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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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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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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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9/35)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是日進度:

控方呈上新的承認事實(只針對A7、A8、A9、A10),唯A7方表示有一部分內容未能認同,故控辯雙方需押後處理。

現時傳召PW25警員11245,控方主問已經完畢;A8代表大律師針對證物鏈部分已經盤問完畢,但因應一些特別議題需押後處理;控方亦因相同原因希望押後明天才作覆問~

📌案件管理:

法庭詢問審訊進度。控方表示警員9030因事明天無法出庭作供,故明天會傳召警員Y,即聲稱被汽油彈燒傷的警員。

由於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明天早上在高等法院有另一單案件處理,法庭表示明天不會以Carrian hours進行審訊,故開庭時間會改為11:30至16:30

A2和A3代表大律師表示明天早上有另一單案件在區域法院裁決,希望能在11:30趕回來,法庭批準。

~11:50完庭,明天11:30續審,期間各被告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提堂

D5:吳政亨,D6:袁嘉蔚,D7:梁晃維
D10:楊雪盈,D12:岑子杰,D15:馮達浚
D17:黃碧雲,D31:吳敏兒,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D34:劉穎匡,D36:陳志全
D38:林卓廷,D39:范國威,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D46:李予信

🛑除楊雪盈, 黃碧雲, 陳志全, 呂智恆, 李予信外,其餘13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承上次審訊,部分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在庭上投訴控方沒有把文件送達到他們手上。

早上,控辯雙方的爭論圍繞 87A 條的報道限制,特別是關於報道限制的時限,如由 committal proceedings 首天開始生效,還是又法庭頒下決定開始。

經過一番拉扯之後,在上午大約11時50分,羅官決定報道限制的生效時間由 committal proceedings 首天開始,直至整個 committal proceedings 完成。但是否取消報道限制,則留到committal proceedings 完成才作出決定。

在下午12時多,法庭短暫休庭,但十多分鐘後,在一眾人士回到法庭之前,法庭職員透過廣播宣布直接跳到午飯休庭時段,下午2時15分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答辯

👤李(33)
控罪:8項 刑事毀壞
詳情:被控於2020年1月11日與9月3日之間的未知日期,包括首尾兩日在內,在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天台及地下低層的5A樓梯、LG08及LG09號房,無合法辯解而損毀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1個冷氣機金屬機殼、3支太陽能板架、2幅牆及2個水箱,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被告案發時間受僱外判公司在律政中心任保安員,被指工作時走上大樓天台及地庫,不但四處破壞設施,更在設施上塗鴉,噴上一些字句責駡受僱公司中國海外物業管理及一些政治句子如「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堅決反對訂立國安法等」,在三次會面下承認寫下字句,目的主要為發洩對公司安排做量體溫工作不滿。

——————————————

📌答辯
承認所有8項控罪‼️

📌求情
被告被捕後兩份精神科報告表示被告智商較常人低,有Psychological disorder,但服藥有改善。被告性格內向,讀書時校內被人欺凌。本案事後知道錯,明白唔可以用此方法向公司發洩,願意賠償控方要求$3062。政治字句只是因應當時社會氣氛,人云亦云寫上,沒有特別用意。希望法庭可以考慮較長感化令。嚴官表示案情嚴重一般即時監禁,但考慮被告智力及身體狀況,會押後取報告,下次才作賠償令。

案件押後至2月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判刑,法庭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兩份精神科報告,期間需還押小欖🔴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D1:黃(22) / D2:莫(21)
D3:朱(23) / D4:許(20)
D5:明(17) / D6:方(26)🛑因另案已還押逾10個月
D7:鄭(22) / D8:伍(17)
D9:謝(24) / D10:林(21)
D11:施(26) / D12:梁(22)
D13:馬(24) / D14:張(23)
D15:陳(24)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2)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D1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詳情:
(1)D1-15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3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3)D14被控於同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1455開庭】
辯方有聯合申請押後至3月22日。當中D10表示今週一先獲法援委派,需時檢閱及索取文件(當中包括11光碟),警方案件主管指需要2星期預備新文件;D14因12月時法援更改大律師,故需時檢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及D2/D6表示開庭前眾律師商討並共識辯方需時考慮證據及提供法律意見。另外,高官留意到本案已押後多次,較早前亦指示各方在押後期間處理一些程序,現問進度;D12表示尚未回應承認事實通知書(Notice to Admitted Facts)。

