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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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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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6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5
2022.04.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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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范國威🛑已還押逾13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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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審訊 [2/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胡雅文法官
🕝14:30
👤曾(16)🛑已還押逾11個月 🔥#判刑 (#0922旺角 暴動 不依期歸押)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A2梁,A3鄧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5:00
👥莫,楊,李(20-33)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4/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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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譚,彭(27-30) #提堂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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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岑,葉(21-23) #續審 [6/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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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毁壞 #毀壞議辦
【04月2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8/30]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2/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 [6/7]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訊日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更新*【04月2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下午聆訊均不需要*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8/30]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2/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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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9:58 廣播10:06開庭

PW22 警員15013口供 有關A9,雙方同意用65B讀出

傳召證人 PW19警員2478關於A8證物處理
除A8外,其餘沒有盤問及覆問

PW24 警員19451 周俊威(音)有關A4的證物鏈:爭議露指手套、兩隻手套、鎚仔和口供


PW25 警員1946 關於A4證物鏈
PW26 警員27344 關於A4證物鏈
PW27 警員26826 關於A4證物鏈
PW28 警員10348 關於A4證物鏈

1:06 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D1:莫(33)
D2:楊(20)
D3: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全部被告]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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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飛事宜
(正庭 41位;視像35位)
1418 正庭仲有幾個位

**其他庭仲有位,大家可以去其他庭支持🙏🏻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更新*【04月2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下午聆訊均不需要*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8/30]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2/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

👤范國威🛑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本年4月14日再度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並在同月19日被拒,今頒佈判詞。

申請方代表:#吳靄儀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伍展邦律師行 延聘
律政司代表: #傅悅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犯罪得益)

保釋申請被拒
須繼續還押至4月28日提訊日再訊。

法庭留意到案件漫長的押後,引述《港區國安法》第42(1)條條文指: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的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authorities of the Region shall ensure that cases concerning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re handled in a fair and timely manner”)

法庭就辯方就漫長的等候以表同情,如辯方所說是對被告不公。可是被告未能通過保釋測試門檻,故拒絕其保釋申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HCCP000454A_2021.docx

——————————————————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2/6]

👥A1: 謝(20) A2: 熊(19)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證人已作供,片已播,控方案情完結。

🔰請按此報料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作供。辯方今天未確認會否自辯或傳召證人。

1456 完庭
🟢案件押後至 2022年4月27日上午10:00續審

(今天庭內空氣十分清新及寬敞,未知被告明天會否作供。希望大家會代替「入唔到庭」或「無得入庭」嘅人會陪一眾被告走呢一段路)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5荃灣 #審訊 [6/7]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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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申請就鞋方面重新作供,屈官批准。

重召D1作供

🔸 辯方主問 (09:52)
辯: 圖片加埋自己電話號碼用意係?
D1: 方便人搵我做小生意。
🔹 控方盤問 (09:58)
控: 對5/4/2018日期有無印象?
D1: 無印象。

~D1作供完畢~

傳召 D2作供

🔸辯方主問 (10:06)

D2職業是工程助理,做室內裝修、冷氣工程。
辯: 工作時有無需要用雷射筆?
D2: 有,喺外牆工作時用雷射筆作指示位置。
辯: 雷射筆係自己買?
D2: 係,喺2018年尾買。
辯: 案發當日有無帶雷射筆返工?
D2: 有。
辯: 雷射筆經唔經常用?
D2: 經常。
案發當日一點幾二點放工後,D2搭車去荃灣。當日有荃葵青遊行,他去做義務急救員。
辯: 幾時開始做義務急救員?
D2: 19年7月中。
辯: 搭車去邊?
D2: 去楊屋道街市,同其他義務急救員會合。嗰度有急救站,做急救到晚上9點,我哋一隊急救員就行去荃灣地鐵站附近食嘢。晚上11點幾收到網上訊息--荃灣二陂坊有白衣人拿着武器想襲擊途人,我同另外兩位急救員想去幫忙,途經荃昌中心天橋,因為落大雨所以去咗千色店有一個凹咗嘅位避雨。聽到左方有人大嗌,之後就見到前面有警察跑過嚟,佢哋用警棍指住我,我嚇咗吓,之後叫佢冷靜,我同佢講我係急救員。
辯: 有乜嘢証明你係急救員?
D2: 我有急救員背心、幾個唔同顏色嘅章同埋區旗。
辯: 除急救背心、唔同顏色章同區旗外,你仲有膝頭護甲、手踭護甲。
D2: 我只係想買一件衫,因為護甲係一套,要成套買(被捕時冇著住護甲)。

10:50 辯方主問完畢

🔹 控方盤問 (10:51)
控: 你一點幾兩點放工,你知唔知遊行幾點開始?
D2: 兩點半開始。
控: 你形容吓楊屋道一帶嘅情況。
D2: 楊屋道一帶有衝突,場面混亂,煙霧瀰漫,仲有水砲車,似 戰 區。有 好 多 傷 者,4點幾5點天色入黑,抬入嚟急救站。
控: 由楊屋道街市行去綠楊坊食嘢,街道嘅情形?
D2: 有啲街道好混亂,有啲街道好平靜…因為唔熟悉荃灣街道,所以唔知街名。
控: 你嗰隊有醫生護士?
D2: 係。
控: 點解要換衫?
D2: 因為T恤係返工著,去到示威現場就轉一套有保護裝備嘅衫,係要嚟識別代表我急救員身份。
控: 呢啲急救員裝備係唔係要嚟識別你參加非法集結?
D2: 唔係。
控: 落雨就唔去做急救?
D2: 係。因為雨勢太大,連前面都睇唔清楚。
控: 你叫警察冷靜,冷靜目的係乜?
D2: 因為我唔想比警察襲擊。

