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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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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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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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2/1)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 「星泰真味」餐廳被指對身穿黑衣的食客態度冷淡,因此被標為「藍店」

背景:
申請人否認兩項控罪受審,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 (阻差辦公) 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申請人當時申請等侯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直到2020年11月25日獲時任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批准等侯上訴期間保釋。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第一次上訴聆訊(2021/1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3

法援申請聆訊 (2021/1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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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已經處理好法律爭議的聆訊。

📌上訴方的補充:

上訴方指本案是渉及「犯意」。在控罪歷史中,立法會也沒有刻意排除「犯意」這元素,故遊蕩罪是需要犯意來特顯該3條的特點,因此控方在本案中需要「犯意」來證明其行為是妄顧他人的人身安全,這同時不會增加控方的舉證責任。

上訴方指控方需要證明被告需要知悉有人因為被告的行為而擔心。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特區)認為「犯意」在本案並不重要,因為原審裁判官是以「共同犯罪」作為定罪基礎,上訴人的意圖亦是明顯。

至於立法原意,答辯方認為即使是「被動」行為,也是包含在控罪範圍之中,同時間也不會使控罪太闊和太窄。若果要證明「犯意」,這似乎不包括在控罪元素。此外,如果要證明「犯意」,似乎也是依賴環境證據來作出評估。

答辯方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控罪作例,控方也不需要證明被告的「犯意」。

答辯方認為控方不需要證明被告需要知悉有人因為被告的行為而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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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會押後至2022年3月7日11:00宣判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9/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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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開庭

A3代表郭大律師:
日前因腸胃不適而缺席的A3,今早敏感復發所以遲到。

A5代表石大律師:
昨晚才得知懲教署要鎖倉,無法向A5索取指示,以確認她是否同意內容有關證物房及案發現場影片的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條,懲教署有責任帶被告上法庭出席審訊。石大律師申請法庭命令,讓律師團隊可以較為順暢地獲懲教署職員安排聯絡A5。
(張官作出命令,律師團隊可透過電話或傳真向A5索取指示。)

A6代表邱大律師:
A6被政府強制檢測,加上身體不適,今天不出席。不確定是否屬於密切接觸者的邱大律師,開庭前已自行做快速測試,結果為陰性。

傳召PW43 歐女士
西九龍總部證物房職員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PW42為政府文書助理,不是隸屬警隊,2017年入職。她在證物房接收證物時,會把證物實物與Pol. 69A上的資料做對比--Pol. 69A清單有時由帶證物來的警員帶備,由她自己列印出來的情況也有。每件證物都有個別編號(item no.),Pol. 69A裡的證物描述並非由證物房處理。除了對Pol. 69A,也有黃標籤與CMIS系統資料可以睇。

交收證物程序:警員逐件證物取出,她先觀察實物,然後對Pol. 69A描述,對完一件冇問題才處理下一件。證物有袋載住,如果有描述是一時間睇唔到,她會叫警員展示返該項特徵;若然該特徵是證物放在袋裡時好難睇到,就會把證物從袋中取出來睇。若然要拆袋,同時間只會拆一件證物,以確保證物放回正確的袋裡。一袋證物只會屬於同一個AP,核對完就收返入原本個袋。交證物的警員一來到證物房,會先攤出全袋證物,她逐件核對後逐件放返入袋。袋內本身已有一張寫上AP號碼、姓名及案件編號的A4紙,不是她本人所寫;她唔記得紙上仲有冇其他資料,取出證物時不會取出A4紙。核對完畢她會用封箱膠紙封好證物袋口。

警員入證物倉的話,要由證物房職員帶領。PW43接收的證物由她親自放入倉。證物房職員不在場時,警員不可自出自入。每次提取證物都會在CMIS留紀錄。每個證物倉都有雙重鎖,只有PW43與同事林女士(PW42)有鎖匙。

有一張A4紙貼在嗰堆證物,紙張有寫案件編號、Pol. 69A編號、案件隊伍、證物幾至幾號、屬於邊個AP。如一個AP同時有貴袋及非貴袋證物,PW43唔記得會唔會安排分開兩次交收定一齊收。她接收之時貴袋已封好,貴袋沒有黃卡,但貴袋上有item no.與描述,亦有簽名--她不會核對簽名是否交證物來的警員本人所簽。她沒有印象,貴袋有冇寫屬於邊個AP。由於她只負責核對描述,不需要確認證物屬於何人,因此無法回答接收一堆貴袋時會唔會是屬於多過一個AP。

