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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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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01黃埔

鍾(25)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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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背景報告

法庭於本案裁決後為A2索取了背景報告,A2同意及明白有關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非常正面,箇中講及A2有音樂天份、自幼循規蹈矩、讀書非常好。A2於小學、中學時均有擔任風紀,在DSE中考獲三十二分。A2在大學時期亦名列前茅,曾獲得dean’s list(院長嘉許名單)的榮譽。

A2曾於小學時擔任樂團的首席演奏家,可以在小學四年級擔任首席,已彰顯出其音樂天份。被告於2013年獲得愛丁堡公爵獎勵計劃嘉許。

被告的親友、師長對被告都有非常正面的評價。

A2於十七歲時於ABRSM(英國皇家音樂學院聯合委員會)轄下的考試考獲演奏級。

辯方早前呈遞了求情相關的文件冊(D2(7)),有關於文件冊中列有不同人士撰寫的求情信,今天他們都有出席聆訊,給予被告支持。

辯方指出此類案件沒有特定判刑指引,然而,每宗案件的情況都不同。

辯方援引一宗區域法院就相關控罪判處三年半監禁的案件作參考。然而,辯方則承認其他案件會有更重的判刑。

被告良好的家庭背景、案件對其家庭的打擊,感化官亦形容A2為社會的未來棟樑。

📌判刑理由

A2行年二十六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於審訊中指出A2被捕過程中沒有反抗、案發時沒有一般示威者攜有的裝備、亦沒有參與破壞現場商舖,在暴動中並非積極參與者,事前亦沒有計劃參與等等。求情中指出A2為出色的小提琴家,求情信等指出他有高尚良好的品格。

📌法庭的考慮
暴動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如CACC164/2018一案,上訴法庭指出,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以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而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例如在CACC113/2018中,高等法院上訴庭指出:
一,暴動罪的嚴重性關乎涉及範圍,並非單單是個人行為
二,在暴動中涉及其他行為是加刑因素
三,法庭需要阻嚇這些行為

於本案看來,A2並非出於預謀行行事,但現場有兩間店舖受到非常嚴重的破壞,馬路亦有大量磚頭堆積,嚴重妨礙社會安寧、運作等。

然而,A2並非帶領及號召者,案中沒有嚴重傷亡。

📌判刑

基於A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紀錄、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法庭判處三年半監禁。A2是在審訊後被定罪,估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楊(35) 🔴已還押21日

控罪:
①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② 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③ 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④刑事毁壞 (罪名不成立)

👉提要:
陳官在2021年12月23日裁定被告3項控罪罪名成立,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裁決理由大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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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陳官:雖然無人因被告行為而受傷,但案情嚴重之處足以使法庭判處阻嚇性刑罰,一方面令被告承受其罪責,另一方面使人不會效法企圖傷害任何執法人員,本案案情嚴重之處如下:

2019年開始的「社會暴亂事件」,令全港市民(除了參與犯法人士)深受其苦,大型商場生意大減;案發現場當日有人非法集結;2020年7月1日有其特別意義,國安法實施……(有人咳聽唔到講咩) 被告向衝上來的警員拋下鐵柱,挑戰及打擊執法人員的公權力。 如果有其他人有樣學樣,後果是不能想像;被告拋下的鋼柱並不輕,即使警員全副武裝仍可能發生不幸事件。

雖然陳官多次口口聲聲講被告不求情是她的權利,但判刑時陳官稱被告在多次詢問下仍依然故我不肯亦不願求情,相信被告毫無悔意,以為激情可以贏得掌聲,是一廂情願的想法,而背景報告亦顯示被告無一分一毫悔疚及歉意。

儘管商店lady m在警方查詢下拒絕提供鋼柱價錢,並表示不予追究,但陳官粗略估計該鋼柱最少值港幣1,000,下令被告在3個月內賠償。


#判刑
控罪(1) 2年半即時監禁
控罪(2) 3星期即時監禁 (同期執行)
控罪(3) 1個月即時監禁 (分期執行),3個月內賠償$1,000予Lady m

總刑期為31個月(2年7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6/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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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PW4 督察 18185 (到場小隊指揮官)繼續作供
🔹主問
0830見到前方天橋下人羣由行人路衝出車路,地上已經有鐵馬、水馬堵路,示威人士不停叫囂,有紥起鐵馬作三角形及開傘陣。前方王婆婆手持傘及揮動疑似英國旗。由於沒有合法集會,命隊員設立防線阻止並用揚聲器指示推進,王擾攘一會後消失,之後有雜物如水樽及雪糕筒扔向警方,不知有冇扔中人,於是下令舉橙及紅旗警告勿越過封鎖線,唯未成功驅散羣眾,稍後長官指示撒回總部,期間交通依然堵塞。事後被安排看現場片段再錄取Pol 154口供。
庭上又再播放P4a約8分鐘片段給證人確認及補充事發環境及扔雪糕筒前後情況,並在3張截圖分別圈出本人(P21a,b,c),主控花不少時間做cross check口供並在片內實時08:37找到PW4作供説警告使用掦聲器。而今日片段PW4在片段7分30秒至45秒左右指一黑衫男子用踏在倒地鐵馬將其拆毀,當天目睹不止一人作此破壞行為。

🔸D3盤問
-同意王婆婆擾攘後消失可能因身形矮小及被人遮擋看不到,未必是返回示威人羣內

1300 休庭午飯,1430繼續

1509 盤問完結

🔸D4盤問 至1606未完
案件明天1月14日 0930同一法庭繼續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1/2]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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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旁聽不足5人🥲

答辯:被告不認罪

【已簽署承認事實P1 】
案發日07:45 警員10868 於黃大仙站B出口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並警誡被告,被告身份不爭議。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外套、白色上衣、黑褲、黑色鞋、黑色背囊(P2),管有雷射筆(P3)、一條20cm繩、兩條鎖匙、一個望遠鏡、灰色手套、四個口罩。

