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7/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0936開庭
前天身體不適而未有到庭的A6,今天已向法庭呈交醫生紙證明。至於尚未確定檢測結果的A8,在保障其權益而不影響審訊進度下,暫時安排在被告欄以外的庭內某角落旁聽。張官採納律師建議,明天起審訊將於0900-1330進行。
(司法機構防疫措施世界級:公務員都要分批WFH嘅時期,法庭繼續不辭勞苦開庭審訊,但為咗留位畀開審日同裁決判刑先到一到嘅專業記者而強迫十幾廿個公眾人士逼晒喺最後兩排櫈坐,同時前面可以聽審聽得最清楚嘅位置就吉晒。ADHD直播員仍會盡力準確記錄審訊內容,但如各路英雄願意出手報料更好。多謝。)
⏺傳召PW9 警員I
截停及制服A9
(😷證人未打第三針,擔心感染病毒風險而要求不除口罩作供。辯方不反對,法官批准。)
PW9作供內容:
https://telegra.ph/PW9-01-12
1255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7/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0936開庭
前天身體不適而未有到庭的A6,今天已向法庭呈交醫生紙證明。至於尚未確定檢測結果的A8,在保障其權益而不影響審訊進度下,暫時安排在被告欄以外的庭內某角落旁聽。張官採納律師建議,明天起審訊將於0900-1330進行。
(司法機構防疫措施世界級:公務員都要分批WFH嘅時期,法庭繼續不辭勞苦開庭審訊,但為咗留位畀開審日同裁決判刑先到一到嘅專業記者而強迫十幾廿個公眾人士逼晒喺最後兩排櫈坐,同時前面可以聽審聽得最清楚嘅位置就吉晒。ADHD直播員仍會盡力準確記錄審訊內容,但如各路英雄願意出手報料更好。多謝。)
⏺傳召PW9 警員I
截停及制服A9
(😷證人未打第三針,擔心感染病毒風險而要求不除口罩作供。辯方不反對,法官批准。)
PW9作供內容:
https://telegra.ph/PW9-01-12
1255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5/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今日進度:
👩⚖️裁判官鑑於近期疫情轉趨嚴重,證人由是日開始除要辨認容貌外一律戴口罩作供,雙方不反對。
📌PW3 警署警長 53352 (被雪糕筒掟中,曾使用警棍)
⏺D3盤問
-不同意示威者因見到警察出現才衝出馬路,也不同意警方到場前已堵路
-同意示威者有可能扔出沙包及梯作鞏固鐵馬路障
-不同意扔雪糕筒後羣眾才投出雜物,就算P4a片段畫面確實如此
-用棍打落黑色縮骨遮是見有尖頭遮伸出及有人傘後拎類似鉗同士巴拿工具,警方片段沒有是角度問題,並指傘陣阻視視比後面人士偷襲(按:片段沒遮擋清楚可看是沒尖物伸出)
-同意口供Pol 154沒有記錄傘陣內有人拎出工具武器,今日首次提及
⏺D4盤問
-同意2019年10月及2020年6月分別回二次口供,做第二份是因為澄清第一份附件截圖認錯了第二位白衫警察是自己,說是一時大意手民之誤
-同意兩份口供也沒有提過有人持士巴拿及拎工具想偷襲,同意記事冊也沒紀錄
-為何事隔8個月突澄清?證人指再看笫一份附件突然想起圈錯
-同意作供提持圓盾但P4a片段沒有,PW3回答因見同示威者有距離,感覺安全便放下盾牌(但片段見頭盔沒有除下)
-作供說人羣向防線扔雜物但畫面見地上沒有,解釋是落在防線背後拍不到
-不同意片段見只有扔出雪糕筒沒其他,只係拍不到
-證人認為王婆婆成功阻止推進,雖然P4a片段警方在其傍穿過上前
-不同意王婆婆身傍揮棍,説是踏前一步揮棍及絕對保持一段距離,而婆婆也伸手向右推PW3,盤問指片段見不到推即改口説伸開手阻擋
-不同意近距離揮棍可能打中婆婆
-同意揮棍擊打鐵馬是有威嚇性,但沒有挑釁性
-第二次揮棍打縮骨遮認為不會打中頭或頸,因自己評估過不會(但作供經常説電光火石之間…),不同意沒有人拎工具或自己使用不必要武力
-不同意持傘人跣腳所以向前伸遮一下
⏺D6盤問
-同意王婆婆是長者,同意沒收指令處理她,但不同意搖旗對在埸人仕及警方沒威脅性
-有要求增援但回覆需時安排
-同意P4a片段揮棍打鐵馬後有人聲,不清楚是否「呀」一聲,不同意是近距離揮棍嚇親婆婆,也不同意揮棍打鐵馬會令人覺欺負老弱而製造衝突,不認為此行為同保護市民背道而馳
[📍按:此證人對作供同片段不符作出很多不同個人解釋]
⏺覆問
-要求下在地圖畫出由總部出發行動事發地點路線,確認到達夏愨道時西行線有車輛行走,東行線沒有
-確認作供説投擲物件是從片段拍不到之地方投出,雜物也落在拍不到嘅地方
-口供Pol 154沒有紀錄有人持士巴拿或工具原因是短短逗留15分鐘發生很多事沒可能記下細節如扔雪糕筒,知道有CID現場拍攝,記事冊沒有記錄一些事項也是同一原因
-承認上條問題指口供Pol154沒有紀錄扔雪糕筒是記錯,實際有記錄
-再看P4a更正自己同意D3代表指示威者拋出沙包及梯有可能是加固鐵馬是不正確
-第一份口供附件截圈錯自己因填寫是看片翌日,當時只有截圖沒再看片段
-再看P4a定鏡2分37秒,同意揮棍打落縮骨遮是因那刻見到傘後有人拎類似士巴拿工具,同意主控指那物件有可能是一包白色索帶
-重播片段P4a,證人指可見揮棍打落縮骨遮時見該人手同身與遮保持距離,證明自己有考慮不會打中頭
-覆問下同意作供分別說過王婆婆推、擋、拱,重看P4a説所有動作1秒內發生所以混淆了(裁判官說主控指王婆婆看似推開PW3,片段看到不似,法庭會再作判斷)
📌PW4 督察 18185 (到場小隊指揮官)作供
-控方花了不少時間查問背景,大隊同小隊之間轉人安排
-0800前曾出動到夏愨道,不久回總部
-825再收指令帶領笫三小隊徒步走去夏愨道支援第二小隊因其在統一中心及海富中心交匯處被包圍
-法庭給予十數分鐘看6張圖片(P12a)並找出其中2張相關辨認及畫出當日路線
-到達時夏愨道西行線交通正常,沿路越來越多穿上班服人仕反方向走來並嚷「衝晒出馬路」,小隊到達變電站時西行線行車收慢,甚至停下及響號。
今日作供完 案件明天1月13日 0930同一法庭繼續進行主問。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5/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今日進度:
👩⚖️裁判官鑑於近期疫情轉趨嚴重,證人由是日開始除要辨認容貌外一律戴口罩作供,雙方不反對。
📌PW3 警署警長 53352 (被雪糕筒掟中,曾使用警棍)
⏺D3盤問
-不同意示威者因見到警察出現才衝出馬路,也不同意警方到場前已堵路
-同意示威者有可能扔出沙包及梯作鞏固鐵馬路障
-不同意扔雪糕筒後羣眾才投出雜物,就算P4a片段畫面確實如此
-用棍打落黑色縮骨遮是見有尖頭遮伸出及有人傘後拎類似鉗同士巴拿工具,警方片段沒有是角度問題,並指傘陣阻視視比後面人士偷襲(按:片段沒遮擋清楚可看是沒尖物伸出)
-同意口供Pol 154沒有記錄傘陣內有人拎出工具武器,今日首次提及
⏺D4盤問
-同意2019年10月及2020年6月分別回二次口供,做第二份是因為澄清第一份附件截圖認錯了第二位白衫警察是自己,說是一時大意手民之誤
-同意兩份口供也沒有提過有人持士巴拿及拎工具想偷襲,同意記事冊也沒紀錄
-為何事隔8個月突澄清?證人指再看笫一份附件突然想起圈錯
-同意作供提持圓盾但P4a片段沒有,PW3回答因見同示威者有距離,感覺安全便放下盾牌(但片段見頭盔沒有除下)
-作供說人羣向防線扔雜物但畫面見地上沒有,解釋是落在防線背後拍不到
-不同意片段見只有扔出雪糕筒沒其他,只係拍不到
-證人認為王婆婆成功阻止推進,雖然P4a片段警方在其傍穿過上前
-不同意王婆婆身傍揮棍,説是踏前一步揮棍及絕對保持一段距離,而婆婆也伸手向右推PW3,盤問指片段見不到推即改口説伸開手阻擋
-不同意近距離揮棍可能打中婆婆
-同意揮棍擊打鐵馬是有威嚇性,但沒有挑釁性
-第二次揮棍打縮骨遮認為不會打中頭或頸,因自己評估過不會(但作供經常説電光火石之間…),不同意沒有人拎工具或自己使用不必要武力
-不同意持傘人跣腳所以向前伸遮一下
⏺D6盤問
-同意王婆婆是長者,同意沒收指令處理她,但不同意搖旗對在埸人仕及警方沒威脅性
-有要求增援但回覆需時安排
-同意P4a片段揮棍打鐵馬後有人聲,不清楚是否「呀」一聲,不同意是近距離揮棍嚇親婆婆,也不同意揮棍打鐵馬會令人覺欺負老弱而製造衝突,不認為此行為同保護市民背道而馳
[📍按:此證人對作供同片段不符作出很多不同個人解釋]
⏺覆問
-要求下在地圖畫出由總部出發行動事發地點路線,確認到達夏愨道時西行線有車輛行走,東行線沒有
-確認作供説投擲物件是從片段拍不到之地方投出,雜物也落在拍不到嘅地方
-口供Pol 154沒有紀錄有人持士巴拿或工具原因是短短逗留15分鐘發生很多事沒可能記下細節如扔雪糕筒,知道有CID現場拍攝,記事冊沒有記錄一些事項也是同一原因
-承認上條問題指口供Pol154沒有紀錄扔雪糕筒是記錯,實際有記錄
-再看P4a更正自己同意D3代表指示威者拋出沙包及梯有可能是加固鐵馬是不正確
-第一份口供附件截圈錯自己因填寫是看片翌日,當時只有截圖沒再看片段
-再看P4a定鏡2分37秒,同意揮棍打落縮骨遮是因那刻見到傘後有人拎類似士巴拿工具,同意主控指那物件有可能是一包白色索帶
-重播片段P4a,證人指可見揮棍打落縮骨遮時見該人手同身與遮保持距離,證明自己有考慮不會打中頭
-覆問下同意作供分別說過王婆婆推、擋、拱,重看P4a説所有動作1秒內發生所以混淆了(裁判官說主控指王婆婆看似推開PW3,片段看到不似,法庭會再作判斷)
📌PW4 督察 18185 (到場小隊指揮官)作供
-控方花了不少時間查問背景,大隊同小隊之間轉人安排
-0800前曾出動到夏愨道,不久回總部
-825再收指令帶領笫三小隊徒步走去夏愨道支援第二小隊因其在統一中心及海富中心交匯處被包圍
-法庭給予十數分鐘看6張圖片(P12a)並找出其中2張相關辨認及畫出當日路線
-到達時夏愨道西行線交通正常,沿路越來越多穿上班服人仕反方向走來並嚷「衝晒出馬路」,小隊到達變電站時西行線行車收慢,甚至停下及響號。
今日作供完 案件明天1月13日 0930同一法庭繼續進行主問。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8/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上午進度:
PW12 PC10760傳召完畢
PW13 PC1209,主控主問完畢,D9辯盤問中…
1430繼續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8/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上午進度:
PW12 PC10760傳召完畢
PW13 PC1209,主控主問完畢,D9辯盤問中…
143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7/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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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0 警員7999 盧建威(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1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1650時,PW10身處彌敦道近加士居道交界,協助警員A處理一名男子,睇過其身份證確認為A1。A1當時頸部掛著一個灰色口罩連兩個濾嘴,身穿黑色短袖T恤、一對黑色手袖、一對銀黑色護肘、黑色長褲及黑色波鞋,身邊有一個黑色背囊,背囊掛住一個黑色橙色頭盔。當時A1已被警員A俯伏控制在地上,距離他約1米外地上有上述背囊連頭盔,頭盔不在背囊內但連在一起。PW10除了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向A1宣布拘捕,亦有「通緝人士發現」。
未離開現場前,PW10發現A1有傷勢:其左眼角受傷流血,沒有其他傷勢。PW10問過A1而知道其受傷原因 ,對方表示是避開警察追捕時自己不小心跌親整到;他拒絕送院。
PW10在現場搜查A1時發現他有彈叉、一枝伸縮警棍、一枝鐵通、一把摺刀連套,而A1腰間的紫色袋內有一堆鐵珠。PW10沒有混雜現場其他人的物品在內,並將上述物品放回A1的黑色背囊內。有警員為A1治理傷勢。PW10帶A1到長沙灣警署,期間二人一直在一起,A1被搜出的物品由PW10保管。PW10回到警署處理證物,約1840時盤點證物,1854時將A1交給值日官。盤點後證物續由PW10保管,同日2357時交予偵緝警員5271。
📌檢視呈堂證物
🔎P24黑背囊
PW10確認為現場所見背囊
🔎P2摺刀、P3摺刀套
-初步搜身已見到,首先發現套之後無需打開已見到內有摺刀
-庭上還原發現摺刀在套內的狀態;摺起時刀長約12厘米
-在P24背囊主儲物格內找到摺刀連套,因背囊內有其他物品,物品已「碌來碌去」,PW10無法詳細表達發現摺刀確實位置
🔎P6、P7彈叉連套
-現場快速搜身時已發現彈叉連套
-庭上還原發現彈叉的狀態
-在背囊主格找到彈叉連套
🔎P10豬嘴
-在背囊主格找到豬嘴
-P10不是前述掛在A1頸部的灰色口罩連濾嘴
🔎P14電筒、P15電筒套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電筒連套
🔎P16兩個灰色頸套
在背囊內(唔記得邊格)找到頸套
🔎P18一對灰色手套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手套
🔎P22一條尼龍帶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尼龍帶
🔎P23一樽1000毫升鹽水
警署搜身時唔記得從何找到鹽水
🔎P25電話、P26電話卡
警署搜身時唔記得從何找到電話連電話卡
🔎P27八達通
警署搜身時唔記得從何找到八達通
🔎P12黑色橙色頭盔
庭上還原頭盔與背囊連住的狀態 [頭盔帶扣住背囊左肩帶]
🔎P8腰袋
現場快速搜身時在A1腰間發現腰袋
🔎P9 150粒彈珠
現場快速搜身時在腰袋內找到彈珠
🔎P17黑色銀色護肘
(證物表列一對護肘,承認事實只列一隻,證物袋內有一對 )
-當時A1雙手戴住護肘,到警署脫下後才檢取為證物作盤點
-PW10交證物予5271時是交一對護肘