11:45休庭,屈官要處理其它案件。
12:20開庭

控: 你支雷射筆第4級別,比其他示威者嘅光強好多、射遠好多。
D2: 無估計有幾光、射到幾遠。
控: 向你指出,你想用雷射筆嘅光射向警員,參加非法集結。
D2: 唔同意。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A1: 湯(34) / A2: 梁(27)
A3: 鄧(25) / A4: 簡(26)
A5: 潘(28) / A6: 陳(35)
A7: 羅(44) / A8: 鄧(24)

A2,A3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 A1-8串謀暴動
(2) 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7)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9)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0) 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按此
_______________

控方申請將控罪書上的地址寫得更詳細,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辯方不反對合併。

A1湯正等候法援申請,而其餘被告亦需要時間索取指示,控方不反對押後案件。

A2梁、A3鄧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元
父親人事擔保10000元
不離開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更改地址前24小時通知前通知警署
每星期2次警署報到

A4簡申請更改居住地址獲批
所有被告申請今天無須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30日14:30再訊,其間以新條件/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英語聆訊
#胡雅文法官 #判刑
👤曾(16) #0922旺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不如期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在香港,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蕭(26)的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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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簡單來說,辯方指一系列報告內容正面,形容被告是有禮合作的人,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已還押近一年和內容正面的報告,可以採納報告建議判刑,讓被告可以在本年9月重返校園繼續學業,準備文憑試,繼續向前;而被告的親人和教師亦盼望被告可以在本年9月重拾學業。
=============
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承認控罪2和3,即暴動和不依期歸押,基於認罪協議下,控罪1,即縱火,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批准下不能再控告被告此罪。

案情:

案情可參見本案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64

求情:

被告現時18歲,被捕時16歲,他過往沒有案底。

被告出身不理想,使他缺乏監管,易受人影響,而事實上他亦是因受社交媒體和朋輩影響而參與暴動;一系列的求情信指他為人是友善、善良、和孝順等,他亦有參與些義工服務。

雖然他因為在犯案後怕面對法律後果和不敢面對親人朋友而選擇逃避,放棄學業,但現在希望能完成文憑試,並前往台灣升學。

判刑原則:

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簡單而言,法庭針對此罪是處以阻嚇性的刑罰,以避免被告重犯、警剔他人避免犯下這類罪行,以保障公眾。因此其實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求情在量刑時所佔的比重很少。(見 CACC164/2018CAAR4/2016 )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量刑時已顧及到本案對居民、公共交通和社會(包括警民關係)等的傷害和影響。

法庭對本案的暴動情節有這些觀察:一,示範者是有預謀地設置路障和點火;二,規模不算很大,但發生在公眾地方;三,持續時間長;四,有人在馬路中心縱火,但火堆沒有波及附近建築物;五,被告和其他人沒有阻礙消防員滅火,他們遇上驅散行動時亦沒有與警方對峙

法庭指出雖然被告現在已還押近1年,但事實上被告本身獲批保釋,是因不如期歸押而還押。

法庭指出懲教院所的報告只是意見,沒有約束力。法庭指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至於教導所,這個刑罰的拘留期最長3年,被告完成服刑後需要接受監禁令3年,而被告在拘留期間會接受紀律訓練,亦可以上一些課程和職業技能訓練,教導所內亦有一些計劃協助被告發展,因此法庭認為這符合被告更生和公眾利益、同時間亦可以反映控罪嚴重性。

基於以上內容,法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並非不能處以非監禁式刑罰,因此教導所是被告被判處的刑期。
=============
判刑理由書(English version only):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146&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D1:莫(33)
D2:楊(20)
D3: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全部被告]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三名被告暴動罪立成立‼️

完整判案書

控方案情(直播員不詳述,請睇判案書)

辯方案情:
D1律師指控方僅能指出D1有一暴力行為(向警方投擲磚塊),除此之外沒證據顯示他與示威者合作或暴力;他身上無沒有警方水炮車所射的藍色水跡,無攻擊性武器。那時期街上亦有人隨身攜帶防護裝備,D1身上的裝備實屬常見之事。律師批評PW4證供屬無中生有,閉路電視沒有拍攝到D1任何暴力行為及追捕過程。

D2律師指被告有可能是因嘈雜而聽不到警方截停,裝束與示威者有別,D2僅屬旁觀者及拍攝者的身份留在現場。他有42個黑口罩、一袋藍口罩及雷射筆,但無其他暴亂所用物品。控方無環境證供指向他,也沒有片段或相片拍攝到他的可疑行為。

D3律師指PW6並沒看到被告有任何暴力行為,而他正跑離理場。雖然身穿黑衣、手套、口罩及有背囊,裝束亦與示威者不同,手套上並沒有汽油、磚塊或藍色水,也沒有佩戴頭盔或護目鏡,被告只是身處現場。


