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2:32 開庭
A5 A8及A9完成盤問
沒有覆問
3:00 PW9 完成作供
傳召PW12 張文俊(音) 當日負責A6
A6 盤問 完畢
4:31今天審訊完畢
因法官明天有另案要處理,明天不續審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3日
10:0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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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2:32 開庭
A5 A8及A9完成盤問
沒有覆問
3:00 PW9 完成作供
傳召PW12 張文俊(音) 當日負責A6
A6 盤問 完畢
4:31今天審訊完畢
因法官明天有另案要處理,明天不續審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3日
10:0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發表煽動文字
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44
——————
D1陳辭完畢。
16:09 羅官考慮20分鐘後,不批准保釋;亦拒絕撤銷9P限制,認為不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9日14:30,作八日覆核申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發表煽動文字
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44
——————
D1陳辭完畢。
16:09 羅官考慮20分鐘後,不批准保釋;亦拒絕撤銷9P限制,認為不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9日14:30,作八日覆核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以下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案件一:9人】
D1:王(19)/ D2:周(21)/ D3:黃(16)
D4:韓(25)/ D5:李(18)/ D6:石(20)
D7:劉(18)/ D8:呂(19)/ D9:范(29)
(1)D1-9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B
(3)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C
原定審訊:2023年1月30日起,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30日0930時
【案件二:11人】
D1:梁(20)/ D2:馬(17)/ D3:關(22)
D4:陳(18)/ D5:周(19)/ D6:余(24)
D7:姜(22)/ D8:馬(23)/ D9:張(20)
D10:郭(20)/ D11 :劉(24)
(1)D1-1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F
(3)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原定審訊:2023年6月5日起,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5日0930時
【案件三:8人】
D1:何(20)/ D2:霍(21)/ D3:黃(19)
D4:羅(20)/ D5:陳(20)/ D6:陳(27)
D7:岑(19)/ D8:賴(19)
(1)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原定審訊:2023年3月27日起,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2月27日0930時
【案件四:9人】
D1:梁(22)/ D2:鄧(20)/ D3:朱(31)
D4:劉(21)/ D5:林(32)/ D6:劉(36)
D7:楊(18)/ D8:林(30)/ D9:朱(23)
(1)D1-9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2年12月1日起,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1月1日0930時
【案件五:12人】
D1:麥(20)/ D2:呂(19)/ D3:曾(18)
D4:莊(22)/ D5:高(22)/ D6:容(22)
D7:鄧(39)/ D8:王(18)/ D9:黃(19)
D10:張(23)/ D11:何(24)/ D12:樊(28)
(1)D1-12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9月4日起,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8月4日0930時
- - - - - - - - - - - - - - - -
控方較早前向法庭作出兩項申請:
① 將案件四、一及三合併,一同審訊。
② 將案件二及五合併,一同審訊。
法庭最後駁回申請①及批出申請②。
案件一、三、四將維持原有的審訊安排。
案件二及五合併後的審期暫定為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共40天中文審訊;大約在開審前兩個月進行審訊前的覆核。
就控方申請合併案件審訊的裁決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15_2021.docx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以下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案件一:9人】
D1:王(19)/ D2:周(21)/ D3:黃(16)
D4:韓(25)/ D5:李(18)/ D6:石(20)
D7:劉(18)/ D8:呂(19)/ D9:范(29)
(1)D1-9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B
(3)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C
原定審訊:2023年1月30日起,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30日0930時
【案件二:11人】
D1:梁(20)/ D2:馬(17)/ D3:關(22)
D4:陳(18)/ D5:周(19)/ D6:余(24)
D7:姜(22)/ D8:馬(23)/ D9:張(20)
D10:郭(20)/ D11 :劉(24)
(1)D1-1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F
(3)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原定審訊:2023年6月5日起,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5日0930時
【案件三:8人】
D1:何(20)/ D2:霍(21)/ D3:黃(19)
D4:羅(20)/ D5:陳(20)/ D6:陳(27)
D7:岑(19)/ D8:賴(19)
(1)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原定審訊:2023年3月27日起,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2月27日0930時
【案件四:9人】
D1:梁(22)/ D2:鄧(20)/ D3:朱(31)
D4:劉(21)/ D5:林(32)/ D6:劉(36)
D7:楊(18)/ D8:林(30)/ D9:朱(23)
(1)D1-9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2年12月1日起,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1月1日0930時
【案件五:12人】
D1:麥(20)/ D2:呂(19)/ D3:曾(18)
D4:莊(22)/ D5:高(22)/ D6:容(22)
D7:鄧(39)/ D8:王(18)/ D9:黃(19)
D10:張(23)/ D11:何(24)/ D12:樊(28)
(1)D1-12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9月4日起,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8月4日093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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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較早前向法庭作出兩項申請:
① 將案件四、一及三合併,一同審訊。
② 將案件二及五合併,一同審訊。
法庭最後駁回申請①及批出申請②。
案件一、三、四將維持原有的審訊安排。
案件二及五合併後的審期暫定為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共40天中文審訊;大約在開審前兩個月進行審訊前的覆核。
就控方申請合併案件審訊的裁決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15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求情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 ----------
下午進度:
1420 開庭
辯方代表作求情,引用周庭及其他案例判刑。被告是首次申請遊行,不是政治明星只預計三百多人參加,控方所指暴力事件是因有人不按照其申請路線而行,不可全部歸咎被告,而且所指暴力事件發生主要是在警察到場後群眾對721處理不滿發洩才出現。律師亦提到被告指發現向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之對話沒有被記錄。