她未遇過對證物黃卡時描述與電腦不符,唔記得有冇遇過電腦、Pol. 69A、黃卡或貴袋資訊與實物不符?唔記得有冇遇過睇實物時見到資料沒有描述到的特徵。她從來沒有試過在黃卡寫字,亦從來沒有試過在貴袋寫字,試過收證物時與警員討論描述是否需要補充或修改,但唔記得本案證物有冇發生過。如果她見到好明顯的特徵,認為是形容證物的關鍵,就會討論是否需要加描述;如果討論完警員同意加,要由該隊伍的幫辦在電腦加,不是在她面前加。她未試過親身入資料落CMIS;接收證物後有確認程序,要在系統輸入警員編號及密碼(警員自己入)和證物室人員編號及密碼(她本人入),除此之外她冇入過CMIS。

貴袋證物同樣是放入倉,但會與其他一般證物分開放。貴袋會按編號排好,獨立放在倉裡另一個安全地方。PW43未收過有錢的貴袋;涉及錢或有價值證物的貴袋要入夾萬,該類證物一般由PW42處理。2019年10月10日1109時,她接收女警6613交來的證物,案件編號為KWRN19000443,Pol. 69A編號為19000090,所收證物為item82-94、97-102、126-130,以她所知全屬一名AP。當時她按照前述程序收妥證物,冇貴袋的證物放在倉,有貴袋的由PW42處理;她接收的證物中只有電話有貴袋。

她記得item82是伸縮警棍,除了棍之外有一個黑色盒。她承認現在如果冇黃卡唔會認得返該枝棍和盒。她確認,男警11300於10月28日1153時從證物房提取item82。

接收的大證物袋內有寫AP編號、姓名及案件編號,所以她知道前述證物屬於同一個AP。她唔記得6613交證物時有冇交屬於多於一個AP的物品,但如果有多於一人證物亦唔會撈亂,因為她做完一袋、封返好先會拆下一袋。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PW43承認,昨天PW42作供後二人一起離開法院大樓,但她們沒有討論過本案或者在庭上發生的事情。職級為文書主任的PW42是其上司,西九龍總部證物房只有她們兩名職員。

PW43確認,曾經從警員6613接收本案證物P60 iPhone(有貴袋裝住), 當時睇過警員的委任證去核對身分。她現在唔記得,當時有沒有睇過貴袋下方的簽名,冇印象PW42有否教過她,如果貴袋沒有簽足6個名就要有幫辦解釋--她知道貴袋本身有6個簽名欄,唔清楚什麼情況下不需要簽晒6個,冇印象《警察通例》寫明至少要兩個簽名。

她確認有接收過一把鐵鎚,自己沒有用間尺去量度證物的長度。庭上檢視P44實物,她確認證物的黃色卡有寫「length about 30cm」,但她收證物時並不需要量度長度,因為單看外觀已認到證物係銀色鎚,認為已經足夠。(稍後她改稱因事隔太耐,現在其實冇乜印象當時有冇度過鐵鎚長度。)她不同意,當日接收的item83並非呈堂證物P44;她確認黃標籤上沒有寫鎚柄有USA字樣,冇印象當日接收的鎚是否如庭上所見、只用膠袋包裝而冇紙盒。

案件管理
主控陳大律師報告,本案只餘下警員10326一名控方證人需要傳召,若然證人下周一能夠順利出庭,預計作供需時一整天。之後處理辯方提出的特別事項,可望在下周四完成案情。

1139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00同庭續審,A5以外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提堂

👤古思堯(75)🛑已還押13日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因懲教署安排為全部還押/在囚人士作快速檢測,被告未能上庭,裁判官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11:00,同庭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提訊
👥譚,鄧,方,郭,戴(16-21) #1001黃大仙
🛑5人已還押21日🛑

控罪1:暴動
5位被告與楊(19),卓(18),鄧(21),王(21),伍(22),劉(24),黃(23)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郭(28),張(20),何(25),温(17),麥(22)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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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開庭)

由於受現時情況影響,5位被告今日不能出庭,故辯方現時不能進行求情,亦未有機會向被告們解釋報告。

經過商討後,法庭批准受影響的大律師可以先傳檔初步求情陳詞,若果後來有新的求情內容,大律師可以再向法庭傳檔進一步求情陳詞。

案件會維持於2022年3月4日10:00判刑。

(14:52休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4/2]