929政總外發生的是大規模而嚴重的暴動事件

法庭指控辯沒爭議929政總是一場大規模及嚴重的暴動,警方其後作出驅散,在五時半後現場漸趨平靜。暴徒所作的行為觸目驚心、目無法紀 ,肆意向政總投擲汽油彈、擲硬物,甚至用大型彈叉投擲硬物。他們均有組織性及協調性,以雨傘遮擋作為,大批人手持長傘及護具、佩戴口罩及長手袖等。警方曾發射水炮車,但效率及射程不達預期。法庭亦相信暴動不會準時於五時半停止而變平靜。

錄影片段沒有攝錄到被告的行為但並不代表他們沒有參與暴動

法庭認為錄影片段有沒有攝錄到3名被告人的舉止、活動情況和被捕情況,並不能說有關警員就是虛構故事。2名拘捕警員說閉路電視找不到他們,但並不代表是虛構,因他們確實在現場進行拘捕;不在攝錄片段之內不表示拘捕從沒發生。閉路電視不能攝錄某些情況可以有很多原因,例如人數眾多、人影重疊、錄像質素和範圍等。而被告人亦從沒有否認他們是在現場或附近被拘捕。

法庭不認同D1批評PW4的說法,指錄像解像度是牽強辯解,不爭的是控方證人確在現場執勤而各被告人確在現場被捕。控方證人的證供沒有因辯方盤問有所動搖。法庭信納各控方證人的證言及描述,包括他們拘捕被告人的過程。

3名被告人身處現場,亦當時被警員拘捕,被告人的身份沒有大爭議。

各被告身上的裝備

D1裝備包括護目鏡、雙重物料手套、2卷膠紙、黑色電筒、黑護臂、黑頭盔、頸套、粉紅濾咀的防毒面具、背囊罩、綠T恤及一些可替換的衣物。(D1被捕時身穿黑色上衣)
 
D2裝備包括白雨傘、柯達相機、雷射筆、42個黑口罩、藍口罩、黑背囊及白T恤。(D2在被捕時身穿深色T恤)
 
D3裝備包括2張八達通、泳鏡、護目鏡(第47張相片)、4支超能膠水、粉紅濾咀的防毒面具、3M手套、一包數十粒的波子、頭帶式電筒、白色頭盔、黑短傘、黑背囊、白T恤及黑T恤。

法庭指D1和D3可算是有不少裝備,D1甚至有護臂、頭盔和粉紅豬咀面具。D3有豬咀防毒面具及波子,法庭相信所管有那數十粒的波子並不是用作遊戲,而是其他用途,包括放在地上使人容易滑倒。

法庭不信納三名被告是以旁觀者身份到暴動現場

當日暴徒肆意投擲自製汽油彈、磚塊和硬物,為數眾多,圍堵在水馬防線後的執法人員,以致水炮車不敢貿然衝出水馬防線外去向暴徒及非法集結者噴射藍色水柱。被告人的裝束只是作出裁決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

3名被告人在同一日大約相同時段在政總外圍出現,而這些暴動行為亦在網站和電視新聞廣泛報導。法庭不相信各被告人是突然和被動地在現場出現。他們沒有假扮現場記者、急救人員或其他角色。但從他們所管有的東西,不相信他們只是過路人或旁觀者。被告在被捕前都有動作,亦反抗警員拘捕。因此法庭認為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他們都是參與非法集結,亦是暴動的參與者。

在那時近乎「兵荒馬亂」的情況,法庭並不信納一名普通巿民身穿深色衣物、管有保護的裝備,會到現場做旁觀者去感受那種動盪暴亂的氣氛。

拘捕D1的警員其證供在盤問下從沒有被削弱動搖

PW4在近海富中心扶手電梯附近拘捕D1,視線沒有離開D1,亦感覺他「戀戰」。PW4曾在拘捕D1之前追捕一男一女,後來把女子交給警員,閉路電視沒有這片段。PW4看見D1擲磚,不記得是全塊或部份磚頭,記得磚頭是灰色。PW4在制服D1時曾扯開其防毒面具,發現D1是「光頭鬍鬚仔」令他更深刻印象。PW4的證供在盤問下從沒有被削弱動搖。
 
D2裝束與一般示威者有別但並不代表他沒有參與暴動

D2的裝束和一些示威人士有不同,但被捕者的裝束並不是唯一考慮因素,否則如果有人身穿綠色或深色上衣便自動變成非示威人士或非暴徒,是匪夷所思的論點。事實上,這亦可引證帶備淺色衣服的效用。

D2被捕時管有一支鐳射筆,因D2沒有被加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所以不知這鐳射筆的類別。D2在近海富中心近扶手電梯被捕,在相關時段沒有理由不知道現場發生甚麼事,身在現場理應知道暴動正發生。PW5追捕時曾說「差人停低」,惟D2沒有理會;有可能是聽不到,但他曾反抗。當時PW5裝束應清楚顯示為警員,PW5向D2說以非法集結拘捕D2,叫他「唔好再典」,而他沒有作出任何反應。PW5把D2扣上手銬,他沒有作出任何質問和反應。

D3不會不知道現場正發生暴動

D3在閉路電視片段見到他從西向東,逃離數名警員的追捕後被PW6從馬路中的一個石壆把D3拉下和制服。相信D3當時知道有身穿執法人員裝束的警員正在追捕他,亦認為D3不會不知在相關時段在附近一帶所發生的大規模暴動。法庭不認同D3代表大律師說「單單在暴動現場出現,而沒有其他助證,是不能推論D3有參與指稱暴動的」。
 
