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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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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提堂

潘 (27)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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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被告在還押中,懲教署封關,未能出席,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保釋覆核。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3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2.02.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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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胡(20) #不服定罪上訴 (#11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處9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劉(2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6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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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8/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2/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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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續審 [10/2]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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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盧(36)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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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鄧(22) #答辯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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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許(25)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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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01:50 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審訊 [1/2]

👤盧 (36)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農曆年初二,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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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要證人PW1 19271 有同住家人正等侯衛生署病毒檢測報告而未能出庭,案件押後,另有兩名控方警員證人,沒有片段。

沒有辯方證人,因被告為自由工作者,申請保釋金由$3000減至$1000獲批。

案件押後至6月1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再訊,預計審訊一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1110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胡 (20)

控罪:被控藏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處9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

本庭內容:
辯方針對控方未能指出被告意圖損壞的財產,亦認為控方引用 Buckingham(?) 案例不恰當。遞交書面陳詞;控方則認為即使未能證明當事人沒有特定破壞目標,亦可以此罪名控告,採用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09:30,在高等法院第廿三庭裁決,今日獲延長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最後一名待傳召控方證人依舊未收到上周五的第二次檢測結果,仍然無法出庭作供。A6同樣未收到上周五的檢測結果,今天繼續缺席。

暫定明天1100開庭,若然證人今晚2100之前收到陰性結果,則會提早於0900開庭進行審訊。

A4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笫三十四庭
#黃崇厚法官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劉(20)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阻差辦公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莫子聰裁判官於2020年12月1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認為報告睇唔到被告有反思或表露真誠悔意,更遑論會決心改過,2021年1月6日判處3個月即時監禁,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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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上訴
庭上播放蘋果日報直播,見到多名軍裝警員從警車跳下,快速追捕示威人士,十多秒後制服兩名女子在唐俊街一牆邊地上,影片2分9秒拍到較近鏡頭黑衣女子容貌(非上訴人),控方指稱黑衣女子身後右邊是上訴人。

影片拍不到阻礙
上訴方則指影片拍不到被告樣貌及有做出阻礙行為,片段為被制服控制後情況,沒有片段支持案情所講上訴人作出拉扯過程,而上訴人當見到警員時正跑開但回身拾回跌地上手機被制服,之後沒做阻礙而是用手機送出語音訊息予男友,但原審莫子聰裁判官指男友沒出庭作供而沒有接納此說法,然而案發當日被告手機訊息截圖獲接納入承認事實。

金色頭髮
張姓警員作供指第一眼見上訴人為金色頭髮,但當時被捕2人均為黑髪。上訴方指證人有可能記錯所以希望法庭考慮其可靠性。

上訴人制服後被打
上訴人作供指制服地上後被警員用棍打,原審有將大腿傷勢相片呈堂。控方警察證人作供均表示沒有打所指阻礙執行職務之女子,上訴方質疑上訴人並非所指阻礙警員之人。

法官認為制服地上只有兩人,認錯人機會不大,主要考慮應為張姓警員作供是否可信可靠,法庭相信拘捕及制服有合理基礎,雖然可能捉錯人或沒有人作阻礙行為。上訴方重申被吿制服地上用手機發出訊息不可能作控方所指雙手拉扯阻礙制服黑衣女子行為。法官留意到來自上訴人手機訊息截圖時間比警員到場還早(22:19)代表律師指有些微差異可能因手機時鐘不準確或警員紀錄時間不準確,而張警員作供也只說約22:21左右到場。

📌刑罰上訴:
控方案例如劉家棟及早兩日提出之梁詠康案當中有主動用手阻擋拘捕或鼓勵暴力,同本案有所不同,阻差辦公3個月刑期明顯過重。控方回應參考呈上案例,判刑嚴苛但並非過重。

黃崇厚法官表示需時查看證據及文件作考慮,案件押後至3月25日 1030同一法庭宣布上訴結果,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粉嶺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控方不反對擔保,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答辯。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1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4月20日09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鄧(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不認罪

內容不全,歡迎補充🙏

證物鏈方面,控方不依賴衣服,把重點放在口罩;另有三名證人,控方表示第一名是主要證人。裁判官預2022年4月6日及7日兩日審期,以中文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6日上午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8/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是日進度:

