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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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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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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審訊 [4/2]

李 (18)

控罪: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1)條,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偉雄。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第62(4)條,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3)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作為,而導致使用鐵路的人的安全。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源曦, 袁建國, 袁焌碩, 袁紹基, 袁睿澄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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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開庭

⚙️控方盤問(因為主控好有盤問技巧,問題重複、刁鑽、捉字虱,總結如下)

被告在拋垃圾入圍欄之前,無留意入面有無雜物。

PW3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PW3叫被告咪郁,被告見唔到PW3有編號,亦無call sign (行動代號),無留意有無佩槍或對講機,有防護裝備,無識別係執法者,當刻有諗過被其他犯法人士襲擊,因為見到有申縮棍,所以估計係警員;亦無法回答主控”激進示威者有咩裝備”的問題。

質疑為何在主問時稱「被制服後,被拘捕時,察覺係警察」,用”制服”兩字,被告指被PW3壓住,被打,想保護自己。

主控隨即追問,為何在主問時稱PW3走埋嚟打佢,被撞倒在地,壓住,就無再打,現在又話壓住仲有打,出現兩個版本,被告指唔記得清楚,應該係無打。

主控指被告講大話,被告抛垃圾後,PW3嗌警察[聽唔到],被告另轉要揮右拳打PW3 面頰[唔同意]。

再問被告PW3點樣打佢,打咩位置、先後次序、打咗幾多吓…,左邊大肶,左腰,左上臂;主控指出無打腰和上臂[唔同意]。拋垃圾係唔係破壞秩序/犯法行為?[同意],打開一下會唔會過份?[會,因為無指示,無反抗,第一個動作就係打。

被告唔識有關規則,唔確定是否攬用權力,只知道無畀過指示,唔需要打被告,覺得當刻好痛。

管有鐵釘
被告在五金鋪買嘅,因為家人開小食店,要用鐵釘做圍欄,佢哋要開工,被告返學有時間,所以由被告去住所附近的五金鋪買,唔知有幾多款式,去到話買木工釘,買咗$10。

釘放在背囊,入要仲有學校風褸、書、簿、手套等物品,放在背囊大格,釘放在左右兩邊間格,放咗一星期,唔記得攞出嚟;在庭上睇P9背囊,量度間格深15cm,放咗入去會睇唔到[唔同意講大話]。

睇P10鐵釘和P11膠袋,有啡色鐵銹指出唔係新買,係當日執返嚟[唔同意]。

—————
✂️11:03 辯方覆問
個膠袋有鐵銹,買嗰陣係新嘅,係因為鐵釘有銹。

當日事發八點幾,從文林路返去學校係會遲到,因為無睇錶,當時意識到會遲,當時打算朝早參與活動之後,趕返去考試。

當日出門時無執書包,當其時兩個星期係考試週,當日唔係第一日考試,唔會執書包。

11:20 覆問完畢,裁判官詢問被告讀咩科目。

11:31 辯方確認有結案陳辭,會倚賴中段陳辭的法律觀點,唔有會新觀點;因此,控方無需再為法律觀點作回應,唔會有結案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作口頭補充。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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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有一名旁聽人士在離開法庭時,因大力開門發出聲響,被彭官訓示斥責,要抄身份證,旁聽人士道歉後,彭官豁免,指唔會因旁聽人士口罩顏色或衣式而驅趕,但要安靜旁聽,隨後有疑似Nancy記者在法庭出現,各位小心。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4/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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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強制檢測的A2開庭前依然未收到結果,今天不到法庭。

傳召PW37 法醫 吳博士
SHBATH-216 伸縮棍嘅型號
博士話就案件案情,只需要檢驗伸縮棍成份同操作,
辯方一直堅持要檢驗包裝盒上嘅型號。

控辯雙方就吳博士專家的資歷作出爭議
一方面今天佢個身份係咪以一個專家作證,另一方面佢在2019年11月14日當天個份報告,專家經驗只有9個月在職陪訓,是否有足夠資歷,最後暫委法官承認博士身份。

讀出證物P220
第一 檢驗過程
唔係直接接收,警員會去法證事務部填表格160,櫃位職員檢查包裝同資料,再放返係佢哋儲存嘅地方,再整咗個label,label上會有bar code物理組證物編號 Gpp45126-45128,警方檔案編號 kwrn19000443,接收日期28/10/19,運送警員編號bpc11300,化驗員名khng,生化組有關編號貼係file jacket上面,再簽名作實接收個包裝。
三枝棍嘅狀態,有警方膠袋包住,每一個盒都有記認 貼紙係貼係盒上,貼紙上面有實驗室編號 45126,有一張警方黃色卡片,有一枝伸縮棍同保護袋,同包裝盒,影相作嘅證物記錄45127。
11月7-13號之間做檢驗,其中一個部門同高級化驗師管理儲物櫃,手寫工作紙上寫記認,剪開包裝袋,再剪開索帶,檢驗完用政府化驗所膠袋裝好所有嘢,再係封條上兩個簽名,用熱熔方式。
13號鎖完,14號撰寫報告,上司修改完之後,就會遞交。

