叫白車送院,醫生會寫到「不適宜到法庭應訊」 嘅證明。 無依個寫法,法庭係唔會接納。你係登記左先分流,0908先去到醫院登記,都過左法庭0900嘅開庭時間啦! 實在好難令人信服。
鑑於由開審以來D9已是第三次遲到,今次乃最後一次以現有條件擔保及保釋。
香官重申,現有文件,法庭不能接納!
-休庭再開庭-
D4已見醫生,醫生紙寫下病況,確診腸胃炎,獲發一日病假。D4法律代表轉告法庭D4病徵為痾水。在D4強烈請求醫生按照法庭指示,發出寫上「不適宜出庭應訊」之醫生紙的情況下,醫生仍未能按法庭要求,發出這種字句的文件。D4法律代表轉達:盧醫生為腸胃肝臟科專科醫生,懇請法庭相信其專業判斷。
香官:今朝個人出門口到醫院都無痾過丫嘛?
D4法律代表:D4由家人照顧,沿途都向家人表示自己需要去廁所。
D4法律代表求情指,D4自開審以來不曾遲到,甚至每日都比法律代表早到。他第一次遇到此情況,未能以法庭想法作出最適當安排。
香官強調:法庭想法就係 「依時出席應訊!出到門口就要黎法庭! 」並重申:病左都要準時到達法庭,法庭會立刻安排懲教或者警察帶你睇醫生,以確保你嘅人身安全。 病到出唔到門口可以叫白車送院。 醫生會寫到「不適宜應訊」 嘅證明。 無依個寫法,法庭係唔會接納。
🌟香官聞及D4正在等候取藥後才乘搭的士返回法庭的情況,明顯不滿,質疑D4在身體不適的狀態下,有家人陪同應診,就診後竟然尚有能力等待取藥,而非家人代取,自己從速回家休息?
香官就此對D4發出附加保釋條件:今天1400到明早0700 必須留在報稱地址,除非要到醫院或診所就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香官明天將會再考慮就D4撤銷擔保/ 充公擔保金/ 更改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10/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D4因腹瀉缺席是日審訊,0910時到廣華醫院急症室求醫。D9則因呼吸困難及肺部不適,0900時到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求醫,同告缺席。香官指示被告法律代表,缺席的被告需提交醫生證明並註明是否繼續適合出庭應訊。
如是日審訊未能繼續,所缺之日將緊接排期最後一日繼續審理。
-休庭再開庭-
控方向香官報告,已向兩間醫院查詢,有D4、D9登記記錄。D4已獲分流,見到醫生,D9則仍在候診,D9已問及醫護人員等候時間,未有消息。 法庭向法律代表查詢 D4、D9 今早外出前有否做RAT,二人皆沒有。兩間醫院均沒有安排兩人到診時作RAT。
D3法律代表早前已向法庭申請,明天有另一案件處理,D2法律代表及事務律師將暫代崗位。因應證人作供與被告案情有關,稍後證人作供時,D3與D8 之法律代表會互換座位。
D4應診完畢,獲醫生批出一天病假;惟香官明言,如醫生證明沒有註明「適合/不適合法庭應訊」,法庭將會發出拘捕令。
-休庭再開庭-
D4 被診斷為腸胃炎。公立醫院醫生方浩賢拒絕發出文件註明被告「不適合出庭應訊」。D4法律團隊將去信醫管局,要求發出醫務報告。香官堅持要求D4即時返回法庭,再由懲教帶D4去醫院再作診治。
D9完成心電圖及照肺,未知是否需要留院。D9已向醫護人員提出應診文件中需要註明患者「不適宜出庭應訊」。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再三重申:如法庭未能收到任何證明文件,註明被告「不適宜出席法庭應訊」,法庭不能接納「病假紙」。
香官宣布押後至明天續審,D4與D9法律代表留下, 處理兩位被告缺席事宜,其餘被告及法律代表可先行離席。
D4法律代表向法庭再三爭取,D4病假之意義為休息,希望法庭理解D4帶病應訊的影響。 香官斷言法庭已作考慮。
-休庭再開庭-
D4在離開廣華醫院返回西九龍法院途中感到嚴重不適,遂在家人陪同下到法國醫院再求醫,現時候診中。
香官查問:唔需要十字車送佢去?