🔎P20一對黑色手袖
當時A1雙手前臂戴住手袖
📌檢視有爭議之臨時證物
🔎pp1伸縮警棍
-在背囊主格內找到,背囊內只有一枝伸縮棍
-PW10發現一刻伸縮棍不是打開,現於庭上無法還原當時狀態,因棍縮唔返入去;PW10當日處理證物時沒有嘗試過縮棍
-伸縮棍當時狀態長約25厘米
【正式呈堂為證物P1】
🔎pp5鐵通
-快速搜身時在背囊主格發現鐵通
-庭上量度鐵通長約50厘米,手柄長13厘米
【正式呈堂為證物P5】
🔎pp11灰色防毒面具連兩個過濾器
確認為前述掛在A1頸部的口罩
【正式呈堂為證物P11】
除了上述證物,PW10在各階段搜查有發現其他物品,包括一頂藍色帽、一件淺藍色長袖T恤、一件黑色雨褸。
🔎pp13藍色cap帽
-確認為上述藍色帽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
【正式呈堂為證物P13】
🔎pp19長袖T恤
-確認為上述淺藍色長袖T恤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
【正式呈堂為證物P19】
🔎pp21雨褸
-確認為上述黑色雨褸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
【正式呈堂為證物P21】
PW10處理證物時沒有混雜其他物品。
PW10把有關A1的證物交給5271時,伸縮棍、鐵棒、防毒面具、帽、T恤、雨褸也一併有交,交接前沒有把這些物品交過給其他人或離開過他的視線或混雜其他物品。交收時5271表示自己身分,沒有任何表格要填,只由他們自己記錄。在長沙灣警署進行盤點前,由另一名警員負責拍攝證物和被告,當時PW10不在場;PW10與5271交收證物前,證物拍攝已完成。PW10於案發當日見到A1容貌約6小時,對其衣著裝備印象深刻。
📌P205相冊
📸相1(A1正面):PW10確認相中人為A1
相中可見黑色銀色護肘、黑色手袖、紫色腰袋,電筒與摺刀位置則與現場接觸時不吻合。
📸相2(A1背面):
相中A1頸上有灰色頸套,PW10現場接觸他時沒有發現頸套;相片是應長官(唔記得邊位)要求而擺埋頸套落去拍攝。
相中A1左手臂有一黃色物體,PW10現場已見到,是一條彈性帶。
相中A1腰間左方有一個水壺,PW10沒有將它交給5271。
📸相3(A1著住裝備):
PW10現場見到A1時不是如此狀態--相中他有戴手套,但現場見到冇戴。
📸相4:
A1左手上臂--狀態與現場一致。
相1-6拍攝過程PW10在場,相7-13則「唔清楚」。PW10唔記得負責拍攝的便裝警員是誰,拍攝過程中沒有混雜其他嫌疑人或物品。
關於相2所見A1左手臂的黃色帶,PW10盤點證物時有該黃色帶,唔記得邊個要求影完相後拆落嚟,放回背囊由PW10保管;頭盔以外的其他物品皆放回背囊內。
👀再檢視P10豬嘴 🔍
PW10描述黃色帶捲在防毒面罩的膠帶。他交給5271的物品包括黃色帶;放入背囊後,他沒有再攞過任何物品出來。
【黃色帶呈堂為證物P10A】
-主問完成,明天進行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7/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傳召PW10 警員7999 盧建威(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1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1650時,PW10身處彌敦道近加士居道交界,協助警員A處理一名男子,睇過其身份證確認為A1。A1當時頸部掛著一個灰色口罩連兩個濾嘴,身穿黑色短袖T恤、一對黑色手袖、一對銀黑色護肘、黑色長褲及黑色波鞋,身邊有一個黑色背囊,背囊掛住一個黑色橙色頭盔。當時A1已被警員A俯伏控制在地上,距離他約1米外地上有上述背囊連頭盔,頭盔不在背囊內但連在一起。PW10除了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向A1宣布拘捕,亦有「通緝人士發現」。
未離開現場前,PW10發現A1有傷勢:其左眼角受傷流血,沒有其他傷勢。PW10問過A1而知道其受傷原因 ,對方表示是避開警察追捕時自己不小心跌親整到;他拒絕送院。
PW10在現場搜查A1時發現他有彈叉、一枝伸縮警棍、一枝鐵通、一把摺刀連套,而A1腰間的紫色袋內有一堆鐵珠。PW10沒有混雜現場其他人的物品在內,並將上述物品放回A1的黑色背囊內。有警員為A1治理傷勢。PW10帶A1到長沙灣警署,期間二人一直在一起,A1被搜出的物品由PW10保管。PW10回到警署處理證物,約1840時盤點證物,1854時將A1交給值日官。盤點後證物續由PW10保管,同日2357時交予偵緝警員5271。
📌檢視呈堂證物
🔎P24黑背囊
PW10確認為現場所見背囊
🔎P2摺刀、P3摺刀套
-初步搜身已見到,首先發現套之後無需打開已見到內有摺刀
-庭上還原發現摺刀在套內的狀態;摺起時刀長約12厘米
-在P24背囊主儲物格內找到摺刀連套,因背囊內有其他物品,物品已「碌來碌去」,PW10無法詳細表達發現摺刀確實位置
🔎P6、P7彈叉連套
-現場快速搜身時已發現彈叉連套
-庭上還原發現彈叉的狀態
-在背囊主格找到彈叉連套
🔎P10豬嘴
-在背囊主格找到豬嘴
-P10不是前述掛在A1頸部的灰色口罩連濾嘴
🔎P14電筒、P15電筒套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電筒連套
🔎P16兩個灰色頸套
在背囊內(唔記得邊格)找到頸套
🔎P18一對灰色手套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手套
🔎P22一條尼龍帶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尼龍帶
🔎P23一樽1000毫升鹽水
警署搜身時唔記得從何找到鹽水
🔎P25電話、P26電話卡
警署搜身時唔記得從何找到電話連電話卡
🔎P27八達通
警署搜身時唔記得從何找到八達通
🔎P12黑色橙色頭盔
庭上還原頭盔與背囊連住的狀態 [頭盔帶扣住背囊左肩帶]
🔎P8腰袋
現場快速搜身時在A1腰間發現腰袋
🔎P9 150粒彈珠
現場快速搜身時在腰袋內找到彈珠
🔎P17黑色銀色護肘
(證物表列一對護肘,承認事實只列一隻,證物袋內有一對 )
-當時A1雙手戴住護肘,到警署脫下後才檢取為證物作盤點
-PW10交證物予5271時是交一對護肘
🔎P20一對黑色手袖
當時A1雙手前臂戴住手袖
📌檢視有爭議之臨時證物
🔎pp1伸縮警棍
-在背囊主格內找到,背囊內只有一枝伸縮棍
-PW10發現一刻伸縮棍不是打開,現於庭上無法還原當時狀態,因棍縮唔返入去;PW10當日處理證物時沒有嘗試過縮棍
-伸縮棍當時狀態長約25厘米
【正式呈堂為證物P1】
🔎pp5鐵通
-快速搜身時在背囊主格發現鐵通
-庭上量度鐵通長約50厘米,手柄長13厘米
【正式呈堂為證物P5】
🔎pp11灰色防毒面具連兩個過濾器
確認為前述掛在A1頸部的口罩
【正式呈堂為證物P11】
除了上述證物,PW10在各階段搜查有發現其他物品,包括一頂藍色帽、一件淺藍色長袖T恤、一件黑色雨褸。
🔎pp13藍色cap帽
-確認為上述藍色帽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
【正式呈堂為證物P13】
🔎pp19長袖T恤
-確認為上述淺藍色長袖T恤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
【正式呈堂為證物P19】
🔎pp21雨褸
-確認為上述黑色雨褸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
【正式呈堂為證物P21】
PW10處理證物時沒有混雜其他物品。
PW10把有關A1的證物交給5271時,伸縮棍、鐵棒、防毒面具、帽、T恤、雨褸也一併有交,交接前沒有把這些物品交過給其他人或離開過他的視線或混雜其他物品。交收時5271表示自己身分,沒有任何表格要填,只由他們自己記錄。在長沙灣警署進行盤點前,由另一名警員負責拍攝證物和被告,當時PW10不在場;PW10與5271交收證物前,證物拍攝已完成。PW10於案發當日見到A1容貌約6小時,對其衣著裝備印象深刻。
📌P205相冊
📸相1(A1正面):PW10確認相中人為A1
相中可見黑色銀色護肘、黑色手袖、紫色腰袋,電筒與摺刀位置則與現場接觸時不吻合。
📸相2(A1背面):
相中A1頸上有灰色頸套,PW10現場接觸他時沒有發現頸套;相片是應長官(唔記得邊位)要求而擺埋頸套落去拍攝。
相中A1左手臂有一黃色物體,PW10現場已見到,是一條彈性帶。
相中A1腰間左方有一個水壺,PW10沒有將它交給5271。
📸相3(A1著住裝備):
PW10現場見到A1時不是如此狀態--相中他有戴手套,但現場見到冇戴。
📸相4:
A1左手上臂--狀態與現場一致。
相1-6拍攝過程PW10在場,相7-13則「唔清楚」。PW10唔記得負責拍攝的便裝警員是誰,拍攝過程中沒有混雜其他嫌疑人或物品。
關於相2所見A1左手臂的黃色帶,PW10盤點證物時有該黃色帶,唔記得邊個要求影完相後拆落嚟,放回背囊由PW10保管;頭盔以外的其他物品皆放回背囊內。
👀再檢視P10豬嘴 🔍
PW10描述黃色帶捲在防毒面罩的膠帶。他交給5271的物品包括黃色帶;放入背囊後,他沒有再攞過任何物品出來。
【黃色帶呈堂為證物P10A】
-主問完成,明天進行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8/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A9法律代表繼續盤問PW13 PC1209
——————
下午進度:
辯方盤問證人(制服D9警員)
證人指有一名案件刑偵警員(忘記是否黃警長)告知自己D9的姓名,同事透過電話確認自己的警員編號及拘捕被告時間,並通知自己稍後要落口供。
證人承認當晚警方拘捕數十人,刑偵警員沒有向自己核對被告衣著,只核對警員身份,因當晚有刑偵警員抄佢資料,而證人雖不了解刑偵同事工作內容但相信刑偵同事有既定程序去確認自己身份,惟自己沒有核實對方資料。
💥控方反對以上一系列盤問與辯方爭議點不相關。法庭認為辯方僅攻擊證人的記憶、可信度,故批准繼續盤問。
辯方總結即證人收到不知名男子電話,該男子有確認證人身份、拘捕一名男子的位置及時間、指示證人落口供,並告知證人被捕人的姓名,但沒有告知被捕男子特徵、衣著。
證人同意當晚同樣位置、時間有多於一名被捕者,但因信任刑偵同事,認為無須進一步查證被捕人身份。證人認為唔會搞錯被告身份。
辯方盤問:
警員編號10507不屬於證人的小隊,證人不肯定該警員當晚的行動。
證人記得美麗華廣場外行人路上塞滿巴士,多人在行人路上,移動緩慢,但因拘捕被告中,證人沒有留意右手邊馬路是否有人行出馬路,或當時的巴士堆狀況。而在行人路上,有同事前往自己前方(金巴利道)移動,證人交收被捕人後,自己亦要上前協助。
證人確認自己行經教堂時已於行人路上。
🎥播片10:51開始
11:58畫面行車路上有一名警員,但證人認不出,亦不肯定有沒有小隊同事在該畫面中執行行動。
控方覆問:
19:15證人有記錄被捕人衣著,事後沒有時間覆查記錄是否準確。但21:10上警車到達遊樂會後,證人有足夠時間回憶事件並作更詳細記錄。
證人收到電話時,知道對方是警察部同事,因對方有自己資料並能講出警察用術語,而自己沒有向非警務人員提供自己資料。
證人記錄被告穿綠色短褲,而當晚亦有充足燈光讓自己確認。供詞中證人記錄被告穿「深綠色」短褲,因在舒適環境下補錄口供,自己能清楚回憶。
證人拘捕時(㩒住被告喺地時)有聽到被告有表明自己是社工,但沒有機會睇到被告身上任何證件。
與黃警長交收被告時,證人澄清自己有交收罪名,整個交收對話過程約20秒內,而拘捕至上手扣整個過程約1-2分鐘,期間警長亦在旁。
法官提問:
證人當日非調查角色,負責拘捕行動,拘捕後不需處理後續工作。
辯方覆問:
證人同意制服不等於拘捕,可以留待警長宣布拘捕,但現場認為盡早話告知被告他們已被捕是合理的事。而自己在通知警長被告被捕罪名後可盡快上前協助同事。證人同意自己拘捕時沒有作警誡,但不同意自己違反守則,因要視乎現實情況,現場不適合記錄警誡,當時刑偵同事已到場,由同事警誡較適合,而現場亦需自己作其他支援。
證人拘捕時沒有紙筆記錄警誡,但同意仍可以作口頭警誡。辯方指出證人選擇即時宣布拘捕去保障被告權利,但卻又不即時警誡,而沒有紙筆並非不作警誡的藉口。證人澄清即時警誡非自己首要考慮。
案件管理:
明日將傳召警員50206,傳召警員10507以處理D10相關案情,若進度順利亦可處理警員10101。
辯方其中一名律師表明於下星期三14:30有其他案件處理,望缺席部分聆訊,法官決定稍後才考慮是否批准辯方律師的申請。
控方估算下星期五能完結控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保釋。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8/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A9法律代表繼續盤問PW13 PC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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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辯方盤問證人(制服D9警員)
證人指有一名案件刑偵警員(忘記是否黃警長)告知自己D9的姓名,同事透過電話確認自己的警員編號及拘捕被告時間,並通知自己稍後要落口供。
證人承認當晚警方拘捕數十人,刑偵警員沒有向自己核對被告衣著,只核對警員身份,因當晚有刑偵警員抄佢資料,而證人雖不了解刑偵同事工作內容但相信刑偵同事有既定程序去確認自己身份,惟自己沒有核實對方資料。
💥控方反對以上一系列盤問與辯方爭議點不相關。法庭認為辯方僅攻擊證人的記憶、可信度,故批准繼續盤問。
辯方總結即證人收到不知名男子電話,該男子有確認證人身份、拘捕一名男子的位置及時間、指示證人落口供,並告知證人被捕人的姓名,但沒有告知被捕男子特徵、衣著。
證人同意當晚同樣位置、時間有多於一名被捕者,但因信任刑偵同事,認為無須進一步查證被捕人身份。證人認為唔會搞錯被告身份。
辯方盤問:
警員編號10507不屬於證人的小隊,證人不肯定該警員當晚的行動。
證人記得美麗華廣場外行人路上塞滿巴士,多人在行人路上,移動緩慢,但因拘捕被告中,證人沒有留意右手邊馬路是否有人行出馬路,或當時的巴士堆狀況。而在行人路上,有同事前往自己前方(金巴利道)移動,證人交收被捕人後,自己亦要上前協助。
