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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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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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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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判刑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A17:簡(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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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開庭
現宣讀背景及控罪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判刑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判刑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

📌背景

各被告(A17除外)在審訊後被定罪,所有罪名成立。

本案的暴動是由中環遮打道遊行事件開始,後來發展成未經批准集結。同日1720時,示威者當中有人做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令未經批准集結惡化成非法集結。1800時,PW40被示威者使用雷射光射中眼睛,法庭裁定該非法集結於此時變成暴動。

本案的被告中,多數都是年輕人,當中不少已完成大學教育、背景良好。就著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的被告人,法庭應就著其良好品格有量刑扣減,但不能視之為品格良好的初犯者並予以扣減。

📌判刑前報告

法庭於判刑前為A14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報告認為的A14身心均適合勞教/教導所,但教導所比較適合。法庭認為上述兩者都不足以反映暴動罪的嚴重性。倘若A14認罪,法庭或會考慮判處其入教導所,惟A14是經審訊後罪成,教導所不能反映控罪的嚴重性,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

📌有關求情陳詞等

判刑前考慮了控辯雙方呈上的案例、求情陳詞等,不予贅述。

📌判刑的考慮

就著控罪一的判刑,法庭參考了CACC164/2018(註一)、CACC130/2017(註二)、CACC113/2018(註三)、CACC155/2018(註四)。

有關判刑的考慮因素,法庭引用了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判案書中的第七十九及八十段,引文見以下延伸閱讀(註五)之部分。

本案的暴動顯然不是突然發生,示威者有備而來,惟事件不屬於計劃周詳。

從蘋果動新聞的呈堂片段可見,暴動參與者人數眾多、甚至遠超在場警員之數目。暴動涉及的暴力程度不高,但示威者亦有不少裝備,如棍、鐵枝,部分示威者更向警方投擲了不少雜物。

本案暴動的規模、時間、地點、範圍屬嚴重類別。警方在現場多次作出警告,惟示威者沒有理會。當時身在該處的人士(如市民)都希望示威者遵從警方的指示、和平散去,這不只是為了社會秩序,也是為了示威者能在事件惡化之前和平散去。

是次暴動沒有造成人命傷亡,但片段顯示有暴徒破壞商舖,破壞程度不算嚴重。本案的暴動對附近的安全造成很大威脅,令附近公眾受到滋擾。片段可見附近的商舖暫停營業,部分道路暫停使用。

暴動事件會令香港社會更加撕裂,金錢的損失雖然可以經過時間修補,但社會撕裂不易修補。法庭接受部分被告參與程度較低、時間較短。但他們戴了頭盔、口罩,目的明顯是為了避免暴露身分。

📌被告背景

法庭不能因為被告年輕而給予扣減,各被告的家庭背景亦不能構成減刑的理由。

📌犯案理由

A17在陳情書中指出本案的暴動皆因721元朗的暴動案及警方的處理手法發生,法庭認為本案的暴動根本解決不了721事件衍生的問題。以暴力解決社會問題,只會衍生更多問題。任何市民不能因為滿足一己初心而不擇手段;不能因為和平手法未能達到目的而訴諸暴力。本港不應發生任何暴力事件,一之謂甚,其可再乎?

在FACC8/2017的判案書(註六)中,法庭指出暴力示威有增加趨勢,需要予以有阻嚇性的刑罰。根據歐洲維多利亞省上訴庭(Supreme Court of Victoria)Starke法官於R v Dixon-Jenkins (1985)(註七)一案中指出「現今社會有大群真誠、殷切但固執己見的人,因為他們有極強的信念,或因為他們自稱極強的信念,而不惜一切地把其看法強加於社會;此舉依本席之見,如同騎劫一樣,旨在感染他人,如果情況於初期發展時,法庭不表明無論用意多麼良好,此等行為並不會為社會所容忍,那麼,要制止此行徑便不大可能。因此,本席的意見是,本案正是須以整體阻嚇性作為最終判刑的首要考慮因素的案件。」

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中指出涉及暴力的案件中,犯案者的理念絕非求情理由。(註八)

被告必須明白參與案件背後的理念不能成為犯案的理由,然而A17在陳詞中極力合理化暴動。A17既然因為承認暴動罪而身陷囹圄,就不應美化暴力行為,鼓勵他人步其後塵。

香港發生暴動的機會不大,大部分辯方大律師在陳詞中指出,香港再發生暴動的機會微乎其微,指法庭不需重判被告以阻嚇社會。雖然香港近期的社會公安秩序已較穩定,但案發時有份參與、造成當時亂局的被告卻不應因近期社會秩序有所改善而有所得益。

📌判刑

控罪一:
A1、2、3、5、6、7、11、13、14、16、17、19、22、24於裁決中被裁定參與暴動時間較長,採納4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各被告本次為初犯,予以3個月扣減,判處監禁42個月。

A4、8、9、10、12、15、23 於裁決中被裁定參與暴動時間較長,採納40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各被告本次為初犯,予以3個月扣減,判處監禁37個月。

控罪二:
2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初犯而予以10天扣減,判處監禁1個月20天。A15就控罪二的刑罰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判處監禁38個月。

控罪三:
採納15天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初犯而予以一天扣減,判處14天監禁。A4的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判處監禁37個月。

延伸閱讀:
一:CACC164/2018判案書
二:CACC130/2017判案書
三:CACC113/2018判案書
四:CACC155/2018判案書
五:CACC164/2018第79、80段原文(已處理相若人名)
// 79.  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
見CAAR4/2016段及FACC8/2017第121段;參考CACC137/2017第62段;CACC113/2018第24段。

