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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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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2/2]

下午進度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
控方結案陳辭重點:
被告,第二、第三辯方證人是不誠實可靠,被告在錄影會名中,講解朋友的身份係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後備背囊每個月都會用一兩次,無可能唔知有雷射筆;手套話返學時用,每個月用一兩次,但DW1王先生作供話比賽期間可能經常用,次數係以月計,與被告口供不吻合;DW2羅同學話DW3遲到,未黎之前去睇場地,與DW3在庭上講法唔同,佢話直接去茶餐廳;羅同學嘅證供係街場唔適合,錄影會面中被告講”中途發現羽毛球場冇開”,並非街場。

辯方結案陳辭重點:
首先回應錄影會面,理解係康文署球場並不一定是室內場館。

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大可以唔作供,但佢揾咗老師和同學嚟作供,DW1主要解釋手套,DW2 & DW3 相約打羽毛球,羅同學有帶球拍,證人證供有瑕疵,但係可信,口供相對吻合,DW3遲到,早期嘅嘢唔知好正常,而家講緊兩年前嘅事,唔係考記性,早一晚講約打波,唔係參加非法活動。

PW1不可信不可靠,庭上作供講crime team嘅成立係因為2019年社會活動,2020年疫情,三罷返工被阻塞,所以會巡邏,同意口供內隻字不提,唔記得係好正常,但PW1肯定話唔重要,唔需要寫低。

PW1話係佢從背囊攞出雷射筆,兩名辯方證人講係有警員叫各人自己攞物品出嚟。

PW1話四個人都無球拍,DW2 & DW3 話羅同學有帶球拍,控方可以傳召搜查羅同學嘅警員作供,但係無,好明顯佢嘅作供可能與辯方吻合,正正支持辯方證人有球拍存在,約打羽毛球呢件事係真嘅。

控方挑戰被告在錄影會面講大話,辯方接受被告說謊,隱瞞其他人身份,但各人身份其實可以查到,隱瞞不可以支持控罪,控罪只係話管有雷射筆,同各人身份無關,講大話係唔啱,但可能有其他原因,例如:驚、口快,亦可能係保護朋友,唔係掩飾,說謊可能有好多原因,但不是犯罪嘅罪證。

根據控罪第33條,辯方唔會爭議無合法權限,但有合理辯解,被告和盤托出,無為意背囊內有雷射筆係合理嘅,每個月可能用一兩次都可能唔記得,係無可厚非,係合理辯解。

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雷射筆,但無證據證明有使用,無證據當日有非法活動,無證據有人射雷射筆,控方可能係依靠衣着和裝備,被告穿黑色外套、黑色運動褲、黑色波鞋,但被告身穿白色T恤,不是示威者慣常衣着,身穿服飾,不能有合理推論。

背囊內有雷射筆、望遠鏡和黑色口罩,控方無挑戰望遠鏡,無挑戰灰色手套不是咁用,口罩有解釋,控方亦無挑戰。

控方嘅證據薄弱,並非必然係唯一推論作傷人用途,甚至推到最高,被告帶雷射筆亦非必然無合理疑點之下干犯傷人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0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續審 [10/35]

下午進度

👥X,廖,莊,黃,羅,蕭,潘,羅(14-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1432開庭

讀至開案陳詞第19頁,法官觀看各被告證物

1506觀看完,完庭

🟢押後至下星期一(1月17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裁決

D1: 區(25) / D2: 李(26) / D3: 葉(22) / D5: 蔡(23) / D6: 何(25) / 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控罪 (1):
D1, D3, D5, D6 罪名成立
D2, D7罪名不成立
控罪 (2):D1罪名不成立
控罪 (3):D3罪名不成立
控罪 (4):D1罪名不成立
控罪 (5):D7罪名不成立
控罪 (6):D1罪名不成立

詳細裁決內容:
https://telegra.ph/0812沙田-詳細裁決內容-01-28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15:30至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其間將會為所有罪名成立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其間D1, D3, D5, D6須還押候判🛑

各被告申請保釋候判被拒
D2, D7均沒有訟費申請

(按:崔官一直讀得好細聲,連律師亦不太聽到,後來更不斷咳嗽須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5日 星期六】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4
2022.01.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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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九人已還押19日 #求情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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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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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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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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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判刑

📍入庭票安排
第23庭正庭 27張
第22庭延伸庭 41張
後補 20張

07:02 現場己有40多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求情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所有被吿已還押19天🛑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梁(22)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9詹(25)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
討論及進一步求情:

林偉權法官指CACC130/2017中第58段的中文非官方翻譯有誤,建議控方向律政司反映,亦建議控辯雙方在引用這段落時要小心處理譯文內容。

📌教導所是否能夠處理本案?