D4法律代表解釋:D4已離開醫院,無意折返公立醫院再輪候多時,故去就近私家醫院。
香官追問:唔需要十字車?
D4法律代表:就我所知,佢係自己去嘅。
至於D9,今早已儘早通知律師就身體狀況求醫,而求醫後獲發病假紙建議休假一天,惜未能乎合法庭要求,現正趕回法庭。
香官查問病假紙字眼,D9法律代表轉告文件上所列字眼為「Medical condition」。
押後到12:30再訊
-休庭再開庭-
D4正身處聖德肋撒醫院,由盧藹珊醫生診治。D9已從醫院返回法庭。D9法律代表呈上D9獲發之醫生證明書、分流記錄及醫藥費收據。(急症室分流紙歸列D9病況為「第四類 次緊急 」)香官陳述文件顯示,登記時間為0908同時繳交費用。 醫生建議今天一日病假,無需覆診。 診斷好籠統講左句「Medical condition」 法律代表確認。
香官:點解0908先到醫院?你話你住大窩口,7點幾8點出門口,點解唔去最就近嘅仁濟,要去QE?
D9辯解:因為先去左仁濟,見到太多人,再去QE。
🌟D9法律代表為D9向法庭致歉及求情。(D9之病人手帶仍在手腕未除。)
香官:你住大窩口,先到仁濟,因為人多就轉院。 你見到人多就唔願等,你唔等又點會睇到醫生?就分流而言,你唔緊急喎。第四類次緊急。
🌟D9出言欲作解釋,香官打斷:「我未講完。」
香官:醫生紙未有講明咩病。事已至此,今日咩都做唔到,法庭無奈將審訊押後 。如果你再病,再有身體不適的話,請你留意:如果你能自行搭車,請你先搭車到法庭,法庭會立刻安排懲教帶你睇醫生,仲會再快D。你唔洗擔心多人。再嚴重嘅話,可以叫白車送院,醫生會寫到「不適宜到法庭應訊」 嘅證明。 無依個寫法,法庭係唔會接納。你係登記左先分流,0908先去到醫院登記,都過左法庭0900嘅開庭時間啦! 實在好難令人信服。
鑑於由開審以來D9已是第三次遲到,今次乃最後一次以現有條件擔保及保釋。
香官重申,現有文件,法庭不能接納!
-休庭再開庭-
D4已見醫生,醫生紙寫下病況,確診腸胃炎,獲發一日病假。D4法律代表轉告法庭D4病徵為痾水。在D4強烈請求醫生按照法庭指示,發出寫上「不適宜出庭應訊」之醫生紙的情況下,醫生仍未能按法庭要求,發出這種字句的文件。D4法律代表轉達:盧醫生為腸胃肝臟科專科醫生,懇請法庭相信其專業判斷。
香官:今朝個人出門口到醫院都無痾過丫嘛?
D4法律代表:D4由家人照顧,沿途都向家人表示自己需要去廁所。
D4法律代表求情指,D4自開審以來不曾遲到,甚至每日都比法律代表早到。他第一次遇到此情況,未能以法庭想法作出最適當安排。
香官強調:法庭想法就係 「依時出席應訊!出到門口就要黎法庭! 」並重申:病左都要準時到達法庭,法庭會立刻安排懲教或者警察帶你睇醫生,以確保你嘅人身安全。 病到出唔到門口可以叫白車送院。 醫生會寫到「不適宜應訊」 嘅證明。 無依個寫法,法庭係唔會接納。
🌟香官聞及D4正在等候取藥後才乘搭的士返回法庭的情況,明顯不滿,質疑D4在身體不適的狀態下,有家人陪同應診,就診後竟然尚有能力等待取藥,而非家人代取,自己從速回家休息?
