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4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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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3]
[2022.03.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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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周(18)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對方造成阻礙;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3月19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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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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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0220117屯門 襲警)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6/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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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周(18)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對方造成阻礙;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3月19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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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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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0220117屯門 襲警)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6/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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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審訊 [6/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及辯方大律師今早並未到庭,控方已聯絡辯方,得悉辯方誤會現時任何法庭案件都暫不需要處理,而辯方法律代表蕭大律師現已離開香港。法庭了解被告及蕭大律師因誤解而未出庭,並非故意。 法庭及控方都未收到辯方書面結案陳詞,施祖堯指即使法庭程序延期,書面結案陳詞也應該按照期限呈交,因蕭大律師五月初才會回港,法庭重新安排辯方於5月5日或之前呈交書面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到5月18日0930同庭進行結案陳詞,有關日期會另行通知辯方,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審訊 [6/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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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及辯方大律師今早並未到庭,控方已聯絡辯方,得悉辯方誤會現時任何法庭案件都暫不需要處理,而辯方法律代表蕭大律師現已離開香港。法庭了解被告及蕭大律師因誤解而未出庭,並非故意。 法庭及控方都未收到辯方書面結案陳詞,施祖堯指即使法庭程序延期,書面結案陳詞也應該按照期限呈交,因蕭大律師五月初才會回港,法庭重新安排辯方於5月5日或之前呈交書面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到5月18日0930同庭進行結案陳詞,有關日期會另行通知辯方,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裁決
🙍🏻♂️梁(28)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尚棧精品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
📌 裁決結果
🔴控罪1: 罪名成立 ‼️
🟢控罪2: 罪名不成立
📌 簡短口頭裁決理由
姚官主要以環境證供定罪。控罪一上,即使梁先生自辯指不知悉背包有頭釘以外的物品,但姚官相信他知悉及管有物品,配以當時社運背景,所以才以背包中的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就控罪二上,姚官指即使被告共同管有房間中的酒瓶及空酒瓶,但控方未能完全證明梁先生管有該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
👉官方裁決理由書按此👈
本案會於2022年4月14日早上10:00同庭判刑。屆時才作求情及案例,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還押。‼️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裁決
🙍🏻♂️梁(28)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尚棧精品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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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結果
🔴控罪1: 罪名成立 ‼️
🟢控罪2: 罪名不成立
📌 簡短口頭裁決理由
姚官主要以環境證供定罪。控罪一上,即使梁先生自辯指不知悉背包有頭釘以外的物品,但姚官相信他知悉及管有物品,配以當時社運背景,所以才以背包中的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就控罪二上,姚官指即使被告共同管有房間中的酒瓶及空酒瓶,但控方未能完全證明梁先生管有該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
👉官方裁決理由書按此👈
本案會於2022年4月14日早上10:00同庭判刑。屆時才作求情及案例,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11001黃大仙
#新案件
D1: 盧(50)
D2: 盧(33)
控罪:侮辱國旗
違反香港法例1997年第116號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
二人同被控於2021年10月1日,在九龍橫頭磡橫頭磡邨宏安樓外富美街公開及故意焚燒或玷污的方式侮辱20支國旗。
案件背景 (摘自2021年10月15日警方記者會):
警方於去年10月初接獲報案,於黃大仙橫頭磡邨發現有20枝中國國旗被人惡意拋到地上,部分有被燒毀痕跡。在翌日,警方於慈雲山毓華街亦發現有11枝中國國旗被人割破及拋到地上。
重案組翻查大量閉路電視紀錄及根據市民資料,相信有2名男子一同犯案。暫時調查得知2名男子相識,而警方會繼續追緝另一名年約30歲涉案男子下落,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
D1本無律師代表,裁判官建議被告委派當值律師代表。D2有律師代表。
控方透露除侮辱國旗罪外,不排除加控D1其他控罪。
🛑D2認罪🛑 庭上讀出承認案情。
D1今日有保釋申請,裁判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拒絕其保釋。
二人需還押至4月28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將處理D1答辯及D2判刑。
D1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將於4月1日1430時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鍾明新裁判官
#20211001黃大仙
#新案件
D1: 盧(50)
D2: 盧(33)
控罪:侮辱國旗
違反香港法例1997年第116號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
二人同被控於2021年10月1日,在九龍橫頭磡橫頭磡邨宏安樓外富美街公開及故意焚燒或玷污的方式侮辱20支國旗。
案件背景 (摘自2021年10月15日警方記者會):
警方於去年10月初接獲報案,於黃大仙橫頭磡邨發現有20枝中國國旗被人惡意拋到地上,部分有被燒毀痕跡。在翌日,警方於慈雲山毓華街亦發現有11枝中國國旗被人割破及拋到地上。