控方引用CACC6/2021案,指若控罪需要阻嚇式刑罰,即使有其他選項合適,亦不應採用;至於教導所在本案是否合適的刑罰選項,控方沒有立場。

📌A1: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明白內容。被告與家人同住,但成長環境不算理想,學業雖不算出色但操行良好,他亦是孝順顧家,平時也會教小朋友打籃球。

辯方指被告悔意雖然來得遲,但被告在還押期間已有沉重教訓,重犯機會低。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在本案並非是帶頭角色及有預謀犯案;他沒有使用暴力;犯案是一時衝動,是受朋友及媒體影響。

辯方希望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連同日後也會有監管令可以達至懲罰與教化之效,會對被告及社會有益。

📌A2:

A2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

📌A3:

A3法律代表姚大華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被告背景良好,有完整家庭,肩負照顧家人的責任。他過往奉公守法,學業成績良好,有穩定職業,將來未必可以重拾本業,但服刑完畢後會盡力重拾本業。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參與程度低,暴動時長短。

總結以上及其他求情,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A4:

A4法律代表嚴康焯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明白內容,希望法庭可以仔細考慮這份報告。

辯方指被告在侯訊期間一直「做好人」,努力讀書,由副學士直接升上大學,十分難得;他亦是動靜皆宜,獲家人朋友學校支持;他亦是上進有為的人,在最後時間中有悔意,了解到暴力是於事無補。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平衡更生,採納教導所的刑罰選項。

📌A5:

A5法律代表鄭凱霖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被告身邊人指被告是個善良,孝順和品行良好的人。

辯方重申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A6和A7:

A6和A7法律代表劉漢泓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

針對A6,他對設計有天份及熱誠,為人積極向上,有繼續進修,他曾獲外國設計師在IG讚許,肩負照顧家人的責任,過往一年也有參與不少社區活動。

針對A7,身邊人指她是善良,積極向上,勤奮工作,關懷別人,孝順的人,肩負照顧家人的責任,過往有參與不少義工工作,熱心公益。她打算在獄內借了解更多囚友的情況,增加自己的生命厚度。

辯方指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們並非是帶領角色;情節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也沒有證據顯示指A7身上有化學燃料,或是參與投擲燃燒彈的行為。

📌A8:

A8法律代表馮振華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身邊人對A8有良好評價。

辯方指近年已有不少的同類案件相關的判刑,再加上律政司的上訴,懲罰的元素是否仍需要在本案中佔很大的比重?本案的刑罰對被告已經有很大的阻嚇及衝擊,被告本身是有思想的人,他的親筆求情信指自己隨着了解到香港的歷史及國際地位後愈對香港此地充滿歸屬感,認為香港是個福地,對身為香港人感到幸運,唯愈是求知愈感社會之不公。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卡繆曾說:「或者每個世代內心都懷抱住改變世界的理想,我的世代知道這個世代是無法做到,而這個世代的任務或者更大,就是阻止這個世界的崩解。」,但自己可能使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意見。他期望日後能以浴火重生的姿態與各位見面。他的求情信內容不在此覆述,有意了解者可細閱媒體報導。

📌A9:

A9法律代表方富樂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身邊人對A9有良好評價。

辯方指被告家人已為本案承擔巨大的情緒壓力,被告自身是十分為家人着想的人,為人負責任,工作勤奮。
=============
11:00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9位被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所有被吿已還押19天🛑

A1陳(18) / A2陳(26)
A3江(25)/ A4陳(17)
A5黃(20) / A6梁(22)
A7曾(23) / A8鄧(22)
A9詹(25)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梁(22)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9詹(25)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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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背景:

所有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法庭在審訊後裁定他們所有罪名成立。在判刑前,法庭先為未滿21歲的A1和A4索取教導所報告,讓法庭有多一個判刑選項可以考慮。

案情:

📌背景:

2019年11月18日,有示威者要前往警方圍堵的理工大學,警察在九龍加士居道近佐敦道交界設立防線,阻止示威者向東前往理工大學。

📌示威者的作為:

同日約13:00時,一些示威者由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東西行車線,向東前進,看來要往理工大學。他們時而向警方防線進逼,時而停下和警察對峙。東行線一些示威者向前面的警察投擲磚頭和燃燒彈;西行線一些示威者攜有攻擊性武器,即金屬棒和燃燒彈,有示威者嘗試點燃手上的燃燒彈,但不成功。

📌所有被告被捕的經過:

特別戰術小隊(俗稱速龍小隊)當時登上兩部警察小巴,快速前駛百多米。停車後警員迅速下車,越過東行線及路中花槽到西行線,於西行線馬路及行人路分別捉着所有被告。

警察追捕時,所有被告和其他人正向著彌敦道方向逃走,其中有人被警察捉著時抗拒掙扎。各人都是在拔萃女書院外那段加士居道的西行線馬路或行人路被捕,他們被捕時都穿著深色或黑色衣服,也穿戴或管有一些裝備,例如頭盔、護目鏡/泳鏡/潛水鏡、防毒面罩和手套等。

法庭的裁斷:

法庭認為所有被告是知悉現場正出現暴動,且是有備前往;他們在當時選擇留在暴動現場是為了壯大聲威,鼓勵及支持暴動者恃人多勢眾行事,甚至是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亦不會是從其他地方走至被捕位置,肯定是從集結中逃走。

當中A4拍攝到在暴動現場中;而A7逃跑時則手持未燃燒的燃燒彈。

法庭認為所有被告帶備防護裝備抵達現場,是為了參與示威時使用;而A6和A9帶備涉案工具包括剪刀、打火機燃料、六角匙和一支士巴拿,是用作非法用途。

裁決理由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18

求情和報告:

📌教導所報告:

A1的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A1指希望將來可以從事工程類別的工作,他在還押期間守規,懲教署認為他適合教導所;A4的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懲教署認為他適合教導所。

📌A1:

辯方指被告現時是擔任兼職,受案件影響而不能找長工。他現時有悔意,尊重法庭裁決。他具有良好品格,有家人師長的支持。

辯方指本案沒有警察受傷;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暴力,本案的暴動是有預謀,和A1是領導者。

辯方引用DCCC860/2016和DCCC871/2019案,指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罰選項。

📌A2:

辯方指A2具良好品格。

辯方指本案暴動時長短,沒有證據指被告在暴動擔任主導角色及帶攻擊性武器包括燃燒彈等。

📌A3:

辯方指A3具良好品格。

辯方指本案暴動時長短,沒有證據指被告在暴動擔任主導角色。

📌A4:

辯方指A4具良好品格,音樂運動學業的表現都優良。 A4已明白自己已經犯錯。

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判被告進入教導所。

📌A5:

辯方指A5具良好品格。

辯方指本案暴動時非有預謀、範圍不大、時間不長、現場的交通早已癱瘓;地點與理工大學有距離,法庭不應將此事納入考慮;只有少部份人使用武力;被投擲的武器的落地位置與警員有距離;沒有證據指被告在暴動擔任主導角色、被告在現場逗留多久和攜帶攻擊性武器或危險物品。

總括而言,辯方認為本案的嚴重程度較低,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A6和A7:

辯方認為本案暴動的嚴重程度較低、沒有人受傷及財物損壞,時間不長、兩位被告也不是號召者,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指A6面對控罪2的物品是放在背包中,沒有證據曾使用,而且他身上並沒有打火機;而A7身上當時沒有點火器,也沒有證據顯示她曾拋擲任何燃燒彈。

辯方指A6和A7具有良好品格。

📌A8:

辯方指A8具有良好品格,是一名有學養及思想的年青人,重犯機會十分低。法庭指A8表示為自己對社會及家人帶來的影響感到抱歉,但說出感受和對未來的希望,表達出積極的信息。