80.  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 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見CACC137/2017案第58段//
六:FACC8/2017,見第124段
//... This was not a tariff as such, since the offence of unlawful assembly does not lend itself to a tariff approach to sentencing, but ...of the number of protesters involved.//
七:R v Dixon-Jenkins (1985) 14 A Crim R 372,page 14, 2nd paragraph, line 8
//There are large groups in present-day society of sincere, earnest but wrong-headed people who, because their convictions are so strong, or because they pretend their convictions are so strong, will stop at nothing in order to impose those views on the community, and this, in my opinion, just like hijacking, is calculated to become contagious, and if at the first step, the courts do not show that such conduct, however well intended, will not be tolerated in this community, then it is unlikely that such behavior will be stopped in its tracks.  I therefore am of opinion that this is just the case where general deterrence has an overriding effect on the resulting sentence.//
八:見CACC164/2018第七十六段
//在CAAR4/2016,本庭在討論有關的案例後,在第131及132段強調,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的案件, 犯案者的理念並非求情理由...一般來說全都不是有力的求情或輕判的理由。//

不在場直播按:法官大人言之鑿鑿說他們的行為分裂社會,如今分裂香港社會的元兇相信大家心裡有數。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此為補充內容,非即時~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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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審訊目錄:

開案陳詞和PW1作供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4

PW1作供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70

PW2和PW3的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81

PW4作供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02

PW4作供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06

PW4作供Part 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25

PW4作供Part 4,PW5和PW6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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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證人的作供簡要:

📌PW1:

PW1是截停被告的警員,他亦是搜查被告及疑似屬於被告的背包的人,在過程中,他搜出包括控罪3和4的物品。

辯方向他指出他沒有向被告解釋截停及搜查其的原因;他不肯定疑似屬於被告的背包是否屬於被告;被告在被搜查時有與他交流,且曾向他指出該背包並不屬於他;其中1條鎖匙在被告身上搜出;被告身上有包香煙;銀色鐵牌在被告身穿的風䄛袋中搜出,他悉數不同意。

辯方向他指出他不知道控罪3的物品的由來,他同意。

📌PW2:

PW2是處理被告證物的警員,他與PW1一同點算被告的證物,他亦負責撿取和保管被告證物的警員。

辯方向他指出當時被告身上有包香煙;他向PW3指其中1條鎖匙是在被告身上搜出;PW1曾向他指出其中1條鎖匙是在被告身上搜出,他悉數不同意。

辯方向他指出他在口供紙上寫銀色鐵牌在被告身穿的風䄛袋中搜出,他同意。

📌PW3:

PW3是帶被告搜屋及為被告進行錄影會面的警員。

辯方向他指出PW2向他指其中1條鎖匙是在被告身上搜出,他同意,但他對「身上」之意包含「身上」及「隨身物品」。

📌PW4:

PW4是負責從片段中搜索與被告相似的人,他為此準備了一本有34張截圖的截圖冊,辯方不爭議他具特別知識。

辯方向他指出他在口供紙上沒有交代他有依賴步姿來判斷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辯方不爭議的片段中的被告;他不能100%肯定疑似被告就是現實上的被告;疑似被告的身形、背包、鞋和衣着在香港是普及,他同意。

唯他同時指出當疑似被告的外形衣着身形背包綜合起來時,加上不同片段的整體和連貫性,這人已是很獨特;以及肯定辯方不爭議的片段中的被告就是辯方爭議的片段中的疑似被告。

📌PW5:

PW5是負責化驗本案背包和黑色T-shirt的人,判斷到底背包和黑色T-shirt有沒有接觸。而化驗結果是找到3條纖維,雖然他不知道這3條纖維在背包的甚麼位置,但相信這件黑色T-shirt可能與背包有接觸。

辯方向他指出當有同色同款同廠的T-shirt存在時,纖維可能會與本案黑色T-shirt一樣的;會有獨一無二的T-shirt的機會十分低,他同意。

📌PW6:

PW6是處理被告個人物件的警員。

辯方向他指出按他在「流水簿」中的紀錄,他曾檢取被告身上的一包香煙,他同意。

📌PW7:

PW7是曾處理從被告撿取的膠牌的警員。他指自己經常在警察巡邏車上的裝備、警署停車場和在人群管制中看到這膠牌。

他認為這膠牌是交通部和軍裝部的物品,他不相信有人會私人管有這些物品,「警察police」的字眼亦可以告訴公眾這個膠牌是屬於警方的財物。

*PW4的證供與控罪1和2相關;PW1和PW7的證言與控罪3相關;PW1至3,PW5至6的證言與控罪4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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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文寫的「PW5接受覆問」,應為「PW5接受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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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上文:

PW4指由於自己在制作截圖冊的過程中,可能在將照片拖拉至文件夾時令鏡像倒轉,使截圖冊的部分照片有鏡像倒轉的問題。

PW4指可能由於打印機的噴墨質素較差,致圖片的顏色有些微較淺/深的問題。
================
下次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30

