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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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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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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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求情
#0728上環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1個月🛑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D15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Case 2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49

Case 1 暴動脫罪,無牌管有無線電罪成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312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求情
#0728上環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1個月🛑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1114開庭】
今天只作求情補充陳詞,眾被告報告早於上週送達法庭及律師。

D1/ D2/ D3/ D12 報告內容正面,四人相對年輕(分別19~24歲)也沒有任何定罪記錄。代表律師言「我哋都年輕過,係會有啲衝動嗰時候」,另指案發當日是721事件一週後,但他們沒有明顯暴力,例如D2更是沒有任何片段顯示作出過任何行為,D3除了曾拍攝到淋熄催淚彈外就沒有拍攝到任何其他行為。本案背景與他們性格毫不相符。D1理想是成為教結他老師,D2考得許多IT證書,D3希望從事幼兒教育,D12希望成為傳媒工作者。是次為暴動判刑以總體去考量,希望會判年輕人最輕。

D4早於幾個月前向法庭呈交求情陳詞文件夾。較早前索取過感化、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由於體格緣故,建議指D4適合判入教導所而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佢年輕,已扣留過72日,希望法官判刑會依從專業社工建議。另外,D4情況較特別,因為開審當日已認罪,而判入中心則不會計算之前還押的日數。... 傅大狀索取指示後表示得悉D4希望留待9號一齊判刑。

【1120練官有些input】

保釋:
D4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其餘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月9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判刑。

【1157散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判刑
#20210611上水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20210806上水

蔣(4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1年6月11日,在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徐展堂幼稚園,展示一張海報,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司法機構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4) - (5)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6月23日及7月28日在同地分別展示三張海報。

(6)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一張海報。

(7) 管有或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8月6日在粉嶺馬會道北區公園外管有48張數碼檔形式海報。

*控方撤回控罪(2)、(3)、(8)
答辯詳情請參閱獨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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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的提供的案例參考性有限
展示煽動刊物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提供1952年在香港的案件供法庭參考,但內容祇不過是剪報,內容不算詳細,對當時當地的環境只有簡單描述,對所涉仇恨目的及背景資料所知無幾,亦欠缺量刑的法律觀點,參考性有限。而其他辯方呈上的案例亦非香港案例。


👨🏻‍⚖️官:煽動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果
煽動罪行除考慮所涉物品的內容外,亦不能忽視當時的社會環境及事發的背景。煽動會刺激他人情緒,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煽動行為在社會動盪時發生抑或在平靜是發生,兩者必然有分別。

香港自2019年中開始出現社會事件,不少涉及違法行為甚至暴力,規模之大、頻密性之高可謂相當嚴重,到2020年初疫情停頓令人有機會平靜思考。但年中這些行為又死灰復燃,被告選擇在今年6月11日張貼煽動海報,內容提及在6月12日所發生的事件,無疑是希望將平靜下來的社會事件復燃。


📌在幼稚園貼海報荼毒幼童
羅官指,張貼海報的地方是幼稚園,即使海報內容朝外在幼稚園內的師生只能看見海報背面,但從地形圖片中可見張貼的地方接近幼稚園的出入口,是上課的師生必經之路。幼稚園學生非常年幼,當然不會理解海報內容牽涉的背景,亦缺乏心智作出分析,但小孩子往在會按海報圖片分辨是非,在不知不覺間會荼毒他們心智。而控罪五發生時正值停課,經過的學生不多,嚴重性相對較低。


👨🏻‍⚖️在高院貼海報挑戰法治,使激動的旁聽者情緒再次升温。
羅官指,控罪六涉及在高等法院張貼海報,該海報除文字之外更有主審法官照片,羅官斥被告行為是向法治挑戰,使在法庭內本身已經激動的旁聽者 (應該無我份,我好冷靜😔) 情緒再次升温,所以此控罪屬本案中最嚴重。控罪七涉及在被告管有的電子裝置中拾獲的電子海報,數量之多顯示被告不只是收藏,而是有其他目的。


📌本案有三項嚴重之處
一:令本來已經冷靜下來的社會氣氛復燃;二:精心揀選犯案地點,過程經過深思絕非巧合,可見是有計劃的行動;三:有計劃地揀選案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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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
控罪(1)、(4) 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6個月監禁。
控罪(5)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控罪(6) 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8個月監禁。
控罪(7)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考慮所有控罪出於同一目的,且在短期內發生,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8個月即時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進度報告

區(25)

控罪: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77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10:41開庭