保釋:
⚪️D1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獲批)D2較早前去信法庭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3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獲批)D4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D5沒有保釋條款更改申請
⚪️D6沒有保釋申請
🟢(獲批)D7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獲批)D8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獲批)D9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獲批)D10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獲批)D11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獲批)D12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獲批)D13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兩天
🟢(獲批)D13申請押後宵禁開始時間一小時
🟢(獲批)D14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獲批)D15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2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暴動
(2)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1524開庭】
辯方昨日收到控方送達最新修訂案情撮要,或會影響當事人答辯,因內涉較多法律議題,需時向當事人解釋。

保釋: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8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3/4]

上午進度按此

下午進度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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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開庭,繼續係由PW3 關煜群作供

控方覆問
(主控總算理解到截圖內UI) ,覆問下證人同意任何裝置如果有user資料就可以login到出post,而上午臨完結前講到"要睇內容係乜",即係例如post過一啲外部網站無嘅資料,例如:藝人邊度上車,藝人名單。

14:50 主控覆問完,批證人費

控方表示會有4份證人供詞以65b引入,並喺庭上讀出,前3份分別由 警長6186何家健(音),54124黃俊賢(音),16824曾志傑(音) 撰寫,內容提及被告有使用NORD VPN,Browser history有連登網站,電腦處於已登入狀態,手機密碼由6992提供。

最後一份供詞 由警員6992幫 港鐵維修部事務經理 葉澤暄(音)錄取,證人任職MTR維修部特別職務隊,專門收集社會事件相關嘅損毀報告,當時每個站一早都要向其隊伍報告有無受損,當中提到3段時期受損CCTV數量涉及金額, 7月10日至8月8日,被毁壞78個鏡頭,涉及13個站,維修費用22萬;8月9日至(聽唔清楚),被毁壞102個鏡頭,涉及21個站,維修費用23萬;8月9日至9月8日,被毁壞585個鏡頭,涉及46個站,維修費用740萬。

法官問到分3段日子意義?控方指係反映被告帖文後嘅改變。

辯方質疑點解後段受損CCTV數量上升幾倍,但金額上升十幾倍?控方聲稱可能係損毀程度,法官表示"咪又係支鏡頭"。案件主管即時查詢,辯方最後不需傳召相關證人。

就特別事項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15:27 被告為特別事項作供(辯方早前反對控方將被告簽署的口供呈堂,法庭用語為特別事項)。

辯方主問
被告憶述當日07:00左右喺將軍澳站運輸交匯處等穿梭巴士,有男子(後知為11899)在身邊(右邊並排)徘徊 ,而當時自己未有用手機,自己用右手解鎖手機,開始睇IG & whatsapp大約半分鐘後,11899一手拉住被告右手手腕,左右再有兩男包圍,然後出示委任證,聲稱屬網罪科,當時自己情緒有少少激動,其一中男叫"X仔冷靜少少",然後3個拉咗被告去迴旋處外行人路,由警員11899警誡,稱有案件要被告協助調查,及後帶上旁邊私家車, 最終被告遭帶往將軍澳警署。

當場無見過記事冊,亦無講過嘢,包括"3個user name都係我Acc,D留言都係我搞既";返到將軍澳警署後,被問到3個用戶名 d文係咪你出?當時回答"部份係",佢寫完後畀記事冊我睇,叫被告睇完正確就簽名,被告向警員指出"我有搞"唔正確,即場指出"依個意思唔啱",重申只有出部份帖文,警員後來加上"即係出post",再次要求修正後,11899就話"呢份唔係正式口供,有嘢講就錄影會面再慢慢講",被告信咗所以抄寫後逐段簽名。

被告強調被警員截停時從未講過粗言穢語,只講過「警乜嘢察」。

控方盤問
咩為之少少激動?當時講咗"警乜嘢察啊",係出於質疑3人身份。
有無不滿情緒?[無]
3人有表明身份?[拉住之後有]
同意在巴士站未見過記事冊,錄口供時11899係一問一答一邊寫,記事冊係由頭順序睇。
表示記事冊中部份字句次序因事隔太長時間唔記得,至於為何只更正"我有搞"而唔係要求全句刪改,[因為當時太緊張]。