重案組翻查大量閉路電視紀錄及根據市民資料,相信有2名男子一同犯案。暫時調查得知2名男子相識,而警方會繼續追緝另一名年約30歲涉案男子下落,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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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本無律師代表,裁判官建議被告委派當值律師代表。D2有律師代表。
控方透露除侮辱國旗罪外,不排除加控D1其他控罪。
🛑D2認罪🛑 庭上讀出承認案情。
D1今日有保釋申請,裁判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拒絕其保釋。
二人需還押至4月28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將處理D1答辯及D2判刑。
D1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將於4月1日1430時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117屯門 #庭外消息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
因疫情關係,被告今天未有到庭。
案件押後至4月4日同庭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117屯門 #庭外消息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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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關係,被告今天未有到庭。
案件押後至4月4日同庭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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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25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4]
[2022.03.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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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楊(36) #宣讀判詞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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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張,張,張,林,馮,鄭,*,謝,李,蘇(14-26)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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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林(28)🛑已還押17日 #提堂 (#20220228鑽石山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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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36)🛑已還押逾5個月 #被告出庭 (#20211008八鄉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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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4]
[2022.03.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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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楊(36) #宣讀判詞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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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張,張,張,林,馮,鄭,*,謝,李,蘇(14-26)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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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林(28)🛑已還押17日 #提堂 (#20220228鑽石山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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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36)🛑已還押逾5個月 #被告出庭 (#20211008八鄉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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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遊蕩罪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
判決書簡要:
引言:
申請人(下稱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 (遊蕩和阻差辦公) 受審,裁判官陳炳宙(下稱原審裁判官)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申請人不服控罪1的定罪裁決和刑罰提出上訴。
定罪上訴:
正如直播員在稍早聆訊時指出,上訴方的論點主要關乎三點,即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以共同犯罪計劃的法則裁定上訴人罪成;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本案有足夠證據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和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一罪中「利益」一詞的定義等同愉快及滿意的狀態。
針對遊蕩罪第(3)款罪行的罪行元素,法庭認為這罪的重點是被控人的行為引致的後果,不是在於被控人作出涉案行為的人是否有相關意圖,或是否對行為的可能後果有所認知。事實上,這罪的被控人並非是在無意間做出足以令人有合理擔心這社會不容的後果的行為;法庭亦引用 R v Savage 和 R v A 的案例,指出一些被控人的行為的後果是一項罪行元素的罪行,例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以往法庭的裁定是控方只須證明因果關係,毋須就相關後果證明被控人的犯意。事實上,法庭認為要控方證明上訴方所指的犯意,對訂立這項控罪的目的有礙。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方毋須證明被控人意圖令人有條例所述的擔心、或具犯意地令人有所擔心;控方只須證明被控人故意遊蕩,而這行為令人有理由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針對「利益」一詞的討論,法庭指這詞的英文為"Well-being",包含愉快、滿意、安好這些狀況的含義,事實裁斷者應以這詞的一般意思以考慮被控人是否遊蕩;這行為是否令人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和這擔心於當時情況而言是否有合理理由。返回本案,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行為導致事主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是合理有據和有充份證據支持。
針對「共同犯罪計劃」的理據,法庭認為控方在本案對上訴人的檢控明顯是基於共同犯罪原則,加上原審時辯方在結案陳詞時已提及這方面的論述下,原審裁判官沒有在審訊時提及將會考慮「共同犯罪計劃」的法則沒有不當地方,程序也沒有不當不公。事實上,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是針對上訴人是否於「基本共同犯罪原則」下干犯了罪行,而原審裁判官最後的裁決是上訴人與那批人的共同目的是在餐廳內搗亂,即使可以有很多種搗亂手法,但不超越上訴人預期的搗亂手法或搗亂程度。
