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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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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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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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
4位辯方需時索取法律意見和指示,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

A1因病所以辯方律師沒法探訪。

被告沒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4日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期間A1、2、4繼續還押,A3則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天后 #轉介文件

張(18) 🛑因另案還押中
黎(18)

修訂控罪:
(1) 企圖刑事損壞【D1,D2】
D1,D2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企圖刑事損壞【D1,D2】
D1,D2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企圖刑事損壞 【D1,D2】
D1,D2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個LED顯示屏,以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 企圖縱火【D1】
D1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控罪(4) 的交替控罪
D1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 企圖縱火【D2】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控罪(6) 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於2022年3月8日1430於區域法院答辯,期間D2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營救理大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A1:何(35)/ A2:林(20)/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7:陳(20)/ A8:麥(25)/ A9:利(20)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A19:陳(17)

控罪及詳情:
(1)-(8)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5/ A16-18/A19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陳、何、歐陽、梁、余、梁、陳、譚、張、李、李、劉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9)危險駕駛
A13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
A1,2,9,10,12,17,18的律師,共5位律師不能遷就原先審期,所以重新修訂審期。

保釋事宜:
。由每週報到兩次改為一次
。A8更改報到時間

(控方極度口啞🙄

📝審前覆核:2022年11月30日1430西九龍法院大樓
📝正式審訊:2023年1月26日至3月8日0930西九龍法院大樓開始,作30天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裁判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郭 (18)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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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張錦熙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洪羽緁大律師

下午2:34開庭
續問PW3,辯方確認被告被捕時裝束和位置
控方覆問:被捕後和宣佈拘捕時間

傳召政府專家化驗師 PW4
辯方已承認一些事實,和不爭議報告。

問:是否自動會燃起,有腐蝕性
答:不會,要有火花先可以,腐蝕性唔肯定但在發泡膠就有可能;

問:該液體化學物品是否可以作為除污
答:唔肯定,罐上寫係打火機用

傳召探員(差館當值) PW5
處理被告,由警員18772接收證物, PW5 要求睇番筆記,因證物好多。
休庭商討後法庭容許PW5 翻看筆記。PW5 講25件證物,控方數到20件,辯方22件,法官見到係21件,林官決定休庭讓控辯處理此差異問題。

3:53pm 開庭。
控辯雙方修訂列表和重新點算後承認事實(最後共24件證物);影片和相片於修訂版本列出。
林官再要控辯雙方澄清,叫電油定係打火機燃料,因電油會令人產生其他想法;雙方稍後會傾;
控方問PW5 所指的25件證物和他的列表有咩唔同?
PW5 話多出嘅3樣係警方文件。林官提議PW5 在新列表和筆記列表整理釐清。

辯方盤問
證物中沒有了灰色口罩,點解?
PW5:因為唔係佢負責拍照,只負責放在地,解釋唔到點解無影到
(後來林官澄清後,PW5 推翻話唔記得幾時影相)
因時間關係,5pm都唔會完,明天9:30am繼續

(林官提醒PW5 唔好用警隊術語, 要清晰講述詳情)
(控方有點鄉音or 海歸? (頭盔讀頭“灰”), 又有點亂...)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續審 [7/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D1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早前已交書面陳詞,現只作重點回應。

法庭已睇書面陳詞,並就D2代表律師陳詞,希望控方回應。

控方依賴終審法院的判決,指雖然無直接證據指各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但在考慮現場環境證供下,亦能裁定被告罪成。

就D2來說,D2身處非法集結現場,雖然無證據證明有作出訂明行為或動作,但D2在該時間身處非法集結現場已經算是作出鼓勵示威者的行為,足以定罪。

即使辯方指眾被告被拘捕的位置與警方發出警告的防線相距甚遠,眾被告有機會聽不到警方的警告而未有離開現場。控方指法庭應該用常理去判斷,而控方認為眾被告是聽到的。

D2陳詞指出「沒有說話標記、行動」
控方表示立場都係終審法院嘅觀點,考慮環境證供,表示D2當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雖然沒有直接行為,但因在現場,行為上作出鼓勵。