辯方引用DCCC200/2019,DCCC210/2020及DCCC9/2020等案,認為本案暴動的嚴重程度較低,沒有使用暴力和不是號召者等。加上被告本身也承認了不少案情下,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A9:

辯方指A9具有良好品格。

辯方指被告在暴動中沒有使用暴力和不是領導者;暴動規模不大、涉及範圍不廣、時長短等,希望法庭能夠輕判及將兩罪刑罰同期執行。

📌其他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21

量刑考慮:

針對控罪1暴動罪,法庭本案在約2年前發生,一連串的社會事件的參與者不少都是十多歲或是二十多歲的年輕人,即使他們剛畢業或出來社會工作幾年,仍然入世未深,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使用了錯誤方式表達。他們對法律認識亦不深,事實上他們到埸支持及鼓勵他人行事已可入罪,而且罪責非輕。

法庭指本案涉及約100名示威者,他們拿着金屬棒、磚頭、燃燒彈等物品進入加士居道,不久之後更有人投擲這些物品,當然亦有人不成功投擲燃燒彈;這些示威者亦有備而來,但沒有精密計劃;沒有人和財物受損壞,只有路面及花槽有小火光;暴動規模不算大。

法庭指判刑需具阻嚇性,但要避免過重,避免對各年青被告有毀滅性影響。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控罪1暴動罪合適的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而A4和A7因分別參與積極暴動,和在逃走時手持燃燒彈,故他們個別加刑至監禁3年8個月。

法庭認為控罪2和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庭認為合適的起點為監禁3個月,當中2個月監禁的刑罰會與控罪1部分分期執行。

法庭在進一步考慮求情後,認為可減刑4個月監禁,故只面對控罪1的A2,A3,A5和A8要面對之刑期是監禁3年2個月,A7是監禁3年4個月;至於還要各自面對控罪2和3的A6和A9,他們要面對之刑期是監禁3年4個月

至於較年青的A1和A4,法庭認為教導所帶更生及鍛練之成份,刑期也與上文提及的相稱,加上參考FACC 9/2000、CAAR12/2020、CACC289/1992、CACC337/2018等案例後,認為教導所對A1和A4是合適的,故判令他們進入教導所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2117&currpage=T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7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5
2022.01.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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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7/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蔡(21)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偷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2個月4天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陳慶偉法官
🕓16:00
👤許(18)🛑已還押27個月 🔥#判刑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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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16) #審訊 [1/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串謀縱火)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1/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10/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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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30
👥羅,馮,郭(22-28) #續審 [8/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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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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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審訊 [1/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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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審訊[1/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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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大致準備好審訊, 但控方忘記通知法庭有一段兩分鐘左右的片要播, 控方需要少少時間試部機。

先處理答辯, 被告對兩項控罪均不認罪。

控方共有5個證人, 其中一個是關於鐳射筆的專家證人, 朱卓文醫生的證供已在承認事實中同意。 辯方對相片中的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檢取以及鐳射筆由檢取到專家檢驗的過程有爭議。 早前有一項申請擱置的事項已由水佳麗處理並拒絕。
詳情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448

辯方有一個專家證人及已準備好專家報告, 早前已交給控方, 被告可能作供。 控辯雙方呈交各自的專家報告, 控方一併呈上草圖及相簿。 施祖堯擔心兩日審期要處理5個證人, 對控方沒有準備文件副本表示不滿, 向主控指出一般需要4份副本。 控方表示需時準備副本, 機已經試了。 1000休庭予控方準備副本。

1058開庭, 控方讀出同意事實:
PW1陳志雄於2019年9月15日到屯門醫院求醫, 獲轉介到眼科, P1及P1a分別為朱卓文普通科醫生撰寫的英文醫療報告及其譯本, P2及P2a為鄭家健眼科醫生所撰寫的醫療報告及其譯本, P3為相冊, 共有11張相片。
控方將同意事實呈為P4。

辯方就控方專家報告呈堂性有爭議, 因對辯方有不公, 將會稍後處理。

傳PW1 警員9382 陳志雄(音)。

控方主問:
PW1講述經過, 於2019年9月15日0024時休班, 於家附近輕鐵站放狗, 遇到男子甲在牆上噴字, 再遇到男子乙,被雷射光照射,男子乙離開,PW1 表露身份並開始追捕…