💥3名被告人在暴動現場或附近被拘捕,法庭毫不猶疑裁定他們都是暴動的參與者。他們身上有沒有水炮車所射出的染色顏料,他們被捕時的過程有沒有被一些閉路電視所拍攝下來都不是關鍵性。法庭可以從控方證人的口供,當時的環境證據以及各被告人的裝備而作出一個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本席裁定3名被告人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 被告需還押,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4日下午3時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5荃灣 #審訊 [6/7]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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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2作供

🔸 辯方覆問 (14:40)

辯: 你嘅衣著唔夠矚目?
D2: 我有十字標誌背心。
辯: 你有返工,但確實工作地點就唔記得?
D2: 係,因為時間隔咗太耐。
辯: 你有無一個好固定嘅工作時候?
D2: 無。
辯: 買雷射筆,公司有無話要乜嘢類型?
D2: 無。

~14:48 D2作供完畢~

傳召D3辯方証人黎女士作供

🔸 辯方主問 (14:50)

辯: 妳點認識被告?
黎: 大家一同工作。
辯: 案發日被告有無返工?
黎: 有,返工時間係上午7點30至晚上10點。
辯: 當日幾多點放工?
黎: 唔記得。

🔹 控方盤問 (15:00)

控: 要幾耐泳池先要落漂水同打藥?
黎: 每日都要落漂水同打藥。
控: 幾多點落?
黎: 無定。
控: 裝備有水鞋、手套、口罩…水鞋係乜嘢顏色?
黎: 黑色。

~15:08 證人作供完畢~

📌書面結案陳詞準備
控方需於5月13日送達書面陳詞及存檔,7天後由辯方送達書面結案陳詞及存檔

案件押後至5月31日下午2:30在觀塘裁判法院作口頭補充陳詞,期間各人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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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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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PW29警員12496 關於A4證物鏈
PW30女警員18338 關於接收證物
PW10 警員22155 關於A5 一枝疑似
雷射筆

PW31 33970 偵緝警員


4:36上午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7日
9:00續審
(注意:明天審訊9:00-1:30,下午沒有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提堂

D1:陳(30)
D2:譚(27)
D3:彭(28)

控罪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用膠水將海報貼在牆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保管或控制一支噴膠、一盒牆貼紙、兩卷膠紙、一把剪刀、一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雙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保管或控制兩支噴膠、一隻手套及一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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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文件尚在處理中,再次申請押後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8/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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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高級督察16306 梁家俊(音)

🔹控方主問

梁隸屬東九龍機動部隊Delta3小隊,案發當晚 2326時採取行動,2326時小隊收到指示向前衝,沿彌敦道往窩打老道向前衝,以驅散曾有暴力行為的示威者。期間彌敦道上滿佈汽油彈、碎石、示威裝備如雨傘、頭盔、面罩等。梁當時見示威者在正前方,他衝前時示威者向後退並跑走,主要往彌敦道向北跑,往旺角方向逃走,亦有人經北行線逃離現場。2330時,Delta大連張家豪警司指示在寶寧大廈外設置封鎖區 。

📌證物P25
-證物上有梁的簽名,顯示封鎖區位置
-標示THA(臨時羈留地點)、WA(等候區)、MA(醫療區)

梁主要負責THA 。他將大部分犯人帶往WA,再逐一押往THA。部分嚴重受傷傷者會先到MA再直接送往醫院,未必會帶到THA。THA、WA及MA 3個區域於2345時正式成立。梁在2330時收到指示在寶寧大廈/A1出口附近設封鎖區,2330時或稍後他已在此地附近。未設置區域前,行人路上坐了一些受傷或沒有受傷的示威者。有警察看守。 梁表示當時警力不足夠作1:1看守。 由梁到達現場至設立區域,一直有警員看守。 設立區域後,Delta3小隊看守至凌晨0533時,期間負責處理等候區犯人,將他們帶到THA。當時約超過200人。

圖中所見,WA左上方為MTR A1出口。設置WA後,大部份示威者在WA,亦有圍住油麻地B1出口。梁及後表示不太清楚,因自己主要負責THA,而WA期間一直有警員看守。 圖中有3個類似車的圖案,油麻地 A2 顯示車泊在碧街,為警車/警察租用車輛。示威者在THA完成程序後,登車被押送到警署。

🔸D1法律代表盤問

梁表示自己在紅館預先聚集,經加士居道出發。出發前張家豪警司訓示油麻地有人聚集、破壞社會安全行為,需要Delta協助驅散。 梁沿加士居道、彌敦道至窩打老道一直驅散,未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前並未作出任何拘捕,其他小隊則有作拘捕。

拘捕示威人士後會押送他們到警署處理。 根據警署容納情況而定,一般做法是優先考慮最近的尖沙咀、油麻地警署,或聽從總部指示。除非太多人,才會設置3個臨時區域。 在紅館出發前,梁沒有考慮、亦沒有收到指示要去設置THA、WA、MA。

梁2242時已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由於該處四通八達,到達後再沒有前進。雙方對峙期間,小隊前線與示威者前線距離大概80米左右,兩者最近距離為50-60米。當時 Delta1、Delta3及Delta4平排列陣,Delta2後來加入 。