控方對D2陳詞17段回應
表示由於是辯方證人DW3 DW4證供,背囊裏沒有物品用作工作上的需要,但盤問下確認了背囊中有甚麼物品

控方指背囊內除了雙方承認的物品外,沒有其他用作裝修的物品,認為這只是D2的藉口。

控方對D2陳詞27段回應
表示呢部分嘅證供係環境證供。
辯方指出在山東街作出警告,控方認為呢個演繹有沒有用咪用旗作出警告,不爭議在山東街有,印象中證人表示在拘散期間不停叫人走,亦曾表示出現係震攝群眾。

控方對D2陳詞45段回應
「環境證供、係唔係身處現場都係非法集結」
控方表示,就係講CCTV,影到位置好局限,其實主要係針對D3,D2身處比較遠。

崔官表示自己理解辯方立場為CCTV顯示有人可以起其他井字型路口,出出入入。
啲人未必有意圖唔走,亦唔係只得一個出口走,能反映到好多人可以入嚟同走。

控方表示「CCTV嘅嘢,我地都睇到」。

崔官問可唔可以話呢幾個唔走就係?

控方立場為起現場截停人士當中,控方陳詞都有針對呢點,有提及旁觀者或過路人。
截停人士係幾十人,警員證供顯示有做調查,PW1 PW4拘捕證供以及考慮截停人士身上所搜出的物品,非直接證供,但可以去認證及摒除無辜者。

就D3陳詞37段「消失的護手」
控方表示PW4承認係搞錯咗,控方理解就係寫多咗,起證供4頁15段有錯誤紀錄,亦有向法庭解釋。
========
D1-D3代表律師採納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3月16日1500裁決,期間各被告能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7
2022.0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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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17) #不服刑罰上訴 (#111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4星期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楊(3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郭(24)🛑已還押逾1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3/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1月13日撤銷擔保索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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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3/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16) #裁決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譚,鄧,方,郭,戴(16-21)🛑已還押22日 #提訊 (#1001黃大仙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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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6:0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 #續審 [9/5]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盧(6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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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王,梁,侯(15-17) #裁決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阻差辦公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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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續審 [4/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14:30
👥梁,洪(21-22) #續審 [4/2]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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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00
👤陳(22)🛑已還押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14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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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4/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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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開庭,被告大廈有人確診武肺,被告則未有檢測結果。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1號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3/3]
👩🏻‍🦱郭(18) #1118旺角 #暴動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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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張錦熙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洪羽緁大律師

PW3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 被告人面對四項控罪,表面成立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10:08 休庭

10:26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雙方書面陳詞需於3月25日下午4:00交予法庭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除到警署報到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3月31日 下午2:30 結案陳詞。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20200409鰂魚涌 #不服刑罰上訴 [3/1]

郭 (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因為上訴人在還押中,懲教署封關,未能出庭,法庭取消開庭,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1日再訊。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2/1)
👤* #1111旺角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原審時否認控罪,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勞教中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考慮上訴方陳詞後,在2022年2月9日駁回定罪上訴,而刑罰上訴則押後至同年2月18日處理,期間批准上訴人以更嚴苛的條件續保。
=============
黃崇厚法官確認上訴人是否親自處理上訴。

上訴人確認,並指會圍繞先前已傳檔法庭的陳詞作進一步補充。

📌悔意的比重:

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並沒有在考慮刑罰時就悔意作充份考慮和給予相應比重,原審裁判官只是因為他在審訊後被定罪就認為他沒有悔意是過於苛刻,但事實上在原審時是有證據證明他有悔意,包括親筆求情信及社會服利官報告;他雖然沒有在親筆求情信中請求從輕發落,但他沒有替自己狡辯,推卸責任及辯駁,反而是真心承諾會服務社會。

上訴人指舉證責任在控方是受憲法保障,他當時沒有作供,沒有使法庭浪費時間考慮他證供的可信性,因此原審裁判官因認為他在審訊後被定罪而指他沒有悔意是不合適的做法。

📌各控罪完素的比重:

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排除非拘留式刑罰的做法有欠公允,裁判官錯誤考慮其他案件的情況,尤其是與本案「irrelevant」的案件,並給予過多的比重。

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就控罪完素考慮合適的比重,原審裁判官交代其判刑理由時只提及考慮了雷射筆的級別、案件背景及按司法認知推論雷射筆的用途(照射警員)。

上訴人引用HCMA134/2020 HKSAR v. Han Shuo Humphrey案,黃崇厚法官提到考慮此類控罪的判刑應顧及5個因素:

1:Nature and size of the weapon
2:The potential harm it is capable to cause
3:The circumstances and intent of possessing the weapon
4:The quantity of the weapon
5:How it was possessed

上訴人指出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Not offensive weapon per se);本案雷射筆的威力較其他為低,潛在傷害低;本案雷射筆是放在背包,他被搜查時亦是自行拿出雷射筆,沒有逃避調查;此外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有使用雷射筆。

📌拘留式刑罰在本案應是最後手段:

上訴人同意判刑時應要考慮控罪要旨,但與CAAR15/2020案相比,本案控罪是以簡易程序條例控告,上訴庭在HCMA242/2020案中指本案控罪的立法原意是懲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為,控罪屬於防範性,針對危害程度較輕的情況。

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在本案將涉及公安條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量刑因素給予過多比重,而現實上本案的嚴重程度較輕,亦有其他方式可處理。

上訴人同意上訴法庭在CAAR1/2020及CAAR7/2020案中制訂的判刑原則。上訴人引用CAAR7/2020案,時任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指出社會服務令是可以代替監禁,該案答辯人是管有一些汽油彈工具及物料,她承認是一時貪玩和用作製造汽油彈,而最後上訴法庭認為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處理方式。上訴人指該案與本案一樣是以簡易程序條例控告,且案情比本案嚴重,可是原審裁判官在判刑理由中沒有解釋為何社會服務令在本案並不合適,一句「只是上訴庭的一系列案例」是否穩妥?

上訴人引用R v Brown,Sentencing in Hong Kong和CACC298/2005 HKSAR v. Wan Ka Kit 案,指出社會服務令的6個考慮指引:

1: Be either a first offender, or one with a ‘light’ criminal record
2: Come from a stable home background, perhaps with a family
3: Have a good work record-orders are not designed to encourage the lazy; or to show the idle, the errors of their ways
4: Be in employment, or have a realistic prospect of such
5: Have shown genuine remorse
6: Present no more than a slight risk of re-offending

上訴人指根據上述案例,法庭不一定必須要在這些因素全部存在才可判處社會服務令,而本案正是符合該6項因素,他現實上有良好背景,沒有違反保釋條件,重犯機會低。

上訴人指他在2020年5月7日獲准保釋前已還押和服刑共約2個月,並得知若重新進入勞教中心,是重新計算刑期,因此他可能要重新面對1至6個月的刑罰,即最高共8個月的刑罰。

故此上訴人希望法庭可考慮到他已服刑最短刑期,已完成港大法律學院面試,未來將會在4月應考DSE,他在過去3年來一直努力讀書,有老師到庭支持他,學校預測他可以升讀大學,雖然上訴人認同這些背景內容並不會較原本考慮因素重要,但2個月的拘留期對他已是很大阻嚇和懲罰,現在改變刑罰對他是最有利的做法,若果要他重新服刑會斷送前途,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他的良好前途和背景,給予機會他報效社會和立己立人。

最後,上訴人指他是在公開法庭中第一次陳詞,亦可能是最後一次,希望法庭能接納其不足之處。
=============
法庭會先為需再度還押的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社會服務令和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期後才作判決。法庭重申即使報告指上訴人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法庭不一定依照報告建議判刑。

本案聆訊會在2022年3月11日14:30繼續。

(28/2/2022更新下次聆訊詳情)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2/1)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 「星泰真味」餐廳被指對身穿黑衣的食客態度冷淡,因此被標為「藍店」

