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1]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留法庭存檔▫️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連同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律師代表: #方也方大律師
被告於昨天聆訊時承認控罪(1)(6)(8),控罪(2)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並存檔於法庭。控方已交代各控罪案情。辯方正進行求情陳辭,並向法庭申請傳召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已完成,控方盤問仍然進行中。#練錦鴻法官 把案件押後至今天繼續聆訊。
昨天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24
🔹控方盤問:
內容有關9月27日被告於警署內進行的錄影會面。錄影會面內容與李德忠及張灌雄受襲過程有關。
1.有關李德忠受襲情況-即被告從的士拉出來的男子
被告同意李德忠為該區街坊,因此決定放行。亦同意自己打開的士車門把李先生從的士拉出來有機會導致他被其他示威者襲擊。
被告同意自己當時的角色是負責查問李先生,再決定是否將他放行。
被告把他拉出的士希望他澄清自己有否曾經「撕紙」,並沒有傷害他的目的。
*當主控問及當時發生的士私了李德忠事件時,使用了「暴徒」等字眼, #練錦鴻法官 打斷,向控方表示不應使用這些字眼,應該使用「示威者」或「暴力示威者」。
2.有關張灌雄受襲情況-即被告用腳踢的男子
被告同意錄影會面記錄所指,被告當天是第一次見到張灌雄先生,因為親眼看見張先生襲擊其他示威者,感到憤怒,所以襲擊他。控方把錄影會面騰本給予被告閱讀,內容與被告作供內容不符。被告作供時,稱自己並沒有清楚看見他有襲擊示威者,只看見他好像有揮拳。被告表示當天會面剛睡醒,記憶仍然模糊,所以表達不清晰。
被告同意自己於錄影會面所敘述的時序是錯誤的。被告在庭上作供表示自己追打張先生時,知道他身上正在流血的;但在錄影會面卻稱追打張先生時看到他頭破血流。
🔸辯方覆問
被告當時並沒有意圖令張先生受到血流被面等嚴重的傷害,他亦不認識其他使用金屬伸縮棍襲擊張先生的示威者。
被告表示「私了」是指以暴力去私底下解決事件。暴力程度是令對方擦傷或流鼻血,並不會令到對方頭破血流或骨折。
被告表示自己在2019年9月27日的錄影會面中,並不太清楚記得整件事件的過程。因為當時剛剛起床,而且進行會面的警員亦表示,當被告表示不清楚時,警員會向他作出提點。
▫️被告作供完畢▫️
-----------------------------
10:41 休庭,本案將於12:30 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1]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留法庭存檔▫️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連同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律師代表: #方也方大律師
被告於昨天聆訊時承認控罪(1)(6)(8),控罪(2)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並存檔於法庭。控方已交代各控罪案情。辯方正進行求情陳辭,並向法庭申請傳召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已完成,控方盤問仍然進行中。#練錦鴻法官 把案件押後至今天繼續聆訊。
昨天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24
🔹控方盤問:
內容有關9月27日被告於警署內進行的錄影會面。錄影會面內容與李德忠及張灌雄受襲過程有關。
1.有關李德忠受襲情況-即被告從的士拉出來的男子
被告同意李德忠為該區街坊,因此決定放行。亦同意自己打開的士車門把李先生從的士拉出來有機會導致他被其他示威者襲擊。
被告同意自己當時的角色是負責查問李先生,再決定是否將他放行。
被告把他拉出的士希望他澄清自己有否曾經「撕紙」,並沒有傷害他的目的。
*當主控問及當時發生的士私了李德忠事件時,使用了「暴徒」等字眼, #練錦鴻法官 打斷,向控方表示不應使用這些字眼,應該使用「示威者」或「暴力示威者」。
2.有關張灌雄受襲情況-即被告用腳踢的男子
被告同意錄影會面記錄所指,被告當天是第一次見到張灌雄先生,因為親眼看見張先生襲擊其他示威者,感到憤怒,所以襲擊他。控方把錄影會面騰本給予被告閱讀,內容與被告作供內容不符。被告作供時,稱自己並沒有清楚看見他有襲擊示威者,只看見他好像有揮拳。被告表示當天會面剛睡醒,記憶仍然模糊,所以表達不清晰。
被告同意自己於錄影會面所敘述的時序是錯誤的。被告在庭上作供表示自己追打張先生時,知道他身上正在流血的;但在錄影會面卻稱追打張先生時看到他頭破血流。
🔸辯方覆問
被告當時並沒有意圖令張先生受到血流被面等嚴重的傷害,他亦不認識其他使用金屬伸縮棍襲擊張先生的示威者。
被告表示「私了」是指以暴力去私底下解決事件。暴力程度是令對方擦傷或流鼻血,並不會令到對方頭破血流或骨折。
被告表示自己在2019年9月27日的錄影會面中,並不太清楚記得整件事件的過程。因為當時剛剛起床,而且進行會面的警員亦表示,當被告表示不清楚時,警員會向他作出提點。
▫️被告作供完畢▫️
-----------------------------
10:41 休庭,本案將於12:30 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1224朗豪坊 #1224旺角
D1:蔡(22)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1-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3)D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D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控方今天已預備好答辯,得悉辯方有押後申請。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後的首個星期一,即3月7日,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D4另向法庭申請押後至2月4日再訊,法庭批准。
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並要求加設條款,法庭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2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今天1600時前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包括BNO,如有)
。於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D1-3,5-6案件押後至3月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法院再訊,D4則押後至2月4日不早於1130時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 — — — —
截至1135時,#0825荃灣 案件仲未做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1224朗豪坊 #1224旺角
D1:蔡(22)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1-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3)D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D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控方今天已預備好答辯,得悉辯方有押後申請。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後的首個星期一,即3月7日,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D4另向法庭申請押後至2月4日再訊,法庭批准。
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並要求加設條款,法庭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2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今天1600時前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包括BNO,如有)
。於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D1-3,5-6案件押後至3月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法院再訊,D4則押後至2月4日不早於1130時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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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135時,#0825荃灣 案件仲未做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5/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0930 A3 因身體不適遲到,休庭
1045 再開庭,開始傳召 PW5 警員9516,當日係速龍,A2, A3, A4, A8 代表律法再問當日嘅情況,但警員連當日自己嘅上司在唔在場都唔清楚。再問PW5當日拘捕被告人A2,被告人A2跌咗一個藍色背囊時,有人從地上執翻比PW5時,PW5亦唔清楚該人係邊個。
1143 PW5作證完畢。
1145 傳召 PW8 警員。控方律師開始查問拘捕A2當日PW8同PW5交接證物同到新屋嶺扣留過程
1205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5/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0930 A3 因身體不適遲到,休庭
1045 再開庭,開始傳召 PW5 警員9516,當日係速龍,A2, A3, A4, A8 代表律法再問當日嘅情況,但警員連當日自己嘅上司在唔在場都唔清楚。再問PW5當日拘捕被告人A2,被告人A2跌咗一個藍色背囊時,有人從地上執翻比PW5時,PW5亦唔清楚該人係邊個。
1143 PW5作證完畢。
1145 傳召 PW8 警員。控方律師開始查問拘捕A2當日PW8同PW5交接證物同到新屋嶺扣留過程
1205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3/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繼續播放剩下4段警方另一角度片段(P4e,P4f,P4g,P4h).