被告事後到警署報到,離開後被襲擊使身體受傷害,至今仍需接受治療,創傷可能一直維持,而警方至今沒有拘捕任何人。被告還押至今有7個月3星期,發生本案後也沒有再參與任何集會遊行活動,同時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由拘捕到起訴相隔兩年,以上種種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以考慮。
1553 完庭
案件押後至本星期三4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第25庭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求情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 ----------
下午進度:
1420 開庭
辯方代表作求情,引用周庭及其他案例判刑。被告是首次申請遊行,不是政治明星只預計三百多人參加,控方所指暴力事件是因有人不按照其申請路線而行,不可全部歸咎被告,而且所指暴力事件發生主要是在警察到場後群眾對721處理不滿發洩才出現。律師亦提到被告指發現向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之對話沒有被記錄。
被告事後到警署報到,離開後被襲擊使身體受傷害,至今仍需接受治療,創傷可能一直維持,而警方至今沒有拘捕任何人。被告還押至今有7個月3星期,發生本案後也沒有再參與任何集會遊行活動,同時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由拘捕到起訴相隔兩年,以上種種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以考慮。
1553 完庭
案件押後至本星期三4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第25庭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2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林,黃(17-2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郭(21)🛑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胡雅文法官
🕥10:30
👤曾(16)🛑已還押逾11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2旺角 暴動 縱火 不依期歸押)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伍,羅,梁(16-22) #裁決 (#1119尖沙咀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郭(18-30)🛑郭已還押逾12個月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8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蔡,羅,馮,梁,崔,麥(18-35) #提堂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2項阻差辦公 2項拒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3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15:15
👤陳(22)🛑已還押逾3個月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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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林,黃(17-2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郭(21)🛑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胡雅文法官
🕥10:30
👤曾(16)🛑已還押逾11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2旺角 暴動 縱火 不依期歸押)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伍,羅,梁(16-22) #裁決 (#1119尖沙咀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郭(18-30)🛑郭已還押逾12個月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8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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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蔡,羅,馮,梁,崔,麥(18-35) #提堂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2項阻差辦公 2項拒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3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15:15
👤陳(22)🛑已還押逾3個月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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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A2: 郭(21)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張秀群大律師
------------ ------------
同案其他被告早前已被判刑,被告因身體健康問題押後至今日才作判刑。
上次判刑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89
📌判刑速報:
3年6個月 即時監禁‼️
📌求情
被告本身修讀文憑畢業,2021年修畢學士,還押期間打算修讀工程碩士課程,希望學以致用將來對社會有所貢獻。數封由老師,上司,同事朋友求情信表示為人心地善良,工作受上司同事高度評價,相信未來在行內有所作為,然而明白定罪對將來工作上有影響,同時希望法庭考慮被捕時曾經受傷。
📌簡短判刑理由:
重覆上次同案判刑內容,並引用梁天琦案例,重申考慮是否預謀、參與角色,造成傷害,對公眾秩序影響,持續時間及地點等多項因素。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是有預謀,過程中有人扔2枚汽油彈,支援到達時參與人仕也沒有後退,估計有一千人,下午4時許所有尖沙咀警員撤回警署保護,街上沒有警力。參與人仕以警署為目標,超越訴求界線,而且大多配戴口罩頭盔,有意不想暴露身份。本案並不是同類案件最嚴重,但也不算輕微,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同案各人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求情指拘捕受傷,但指引是除非是嚴重,否則不可作扣減,就如劫匪被追捕受槍傷也不會因此減刑,但考慮到被告案發後仍努力不懈於2021修畢學士課程,法庭予3個月扣減。
#游德康法官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A2: 郭(21)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張秀群大律師
------------ ------------
同案其他被告早前已被判刑,被告因身體健康問題押後至今日才作判刑。
上次判刑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89
📌判刑速報:
3年6個月 即時監禁‼️
📌求情
被告本身修讀文憑畢業,2021年修畢學士,還押期間打算修讀工程碩士課程,希望學以致用將來對社會有所貢獻。數封由老師,上司,同事朋友求情信表示為人心地善良,工作受上司同事高度評價,相信未來在行內有所作為,然而明白定罪對將來工作上有影響,同時希望法庭考慮被捕時曾經受傷。
📌簡短判刑理由:
重覆上次同案判刑內容,並引用梁天琦案例,重申考慮是否預謀、參與角色,造成傷害,對公眾秩序影響,持續時間及地點等多項因素。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是有預謀,過程中有人扔2枚汽油彈,支援到達時參與人仕也沒有後退,估計有一千人,下午4時許所有尖沙咀警員撤回警署保護,街上沒有警力。參與人仕以警署為目標,超越訴求界線,而且大多配戴口罩頭盔,有意不想暴露身份。本案並不是同類案件最嚴重,但也不算輕微,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同案各人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求情指拘捕受傷,但指引是除非是嚴重,否則不可作扣減,就如劫匪被追捕受槍傷也不會因此減刑,但考慮到被告案發後仍努力不懈於2021修畢學士課程,法庭予3個月扣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許友迪暫委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無線電
馮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
控方表示與辯方達成協議,可以撤銷控罪,如果被告同簽保守行為;辯方律師稱已經解釋咗簽保守行為畀被告知,被告同意。
法庭宣讀案情,2020年1月26日前有人在社交媒體呼籲在旺角麥花臣球場聚集,當日第一控方證人在場做反罪惡巡邏,見到被告以黑衣裝扮,與公眾活動的激進示威者裝扮相同,被告見到警員逃跑,形跡可疑,被告解釋唔記得帶身分證;被截查後,身上發現有:背囊、頭盔、3M豬咀、對講機、急救用品、急救證、反光衣、電筒、xx和相機。第二控方證人查問,被告拒絕回答。被告案發時14歲。
第五控方證人對對講機作測試,證實在使用中情況,被告並無持有由電訊管理局發出的相關牌照。
裁判官裁定以自簽$1,000,守行為12個月,如有干犯相關無線電或任何罪行,會罰款會另加判刑。
辯方申請取回背囊、急救證和相機,其餘物品被充公。
#許友迪暫委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無線電
馮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