按:最後還是對仍然願意旁聽此案的少數人說聲多謝,至少令自己仍然可以告訴內心:即使這宗案件不論多麼沉悶,沒有花生也好,仍有人會願意關注。

但再次不厭其煩,雖然不知道熄手機的命令會否繼續維持,唯希望各位可以日後在進庭前至少確保已將手機較至靜音模式,謝謝🙏🏻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0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08
2022.01.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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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6/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6/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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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4/14]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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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鄧(29)🛑已還押21日 🔥#判刑 (#20210228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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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蘇(24) 🔥#判刑(#20200701銅鑼灣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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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陳,梁(20-27) #提堂 (#20210709屯門 2項串謀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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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 💩陳強利(58),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6/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0934開庭

A6身體不適睇醫生,A8則於昨晚被政府強制檢測,至開庭前仍未收到檢測結果。為保障缺席被告權益,今天不進行審訊。

0941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2日或另行通知日期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更新時間 19:00)

【11日1910時再更新:根據司法機構最新消息,本案將於12日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鄧(29) #20210228旺角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1年2月28日,在豉油街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7990林少安。 #襲警
=============
裁決詳情按此
=============
控方呈遞關於被告的上一宗區域法院案件案情予鄭念慈。

鄭念慈關注上一宗案件有否牽涉暴力
控方表示案情顯示有擲磚及搖路牌

控辯同意上一宗案件有涉及有實質使用武力。

辯方回覆
被告於上一宗案件不止認罪,還有協助警方,與他們到現場重演案件。被告也有表示只係貪得意先搖路牌及掟磚。

被告身體情況須食藥,但因食藥會影響睡眠,才沒有繼續覆診。

他只是一時衝動,見到黃口罩婆婆與警方有爭吵,所以衝口而出,而非有計劃行事。

如果法庭比適當指引,被告會控制到自己

法庭亦裁定只有一下襲擊,非連續,而從片段中,警方亦沒有宣佈拘捕,被告亦有不斷退後,沒有明顯襲擊意圖。

鄭念慈
報告顯示有悔意,但唔承認有襲擊被告人,如何睇到有悔意?

辯方回覆
其悔意在於下次唔會再衝動,並會選擇更適合的方式去處事。

判刑理由
鄭念慈引述被告背景。
不認罪,於審訊後裁定罪成
有相同性質(是否涉及暴力)
雖不會因為因此而加刑,但此為背景考慮。
即使報告有寫被告人受病情影響,但被告人不認罪,報告中也顯示不承認有襲擊受害人,法庭認為悔意不足。

鄭念慈提出HCMA575/2016以帶出案例顯示法庭不會姑息任何人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綜觀上述,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

判刑速報
3個月監禁,沒有減刑因素❗️
=========
據獨媒報道,被告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獲批,唯保釋金須增至2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200954406608272/posts/4748857388484595/?extid=0&d=n

=========
HCMA575/2016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08863&QS=%2B&TP=JU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10709屯門 #提堂

D1:陳(27)
D2:梁(20)

控方申請撤回控罪(1)-(2),並新增控罪:
(3)串謀損壞財產 [D1,D2]
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屯門屯喜路1號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的行人隧道,與另一被告人串謀,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之隧道的牆壁。

=======

‼️兩位被告認罪‼️

案情:
案發當日2020時,第一控方證人於屯門政府合署外行人隧道附近埋伏,見到D2從政府合署方向進入隧道,而D1拿紅色膠袋、從兆康苑方向走進隧道,形跡可疑、四處張望。隨即,D2從褲袋拿出黑色油性筆,開始於牆上書寫;D1則拿出祭品作祭祀。

有警員上前截停兩名被告及作調查,發現隧道牆壁上寫有「梁健輝烈士 20210701 R.I.P.」字樣。警員對二人作拘捕,他們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D1,D2罪名成立‼️

兩位被告需賠償港幣250元予路政署作修理費。

=======

D1求情:

被告無案底,從沒牽涉刑事調查,循規蹈矩。代表律師指本案並非以縱火、砸毀等方式所犯,希望法官接納其在「天秤上屬輕微」。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第一封為被告所寫,內容提及自己7月9日被捕後被羈留三天,使他明白自身行為對自己、家人、朋友、乃至社會皆有深切影響,表示願意完全承擔責任。代表律師又指出,若非因控方的取證,令案件有所延後,被告會「第一時間承擔責任」。

辯方又指,D1是次行為,是情緒上的宣洩,「對一名涉嫌犯罪的罪犯作出——當然,不智的——情感表達」。鑑於D1的真誠悔意、良好記錄,希望法庭寬大地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

D2求情:

被告無刑事記錄;他剛畢業,正就讀另一課程,在學業上成績不俗,一直有定期做義工。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本人、兩位老師及家長撰寫,內容圍繞被告是次犯案為一時不智,明白該用其他方法表達情緒。

辯方指出,被告未造成嚴重破壞;也願意賠償涉案的行人隧道牆壁。辯方希望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作為「監禁的替代品」,讓被告為自己所做的事作「修補」,並透過義工、繼續學業等行動,繼續貢獻社會。

*為保障私隱,部分資訊已隱去。

========

本案押後至1月24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兩位被告以現有條件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蘇 (24)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a)條,在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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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6 開庭

辯方表示已經呈交書面陳辭給法庭,引用CAAR4~6/2020 的案例,和周庭上訴案中引用黃之鋒的案例與本案作比較,說明判刑的阻嚇性係與案件的暴力情度成比例,並非非法集結一定不可以判處社會服務令;再呈上由被告和朋友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表示被告有最後階段的悔意,知道表達方式做得唔啱,願意向相關人員致歉。

裁判官需要休庭45分鐘以作考慮。

11:06 開庭

判刑速報:🛑監禁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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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資料