臨時直播員在1150有事離開,歡迎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0616中環 #審訊 [7/12]

🙎🏻‍♂️梁 (26)

控罪:誤殺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予以懲處。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6月16日,在香港非法殺死男子周XX。

————
杜麗冰花約15分鐘再次引導6男1女陪審團。

杜麗冰重申
被告不需要證明其無罪

陪審團須問自己的問題:
1. 其是否真誠相信或相當可能真誠相信其行為是自衛
如否,則可同意有罪
如是,則可問第2條問題

2. 其是否真誠相信或相當可能真誠相信其使用的武力是合理

如否,則可同意有罪
如是,則可同意無罪

杜麗冰提醒,即使被告是自己搞錯,誤會左,只要陪審團認為他是真誠地誤會或搞錯,都應該同意其無罪。

經討論後再次開庭,書記會問其數條問題:

1. 是否達成共識
如否,則會再次由杜麗冰引導
如是,則去第2條問題

2. 是否達成一致裁決
如否,則去第3及4條問題
如是,則去第4條問題

3. 5:2還是6:1的大比數裁決

4. 是否有罪

10:17 陪審團開始進入房內討論,直至達成結果或有問題再次提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東亞銀行信用卡。(被告早前已承認此項控罪⭕️)

背景:
2020年5月2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有網民發起包圍立法會抗議,多區有人聚集堵路。一男子在旺角被警方追截以阻差辦公及盜竊罪拘捕。
========
2021年8月27日於劉淑嫻席前的裁決內容按此
========
被告於開庭前已通知法庭放棄上訴定罪及刑期

被告須即時服刑❗️

按:被告並無律師代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0/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A1身體不適暫時未有到庭,透過代表律師表示不反對今天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傳召PW18 偵緝警員51267 何佐興(音)
處理A6證物

傳召PW19 偵緝警員12761 蘇卓傑(音)
處理A6證物標籤

PW18, 19作供內容:
https://telegra.ph/PW18-PW19-Testimony-01-17

📌案件管理
接下來將會傳召與A3案情相關的控方證人,由於證人之證供或會影響本案其他被告,A1代表律師申請今天審訊暫止,以保障缺席的A1權益。

105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未來數天審訊預計都係關乎證物鏈爭議,如無興趣聽嘅可考慮去其他法庭支持其他手足,請勿在審訊進行時閒聊或就本案案情作現場評述。感謝各位支持手足嘅有心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葉啟亮裁判官
#20210101金鐘 #審訊 [1/2]

A:李卓人(64)
🛑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控罪:
(1) 違反航空令
同被控於2021年1月1日,於金鐘天馬公園合謀放飛氣球

(2)阻礙公職人員執行
被控於同日同位置阻礙督察Chung Ting Sum執行職務

—————-

傳召督察Chung Ting Sum
10:50時傳召督察Chung Ting Sum ,督察話當時有組織汽車遊行,從荔枝角收押所到政府總部,下午4點15分天馬公園有人集會,之後督察到天馬公園3號觀景台,見曾建成揸住1米x1米汽球同橫額,橫額上有”釋放政治犯”字樣。督察話因為現場有直升機航道,跟住畀警告李卓人同曾建成,要求佢哋收起汽球,警告時李卓人企係督察前1至2身位,曾建成揸汽球企係李卓人後面,督察話畀警告之後見到收起橫額同汽球,曾建成同另一個不知名男子手持汽球,督察話再畀警告,曾建成之後同李卓人攞住汽球條繩 ,督察聽到李卓人同記者講放汽球時要影埋煲底,之後督察覺得因危險要檢取,李卓人話唔得,李卓人交比曾建成,曾建成就放飛汽球,督察想阻止但李卓人企係面前阻止,期間只能攞到橫額尾部,同撕咗”治犯”兩字,其他字連汽球就升上天,督察及後再畀警告。

11:30時暫時休庭,12:30會繼續

12:30辯方律師提問證人
律師問督察當時汽球升上天嘅情況,指出李卓人喺曾建成放開汽球前,只係想攤開手同督察理論,並無阻住督察,但汽球升上天空時,督察衝上前想攞住升起緊汽球時衝向李卓人,李卓人根本無想過阻礙督察,但督察唔同意。辯方律師再質疑督察係口供文件上無提及過李卓人用手撳實佢手臂,阻礙佢。

