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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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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進度報告

陳(3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新界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背景:
2021年2月10日經審訊後罪成,需還押兩週以索取背景報告,2月2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因報告內容正面,另予被告保釋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3月17日終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決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40

………………………………………………………

~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他同意控罪及案情。

~被告同意及確認申請更改社會服務令的報告。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社會服務令由2021年3月17日起計,延長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7北角 #判刑

👤胡/網媒記者(44)🛑曾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危險駕駛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以下摘自 爆炸頭FB)
(1)控罪指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在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輕型貨車。
(2)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一條約120厘米長銀色鐵通。

———————————-

被告在答辯時不認罪,嚴官原已安排審期,其後被告在王證瑜裁判官席前改認罪,法庭為其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主動取消保釋希望以還押日數抵償監禁日數。

辯方今日表示但因疫情仍未能取得背景報告,今日取指示後希望押後待取得報告再作判刑,並向法庭申請保釋。

📌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以之前原條件保䆁同時提醒被告控罪二是公安條例第33條,被告應該知道批准保釋不代表判刑意向。

案件押後至4月13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嚴官指明除被告身體不適外,無論是否索取到背景報告也需出庭作判刑,辯方律師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鍾(32)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 ,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病,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 ,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病,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

被告還押染病仍未康復,今日未能出庭,案件需要一再押後。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3太古 #轉介文件

👥6位被告(20-61)
D1:張(25) 🔴已還押逾2個月
D2:容(32) 🔴已還押逾2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2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1月25日六人首次提堂申請保釋時,法庭只批准D4及D5保釋。

=============

🔸D3及D4今日缺席
D3代表指因還押染病未被帶出庭希望申請押後。另D4也因染疫未能出庭。D5代表庭上指被告之前染疫未能前去報到,在2月28日去信通知法庭,現在已經痊愈。

控方指轉介至區域法院文件已經準備好,但疫情影響未能交各被告。要求押後轉介,辯方不反對押後。

D1-D2及D6沒有申請保釋,亦放棄8天覆核。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4月25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區域法院。
🔴D1-D3及D6需繼續還押
D4及D5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布判決
👤楊(21) #網上言論
🛑服刑中🛑

控罪:#刑事恐嚇
上訴人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劉綺雲在2021年11月8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11月24日被判處上訴人7.5個月監禁,上訴人當時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72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2
=============
判決書簡要:

上訴方針對刑罰上訴提出了兩項理由,可概括為:

1: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考慮了傳聞證供,不當地理解或演繹證據,和錯誤地考慮了超出了本案控罪的事實基礎
2: 判刑明顯過重

針對理由1:

1:針對錯誤地考慮了傳聞證供,法庭同意答辯方(律政司)所指:本案PW2及PW3在作供時已表示當時因本案圖片而受驚,而PW4亦因認為事件嚴重因而通知了上級及學院;加上PW2在與自己親身和同學就本案圖片的商討中能得悉同學的感受並與他本人的感受作出比較,這並不是傳聞證供。因此原審裁判官沒有錯誤地考慮了傳聞證供。

2:針對不當地理解或演繹證據,法庭同意答辯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形容上訴人「犯案手法是經過思量、計劃」的結論是可從他在拍攝涉案貨單時採取的手法,和後來加上的字句 (「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 中得出;原審裁判官形容上訴人「為了在短時間內讓該數目眾多的粉絲見到,達致威脅訊息於短時間內被傳送到學警之目的」是基於上訴人偏要使用他的IG公開帳戶 (他有私人帳戶) 發佈有關之圖片以達到目的;原審裁判官並不是以上訴人的IG公開帳戶是他追蹤者或朋友數目「數目最多」的基礎作量刑,而是以「數目眾多」的基礎作量刑。因此原審裁判官沒有不當地理解或演繹證據。

3:針對錯誤地考慮了超出了本案控罪的事實基礎,法庭同意答辯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在考慮判刑時是就上訴人刑事恐嚇行為所會帶來的影響作判斷。由於上訴人的行為是在公開帳戶發放本案圖片,有機會被其他人閱讀,因此可以考慮本案在公眾層面上的影響。因此原審裁判官沒有錯誤地考慮了超出了上訴人面對控罪的事實基礎。