梁吩咐下屬在隊伍中舉旗--舉旗警員沒有在特別高的地方舉旗。警員舉旗時,與示威者距離約為80米,或多2-3米。梁表示不清楚後排示威者能否看見警方舉旗。當時當地光線充足,有街燈、附近的燈。梁同意,示威者未必能夠看清楚旗上文字,但能看清楚旗的顏色,因為至11月已不是第一次舉旗。 梁的小隊當晚曾舉黑旗與橙旗,分別警告將會發放催淚煙和速離否則開槍發射橡膠子彈。梁表示,該時期傳媒經常報導警方旗幟。藍旗用於公眾遊行、有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辯方指出,當晚有舉藍旗,梁表示Delta3 小隊沒有舉過藍旗。黃旗警告違反集會條件,而當時是非法集會故不會使用,但亦有帶備。

2326時警方沿彌敦道向窩打老道衝前 ,Delta3 小隊未過碧街,當時情況混亂。未衝前之前,梁透過通訊機得知速龍小隊將來臨支援,衝到碧街時見到速龍小隊。他聽聞速龍從碧街右手邊進入支援。梁從通訊機得知,速龍到達後Delta3 小隊才衝。小隊是衝到去碧街才見到速龍,2326時衝,衝了大約一分鐘後見到。

梁沒有到過油麻地A1出口,未有目擊人踩人事件,亦不清楚當時有多少人,只知道有不少人受傷,傷者不止1-2人,而不知確實數字。 梁由彌敦道至碧街已見到彌敦道有受傷人士。 設置THA前已有傷者,而未知他們因何事受傷。

🔸D6法律代表盤問

案發當日 2330時梁身在THA現場,地下留有雜物。

📌證物P15A相片7-8
-截圖7-8為碧街的油麻地A1出口
-圖8可見有黃色物品

梁負責THA時沒有到碧街出口。案發翌日凌晨0530之後,他於THA的工作完結後才到碧街。他見到地上有圖7雜物的情況,有平時示威者用頭盔等物品。他當時所見與圖7相同。他負責THA時,彌敦道亦有相似情況。

🔸D12法律代表盤問

📌證物P15A相片8
-碧街油麻地A1出口
梁記得地上有示威者常用的物品,如手套、防毒面具等。

梁主要設置THA,其餘兩個臨時區域由其他同事設置。一般情況下,示威者先到WA、THA,再到警署。受傷示威者則會到MA,再到醫院。梁表示當晚無法見到接近MA的情況。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警長 52020 謝潤祺(音)

謝隸屬東九龍機動部隊D大隊第4小隊,案發當晚2200時到達加士居道負責帶領及守護車隊,後期再加入D4小隊。

謝帶領車隊途經加士居道、忠民街、公主道、女童軍總會對出,2315時駛到砵蘭街文明里停泊車隊。他下車後從通訊機得知,警方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築起防線與示威者對峙,於是駕車帶領車隊前去以作支援。

2345時,謝帶領下屬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立封鎖線,看守暴動現場,不讓示威者及外來人士進出。謝當時工作直至翌早上10時。

🔸D1法律代表盤問

案發當晚,謝在觀塘警署等候,及後帶領車隊由觀塘警署出發。

機動部隊有14架軍裝警車,超過10部CID 車--政府車、非AM牌,私家車、七人車及兩部貨Van。 謝負責帶領以上車隊。 每架車需要一名司機,載有幾名同事。按照推算,該車隊超過30人。軍裝警車在車隊頭尾位置,CID車在中間,沒載其他警員。所謂「車隊」 由公主道忠民街開始至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現場,車隊一直在一起。期間警員需下車清理道路阻礙物。

當晚Delta4 小隊大部分人員都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只計D4小隊沒有50人。 Delta1-4小隊都有派員看守車隊, 謝為指揮。 他沒有參加推進過程,只有下車看守車隊。車隊首先停在砵蘭街 文明里 ,及後泊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

📌證物P1A
車隊超過20部車,停在文明里。2345時從砵蘭街駛出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謝及車隊中的D4小隊隊員匯合其他D4隊員,約20幾人,於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設立封鎖線。2345時後,D4小隊拉橙帶橫過路口,設立封鎖線,禁止示威者及其他人進出暴動現場。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督察 12860 韓繼榮

韓隸屬東九龍機動部隊 D4小隊,案發當晚2245時身處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2326時警方採取行動衝向示威者,韓乃衝刺警員之一。他在彌敦道528號 冠軍藥房對出 ,協助一名警員制服示威人士。

約2345時,D4小隊有一中隊負責於碧街及彌敦道設立防線;亦有一中隊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面向尖沙咀方向設立防線;亦有一中隊於彌敦道協助車隊及協助築起防線。韓所築之防線為彌敦道與碧街交界位於南行線往尖沙咀方向,防止示威者離開、外來人士搶犯或阻礙警員工作。 韓委派警長 2041 及52020 協助築起防線。

當晚警員於紅館集合,韓隸屬D4小隊,與D1-3小隊一起。2326時韓於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 D1、D3及D4小隊在一起,D2小隊在後面。韓的直屬上司為張家豪警司。未衝之前,韓未知有沒有支援,其後在彈藥不足時,有尋求支援。韓於2326時 收到指示後,帶同D4小隊向前衝刺,向北往旺角方向衝上去。他全程沒有目睹支援人員出現,至到彌敦道525號都未見到支援人員。

稍後時間審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7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6
2022.04.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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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謝,熊(19-20) #審訊 [3/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胡雅文法官
🕚11:00
👤呂(23)🛑已還押逾19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攻擊性武器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09: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5/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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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2庭
👩🏻‍⚖️陳安婷暫委裁判官
🕤09:30
👤遲(39)🛑已還押15天 🔥#判刑 (#1027旺角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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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杜浩成裁判官
🕤09: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 #提堂 (#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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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審前覆核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3項襲警)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5
👤何(17)🛑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2個月 #審前覆核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14: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20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 (#20210415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阻差辦公 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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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何惠彬/前元朗區議員(32) 🔥#求情及判刑 違反禁制令
【04月2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1/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2]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堂