香官就此對D4發出附加保釋條件:今天1400到明早0700 必須留在報稱地址,除非要到醫院或診所就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香官明天將會再考慮就D4撤銷擔保/ 充公擔保金/ 更改保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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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04月2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提訊 已有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 [4/6]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5: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覆核聆訊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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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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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 [4/6]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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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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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4/6]
🙍♂️D1: 謝(21) 🙍♀️D2: 熊(20)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0933 開庭
D1作供,控方繼續盤問
小插曲:法官大人不斷聲稱自己聽到一頭霧水,指稱證人作供改完又改。然而,其實有正常聆聽理解能力嘅人都會明,就係D1昨天作供時誤解左地圖,所以有錯誤嘅說法,而非法官大人聲稱的改完又改。相反主控問的奇怪問題,法官大人的理解能力又突然回復正常。法官大人似乎只願意聆聽主控的說法。
小插曲2:D1律師表示想要5分鐘check一check notes,法官大人說:「你咪check囉,我話你知,我好好記性嘅」
小插曲3:早休時,主控與案件主管說「佢係話背住行阿嘛」,主控更正佢「佢果陣只係講背住」,主控大約係話,係屈左佢阿,咁佢冇解釋係佢嘅事啦
1158早休
法官大人經典舉例:
官︰急救唔會戴眼罩,手套,呢啲唔係急救黎架嘛。果啲係預防黎。(舉例)醫生救人係專業 同 點樣預防受傷呢樣唔係醫生嘅專業黎
按︰嗯.....直播員就真係聽到一頭霧水.......急救第一件事就係要戴手套,現場環境安全。據法官大人嘅例子,醫生唔係預防嘅專業,但叫人打針嘅袁國勇同張竹君又係醫生黎......
1305 控方盤問完成
盤問詳情part2
押後至同日1430續審
========
昨天上午D1作供主問詳情(已補齊):
Part 1按此
Part 2按此
昨天下午D1作供主問詳情(待補):按此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4/6]
🙍♂️D1: 謝(21) 🙍♀️D2: 熊(20)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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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D1作供,控方繼續盤問
小插曲:法官大人不斷聲稱自己聽到一頭霧水,指稱證人作供改完又改。然而,其實有正常聆聽理解能力嘅人都會明,就係D1昨天作供時誤解左地圖,所以有錯誤嘅說法,而非法官大人聲稱的改完又改。相反主控問的奇怪問題,法官大人的理解能力又突然回復正常。法官大人似乎只願意聆聽主控的說法。
小插曲2:D1律師表示想要5分鐘check一check notes,法官大人說:「你咪check囉,我話你知,我好好記性嘅」
小插曲3:早休時,主控與案件主管說「佢係話背住行阿嘛」,主控更正佢「佢果陣只係講背住」,主控大約係話,係屈左佢阿,咁佢冇解釋係佢嘅事啦
1158早休
法官大人經典舉例:
官︰急救唔會戴眼罩,手套,呢啲唔係急救黎架嘛。果啲係預防黎。(舉例)醫生救人係專業 同 點樣預防受傷呢樣唔係醫生嘅專業黎
按︰嗯.....直播員就真係聽到一頭霧水.......急救第一件事就係要戴手套,現場環境安全。據法官大人嘅例子,醫生唔係預防嘅專業,但叫人打針嘅袁國勇同張竹君又係醫生黎......