第二檢驗方法
接收時間11月7號,警員45126,對包裝影相 ,手寫工作紙上寫記認,剪開包裝袋,再剪開索帶,檢驗完用政府化驗所膠袋裝好所有嘢,再係封條上兩個簽名,用熱熔方式,係燒上面簽名,如此類推,即使未驗完都會放返落個櫃桶。

物料測試
未打磨同打磨咗嘅金屬表面都會用X光檢驗

伸縮棍伸縮測試
揮動測試

部件測試 分拆

第三結果:
上司高級物理化驗師修改完之後,係draft簽名,就再影印一個正本簽名,再印一份copy 就會遞交。總化驗師再覆核,如果有疑問就會叫化驗師攞證物畀佢哋睇,先會遞交呈堂證供。

辨方追問,探討黃色卡紙有機會同其他證物互換,冇其他膠紙再加固 ,就博士在主問階段口誤將HM Cheung 說成 HM Chung ,質疑會否交錯咗俾人,袋中袋,質疑佢會唔會有scan錯barcode,同人手輸入錯電腦資料嘅問題,搞錯咗兩項證物。

張官質疑𠝹開呢3枝嘅包裝袋嘅時候會唔會互換咗3支棍或者佢哋嘅黃色卡紙,證人解釋袋口摺埋,平放,唔會跌出。

重召PW36 偵緝警員 林卓輝
講述化驗資料內容 ,確認證物 160 內容,正本交咗俾負責嘅同事,依家就唔清楚正本去咗邊啦。

傳召PW38 警署警長53481 莊國超
長沙灣警署值日官

PW38在案發當日由1900時當值至翌日0700時,他開工時長沙灣警署已經設立THA。他唔記得當時THA (Temporary Holding Area) 在處理多少宗案件,只記得因為「街上有人暴動」而拉咗好多人。他處理過的被捕人被捕地點包括油麻地區及其他區。

他會用紅色貼紙為每名被捕人編配AP號碼,AP號碼不會重複使用。他當晚開工前THA已運作中,有其他被捕人,所以他處理的AP號碼不是由AP1開始。他根據被捕地點去決定被捕人的RN(報案號碼);他當日處理過超過一個RN、在不同地點拘捕的案件。THA不是只為一宗暴動而設;因為警方會在不同地區拘捕大量人士,需要處理大量被捕人,為免被圍攻、搶犯故此設立THA。

PW38開工時會同上一更值日官做交接,而白板會顯示去到第幾個AP。THA設立就會有白板,方便管理;長沙灣THA當時有4-5塊白板。同一拘捕地點的被捕人會用同一個RN。白板上的被捕人資料有AP號碼、性別、姓名、拘捕地點、被捕罪名、THA處理程序階段。白板內容由THA設立到拆除才會擦掉,白板唔夠用就會加白板,寫AP號碼順次序、唔會跳。白板在報案室人員當眼、易見到的位置。

PW38接見被捕人時會在不是警員記事冊的記事簿做手寫紀錄,記錄被捕人資料、特別傷勢(如有),由同事輸入到CMIS。他當日接見過很多被捕人,其中一次是一批過接見14名被捕人,14人當中有幾個為本案被告;14人有同一個RN。PW38在當值期間較空閒的時間補錄記事冊,參照白板、RN與自己手寫筆錄內容。白板會顯示邊個AP被他接見過。他的上一更THA只有一個值日官當值,他的更分亦只有他本人一個值日官。

拘捕警員負責帶被捕人去見他,他會先問拘捕地點以判斷RN,拘捕警員向他滙報拘捕過程,如果有證物亦會向他展示證物。隨後他問被捕人是否明白被拘捕,有冇需要、投訴,並觀察被捕人表面有沒有傷勢,如有就會問要唔要診治,並叮囑拘捕人員在記事冊記錄低--他只是吩咐拘捕人員記錄,唔知對方實際上如何記錄。

案發當日1951-2001時他接見上述的一批共14名被捕人,因為14人在同一地點或附近被捕,所以同一時間排隊等見值日官。他是分開每名被捕人+拘捕警員逐pair接見。

以他所知,如果一名被捕人被轉移去其他部隊跟進調查,RN可能會轉。

他在1951-2001時接見的14人為AP25-38,中間冇跳號數,當中有AP33何XX(本案A3)。他當時觀察A3發現他有傷勢:左、右眼角擦損。根據他的記事冊,A3當時沒有戴帽遮臉,但他唔記得是否需要撥開A3頭髮作觀察。他在記事冊記錄,初步觀察發現A3右眼角及左眼角擦損,但A3表示不用治理。