控方表示與辯方達成協議,可以撤銷控罪,如果被告同簽保守行為;辯方律師稱已經解釋咗簽保守行為畀被告知,被告同意。
法庭宣讀案情,2020年1月26日前有人在社交媒體呼籲在旺角麥花臣球場聚集,當日第一控方證人在場做反罪惡巡邏,見到被告以黑衣裝扮,與公眾活動的激進示威者裝扮相同,被告見到警員逃跑,形跡可疑,被告解釋唔記得帶身分證;被截查後,身上發現有:背囊、頭盔、3M豬咀、對講機、急救用品、急救證、反光衣、電筒、xx和相機。第二控方證人查問,被告拒絕回答。被告案發時14歲。
第五控方證人對對講機作測試,證實在使用中情況,被告並無持有由電訊管理局發出的相關牌照。
裁判官裁定以自簽$1,000,守行為12個月,如有干犯相關無線電或任何罪行,會罰款會另加判刑。
辯方申請取回背囊、急救證和相機,其餘物品被充公。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
📌 案件背景:
本案是5人一同在尖沙咀某工廈的後樓梯及天台被捕,控方原指控他們參與較早前在尖沙咀(營救理大)的暴動。僅正式開審前,控方對D4-5 撤控,指二人能證明自己在涉事工廈飲酒,惟遭林官不滿。詳細報道見眾新聞(🔰按此)。 本次事件剩下6位被告仍未開審。
📌 裁決結果:
🔴A1 -3 暴動罪名成立‼️
📌 簡短口頭理由:
林官引述案例對暴動及非集的定義,他裁定當晚在尖沙咀確實發生暴動,惟不同意控方指A1-3必然諱罪而進入涉事大廈,由於控方對A4-5撤控,也可證明進入大廈者不一定有犯罪意圖。
林官即使同意三人進入大廈不是諱罪,但林官指他們沒有合理原因在暴動地區逗留多時,由凌晨1:09時至4時逗留在後樓梯。配以客觀環境及被告身上物品,林官裁定三人必然有意圖參與暴動,及以參與的身份去鼓勵此場暴動。
林官同意被告管有的物品及裝備具防護作用,但他裁定A1-3不是在正常情況下合理管有物品,其管有意圖必然參與示威。A2管有粉紅色防具、生理鹽水及部分更換衣著等;A3管有生理鹽水。所以A1-3罪名成立。
👨🏻⚖️ 對特別事項的看法
林官引述客觀證供指,當晚11人共有一小時雙手被綁、伏在天台的地上,但PW7作供時指沒有此事,林官指其的證供隱晦,控方詭辯指天台有近一米高圍欄所以此舉合理,林官亦不同意。
控方指各被告面對警員詢問而不回答,顯示他們是意志堅定,林官亦不同意,他指11人伏在地上的場面,旁人看到也受驚,何況是身在其中的被告,林官亦強調本案被告年紀尚小。所以林官同意如辯方所言,被告人受此影響,擔心回到警署的遭遇,所以才配合調查,亦配合拍攝還原照片,要揹上據稱屬於自己的背包。林官指此等照片不等同鑑別身份的照片,亦引用案例指拍攝這些照片時需要A2-3同意,但警方沒有向二人說明可以拒絕的權利,對二人造成不利。
林官裁定PW12,14-15嚴重損害被告利益,漠視此點則不是公平審訊原則。A2-3不是自願配合調查要求,而警員亦沒有對D3作出警誡,審訊中警員作供自相矛盾,他沒可能不對D3作合理懷疑卻又綁住被告。警方以上缺乏警誡的造法不是輕微違規,林官指警方行為需要合乎守則才更能彰顯法律精神。
雖然警方損害被捕人士權利,但一如文首林官裁定三人暴動罪名成立。😭😭
🔰按此獲得官方裁決理由書🔰
【11:20 休庭;11:46開庭】
📌 #求情 陳詞:
🙍🏻♂️A1 伍先生:
伍先生現年18歲,現在就讀一年級護士課程。他患有自閉症,要讀書並不容易,辯方指其餘內容就留待下一次求情,又認為「如果法庭支持嘅都可以拎埋3C報告」,林官按判刑長度考慮指更生及勞教僅是數個月監管,未必同成年人數年的監禁相稱。
林官本來邀請辯方就刑期較短的報告再作陳詞,但辯方指「唔洗考慮啦,如果都多設一舉就唔洗啦… 刑期上嘅陳詞我今日無特別準備,但希望為被告著想而拎晒。」
經過一番各自各陳詞,最後僅為A1索取教導所報告。
🙍🏻♀️A2 羅小姐:
羅小姐現年19歲,修讀心理學二年級,目標是成為心理學家。中學時期獲得多項獎項,學科成績優異,亦有獎學金以幫補家庭,羅小姐亦有參與義工,可見是一個社會人才。
辯方希望索取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以方便羅小姐繼續讀書。林官口口聲聲指要討論,但最後都按自己心意及所持的原則而為A2索取教導所報告。
其餘求情及法律原則留待下次,法庭為A1-2索取教導所報告,又邀請律師如能提供合適的懲教監禁陳詞,可提早書面呈交。
案件押後至5月3日下午14:30同庭判刑。三位被告需還押。
【13:00完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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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背景:
本案是5人一同在尖沙咀某工廈的後樓梯及天台被捕,控方原指控他們參與較早前在尖沙咀(營救理大)的暴動。僅正式開審前,控方對D4-5 撤控,指二人能證明自己在涉事工廈飲酒,惟遭林官不滿。詳細報道見眾新聞(🔰按此)。 本次事件剩下6位被告仍未開審。
📌 裁決結果:
🔴A1 -3 暴動罪名成立‼️
📌 簡短口頭理由:
林官引述案例對暴動及非集的定義,他裁定當晚在尖沙咀確實發生暴動,惟不同意控方指A1-3必然諱罪而進入涉事大廈,由於控方對A4-5撤控,也可證明進入大廈者不一定有犯罪意圖。
林官即使同意三人進入大廈不是諱罪,但林官指他們沒有合理原因在暴動地區逗留多時,由凌晨1:09時至4時逗留在後樓梯。配以客觀環境及被告身上物品,林官裁定三人必然有意圖參與暴動,及以參與的身份去鼓勵此場暴動。
林官同意被告管有的物品及裝備具防護作用,但他裁定A1-3不是在正常情況下合理管有物品,其管有意圖必然參與示威。A2管有粉紅色防具、生理鹽水及部分更換衣著等;A3管有生理鹽水。所以A1-3罪名成立。
👨🏻⚖️ 對特別事項的看法
林官引述客觀證供指,當晚11人共有一小時雙手被綁、伏在天台的地上,但PW7作供時指沒有此事,林官指其的證供隱晦,控方詭辯指天台有近一米高圍欄所以此舉合理,林官亦不同意。
控方指各被告面對警員詢問而不回答,顯示他們是意志堅定,林官亦不同意,他指11人伏在地上的場面,旁人看到也受驚,何況是身在其中的被告,林官亦強調本案被告年紀尚小。所以林官同意如辯方所言,被告人受此影響,擔心回到警署的遭遇,所以才配合調查,亦配合拍攝還原照片,要揹上據稱屬於自己的背包。林官指此等照片不等同鑑別身份的照片,亦引用案例指拍攝這些照片時需要A2-3同意,但警方沒有向二人說明可以拒絕的權利,對二人造成不利。
林官裁定PW12,14-15嚴重損害被告利益,漠視此點則不是公平審訊原則。A2-3不是自願配合調查要求,而警員亦沒有對D3作出警誡,審訊中警員作供自相矛盾,他沒可能不對D3作合理懷疑卻又綁住被告。警方以上缺乏警誡的造法不是輕微違規,林官指警方行為需要合乎守則才更能彰顯法律精神。
雖然警方損害被捕人士權利,但一如文首林官裁定三人暴動罪名成立。😭😭
🔰按此獲得官方裁決理由書🔰
【11:20 休庭;11:46開庭】
📌 #求情 陳詞:
🙍🏻♂️A1 伍先生:
伍先生現年18歲,現在就讀一年級護士課程。他患有自閉症,要讀書並不容易,辯方指其餘內容就留待下一次求情,又認為「如果法庭支持嘅都可以拎埋3C報告」,林官按判刑長度考慮指更生及勞教僅是數個月監管,未必同成年人數年的監禁相稱。
林官本來邀請辯方就刑期較短的報告再作陳詞,但辯方指「唔洗考慮啦,如果都多設一舉就唔洗啦… 刑期上嘅陳詞我今日無特別準備,但希望為被告著想而拎晒。」
經過一番各自各陳詞,最後僅為A1索取教導所報告。
🙍🏻♀️A2 羅小姐:
羅小姐現年19歲,修讀心理學二年級,目標是成為心理學家。中學時期獲得多項獎項,學科成績優異,亦有獎學金以幫補家庭,羅小姐亦有參與義工,可見是一個社會人才。
辯方希望索取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以方便羅小姐繼續讀書。林官口口聲聲指要討論,但最後都按自己心意及所持的原則而為A2索取教導所報告。
其餘求情及法律原則留待下次,法庭為A1-2索取教導所報告,又邀請律師如能提供合適的懲教監禁陳詞,可提早書面呈交。
案件押後至5月3日下午14:30同庭判刑。三位被告需還押。
【13:00完庭】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英語聆訊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16) #0922旺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在香港,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
答辯:
在認罪協議下,由於被告承認控罪2和3,所以控罪1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同意下不能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及呈堂照片和片段:
有關整體情況,在2019年9月22日約21:00時,有超過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旺角警署外一帶聚集,當中有部份示威者在現場叫喊,以噴漆塗污警署外牆,並向在警署內執行職務的警員照射雷射光束,投擲硬物及破壞警署。在約22:00時,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燃燒紙皮及路障。雖然警方後來到場驅散人群,但示威者在約23:00時再度聚集並準備設置路障。從片段可見,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警員亦有高舉藍旗以作警告。
在稍後時間,有人曾站在太子站出口頂部展示火槍威力,其後有人起哄,當時有不少人在附近,而隨著有更多示威者在現場聚集及作出不同破壞安寧的作為,當時警員曾作出會發射布袋彈的警告。
在約23:30時,有部份示威者再度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及燃燒雜物,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
有關被告,簡單來說,在約23:15時開始,當時身穿黑色裝束,面戴面罩,及帶同不同物品(護甲、面巾、防毒面具、手套、伸縮棍和空玻璃樽等)的被告被拍攝到從他人手中接過兩個玻璃樽及放入自己背包。。他亦連同蕭(26) 和其他人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建立路障,其後有示威者後來用打火機和火槍點燃路障中的雜物,在雜物起火後起哄,後來包括被告的示威者繼續向火堆投擲紙皮、盆栽(此為蕭(26)投擲)及玻璃樽(此為被告投擲)等物品助燃甚至使其出現小型爆炸,即使消防車在稍後時間到達,被告一直身處在火堆附近,甚至助燃火堆。
而在被捕及被落案起訴後,被告未有在2020年4月27日如期上庭,處理與蕭(26)案件的合併及轉介程序,而警方在2021年5月10日在秀茂坪一住所尋獲被告及執行拘捕令。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是沒有案底。