12:43督察作供完畢。控方不再傳召證人,開始結案陳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罪詳情: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被告上週三(12/1)先收到警察提供有關文件,被告申請押後四星期參閱文件考慮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4日11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8/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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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D6上星期休息後胃病已經復原,法律代表告知法庭D6新冠檢驗結果呈陰性。

📌案件管理:
裁判官又再表示需作案件管理,提出考慮加開1月22日或24日作審訊,控方指餘下PW5、6及7會作供,PW8口供可以65b呈堂。控方預計星期四可完成控方案情,三名被告傾向不作供及沒有辯方證人,D4代表指會播放一段警方拍攝但未使用片段,總長度12分30秒但不需全部播放,雙方評估目前進度原定審期足夠,劉官表示暫時多預留1月24日一天會較為審慎。

📌PW4 督察 18185 (到場小隊指揮官)作供
D6繼續盤問
-出動前沒有明確訓示避免衝突
-在場15分鐘自己或隊員沒有人指王婆婆干犯罪行
-有一總督察由東行線走來説out number指示撤退,只獲告知職位是CIB Major Incident Bureau,不知道是誰
覆問:
-回答D3代表指理論上防線被王婆婆阻會知道,澄清有機會同事對王之細微動作自己不知
-補充回答D3時說Pol154沒有紀錄衝擊,但在控方要求再看口供後指出笫6段有衝激防線意思
-同意呈堂片段不能函蓋所有投雜物、水樽行為
🔺混亂的旗
-PW4記事冊內寫舉黃旗即「你正違反法例,可能會被檢控」但片段見是橙黃旗「不得越過封鎖線」,證人指因隊友在身後舉旗自己不能確定是否正確舉旗,當刻口頭警告是不得越過封鎖線(橙黃)、違反法例(黃)及停止衝擊(紅)也有,有可能傳令員聽不見作違反法例口頭警告只舉橙黃旗及紅旗。庭上展示相似實物紅旗上是白字但片段見是黑色字,證人指字體顏色黑白也有,視乎批次,控方亦呈上一張A4紙印有四支不同顏色旗(左上下:深橙、橙黃,右上下:黃、紅)。

所有作供完

📌PW5 高級督察15707 負責夏愨道人羣管理
主問
案發隸屬黃大仙特遣隊,兼任九龍東第二梯隊第三小隊指揮官,2019年6月11日晚上巳出動到金鐘。6月12日0745在通往中信大廈行人天橋之橋面及橋底已見到大量人群。現場有人企出馬路導致夏愨道東行近紅棉路車輛阻塞,西行未受影響,有見人群數目多而且推撞鐵馬,小隊於是撤退回政府總部內。0845證人收指示帶隊到添華道夏愨道交界設置鐵馬防線作保護政府建築物,一些裝備置泊於政總外警車上因被人群包圍未能取用,小隊人員只配戴頭盔,纖維警棍及圓盾。當時夏愨道人群叫囂,粗言駡警,有人用雜物水樽等扔向警方,另有人持長鐵支篤向警員及推鐵馬到路上阻礙交通。至1030時情況惡化人群越來越多佔路面積越廣及扔出雜物增加,情況維持至1530證人撒退沒改善。

庭上播放警方在夏愨道添華道交界片段共長12分30秒,實時約0927開始,片段見到示威者搬鐵馬到馬路上及曾向防線扔出一雪糕筒。PW5指見到自已在片段出現。

由於控方助手律師下午1500需往其他庭,控方申請今天上午審訊延長至13:30獲批,今日下午不會開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月18日 上午繼續審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判刑
1515 約40人(?)輪候

按:直播員見到排隊座位有一半都係無人坐,只係擺啲雜物喺度,希望各位記住你係香港人,唔係大陸人,俾返啲品德出嚟,同埋有需要時讓俾親友入正庭先,感謝🙇🏻‍♀️🙇🏻‍♀️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0616中環 #審訊 [7/12] #裁決

梁 (26)

控罪:誤殺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予以懲處。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6月16日,在香港非法殺死男子周XX。