11:19處理進度報告
被告明白報告內容,沒有補充。因應疫情,感化官申請延長社會服務令時限,被告同意於餘下時間繼續完成社會服務令。

因本案之前非由梁官處理,被告在梁官席前需再次確認控罪內容並答辯,被告承認所有控罪。法庭批准社會服務令時限延長14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1/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10:34開庭-

控方傳召PW28男警司譚榮亮:

📌行動:

在案發當日11:00時起,他在尖沙咀警署當值,負責指揮工作。

在16:20時,他收到要處理警署防衛工作的通知,因為警方收到消息,示威者可能有襲擊警署的行動,故此他將在外工作的同事撤回警署。

在18:30時起,他分別在警署天台、警署正門、緊急車輛出入口和控制室等不同地方觀察示威者的行動。

在盤問下,他指自己不是負責於18:30至19:30時,在尖沙咀封路的決定。

📌觀察:

他指有警員曾在警署不同地方向示威者高舉橙旗和黑旗,也曾用擴音器大聲對示威者作警告,但示威者仍未有離開。

在盤問下,他指警署正門的擴音器是放在二樓平台,示威者會聽到警告;而在緊急車輛出入口的擴音器,他指當時在現場看見有約一百多至二百多人聚集,藉片段可得知附近有近約千人聚集,因此他同意當時附近是嘈吵,人們可能聽不到警告。

在盤問下,他指警員有將橙旗和黑旗舉高至高過警署圍欄,示威者會清晰看見橙旗和黑旗,但同意也要視乎他們當時的位置是否能看到旗幟。

他指有示威者向警署投細石,汽油彈及照射鐳射筆,然後警方有發射催淚煙和布袋彈。經最後統計,共有2枚汽油彈投入警署,使圍欄被勳黑;此外有名警員被汽油彈燒傷 (即在片段下見步如飛的PW26警員Y)。

在盤問下,他指不知道有沒有同事因示威者向他們照射雷射光和投擲細石而受傷。

在盤問下,他同意案發時古蹟辦事處附近應該有極少路人,但不知道樓上店舖有沒有營業。

📌觀看片段:

在盤問下,他指在19:24時,不知道警員也沒有在緊急車輛出入口舉旗,但知道正門有少女中彈受傷,亦有從新聞觀看相關片段,但不知道這位少女如何受傷。

🎬播放片段P250 Now新聞片段:

時間:19:24:26
片段顯示有少女中彈受傷的情況,但同意不知道此時在緊急車輛出入口有沒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細石。

-11:04休庭-

案件會於2022年2月4日09:00續審,當天休庭時間為13:30,期間各被告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
至於曾需強檢的2名警員,控方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表示目前未有消息😐會在假期後向法庭匯報進度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0922沙田 #暴動 #阻差辦公

🙍🏻‍♀️A1:陳 (24)
🙎🏻‍♂️A2:周 (23)
👨🏻A3:黃 (43)
🛑三位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人]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A2周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

上庭提要:除第二被告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外,三位被告人其餘控罪均罪成。

📌#求情 陳詞
🙍🏻‍♀️A1 陳小姐】
辯方早已存檔了書面陳詞,今庭上特別指出陳小姐大學畢業及無案底,案發時時任職市場主任。熱心公益,她一直參與不同類型義務工作,例如到四川及加拿大義教、到社福機構照顧自閉症小童等。

各信件由中學老師,團契導師所寫,均指善良的人。家庭方面,父親長年病患及母親要工作,陳小姐同祖母同房居住,因她想多時間照顧祖母。沈官突然插嘴指「係咪犯事前諗嘅嘢呢?」,辯方同意及稱有解釋給被告聽。

陳小姐畢業後有工作以照顧家人,她明白會判處監禁會對家庭帶來經濟壓力,亦感疚愧,沈官又插嘴指:「唔該做之前諗清楚」。

👩🏻‍⚖️沈官挑剔被告所寫的求情信,並指唔明第一句:「從未想過經歷這件看似與我無關的事」,官斥:「點無關?佢都認咗當日響認號召參與集會,著晒黑衫黑褲,特登去參與又點無關呢?」辯方解釋指沒想過會有此結果。

👩🏻‍⚖️沈官又引述其求情信最尾一段:「政治一事難分對錯。」逐罵指:「依家唔係因為政治立場被控告,係因為佢哋想人接受自己政治立場,但人哋唔肯而用違法行為逼人接受,所以先畀人告咋!封信講乜嘢呢?」辯方想要解釋被告動機時,官又指:「上級法院啲無數例子都講明,動機同屋企背景都唔係求情因素。」