有關案情,辯方指沒有證據指被告與23:15時前的暴動有關;他與蕭(26)並沒有任何關係,只是同日被捕;案發時沒有警民衝突;示威者主要身在行人路;暴力行為只集中在縱火;沒有商舖和港鐵站受損;被告沒有在現場大叫或向警署射雷射光。
有關背景,辯方指被告是年青犯案者,現時已還押近1年;雖然曾經不如期歸押,但只是因為害怕,現時已決定面對後果;不同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現時有家人支持,雖然他的家境不理想,成長缺乏監督,但自己具正面品格,可惜在一時衝動和朋輩影響下犯下本案;被告現時浪費了2年時間,期間近乎沒有聯繫親友,孤獨渡過,現時期望完成DSE 並可以進入大學。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胡雅文法官聽畢後指教導所的拘留期未必是3年,而她在量刑時也會考慮更生和公眾利益的比重。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14:30判刑,並會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他在侯判期間需還押看管。
胡雅文法官向被告表示本案涉及嚴重的控罪,法庭針對這些案件而言一般會判處長時間的刑期以反映嚴重性,唯考慮求情後決定先索取報告,但不代表會判處被告進入一中心,法庭的量刑仍會考慮於阻嚇,公眾利益,及被告的更生。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16) #0922旺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在香港,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
答辯:
在認罪協議下,由於被告承認控罪2和3,所以控罪1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同意下不能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及呈堂照片和片段:
有關整體情況,在2019年9月22日約21:00時,有超過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旺角警署外一帶聚集,當中有部份示威者在現場叫喊,以噴漆塗污警署外牆,並向在警署內執行職務的警員照射雷射光束,投擲硬物及破壞警署。在約22:00時,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燃燒紙皮及路障。雖然警方後來到場驅散人群,但示威者在約23:00時再度聚集並準備設置路障。從片段可見,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警員亦有高舉藍旗以作警告。
在稍後時間,有人曾站在太子站出口頂部展示火槍威力,其後有人起哄,當時有不少人在附近,而隨著有更多示威者在現場聚集及作出不同破壞安寧的作為,當時警員曾作出會發射布袋彈的警告。
在約23:30時,有部份示威者再度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及燃燒雜物,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
有關被告,簡單來說,在約23:15時開始,當時身穿黑色裝束,面戴面罩,及帶同不同物品(護甲、面巾、防毒面具、手套、伸縮棍和空玻璃樽等)的被告被拍攝到從他人手中接過兩個玻璃樽及放入自己背包。。他亦連同蕭(26) 和其他人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建立路障,其後有示威者後來用打火機和火槍點燃路障中的雜物,在雜物起火後起哄,後來包括被告的示威者繼續向火堆投擲紙皮、盆栽(此為蕭(26)投擲)及玻璃樽(此為被告投擲)等物品助燃甚至使其出現小型爆炸,即使消防車在稍後時間到達,被告一直身處在火堆附近,甚至助燃火堆。
而在被捕及被落案起訴後,被告未有在2020年4月27日如期上庭,處理與蕭(26)案件的合併及轉介程序,而警方在2021年5月10日在秀茂坪一住所尋獲被告及執行拘捕令。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是沒有案底。
有關案情,辯方指沒有證據指被告與23:15時前的暴動有關;他與蕭(26)並沒有任何關係,只是同日被捕;案發時沒有警民衝突;示威者主要身在行人路;暴力行為只集中在縱火;沒有商舖和港鐵站受損;被告沒有在現場大叫或向警署射雷射光。
有關背景,辯方指被告是年青犯案者,現時已還押近1年;雖然曾經不如期歸押,但只是因為害怕,現時已決定面對後果;不同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現時有家人支持,雖然他的家境不理想,成長缺乏監督,但自己具正面品格,可惜在一時衝動和朋輩影響下犯下本案;被告現時浪費了2年時間,期間近乎沒有聯繫親友,孤獨渡過,現時期望完成DSE 並可以進入大學。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胡雅文法官聽畢後指教導所的拘留期未必是3年,而她在量刑時也會考慮更生和公眾利益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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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14:30判刑,並會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他在侯判期間需還押看管。
胡雅文法官向被告表示本案涉及嚴重的控罪,法庭針對這些案件而言一般會判處長時間的刑期以反映嚴重性,唯考慮求情後決定先索取報告,但不代表會判處被告進入一中心,法庭的量刑仍會考慮於阻嚇,公眾利益,及被告的更生。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5:林(19)/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13: 郭(18) 🛑郭已被還押逾12個月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職員話09:30~11:00約咗所有律師學用軟件。
11:27 開庭,因為要等候D13與律師見面,控方先向法庭申請匿名令,不得報導案中某些SDU警員的姓名、編號…等資料,法庭批准。
法庭宣讀控罪和被告答辯。
控罪:
(1)D1-13 暴動
不認罪❌:D1,D2,D3,D4,D6,D7,D8,D9,D10,D11,D12
認罪❗️:D5 & D13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不認罪❌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不認罪❌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9)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不認罪❌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不認罪❌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不認罪❌
(14)D1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15)D1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不認罪❌
法官隨即裁定D5 & D13 罪名成立,D5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以及D13面對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留法庭存檔。
主控表示高等法院指示,就算被告認罪,控方亦要在庭上播放相關片段,大約一小時,法庭先作案件管理,法官表示因為疫情放緩,希望取消carrian hour的安排,辯方希望維持,經商議後,法庭維持carrian hour的安排,即每日的審訊時間係09:00~14:00,中途休息15分鐘,如果進度未如理想,考慮在14:00之後繼續,一定要在30日內完成審訊,因為有多名大律師在6月1日後有新案件。另外,希望各被告、辯方律師和控方代表能夠每日在上庭前做快速測試。
除D5 & D13外,其他被告可以繼續保釋,在星期四09:00到庭再訊。
法庭小休後,控方宣讀D5 & D13的案情,裁定D5 & D13面對的暴動罪罪名成立,兩人各自另外面對的另外兩項控罪存檔法庭,除非得到法庭批准,否則不得以相同控罪控告被告。
D5 & D13的案情撮要:
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D5D13認罪案情撮要-04-12
D13的律師希望將求情安排在案件審訊完結後,與其他人一同處理。
D5的律師亦希望以同樣安排,但稍後會作簡短陳辭,希望法庭考慮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中午休庭,14:30 播片,D5 & D13 還押,交由懲教署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5:林(19)/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13: 郭(18) 🛑郭已被還押逾12個月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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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話09:30~11:00約咗所有律師學用軟件。
11:27 開庭,因為要等候D13與律師見面,控方先向法庭申請匿名令,不得報導案中某些SDU警員的姓名、編號…等資料,法庭批准。
法庭宣讀控罪和被告答辯。
控罪:
(1)D1-13 暴動
不認罪❌:D1,D2,D3,D4,D6,D7,D8,D9,D10,D11,D12
認罪❗️:D5 & D13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不認罪❌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不認罪❌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9)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不認罪❌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不認罪❌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不認罪❌