證人確認自己行經教堂時已於行人路上。
🎥播片10:51開始
11:58畫面行車路上有一名警員,但證人認不出,亦不肯定有沒有小隊同事在該畫面中執行行動。
控方覆問:
19:15證人有記錄被捕人衣著,事後沒有時間覆查記錄是否準確。但21:10上警車到達遊樂會後,證人有足夠時間回憶事件並作更詳細記錄。
證人收到電話時,知道對方是警察部同事,因對方有自己資料並能講出警察用術語,而自己沒有向非警務人員提供自己資料。
證人記錄被告穿綠色短褲,而當晚亦有充足燈光讓自己確認。供詞中證人記錄被告穿「深綠色」短褲,因在舒適環境下補錄口供,自己能清楚回憶。
證人拘捕時(㩒住被告喺地時)有聽到被告有表明自己是社工,但沒有機會睇到被告身上任何證件。
與黃警長交收被告時,證人澄清自己有交收罪名,整個交收對話過程約20秒內,而拘捕至上手扣整個過程約1-2分鐘,期間警長亦在旁。
法官提問:
證人當日非調查角色,負責拘捕行動,拘捕後不需處理後續工作。
辯方覆問:
證人同意制服不等於拘捕,可以留待警長宣布拘捕,但現場認為盡早話告知被告他們已被捕是合理的事。而自己在通知警長被告被捕罪名後可盡快上前協助同事。證人同意自己拘捕時沒有作警誡,但不同意自己違反守則,因要視乎現實情況,現場不適合記錄警誡,當時刑偵同事已到場,由同事警誡較適合,而現場亦需自己作其他支援。
證人拘捕時沒有紙筆記錄警誡,但同意仍可以作口頭警誡。辯方指出證人選擇即時宣布拘捕去保障被告權利,但卻又不即時警誡,而沒有紙筆並非不作警誡的藉口。證人澄清即時警誡非自己首要考慮。
案件管理:
明日將傳召警員50206,傳召警員10507以處理D10相關案情,若進度順利亦可處理警員10101。
辯方其中一名律師表明於下星期三14:30有其他案件處理,望缺席部分聆訊,法官決定稍後才考慮是否批准辯方律師的申請。
控方估算下星期五能完結控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3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2.0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5/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郭(24) #不服刑罰上訴 [2/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鍾(25)🛑已還押15日 🔥#判刑 (#1201黃埔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林,姜,姜,陳,陳(21-23) #提訊 (#1111理大 串謀參與暴動)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2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楊(35)🛑已還押22日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容許東西自高處墜下 盜竊)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9/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8/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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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王婆婆(65) #新案件 (#0811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6/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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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梁(19) #審訊 [1/2]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鄒家成(24) #違反保釋條件(#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十庭 🐶鄺德榮(57) 誤殺 #搶泊位誤殺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22:44 更新)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2.0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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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5/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郭(24) #不服刑罰上訴 [2/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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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鍾(25)🛑已還押15日 🔥#判刑 (#1201黃埔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林,姜,姜,陳,陳(21-23) #提訊 (#1111理大 串謀參與暴動)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2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楊(35)🛑已還押22日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容許東西自高處墜下 盜竊)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9/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8/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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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王婆婆(65) #新案件 (#0811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6/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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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梁(19) #審訊 [1/2]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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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鄒家成(24) #違反保釋條件(#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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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十庭 🐶鄺德榮(57) 誤殺 #搶泊位誤殺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22:44 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01黃埔
鍾(25)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背景報告
法庭於本案裁決後為A2索取了背景報告,A2同意及明白有關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非常正面,箇中講及A2有音樂天份、自幼循規蹈矩、讀書非常好。A2於小學、中學時均有擔任風紀,在DSE中考獲三十二分。A2在大學時期亦名列前茅,曾獲得dean’s list(院長嘉許名單)的榮譽。
A2曾於小學時擔任樂團的首席演奏家,可以在小學四年級擔任首席,已彰顯出其音樂天份。被告於2013年獲得愛丁堡公爵獎勵計劃嘉許。
被告的親友、師長對被告都有非常正面的評價。
A2於十七歲時於ABRSM(英國皇家音樂學院聯合委員會)轄下的考試考獲演奏級。
辯方早前呈遞了求情相關的文件冊(D2(7)),有關於文件冊中列有不同人士撰寫的求情信,今天他們都有出席聆訊,給予被告支持。
辯方指出此類案件沒有特定判刑指引,然而,每宗案件的情況都不同。
辯方援引一宗區域法院就相關控罪判處三年半監禁的案件作參考。然而,辯方則承認其他案件會有更重的判刑。
被告良好的家庭背景、案件對其家庭的打擊,感化官亦形容A2為社會的未來棟樑。
📌判刑理由
A2行年二十六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於審訊中指出A2被捕過程中沒有反抗、案發時沒有一般示威者攜有的裝備、亦沒有參與破壞現場商舖,在暴動中並非積極參與者,事前亦沒有計劃參與等等。求情中指出A2為出色的小提琴家,求情信等指出他有高尚良好的品格。
📌法庭的考慮
暴動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如CACC164/2018一案,上訴法庭指出,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以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而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例如在CACC113/2018中,高等法院上訴庭指出:
一,暴動罪的嚴重性關乎涉及範圍,並非單單是個人行為
二,在暴動中涉及其他行為是加刑因素
三,法庭需要阻嚇這些行為
於本案看來,A2並非出於預謀行行事,但現場有兩間店舖受到非常嚴重的破壞,馬路亦有大量磚頭堆積,嚴重妨礙社會安寧、運作等。
然而,A2並非帶領及號召者,案中沒有嚴重傷亡。
📌判刑
基於A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紀錄、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法庭判處三年半監禁。A2是在審訊後被定罪,估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01黃埔
鍾(25)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背景報告
法庭於本案裁決後為A2索取了背景報告,A2同意及明白有關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非常正面,箇中講及A2有音樂天份、自幼循規蹈矩、讀書非常好。A2於小學、中學時均有擔任風紀,在DSE中考獲三十二分。A2在大學時期亦名列前茅,曾獲得dean’s list(院長嘉許名單)的榮譽。
A2曾於小學時擔任樂團的首席演奏家,可以在小學四年級擔任首席,已彰顯出其音樂天份。被告於2013年獲得愛丁堡公爵獎勵計劃嘉許。
被告的親友、師長對被告都有非常正面的評價。
A2於十七歲時於ABRSM(英國皇家音樂學院聯合委員會)轄下的考試考獲演奏級。
辯方早前呈遞了求情相關的文件冊(D2(7)),有關於文件冊中列有不同人士撰寫的求情信,今天他們都有出席聆訊,給予被告支持。
辯方指出此類案件沒有特定判刑指引,然而,每宗案件的情況都不同。
辯方援引一宗區域法院就相關控罪判處三年半監禁的案件作參考。然而,辯方則承認其他案件會有更重的判刑。
被告良好的家庭背景、案件對其家庭的打擊,感化官亦形容A2為社會的未來棟樑。
📌判刑理由
A2行年二十六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於審訊中指出A2被捕過程中沒有反抗、案發時沒有一般示威者攜有的裝備、亦沒有參與破壞現場商舖,在暴動中並非積極參與者,事前亦沒有計劃參與等等。求情中指出A2為出色的小提琴家,求情信等指出他有高尚良好的品格。
📌法庭的考慮
暴動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如CACC164/2018一案,上訴法庭指出,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以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而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例如在CACC113/2018中,高等法院上訴庭指出:
一,暴動罪的嚴重性關乎涉及範圍,並非單單是個人行為
二,在暴動中涉及其他行為是加刑因素
三,法庭需要阻嚇這些行為
於本案看來,A2並非出於預謀行行事,但現場有兩間店舖受到非常嚴重的破壞,馬路亦有大量磚頭堆積,嚴重妨礙社會安寧、運作等。
然而,A2並非帶領及號召者,案中沒有嚴重傷亡。
📌判刑