⏺控方指D3出現在P4e片段中,曾短暫拉下口罩被找到,並沒任何特別行為,辯方爭議片段不清楚,該人並非D3。
⏺而D4承認片段中一截圖企在鐵馬前男子是自己
⏺控方指同一時段片段拍攝到D1,D4及D6在場,並請法庭留意現埸有人敲打鐵馬發出聲響以壯大聲勢,另外D6案發時曾間中穿黑色外套,該外套在家中拘捕時搜出。
1049 所有8段片段播放完畢,休庭十分鐘後開始傳召控方證人。
🔺控方在本案從沒申請匿名令,傳召證人前提出申請作供警員宣誓或作供提及時不用讀出全名,全部以警員編號代替,並將全名每次寫在紙上給法庭及辯方過目並存檔(MFI),裁判官認為控方文件有齊證人詳細資料,不影響審訊公平性,辯方不反對。
📌PW1 警長1225 作供
⏺主問
時發為高級警員現晉升警長,當天穿軍裝制服當值,早上820收指令去夏慤道夏慤花園工作,攜有盾牌、長纖維警棍及頭盔。830到達現場見道路被示案者堵塞,車輛不可通行,奉命在車輛前方設立封鎖線,車輛前方有鐵馬雜物等放道路上,封鎖線在車同雜物中間,而封鎖線前方約有200個示威者,多數人穿黑衫戴口罩,有示威者不停搬動障礙物阻擋馬路,包括用索帶綁鐵馬再用遮放在上面,期間亦有一婆婆不停揮舞英國旗。約834時,前方有一雪糕筒飛出,飛向證人右手邊警員14156並撞到他。PW1睇唔到誰人扔出, 只能說不是空中跌下來,飛出來位置是封鎖線前方有人聚集地方。於845 PW1及隊員收指令撤退到灣仔總部候命。
控方播放片段P4a,PW1確認為作供提及現場環境,片段見警員曾向示威者推進一小段(證人指是指揮官下命)及前右方人羣內有一縮骨遮伸向一白衫警員,該警員揮警棍打向該遮方向,控方將下列數張截圖呈堂:
P13a PW1位於封鎖線面向示威者
P13b 證人附近婆婆揮動英國旗
P13c 雪糕筒飛出擊中PC14156
控方要求下,證人在google地圖上圈出推進位置及扔雪糕筒位置(P14)。主問下PW1確認自己隊當日有兩位指揮官,分別是督察及警署警長,並將2人名字寫下(P15)
⏺盤問
🔸D3代表
-同意示威者阻路但不是意圖毁壞汽車,沒有打算傷害車內人士
-同意P4a片段見到有一羣示威者高舉雙手不動,現場亦見到,但不認同此舉表達不衝擊警方,只能説影片內見到沒衝擊,但不知道示威者實際有沒有衝擊。
🔸D4代表
-承認2019年10月9日在警方安排下同其他相關同事分別看過P4a片段,之後10月10日再回了一份口供Pol 154
-同意出動原意是清除路障,設封鎖線,但沒有恢復交通便要撤退
-承認記事冊沒有記錄扔雪糕筒
-同意現場除雪糕筒外沒有其他雜物扔向警方
-P4a片段01‘30-01’37 ,自己看片認是有人在縮骨遮下用索帶綁鐡馬,一白衫警員用警棍擊打鐡馬發出噹一聲示意停止,同意片末揮英國旗婆婆被制服後發出「呀」一聲。片段01‘44見灰衣男子(D4)之後向警方責駡,D4代表律師指説活內容為「你咁蝦阿婆,你班仆街,x你老母,望嘜x嘢」,證人指現場聽不到此段説話
-同意P4a片段之後見到出示紅及橙旗,但自己企封鎖線前排唔肯定之前後排有冇出過警告旗,亦冇印象警方有否口頭叫不要衝擊封鎖線。
-承認現場只見扔出雪糕筒及紥鐵馬行為,但今日P4a片段可見有人拿梯狀物體推向警方,相信亦算暴力行為
-作供提及有指揮官命令推進,承認因嘈吵不知最早是誰下令
🔸D6代表
-D4代表盤問時提過片段見有人將梯推向警方,承認當場自己沒有感到暴力威脅,同意D6辯方之說法有可能是用梯放鐡馬上加固路障而非攻擊警方。
-承認當場看不到白衫警向持縮骨遮人士揮警棍,所以不知道原因。但從片段知道揮棍白衫警員是己隊警署警長。
-同意現場示威者人數可能過萬,但警方得數百,人數懸殊。但不同意警員有如驚弓之鳥。
🔹覆問
-回答D4代表到場未能清理路障撤退,覆問下指原因是示威人數太多,警力不足應付所以撤退
-盤問下說不知那位指揮官命推進,因除了己隊2位(已經寫紙上之督察及警署警長),現場有其他隊指揮官也可下命令。
-剛才指現場沒有感受到暴力威脅,今日再看P4a勾起現場記憶見有人拿梯感到有威脅。
1547 PW1作供完,今日審訊完
下星期一同一法庭繼續,由於下午劉官要去打針,本案當日只會審到1545。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3/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繼續播放剩下4段警方另一角度片段(P4e,P4f,P4g,P4h).
⏺控方指D3出現在P4e片段中,曾短暫拉下口罩被找到,並沒任何特別行為,辯方爭議片段不清楚,該人並非D3。
⏺而D4承認片段中一截圖企在鐵馬前男子是自己
⏺控方指同一時段片段拍攝到D1,D4及D6在場,並請法庭留意現埸有人敲打鐵馬發出聲響以壯大聲勢,另外D6案發時曾間中穿黑色外套,該外套在家中拘捕時搜出。
1049 所有8段片段播放完畢,休庭十分鐘後開始傳召控方證人。
🔺控方在本案從沒申請匿名令,傳召證人前提出申請作供警員宣誓或作供提及時不用讀出全名,全部以警員編號代替,並將全名每次寫在紙上給法庭及辯方過目並存檔(MFI),裁判官認為控方文件有齊證人詳細資料,不影響審訊公平性,辯方不反對。
📌PW1 警長1225 作供
⏺主問
時發為高級警員現晉升警長,當天穿軍裝制服當值,早上820收指令去夏慤道夏慤花園工作,攜有盾牌、長纖維警棍及頭盔。830到達現場見道路被示案者堵塞,車輛不可通行,奉命在車輛前方設立封鎖線,車輛前方有鐵馬雜物等放道路上,封鎖線在車同雜物中間,而封鎖線前方約有200個示威者,多數人穿黑衫戴口罩,有示威者不停搬動障礙物阻擋馬路,包括用索帶綁鐵馬再用遮放在上面,期間亦有一婆婆不停揮舞英國旗。約834時,前方有一雪糕筒飛出,飛向證人右手邊警員14156並撞到他。PW1睇唔到誰人扔出, 只能說不是空中跌下來,飛出來位置是封鎖線前方有人聚集地方。於845 PW1及隊員收指令撤退到灣仔總部候命。
控方播放片段P4a,PW1確認為作供提及現場環境,片段見警員曾向示威者推進一小段(證人指是指揮官下命)及前右方人羣內有一縮骨遮伸向一白衫警員,該警員揮警棍打向該遮方向,控方將下列數張截圖呈堂:
P13a PW1位於封鎖線面向示威者
P13b 證人附近婆婆揮動英國旗
P13c 雪糕筒飛出擊中PC14156
控方要求下,證人在google地圖上圈出推進位置及扔雪糕筒位置(P14)。主問下PW1確認自己隊當日有兩位指揮官,分別是督察及警署警長,並將2人名字寫下(P15)
⏺盤問
🔸D3代表
-同意示威者阻路但不是意圖毁壞汽車,沒有打算傷害車內人士
-同意P4a片段見到有一羣示威者高舉雙手不動,現場亦見到,但不認同此舉表達不衝擊警方,只能説影片內見到沒衝擊,但不知道示威者實際有沒有衝擊。
🔸D4代表
-承認2019年10月9日在警方安排下同其他相關同事分別看過P4a片段,之後10月10日再回了一份口供Pol 154
-同意出動原意是清除路障,設封鎖線,但沒有恢復交通便要撤退
-承認記事冊沒有記錄扔雪糕筒
-同意現場除雪糕筒外沒有其他雜物扔向警方
-P4a片段01‘30-01’37 ,自己看片認是有人在縮骨遮下用索帶綁鐡馬,一白衫警員用警棍擊打鐡馬發出噹一聲示意停止,同意片末揮英國旗婆婆被制服後發出「呀」一聲。片段01‘44見灰衣男子(D4)之後向警方責駡,D4代表律師指説活內容為「你咁蝦阿婆,你班仆街,x你老母,望嘜x嘢」,證人指現場聽不到此段説話
-同意P4a片段之後見到出示紅及橙旗,但自己企封鎖線前排唔肯定之前後排有冇出過警告旗,亦冇印象警方有否口頭叫不要衝擊封鎖線。
-承認現場只見扔出雪糕筒及紥鐵馬行為,但今日P4a片段可見有人拿梯狀物體推向警方,相信亦算暴力行為
-作供提及有指揮官命令推進,承認因嘈吵不知最早是誰下令
🔸D6代表
-D4代表盤問時提過片段見有人將梯推向警方,承認當場自己沒有感到暴力威脅,同意D6辯方之說法有可能是用梯放鐡馬上加固路障而非攻擊警方。
-承認當場看不到白衫警向持縮骨遮人士揮警棍,所以不知道原因。但從片段知道揮棍白衫警員是己隊警署警長。
-同意現場示威者人數可能過萬,但警方得數百,人數懸殊。但不同意警員有如驚弓之鳥。
🔹覆問
-回答D4代表到場未能清理路障撤退,覆問下指原因是示威人數太多,警力不足應付所以撤退
-盤問下說不知那位指揮官命推進,因除了己隊2位(已經寫紙上之督察及警署警長),現場有其他隊指揮官也可下命令。
-剛才指現場沒有感受到暴力威脅,今日再看P4a勾起現場記憶見有人拿梯感到有威脅。
1547 PW1作供完,今日審訊完
下星期一同一法庭繼續,由於下午劉官要去打針,本案當日只會審到15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0825荃灣
D1:何(23)
D2: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3:牛(21)
D4:郭(21)
D5:楊(25)
D6:張(24)
D7:李(28)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7參與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3)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49-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37-14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磚頭。
(6)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林泰金督察。
控方指今天會進行答辯,D5早於2021年1月26日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承認控罪(1)及(6),當日被告對控方案情已表明白及同意,押後求情及判刑至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93
羅官特提醒眾被告答辯時應以較清晰的「不」取代「唔」,以免誤會或不必要的重複。
答辯:
(1)D1, 2, 4, 6, 7不認罪,D3認罪‼️
(2)D1不認罪
(3)D2不認罪
(4)D2不認罪