A11已作供完畢,他的證供主要指他出現在現場的原因是拍攝微電影。

辯方案情已完結。

📌下次聆訊概要:

經控辯雙方商討後,結案陳詞暫定於2022年4月3日(星期六) 09:30 進行。控方需於2022年3月11日(星期五)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和辯方,辯方則需於2022年3月25日(星期五)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和控方。

📌保釋條件:

考慮到近期的情況變化,辯方為各被告申請在下次聆訊前豁免報到。

一向重視防疫的控方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反對這申請,但不反對減少報到次數。

法庭考慮陳詞後只批准各被告由1星期報到1次減少為2星期報到1次,其他條件不變。

(13:51休庭)
=============
直播員按:辛苦各位被告多日來的審訊,也辛苦各位律師團隊,願各位身體健康,好好休息呢~另外,控方後面的警員們沒有今日在法庭出現,難道是身體因素~~~~~~好人一生平安呢~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10/2]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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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陳大律師
(原代表黎家傑大律師因事離港受疫情影響未能回來)

📌今日進度
雙方主要回答裁判官提問及澄清

🔹控方依賴書面陳詞,對辯方法律觀點沒有回應。
裁判官問事件三(被告帶入封鎖線後階段),控方是否只依賴PW2,PW3主問口供及錄影片段P15至P19?控方答「是」
-劉官進一步提出辯方陳詞指不滿控方依賴後期辯方播放未使用片段盤問PW2及PW3,再問控方主要依頓主問證據,對辯方盤問不依賴?
張主控回覆「認為同控方證據沒有沖突」
劉官:「意思即係吻合,加強控方證據」
控:「係,啱嘅」
劉官:「第x頁陳詞講被告人説警方隨便搵個人拉不是事實」
控:「被告對PW3講那段説話已知自己不是普通傍觀市民」
劉官:「係咪意思是被告顯然知道警方不是隨便找個人拉」
控:「係,咁我就加返呢句」
劉官 問控方是否確認事件一、二只是背景,對事件三只是帶出有關係因辯方陳詞提出 控方要求法庭因事件一及二對事件三作犯罪傾向揣測是不適當。
控:「正確」
劉官:「即係不是要求法庭對被告干犯事件三作犯罪傾向考慮」

🔸 辯方依賴書面陳詞
劉官:書面寫焦點法例被告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及」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應該是「或」
辯方:「同意,辯方立場是兩樣也沒有」
劉官問對控方已經澄清事件一及二 不是對事件三作犯案推論有何意見,辯方指關注控方陳詞從事件一及二之片段內聲稱為被告所做之行為作作事件三揣測,但在審訊時從沒提出,舉例如結案陳詞內有段落提到「繼續他一直的行為」。

法庭指雙方須就今日提問再修訂書面陳詞個別段落,雙方同意會商討後再修訂及另擇日子上庭結案。(辯方黎大律師將繼續缺席)

案件押後至4月22日 1430於同一法庭再訊,控方須在3月14日或之前呈交修訂書面陳詞,辯方則在3月28日或之前提交。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簡單控罪都十幾庭,仲有排先裁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4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23
2022.02.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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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陳慶偉法官
🕙10:00
👤許智峯(39) #原訴傳票 (#違反保釋條件 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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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2:00(不設旁聽)
👥陸,蕭(20) #審訊前覆核 (#1222中環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而協助罪犯 襲警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劉,曾(55) #提訊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黃(24)🛑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 (#20200701銅鑼灣 拒捕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江(20)🛑因另案還押中 #提訊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2)🛑傑斯已還押12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項洗黑錢)
👤張(62) #提訊 (#20210208粉嶺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3/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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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14:30
👤王婆婆(65)🛑已還押14日 #提堂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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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張(25) #續審 [6/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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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黎智英(74)🛑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蘋果日報》前高層(47-59)🛑兩人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楊清奇,陳沛敏,馮偉光,林文宗/《蘋果日報》前高層(51-57)🛑四人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14:3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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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 1 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提堂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粉 嶺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30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審訊 [1/2] (#20201123屯門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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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唐,周,陳寶瑩/社民連主席 #提堂 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4/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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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大律師李國威