1305 控方盤問完成
盤問詳情part2
押後至同日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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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D1作供主問詳情(已補齊):
Part 1按此
Part 2按此
昨天下午D1作供主問詳情(待補):按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戴耀廷,譚得志,尹兆堅,林卓廷,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正保釋
🛑余慧明已還押逾1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鄒家成和李予信因確診,及朱凱迪因溫習考試,今日未有出庭*
【11:29】
被告步進犯人欄
【11:33】
開庭。
羅官指有辯方律師指需時與被告見面,為讓被告有充足時間索取法律意見,希望押後一段時間。
【11:43】
羅官押後十分鐘。
———————————————
【12:15】
開庭。
繼續處理案件時間表。
【13:17】
羅官指押後至下午2時45分,繼續處理案件時間表等事宜。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戴耀廷,譚得志,尹兆堅,林卓廷,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正保釋
🛑余慧明已還押逾1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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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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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和李予信因確診,及朱凱迪因溫習考試,今日未有出庭*
【11:29】
被告步進犯人欄
【11:33】
開庭。
羅官指有辯方律師指需時與被告見面,為讓被告有充足時間索取法律意見,希望押後一段時間。
【11:43】
羅官押後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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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開庭。
繼續處理案件時間表。
【13:17】
羅官指押後至下午2時45分,繼續處理案件時間表等事宜。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2:鄭(21)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149號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本案是該事件第三組被告,因疫情等影響多次延期最終安排7月18日開始25天審訊至8月19日,D2代表上次提訊時表示被告擬認罪要求提前處理,法庭安排今日作正式答辯及求情。
0930開庭
法官看過控方案情後要求澄清被告參與程度及雷射筆可造成之影響。主控同意稍作修改要求休庭。
0948 休庭
1024 開庭
📌答辯:承認控罪(1)及(3)
主控已經修改案情,庭上讀出背景及案情撮要。主要提及下午有人由深水埗聚集後遊行至尖沙咀,警方多番舉旗警告後示威人士沒有離開。人羣至晚上越來越多,七時後大量示威者聚集栢麗購物大道至行車癱瘓,有人路上置雜物堵路,有人分別向警署扔磚頭、有人持氣槍物體向警署發射,多支雷射筆向警署內照射、有人拾起催淚彈扔回警署,有人敲擊物件發出聲響,有人推倒指揮台,七時十三分有人向警署擲入第一枚汽油彈,一名警員Y腳報燒傷,之後陸續有汽油彈擲入謦署內。警長53770在1933 時在彌敦道參與驅散,期間見到一穿黑色圓領T恤,黑色褲、黑色運動鞋,頭戴黃色頭盔,藍色泳鏡,防毒面具連濾芯,孭住黑色背囊男子,手持一黑色疑似雷射筆物品,隨即追捕,逃跑期間見疑人將筆放入左褲袋。1938在警員24157下將男子即D2截停並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2022時警員24157將D2帶到新屋嶺並將身上物品檢取,背囊內找到cap帽、灰色T恤及2支噴漆等物品,同時在左褲袋搜出雷射筆(證物P38),在專家盧永楷檢查後證實可正常運作射出綠色光線,屬3B級別,20米內可令眼睛受傷。
🔹控方總結當日1838時起現場出現暴動,被告以主犯身份參與,期間不停有人加入狀大聲勢,被告擁有之雷射筆驗檢後證實可令人眼晴受傷害。
1100播放片段
控方庭上播放多段新聞片段讓法庭了解事發經過及案情提及之行為,各新聞片段均拍到D2被捕情況。
-Now 新聞 OSP1
-出處沒提OSP2
-出處沒提OSP3
-警方片段1936時有汽油彈投地上
-尖沙咀警署CCTV 拍得汽油彈投入,警員Y腳著火受傷 地上打滾
林官指示控方將片段整理在一裝置,補回一些截圖及受傷警員Y受傷及康復詳情。
‼️法庭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陳詞留待案件完結時處理,背景資料及求情信已呈交法庭,代表律師沒有要求為現年24歲被告索取任何報告
案件其他被告審訊暫定11月26日 0930於區域法院第廿三庭作裁決,D2代表可出席再處理求情陳詞,預計12月可作判刑。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需還押由懲教署看管。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2:鄭(21)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149號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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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本案是該事件第三組被告,因疫情等影響多次延期最終安排7月18日開始25天審訊至8月19日,D2代表上次提訊時表示被告擬認罪要求提前處理,法庭安排今日作正式答辯及求情。
