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訊 [1/1]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
上次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54
—————————————
辯方引用警隊條例54條,指控方第一證人即被視為被阻礙執行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的人。指他未能按警務條例執行職務,越權後即自動成為普通市民,亦不符合控罪成為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
法官要求主控攞律政司意見,雖然主控已經表示先前已經徵詢律政司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3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其間批准被告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訊 [1/1]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
上次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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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引用警隊條例54條,指控方第一證人即被視為被阻礙執行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的人。指他未能按警務條例執行職務,越權後即自動成為普通市民,亦不符合控罪成為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
法官要求主控攞律政司意見,雖然主控已經表示先前已經徵詢律政司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3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其間批准被告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1: 譚(21) / A4: 楊(19)
A5: 卓(18) / A7: 鄧(21)
A8: 戴(19) / A9: 王(21)
A10: 伍(22) / A11: 劉(24)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D1-11)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579&QS=%2B&TP=RV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3、6判刑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9
D1: #潘定邦大律師
D4: #李國輔大律師
D5: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 #温家榮大律師
D8: #潘定邦大律師
D9: #朱寶田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10: #葉青菁大律師
D11: #梁寶琳大律師
——————
‼️本案判刑🔥:
🛑A1、11判監39個月🛑
🛑A4、5、7、8、9、10判監36個月🛑
——————
📌背景
本案有12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長約40分鐘的暴動。
經審訊後,李官於2022年1月28日裁定D1-11,共11人的暴動罪名成立。D12暴動罪名不成立,而D3、D9另各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亦不成立。
各人即時還押,因疫情緣故,懲教署暫停還押人士出庭,而其後部分時間部分被告人未能出庭,判刑多次押後。法庭於4月1日先處理D2、3、6三名被告判刑,三名被告被判入教導所。今日則處理餘下被告。
📌背景報告、求情
👦🏻D1 譚 (23)
1998年在港出生,案發時21歲半,現年24歲,未婚。案發時為學生,就讀明愛專上學院社會工作系高級文憑,並擔任兼職社工。熱心參與課外活動,為民安隊成員及青少年中心樂隊主音。父親為職業司機,有一名哥哥,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判詞第79段有關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本案沒有直接證據顯示D1何時到場、出現於何處、做了甚麼。本案沒有警察受傷,沒有證據顯示D1為主導角色或直接作出暴動行為,被捕位置也與暴動核心有一定距離,亦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希望可以作為參與程度低的示威者看待。同時,引述近期區域法院判刑案件,包括DCCC362/2020、DCCC538/2020及另兩案的新聞報導,認為被告參與程度低,應以三年多為判刑基準。
求情指,D1品格良善,案發後已經吸取教訓。其家人、師長、社工、僱主信件指出D1品格良好,希望法庭酌情輕判讓他可以早日重回正軌。他已經反省其行為,不應因一時衝動前往暴動現場。希望日後可以學習心理學,助己助人面對困難,希望法庭輕判。補充陳詞指,D1在信中表達自己對事件的悔意,無論如何都不應前往暴動現場,不宜衝動,應該冷靜理性思考。他希望在獄中進修都會大學關於哲學或心理學的課程,閱讀相關書籍。D1得到許多親友老師支持,可見是個有上進心的年輕人。
👧🏻D4 楊 (21)
2000年生於香港,案發時19歲多,現時未滿22歲,未婚。案發時為學生,熱愛手球、跑步,在學界比賽多次獲獎。生於單親家庭,與父親及哥哥同住。2021年完成英國大學的文學士課程,其後擔任銀行項目管理員。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D4自己、家人、未婚夫、教練、牧師、社工及實習僱主均有撰寫求情信,讚揚她為人善良孝順、積極助人、熱愛運動,深得家人朋友喜愛。案件與她過往良好品格不符,只屬單一事件。她在困難的環境下努力成長,希望盡快出獄重投社會、照顧家人。
基於D4非本次案件主導者,行為輕微,只透過衣著裝備鼓勵其他被告。希望法庭以最有利角度考慮其只參與了18分鐘的暴動,程度性質較輕微,只因為一念之差受社會氣氛和網民慫恿方犯案。加上審訊時同意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希望可以酌情處理。辯方引述DCCC234/2020及CACC130/2017兩案。後者有關2016年初二旺角警民衝突,大批市民堵路衝擊警員、投擲磚頭、縱火,部分店鋪及的士著火、警員受傷、物品被破壞。上訴法庭同意五年量刑基準不屬輕判但合適。
👧🏻D5 卓 (20)
2000年生於香港,案發時差不多19歲,現年21歲半,未婚,為一名學生。成績優異,在學時多次獲獎,亦擔任義工和兼職工作。
2003年父親生意受打擊後患上精神病,2015年病情變得嚴重,暴打母親,A5雙親離異。與母親及兩名哥哥同住,就讀樹仁大學社會工作系。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2019政治爭議及社會事件令大眾受壓力,特別是年輕人對前景擔憂、對政府不滿。D5愚蠢、衝動並低估事件嚴重性,事後承受巨大壓力。基於審訊時有同意部分案情,加上沒有證據證明其參與了多久、作出破壞、有預謀參與,而且本次初犯,對前途亦大有影響,懲罰嚴重,已經承受慘痛教訓,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希望法庭採納較低量刑基準。辯方引用梁天琦案,以及兩宗區院判刑案例。
辯方同時呈交D5多次獎學金獲獎紀錄及義工證明書,以及D5自己、老師和兄長的求情信。D5在信中交代自己參與的義工及課外活動,對家人的愧疚,以及自身承受的壓力。希望早日完成大學課程,成為社工,幫助他人,與家人重聚。
👧🏻D7 鄧 (23)
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指D7並無攻擊性武器及毀壞財物的工具,本次暴動沒有警員或市民受傷,只是造成交通堵塞。辯方引述兩區域法院案例,兩案分別以42個月及40-45個月為量刑基準。基於沒有證據顯示D7參與暴動的程度及角色,而裁決亦指其只是身處現場鼓勵其他暴動者,非全副武裝,希望法庭作有利推論,D7屬參與程度低。
辯方呈上其父母、大學副校長、教授、心理輔導主任及同學的求情信,認為D7品學兼優、正直善良,這次事件與其過往性格不符。D7自己的求情信亦指此事為她帶來巨大的痛苦和麻煩,對家人和師長感到歉疚,因為無知和魯莽犯錯,希望繼續修讀心理學,幫助他人、貢獻社會,為世界盡一份綿力。
👧🏻D8 戴 (21)
2000年生於廣西,其後隨家人來港。案發時為19歲半的中學生,現年22歲。中學時期有參與女童軍,為家中獨女,父母均擔任清潔工。案發時剛完成2019中學文憑試,其後就讀知專設計學院時裝策劃及採購高級文憑課程,將來亦打算在時裝方面進修。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基於案件沒有證據顯示其到場時間及有作出直接行為,案件亦無人受傷、無證據顯示D8為主導角色,加上被捕地點與核心位置有一定距離,D8亦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屬較低。代表D8的大律師同時代表D1,採納相同的法律方面陳詞,上述已經綜合。
辯方呈上D8本人、中學老師、社工、講師、前上司的求情信,D8品格良好、純真善良,與人相處融洽。沒有心思熟慮下犯案,重犯風險低。D8撰寫的求情信表達了對父母及公公婆婆的顧慮,為自己的不成熟為家人帶來傷害感到內疚,已經作出深刻反省,經一事長一智,會更深思熟慮、謹慎做決定。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讓她可以繼續知專設計學院的課程,早日與家人重聚。補充陳詞指,其正就讀兩年課程的最後一個學期,成績優良,已經繳納學費,但因為還押需要休學。希望可以早日出獄升讀學位,在時裝設計方面發展,照顧父母。父親已經70多歲,被告擔心父親疫情期間工作風險尤其高;媽媽亦有眼疾,但因為經濟環境不許可而未能醫治。其同父異母哥哥沒有給予父親家用,公公婆婆亦中風需要照顧,D8有一定照顧家庭及財政壓力。
👧🏻D9 王 (24)
1998年生於香港,案發時21歲半,現時未滿24歲,未婚。還押前任職珠寶公司。父親早年離世,母親一直受病困擾,為照顧母親及家庭經濟的支柱。中學開始兼職工作,收入不高,但仍然持續捐款予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D9直接作出的行為。辯方引述梁天琦案,本案雖不是突然發生,但亦沒有周詳計劃、部署,暴力行為集中於早段,沒有證據顯示D9當時在場。其參與角色有限,也沒有直接作出暴力行為,裝備只屬防禦性質。汽油彈、磚頭只是其他人在遠距離投擲,案件亦無人受傷,在同類案件中屬於非嚴重一類。D9參與程度低,罪責應較低,希望採納較低量刑基準。辯方引用多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
