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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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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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4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23
2022.02.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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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陳慶偉法官
🕙10:00
👤許智峯(39) #原訴傳票 (#違反保釋條件 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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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2:00(不設旁聽)
👥陸,蕭(20) #審訊前覆核 (#1222中環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而協助罪犯 襲警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劉,曾(55) #提訊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黃(24)🛑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 (#20200701銅鑼灣 拒捕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江(20)🛑因另案還押中 #提訊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2)🛑傑斯已還押12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項洗黑錢)
👤張(62) #提訊 (#20210208粉嶺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3/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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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14:30
👤王婆婆(65)🛑已還押14日 #提堂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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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張(25) #續審 [6/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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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黎智英(74)🛑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蘋果日報》前高層(47-59)🛑兩人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楊清奇,陳沛敏,馮偉光,林文宗/《蘋果日報》前高層(51-57)🛑四人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14:3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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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 1 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提堂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粉 嶺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30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審訊 [1/2] (#20201123屯門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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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唐,周,陳寶瑩/社民連主席 #提堂 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4/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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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大律師李國威

9:58 廣播
10:08 開庭

再修訂控罪書
①利園山道大廈,從證供上地下大堂,剔走13個空樽
②尚棧精品酒店13個空樽 修訂

經修訂開案陳詞由於第8段開始,喺第10段加咗上去,房內13瓶樽+1空樽

官:想將兩件事分開兩條charge 補充陳詞 第10段中,兩件夾埋可製成汽油彈,咩意思?
控:
地下大廈,3號房 3號房中揾到樽
官:之前不分開,我明白,不分開一條charge
奇怪要將分開,但又要夾埋嚟諗
控:因為不公平性 樽 實質在3號房揾到。當時搜查不同地方,但一併咁睇
官:每條charge 獨立,講緊構成控罪,叫法庭分開兩條控罪,每條控罪能互構成控罪。夷家要分開charge,叫法庭合併。不是講日後sentence
控:我明白
官:你明白!為何要咁陳詞
分開咗,究竟咩理據?咩法律原則?法律合併考慮,是否罪成,我唔明原則係咩?
有將分開,一直以為係你諗法,夷家分開,又合併去考慮個控罪,你陳詞又一併使用,我唔明你諗法係咩?
控:俾少少時間我
官:分開、一併、個別,你諗清楚,兩個不同charge,兩個charge一併考慮個charge,我未審過

10:15 休庭

12:06開庭
控:閣下提出有理據,但仍修訂控罪,撤回修訂控方修訂陳詞
官:即係由一條控罪變兩條?
控:係。第10段原有第5及7行兩個不同地方,獨立
5:將現塲揾到汽油,取去政府化驗所化驗後,為助燃劑
7:13+1玻璃樽,有人會被利用製造汽油彈原素

官:分開charge去support案情
控:係,修訂後再俾律政可再睇。
補充陳詞承認事實:
①2020年5月24及5月27日,「反國安法」「反國歌法」涉及縱火、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毀壞等罪行有關
②PC13364於精品酒店3號房揾揾到證物P13的空樽及防毒面罩,與本案被告的DNA對比,證物P13樽扭蓋可能與李姓(另一男子)有關

防毒面罩 可能與李姓與不知明人事有可能與梁(即被告)有關

③恒生提款咭與一女子有關

12:11 開庭
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蘋果日報 #港區國安法 #提訊日

案件1️⃣
黎智英(74)🛑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3)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4)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案件2️⃣
D1: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2: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D4:張劍虹/前壹傳媒行政總裁(59)
D5:羅偉光/前蘋果日報總編輯(47)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D1-5]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D1-5]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陳沛敏、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案件3️⃣
D1:楊清奇(李平)/蘋論主筆(55)
D2:陳沛敏/蘋果日報副社長(51)
D3:馮偉光/英文版執行總編(57)
D4:林文宗:蘋果日報執行總編(51)
🛑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D1-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D1-4]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張劍虹、羅偉光、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控方早前去信法庭,控方正為案中被告準備一些文件,預計下周可先交予辯方,稍後再交給法庭。辯方傾向3月10日再訊,但目前有困難與被羈留中的被告聯絡,希望下次上庭會是有意義的聆訊。如有需要將會申請再押後。