辯方陳詞
先前已在庭上測試過,要一兩分鐘內完成拘捕警誡招認及記錄係唔太可能,而若果被告已經於拘捕下當場招認,回到警署後所錄口供對答亦不合情理,另外PW2在庭上就拍攝證物作供亦可見其可信性低。

法官表示法庭現不分析證人可信性,接納記事冊內招認,批准控方傳召陳惠思(音)網絡安全科技罪案總督察,但控方仍需提交典籍理據。

16:33 辯方就特別事項最後陳詞,主控沒有陳詞。

因控方還有一位總督察證人,但口供紙還沒給辯方(預計今日內可安排),公平起見明天審訊取消。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上午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並預留2月21日下午14:30在第一庭,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按:兩日都係旁聽,記者,家屬,加埋兩隻手數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0905屯門

D1:李(24)🛑已還押23日
D2:張(24)🛑已還押23日
D3:李(23)🛑已還押23日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

📌背景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經審訊後,姚官裁定D1、D2、D3,3人的對話可確認他們已經達成破壞輕鐵站設施的協議,包括更換衣物的地方及逃走路線。D1的背囊內更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3人背囊內各有替換的衣服。在此情況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3人共同干犯控罪。

雖然D4曾討論如何破壞輕鐵站,然而直至她逃走離開時亦未與其他被告達成協議,例如在何時、何地、會否或怎樣進行,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姚官於2022年1月5日裁定D1、D2、D3,3人串謀刑事損壞罪名成立。

📌判刑前報告

法庭於1月5日裁決後押後索取報告。各辯方大律師均已向各被告解釋,個被告同意內容。

📌有關求情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遞交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多份求情信件,D1、D2的代表大律師均依賴書面陳詞,並無其他特別補充。

D3代表大律師補充,較早前已作出書面減刑求情陳詞綱要,希望法庭考量被告的背景及真摯的求情信,以往老師、同學、家人均可以證明被告原本品格積極、正面、良善。另外,指出控方部分案例涉及黑社會、惡勢力案件,與本案特殊的案情不相關。希望法庭考慮案發社會特殊背景,加上本案情況特殊、被告並無作出任何實質破壞。對於年輕人而言,一兩個月亦十分重要,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控方指出D1的書面陳詞20表示串謀案件並非發生於今年,是在社會運動背景下發生。基於這個論述,辯方卻於第31.1、32段向法庭陳詞指此案件非社會案件。姚官回應,認為辯方的意思是案件發生當日該地點並無發生暴動或非法集結,而非指案件背景並不處於2019社會運動,「大家都清楚」。辯方同意姚官的補充。

三名被告分別現年26、27及27歲,D1過往有本案無須考慮的刑事定罪紀錄,D2、3則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D1求情內容指,案件中無人受傷、沒有造成實質破壞。行動乃各被告即興提出,非經過長時間預謀、計劃,亦不涉及暴動和非法集結。案件於夜闌人靜的凌晨進行,而各被告亦沒有號召或煽動其他公眾人士參與。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朋友、老師、同學撰寫的求情信,指事件與被告過往行為、性格不符。被告於家人開設的眼鏡店工作,平時待人有禮、樂於助人,是個盡責的好員工。他受社會事件影響,一時激動作出愚蠢的行為,已經得到嚴重的教訓,深感內疚,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2求情內容指,案件於凌晨人流稀疏時發生,對途人帶來傷害、恐慌的機會低。被告當日亦帶病在身、穿拖鞋外出,只負責「睇水」,破壞情況有限。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僱主、老師、同學撰寫的求情信,反映被告有熱忱有義氣,只因一時衝動、被社會氣氛蒙蔽,以錯誤方式表達。被告年少無知、受朋輩影響,已經深切反省,承諾絕不再犯,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3求情內容指,本案案情與同類案件相比並不嚴重,並呈上數個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案例,刑事毀壞輕鐵月台者被判監4-8星期,毀壞旺角站並認罪者被判監8個月。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老師、僱主、朋友及同學所寫的求情信,反映被告做事認真、心地善良、成績優異、努力服務社會。被告已經得到沈重的代價,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的考慮