辯方呈上D9母親的精神科醫療證明,以及D9的捐款紀錄,其同事、朋友、師長的求情信。此外,亦有一張診所普通科醫生的便箋。便箋提及D9患上偏頭痛,過去兩次到該診所求醫,但沒有提及病情、抑制情況及影響。辯方就此引用CACC106/2021一宗聾啞殘障人士的案例,指該被告在監禁時面對「極大障礙」,法庭以寬容手法減刑6個月。但本案辯方未能提供便箋以外其他資料,沒有證據D9監禁時會構成上述的「極大障礙」,不會構成任何求情理由。
👧🏻D10 伍 (24)
1997年生於香港,案發時22歲半,現時25歲,未婚。任職宴會副經理,副學士畢業後擔任婚禮策劃。還押前亦有擔任侍應,並製作手作寵物用品。
與母親及二哥同住,父親於國內營商,有一已婚大哥。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續: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1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1: 譚(21) / A4: 楊(19)
A5: 卓(18) / A7: 鄧(21)
A8: 戴(19) / A9: 王(21)
A10: 伍(22) / A11: 劉(24)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D1-11)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579&QS=%2B&TP=RV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3、6判刑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9
D1: #潘定邦大律師
D4: #李國輔大律師
D5: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 #温家榮大律師
D8: #潘定邦大律師
D9: #朱寶田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10: #葉青菁大律師
D11: #梁寶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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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A1、11判監39個月🛑
🛑A4、5、7、8、9、10判監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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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有12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長約40分鐘的暴動。
經審訊後,李官於2022年1月28日裁定D1-11,共11人的暴動罪名成立。D12暴動罪名不成立,而D3、D9另各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亦不成立。
各人即時還押,因疫情緣故,懲教署暫停還押人士出庭,而其後部分時間部分被告人未能出庭,判刑多次押後。法庭於4月1日先處理D2、3、6三名被告判刑,三名被告被判入教導所。今日則處理餘下被告。
📌背景報告、求情
👦🏻D1 譚 (23)
1998年在港出生,案發時21歲半,現年24歲,未婚。案發時為學生,就讀明愛專上學院社會工作系高級文憑,並擔任兼職社工。熱心參與課外活動,為民安隊成員及青少年中心樂隊主音。父親為職業司機,有一名哥哥,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判詞第79段有關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本案沒有直接證據顯示D1何時到場、出現於何處、做了甚麼。本案沒有警察受傷,沒有證據顯示D1為主導角色或直接作出暴動行為,被捕位置也與暴動核心有一定距離,亦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希望可以作為參與程度低的示威者看待。同時,引述近期區域法院判刑案件,包括DCCC362/2020、DCCC538/2020及另兩案的新聞報導,認為被告參與程度低,應以三年多為判刑基準。
求情指,D1品格良善,案發後已經吸取教訓。其家人、師長、社工、僱主信件指出D1品格良好,希望法庭酌情輕判讓他可以早日重回正軌。他已經反省其行為,不應因一時衝動前往暴動現場。希望日後可以學習心理學,助己助人面對困難,希望法庭輕判。補充陳詞指,D1在信中表達自己對事件的悔意,無論如何都不應前往暴動現場,不宜衝動,應該冷靜理性思考。他希望在獄中進修都會大學關於哲學或心理學的課程,閱讀相關書籍。D1得到許多親友老師支持,可見是個有上進心的年輕人。
👧🏻D4 楊 (21)
2000年生於香港,案發時19歲多,現時未滿22歲,未婚。案發時為學生,熱愛手球、跑步,在學界比賽多次獲獎。生於單親家庭,與父親及哥哥同住。2021年完成英國大學的文學士課程,其後擔任銀行項目管理員。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D4自己、家人、未婚夫、教練、牧師、社工及實習僱主均有撰寫求情信,讚揚她為人善良孝順、積極助人、熱愛運動,深得家人朋友喜愛。案件與她過往良好品格不符,只屬單一事件。她在困難的環境下努力成長,希望盡快出獄重投社會、照顧家人。
基於D4非本次案件主導者,行為輕微,只透過衣著裝備鼓勵其他被告。希望法庭以最有利角度考慮其只參與了18分鐘的暴動,程度性質較輕微,只因為一念之差受社會氣氛和網民慫恿方犯案。加上審訊時同意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希望可以酌情處理。辯方引述DCCC234/2020及CACC130/2017兩案。後者有關2016年初二旺角警民衝突,大批市民堵路衝擊警員、投擲磚頭、縱火,部分店鋪及的士著火、警員受傷、物品被破壞。上訴法庭同意五年量刑基準不屬輕判但合適。
👧🏻D5 卓 (20)
2000年生於香港,案發時差不多19歲,現年21歲半,未婚,為一名學生。成績優異,在學時多次獲獎,亦擔任義工和兼職工作。
2003年父親生意受打擊後患上精神病,2015年病情變得嚴重,暴打母親,A5雙親離異。與母親及兩名哥哥同住,就讀樹仁大學社會工作系。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2019政治爭議及社會事件令大眾受壓力,特別是年輕人對前景擔憂、對政府不滿。D5愚蠢、衝動並低估事件嚴重性,事後承受巨大壓力。基於審訊時有同意部分案情,加上沒有證據證明其參與了多久、作出破壞、有預謀參與,而且本次初犯,對前途亦大有影響,懲罰嚴重,已經承受慘痛教訓,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希望法庭採納較低量刑基準。辯方引用梁天琦案,以及兩宗區院判刑案例。
辯方同時呈交D5多次獎學金獲獎紀錄及義工證明書,以及D5自己、老師和兄長的求情信。D5在信中交代自己參與的義工及課外活動,對家人的愧疚,以及自身承受的壓力。希望早日完成大學課程,成為社工,幫助他人,與家人重聚。
👧🏻D7 鄧 (23)
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指D7並無攻擊性武器及毀壞財物的工具,本次暴動沒有警員或市民受傷,只是造成交通堵塞。辯方引述兩區域法院案例,兩案分別以42個月及40-45個月為量刑基準。基於沒有證據顯示D7參與暴動的程度及角色,而裁決亦指其只是身處現場鼓勵其他暴動者,非全副武裝,希望法庭作有利推論,D7屬參與程度低。
辯方呈上其父母、大學副校長、教授、心理輔導主任及同學的求情信,認為D7品學兼優、正直善良,這次事件與其過往性格不符。D7自己的求情信亦指此事為她帶來巨大的痛苦和麻煩,對家人和師長感到歉疚,因為無知和魯莽犯錯,希望繼續修讀心理學,幫助他人、貢獻社會,為世界盡一份綿力。
👧🏻D8 戴 (21)
2000年生於廣西,其後隨家人來港。案發時為19歲半的中學生,現年22歲。中學時期有參與女童軍,為家中獨女,父母均擔任清潔工。案發時剛完成2019中學文憑試,其後就讀知專設計學院時裝策劃及採購高級文憑課程,將來亦打算在時裝方面進修。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基於案件沒有證據顯示其到場時間及有作出直接行為,案件亦無人受傷、無證據顯示D8為主導角色,加上被捕地點與核心位置有一定距離,D8亦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屬較低。代表D8的大律師同時代表D1,採納相同的法律方面陳詞,上述已經綜合。
辯方呈上D8本人、中學老師、社工、講師、前上司的求情信,D8品格良好、純真善良,與人相處融洽。沒有心思熟慮下犯案,重犯風險低。D8撰寫的求情信表達了對父母及公公婆婆的顧慮,為自己的不成熟為家人帶來傷害感到內疚,已經作出深刻反省,經一事長一智,會更深思熟慮、謹慎做決定。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讓她可以繼續知專設計學院的課程,早日與家人重聚。補充陳詞指,其正就讀兩年課程的最後一個學期,成績優良,已經繳納學費,但因為還押需要休學。希望可以早日出獄升讀學位,在時裝設計方面發展,照顧父母。父親已經70多歲,被告擔心父親疫情期間工作風險尤其高;媽媽亦有眼疾,但因為經濟環境不許可而未能醫治。其同父異母哥哥沒有給予父親家用,公公婆婆亦中風需要照顧,D8有一定照顧家庭及財政壓力。
👧🏻D9 王 (24)
1998年生於香港,案發時21歲半,現時未滿24歲,未婚。還押前任職珠寶公司。父親早年離世,母親一直受病困擾,為照顧母親及家庭經濟的支柱。中學開始兼職工作,收入不高,但仍然持續捐款予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D9直接作出的行為。辯方引述梁天琦案,本案雖不是突然發生,但亦沒有周詳計劃、部署,暴力行為集中於早段,沒有證據顯示D9當時在場。其參與角色有限,也沒有直接作出暴力行為,裝備只屬防禦性質。汽油彈、磚頭只是其他人在遠距離投擲,案件亦無人受傷,在同類案件中屬於非嚴重一類。D9參與程度低,罪責應較低,希望採納較低量刑基準。辯方引用多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