0930開庭
法官看過控方案情後要求澄清被告參與程度及雷射筆可造成之影響。主控同意稍作修改要求休庭。
0948 休庭
1024 開庭
📌答辯:承認控罪(1)及(3)
主控已經修改案情,庭上讀出背景及案情撮要。主要提及下午有人由深水埗聚集後遊行至尖沙咀,警方多番舉旗警告後示威人士沒有離開。人羣至晚上越來越多,七時後大量示威者聚集栢麗購物大道至行車癱瘓,有人路上置雜物堵路,有人分別向警署扔磚頭、有人持氣槍物體向警署發射,多支雷射筆向警署內照射、有人拾起催淚彈扔回警署,有人敲擊物件發出聲響,有人推倒指揮台,七時十三分有人向警署擲入第一枚汽油彈,一名警員Y腳報燒傷,之後陸續有汽油彈擲入謦署內。警長53770在1933 時在彌敦道參與驅散,期間見到一穿黑色圓領T恤,黑色褲、黑色運動鞋,頭戴黃色頭盔,藍色泳鏡,防毒面具連濾芯,孭住黑色背囊男子,手持一黑色疑似雷射筆物品,隨即追捕,逃跑期間見疑人將筆放入左褲袋。1938在警員24157下將男子即D2截停並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2022時警員24157將D2帶到新屋嶺並將身上物品檢取,背囊內找到cap帽、灰色T恤及2支噴漆等物品,同時在左褲袋搜出雷射筆(證物P38),在專家盧永楷檢查後證實可正常運作射出綠色光線,屬3B級別,20米內可令眼睛受傷。
🔹控方總結當日1838時起現場出現暴動,被告以主犯身份參與,期間不停有人加入狀大聲勢,被告擁有之雷射筆驗檢後證實可令人眼晴受傷害。
1100播放片段
控方庭上播放多段新聞片段讓法庭了解事發經過及案情提及之行為,各新聞片段均拍到D2被捕情況。
-Now 新聞 OSP1
-出處沒提OSP2
-出處沒提OSP3
-警方片段1936時有汽油彈投地上
-尖沙咀警署CCTV 拍得汽油彈投入,警員Y腳著火受傷 地上打滾
林官指示控方將片段整理在一裝置,補回一些截圖及受傷警員Y受傷及康復詳情。
‼️法庭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陳詞留待案件完結時處理,背景資料及求情信已呈交法庭,代表律師沒有要求為現年24歲被告索取任何報告
案件其他被告審訊暫定11月26日 0930於區域法院第廿三庭作裁決,D2代表可出席再處理求情陳詞,預計12月可作判刑。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需還押由懲教署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7旺角 #提訊
馬(18)
*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2.非法囚禁他人
3.暴動
案情:
【控罪一】
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中国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中国男子X 。
【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囚禁男子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
【控罪三】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2020年1月26日年初二市民在旺角聚集紀念2016年「魚蛋革命」,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引發衝突,多人被捕。1月28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逾半個月後再向高等法院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7月24日被加控「非法囚禁他人」及「暴動」罪,並須增加保釋金及人事擔保至共20萬元;8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
本案原訂為期10天審訊於2022年1月3日0930開始進行,因審前覆核時雙方有爭議需更重訂審期。控辯雙方討論後同意改到2023年。
控方有二段48分鐘錄影會面片段、四段共10分鐘片段、有7證人(1市民,4警員及2專家),辯方只有2名專家(醫生)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5日 0930於區域法院作十天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7旺角 #提訊
馬(18)
*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2.非法囚禁他人
3.暴動
案情:
【控罪一】
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中国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中国男子X 。
【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囚禁男子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
【控罪三】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2020年1月26日年初二市民在旺角聚集紀念2016年「魚蛋革命」,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引發衝突,多人被捕。1月28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逾半個月後再向高等法院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7月24日被加控「非法囚禁他人」及「暴動」罪,並須增加保釋金及人事擔保至共20萬元;8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
本案原訂為期10天審訊於2022年1月3日0930開始進行,因審前覆核時雙方有爭議需更重訂審期。控辯雙方討論後同意改到2023年。
控方有二段48分鐘錄影會面片段、四段共10分鐘片段、有7證人(1市民,4警員及2專家),辯方只有2名專家(醫生)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5日 0930於區域法院作十天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