串謀刑事毀壞是嚴重罪行,最高監禁十年。過往對此罪行並無特定量刑指引,會按照案件輕重判刑。

案件於社會運動時發生,當時公共秩序被嚴重破壞,影響社會安全及公眾安寧。本次案件若非被告被警方截停,否則屯門碼頭輕鐵站已經遭受嚴重破壞。即使沒有造成實質破壞,仍然會對隔日早上上班上學的市民帶來嚴重不便。加上各被告備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等工具,並早於現場視察,選擇、計劃好路線,預謀涉及6條線30部閘機,案情非常嚴重。

法庭以兩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破壞行為在付諸實行前眾被告已被截查,加上D2、3並無案底,而審訊期間各被告亦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律時間,但共同行事、罪責相同,將減至18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各被告均在審訊後被定罪,並沒有其他減刑。

(註:姚官閱讀判刑理由時不斷咳嗽)

📌判刑
🛑三人各判監18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7
2022.01.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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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8日 #申請保釋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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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12名被告(16-24)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林偉權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前覆核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0/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韋(35) #續審 [6/5]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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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張(25)🛑已還押4日 #提堂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陳(62) #裁決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盧(60) 🔥#判刑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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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30
👥區,葉,蔡,何(22-25)🛑已還押15日 🔥#判刑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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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 #提堂(#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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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新案件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5:00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蘇(18)🛑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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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湯,梁,鄧,簡,羅已還押逾1個月 #轉介文件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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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20220701屯門 #申請保釋

姜 (30)🛑已還押8日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1.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女警員57154蔡美詩。
2.被控於同日在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以上摘自獨媒)

—————

保釋申請被拒,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立法會選舉

D1: 趙寶琴
D2: 王振霖

控罪: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D1辯方法律代表: #查錫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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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D1及D2為2020年立法會選舉新界西地方選區相同名單的候選人,兩人並沒有在法定限期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繳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D2今天自行應訊,沒有律師代表,D1律師申請今天不答辯,押後8星期去提供法律意見及參閱相關文件,控方及D2均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5日上午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期間兩名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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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先讀出控罪,案情,承認事實及證人證供。

關鍵議題
就控罪1而言:
1. 案發日相關時間,地點是否有發生暴動?
2. 若有,各被告有否參與?

上述議題辯方均有爭議。

就第2及第3項控罪則在於:
被告是否管有並有意圖作出傷人的行為。

裁決理由
議題1:法庭裁定當日在相關時間及地點發生暴動

議題2:明顯,本案並無直接證據。控方邀請法庭考慮環境證供,即被捕人士截獲的地點,時間及裝備,來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除了D11及D12外,其他被告的相關證供大同小異。

具關鍵性的是不被爭議的是被捕地點及時間(於2019年10月1日1615-1655時,沙田坳道至龍翔道一段,約250米),而其被捕的確實地點並不具關鍵性。

具關鍵性的是在被告身上找到的物品,而非其是否正使用或擺放位置。

辯方說法是控方無法排除各被告是無辜的過路人。而這正是在終審法院提及需要法庭參考環境證供去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分析
有關環境
單以龍翔道而言,當時當地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即使以對被告最有利的方向,短短250米,短短18分鐘內,警方最少4次的口頭警告,發射多次催淚彈,示威者亦有回擊。故此,在現場的人士必然知道現場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以下是關鍵(關於相關路段):

1. 規模不少的堵路
2. 有數以千百計已掘起的磚頭

法庭基於上述理由裁定該段250米距離為暴徒的重要據點。

而12名被告均在主要案發地點被捕,絕非偶然。

法庭認為各被告在暴徒的重要據點出現,絕不尋常,根本不會有正常理性的成年人在上述時間地點在該範圍逗留。

有關裝備
辯方指各被告的裝備均是防禦性質。
法庭認為這並不會加強辯方或減弱控方的說法。

在關於裝備方面,可以分類如下:

1. 眼罩
2. 防毒口罩
3. 頭盔
4. 手套
5. 防護裝備

除D11及12外,其他被告的裝備簡述如下:
D1有齊5項
D2有3頂
D3有齊5項
D4有3項
D5有3項
D6有2項
D7有2項
D8有2項
D9有3項
D10有4項