辯方呈上D9母親的精神科醫療證明,以及D9的捐款紀錄,其同事、朋友、師長的求情信。此外,亦有一張診所普通科醫生的便箋。便箋提及D9患上偏頭痛,過去兩次到該診所求醫,但沒有提及病情、抑制情況及影響。辯方就此引用CACC106/2021一宗聾啞殘障人士的案例,指該被告在監禁時面對「極大障礙」,法庭以寬容手法減刑6個月。但本案辯方未能提供便箋以外其他資料,沒有證據D9監禁時會構成上述的「極大障礙」,不會構成任何求情理由。
👧🏻D10 伍 (24)
1997年生於香港,案發時22歲半,現時25歲,未婚。任職宴會副經理,副學士畢業後擔任婚禮策劃。還押前亦有擔任侍應,並製作手作寵物用品。
與母親及二哥同住,父親於國內營商,有一已婚大哥。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續: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1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1: 譚(21) / A4: 楊(19)
A5: 卓(18) / A7: 鄧(21)
A8: 戴(19) / A9: 王(21)
A10: 伍(22) / A11: 劉(24)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D1-11)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0
求情指D10年輕、背景良好,在本案參與程度低,沒有暴力威脅行為或親身使用暴力,沒有周詳計畫、不是主導的積極角色。本案也沒有造成嚴重傷亡及財物損失。
辯方呈上其哥哥、上司、中學校長和同學的求情信,讚揚其學習及工作態度和為人,希望法庭採納3年為基準酌情輕判。
👦🏻D11 劉 (26)
案發時24歲,現年26歲,未婚。父母離異,由母親撫養成人,案發前與有長期病患的母親同住。2018與職業訓練局基礎文憑畢業,其後修讀土木工程高級文憑,現就讀土木工程學士三年級。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引述其他區域法院案件,包括DCCC781/2021,DCCC376/2020及DCCC611,612/2020。求情指本案不算嚴重,即使D11身穿保護衣物、帶備大量急救用品,也沒有證據證明他是號召、帶領角色,也沒有詳細計畫,其他暴動者也沒有因為得知D11能提供急救因而士氣大振繼續抗爭。D11倍不是沒有狂奔反抗,反而轉身向警察高舉雙手。沒有證據D11有組織參與暴力,也沒有藏有任何攻擊性武器。案件無人受傷,沒有財物損失,懇請法庭採納較低量刑基準。
辯方呈上D11母親、姐姐、女友、學院講師、輔導主任及朋友的求情信,認為其有使命感、有愛心、力求上進、孝順好學服務社會。另外提供其過往四年聖約翰救生隊出勤紀錄及母親的醫療報告。D11母親患有第四期腎病,病情嚴重(腎病共分五期),亦有情緒問題。其姐姐是單親媽媽,D11努力讀書照顧家庭之餘也熱心公益。辯方大律師補充陳詞指姑勿論法庭的裁決原因,也不能抹煞他希望幫人的良好出發點。
📌判刑考慮
暴動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10年。雖然上訴法庭並無提出指定量刑準則,但根據 AG v Tse Ka Wah ( 1992 ) 2 HKCLR 16 一案,量刑應為五年。但考慮到該案為難民營暴動,情節環境不能直接比較。近期案件則有HKSAR v Leung Tin Kei一案,上訴法庭引述多項暴動因素,見78-80段,上訴法庭副庭長麥機智提出了三大原則:
1. 不可憑個別參與者有或沒有作出行為,需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
2. 有否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
3. 要大力阻嚇此等暴力行為。
非所有案件嚴重性均一樣,必須考慮暴力使用程度,有否預謀,參與人數。
79段亦列出多項考慮因素。每宗案件案情、背景均有差異,需視乎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指導性作用不大。
順帶一提,梁天琦案提及的上訴法庭 HKSAR v Tang Ho Yin案原本量刑基準由五年減為4.5年,20160209,60警員驅散旺角100-200名群眾,向警員投擲磚頭、汽油彈,示威者持續攻擊、拳打腳踢,最後29名警員受傷。同屬警民衝突,案情明顯比本案嚴重。
細心考慮案情、求情、梁及鄧兩案量刑因素,有一下觀察:
本案規模雖然不小,不同時段涉及過百至近千人,涉及一段作為九龍區重要交通樞紐龍翔道。唯發生在1001公眾假期下午,歷時只有約40分鐘,相對其他嚴重案件,對公眾及交通構成的滋擾較少。雖然有汽油彈、磚頭激烈行為,但沒有警員和任何市民受傷,財務受損破壞亦只主要涉及欄杆或地面。
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任何被告人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的行為,本案被告人中並無任何一人為主導角色,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人有作出任何暴力或激烈行為,亦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屬參與程度低犯罪者。根據裁決理由,各被告人除D11,只是以行為成為暴動人數一份子,相關時段地點一起以群體對抗警方、破壞社會安寧。上述被告人鼓勵形式參與,D11以救護員形式參與。
參考全部區院判刑案件,粗略來説,一般採納3-4年判刑基準。正如梁天琦案判詞80段,每宗案情不同,其他指導性不大,但仍為參考,特別是Tang案最後四年半判刑基準。有關案情已經簡述,明顯比本案嚴重。上訴人前線施襲者,有別本案所有被告。
本案各被告背景大同小異,本席接納各人良好背景年輕人,衝動、不成熟、沒有考慮後果,與過往良好品格不符,反省後深感後悔,重犯機會低,亦皆希望繼續工作、進修,服務社會、照顧家人。本案不屬於最嚴重暴動,被告參與程度低、角色不屬主導,是擁有良好品格和家庭背景的年輕人,法庭會在法理容許下酌情處理。
📌判刑
D1:
採納3年半(42個月)為判刑基準。法官指明白雖然一般情況下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考慮其年紀、背景,本案屬於嚴重控罪,審訊後定罪沒有額外減刑,但法庭可考慮每宗情況給予適當酌情權。如CACC130/2017案中,原審法官因被告無案底、因一念之差犯案,而扣減刑期兩個月。加上被告承認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扣減一個月。因上述理由減刑三個月。
🔥最終刑期39個月🔥
D4、5、7、8、9、10:
六人背景情況不完全一樣但相類似,因同案判刑基準不應有別,一併處理。六人情況與D1有兩處大分別:
1. 六人均為年輕女性
2. 有別於全副武裝,如D1配戴面罩、口罩、護手袖、護膝等,6名女被告只有部分裝備。
法庭作出合理推論,基於性別及缺乏全副武裝,參與前線、激烈對抗的機會風險較低,鼓勵其他激進暴徒程度較低,罪責較低。
採納39個月為基準,因上述情況,加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以及同意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扣減3個月。
🔥最終刑期36個月🔥
D11:
法庭不認為D11情況比D1嚴重,有考慮其義工及社會服務,以三年半為量刑基準。相同情況,扣減三個月。
🔥最終刑期39個月🔥
未來見;)❤️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1: 譚(21) / A4: 楊(19)
A5: 卓(18) / A7: 鄧(21)
A8: 戴(19) / A9: 王(21)
A10: 伍(22) / A11: 劉(24)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D1-11)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0
求情指D10年輕、背景良好,在本案參與程度低,沒有暴力威脅行為或親身使用暴力,沒有周詳計畫、不是主導的積極角色。本案也沒有造成嚴重傷亡及財物損失。
辯方呈上其哥哥、上司、中學校長和同學的求情信,讚揚其學習及工作態度和為人,希望法庭採納3年為基準酌情輕判。
👦🏻D11 劉 (26)
案發時24歲,現年26歲,未婚。父母離異,由母親撫養成人,案發前與有長期病患的母親同住。2018與職業訓練局基礎文憑畢業,其後修讀土木工程高級文憑,現就讀土木工程學士三年級。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引述其他區域法院案件,包括DCCC781/2021,DCCC376/2020及DCCC611,612/2020。求情指本案不算嚴重,即使D11身穿保護衣物、帶備大量急救用品,也沒有證據證明他是號召、帶領角色,也沒有詳細計畫,其他暴動者也沒有因為得知D11能提供急救因而士氣大振繼續抗爭。D11倍不是沒有狂奔反抗,反而轉身向警察高舉雙手。沒有證據D11有組織參與暴力,也沒有藏有任何攻擊性武器。案件無人受傷,沒有財物損失,懇請法庭採納較低量刑基準。
辯方呈上D11母親、姐姐、女友、學院講師、輔導主任及朋友的求情信,認為其有使命感、有愛心、力求上進、孝順好學服務社會。另外提供其過往四年聖約翰救生隊出勤紀錄及母親的醫療報告。D11母親患有第四期腎病,病情嚴重(腎病共分五期),亦有情緒問題。其姐姐是單親媽媽,D11努力讀書照顧家庭之餘也熱心公益。辯方大律師補充陳詞指姑勿論法庭的裁決原因,也不能抹煞他希望幫人的良好出發點。
📌判刑考慮
暴動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10年。雖然上訴法庭並無提出指定量刑準則,但根據 AG v Tse Ka Wah ( 1992 ) 2 HKCLR 16 一案,量刑應為五年。但考慮到該案為難民營暴動,情節環境不能直接比較。近期案件則有HKSAR v Leung Tin Kei一案,上訴法庭引述多項暴動因素,見78-80段,上訴法庭副庭長麥機智提出了三大原則:
1. 不可憑個別參與者有或沒有作出行為,需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
2. 有否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
3. 要大力阻嚇此等暴力行為。
非所有案件嚴重性均一樣,必須考慮暴力使用程度,有否預謀,參與人數。
79段亦列出多項考慮因素。每宗案件案情、背景均有差異,需視乎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指導性作用不大。
順帶一提,梁天琦案提及的上訴法庭 HKSAR v Tang Ho Yin案原本量刑基準由五年減為4.5年,20160209,60警員驅散旺角100-200名群眾,向警員投擲磚頭、汽油彈,示威者持續攻擊、拳打腳踢,最後29名警員受傷。同屬警民衝突,案情明顯比本案嚴重。
細心考慮案情、求情、梁及鄧兩案量刑因素,有一下觀察:
本案規模雖然不小,不同時段涉及過百至近千人,涉及一段作為九龍區重要交通樞紐龍翔道。唯發生在1001公眾假期下午,歷時只有約40分鐘,相對其他嚴重案件,對公眾及交通構成的滋擾較少。雖然有汽油彈、磚頭激烈行為,但沒有警員和任何市民受傷,財務受損破壞亦只主要涉及欄杆或地面。
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任何被告人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的行為,本案被告人中並無任何一人為主導角色,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人有作出任何暴力或激烈行為,亦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屬參與程度低犯罪者。根據裁決理由,各被告人除D11,只是以行為成為暴動人數一份子,相關時段地點一起以群體對抗警方、破壞社會安寧。上述被告人鼓勵形式參與,D11以救護員形式參與。
參考全部區院判刑案件,粗略來説,一般採納3-4年判刑基準。正如梁天琦案判詞80段,每宗案情不同,其他指導性不大,但仍為參考,特別是Tang案最後四年半判刑基準。有關案情已經簡述,明顯比本案嚴重。上訴人前線施襲者,有別本案所有被告。
本案各被告背景大同小異,本席接納各人良好背景年輕人,衝動、不成熟、沒有考慮後果,與過往良好品格不符,反省後深感後悔,重犯機會低,亦皆希望繼續工作、進修,服務社會、照顧家人。本案不屬於最嚴重暴動,被告參與程度低、角色不屬主導,是擁有良好品格和家庭背景的年輕人,法庭會在法理容許下酌情處理。
📌判刑
D1:
採納3年半(42個月)為判刑基準。法官指明白雖然一般情況下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考慮其年紀、背景,本案屬於嚴重控罪,審訊後定罪沒有額外減刑,但法庭可考慮每宗情況給予適當酌情權。如CACC130/2017案中,原審法官因被告無案底、因一念之差犯案,而扣減刑期兩個月。加上被告承認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扣減一個月。因上述理由減刑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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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5、7、8、9、10:
六人背景情況不完全一樣但相類似,因同案判刑基準不應有別,一併處理。六人情況與D1有兩處大分別:
1. 六人均為年輕女性
2. 有別於全副武裝,如D1配戴面罩、口罩、護手袖、護膝等,6名女被告只有部分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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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納39個月為基準,因上述情況,加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以及同意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扣減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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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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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4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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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2]
[2022.04.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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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仇,梁,黎,何,梁,林,張,岑,蘇,余,梁(16-29)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9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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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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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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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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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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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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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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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A1:仇(30) / A2:梁(23)
A3:黎(32) / A4:何(21)
A5:梁(29) / A6:林(19)
A7:張(29) / A8:岑(18)
A9:蘇(30) / A10:余(19)
A11:梁(26)
(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A1、9:#鄭凱霖大律師 、#黃思希大律師
A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A3:#田思蔚大律師 ; A4、6、8:#伍頴珊大律師
A5:#邱治瑋大律師 ; A7:#林凱依大律師
A10:#石書銘大律師 ; A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肯定各被告均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軒尼詩道示威,知道身處地方已經發生暴動,選擇留下來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藉著自己如此現身壯大聲威,為要支持、鼓勵其他暴動者。各被告均不是湊巧過路或旁觀暴動,而是參與暴動者。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被告參與暴動。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詩道417-421號海外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決:裁定D9管有雷射筆,也裁定D9參與暴動。雖D9將至放在褲袋,但打算照射警察,干擾警察視覺並造成功能性傷害。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若用以傷害人,便是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A2、4、5、6、7、8、10、1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斯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權限或辯解而使用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布或半臉式防毒面罩。
裁決:各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肯定在暴動中戴上面罩、口罩、頸套或布等物品,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其身分。
‼️全部罪名成立‼️
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18_2020.docx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A6、A8、A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A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押後至2022年5月7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於區域法院判刑🔴
#林偉權法官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A1:仇(30) / A2:梁(23)
A3:黎(32) / A4:何(21)
A5:梁(29) / A6:林(19)
A7:張(29) / A8:岑(18)
A9:蘇(30) / A10:余(19)
A11:梁(26)
(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A1、9:#鄭凱霖大律師 、#黃思希大律師
A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A3:#田思蔚大律師 ; A4、6、8:#伍頴珊大律師
A5:#邱治瑋大律師 ; A7:#林凱依大律師