基於A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紀錄、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法庭判處三年半監禁。A2是在審訊後被定罪,估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楊(35) 🔴已還押21日
控罪:
①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② 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③ 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④刑事毁壞 (罪名不成立)
👉提要:
陳官在2021年12月23日裁定被告3項控罪罪名成立,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裁決理由大綱按此
--------------------------
#判刑理由:
陳官:雖然無人因被告行為而受傷,但案情嚴重之處足以使法庭判處阻嚇性刑罰,一方面令被告承受其罪責,另一方面使人不會效法企圖傷害任何執法人員,本案案情嚴重之處如下:
2019年開始的「社會暴亂事件」,令全港市民(除了參與犯法人士)深受其苦,大型商場生意大減;案發現場當日有人非法集結;2020年7月1日有其特別意義,國安法實施……(有人咳聽唔到講咩) 被告向衝上來的警員拋下鐵柱,挑戰及打擊執法人員的公權力。 如果有其他人有樣學樣,後果是不能想像;被告拋下的鋼柱並不輕,即使警員全副武裝仍可能發生不幸事件。
雖然陳官多次口口聲聲講被告不求情是她的權利,但判刑時陳官稱被告在多次詢問下仍依然故我不肯亦不願求情,相信被告毫無悔意,以為激情可以贏得掌聲,是一廂情願的想法,而背景報告亦顯示被告無一分一毫悔疚及歉意。
儘管商店lady m在警方查詢下拒絕提供鋼柱價錢,並表示不予追究,但陳官粗略估計該鋼柱最少值港幣1,000,下令被告在3個月內賠償。
#判刑
控罪(1) 2年半即時監禁
控罪(2) 3星期即時監禁 (同期執行)
控罪(3) 1個月即時監禁 (分期執行),3個月內賠償$1,000予Lady m
❗總刑期為31個月(2年7個月)❗
#陳廣池法官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楊(35) 🔴已還押21日
控罪:
①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② 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③ 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④刑事毁壞 (罪名不成立)
👉提要:
陳官在2021年12月23日裁定被告3項控罪罪名成立,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裁決理由大綱按此
--------------------------
#判刑理由:
陳官:雖然無人因被告行為而受傷,但案情嚴重之處足以使法庭判處阻嚇性刑罰,一方面令被告承受其罪責,另一方面使人不會效法企圖傷害任何執法人員,本案案情嚴重之處如下:
2019年開始的「社會暴亂事件」,令全港市民(除了參與犯法人士)深受其苦,大型商場生意大減;案發現場當日有人非法集結;2020年7月1日有其特別意義,國安法實施……(有人咳聽唔到講咩) 被告向衝上來的警員拋下鐵柱,挑戰及打擊執法人員的公權力。 如果有其他人有樣學樣,後果是不能想像;被告拋下的鋼柱並不輕,即使警員全副武裝仍可能發生不幸事件。
雖然陳官多次口口聲聲講被告不求情是她的權利,但判刑時陳官稱被告在多次詢問下仍依然故我不肯亦不願求情,相信被告毫無悔意,以為激情可以贏得掌聲,是一廂情願的想法,而背景報告亦顯示被告無一分一毫悔疚及歉意。
儘管商店lady m在警方查詢下拒絕提供鋼柱價錢,並表示不予追究,但陳官粗略估計該鋼柱最少值港幣1,000,下令被告在3個月內賠償。
#判刑
控罪(1) 2年半即時監禁
控罪(2) 3星期即時監禁 (同期執行)
控罪(3) 1個月即時監禁 (分期執行),3個月內賠償$1,000予Lady m
❗總刑期為31個月(2年7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6/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今日進度:
📌PW4 督察 18185 (到場小隊指揮官)繼續作供
🔹主問
0830見到前方天橋下人羣由行人路衝出車路,地上已經有鐵馬、水馬堵路,示威人士不停叫囂,有紥起鐵馬作三角形及開傘陣。前方王婆婆手持傘及揮動疑似英國旗。由於沒有合法集會,命隊員設立防線阻止並用揚聲器指示推進,王擾攘一會後消失,之後有雜物如水樽及雪糕筒扔向警方,不知有冇扔中人,於是下令舉橙及紅旗警告勿越過封鎖線,唯未成功驅散羣眾,稍後長官指示撒回總部,期間交通依然堵塞。事後被安排看現場片段再錄取Pol 154口供。
庭上又再播放P4a約8分鐘片段給證人確認及補充事發環境及扔雪糕筒前後情況,並在3張截圖分別圈出本人(P21a,b,c),主控花不少時間做cross check口供並在片內實時08:37找到PW4作供説警告使用掦聲器。而今日片段PW4在片段7分30秒至45秒左右指一黑衫男子用踏在倒地鐵馬將其拆毀,當天目睹不止一人作此破壞行為。
🔸D3盤問
-同意王婆婆擾攘後消失可能因身形矮小及被人遮擋看不到,未必是返回示威人羣內
1300 休庭午飯,1430繼續
1509 盤問完結
🔸D4盤問 至1606未完
案件明天1月14日 0930同一法庭繼續審訊。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6/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今日進度:
📌PW4 督察 18185 (到場小隊指揮官)繼續作供
🔹主問
0830見到前方天橋下人羣由行人路衝出車路,地上已經有鐵馬、水馬堵路,示威人士不停叫囂,有紥起鐵馬作三角形及開傘陣。前方王婆婆手持傘及揮動疑似英國旗。由於沒有合法集會,命隊員設立防線阻止並用揚聲器指示推進,王擾攘一會後消失,之後有雜物如水樽及雪糕筒扔向警方,不知有冇扔中人,於是下令舉橙及紅旗警告勿越過封鎖線,唯未成功驅散羣眾,稍後長官指示撒回總部,期間交通依然堵塞。事後被安排看現場片段再錄取Pol 154口供。
庭上又再播放P4a約8分鐘片段給證人確認及補充事發環境及扔雪糕筒前後情況,並在3張截圖分別圈出本人(P21a,b,c),主控花不少時間做cross check口供並在片內實時08:37找到PW4作供説警告使用掦聲器。而今日片段PW4在片段7分30秒至45秒左右指一黑衫男子用踏在倒地鐵馬將其拆毀,當天目睹不止一人作此破壞行為。
🔸D3盤問
-同意王婆婆擾攘後消失可能因身形矮小及被人遮擋看不到,未必是返回示威人羣內
1300 休庭午飯,1430繼續
1509 盤問完結
🔸D4盤問 至1606未完
案件明天1月14日 0930同一法庭繼續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1/2]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
🌞上午進度
旁聽不足5人🥲
答辯:被告不認罪❌
【已簽署承認事實P1 】
案發日07:45 警員10868 於黃大仙站B出口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並警誡被告,被告身份不爭議。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外套、白色上衣、黑褲、黑色鞋、黑色背囊(P2),管有雷射筆(P3)、一條20cm繩、兩條鎖匙、一個望遠鏡、灰色手套、四個口罩。
被告於警誡下回應:雷射筆是3年前於深水埗購入,用作觀星,案發日前往打羽毛球,沒有從背囊暗格取出雷射筆。
警誡供詞的自願及準確性不爭議。
2020年7月9日被告獲退還保釋金,其後2021年6月18日再次被捕。
雷射筆專家 #盧永楷 為本案撰寫兩份專家報告(P4,5),中文譯本為P4a及P5a, 報告以65b呈堂。專家證人身份、報告內容、中文譯本準確性不爭議。
警方為被告衣物拍攝7張照片P6(1-7),衣著及證物鏈連貫性不爭議。
被告沒有犯罪記錄。
————————————
09:53 押後5分鐘畀律師及被告睇證物
10:07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需要2隻證人,包括1事實證人(拘捕警員)及1專家證人。
就專家證人的第二份報告控方會有補充問題,屬簡短盤問,主要關於在測試雷射筆時,沒有使用原有電池,而使用新電池,因兩者電壓有分別,控方想澄清會否對測試結果有影響。
被告的口頭回應已於承認事實處理,惟錄影會面尚未處理,控方指相關影碟較早前已給予辯方,但謄本於昨日下午才給予辯方。
辯方只需盤問事實證人,指控方上次提堂稱不依賴會面記錄,望有時間向被告解釋錄影會面謄本內容。
辯方指案件審訊時間充足,被告傾向作供,並有3名辯方證人。
10:12 接納辯方申請,休庭15分鐘。
————————————
10:39 開庭
【進一步承認事實P1a】
2020年1月29日 12:00-12:25 於被告外祖母在場下,警員12175 向被告作出1次錄影會面記錄(P7)謄本為P7a,其自願性及準確性不爭議。
🐶PW1 偵緝警員10868 曾華
🔹控方主問:
現駐守秀茂坪刑事調查隊第六隊
案發時駐守黃大仙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背景】
案發日上午時份當值,07:45於黃大仙站B出口外拘捕一男子。
(證人於庭上認出被告。)
當日證人06:55與約十名同僚於站外巡邏,當時穿便裝當值。當日職責為crime team,防止罪案發生。當天亦是三罷日子。
證人主要於黃大仙一帶巡邏,除被告一干人等,期間沒有異樣。
【觀察階段】
證人最早於07:35在B出口外近龍翔道槽花邊見到被告及他的三名男性友人,當時證人與被告相距約20米。
證人見被告4人坐於花槽邊,不時四周張望,當有軍裝同事巡邏時,他們會立刻停止張望,轉而望手機。觀察1-2分鐘後,證人感他們行為可疑遂上前截停及搜查。
【衣著】
被告身穿黑外套、白T-shirt、黑運動褲、黑色波鞋。其他三名男子的衣著亦以黑色為主。
📸相片冊P6
證人確認衣著吻合
被告案發時揹住背囊,證人確認與P2吻合。
【搜身】
截停時,證人表明身份後問被告及友人「去邊,點解坐喺度」被告回應「去打羽毛球」證人見唔到四人身上有羽毛球拍,故更感可疑,遂分開四人作出搜查,證人負責被告。
【雷射筆位置】
證人於背囊冇拉鍊的暗格內搜出一支約15cm長雷射筆(P3)、一條約20cm長的繩、兩條鎖匙,當時鎖匙串在繩上。雷射筆的電池當時置於筆內。
*辯方關注承認事實指出雷射筆是與繩及鎖匙串連在一起。*
📸相片冊P6
顯示雷射筆與繩串連在一起。
證人改稱自己只記得鎖匙與繩串連,但不肯定雷射筆是否串在一起。
證人在P2標示暗格位置。
【背囊內證物】
證人亦於暗格搜出一望遠鏡、一灰色手套、四個口罩。
📸相片冊P6
證人確認照片顯示以上三項證物。
【截查及拘捕】
證人發現雷射筆必須以繩上的鎖匙操作,能發出綠色強光,遂查問被告「去邊?點解有雷射筆」被告回應「去打羽毛球,雷射筆之前買,放在喺背囊,冇攞到出嚟」
證人再問「去邊打?點解冇打羽毛球裝備?」被告沒有回應。
因被告回應不合理,證人以「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及警誡被告。
【同行友人】
被告稱另外三人是朋友,三名男子經同僚搜查後沒有發現違法物品。搜身後同僚有告知自己該三名男子的姓名,惟證人已忘記,只記得他們約17歲。
2020年1月29日口供中證人有寫出三名男子的姓名,當時記憶猶新。分別為洪(17)、羅(17)、葛。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除證物交收外,只在案發日錄取一份口供,而口供內沒有交代crime team執行職務的目的,因為全香港人都知香港發生咩事(i.e. 三罷),認為無須寫於口供內。口供中已提及當日有進行briefing。
證人重申香港非每天都有三罷,係人都知,無須於口供寫下。不同意庭上作供時刻意提出三罷是強化搜查原因。
證人不同意被告沒有神色慌張睇手機。
證人忘記被告曾稱另外三名同行男子是同學。
證人不同意證物是被告自行從背囊拿出來,而一般警察搜身絕不會叫對方自己拎出任何嘢以確保搜查人員安全。
證人重申自己忘記雷射筆是否與繩串在一起,但確認雷射筆要扭開,並用鎖匙操作。
證人確認所有證物皆於沒有拉鍊的暗格搜出,不同意雷射筆、繩及鎖匙置放於有拉鍊暗格。
證人不同意羅姓友人有帶兩個球拍,但自己沒有看見,亦非自己向羅作出搜身。
證人確認口供有可能寫錯其中一名友人的姓名。
🔺裁判官盤問
證人忘記背囊內主要收藏物品的空間是否有其他物品。
————————————
控方表示留意到辯方指羅同學有帶羽毛球拍,控方正聯絡為羅姓男子搜身的警長,但未成功,而辯方亦指自己從未收過警長的任何證供。
法庭決定先傳召專家證人。
🐶PW2 #盧永楷 高級督察(雷射筆專家)
🔹控方主問
證人分別於2020年4月14日及2021年12月21日為本案撰寫兩份專家報告(P4,5)。證人確認報告內容及謄本並採納作證供。
控方確認證人專家身份資歷(略),曾29次出庭以專家身份作供。
【雷射筆電池及分類】
雷射筆原有一4.03伏特的鋰電池。測試時,而證人換上充滿電的4.16電池作測試,證明雷射筆屬3b類。
證人指即使用原有的舊電池亦不影響雷射筆歸類,因雷射筆以最大輸出率作分類,使用舊電池只影響照射距離,或對人眼傷害較細。
🔸辯方盤問:
證人承認沒有使用雷射筆的舊電池作測試,但仍可估算使用舊電池的雷射筆的功率,雷射筆仍可傷人。
證人同意舊電池電量約為新電池的85%,但不影響雷射筆分類,對人傷害較低。舉例如電筒用新舊電池會光啲或暗啲。
證人認為電量較低的原因可能是曾使用、未充滿電或放置太久,但仍有很多可能性。
🔺裁判官盤問
證人認為即使用舊電池作測試都不會影響報告結果。
— — —控方案情完結— — —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12:15 休庭10分鐘讓辯方索取指示