(14)D1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15)D1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不認罪❌
法官隨即裁定D5 & D13 罪名成立,D5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以及D13面對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留法庭存檔。
主控表示高等法院指示,就算被告認罪,控方亦要在庭上播放相關片段,大約一小時,法庭先作案件管理,法官表示因為疫情放緩,希望取消carrian hour的安排,辯方希望維持,經商議後,法庭維持carrian hour的安排,即每日的審訊時間係09:00~14:00,中途休息15分鐘,如果進度未如理想,考慮在14:00之後繼續,一定要在30日內完成審訊,因為有多名大律師在6月1日後有新案件。另外,希望各被告、辯方律師和控方代表能夠每日在上庭前做快速測試。
除D5 & D13外,其他被告可以繼續保釋,在星期四09:00到庭再訊。
法庭小休後,控方宣讀D5 & D13的案情,裁定D5 & D13面對的暴動罪罪名成立,兩人各自另外面對的另外兩項控罪存檔法庭,除非得到法庭批准,否則不得以相同控罪控告被告。
D5 & D13的案情撮要:
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D5D13認罪案情撮要-04-12
D13的律師希望將求情安排在案件審訊完結後,與其他人一同處理。
D5的律師亦希望以同樣安排,但稍後會作簡短陳辭,希望法庭考慮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中午休庭,14:30 播片,D5 & D13 還押,交由懲教署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1224朗豪坊 #提堂
D1:蔡(22)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1-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3)D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D4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修訂為抗拒)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 - - - - - - - - - - - - -
【1458開庭】
D1申請押後案件至6月6日再訊,以準備答辯。D2-5代表律師雖無申請押後,亦指已準備好答辯,但為統一程序亦同意押後。D6正申請當值律師服務,不反對押後案件,待完成手續。
控方申請修訂D4面對的控罪(7),改為被告在旺角朗豪坊抗拒警員20294執行職務。
D5申請更改保釋日子獲批✅其餘被告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6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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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1224朗豪坊 #提堂
D1:蔡(22)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1-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3)D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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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開庭】
D1申請押後案件至6月6日再訊,以準備答辯。D2-5代表律師雖無申請押後,亦指已準備好答辯,但為統一程序亦同意押後。D6正申請當值律師服務,不反對押後案件,待完成手續。
控方申請修訂D4面對的控罪(7),改為被告在旺角朗豪坊抗拒警員20294執行職務。
D5申請更改保釋日子獲批✅其餘被告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6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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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林,黃(17-21) #1001油麻地
控罪1:暴動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林(17)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彌敦道582至592號信和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
答辯:
A1由於健康問題,她的答辯會押後處理,保釋依舊。
A2承認控罪1。由於達成認罪協議,他獨自面對的控罪2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同意下不能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
簡單來說,那天警方並沒有就集結發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而那天示威者於在15:25時至17:46時在佐敦至旺角一帶集結,而集結是流動的。
在第一個暴動,即15:25時16:08時。在過程中,示威者曾破壞店舖和港鐵站出口、投擲汽油彈、縱火、和設置路障等。此亦令車輛需要掉頭或使用其他道路。根據案情,最高峰時有約300名示威者集結。
在第二個暴動,即16:08至17:46時。在過程中,示威者曾向警署和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破壞店舖和設施包括建設銀行、港鐵站出口和星巴克、建立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推進等。而警方亦曾高舉藍旗和橙旗和發射催淚彈,但均無效。根據案情,最高峰時有約200名示威者集結。
有關A1和A2,控方指他們參與第二個暴動,當中A2在17:35時至17:46時參與第二個暴動,二人其後在信和中心外一同被捕。網上片段顯示A1在17:27時在暴動現場出現,而A1和A2亦有在17:40時在暴動現場出現。
有關裝備和物品,A1帶有面巾、手套、護目鏡、鴨舌帽、V煞面具、T-shirt、 和頭盔等;A2則帶有伸縮棍、頭套、豬咀、頭盔、手䄂、手肘護徑、腰帶、洗眼水、生理鹽水、膠布、V煞面具、防撞眼鏡、文宣、口罩、帽、和雨衣等。
第一階段求情:
A2代表大律師邀請法庭可以考慮勞教中心的刑罰選項,因為練錦鴻法官曾就同類案件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而隨著A1 代表大律師對被告涉及的暴動的範圍和持續/參與時間有所爭議,故李慶年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就這些問題加以釐清。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4月29日14:30作A2的判刑及聽取A1答辯。由於法庭會為A2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和青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報告,他在侯判期間需還押看管。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林,黃(17-21) #1001油麻地
控罪1:暴動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林(17)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彌敦道582至592號信和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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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A1由於健康問題,她的答辯會押後處理,保釋依舊。
A2承認控罪1。由於達成認罪協議,他獨自面對的控罪2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同意下不能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
簡單來說,那天警方並沒有就集結發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而那天示威者於在15:25時至17:46時在佐敦至旺角一帶集結,而集結是流動的。
在第一個暴動,即15:25時16:08時。在過程中,示威者曾破壞店舖和港鐵站出口、投擲汽油彈、縱火、和設置路障等。此亦令車輛需要掉頭或使用其他道路。根據案情,最高峰時有約300名示威者集結。
在第二個暴動,即16:08至17:46時。在過程中,示威者曾向警署和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破壞店舖和設施包括建設銀行、港鐵站出口和星巴克、建立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推進等。而警方亦曾高舉藍旗和橙旗和發射催淚彈,但均無效。根據案情,最高峰時有約200名示威者集結。
有關A1和A2,控方指他們參與第二個暴動,當中A2在17:35時至17:46時參與第二個暴動,二人其後在信和中心外一同被捕。網上片段顯示A1在17:27時在暴動現場出現,而A1和A2亦有在17:40時在暴動現場出現。
有關裝備和物品,A1帶有面巾、手套、護目鏡、鴨舌帽、V煞面具、T-shirt、 和頭盔等;A2則帶有伸縮棍、頭套、豬咀、頭盔、手䄂、手肘護徑、腰帶、洗眼水、生理鹽水、膠布、V煞面具、防撞眼鏡、文宣、口罩、帽、和雨衣等。
第一階段求情:
A2代表大律師邀請法庭可以考慮勞教中心的刑罰選項,因為練錦鴻法官曾就同類案件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而隨著A1 代表大律師對被告涉及的暴動的範圍和持續/參與時間有所爭議,故李慶年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就這些問題加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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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4月29日14:30作A2的判刑及聽取A1答辯。由於法庭會為A2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和青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報告,他在侯判期間需還押看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5:林(19)/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13: 郭(18) 🛑郭已被還押逾12個月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1441 開庭
處理認罪被告相關案情片段,控方打算播警方錄影片段列表PV2,3,4,5(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匯豐與華潤堂附近)
PV2:11:24-17:01
PV3:播哂(共17分01秒)
PV4:播哂
PV5:00:00-14:00
========
片段從警方方向拍攝,僅影到大約的畫面,未能影到個別示威者的動作。
PV2 播放至一半,控方表示現時所看的片段是左右調轉,需處理技術問題。完成處理後,重新播過。
片段顯示互相對峙的畫面,主要有些鐳射光束及來自警方強力電筒的互相照射,沒有特別動作
PV3 片段播至中途,警方突向一些途人施嚇,並以強力電筒攻擊照射途人的眼部,趕走他們。及後,警方發射催淚彈,後示威者自衛還擊,開始出現一連串火光,然,火光並沒有波及任何一隻警員。警方向前推進數米後停下,回復對峙的狀態。及後,警方作出警告,及聽到有不斷的炮擊聲現場再一次發生衝突,再現火光,但火光依然未有去到警方附近。
片段完畢
PV4 甫開始,畫面沒有明顯顯示,但有不斷的炮擊聲(每秒2-3聲,持續數分鐘),警方施放催淚彈,導致衝突情況加劇,火光亦在路面延續。片段聲音顯示有警員要求其他同伙盡快從加士居道,佐敦道拎彈藥過去片段現場。大部分時間為相當平靜的對峙狀態。突然,有隻警員稱「有人過黎就開槍打佢」,重覆2次,語氣失控。及後,繼續一連串的炮擊聲,畫面又再現火光。有2隻警員向窩打老道砵蘭街方向投擲不知名武器。火光加劇後,警方後退數步。
片段完畢
PV5 續播上述片段(片段3,4,5看似為連續片段),火光及炮擊聲持續。每次警員發射炮彈後,會使火勢加劇,或由於其炮彈導致,片段中有多段相當明顯顯示從警方發射出帶火花的拋物線,觸及地上火焰後引發更大的火焰。再後,片段又見警方發射彈藥後,多次引發火光升高至2米以上。示威者推進,警方則後退約一個舖位。鏡頭180度轉向,有隻警員向不知名人士平射炮彈後,鏡頭轉回正向,警方衝前拘捕示威者,曾聽到有炮擊聲一秒內9發。
片段完畢
=========
D5簡單求情
15封求情信(包括家人,朋友,老師,教會),家庭背景及成長報告(由2位博士撰寫)已交到香淑嫻席前。
香淑嫻不明白2位博士的作用及與D5的關係。辯方解釋袁博士為心理學家,2位均為獨立人士,為被告及其家人就今次控罪作輔導,與求情信中人士的關係不同,以供法庭參考。
案發時被告人19歲,希望為被告人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辯方同意此類控罪必然為監禁式刑罰。有經審訊後定罪的被告判入勞教中心。
由於練錦鴻法官尚未上載判詞,故辯方無法提供相關資料,香淑嫻責怪辯方不能希望法庭參考,卻不能提供相關案件的詳情或任何資料。
香淑嫻特意提及同意案情中指出被告被捕時手持玻璃樽。辯方解釋同意案情中只是闡述被告被捕後的起身動作。
香淑嫻指出如果今天取報告,但報告有效期只有一個月,審訊已是30天,基本上,到案件審結,報告已過期,須重新索取。辯方表示詳細求情將於案件審結後再處理。
經釐清後,決定於審結後才索取報告。
法庭預期5月30日聽取求情(香淑嫻相信好大可能該日未能聽取求情)
D5有保釋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
D5及D13還押監房看管
案件暫定押後至2022年5月30日0930西九龍法院第八庭求情。
=========
按:所有紀錄的炮擊聲均為警方攻擊。
按上按:片段描述僅屬直播員觀察,控方未有就片段多作解釋。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5:林(19)/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13: 郭(18) 🛑郭已被還押逾12個月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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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 開庭
處理認罪被告相關案情片段,控方打算播警方錄影片段列表PV2,3,4,5(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匯豐與華潤堂附近)
PV2:11:24-17:01
PV3:播哂(共17分01秒)
PV4:播哂
PV5:00:0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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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從警方方向拍攝,僅影到大約的畫面,未能影到個別示威者的動作。
PV2 播放至一半,控方表示現時所看的片段是左右調轉,需處理技術問題。完成處理後,重新播過。
片段顯示互相對峙的畫面,主要有些鐳射光束及來自警方強力電筒的互相照射,沒有特別動作
PV3 片段播至中途,警方突向一些途人施嚇,並以強力電筒攻擊照射途人的眼部,趕走他們。及後,警方發射催淚彈,後示威者自衛還擊,開始出現一連串火光,然,火光並沒有波及任何一隻警員。警方向前推進數米後停下,回復對峙的狀態。及後,警方作出警告,及聽到有不斷的炮擊聲現場再一次發生衝突,再現火光,但火光依然未有去到警方附近。
片段完畢
PV4 甫開始,畫面沒有明顯顯示,但有不斷的炮擊聲(每秒2-3聲,持續數分鐘),警方施放催淚彈,導致衝突情況加劇,火光亦在路面延續。片段聲音顯示有警員要求其他同伙盡快從加士居道,佐敦道拎彈藥過去片段現場。大部分時間為相當平靜的對峙狀態。突然,有隻警員稱「有人過黎就開槍打佢」,重覆2次,語氣失控。及後,繼續一連串的炮擊聲,畫面又再現火光。有2隻警員向窩打老道砵蘭街方向投擲不知名武器。火光加劇後,警方後退數步。
片段完畢
PV5 續播上述片段(片段3,4,5看似為連續片段),火光及炮擊聲持續。每次警員發射炮彈後,會使火勢加劇,或由於其炮彈導致,片段中有多段相當明顯顯示從警方發射出帶火花的拋物線,觸及地上火焰後引發更大的火焰。再後,片段又見警方發射彈藥後,多次引發火光升高至2米以上。示威者推進,警方則後退約一個舖位。鏡頭180度轉向,有隻警員向不知名人士平射炮彈後,鏡頭轉回正向,警方衝前拘捕示威者,曾聽到有炮擊聲一秒內9發。
片段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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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簡單求情
15封求情信(包括家人,朋友,老師,教會),家庭背景及成長報告(由2位博士撰寫)已交到香淑嫻席前。
香淑嫻不明白2位博士的作用及與D5的關係。辯方解釋袁博士為心理學家,2位均為獨立人士,為被告及其家人就今次控罪作輔導,與求情信中人士的關係不同,以供法庭參考。
案發時被告人19歲,希望為被告人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辯方同意此類控罪必然為監禁式刑罰。有經審訊後定罪的被告判入勞教中心。
由於練錦鴻法官尚未上載判詞,故辯方無法提供相關資料,香淑嫻責怪辯方不能希望法庭參考,卻不能提供相關案件的詳情或任何資料。
香淑嫻特意提及同意案情中指出被告被捕時手持玻璃樽。辯方解釋同意案情中只是闡述被告被捕後的起身動作。
香淑嫻指出如果今天取報告,但報告有效期只有一個月,審訊已是30天,基本上,到案件審結,報告已過期,須重新索取。辯方表示詳細求情將於案件審結後再處理。
經釐清後,決定於審結後才索取報告。
法庭預期5月30日聽取求情(香淑嫻相信好大可能該日未能聽取求情)
D5有保釋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
D5及D13還押監房看管
案件暫定押後至2022年5月30日0930西九龍法院第八庭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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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有紀錄的炮擊聲均為警方攻擊。
按上按:片段描述僅屬直播員觀察,控方未有就片段多作解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轉介文件
陳(22)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7) 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與控罪(8)-(10)控罪重疊,控方申請撤回
(8)-(10)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背景:
被告原被控1項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罪及6項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稍後遭加控3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6項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控罪則獲撤銷。