背景:
申請人否認兩項控罪受審,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 (阻差辦公) 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申請人當時申請等侯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直到2020年11月25日獲時任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批准等侯上訴期間保釋。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第一次上訴聆訊(2021/1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3

法援申請聆訊 (2021/1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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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已經處理好法律爭議的聆訊。

📌上訴方的補充:

上訴方指本案是渉及「犯意」。在控罪歷史中,立法會也沒有刻意排除「犯意」這元素,故遊蕩罪是需要犯意來特顯該3條的特點,因此控方在本案中需要「犯意」來證明其行為是妄顧他人的人身安全,這同時不會增加控方的舉證責任。

上訴方指控方需要證明被告需要知悉有人因為被告的行為而擔心。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特區)認為「犯意」在本案並不重要,因為原審裁判官是以「共同犯罪」作為定罪基礎,上訴人的意圖亦是明顯。

至於立法原意,答辯方認為即使是「被動」行為,也是包含在控罪範圍之中,同時間也不會使控罪太闊和太窄。若果要證明「犯意」,這似乎不包括在控罪元素。此外,如果要證明「犯意」,似乎也是依賴環境證據來作出評估。

答辯方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控罪作例,控方也不需要證明被告的「犯意」。

答辯方認為控方不需要證明被告需要知悉有人因為被告的行為而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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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會押後至2022年3月7日11:00宣判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9/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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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開庭

A3代表郭大律師:
日前因腸胃不適而缺席的A3,今早敏感復發所以遲到。

A5代表石大律師:
昨晚才得知懲教署要鎖倉,無法向A5索取指示,以確認她是否同意內容有關證物房及案發現場影片的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條,懲教署有責任帶被告上法庭出席審訊。石大律師申請法庭命令,讓律師團隊可以較為順暢地獲懲教署職員安排聯絡A5。
(張官作出命令,律師團隊可透過電話或傳真向A5索取指示。)

A6代表邱大律師:
A6被政府強制檢測,加上身體不適,今天不出席。不確定是否屬於密切接觸者的邱大律師,開庭前已自行做快速測試,結果為陰性。

傳召PW43 歐女士
西九龍總部證物房職員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PW42為政府文書助理,不是隸屬警隊,2017年入職。她在證物房接收證物時,會把證物實物與Pol. 69A上的資料做對比--Pol. 69A清單有時由帶證物來的警員帶備,由她自己列印出來的情況也有。每件證物都有個別編號(item no.),Pol. 69A裡的證物描述並非由證物房處理。除了對Pol. 69A,也有黃標籤與CMIS系統資料可以睇。

交收證物程序:警員逐件證物取出,她先觀察實物,然後對Pol. 69A描述,對完一件冇問題才處理下一件。證物有袋載住,如果有描述是一時間睇唔到,她會叫警員展示返該項特徵;若然該特徵是證物放在袋裡時好難睇到,就會把證物從袋中取出來睇。若然要拆袋,同時間只會拆一件證物,以確保證物放回正確的袋裡。一袋證物只會屬於同一個AP,核對完就收返入原本個袋。交證物的警員一來到證物房,會先攤出全袋證物,她逐件核對後逐件放返入袋。袋內本身已有一張寫上AP號碼、姓名及案件編號的A4紙,不是她本人所寫;她唔記得紙上仲有冇其他資料,取出證物時不會取出A4紙。核對完畢她會用封箱膠紙封好證物袋口。

警員入證物倉的話,要由證物房職員帶領。PW43接收的證物由她親自放入倉。證物房職員不在場時,警員不可自出自入。每次提取證物都會在CMIS留紀錄。每個證物倉都有雙重鎖,只有PW43與同事林女士(PW42)有鎖匙。

有一張A4紙貼在嗰堆證物,紙張有寫案件編號、Pol. 69A編號、案件隊伍、證物幾至幾號、屬於邊個AP。如一個AP同時有貴袋及非貴袋證物,PW43唔記得會唔會安排分開兩次交收定一齊收。她接收之時貴袋已封好,貴袋沒有黃卡,但貴袋上有item no.與描述,亦有簽名--她不會核對簽名是否交證物來的警員本人所簽。她沒有印象,貴袋有冇寫屬於邊個AP。由於她只負責核對描述,不需要確認證物屬於何人,因此無法回答接收一堆貴袋時會唔會是屬於多過一個AP。