被告於警誡下回應:雷射筆是3年前於深水埗購入,用作觀星,案發日前往打羽毛球,沒有從背囊暗格取出雷射筆。

警誡供詞的自願及準確性不爭議。

2020年7月9日被告獲退還保釋金,其後2021年6月18日再次被捕。

雷射筆專家 #盧永楷 為本案撰寫兩份專家報告(P4,5),中文譯本為P4a及P5a, 報告以65b呈堂。專家證人身份、報告內容、中文譯本準確性不爭議。

警方為被告衣物拍攝7張照片P6(1-7),衣著及證物鏈連貫性不爭議。

被告沒有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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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 押後5分鐘畀律師及被告睇證物

10:07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需要2隻證人,包括1事實證人(拘捕警員)及1專家證人。

就專家證人的第二份報告控方會有補充問題,屬簡短盤問,主要關於在測試雷射筆時,沒有使用原有電池,而使用新電池,因兩者電壓有分別,控方想澄清會否對測試結果有影響。

被告的口頭回應已於承認事實處理,惟錄影會面尚未處理,控方指相關影碟較早前已給予辯方,但謄本於昨日下午才給予辯方。

辯方只需盤問事實證人,指控方上次提堂稱不依賴會面記錄,望有時間向被告解釋錄影會面謄本內容。

辯方指案件審訊時間充足,被告傾向作供,並有3名辯方證人。

10:12 接納辯方申請,休庭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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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開庭

【進一步承認事實P1a】
2020年1月29日 12:00-12:25 於被告外祖母在場下,警員12175 向被告作出1次錄影會面記錄(P7)謄本為P7a,其自願性及準確性不爭議。

🐶PW1 偵緝警員10868 曾華
🔹控方主問:
現駐守秀茂坪刑事調查隊第六隊
案發時駐守黃大仙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背景】
案發日上午時份當值,07:45於黃大仙站B出口外拘捕一男子。
(證人於庭上認出被告。)

當日證人06:55與約十名同僚於站外巡邏,當時穿便裝當值。當日職責為crime team,防止罪案發生。當天亦是三罷日子。

證人主要於黃大仙一帶巡邏,除被告一干人等,期間沒有異樣。

【觀察階段】
證人最早於07:35在B出口外近龍翔道槽花邊見到被告及他的三名男性友人,當時證人與被告相距約20米。

證人見被告4人坐於花槽邊,不時四周張望,當有軍裝同事巡邏時,他們會立刻停止張望,轉而望手機。觀察1-2分鐘後,證人感他們行為可疑遂上前截停及搜查。

【衣著】
被告身穿黑外套、白T-shirt、黑運動褲、黑色波鞋。其他三名男子的衣著亦以黑色為主。

📸相片冊P6
證人確認衣著吻合

被告案發時揹住背囊,證人確認與P2吻合。

【搜身】
截停時,證人表明身份後問被告及友人「去邊,點解坐喺度」被告回應「去打羽毛球」證人見唔到四人身上有羽毛球拍,故更感可疑,遂分開四人作出搜查,證人負責被告。

【雷射筆位置】
證人於背囊冇拉鍊的暗格內搜出一支約15cm長雷射筆(P3)、一條約20cm長的繩、兩條鎖匙,當時鎖匙串在繩上。雷射筆的電池當時置於筆內。

*辯方關注承認事實指出雷射筆是與繩及鎖匙串連在一起。*

📸相片冊P6
顯示雷射筆與繩串連在一起。
證人改稱自己只記得鎖匙與繩串連,但不肯定雷射筆是否串在一起。

證人在P2標示暗格位置。

【背囊內證物】
證人亦於暗格搜出一望遠鏡、一灰色手套、四個口罩。

📸相片冊P6
證人確認照片顯示以上三項證物。

【截查及拘捕】
證人發現雷射筆必須以繩上的鎖匙操作,能發出綠色強光,遂查問被告「去邊?點解有雷射筆」被告回應「去打羽毛球,雷射筆之前買,放在喺背囊,冇攞到出嚟」

證人再問「去邊打?點解冇打羽毛球裝備?」被告沒有回應。

因被告回應不合理,證人以「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及警誡被告。

【同行友人】
被告稱另外三人是朋友,三名男子經同僚搜查後沒有發現違法物品。搜身後同僚有告知自己該三名男子的姓名,惟證人已忘記,只記得他們約17歲。

2020年1月29日口供中證人有寫出三名男子的姓名,當時記憶猶新。分別為洪(17)、羅(17)、葛。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除證物交收外,只在案發日錄取一份口供,而口供內沒有交代crime team執行職務的目的,因為全香港人都知香港發生咩事(i.e. 三罷),認為無須寫於口供內。口供中已提及當日有進行briefing。

證人重申香港非每天都有三罷,係人都知,無須於口供寫下。不同意庭上作供時刻意提出三罷是強化搜查原因。

證人不同意被告沒有神色慌張睇手機。

證人忘記被告曾稱另外三名同行男子是同學。

證人不同意證物是被告自行從背囊拿出來,而一般警察搜身絕不會叫對方自己拎出任何嘢以確保搜查人員安全。

證人重申自己忘記雷射筆是否與繩串在一起,但確認雷射筆要扭開,並用鎖匙操作。

證人確認所有證物皆於沒有拉鍊的暗格搜出,不同意雷射筆、繩及鎖匙置放於有拉鍊暗格。

證人不同意羅姓友人有帶兩個球拍,但自己沒有看見,亦非自己向羅作出搜身。

證人確認口供有可能寫錯其中一名友人的姓名。

🔺裁判官盤問
證人忘記背囊內主要收藏物品的空間是否有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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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留意到辯方指羅同學有帶羽毛球拍,控方正聯絡為羅姓男子搜身的警長,但未成功,而辯方亦指自己從未收過警長的任何證供。

法庭決定先傳召專家證人。

🐶PW2 #盧永楷 高級督察(雷射筆專家)