法庭認為最關重要的是首2項裝備,並連同其他證據,及在缺乏被告人的解釋下,法庭可因此作出推論。

法庭排除D1-10是無辜過路人的可能性,法庭裁定D1-10控罪一罪名成立❗️

關於D11
當日他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雖然D11與其他人的衣著及裝備有差別,但可作其他推論的空間不大。其裝備是以急救員的角色出現,明顯是讓暴徒知道他可提供急救服務。他的存在明顯是提升了暴徒的信心。辯方指其亦可能會為其他非暴徒的人士作出協助。法庭認為是罔顧事實,當時有公職在身的人並不可能尋求D11的協助。

法庭裁定D11控罪1罪名成立❗️

有關D12
基於其衣著及其身上沒有可供法庭推論的物品,這是與其他人最明顯的分別,雖然其出現在暴徒據點十分可疑,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法庭裁定D12控罪1罪名不成立

有關控罪2,3
法庭裁定控罪2及3罪名不成立

案件將押後求情,休庭15分鐘商討押後時間。

再開庭

就D1,2,3,6,8,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430區域法院處理求情及索取報告。

就所有罪成被告押後至2022年3月4日早上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罪成被告需要還押索取背景報告,並為D2,3 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6索取教導所報告(因為女生沒有勞教中心的判刑選項)。李官明言更生中心不是有可能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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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據法庭說法,市民可理解為法庭認為「戰地醫生」是一個鼓勵戰爭的角色,不論其是否有協調,事實上,急救醫療服務也令戰爭的雙方可更放心去打仗(與明知沒有急救醫療服務的情況相比較);而醫護就是原罪,用以鼓勵人們放心受傷。
(有時候嘅罔顧事實的人非辯方,例一:以前某日有個傻傻地嘅FA喺陶煇誤中胡椒噴霧果陣,都走左去幫佢洗眼;例二:又有一大班傻傻地嘅FA見周圍市民中哂催淚彈好辛苦又走去幫佢地洗眼。嗯,果然做FA嘅都係傻嘅,做咩要咁大愛?)

再按:罪成手足以依依不捨的眼神望向旁聽席,宣判罪成時現場亦哭聲一遍

休庭後再按:罪成手足都係叻仔叻女,休庭後,大家都精神抖擻咁行番出被告席,都是堅強的

未來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6/5]

上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45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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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主控表示已經交咗結案陳辭給法庭,沒有口頭補充。但法官要求控方在庭上讀出內容。

10:23 辯方表示既然控方讀咗,辯方亦希望讀出。辯方爭議被告嘅身份,被告有出庭作供,有提出不在場證據,控方有責任提出理由去反駁。還從多方面質疑控方的指控證據。

總結陳辭重點:

辯方回應控方對答辯內容的三個挑戰:
1. 關於銅鑼灣分店經營的情況;辯方指這純粹是商業經營的運作和決定,與案情無衝突。

2. 在2019年11月10日交還電視機的細節,為何被告要與餐廳經理譚先生一齊去;辯方指出當時的貨車只有兩個位,所以只有二人,被告是公司股東負責簽文件,譚先生身材健碩可以協助搬運,他熟悉餐廳業務運作,如有需要,可以協助商務事情。至於要在星期日歸還,這是應新亞公司的要求。

3. 電視機在交還之前的存放地點;辯方指出太平洋貿易中心的電梯不能直達被告租用的該樓層,而位於觀塘的餐廳有電梯直達,方便搬運,解釋並非不合理。

辯方質疑各證人在現場到白衣人的觀察的可靠性,因為觀察時間短、見唔到面容、場面混亂有人干擾、各人都係在移動中、證人當時面對大壓力會影響記憶,各項原因都係辨認證據嘅弱點。

質疑拍攝到被告前往和離開又一城的閉路電視片段的質素,根本影唔到車牌號碼。

質疑在又一城拍攝到白衣人逃走的路徑,片段不能清楚見到面貌,控方指稱白衣人嘅衣服,亦從來無被檢取到。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1日09:30同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新案件 🌟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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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批准以$2,000保釋候訊,並需遵守以下保釋條件:

- 不得離開香港
- 於報稱地址居住
(如需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交出旅遊證件
- 定期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上午9時30分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訊

👤盧(60)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1)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33592
(2) 身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向警長33592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3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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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較早前已承認控罪1、2,並處理同意案情,今日只需就控罪3作審訊。

就控罪3控方將會傳召1名證人上庭作供,另有現場片段,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証人。