審訊第一日上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79

審訊第一日下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89

審訊第二日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52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25

⚖️判刑理由⚖️

被告面對一項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評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事發在2020年7月1日,示威者佔據羅素街,由波斯富街入行向堅拿道天橋,警員估計示威者人數又唔差,法庭估算約有500人。

裁判官觀察:
1. 遊行前有人蒙面蒙頭,企在時代廣場的大螢幕前,展示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橫幅
2. 身旁有人舉傘為示威者遮擋面容
3. 該批黑衣人身旁有記者拍攝
4. 開始有人流動,由波斯富街進入羅素街,再行向堅拿道天橋,有人舉起「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手勢
5. 有人叫抗爭者無罪
6. 有人叫「黑警死全家」
7. 有人附和

被告在羅素街穿梭、停步、舉傘,不只係參與遊行,舉傘係支援和鼓勵遊行人士,被告背景……

辯方強調當日聚集無暴力,無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同意無暴力,但不等於無破壞社會安寧,辯方指本案更生元素比阻嚇、懲罰更加重要。

上次聆訊時,裁判官引述上訴庭案例,指非法集結要判處拘留刑罰,辯方指判刑有落差,裁判官要求辯方提交案例,今日辯方呈上四個案例,裁判官引用CAAR4/2020 鍾嘉豪案,判詞第53 & 54段,不暴力不等於不嚴重,非法集結刑罰嘅目的係先發性,原則可以引申到未經批准集結,當然會中案件有不同考慮因素,在本案關鍵時刻羅素街無警員駐守,所以無衝擊警方防線,但不等於不嚴重。

嚴重嘅原因:
1. 當日係回歸紀念日
2. 有500人佔據羅素街
3. 有人蒙面蒙頭
4. 有傳媒拍攝
5. 有人叫港獨口號分裂國家
6. 有人叫詆毁侮辱警員口號
7. 叫口號有人附和,情緒高漲一發不可收拾
8. 當日係國安法實施日子

縱使無使用暴力,但當時示威人士破壞社會安寧,判社會服務令有為原則,判刑明顯不足,辯方忽略咗CAAR16/2020 新屋嶺一案中,被告被控煽惑他人,判處15個月監禁,有參考價值。

辯方呈上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裁判官考慮咗被告嘅年齡、初犯、身體嘅情況,不會判處社會服務令,監禁係唯一嘅選擇,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兩個月,不接納辯方指被告有最後悔意,判處1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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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所以的直播員按:本案無襲警,無攻擊性武器,他人拉橫額,他人叫口號關被告乜嘢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6/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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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傳召PW7,辯方盤問PW7當日環境及情況,PW7話自己推進時與機動部隊第一排平排,播片後證明口供事實不乎。

1100 PW7作證完畢。

1105 傳召警員12665,控方查問交接證物詳情。從33541接收證物(手套、黃色頭盔)的證據完整性

1120 警員12665作證完畢。

1121 休庭20分鐘。

大概1145再開庭
PW9(警員58579)指當時駐守機動部隊B大隊第3小隊,大概七點半到達現場(彌敦道柯士甸道),設立防線(北行線馬路),身處第二排。推進期間指揮官有發出警告,見到有舉旗幟,其他警員向前方使催淚煙,聽到charge口號後向前衝,右前方出現頭戴黃色頭盔,紅色面罩(定眼罩?聽唔清楚),上半身似著護甲,揹住背包嘅人士,其跑到PW9正前方,向梳士巴利道跑,PW9根據衣著打扮,相信為示威者,之後右手捉到其背包,講”警察咪郁”,但其無理會,扭動上身想掙脫,之後向前跌致PW9一齊跌,其他狗合力制服佢。

控方主問:
問黃色頭盔人士(D4)的位置,PW9答栢麗大道對出。其後控方澄清問PW9自己係咩位置,而PW9答在附近,即五米內,見到D的左半邊身體,D4及PW9都係馬路上。控方問D4向梳士巴利道跑的速度,PW9答需要加速上前捉的速度。

控方問及掙脫力度,PW9答即係想掙脫嘅力度,但佢唔成功。控方叫PW9解釋為何PW9都一同向前跌低,PW9答因為捉住背包,失重心而跌低。因有警長2261,警長54869及其他警員幫手而制服到D4。其後2261向D4嘅背包作出搜查,發現無即時傷害他人嘅物品,將D4由馬路帶到栢麗大道行人路,之後有同事(警員22120)拘捕D4。PW9指出大概7點30幾分拘捕D4,之後離開。PW9當晚無截停亦無見證其他人被拘捕。控方問由截停到拘捕幾耐同有無街燈,PW9答大概10-20秒,有街燈,無其他野阻礙觀察,拘捕前無離開過D4。

1210 播片
反映D4及PW9跌低而其他警員上去幫手。PW9稱當時扶D4起身,而頭盔及紅色面罩(定眼罩?聽唔清楚)應該係戴住。

1219 播RTHK live, 05:24:30-05:25:03
PW9確定自己在場(兩條馬路中間),制服D4之後及扶起身之前上手扣。控方問期間有無留意D4嘅衣著,PW9稱有。辯方要求對證物,並且叫佢形容背包,PW9指係黑色背包但唔記得大細,之後攞出證物就話認唔到。控方要求形容護甲,PW9稱係黑色嘅,上臂位置有圖案,對認證物後話係一致嘅。控方問D4期間有無換過衣服,PW9指無。

