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8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07]
[2022.04.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0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15: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黃,高,林,林,李,馬,彭,宋,鄧,董(16-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李(27) #進度報告 (#1118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審訊前認罪,於2021年4月9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趙,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67)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2項發表煽動文字)
- -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07]
[2022.04.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0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15: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黃,高,林,林,李,馬,彭,宋,鄧,董(16-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李(27) #進度報告 (#1118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審訊前認罪,於2021年4月9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趙,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67)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2項發表煽動文字)
- - - - - - - - - - - - - - -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新案件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1) Doing an act or acts with a seditious intention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2) Uttering seditious words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 D2 #李大律師
——————————————————
【10:50】
準備開庭,兩位被告踏出犯人欄。
D1大嗌:「......食粒朱古力!」
隨即被警員喝止,「唔該你合作啲,呢度法庭下。」
【10:56】
開庭,D1表示今日自辯,無需尋找法律代表。
控方指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6星期,5月19日下午3時再訊。
書記向被告人讀出控罪,問被告是否明白。
讀出第一控罪後:
D1:「我對呢個控罪一陣間係有保留,有爭議」
羅官:「唔係有冇爭議、認罪不認罪,讀俾你聽明唔明白」
D1:「其實我唔係好明白。因為呢個話發表煽動文字,根據2022年1月4日西九龍三庭呢,我冇發表過任何文字。所以呢一個控罪呢,我尋日對國家安全處鄧志豪督察已經提出,我當日冇發過任何文字。今日呢個罪行陳述呢,我覺得係冇辦法接受嘅。」
羅官:「咁你明唔明白吿你乜罪?」
D1:「我知道,法官閣下,所以我唔明白佢點解佢吿我。我有講過野,但語言唔代表發表文字。我唔明白點解用煽動文字。我有喺法庭講野,唔係文字。文字係written,我係spoken。」
羅官:「審訊嘅時候再處理係咪達到法律標準......」
D1:「剛才讀出呢,我係完全唔明白。」
羅官:「覺得唔同意,唔應該咁吿我,審訊再處理。你話我都唔知人哋告我乜嘢嘅,讀俾你聽,話你聽咩罪行。第二種情況,唔明白嗰個控罪,係精神健康嗰方面未能達到明白嘅階段。有啲人精神健康出現問題,冇或者未必達到,咩都唔知,可能需要考慮精神醫院裏面醫生、專業人士評定佢有冇能力明白。呢樣嘢你要去精神醫院嘅。」
D1:「多謝法官嘅,如果你解釋之後,咁我就明白。明白。」
兩名被告均明白控罪。
D2並不反對押後,D1開頭亦不反對,後表示「對唔住,關於押後嗰度呢,如果最終今日冇保釋申請呢,我係有反對呢個押後。」
【11:37】
控方反對兩名被告保釋。陳詞期間,需要補充裁判官要求的事項,休庭20分鐘供控辯雙方處理。
【12:15】
被告步出犯人欄。
【12:19】
開庭,控方繼續作出反對保釋陳詞。
【12:25】
控方完成陳詞,D2代表大律師陳詞。
【12:40】
D2大律師完成陳詞,D1開始就押後事宜自行陳詞。
D1:「我會反對押後,因為喺其實我都聽到好多案件,即係依家律政司好多呢都係押後㗎,呢個對被告呢係好不利。呢單唔係好複雜,經過三個多月調查,到今日應該係有足夠嘅證據先作出檢控。咁樣押後係不必要。尋日警方喺我屋企蒐證,拘捕到起訴陣間會講,我反對呢個押後。」
羅官指出,法例要求警方就案件進行調查,「調查過程裏面,如果合理地需要時間去做嘅話要俾個機會佢哋做嘅」,並舉例例如謀殺案、毒品案中,警方均需要時間作不同的搜證。「我舉例,例子啫,謀殺案,譬如話要驗屍,法理,藥物毒物等等案情重組,等等工作如果係要需要去做嘅,都要時間去做嘅,佢哋係有責任去做㗎。」「啲一樣佢要求押後,佢哋係咪需要呢啲時間做呢啲做法,係咪合理做?法律規定要調查,但你唔俾時間佢就形同虛設。」
D1:「反對呢,就頭先控方指出,第一條控罪,五個拘捕我嘅國安警員睇曬我2000幾條youtube頻道嘅片。從我咁多條揀出嚟嗰啲,完全係冇咩煽動性,事實陳述㗎啫。佢睇曬我youtube片,第一個控罪關乎西九一單事情。佢頭先案情所有錄音我都聽過,案情係咁,唔明白仲有乜嘢需要花幾個禮拜調調查。殺人、毒品、驗屍當然要調查。呢單幾千條片,警方佢哋清楚到我幾時著過一件皮褸都講得出俾我聽。」
「似乎俾多幾個禮拜都查唔出乜嘢。再搵其他控罪,就另一回事。我反對呢兩條控罪押後。檢控官話針對呢兩條控罪,查到我水落石出。有冇非法行過交通,唔止延遲幾個禮拜,一年都未必查玩完
問題呢度呀法官閣下。極力反對,呢個處境底下再作出延遲申請。」
「就係咁咋嘛,錄影嘅時候佢哋連我直播呀,邊一分幾多秒,我直播個幾兩個鐘,佢可以抽出一小段。頭先主控官嗰啲只係我成段直播唔係主題嚟㗎,好細節嗰啲,咁深入調查,我唔明白點解要幾個禮拜。深入到我都唔記得㗎,理大嗰度成條片睇曬,我嗰陣係祈禱會,唱詩歌、睇聖經、跪低祈禱,佢抽一段,深入到我都唔記得嘅。唔明白點解押後幾個禮拜。有充分原因反對押後,同驗屍查毒品完全兩回事。」
「極力反對呢個近乎押後藉口。對我對國安法認識,我今日99.9%唔會得到保釋。無端白事還押幾個禮拜,係對我個人權利非常大剝奪,限制言論自由、人身自由。」
【12:49】
D1完成對押後案件陳詞。
【12:53】
羅官:「關於呢個押後呢......」
突然「嘭」一聲,正庭有一網媒記者暈厥倒地。羅官宣布休庭,並著所有人士離開。
【12:56】
保安於庭內宣布,案件押後至下午2時30分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 - - - - -
庭外消息指該身體不適的網媒記者已由白車送院。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新案件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1) Doing an act or acts with a seditious intention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2) Uttering seditious words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 D2 #李大律師
——————————————————
【10:50】
準備開庭,兩位被告踏出犯人欄。
D1大嗌:「......食粒朱古力!」
隨即被警員喝止,「唔該你合作啲,呢度法庭下。」
【10:56】
開庭,D1表示今日自辯,無需尋找法律代表。
控方指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6星期,5月19日下午3時再訊。
書記向被告人讀出控罪,問被告是否明白。
讀出第一控罪後:
D1:「我對呢個控罪一陣間係有保留,有爭議」
羅官:「唔係有冇爭議、認罪不認罪,讀俾你聽明唔明白」
D1:「其實我唔係好明白。因為呢個話發表煽動文字,根據2022年1月4日西九龍三庭呢,我冇發表過任何文字。所以呢一個控罪呢,我尋日對國家安全處鄧志豪督察已經提出,我當日冇發過任何文字。今日呢個罪行陳述呢,我覺得係冇辦法接受嘅。」
羅官:「咁你明唔明白吿你乜罪?」
D1:「我知道,法官閣下,所以我唔明白佢點解佢吿我。我有講過野,但語言唔代表發表文字。我唔明白點解用煽動文字。我有喺法庭講野,唔係文字。文字係written,我係spoken。」
羅官:「審訊嘅時候再處理係咪達到法律標準......」
D1:「剛才讀出呢,我係完全唔明白。」
羅官:「覺得唔同意,唔應該咁吿我,審訊再處理。你話我都唔知人哋告我乜嘢嘅,讀俾你聽,話你聽咩罪行。第二種情況,唔明白嗰個控罪,係精神健康嗰方面未能達到明白嘅階段。有啲人精神健康出現問題,冇或者未必達到,咩都唔知,可能需要考慮精神醫院裏面醫生、專業人士評定佢有冇能力明白。呢樣嘢你要去精神醫院嘅。」
D1:「多謝法官嘅,如果你解釋之後,咁我就明白。明白。」
兩名被告均明白控罪。
D2並不反對押後,D1開頭亦不反對,後表示「對唔住,關於押後嗰度呢,如果最終今日冇保釋申請呢,我係有反對呢個押後。」
【11:37】
控方反對兩名被告保釋。陳詞期間,需要補充裁判官要求的事項,休庭20分鐘供控辯雙方處理。
【12:15】
被告步出犯人欄。
【12:19】
開庭,控方繼續作出反對保釋陳詞。
【12:25】
控方完成陳詞,D2代表大律師陳詞。
【12:40】