控方補充,控罪所指期間發布的每一份報紙內容都是控方依賴的證據。

三宗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0日14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作提訊日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3/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最後一名待傳召控方證人依舊未收到上周五(即6天之前)的檢測結果,仍然無法出庭作供。A6同樣未收到上周五的檢測結果,今天繼續缺席。

若然證人今晚2100之前收到陰性結果,明天0900將會開庭進行審訊,否則押後至下周一才開庭

===
🤗直播員按: 連續幾日咁嘅情況仍然有一班人堅持前來支持, 希望大家知道, 你哋係唔會被遺忘被放棄。另外, 仲保持到100%出席率嘅同志們請畀多啲掌聲自己👏🏽👏🏽
#區域法院笫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以下案件由於懲教封關,因其中還押被告不會出庭,法庭已經取消今日提堂,請留意法庭日誌更新下次重排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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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4)🛑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 #20200701銅鑼灣
#拒捕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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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20)🛑因另案還押中 #提訊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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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2)
🛑傑斯已還押12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項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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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62)

#20210208粉嶺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提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四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訊 [1/2]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09:37 開庭

控辯雙方有同意事實,今日剛簽署,影印後可以呈交,先作答辯。

控方再次宣讀控罪詳情,❗️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兩名警員證人,警長文嘉明和拘捕警員,有片段,無口供。

辯方表示被告身份無爭議,片段無爭議,控方感到意外,申請小休與辯方相議。

10:11 相議完畢,控方呈上承認事實(P1):
1. 在2020年11月21日至25日男子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係本案被告,係電話號碼52XXXXXX 機主;
2. 2020年11月21日23:00時在其Facebook 帖文,2020年11月22日14:15時,警員52964將其Facebook 帖文截圖(P2);
3. 2020年11月24日15:26時,被告再發報另一帖文,2022年12月8日被截圖(P3);
4. 2020年11月25日19:05時,警員14245拘捕被告,罪名係浪費警力,檢取被告的手提電話(P4),號碼係52XXXXXX ,和八達通咭;
5. 20:04時被告提供手機密碼開機,從P4截取相片,內有被告在太子道西193號翠園酒家的相片(P5);文字檔案資料光碟(P6),騰本(P7);
6. 八達通咭資料被核實,2020年11月20日至22日的交易紀錄(P8/P8a);
7. 2020年11月26日酒樓經理提供4段CCTV(P9),證明被告在19:24進入酒樓,21:06離開;
8. 2020年12月9日大廈保安提供4段CCTV(P10),被告在當晚22:30進入,23:30離開;
9. 2021年1月2日黨鐵提供6段CCTV(P11),被告在當晚18:43進入元朗站,19:07離開南昌站;
10. 從P9, P10 & P11截取20張相片,P12(1-20);
11. 2021年2月8日黨鐵提電腦證明陳述書;
12. 以上證物不受干擾,證物鏈不受爭議;
13. 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經控辯雙方相議後,新增咗同意事實,可以減少一名控方證人和不用播出CCTV片段。

辯方對警員在2020年11月23日曾經作調查無爭議,被告嘅自願性亦無爭議,只係爭議對話內容,有不同版本。

10:28 傳召PW1 警長文嘉明

⚙️控方主問

PW1在2020年11月23日駐守屯門警民關係組,任職社區聯絡主任,當日與另一警員52191穿便裝,在16:10去到屯門美樂花園被告嘅辦事處,見到佢本人,向被告調查”前兩晚21號”被截查事件,但無提及月份或時間,被告回答係在元朗警署,PW1無出示貼文,無提及貼文內容。