D2:梁(21)
D3:洪(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
2:35開庭

結案陳詞
雙方已交書面陳詞只作重點補充,控方沒有補充
官:已收齊雙方書面陳詞。控方有冇回應?
控:沒有回應

D2律師補充在第3及37段,D2立場為他並沒有意圖或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2辯:有少少補充,截圖册,結案陳詞內,左邊有啲有色數字左上方係頁碼,辯方附加嘅頁碼,不是截圖碼,有截圖播放時間喺右下方,係喺結案時有提過嘅相關時間。當時MFI1 東網,控方提供嘅實時。紅圈指涉及D2,其中兩張截圖 第6及7張冇紅圈,係講非法集結;陳詞會提及。
辯方已在第3及37段中已講咗D2立塲,即使認為D2有作訂明行為,如有,有實際地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並非有意途去參與非制集結。
因此被告冇參與非法集結,被告自己沒有作出訂明行為亦沒有鼓勵。

D3律師回應指控方陳詞沒有提及被告衝出馬路,片段拍攝位置亦不見D3衝出馬路。
D3辯:採用D2陳詞,用D2法律觀點相關部份,希望法庭接納。
D3重點,PW3核心證供,不見被告衝出馬路喱個觀察。控方口供冇提及,並不是有人衝出馬路。在庭上片段顯示,D3不是衝出馬路,片段可淸楚睇到冇咁行為。
東網 證物P7 2335時,正正影住十字路口,警方指出D3正正在十字路口,警方在相關時段冇被告衝出路口説法。

2:45 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5號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出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裁決

👤盧(60)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已認罪)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已認罪)
(3)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1)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33592
(2) 身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向警長33592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3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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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較早前已承認控罪(1)及(2) 並處理同意案情,1月28日就控罪(3)作審訊並今天裁決。

1442 開庭
被告仍未出現,辯方律師表示開庭前仍未電話聯絡得到。

控方建議先去第四庭(控方記錯上次審訊的法庭)叫下名,又表示或可以等待15分鐘先再發拘捕令。

辯方律師建議先就控罪(3)作出裁決,完成後再考慮情況決定是否發出拘捕令。

由於同庭有其他案要處理,本案暫時押後。

1533開庭
被告仍未出現,法庭正式向被告發出拘捕令,$1000擔保金下一庭處理。

由於法庭未知被告缺席原因,現時暫定一個日子再提堂,同時建議控方揾下出入境記錄等以便下次就其違反保釋條件作陳詞。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 暫定七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裁決

🙍🏻‍♂️ 黎(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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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結果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4: 罪名成立‼️

📌 裁決理由:官不接納被告在警暴下作供
姚官裁定控罪一因為被告招認而罪成,當中包括錄影會面被告對案發經過的中仔細描述,亦道出「混和糖、鹽可以增加黐性及提高殺傷力」,所以姚官認為被告的作為是非法及惡意,亦意圖令警務人員受傷,姚官同時接納化驗師供詞指警員身體因鏹水而受傷。

同樣,控罪四亦因被告招認而罪名成立,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與另一施姓男子商討在周梓樂倬念會上使用汽油彈,被告亦承認為施保管物品及收取金錢。

👉書面裁決理由書見此👈

📌 官指不一定依從報告判刑
被告現年17歲,在2018年有三項刑事定罪記錄。姚官指出只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及背景報告,求情及案例將在下一次處理。姚官又強調即使教導所報告適合,但因為此案案情嚴重,他保留其他判刑考慮。

案件押後至3月11日早上10:0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9\5]
#20200101跑馬地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詳情:
(3)D3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控方案情

劉官對上堂被告作供有疑問,即:
問:D3將天線交予D2後知否會拎上渣甸山設置?
答:不知道。

控辯雙方休庭商討後同決定剔除有關對答,劉官考慮證據是時亦不會考慮上述證供。

保釋事宜:
⚪️四人均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裁決

D3: * (15)
D4: * (15)
D5: 王 (17)
D6: 梁 (17)
D7: 侯 (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審訊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86

本案D1 D2 在審訊前已認罪,D1原被判社會服務令但後期被上訴庭改判入更生中心;D2被判入更生中心。

控方: #陳文慧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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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先簡述案情背景及各控方證人證供。