D2大律師完成陳詞,D1開始就押後事宜自行陳詞。
D1:「我會反對押後,因為喺其實我都聽到好多案件,即係依家律政司好多呢都係押後㗎,呢個對被告呢係好不利。呢單唔係好複雜,經過三個多月調查,到今日應該係有足夠嘅證據先作出檢控。咁樣押後係不必要。尋日警方喺我屋企蒐證,拘捕到起訴陣間會講,我反對呢個押後。」
羅官指出,法例要求警方就案件進行調查,「調查過程裏面,如果合理地需要時間去做嘅話要俾個機會佢哋做嘅」,並舉例例如謀殺案、毒品案中,警方均需要時間作不同的搜證。「我舉例,例子啫,謀殺案,譬如話要驗屍,法理,藥物毒物等等案情重組,等等工作如果係要需要去做嘅,都要時間去做嘅,佢哋係有責任去做㗎。」「啲一樣佢要求押後,佢哋係咪需要呢啲時間做呢啲做法,係咪合理做?法律規定要調查,但你唔俾時間佢就形同虛設。」
D1:「反對呢,就頭先控方指出,第一條控罪,五個拘捕我嘅國安警員睇曬我2000幾條youtube頻道嘅片。從我咁多條揀出嚟嗰啲,完全係冇咩煽動性,事實陳述㗎啫。佢睇曬我youtube片,第一個控罪關乎西九一單事情。佢頭先案情所有錄音我都聽過,案情係咁,唔明白仲有乜嘢需要花幾個禮拜調調查。殺人、毒品、驗屍當然要調查。呢單幾千條片,警方佢哋清楚到我幾時著過一件皮褸都講得出俾我聽。」
「似乎俾多幾個禮拜都查唔出乜嘢。再搵其他控罪,就另一回事。我反對呢兩條控罪押後。檢控官話針對呢兩條控罪,查到我水落石出。有冇非法行過交通,唔止延遲幾個禮拜,一年都未必查玩完
問題呢度呀法官閣下。極力反對,呢個處境底下再作出延遲申請。」
「就係咁咋嘛,錄影嘅時候佢哋連我直播呀,邊一分幾多秒,我直播個幾兩個鐘,佢可以抽出一小段。頭先主控官嗰啲只係我成段直播唔係主題嚟㗎,好細節嗰啲,咁深入調查,我唔明白點解要幾個禮拜。深入到我都唔記得㗎,理大嗰度成條片睇曬,我嗰陣係祈禱會,唱詩歌、睇聖經、跪低祈禱,佢抽一段,深入到我都唔記得嘅。唔明白點解押後幾個禮拜。有充分原因反對押後,同驗屍查毒品完全兩回事。」
「極力反對呢個近乎押後藉口。對我對國安法認識,我今日99.9%唔會得到保釋。無端白事還押幾個禮拜,係對我個人權利非常大剝奪,限制言論自由、人身自由。」
【12:49】
D1完成對押後案件陳詞。
【12:53】
羅官:「關於呢個押後呢......」
突然「嘭」一聲,正庭有一網媒記者暈厥倒地。羅官宣布休庭,並著所有人士離開。
【12:56】
保安於庭內宣布,案件押後至下午2時30分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 - - - - -
庭外消息指該身體不適的網媒記者已由白車送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
今日提訊原因,係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
法官開宗明義指出,因為兩宗案件距離原定審期只有兩個月,法庭已經睇咗控辯雙方嘅書面陳辭,今日嘅焦點係辯方是否有充足時間作準備,其他嘅陳陳辭可以從簡。
首先又張主控發言,案件涉及213名被告人仕,所有有關案情嘅資料,在第一次轉介區域法院時,已經俾晒所有被告,包括未被採用嘅材,料合併之後有新嘅控罪書,指控或案情唔會有分別,被告唔會因為合併而在案中有影響,多咗嘅材料只係其他被告嘅材料,同意辯方律師團隊係做多咗功課,但唔會因此而造成不公。
辯方有人反對有人中立,主要理由如下:
1. 如果更改審期,會影響律師嘅日誌,未必能繼續代表被告,如果要更換律師團隊會有以下影響:i. 新律師團隊要重新睇文件,一定唔夠時間;ii. 多數被告人申請法援,要重新安排,法援處未必能及時處理;
2. 案件經過分拆,控方必然係經過深思熟慮,現在再申請合併,變相係不公平;
3. 案件的審前覆核安排在5月5日,辯方需要在之前掌握所有重點,根本無兩個月時間給新律師團隊準備;
4. 被告有權選擇律師,如果逼佢地更改,有違基本法;
5. 控方在三月初還畀咗近千張文件,希望控方確定是否到此為止;
6. 控方提議在原定的25日審期進行合併後的案件,合併後被告多出一倍,是否假設被告不滿作出盤問,前設不切實際;
7. 控方假設在終審法院處理盧建民一案後,對暴動有定義,控方舉證可以簡短咗,但無考慮辯方對被告嘅辯護可能會長咗,對控方嘅前設有質疑。
控方回應,知道有新增嘅文件,但都只係補充資料,如果辯方再有需要文件,控方會盡快處理;對於被告多咗,需要嘅時間唔一定多咗,例如在審前覆核,如果被告唔可以同意全部,可以另外處理;控方已經呈上草擬嘅開案陳詞,令法庭可以放心,片段之中唔會涉及個被告在現場嘅辨認。
法官希望控方就香港人權法例第11章(2)(B)條…就刑事訴訟應給予充分時間和準備,作出回應,主控同意被告自己可以選任律師,給予公平審訊嘅指示,但在細節上可以有不同,就着本案無律師提出實際確切嘅答覆要切換律師。及後,法官向三位律師確認,如果更改審期,他們會換人。
法庭在小休20分鐘後,在13:05再開庭。法庭不批准申請。
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辯方有五人表示中立,其餘反對,法庭重視是否做成不公。
兩宗案件在一年前排期,曾經徵詢各方意見,控方嘅申請,必定影響辯方,審期並非二㨂其一,有3名律師不能代表被告,合併後證人多一倍,時間緊迫,新律師無時間凖備,控方提議25天審期過於保守,張志倫一案有23名證人,審咗60日;香港人權法例第11章(2)(B)條,對刑事案件有最低限度保障,合併對辯方不相稱,辯方無充份時間,不批准。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
今日提訊原因,係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
法官開宗明義指出,因為兩宗案件距離原定審期只有兩個月,法庭已經睇咗控辯雙方嘅書面陳辭,今日嘅焦點係辯方是否有充足時間作準備,其他嘅陳陳辭可以從簡。
首先又張主控發言,案件涉及213名被告人仕,所有有關案情嘅資料,在第一次轉介區域法院時,已經俾晒所有被告,包括未被採用嘅材,料合併之後有新嘅控罪書,指控或案情唔會有分別,被告唔會因為合併而在案中有影響,多咗嘅材料只係其他被告嘅材料,同意辯方律師團隊係做多咗功課,但唔會因此而造成不公。
辯方有人反對有人中立,主要理由如下:
1. 如果更改審期,會影響律師嘅日誌,未必能繼續代表被告,如果要更換律師團隊會有以下影響:i. 新律師團隊要重新睇文件,一定唔夠時間;ii. 多數被告人申請法援,要重新安排,法援處未必能及時處理;
2. 案件經過分拆,控方必然係經過深思熟慮,現在再申請合併,變相係不公平;
3. 案件的審前覆核安排在5月5日,辯方需要在之前掌握所有重點,根本無兩個月時間給新律師團隊準備;
4. 被告有權選擇律師,如果逼佢地更改,有違基本法;
5. 控方在三月初還畀咗近千張文件,希望控方確定是否到此為止;
6. 控方提議在原定的25日審期進行合併後的案件,合併後被告多出一倍,是否假設被告不滿作出盤問,前設不切實際;
7. 控方假設在終審法院處理盧建民一案後,對暴動有定義,控方舉證可以簡短咗,但無考慮辯方對被告嘅辯護可能會長咗,對控方嘅前設有質疑。
控方回應,知道有新增嘅文件,但都只係補充資料,如果辯方再有需要文件,控方會盡快處理;對於被告多咗,需要嘅時間唔一定多咗,例如在審前覆核,如果被告唔可以同意全部,可以另外處理;控方已經呈上草擬嘅開案陳詞,令法庭可以放心,片段之中唔會涉及個被告在現場嘅辨認。
法官希望控方就香港人權法例第11章(2)(B)條…就刑事訴訟應給予充分時間和準備,作出回應,主控同意被告自己可以選任律師,給予公平審訊嘅指示,但在細節上可以有不同,就着本案無律師提出實際確切嘅答覆要切換律師。及後,法官向三位律師確認,如果更改審期,他們會換人。
法庭在小休20分鐘後,在13:05再開庭。法庭不批准申請。
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辯方有五人表示中立,其餘反對,法庭重視是否做成不公。
兩宗案件在一年前排期,曾經徵詢各方意見,控方嘅申請,必定影響辯方,審期並非二㨂其一,有3名律師不能代表被告,合併後證人多一倍,時間緊迫,新律師無時間凖備,控方提議25天審期過於保守,張志倫一案有23名證人,審咗60日;香港人權法例第11章(2)(B)條,對刑事案件有最低限度保障,合併對辯方不相稱,辯方無充份時間,不批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新案件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1) Doing an act or acts with a seditious intention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2) Uttering seditious words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 D2 #李大律師
——————————————————
上午聆訊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41
【14:40】
開庭。
羅官認為押後6星期是供警方作調查的合理時間,宣布押後案件至5月19日。
D1開始陳詞。
【15:30】
D1未完成陳詞,羅官詢問還需多少時間。D1指「唔短」,有機會需陳詞至晚上。
羅官指有另一審訊需要處理,要按D1所需的時間安排。若今日無法完成,可能要另外定一個時間。
【15:35】
押後至下午4時15分,待羅官完成另一案再繼續處理D1的保釋陳詞。
【16:23】
開庭。
羅官表示會先處理D2的保釋陳詞,D1同意。
【16:37】
D2保釋獲批✅需遵守以下條件:
-現金2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護照
-每週到警署報到三次
-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警方
-不得管有/使用任何含有社交媒體功能的電話、電腦或類似的電子裝備
-不可作出危害或合理地被視作危害國安的行為或言論
羅官最後提醒D2:
「出席去旁聽法庭案件,呢個係好基本嘅公民權利,亦都可以體現得到公開司法open justice嗰種精神。但出席之餘必須要遵守規矩,唔可以做違規行為。可以去聽,但唔好做破壞秩序甚至違規行為,清楚未?」
【16:54】
繼續處理D1的保釋陳詞
【17:19】
羅官:「我睇咗時間,下一個工作天再處理」
D1:「星期一?咁我又要還押呀?」
羅官:「你呢個案件未做完,未講完」
D1:「咁我不如算啦,早點草草了事」
羅官:「唔得,你未講完,邊有咁兒戲㗎」
D1:「咁又係,法官要認真辦案~」
【17:22】
D1尚未完成保釋陳詞,羅官把本案押後至下星期一(4月11日)上午11:15在西九龍法院第三庭繼續處理其保釋, 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D1: 「但我啲嘢留咗響中區警署。」