針對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本案有足夠證據作出唯一合理推論的理據,法庭在審視本案證據後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上訴人當時的出現支持及鼓勵了他人搗亂,他本人亦有個意圖,因此與案發餐廳內搗亂的其他人有默契及共同目的,構成共同犯罪計劃。法庭亦認為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出庭作證,原審裁判官沒有來自他本人當時為何進入餐廳,和他於相關時段的心思意念的證據下,原審裁判官以他席前的整體證據作出本案的裁決難稱有誤,法庭亦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是本案唯一合理推論。
基於上訴理據不足,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
刑罰上訴:
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曾表達「上訴人否認控罪而浪費了法庭時間」,和「上訴人無權要求法官像社工一樣,對犯罪的人百般呵護」,會令人產生原審裁判官是否考慮不善的疑慮。特別是前者,法庭指出若因法庭要進行審訊而令原審裁判官認為是加刑因素的話,是有違被控人的權利和無罪推定的原則,但當然上訴人沒有承認控罪是判刑的重要考慮因素,可顯示他沒有悔意。
法庭認同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指出,本案對該餐廳的業務的影響不限於當天,亦會對香港的整體聲譽有不良影響,本案判刑要具阻嚇性。不過若原審裁判官因本案罪行的最高罰則是2年監禁,比兩項遊蕩罪最高罰則是的6個月監禁為高的話而認為要判處一個高於6個月的監禁刑期,這是毋須的。法庭的責任是要考慮案中整體情況和被控人的個人情況,顧及判刑原則和案例,以考慮最恰當的判刑,而現時法庭的責任是判斷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是否有違原則或明顯過重。
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和感化令都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此外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承認控罪,現時更就定罪上訴,他不具社會服務令所需的充份悔意這條件,因此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方法。
法庭認為在評估案件的嚴重性時必須顧及當時的社會狀況和案件性質,不能只著眼實際上發生了的搗亂行為。本案發生於當時社會事件正烈的時候,暴力行為時有出現;本案涉及多人一起行事,雖然各人在店內逗留的時間不長,但眾人戴著面罩擾亂多時,情況必會令事主合理地擔心,而且整體情況是會令人相當擔心的;事件因警察到場而結束,必令事主鬆一口氣,但之前的擔心除了源自實際發生了的事之外,還有不知會不會發生嚴重事故的擔心,而這種擔心,在本案而言是要必須顧及。
法庭認為在評估案件的嚴重性時必須顧及實際上發生了的事情的嚴重程度,和須顧及事件的後果,而在本案,後果是不限於案發當時的,事主有日後不知會不會發生嚴重事故的擔心。
法庭在慎重考慮本案的整體情況、案件性質和情節,上訴人的個人背景、和原審裁判官在處理上有些令人顧慮之處後,認為刑期有的下調空間。故裁定上訴人的刑罰上訴得直,刑期由9個月監禁下調至6個月監禁。
=============
附錄: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2020/11/1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2020/11/1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第一次上訴聆訊(2021/1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3
法援申請聆訊 (2021/1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法律爭議聆訊 (2022/2/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50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3135&currpage=T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遊蕩罪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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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
引言:
申請人(下稱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 (遊蕩和阻差辦公) 受審,裁判官陳炳宙(下稱原審裁判官)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申請人不服控罪1的定罪裁決和刑罰提出上訴。
定罪上訴:
正如直播員在稍早聆訊時指出,上訴方的論點主要關乎三點,即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以共同犯罪計劃的法則裁定上訴人罪成;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本案有足夠證據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和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一罪中「利益」一詞的定義等同愉快及滿意的狀態。
針對遊蕩罪第(3)款罪行的罪行元素,法庭認為這罪的重點是被控人的行為引致的後果,不是在於被控人作出涉案行為的人是否有相關意圖,或是否對行為的可能後果有所認知。事實上,這罪的被控人並非是在無意間做出足以令人有合理擔心這社會不容的後果的行為;法庭亦引用 R v Savage 和 R v A 的案例,指出一些被控人的行為的後果是一項罪行元素的罪行,例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以往法庭的裁定是控方只須證明因果關係,毋須就相關後果證明被控人的犯意。事實上,法庭認為要控方證明上訴方所指的犯意,對訂立這項控罪的目的有礙。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方毋須證明被控人意圖令人有條例所述的擔心、或具犯意地令人有所擔心;控方只須證明被控人故意遊蕩,而這行為令人有理由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針對「利益」一詞的討論,法庭指這詞的英文為"Well-being",包含愉快、滿意、安好這些狀況的含義,事實裁斷者應以這詞的一般意思以考慮被控人是否遊蕩;這行為是否令人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和這擔心於當時情況而言是否有合理理由。返回本案,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行為導致事主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是合理有據和有充份證據支持。
針對「共同犯罪計劃」的理據,法庭認為控方在本案對上訴人的檢控明顯是基於共同犯罪原則,加上原審時辯方在結案陳詞時已提及這方面的論述下,原審裁判官沒有在審訊時提及將會考慮「共同犯罪計劃」的法則沒有不當地方,程序也沒有不當不公。事實上,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是針對上訴人是否於「基本共同犯罪原則」下干犯了罪行,而原審裁判官最後的裁決是上訴人與那批人的共同目的是在餐廳內搗亂,即使可以有很多種搗亂手法,但不超越上訴人預期的搗亂手法或搗亂程度。
針對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本案有足夠證據作出唯一合理推論的理據,法庭在審視本案證據後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上訴人當時的出現支持及鼓勵了他人搗亂,他本人亦有個意圖,因此與案發餐廳內搗亂的其他人有默契及共同目的,構成共同犯罪計劃。法庭亦認為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出庭作證,原審裁判官沒有來自他本人當時為何進入餐廳,和他於相關時段的心思意念的證據下,原審裁判官以他席前的整體證據作出本案的裁決難稱有誤,法庭亦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是本案唯一合理推論。
基於上訴理據不足,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
刑罰上訴:
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曾表達「上訴人否認控罪而浪費了法庭時間」,和「上訴人無權要求法官像社工一樣,對犯罪的人百般呵護」,會令人產生原審裁判官是否考慮不善的疑慮。特別是前者,法庭指出若因法庭要進行審訊而令原審裁判官認為是加刑因素的話,是有違被控人的權利和無罪推定的原則,但當然上訴人沒有承認控罪是判刑的重要考慮因素,可顯示他沒有悔意。
法庭認同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指出,本案對該餐廳的業務的影響不限於當天,亦會對香港的整體聲譽有不良影響,本案判刑要具阻嚇性。不過若原審裁判官因本案罪行的最高罰則是2年監禁,比兩項遊蕩罪最高罰則是的6個月監禁為高的話而認為要判處一個高於6個月的監禁刑期,這是毋須的。法庭的責任是要考慮案中整體情況和被控人的個人情況,顧及判刑原則和案例,以考慮最恰當的判刑,而現時法庭的責任是判斷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是否有違原則或明顯過重。