9:58 廣播
10:08 開庭

再修訂控罪書
①利園山道大廈,從證供上地下大堂,剔走13個空樽
②尚棧精品酒店13個空樽 修訂

經修訂開案陳詞由於第8段開始,喺第10段加咗上去,房內13瓶樽+1空樽

官:想將兩件事分開兩條charge 補充陳詞 第10段中,兩件夾埋可製成汽油彈,咩意思?
控:
地下大廈,3號房 3號房中揾到樽
官:之前不分開,我明白,不分開一條charge
奇怪要將分開,但又要夾埋嚟諗
控:因為不公平性 樽 實質在3號房揾到。當時搜查不同地方,但一併咁睇
官:每條charge 獨立,講緊構成控罪,叫法庭分開兩條控罪,每條控罪能互構成控罪。夷家要分開charge,叫法庭合併。不是講日後sentence
控:我明白
官:你明白!為何要咁陳詞
分開咗,究竟咩理據?咩法律原則?法律合併考慮,是否罪成,我唔明原則係咩?
有將分開,一直以為係你諗法,夷家分開,又合併去考慮個控罪,你陳詞又一併使用,我唔明你諗法係咩?
控:俾少少時間我
官:分開、一併、個別,你諗清楚,兩個不同charge,兩個charge一併考慮個charge,我未審過

10:15 休庭

12:06開庭
控:閣下提出有理據,但仍修訂控罪,撤回修訂控方修訂陳詞
官:即係由一條控罪變兩條?
控:係。第10段原有第5及7行兩個不同地方,獨立
5:將現塲揾到汽油,取去政府化驗所化驗後,為助燃劑
7:13+1玻璃樽,有人會被利用製造汽油彈原素

官:分開charge去support案情
控:係,修訂後再俾律政可再睇。
補充陳詞承認事實:
①2020年5月24及5月27日,「反國安法」「反國歌法」涉及縱火、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毀壞等罪行有關
②PC13364於精品酒店3號房揾揾到證物P13的空樽及防毒面罩,與本案被告的DNA對比,證物P13樽扭蓋可能與李姓(另一男子)有關

防毒面罩 可能與李姓與不知明人事有可能與梁(即被告)有關

③恒生提款咭與一女子有關

12:11 開庭
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蘋果日報 #港區國安法 #提訊日

案件1️⃣
黎智英(74)🛑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3)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4)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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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
D1: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2: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D4:張劍虹/前壹傳媒行政總裁(59)
D5:羅偉光/前蘋果日報總編輯(47)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D1-5]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D1-5]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陳沛敏、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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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3️⃣
D1:楊清奇(李平)/蘋論主筆(55)
D2:陳沛敏/蘋果日報副社長(51)
D3:馮偉光/英文版執行總編(57)
D4:林文宗:蘋果日報執行總編(51)
🛑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D1-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D1-4]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張劍虹、羅偉光、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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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早前去信法庭,控方正為案中被告準備一些文件,預計下周可先交予辯方,稍後再交給法庭。辯方傾向3月10日再訊,但目前有困難與被羈留中的被告聯絡,希望下次上庭會是有意義的聆訊。如有需要將會申請再押後。

控方補充,控罪所指期間發布的每一份報紙內容都是控方依賴的證據。

三宗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0日14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作提訊日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3/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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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名待傳召控方證人依舊未收到上周五(即6天之前)的檢測結果,仍然無法出庭作供。A6同樣未收到上周五的檢測結果,今天繼續缺席。

若然證人今晚2100之前收到陰性結果,明天0900將會開庭進行審訊,否則押後至下周一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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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連續幾日咁嘅情況仍然有一班人堅持前來支持, 希望大家知道, 你哋係唔會被遺忘被放棄。另外, 仲保持到100%出席率嘅同志們請畀多啲掌聲自己👏🏽👏🏽
#區域法院笫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以下案件由於懲教封關,因其中還押被告不會出庭,法庭已經取消今日提堂,請留意法庭日誌更新下次重排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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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4)🛑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 #20200701銅鑼灣
#拒捕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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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20)🛑因另案還押中 #提訊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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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2)
🛑傑斯已還押12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項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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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62)

#20210208粉嶺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提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四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訊 [1/2]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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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控辯雙方有同意事實,今日剛簽署,影印後可以呈交,先作答辯。