基於上述,此理由不成立。

針對理由2:

法庭同意答辯方所指:

1:上訴方引用的HCMA1060/2007案和HCMA126/2015案的情節與本案不同,而且更嚴重。這是因為上訴人威脅的對象是案發時正在受訓的學警,是整個類別的人士,並非個別和單一人士。此外,本案案發時的背景適逢出現多項大型社會運動事件,上訴人亦在錄影會面時亦曾表明自己當時是對警員不滿,認為警員濫捕。因此上訴人的作為並不是因為在現場受其他人激發而作出,而是有目的地向學警作出。

2:法庭是普遍認為此控罪是嚴重罪行,一般而言是以即時監禁懲處;原審裁判官裁判官在判刑前亦已小心考慮過控罪、案情、書面求情陳詞和文件、及背景報告內容;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在審訊後被定罪,需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以反映罪行嚴重性、案情之嚴重性和收阻嚇作用,以9個月監禁作起點沒有明顯過重;原審裁判官認為本案亦沒有任何特別例外情況可判處緩刑,這沒有出錯;原審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年輕、初犯,他向學警致歉以示其悔意,他重犯機會不算高下,酌情扣減1.5個月監禁的刑罰,做法寬容。

基於上述,此理由不成立。

結論:

法庭駁回上訴人針對刑罰的上訴申請,上訴人需完成7.5個月(7個月15天)監禁的刑期。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2924&currpage=T
=============
註:本案原定在2022年3月4日開庭處理上訴,唯因疫情關係改以書面方式處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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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15
2022.03.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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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1:00
👤鍾健平(41)🛑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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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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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117屯門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近2個月

控罪:阻差辦公(已撤控), 襲警

詳情: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女警員57154蔡美詩;另被控於同日在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被告另因一宗區域法院案件於去年12月被捕,另有一宗案發於去年6月的599G傳票案件。

----------------

辯方指被告於懲教署內染疫,今早未能出庭

辯方有擔保申請,控方反對。案件另於現時政府防疫政策要求第六及第七天快速測試陰性才可出庭,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答辯。

辯方指未取得答辯指示,因此希望申請保釋,如果不批准保釋,希望24日當天於羈留室取指示。

辯方指上次3月2日提堂後,懲教處因疫情關係取消公務探訪。案情有很大爭議,亦難以取得指示。

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1430同庭進行答辯,不批准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0727元朗 #提訊

鍾健平(41)🛑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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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因羈留所疫情被告未有出庭。

辯方今日原打算申請保釋,但最新指示是同控方已達成認罪協議,被告將承認控罪(1),控罪(2)存檔法庭,被告亦不會申請保釋。控方確認並表示答辯時將有影片播放,估計半天已經足夠。

郭官指看過辯方保釋書面詞,考慮到過往同類案件由胡雅文法官處理,郭官亦打算交由她處理,辯方不反對。法庭有見被告將認罪及已經還押多時,盡量安排短時間內作答辯。

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4月11日1000 作答辯,會以英語進行,雙方須在七個工作天前交背景、求情及案例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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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16
2022.03.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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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蔡(36) #宣讀判詞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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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8)🛑已還押9日 #提堂 (#20220228鑽石山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周(18)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對方造成阻礙;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3月19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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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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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進度報告

周(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背景:
被告開審前認罪,背景報告內容正面,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
10:08 開庭
10:27 傳召被告未獲回應,控方申請拘捕令,之後會獲准以一千元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杜浩成裁判官
#其他案件 #20210507將軍澳
#判刑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7)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①: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5月7日,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

控罪②:公眾滋擾罪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隧道796C巴士上沒有履行佩戴口罩的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

控罪③: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在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及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控罪④:在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b)條指明的期間內,在登上或身處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沒有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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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知甚麼原因今天未能出席應訊,由於今天已是第三次(3月3日及3月10日)出現此情況,裁判官要求控方致電懲教署查問有關情況