-PW38作供未完-

1340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陳(2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
14:42 控方稱因荔枝角懲教所有人感染武肺,被告需要強檢而未能上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0:00,同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古思堯(75)🛑已還押7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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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 控方稱因荔枝角懲教所有人感染武肺,被告需要強檢而未能上庭,今天亦無代表律師。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1:00,同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3/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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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控方證人:A1拘捕警員15543 林卓斌(音)

📌 宣稱有作出拘捕及警誡
8月4日連同另外三位警員上到A1居所,林宣稱有作出拘捕及警誡,以縱火罪作拘捕,被告指「嗰陣時瞓緊覺,唔關我事。」隨後,在A1和父母的見證下,警員16666從A1房中背包搜到兩枝未展開的伸縮棍。林正式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及警誡,A1回應:「呢兩枝棍係用嚟扑學校玻璃。」

隨後,四位警員帶同A1坐政府私家車回到青衣警署,林沒有同父母交談,也不知道他們如何抵達警署。之後林有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及作口供補錄,A1同意及簽名作實。

及後,林提取了A1 進行錄影會面,再一次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林警員聲稱所有程序合法合理,被告亦在錄影會面下進行招認並且同意及簽署。


📌首被告自稱案發時在睡房睡覺
在錄影會面時,A1指「我嗰陣時瞓緊覺,唔關我事」稱自己上一次出門在7月23至24日,沒有在縱火案發生當日 (7月25日) 出門,只是留在房間睡覺。直至案發翌日瀏覽Facebook時,才發現梁植偉紀念中學遭人縱火,但不清楚是誰人所為。

A1 承認在2020年5月25日晚上十一至十二時,與另一朋友用兩支棍同朋友打爛學校玻璃。當晚A1 與友人相約在梁植偉紀念中學旁邊的長康邨二期商場天台。A1 當晚十時許身穿「普通出街衫」即白色t-shirt、白色短褲、純黑鞋出門,與友人會合後才換上黑色T-shirt、黑褲、拎住黑色斜孭袋,袋內有首被告的個人物品及兩支伸縮棍。


📌 行動是大家一齊商量,沒有其他人知情。
A1透露友人為隔離班的同級同學,二人均就讀中四。A1指與對方認識久了,逐漸談及社會運動。其後雙方一起商量犯案,並有共識打爆學校玻璃,逼使學校停課,惟最終校方沒有回應。A1指伸縮棍為友人提供,案發當天帶去學校。

A1原先打算將犯案的衣服拿去寮肚路後山燒,惟最終決定更衣並將衣服棄於後山。A1並將兩支棍藏在家中。

警員問A1是否記得友人的手機號碼,A1回答忘記了,亦不知道對方的地址。A1亦不知道伸縮棍哪裡來,友人亦從未提及,事件亦無其他人知情。警員其後展示於A1搜到的兩支伸縮棍,A1指出當日使用銀色棍面,黑色棍面是友人使用的。

主問完成,未開辯方盤問,星期一09:30同庭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4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2.02.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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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蔡(36)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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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7/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5/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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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未 知 詳 情)
🕤09:30
👤鍾(32) #新案件 (#網上言論 2項煽惑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煽惑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樓2庭
👨🏻‍⚖️關啟宇暫委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何,李,吳,張,楊,張(24-36)🛑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23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何,周(23-25)🛑二人已還押8日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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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麥(30) #續審 [3/2] (#20210119葵涌 2項刑事毁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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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00:37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7/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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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由於有被告居住的大廈有確診個案,需要進行2次強制檢測,法庭將審訊押後至星期三(16/2)上午繼續,以等待該被告的第1次檢測結果。

A7法律代表以65B形式讀出5份有關被告的品格證明書(是關於不同機構的活動等)。

法庭提議控辯雙方待辯方案情完結後,商量一下何時進行結案陳詞的日子,而法庭則甚麼時間都可以,包括星期六。

~10:36完庭,案件會在2022年2月16日09:30,期間各被告可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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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祝各位情人節快樂,身體健康~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新案件⭐️

鍾(32) 🔴需檢疫繼續還押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子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子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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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被告懷疑自己感染新冠病毒需作檢疫等待結果未能出庭,申請押後8天再提堂獲批。

案件將押後至2月22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需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蔡(36) #20200308大埔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人與連桷璋、姚鈞豪、蘇(22)、文念志同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席前(下稱原審裁判官)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在2021年8月31日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即日判處3個月監禁,上訴人當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6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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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片段P16
片段中有人稱「啱啱見到個隻便衣狗,尹寶祺,就係9月6日喺大埔墟火車站打𡃁仔,打到人哋永久創傷,考唔到會考」,之後拍攝住便衣警動向。
(按:之後十數位警員增援,保持一貫嘅情緒激動、阻止人拍片,之後叫人「收皮」及「屌你老母」)