控方再次宣讀控罪詳情,❗️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兩名警員證人,警長文嘉明和拘捕警員,有片段,無口供。

辯方表示被告身份無爭議,片段無爭議,控方感到意外,申請小休與辯方相議。

10:11 相議完畢,控方呈上承認事實(P1):
1. 在2020年11月21日至25日男子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係本案被告,係電話號碼52XXXXXX 機主;
2. 2020年11月21日23:00時在其Facebook 帖文,2020年11月22日14:15時,警員52964將其Facebook 帖文截圖(P2);
3. 2020年11月24日15:26時,被告再發報另一帖文,2022年12月8日被截圖(P3);
4. 2020年11月25日19:05時,警員14245拘捕被告,罪名係浪費警力,檢取被告的手提電話(P4),號碼係52XXXXXX ,和八達通咭;
5. 20:04時被告提供手機密碼開機,從P4截取相片,內有被告在太子道西193號翠園酒家的相片(P5);文字檔案資料光碟(P6),騰本(P7);
6. 八達通咭資料被核實,2020年11月20日至22日的交易紀錄(P8/P8a);
7. 2020年11月26日酒樓經理提供4段CCTV(P9),證明被告在19:24進入酒樓,21:06離開;
8. 2020年12月9日大廈保安提供4段CCTV(P10),被告在當晚22:30進入,23:30離開;
9. 2021年1月2日黨鐵提供6段CCTV(P11),被告在當晚18:43進入元朗站,19:07離開南昌站;
10. 從P9, P10 & P11截取20張相片,P12(1-20);
11. 2021年2月8日黨鐵提電腦證明陳述書;
12. 以上證物不受干擾,證物鏈不受爭議;
13. 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經控辯雙方相議後,新增咗同意事實,可以減少一名控方證人和不用播出CCTV片段。

辯方對警員在2020年11月23日曾經作調查無爭議,被告嘅自願性亦無爭議,只係爭議對話內容,有不同版本。

10:28 傳召PW1 警長文嘉明

⚙️控方主問

PW1在2020年11月23日駐守屯門警民關係組,任職社區聯絡主任,當日與另一警員52191穿便裝,在16:10去到屯門美樂花園被告嘅辦事處,見到佢本人,向被告調查”前兩晚21號”被截查事件,但無提及月份或時間,被告回答係在元朗警署,PW1無出示貼文,無提及貼文內容。

被告話在21號晚去聲援兩個被截停搜查嘅市民,PW1有問發生嘅經過,但被告話因為當時情況大混亂,唔記得警員編號,地點係元朗警署外面,但唔記得喺邊個位,被告在當場被搜查。

PW1在11月22日下午從被告Facebook 發現被告在11月21日晚約八時左右被截查,確認P12第8張圖片就係Facebook 截圖,圖中左右兩邊有重覆,只係手機功能問題,唔想删改,所以有重覆。

10:49 ✂️辯方盤問

PW1在2020年12月3日做咗口供,內容問到有追問被告更加多資料,被告回答唔想講呢件事,唔願意透露更加多嘅經過,而且已經問緊律師意見,被告表示只係想在當地做民生身工作。

律師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有無在2020年11月23日11點左右打電話俾被告[有]
表示係警民關係科警員[喺]
表示係新調過嚟想拜會佢[喺]
問當日下午四時半有無時間見面,被告答應[喺]
在下午較後時間,被告表示有其他事情要處理,唔可以會面[唔肯定]
四點左右被告從外返到辦事處,PW1同佢打招呼[喺]
PW1有畀咭片介紹自己[喺]
入咗辦公室傾談[唔同意。只係在門口]
被告只係想集中討論同屯門社區問題[有一部份係]
其中包括屯門公園聚賭問題[喺],違法泊車問題[喺],跳舞擾民問題[唔肯定]
問被告有無事情要幫手,因為被告早兩日好似遇到一啲事情[唔同意,直接問佢早兩晚嘅事]
被告表示多謝關心,跟住轉話題[唔同意]
PW1表示違法泊車、聚賭問題會搵人跟進[同意]
21號晚聲援市民被被截查嘅事,係無發生過[唔同意]

10:59 控方無覆問,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11:23 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辯方證物D1),內容係天文台嘅資料,紀錄在2020年11月21日的日落時間為17:39(意思係5點幾已經天黑)。