就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案情:
📍D3 及 D4 :(案情相近,法庭會一併處理)
辯方爭義點:
① 群組的WhatsApp對話是否由D3 D4本人發出
法庭:警員檢取電話及校對程序正確,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亦沒有證據顯示當中有發生錯誤。
②控方證人PW11 12 13 所製作的試算表各有不同格式
法庭:他們個別的格式沒有不合理,沒有證據顯示他們的試算表有被干擾或刪改。格式的不同並沒有影響資料整體準確性。
③辯方認為警員在被告住所搜查時沒有檢取所有電話,D3 可能有多一部電話。
法庭:這是沒有基礎的爭義
④身份爭義
兩人是孖生兄弟,PW14 在辨認他們時需要利用WhatsApp 相片及衣服上的Logo 才能辨認兩人。控方只是倚賴了PW14的證供作為唯一辨認D3D4的身份。雖然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可以追蹤到破壞喜茶的兩名示威者返回住所的路徑,但法庭認為PW14需要透過其他途徑從而辨認兩人的身份。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3D4是在案發現場破壞喜茶的兩名示威者。

因此,法庭裁定D3D4共同面對的控罪(1),及D4獨自面對的控罪(2)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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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作供分析
①有關阻礙PW4執行職務。
D5自己當刻希望分開地上的兩人-即警員14511(PW4 )和該黑衣人。D5打開雨傘是因為怕其他人會高空擲物擊中自己,而且手持的雨傘並沒有觸碰到黑衣人和PW4。D5 稱他被PW4 啤住,害怕自己被襲擊因而跑去中庭位置。
法庭:根據閉路電視及影片顯示,21:43現場已經有紅衫保安以及白色衫的人士處理PW4 和黑衣人的爭執。D5並沒有需要到中庭找其他人幫忙。再者,從影片可見由21:43現場從來沒有發生過任何高空擲物的事件,所以不接納D5打開雨傘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說法。影片顯示D5打開雨傘的意圖是是遮住自己身體的右邊部份,再用右腳踢PW4的背部。這個行為正正與PW4稱自己當時背部感到痛的情況吻合。

②有關被警方從背囊搜出的物品
D5 稱自己當時具備急救知識,希望到現場幫忙,因此在離開住所之前把生理鹽水放進背囊。同樣在背囊裏的T恤、手套、面巾、充電器等的物品則不知道何時放入背囊內。而且他亦有在現場把生理鹽水交給D6
法庭:D5只是攜帶了生理鹽水到現場,並沒有其他急救物資。法庭不接納D5到現場是為了提供急救服務的說法。D6被警員搜查時亦沒有找到D5所說的生理鹽水。

③有關D5不知道PW4是警員這個身份的問題。
PW4作供時,表示自己有向在場人士表明自己是警察。他的行為可以令在場人士向警員提供幫忙或離開現場以防止阻礙警員執行職務。D5在現場已經停留了一段長時間,如果他認為PW4和黑衣人的爭執只是兩個不同政見人士的爭執,他大可以直接上前分開兩人。但他選擇打開雨傘並上前用右腳腳踏警員。

法庭認為D5的證供有矛盾之處,不接納其證供。由於D5在PW4執行職務時-即制服黑衣人時,打開雨傘阻礙PW4。法庭裁定D5面對的控罪(5)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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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D6的案情分析:
辯方案情提到D6並沒有作出任何具體行為,他亦有和現場其他人保持距離。從影片顯示,D6知道現場有暴力事件發生,但他並沒有離開反而選擇停留在現場。當PW4正在制服黑衣人時,D6走上前及伸手。

法庭認為D6在PW4執行職務時-即制服黑衣人時,走上前及伸手的行為阻礙PW4。法庭裁定D6面對的控罪(5)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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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D7的案情分析:
裁判官讀出群組內部分信息,大部分為沙田新城市附近的警力佈防及文宣。D7有提及「文宣」、「裝修」、「文具」等字眼,辯方稱對每人對每個詞語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即使與「和你唱」有關,這個活動的背景是一群人士聚集及呼喊口號,並不是作出任何破壞。法庭認為群組內的信息與「和你唱」有關,而根據法庭所審理的反修例案件中,「裝修」可以解作破壞。D7 在群組的訊息是告訴其他人要小心行事,要攜帶「文具」參與這個活動,並提供警方的佈防等。而且D7在群組傳送「Action」後便發生了破壞喜茶店舖的事件。