🔹控方主問
證人分別於2020年4月14日及2021年12月21日為本案撰寫兩份專家報告(P4,5)。證人確認報告內容及謄本並採納作證供。

控方確認證人專家身份資歷(略),曾29次出庭以專家身份作供。

【雷射筆電池及分類】
雷射筆原有一4.03伏特的鋰電池。測試時,而證人換上充滿電的4.16電池作測試,證明雷射筆屬3b類。

證人指即使用原有的舊電池亦不影響雷射筆歸類,因雷射筆以最大輸出率作分類,使用舊電池只影響照射距離,或對人眼傷害較細。

🔸辯方盤問:
證人承認沒有使用雷射筆的舊電池作測試,但仍可估算使用舊電池的雷射筆的功率,雷射筆仍可傷人。

證人同意舊電池電量約為新電池的85%,但不影響雷射筆分類,對人傷害較低。舉例如電筒用新舊電池會光啲或暗啲。

證人認為電量較低的原因可能是曾使用、未充滿電或放置太久,但仍有很多可能性。

🔺裁判官盤問
證人認為即使用舊電池作測試都不會影響報告結果。

— — —控方案情完結— — —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12:15 休庭10分鐘讓辯方索取指示

12:25 開庭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19歲,就讀大學(已隱去部分私人資料),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案發日被告約三位同級同學去黃大仙打羽毛球,四人約7:05到達黃大仙消防局附近下車,四人商量到哪裡吃早餐並找打波場地。被告沒有羽毛球拍,故想睇球拍,而同行羅同學則有兩個球拍。

在未食早餐、未搵到場地及球拍店未開舖情況下,四人從消防局行到B出口(相距約150米),約7:45被警員截查及搜身。

警員在被告背囊搜出一支雷射筆,經查問後警員感可疑,遂拘捕自己。

當時雷射筆與繩及鎖匙串連一起,放在有拉鍊暗格內,非如警員所講在背囊分格內搜出。而望遠鏡連收納袋、手套及口罩則放於背囊魔術貼分格內。

警員拘捕後宣布拘捕原因,被告於警誡下有作出承認事實所寫的回應,而被告所指雷射筆放於暗格內實指有拉鍊的暗格。

其後被告上警車到黃大仙警署,在羈留室等候兩、三小時,自願作出錄影會面。

【雷射筆】
案發三年前購買作觀星用,價錢約二百幾到三百幾,最後於案發7個月前使用,直至被警員搜出前都沒有使用。

【望遠鏡】
三年前購入,用作觀星,已忘記價錢。與雷射筆一同用作觀星,最後於案發7個月前使用。

【灰色手套】
被告自行購入,忘記購買日期,約$30。返學用作木工,忘記使用次數及最後使用日期。

【四個不同款式口罩】
一個是運動用口罩,為打羽毛球時用,另外是家人給予用作防疫的黑色、藍色手術用外科口罩及普通外科口罩。當時四個口罩仍未使用。

【管有原因】
被告攜帶以上物品因自己冇執袋,近年自己常用的袋拎咗去洗,此背囊是備用。即雷射筆已在袋內存放7個月。

被告在使用此袋時,沒有留意袋內暗格有雷射筆,雖留意到袋內分格有望遠鏡及手套,但因臨出門口,且覺得沒有必要,故沒有取出。

四個口罩則是出門前放入袋中。

【案件後續】
被告搜屋後獲保釋,其後獲發還保釋金,約一年後6月18日於家中再次被捕。

辯方主問完畢。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被告將繼續作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8/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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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10 警員7999 盧建威(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1
https://telegra.ph/PW10-Cross-exam-01-13

傳召PW11 偵緝警員5271 黎浩峰(音)
處理A1證物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1830時,PW11被指派在長沙灣警署臨時羈留區協助7999(PW10)處理一名被捕人(A1),於2357時處理其證物。與PW10交接時,大部分物品皆在背囊內--他知道部分物品原本在A1身上,被檢取後放入背囊--PW11唔記得有冇一件半件不在背囊內,亦沒有詳細書面紀錄。他確認,物品的類別和數目不會搞錯,全部都只來自一名嫌疑人;他只奉命接收PW10給予的物品,在同一段時間內只曾處理過一名嫌疑人的物件。他在PW10面前盤點過物件,每一件數完都會放入大證物袋裡。

PW11當日全日總共處理過屬於兩名嫌疑人的證物,先於2357時處理本案A1相關證物,(根據記事冊紀錄)於翌日0010時處理其他案件的嫌疑人物品。他在處理下一人的物品之前,有將A1的個別證物袋再全部放入一個大證物袋裡並綁好。他習慣用釘書機封證物袋口以防證物跌出來,大證物袋內有一張紙寫上被捕人編號--不是每件證物各自有一個標籤,只是大證物袋才有。同一天內不會重複使用相同的被捕人編號。

📌P10防毒面具(豬嘴)
PW11同意庭上所見保存著P10的證物袋是自己當日所用的同類型證物袋,但無法確定這個袋是否就是原本的那個袋。他對庭上證物袋內的卡紙沒有認知--卡紙是證物標籤,上面寫有案件編號、證物類別或描述,由警員填上,但這一張不是他本人填寫;他處理證物時未有這一張標籤,不知道由誰所寫。P10防毒面具有條黃色帶(P10A),PW11接收證物時已留意到黃色帶,當時在防毒面具裡面,他認為黃色帶可能是面具的部件之一。處理證物期間,他沒有遺失過證物,與其他物品混雜的可能性不大。他確認紀錄上沒有分開兩件物品,沒有個別形容黃色帶。

PW11當時在長沙灣警署盤點完證物,將已標籤並綁好的大證物袋放在其寫字樓,即西九龍警察總部,鎖在他房內一個櫃裡;他本人不在房時,證物仍鎖在櫃裡。他把證物轉手給女偵緝警員6613時,沒有發現證物被干擾過的迹象。他封存好證物後沒有再為拍照而開封過,知道與PW10交收前已完成證物拍攝。

PW11庭上確認呈堂證物P24黑色背囊、P2&P3摺刀連套、P6&P7彈叉連套、P10灰色紅色防毒面具 、P14電筒、P15電筒套 、P16頸套 、P18手套 、P22尼龍帶、P23 1000毫升鹽水 、P25&P26電話連卡 、P27八達通 、P12黑色橙色頭盔 、P8腰袋 、P9彈珠、P17黑色銀色護肘、P20黑色手袖、P1伸縮棍、P5經改造鐵通、P11灰色防毒面具連兩個過濾器、P13藍色cap帽、P19藍色長袖T恤、P21黑色雨褸為自己處理過屬於A1的物件。連同他在明愛醫院檢取A1被捕時身穿的P28黑色短袖上衣、P29黑色長褲及P30黑白色鞋,最後他把所有證物交給女偵緝警員6613。