(5)由於D3承認控罪(1),控方申請撤回控罪(5),法庭批准。辯方申請保留求情陳詞,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羅官關注案件審訊需時冗長,若D2繼續還押或會造成不公;故提醒由於控方不反對本案所有人擔保,如D2有意申請擔保應儘早提出。
控方就眾不認罪被告審訊擬訂一列18名證人之列表,其列表中第二名證人申請使用特別通道及作供時設有屏風獲批。辯方確認已收妥文件及開過會。
D1, 2, 4, 6, 7案件押後六星期至2月1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審期待定,5人維持保釋候訊。控辯雙方須做妥聯合問卷及同意案情,並於下次少於三天前呈交法庭。
D3 因認罪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後兩星期至1月20日0930時求情及判刑。
D5明白及同意較早前索取的背景報告,呈上多份文件包括多封求情信、成績單、證書及履歷等。羅官需時細閱,押後案件至今日下午1430時同庭再訊。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0825荃灣
D1:何(23)
D2: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3:牛(21)
D4:郭(21)
D5:楊(25)
D6:張(24)
D7:李(28)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7參與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3)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49-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37-14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磚頭。
(6)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林泰金督察。
控方指今天會進行答辯,D5早於2021年1月26日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承認控罪(1)及(6),當日被告對控方案情已表明白及同意,押後求情及判刑至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93
羅官特提醒眾被告答辯時應以較清晰的「不」取代「唔」,以免誤會或不必要的重複。
答辯:
(1)D1, 2, 4, 6, 7不認罪,D3認罪‼️
(2)D1不認罪
(3)D2不認罪
(4)D2不認罪
(5)由於D3承認控罪(1),控方申請撤回控罪(5),法庭批准。辯方申請保留求情陳詞,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羅官關注案件審訊需時冗長,若D2繼續還押或會造成不公;故提醒由於控方不反對本案所有人擔保,如D2有意申請擔保應儘早提出。
控方就眾不認罪被告審訊擬訂一列18名證人之列表,其列表中第二名證人申請使用特別通道及作供時設有屏風獲批。辯方確認已收妥文件及開過會。
D1, 2, 4, 6, 7案件押後六星期至2月1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審期待定,5人維持保釋候訊。控辯雙方須做妥聯合問卷及同意案情,並於下次少於三天前呈交法庭。
D3 因認罪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後兩星期至1月20日0930時求情及判刑。
D5明白及同意較早前索取的背景報告,呈上多份文件包括多封求情信、成績單、證書及履歷等。羅官需時細閱,押後案件至今日下午1430時同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 #判刑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留法庭存檔▫️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連同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律師代表: #方也方大律師
被告於昨天聆訊時承認控罪(1)(6)(8),控罪(2)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並存檔於法庭。控方已交代各控罪案情。辯方正進行求情陳辭,並向法庭申請傳召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及控方盤問在今早經已完成。 #練錦鴻法官 休庭至1230以撰寫判案書,卻於1245開庭稱仍需更長時間準備判刑,再把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昨天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24
今早聆訊內容: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32
------------------------------------
判刑理由:
被告與示威者實屬暴民心態,自以為有高尚的理念,卻不斷製造破壞。
非法集結和暴動的控罪情節可大大不同,因此上訴庭並沒有定下量刑起點。
案件發生於星期六晚上,雖然商場的店舖已關閉,地鐵站出口亦已關閉。根據法庭目測,有30多名示威者利用物品進行破壞及堵塞。被告佩帶防毒面罩,可以激發其他人作出暴力行為。這些行為令商場內的商戶受到損失,亦令市民無辦法享用商場的設施
。
根據傳媒的影片,可見被告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皆擔當主動的角色。在的士事件中,被告佇佇迫人,更把李先生從的士拉出,令他被其他示威者襲擊。在張先生的案件,有50多名示威者向他施襲,被告亦有腳踢張先生。
法庭從影片目測看見,當晚2130 開始,已有一班共同目的的示威者先在商場大肆破壞,再到市中心上向其他途人施行暴力。雖然沒有單一組織舉行這些集會,但是這班示威者是有著共同目的作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並非年輕亦非初犯。法庭有考慮母親的求情信,亦有細閱他的精神科報告。法庭發現被告在庭上作供及其錄影會面供詞與該報告的內容不符。被告於庭上稱自己當晚到元朗的目的是唱歌;但在報告卻聲稱到元朗為了當急救員。
被告選擇在庭上作供,他表示在現場是希望協助受害的李先生,實屬宅心仁厚的表現。法庭認為被告的說法與傳媒所拍攝到的片段完全不同,影片沒有顯示被告協助李先生登上的士,只拍攝到他對李先生的喝罵。在張先生的事件中,影片只看見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追打張先生的過程。被告在警誡供詞稱自己沒有看清楚張先生有否襲擊其他示威者。被告在盤問期間再次改變其說法,聲稱自己有看到張先生作出襲擊的行為。被告在前半的作供帶出自己的行為是出於善意,亦提出自己認為李先生實屬街坊。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供詞,認為毫無可信性,亦與被告的警誡證供及錄影片段不符❗️
各控罪量刑起點:
(1): 15個月
(6): 72個月 (6年)
(8): 48個月(4年)
雖然被告於開審前認罪,但早前在2020年12月4日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席前已排期審訊,所以只會給予1/5的扣減。
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合共57個月監禁🛑
(法庭要求被告全程站立聆聽判詞)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 #判刑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留法庭存檔▫️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連同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律師代表: #方也方大律師
被告於昨天聆訊時承認控罪(1)(6)(8),控罪(2)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並存檔於法庭。控方已交代各控罪案情。辯方正進行求情陳辭,並向法庭申請傳召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及控方盤問在今早經已完成。 #練錦鴻法官 休庭至1230以撰寫判案書,卻於1245開庭稱仍需更長時間準備判刑,再把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昨天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24
今早聆訊內容: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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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與示威者實屬暴民心態,自以為有高尚的理念,卻不斷製造破壞。
非法集結和暴動的控罪情節可大大不同,因此上訴庭並沒有定下量刑起點。