官:「呢啲我唔清楚等職員處理。」
【17:23】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新案件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1) Doing an act or acts with a seditious intention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2) Uttering seditious words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 D2 #李大律師
——————————————————
上午聆訊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41
【14:40】
開庭。
羅官認為押後6星期是供警方作調查的合理時間,宣布押後案件至5月19日。
D1開始陳詞。
【15:30】
D1未完成陳詞,羅官詢問還需多少時間。D1指「唔短」,有機會需陳詞至晚上。
羅官指有另一審訊需要處理,要按D1所需的時間安排。若今日無法完成,可能要另外定一個時間。
【15:35】
押後至下午4時15分,待羅官完成另一案再繼續處理D1的保釋陳詞。
【16:23】
開庭。
羅官表示會先處理D2的保釋陳詞,D1同意。
【16:37】
D2保釋獲批✅需遵守以下條件:
-現金2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護照
-每週到警署報到三次
-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警方
-不得管有/使用任何含有社交媒體功能的電話、電腦或類似的電子裝備
-不可作出危害或合理地被視作危害國安的行為或言論
羅官最後提醒D2:
「出席去旁聽法庭案件,呢個係好基本嘅公民權利,亦都可以體現得到公開司法open justice嗰種精神。但出席之餘必須要遵守規矩,唔可以做違規行為。可以去聽,但唔好做破壞秩序甚至違規行為,清楚未?」
【16:54】
繼續處理D1的保釋陳詞
【17:19】
羅官:「我睇咗時間,下一個工作天再處理」
D1:「星期一?咁我又要還押呀?」
羅官:「你呢個案件未做完,未講完」
D1:「咁我不如算啦,早點草草了事」
羅官:「唔得,你未講完,邊有咁兒戲㗎」
D1:「咁又係,法官要認真辦案~」
【17:22】
D1尚未完成保釋陳詞,羅官把本案押後至下星期一(4月11日)上午11:15在西九龍法院第三庭繼續處理其保釋, 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D1: 「但我啲嘢留咗響中區警署。」
官:「呢啲我唔清楚等職員處理。」
【17:23】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黃,高,林,林,李,馬,彭,宋,鄧,董(16-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
15:18 開庭, #張卓勤 有公務,改由黎女律師代表控方。
法庭多謝雙方傳檔書面陳辭,今日討論一個項目,距離原本審期約4個月,對辯方有咩影響,是否做成不公。
首先主控發言,本案涉及213名被告,所有文件都在2021年送達被告,兩宗案件都有拘捕時的錄影片段,除衣著外無額外證據,控罪書雖然有變,但仲有四至五個月時間,原本嘅審訊期係有重疊,應該可以安排。
辯方主要反對理由如下:
1. 如果更改審期,會影響律師嘅日誌,未必能繼續代表被告,如果要更換律師,新律師團隊要重新睇文件,一定唔夠時間;
2. 案件在14個月前分拆,新律師要再睇文件;
3. 有被告已經申請假期,改期對佢做成不利;
4. 有兩位律師提出公共衛生問題,20多名被告、律師團隊太過擠迫,構成危險;
5. 有律師指剛在上月由法援指派,好難再更換律師;
法庭在小休30分鐘後,在16:28再開庭。法庭不批准申請。
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辯方有15人反對,有5人表示中立,有兩人表示如能在原有律師情況下表示中立。
法庭關註兩宗案件在4個月前合併,會否做成不公,一年前徵詢各方意見,編定審期,如果遷就其中一宗案件,就會影響另一宗案件,如非原有審期,將影響所有被告。人多咗一倍,如果要更換律師,新律師無時間準備審訊。控方預計25日審期係保守,張志倫一案有23名被告,審咗超過60日。控方提出盧健民一案,終審法院定義咗暴動,可以便捷審訊,可否縮減至25日,辯方提出質疑。
香港人權法例第11章(2)(B)條,對刑事案件有最低限度保障,要給予充份時間,予被告與其選定律師聯絡。辯方無充份時間答辯,控方無充份理由,不批准。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黃,高,林,林,李,馬,彭,宋,鄧,董(16-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
15:18 開庭, #張卓勤 有公務,改由黎女律師代表控方。
法庭多謝雙方傳檔書面陳辭,今日討論一個項目,距離原本審期約4個月,對辯方有咩影響,是否做成不公。
首先主控發言,本案涉及213名被告,所有文件都在2021年送達被告,兩宗案件都有拘捕時的錄影片段,除衣著外無額外證據,控罪書雖然有變,但仲有四至五個月時間,原本嘅審訊期係有重疊,應該可以安排。
辯方主要反對理由如下:
1. 如果更改審期,會影響律師嘅日誌,未必能繼續代表被告,如果要更換律師,新律師團隊要重新睇文件,一定唔夠時間;
2. 案件在14個月前分拆,新律師要再睇文件;
3. 有被告已經申請假期,改期對佢做成不利;
4. 有兩位律師提出公共衛生問題,20多名被告、律師團隊太過擠迫,構成危險;
5. 有律師指剛在上月由法援指派,好難再更換律師;
法庭在小休30分鐘後,在16:28再開庭。法庭不批准申請。
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辯方有15人反對,有5人表示中立,有兩人表示如能在原有律師情況下表示中立。
法庭關註兩宗案件在4個月前合併,會否做成不公,一年前徵詢各方意見,編定審期,如果遷就其中一宗案件,就會影響另一宗案件,如非原有審期,將影響所有被告。人多咗一倍,如果要更換律師,新律師無時間準備審訊。控方預計25日審期係保守,張志倫一案有23名被告,審咗超過60日。控方提出盧健民一案,終審法院定義咗暴動,可以便捷審訊,可否縮減至25日,辯方提出質疑。
香港人權法例第11章(2)(B)條,對刑事案件有最低限度保障,要給予充份時間,予被告與其選定律師聯絡。辯方無充份時間答辯,控方無充份理由,不批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1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 庭
👩🏻⚖️胡雅文法官
🕙10:00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王,周,黃,韓,李,石,劉,呂,范(16-2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梁,馬,關,陳,周,余,姜,馬,張,郭,劉(17-24)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何,霍,黃,羅,陳,陳,岑,賴(19-27)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6)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麥,呂,曾,莊,高,容,鄧,王,黃,張,何,樊(18-3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9/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不設旁聽)
👥詹,梁,馮,梁,梁(20-44) #審訊前覆核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關,*,*(15-17) #審前覆核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5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3天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潘(2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黃之鋒,周庭🛑黃之鋒因另案還押逾13個月 #同意傳票 (#0621灣仔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在2019年8月底就本案拘捕二人後檢取他們的手機,並在同年9月至11月期間三度向法庭申請及取得4張手令以檢視二人手機內的訊息,和開啟周庭的Facebook帳戶以檢視其內容。警方在2020年2月通知二人表示他們曾將手機部分內容截圖為作證據。二人得悉後在2020年4月15日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布該四張手令無效。)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 庭
👩🏻⚖️胡雅文法官
🕙10:00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王,周,黃,韓,李,石,劉,呂,范(16-2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梁,馬,關,陳,周,余,姜,馬,張,郭,劉(17-24)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何,霍,黃,羅,陳,陳,岑,賴(19-27)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6)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麥,呂,曾,莊,高,容,鄧,王,黃,張,何,樊(18-3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9/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不設旁聽)