05:24:41 截停D4時嘅畫面
將D4交俾警員22120時,個衣著同畫面一致。PW9無檢取D4身上嘅物件,全由22120處理。控方叫PW9留意D4頸上嘅白色物件(畫面05:24:52),控方問當時有無留意,PW9答唔記得。控方問第一次同D4有接觸至將佢交俾22120期間有無作出非法干擾,PW9答無。

辯方盤問:
問PW9係咪第一次睇片,佢答係。有無係記事册記低,PW9答有作紀錄。辯方期後指紀錄如下: “係彌敦道作掃蕩,有拘捕及作出紀錄。”

辯方問佢有無同警員22120傾過,PW9答無。有無同兩位警長傾過件事,PW9答當然有。但唔知警長有無係記事册紀錄或者落口供。辯方指出2261沒有紀錄。

其後再指出PW9之後作出多次掃蕩行動有機會混淆,法官要求澄清咩會混淆,辯方指同其他截停嘅人有混淆,而PW9稱有機會但跌低嘅人士只得一個。

辯方律師指出2021年12月13日PW9先作證人口供,代表案件主管嘅人係12月頭叫PW9落口供,即係預審前都未有口供。
辯方問有無向兩位警長同警員22120去回憶件事,PW9指無問佢地。法官問PW9知唔知道警員22120係拘捕前有無干涉過D4,PW9答唔記得。辯方問過左兩年半,PW9憑乜野知道畫面背住鏡頭係自己,PW9指憑記憶。

1253 休庭至兩點半同庭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4/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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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警員14156作供 (被雪糕筒掟中)
主問
證人案發時隸屬新界南總區第二梯隊,0830穿普通軍裝攜圓盾及纖維長警棍同其他隊員被指派到金鐘夏愨道西行線工作。現場前面一米有一白髪婆婆面向證人揮動英國旗。她背後5米有超過100人,大部份戴口罩佔用馬路,上方天橋企滿人但沒有留意他們衣着。而自己右後方行車線上很多車停留塞住。
證人眼前突然有一橙色雪糕筒飛出,有舉左手擋但阻擋不到被擊中左膊,跟住用右手拿出警棍戒備。PW2回答看不到怎樣飛過嚟。主控問有沒有受傷,PW2説掟中一刻感到痛楚,之後回到總部檢查膊頭沒有傷勢,沒有去看醫生。
📍控方播放P4a片段,證人確認截圖所見就如作供狀况,並圈出自己
P16a 有女士在防線前面揮英國旗
P16b 防線前方有人羣,車塞路上
P16c 雪糕筒扔向PW2並撃中
控方問片段見警方向前推進,證人説不記得原因,而片段1分48秒一灰衫男子扔完雪糕筒向警員說話,證人當場沒留意,只回應雪糕筒扔出後現場氣氛依然情緒高漲,聲浪依然很大。對於主控問其後有綠色物件扔向警方,警方呼籲停止衝擊以及警方有沒有舉過警告旗,證人均稱不記得。
D3盤問
同意唔記得有沒有綠色物體扔向警方,因此不清楚是想掟向警方定拋在鐵馬路障上加固
D4盤問
同意:
-記事冊沒有記錄雪糕筒事發經過
-看完警方片段才錄口供Pol 154
-唔記得錄口供日期
-除雪糕筒沒有其他物件扔向警方
-扔雪糕筒前沒有暴力行為
-被雪糕筒扔中前沒需要警棍戒備
-直至撤退從沒有使用過警棍
不同意/沒印象:
-不同意單靠看片勾起記憶,雪糕筒事件深刻所以清楚記得,看片只協助知道實際發生時間,瑣碎周邊事如綠色物件拋出或示威者一舉一動未必太記得
-沒印象有白衫警員向鐡欄擊打
D6沒有盤問
覆問
問到回答D4代表指被雪糕筒扔中前不需要持警棍戒備,同意警員除警棍外也有盾牌可作戒備用