12:25 開庭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19歲,就讀大學(已隱去部分私人資料),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案發日被告約三位同級同學去黃大仙打羽毛球,四人約7:05到達黃大仙消防局附近下車,四人商量到哪裡吃早餐並找打波場地。被告沒有羽毛球拍,故想睇球拍,而同行羅同學則有兩個球拍。
在未食早餐、未搵到場地及球拍店未開舖情況下,四人從消防局行到B出口(相距約150米),約7:45被警員截查及搜身。
警員在被告背囊搜出一支雷射筆,經查問後警員感可疑,遂拘捕自己。
當時雷射筆與繩及鎖匙串連一起,放在有拉鍊暗格內,非如警員所講在背囊分格內搜出。而望遠鏡連收納袋、手套及口罩則放於背囊魔術貼分格內。
警員拘捕後宣布拘捕原因,被告於警誡下有作出承認事實所寫的回應,而被告所指雷射筆放於暗格內實指有拉鍊的暗格。
其後被告上警車到黃大仙警署,在羈留室等候兩、三小時,自願作出錄影會面。
【雷射筆】
案發三年前購買作觀星用,價錢約二百幾到三百幾,最後於案發7個月前使用,直至被警員搜出前都沒有使用。
【望遠鏡】
三年前購入,用作觀星,已忘記價錢。與雷射筆一同用作觀星,最後於案發7個月前使用。
【灰色手套】
被告自行購入,忘記購買日期,約$30。返學用作木工,忘記使用次數及最後使用日期。
【四個不同款式口罩】
一個是運動用口罩,為打羽毛球時用,另外是家人給予用作防疫的黑色、藍色手術用外科口罩及普通外科口罩。當時四個口罩仍未使用。
【管有原因】
被告攜帶以上物品因自己冇執袋,近年自己常用的袋拎咗去洗,此背囊是備用。即雷射筆已在袋內存放7個月。
被告在使用此袋時,沒有留意袋內暗格有雷射筆,雖留意到袋內分格有望遠鏡及手套,但因臨出門口,且覺得沒有必要,故沒有取出。
四個口罩則是出門前放入袋中。
【案件後續】
被告搜屋後獲保釋,其後獲發還保釋金,約一年後6月18日於家中再次被捕。
辯方主問完畢。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被告將繼續作供。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1/2]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
🌞上午進度
旁聽不足5人🥲
答辯:被告不認罪❌
【已簽署承認事實P1 】
案發日07:45 警員10868 於黃大仙站B出口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並警誡被告,被告身份不爭議。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外套、白色上衣、黑褲、黑色鞋、黑色背囊(P2),管有雷射筆(P3)、一條20cm繩、兩條鎖匙、一個望遠鏡、灰色手套、四個口罩。
被告於警誡下回應:雷射筆是3年前於深水埗購入,用作觀星,案發日前往打羽毛球,沒有從背囊暗格取出雷射筆。
警誡供詞的自願及準確性不爭議。
2020年7月9日被告獲退還保釋金,其後2021年6月18日再次被捕。
雷射筆專家 #盧永楷 為本案撰寫兩份專家報告(P4,5),中文譯本為P4a及P5a, 報告以65b呈堂。專家證人身份、報告內容、中文譯本準確性不爭議。
警方為被告衣物拍攝7張照片P6(1-7),衣著及證物鏈連貫性不爭議。
被告沒有犯罪記錄。
————————————
09:53 押後5分鐘畀律師及被告睇證物
10:07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需要2隻證人,包括1事實證人(拘捕警員)及1專家證人。
就專家證人的第二份報告控方會有補充問題,屬簡短盤問,主要關於在測試雷射筆時,沒有使用原有電池,而使用新電池,因兩者電壓有分別,控方想澄清會否對測試結果有影響。
被告的口頭回應已於承認事實處理,惟錄影會面尚未處理,控方指相關影碟較早前已給予辯方,但謄本於昨日下午才給予辯方。
辯方只需盤問事實證人,指控方上次提堂稱不依賴會面記錄,望有時間向被告解釋錄影會面謄本內容。
辯方指案件審訊時間充足,被告傾向作供,並有3名辯方證人。
10:12 接納辯方申請,休庭15分鐘。
————————————
10:39 開庭
【進一步承認事實P1a】
2020年1月29日 12:00-12:25 於被告外祖母在場下,警員12175 向被告作出1次錄影會面記錄(P7)謄本為P7a,其自願性及準確性不爭議。
🐶PW1 偵緝警員10868 曾華
🔹控方主問:
現駐守秀茂坪刑事調查隊第六隊
案發時駐守黃大仙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背景】
案發日上午時份當值,07:45於黃大仙站B出口外拘捕一男子。
(證人於庭上認出被告。)
當日證人06:55與約十名同僚於站外巡邏,當時穿便裝當值。當日職責為crime team,防止罪案發生。當天亦是三罷日子。
證人主要於黃大仙一帶巡邏,除被告一干人等,期間沒有異樣。
【觀察階段】
證人最早於07:35在B出口外近龍翔道槽花邊見到被告及他的三名男性友人,當時證人與被告相距約20米。
證人見被告4人坐於花槽邊,不時四周張望,當有軍裝同事巡邏時,他們會立刻停止張望,轉而望手機。觀察1-2分鐘後,證人感他們行為可疑遂上前截停及搜查。
【衣著】
被告身穿黑外套、白T-shirt、黑運動褲、黑色波鞋。其他三名男子的衣著亦以黑色為主。
📸相片冊P6
證人確認衣著吻合
被告案發時揹住背囊,證人確認與P2吻合。
【搜身】
截停時,證人表明身份後問被告及友人「去邊,點解坐喺度」被告回應「去打羽毛球」證人見唔到四人身上有羽毛球拍,故更感可疑,遂分開四人作出搜查,證人負責被告。
【雷射筆位置】
證人於背囊冇拉鍊的暗格內搜出一支約15cm長雷射筆(P3)、一條約20cm長的繩、兩條鎖匙,當時鎖匙串在繩上。雷射筆的電池當時置於筆內。
*辯方關注承認事實指出雷射筆是與繩及鎖匙串連在一起。*
📸相片冊P6
顯示雷射筆與繩串連在一起。
證人改稱自己只記得鎖匙與繩串連,但不肯定雷射筆是否串在一起。
證人在P2標示暗格位置。
【背囊內證物】
證人亦於暗格搜出一望遠鏡、一灰色手套、四個口罩。
📸相片冊P6
證人確認照片顯示以上三項證物。
【截查及拘捕】
證人發現雷射筆必須以繩上的鎖匙操作,能發出綠色強光,遂查問被告「去邊?點解有雷射筆」被告回應「去打羽毛球,雷射筆之前買,放在喺背囊,冇攞到出嚟」
證人再問「去邊打?點解冇打羽毛球裝備?」被告沒有回應。
因被告回應不合理,證人以「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及警誡被告。
【同行友人】
被告稱另外三人是朋友,三名男子經同僚搜查後沒有發現違法物品。搜身後同僚有告知自己該三名男子的姓名,惟證人已忘記,只記得他們約17歲。
2020年1月29日口供中證人有寫出三名男子的姓名,當時記憶猶新。分別為洪(17)、羅(17)、葛。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除證物交收外,只在案發日錄取一份口供,而口供內沒有交代crime team執行職務的目的,因為全香港人都知香港發生咩事(i.e. 三罷),認為無須寫於口供內。口供中已提及當日有進行briefing。
證人重申香港非每天都有三罷,係人都知,無須於口供寫下。不同意庭上作供時刻意提出三罷是強化搜查原因。
證人不同意被告沒有神色慌張睇手機。
證人忘記被告曾稱另外三名同行男子是同學。
證人不同意證物是被告自行從背囊拿出來,而一般警察搜身絕不會叫對方自己拎出任何嘢以確保搜查人員安全。
證人重申自己忘記雷射筆是否與繩串在一起,但確認雷射筆要扭開,並用鎖匙操作。
證人確認所有證物皆於沒有拉鍊的暗格搜出,不同意雷射筆、繩及鎖匙置放於有拉鍊暗格。
證人不同意羅姓友人有帶兩個球拍,但自己沒有看見,亦非自己向羅作出搜身。
證人確認口供有可能寫錯其中一名友人的姓名。
🔺裁判官盤問
證人忘記背囊內主要收藏物品的空間是否有其他物品。
————————————
控方表示留意到辯方指羅同學有帶羽毛球拍,控方正聯絡為羅姓男子搜身的警長,但未成功,而辯方亦指自己從未收過警長的任何證供。
法庭決定先傳召專家證人。
🐶PW2 #盧永楷 高級督察(雷射筆專家)
🔹控方主問
證人分別於2020年4月14日及2021年12月21日為本案撰寫兩份專家報告(P4,5)。證人確認報告內容及謄本並採納作證供。
控方確認證人專家身份資歷(略),曾29次出庭以專家身份作供。
【雷射筆電池及分類】
雷射筆原有一4.03伏特的鋰電池。測試時,而證人換上充滿電的4.16電池作測試,證明雷射筆屬3b類。
證人指即使用原有的舊電池亦不影響雷射筆歸類,因雷射筆以最大輸出率作分類,使用舊電池只影響照射距離,或對人眼傷害較細。
🔸辯方盤問:
證人承認沒有使用雷射筆的舊電池作測試,但仍可估算使用舊電池的雷射筆的功率,雷射筆仍可傷人。
證人同意舊電池電量約為新電池的85%,但不影響雷射筆分類,對人傷害較低。舉例如電筒用新舊電池會光啲或暗啲。
證人認為電量較低的原因可能是曾使用、未充滿電或放置太久,但仍有很多可能性。
🔺裁判官盤問
證人認為即使用舊電池作測試都不會影響報告結果。
— — —控方案情完結— — —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12:15 休庭10分鐘讓辯方索取指示
12:25 開庭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19歲,就讀大學(已隱去部分私人資料),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案發日被告約三位同級同學去黃大仙打羽毛球,四人約7:05到達黃大仙消防局附近下車,四人商量到哪裡吃早餐並找打波場地。被告沒有羽毛球拍,故想睇球拍,而同行羅同學則有兩個球拍。
在未食早餐、未搵到場地及球拍店未開舖情況下,四人從消防局行到B出口(相距約150米),約7:45被警員截查及搜身。
警員在被告背囊搜出一支雷射筆,經查問後警員感可疑,遂拘捕自己。
當時雷射筆與繩及鎖匙串連一起,放在有拉鍊暗格內,非如警員所講在背囊分格內搜出。而望遠鏡連收納袋、手套及口罩則放於背囊魔術貼分格內。
警員拘捕後宣布拘捕原因,被告於警誡下有作出承認事實所寫的回應,而被告所指雷射筆放於暗格內實指有拉鍊的暗格。
其後被告上警車到黃大仙警署,在羈留室等候兩、三小時,自願作出錄影會面。
【雷射筆】
案發三年前購買作觀星用,價錢約二百幾到三百幾,最後於案發7個月前使用,直至被警員搜出前都沒有使用。
【望遠鏡】
三年前購入,用作觀星,已忘記價錢。與雷射筆一同用作觀星,最後於案發7個月前使用。
【灰色手套】
被告自行購入,忘記購買日期,約$30。返學用作木工,忘記使用次數及最後使用日期。
【四個不同款式口罩】
一個是運動用口罩,為打羽毛球時用,另外是家人給予用作防疫的黑色、藍色手術用外科口罩及普通外科口罩。當時四個口罩仍未使用。
【管有原因】
被告攜帶以上物品因自己冇執袋,近年自己常用的袋拎咗去洗,此背囊是備用。即雷射筆已在袋內存放7個月。
被告在使用此袋時,沒有留意袋內暗格有雷射筆,雖留意到袋內分格有望遠鏡及手套,但因臨出門口,且覺得沒有必要,故沒有取出。
四個口罩則是出門前放入袋中。
【案件後續】
被告搜屋後獲保釋,其後獲發還保釋金,約一年後6月18日於家中再次被捕。
辯方主問完畢。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被告將繼續作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8/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繼續傳召PW10 警員7999 盧建威(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1
https://telegra.ph/PW10-Cross-exam-01-13
⏺傳召PW11 偵緝警員5271 黎浩峰(音)
處理A1證物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1830時,PW11被指派在長沙灣警署臨時羈留區協助7999(PW10)處理一名被捕人(A1),於2357時處理其證物。與PW10交接時,大部分物品皆在背囊內--他知道部分物品原本在A1身上,被檢取後放入背囊--PW11唔記得有冇一件半件不在背囊內,亦沒有詳細書面紀錄。他確認,物品的類別和數目不會搞錯,全部都只來自一名嫌疑人;他只奉命接收PW10給予的物品,在同一段時間內只曾處理過一名嫌疑人的物件。他在PW10面前盤點過物件,每一件數完都會放入大證物袋裡。
PW11當日全日總共處理過屬於兩名嫌疑人的證物,先於2357時處理本案A1相關證物,(根據記事冊紀錄)於翌日0010時處理其他案件的嫌疑人物品。他在處理下一人的物品之前,有將A1的個別證物袋再全部放入一個大證物袋裡並綁好。他習慣用釘書機封證物袋口以防證物跌出來,大證物袋內有一張紙寫上被捕人編號--不是每件證物各自有一個標籤,只是大證物袋才有。同一天內不會重複使用相同的被捕人編號。
📌P10防毒面具(豬嘴)
PW11同意庭上所見保存著P10的證物袋是自己當日所用的同類型證物袋,但無法確定這個袋是否就是原本的那個袋。他對庭上證物袋內的卡紙沒有認知--卡紙是證物標籤,上面寫有案件編號、證物類別或描述,由警員填上,但這一張不是他本人填寫;他處理證物時未有這一張標籤,不知道由誰所寫。P10防毒面具有條黃色帶(P10A),PW11接收證物時已留意到黃色帶,當時在防毒面具裡面,他認為黃色帶可能是面具的部件之一。處理證物期間,他沒有遺失過證物,與其他物品混雜的可能性不大。他確認紀錄上沒有分開兩件物品,沒有個別形容黃色帶。
PW11當時在長沙灣警署盤點完證物,將已標籤並綁好的大證物袋放在其寫字樓,即西九龍警察總部,鎖在他房內一個櫃裡;他本人不在房時,證物仍鎖在櫃裡。他把證物轉手給女偵緝警員6613時,沒有發現證物被干擾過的迹象。他封存好證物後沒有再為拍照而開封過,知道與PW10交收前已完成證物拍攝。
PW11庭上確認呈堂證物P24黑色背囊、P2&P3摺刀連套、P6&P7彈叉連套、P10灰色紅色防毒面具 、P14電筒、P15電筒套 、P16頸套 、P18手套 、P22尼龍帶、P23 1000毫升鹽水 、P25&P26電話連卡 、P27八達通 、P12黑色橙色頭盔 、P8腰袋 、P9彈珠、P17黑色銀色護肘、P20黑色手袖、P1伸縮棍、P5經改造鐵通、P11灰色防毒面具連兩個過濾器、P13藍色cap帽、P19藍色長袖T恤、P21黑色雨褸為自己處理過屬於A1的物件。連同他在明愛醫院檢取A1被捕時身穿的P28黑色短袖上衣、P29黑色長褲及P30黑白色鞋,最後他把所有證物交給女偵緝警員6613。