👥詹,梁,馮,梁,梁(20-44) #審訊前覆核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關,*,*(15-17) #審前覆核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5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3天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潘(2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黃之鋒,周庭🛑黃之鋒因另案還押逾13個月 #同意傳票 (#0621灣仔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在2019年8月底就本案拘捕二人後檢取他們的手機,並在同年9月至11月期間三度向法庭申請及取得4張手令以檢視二人手機內的訊息,和開啟周庭的Facebook帳戶以檢視其內容。警方在2020年2月通知二人表示他們曾將手機部分內容截圖為作證據。二人得悉後在2020年4月15日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布該四張手令無效。)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9:58廣播 10:02 開庭
傳召 PW7警員5199
有關當日處理A4證物及拍攝照片
10:43 覆問完畢
A1 及 A2 沒有盤問
A4 問始盤問時,因盤問PW7時,辯方手上證物文件與證人手上不符,需待控方先處理
10:50 小休
11:10 開庭
A4 及 A9完成盤問,主控沒有覆問
12:33
傳召PW9 偵緝警員8173盧敏聰(音)
當日負責從另一警員接手處理A5
1:02 上午休庭
下午2:30 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9:58廣播 10:02 開庭
傳召 PW7警員5199
有關當日處理A4證物及拍攝照片
10:43 覆問完畢
A1 及 A2 沒有盤問
A4 問始盤問時,因盤問PW7時,辯方手上證物文件與證人手上不符,需待控方先處理
10:50 小休
11:10 開庭
A4 及 A9完成盤問,主控沒有覆問
12:33
傳召PW9 偵緝警員8173盧敏聰(音)
當日負責從另一警員接手處理A5
1:02 上午休庭
下午2:30 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前覆核
D1 關(17)
D2 * (15)
D3 * (15)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天后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及控制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D1及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D3】
(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個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D3】
📌背景:
警員在2020年7月1日遊行期間監視3名學生,其後於北角一大廈梯間截停3人,在3人身上搜出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伸縮棍及錘子。
—————————————
控方今天修訂三項控罪詳情,辯方不反對。D1,D2 及D3答辯分別否認有關控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7名證人,有案發大廈3組CCTV、附近酒店CCTV及公開新聞片段等呈堂。
D1代表表示對證物鏈有爭議,3位被告同時爭議呈堂片段內指稱被告身份。
案件排期至8月2日 0930至8月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作六天中文審訊,期間三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前覆核
D1 關(17)
D2 * (15)
D3 * (15)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天后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及控制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D1及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D3】
(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個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D3】
📌背景:
警員在2020年7月1日遊行期間監視3名學生,其後於北角一大廈梯間截停3人,在3人身上搜出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伸縮棍及錘子。
—————————————
控方今天修訂三項控罪詳情,辯方不反對。D1,D2 及D3答辯分別否認有關控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7名證人,有案發大廈3組CCTV、附近酒店CCTV及公開新聞片段等呈堂。
D1代表表示對證物鏈有爭議,3位被告同時爭議呈堂片段內指稱被告身份。
案件排期至8月2日 0930至8月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作六天中文審訊,期間三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提堂
潘 (27)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
控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以便化驗燃燒品,和進一步調查,以及攞法律指示。
辯方(當值律師)不反對押後,無保釋申請,放棄八日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6日10: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提堂
潘 (27)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
控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以便化驗燃燒品,和進一步調查,以及攞法律指示。
辯方(當值律師)不反對押後,無保釋申請,放棄八日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6日10: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 ----------
被告承認第一控罪,不承認第二控罪
第二控罪與律政司達成協議不作起訴,由法庭存檔
控方播放多段當日片段,包括遊行佔據馬路,包圍警署及警車,被告與警方對話及接受傳媒訪問等。
1240休庭,下午1415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 ----------
被告承認第一控罪,不承認第二控罪
第二控罪與律政司達成協議不作起訴,由法庭存檔
控方播放多段當日片段,包括遊行佔據馬路,包圍警署及警車,被告與警方對話及接受傳媒訪問等。
1240休庭,下午1415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發表煽動文字
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44
——————
D1繼續就其控罪書的內容自辯陳詞。說律政司歪曲其言論。
案件押後至14:45 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發表煽動文字
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44
——————
D1繼續就其控罪書的內容自辯陳詞。說律政司歪曲其言論。
案件押後至14:45 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2:32 開庭
A5 A8及A9完成盤問
沒有覆問
3:00 PW9 完成作供
傳召PW12 張文俊(音) 當日負責A6
A6 盤問 完畢
4:31今天審訊完畢
因法官明天有另案要處理,明天不續審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3日
10:0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2:32 開庭
A5 A8及A9完成盤問
沒有覆問
3:00 PW9 完成作供
傳召PW12 張文俊(音) 當日負責A6
A6 盤問 完畢
4:31今天審訊完畢
因法官明天有另案要處理,明天不續審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3日
10:0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發表煽動文字
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44
——————
D1陳辭完畢。
16:09 羅官考慮20分鐘後,不批准保釋;亦拒絕撤銷9P限制,認為不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9日14:30,作八日覆核申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發表煽動文字
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44
——————
D1陳辭完畢。
16:09 羅官考慮20分鐘後,不批准保釋;亦拒絕撤銷9P限制,認為不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9日14:30,作八日覆核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以下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案件一:9人】