🕙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前覆核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3/6]

👥A1: 謝(20) A2: 熊(19)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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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開庭

D1選擇作供

辯方向D1查問背景(包括年齡,家人,父母職業,學歷)

D1於2018年中學畢業,其後修畢體育基礎文憑(一年制),及康樂及體育高級文憑(兩年制),並於2021年畢業

(辯方呈上2張文憑)

辯:平時鐘意咩運動
D:踢波,行山,田徑

辯:與D2是否認識
D:識
辯:邊一年識
D:2014
辯:咩關係
D:一直維持朋友關係至2018年,並於2018年發展為情侶
辯:同D2得閒果陣有咩興趣
D:行山,做運動

辯:拘捕時,喺你身上搵到生理鹽水,點解嘅
D:因為做運動時成日會受傷
辯:咩運動會受傷
D:行山,踢波
辯:咁點解需要生理鹽水
D:做運動時會成日受傷,所以帶備生理鹽水
辯:作用係?
D:用黎洗傷口
辯:咩情況會帶?
D:有需要果陣
辯:通常放喺邊
D:做運動用嘅背囊
辯:與被捕時的黑色背囊有咩關係
D:果個係做運動用嘅

(官指辯方律師開始用引導式問題,咁係唔岩嘅)

辯:對受傷有咩知識
D:2017到2018年間曾參加香港青少年服務處舉辦的足球比賽,除左比賽,中心亦有搵急救人員黎為我地講解一啲急救知識。
辯:急救知識喺之後有冇繼續學習
D:喺高級文憑時曾修讀關於運動創傷嘅課程

辯:喺讀緊高級文憑時,除左讀書,仲有冇做其他嘢
D:有做兼職
辯:係做啲咩
D:做許留山
官:許留山係舖頭名黎架
D:做食肆
官:我都知係食肆,咁即係做咩職位先得架?
D:店務員
D:由2018年10月做到2019年11月
辯:有冇做其他職責
D:切生果,準備食材
辯:對服飾有冇需要
D:要黑色衫同黑色褲
辯:工作的許留山位於?
D:沙田好運中心
辯:現時有冇做嘢?
D:做緊廚房
官:廚房都有好多部分架嘛,即係做緊咩
D:因為係一個人做哂全部嘢,所以就叫廚房
辯:有咩工作內容?
D:煲湯,炆嘢

辯:除左運動會帶生理鹽水,仲有冇咩情況會帶
D:番工
辯:點解?
D:成日番工會切親手,舖頭啲急救用品比較舊,基於衛生問題,就會帶膠布
辯:舊?
D:因為我唔知果啲急救用品放左幾耐。

辯:去到2019年10月1日,D1係同意有出現喺示威現場。果日需唔需要番工?
D:要
辯:番邊度
D:沙田好運中心許留山
辯:幾點
D:1800

辯:2019年10月1日早上發生左咩事
D:約1000 與D2行山
辯:邊度
D:梅大石澗
辯:幾時決定要行山
D:2019年9月30日早上同D2食早餐,就問佢「聽日去唔去行山,行完山去唔去朋友屋企」然後佢答覆:好
辯:2019年9月30日D2係工作還是讀書
D:讀緊護士嘅高級文憑
辯:朋友知唔知會去佢屋企
D:知
辯:點樣知
D:2019年9月30日夜晚收工後(約2300),同朋友玩線上遊戲,問佢可唔可以聽日(2019年10月1日)可唔可以上佢屋企,佢覆:好
辯:用咩方式聯絡
官:而家啲線上遊戲可以打msg架嘛,你唔係唔知阿嘛。
辯:同該朋友認識左幾耐
D:約7年,中同及足球隊認識
辯:仲有冇聯絡
D:到現時仍有聯絡
(D1提供朋友地址,位於沙田)
辯:咁2019年10月1日有冇去到佢屋企?
D:有

(呈上文件共8頁,文件為銀行月結單)

辯:文件與工作有冇關係
D:有

(文件描述:第一頁文件有其姓名,地址,第二頁底部列出 STS 許留山,STS應是指沙田分店,隔離寫的金額是薪金)

辯:邊個分配更
D:我報更,由上司編排
辯:工作日數同時數係唔係每個月一樣
D:未必

(文件中的月結單為6,7,8,9,10月,均有顯示薪金資料)

官:what is the relevance?
辯:證明佢有喺沙田許留山工作
官:咁你係要比我睇11月果個先證明到10月嘅工作架嘛
辯:咁11月薪金證明呢
D:10月份糧佢比左糧單我
官:邊個比?佢佢佢,除左你講自己係我之外,全部都係佢,呢度係法庭,要講清楚架啲嘢
D:個經理比糧單我
辯:咁張嘢喺邊
D:因為被捕之後果個月冇做,所以丟左

(月結單文件呈堂為D1(3))