(張官問:剛被問及防毒面具加黃色帶時,PW11供稱由接收證物至交予下一手之間混雜其他物品「可能性不大」係咩意思?PW11表示,除非有人故意打開其證物櫃的鎖換取證物,否則不會有這個機會。)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12 警員9663 陳韻X
接手處理及拘捕A2

https://telegra.ph/PW12-Testimony-01-13

傳召PW13 偵緝警員10570 阮文樂(音)
處理A2證物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2217時,PW13從9663(PW12)接收他檢取A2的P31手銬、P32透明護目鏡、P34全新黑色口罩連透明袋、P33黑色口罩、P35一對白色勞工手套、P36&P37&P38電話連套連卡,同時間沒收過屬於其他嫌疑人的證物,沒有混雜物品。PW13翌日2100時從偵緝警員10278接收A2被捕時身穿的P39紅色短袖上衣、P40黑色長褲、P41黑色鞋,同時間沒收過屬於其他嫌疑人的證物,沒有混雜物品。集合以上9件有關A2的證物後,他於2130時全數交給女偵緝警員6613;易手前證物一直由PW13保管,沒有混雜其他物品,他亦沒有遺失或增加任何物品。PW13沒有參與證物拍攝。與PW12交收時,他確認被捕人姓名,從大證物袋取出證物,逐一核對後放回袋內,大袋沒有混雜其他被捕人物品;與6613交收程序相同,對方同時間沒有處理多於一人物品。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14 偵緝警員13288 許旭濤(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4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645時,PW14在彌敦道柯士甸道交界候命,1705時於彌敦道永星里交界協助處理被捕人士,從警員D接手A4。1706時他為A4進行快速搜身,1708時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1710時再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宣布拘捕,期間一直看管A4及其物品,之後亦有陪同他到警署辦手續。

PW14於2002-2004時盤點檢取證物,證物包括P80背囊與背囊內的P75扳手、P76𠝹刀、P77黑色電筒、P78黃色安全帽、P81 3M護目鏡、P82一對印有wonder字樣的手套、P83一隻印有[聽唔清楚乜]字樣的手套、P84一對3M手套、P86未開封藍色口罩、P89黑色短褲、P91印有白色人頭圖案的黑色頸套、P90頸套、92印有灰色花紋的黑色頸套、P94一隻黑色手袖、P95黑灰花紋手袖、P96 GAP短袖上衣、P97橙紅色短袖上衣、P98 SUPER MARIO短袖上衣、102一部電話,A4身上被搜出的P79防毒面具連過濾器、P85透明護目鏡、P87黑色泳鏡、P88黑色鴨嘴帽、P93一對黑色手袖、P99電話、P100電話卡、P101記憶卡。

PW14與警員D交接時發現以上物品:他在現場見到P80背囊,D交A4給他時A4雙手上索帶,背後孭背囊;防毒面具掛在頸上;泳鏡「相信應該」都係掛頸;手袖戴住,唔記得左右手;A4有戴cap帽,著黑衫黑褲及運動鞋。

PW14在警署檢取證物後,於2200時交給警員5960。由現場初接觸A4至交證物予5960之間,PW14本人冇影過證物,唔記得證物拍攝有沒有在他面前進行。與5960交接之後,PW14沒有再處理過以上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20200409鰂魚涌 #不服刑罰上訴

郭(24)

上訴方法律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14:32 開庭

上訴人已經出咗院,今日有出庭,黎官指如上一庭安排,今日會撤銷上訴人的擔保,交由懲教署看管,期間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給予雙方各自7日作陳辭,上訴方表示希望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大前題,可以在收到報告後3日作陳辭,唯答辯方仍然需要七日,因此最快的上庭的日期是2022年2月8日,可惜當日法庭有案件在審訊中,要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0:00同庭再訊。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0616中環 #審訊 [5/12]

🙎🏻‍♂️梁 (26)

控罪:誤殺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予以懲處。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6月16日,在香港非法殺死男子周XX。

-————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作供內容從缺,如有請 按此報料

法庭押後至2022年1月14日1000時予法官引導陪審團裁決;陪審團將於2022年1月17日(星期一)退庭商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提訊

A1:林(22)
A2:姜(22)
A3:姜(21)
A4:陳(23)
A5:陳(22)

[A1,A3,A4,A5 曾還押約50日‼️]
[A2 曾還押一個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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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需時處理文件及接收剩餘文件,申請押後案件。

A2、4申請更改人事擔保相關的保釋條件獲批,兩人各可減去一位擔保人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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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除A3外反對其餘被告保釋。

A3申請修改人事擔保相關保釋條件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7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A1、2、4繼續還押,A3則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9/35]
👥X,廖,莊,黃,羅,蕭,潘,羅(14-25)
#0811尖沙咀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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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代表律師繼續盤問PW14:

📌在現場時:

他指當時自己有看到PC6288攤開A9的物品在地上,以及將A9物品放進背包,但忘記,也沒有留意片段中,PC6288放A9的甚麼物品進背包。

他指自己當時沒有看過類似急救包的物件。

📌播放片段P259:

他在片段認出自己。經觀看片段後,他同意PC6288放一個黑色物件進背包,但同時指出他當時沒有看到此情況。

📌記事冊:

他指沒有在P.57上一開始記錄A9身上搜出防毒面罩,只是有寫iPhone手機及八達通,但同時指出有在後些頁數有提及防毒面罩。

他指沒有在記事冊上一開始記錄A9身上有八達通、社工證件及銀包,因為認為不重要。他亦指出他當時的調查是針對非法集結,不是A9的社工身份,而A9的身份是甚麼與在場原因沒有關係,他不同意他在當時有查問A9的工作內容。

他指沒有在P.58提及水樽及銀包,因為這些物品不在A9背包中。

他同意沒有在記事冊上記錄為A9拍攝及套取指紋的程序,因為這些會有電腦記錄。

📌旅遊巴:

他指在旅遊巴送A9在新屋嶺拘留所途中,A9的證物是由他看管,不是與其他被告的背包放在同一位置,他抱著A9的背包及其他證物包括手機等,所以當時由PC6288坐在A9旁邊。

📌在新屋嶺時:

他指在新屋嶺拘留所處理文件時,A9的證物仍然由他看管。當時A9沒有要求接觸及使用電話,但有要求喝水,所以當時由同事用紙杯遞水予A9。

他不同意A9在新屋嶺時有身在羈留室,令他的物品包括銀包證件曾被抽起。

他指當時他與被告一同在房間內等侯會見值日官,他沒有將A9證物放在枱上及地下,他指同時間也有其他人在房間內處理文件。

他指在過程中沒有特別拆開急救包。

他指之後A9用警署電話致電律師,之後再將裝着A9證物的大袋交予PC8710處理,過程中沒有核對證物,只有口頭交代當時袋中有甚麼物品,不涉任何文件,彼此也沒有太多對話,他不知道PC8710有沒有就證物交收作記錄。在此之前沒有其他警員接觸證物。而銀包和卡片套則仍在A9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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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4接受覆問:

他指自己在交A9證物予PC8710前,曾親自拿A9的證物予其他警員拍照,過程中A9的證物沒有離開他的看管,也沒有人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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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早09: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1/2]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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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被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出發前一晚約11時已與朋友約好出外打羽毛球,由馮同學致電相約自己,而被告不清楚誰人約另外兩位朋友。當晚馮同學首次提及翌日的約會,有告知自己羅同學及葛同學皆已答應出席。

由於未能成功預約竹園體育館的場地,當晚並未確定在何地打波,馮同學亦未有告知book場的詳情,大家相約食完早餐才打羽毛球。

被告承認沒有具體的打羽毛球地點及時間,自己亦沒有追問。案發前馮同學未曾約自己打羽毛球,而四人亦是首次相約打波。

案發時被告就讀中六,與葛同學自小學起認識(超過十年),但不相熟。與羅同學為中學同級同學,二人認識不足一年。與馮同學為初中同學,認識約六年。三位朋友當中被告與馮同學最熟。

被告沒有打羽毛球的習慣,但沒有問馮同學為何約自己打,自己估羅/馮同學會帶羽毛球拍,因為他們是羽毛球校隊成員。

案發日,被告與朋友在屋邨一同坐巴士到黃大仙消防局,下車後馮及羅同學提議先兜上竹園體育館附近睇吓有冇街場,行過約三、四個不同位置、非正規的露天街場,最後才行往黃大仙B出口。

直至在花槽被捕時,羅同學仍帶住羽毛球拍,但不肯定是否手持(「可能揹住」)。案發日坐車時已看見羅同學揹住一個袋,袋外露出兩支球拍手握的位置。除羅同學外,其他人沒有帶球拍。

被告同意被捕時警員曾問自己「去邊度打?點解冇羽毛球拍」,被告當時沒有回應因為當時自己感混亂。

*裁判官提醒控方被告在警誡下可保持緘默。*

被告同意在錄影會面時沒有提及羅同學有球拍,因警員沒有就此方面提問。

控方指根據錄影會面謄本,被告稱自已與三名朋友在Discord認識,互相以網名稱呼,不知道對方名稱。被告現承認在錄影會面有關三人身份的描述不真實,因當時過份緊張及害怕,口快快講錯。

被告不同意自己有心隱瞞,亦不承認自己因犯法而說謊。不同意在警誡下沒有回答警員為何沒有帶球拍是因為心知自己與朋友皆沒有球拍。

被告以往不常使用雷射筆,而案發的背囊是觀星時會用。平常用的袋因案發前一晚弄污,故拿去清洗。

出發前,被告已發現手套及望遠鏡在袋中,但沒有為意有雷射筆,因為並非放於同一格內。

手套約一、兩個月用一次,而手套放在備用袋的原因是隨手放。平時返學或做手工時會用到。

因錄影會面謄本被告指雷射筆與望遠鏡是案發前9個月使用,控方質疑被告「你講真話定假話?」「你而家驚唔驚呀?」「急唔急呀?」。被告解釋對於最後一次觀星日期有啲亂,在錄影會面較後段已作澄清。現在肯定最後一次使用雷射筆是案發7個月前,因為該次是班會的宿營活動。

被告不同意管有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不同意雷射筆是由警員搜出,不同意所有證物皆存放於背囊的同一個冇拉鍊暗格。

🔸辯方覆問:
被告與馮同學一週見面兩、三次;與羅同學非同班同學,一年約兩、三次聚會;與葛同學約一個月見面一、兩次。本次赴會沒有特別原因,純粹想出街玩。

有拉鍊的暗格在案發時是拉起,望不見裡面,被告亦不覺有物品鼓起。

同行的三名朋友沒有被捕。而被告在錄影會面稱不知道三名友人姓名,沒有特別原因要咁講。

🔺裁判官盤問
手套非完全返學時用,平日亦會用手套在家做一些簡單手工。

被告已管有P2背囊幾年時間,只是常用背囊清洗才會拿出使用,約一個月使用一、兩次。

被告利用P2展示出「魔術貼分格」,而該分格其實並沒有魔術貼。

👨🏻DW1 黃先生

🔸辯方主問:
被告就讀中二時加入風記隊,當時認識風紀隊負責老師黃先生。

被告成績良好。證人亦稱被告操行好才能擔任IT風紀。證人曾帶領被告出席stem創科活動,在機械人比賽曾奪獎。參賽者常備工具包括手套以保護雙手,其他工具學校會提供。教學生涯中,有見過被告戴涉案類似款式的手套。

學校雖有手套可借用,惟證人認為若學生自備會手套會較方便。

黃先生知道被告成功升讀大學。

🔹控方盤問:
比賽期間(約幾個月),被告會帶與案同類的手套返學,以便隨時使用。

💰半天證人費獲批💰

案件押後至明早(1月14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違反保釋條件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鄒家成 (24)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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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開庭,被告步出犯人欄,精神良好;代表律師表示會被告自行處理今日案件。被告表示今日會自行答辯。

違反保釋條件:
控方指被告相當可能違反保釋條件,即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經任何媒介違反國安或其他相關罪行的言論;被告涉於 2021年8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間 在 Social Media 發佈帖文可能有煽動性。