案件發生於星期六晚上,雖然商場的店舖已關閉,地鐵站出口亦已關閉。根據法庭目測,有30多名示威者利用物品進行破壞及堵塞。被告佩帶防毒面罩,可以激發其他人作出暴力行為。這些行為令商場內的商戶受到損失,亦令市民無辦法享用商場的設施
。
根據傳媒的影片,可見被告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皆擔當主動的角色。在的士事件中,被告佇佇迫人,更把李先生從的士拉出,令他被其他示威者襲擊。在張先生的案件,有50多名示威者向他施襲,被告亦有腳踢張先生。
法庭從影片目測看見,當晚2130 開始,已有一班共同目的的示威者先在商場大肆破壞,再到市中心上向其他途人施行暴力。雖然沒有單一組織舉行這些集會,但是這班示威者是有著共同目的作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並非年輕亦非初犯。法庭有考慮母親的求情信,亦有細閱他的精神科報告。法庭發現被告在庭上作供及其錄影會面供詞與該報告的內容不符。被告於庭上稱自己當晚到元朗的目的是唱歌;但在報告卻聲稱到元朗為了當急救員。
被告選擇在庭上作供,他表示在現場是希望協助受害的李先生,實屬宅心仁厚的表現。法庭認為被告的說法與傳媒所拍攝到的片段完全不同,影片沒有顯示被告協助李先生登上的士,只拍攝到他對李先生的喝罵。在張先生的事件中,影片只看見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追打張先生的過程。被告在警誡供詞稱自己沒有看清楚張先生有否襲擊其他示威者。被告在盤問期間再次改變其說法,聲稱自己有看到張先生作出襲擊的行為。被告在前半的作供帶出自己的行為是出於善意,亦提出自己認為李先生實屬街坊。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供詞,認為毫無可信性,亦與被告的警誡證供及錄影片段不符❗️
各控罪量刑起點:
(1): 15個月
(6): 72個月 (6年)
(8): 48個月(4年)
雖然被告於開審前認罪,但早前在2020年12月4日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席前已排期審訊,所以只會給予1/5的扣減。
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合共57個月監禁🛑
(法庭要求被告全程站立聆聽判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下午進度(上午進度按此)
D5: 楊(25)
控罪及詳情:
(1)D1-7參與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6) 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林泰金督察。
———————-
14:57 開庭先處理其他案件,15:35 才到這案。
辯方律師再作最後總結求情,表示被告有父母支持,被告有做兼職教師,獲同事讚賞有耐心,被告自己亦知道要付出代價才會獲得接納,真誠有悔意,今次事件不是平日性格,希望法庭接納。
裁判官考慮咗約10分鐘,宣讀判辭
事件
案發在2019年8月份,該時經常有大型集會活動,有暴力場面發生,有堵路、縱火、掟雜物,使他人受傷;今次事件係大型召集,當時嘅環境,要知道有幾咁暴力場面,一定估計得到有暴力,而被告選擇咗參與。
被告角色
無證據顯示被告放火,但有證據片段見到當警方上前,被告揸住一條條狀物體揮動,意圖襲擊警察,後來被警察制服,算係使用暴力一份子,單單參與已經係嚴重,有案例提及在此不重複,在情緒激動嘅情況之下,市民互相激勵,後果不堪設想。
判刑
考慮咗被告初犯和求情因素,監禁係絕對適合,每項控罪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即每項控罪判監10個月,無其他減刑因素,考慮到控罪係同一事情發生,判處同期執行,共監禁10個月。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下午進度(上午進度按此)
D5: 楊(25)
控罪及詳情:
(1)D1-7參與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6) 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林泰金督察。
———————-
14:57 開庭先處理其他案件,15:35 才到這案。
辯方律師再作最後總結求情,表示被告有父母支持,被告有做兼職教師,獲同事讚賞有耐心,被告自己亦知道要付出代價才會獲得接納,真誠有悔意,今次事件不是平日性格,希望法庭接納。
裁判官考慮咗約10分鐘,宣讀判辭
事件
案發在2019年8月份,該時經常有大型集會活動,有暴力場面發生,有堵路、縱火、掟雜物,使他人受傷;今次事件係大型召集,當時嘅環境,要知道有幾咁暴力場面,一定估計得到有暴力,而被告選擇咗參與。
被告角色
無證據顯示被告放火,但有證據片段見到當警方上前,被告揸住一條條狀物體揮動,意圖襲擊警察,後來被警察制服,算係使用暴力一份子,單單參與已經係嚴重,有案例提及在此不重複,在情緒激動嘅情況之下,市民互相激勵,後果不堪設想。
判刑
考慮咗被告初犯和求情因素,監禁係絕對適合,每項控罪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即每項控罪判監10個月,無其他減刑因素,考慮到控罪係同一事情發生,判處同期執行,共監禁10個月。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2/12]
🙎🏻♂️梁 (26) #0616中環
控罪:誤殺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予以懲處。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6月16日,在香港非法殺死男子周XX。
是日進度:
傳召了四名市民證人講述當日事件經過。他們不認識死者及被告。
🔻PW2 PW3 所描述的大致一致,講述當晚九點多在中環7號碼頭的隊伍附近,死者手持一罐藍妹啤酒,腳步浮浮,走入隊伍中插隊,反而大聲指責身邊的人插隊,似乎想撩事鬥非。見到被告和死者有鬧交,被告轉身後被死者用腳踢他的臀部一下,被告隨即轉身用雙手推了死者一下,死者退後三步後跌低,撞到一名女子後倒地,之後見不到死者有郁動,有兩人前去急救。被告表情生氣。
‼️之後播放被告在屯門警署的會面記錄。被告同意不需要律師陪同,開始講述事件經過。
2019年6月16日2150在中環7號碼頭外,當天他完成遊行,排隊乘搭天星小輪往尖沙咀。2130他和幾個朋友已在隊伍中,死者在被告後面打尖,因他似乎飲醉酒,左手手持啤酒,起初沒有理會他。死者當初似乎和一名男子同行,被告和朋友已告訴他們隊尾在後方,同行的男子已走向隊尾,死者則沒有理會,攝入被告身後約兩個身位。死者身高1.8米,被告身高約1.75米。
約10分鐘後,後方有幾位女士和死者爭執,說死者打尖。大概是說「呀叔,條隊喺後面喎」,死者大致回應「排咩呀,排你老母」並揮動右手fing開女士。被告睇唔過眼,同佢講「排隊啦阿叔」,死者回應「唔使講啦」。被告最後說「咁你都要排隊㗎」,之後已經轉返身。但死者突然用腳踢被告右邊臀部,被告轉身見到死者神情兇惡但冇講嘢。被告用雙手向他膊頭至胸前位置推了他一下,他撞到一名女人後兩人倒地,女人起番身離開,但死者似乎失去意識,沒有郁動。有兩至三人向死者進行急救,不肯定是兩男一女還是一男一女,其中一名男子報警,不肯定他用什麼字眼。之後死者恢復意識,見到他用力呼吸。後來警察到場,被告有留低在現場,但警察沒有和我接觸,亦沒有要求我留低。我亦沒有向警察講,繼續排隊,之後再沒有睇過死者,沒有和他再接觸。
6月17日和三位朋友和女朋友談論這件事,當時不知道他已經死去。(警員問及三位朋友和女朋友的名字和電話)
6月20日女朋友在whatsapp send了一個facebook post畀被告睇,得知死訊,內容描述案發地點時間及經過,是由死者的家屬發出的。被告有和女朋友商量過是否應該自首,但最後沒有,因為始終不肯定fb所說的死者和當天的人是不是同一個人。
🔻PW4 PW5 兩位中年女士是朋友,事發時在同一條隊中。PW4形容死者從後衝入嚟,大叫「你哋打尖呀」,之後站在兩人前面。PW5說我哋冇打尖。死者前方有兩男一女平排,站在中間的一名男子即被告轉頭說「佢哋冇打尖喎」,講完已經擰返轉頭。
PW4覺得死者當時唔清醒,講啲野模糊不清。
死者之後提腳踢了被告臀部一下,當時被告是背向死者和PW4。被告立即轉身用雙手推了死者一下,死者撞向PW4,PW4亦跌倒在地上。死者則向後瞓了落地。這個過程沒有聽見他們有其他對話,除此之外亦沒有其他身體接觸。
死者倒地後沒有反應,有途人扶PW4起身,因為PW5行開咗,PW4去搵番佢,兩人行返去死者附近。有三人中的女仔問「佢係咪飲醉咗所以唔清醒呀」另一人回答「應該係啩」。在現場已經看見有人報警,警察亦好快嚟到。PW4 PW5留在現場附近觀察警察有冇咩需要,警察檢查咗一陣就話「你哋可以離開喇,警察會做嘢架喇」,之後兩人就離開了現場。
PW4形容事件突然,只係好小事,冇諗過會變成咁。因為死者當時好唔清醒,我哋都係想快啲解決,快啲離開就算。
🔻PW5形容在一段距離之外已經聽到後面有個男人(即死者)不斷話有人打尖,起初沒有理會,直到有一下他推開兩人,從中間分開了兩人並站在兩人前方,PW5就有啲激動、好嬲,「因為佢不斷話我哋打尖,明明我哋冇打尖」。PW5大聲說「我冇打尖喎」,死者沒有比任何反應。PW5呻了幾句之後,前排的人都開始講嘢了,因為死者不斷話有人打尖。死者前方有個男人 (即被告)擰一擰轉頭同死者講嘢,但PW5聽唔到佢哋講乜,佢哋只係好快咁講咗兩句。之後就見到死者用腳踢被告臀部一下,被告好快轉身,推咗死者一下。PW5以為佢哋兩個要打交啦,所以好快咁退開咗,但見到死者好快就「冧」咗落PW4身上,兩個人跌埋落地。PW5心諗咩事呀,望下死者有冇反應,睇下PW4有冇事。PW4 PW5都覺得有啲震驚,企埋咗一邊望住死者,有人即刻走去死者身邊睇下有冇事,兩人從遠距離觀察。之後見到有警察來了,PW4 PW5仍在現場但已經沒有在排隊了。但是亦見到被告仍在現場沒有離開。