官:咁10月嘅月結單呢?
D:果個月嘅糧出現金
官:有冇mpf
D:有稅單,但應該都有mpf
辯:有冇喺度
D:冇
官:mpf咪會顯示哂工作日期囉

辯:番番去2019年10月1日約行山,行完山係幾時?
D:約1300
辯:帶左啲咩
D:背囊
辯:有冇同本案相關
D:有
辯:背囊有啲咩
D:1件黑色衫,1件白色有公仔T-Shirt,生理鹽水同膠布。
辯:當時身穿?
D:頸戴左黑色防曬頸套,白色英文字T-Shirt,黑色長褲
辯:係咪被捕時嘅衣著
D:係
辯:仲有冇
D:仲有防曬手袖
辯:點用帶咁多衫
D:黑色果件係番工用,白色果件係放工換

(睇P4(D1)即相片冊)
辯:1號相片係頸套,4號相片有5樣物品,其中有樣橢圓型嘅嘢
D:係背囊
辯:同行山有咩關係
D:平時做運動同番工嘅
(圖中還有 白色公仔衫,白色字母衫,黑色防曬手袖,生理鹽水)
辯:點解帶
D:因為番工同做運動都會受傷

辯:你話行完山約1300,之後去左邊
D:搭巴士,去朋友屋企
辯:同埋邊個
D:同埋D2
辯:有冇去到朋友屋企
D:有
辯:去到果陣係幾點
D:約1430
辯:逗留到幾點
D:約1750
辯:喺佢屋企做左啲咩
D:睇戲同沖涼
辯:沖完涼著洋衫
D:黑色上衣

(呈上P11 電子信息:電視台或其他途徑 呼籲唔好去一啲地方,因為有示威)

辯:電子信息顯示嘅時間係1508
D:係
辯:知唔知有呢條信息
D:唔知
辯:行山前知唔知沙田有示威
D:知當日各區可能有示威
辯:點樣知
D:睇新聞
辯:幾時知
D:行山出門口前
辯:知唔知沙田有示威
D:知各區有,但唔知確實地點
辯:2019年10月1日前知唔知沙田區曾否有示威
D:知,新城市廣場

辯:D2有冇同你一齊離開朋友屋企
D:有,10月1日要1830番工
辯:咁D2呢
D:佢諗住送完我番工,之後搭車離開
辯:點樣番工
D:步行,首先行落隧道,之後行過條橋,然後行到去文化博物館果邊

(呈上地圖)

辯:地圖上有冇顯示朋友屋企
(以紅色圈起朋友屋企)
(以藍色畫出步行路線到文化博物館)
辯:去到個巴士站發生咩事
D:我見到獅子山隧道公路有一班人
辯:果班人係聚集定散落
D:散落
辯:佢地著嘅衣服
D:有著黑色衫,黑色褲,有啲著短褲,迷彩又有,白色都有
辯:同性別?
D:唔同
辯:有咩性別
(全場內心倒抽十口涼氣)
D:男性,女性
辯:年齡?
D:後生,老嘅都有
辯:佢地手上有冇攜帶東西
D:有啲有,有啲冇,包括有遮,手機
辯:頭部有冇咩特別
D:有人戴頭盔,有人戴口罩
辯:口罩係咩類型
D:有粉紅色嘅,有保護性好強嘅N95
法官大人:你好喇下,你又喺度問啲引導性問題

辯:去到巴士站之後呢
D:諗住經行人路上天橋
辯:邊條天橋
D:通往希爾頓嘅天橋

(睇P9A 地圖)

辯:有冇顯示
D:有,圖中紅色框框寫住「行人天橋」
辯:跟住呢
D:見到獅子山隧道公路嘅石駁附近有人大嗌
辯:P9A有冇顯示到
D:有
辯:你喺邊度
D:大概圖中「L」果度
(D1標出其身在位置,並呈堂為P9A_D1)

早休半小時至1200
========
1203 再開庭

(以x標示你所在的位置)

辯:你聽到有人大嗌,係咩內容
D:「呢度有人受傷,有冇人有生理鹽水阿」,叫左3,4次
辯:睇唔睇到係咩人
D:係一班人,有個著反光衣
辯:大約有幾多人
D:2到3個
辯:有幾多著反光衣
D:果個位置得一個
辯:之後呢
D:聽到之後就問D2「我有生理鹽水,不如比佢地」
辯:「佢地」係指?
D:問有冇生理鹽水果啲人
辯:有冇比佢地
D:比左支生理鹽水有反光衣嘅男士

(標出反光衣男位置)

辯:點樣交比佢
D:由紅色行去藍色位,然後喺背囊拎左支生理鹽水比佢
辯:D2呢
D:喺我隔離
辯:佢地點解需要
D:因為反光衣男士旁邊有一個女士坐左喺石駁度,當時個女士流緊血
(以綠色三角形表示女士位置)
辯:邊隻腳流緊血
D:唔記得
辯:1隻定2隻
D:1隻

辯:當時有冇望去圖中黃色方格方向
D:有
辯:黃色方格有啲咩
D:有班人喺度聚集
辯:衣著?
D:有啲著黑色衫,有啲就好似平時落街買嘢咁,有著短褲,拖鞋
辯:咁佢地頭上有啲咩
D:有啲戴住頭盔,有啲拎住遮,有啲拎庭手機
辯:面部?
D:有啲戴口罩
辯:邊種?
D:外科口罩又有,有過濾性功能嘅又有
辯:眼部?
D:有戴眼罩