上訴方表示片段只拍攝至蔡於片段開首跑過,但無直接提及其參與程度;而答辯方則提醒法官留意拍攝距離。

📺播放片段P17B
拍攝者(非被告)的片段可見被告被捕前一刻地點為天橋上,當時正被兩名便衣制服。拍攝者曾稱「我市民嚟㗎咋喎、影嘢」,之後被警員指示關機及出示身分證。

📺播放片段P18E
片段為商場閉路電視,拍攝商場zone D外的情況,拍攝到蔡及其他人於商場某路走出,之後蔡向右轉,再與同一批人走一起。

🔖上訴方(被告)

原審法官有兩個交替基準,一)蔡本身行為是非法集結的訂明行為、二)即使不構成訂明行為,蔡亦有參與非法集結當中。

【上訴方不認同蔡有作非法集結訂明行為】

從不同直播及閉路片段(P16-P18F),蔡並無任何侮辱或挑撥性言行,他因當區發生衝突事件而拍攝,無針對任何人。

訂明行為有威嚇或挑撥性之分,但原審法官只針對蔡是否記者,而不是他有否作那些行為。控方指蔡近距離對焦尹寶祺, 但上訴方不同意,並指蔡大部分時間只跟隨其他被告及尹寶祺走,一段時間在側旁拍攝到尹的容貌,無阻止或參與被告等挑撥行為。

蔡拍攝時不只針對尹便衣警,而是拍攝全面的角度;雖然行為需受法律規限,他亦有權作拍攝。從P16、P18E可見蔡保持中性,永遠保持一段距離,無參與辱罵。

【上訴方指蔡並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原審法官曾指蔡是拍攝到其他被告罪證,但之後又指拍攝針對尹警員;上訴方認為此說法不成立。

是次非法集結成因是眾被告對PW1 尹寶祺警員的起底及辱罵。上訴方同意蔡在物理上接近其他被告及尹警員,但不能單憑距離而指稱他有參與集結。終審法院曾於梁國華的案例指出,即使當日身處與指稱非法集結接近,亦需考慮其參與意圖及中間的關連。

上訴人和其他被告行為截然不同,無和應、沒以言語加一把,而拍攝亦很難構成訂明行為。被捕一刻,蔡走上天橋拍攝地面情況;片段P18B中當其他人上前,佢停下並向後走離開,均可顯示蔡不是想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方不認同蔡沒有主動交出拍攝片段是被告們的默契】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無考慮有利於上訴人沒參與意圖的事項。而法官曾指被告們均有共識是不會把罪證(即蔡的拍攝片段)交出,這說法亦十分進取、過於武斷。難道其他被告有否阻止拍攝,就等於有否排除在外?他們可以是允許佢拍攝、可以是理直氣壯、或無留意拍攝、或有留意但不關心。如果因為參加非法集結者無主動叫其他人走,其他人(不論經過或拍攝)都會被視為非法集結,這說法過於進取。同時間,其實在場拍攝亦可能會使非法集結者警惕,而非協助。

原審時指其他被告們有共識知道蔡不會交出罪證,及蔡是因為被捕才被迫交出影片。實際上蔡無法律責任交出片段,而他拍攝後很短時間內便被警員制服,即使想交片亦無機會交。

控方陳詞沒有沒有回應案中拍攝本身是否或會否構成訂明行為,只有批評拍攝手法、焦點應集中在哪等。陳詞指真正的旁觀者會在更遠的距離,確保不被警察誤以為正在參與非法集結,焦點是有否自招嫌疑,但忽略了會否是不明智地企得太近。

控方亦指蔡的鏡頭之後再焦點去另外兩名便衣警員,上訴方指蔡未必知悉他們是便衣警察,也沒有證據指他協助或參與起底。


🔖答辯方(控方

同意雙方在非法集結法律原則上無爭議,而無論是記者或公民也可拍攝,拍攝本身不構成非法集結,但需考慮其方式及客觀環境。

【蔡曾針對尹警員及其他警員作出拍攝】

片段P16及P17A及,有人讀出警員名字、家人名字、某年某月做過嘅事等,蔡曾向尹警員跑上前及拍攝其容貌;第二次衝前影尹警員則是聽到有人叫「三豬兩衝」後。答辯方指正常人未必理解「三豬兩衝」的意思。

答辯方亦指片段P18E可見尹警員的路線因被包圍而改變。#黃崇厚法官 質疑「改變了的路徑」是尹警員想走的方向,因為其後有警員由該方向出現,亦曾稱「返警署」。答辯方指增援警員有從不同方向加入,但同意原審時無提及尹想去的方向,所以只稱是尹警員曾經突然間改變方向。