A10:#石書銘大律師 ; A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肯定各被告均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軒尼詩道示威,知道身處地方已經發生暴動,選擇留下來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藉著自己如此現身壯大聲威,為要支持、鼓勵其他暴動者。各被告均不是湊巧過路或旁觀暴動,而是參與暴動者。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被告參與暴動。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詩道417-421號海外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決:裁定D9管有雷射筆,也裁定D9參與暴動。雖D9將至放在褲袋,但打算照射警察,干擾警察視覺並造成功能性傷害。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若用以傷害人,便是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A2、4、5、6、7、8、10、1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斯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權限或辯解而使用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布或半臉式防毒面罩。
裁決:各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肯定在暴動中戴上面罩、口罩、頸套或布等物品,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其身分。
‼️全部罪名成立‼️
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18_2020.docx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A6、A8、A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A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押後至2022年5月7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於區域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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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4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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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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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盧(27)🛑服刑中 #宣布判決 (#0720荃灣 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4月23日被判處12年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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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審訊 [1/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郭(18) #續審 [4/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3/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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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周,黎,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轉介文件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黎(36)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鍾已還押逾2個月 #轉介文件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鍾(32)🛑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黃,吳,張,張,嚴(21-23)🛑黃,吳已還押逾28個月,張,張,嚴還押逾1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製造或管有爆藥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28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
👤彭(33)🛑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賴(29)🛑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許(24)🛑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李(24)🛑已還押逾22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鍾(29)🛑已還押逾18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蔡(20)🛑已還押逾2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陳(27)🛑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00
👥謝,何,孟(20-24) #審前覆核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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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岑,葉(21-23) #續審 [5/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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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戴耀廷,葉劍青,石守正(50-57)🛑戴耀廷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16雷動計劃 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毁壞 #毀壞議辦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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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3]
[2022.04.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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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盧(27)🛑服刑中 #宣布判決 (#0720荃灣 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4月23日被判處12年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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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審訊 [1/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郭(18) #續審 [4/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3/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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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周,黎,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轉介文件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黎(36)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鍾已還押逾2個月 #轉介文件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鍾(32)🛑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黃,吳,張,張,嚴(21-23)🛑黃,吳已還押逾28個月,張,張,嚴還押逾1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製造或管有爆藥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28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