📌PW3 警署警長 53352 作供 (被雪糕筒掟中,曾2次揮警棍)
主問
證人當日為新界南第二梯隊第三小隊副指揮官,督察18185為小隊指揮官。0830小隊到達金鐘夏愨道西行線準備支援第一小隊,消息指第一小隊在夏愨道東行線前往政府總部途中被人羣圍攻。PW3在近樂禮街見前方有百幾二百人衝出夏愨道馬路,人群戴上保護裝備,部份有面罩,同時向警方投擲物包括水樽、石頭及路邊雜物。警方在馬路上設防線,前方人群從路邊搬出水馬及鐵馬設立路障阻礙警方前進,有挑釁行為如呼喝警方走,用粗言穢語辱罵警察及繼續投擲雜物。
警方推進時一女子面向防線警察揮動英國旗阻止向前推進,警方在人群幾米前停下,指揮官督察18185開咪警告非法集結要求人羣離開馬路,PW3呼籲揮旗女士離開但她拒絕離開,便裝警員最後成功將她搬到防線後方行人路。
搬動女子期間有聚集人士衝前試圖用索帶加固路障並將雜物扔向警方。PW3衝向路障驅散時被一個橙色雪糕筒扔中左邊膊頭,因注意力在前方,沒留意雪糕筒如何扔出,只知在自己左前方飛出,發現時已在左膊。控方問有沒有受傷回答「感覺痛一痛,沒理會繼續留意前面人羣,完成工作後沒有檢查也沒有去醫院。」證人指支援第一小隊任務沒有完成,原因是現埸人數越來越多,情況失控,夏愨道東西行車線也被佔據所以最後撤退。
📍控方播放P4a現場片段0分0秒至5分30秒,證人確認截圖所見就如作供狀况,並圈出自己
P18a證人認出自己在防線前排
P18b警方推進二人穿白衫包括證人
P18C雪糕筒扔中PW3
📍片段1分20至1分40秒
見到PW3揮棍向前撃,證人指想分隔女士同人群確保她不受傷,並見路障後有人想襲擊警方,於是衝前一步揮棍打路障鐡欄驅散。PW4回應片段內汽車停下,現埸也見到受阻不可以行走。
📍片段3分35至3分50秒
片內PW3揮棍打落示威者手持黑色縮骨遮,證人解釋是見到路障後人群打開雨傘,當中有人伸出遮篤向警方,同時見到傘後有人企圖拎工具想襲擊警員,於是衝前一步用警棍打落傘警告停止。
📍片段3分50至4分10秒
警方舉起紅及橙旗,證人在現場知道,片內有人說「警察封鎖線不可超越」,證人確認是指揮官督察18151所説。
📍片段4分10至8分09秒
示威者馬路上鐵馬前開傘並搬鐵馬加固路障,PW3同意現場所見吻合
D3盤問
同意:
-加固路障包括放梯,雜物在鐵馬上(補充亦有用索帶扣實鐡馬)
-搬走女士時用警棍打下去是因見到有人拎工具想襲擊警員,形容工具類似士巴拿,用棍打是自然反應
不同意:
-警方在揮英國旗女士傍仍可前進(PW3指片段是較後,女子之前在警方中間遊走阻礙,比時間人羣加固路障)
-警員停下因有路障阻擋
-作供誇大情況如女士阻擋警方、有人拎工具想襲擊及自己被擊中受傷
D3代表播放P4a片段,指出PW3說揮棍是見一男子扣實索帶,後面男子拎工具,辯方指是再之後灰色衫男子,此人正是扔雪糕筒之男子,如果PW3如作供所説一直留意該男子,沒有可能見不到他扔出雪糕筒。PW3説電光火石間要環顧四周有冇人襲擊所以沒細心留意。至於主問有沒有受傷時只說痛沒看醫生但Pol 154寫左膊受傷,PW3説擊中感覺痛一痛唔知算不算受傷,所以主問沒答有受傷。

1533 D3盤問未完,劉官下午有事今日完結。

🔺注意明天沒有排期,本案星期三同庭10:00再繼續審訊。

🔹控方主問形式非法特別
控:我哋而家睇P4a片段x分x秒至x分x秒,解釋段片影到啲乜,再講明之後會問乜,PW要留意啲乜。
睇完片後再解釋多次示威者岩岩做緊乜,最後問PW當時見唔見/聽唔聽到乜乜乜…🙄
🔸到辯方盤問時,PW3經常問非所答,甚至反問辯方律師問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D1: 支聯會
D2: 李卓人 (64)
D3: 何俊仁 (69)
D4: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主控:周天行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
14:46 開庭

首先處理支聯會的法律地位,由於支聯會以被解散,上次因為情況不明,現在已經明朗,講到被判監嘅問題,蔡耀昌未有獲支聯會授權委派為代表,無法律地位,與公眾人士無異;破產管理署已經接手處理,根據目前法律,只有破產管理署有權做代表,今日有律師代表破產管理署,表示只係在10日前接手,需要時間了解,向法庭申請押後至2022年2月10日再作處理,各方商議一論之後,裁判官裁定終止蔡耀昌作為interested party,押後至2022年2月10日15:15同庭處理,期間法庭指示控方先將文件交予破產管理署,以爭取時間。

D2, D3 & D4 即時提出反對破產管理處代表支聯會,指基本問題係不應該控告一個不存在嘅支聯會,因為支聯會已經係一個死人,既然D2, D3 & D4都唔可以代表支聯會,為何破產管理署可以代表一個死人,D2表示今日剛剛知悉法例第290章可以授權支聯會起死回生,恢復由原本嘅董事代表該公司,但律政署唔做就唔應該再告;再者破產管理署作出嘅決定,會對各被告有不公平影響,申請提出陳辭,D3指稱法庭有權終止控告D1。

裁判官多次強調現在未去到審訊階段,破產管理處亦未作出決定是否代表支聯會,如果破產管理署決定代表支聯會係錯嘅,責任在署方,亦要用行政方法處理,唔係法庭可以決定,案件會上到原訟庭,如果D2, D3 & D4覺得有不公平可以申請終止聆訊。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2022年2月14日同庭處理交換至高等法院原訟庭的程序,批准D2, D3 & D4在2月10日到庭聽支聯會的審訊。鄒保留八日保釋申請,控方又多加阻撓,唯法庭批准在1月19日10:30同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6/35]

下午進度

~補回是日審訊進度,非即時~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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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下午審訊大概內容,細節在審訊後再補回。

A4 法律代表指出警員PW9在早上的口供與2020年12月13日在旺角警署的證供不相符。警員同意當時看不到被告對警方有任何暴力行為或挑釁性動作,當時現場環境嘈吵並且混亂。

播放片段P272,A4律師問警員其頭盔是否有藍色反光記號,警員指不記得,講到部份內容,但他在片段中認不到自己。

播放片段P258,A4律師問警員其行動是否charge and bite ,警員同意。他指他沒有去金巴利道, 是留在附近地方幫手。

控方覆問
控方: 你當日落口供時有冇人好似今日咁逐條逐條問你?回:無
控方:你話你拉跌得一次,點解你覺得你唔會搞亂?回: 因為印象深刻

控方傳召PW10警員22120,PW10於2019年8月11日 19:44 在柏麗大道近豐澤位置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A4。