辯方灰心地指希望輕判以讓陳小姐有機會再服務社會,沈官又反問:「除咗熱心公益外有咩求情因素呢?」,辯方灰心地指:「無嘅閣下」。官重覆指陳小姐亳無悔意,「求情信仲話同自己無關,只因政見,喺度搵藉口….下個被告啦」


🙎🏻‍♂️A2 周先生】
周先生為註冊工程師,求情信皆指中學時期學習用功,及參與不同職務。有上司節求情信指滿意及欣賞工作表現,會給予升職機會。家人的信指痛心,因為曾給予厚望。周先生自己的求情信中指,工程師是其夢想職業,知道今次判刑會有所影響,因而有懊悔。本希望同第一被告結婚。

👩🏻‍⚖️沈官指「佢無諗清楚咩?非法集結同暴動係好舊嘅例嚟㗎啦,就算係殖民地時都已經用緊。」辯方同意及指周先生非常內疚、望得輕判以服務社會。

👩🏻‍⚖️沈官聽完又指:「你哋晒幾多時間打身份、去認裝備,點解法庭要輕判?佢哋送走自己認罪1/3折扣,自己又唔畀口供。上訴法院重覆暴動罪起點係五年,雖然最近有三年幾,但我唔明佢哋點解要白白斷送折扣。我到依家都睇唔到減刑原因。」


👨🏻A3 黃先生】
黃先生指如果有時光機回到當天,不會有該次行為,此見到他後悔及愧對家人。黃先生在事發時半小時買健身奶粉,當時一刻才蒙面,不是身穿黑衫故未有預謀。

👩🏻‍⚖️沈官指問題係同本案相比,第一二被告站在最前或是加刑因素,但無證據顯示他們有參與,而周先生是有片影到幫手搬嘢,刑責上或會重一點。辯方回應指參與程度或是一個因素,但強調周先生不是一個指派角色。

黃先生任職多年地產工作,2014年是分區經理,月入8-10萬,但在被捕後被降職至經紀,收入及地位大不如前,本案重創其事業,他早已得到很大教訓。家庭上照顧弟妹,對兩父及另一半均有承擔。做好多義務工作,辯方指周先生不是壞人但做了錯的決定,所以後悔。

辯方引述不同案例,而沈官總結本案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沈官指兩位都無講述近期案例:「舊時案例所涉的暴力起點較高,近年3年起跳嘅case你哋要唔要講吓?」

辯方律師參考Dccc771/2020一案,此案當中有破壞巴士站及投氣油彈/磚頭,最後判處4年。希望沈官考慮周先生悔意,但👩🏻‍⚖️沈官指「771案的被告好早期已講會認晒控罪,同依家唔同,無可能認罪與否嘅判處一樣,要睇案情喎。」


此案押後至2022年3月7日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各被告均需還押。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判刑

1332 8人等候
1354 16人等候
1411 26人等候
內庭已滿,庭外有延伸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723荃灣 #裁決

劉(17)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21年7月23日在梨木樹邨管有一把摺刀及一把咭片刀

—————

📌裁決理由
此案為一宗截停搜查案件。
被告指所攜有的小刀及摺刀的用途為解開食物包裝。

控辯雙方同意小刀及摺刀本質上並不是攻擊性武器。辯方質疑的是被告沒有意圖使用該兩把小刀,只是供上班(爆谷店)時鎅開紙皮箱用。

法官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確有進行第一次警誡及其證供,說法清楚、可靠,及其相關證物可呈堂。

本席認為在非上班日仍攜帶兩把刀十分可疑,但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摺刀當時呈摺合狀態,使用以傷人用途不是唯一合理推論。案發地點附近亦不是容易發生衝突的場面,如:示威現場。控方舉證案未能做到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

手足離開時祝各位新年快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6/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結案陳詞事宜:

今天的聆訊原本是為了讓法庭聽取控辯雙方進一步就結案陳詞的口頭補充,但由於辯方大律師需要處理其他案件的事宜,未能於今天處理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謝沈智慧法官指當閱讀辯方的書面結案陳詞時,猶如進入「平衡時空咁樣嘅?」,指「我唔知你寫咩啊!」(期間怒摔文件夾、用手指多次用力地篤枱面),明明控方已表明檢控基礎是「共同犯罪」,但辯方的書面結案陳詞卻側重於「協助及教唆」。

經商討後,謝沈智慧法官批准辯方存入新的書面陳詞。

📌違反保釋條件:

謝沈智慧法官指被告違反保釋條件,即在報稱地址居住。

經商討後,法庭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除更新地址外,另加下文的條件:

1:報到次數增加至每天報到
2:若果有地址更新需要向法庭申請

謝沈智慧法官指若果被告再違反保釋條件,將會撤銷保釋,及充公保釋金。
================
本案會於2022年2月18日15:00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素蘭法官
#判刑
#20200609元朗

陳(38)🛑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及詳情: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較早前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某寓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2021年6月29日在裁判法院同意及承認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2

【2021年12月6日在高院認罪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5

‼️‼️速報‼️‼️
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唯被告已在最早時間認罪,故獲得全數1/3刑期扣減。

總刑期為8年。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4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2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1.31
2022.0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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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林,黃,廖,李,易,李,朱,潘,區(19-61) #審訊前覆核 (#1118佐敦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張,姚,*,唐(15-25) #裁決 (#0811黃埔 非法集結 管有爆炸品 襲警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2/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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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0
👤黃(27) #裁決 (#0915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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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劉(27)🛑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8紅磡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的工具 2項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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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區諾軒(34)🛑因另案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0511立法會 4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張超雄(64) #答辯 (#20200508立法會 藐視)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楊雪盈,岑子杰,馮達浚,黃碧雲,吳敏兒,譚凱邦,何桂藍,劉穎匡,陳志全,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梁國雄,李予信🛑除楊雪盈,黃碧雲,陳志全,呂智恆,李予信外,其餘13人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10:15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0:45
👤鄒家成(24)🛑已還押25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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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鍾(17) #續審 [5/4] (#1103沙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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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唐(19)🛑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921屯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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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21屯門 🔥#判刑

唐(19)🛑因其他案件還押中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杯渡路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9月21日當日為已獲不反對通知書的光復屯門遊行。被告在2022年1月21日審前覆核時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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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及更生中心報告,因身體問題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明白並同意報告內容;求情表示父母很關懷被告,被告犯案只是守法意識薄弱,以及受同輩影響。裁判官讀出多個相關案例,但表示此案不如案例的情節般嚴重,案發時被告身上並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但有掩飾身份的裝扮,故顧及阻嚇及更生元素

🔴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判刑

劉 (27)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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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已索取背景報告及已閲讀親友撰寫的求情信,被告沒有額外求情。
案件經審訊後定罪,報告內容根據感化官指有悔意,上次沒有求情,今天重新問及後亦沒有。

判刑
控罪(1) 6個月監禁
控罪(2) 2個月監禁
控罪(3) 2個月監禁

控罪(2)及(3)刑期同期執行,控罪(1)犯案性質雖不相同,但為同一事件有連貫性,控罪(2)及(3)當中1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7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0811黃埔

D1:張(25)
D2:姚(22)
D3:* (15)
D4:唐(19)

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4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盧振業。

(3)D1 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4)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鎚。

(5)D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投射器和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線的雷射筆。

【0934開庭】
陳官甫開庭簡述今天流程及規則。
①流程:法庭會派發實體裁決理由書,共59頁173段。今天內會上載至司法機構官方網頁。另外不會讀出全文,只讀出背景、引言、略去16名控方證人證據直接讀出證供分析及裁決結果。

②規則:因法庭留意到本案得公眾高度關注,故希望旁聽人士不要作出任何形式嘅喧嘩、嘈吵、動作。法庭知道大部分人都是自律的,唯當中有害群之馬作出喧嘩行為或擾亂動作。較早前請控方準備攝錄器材拍攝不守規矩人士,控方表示忘記要預備,陳官轉為批准控方案件主管需要時以電話拍攝公眾人士。

【0939開始宣讀判詞】
(後補)

【1042休庭至1100】
尚未讀畢裁決,暫時休庭予眾被告如廁。陳官指令四人撤銷擔保。

【1101開庭】
繼續宣讀裁決理由。
(後補)

‼️️️️速報‼️‼️‼️
‼️‼️四人全部罪名成立‼️‼️

【1130】
控方闡述眾被告背景。陳官有意為D1、D2、D4索取背景報告,及為D3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137休庭至1145】
押後約10分鐘予控辯雙方商討判刑日期。

【1150開庭】
索取報告純為判刑考慮,另令律師提供相關案例給予法庭。

證物事宜留待下次處理。

案件押後至2月25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2/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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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29男偵緝警員9035


這位警員(下稱”他”)在本案是負責處理A7和A10證物。

有關A7證物:

📌主問:

在主問下,他指在2019年8月16日約17:00時,處理A7部分證物,當中包括黑衫、黑褲和紅色鞋。他指這些證物是從警員8568 (下稱PW24)手上取得,而這些證物是裝在膠袋內,膠袋表面寫有A7的名。

在接收證物後,他將證物鎖在自己辨公室櫃桶內,只有他有打開櫃桶的鎖匙。

在2019年8月17日17:30時,他將證物交予10760 (下稱PW12),當中有用膠袋裝上證物,膠袋表面有A7的名。

他指至此之後,他沒再接觸上述證物。在保管證物期間,他自己,也看不到其他人有非法干擾證物。

📌盤問:

在盤問下,他同意在交收過程中,自己沒有作即時紀錄;也沒有在記事冊紀錄。他同意上述情況是直到在2021年12月13日的口供才首次提及,因為收到案件主管通知,要做新的口供。

在盤問下, 他同意2019年11月25日所寫的口供沒有提及A7的證物,因為忘記了,但自己一向都記得。

在盤問下,他否認在錄口供時曾與10760和8568討論,但不能解釋為何他與10760和8568會恰巧地寫錯交收的時地。

在盤問下,他指在2021年12月13日寫口供後的1至2星期後發現口供有錯誤,因他在收到通知要上庭作供,故重新翻查資料。雖然他知道口供有誤,但沒有通知案件主管,這是因為他相信上述口供已給予辯方,及可以上庭解釋。

A10證物:

📌主問:

在2019年8月12日11:00時,他處理A10證物。他指這些證物是從警員8710取得,而這些證物當時裝在膠袋,膠袋表面有A10的名。

他指在接收證物後,鎖在自己辨公室櫃桶並鎖上,只有他有開啟櫃桶的鎖匙,

他指在2019年8月19日,將證物交回警員8710。同樣地,這些證物裝在膠袋,而膠袋表面有A10的名。

他指至此後,他沒再接觸這些證物。在保管證物期間,他自己,也看不到其他人有非法干擾證物。

📌盤問:

在盤問下,他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內列出證物,何時何地將證物交回8710,及保管方式。

他指在2019年11月25日所寫的供詞,是有參考調查報告,及一張在交收時作紀錄的白紙 (但他在完成口供後將那張紙碎了)。

他指在 2021年12月13日下新證供時,若發現有就舊口供內容上有修改及增加內容的需要,會在新證供交代。

在盤問下,他指眼罩也可說是護目鏡,兩者一樣。

在盤問下,他同意沒有紀錄警員8710給他一”包”各白色和黑色索帶,他同意一”條”索帶並非正確描述,是寫錯量詞。

在盤問下,他同意當時曾處理A10的VRI程序,期間證物交由在監控室的警長2828看管,卻沒有紀錄在記事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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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30男偵緝警員9086


這位警員(下稱”他”)在本案是負責處理A9的證物。

📌主問:

在2019年8月12日14:30至14:45時,他指與A9進行錄影會面記錄,過程中有向A9展示證物,包括羈留人士通知書、會面記錄、背包、八達通、電話、雨傘、生理鹽水、口罩、面罩、太陽眼鏡、眼罩、和頭套。

他指上述證物是在14:30時左右從警員8568 (下稱PW24)手上取得,當時上述證物用膠袋裝着,膠袋表面寫有A9名及其AP編號。

他指約15:00(現實是15:07)時,將A9證物交回PW24,之後他沒有再接觸A9證物,也沒有非法干擾證物。

他指不太知道PW24工作的詳情。在晚上時,因為PW24需要處理另一名被告的VRI,故PW24將A9證物交予他,其後他再將A9證物交予PW24。

他指在交收過程中,A9證物是放在袋中,他有拿出A9證物,以告訴PW24物品的性質。

📌盤問:

他同意他沒有在證人供詞提及證物交收程序,內容欠奉。

他指當時已在14:08時提取A9,那時他未交收A9證物,證物是在會面房間外與PW24交收。

他指在15:23時,帶A9從邊境警署乘車返回新屋嶺,之後他沒有接觸被告,也不知道PW24在後續如何處理證物。雖然他在返回新屋嶺時的車程時,他與PW24同在車上,但沒有留意PW24當時有沒有保管A9證物。

他指在15:24至20:32時,雖然沒有公務在身,但仍需不停來回邊境警署和新屋嶺。

他不同意在2019年8月19日時,沒有交主碟予PW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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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休庭-

控方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指2位居住在葵涌邨的警員經多次檢測後為陰性,會如期在下星期一(7/2)傳召他們作供。