———————

陪審團於下午3時23分宣佈,以6-1大比數裁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判刑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27個月🛑

辯方大律師:周嘉俊資深大律師、伍頴珊大律師

控罪1:企圖謀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交替罪名)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保釋申請被拒絕

2019年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2020年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

他在2022年1月11日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企圖謀殺罪則存檔在法庭,還押至今天判刑。

_________________

速報:以監禁10年為量刑起點,定審期後認罪扣減22.5%,總刑期為監禁7年9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1/5]

👤*(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
上午進度:
被告承認控罪2-3
辯方反對警誡供辭及兩次錄影會面呈堂,指在後樓梯時涉及警暴,被告被恐嚇及被打之下,作出不自願招認。 ~歡迎提供更多資料~

下午進度:
繼續由警員 14797林宇德(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警員在2020年3月7日寫的一份書面供詞,提及截停被告人及帶他到後樓梯搜身,由警員20985看守被告,警員8015看守樓梯以防止被告逃走;警長48423目睹搜身過程及向案件總管匯報。搜身工作由14797 自己獨力做,沒有其他人參與。

📖警員對被告及其父親進行以下警誡及被告招認:

一、「我一時貪玩,凌晨點幾見差佬喺樓下,先入漒水落膠樽再擲落去,同施XX喺廚房擲樽落地下。畀次機會啦。」的供詞是被告經過警員14797正式警誡下的招認,警員即時記在自己的小冊子,並交由被告看及朗讀,再由被告簽名核實,期間約10多秒。

二、警員向被告發問:「你用咩倒通渠水入膠樽」,被告在父親陪同下作答:「我將糖鹽番茄汁混入通渠水用漏斗倒入膠樽度」,警員重覆記錄下來,及向父子二人簽名核實的工序。

三、搜房後,警員向被告警誡及發問:「喺你房度搜到呢三袋嘢有咩用?」,被告在父親陪同下回答:「呢三袋嘢我嘅,我諗住拎嚟示威用,同唔關屋企人事。」

四、搜完房後,警員作出拘捕及宣讀罪名「我依家拉你藏有攻擊性武器及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早前喺你屋企嘅房間搜到三袋物品,電油、防毒面具、槌仔、手扣、一把刀、裝備、口罩」,被告回應:「呢啲嘢全部都係我嘅,防毒面具、槌仔、手扣、口罩、電油、把刀係我嘅,我拎嚟示威用,同屋企人無關。」

五、8點04分在被告家中,警員詢問「發生乜事,有咩想講」,被告指住廚房窗口,回應「我就喺係廚房呢個窗口擲膠樽裝通渠水擲樓下啲警員度。」

六、離開家中及在門外,警員詢問「你嗰幾枝擲落街嘅通渠水喺邊度買?」,被告回應「啲通渠水我係喺定安街嗰度買,我可以帶你哋過去。」及後,帶警員到當地。

七、到了定安街一帶,警員詢問「你喺邊度買通渠水」,被告回應「我就喺係呢間XX水電買漒水」

以上招認內容均經過警員正式警誡「我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想,但你講嘅所有嘢都會記低」,被告的回應亦即時記在警員的小冊子,並交由被告看及朗讀給被告聽,再由被告簽名核實。上述招認過程一直由被告父親陪同及加簽作實。

拘捕期間,被告父親在他的身邊,一同陪同閱讀「羈留人士通知書」/「協助警方調查16歲以下人士的合適成人通知書」。期間警員有各自向他們逐條朗讀內容,及後被告和父親沒有疑問及投訴,各自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簽名核實,此環節歷時4分鐘。兩張通知書均有作供警員編號,及有被告及其父親簽名。

在警車中,父親沒有表示自己肚餓。在落口供期間,被告有機會休息及用膳,而其父親沒有提出要求故未有用膳。警員指若父親有提出要求,他會向上司回報及索取指示。

被告在父親陪同下進行錄影會面,其會面紀錄燒成一隻光碟並由被告及其父親同意下簽名作實。紅色是主碟,給被告的是藍色碟,內容一致。

15:32 休庭5分鐘讓控方準備播錄影會面片段。

🎥PP60 是錄影會面片段,PP61 是其謄本。會面片段內容如下:

被告及其父親在錄影室中分別讀出自己全名及身份證號碼,及再次核實通知書內容。警員向二人介紹會面室設備,及在他們前面拆開4張光碟。

一、警員覆讀拘捕過程及招認內容:
晚上6時48分在被告家中警誡及宣讀控罪1傷人罪名,指控擲了5個膠樽及1個玻璃樽,導致48335 高級警員李友利的前額,臉部手部受傷。重覆上文招認內容1-7。其後,被告及父親同意內容,父親僅回應:「我希望畀個機會佢,好好做人。」

二、宣讀案情:
2020年3月4日,在常X樓擲了5個膠樽及1個玻璃樽,導致48335 高級警員李友利的前額,臉部手部受傷。

三、被告談及當日經過及同施的交情:
約下午5-6點,施單獨叫了M記外賣上來吃,他是由被告約上自己家中,原意想要商討3月8日悼念會的事。施吃過M記後入廚房想擲垃圾,見到樓下有狗,向被告大叫「小X,樓下有黑警,不如拎啲嘢畀我溝嚟擲」,被告照做,溝糖鹽茄汁的原因是希望「黐住啲嘢,增強殺傷力」,被告擲了藍膠樽、綠七喜樽、益力多樽、通渠水膠樽。施擲了玻璃樽及膠樽。

被告表示糖鹽是施準備過來,想在3月8號周同學悼念會上用來作汽油彈。施給錢被告由他到店中買通渠水,原因是「我怕有CCTV影到所以你幫我買」,通渠水一共放在被告房中,無人擾亂至3月2日。當晚共有4枝,有兩枝由施在3月2日晚帶走因為怕警員上門連累被告。

他們經廚房窗口擲出樽,並見到爆開在馬路上,見到私家車及兩個軍裝警察。約15分鐘後,即約凌晨2點多,施取了兩樽通渠水離開被告住宅。

2017年被告同施在?認識及受訓,之後一直用 WhatsApp 保持聯絡。被告形容施大約二十多歲,中泰Mix, 178CM高,身型瘦。施的髮型有瀏海及遮住右眼。

四、證物辨認:
錄影會面中,警員展示各涉案物品實物,以涉案膠樽的照片,被告均能認出及指出各物品原本用途,及在案發當晚用處。例如「用膠樽裝了腐蝕性液體」、「我同施都有擲通渠水,呢個樽我擲」及後又有指出一些樽是由施掉。

警員最後問及被告有無補充,被告僅回應:「阿Sir我希望你哋畀次機會我,我都係貪玩,唔係有心」

播放片段後,控方繼續主問,警員指房中牆上有放大版的羈留人士通知書,時刻提醒其權利。警員強調被告及父親沒有投訴。

16:32完庭,明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審訊[1/2]

下午進度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4:30開庭,辯方開始盤問PW1
PW1 主問時聲稱於追逐被告時因被橋墩阻礙,於澤豐花園失去被告蹤影,接著他四處張望,方圓百米內均看不到人,他開始搜查草叢,並穿過隧道後重新發現被告,辯方質疑這說法不可能,因當時只是晚上12點幾,不可能無人。

問及於隧道重新發現被告的過程,今天庭上說的說法與兩次書面供詞並不一致,PW1 稱可能因當日向錄口供警員表達時,對方接收有誤會,他雖然當了13年差,但落口供機會不多,所以可能有錯漏,庭上宣誓後說的才是事實。

傳召PW2 警員25889 劉裕正(音),劉為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他接到PW1 報案後到澤豐花園,見到被告坐在地上後與PW1 溝通了解。此時辯方律師提出反對,因控方似乎打算依賴被告說話為招認,但事前包括審前覆核及承認事實都從來無表示會依賴招認。

裁判官休庭後認為現階段依賴被告招認似乎對辯方有不公,控方表示會索取指示後答覆。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 繼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續審 [11/35]

👥X,廖,莊,黃,羅,蕭,潘,羅(14-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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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只有進度,內容從缺,歡迎提供資料

📌PW18 DPC101570(D10拘捕警員)作供完畢

📌PW19 DPC10101 黎國輝(音)主問未完,明天繼續
當日從PW18接手處理D10的警員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8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