被告話在21號晚去聲援兩個被截停搜查嘅市民,PW1有問發生嘅經過,但被告話因為當時情況大混亂,唔記得警員編號,地點係元朗警署外面,但唔記得喺邊個位,被告在當場被搜查。

PW1在11月22日下午從被告Facebook 發現被告在11月21日晚約八時左右被截查,確認P12第8張圖片就係Facebook 截圖,圖中左右兩邊有重覆,只係手機功能問題,唔想删改,所以有重覆。

10:49 ✂️辯方盤問

PW1在2020年12月3日做咗口供,內容問到有追問被告更加多資料,被告回答唔想講呢件事,唔願意透露更加多嘅經過,而且已經問緊律師意見,被告表示只係想在當地做民生身工作。

律師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有無在2020年11月23日11點左右打電話俾被告[有]
表示係警民關係科警員[喺]
表示係新調過嚟想拜會佢[喺]
問當日下午四時半有無時間見面,被告答應[喺]
在下午較後時間,被告表示有其他事情要處理,唔可以會面[唔肯定]
四點左右被告從外返到辦事處,PW1同佢打招呼[喺]
PW1有畀咭片介紹自己[喺]
入咗辦公室傾談[唔同意。只係在門口]
被告只係想集中討論同屯門社區問題[有一部份係]
其中包括屯門公園聚賭問題[喺],違法泊車問題[喺],跳舞擾民問題[唔肯定]
問被告有無事情要幫手,因為被告早兩日好似遇到一啲事情[唔同意,直接問佢早兩晚嘅事]
被告表示多謝關心,跟住轉話題[唔同意]
PW1表示違法泊車、聚賭問題會搵人跟進[同意]
21號晚聲援市民被被截查嘅事,係無發生過[唔同意]

10:59 控方無覆問,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11:23 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辯方證物D1),內容係天文台嘅資料,紀錄在2020年11月21日的日落時間為17:39(意思係5點幾已經天黑)。

在辯方作出結案陳辭之前,主控申請作簡單陳辭,但被裁判官阻止,因為被告無出庭作供,正常控方不應有陳辭。

辯方陳辭主要提出兩個爭議:
(1) 被告對PW1 文警長講嘅係唔係必然係大話,如果係大話咁個事實係咩呢;PW1無任何證據證明在21號晚,無市民被截查,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無去聲援,只係講到18:43入元朗站,無證據講18:43之前喺邊度;被告講當晚有聲援市民,但時間可能唔係八點,可能係六點幾,如果法庭接納貼文係假嘅,要證明被告有無去過警署。

(2) 被告對PW1 文警長講嘅嘢肯定唔到有控罪所講嘅意圖;被告無講警員編號,無講男女,無指控任何警員做任何不當行為,唔想講詳情,如何妨礙或拖延警方;呈上英國上訴庭案件,指意圖妨礙或拖延係要經過法庭程序而影響法律結果,如果被告有意圖,點解會不願意多講。

裁判官向控辯雙方確認,承認事實中無證據指出11月21日晚,元朗警署外有或無什麼事發生。

案件押後至明日(25/2)14:30同庭做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例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提堂

👤姜(30)/網媒記者
🔴因另案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並排期於10月20日提堂。
【被告在12月8日再被拘捕,因警方發現有人在一個 500 多人的 Telegram 群組內,提倡反對政府加強使用安心出行政策、鼓吹不接種疫苗,宣傳和呼籲市民在 11 月 20 日、 12 月 9 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罷行動,鼓吹使用暴力大肆破壞】

—————————————

上次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54

📌案件原排期今天作一日審訊,因懲教封關至月尾所有還押人士不會被帶到法庭,律師今作重新排期申請。

案件重新排期至2022年4月22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中文作審訊,其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但因另案還押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10603大埔

👤

控罪 :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1年6月3日於被告住所內搜出無線電通訊器具,即兩部黑色對講機及收發器。通訊局職員確認為無牌。