本案會在下星期一09:0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裁決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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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接納大部份控方證人供詞。被告有作供解釋搜出物品用途,然而有物品如過濾器,面罩及眼罩等不止一件,法庭不相信用於其解釋用途。在問及知否當天銅鑼灣有國際民主日集會活動表示不知道,但作供曾提及不時關注集會活動,知道經常發射催淚彈所以購入保護工具。法庭對作供相互予盾,不信納被告供詞。雖然DW3及DW4提及雷射筆用在攀石上,但被告截停位置附近有大型集會,有燃燒物件及用雷射光射向警方,而且個別物品如護目鏡有兩件,法庭唯一合理推論雷射筆是帶到集會供自己或其他人使用,判處罪名成立。

📌求情
呈上五封求情信,被告為人工作熱誠,樂於助人,愛護家人,定罪失去熱愛工作,希望法庭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官指控罪不可能考慮社會服務令,只會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1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判刑,期間以下列條件繼續保釋

-現金擔保由$500增至$4000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星期警署報到2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續審 [5/4] #裁決

鍾 (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控方代表: #楊明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本案事情比較轉節,大概如下:提堂,答辯,辨認控方證人,撤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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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6 開庭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
控方申請將PW3 WPC 14299 對被告做的警誡口供呈堂,即被告的招認。辯方爭議被告無作招認。裁判官考慮咗交替程序,裁定控方未能在特別事項舉證成功,唔批准暫準證物呈堂,剔除口供。

控方表示就一般事項無證供,案情完結。辯方亦無中段陳辭。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作結案陳辭
會採納特別事項陳辭的內容,辯方指士巴拿不屬於被告,不是在背囊搜出,辯方嘅分析,PW2, 3, 4 係在場警員,由PW3負責搜背囊,PW2 & 4 話無接觸過士巴拿,但點解只係目測,就可以準確講出士巴拿長15 cm,在庭上PW2, 3, 4 都係話士巴拿係銀黑色,但口供一口咬定係黑色。

另外係PW4 15927嘅身份,在審訊之前,控方係唔知道辯方嘅爭議點,但證人要在2021年6月20日認人之後,先作出書面回應,PW4 參與嘅程度高,點解唔一早做口供。

PW3堅持話係企喺度搜袋,一件一件攞物件出嚟放在地下,這個動作唔合理;被告話PW3係痞喺度搜,將袋內物品到晒落地下,當時被告左右都有人,會唔會撈亂咗證物?

被告被捕時附近嘅環境無示威、無堵路,被告無戴面巾或頭盔,穿藍白色間條衫,PW1話在路面見唔到五個人係着黑白色衫。

若果法庭認為士巴拿係在背囊內,辯方指出士巴拿係小型工具,可唔可以用嚟拆鐵欄成疑,希望法庭接納不是作損壞意圖。

裁判官再次向控辯雙方澄清,PW4 15927 的證供是否在未作認人之前未有出現,確認。

10:15 裁判官休庭一小時考慮,之後作裁決。

11:34 開庭

速報:🌟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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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裁決理由~

案情簡述:
案發當晚約20:06時,PW1為小隊副指揮官,見到三男兩女可疑人士,帶同同僚追捕,在隧道內截停被告和另一名女子,將交被告由PW2 9898處理,因被告是女子,PW2召喚女警協助,PW3 14299到場,作供指在背囊大格搜出一系列物品,在背囊外格搜出士巴拿和學生八達通咭,由9898宣布拘捕,由PW3警誡,之後被告自動講出:「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返到警署進行一系列程序,在被告父親和律師見證之下做會面記錄。

就特別事項,辯方爭議主要與PW2,PW3 & PW4的證供有關,被告選擇作供;一般事項不作供。

本席緊記以下事項:
1. 舉證責任在控方
2. 舉證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3. 被告無刑事紀錄,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較低

交代特別事項理由:
控方指被告有招認「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PW2在場聽到,在暫準證物PP23作補錄,被告在律師和父親陪同之下表示無嘢改,因此控方倚賴PW3嘅證供,在會面記錄中被告有招認,辯方提出反對,理由不重複。被告出庭作供,指士巴拿不是在背囊搜出。

爭議議題和相關理據:
招認
控方提供PW4的證供,存在理據模糊不清,只係由PW3帶出,PW2 & PW3 嘅證供無提及PW4嘅存在,有關PW4嘅目的和角色模糊不清,PW1交被告畀PW2,PW2要求女警搜身,無提及過PW4 ,PW4承認自己有出現。