👤彭(33)🛑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賴(29)🛑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許(24)🛑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李(24)🛑已還押逾22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鍾(29)🛑已還押逾18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蔡(20)🛑已還押逾2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陳(27)🛑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00
👥謝,何,孟(20-24) #審前覆核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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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岑,葉(21-23) #續審 [5/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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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戴耀廷,葉劍青,石守正(50-57)🛑戴耀廷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16雷動計劃 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毁壞 #毀壞議辦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04月2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7/30]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 [5/7]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1/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有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7/30]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 [5/7]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1/6]
📍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盧(29) #0720荃灣
🛑服刑中🛑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爆炸品
簡單背景:
上訴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原審法官陳慶偉聽畢陳詞後在2021年4月23日判處上訴人12年監禁。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7
==================
判決書簡要:
討論:
針對此控罪,法庭指出當上訴人有危害生命和財產的意圖,上訴人是親自製造或管有爆炸品其實已不是最重要,事實上上訴人在答辯時亦已承認他有這意圖。
上訴方在其上訴宗卷引用了一些毒品案例,法庭認為這是不合適,在於這類罪行重視行為大於意圖。
由於本案控罪是著重於意圖,法庭在量刑時要重點考慮涉案爆炸品的潛在或已造成的實際傷害。在本案,原審法官席前有專家報告指辯方在原審時呈上的期刊研究不能反映現實世界的情況;原審法官亦觀看了有關爆炸品在現場被引爆時的威力的片段。因此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認為檢獲的爆炸品能夠對生命和財產造成非常嚴重的危害,而上訴人確是有這種意圖。
有關上訴人的角色,法庭認為在本案,上訴人手機內有兩份檔案,是有關爆炸品的特點;上訴人在答辯時亦已承認他管有爆炸品是有危害生命和財產的意圖;上訴人是一個完全了解爆炸品特性的管有人,法庭很難想像會有人會像上訴人一樣頻繁出入涉案處所,將自己的生命置於危險之中。因此法庭認為明顯地顯然,上訴人的角色是積極、持久、和關鍵,原審法官有權認為他是主謀。
有關與TNT和葉繼歡案的比較,法庭認為本案發生在動蕩的2019年間;上訴人管有主張顛覆特區政府和港獨的物品;除了被檢獲的爆炸品外,在涉案處所內還發現了更多能夠製造更多炸藥的化學品和設備,以及在2019年間,暴力示威者的常用物品。因此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指本案對公眾和警員的潛在風險和傷害較葉繼歡案嚴重並非不現實,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正確地指出葉繼歡是求財,但上訴人的是針對特區政府,破壞香港繁榮安定,且意圖對社區及市民造成驚恐及恐慌。
結論:
基於法庭未能被說服本次申請是可爭辯,拒絕就刑罰批出上訴許可。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CACC000110_2021.docx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盧(29) #0720荃灣
🛑服刑中🛑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爆炸品
簡單背景:
上訴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原審法官陳慶偉聽畢陳詞後在2021年4月23日判處上訴人12年監禁。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7
==================
判決書簡要:
討論:
針對此控罪,法庭指出當上訴人有危害生命和財產的意圖,上訴人是親自製造或管有爆炸品其實已不是最重要,事實上上訴人在答辯時亦已承認他有這意圖。
上訴方在其上訴宗卷引用了一些毒品案例,法庭認為這是不合適,在於這類罪行重視行為大於意圖。
由於本案控罪是著重於意圖,法庭在量刑時要重點考慮涉案爆炸品的潛在或已造成的實際傷害。在本案,原審法官席前有專家報告指辯方在原審時呈上的期刊研究不能反映現實世界的情況;原審法官亦觀看了有關爆炸品在現場被引爆時的威力的片段。因此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認為檢獲的爆炸品能夠對生命和財產造成非常嚴重的危害,而上訴人確是有這種意圖。
有關上訴人的角色,法庭認為在本案,上訴人手機內有兩份檔案,是有關爆炸品的特點;上訴人在答辯時亦已承認他管有爆炸品是有危害生命和財產的意圖;上訴人是一個完全了解爆炸品特性的管有人,法庭很難想像會有人會像上訴人一樣頻繁出入涉案處所,將自己的生命置於危險之中。因此法庭認為明顯地顯然,上訴人的角色是積極、持久、和關鍵,原審法官有權認為他是主謀。
有關與TNT和葉繼歡案的比較,法庭認為本案發生在動蕩的2019年間;上訴人管有主張顛覆特區政府和港獨的物品;除了被檢獲的爆炸品外,在涉案處所內還發現了更多能夠製造更多炸藥的化學品和設備,以及在2019年間,暴力示威者的常用物品。因此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指本案對公眾和警員的潛在風險和傷害較葉繼歡案嚴重並非不現實,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正確地指出葉繼歡是求財,但上訴人的是針對特區政府,破壞香港繁榮安定,且意圖對社區及市民造成驚恐及恐慌。
結論:
基於法庭未能被說服本次申請是可爭辯,拒絕就刑罰批出上訴許可。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CACC000110_2021.docx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前覆核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D1-D3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第二次審前覆核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莊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D1-D3否認控罪,同案D4及D5早前認罪判處6個月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91
本案首次審前覆核時控方透露將傳召8名證人,有8段共193分鐘的片段。 由於辯方表示未收齊部分資料,控方表示需時兩星期準備相關資料,法庭安排今日第二次審前覆核。
控方今日指已簽署問卷並達成初步同意案情,仍商討進一步同意案情,估計控方證人可減少至6或7人,原先9天審期足夠。控方同時確認三人均沒有警誡供詞。
D2及D3代表表示分別有2名及1名證人可能傳召。
案件安排於2022年6月20日 0930至6月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9天本地話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前覆核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D1-D3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第二次審前覆核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莊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D1-D3否認控罪,同案D4及D5早前認罪判處6個月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91
本案首次審前覆核時控方透露將傳召8名證人,有8段共193分鐘的片段。 由於辯方表示未收齊部分資料,控方表示需時兩星期準備相關資料,法庭安排今日第二次審前覆核。
控方今日指已簽署問卷並達成初步同意案情,仍商討進一步同意案情,估計控方證人可減少至6或7人,原先9天審期足夠。控方同時確認三人均沒有警誡供詞。
D2及D3代表表示分別有2名及1名證人可能傳召。
案件安排於2022年6月20日 0930至6月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9天本地話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10:02 廣播 10:12 開庭