A4律師指出警員22120於2016年3月入職,並於2020年5月停職,調往其他部門。其間因懷疑妨礙司法公正和作假口供的案件將於2022年10月開審。

播放片段P258,A4律師請警員指出片段中有否出現他所說的挑釁和追捕行為。警指片段中未能顯示。


明早會由A7法律代表盤問PW10警員22120,但由於A2明日需要出席學校活動,所以下午審訊改為1500~1600。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1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0
2022.01.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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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梁(26) #續審 [3/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09:30
👤許(18)🛑已還押27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1013觀塘 企圖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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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7/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30
👥*,李,蘇,謝,陳(15-25)🛑五位已還押21日 🔥#判刑(#1006灣仔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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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蔡(33)🛑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915城大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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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張(32)🛑已還押逾6個月 #轉介文件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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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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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D7辯方大狀開始盤問控方證人PW10。大狀指出PW10口供紙完全冇提及過佢見到被告人身上有甚麼粉紅色防毒面具、護甲,第一次交代見到呢啲物品就係喺法庭。PW10只回答「我口供紙係冇寫」。

10:10 休庭,toilet break 5分鐘

【直播員按:琴日話明今日唔會畀toilet break,𠵱加畀5分鐘全個庭去廁所真係皇恩浩蕩】

PW10、PW11已完成主問、盤問、覆問。

PW12已完成主問,D7辯方大狀已盤問完畢。

主控官表示案件進度良好,可以儘快處理於對面馬路(即南行線)被捕的被告人。

1553 休庭至明早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判刑 #20200915城大

蔡 (33)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9月15日,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3樓邵逸夫圖書館襲擊中国籍女子曾慧昭。

案情
被告與事主均在城大就讀,互不相識。事發時事主正在廁格內,被告疑突然從高處把水淋向事主,事主離開廁格後,被告指事主「Come from China」。

法庭索取了兩份精神科報告,一份感化報告,感化官不建議接受感化令,被告明白和同意三份報告內容,有真心悔意,會接受覆診。

🔴判刑
兩項醫院令三個月,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27個月🛑

辯方大律師:周嘉俊資深大律師、伍頴珊大律師

控罪1:企圖謀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交替罪名)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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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答辯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控方大律師宣讀承認案情。
其中提及警方在其房間搜出遺書:「我絕對不會自殺,殺死我的一定是這個暴政

被告同意並承認案情

法庭裁定控罪2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控罪1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控方本申請播放相關片段,陳慶偉拒絕,因為他已在被告申請保釋時看過該些片段。

控方舉出數個案例,關於傷人17的判刑。(由於控方並無讀出案件編號,難以記下,請見諒)

辯方已呈上被告的背景資料
辯方提出CACC317/2012 HKSAR v Chan Chun Tat 案例,以對比其嚴重性差異。

辯方邀請法庭參看其心理報告,以解釋其容易受他人的行為或語言影響,以致做出一些行為。

陳慶偉質疑該專家只與被告會面一次,而陳慶偉則看過其求情信包括校長,這顯示他只是一個普通的學生。

陳慶偉不同意被告是受其病情所影響。

辯方指出其管有的𠝹刀,只是十分細把(但同意即使細,都有可能造成大的傷害),但始終與大型武器可作出分別

整件事是電光火石間,只是2秒內的事,整個動作就是前後一下。

受害人至今亦已痊癒。

陳慶偉指出辯方並沒有提及其傷害的是警員。

由於被告認罪,辯方請求法庭給予25%的刑期扣減。

辯方呈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

陳慶偉看畢求情信後,表示由於這是open court,希望被告能自己讀出其求情信。

陳慶偉表示不會給予太大比重其心理報告。辯方表示這只是背景,而不是請求輕判。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7日1600同庭判刑,被告繼續還押。

直播員英文太差,歡迎報bot補充。

按:在被告讀出其求情信期間,在場親朋已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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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317/201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86537&QS=%2B&TP=JU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張(32) #20210629藍田
🛑已還押超過6個月🛑

控罪1:管有炸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控罪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至某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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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新增控罪3*,法庭批准。被告明白控罪3的詳情。

*有關2019年11月20日至甚麼日子,有待補上

法庭把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並押後至2022年1月25日14:30聽取被告就三罪的答辯意向。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他需在侯訊期間還押監房看管。

被告明白聘請律師的權利;亦保留提岀不在場的權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判刑 #蒙面物品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五位已還押21日

控罪: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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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早前裁定D1-5 的暴動罪名不成立;各人的蒙面物品控罪(2-6)罪名成立。

📌判刑結果速報
🙎🏻‍♂️A1:15歲仔:【更生中心】
👩🏻A2:李小姐:【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A3:蘇小姐:【即時監禁10星期】
🙎🏻‍♂️A4:謝先生:【即時監禁10星期】
🙎🏻‍♂️A5:陳先生:【即時監禁10星期】