她未遇過對證物黃卡時描述與電腦不符,唔記得有冇遇過電腦、Pol. 69A、黃卡或貴袋資訊與實物不符?唔記得有冇遇過睇實物時見到資料沒有描述到的特徵。她從來沒有試過在黃卡寫字,亦從來沒有試過在貴袋寫字,試過收證物時與警員討論描述是否需要補充或修改,但唔記得本案證物有冇發生過。如果她見到好明顯的特徵,認為是形容證物的關鍵,就會討論是否需要加描述;如果討論完警員同意加,要由該隊伍的幫辦在電腦加,不是在她面前加。她未試過親身入資料落CMIS;接收證物後有確認程序,要在系統輸入警員編號及密碼(警員自己入)和證物室人員編號及密碼(她本人入),除此之外她冇入過CMIS。

貴袋證物同樣是放入倉,但會與其他一般證物分開放。貴袋會按編號排好,獨立放在倉裡另一個安全地方。PW43未收過有錢的貴袋;涉及錢或有價值證物的貴袋要入夾萬,該類證物一般由PW42處理。2019年10月10日1109時,她接收女警6613交來的證物,案件編號為KWRN19000443,Pol. 69A編號為19000090,所收證物為item82-94、97-102、126-130,以她所知全屬一名AP。當時她按照前述程序收妥證物,冇貴袋的證物放在倉,有貴袋的由PW42處理;她接收的證物中只有電話有貴袋。

她記得item82是伸縮警棍,除了棍之外有一個黑色盒。她承認現在如果冇黃卡唔會認得返該枝棍和盒。她確認,男警11300於10月28日1153時從證物房提取item82。

接收的大證物袋內有寫AP編號、姓名及案件編號,所以她知道前述證物屬於同一個AP。她唔記得6613交證物時有冇交屬於多於一個AP的物品,但如果有多於一人證物亦唔會撈亂,因為她做完一袋、封返好先會拆下一袋。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PW43承認,昨天PW42作供後二人一起離開法院大樓,但她們沒有討論過本案或者在庭上發生的事情。職級為文書主任的PW42是其上司,西九龍總部證物房只有她們兩名職員。

PW43確認,曾經從警員6613接收本案證物P60 iPhone(有貴袋裝住), 當時睇過警員的委任證去核對身分。她現在唔記得,當時有沒有睇過貴袋下方的簽名,冇印象PW42有否教過她,如果貴袋沒有簽足6個名就要有幫辦解釋--她知道貴袋本身有6個簽名欄,唔清楚什麼情況下不需要簽晒6個,冇印象《警察通例》寫明至少要兩個簽名。

她確認有接收過一把鐵鎚,自己沒有用間尺去量度證物的長度。庭上檢視P44實物,她確認證物的黃色卡有寫「length about 30cm」,但她收證物時並不需要量度長度,因為單看外觀已認到證物係銀色鎚,認為已經足夠。(稍後她改稱因事隔太耐,現在其實冇乜印象當時有冇度過鐵鎚長度。)她不同意,當日接收的item83並非呈堂證物P44;她確認黃標籤上沒有寫鎚柄有USA字樣,冇印象當日接收的鎚是否如庭上所見、只用膠袋包裝而冇紙盒。

案件管理
主控陳大律師報告,本案只餘下警員10326一名控方證人需要傳召,若然證人下周一能夠順利出庭,預計作供需時一整天。之後處理辯方提出的特別事項,可望在下周四完成案情。

1139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00同庭續審,A5以外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提堂

👤古思堯(75)🛑已還押13日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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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懲教署安排為全部還押/在囚人士作快速檢測,被告未能上庭,裁判官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11:00,同庭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提訊
👥譚,鄧,方,郭,戴(16-21) #1001黃大仙
🛑5人已還押21日🛑