PW35 高級督察盧永楷 雷射筆專家證人
檢驗一枝當日檢取的雷射筆作級別為3B級及電池量鑑定
除A5外,沒有盤問
由於該證人已退休,因此要申請證人證費
10:35 作供完畢
PW23 6864 偵緝警員
現駐守機動部隊G2小隊
當日駐守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2B隊
關於檢取證物 弓箭及長箭和一紙皮箱內有19枝玻璃樽懷疑汽油彈,兩個火機,紙箱旁檢取另一火打機
內有兩條毛巾
法官大人剪開證物袋,取出枝長箭查看,他手持向地下、法官大人檯面及一書檯用放文件斜架投擲數次,描述:「枝箭頭係金屬,投擲會有個窿」
播警方拍攝當日檢取證物片段,加士居道天橋底向彌敦道封鎖路段,向南推進
由2207-222620 最終檢獲一紙箱位置
法官大人描越路段上的物件
12:13 休庭
12:36
控方呈上A9第二份已承認事實,當日送往廣華醫院接受治療,其傷勢報告,有多處傷勢,其中右腦腦皮位置縫六針,上唇位置縫兩針等,院方簽發三天病假。其後被押解至葵涌警署。
傳召證人PW20 警員20938
袁嘉俊(音)當日拘捕A9
1:02 上午審訊完畢
2:3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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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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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廣播 10:12 開庭
PW35 高級督察盧永楷 雷射筆專家證人
檢驗一枝當日檢取的雷射筆作級別為3B級及電池量鑑定
除A5外,沒有盤問
由於該證人已退休,因此要申請證人證費
10:35 作供完畢
PW23 6864 偵緝警員
現駐守機動部隊G2小隊
當日駐守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2B隊
關於檢取證物 弓箭及長箭和一紙皮箱內有19枝玻璃樽懷疑汽油彈,兩個火機,紙箱旁檢取另一火打機
內有兩條毛巾
法官大人剪開證物袋,取出枝長箭查看,他手持向地下、法官大人檯面及一書檯用放文件斜架投擲數次,描述:「枝箭頭係金屬,投擲會有個窿」
播警方拍攝當日檢取證物片段,加士居道天橋底向彌敦道封鎖路段,向南推進
由2207-222620 最終檢獲一紙箱位置
法官大人描越路段上的物件
12:13 休庭
12:36
控方呈上A9第二份已承認事實,當日送往廣華醫院接受治療,其傷勢報告,有多處傷勢,其中右腦腦皮位置縫六針,上唇位置縫兩針等,院方簽發三天病假。其後被押解至葵涌警署。
傳召證人PW20 警員20938
袁嘉俊(音)當日拘捕A9
1:02 上午審訊完畢
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16雷動計劃
#其他案件
👥 A1: 戴耀廷 A2: 葉劍青 A3: 石守正 //(50-57)
🛑戴耀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4) 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詳情請參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675
———————
A1:戴耀廷
第一被告承認全部控罪。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所提出的雷動計劃,是針對現有選舉之比例代表制未能反映有關陣營的實際支持率而制訂,原意是為了讓議席數目反映民意。被告不是選舉中的候選人,因此對於其行為將會違反選舉條例未必知情。跟同類案例相比,本案亦不涉及種票,候選人並沒有獲得不屬於該候選人,或來自不屬於該地區的選民的選票;整體而言,該行動對於選舉的公平性並無影響。再者,被告亦明白案件拖延已久,因此決定認罪,以免繼續延誤,浪費公共資源;此案發生的時間亦沒有跟被告在另一宗案件的保釋期重疊。就着以上種種,提出每項控罪判處4個月刑期、並同期執行的建議。
郭官表示,控方的檢控基礎乃在於「招致額外選舉開支」、維護選舉公正,而非質疑計劃背後的本質,並沒有政治考慮。不過,郭官亦要求控方需澄清檢控的基礎;尤其在將案件提交區域法院而非裁判法院審理一事之上,經簡易治罪條例審理,每項控罪最高可判處1年監禁,4項控罪則為4年,年期並不短;區域法院每項控罪的刑期更可達3年,遂要求控方澄清案情嚴重性的基礎。另外,此案發生迄今已近6年時間,延誤已久,被告自去年10月服完佔中案件的刑期後亦一直被拘留,或對被告造成困苦,因此宜盡快備妥陳詞及事件發生之時序,盡快審結。
控方則表示,控罪的嚴重性,其基礎在於是次計劃所涉及的金額和候選人規模較其他同類案件大,牽涉整個選舉,涉舞弊及違法行為,因此決定呈交區域法院審理。至於延誤方面,則因調查期間跟有關選舉開支豁免的公眾諮詢期(至2018年5月)有所重疊,加上蒐證困難、獲得有關公司的審計及其他資料需時,亦需時間整理資料,使其適合呈堂,所以案件時至去年7月才提交法院審理。
聆聽雙方陳詞後,郭官要求控方在今個星期五中午12時或之前,整理有關事件及調查、蒐證程序進行的時序表,交予法庭及辯方,以供辯方在5月6日或之前準備並提交陳詞,方便控辯雙方準備。
🔴就第一被告的控罪,押後至2022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於區域法院裁決🔴
A2:葉劍青、、A3:石守正
第二、第三被告否認全部控罪。控方和辯方達成共識,如第二、第三被告簽簿守行為,可不提證供起訴。第二、第三被告接納、承認、同意案情,法庭頒令兩人就4項控罪,每項自簽$10000守行為,在12個月內,行為良好、奉公守法,不能干犯有關選舉舞弊的罪行;如有違反,將會定罪並充公金額。兩人簽署具保書後便可離開;完成守行為後,控方將撤銷4項控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軼事:在郭官提及控方的檢控沒有政治考慮時,代表律政署的控方回應指其一向都沒有提出政治檢控,因此就本案的基礎而言,若被告人作出申報、遵守選舉法例,並不用擔心違反「廿三條」(指本案涉及的選舉條例),在場旁聽人士無不竊自苦笑。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16雷動計劃
#其他案件
👥 A1: 戴耀廷 A2: 葉劍青 A3: 石守正 //(50-57)
🛑戴耀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4) 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詳情請參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675
———————
A1:戴耀廷
第一被告承認全部控罪。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所提出的雷動計劃,是針對現有選舉之比例代表制未能反映有關陣營的實際支持率而制訂,原意是為了讓議席數目反映民意。被告不是選舉中的候選人,因此對於其行為將會違反選舉條例未必知情。跟同類案例相比,本案亦不涉及種票,候選人並沒有獲得不屬於該候選人,或來自不屬於該地區的選民的選票;整體而言,該行動對於選舉的公平性並無影響。再者,被告亦明白案件拖延已久,因此決定認罪,以免繼續延誤,浪費公共資源;此案發生的時間亦沒有跟被告在另一宗案件的保釋期重疊。就着以上種種,提出每項控罪判處4個月刑期、並同期執行的建議。
郭官表示,控方的檢控基礎乃在於「招致額外選舉開支」、維護選舉公正,而非質疑計劃背後的本質,並沒有政治考慮。不過,郭官亦要求控方需澄清檢控的基礎;尤其在將案件提交區域法院而非裁判法院審理一事之上,經簡易治罪條例審理,每項控罪最高可判處1年監禁,4項控罪則為4年,年期並不短;區域法院每項控罪的刑期更可達3年,遂要求控方澄清案情嚴重性的基礎。另外,此案發生迄今已近6年時間,延誤已久,被告自去年10月服完佔中案件的刑期後亦一直被拘留,或對被告造成困苦,因此宜盡快備妥陳詞及事件發生之時序,盡快審結。
控方則表示,控罪的嚴重性,其基礎在於是次計劃所涉及的金額和候選人規模較其他同類案件大,牽涉整個選舉,涉舞弊及違法行為,因此決定呈交區域法院審理。至於延誤方面,則因調查期間跟有關選舉開支豁免的公眾諮詢期(至2018年5月)有所重疊,加上蒐證困難、獲得有關公司的審計及其他資料需時,亦需時間整理資料,使其適合呈堂,所以案件時至去年7月才提交法院審理。
聆聽雙方陳詞後,郭官要求控方在今個星期五中午12時或之前,整理有關事件及調查、蒐證程序進行的時序表,交予法庭及辯方,以供辯方在5月6日或之前準備並提交陳詞,方便控辯雙方準備。
🔴就第一被告的控罪,押後至2022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於區域法院裁決🔴
A2:葉劍青、、A3:石守正
第二、第三被告否認全部控罪。控方和辯方達成共識,如第二、第三被告簽簿守行為,可不提證供起訴。第二、第三被告接納、承認、同意案情,法庭頒令兩人就4項控罪,每項自簽$10000守行為,在12個月內,行為良好、奉公守法,不能干犯有關選舉舞弊的罪行;如有違反,將會定罪並充公金額。兩人簽署具保書後便可離開;完成守行為後,控方將撤銷4項控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軼事:在郭官提及控方的檢控沒有政治考慮時,代表律政署的控方回應指其一向都沒有提出政治檢控,因此就本案的基礎而言,若被告人作出申報、遵守選舉法例,並不用擔心違反「廿三條」(指本案涉及的選舉條例),在場旁聽人士無不竊自苦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8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8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2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8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4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7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2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9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8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1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15:00】
開庭。
改為 #梁嘉琪裁判官 !!!