(張官問:剛被問及防毒面具加黃色帶時,PW11供稱由接收證物至交予下一手之間混雜其他物品「可能性不大」係咩意思?PW11表示,除非有人故意打開其證物櫃的鎖換取證物,否則不會有這個機會。)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12 警員9663 陳韻X
接手處理及拘捕A2
https://telegra.ph/PW12-Testimony-01-13
⏺傳召PW13 偵緝警員10570 阮文樂(音)
處理A2證物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2217時,PW13從9663(PW12)接收他檢取A2的P31手銬、P32透明護目鏡、P34全新黑色口罩連透明袋、P33黑色口罩、P35一對白色勞工手套、P36&P37&P38電話連套連卡,同時間沒收過屬於其他嫌疑人的證物,沒有混雜物品。PW13翌日2100時從偵緝警員10278接收A2被捕時身穿的P39紅色短袖上衣、P40黑色長褲、P41黑色鞋,同時間沒收過屬於其他嫌疑人的證物,沒有混雜物品。集合以上9件有關A2的證物後,他於2130時全數交給女偵緝警員6613;易手前證物一直由PW13保管,沒有混雜其他物品,他亦沒有遺失或增加任何物品。PW13沒有參與證物拍攝。與PW12交收時,他確認被捕人姓名,從大證物袋取出證物,逐一核對後放回袋內,大袋沒有混雜其他被捕人物品;與6613交收程序相同,對方同時間沒有處理多於一人物品。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14 偵緝警員13288 許旭濤(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4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645時,PW14在彌敦道柯士甸道交界候命,1705時於彌敦道永星里交界協助處理被捕人士,從警員D接手A4。1706時他為A4進行快速搜身,1708時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1710時再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宣布拘捕,期間一直看管A4及其物品,之後亦有陪同他到警署辦手續。
PW14於2002-2004時盤點檢取證物,證物包括P80背囊與背囊內的P75扳手、P76𠝹刀、P77黑色電筒、P78黃色安全帽、P81 3M護目鏡、P82一對印有wonder字樣的手套、P83一隻印有[聽唔清楚乜]字樣的手套、P84一對3M手套、P86未開封藍色口罩、P89黑色短褲、P91印有白色人頭圖案的黑色頸套、P90頸套、92印有灰色花紋的黑色頸套、P94一隻黑色手袖、P95黑灰花紋手袖、P96 GAP短袖上衣、P97橙紅色短袖上衣、P98 SUPER MARIO短袖上衣、102一部電話,A4身上被搜出的P79防毒面具連過濾器、P85透明護目鏡、P87黑色泳鏡、P88黑色鴨嘴帽、P93一對黑色手袖、P99電話、P100電話卡、P101記憶卡。
PW14與警員D交接時發現以上物品:他在現場見到P80背囊,D交A4給他時A4雙手上索帶,背後孭背囊;防毒面具掛在頸上;泳鏡「相信應該」都係掛頸;手袖戴住,唔記得左右手;A4有戴cap帽,著黑衫黑褲及運動鞋。
PW14在警署檢取證物後,於2200時交給警員5960。由現場初接觸A4至交證物予5960之間,PW14本人冇影過證物,唔記得證物拍攝有沒有在他面前進行。與5960交接之後,PW14沒有再處理過以上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8/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繼續傳召PW10 警員7999 盧建威(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1
https://telegra.ph/PW10-Cross-exam-01-13
⏺傳召PW11 偵緝警員5271 黎浩峰(音)
處理A1證物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1830時,PW11被指派在長沙灣警署臨時羈留區協助7999(PW10)處理一名被捕人(A1),於2357時處理其證物。與PW10交接時,大部分物品皆在背囊內--他知道部分物品原本在A1身上,被檢取後放入背囊--PW11唔記得有冇一件半件不在背囊內,亦沒有詳細書面紀錄。他確認,物品的類別和數目不會搞錯,全部都只來自一名嫌疑人;他只奉命接收PW10給予的物品,在同一段時間內只曾處理過一名嫌疑人的物件。他在PW10面前盤點過物件,每一件數完都會放入大證物袋裡。
PW11當日全日總共處理過屬於兩名嫌疑人的證物,先於2357時處理本案A1相關證物,(根據記事冊紀錄)於翌日0010時處理其他案件的嫌疑人物品。他在處理下一人的物品之前,有將A1的個別證物袋再全部放入一個大證物袋裡並綁好。他習慣用釘書機封證物袋口以防證物跌出來,大證物袋內有一張紙寫上被捕人編號--不是每件證物各自有一個標籤,只是大證物袋才有。同一天內不會重複使用相同的被捕人編號。
📌P10防毒面具(豬嘴)
PW11同意庭上所見保存著P10的證物袋是自己當日所用的同類型證物袋,但無法確定這個袋是否就是原本的那個袋。他對庭上證物袋內的卡紙沒有認知--卡紙是證物標籤,上面寫有案件編號、證物類別或描述,由警員填上,但這一張不是他本人填寫;他處理證物時未有這一張標籤,不知道由誰所寫。P10防毒面具有條黃色帶(P10A),PW11接收證物時已留意到黃色帶,當時在防毒面具裡面,他認為黃色帶可能是面具的部件之一。處理證物期間,他沒有遺失過證物,與其他物品混雜的可能性不大。他確認紀錄上沒有分開兩件物品,沒有個別形容黃色帶。
PW11當時在長沙灣警署盤點完證物,將已標籤並綁好的大證物袋放在其寫字樓,即西九龍警察總部,鎖在他房內一個櫃裡;他本人不在房時,證物仍鎖在櫃裡。他把證物轉手給女偵緝警員6613時,沒有發現證物被干擾過的迹象。他封存好證物後沒有再為拍照而開封過,知道與PW10交收前已完成證物拍攝。
PW11庭上確認呈堂證物P24黑色背囊、P2&P3摺刀連套、P6&P7彈叉連套、P10灰色紅色防毒面具 、P14電筒、P15電筒套 、P16頸套 、P18手套 、P22尼龍帶、P23 1000毫升鹽水 、P25&P26電話連卡 、P27八達通 、P12黑色橙色頭盔 、P8腰袋 、P9彈珠、P17黑色銀色護肘、P20黑色手袖、P1伸縮棍、P5經改造鐵通、P11灰色防毒面具連兩個過濾器、P13藍色cap帽、P19藍色長袖T恤、P21黑色雨褸為自己處理過屬於A1的物件。連同他在明愛醫院檢取A1被捕時身穿的P28黑色短袖上衣、P29黑色長褲及P30黑白色鞋,最後他把所有證物交給女偵緝警員6613。
(張官問:剛被問及防毒面具加黃色帶時,PW11供稱由接收證物至交予下一手之間混雜其他物品「可能性不大」係咩意思?PW11表示,除非有人故意打開其證物櫃的鎖換取證物,否則不會有這個機會。)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12 警員9663 陳韻X
接手處理及拘捕A2
https://telegra.ph/PW12-Testimony-01-13
⏺傳召PW13 偵緝警員10570 阮文樂(音)
處理A2證物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2217時,PW13從9663(PW12)接收他檢取A2的P31手銬、P32透明護目鏡、P34全新黑色口罩連透明袋、P33黑色口罩、P35一對白色勞工手套、P36&P37&P38電話連套連卡,同時間沒收過屬於其他嫌疑人的證物,沒有混雜物品。PW13翌日2100時從偵緝警員10278接收A2被捕時身穿的P39紅色短袖上衣、P40黑色長褲、P41黑色鞋,同時間沒收過屬於其他嫌疑人的證物,沒有混雜物品。集合以上9件有關A2的證物後,他於2130時全數交給女偵緝警員6613;易手前證物一直由PW13保管,沒有混雜其他物品,他亦沒有遺失或增加任何物品。PW13沒有參與證物拍攝。與PW12交收時,他確認被捕人姓名,從大證物袋取出證物,逐一核對後放回袋內,大袋沒有混雜其他被捕人物品;與6613交收程序相同,對方同時間沒有處理多於一人物品。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14 偵緝警員13288 許旭濤(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4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645時,PW14在彌敦道柯士甸道交界候命,1705時於彌敦道永星里交界協助處理被捕人士,從警員D接手A4。1706時他為A4進行快速搜身,1708時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1710時再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宣布拘捕,期間一直看管A4及其物品,之後亦有陪同他到警署辦手續。
PW14於2002-2004時盤點檢取證物,證物包括P80背囊與背囊內的P75扳手、P76𠝹刀、P77黑色電筒、P78黃色安全帽、P81 3M護目鏡、P82一對印有wonder字樣的手套、P83一隻印有[聽唔清楚乜]字樣的手套、P84一對3M手套、P86未開封藍色口罩、P89黑色短褲、P91印有白色人頭圖案的黑色頸套、P90頸套、92印有灰色花紋的黑色頸套、P94一隻黑色手袖、P95黑灰花紋手袖、P96 GAP短袖上衣、P97橙紅色短袖上衣、P98 SUPER MARIO短袖上衣、102一部電話,A4身上被搜出的P79防毒面具連過濾器、P85透明護目鏡、P87黑色泳鏡、P88黑色鴨嘴帽、P93一對黑色手袖、P99電話、P100電話卡、P101記憶卡。
PW14與警員D交接時發現以上物品:他在現場見到P80背囊,D交A4給他時A4雙手上索帶,背後孭背囊;防毒面具掛在頸上;泳鏡「相信應該」都係掛頸;手袖戴住,唔記得左右手;A4有戴cap帽,著黑衫黑褲及運動鞋。
PW14在警署檢取證物後,於2200時交給警員5960。由現場初接觸A4至交證物予5960之間,PW14本人冇影過證物,唔記得證物拍攝有沒有在他面前進行。與5960交接之後,PW14沒有再處理過以上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20200409鰂魚涌 #不服刑罰上訴
郭(24)
上訴方法律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14:32 開庭
上訴人已經出咗院,今日有出庭,黎官指如上一庭安排,今日會撤銷上訴人的擔保,交由懲教署看管,期間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給予雙方各自7日作陳辭,上訴方表示希望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大前題,可以在收到報告後3日作陳辭,唯答辯方仍然需要七日,因此最快的上庭的日期是2022年2月8日,可惜當日法庭有案件在審訊中,要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0:00同庭再訊。
#黎婉姫法官
#20200409鰂魚涌 #不服刑罰上訴
郭(24)
上訴方法律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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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上訴人已經出咗院,今日有出庭,黎官指如上一庭安排,今日會撤銷上訴人的擔保,交由懲教署看管,期間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給予雙方各自7日作陳辭,上訴方表示希望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大前題,可以在收到報告後3日作陳辭,唯答辯方仍然需要七日,因此最快的上庭的日期是2022年2月8日,可惜當日法庭有案件在審訊中,要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0:00同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提訊
A1:林(22)
A2:姜(22)
A3:姜(21)
A4:陳(23)
A5:陳(22)
[A1,A3,A4,A5 曾還押約50日‼️]
[A2 曾還押一個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辯方表示需時處理文件及接收剩餘文件,申請押後案件。
✅A2、4申請更改人事擔保相關的保釋條件獲批,兩人各可減去一位擔保人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偉健法官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提訊
A1:林(22)
A2:姜(22)
A3:姜(21)
A4:陳(23)
A5:陳(22)
[A1,A3,A4,A5 曾還押約50日‼️]
[A2 曾還押一個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辯方表示需時處理文件及接收剩餘文件,申請押後案件。
✅A2、4申請更改人事擔保相關的保釋條件獲批,兩人各可減去一位擔保人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
控方申請押後,除A3外反對其餘被告保釋。
A3申請修改人事擔保相關保釋條件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7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A1、2、4繼續還押,A3則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