————
~控方有4位証人,有警誡供詞,沒有閉路電視片段。控方稱對講機是在被告房中搜出。被告稱是幫朋友暫時存放,但又提供唔到朋友資料。

~被告不認罪。沒有律師代表,稱自己可以處理,沒有辯方証人。

~裁判官問被告對警誡口供有沒有爭議,又問被告是否知道什麼是警誡口供,質疑被告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能否處理本案。之後給予被告15分鐘時間考慮要不要聘請代表律師。

~休庭後,被告承認控罪,並呈上三份同類案例,作為求情參考。

~被告稱自己是代朋友保管 ; 初犯,無刑事定罪記錄,亦沒有証據顯示他曾使用該無線電通訊器具,希望裁判官以罰款為刑罰。

~最後,裁判官判被告罰款$2000,由保釋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4/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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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2:35開庭
速報:表面證供成立

2:53休庭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主問完畢,明天控方盤問

4:06 今天審訊完畢
押後至明早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笫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提訊

A1:劉(55)
A2:曾(55)
*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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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律師表示今日可以答辯,被告不認罪

A2表示法援批出但金額負擔不起,正尋求私人律師報價,希望申請押後2個月,控方指今日已經是第九次提訊,A2一年前已經申請法援,上庭胡雅文法官已經提醒A2快找律師,控方希望先定下審期,指有十名警員證人,6段公開片段合共30分鐘呈堂,而辯方沒有證人。

A1
案件排期至2022年11月22日 0930至12月2日於區域法院作九天中文審訊,法庭豁免文件翻譯,另雙方需在9月21日 1000出席審前覆核,期間A1以現有條件保釋至9月21日

A2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作答辯,如不認罪會按上述日子同A1一齊審訊,期間A2以原條件保釋至下次上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6/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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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被告於22號收到衛生署電話,話會送測試包,但到今日14:15仍然未收到,早前已經收到初步陽性通知,相信確診機會相當高。

控辯雙方提議押後到較後嘅時間。

法官對於檢驗方式/程序/時間一無所知 「我唔知..」,講咗不下十次,但對於無了期押後又顯得相當唔耐煩。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1號16:00同庭再訊,繼續現有條件保釋,要求辯方到時要有報告確認被告健康情況。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提堂

王婆婆(65) 🔴已還押14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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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懲教封關所有還押人士未能上庭,控方申請押後。

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3月3日1430再作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其他案件 #社民連籌款

👥劉, 唐, 周,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

控罪: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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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四宗傳票案件一同處理,律師表示今日代表劉、唐、陳三人,將會代表周,正辦理手續中,周因為今日早上自行做快速武肺測試,結果為初步陽性,未能出庭;三人未能答辯,希望與控方相議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申請押後。

控方不反對,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4日14:30同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5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24
2022.0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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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 1 樓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10:00
👤陳(33) #上訴許可申請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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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魏,魏(25-36) #不服定罪上訴 (#1030屯門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13日被判處21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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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4/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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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陳(62) 🔥#判刑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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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15
👤阮民安(41)🛑已還押9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21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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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李(18) #續審 [5/2] (#1112沙田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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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水佳麗裁判官
🕝14:30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裁決 (#20201123屯門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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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5/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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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判刑

D2:陳(62)

控罪: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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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即時監禁三星期🔴

詳情從缺,歡迎按此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提堂

阮民安 (41)

控罪:作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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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開庭
法官指出,還押中的被告今天未能上庭,因為懲教署鎖倉進行強檢。控辯雙方同意本案延至3月3號 11:15於同一法庭繼續。如醫生證明被告未能出庭,亦不能出庭。

本案押後至2022/03/03 11:15 續審。

1028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上訴許可申請
#1102銅鑼灣

陳(33)

控罪及詳情: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未開封48條6寸長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申請方法律代表:
#謝延豐律師行
#關文渭大律師