在辯方作出結案陳辭之前,主控申請作簡單陳辭,但被裁判官阻止,因為被告無出庭作供,正常控方不應有陳辭。

辯方陳辭主要提出兩個爭議:
(1) 被告對PW1 文警長講嘅係唔係必然係大話,如果係大話咁個事實係咩呢;PW1無任何證據證明在21號晚,無市民被截查,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無去聲援,只係講到18:43入元朗站,無證據講18:43之前喺邊度;被告講當晚有聲援市民,但時間可能唔係八點,可能係六點幾,如果法庭接納貼文係假嘅,要證明被告有無去過警署。

(2) 被告對PW1 文警長講嘅嘢肯定唔到有控罪所講嘅意圖;被告無講警員編號,無講男女,無指控任何警員做任何不當行為,唔想講詳情,如何妨礙或拖延警方;呈上英國上訴庭案件,指意圖妨礙或拖延係要經過法庭程序而影響法律結果,如果被告有意圖,點解會不願意多講。

裁判官向控辯雙方確認,承認事實中無證據指出11月21日晚,元朗警署外有或無什麼事發生。

案件押後至明日(25/2)14:30同庭做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例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提堂

👤姜(30)/網媒記者
🔴因另案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並排期於10月20日提堂。
【被告在12月8日再被拘捕,因警方發現有人在一個 500 多人的 Telegram 群組內,提倡反對政府加強使用安心出行政策、鼓吹不接種疫苗,宣傳和呼籲市民在 11 月 20 日、 12 月 9 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罷行動,鼓吹使用暴力大肆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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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54

📌案件原排期今天作一日審訊,因懲教封關至月尾所有還押人士不會被帶到法庭,律師今作重新排期申請。

案件重新排期至2022年4月22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中文作審訊,其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但因另案還押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10603大埔

👤

控罪 :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1年6月3日於被告住所內搜出無線電通訊器具,即兩部黑色對講機及收發器。通訊局職員確認為無牌。

————
~控方有4位証人,有警誡供詞,沒有閉路電視片段。控方稱對講機是在被告房中搜出。被告稱是幫朋友暫時存放,但又提供唔到朋友資料。

~被告不認罪。沒有律師代表,稱自己可以處理,沒有辯方証人。

~裁判官問被告對警誡口供有沒有爭議,又問被告是否知道什麼是警誡口供,質疑被告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能否處理本案。之後給予被告15分鐘時間考慮要不要聘請代表律師。

~休庭後,被告承認控罪,並呈上三份同類案例,作為求情參考。

~被告稱自己是代朋友保管 ; 初犯,無刑事定罪記錄,亦沒有証據顯示他曾使用該無線電通訊器具,希望裁判官以罰款為刑罰。

~最後,裁判官判被告罰款$2000,由保釋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4/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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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2:35開庭
速報:表面證供成立

2:53休庭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主問完畢,明天控方盤問

4:06 今天審訊完畢
押後至明早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笫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提訊

A1:劉(55)
A2:曾(55)
*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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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律師表示今日可以答辯,被告不認罪

A2表示法援批出但金額負擔不起,正尋求私人律師報價,希望申請押後2個月,控方指今日已經是第九次提訊,A2一年前已經申請法援,上庭胡雅文法官已經提醒A2快找律師,控方希望先定下審期,指有十名警員證人,6段公開片段合共30分鐘呈堂,而辯方沒有證人。

A1
案件排期至2022年11月22日 0930至12月2日於區域法院作九天中文審訊,法庭豁免文件翻譯,另雙方需在9月21日 1000出席審前覆核,期間A1以現有條件保釋至9月21日

A2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作答辯,如不認罪會按上述日子同A1一齊審訊,期間A2以原條件保釋至下次上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6/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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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被告於22號收到衛生署電話,話會送測試包,但到今日14:15仍然未收到,早前已經收到初步陽性通知,相信確診機會相當高。

控辯雙方提議押後到較後嘅時間。

法官對於檢驗方式/程序/時間一無所知 「我唔知..」,講咗不下十次,但對於無了期押後又顯得相當唔耐煩。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1號16:00同庭再訊,繼續現有條件保釋,要求辯方到時要有報告確認被告健康情況。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