法庭認為D7 不斷在群組內發出有關活動的資訊,有意圖煽動群組的成員破壞新城市廣場的商舖,裁定D7面對的控罪(7)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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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總結:

D3: 控罪(1)罪名不成立
D4: 控罪(1)(4)罪名不成立
D5: 控罪(5)罪名成立❗️
D6: 控罪(5)罪名成立❗️
D7: 控罪(7)罪名成立❗️

📍有關索取報告事宜:
法庭因各被告年齡已到19歲,決定不為各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D7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再三考慮,因D7今年需要進行文憑試,希望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以便完成文憑試。再者,本案D1D2 亦被判處更生中心,他們的案情相近,希望法庭可以考慮。
控方認為不適合,因D7的控罪嚴重。本案D1 D2 可以有更生中心此選項因他們一早認罪,但本案D7是審訊後定罪,所以不適合。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4日 0930 判刑,期間會為D5D6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為D7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按:D3&D4寶寶仍有另案: #0701金鐘 ,案件將於本年3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以進行轉介文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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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21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2.02.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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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30
👥黃之鋒,梁凱晴🛑黃因另案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604維園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人於2021年5月6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0個月及4個月,黃於1月19日就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禁8個月,梁之上訴申請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鄭(3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1西灣河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5日被判處55日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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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葉,林,林,林,韓,黃,唐,龔,盧(17-36) #裁決 (#0825深水埗 2項非法集結)
👤吳(20)🛑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825深水埗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黎智英,周,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10:15(不設旁聽)
👥黎智英,周,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前覆核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0/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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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梁/書法伯伯(64)🛑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10604維園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阻差辦公)
👤梁/書法伯伯(64)🛑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14:30
👤葉(20)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趙(34)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傷人)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黃,吳,張,張,嚴,蘇,彭,蔡,陳,李,賴,鍾,許(18-33)🛑黃,吳,蘇已還押逾26個月,張,張,嚴還押11個月,彭,陳還押25個月,蔡還押21個月,李還押20個月,賴還押17個月,鍾還押16個月,許還押10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製造或管有爆藥 3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拒捕時管有槍械或彈藥 教唆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 串謀管有槍械或彈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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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張(25) #續審 [5/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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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0/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A5代表石大律師:
還押中的A5在2月27日之前都無法上庭,代表律師已獲得書面指示,A5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A6代表邱大律師:
A6檢測結果仍未出,今天不到庭,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主控陳大律師:
控方今早0830才得知最後一名待傳召控方證人首個檢測結果呈陰性,第二次檢測結果則仍未有。為了不再耽誤審訊進度,建議今天改為先處理A3的特別事項,之後才繼續控方案情。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出,除非有案例指引,否則不能在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之前先進行交替程序(即特別事項),拒絕採納律師建議。

092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以外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20210701銅鑼灣
#判刑

梁/書法伯伯(64)

案件一 #20210604維園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案件二 #20210701銅鑼灣

控罪:

(1)阻撓公職人員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詳情:
控罪指2021年7月1日於香港灣仔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
(2)同日同地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

————————————

沒有法律代表

法庭上次替被告索取背景及精神科報告等待今天作判刑,由於懲教上星期鎖倉替所有人檢測肺炎被告未能出庭,控方申請押後8天獲批。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1西灣河

👤鄭(30)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5日被判處55日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上訴人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
10:30 開庭

上訴人律師補充書面陳詞,表示希望法庭重看原審時播放的片段(D1),指裁判官不能毫無疑點地確片段中的鐵罐由上訴人位置拋出。

法官表示自己已看過有關片段,「覺得」原審裁判官是正確的。法官表示看到鐵罐由路邊拋出, 似乎是由東面拋出。法官承認片段沒有顯示上訴人拋出鐵罐,只有控方證人指該鐵罐由上訴人拋出。法官表示,除非裁審官是plainly wrong(完全錯誤),否則他不會改裁判官的決定。

伍大律師再補充,對於上訴人當時所身處的位置,除了證人(PW1)所畫的草圖(P5) 外,PW1庭上作供亦指出上訴人當時位置距離自已10米,而被告距離海寧街(按:即片段所見涉案空罐被抛出的位置)10米,因此認為法庭不可能在毫無合理懷疑推論上訴人抛罐出馬路。