PW5在盤問下確認她在2019年7月4日的口供有描述死者1.8米高,被告1.75米高。
---
案件仍有兩名控方證人,一位是市民證人,另一位是公立醫院的醫生作為專家證人。因該醫生要星期二下午才能作供,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430續審。
#杜麗冰法官 #審訊 [2/12]
🙎🏻♂️梁 (26) #0616中環
控罪:誤殺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予以懲處。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6月16日,在香港非法殺死男子周XX。
是日進度:
傳召了四名市民證人講述當日事件經過。他們不認識死者及被告。
🔻PW2 PW3 所描述的大致一致,講述當晚九點多在中環7號碼頭的隊伍附近,死者手持一罐藍妹啤酒,腳步浮浮,走入隊伍中插隊,反而大聲指責身邊的人插隊,似乎想撩事鬥非。見到被告和死者有鬧交,被告轉身後被死者用腳踢他的臀部一下,被告隨即轉身用雙手推了死者一下,死者退後三步後跌低,撞到一名女子後倒地,之後見不到死者有郁動,有兩人前去急救。被告表情生氣。
‼️之後播放被告在屯門警署的會面記錄。被告同意不需要律師陪同,開始講述事件經過。
2019年6月16日2150在中環7號碼頭外,當天他完成遊行,排隊乘搭天星小輪往尖沙咀。2130他和幾個朋友已在隊伍中,死者在被告後面打尖,因他似乎飲醉酒,左手手持啤酒,起初沒有理會他。死者當初似乎和一名男子同行,被告和朋友已告訴他們隊尾在後方,同行的男子已走向隊尾,死者則沒有理會,攝入被告身後約兩個身位。死者身高1.8米,被告身高約1.75米。
約10分鐘後,後方有幾位女士和死者爭執,說死者打尖。大概是說「呀叔,條隊喺後面喎」,死者大致回應「排咩呀,排你老母」並揮動右手fing開女士。被告睇唔過眼,同佢講「排隊啦阿叔」,死者回應「唔使講啦」。被告最後說「咁你都要排隊㗎」,之後已經轉返身。但死者突然用腳踢被告右邊臀部,被告轉身見到死者神情兇惡但冇講嘢。被告用雙手向他膊頭至胸前位置推了他一下,他撞到一名女人後兩人倒地,女人起番身離開,但死者似乎失去意識,沒有郁動。有兩至三人向死者進行急救,不肯定是兩男一女還是一男一女,其中一名男子報警,不肯定他用什麼字眼。之後死者恢復意識,見到他用力呼吸。後來警察到場,被告有留低在現場,但警察沒有和我接觸,亦沒有要求我留低。我亦沒有向警察講,繼續排隊,之後再沒有睇過死者,沒有和他再接觸。
6月17日和三位朋友和女朋友談論這件事,當時不知道他已經死去。(警員問及三位朋友和女朋友的名字和電話)
6月20日女朋友在whatsapp send了一個facebook post畀被告睇,得知死訊,內容描述案發地點時間及經過,是由死者的家屬發出的。被告有和女朋友商量過是否應該自首,但最後沒有,因為始終不肯定fb所說的死者和當天的人是不是同一個人。
🔻PW4 PW5 兩位中年女士是朋友,事發時在同一條隊中。PW4形容死者從後衝入嚟,大叫「你哋打尖呀」,之後站在兩人前面。PW5說我哋冇打尖。死者前方有兩男一女平排,站在中間的一名男子即被告轉頭說「佢哋冇打尖喎」,講完已經擰返轉頭。
PW4覺得死者當時唔清醒,講啲野模糊不清。
死者之後提腳踢了被告臀部一下,當時被告是背向死者和PW4。被告立即轉身用雙手推了死者一下,死者撞向PW4,PW4亦跌倒在地上。死者則向後瞓了落地。這個過程沒有聽見他們有其他對話,除此之外亦沒有其他身體接觸。
死者倒地後沒有反應,有途人扶PW4起身,因為PW5行開咗,PW4去搵番佢,兩人行返去死者附近。有三人中的女仔問「佢係咪飲醉咗所以唔清醒呀」另一人回答「應該係啩」。在現場已經看見有人報警,警察亦好快嚟到。PW4 PW5留在現場附近觀察警察有冇咩需要,警察檢查咗一陣就話「你哋可以離開喇,警察會做嘢架喇」,之後兩人就離開了現場。
PW4形容事件突然,只係好小事,冇諗過會變成咁。因為死者當時好唔清醒,我哋都係想快啲解決,快啲離開就算。
🔻PW5形容在一段距離之外已經聽到後面有個男人(即死者)不斷話有人打尖,起初沒有理會,直到有一下他推開兩人,從中間分開了兩人並站在兩人前方,PW5就有啲激動、好嬲,「因為佢不斷話我哋打尖,明明我哋冇打尖」。PW5大聲說「我冇打尖喎」,死者沒有比任何反應。PW5呻了幾句之後,前排的人都開始講嘢了,因為死者不斷話有人打尖。死者前方有個男人 (即被告)擰一擰轉頭同死者講嘢,但PW5聽唔到佢哋講乜,佢哋只係好快咁講咗兩句。之後就見到死者用腳踢被告臀部一下,被告好快轉身,推咗死者一下。PW5以為佢哋兩個要打交啦,所以好快咁退開咗,但見到死者好快就「冧」咗落PW4身上,兩個人跌埋落地。PW5心諗咩事呀,望下死者有冇反應,睇下PW4有冇事。PW4 PW5都覺得有啲震驚,企埋咗一邊望住死者,有人即刻走去死者身邊睇下有冇事,兩人從遠距離觀察。之後見到有警察來了,PW4 PW5仍在現場但已經沒有在排隊了。但是亦見到被告仍在現場沒有離開。
PW5在盤問下確認她在2019年7月4日的口供有描述死者1.8米高,被告1.75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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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仍有兩名控方證人,一位是市民證人,另一位是公立醫院的醫生作為專家證人。因該醫生要星期二下午才能作供,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5/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繼續傳召PW7 警員G
制服A7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當日1620時PW7與同僚到達彌敦道與[有噪音,直播員聽唔到]交界,沿彌敦道北行線向旺角方向,PW7依稀見到有雜物、欄杆,附近有零星人,距離100-200米外的人群則不斷向旺角方向後退。PW7坐的車從後支援前方PTU,緩慢移動,亦有停低,一直向旺角方向。
推進後PW7再上返車,時間約為1620-1650之間,過咗佐敦道彌敦道少少就上返車,因在地面時透過通訊機收到指示要上返車,準備拘捕行動。PW7記憶中車好慢咁行,發動拘捕行動後加速,約1650到眾坊街彌敦道交界停車,PW7與車上同僚落車,追截往旺角方向可疑人士。
有約20-30人往旺角方向跑,其中PW7特別注意南行線為數約10人向旺角方向跑,身處北行線的他遂斜斜地跑到南行線追上述人士。起步時他已鎖定人群中較左方的其中一人,該人(後知A7)穿黑衫黑褲,PW7從後睇他有笠頭套,孭黑背囊,身形略肥。初時二人相距約30-40米,當追至永星里向右轉,PW7已追近少少但二人仍保持約30米距離。入到永星里後A7再右轉入一後巷,PW7到達時見到該後巷有同事已控制部分人士,於是上前支援。
由彌敦道至永星里街口,PW7有一直留意目標人物(A7),跟入永星里轉彎時曾失去2-3秒蹤影,當時二人相距約10米,PW7沒有被阻礙視線或分心,因「連貫性」而知道跟甩幾秒後再見到的仍是同一人。入到永星里,PW7睇住A7轉入後巷,而當時街上只有該5-6人轉入後巷;PW7亦繼續跟A7跑入後巷,中間視線斷過約2秒。入到後巷,PW7見有同僚及其他被捕人士在內,而其原本目標A7也在內,當刻二人距離約7米,中間沒有被同僚或其他被捕人隔開。根據其身形、動態、緊接性和孭背囊,PW7確定後巷見到的是從永星里轉入去的A7。
當時A7已趴在地上,心口掂地、背囊向天,冇起過身,PW7上前撳住他,講「警察唔好郁」 ,A7冇郁、冇反應,PW7為他反手上膠手扣。他發現A7右眼角流血,其後交由偵緝警員10967接手處理,不知其背囊內有何物品。
📌地圖P199
-PW7在地圖上標示第一眼見A7時雙方位置[PW7在北行線,S(=A7)在已過路口前少少的南行線] ,A7斜跑上到行人路再轉入永星里
-PW7在地圖上標示自己身處彌敦道永星里路口觀察S(=A7)從永星里轉入後巷的位置
-PW7在地圖上標示自己於後巷制服A7的位置
PW7與10967交接時已知A7是男性,當日自己只曾截停/制服一人,只曾交一人予10967,沒有將現場其他物品混雜。
🔸辯方盤問
https://telegra.ph/PW7-Cross-exam-01-07
⏺傳召PW8 警員H
截停A8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當日1620時PW8在車上等候指示,1649收到指示,1650坐車推進,至彌敦道眾坊街交界南行線落車。人群四散,PW8留意到一名黑衫藍褲黑鞋人士(後知A8)身處彌敦道,追入永星里截停他,1710時將其交予警員10231接手處理。
🔸辯方沒有盤問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3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5/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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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7 警員G
制服A7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當日1620時PW7與同僚到達彌敦道與[有噪音,直播員聽唔到]交界,沿彌敦道北行線向旺角方向,PW7依稀見到有雜物、欄杆,附近有零星人,距離100-200米外的人群則不斷向旺角方向後退。PW7坐的車從後支援前方PTU,緩慢移動,亦有停低,一直向旺角方向。
推進後PW7再上返車,時間約為1620-1650之間,過咗佐敦道彌敦道少少就上返車,因在地面時透過通訊機收到指示要上返車,準備拘捕行動。PW7記憶中車好慢咁行,發動拘捕行動後加速,約1650到眾坊街彌敦道交界停車,PW7與車上同僚落車,追截往旺角方向可疑人士。