控罪指被告分別於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連登討論區」、於或約於2021年9月4日及9月21日至22日期間在Telegram頻道「LIBERKONG 公海」發表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他人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摘自 頭條日報 報道)
—————————
辯方就司法管轄權提出爭議,主要爭議控罪8-10(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是否有權轉介區域法院或可留在裁判法院審理。控辯雙方須就此爭議呈交資料予法庭考慮,辯方4月19日呈交,控方則不遲於4月29日呈交資料。
【16:30散庭】
案件押後至5月5日10:30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轉介文件
陳(22)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因與控罪(8)-(10)控罪重疊,控方申請撤回
(8)-(10)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背景:
被告原被控1項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罪及6項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稍後遭加控3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6項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控罪則獲撤銷。
控罪指被告分別於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連登討論區」、於或約於2021年9月4日及9月21日至22日期間在Telegram頻道「LIBERKONG 公海」發表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他人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摘自 頭條日報 報道)
—————————
辯方就司法管轄權提出爭議,主要爭議控罪8-10(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是否有權轉介區域法院或可留在裁判法院審理。控辯雙方須就此爭議呈交資料予法庭考慮,辯方4月19日呈交,控方則不遲於4月29日呈交資料。
【16:30散庭】
案件押後至5月5日10:30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12]
[2022.04.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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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王詩麗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審訊前覆核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提訊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 庭
👩🏻⚖️胡雅文法官
🕝14:30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判刑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0/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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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判刑 (#0817北角 危險駕駛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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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遲(39) #提堂 (#1027旺角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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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周(57)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3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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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黎智英(72)🛑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宣布判決 (#20170604銅鑼灣 刑事恐嚇;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12: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若男(28) 2項煽惑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反黑販冰冰
(23:46更新)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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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12]
[2022.04.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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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王詩麗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審訊前覆核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提訊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 庭
👩🏻⚖️胡雅文法官
🕝14:30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判刑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0/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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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判刑 (#0817北角 危險駕駛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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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遲(39) #提堂 (#1027旺角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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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周(57)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3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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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黎智英(72)🛑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宣布判決 (#20170604銅鑼灣 刑事恐嚇;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12: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若男(28) 2項煽惑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反黑販冰冰
(23:46更新)
#不是聲援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staycation沙龍 #提堂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控罪
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被控於2021年11月7日在尖沙咀麼地道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8樓某室內以威脅手段,即向女子X表示會將她的個人資料和一段色情短片上載到網上,促致女子X在該酒店作非法的性行為。
警方調查完畢,控方申請押後,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09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提訊,期間被告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staycation沙龍 #提堂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控罪