D1:王(19)/ D2:周(21)/ D3:黃(16)
D4:韓(25)/ D5:李(18)/ D6:石(20)
D7:劉(18)/ D8:呂(19)/ D9:范(29)
(1)D1-9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B
(3)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C
原定審訊:2023年1月30日起,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30日0930時
【案件二:11人】
D1:梁(20)/ D2:馬(17)/ D3:關(22)
D4:陳(18)/ D5:周(19)/ D6:余(24)
D7:姜(22)/ D8:馬(23)/ D9:張(20)
D10:郭(20)/ D11 :劉(24)
(1)D1-1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F
(3)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原定審訊:2023年6月5日起,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5日0930時
【案件三:8人】
D1:何(20)/ D2:霍(21)/ D3:黃(19)
D4:羅(20)/ D5:陳(20)/ D6:陳(27)
D7:岑(19)/ D8:賴(19)
(1)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原定審訊:2023年3月27日起,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2月27日0930時
【案件四:9人】
D1:梁(22)/ D2:鄧(20)/ D3:朱(31)
D4:劉(21)/ D5:林(32)/ D6:劉(36)
D7:楊(18)/ D8:林(30)/ D9:朱(23)
(1)D1-9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2年12月1日起,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1月1日0930時
【案件五:12人】
D1:麥(20)/ D2:呂(19)/ D3:曾(18)
D4:莊(22)/ D5:高(22)/ D6:容(22)
D7:鄧(39)/ D8:王(18)/ D9:黃(19)
D10:張(23)/ D11:何(24)/ D12:樊(28)
(1)D1-12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9月4日起,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8月4日0930時
- - - - - - - - - - - - - - - -
控方較早前向法庭作出兩項申請:
① 將案件四、一及三合併,一同審訊。
② 將案件二及五合併,一同審訊。
法庭最後駁回申請①及批出申請②。
案件一、三、四將維持原有的審訊安排。
案件二及五合併後的審期暫定為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共40天中文審訊;大約在開審前兩個月進行審訊前的覆核。
就控方申請合併案件審訊的裁決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15_2021.docx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以下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案件一:9人】
D1:王(19)/ D2:周(21)/ D3:黃(16)
D4:韓(25)/ D5:李(18)/ D6:石(20)
D7:劉(18)/ D8:呂(19)/ D9:范(29)
(1)D1-9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B
(3)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C
原定審訊:2023年1月30日起,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30日0930時
【案件二:11人】
D1:梁(20)/ D2:馬(17)/ D3:關(22)
D4:陳(18)/ D5:周(19)/ D6:余(24)
D7:姜(22)/ D8:馬(23)/ D9:張(20)
D10:郭(20)/ D11 :劉(24)
(1)D1-1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F
(3)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原定審訊:2023年6月5日起,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5日0930時
【案件三:8人】
D1:何(20)/ D2:霍(21)/ D3:黃(19)
D4:羅(20)/ D5:陳(20)/ D6:陳(27)
D7:岑(19)/ D8:賴(19)
(1)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原定審訊:2023年3月27日起,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2月27日0930時
【案件四:9人】
D1:梁(22)/ D2:鄧(20)/ D3:朱(31)
D4:劉(21)/ D5:林(32)/ D6:劉(36)
D7:楊(18)/ D8:林(30)/ D9:朱(23)
(1)D1-9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2年12月1日起,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1月1日0930時
【案件五:12人】
D1:麥(20)/ D2:呂(19)/ D3:曾(18)
D4:莊(22)/ D5:高(22)/ D6:容(22)
D7:鄧(39)/ D8:王(18)/ D9:黃(19)
D10:張(23)/ D11:何(24)/ D12:樊(28)
(1)D1-12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9月4日起,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8月4日0930時
- - - - - - - - - - - - - - - -
控方較早前向法庭作出兩項申請:
① 將案件四、一及三合併,一同審訊。
② 將案件二及五合併,一同審訊。
法庭最後駁回申請①及批出申請②。
案件一、三、四將維持原有的審訊安排。
案件二及五合併後的審期暫定為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共40天中文審訊;大約在開審前兩個月進行審訊前的覆核。
就控方申請合併案件審訊的裁決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15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求情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 ----------
下午進度:
1420 開庭
辯方代表作求情,引用周庭及其他案例判刑。被告是首次申請遊行,不是政治明星只預計三百多人參加,控方所指暴力事件是因有人不按照其申請路線而行,不可全部歸咎被告,而且所指暴力事件發生主要是在警察到場後群眾對721處理不滿發洩才出現。律師亦提到被告指發現向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之對話沒有被記錄。
被告事後到警署報到,離開後被襲擊使身體受傷害,至今仍需接受治療,創傷可能一直維持,而警方至今沒有拘捕任何人。被告還押至今有7個月3星期,發生本案後也沒有再參與任何集會遊行活動,同時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由拘捕到起訴相隔兩年,以上種種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以考慮。
1553 完庭
案件押後至本星期三4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第25庭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求情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 ----------
下午進度:
1420 開庭
辯方代表作求情,引用周庭及其他案例判刑。被告是首次申請遊行,不是政治明星只預計三百多人參加,控方所指暴力事件是因有人不按照其申請路線而行,不可全部歸咎被告,而且所指暴力事件發生主要是在警察到場後群眾對721處理不滿發洩才出現。律師亦提到被告指發現向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之對話沒有被記錄。
被告事後到警署報到,離開後被襲擊使身體受傷害,至今仍需接受治療,創傷可能一直維持,而警方至今沒有拘捕任何人。被告還押至今有7個月3星期,發生本案後也沒有再參與任何集會遊行活動,同時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由拘捕到起訴相隔兩年,以上種種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以考慮。
1553 完庭
案件押後至本星期三4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第25庭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2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林,黃(17-2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郭(21)🛑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胡雅文法官