被告於庭上再次確認就控罪1,2認罪,而控罪3則不認罪。

承認事實 (P3)
1.警員被派到銅鑼灣區作人管制及巡邏
2.當日1449 被告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出外
3.案發過程被拍下,燒成光碟
4.控辯雙方不爭證物鍊, 該光碟呈堂為證物P1
5.片段的錄音謄本呈堂為證物P2

辯方律師指由於昨天收到新證據,新證據是現場拍攝的片段,片段所拍攝的內容和警員片段拍攝同一事情只是角度有所不同,需押後給予控方確認一下再作呈堂。

休庭後,控方確認辯方片段無問題,辯方片段呈堂為D1。

控方先完整播放P1及D1讓法庭了解當時情況。

控方傳召PW1 警長 33592 劉貫恩
99年入職嘅PW1,當日被指派到現場作人群管理及巡邏。
1448 被告於近E出口被截查,PW1指被告將身份證掉地,警員要求被告執回身份證,但被告未再理會,期後把背囊物品倒於地上,之後高舉雙手及大嗌sorry。
3次口頭警告無效後PW1決定拘捕被告,罪名為阻差辦公。


當被問到其他與被告有否身體接觸,PW1指被告的數次fing袋中有一次掂到佢,無感到痛楚,控方再問力到,PW1回答屬細力。


片段謄本第一頁列表中有A-G的不同人士的說話
控方:「D for dog 即 警員2 係咪你嚟?」
PW1:單憑呢啲對話,確認唔到…
控方:唔緊要,其實(控辯雙方)承認咗。
咁E係被告講嘅嘢?
PW1:確認


辯方盤問PW1
盤問間部分PW1確認的事情
- 不知被告為何被截查
- 非PW1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
- 當晚2030時所錄取嘅第一份口供無提及被告背囊帶接觸到PW1嘅事(控方所依賴嘅襲警行為) ,亦無提及被告撞到自已。
- 事後2個月案件主管告知PW1將控告被告襲警,因此要求PW1補錄口供,才有第二份口供。
- PW1否認片段未見嘅撞到PW1(控方主問也未有提及)的情節從未發生

控方覆問PW1
控方指表示自已問漏撞到PW1的情節,一度想要求證人從片段中指出何時出現推到PW1的情節,但遭到辯方反對後收回問題。

1133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審訊下午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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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被告作供指當日到銅鑼灣Citybank交卡數(1442時的相關單據呈堂為D2)後前往Ikea買日用品。路過E出口外見一名年輕女子影相被警員喝止。因擔心該年輕女子,被告想以證人身份留下替女子作證只是影相(無其他行為) 。

警員馬上叫被告埋去一同截查,被告强調有配合警員即時拿出身份證,只是意外卡到才跌咗身份證及信用卡,被告有執返信用卡,而資料向上方嘅身份證就無執到。
原因是被告認為等警員睇,其間被告有不斷問警員睇完未,但警員沒有回應。
而將袋中物品倒地是因為女警當時要搜查佢,於是被告便"鄧"晒背囊內的物品出來以證自已無收藏可疑物品。

控方盤問
上庭未有出席的主控試圖以控罪1及2的同意案情質疑被告今日作供時就身份證掉在地上一事改變立場。
辯方律師解釋上時有就同意案情字眼與上手主控溝通…最終,重播認罪案情錄音後控方又收返相關問題…

雙方結案陳詞重點

控方:
本案未有法律爭議,只是事實裁決。
雖然影片角度未必影得清楚,但希望法庭留意145114起被告曾將背囊fing向警員一下。
控方認為被告因對警察不滿,故意將背囊fing向PW1,並接觸到其身體,其餘fing袋的情況及被推情節則不依賴。

辯方:
PW1非誠實可靠,入職27年的PW1於案發即日的口供中提到從未提到受襲。在控方主問階段PW1未有提及被撞情節,要到盤問階段才告知法庭有被撞。
如果被告真的有光天化日兩度襲擊PW1,無可能唔被警員以襲警罪拘捕。

即使法庭信納證人,法庭也不排除事件純屬意外。PW1今日於庭上確認接觸屬細力且唔痛,而片段中在場警員從未有就襲警行為作警告或拘捕。
辯方認為案發時被告fing袋的行為只是確認袋中再無物品,絕非故意襲警或控方想指的罔顧行為。就意圖方面,就連被指受襲的PW1作供時也無法確認被告有意圖襲擊自已。
因此,辯方認為控方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舉證被告有罪。