有約20-30人往旺角方向跑,其中PW7特別注意南行線為數約10人向旺角方向跑,身處北行線的他遂斜斜地跑到南行線追上述人士。起步時他已鎖定人群中較左方的其中一人,該人(後知A7)穿黑衫黑褲,PW7從後睇他有笠頭套,孭黑背囊,身形略肥。初時二人相距約30-40米,當追至永星里向右轉,PW7已追近少少但二人仍保持約30米距離。入到永星里後A7再右轉入一後巷,PW7到達時見到該後巷有同事已控制部分人士,於是上前支援。
由彌敦道至永星里街口,PW7有一直留意目標人物(A7),跟入永星里轉彎時曾失去2-3秒蹤影,當時二人相距約10米,PW7沒有被阻礙視線或分心,因「連貫性」而知道跟甩幾秒後再見到的仍是同一人。入到永星里,PW7睇住A7轉入後巷,而當時街上只有該5-6人轉入後巷;PW7亦繼續跟A7跑入後巷,中間視線斷過約2秒。入到後巷,PW7見有同僚及其他被捕人士在內,而其原本目標A7也在內,當刻二人距離約7米,中間沒有被同僚或其他被捕人隔開。根據其身形、動態、緊接性和孭背囊,PW7確定後巷見到的是從永星里轉入去的A7。
當時A7已趴在地上,心口掂地、背囊向天,冇起過身,PW7上前撳住他,講「警察唔好郁」 ,A7冇郁、冇反應,PW7為他反手上膠手扣。他發現A7右眼角流血,其後交由偵緝警員10967接手處理,不知其背囊內有何物品。
📌地圖P199
-PW7在地圖上標示第一眼見A7時雙方位置[PW7在北行線,S(=A7)在已過路口前少少的南行線] ,A7斜跑上到行人路再轉入永星里
-PW7在地圖上標示自己身處彌敦道永星里路口觀察S(=A7)從永星里轉入後巷的位置
-PW7在地圖上標示自己於後巷制服A7的位置
PW7與10967交接時已知A7是男性,當日自己只曾截停/制服一人,只曾交一人予10967,沒有將現場其他物品混雜。
🔸辯方盤問
https://telegra.ph/PW7-Cross-exam-01-07
⏺傳召PW8 警員H
截停A8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當日1620時PW8在車上等候指示,1649收到指示,1650坐車推進,至彌敦道眾坊街交界南行線落車。人群四散,PW8留意到一名黑衫藍褲黑鞋人士(後知A8)身處彌敦道,追入永星里截停他,1710時將其交予警員10231接手處理。
🔸辯方沒有盤問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3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5/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此為1月7日之後補內容,非即時~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繼續對PW4的主問:
12:RTHK臉書直播
時間:19:16
PW4 (下稱”他”)指這時鏡頭面向美心西餅店,當時拉閘左下方有火光,中間滿佈玻璃碎,當中有1個有黃色標籤,頂部有紅點,下方有透明空格、樽頭向拉閘,附近有火光、樽內有透明液體的玻璃樽。
-片段觀畢-
13:Now臉書直播
時間:19:15:00至19:15:37
片段時間:00:25:37至00:26:14
他指這鏡頭與RTHK鏡頭的拍攝角度相似,與RTHK的片段一樣,包括有與疑似被告的背影、衣着和背包相似的一群黑衣人在片段右方,即羅素街與勿地臣街交界步出,當中有人打開雨傘,他們走向美心西餅店的方向。
片段時間:00:25:42至00:25:44
他指疑似被告的背影、身穿黑色窄身褲、黑色連帽風褸,當中帽被戴上、揹帶淺灰色、H形帶(手環)、深色底部和左上方背包及有拉鍊特點的背包、「寒背」的步姿和左腳鞋底中間有淺色和凹陷,這些特點與被告相似。
時間:19:15:07
片段時間:00:25:43
他指疑似被告的左手相信是戴着手套,且身穿黑色窄身褲和黑鞋,揹淺灰色背包,與被告相似。
時間:19:15:12
片段時間:00:25:49
他指身穿長袖衫窄身褲黑鞋,戴上連衣帽的疑似被告在疑似記者的左方出現,當中疑似被告揹着淺灰色、H形帶(手環)、深色左上方,即是放水樽的袋及外形與被告所揹的相近的背包。
片段時間:00:26:01
他指這群黑衣人走向美心西餅店的方向。
-片段觀畢-
8:第7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2:40至19:22:50
他指即使這時疑似被告身穿的風褸由黑色改為白色,但以疑似被告與被告所身穿的鞋和褲、所揹的背包、頭戴鴨舌帽、步姿及片段連貫性而言,相信疑似被告與被告是同一人。
-片段觀畢-
5:第4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2:55至19:23:10
他指疑似被告的跑姿是手部垂直擺動、跨步大、後腿抽起和腳尖向外,與被吿相似。
-片段觀畢-
📌總結:
基於以上及其他因素,包括疑似被告身處的地點和時間及疑似被告與被告一致的步伐和動作等,他認為疑似被告與被告是同一人。
疑似被告的作為是,疑似被告在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的雜物附近左右張望及徘徊,與雜物距離近,在關鍵時間身邊有人。疑似被告跟隨一群黑衣人走向美心西餅店,之後有人將正燃燒的玻璃樽擲向美心西餅店的店舖大閘致起火,最後一群人向軒尼詩道的方向離開。
================
PW4接受盤問:
📌對被告的認知:
他同意在出庭作供前未看過被告真人,是陌生人。而在準備截圖冊前,未有機會逐件觀看被告衣着的實物,但曾略略看過。
他同意不知道被告準確的身高及體重。
📌觀看片段時:
他同意在看片段時看不到疑似被告的鼻、嘴、下巴、臉、額頭和髮型,但同時指出他可以在部分片段看到疑似被告的雙耳和雙眼。
他同意當所有呈堂片段連接在一起時,不是連貫。
他同意街燈和霓虹燈會影響衣服財物的顏色,但同時指出在片段連貫下,可以判斷出衣服財物的顏色。
📌衣着特點:
他同意疑似被告的身形、背包和衣着在香港是普及,當中背包的牌子*在香港有店舖。
*即是Decathlon,根據官網,Decathlon在香港有5間分店,分別位於銅鑼灣、中環、旺角、九龍灣和將軍澳
他同意Adidas牌子在香港普遍,但不知道有沒有與疑似被告身穿的鞋的設計相近的其他牌子的鞋在香港發售。
📌口供紙:
他同意他在2021年11月29日下的口供只提及他依賴疑似被告的外形、衣着和背包辨認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被告,沒有提及步姿及其相關詳情。
當早前提及步姿時,他指片段可環環相扣反映步姿。
📌總結:
他同意自己不是100%肯定疑似被吿就是被吿。
================
PW4接受覆問:
📌肯定疑似被告身份的理據:
他指當疑似被告的外形衣着身形背包綜合起來時,再加上考慮到不同片段的整體和連貫性,這人已是很獨特。他肯定辯方不爭議的片段中的被告就是辯方爭議的片段中的疑似被告。
他強調自己不是以出現次數來判斷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被吿。
📌截圖冊的重要性:
他指截圖冊不能取代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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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是鍾先生。
📌檢驗目的和過程:
鍾先生(下稱”他”)是化驗本案背包和黑色T-shirt的人,當中他是負責檢驗到底背包和黑色T-shirt有沒有接觸。
經謝沈智慧法官確認後,他是按警方給予化驗所的Submission form進行化驗,所以他沒有檢驗黑色T-shirt的DNA,現實上也不是由他檢驗黑色T-shirt的DNA。謝沈智慧法官聽畢笑說現在才檢驗黑色T-shirt的DNA已經太遲。
他指那件黑色T-shirt經顯微鏡觀察後,實質是深灰色,所以他在報告中描述這件T-shirt是深灰色。
說回重點,因為纖維可以黐在其他物件,他會用膠紙貼在背包表面,以尋找有沒有與黑色T-shirt相關的灰色聚脂纖維 (亦即是目標纖維樣本)。
📌檢驗結果:
最後結果是找到3條纖維,他不知道這3條纖維在背包的甚麼位置,但他相信這件黑色T-shirt可能與背包有接觸,可是他不知道兩者有接觸的機率。
================
PW5接受覆問:
他同意當有同色同款同廠的T-shirt存在時,纖維可能會與本案黑色T-shirt一樣的;以及會有獨一無二的T-shirt的機會十分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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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是男警26692。(應辯方要求傳召)
📌行動:
他指在案發當日是處理在時代廣場被捕的人的個人物件,當中包括被告。而在俗稱「流水簿」中的紀錄所示,他*曾檢取被告身上的一包香煙。
*PW1和PW2表示他們沒有發現被告身上的一包香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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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是男證物警員14597。
📌行動:
他在案發當日有處理過從被告撿取的膠牌。以他的認知中,這膠牌是在交通和人流管理中使用的雪糕筒上的膠牌。
📌對膠牌的認知:
他指自己經常在警察巡邏車上的裝備、警署停車場和在人群管制中看到這膠牌。他認為這是交通部和軍裝部的物品,他不相信有人會私人管有這些物品,因有「警察police」的字眼,而這些字眼可以告訴公眾這個膠牌是屬於警方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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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Now臉書直播的Youtube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Mn3sNMYIdk
表證裁決,辯方案情和下次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30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5/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此為1月7日之後補內容,非即時~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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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對PW4的主問:
12:RTHK臉書直播
時間:19:16
PW4 (下稱”他”)指這時鏡頭面向美心西餅店,當時拉閘左下方有火光,中間滿佈玻璃碎,當中有1個有黃色標籤,頂部有紅點,下方有透明空格、樽頭向拉閘,附近有火光、樽內有透明液體的玻璃樽。
-片段觀畢-
13:Now臉書直播
時間:19:15:00至19:15:37
片段時間:00:25:37至00:26:14
他指這鏡頭與RTHK鏡頭的拍攝角度相似,與RTHK的片段一樣,包括有與疑似被告的背影、衣着和背包相似的一群黑衣人在片段右方,即羅素街與勿地臣街交界步出,當中有人打開雨傘,他們走向美心西餅店的方向。
片段時間:00:25:42至00:25:44
他指疑似被告的背影、身穿黑色窄身褲、黑色連帽風褸,當中帽被戴上、揹帶淺灰色、H形帶(手環)、深色底部和左上方背包及有拉鍊特點的背包、「寒背」的步姿和左腳鞋底中間有淺色和凹陷,這些特點與被告相似。
時間:19:15:07
片段時間:00:25:43
他指疑似被告的左手相信是戴着手套,且身穿黑色窄身褲和黑鞋,揹淺灰色背包,與被告相似。
時間:19:15:12
片段時間:00:25:49
他指身穿長袖衫窄身褲黑鞋,戴上連衣帽的疑似被告在疑似記者的左方出現,當中疑似被告揹着淺灰色、H形帶(手環)、深色左上方,即是放水樽的袋及外形與被告所揹的相近的背包。
片段時間:00:26:01
他指這群黑衣人走向美心西餅店的方向。
-片段觀畢-
8:第7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2:40至19:22:50
他指即使這時疑似被告身穿的風褸由黑色改為白色,但以疑似被告與被告所身穿的鞋和褲、所揹的背包、頭戴鴨舌帽、步姿及片段連貫性而言,相信疑似被告與被告是同一人。
-片段觀畢-
5:第4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2:55至19:23:10
他指疑似被告的跑姿是手部垂直擺動、跨步大、後腿抽起和腳尖向外,與被吿相似。
-片段觀畢-
📌總結:
基於以上及其他因素,包括疑似被告身處的地點和時間及疑似被告與被告一致的步伐和動作等,他認為疑似被告與被告是同一人。
疑似被告的作為是,疑似被告在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的雜物附近左右張望及徘徊,與雜物距離近,在關鍵時間身邊有人。疑似被告跟隨一群黑衣人走向美心西餅店,之後有人將正燃燒的玻璃樽擲向美心西餅店的店舖大閘致起火,最後一群人向軒尼詩道的方向離開。
================
PW4接受盤問:
📌對被告的認知:
他同意在出庭作供前未看過被告真人,是陌生人。而在準備截圖冊前,未有機會逐件觀看被告衣着的實物,但曾略略看過。
他同意不知道被告準確的身高及體重。
📌觀看片段時:
他同意在看片段時看不到疑似被告的鼻、嘴、下巴、臉、額頭和髮型,但同時指出他可以在部分片段看到疑似被告的雙耳和雙眼。
他同意當所有呈堂片段連接在一起時,不是連貫。
他同意街燈和霓虹燈會影響衣服財物的顏色,但同時指出在片段連貫下,可以判斷出衣服財物的顏色。
📌衣着特點:
他同意疑似被告的身形、背包和衣着在香港是普及,當中背包的牌子*在香港有店舖。
*即是Decathlon,根據官網,Decathlon在香港有5間分店,分別位於銅鑼灣、中環、旺角、九龍灣和將軍澳
他同意Adidas牌子在香港普遍,但不知道有沒有與疑似被告身穿的鞋的設計相近的其他牌子的鞋在香港發售。
📌口供紙:
他同意他在2021年11月29日下的口供只提及他依賴疑似被告的外形、衣着和背包辨認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被告,沒有提及步姿及其相關詳情。
當早前提及步姿時,他指片段可環環相扣反映步姿。
📌總結:
他同意自己不是100%肯定疑似被吿就是被吿。
================
PW4接受覆問:
📌肯定疑似被告身份的理據:
他指當疑似被告的外形衣着身形背包綜合起來時,再加上考慮到不同片段的整體和連貫性,這人已是很獨特。他肯定辯方不爭議的片段中的被告就是辯方爭議的片段中的疑似被告。
他強調自己不是以出現次數來判斷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被吿。
📌截圖冊的重要性:
他指截圖冊不能取代片段。
================
PW5是鍾先生。
📌檢驗目的和過程:
鍾先生(下稱”他”)是化驗本案背包和黑色T-shirt的人,當中他是負責檢驗到底背包和黑色T-shirt有沒有接觸。
經謝沈智慧法官確認後,他是按警方給予化驗所的Submission form進行化驗,所以他沒有檢驗黑色T-shirt的DNA,現實上也不是由他檢驗黑色T-shirt的DNA。謝沈智慧法官聽畢笑說現在才檢驗黑色T-shirt的DNA已經太遲。
他指那件黑色T-shirt經顯微鏡觀察後,實質是深灰色,所以他在報告中描述這件T-shirt是深灰色。
說回重點,因為纖維可以黐在其他物件,他會用膠紙貼在背包表面,以尋找有沒有與黑色T-shirt相關的灰色聚脂纖維 (亦即是目標纖維樣本)。
📌檢驗結果:
最後結果是找到3條纖維,他不知道這3條纖維在背包的甚麼位置,但他相信這件黑色T-shirt可能與背包有接觸,可是他不知道兩者有接觸的機率。
================
PW5接受覆問:
他同意當有同色同款同廠的T-shirt存在時,纖維可能會與本案黑色T-shirt一樣的;以及會有獨一無二的T-shirt的機會十分低。
================
PW6是男警26692。(應辯方要求傳召)
📌行動:
他指在案發當日是處理在時代廣場被捕的人的個人物件,當中包括被告。而在俗稱「流水簿」中的紀錄所示,他*曾檢取被告身上的一包香煙。
*PW1和PW2表示他們沒有發現被告身上的一包香煙。
================
PW7是男證物警員14597。
📌行動:
他在案發當日有處理過從被告撿取的膠牌。以他的認知中,這膠牌是在交通和人流管理中使用的雪糕筒上的膠牌。
📌對膠牌的認知:
他指自己經常在警察巡邏車上的裝備、警署停車場和在人群管制中看到這膠牌。他認為這是交通部和軍裝部的物品,他不相信有人會私人管有這些物品,因有「警察police」的字眼,而這些字眼可以告訴公眾這個膠牌是屬於警方的財物。
================
補充資料:
Now臉書直播的Youtube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Mn3sNMYIdk
表證裁決,辯方案情和下次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判刑
03:15 法院外逾50人等候
08:00現時法院外逾120人等候
08:30 法院內等候人數約200人
🛑辛苦留守左成晚嘅大家 天口凍阿 記得保暖 出發緊同出緊門口嘅都記得着/帶多件衫 🛑
⚠️香港人唔打尖⚠️
#陳仲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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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開始派籌
【親屬籌 - 共42張】
籌號1-42(42張綠色):三庭內庭座位
【公眾人士 - 共283張】
籌號1-50(50張黃色):三庭內庭座位
籌號50-131(81張橙色):延伸庭二庭座位
籌號132-203(72張粉紅色):大堂延伸庭座位
籌號204-233(30張淺色/灰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籌號234-283(50張白色):候補
【記者傳媒- 共32張】
籌號1-15(15張藍色):三庭內庭座位
籌號16-32(17張紫色):延伸二庭座位
*票籌安排及顏色或有變更,以司法機構及保安指示為準
0950 手持企位飛的公眾人士經已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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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判刑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A17:簡(24)
———
1007 開庭
現宣讀背景及控罪