🕥10:30
👤曾(16)🛑已還押逾11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2旺角 暴動 縱火 不依期歸押)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伍,羅,梁(16-22) #裁決 (#1119尖沙咀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郭(18-30)🛑郭已還押逾12個月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8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蔡,羅,馮,梁,崔,麥(18-35) #提堂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2項阻差辦公 2項拒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3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15:15
👤陳(22)🛑已還押逾3個月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林,黃(17-2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郭(21)🛑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胡雅文法官
🕥10:30
👤曾(16)🛑已還押逾11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2旺角 暴動 縱火 不依期歸押)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伍,羅,梁(16-22) #裁決 (#1119尖沙咀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郭(18-30)🛑郭已還押逾12個月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8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蔡,羅,馮,梁,崔,麥(18-35) #提堂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2項阻差辦公 2項拒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3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15:15
👤陳(22)🛑已還押逾3個月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 - - - - - - - - - - - - -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A2: 郭(21)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張秀群大律師
------------ ------------
同案其他被告早前已被判刑,被告因身體健康問題押後至今日才作判刑。
上次判刑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89
📌判刑速報:
3年6個月 即時監禁‼️
📌求情
被告本身修讀文憑畢業,2021年修畢學士,還押期間打算修讀工程碩士課程,希望學以致用將來對社會有所貢獻。數封由老師,上司,同事朋友求情信表示為人心地善良,工作受上司同事高度評價,相信未來在行內有所作為,然而明白定罪對將來工作上有影響,同時希望法庭考慮被捕時曾經受傷。
📌簡短判刑理由:
重覆上次同案判刑內容,並引用梁天琦案例,重申考慮是否預謀、參與角色,造成傷害,對公眾秩序影響,持續時間及地點等多項因素。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是有預謀,過程中有人扔2枚汽油彈,支援到達時參與人仕也沒有後退,估計有一千人,下午4時許所有尖沙咀警員撤回警署保護,街上沒有警力。參與人仕以警署為目標,超越訴求界線,而且大多配戴口罩頭盔,有意不想暴露身份。本案並不是同類案件最嚴重,但也不算輕微,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同案各人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求情指拘捕受傷,但指引是除非是嚴重,否則不可作扣減,就如劫匪被追捕受槍傷也不會因此減刑,但考慮到被告案發後仍努力不懈於2021修畢學士課程,法庭予3個月扣減。
#游德康法官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A2: 郭(21)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張秀群大律師
------------ ------------
同案其他被告早前已被判刑,被告因身體健康問題押後至今日才作判刑。
上次判刑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89
📌判刑速報:
3年6個月 即時監禁‼️
📌求情
被告本身修讀文憑畢業,2021年修畢學士,還押期間打算修讀工程碩士課程,希望學以致用將來對社會有所貢獻。數封由老師,上司,同事朋友求情信表示為人心地善良,工作受上司同事高度評價,相信未來在行內有所作為,然而明白定罪對將來工作上有影響,同時希望法庭考慮被捕時曾經受傷。
📌簡短判刑理由:
重覆上次同案判刑內容,並引用梁天琦案例,重申考慮是否預謀、參與角色,造成傷害,對公眾秩序影響,持續時間及地點等多項因素。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是有預謀,過程中有人扔2枚汽油彈,支援到達時參與人仕也沒有後退,估計有一千人,下午4時許所有尖沙咀警員撤回警署保護,街上沒有警力。參與人仕以警署為目標,超越訴求界線,而且大多配戴口罩頭盔,有意不想暴露身份。本案並不是同類案件最嚴重,但也不算輕微,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同案各人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求情指拘捕受傷,但指引是除非是嚴重,否則不可作扣減,就如劫匪被追捕受槍傷也不會因此減刑,但考慮到被告案發後仍努力不懈於2021修畢學士課程,法庭予3個月扣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許友迪暫委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無線電
馮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
控方表示與辯方達成協議,可以撤銷控罪,如果被告同簽保守行為;辯方律師稱已經解釋咗簽保守行為畀被告知,被告同意。
法庭宣讀案情,2020年1月26日前有人在社交媒體呼籲在旺角麥花臣球場聚集,當日第一控方證人在場做反罪惡巡邏,見到被告以黑衣裝扮,與公眾活動的激進示威者裝扮相同,被告見到警員逃跑,形跡可疑,被告解釋唔記得帶身分證;被截查後,身上發現有:背囊、頭盔、3M豬咀、對講機、急救用品、急救證、反光衣、電筒、xx和相機。第二控方證人查問,被告拒絕回答。被告案發時14歲。
第五控方證人對對講機作測試,證實在使用中情況,被告並無持有由電訊管理局發出的相關牌照。
裁判官裁定以自簽$1,000,守行為12個月,如有干犯相關無線電或任何罪行,會罰款會另加判刑。
辯方申請取回背囊、急救證和相機,其餘物品被充公。
#許友迪暫委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無線電
馮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
控方表示與辯方達成協議,可以撤銷控罪,如果被告同簽保守行為;辯方律師稱已經解釋咗簽保守行為畀被告知,被告同意。
法庭宣讀案情,2020年1月26日前有人在社交媒體呼籲在旺角麥花臣球場聚集,當日第一控方證人在場做反罪惡巡邏,見到被告以黑衣裝扮,與公眾活動的激進示威者裝扮相同,被告見到警員逃跑,形跡可疑,被告解釋唔記得帶身分證;被截查後,身上發現有:背囊、頭盔、3M豬咀、對講機、急救用品、急救證、反光衣、電筒、xx和相機。第二控方證人查問,被告拒絕回答。被告案發時14歲。
第五控方證人對對講機作測試,證實在使用中情況,被告並無持有由電訊管理局發出的相關牌照。
裁判官裁定以自簽$1,000,守行為12個月,如有干犯相關無線電或任何罪行,會罰款會另加判刑。
辯方申請取回背囊、急救證和相機,其餘物品被充公。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
📌 案件背景:
本案是5人一同在尖沙咀某工廈的後樓梯及天台被捕,控方原指控他們參與較早前在尖沙咀(營救理大)的暴動。僅正式開審前,控方對D4-5 撤控,指二人能證明自己在涉事工廈飲酒,惟遭林官不滿。詳細報道見眾新聞(🔰按此)。 本次事件剩下6位被告仍未開審。
📌 裁決結果:
🔴A1 -3 暴動罪名成立‼️
📌 簡短口頭理由:
林官引述案例對暴動及非集的定義,他裁定當晚在尖沙咀確實發生暴動,惟不同意控方指A1-3必然諱罪而進入涉事大廈,由於控方對A4-5撤控,也可證明進入大廈者不一定有犯罪意圖。
林官即使同意三人進入大廈不是諱罪,但林官指他們沒有合理原因在暴動地區逗留多時,由凌晨1:09時至4時逗留在後樓梯。配以客觀環境及被告身上物品,林官裁定三人必然有意圖參與暴動,及以參與的身份去鼓勵此場暴動。
林官同意被告管有的物品及裝備具防護作用,但他裁定A1-3不是在正常情況下合理管有物品,其管有意圖必然參與示威。A2管有粉紅色防具、生理鹽水及部分更換衣著等;A3管有生理鹽水。所以A1-3罪名成立。
👨🏻⚖️ 對特別事項的看法
林官引述客觀證供指,當晚11人共有一小時雙手被綁、伏在天台的地上,但PW7作供時指沒有此事,林官指其的證供隱晦,控方詭辯指天台有近一米高圍欄所以此舉合理,林官亦不同意。