辯:行去果度係想去邊
D:想去希爾頓中心
辯:去果度做咩
D:想買外賣番好運中心許留山食

辯:比完生理鹽水後呢?
D:諗在即刻離開
辯:向咩方向
D:往獅子山隧道嘅一條行人隧道
辯:之後見到咩
D:隧道口有雜物阻住左
(以橙色圈出隧道口位置)
辯:見到有雜物,之後呢
D:與D2發現唔可以通過,所以諗住行路面
辯:邊個方向
D:打算穿過黃格往單車徑及行人隧道中間的行人路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94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3/6]

👥A1: 謝(20) A2: 熊(19)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以粉紅色線畫出當時嘅移動路線)
行到圖中寫「行人隧道」有粒L黑色點,就聞到有啲刺激性嘅味道
辯:有冇望黃格果度
D:冇,果陣背住黃格
辯:聞到之後呢?
D:開始咳,流眼水,覺得好辛苦,所以喺背囊拎左個黑色嘅頸罩戴上,睇下可唔可以舒緩,但都係覺得好辛苦,然後D2扶左我去L字位,幫我用生理鹽水沖眼。之後都仲係好辛苦,然後似係岩岩著反光衣果個男士過左黎同我地講「你地唔戴防護裝備果啲就會覺得好辛苦」,佢有多個 防護裝備,因為女仔塊面比較細,比定多2個眼罩你,試下fit唔fit。佢就喺背囊拎左一個口罩一個眼罩同埋一對手套,另外佢有講,地下有玻璃碎,所以我比定手套你。
辯:D2呢
D:比左一個口罩,兩個眼罩,一對手套
辯:之後呢
D:當時覺得好辛苦,所以戴左果啲裝備,而D2就淨係戴左1個口罩,然後諗住沿岩岩粉紅色條路線,經紅十字會去希爾頓中心,但係去到黃色格中間,著黑色衫嘅人就不斷走

(用啡色四方格標示出黃格內其身處位置)

辯:向咩方向
D:不同方向
辯:知唔知點解佢地要走
D:因為果陣現場好大煙
辯:點解果班人要走
D:唔知
D:佢地四散之後就唔可以經粉紅色線去想去嘅路段,因為當時啲人不斷推撞我地,同埋當時煙霧瀰漫,睇唔清楚條路,所以就沿住人群離開
辯:向邊度離開
D:沿住圖中英文字嘅獅子山隧道方向
辯:再之後呢
D:見到有人沿住獅子山隧道公路果邊離開,所以我同D2就行左果邊,行到大概燈柱(DE0246)位置,我就比人推一推。
辯:當時心情係點
D:當時我好驚,因為唔知有咩事發生
辯:比人推完,然後呢
D:失平衡,跌左喺地度,之後比人壓住左
辯:知唔知係咩人?
D:果刻未知,之後佢有表示「警察咪郁」
辯:咁你有冇郁
D:當時我冇
辯:當時塊面向住邊面
D:向住地下

(睇截圖P5PW21A)

辯:附近有個黃色頭盔,知唔知係邊個嘅
D:唔知
辯:警員話你有掙扎
D:我冇

(上面畫左好多嘢嘅地圖,呈堂為P9A_D1C)

辯:有冇聽到任何聲音
D:當我行到去黃格啡框果陣,聽到有一下巨響
辯:現場環境係點
D:煙霧瀰漫,好混亂
辯:除左巨響仲聽唔聽到啲咩
D:有人嗌「走阿」

D1作供主問完畢

1259 午休 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呂(23)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

📌答辯
控罪(1) 無牌管有槍械:不認罪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不認罪
控罪(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認罪❗️
控罪1-2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同意下不能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摘要:
https://telegra.ph/20220427DC25-案情摘要-04-27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辯方已呈上來自被告母親的求情信,現再呈上由律師手寫的英文翻譯版本。

📌被告背景
老闆及老師稱他是有責任感的學生,樂於助人,他因ADHD而歷經較長時間進入大學。中產背景家庭,父親去世,母親一力養大,他很孝順。可以想像如果沒有2019,他會有更光輝的未來。母親提及到,被告因DSE成績不好,而且家中經濟不好,他以半工讀並戰勝ADHD的姿態獲取入讀大學的資格。

📌被告親撰求情信
自己來自中產、溫暖家庭,有姊妹。因父親去世,母親獨力承擔家庭,並供養了女兒在英國讀書,現在已結婚。他亦明白母親給了他最好的環境。他明白即使身負罪行,母親也不會放棄他。他知道服刑使母親為他奔波,他現在明白自己的錯誤令家人受苦。「我認罪,但我希望法官閣下明白案件背景。2019年對任何人而言都難以保持冷靜,我參加了不少、作出不少發言。我對香港的愛不比任何人少,香港是我成長的地方,我珍惜香港的價值,熱愛中國文化。我希望你明白我的初心,我只是希望香港備受尊重。」

📌辯方陳詞
希望法官對這位年輕人從輕發落。第21段整篇文章是在Telegram責備政府的帖文,與在公眾、主流媒體訴說是不同的。它的影響範圍有限,閱讀這些帖文的人已經有這個想法,而非受他的帖文所影響;對這些話題沒有興趣的人根本不會受到影響。被告並非一個領導者,他也不是名人,影響力非常有限。部份帖文是由其他管理員發出,不只是被告,我們不應只著重字眼,而是這個案情。被告在獄中修讀數學課程,使他不至於落後太多。我們明白這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但他仍未讀大學,他還只是未成熟的年輕人。

控方就本案量刑沒有案例呈上。

(按:被告精神不錯,有向旁聽席揮手)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本周五)不早於中午1200進行判刑,被告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