控罪1:暴動
5位被告與楊(19),卓(18),鄧(21),王(21),伍(22),劉(24),黃(23)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郭(28),張(20),何(25),温(17),麥(22)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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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開庭)

由於受現時情況影響,5位被告今日不能出庭,故辯方現時不能進行求情,亦未有機會向被告們解釋報告。

經過商討後,法庭批准受影響的大律師可以先傳檔初步求情陳詞,若果後來有新的求情內容,大律師可以再向法庭傳檔進一步求情陳詞。

案件會維持於2022年3月4日10:00判刑。

(14:52休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4/2]

D2:梁(21)
D3:洪(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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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開庭

結案陳詞
雙方已交書面陳詞只作重點補充,控方沒有補充
官:已收齊雙方書面陳詞。控方有冇回應?
控:沒有回應

D2律師補充在第3及37段,D2立場為他並沒有意圖或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2辯:有少少補充,截圖册,結案陳詞內,左邊有啲有色數字左上方係頁碼,辯方附加嘅頁碼,不是截圖碼,有截圖播放時間喺右下方,係喺結案時有提過嘅相關時間。當時MFI1 東網,控方提供嘅實時。紅圈指涉及D2,其中兩張截圖 第6及7張冇紅圈,係講非法集結;陳詞會提及。
辯方已在第3及37段中已講咗D2立塲,即使認為D2有作訂明行為,如有,有實際地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並非有意途去參與非制集結。
因此被告冇參與非法集結,被告自己沒有作出訂明行為亦沒有鼓勵。

D3律師回應指控方陳詞沒有提及被告衝出馬路,片段拍攝位置亦不見D3衝出馬路。
D3辯:採用D2陳詞,用D2法律觀點相關部份,希望法庭接納。
D3重點,PW3核心證供,不見被告衝出馬路喱個觀察。控方口供冇提及,並不是有人衝出馬路。在庭上片段顯示,D3不是衝出馬路,片段可淸楚睇到冇咁行為。
東網 證物P7 2335時,正正影住十字路口,警方指出D3正正在十字路口,警方在相關時段冇被告衝出路口説法。

2:45 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5號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出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裁決

👤盧(60)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已認罪)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已認罪)
(3)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1)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33592
(2) 身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向警長33592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3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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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較早前已承認控罪(1)及(2) 並處理同意案情,1月28日就控罪(3)作審訊並今天裁決。

1442 開庭
被告仍未出現,辯方律師表示開庭前仍未電話聯絡得到。

控方建議先去第四庭(控方記錯上次審訊的法庭)叫下名,又表示或可以等待15分鐘先再發拘捕令。

辯方律師建議先就控罪(3)作出裁決,完成後再考慮情況決定是否發出拘捕令。

由於同庭有其他案要處理,本案暫時押後。

1533開庭
被告仍未出現,法庭正式向被告發出拘捕令,$1000擔保金下一庭處理。

由於法庭未知被告缺席原因,現時暫定一個日子再提堂,同時建議控方揾下出入境記錄等以便下次就其違反保釋條件作陳詞。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 暫定七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裁決

🙍🏻‍♂️ 黎(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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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結果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4: 罪名成立‼️

📌 裁決理由:官不接納被告在警暴下作供
姚官裁定控罪一因為被告招認而罪成,當中包括錄影會面被告對案發經過的中仔細描述,亦道出「混和糖、鹽可以增加黐性及提高殺傷力」,所以姚官認為被告的作為是非法及惡意,亦意圖令警務人員受傷,姚官同時接納化驗師供詞指警員身體因鏹水而受傷。

同樣,控罪四亦因被告招認而罪名成立,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與另一施姓男子商討在周梓樂倬念會上使用汽油彈,被告亦承認為施保管物品及收取金錢。

👉書面裁決理由書見此👈

📌 官指不一定依從報告判刑
被告現年17歲,在2018年有三項刑事定罪記錄。姚官指出只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及背景報告,求情及案例將在下一次處理。姚官又強調即使教導所報告適合,但因為此案案情嚴重,他保留其他判刑考慮。