法官又表示,片段顯示當鐵罐拋出後,一名警察立即上前追捕,該警察的追捕是「好針對性」,他認為是該警察看到誰拋出鐵罐才展開追捕。

上訴人律師表示,當時是一班人一齊走,證人亦表示上訴人是走得最慢的一個,相信警察是求其拉一個走得最慢那一個。法官表示不同意。

上訴人律師就判刑陳詞,引述一個案例(鄭海宗(音)HCMA258/2020),指上訴人所拋的物件較細,當時亦是普通裝扮,所以程度較輕微,認為刑期過長及不適合監禁。

控方律師指是次案件比上述案件更嚴重,因為在今次案件中現場已有警員維持秩序,上訴人拋鐵罐的行為是有「挑釁性」。

法官表示裁判官已給上訴人10%(6日)減刑,其理由是上訴人無刑事紀錄,他認為有問題。他認原審裁判官已經判「輕咗」,但他不會「加返上去」。

裁決押後至3月7日早上9點半。

10:58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1/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

【12:00前內容從缺,PW2主問中】

PW2 匿名警員
(在屏風保護下作供的證人甚為細聲,旁聽席有相當困難聽取其作供內容。)

PW2形容截停的男子黑髮、紮髻,戴眼鏡、藍色口罩,穿白色短袖衫,身高約170-175厘米左右,比較瘦。男子孭黑色背囊,手持一個黑底白圖案環保袋。

PW2供稱,向男子查問啱啱去邊、而家去邊、背囊有咩、環保袋有咩,男子冇回應,然後他叫男子將袋放落地。他向男子進行搜身,找出一部iPhone電話,從其左後褲袋搜出黑色銀包,右後褲袋搜出啡色散紙包。之後他在男子面前搜背囊P1,從中搵到1.5公升透明膠樽...[聽唔到]..綠色刺鼻氣味液體P3、打開內有刺激氣味的黑色玻璃樽P4、同樣有刺鼻氣味的400毫升咖啡濾罐P5、白色膠袋內有幾十個勾(勾有鐵釘)P7、約5吋的黃黑色鉗P6及一部Samsung電話。環保袋P9內則搜出兩個3M面罩P11、4個filter及一枝黑色噴漆。

搜查完之後,約1827時有兩名同事到達,PW2在男子面前向同事講述過程和展示搜出的物品, 約2-3分鐘完成。兩名同事為58611與8366。

🎥播放鳳鳴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辯方盤問

片段停在畫面時間18:04:01一幕,PW2確認畫面較遠位置有一名戴cap帽人士也被拘捕,該被捕人為李XX。律師想知當時在場警員人數,PW2表示唔可以確定,因為警員身分要保密,他不能夠在庭上指認畫面中的警員。姚官指示後,他只稱畫面中有4名警員。

PW2較早前曾供稱,一撳低被告就為他戴上頭套,現在修改說法,表示唔記得有冇任何階段戴頭套。他唔同意辯方律師所指,撳低被告並戴上頭套後,頭套方向係遮住被告眼睛。期間他有和上司或同事對話。他唔同意,為被告戴上頭套約5分鐘後才除下頭套,然後展示銀包。他唔同意,曾經叫被告唔好兩頭望、望牆。他唔同意,之後再戴返頭套,不讓被告睇情況。

剛才提及交收的同事58611與8366,PW2在案件隊伍同事面前展示搜出物品及講述情況,交人後已經離開,見唔到58611帶被告上車。

他同意自己回口供時沒有提及上述的查問,同意口供紙沒有提及曾命令被告放低袋,唔同意庭上證供為臨時杜撰。被問到他是否事隔一年多後在庭上才記起以上內容,他表示警察學校訓練會咁問...[講講下又係細聲+一嚿嚿...]。

🔹沒有覆問

屏風拆除後,拘捕警員尚未到庭。

12:45提早午休至14: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6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6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1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1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1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3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1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5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0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7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6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0個月)
========
上庭控罪概要
=====
所有被告缺席聆訊,控方申請押後
所有文件已轉交予辯方。

D12有保釋申請,但須待可以上庭的時間,才能處理,控辯會先把書面保釋申請呈到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其間各被告須要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陳 涉另案,按此
=========
牆內手足之言:
請提醒各個牆內手足小心黃偉然(aka 果粒橙),勿輕信,提及自己的案情,即使背景如何,貴圈真亂係真嘅,保障自己,保護他人。