當蔡停低再向後走時,鏡頭焦點放在兩名深色衫人士上。答辯方質疑如果蔡聲稱是拍攝關心的社會事件,為何會拍攝兩名不相關人士及尹警員。答辯方認為蔡針對其他警員是為了騷擾和辱罵,有人稱「打死個𡃁仔」(按:直播員聽唔到片段有呢句),是為了令大眾唔滿意、激起其他人士憤怒。

P17A片段中可見還有其他拍攝距離較遠的旁觀者或路人,他們有遠距離觀察及拍攝,答辯方不認同拍攝一定要接近才能拍到。職責上記者會比較接近,是為了拍到近況或獨家。但被告不是一般人的行為,而是有目的。雖然不知道被告沒有主動呈交影片的原因,控方同意是因為眾被告同一立場的共識。

🔖上訴方回應

上訴方重申拍攝是公民權利,而選擇拍攝內容也是他的權利,法庭應考慮的是蔡的行為是否計明行為,及假設影片是靜音又會否有別。

#黃崇厚法官 指有關拍攝行為是否構成非集訂明行為,不否認其拍攝角度及內容是考慮的因素;認為需考慮整體性,不接受拍攝一定不是訂明行為。

答辯方補充指原審無提及尹警員因阻礙而改變路線,另外,「三豬兩衝」與蔡行上前的行為也無因果關係。而有關拍攝片段有否主動提供及報警也與訂明行為無關,難道拍攝完有報警則會變成並非訂明行為?

—————

法庭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6日14:30頒布判決,期間維持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修訂)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

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希望有更多時間尋求法律意見,申請押後7星期,控方不反對申請。

裁判官稱案件已曾押後,不認為有理據再進一步押後,故希望被告能盡快再訊。

裁判官最終批准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4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庭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注:控罪不在當值律師服務範疇內,被告需找私人律師所以申請押後七星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3/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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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繼續盤問PW2警員25711 羅偉文 (音)
負責拘捕

🌟如有盤問內容,懇請 按此報料 ,感謝

由於PW3警員 27352 有家人確診,因此PW3被隔離中,未能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3-24日09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偵緝警員 15543 林卓君 繼續作供

📌 兩份文件筆跡不同,林官要求警員即場默寫
辯方指出兩份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字跡由不同人士寫,第一分由警長所寫,而證人稱兩份都由自己所寫,但同意字跡不同,證人隨後補充解釋指警長坐在青衣警署櫃檯後。

此時林官加入,著證人取走兩份文件,「書記,攞兩張A4紙畀佢」,叫證人只在白紙上重新讀默一次內容。林官又言:「你盡量記返自己(寫第一份時嘅)嘅精神狀態、快慢速度啦,點解凌晨同朝早個字跡真係好唔同。」證人交完功課,林官望一眼後又指:「我哋當然唔係專家,但如果字跡好唔同嘅,唔洗專家都認得啦。」又要證人解釋為何8月4日凌晨的字跡比較潦草,證人解釋指程度比較緊急,隨後在白紙上默寫。


📌 兩份通知書的字眼不同,警:你有咁嘅疑問係正確嘅
辯方指警員記事冊的字體比較整齊,但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的字跡較草外,部份中文字會使用簡筆。辯方就兩份通知書上的用詞不同而盤問。

在記錄被捕人士使用的語言方面,證人指自己一定寫「本地話」形容該人講廣東話,但在凌晨時分的通知書則寫成「中文/本地話」。姓名方面,證人多數一定寫被捕人士的中文名,但不一定寫英文,而辯方指凌晨時份的通知書只有中文名,第二份才有英文名。證人沒法解釋在七小時後的寫法不同。

林官稍後又從正本上發現兩寫書寫身分證的方式有所不同,著證人默寫一次「HKID/香港身分證」。隨後由辯方盤問其書寫習慣,證人指自己多數書寫「HKID及其號碼」,有時會「香港身份證:號碼」,甚少只寫號碼,以防他人誤以為是其他證件。辯方提出「所以,如果無寫HKID或香港身份證,就咁得個身份證號碼就唔係你寫?」證人僅回應:「你有咁嘅疑問好正常」,但又稱自己沒有統一書寫方式。


📌繼續比對字跡,發現多處出入
辯方指出證人純粹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其實第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不是由他撰寫。辯方質疑兩份通知書上的英文名串法不同,其中一份通知書上將首被告姓氏Cheng删去改為Cheung,庭上寫成Chan。辯方逐一指出筆跡的差異,例如證人寫的所有「8」字,都是兩個圓圈組成;第二份通知書上首被告名字出現7次,字體寫得方正;本地話的「地」字,土字不是一筆寫成;書寫自己警員編號「4」字的直角位亦不明顯。以上與證人剛才在庭上默寫的筆跡有異 (在辯方盤問時,林官一直用放大鏡睇筆跡)