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和感化令都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此外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承認控罪,現時更就定罪上訴,他不具社會服務令所需的充份悔意這條件,因此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方法。
法庭認為在評估案件的嚴重性時必須顧及當時的社會狀況和案件性質,不能只著眼實際上發生了的搗亂行為。本案發生於當時社會事件正烈的時候,暴力行為時有出現;本案涉及多人一起行事,雖然各人在店內逗留的時間不長,但眾人戴著面罩擾亂多時,情況必會令事主合理地擔心,而且整體情況是會令人相當擔心的;事件因警察到場而結束,必令事主鬆一口氣,但之前的擔心除了源自實際發生了的事之外,還有不知會不會發生嚴重事故的擔心,而這種擔心,在本案而言是要必須顧及。
法庭認為在評估案件的嚴重性時必須顧及實際上發生了的事情的嚴重程度,和須顧及事件的後果,而在本案,後果是不限於案發當時的,事主有日後不知會不會發生嚴重事故的擔心。
法庭在慎重考慮本案的整體情況、案件性質和情節,上訴人的個人背景、和原審裁判官在處理上有些令人顧慮之處後,認為刑期有的下調空間。故裁定上訴人的刑罰上訴得直,刑期由9個月監禁下調至6個月監禁。
=============
附錄: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2020/11/1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2020/11/1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第一次上訴聆訊(2021/1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3
法援申請聆訊 (2021/1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法律爭議聆訊 (2022/2/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50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3135&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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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裁決
#遊蕩罪 #阻差辦公
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案情:
控罪1
2019年12月26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534號鋪星泰真味內,控告被告在上訴地點遊蕩,與不知名人士導致付賽珍,擔心安全。
早前審訊內容 審訊1 審訊2
控罪2,法庭表示表面證據不成立,撤銷控罪,原因如下: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裁決
#遊蕩罪 #阻差辦公
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案情:
控罪1
2019年12月26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534號鋪星泰真味內,控告被告在上訴地點遊蕩,與不知名人士導致付賽珍,擔心安全。
早前審訊內容 審訊1 審訊2
控罪2,法庭表示表面證據不成立,撤銷控罪,原因如下: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其他案件 #20210507將軍澳
#判刑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7)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5月7日,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
控罪(2)公眾滋擾罪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隧道796C巴士上沒有履行佩戴口罩的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
控罪(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在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及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傳票案】
控罪:在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b)條指明的期間內,在登上或身處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沒有佩戴口罩
- - - - - - - - - - - - - - - -
被告經審訊後被杜浩成法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帷被告多次因身體狀況共三次未能出席判刑需押後至今天。
杜官中咗風土病🥶今日改由錢禮主任裁判官處理
辯方申請押後並打算保釋,帷錢官拒絕及指示押後一星期待杜官康復繼續處理本案。
案件押後至4月1日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判刑,🔴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錢禮主任裁判官
#其他案件 #20210507將軍澳
#判刑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7)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5月7日,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
控罪(2)公眾滋擾罪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隧道796C巴士上沒有履行佩戴口罩的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
控罪(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在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及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傳票案】
控罪:在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b)條指明的期間內,在登上或身處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沒有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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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審訊後被杜浩成法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帷被告多次因身體狀況共三次未能出席判刑需押後至今天。
杜官中咗風土病🥶今日改由錢禮主任裁判官處理
辯方申請押後並打算保釋,帷錢官拒絕及指示押後一星期待杜官康復繼續處理本案。
案件押後至4月1日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判刑,🔴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20228鑽石山 #提堂
林(28) 🛑已還押17日
控罪: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被控於2022年2月28日,在黃大仙荷里活廣場3樓320D號舖「元氣壽司」,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今天進行保釋覆核,控方反對擔保。被告繼續還押🛑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4月20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20220228鑽石山 #提堂
林(28) 🛑已還押17日
控罪: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被控於2022年2月28日,在黃大仙荷里活廣場3樓320D號舖「元氣壽司」,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今天進行保釋覆核,控方反對擔保。被告繼續還押🛑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4月20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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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被告出庭
黃(36)🛑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及詳情:
🌟修訂控罪(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撤回控罪(2) 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新增控罪(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大埔富亨邨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7焦耳的氣槍
- - - - -
控方已取得法律意見,呈上修訂控罪(1)、撤銷控罪(2)及新增控罪(3)
案件將於5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需還押懲教看管🛑
(1439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被告出庭
黃(36)🛑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及詳情:
🌟修訂控罪(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撤回控罪(2) 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新增控罪(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大埔富亨邨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7焦耳的氣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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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取得法律意見,呈上修訂控罪(1)、撤銷控罪(2)及新增控罪(3)
案件將於5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需還押懲教看管🛑
(1439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金鐘 #宣布決定 #庭外消息
案件①
👥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案件③
👥張,張,張,林,馮,鄭,*,謝,李,蘇(14-26)
控罪: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次聆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55
法庭拒絕控方合拼申請❌
兩案將如原訂審期進行審訊
案件①將於6月10日作審前覆核,並預留7月13日至8月30日進行35日審訊;案件③將於4月29日作審前覆核,並預留6月1日至7月7日進行25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金鐘 #宣布決定 #庭外消息
案件①
👥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案件③
👥張,張,張,林,馮,鄭,*,謝,李,蘇(14-26)
控罪: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次聆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55
法庭拒絕控方合拼申請❌
兩案將如原訂審期進行審訊
案件①將於6月10日作審前覆核,並預留7月13日至8月30日進行35日審訊;案件③將於4月29日作審前覆核,並預留6月1日至7月7日進行25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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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8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譚(23)🛑服刑中 #宣布判決 (#1112上水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9日被判處12個月監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16)🛑已還押29日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4/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鍾(3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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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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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譚(23)🛑服刑中 #宣布判決 (#1112上水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9日被判處1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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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16)🛑已還押29日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4/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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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鍾(3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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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A3: 黃(16) 🔴已還押29日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10:18 廣播
A3法律代表:#傅昶生大律師
A3代表:已收到報告,但不打算今天求情,留待下次提訊處理,但今天只申請保釋,保釋條件如同上次條件
①$5000現金擔保
②$5000人事擔保
③不得離開香港
④報稱居住地址
⑤宵禁由晚上10:00至早上6:00
⑥每星期三天去警署報到
⑦不得騷擾證人
練官有可能判監或其他方式處理,因為繼續還押有不公平,要留待本案案情及證人完畢,才聽求情。
由於本案嚴重,今天批准保釋並不代表本席有判決的決定,不排除會以監禁形式處理。
✅保釋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 於區域法院進行求情
#練錦鴻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A3: 黃(16) 🔴已還押29日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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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廣播
A3法律代表:#傅昶生大律師
A3代表:已收到報告,但不打算今天求情,留待下次提訊處理,但今天只申請保釋,保釋條件如同上次條件
①$5000現金擔保
②$5000人事擔保
③不得離開香港
④報稱居住地址
⑤宵禁由晚上10:00至早上6:00
⑥每星期三天去警署報到
⑦不得騷擾證人
練官有可能判監或其他方式處理,因為繼續還押有不公平,要留待本案案情及證人完畢,才聽求情。
由於本案嚴重,今天批准保釋並不代表本席有判決的決定,不排除會以監禁形式處理。
✅保釋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 於區域法院進行求情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4/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吳嘉康大律師 Junior
* 原首三堂審訊由#李偉恩大律師(女)代表控方,但由於她健康狀況才能繼續應訊,由今天起改由#陳文慧大律師接續。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10:32 開庭
10:43
A9:開庭前未知悉控方會插放此部份,該時段亦不涉及本案現場位置
官:希望你哋唔好浪費法庭時間,應該開庭前商量好,我唔係你哋嘅 conference call吖
控:認為係相關
官:先播放,最後由我決定
再傳召PW1督察曾文龍出庭作供,指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衝鋒隊、機動部隊查理四小隊。
控方:續播RTHK P3(1) 後部份,該片段未曾在庭上播放過
19:44-20:44
該片段播放完畢,主問及盤問完畢
1:06 上午休庭
2:30 下午續審
2:34 開庭
睇其他片段 分別有警方、TVB News及商戶閉路電視,沿彌敦道、佐敦道、北海街、 吳松街等 位置
列作証物P9-3
再睇番已呈堂TVB News
片段播放完畢
4:39今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4/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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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吳嘉康大律師 Junior