按:縱使「平庸之惡」都係真嘅,也明白失望的原因,但願牆內外的所有人(除篤灰撚)都平安,未來見。天氣凍了,武肺多了,祝保重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5/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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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因為被告全家自行做快速測試,全部初步確診武肺,官方檢測則未有結果。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4號14: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裁決 #判刑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A6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早前認罪後一直還押的A6,今天未能上庭處理判刑

裁決速報‼️
A1、A8、A9、A10罪名成立
A2、A3、A4、A5、A7罪名不成立

先休庭20分鐘予各方法律代表閱讀完整判詞,稍後再進行求情

——————

李官庭上宣判時只讀出撮要,完整裁決理由請參閱司法機構稍後上載的官方裁決理由書。

深水埗欽州街一帶發生三個階段的非法集結,出現佔據行車路、以雜物堵路、以雷射筆照射警察、喧嘩、辱罵警察等行為。警方2206時進行驅散,示威者向長沙灣道方向撤退。呈堂片段拍攝到A1、A8、A10身處現場。

作為事實裁斷者,法庭會考慮以下要素:
-非法集結維持多久,以判斷常人會否蓄意留守抑或盡快離開現場
-言行、衣著、裝束和行蹤
-被捕位置是否非法集結的核心範圍
-身穿裝備
-管有裝備
-被捕前一刻有否逃跑

——————
📌減刑陳詞

A1:休庭前已呈交書面陳詞
現修讀副學士二年級,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他正修讀課程,刑期愈短愈好。要求索取更生中心與勞教中心報告。

A8:保留減刑陳詞至下次聆訊
案發時23歲,現時25歲,不需要索取報告。

A9:保留減刑陳詞至下次聆訊
現時25歲,不需要索取報告。求情信稍後呈交。

A10:休庭前已呈交書面陳詞
本案情節嚴重性不及鍾嘉豪案,而該案量刑基準為6個月,希望法庭就本案採納低於6個月的量刑基準。

李官回應:本案非最輕的非法集結,片段見到有人似乎被「私了」--即使暴力行為可能沒有升級,但對此不能視而不見。可能會以6-9個月為量刑點。

A6
陳大律師關注12月6日開審日認罪後還押至今的A6可能會「坐凸咗」,即還押期已超出認罪扣減加上行為良好再扣減後的實際刑期,欲為A6申請保釋但被李官勸退。

案件押後至3月7日0930進行判刑(預留2小時),期間4位被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會為A1索取更生中心與勞教中心報告
(如3月7日未能開庭,將押後至3月14日判刑。)

官方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86_2020.docx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轉介文件

趙(34)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

控方今天有修訂控罪內容,上述為過去紀錄稍後再補充。

控方表示姓葉及趙姓被告轉介區域法院文件已經準備好並已經交予辯方,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排期至3月10日 1530移交區域法院再訊,審訊以中文進行,期間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根據法庭紀錄餘下黎姓被告控罪排期3月21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轉介文件

葉(2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

控方今天有修訂控罪內容,上述為過去紀錄稍後再補充。

控方表示姓葉及趙姓被告轉介區域法院文件已經準備好並已經交予辯方,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排期至3月10日 1530移交區域法院提訊,審訊以中文進行,期間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根據法庭紀錄餘下黎姓被告控罪排期3月21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2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21
2022.02.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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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葉(20)🛑已還押23日 🔥#判刑 (#1001屯門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襲警)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1/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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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鍾(32)🛑已還押9日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關啟宇暫委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審前覆核 (#未知案發日期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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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周(57)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3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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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潘(27)🛑已還押9日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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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36)🛑已還押逾4個月 #被告出庭 (#20211008八鄉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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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秦景峯(42) 危險藥物的販運 #反黑販冰冰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敬修(30) 盜竊 #警總偷鮑魚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1/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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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名待傳召控方證人尚未收到上周五的第二次檢測結果,依然無法出庭作供。

A6同樣未收到上周五的檢測結果,今天繼續缺席。

讀出第四份承認事實P283
-有關長沙灣THA被捕人身上的紅貼紙

鑒於全港檢測結果嚴重delay,各方大律師商討一番後向法官提出建議,最終得出以下共識:

-若然證人今晚2100之前收到陰性結果,明天將於0900開庭進行審訊;
-若然證人今晚2100之前未收到陰性結果,明天將於1100開庭(然後唔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