案件押後至3月11日早上10:0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9\5]
#20200101跑馬地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詳情:
(3)D3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控方案情

劉官對上堂被告作供有疑問,即:
問:D3將天線交予D2後知否會拎上渣甸山設置?
答:不知道。

控辯雙方休庭商討後同決定剔除有關對答,劉官考慮證據是時亦不會考慮上述證供。

保釋事宜:
⚪️四人均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裁決

D3: * (15)
D4: * (15)
D5: 王 (17)
D6: 梁 (17)
D7: 侯 (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審訊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86

本案D1 D2 在審訊前已認罪,D1原被判社會服務令但後期被上訴庭改判入更生中心;D2被判入更生中心。

控方: #陳文慧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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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先簡述案情背景及各控方證人證供。

就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案情:
📍D3 及 D4 :(案情相近,法庭會一併處理)
辯方爭義點:
① 群組的WhatsApp對話是否由D3 D4本人發出
法庭:警員檢取電話及校對程序正確,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亦沒有證據顯示當中有發生錯誤。
②控方證人PW11 12 13 所製作的試算表各有不同格式
法庭:他們個別的格式沒有不合理,沒有證據顯示他們的試算表有被干擾或刪改。格式的不同並沒有影響資料整體準確性。
③辯方認為警員在被告住所搜查時沒有檢取所有電話,D3 可能有多一部電話。
法庭:這是沒有基礎的爭義
④身份爭義
兩人是孖生兄弟,PW14 在辨認他們時需要利用WhatsApp 相片及衣服上的Logo 才能辨認兩人。控方只是倚賴了PW14的證供作為唯一辨認D3D4的身份。雖然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可以追蹤到破壞喜茶的兩名示威者返回住所的路徑,但法庭認為PW14需要透過其他途徑從而辨認兩人的身份。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3D4是在案發現場破壞喜茶的兩名示威者。

因此,法庭裁定D3D4共同面對的控罪(1),及D4獨自面對的控罪(2)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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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作供分析
①有關阻礙PW4執行職務。
D5自己當刻希望分開地上的兩人-即警員14511(PW4 )和該黑衣人。D5打開雨傘是因為怕其他人會高空擲物擊中自己,而且手持的雨傘並沒有觸碰到黑衣人和PW4。D5 稱他被PW4 啤住,害怕自己被襲擊因而跑去中庭位置。
法庭:根據閉路電視及影片顯示,21:43現場已經有紅衫保安以及白色衫的人士處理PW4 和黑衣人的爭執。D5並沒有需要到中庭找其他人幫忙。再者,從影片可見由21:43現場從來沒有發生過任何高空擲物的事件,所以不接納D5打開雨傘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說法。影片顯示D5打開雨傘的意圖是是遮住自己身體的右邊部份,再用右腳踢PW4的背部。這個行為正正與PW4稱自己當時背部感到痛的情況吻合。

②有關被警方從背囊搜出的物品
D5 稱自己當時具備急救知識,希望到現場幫忙,因此在離開住所之前把生理鹽水放進背囊。同樣在背囊裏的T恤、手套、面巾、充電器等的物品則不知道何時放入背囊內。而且他亦有在現場把生理鹽水交給D6
法庭:D5只是攜帶了生理鹽水到現場,並沒有其他急救物資。法庭不接納D5到現場是為了提供急救服務的說法。D6被警員搜查時亦沒有找到D5所說的生理鹽水。

③有關D5不知道PW4是警員這個身份的問題。
PW4作供時,表示自己有向在場人士表明自己是警察。他的行為可以令在場人士向警員提供幫忙或離開現場以防止阻礙警員執行職務。D5在現場已經停留了一段長時間,如果他認為PW4和黑衣人的爭執只是兩個不同政見人士的爭執,他大可以直接上前分開兩人。但他選擇打開雨傘並上前用右腳腳踏警員。