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被控於2021年11月7日在尖沙咀麼地道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8樓某室內以威脅手段,即向女子X表示會將她的個人資料和一段色情短片上載到網上,促致女子X在該酒店作非法的性行為。
警方調查完畢,控方申請押後,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09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提訊,期間被告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0/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9:58廣播 10:06 開庭
傳召PW12 張文俊(音) 當日負責A6
A7 A8 完成盤
A9 開始盤問
覆問完
傳召PW13林俊明(音)高級督察 當日負責A7
A1-6 沒有盤問
A7開始盤問
11:45 小休
12:59 上午休庭
下午2:30 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0/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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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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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廣播 10:06 開庭
傳召PW12 張文俊(音) 當日負責A6
A7 A8 完成盤
A9 開始盤問
覆問完
傳召PW13林俊明(音)高級督察 當日負責A7
A1-6 沒有盤問
A7開始盤問
11:45 小休
12:59 上午休庭
下午2:30 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7北角 🔥#判刑
👤胡/網媒記者(44) 🛑曾還押1個月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在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一輕型貨車。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在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在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約120厘米長銀色鐵通。
(以上摘自 爆炸頭FB)
————————————
案件背景:
被告在答辯時不認罪,#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原已安排審期,其後被告在 #王證瑜裁判官 席前改認罪,法庭為其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主動取消保釋希望以還押日數抵償監禁日數。本案原定於3月15日判刑,但因疫情問題未能取得背景報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把案件押後至今天判刑。
————————————
法庭重新確認被告的答辯,被告對兩項控罪認罪並同意其案情。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及明白其內容。
辯方再向法庭呈交一系列的求情信及證書。
🔥判刑理由:
法庭已考慮所有情況及案情才作出判刑。雖然事件並沒有造成任何人命傷亡,但因為情緒失控而使用汽車作出危險行為是非常嚴重的。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考慮潛在的人身傷亡及風險。因此,判處監禁是無可避免的。
量刑起點:
控罪(1): 21星期監禁
控罪(2): 21星期監禁
兩罪雖在審訊前才認罪,但法庭聽取辯方的求情後,認為可以給予全數1/3刑期扣減。
最終刑期:
控罪(1): 14星期監禁
控罪(2): 14星期監禁
法庭認為兩條控罪刑期可同期執行,控罪(1)同時需被停牌12個月。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7北角 🔥#判刑
👤胡/網媒記者(44) 🛑曾還押1個月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在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一輕型貨車。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在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在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約120厘米長銀色鐵通。
(以上摘自 爆炸頭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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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被告在答辯時不認罪,#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原已安排審期,其後被告在 #王證瑜裁判官 席前改認罪,法庭為其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主動取消保釋希望以還押日數抵償監禁日數。本案原定於3月15日判刑,但因疫情問題未能取得背景報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把案件押後至今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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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重新確認被告的答辯,被告對兩項控罪認罪並同意其案情。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及明白其內容。
辯方再向法庭呈交一系列的求情信及證書。
🔥判刑理由:
法庭已考慮所有情況及案情才作出判刑。雖然事件並沒有造成任何人命傷亡,但因為情緒失控而使用汽車作出危險行為是非常嚴重的。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考慮潛在的人身傷亡及風險。因此,判處監禁是無可避免的。
量刑起點:
控罪(1): 21星期監禁
控罪(2): 21星期監禁
兩罪雖在審訊前才認罪,但法庭聽取辯方的求情後,認為可以給予全數1/3刑期扣減。
最終刑期:
控罪(1): 14星期監禁
控罪(2): 14星期監禁
法庭認為兩條控罪刑期可同期執行,控罪(1)同時需被停牌12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提訊
#0811尖沙咀
D1:馬(24) / D2:鄭(21)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審訊一再延期🔸
案件原安排在3月7日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進行30天審訊,因疫情關系需延期,今日提訊商討處理,法官表示有2個日子分別是7月4日後及11月14日後可供各人考慮,第二個日子會由其他法官處理,然而希望各律師代表研究可否減省日子少於30天。
控方指本案是該事件第三批被告,根據上兩次經驗,控方指目前沒有特別事項下預計舉證需約15日,正常情況20日左右可完成審訊。林官建議趁延期可編制列表陳述各人被捕時身上搜出物品及裝備、物件攞放位置、與案是否相關、爭議點等協助法庭省卻審訊時間。
林官休庭讓辯方代表庭上先查看八大箱控方證物並作紀錄及商討延期之審訊日子。雙方商討後希望法庭延期至7月18日開審,預計25天足夠。
⏺D5及D7代表因有另案處理須由法援再委派其他律師代表兩被告
⏺D6代表8月16日上午申請缺席
⏺控方代表亦指8月另有案件處理可能整個審訊需交另一檢控官接手
⏺D2早前表示擬認罪,法律代表希望能提前處理。
案件再次押後至7月18日 0930於區域法院第廿三庭作25天審訊,要求開審前14天交同意案情、開案陳詞、控方時間表列出控方證人出庭日,播放片段次序及辯方列出證物爭議事項。
法庭安排D2於4月28日 0930於同一法庭進行認罪答辯及求情。
各人以原條件保釋,但毋需到警署報到。
#林偉權法官 #提訊
#0811尖沙咀
D1:馬(24) / D2:鄭(21)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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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審訊一再延期🔸
案件原安排在3月7日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進行30天審訊,因疫情關系需延期,今日提訊商討處理,法官表示有2個日子分別是7月4日後及11月14日後可供各人考慮,第二個日子會由其他法官處理,然而希望各律師代表研究可否減省日子少於30天。
控方指本案是該事件第三批被告,根據上兩次經驗,控方指目前沒有特別事項下預計舉證需約15日,正常情況20日左右可完成審訊。林官建議趁延期可編制列表陳述各人被捕時身上搜出物品及裝備、物件攞放位置、與案是否相關、爭議點等協助法庭省卻審訊時間。
林官休庭讓辯方代表庭上先查看八大箱控方證物並作紀錄及商討延期之審訊日子。雙方商討後希望法庭延期至7月18日開審,預計25天足夠。
⏺D5及D7代表因有另案處理須由法援再委派其他律師代表兩被告
⏺D6代表8月16日上午申請缺席
⏺控方代表亦指8月另有案件處理可能整個審訊需交另一檢控官接手
⏺D2早前表示擬認罪,法律代表希望能提前處理。
案件再次押後至7月18日 0930於區域法院第廿三庭作25天審訊,要求開審前14天交同意案情、開案陳詞、控方時間表列出控方證人出庭日,播放片段次序及辯方列出證物爭議事項。
法庭安排D2於4月28日 0930於同一法庭進行認罪答辯及求情。
各人以原條件保釋,但毋需到警署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