暫時不提PW4,只集中討論PW2 & PW3 的搜查過程,PW3搜出士巴拿,被告在沒有引導之下,即時招認該說話,PW2宣佈拘捕,但無作出警誡,交由PW3警誡,之後被告又再講出招認嘅說話,本席不太明白,咁簡單嘅過程,要由PW2 & PW3 交替去講?PW3搜出士巴拿,被告招認,PW3已經有足夠和合理基礎作出拘捕,要由PW2 宣布拘捕,但又唔做警誡,點解?想唔到原因和目的,PW2 & PW3話有兩次招認,但兩人無作記錄,PW3承認在23:13時首次做招認補錄,即使由20:26至22:56,有90分鐘在canteen ,PW3都無在記事冊補錄,無解釋90分鐘做咗乜嘢,PW3在做會面紀錄時才作首次記錄,耐人尋味,假設話PW2偷懶,但佢在翌日02:20時,用咗一小時十六分鐘在記事冊寫咗17頁紙,呢個都係單方面補錄,並不存在話無被告父親和律師見證之下做紀錄。

對PW4 嘅觀察
奇怪之處係在去canteen之後,才出現該句說話,之前無講過,本職不揣測原因,主問時PW3 無提過PW4嘅出現,盤問下,PW3 回答PW4應該在附近,PW3, PW4 與另一警員為一組,無留意PW4?PW4係控方嘅疑點,2021年6月21日,被告在升降機內認到PW4,有深刻印象,係第一個疑點,第二個疑點,如果PW4當晚無講過任何說話,點解被告會認得。

只有PW3口供提及與PW4 同組,PW4無寫證人陳述書,要在21號之後才寫第一份,被告可以指出PW4有帶攝錄機、有用電筒,如果控方話辯方只係因為見到控方文件,先知道有PW4出現,咁如果被告無見過PW4,無可能認到佢,必定係有接觸過,口供紙內無相片無聲音,PW4係有極大疑點,控方無辦法反駁。

在警署的 #崔浩泉大律師 和被告一樣,在會面紀錄時先知道指有招認,之後律師要求與被告私下會面,指示被告拒絕抄寫聲明,律師解釋有四個原因,本席考慮過,不能單憑「無嘢改」就等同默認,被告不同意女警指稱,被告當時只得16歲,跟隨律師指示好合理。事後回想,律師當然可以做得好啲,唔同意PW3,大可以寫入證供,律師講咗四個理由,本席不太理解「…提出不同意嘅影響,係弊多於利…」,控方在盤問時只集中問在會面過程中是否有暫停,可能係基於保密原因,唔明點解控方唔叫律師澄清為何弊多於利。

疑點:
1. PW2 & PW3 都無就兩次即時招認作筆錄
2. 時間唔遲唔早,在去完canteen 之後出現招認記錄
3. PW4嘅角色耐人尋味
4. 控方無反駁崔律師的證供

本席不能排除被告的講法,本席不能確定有招認,因此裁定招認口供不能呈堂。

——————
一般事項

爭議嘅議題:
1. 士巴拿係咪在背囊搜出?
2. 假若士巴拿係在背囊搜出,要證明被告嘅意圖

控方無就背囊內其他物品作出控告,辯方一直爭議證物鏈,否認士巴拿在背囊搜出,整件案嘅特別事項或者一般事項,都係關乎PW2,PW3 & PW4 嘅證供是否可靠可信。

辯方指無證供指被告逃跑,可能係搞錯,事實上逃跑與士巴拿無關;法庭首先要肯定被告是否管有士巴拿,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就裁定特別事項嘅分析,適用於一般證供嘅分析,如果對PW2,PW3 & PW4 嘅證供有保留,A事項不接納,B事項毫無疑點接納,係有難道,究竟PW4係咩角色,PW3只有一句供詞提及,2021年6月被認出,在庭上承認有帶攝錄機,有帶電筒,變相承認辯方案情,削弱控方證據。

PW3 & PW4 有時間去canteen,但無時間做補錄,02:20先首次做;咁多物品在背囊大格,偏偏八達通和士巴拿在外格,有好多疑點,本席未能肯定士巴拿在背囊搜出,既然未能肯定管有士巴拿,便不用處理意圖,被告係有可疑,背囊有好多物品,但被告身穿藍白間條衫,附近無示威、堵路或者聚集。根據案例HCMA333/2020,要法庭推論意圖,控方需要引用大量環境證供,提供附帶意見,但本案並無提供環境證供;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不成立。