【15:01】
被告步進法庭。
控辯雙方指仍需時處理轉介至高院的文件,以及索取法律意見或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4日下午2時30分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其間各被告須繼續還押。
【15:05】
處理D12保釋申請,其他被告離開法庭。
有男被告離開時大嗌「我仲未收到信呀!」
D12 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15:15】
雙方完成保釋陳詞。
【15:18】
D12 保釋申請被拒,所有被告須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14)
#溫紹明裁判官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8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8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2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8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4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7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2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9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8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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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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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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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開庭。
改為 #梁嘉琪裁判官 !!!
【15:01】
被告步進法庭。
控辯雙方指仍需時處理轉介至高院的文件,以及索取法律意見或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4日下午2時30分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其間各被告須繼續還押。
【15:05】
處理D12保釋申請,其他被告離開法庭。
有男被告離開時大嗌「我仲未收到信呀!」
D12 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15:15】
雙方完成保釋陳詞。
【15:18】
D12 保釋申請被拒,所有被告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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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1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鍾(32)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
控方文件未準備好申請押後再提訊,辯方不反對亦表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16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需繼續還押。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鍾(32)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
控方文件未準備好申請押後再提訊,辯方不反對亦表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16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需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3太古 #轉介文件
👥6位被告(20-61)
D1:張(25) 🔴已還押逾2個月
D2:容(32) 🔴已還押逾2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2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高級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公眾地方,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
🔸1月25日六人首次提堂申請保釋時,法庭只批准D4及D5保釋。
=============
控方轉介文件已經預備好,今日就部份控罪內容修改字眼,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下次作答辯。
🔸保釋
D1-D2及D6沒有申請保釋。
控方指不反對D5保釋,但指被告在3月25日及4月21日違反保釋條件包括報到缺席、遲到及違反宵禁令,辯方律師庭上作解釋原因,D5願意接受更嚴苛條件。法庭批准二人保釋,其中D5 更改為每日警署報到及擔保人更改為一傳道人。
法庭將本案轉介灣仔區域法院於5月12日1430作答辯。
🔴D1-D3及D6需繼續還押
✅D4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5除上述保釋更改,其他不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3太古 #轉介文件
👥6位被告(20-61)
D1:張(25) 🔴已還押逾2個月
D2:容(32) 🔴已還押逾2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2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高級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公眾地方,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
🔸1月25日六人首次提堂申請保釋時,法庭只批准D4及D5保釋。
=============
控方轉介文件已經預備好,今日就部份控罪內容修改字眼,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下次作答辯。
🔸保釋
D1-D2及D6沒有申請保釋。
控方指不反對D5保釋,但指被告在3月25日及4月21日違反保釋條件包括報到缺席、遲到及違反宵禁令,辯方律師庭上作解釋原因,D5願意接受更嚴苛條件。法庭批准二人保釋,其中D5 更改為每日警署報到及擔保人更改為一傳道人。
法庭將本案轉介灣仔區域法院於5月12日1430作答辯。
🔴D1-D3及D6需繼續還押
✅D4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5除上述保釋更改,其他不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701金鐘 #轉介文件
D1:周(37) D2:黎(19) D3:陳(20)
D4:陳(20) D5:戴(17) D6:戴(17)
D7:袁(31) D8:黃(29) D9:何(28)
控罪:
(1)D1-9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控方轉介文件已預備好,今日修訂控罪內容字眼,各人毋須答辯。
案件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於5月12日1530時作答辯,✅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701金鐘 #轉介文件
D1:周(37) D2:黎(19) D3:陳(20)
D4:陳(20) D5:戴(17) D6:戴(17)
D7:袁(31) D8:黃(29) D9:何(28)
控罪:
(1)D1-9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控方轉介文件已預備好,今日修訂控罪內容字眼,各人毋須答辯。
案件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於5月12日1530時作答辯,✅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黎(36)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修改前版本]
—————————————-
控方表示轉介文件已預備好,今日修訂控罪內容字眼,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答辯。辯方確認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於5月12日 1430作答辯,✅期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黎(36)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修改前版本]
—————————————-
控方表示轉介文件已預備好,今日修訂控罪內容字眼,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答辯。辯方確認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於5月12日 1430作答辯,✅期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下午審訊內容:
2: 開庭
傳召證人PW20 警員20938
當日駐守 機動部隊總部D連大隊
現駐守 鐵路警區東鐵線第二隊
袁嘉俊(音)當日拘捕A9
A1-8 沒有盤問
A9 盤問完畢 沒有覆問
PW21 警員25070 關於A9
A1-8 沒有盤問
A9 盤問完畢 沒有覆問
4:36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
10:0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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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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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2: 開庭
傳召證人PW20 警員20938
當日駐守 機動部隊總部D連大隊
現駐守 鐵路警區東鐵線第二隊
袁嘉俊(音)當日拘捕A9
A1-8 沒有盤問
A9 盤問完畢 沒有覆問
PW21 警員25070 關於A9
A1-8 沒有盤問
A9 盤問完畢 沒有覆問
4:36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
10:0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