📌判刑理由
上訴庭沒有指引,控方提出不同案例,其中一個是被告身處在非法集結現場惟沒有參與,故判處兩個月監禁。

👨🏻‍⚖️高官不同意辯方所形容本案案情輕微,因蒙面人數比較嚴重,同時案發日子是法例生效翌日,媒體有廣泛報導,故本案的蒙面物品罪行以10星期監禁作起點。

高官考慮到青少年更生中心的前期監管約為2-5個月之間,是同10星期監的刑罰相稱。故A1判處時間更生中心。對於A2 李小姐,高官引述報告指正面,被告有真誠悔意,故採納內容判處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在餘下三位被告,高官指辯方所形容的良好紀錄不是減刑理由,故一律判處10星期即時監禁。

📌進一步 #求情 陳詞
🙎🏻‍♂️A1 15歲仔:
報告印證其及家人的身體情況不佳。被告品性單純,成績及操行良好。將來想做守法的人。報告建議更生中心,因身體不適合勞教。

被告在羈留期間顯示悔意,也為未能趕上DSE赴考而感到焦慮,希望可以快點釋放以能應考公開試。故辯方想法庭判予適切的刑罰以讓他赴考。

👩🏻A2 李小姐:
辯方指此條例判刑上限是判監一年,但對比本案此被告是認罪的情況,若得到全數扣減,監禁的最高刑期不過2-3個月,故更生中心的判罰會過重。報告中感化官指被告及早認罪,有悔意及為人正直,建議判處200-22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A3 蘇小姐:
報告內容同求情一致,被告成績在被捕後有所進步,報告顯示她積極做人及有進步的一面,被告自少努力讀書及熱心參與不同服務,他考完DSE後有參與不同活動以擴闊眼界,她希望可以盡快完成學位。辯方指若判監少於2個月,被告則可以趕得及畢業,不會浪費早前的付出。

🙎🏻‍♂️A4 謝先生:
被告自少雖然成績不好,但在他摸索及付出後,終找到在機械工程上的興趣。他為人生性,在還押期間掛念家人。報告指他被捕後曾經迷失過,成績亦一度低落過,但他很快重整自己,亦有信心在日後以機械工程的知識貢獻市民。

辯方指被告今年是最後一年課程,所以也希望法庭輕判以完成課程。

🙎🏻‍♂️A5 陳先生:
被告單身家庭長大,但一直同家人關係和諧,工作有規律。他明白行為錯誤,僅當時不知道界線在哪,他會見感化官時指沒有在現場做任何違法事物。因有家人支持,所以被告重犯機會不高,辯方望高官給予惟一及最後一次機會,從輕發落。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3/12]
🙎🏻‍♂️梁 (26) #0616中環

~補回今日審訊進度,非即時~

控罪:誤殺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予以懲處。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6月16日,在香港非法殺死男子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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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市民證人 郭美寶小姐】
詳細作供內容從缺,如有請 按此報料

~大概內容~

PW6當日原在船的上層,正走往下層時她聽到有人大叫「打尖呀」,其後看到被告伸出一隻手,惟看不到「推」或任何過程,在尖叫聲前亦沒有留意被告。

(控方其中一位律師指PW6在描述被告伸一隻手時,PW6伸出手的同時亦有踢一下腳,追問被告當時有否踢腳。PW6回指她只表示看到被告伸出手,看不到「推」,亦沒有「踢」,在描述時她的腳移動了只屬普通身體移動。)

【PW7 專家證人 李禮峰醫生(音)】

📌控方主問
李醫生由2006年在瑪麗醫院神經外科工作,即與腦部及中樞神經系統有關,擁有超過十五年的經驗。他於2019年9月13日為死者撰寫的醫療報告為證物P2。

報告中Glasgow Coma Scale (GCS)是用來評估病人昏迷程度以作監察,是一全球性的指標。程度由3分(低:深度昏迷,即使以痛楚病人,他仍不會有反應)至15分(高:完全清醒)。而監察的生命徵象則指血壓及脈膊。

死者曾在多年前發生心臟痛的情況,無嚴重心臟病,曾使用阿士匹靈作藥物治療;亦未曾作有關中樞神經系統的手術。

報告指在電腦斷層掃描(CT Scan)中可見死者出現蜘蛛膜下腔出血(subarachnoid haemorrhage),即腦袋表面的一層有出血;也有頭骨骨折的情況。李醫生在當天曾為死者做手術以減低其顱內壓,因為顱內壓過高會引致腦部不能正常運作,而在沒供血下會有機會出現腦死。

📌辯方盤問

李醫生確認死者亦有糖尿病、高血壓及酒精性脂肪肝;見到死者時有嗅到酒精的氣味。PW7確認死者到達醫院時,身體充滿酒氣,處於醉酒狀態。

📌法官跟進

李醫生指他並不是第一接觸去替死者診斷的醫生,而是當天為死者做手術的醫生。他所指稱的酒精氣味不是由急症室醫生告知,而是神經外科的醫生。

【1530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都沒有中段陳詞。

〔案件管理〕
如被告明天選擇作供,預留星期五作結案陳詞;若被告不作供,則預留星期四。(按:現場聽唔到杜官有冇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與否,估計係有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2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1
2022.01.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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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4/12] (#0616中環 誤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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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8/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7/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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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00
👥羅,馮,郭(22-28) #續審 [5/14]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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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區域法院) 💩柯衍湛,陳嘉明,王述杰 有意圖而傷人 #襲擊法輪功學員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賢浩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Donki偷拍裙底
09:30 觀塘裁判法院 🐶李姓男警(33)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休班虐兒去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22:35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0616中環 #審訊 [4/12]

🙎🏻‍♂️梁 (26)

控罪:誤殺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予以懲處。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6月16日,在香港非法殺死男子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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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法庭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10:00作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