律政司法律代表:
#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速報:
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押後至本年6月16日處理。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審訊 [5/2]

李 (18)

控罪: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1)條,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偉雄。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第62(4)條,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3)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作為,而導致使用鐵路的人的安全。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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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6 開庭

辯方只作簡單補充,就控罪(2),質疑PW2的可靠性,就控罪(3),書面陳辭係解釋法律上嘅要求。

控方回應辯方的陳辭
辯方指無證供指被告掉咗垃圾和當時路軌上有無列車行駛,列舉證人的證供反駁。

辯方指拘捕警員無指控襲警,係因為證人無被打中,調查警員亦只係根據此口供作調查,但律政司可以作不同處理。

辯方指fax口供無簽名,個人資料錯誤,證人解釋fax無簽名係希望接收者唔好唔以為係正本,個人資料有錯係因為大家用同一張form,不是內容夾口供。

至於辯方指警員無展示編號係違反人權法,案例只違反人權法係「警員無展示編號而去打人」,單單無展示編號不是Element of offense。

辯方作最後回應
控方在開案初期已經同意被告掉垃圾唔係聯合控罪,PW2係有講有五六袋垃圾,但係邊一袋呢?關鍵係控罪指放置物品構成危險,咁究竟係邊袋垃圾構成危險。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5/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昨天經修訂控罪詳情:
控罪①: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

控罪 ②:指被告於同日在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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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外聘馬詠璋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大律師李國威

9:57 廣播
10:08 開庭

昨天辯方已向被告主問完畢
主控開始盤問被告

11:14 休庭

盤問完畢,沒有覆問

押後至3月3日早上10:00結案陳詞,於3月2日下午3:00前雙方需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

12:20 今天審訊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初凝.芝茶負責人
D1:侯(24)
D2:林(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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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開庭】

D1律師指被告因今早發高燒而未能到庭。羅官問是否會安排她看醫生?律師答覆警方會安排。

D2有出席被押解至犯人欄,但她說代表律師12點才能到庭,羅官決定等待律師到來。

【11:36 休庭】

【11:59再開庭】
羅官問D2其代表律師為何仍未到庭,問她有否聘請代表律師,而律師是否知悉今早11:15你需要出庭?D2說有聘請律師,但不知道律師是否知悉時間。續說律師是朋友聘請的,羅官再問她那位朋友現在是否在庭上?被告回答不在。

12:06見習律師郭小姐出去打電話。羅官坐著等待中。
12:09 羅官請書記再出去庭外向郭小姐了解致電狀況。
12:10 書記回覆,郭小姐仍在了解律師的位置,需兩三分鐘。
12:11 郭小姐回覆,事務律師在的士中,需15分鐘,在中環上車,已過隧道。她續指,有聘請大律師,但14:30才能到。羅官向郭小姐說,你都不知單案的時間,仍然請一個未能準時出席的大律師?要整個法庭的人在等這律師,是專業的問題。並與郭小姐確認負責事務律師是邱律師,及大律師是曾大律師。
12:22 邱律師到達,羅官隨即訓斥:(節錄)
官:當律師樓接獲本案,知否今天上庭時間?
律:不知道,昨日在警署陪同落口供時有留低電話號碼聯絡,今早11時許才接獲指示。
官:當你們收到指示後,有否任何特別原因不能儘快來到法庭?當你們收到指示又接受指示後,知道當事人正被帶上法庭,何不立即到庭與她會合?
律:我們沒有任何原因,亦已在現實可行情況下立即來到。
官:被告都已被帶上法庭、而其他律師亦已前來,點解人地可以嚟到你地嚟唔到?如果你地認為沒能力來到法庭就不應該接下案件。我地全部人11點幾開始等,知道律師12點到。我地12點就開庭,而你大約20分才到。……你地有聘請大律師?曾大狀是吧?要幾點到?
律:下午2點半。
官:你地估計法庭所有人等曾大狀下午來?你知道被告上午11點多就要上庭,何不找一位可以即刻出席的大狀?
律:我們有找過其他大律師,同時亦會考慮到底是否勝任呢類案件……
官:當然你地有你地準則,但明知該名大狀無法準時出席都照同佢聘請,讓所有人都要等佢?「專業服務」。呢啲就係「負責任嘅專業」,呢啲係操守都有問題,是misconduct(專業失德)。……(大狀下午才到庭)咁我地呢件案點?打算點處理?
律:如閣下允許,能stand down退庭至下午?
官:都無選擇嘎啦,唔係可唔可以而係無選擇,仲有咩選擇?講得嚴重啲,法庭要被脅持住去押後,仲有咩選擇?呢個係較重的言詞,我都不想用這個詞語,但情況確實如此。……
我會記錄大律師需要14:30才到。