裁判官指被告罪行嚴重,涉及顯著公眾利益;但如今已多次不必要地押後案件,欠缺背景報告使裁判官難以量刑。裁判官有指是次情況下署長行使酌情權保護法庭人員及公眾的健康是可以理解;而要可能抱病的被告上庭,對被告是折磨之餘,法庭亦未能處理緊急醫療需要。相較下懲教有醫生好安全。

裁判官最終表示考慮這些因素後批准再進一步押後,但要求控方向懲教確認被告適合上庭的確實日期及其他詳情,稱應該不困難。

控方稱理解懲教未能交代確實日期,裁判官明言不理想,稱要確實日子同詳情先可以讓法庭決定到合適的押後期間。裁判官請控方請懲教至少交代一個預計日子。

10:06休庭

10:41 開庭

控方已聯絡懲教署,因被告身體狀況今天未能出庭,但拒絕透露預計適合上庭日期。

裁判官要求控方每日聯絡懲教要求交代被告情況。裁判官又指,如得知被告身體狀況適合出庭,控方應向法庭申請命令盡快上庭。


現階段預計押後8天至3月25日早上9:30同庭進行判刑,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28鑽石山 #提堂

林(28) 🛑已還押9日

控罪: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被控於2022年2月28日,在黃大仙荷里活廣場3樓320D號舖「元氣壽司」,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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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4月2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原定在今日(17) 09:30 進行8天保釋覆核,但被告未有出庭,抱歉聽唔到押後日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20200308大埔

👤蔡(3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人與連桷璋、姚鈞豪、蘇(22)、文念志同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席前(下稱原審裁判官)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在2021年8月31日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即日判處3個月監禁,上訴人當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2022年2月14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已完成 #不服定罪上訴 陳辭。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6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9

不服定罪上訴陳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94

———————————————
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雖然有自招嫌疑,但經過法官審視所有證據後,認為控方未能從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犯罪。

法庭接納被告的上訴申請,被告定罪獲撤銷,即時釋放。💛💛

辯方向法庭表示希望申請訟費,法官要求辯方於3月24日前向法庭以書面形式存檔陳辭。

書面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21_20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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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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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17
2022.03.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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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30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判刑 (#20201123屯門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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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5:00 高等法院第三十二庭 💩何君堯 👥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宣布決定 (何入稟控告3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誹謗,指2019年8月12日警方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3人指罵「 #何君堯黑社會 」對他構成毁謗,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八庭 🐶李潤福,葉國良 串謀公職人員失當 #賣黑幫謀殺案料獲酬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判刑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辯方呈上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書面陳詞及求情信。

~社會服務令報告提及被告有良好品格,孝順父母,對家庭盡責。中學老師對他有正面評價 。在教會,被告有做兒童及老人的支援服務 ; 亦有服務社區。

~被告感到愧疚、知錯,承認犯案時缺乏深思熟慮,已經得到深刻教訓及反省。

~基於被告有家人支持,有悔意,冇犯罪記錄,品格良好,因此報告建議判他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另外有四封求情信,三封來自街坊,一封來自教會機構。街坊的求情信提及被告在疫情肆虐期間,有協助街坊抗疫。教會的求情信則指出被告辭任區議員後,沒有放棄服務社區,仍有教街坊健康方面知識。

~辯方稱被告今次行為屬個別事件,與他的性格不符,希望裁判官判他社會服務令。就算判即時監禁,亦希望考慮判處緩刑。

~裁判官深切考慮,案情嚴重,法庭厭惡被告嘅偽善同唔誠實,本應判處即時監禁,被告本身背景良好,是否應該畀機會被告,最終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三十二庭
#歐陽桂如法官
#其他案件 #民事訴訟
#宣布決定

原告人:💩⚫️何君堯
被告:👥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背景:
何入稟控告3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誹謗,指2019年8月12日警方在粉嶺警察機動部隊總部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3人到場並與何理論時指罵「 #何君堯黑社會 」對他構成誹謗,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 ===== ===== =====