控方申請押後,除A3外反對其餘被告保釋。
A3申請修改人事擔保相關保釋條件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7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A1、2、4繼續還押,A3則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9/35]
👥X,廖,莊,黃,羅,蕭,潘,羅(14-25)
#0811尖沙咀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A9代表律師繼續盤問PW14:
📌在現場時:
他指當時自己有看到PC6288攤開A9的物品在地上,以及將A9物品放進背包,但忘記,也沒有留意片段中,PC6288放A9的甚麼物品進背包。
他指自己當時沒有看過類似急救包的物件。
📌播放片段P259:
他在片段認出自己。經觀看片段後,他同意PC6288放一個黑色物件進背包,但同時指出他當時沒有看到此情況。
📌記事冊:
他指沒有在P.57上一開始記錄A9身上搜出防毒面罩,只是有寫iPhone手機及八達通,但同時指出有在後些頁數有提及防毒面罩。
他指沒有在記事冊上一開始記錄A9身上有八達通、社工證件及銀包,因為認為不重要。他亦指出他當時的調查是針對非法集結,不是A9的社工身份,而A9的身份是甚麼與在場原因沒有關係,他不同意他在當時有查問A9的工作內容。
他指沒有在P.58提及水樽及銀包,因為這些物品不在A9背包中。
他同意沒有在記事冊上記錄為A9拍攝及套取指紋的程序,因為這些會有電腦記錄。
📌旅遊巴:
他指在旅遊巴送A9在新屋嶺拘留所途中,A9的證物是由他看管,不是與其他被告的背包放在同一位置,他抱著A9的背包及其他證物包括手機等,所以當時由PC6288坐在A9旁邊。
📌在新屋嶺時:
他指在新屋嶺拘留所處理文件時,A9的證物仍然由他看管。當時A9沒有要求接觸及使用電話,但有要求喝水,所以當時由同事用紙杯遞水予A9。
他不同意A9在新屋嶺時有身在羈留室,令他的物品包括銀包證件曾被抽起。
他指當時他與被告一同在房間內等侯會見值日官,他沒有將A9證物放在枱上及地下,他指同時間也有其他人在房間內處理文件。
他指在過程中沒有特別拆開急救包。
他指之後A9用警署電話致電律師,之後再將裝着A9證物的大袋交予PC8710處理,過程中沒有核對證物,只有口頭交代當時袋中有甚麼物品,不涉任何文件,彼此也沒有太多對話,他不知道PC8710有沒有就證物交收作記錄。在此之前沒有其他警員接觸證物。而銀包和卡片套則仍在A9身上。
=============
PW14接受覆問:
他指自己在交A9證物予PC8710前,曾親自拿A9的證物予其他警員拍照,過程中A9的證物沒有離開他的看管,也沒有人觸碰。
=============
明早09:30續審。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9/35]
👥X,廖,莊,黃,羅,蕭,潘,羅(14-25)
#0811尖沙咀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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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代表律師繼續盤問PW14:
📌在現場時:
他指當時自己有看到PC6288攤開A9的物品在地上,以及將A9物品放進背包,但忘記,也沒有留意片段中,PC6288放A9的甚麼物品進背包。
他指自己當時沒有看過類似急救包的物件。
📌播放片段P259:
他在片段認出自己。經觀看片段後,他同意PC6288放一個黑色物件進背包,但同時指出他當時沒有看到此情況。
📌記事冊:
他指沒有在P.57上一開始記錄A9身上搜出防毒面罩,只是有寫iPhone手機及八達通,但同時指出有在後些頁數有提及防毒面罩。
他指沒有在記事冊上一開始記錄A9身上有八達通、社工證件及銀包,因為認為不重要。他亦指出他當時的調查是針對非法集結,不是A9的社工身份,而A9的身份是甚麼與在場原因沒有關係,他不同意他在當時有查問A9的工作內容。
他指沒有在P.58提及水樽及銀包,因為這些物品不在A9背包中。
他同意沒有在記事冊上記錄為A9拍攝及套取指紋的程序,因為這些會有電腦記錄。
📌旅遊巴:
他指在旅遊巴送A9在新屋嶺拘留所途中,A9的證物是由他看管,不是與其他被告的背包放在同一位置,他抱著A9的背包及其他證物包括手機等,所以當時由PC6288坐在A9旁邊。
📌在新屋嶺時:
他指在新屋嶺拘留所處理文件時,A9的證物仍然由他看管。當時A9沒有要求接觸及使用電話,但有要求喝水,所以當時由同事用紙杯遞水予A9。
他不同意A9在新屋嶺時有身在羈留室,令他的物品包括銀包證件曾被抽起。
他指當時他與被告一同在房間內等侯會見值日官,他沒有將A9證物放在枱上及地下,他指同時間也有其他人在房間內處理文件。
他指在過程中沒有特別拆開急救包。
他指之後A9用警署電話致電律師,之後再將裝着A9證物的大袋交予PC8710處理,過程中沒有核對證物,只有口頭交代當時袋中有甚麼物品,不涉任何文件,彼此也沒有太多對話,他不知道PC8710有沒有就證物交收作記錄。在此之前沒有其他警員接觸證物。而銀包和卡片套則仍在A9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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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4接受覆問:
他指自己在交A9證物予PC8710前,曾親自拿A9的證物予其他警員拍照,過程中A9的證物沒有離開他的看管,也沒有人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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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早09: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1/2]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
🌞下午進度
💛被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出發前一晚約11時已與朋友約好出外打羽毛球,由馮同學致電相約自己,而被告不清楚誰人約另外兩位朋友。當晚馮同學首次提及翌日的約會,有告知自己羅同學及葛同學皆已答應出席。
由於未能成功預約竹園體育館的場地,當晚並未確定在何地打波,馮同學亦未有告知book場的詳情,大家相約食完早餐才打羽毛球。
被告承認沒有具體的打羽毛球地點及時間,自己亦沒有追問。案發前馮同學未曾約自己打羽毛球,而四人亦是首次相約打波。
案發時被告就讀中六,與葛同學自小學起認識(超過十年),但不相熟。與羅同學為中學同級同學,二人認識不足一年。與馮同學為初中同學,認識約六年。三位朋友當中被告與馮同學最熟。
被告沒有打羽毛球的習慣,但沒有問馮同學為何約自己打,自己估羅/馮同學會帶羽毛球拍,因為他們是羽毛球校隊成員。
案發日,被告與朋友在屋邨一同坐巴士到黃大仙消防局,下車後馮及羅同學提議先兜上竹園體育館附近睇吓有冇街場,行過約三、四個不同位置、非正規的露天街場,最後才行往黃大仙B出口。
直至在花槽被捕時,羅同學仍帶住羽毛球拍,但不肯定是否手持(「可能揹住」)。案發日坐車時已看見羅同學揹住一個袋,袋外露出兩支球拍手握的位置。除羅同學外,其他人沒有帶球拍。
被告同意被捕時警員曾問自己「去邊度打?點解冇羽毛球拍」,被告當時沒有回應因為當時自己感混亂。
*裁判官提醒控方被告在警誡下可保持緘默。*
被告同意在錄影會面時沒有提及羅同學有球拍,因警員沒有就此方面提問。
控方指根據錄影會面謄本,被告稱自已與三名朋友在Discord認識,互相以網名稱呼,不知道對方名稱。被告現承認在錄影會面有關三人身份的描述不真實,因當時過份緊張及害怕,口快快講錯。
被告不同意自己有心隱瞞,亦不承認自己因犯法而說謊。不同意在警誡下沒有回答警員為何沒有帶球拍是因為心知自己與朋友皆沒有球拍。
被告以往不常使用雷射筆,而案發的背囊是觀星時會用。平常用的袋因案發前一晚弄污,故拿去清洗。
出發前,被告已發現手套及望遠鏡在袋中,但沒有為意有雷射筆,因為並非放於同一格內。
手套約一、兩個月用一次,而手套放在備用袋的原因是隨手放。平時返學或做手工時會用到。
因錄影會面謄本被告指雷射筆與望遠鏡是案發前9個月使用,控方質疑被告「你講真話定假話?」「你而家驚唔驚呀?」「急唔急呀?」。被告解釋對於最後一次觀星日期有啲亂,在錄影會面較後段已作澄清。現在肯定最後一次使用雷射筆是案發7個月前,因為該次是班會的宿營活動。
被告不同意管有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不同意雷射筆是由警員搜出,不同意所有證物皆存放於背囊的同一個冇拉鍊暗格。
🔸辯方覆問:
被告與馮同學一週見面兩、三次;與羅同學非同班同學,一年約兩、三次聚會;與葛同學約一個月見面一、兩次。本次赴會沒有特別原因,純粹想出街玩。
有拉鍊的暗格在案發時是拉起,望不見裡面,被告亦不覺有物品鼓起。
同行的三名朋友沒有被捕。而被告在錄影會面稱不知道三名友人姓名,沒有特別原因要咁講。
🔺裁判官盤問
手套非完全返學時用,平日亦會用手套在家做一些簡單手工。
被告已管有P2背囊幾年時間,只是常用背囊清洗才會拿出使用,約一個月使用一、兩次。
被告利用P2展示出「魔術貼分格」,而該分格其實並沒有魔術貼。
👨🏻DW1 黃先生
🔸辯方主問:
被告就讀中二時加入風記隊,當時認識風紀隊負責老師黃先生。
被告成績良好。證人亦稱被告操行好才能擔任IT風紀。證人曾帶領被告出席stem創科活動,在機械人比賽曾奪獎。參賽者常備工具包括手套以保護雙手,其他工具學校會提供。教學生涯中,有見過被告戴涉案類似款式的手套。
學校雖有手套可借用,惟證人認為若學生自備會手套會較方便。
黃先生知道被告成功升讀大學。
🔹控方盤問:
比賽期間(約幾個月),被告會帶與案同類的手套返學,以便隨時使用。
💰半天證人費獲批💰
案件押後至明早(1月14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保釋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1/2]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
🌞下午進度
💛被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出發前一晚約11時已與朋友約好出外打羽毛球,由馮同學致電相約自己,而被告不清楚誰人約另外兩位朋友。當晚馮同學首次提及翌日的約會,有告知自己羅同學及葛同學皆已答應出席。
由於未能成功預約竹園體育館的場地,當晚並未確定在何地打波,馮同學亦未有告知book場的詳情,大家相約食完早餐才打羽毛球。
被告承認沒有具體的打羽毛球地點及時間,自己亦沒有追問。案發前馮同學未曾約自己打羽毛球,而四人亦是首次相約打波。
案發時被告就讀中六,與葛同學自小學起認識(超過十年),但不相熟。與羅同學為中學同級同學,二人認識不足一年。與馮同學為初中同學,認識約六年。三位朋友當中被告與馮同學最熟。
被告沒有打羽毛球的習慣,但沒有問馮同學為何約自己打,自己估羅/馮同學會帶羽毛球拍,因為他們是羽毛球校隊成員。
案發日,被告與朋友在屋邨一同坐巴士到黃大仙消防局,下車後馮及羅同學提議先兜上竹園體育館附近睇吓有冇街場,行過約三、四個不同位置、非正規的露天街場,最後才行往黃大仙B出口。
直至在花槽被捕時,羅同學仍帶住羽毛球拍,但不肯定是否手持(「可能揹住」)。案發日坐車時已看見羅同學揹住一個袋,袋外露出兩支球拍手握的位置。除羅同學外,其他人沒有帶球拍。
被告同意被捕時警員曾問自己「去邊度打?點解冇羽毛球拍」,被告當時沒有回應因為當時自己感混亂。
*裁判官提醒控方被告在警誡下可保持緘默。*
被告同意在錄影會面時沒有提及羅同學有球拍,因警員沒有就此方面提問。
控方指根據錄影會面謄本,被告稱自已與三名朋友在Discord認識,互相以網名稱呼,不知道對方名稱。被告現承認在錄影會面有關三人身份的描述不真實,因當時過份緊張及害怕,口快快講錯。
被告不同意自己有心隱瞞,亦不承認自己因犯法而說謊。不同意在警誡下沒有回答警員為何沒有帶球拍是因為心知自己與朋友皆沒有球拍。
被告以往不常使用雷射筆,而案發的背囊是觀星時會用。平常用的袋因案發前一晚弄污,故拿去清洗。
出發前,被告已發現手套及望遠鏡在袋中,但沒有為意有雷射筆,因為並非放於同一格內。
手套約一、兩個月用一次,而手套放在備用袋的原因是隨手放。平時返學或做手工時會用到。
因錄影會面謄本被告指雷射筆與望遠鏡是案發前9個月使用,控方質疑被告「你講真話定假話?」「你而家驚唔驚呀?」「急唔急呀?」。被告解釋對於最後一次觀星日期有啲亂,在錄影會面較後段已作澄清。現在肯定最後一次使用雷射筆是案發7個月前,因為該次是班會的宿營活動。
被告不同意管有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不同意雷射筆是由警員搜出,不同意所有證物皆存放於背囊的同一個冇拉鍊暗格。
🔸辯方覆問:
被告與馮同學一週見面兩、三次;與羅同學非同班同學,一年約兩、三次聚會;與葛同學約一個月見面一、兩次。本次赴會沒有特別原因,純粹想出街玩。
有拉鍊的暗格在案發時是拉起,望不見裡面,被告亦不覺有物品鼓起。
同行的三名朋友沒有被捕。而被告在錄影會面稱不知道三名友人姓名,沒有特別原因要咁講。
🔺裁判官盤問
手套非完全返學時用,平日亦會用手套在家做一些簡單手工。
被告已管有P2背囊幾年時間,只是常用背囊清洗才會拿出使用,約一個月使用一、兩次。
被告利用P2展示出「魔術貼分格」,而該分格其實並沒有魔術貼。
👨🏻DW1 黃先生
🔸辯方主問:
被告就讀中二時加入風記隊,當時認識風紀隊負責老師黃先生。
被告成績良好。證人亦稱被告操行好才能擔任IT風紀。證人曾帶領被告出席stem創科活動,在機械人比賽曾奪獎。參賽者常備工具包括手套以保護雙手,其他工具學校會提供。教學生涯中,有見過被告戴涉案類似款式的手套。