被告表示剛剛到達先收到相關證據,法官問是否需要時間閱讀,被告稱不需要。

控方強調是具前瞻性(即可能或相當可能已遭違反),並引述多篇被告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的貼文,指其貼文引起藐視、憎恨香港政府及司法機構,又指有人回應、分享、讚好這些貼文,當中部分貼文的留言載有煽動言論、或主張香港獨立的言論等,亦有貼文及留言聳恿他人在立法會選舉中不投票。控方強調,法庭不應只考慮單一貼文,而必須考慮所有貼文累積的效果,引起可能違反保釋條件,即可能違反國安的言論,意在引起對政府或司法機構的憎恨或離叛,因此控方認為應該撤銷保釋。

被告向法官笑說「我地又見面」,又稱已「扮演灰姑娘」盡力符合其餘保釋條件,又形容自己「見到洋人已經保持十尺距離」,對今日被帶到庭感到意想不到,被告就逐項帖文作出爭議。

裁判官表示信納有違反保釋條件,且未能信納被告不會再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因此 ‼️‼️ 撤銷擔保 ‼️‼️

被告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直至下次 2022 年 1 月 19 日提堂,🛑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關於 9P 申請,部分內容與保釋扯不上關係,但與今日控方的指控相關,故否決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4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1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1.13
2022.01.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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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6/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原訴傳票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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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0/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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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7/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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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區,李,葉,蔡,何,林(19-26) #裁決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梁(19) #審訊 [2/2]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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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 #裁決 (#20200413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崔(26) #提堂(#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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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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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德榮(57) 誤殺 #搶泊位誤殺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毀壞 #毀壞議辦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秀茂坪 #提堂

宋 (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振華道70號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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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兩位證人,有招認口供,辯方不爭議關於雷射筆的專家證人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3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作一日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7/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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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PW4 督察 18185 (到場小隊指揮官)作供
0935 D4繼續盤問
-王婆婆違反秩序因企在馬路上
-不能認同西行線車被阻因路上人羣並非鐵馬,因同時存在及相關
D6盤問
-王婆婆出現前沒物件扔向警方
-沒收指示/同僚要求處理王婆婆
-確認當天現場沒人被補
-現場沒留意PW3揮棍擊打鐵馬
-不同意傘陣只阻被拍攝而非作衝擊用

🔺1053休庭至1245
主控發現D6身體不適,代表律師了解後指D6表示胃部不舒服,裁判官指有公眾衞生風險,D6代表申請押後至1430以便看醫生及做快速Covid測試,裁判官要求1245再開庭了解狀況是否押後至今日1430。

1259 update, 由於D6之快速測試結果要今日晚上8:00後才得知。案件押後至1月17日 下星期一103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2/2]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昨日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95 (上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03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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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DW2 羅先生

🔸辯方主問:

羅先生是香港學生,無刑事定罪紀錄,為被告中學同學。1月29日,他和與被告在內的4人相約聚會,案發時還有1人未到。羅先生指,他在虹橋一間餐廳邀請被告打球;在約定日子,他從啟田出發,到秀茂坪,和1名朋友先坐巴士到黃大仙,尋找街場及餐廳。他們到達後,被告等人也相繼到達,4人打算先前往街場。

他們從黃大仙小巴站出發,往黃大仙廟方向走,經過黃大仙站A出口時,遭到7-8個手持盾牌的警員截停,要求搜身和查看身份證,4人配合。平均2名警員搜查1人,要求他們憶述袋中物品、自己拿出,由警員檢查有否可疑。羅先生當時有1個斜揹袋,內裝手機;1個羽毛球袋,袋中有2塊羽毛球拍。有警員檢查羅先生的羽毛球拍,還認識它的牌子,自稱有打羽毛球。

搜身完畢,警員著他們收拾物品;羅先生以為4人可以離開,但突然有1警員衝前,指向被告袋中,問:「呢支咩嘢嚟㗎?」命被告留下、3人先行離開。羅先生回頭望,但被警員趕走。

🔹控方盤問:

被告在案發前晚11時半後,才知道被告明天會一起打球。羅先生和馮姓朋友經常相約打球,這次約上連被告在內的另外3人(馮負責約被告)。控方指出案發當天是農曆年初,質疑5人沒預先租場的決定;羅先生則說和馮「不嬲都係打街場」,沒想過要租。5人有約實地點:在「蒲崗村隔離街場」,「如果搵唔到更加好、更加近,就喺呢個場打」。除了馮,羅先生沒有和其他3名朋友打過球。他不知道被告有否「做開運動」,認為馮只因相熟而約被告。

案發當天,只有羅先生帶了羽毛球拍。他手提索袋,球拍手柄部分會露出。他又確認,下車後4人有尋找街場,沒發現正規的,只發現大概3片空地。羅先生對黃大仙一帶一般熟悉,因覺得龍翔道四通八達,且餐廳較多,故約在該處。

控方問,羅先生有否考慮即使找得到場地,該如何跟遲到友人會面?羅先生解釋,當時4人不想浪費等待時間而「搵咗(場)先」,可拍照告知位置,或到巴士站接人;亦有考慮若已找到場地而朋友未到,就邊吃早餐邊等。羅先生指,4人有商量遇到的空地是否合用。他們先四處看看學校、屋邨附近有否「有線」街場,在黃大仙一帶不太有計劃地行。

控方轉而問,羅先生是否一向用同一個袋裝球拍。羅先生指不是,因每買1個球拍送1個袋。控方即質疑,事隔2年,證人為何還清晰記得自己用哪個袋裝球拍?羅先生解釋,市面上只有2種羽毛球拍袋,第一種是拉鍊袋,比較「樣衰」,自己常用第二種,即索繩袋。這種袋有機會完全包裹球拍,但裝2塊就有機會露出手柄,視乎「包得好唔好」。

控方又質疑,何以證人仍記得事發時,自己的球拍露出手柄?羅先生解釋,自己記憶清晰,是因截查時露出的手柄為他留下清晰心理印象;自己也是「貪方便的人」,每次打球後,都不會用5分鐘包好球拍,因此他一向用露出手柄的包法。