郭已經離港,🔴林及毛47人案還押中,林另因ICAC案 服刑中。

法庭今日沒有進行聆訊,只在網站上載決定書,各人不用出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19/HCA001997_2019.docx

📌速報:
法庭同意排期進行不多於10天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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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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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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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葉(21) #宣布判決 (#1005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5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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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16)🛑已還押22日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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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鍾(3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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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鍾(32) 🔴已還押逾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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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月檢驗武漢肺炎結果呈陽性及扣押所封關多番押後提堂,今日再一次因疫情鎖倉被告未能出庭再押後‼️

案件押後至3月28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需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
👤葉(21) #1005黃大仙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與曾(21)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對出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梁嘉琪在2021年7月22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8月5日判處上訴人6個月監禁。上訴人後來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49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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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

背景:

上訴人在上訴時沒有律師代表,亦沒有呈交任何陳詞或文件,只簽署了列印了以下上訴理由的上訴通知書,即:

1:證據份量不足以構成定罪
2:若干證據不適當地獲接納或拒絕接納
3:無證據或無足夠證據作為定罪根據。

討論:

法庭指出原審裁判官在針對上訴人管有涉案雷射筆時的意圖方面的裁決:

原審裁判官指當時有約1000人規模的示威活動在黃大仙龍翔道、睦鄰街、沙田坳道一帶的主要幹道和行人路發生,示威活動維持了幾個小時,有人用雜物堵路、掟磚、汽油彈、多次發射雷射光,對警方進行攻擊。而當上訴人出現現場時,警員仍有需要設立防線的工作,仍未完成有關的行動。

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在錄取會面記錄時時指他於2019年10月4日21:00許開始與曾(21)在慈雲山出發,其後行經新蒲崗、土瓜灣、和黃埔後打算返回家時被警員截停,那時已是凌晨時分。

原審裁判官認為示威活動約於晚上8時發生,約有1000人,規模不小,在示威活動如上所述般嚴峻的背景情況之下,顧及上訴人被拘捕時距離示威活動的位置不遠和他出發的時間,上訴人必然知道黃大仙有示威活動發生,而雷射筆不會是一般人和女朋友外出的時候需要隨便帶著的。

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承認他當時右前褲袋內黑色的口罩屬於他,當時還未有疫情發生而需要佩戴口罩;上訴人亦沒有爭議他當時身上的物品和行裝;上訴人亦沒有爭議PW4的專家意見。

基於上述,原審裁判官認為本案唯一合理的推斷就是上訴人與當時示威活動有關連;上訴人管有雷射筆的意圖是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出傷害他人的用途。

法庭指本案沒有可證明所須意圖的直接證供,故須考慮整體證據以決定上訴人管有該鐳射筆的不法意圖是否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而在考慮是否可作出所須推論時,法庭有權顧物品本身的性質和狀況;以及被控人管有相關物品的周遭環境,包括時間、地點,在那時間地點就那物品的可能的正當合理的使用、那物品是否被收藏起來、被控人當時的行為表現、被發現或質問時的反應等。

法庭在審視原審裁判官在本案的分析和結論後,認為她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亦是合理有據,和有充份證據支持。

結論:

法庭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定罪裁決。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3061&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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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案是以書面方式處理上訴。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提堂
#1118佐敦

D3: 黃(16) 🔴已還押22日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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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及D10 於2月28日開審首日承認暴動罪被裁定罪名成立需要還押,練官為二人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4月12日作求情。D3因年輕須另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及須在3星期後3月21日提訊確認報告。

辯方D3律師今日指因疫情影響,索取之報告要在3月28日才得到。練官同意唯有押後確認報告並重申其一般做法是等待審訊完結全部人一併判刑。

案件押後至3月28日 1000於區域法院同一法庭再訊,🔴期間需要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開庭前母親知悉報告要等到3月28日,又要押後,抱怨兒已認罪還押多時,還押日子如判院舍不可扣除,還押至今也不能探訪一度激動流淚😢曾走到欄外,手足見到也忍不住低頭抽泣,律師需帶父母離庭冷靜一會。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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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1
2022.03.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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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0
👤張(25) #續審 [7/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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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提堂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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