延伸閱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陳東成 HCMA333/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6601&QS=%28%7B%E9%99%B3%E6%9D%B1%E6%88%90%7D+%25parties%29&TP=JU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區諾軒(34) 🛑因另案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2)~(5) 4項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案情:
七名泛民時任立法會議員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他們分別為朱凱廸、陳志全、區諾軒、梁耀忠、范國威、林卓廷及郭家麒。七人共面對五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罪,指他們在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會議室,分別襲擊、妨礙或騷擾陳恒鑌、周浩鼎及葛珮帆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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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 開庭

羅官跟被告確認今日無法律代表,指出案件還有其他被告,有人去信法庭,要求更多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區諾軒不反到押後,與其他人一同答辯。

羅官批准將案件押後至3月25日14:30再訊,被告就本案轉擔保,但因另案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00508立法會 #答辯

D6: 張超雄(64)

控罪:藐視罪
2020年5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選主席期間,李慧琼強行主持會議,泛民建制雙方發生多次肢體衝突,混戰其間陳志全被郭偉強拉扯倒地並拖行、尹兆堅稱脊椎受傷送院,建制派則未有人受傷送院。事隔半年,8名泛民前立法會議員分別被控「藐視罪」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提堂,張超雄被控舉牌嗌口號,藐視立法會。

—————
15:25 開庭

控方宣讀同案第12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在2020年5月8日擾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

❗️被告認罪❗️

控方再詳細讀出案情,並播出6條片段,指證被告在會議上舉牌和嗌口號,被當時「主席」警告和逐出立法會。

📌辯方律師求情
律師開宗明義講出,希望法庭考慮以大額罰款或以緩刑處理,先講述案件經過、被告當場的行為(和平、非暴力),無機會重犯。事情起因係立法會議程,被告深信李慧琼越權,要執行立法會議員職務,阻止情況發生。隨後講述被告個人背景,呈上多封求情信,講述被告在立法會內為弱勢社群發聲,對現在被控感到萬分無奈,只係體現被告對香港社會嘅愛;最後請求法庭批准被告自行讀出陳情書。

16:13 (抱歉只能記下重點,歡迎補充)
被告就任立法會議員12年,致力在議會推行公義,迫政府聽取民意,無諗過退下火線之後,要為藐視立法會認罪…。
…立法會係推動社會嘅結構,我唔會藐視立法會,相反政府經常藐視立法會,展示行政霸道…
…案件背景係內務會議,未選到主席,立法會取得外界法律意見,表示李慧琼有權主持,係匪夷所思,越權行為,有違立法會規則,身為立法會議員,有責任指出不合議事規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係保障議員,現在係政治檢控,終審法院所作嘅指引為案件頒下基礎…權力必須得到制衡,三權分立就係制衡,現在只係集中在少數人身上…閣下,(飲泣之下)我認罪但唔認錯,無怨無悔,不會求情。

庭上再次響起掌聲,羅官再次出言制止。休庭30分鐘考慮判刑。

📌16:56 判刑
片段出現不少干擾行為,但不是張先生作出,判刑只集中在張先生行為及引起嘅嚴重性,議會嘅過程要發現亦要讓人聆聽,尖銳嘅發現無可避免,但亦要有合理環境,否則就變成毫無價值,連續嘅大叫行為擾攘程度雖然不至於中斷議會,但干擾其他議員,有作出投訴,並非少少唔方便,主席要驅逐離場,干擾行嘅行為,有份參與議事嘅議員,遠比現場觀眾席上嘅人為大,佢嘅不當行為係直接影響,同隔岸不同,考慮到行為係文明嘅倒退,係嚴重。

以較低嘅量刑起點作考慮,四個半星期,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即時監禁三個星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204香港

👤古思堯(75)

控罪及詳情: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2月4日在香港,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引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 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保釋申請被拒,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須還押待訊。保留八天申請保釋覆核,但好抱歉,聽唔清楚係邊一日再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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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今早資訊出現混亂,謹此致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1禮賓府
#提堂

王(24)🛑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縱火罪
案情: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島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內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禮賓府,意圖損壞該財產。

背景:
禮賓府在7月1日凌晨懷疑被人投擲易燃物,警方其後拘捕一名24歲男子,他被控一項縱火罪,案件在7月5日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9月27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作化驗鑑證,期間被告須還押。據了解,控方考慮到案件性質及案情嚴重,擬將本案交付高等法院審理。(摘自立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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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上星期在另一位疑人手機發現大量whatsapp訊息可能同本案相關再度申請押後8星期以便進一步調查,辯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 2022年4月6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8日覆核,需要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