法庭需時考慮裁決,案件押後至2月18日1430 暫定7庭進行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9/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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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開庭 (押送A5嘅懲教唔知咩事遲大到)

繼續傳召PW27 偵緝警員5960 陳樂希(音)
處理A3及A4證物

PW27作供內容詳見:
https://telegra.ph/A3-chain-2---PW27-Testimony-01-28

1335退庭

案件押後至2月7日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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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無意批評熱心旁聽師聲援手足,直播員只想先小人後君子作出聲明,喺律師問證嘅時候發出各種不必要聲音真係好影響想認真聽嘅人(利申:冇資格坐記者位嘅直播員本人聽唔清楚而已,不代表其他旁聽人士立場),為免誤報假消息小弟聽唔清楚就會索性唔抄唔報,還請各位multi-tasking高手搵直播台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0/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上午進度:

控方就只針對A7、A8、A9和A10的承認事實已和辯方處理好,並已在法庭讀出。

PW25警員11245*已作供完畢。而下午則會傳召警員Y,即聲稱被汽油彈燒傷的警員。

~12:45完庭,14:30繼續~
=============
*警員11245曾在DCCC325/2019案以臥底警員的身份作供,但證供部分被林嘉欣法官質疑為不可信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6163&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裁決

🔵D1:李國永(lunch)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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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開庭

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宣判前,法庭刪除英文版「noisy or」字眼,少了一個指控。
控方剛才才通知法庭指,D2無定罪紀錄,14:42休庭,14:58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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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D2🟡
當保安員阻止兩名被告時,PW1曾讓開,給女途人通過通道。D2曾走去途人面前想通過,保安阻止,D2再推開保安試圖通過。途人亦有接觸D2身體,即推開和撥開她,嘗試令D2讓開,給自己可以通。D2大叫不要觸碰她,用前臂推開PW1背部兩下,指推是因為途人抓同推她。PW1傾後,撞到D2令她失平衡險跌低。而扶手電梯旁,仍有途人行過,所以D2是身在危險環境,所以推開PW1來保護自己。

法庭不同意。於片段中沒顯示D2失平衡險跌,如果D2想離開,可以在扶手電梯左邊方向的空間離開,不需要推PW1,相反顯示D2必有擾亂秩序。

PW5指,置地廣場物業管理中心與業主,可以決定公眾人士可否出入和使用通道。因此保安有權阻止D2搭扶手電梯上一樓,D2趁PW1讓開,就走去途人面前試着突破防線。在PW1阻止時,仍繼續推和衝擊防線,影響甚至破壞秩序,所以是一定有意圖,會令途人不能乘搭扶手電梯去一樓。因此途人才用武力,推和撥開D2,令D2移開,不再阻礙扶手電梯。D2知PW1不同意她使用扶手電梯,而且她的行為不屬自衞,因為沒有需要。

🔵D1:罪名不成立
D2:兩項罪名成立‼️

🟢保釋至2022年2月25日0930東區法院第四庭判刑,索取背景報告。
(王證瑜提醒兩張傳票最高刑罰可判一年)

D2:我嘅背景咪一個「普通師奶」,無所謂啦,我而家同你講啦,你而家判埋啦
王:我要考慮同埋知多啲

D2:你想點就點啦
王:唔係我想點就點,要考慮法治同法律
(王指可以把D2還押或者批准保釋,D2問他想如何,王指D2沒律師代表,很多事不知如何說或要說甚麼,亦要了解背景才判刑,指現階段打算讓D2保釋,可以押後較長時間,給感化主任有較長時間準備)

D2:係咪一定要坐監?
王:睇下背景報告如何

D2:咁我準備定入去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案件一】🛑已還押逾6個月
D1:何 (17)/ D2:歐 (19)/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二】🛑已還押逾6個月
D1:郭 (18)/ D2:陳 (24)/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案件一三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三】
蘇 (18)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上述六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16開庭
羅官先確認各未成年被告有家長在場。控方打算本次仍是一同處理3宗案件,下次提訊日才合併案件。上一次辯方要求控方提供文件,而控方在1月19日已把文件的電子版給予,只欠一名專家證人報告(爆炸品專家),須時約4-5星期。2星期內亦可把證人口供的英文譯本給予辯方。
案件一D1申請從個人財物袋(包頭袋)內取回幾隻警方錄影會面光碟以供律師團隊使用獲批。羅官指希望下次提訊日能成功轉介高等法院,亦希望若有被告認罪,應及早呈上同意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再作提訊日,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5葵涌 #轉介文件