* 原首三堂審訊由#李偉恩大律師(女)代表控方,但由於她健康狀況才能繼續應訊,由今天起改由#陳文慧大律師接續。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10:32 開庭
10:43
A9:開庭前未知悉控方會插放此部份,該時段亦不涉及本案現場位置
官:希望你哋唔好浪費法庭時間,應該開庭前商量好,我唔係你哋嘅 conference call吖
控:認為係相關
官:先播放,最後由我決定
再傳召PW1督察曾文龍出庭作供,指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衝鋒隊、機動部隊查理四小隊。
控方:續播RTHK P3(1) 後部份,該片段未曾在庭上播放過
19:44-20:44
該片段播放完畢,主問及盤問完畢
1:06 上午休庭
2:30 下午續審
2:34 開庭
睇其他片段 分別有警方、TVB News及商戶閉路電視,沿彌敦道、佐敦道、北海街、 吳松街等 位置
列作証物P9-3
再睇番已呈堂TVB News
片段播放完畢
4:39今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續審
#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李運騰法官
#1112上水 #宣布判決
譚(23) 🛑服刑中
背景:
譚是案中D2,被控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 #陳炳宙裁判官 裁定罪成,於2021年9月29日被判處12個月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12
—————
被告不用出庭,不設公眾旁聽,被告放棄刑期上訴,定罪上訴被駁回,網上發布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79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運騰法官
#1112上水 #宣布判決
譚(23) 🛑服刑中
背景:
譚是案中D2,被控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 #陳炳宙裁判官 裁定罪成,於2021年9月29日被判處12個月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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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用出庭,不設公眾旁聽,被告放棄刑期上訴,定罪上訴被駁回,網上發布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79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庭外消息
鍾(32)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
🔸最新消息知道案已在上午處理。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至下月,沒有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25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需繼續還押。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庭外消息
鍾(32)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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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知道案已在上午處理。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至下月,沒有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25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需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9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8]
[2022.03.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蔡(20)🛑已還押逾6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 入屋犯法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5/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原審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故被判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並上訴至高院,其後被裁定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梁國雄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8]
[2022.03.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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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蔡(20)🛑已還押逾6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 入屋犯法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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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5/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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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原審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故被判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並上訴至高院,其後被裁定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梁國雄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光城者 #港區國安法
#20210505將軍澳 #申請保釋
蔡(20) 🔴已還押逾6個月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
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2)入屋犯法
⏺同另外三人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
⏺ 於2021年5月5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管有2枝伸縮警棍
(4)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 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儲存兒童色情物品於手機,即274張照片和1段影片
=======================
1000 開庭
1002 完
被告放棄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李運騰法官
#光城者 #港區國安法
#20210505將軍澳 #申請保釋
蔡(20) 🔴已還押逾6個月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
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2)入屋犯法
⏺同另外三人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
⏺ 於2021年5月5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管有2枝伸縮警棍
(4)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 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儲存兒童色情物品於手機,即274張照片和1段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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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1002 完
被告放棄保釋申請,🔴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