📌總結案情
辯方總結案情,指首被告從來沒有「在警誡下」對縱火案作出回應,亦無對伸縮棍作出任何招認,警長52867在警署威嚇、誘使首被告,被告在錄影會面前最多僅休息5至6小時,其實當時首被告好攰,精神狀態不理想。證人回應指出被告無講自己攰,據他觀察認為首被告適宜進行錄影會面。

今日其餘案情按以下連結:
https://telegra.ph/DCCC291-2021-DAY4-02-14-02-14

*偵緝警員15543林卓君作完供,現傳召警員16666作供,林官不滿證人死氣沉沉,「大家説話提起精神,講嘢大聲啲快少少好唔好啊!」

🟢 休庭,14:3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5/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0907開庭

A8開庭前尚未收到上周五檢測的結果,今天不到法庭,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豁免警署報到。

繼續傳召PW38 警署警長53481 莊國超
長沙灣警署值日官

傳召PW39 偵緝警長25826 林俊傑(音)
拍攝A3-5、A7-9全身相及證物相

傳召PW40 督察 梁倩儀(音)
沿彌敦道推進(B2小隊指揮官)

PW38盤問及覆問、PW39與PW40作供內容詳見:
https://telegra.ph/PW38-Cross-exam-PW39-PW40-02-14

133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新案件

潘 (27)

控罪:縱火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
控方指被告今日無需答辯,申請押後,以便警方繼續調查,或者會增加控罪。

案情:
被告在上述日子約16:45時,在上述足球場出口,推住一輛垃圾車,裏面着咗火,推向15/16號檢疫站,有職員大叫停手,但被告不單止無停手仲,向垃圾車噴止汗劑,令火勢加大,推向帳篷,帳篷內有職員和市民,現場亦有多個50名市民,現場職員上前制止,被告推翻垃圾車,垃圾散落在地,後來被多名職員制服,有人報警,警員到場,在被告身上搜出一把鎅刀、兩個打火機,在警誡之下,被告指對情況不滿,而做出此行為。

辯方申請保釋,控方反對被告保釋,並向法庭講述理由。

法庭考慮後,拒絕被告擔保,將案件押後到2022年4月1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需要還押。保留八日保釋覆核,在2月22日09:30同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何,李,吳,張,楊,張(24-36)🛑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23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何,周(23-25)🛑二人已還押8日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
今日正庭只供親屬及律師,旁聽請到對面第八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Case1:
D1 何 (36) 🛑已還押逾23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23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23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23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Case2:
D1 何(23)🛑已還押8天
D2 周(25)🛑已還押8天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正在還押的Case1 D1-4 及 Case2 D2 檢測問題未有到庭。
兩案將會合併,但需等所有被告出庭時才可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1430 再訊。
首案D5D6以原條件保釋,其餘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PW6 16666 警員繼續作供

📌 證人盤問時不斷改口
午休前證人指同事當日以「刑事毀壞」罪警誡被告,但無留意警誡後被告有否招認,又指不清楚警誡前的情況,林官逐問:「聽唔清楚咁你又知同事警誡咗人?」,證人澄清指有聽到同事警誡首被告持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而又指首被告回應用以敲打校門,官追問指「頭先你又話無留意」證人指「我搞錯咗律師的發問」,辯方「其實問題好簡單咋嘛,一問一答。」


📌 記事冊內容錯亂
證人在自己的記事冊中寫錯上門搜查的邨名及樓名,證人有去但不小心寫錯地址。寫錯被告的父親作首被告,都因為自己寫錯。出發事應知找首被告。但證人沒有為錯失作解釋,僅指「不小心」寫錯。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在8月4日上門搜索時,沒有拘捕及警誡首被告。

對於首被告父母上車及回到警署的過程,證人一概表示不清楚。


📌 兩位控方證人均聲稱自己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
證人指補錄口供時不在場所以不知道情況,推想會面室只有15543及首被告,沒有第三者。因為證人一直在外面處理證物,故他不同意警長曾進入會面室。

證人指自己有協助首被告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姓名,電話等。他指出自己負責書寫通知書歵「DPC15543編號以及發出日期、時間、姓名、身分證。」等,此等資料則在較早前由15543聲稱是自己所寫。但證人確認是自己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沒可能由其他人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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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DPC2630 Lur俊安(音)作供