學校雖有手套可借用,惟證人認為若學生自備會手套會較方便。
黃先生知道被告成功升讀大學。
🔹控方盤問:
比賽期間(約幾個月),被告會帶與案同類的手套返學,以便隨時使用。
💰半天證人費獲批💰
案件押後至明早(1月14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違反保釋條件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鄒家成 (24)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____
1510 開庭,被告步出犯人欄,精神良好;代表律師表示會被告自行處理今日案件。被告表示今日會自行答辯。
違反保釋條件:
控方指被告相當可能違反保釋條件,即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經任何媒介違反國安或其他相關罪行的言論;被告涉於 2021年8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間 在 Social Media 發佈帖文可能有煽動性。
被告表示剛剛到達先收到相關證據,法官問是否需要時間閱讀,被告稱不需要。
控方強調是具前瞻性(即可能或相當可能已遭違反),並引述多篇被告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的貼文,指其貼文引起藐視、憎恨香港政府及司法機構,又指有人回應、分享、讚好這些貼文,當中部分貼文的留言載有煽動言論、或主張香港獨立的言論等,亦有貼文及留言聳恿他人在立法會選舉中不投票。控方強調,法庭不應只考慮單一貼文,而必須考慮所有貼文累積的效果,引起可能違反保釋條件,即可能違反國安的言論,意在引起對政府或司法機構的憎恨或離叛,因此控方認為應該撤銷保釋。
被告向法官笑說「我地又見面」,又稱已「扮演灰姑娘」盡力符合其餘保釋條件,又形容自己「見到洋人已經保持十尺距離」,對今日被帶到庭感到意想不到,被告就逐項帖文作出爭議。
裁判官表示信納有違反保釋條件,且未能信納被告不會再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因此 ‼️‼️ 撤銷擔保 ‼️‼️。
被告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直至下次 2022 年 1 月 19 日提堂,🛑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關於 9P 申請,部分內容與保釋扯不上關係,但與今日控方的指控相關,故否決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違反保釋條件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鄒家成 (24)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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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開庭,被告步出犯人欄,精神良好;代表律師表示會被告自行處理今日案件。被告表示今日會自行答辯。
違反保釋條件:
控方指被告相當可能違反保釋條件,即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經任何媒介違反國安或其他相關罪行的言論;被告涉於 2021年8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間 在 Social Media 發佈帖文可能有煽動性。
被告表示剛剛到達先收到相關證據,法官問是否需要時間閱讀,被告稱不需要。
控方強調是具前瞻性(即可能或相當可能已遭違反),並引述多篇被告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的貼文,指其貼文引起藐視、憎恨香港政府及司法機構,又指有人回應、分享、讚好這些貼文,當中部分貼文的留言載有煽動言論、或主張香港獨立的言論等,亦有貼文及留言聳恿他人在立法會選舉中不投票。控方強調,法庭不應只考慮單一貼文,而必須考慮所有貼文累積的效果,引起可能違反保釋條件,即可能違反國安的言論,意在引起對政府或司法機構的憎恨或離叛,因此控方認為應該撤銷保釋。
被告向法官笑說「我地又見面」,又稱已「扮演灰姑娘」盡力符合其餘保釋條件,又形容自己「見到洋人已經保持十尺距離」,對今日被帶到庭感到意想不到,被告就逐項帖文作出爭議。
裁判官表示信納有違反保釋條件,且未能信納被告不會再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因此 ‼️‼️ 撤銷擔保 ‼️‼️。
被告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直至下次 2022 年 1 月 19 日提堂,🛑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關於 9P 申請,部分內容與保釋扯不上關係,但與今日控方的指控相關,故否決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4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1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1.13]
[2022.01.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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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6/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何 #原訴傳票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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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0/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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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7/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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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區,李,葉,蔡,何,林(19-26) #裁決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梁(19) #審訊 [2/2]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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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 #裁決 (#20200413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崔(26) #提堂(#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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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宋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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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德榮(57) 誤殺 #搶泊位誤殺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毀壞 #毀壞議辦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1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1.13]
[2022.01.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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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6/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何 #原訴傳票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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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0/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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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7/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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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區,李,葉,蔡,何,林(19-26) #裁決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梁(19) #審訊 [2/2]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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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 #裁決 (#20200413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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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26) #提堂(#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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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宋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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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德榮(57) 誤殺 #搶泊位誤殺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毀壞 #毀壞議辦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秀茂坪 #提堂
宋 (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振華道70號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兩位證人,有招認口供,辯方不爭議關於雷射筆的專家證人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3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作一日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秀茂坪 #提堂
宋 (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振華道70號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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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兩位證人,有招認口供,辯方不爭議關於雷射筆的專家證人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3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作一日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