遭截查時,羅先生身上有斜揹袋、球拍及袋、鎖匙、電話、錢包。被告在羅先生右邊,2人相鄰。他聽到警員斥罵被告,但直到警員問「呢個咩嘢嚟」,都沒有轉頭望。羅先生聽到警員指示每一人把物品自行拿出,放到石壆上,但沒親眼看到被告拿出物品。控方指出,這指示有可能並非針對被告所說,證人亦不知是哪名警員說出,被告同意。

羅先生聽到警員「分開逐個問其他人」正去哪裡,被告曾小聲回答「打波」,有警員隨即喝罵「你打波冇拍,打乜嘢波啊」。被告有小聲回答,羅先生只聽到一個「佢」字,見到被告指著自己方向,相信被告的意思是自己有帶球拍。

控方質疑,為何證人不主動配合,澄清警員對「球拍」的疑問?羅先生答,相信警察會看到自己有球拍,認為不須多作解釋。控方隨後指出,雖然有警員問被告「為何沒帶球拍」,但被告在現場根本沒作出任何回應,也沒有指向被告。羅先生不同意。

控方又指出,被告與朋友當天不是去打羽毛球、也沒有尋找過街場。羅先生不同意。

🔸辯方覆問:

羅先生憶述,警員曾叫4人「你哋自己攞啲嘢出嚟」,「費事到時話我哋屈你」。他認為「屈你」是指插贓嫁禍。

🔺裁判官澄清:

根據昨天的審訊,警員說的應是「費事到時話我哋『擺啲嘢落去』屈你」。

買球拍所送的通常是拉鍊袋,索袋是羅先生自行買得。裁判官問,為何證人不將2個球拍都放入買球拍送的拉鍊袋?羅先生答,因拉鍊袋用手拿較「樣衰」,用索帶包會更貼合球拍形狀。

裁判官又問,5人在案發之前有否討論由誰找場地?羅先生指,應由自己和馮負責,因2人「打開」。當天無人帶球;羅先生預計馮會帶,因馮是校隊成員,有免費羽毛球,以往都會「帶夠波」。

🔹控方盤問:

馮當日遲到,羅先生直至他到達,都不知他沒帶球。體育店營業時間較遲,4人打算等遲到友人到達才購買物資
「可唔可以解釋俾法庭聽,點解事先約好打波,去到嗰日,竟然係冇人帶波呢?」羅先生解釋,他本預計馮會帶,認為他當天是因趕急,才沒有帶。

控方指出,證人回答辯方問題時,說「自己在截查時,不知道其他人有否帶球」;羅先生解釋,自己應是誤會了問題。控方又指出,證人是杜撰事實,才會明顯出現前言不對後語的情況。羅先生不同意。

🔸辯方覆問:

羅先生補充,羽毛球易買但較貴,自己預計馮會帶球,才不選擇臨時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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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3 馮先生

🔸辯方主問:

馮先生是香港學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為被告中學同學。他與羅、被告及2位朋友相約打球,他因有與被告打機,約了被告。案發當日,馮先生因遲起床而遲到,在7點左右和被告、羅、另一朋友在黃大仙消防局旁巴士站會合,「行落去食早餐」,卻遭便衣警察截查。1名警員著他們自己打開袋、逐件拿出個人物品供檢查。4人自行拿出物品,當時馮先生背1個斜揹袋,內有錢包、鎖匙、耳機、口罩、散銀、教會單張。警員追問單張詳情,後完成搜查,「逐個逐個放我哋(4人)走」。馮先生第二或三離開,但總之不是第一或最後一個。他看見被告被警察帶走,後獨自回觀塘,當天再無見過被告。

馮先生出門時趕時間,忘記帶球拍和羽毛球(它們在同一袋中)。

🔹控方盤問:

在相約打球的5人中,馮、羅屬校隊,其他人不是。馮先生曾在校內和被告打球3-4次,集中在19年間。1月28號晚7-11點,馮與被告打機,順道約他打球;幾日前已約實其他人8點集合,但未講實在哪個場地,只跟被告交代「在附近」打球,未有說明場地、物資等資訊。馮先生沒提醒被告帶球拍等裝備,也沒細說誰負責帶球拍和球。

當日4人在消防局會合後,便「直接行落去食早餐」,中途沒打算到其他地方,但有在花槽旁停下、挨著石壆,不到30秒就被截查。

控方指出,4人至少在石壆上坐了1-2分鐘。馮先生不同意。

被截查時,被告在馮先生身旁;馮先生面向警員,被告在他左邊;羅亦在他左邊,但中間隔著人。馮先生有看到被告拿出個人物品,但沒多關注。

馮先生憶述,羅帶了2塊球拍,以索袋包起拿著;之所以他認為是2塊,乃因索袋若裝了1塊以上的球拍,就會因過脹而讓手柄突出(但只突出部分手柄位,不包括球桿)。前往吃早餐途中,馮先生亦有問羅有否帶球拍。

控方指,證人一看羅的索袋,應已知道球拍的數量,為何還要問一次?馮先生不解:「即係你問我點解『明知故問』?」他指,自己甫下車就表明忘記帶球拍,看到羅的索袋,發現脹,則知道是多於1塊;再問羅仔細的球拍數量。控方先問其他人有否帶球,馮先生答沒有;再問馮有否與友人討論過。

💬
主控:噉有冇人有帶羽毛球?
馮先生:唔知。
主控:即係直至截查,都冇同人討論羽毛球方面嘅情況?
馮先生:冇。(稍停頓,)因為我冇帶啦……

控方瞬即問:「點解之前我問你其他人有冇帶波嘅時候,你答唔知道?」馮先生對這條問題感疑惑,指自己可能誤會問題,以為主控在問自己有沒有帶「球拍連羽毛球的1 set」。辯方提出,被告並未就這條問題答「冇」。裁判官請證人暫離,回放錄音。(問答內容參上文。)