8月4日時他一同有上門拘捕首被告,沒有見到有任何警員威迫恐嚇首被告。


📌 雖然上門協助搜索,但乜都唔知唔肯定唔記得
辯方律師盤問下,證人知悉上門後警員15543以縱火罪拘捕及警誡首被告,但不知道首被告有否回應。記得搜房後警員有警誡但忘了詳情是刑事毀壞或攻擊性武器,他記得首被告有回應但不知內容。

林官發問:「咁你嗰日喺係度做咩㗎?」,證人回應指自己屬支援角色,官跟進問:「你雖然做支援啫,即係你無嘢做,人哋需要幫手先叫你嚟,但你同事警誡被告,被告點回應你聽都唔聽㗎?」。證人解釋因為事隔太耐,已經唔記得細節,又稱不肯定被告有否回應,官質問「你咩都唔肯定,有咩你係肯定㗎,點協助法庭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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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偵緝警長52861 作供

📌 凌晨出發又拉人真係好滋擾囉
林官質問為何帶走父母回警署,又指為何不先安排人手在家中作簡單查問,若有可疑才再帶離父母。林官指突然在凌晨上門又帶離市民,則是「非常滋擾的做法」,警長解釋一行人由8月3日早上8時半當值,期間開始疏理資料至傍晚7點左右收窄了嫌疑人資料,再整理至23時左右,所以才在深夜行動。

警長指聽到首被告在家中在警誡下招認,但他不清楚詳細內容,僅知首被告承認有拎伸縮棍扑玻璃,同場也沒有詢問其他隊友有否記錄。警長不知道扑玻璃有涉及次被告,同場搜到兩枝伸縮棍也沒有進一步詢問有否涉及另一人。


🥜🥜林官同控方對質的精彩逐字稿:
https://telegra.ph/DCCC291-林官問題稿-02-14


📌 警長否認一切威迫利誘行為
警長稱回到警署後至早上七時間,沒有接觸過首被告。在凌晨2點時,警長自己補寫記事冊,附近有16666在場,但沒有留意他有否走到會面室中。警長否認一切自己對首被告的威迫利誘。

發出、解釋及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應由拘捕警員做,警長指沒有試過由非拘捕警員填寫。在凌晨時分所寫的通知書上,警長稱認不出是由誰人所寫,但推斷應該由15543所寫。在同日早上九時,警長一同提取首被告至錄影會面室,期間警長不同意自己有要脅/教唆首被告作口供及辨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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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梓健早在8月3日指控他人(篤灰)
警長作供完後,證人列表上只剩下鄭梓健一人。控方補充資料指,鄭梓健在2020年8月3日被拘,2021年3月控方正式在庭上撤控,原因是沒有足夠證據。早在2020年11月16日控方已發現指控鄭的證據較弱,在1月時控方提出向鄭錄取「不具損害口供」的作用是因為鄭梓健已在8月時的口供中篤灰,所以想將他在警誡下提及的篤灰內容轉回正式書面口供。



📌 控方解釋為何不起訴鄭梓健
控方指在12月24日的DNA化驗報告中找不到鄭梓健DNA, 又指在電話中針對鄭的證據也較弱,所以2月5日不再進行起訴。


📌 控方不願承認拉錯人,又不肯保證絕不起訴
在針對鄭梓健的身份上,林官只關注控方是否告錯人,或能完全保證絕不起訴。控方指當初有表面證據起訴,因為鄭梓健有出現在附近。林官追問:「咁係咪當時錯誤決定所以修正啦?所以唔洗畀豁免起訴?」控方同意林官逐指「所以咪話你哋要思考,當時已經係拘捕及懷疑,咁法庭係咪要喺一定時間提醒佢小心作供:控方唔係話唔告你,一有證據就拉人。除非你(控方)畀咗保證佢。」控方指有撤控,但又不承認是當初告錯人,林官斥這對證人無保障:「如果佢越講越多,咁你告唔告?」控方無語,林官又指:「從來無中間落墨㗎,一係告錯人,一係豁免起訴。」

林官指懂法律者知悉鄭的部份作供可能構成串謀或正式參與,若如此控方會否起訴:「定你一言九鼎話唔告?但你做唔到呢個保證㗎嘛。」控方仍然不承認拉錯人,僅指因沒有足夠證據起訴。

林官追問及舉出鄭梓健當晚影片的目的,「是知悉犯罪而提供片段以助達到目的,這是否涉及串謀?」,控方回應部份行為(即影片及協助製作汽油彈)是有踩界,但按控方理解鄭梓健有拒絕替他人購買汽油彈的物料。控方又指鄭可能會多言,各方達成共識早在鄭梓健接觸兩位被告時作提醒。