法庭認為D5的證供有矛盾之處,不接納其證供。由於D5在PW4執行職務時-即制服黑衣人時,打開雨傘阻礙PW4。法庭裁定D5面對的控罪(5)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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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D6的案情分析:
辯方案情提到D6並沒有作出任何具體行為,他亦有和現場其他人保持距離。從影片顯示,D6知道現場有暴力事件發生,但他並沒有離開反而選擇停留在現場。當PW4正在制服黑衣人時,D6走上前及伸手。

法庭認為D6在PW4執行職務時-即制服黑衣人時,走上前及伸手的行為阻礙PW4。法庭裁定D6面對的控罪(5)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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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D7的案情分析:
裁判官讀出群組內部分信息,大部分為沙田新城市附近的警力佈防及文宣。D7有提及「文宣」、「裝修」、「文具」等字眼,辯方稱對每人對每個詞語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即使與「和你唱」有關,這個活動的背景是一群人士聚集及呼喊口號,並不是作出任何破壞。法庭認為群組內的信息與「和你唱」有關,而根據法庭所審理的反修例案件中,「裝修」可以解作破壞。D7 在群組的訊息是告訴其他人要小心行事,要攜帶「文具」參與這個活動,並提供警方的佈防等。而且D7在群組傳送「Action」後便發生了破壞喜茶店舖的事件。

法庭認為D7 不斷在群組內發出有關活動的資訊,有意圖煽動群組的成員破壞新城市廣場的商舖,裁定D7面對的控罪(7)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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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總結:

D3: 控罪(1)罪名不成立
D4: 控罪(1)(4)罪名不成立
D5: 控罪(5)罪名成立❗️
D6: 控罪(5)罪名成立❗️
D7: 控罪(7)罪名成立❗️

📍有關索取報告事宜:
法庭因各被告年齡已到19歲,決定不為各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D7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再三考慮,因D7今年需要進行文憑試,希望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以便完成文憑試。再者,本案D1D2 亦被判處更生中心,他們的案情相近,希望法庭可以考慮。
控方認為不適合,因D7的控罪嚴重。本案D1 D2 可以有更生中心此選項因他們一早認罪,但本案D7是審訊後定罪,所以不適合。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4日 0930 判刑,期間會為D5D6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為D7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按:D3&D4寶寶仍有另案: #0701金鐘 ,案件將於本年3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以進行轉介文件程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1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2.02.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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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30
👥黃之鋒,梁凱晴🛑黃因另案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604維園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人於2021年5月6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0個月及4個月,黃於1月19日就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禁8個月,梁之上訴申請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鄭(3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1西灣河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5日被判處55日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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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葉,林,林,林,韓,黃,唐,龔,盧(17-36) #裁決 (#0825深水埗 2項非法集結)
👤吳(20)🛑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825深水埗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黎智英,周,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10:15(不設旁聽)
👥黎智英,周,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前覆核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0/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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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梁/書法伯伯(64)🛑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10604維園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阻差辦公)
👤梁/書法伯伯(64)🛑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14:30
👤葉(20)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趙(34)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傷人)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黃,吳,張,張,嚴,蘇,彭,蔡,陳,李,賴,鍾,許(18-33)🛑黃,吳,蘇已還押逾26個月,張,張,嚴還押11個月,彭,陳還押25個月,蔡還押21個月,李還押20個月,賴還押17個月,鍾還押16個月,許還押10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製造或管有爆藥 3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拒捕時管有槍械或彈藥 教唆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 串謀管有槍械或彈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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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張(25) #續審 [5/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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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0/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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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代表石大律師:
還押中的A5在2月27日之前都無法上庭,代表律師已獲得書面指示,A5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A6代表邱大律師:
A6檢測結果仍未出,今天不到庭,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主控陳大律師:
控方今早0830才得知最後一名待傳召控方證人首個檢測結果呈陰性,第二次檢測結果則仍未有。為了不再耽誤審訊進度,建議今天改為先處理A3的特別事項,之後才繼續控方案情。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出,除非有案例指引,否則不能在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之前先進行交替程序(即特別事項),拒絕採納律師建議。

092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以外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