D1:湯(34)
D2:梁(27)
D3:鄧(25)
D4:簡(26)
D5:潘(28)
D6:陳(35)
D7:羅(44)
D8:鄧(24)

D1-D4,D7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D1-8串謀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1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6)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

(8)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D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金屬棒。

(1446 開庭)

詳情:
控方就第4被告呈上控罪的修訂書,修訂內容為被告名字的中間一字

控方同時呈上第1,3,6,8,9 五條控罪的修訂。修訂內容為轉介文件的形容,修訂為作詳盡描述

審訊會以中文進行,沒有文件需要翻譯

法庭宣布各被告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各被告皆保留不在場證據

D5、D6、D8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D1-D4,D7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5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1502退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0/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下午進度:

PW26警員Y (聲稱被汽油彈燒傷的警員) 和PW27警署警長52169 (案發當時駐守新屋嶺) 均已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法庭繼續詢問進度。

控方表示仍有5名證人需要傳召,即偵緝警員9030、警長譚榮亮、警員6288、警員2828和警員9086,但基於後三位證人尚在強檢中,經控辯雙方商討後,下星期一(31號)先傳召警長譚榮亮;年初四(4/2)則會傳召9030、9086;而新年後再傳召剩餘兩位警員。

法庭表示下星期一(31號)為年廿九,需要考慮其他法庭使用者的情況,故會早點完庭。

控方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表示星期一需要處理另一單案件的PTR。法庭決定押後至10:30開庭。

~16:11完庭,下星期一10:30續審,期間各被告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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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警員Y健步如飛呢,看不出曾被燒傷呢~題外話,主控口誤時把CCTV說成CCTVB☺️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判刑

D1: 區(25) / D3: 葉(22) / D5: 蔡(23) / D6: 何(25)
🛑各人已被還押1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詳細控罪和裁決內容(歡迎補充):
https://telegra.ph/0812沙田-詳細裁決內容-01-28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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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 開庭

D1律師呈上多封由父母家人和朋友撰寫的求情信,只被告性格溫文爾雅,願意助人,犯案與過去性格不符,重犯機會低,希望法庭以同案D4的量刑起點(6個月)作參考,並酌情考慮以下兩個原因作減刑:1. 被告沒有用任何燈光照射警員,只係逃走時被拘捕,證供沒有指被告做其他行為;2. 案發在2019年8月12日,13日以襲警罪名被帶上法庭,當時並未有非法集結的控罪,控方因案件安排,到2020年頭將本案與其他案件合併,因而延遲半年。

D3律師呈上8封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但堅決指出無做過侮辱性行為,無毁壞過公共物品,被裁定有罪之後有悔意希望法庭接納,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年少時與家人情況不理想,有不愉快經歷,雖然有刑事定罪紀錄,但亦有好市民獎,希望與女朋友做小生意,亦希望重返校園。

D5律師呈上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被告年少時喪父,自少養成承擔家庭責任,性格獨立,雇主所撰寫的求情信評價好高,有責任感,感化官未能聯絡雇主,因為給予的電話是直接上司,而非雇主。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D6律師呈上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被告的父親在其年少時失蹤,中六畢業之後,因經濟問題未能繼續升學,要工作成為家庭經濟支柱;辯方接納非法集結有滋擾行為,比較其它案件,無傷人、堵路、衝擊警方防線,不是最嚴重案情,被告對事件表示後悔,在審訊過程中,明白事件對社會帶來影響,深感後悔,明白應該用其他方法表達意見,奉公守法。

16:45~17:11 裁判官休庭考慮

📌判刑:

不接納D1, D3 & D5 的求情或表達有悔意,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無減刑空間,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接納 D6 的求情信有大篇幅講述悔意,同樣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酌情扣減3個星期,判處5個月1星期即時監禁

D1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以現金一萬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居住在現址,每星期向警方報到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