17:00 完庭,明日09:30再續,終於輪到鄭梓健啦。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5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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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4
2022.02.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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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區,陳,陳,陳,陳,鄭,鍾,何,何(18-28)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審訊 [5/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湯,梁,鄧,簡,羅已還押逾1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5:30
👤*(14) #提訊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6/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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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關,*,*(15-17) #答辯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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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朱(28) #審訊 [1/2] (#2014雨革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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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陳(36)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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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周(57) #新案件 (#2021立會選舉 3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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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20211008八鄉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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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若男(28) 2項煽惑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反黑販冰冰

(21:05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11008八鄉

黃(36)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與2021年10月8日,在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而你沒有持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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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被告還押期間需要檢疫,現正等候COVID test result未能出庭,控方申請押後至2022年2月22日或更早可能時間,辯方希望如果2月22日被告能出庭,時間可以是1430,如2月21日知道被告未能上庭,希望可以書面申請再押後,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2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5/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D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詳情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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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梓健乜都話唔記得
鄭梓健出庭作供,當主控問及鄭梓健當日在做甚麼?認唔認識本案被告?記唔記得當時自己及被告衣著?在長康邨的寓所望唔望到學校?對於以上提問鄭梓健答:「唔係好記得啦」、「無印象」,後來解釋並向法官致歉「唔好意思,唔係好記得啦,因為我記性比較差」。鄭梓健後來供稱由於家人不知自己食煙,所以會在晚上落街周圍流連吸煙,通常在報紙檔買煙。


📌官:我唔關心佢升唔升到班啊!
主控官問及鄭在學情況時,鄭梓健供稱透露現時仍在梁植偉紀念中學讀中五,案發時讀中四「我淨喺記得我係一個成日缺席嘅學生,唔返學時通常留係屋企」,稱「身體狀況唔係咁好,時不時頭暈肚痛唔舒服。」、「有時交病假紙,有時交家長信請假」。主控忽然關心鄭梓健:「成日缺席?咁你記唔記得你升唔升到班啊?」林官斥:「主控官,呢個唔係學校聆訊啊!問啲與本案有關嘅問題啦!我唔關心佢升唔升到班呀!請繼續。」


📌證人處境尷尬,主控解釋其可疑處?
林官要求鄭梓健避席,問主控官:「到底呢個姓鄭嘅證人,而家處於一個乜嘢嘅光景啊?」控方指鄭梓健現時沒有嫌疑,控方視鄭梓健為旁觀者而非疑犯,純粹以旁觀者身份就案發經過作供。林官追問主控「你改變個看法咋嘛你改變唔到個事實㗎嘛,咁佢而家仲是咪受嫌?咁點解最初你又選擇告埋佢呢?」

主控答覆「因為無進一步嘅法證證據。」林官斥「沒有鑑證證據你由day1已經係㗎喇!你未驗吖嘛,你而家只係返翻去day1嗰個狀態咋嘛!到底係乜嘢令到佢由一個有嫌在身嘅人變成無嫌疑呢?」

後來主控官解釋鄭梓健當時可疑之處,在於鄭梓健在縱火案發時,在附近近距離觀察及拍片,在其手機發現與被告的社交媒體通訊記錄,他亦見證汽油彈的製造過程。林官其後提醒控方應該適時提醒鄭梓健的緘密權,「無辦法,唯有用咁tedious嘅方法處理呢位證人」


📌鄭梓健未能認出圖中人
控方向鄭梓健展示片段截圖,希望鄭梓健認人。首先展示指稱是鄭梓健的截圖,鄭選擇唔答;後來展示其他指稱被告在內的截圖,鄭就答:「無印象」。

林官見狀,提醒鄭梓健「有啲問題你有權選擇答定唔答,你就可以唔答,不過如果你選擇答,就唔好講啲唔講啲,左閃右避……一定要講出全部的所知所信,不得講假、隱瞞。如果查出你唔係如實講,或者同你向警察講嘅有出入,你係有可能被控誤讀警務人員。」

之後控方繼續發問,林官提醒:「你可以選擇答或者唔答呢個問題」。鄭梓健:「答,不過唔清楚呢個邊個嚟。」


📌辯方盤問
盤問時鄭梓健稱上學時經常見到同學,有時學校會提供膠手套讓同學執嘢,無印象係咩色(辯方指出時藍色)。鄭梓健作供完畢。

控方指化驗報告顯示撿獲的手套,在指尖範圍以內的內層表面驗出可能來自第二被告的人類DNA,林官認為「手套指尖範圍」過份籠統,要求控方傳召證人作供,解釋手套指尖範圍是指那裏。


🟢14:30繼續,將傳召化驗師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14雨革 #審訊 [1/2]

朱(28)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2014年10月15日與2014年11月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港幣591,306.17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上述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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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與雨革無關❗️

因早前未知案件詳情,控罪所述日期正值雨革和涉案銀碼較大,人物相關,致誤會與雨革有關,直至今天正審開庭講述內容才得悉無關

引起誤會,僅此致歉!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