控方指各被告面對警員詢問而不回答,顯示他們是意志堅定,林官亦不同意,他指11人伏在地上的場面,旁人看到也受驚,何況是身在其中的被告,林官亦強調本案被告年紀尚小。所以林官同意如辯方所言,被告人受此影響,擔心回到警署的遭遇,所以才配合調查,亦配合拍攝還原照片,要揹上據稱屬於自己的背包。林官指此等照片不等同鑑別身份的照片,亦引用案例指拍攝這些照片時需要A2-3同意,但警方沒有向二人說明可以拒絕的權利,對二人造成不利。
林官裁定PW12,14-15嚴重損害被告利益,漠視此點則不是公平審訊原則。A2-3不是自願配合調查要求,而警員亦沒有對D3作出警誡,審訊中警員作供自相矛盾,他沒可能不對D3作合理懷疑卻又綁住被告。警方以上缺乏警誡的造法不是輕微違規,林官指警方行為需要合乎守則才更能彰顯法律精神。
雖然警方損害被捕人士權利,但一如文首林官裁定三人暴動罪名成立。😭😭
🔰按此獲得官方裁決理由書🔰
【11:20 休庭;11:46開庭】
📌 #求情 陳詞:
🙍🏻♂️A1 伍先生:
伍先生現年18歲,現在就讀一年級護士課程。他患有自閉症,要讀書並不容易,辯方指其餘內容就留待下一次求情,又認為「如果法庭支持嘅都可以拎埋3C報告」,林官按判刑長度考慮指更生及勞教僅是數個月監管,未必同成年人數年的監禁相稱。
林官本來邀請辯方就刑期較短的報告再作陳詞,但辯方指「唔洗考慮啦,如果都多設一舉就唔洗啦… 刑期上嘅陳詞我今日無特別準備,但希望為被告著想而拎晒。」
經過一番各自各陳詞,最後僅為A1索取教導所報告。
🙍🏻♀️A2 羅小姐:
羅小姐現年19歲,修讀心理學二年級,目標是成為心理學家。中學時期獲得多項獎項,學科成績優異,亦有獎學金以幫補家庭,羅小姐亦有參與義工,可見是一個社會人才。
辯方希望索取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以方便羅小姐繼續讀書。林官口口聲聲指要討論,但最後都按自己心意及所持的原則而為A2索取教導所報告。
其餘求情及法律原則留待下次,法庭為A1-2索取教導所報告,又邀請律師如能提供合適的懲教監禁陳詞,可提早書面呈交。
案件押後至5月3日下午14:30同庭判刑。三位被告需還押。
【13:00完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
📌 案件背景:
本案是5人一同在尖沙咀某工廈的後樓梯及天台被捕,控方原指控他們參與較早前在尖沙咀(營救理大)的暴動。僅正式開審前,控方對D4-5 撤控,指二人能證明自己在涉事工廈飲酒,惟遭林官不滿。詳細報道見眾新聞(🔰按此)。 本次事件剩下6位被告仍未開審。
📌 裁決結果:
🔴A1 -3 暴動罪名成立‼️
📌 簡短口頭理由:
林官引述案例對暴動及非集的定義,他裁定當晚在尖沙咀確實發生暴動,惟不同意控方指A1-3必然諱罪而進入涉事大廈,由於控方對A4-5撤控,也可證明進入大廈者不一定有犯罪意圖。
林官即使同意三人進入大廈不是諱罪,但林官指他們沒有合理原因在暴動地區逗留多時,由凌晨1:09時至4時逗留在後樓梯。配以客觀環境及被告身上物品,林官裁定三人必然有意圖參與暴動,及以參與的身份去鼓勵此場暴動。
林官同意被告管有的物品及裝備具防護作用,但他裁定A1-3不是在正常情況下合理管有物品,其管有意圖必然參與示威。A2管有粉紅色防具、生理鹽水及部分更換衣著等;A3管有生理鹽水。所以A1-3罪名成立。
👨🏻⚖️ 對特別事項的看法
林官引述客觀證供指,當晚11人共有一小時雙手被綁、伏在天台的地上,但PW7作供時指沒有此事,林官指其的證供隱晦,控方詭辯指天台有近一米高圍欄所以此舉合理,林官亦不同意。
控方指各被告面對警員詢問而不回答,顯示他們是意志堅定,林官亦不同意,他指11人伏在地上的場面,旁人看到也受驚,何況是身在其中的被告,林官亦強調本案被告年紀尚小。所以林官同意如辯方所言,被告人受此影響,擔心回到警署的遭遇,所以才配合調查,亦配合拍攝還原照片,要揹上據稱屬於自己的背包。林官指此等照片不等同鑑別身份的照片,亦引用案例指拍攝這些照片時需要A2-3同意,但警方沒有向二人說明可以拒絕的權利,對二人造成不利。
林官裁定PW12,14-15嚴重損害被告利益,漠視此點則不是公平審訊原則。A2-3不是自願配合調查要求,而警員亦沒有對D3作出警誡,審訊中警員作供自相矛盾,他沒可能不對D3作合理懷疑卻又綁住被告。警方以上缺乏警誡的造法不是輕微違規,林官指警方行為需要合乎守則才更能彰顯法律精神。
雖然警方損害被捕人士權利,但一如文首林官裁定三人暴動罪名成立。😭😭
🔰按此獲得官方裁決理由書🔰
【11:20 休庭;11:46開庭】
📌 #求情 陳詞:
🙍🏻♂️A1 伍先生:
伍先生現年18歲,現在就讀一年級護士課程。他患有自閉症,要讀書並不容易,辯方指其餘內容就留待下一次求情,又認為「如果法庭支持嘅都可以拎埋3C報告」,林官按判刑長度考慮指更生及勞教僅是數個月監管,未必同成年人數年的監禁相稱。
林官本來邀請辯方就刑期較短的報告再作陳詞,但辯方指「唔洗考慮啦,如果都多設一舉就唔洗啦… 刑期上嘅陳詞我今日無特別準備,但希望為被告著想而拎晒。」
經過一番各自各陳詞,最後僅為A1索取教導所報告。
🙍🏻♀️A2 羅小姐:
羅小姐現年19歲,修讀心理學二年級,目標是成為心理學家。中學時期獲得多項獎項,學科成績優異,亦有獎學金以幫補家庭,羅小姐亦有參與義工,可見是一個社會人才。
辯方希望索取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以方便羅小姐繼續讀書。林官口口聲聲指要討論,但最後都按自己心意及所持的原則而為A2索取教導所報告。
其餘求情及法律原則留待下次,法庭為A1-2索取教導所報告,又邀請律師如能提供合適的懲教監禁陳詞,可提早書面呈交。
案件押後至5月3日下午14:30同庭判刑。三位被告需還押。
【13:00完庭】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英語聆訊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16) #0922旺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在香港,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
答辯:
在認罪協議下,由於被告承認控罪2和3,所以控罪1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同意下不能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及呈堂照片和片段:
有關整體情況,在2019年9月22日約21:00時,有超過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旺角警署外一帶聚集,當中有部份示威者在現場叫喊,以噴漆塗污警署外牆,並向在警署內執行職務的警員照射雷射光束,投擲硬物及破壞警署。在約22:00時,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燃燒紙皮及路障。雖然警方後來到場驅散人群,但示威者在約23:00時再度聚集並準備設置路障。從片段可見,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警員亦有高舉藍旗以作警告。
在稍後時間,有人曾站在太子站出口頂部展示火槍威力,其後有人起哄,當時有不少人在附近,而隨著有更多示威者在現場聚集及作出不同破壞安寧的作為,當時警員曾作出會發射布袋彈的警告。
在約23:30時,有部份示威者再度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及燃燒雜物,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
有關被告,簡單來說,在約23:15時開始,當時身穿黑色裝束,面戴面罩,及帶同不同物品(護甲、面巾、防毒面具、手套、伸縮棍和空玻璃樽等)的被告被拍攝到從他人手中接過兩個玻璃樽及放入自己背包。。他亦連同蕭(26) 和其他人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建立路障,其後有示威者後來用打火機和火槍點燃路障中的雜物,在雜物起火後起哄,後來包括被告的示威者繼續向火堆投擲紙皮、盆栽(此為蕭(26)投擲)及玻璃樽(此為被告投擲)等物品助燃甚至使其出現小型爆炸,即使消防車在稍後時間到達,被告一直身處在火堆附近,甚至助燃火堆。
而在被捕及被落案起訴後,被告未有在2020年4月27日如期上庭,處理與蕭(26)案件的合併及轉介程序,而警方在2021年5月10日在秀茂坪一住所尋獲被告及執行拘捕令。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是沒有案底。
有關案情,辯方指沒有證據指被告與23:15時前的暴動有關;他與蕭(26)並沒有任何關係,只是同日被捕;案發時沒有警民衝突;示威者主要身在行人路;暴力行為只集中在縱火;沒有商舖和港鐵站受損;被告沒有在現場大叫或向警署射雷射光。
有關背景,辯方指被告是年青犯案者,現時已還押近1年;雖然曾經不如期歸押,但只是因為害怕,現時已決定面對後果;不同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現時有家人支持,雖然他的家境不理想,成長缺乏監督,但自己具正面品格,可惜在一時衝動和朋輩影響下犯下本案;被告現時浪費了2年時間,期間近乎沒有聯繫親友,孤獨渡過,現時期望完成DSE 並可以進入大學。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胡雅文法官聽畢後指教導所的拘留期未必是3年,而她在量刑時也會考慮更生和公眾利益的比重。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14:30判刑,並會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他在侯判期間需還押看管。
胡雅文法官向被告表示本案涉及嚴重的控罪,法庭針對這些案件而言一般會判處長時間的刑期以反映嚴重性,唯考慮求情後決定先索取報告,但不代表會判處被告進入一中心,法庭的量刑仍會考慮於阻嚇,公眾利益,及被告的更生。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16) #0922旺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在香港,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
答辯:
在認罪協議下,由於被告承認控罪2和3,所以控罪1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同意下不能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及呈堂照片和片段:
有關整體情況,在2019年9月22日約21:00時,有超過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旺角警署外一帶聚集,當中有部份示威者在現場叫喊,以噴漆塗污警署外牆,並向在警署內執行職務的警員照射雷射光束,投擲硬物及破壞警署。在約22:00時,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燃燒紙皮及路障。雖然警方後來到場驅散人群,但示威者在約23:00時再度聚集並準備設置路障。從片段可見,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警員亦有高舉藍旗以作警告。
在稍後時間,有人曾站在太子站出口頂部展示火槍威力,其後有人起哄,當時有不少人在附近,而隨著有更多示威者在現場聚集及作出不同破壞安寧的作為,當時警員曾作出會發射布袋彈的警告。
在約23:30時,有部份示威者再度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及燃燒雜物,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
有關被告,簡單來說,在約23:15時開始,當時身穿黑色裝束,面戴面罩,及帶同不同物品(護甲、面巾、防毒面具、手套、伸縮棍和空玻璃樽等)的被告被拍攝到從他人手中接過兩個玻璃樽及放入自己背包。。他亦連同蕭(26) 和其他人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建立路障,其後有示威者後來用打火機和火槍點燃路障中的雜物,在雜物起火後起哄,後來包括被告的示威者繼續向火堆投擲紙皮、盆栽(此為蕭(26)投擲)及玻璃樽(此為被告投擲)等物品助燃甚至使其出現小型爆炸,即使消防車在稍後時間到達,被告一直身處在火堆附近,甚至助燃火堆。
而在被捕及被落案起訴後,被告未有在2020年4月27日如期上庭,處理與蕭(26)案件的合併及轉介程序,而警方在2021年5月10日在秀茂坪一住所尋獲被告及執行拘捕令。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是沒有案底。
有關案情,辯方指沒有證據指被告與23:15時前的暴動有關;他與蕭(26)並沒有任何關係,只是同日被捕;案發時沒有警民衝突;示威者主要身在行人路;暴力行為只集中在縱火;沒有商舖和港鐵站受損;被告沒有在現場大叫或向警署射雷射光。
有關背景,辯方指被告是年青犯案者,現時已還押近1年;雖然曾經不如期歸押,但只是因為害怕,現時已決定面對後果;不同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現時有家人支持,雖然他的家境不理想,成長缺乏監督,但自己具正面品格,可惜在一時衝動和朋輩影響下犯下本案;被告現時浪費了2年時間,期間近乎沒有聯繫親友,孤獨渡過,現時期望完成DSE 並可以進入大學。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胡雅文法官聽畢後指教導所的拘留期未必是3年,而她在量刑時也會考慮更生和公眾利益的比重。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14:30判刑,並會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他在侯判期間需還押看管。
胡雅文法官向被告表示本案涉及嚴重的控罪,法庭針對這些案件而言一般會判處長時間的刑期以反映嚴重性,唯考慮求情後決定先索取報告,但不代表會判處被告進入一中心,法庭的量刑仍會考慮於阻嚇,公眾利益,及被告的更生。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5:林(19)/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13: 郭(18) 🛑郭已被還押逾12個月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職員話09:30~11:00約咗所有律師學用軟件。
11:27 開庭,因為要等候D13與律師見面,控方先向法庭申請匿名令,不得報導案中某些SDU警員的姓名、編號…等資料,法庭批准。
法庭宣讀控罪和被告答辯。
控罪:
(1)D1-13 暴動
不認罪❌:D1,D2,D3,D4,D6,D7,D8,D9,D10,D11,D12
認罪❗️:D5 & D13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不認罪❌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不認罪❌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9)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不認罪❌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不認罪❌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不認罪❌
(14)D1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15)D1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不認罪❌
法官隨即裁定D5 & D13 罪名成立,D5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以及D13面對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留法庭存檔。
主控表示高等法院指示,就算被告認罪,控方亦要在庭上播放相關片段,大約一小時,法庭先作案件管理,法官表示因為疫情放緩,希望取消carrian hour的安排,辯方希望維持,經商議後,法庭維持carrian hour的安排,即每日的審訊時間係09:00~14:00,中途休息15分鐘,如果進度未如理想,考慮在14:00之後繼續,一定要在30日內完成審訊,因為有多名大律師在6月1日後有新案件。另外,希望各被告、辯方律師和控方代表能夠每日在上庭前做快速測試。
除D5 & D13外,其他被告可以繼續保釋,在星期四09:00到庭再訊。
法庭小休後,控方宣讀D5 & D13的案情,裁定D5 & D13面對的暴動罪罪名成立,兩人各自另外面對的另外兩項控罪存檔法庭,除非得到法庭批准,否則不得以相同控罪控告被告。
D5 & D13的案情撮要:
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D5D13認罪案情撮要-04-12
D13的律師希望將求情安排在案件審訊完結後,與其他人一同處理。
D5的律師亦希望以同樣安排,但稍後會作簡短陳辭,希望法庭考慮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中午休庭,14:30 播片,D5 & D13 還押,交由懲教署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5:林(19)/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13: 郭(18) 🛑郭已被還押逾12個月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職員話09:30~11:00約咗所有律師學用軟件。
11:27 開庭,因為要等候D13與律師見面,控方先向法庭申請匿名令,不得報導案中某些SDU警員的姓名、編號…等資料,法庭批准。
法庭宣讀控罪和被告答辯。
控罪:
(1)D1-13 暴動
不認罪❌:D1,D2,D3,D4,D6,D7,D8,D9,D10,D11,D12
認罪❗️:D5 & D13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不認罪❌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不認罪❌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9)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不認罪❌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不認罪❌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不認罪❌
(14)D1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15)D1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不認罪❌
法官隨即裁定D5 & D13 罪名成立,D5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以及D13面對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留法庭存檔。
主控表示高等法院指示,就算被告認罪,控方亦要在庭上播放相關片段,大約一小時,法庭先作案件管理,法官表示因為疫情放緩,希望取消carrian hour的安排,辯方希望維持,經商議後,法庭維持carrian hour的安排,即每日的審訊時間係09:00~14:00,中途休息15分鐘,如果進度未如理想,考慮在14:00之後繼續,一定要在30日內完成審訊,因為有多名大律師在6月1日後有新案件。另外,希望各被告、辯方律師和控方代表能夠每日在上庭前做快速測試。
除D5 & D13外,其他被告可以繼續保釋,在星期四09:00到庭再訊。
法庭小休後,控方宣讀D5 & D13的案情,裁定D5 & D13面對的暴動罪罪名成立,兩人各自另外面對的另外兩項控罪存檔法庭,除非得到法庭批准,否則不得以相同控罪控告被告。
D5 & D13的案情撮要:
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D5D13認罪案情撮要-04-12
D13的律師希望將求情安排在案件審訊完結後,與其他人一同處理。
D5的律師亦希望以同樣安排,但稍後會作簡短陳辭,希望法庭考慮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中午休庭,14:30 播片,D5 & D13 還押,交由懲教署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