【12:29】
D1法律代表作斗膽申請,希望先聽取D1保釋申請,因為他下午要到粉嶺代表一宗裁決案件,又指情況也是預料之外,另指已獲得D1指示縱不在場仍可為她申請保釋。羅官質問「今朝接單case,又諗住上晝即刻做哂?你就好似類似佢(D2律師)咁情況?」續解釋到是希望儘可能協調二人能押後至同一天一同應訊,以免拖慢案件。

【12:33控方陳詞】
今天無須答辯,處理同意檢控書。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有關詳情可參閱較早前新聞:
今早國安處新聞公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7770
昨日(24日)香港01新聞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7767

【12:39 D1陳詞】
就保釋申請陳詞,簡述個人背景及提出可遵守之條款。因法例規限,而未能透露內容。

【12:52】
D1保釋被拒。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押後至一星期後的3月3日再訊,屆時將會向D1讀出控罪。

【12:58 休庭至14:30】

~下午另開新帖更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 [5/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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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先處理雜案,1030開庭,先處理特別事項,裁定控方專家報告可以接納為證供,理由將於裁決交代。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另傳召一名辯方專家證人

傳召辯方證人湯博士

湯採納他本人於特別事項的作供及其專家報告作其證供。

控方盤問湯於其前兩次作為專家證人都無要求檢驗涉該案的雷射筆,為何這次要求檢驗,湯指因為上兩次關注的方向不同,該次報告的數據及計算有明顯問題,認為係比本案報告“離譜”,所以無須再檢驗已可質疑該報告。

法官問湯博士過往檢驗過多少雷射筆及檢驗目的,湯表示驗過8-10枝,主要目的為做光學教學實驗,檢驗其擴散率,波長等。

辯方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被告作供,稱案發當晚沒穿上衣落街跑步,大概跑了一小時左右到澤豐花園隧道附近,準備cool down及回家,聽到有人說“喂”,轉頭見到街坊裝的Pw1及一隻狗,Pw1 拖住狗跑向被告,被告受驚所以轉身逃走,聽到Pw1 大叫 “警察,咪走” 被告便停下來,當時感到頭暈及呼吸困難所以坐低,一會後有軍裝警察到場,搜查一個地上不屬於他的袋,裡面有兩枝雷射筆,其後便被Pw2 拘捕。

控方盤問,當時Pw1 身穿便裝,為何聽到對方大叫“警察” 便相信及停下,亦沒有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被告稱因為當時感到不適而且世上有休班警,便衣警,所以沒有查問。

控方問軍裝警員到場搜查時,被告表示很冷,警員將一件不屬於被告的上衣給他穿上,控方質疑為何穿上不屬於他的衣服,被告稱當時因體力消耗過度,該位置當風,有發冷感覺,所以穿上。

再問為何聽到懷疑他刑事毀壞及襲擊時,沒有向警員解釋當時只是跑步,被告稱因為當時不適及認為警員拉錯人,應該很快會放人。

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24日9:30作結案陳詞。
期間已原有條件擔保,1210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