截查時,馮先生聽到有警員問被告正在前往哪裡,但沒聽見回答,也沒聽見警員問他為何沒帶球拍。

控方指出,被告不是自行從背囊中拿出物品;沒有警員曾指示他拿出物品。馮先生不同意,補充指先有警員指示他們拿出物品、一字排開,才開始搜查。

控方指出,「4人去打羽毛球、羅帶有2塊球拍」的說法不真實,4人並非前往打球,故沒有人帶球拍。馮先生均不同意。

控方再指出,由於4人的目的並非打球,故未有討論帶羽毛球事宜,對相關問題的答案亦是「唔知」。馮先生不解:「即係你嗰時問,我哋有冇分工帶波……然後攞嚟問我,(認為)『冇帶波就係唔係打羽毛球』……我唔係好清楚你問啲咩。」控方修改問題,指出4人從未討論誰負責帶球,是因意不在打球。馮先生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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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沒有陳詞,因案情並不複雜、證供相對簡短。

辯方同意證供不複雜,但表示不清楚控方是否需要就「攻擊性武器」澄清法律立場,故「較恰當」的做法應是押後作書面陳詞;陳詞不會長,但按經驗而言是如此。主控稱學友多慮,指控方除非在法律觀點上有疑慮,否則沒有陳詞;後解釋控方關於涉案雷射筆的法律觀點。

裁判官相信,控方在本案中沒有關於意圖的直接證供,只能靠環境證供邀請法庭作出推論;而辯方可能需要就環境證供是否足夠,作出陳詞。本案審期2日,但證人有6位,證供雖簡但多,相信可作書面陳詞;但因夾時間方面尷尬(莫官休假、主控有其他案件),故擬今天以口頭陳述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1500同庭續審,屆時雙方須作口頭陳詞。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9/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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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辯方證物
【臨時證物PD2-1背囊正式呈堂為D2-1】
【玩具手銬的包裝、手銬、鎖匙呈堂為證物D2-6(1-3)】

傳召PW15 偵緝警員12812
接手處理A6

傳召PW16 女偵緝警員1792 蕭麗雯(音)
接手處理A6

傳召PW17 偵緝警員11885 區志成(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6

PW15-17作供內容:https://telegra.ph/PW15-PW16-PW17-01-14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2/2]

下午進度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
控方結案陳辭重點:
被告,第二、第三辯方證人是不誠實可靠,被告在錄影會名中,講解朋友的身份係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後備背囊每個月都會用一兩次,無可能唔知有雷射筆;手套話返學時用,每個月用一兩次,但DW1王先生作供話比賽期間可能經常用,次數係以月計,與被告口供不吻合;DW2羅同學話DW3遲到,未黎之前去睇場地,與DW3在庭上講法唔同,佢話直接去茶餐廳;羅同學嘅證供係街場唔適合,錄影會面中被告講”中途發現羽毛球場冇開”,並非街場。

辯方結案陳辭重點:
首先回應錄影會面,理解係康文署球場並不一定是室內場館。

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大可以唔作供,但佢揾咗老師和同學嚟作供,DW1主要解釋手套,DW2 & DW3 相約打羽毛球,羅同學有帶球拍,證人證供有瑕疵,但係可信,口供相對吻合,DW3遲到,早期嘅嘢唔知好正常,而家講緊兩年前嘅事,唔係考記性,早一晚講約打波,唔係參加非法活動。

PW1不可信不可靠,庭上作供講crime team嘅成立係因為2019年社會活動,2020年疫情,三罷返工被阻塞,所以會巡邏,同意口供內隻字不提,唔記得係好正常,但PW1肯定話唔重要,唔需要寫低。

PW1話係佢從背囊攞出雷射筆,兩名辯方證人講係有警員叫各人自己攞物品出嚟。

PW1話四個人都無球拍,DW2 & DW3 話羅同學有帶球拍,控方可以傳召搜查羅同學嘅警員作供,但係無,好明顯佢嘅作供可能與辯方吻合,正正支持辯方證人有球拍存在,約打羽毛球呢件事係真嘅。

控方挑戰被告在錄影會面講大話,辯方接受被告說謊,隱瞞其他人身份,但各人身份其實可以查到,隱瞞不可以支持控罪,控罪只係話管有雷射筆,同各人身份無關,講大話係唔啱,但可能有其他原因,例如:驚、口快,亦可能係保護朋友,唔係掩飾,說謊可能有好多原因,但不是犯罪嘅罪證。

根據控罪第33條,辯方唔會爭議無合法權限,但有合理辯解,被告和盤托出,無為意背囊內有雷射筆係合理嘅,每個月可能用一兩次都可能唔記得,係無可厚非,係合理辯解。

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雷射筆,但無證據證明有使用,無證據當日有非法活動,無證據有人射雷射筆,控方可能係依靠衣着和裝備,被告穿黑色外套、黑色運動褲、黑色波鞋,但被告身穿白色T恤,不是示威者慣常衣着,身穿服飾,不能有合理推論。

背囊內有雷射筆、望遠鏡和黑色口罩,控方無挑戰望遠鏡,無挑戰灰色手套不是咁用,口罩有解釋,控方亦無挑戰。

控方嘅證據薄弱,並非必然係唯一推論作傷人用途,甚至推到最高,被告帶雷射筆亦非必然無合理疑點之下干犯傷人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0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續審 [10/35]

下午進度

👥X,廖,莊,黃,羅,蕭,潘,羅(14-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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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開庭

讀至開案陳詞第19頁,法官觀看各被告證物

1506觀看完,完庭

🟢押後至下星期一(1月17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裁決

D1: 區(25) / D2: 李(26) / D3: 葉(22) / D5: 蔡(23) / D6: 何(25) / 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控罪 (1):
D1, D3, D5, D6 罪名成立
D2, D7罪名不成立
控罪 (2):D1罪名不成立
控罪 (3):D3罪名不成立
控罪 (4):D1罪名不成立
控罪 (5):D7罪名不成立
控罪 (6):D1罪名不成立

詳細裁決內容:
https://telegra.ph/0812沙田-詳細裁決內容-01-28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15:30至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其間將會為所有罪名成立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其間D1, D3, D5, D6須還押候判🛑

各被告申請保釋候判被拒
D2, D7均沒有訟費申請

(按:崔官一直讀得好細聲,連律師亦不太聽到,後來更不斷咳嗽須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5日 星期六】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4
2022.01.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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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九人已還押19日 #求情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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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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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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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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