#陳仲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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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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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判刑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
📌背景
各被告(A17除外)在審訊後被定罪,所有罪名成立。
本案的暴動是由中環遮打道遊行事件開始,後來發展成未經批准集結。同日1720時,示威者當中有人做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令未經批准集結惡化成非法集結。1800時,PW40被示威者使用雷射光射中眼睛,法庭裁定該非法集結於此時變成暴動。
本案的被告中,多數都是年輕人,當中不少已完成大學教育、背景良好。就著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的被告人,法庭應就著其良好品格有量刑扣減,但不能視之為品格良好的初犯者並予以扣減。
📌判刑前報告
法庭於判刑前為A14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報告認為的A14身心均適合勞教/教導所,但教導所比較適合。法庭認為上述兩者都不足以反映暴動罪的嚴重性。倘若A14認罪,法庭或會考慮判處其入教導所,惟A14是經審訊後罪成,教導所不能反映控罪的嚴重性,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
📌有關求情陳詞等
判刑前考慮了控辯雙方呈上的案例、求情陳詞等,不予贅述。
📌判刑的考慮
就著控罪一的判刑,法庭參考了CACC164/2018(註一)、CACC130/2017(註二)、CACC113/2018(註三)、CACC155/2018(註四)。
有關判刑的考慮因素,法庭引用了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判案書中的第七十九及八十段,引文見以下延伸閱讀(註五)之部分。
本案的暴動顯然不是突然發生,示威者有備而來,惟事件不屬於計劃周詳。
從蘋果動新聞的呈堂片段可見,暴動參與者人數眾多、甚至遠超在場警員之數目。暴動涉及的暴力程度不高,但示威者亦有不少裝備,如棍、鐵枝,部分示威者更向警方投擲了不少雜物。
本案暴動的規模、時間、地點、範圍屬嚴重類別。警方在現場多次作出警告,惟示威者沒有理會。當時身在該處的人士(如市民)都希望示威者遵從警方的指示、和平散去,這不只是為了社會秩序,也是為了示威者能在事件惡化之前和平散去。
是次暴動沒有造成人命傷亡,但片段顯示有暴徒破壞商舖,破壞程度不算嚴重。本案的暴動對附近的安全造成很大威脅,令附近公眾受到滋擾。片段可見附近的商舖暫停營業,部分道路暫停使用。
暴動事件會令香港社會更加撕裂,金錢的損失雖然可以經過時間修補,但社會撕裂不易修補。法庭接受部分被告參與程度較低、時間較短。但他們戴了頭盔、口罩,目的明顯是為了避免暴露身分。
📌被告背景
法庭不能因為被告年輕而給予扣減,各被告的家庭背景亦不能構成減刑的理由。
📌犯案理由
A17在陳情書中指出本案的暴動皆因721元朗的暴動案及警方的處理手法發生,法庭認為本案的暴動根本解決不了721事件衍生的問題。以暴力解決社會問題,只會衍生更多問題。任何市民不能因為滿足一己初心而不擇手段;不能因為和平手法未能達到目的而訴諸暴力。本港不應發生任何暴力事件,一之謂甚,其可再乎?
在FACC8/2017的判案書(註六)中,法庭指出暴力示威有增加趨勢,需要予以有阻嚇性的刑罰。根據歐洲維多利亞省上訴庭(Supreme Court of Victoria)Starke法官於R v Dixon-Jenkins (1985)(註七)一案中指出「現今社會有大群真誠、殷切但固執己見的人,因為他們有極強的信念,或因為他們自稱極強的信念,而不惜一切地把其看法強加於社會;此舉依本席之見,如同騎劫一樣,旨在感染他人,如果情況於初期發展時,法庭不表明無論用意多麼良好,此等行為並不會為社會所容忍,那麼,要制止此行徑便不大可能。因此,本席的意見是,本案正是須以整體阻嚇性作為最終判刑的首要考慮因素的案件。」
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中指出涉及暴力的案件中,犯案者的理念絕非求情理由。(註八)
被告必須明白參與案件背後的理念不能成為犯案的理由,然而A17在陳詞中極力合理化暴動。A17既然因為承認暴動罪而身陷囹圄,就不應美化暴力行為,鼓勵他人步其後塵。
香港發生暴動的機會不大,大部分辯方大律師在陳詞中指出,香港再發生暴動的機會微乎其微,指法庭不需重判被告以阻嚇社會。雖然香港近期的社會公安秩序已較穩定,但案發時有份參與、造成當時亂局的被告卻不應因近期社會秩序有所改善而有所得益。
📌判刑
控罪一:
A1、2、3、5、6、7、11、13、14、16、17、19、22、24於裁決中被裁定參與暴動時間較長,採納4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各被告本次為初犯,予以3個月扣減,判處監禁42個月。
A4、8、9、10、12、15、23 於裁決中被裁定參與暴動時間較長,採納40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各被告本次為初犯,予以3個月扣減,判處監禁37個月。
控罪二:
2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初犯而予以10天扣減,判處監禁1個月20天。A15就控罪二的刑罰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判處監禁38個月。
控罪三:
採納15天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初犯而予以一天扣減,判處14天監禁。A4的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判處監禁37個月。
延伸閱讀:
一:CACC164/2018判案書
二:CACC130/2017判案書
三:CACC113/2018判案書
四:CACC155/2018判案書
五:CACC164/2018第79、80段原文(已處理相若人名)
// 79. 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
見CAAR4/2016段及FACC8/2017第121段;參考CACC137/2017第62段;CACC113/2018第24段。
80. 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 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見CACC137/2017案第58段//
六:FACC8/2017,見第124段
//... This was not a tariff as such, since the offence of unlawful assembly does not lend itself to a tariff approach to sentencing, but ...of the number of protesters involved.//
七:R v Dixon-Jenkins (1985) 14 A Crim R 372,page 14, 2nd paragraph, line 8
//There are large groups in present-day society of sincere, earnest but wrong-headed people who, because their convictions are so strong, or because they pretend their convictions are so strong, will stop at nothing in order to impose those views on the community, and this, in my opinion, just like hijacking, is calculated to become contagious, and if at the first step, the courts do not show that such conduct, however well intended, will not be tolerated in this community, then it is unlikely that such behavior will be stopped in its tracks. I therefore am of opinion that this is just the case where general deterrence has an overriding effect on the resulting sentence.//
八:見CACC164/2018第七十六段
//在CAAR4/2016,本庭在討論有關的案例後,在第131及132段強調,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的案件, 犯案者的理念並非求情理由...一般來說全都不是有力的求情或輕判的理由。//
不在場直播按:法官大人言之鑿鑿說他們的行為分裂社會,如今分裂香港社會的元兇相信大家心裡有數。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判刑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
📌背景
各被告(A17除外)在審訊後被定罪,所有罪名成立。
本案的暴動是由中環遮打道遊行事件開始,後來發展成未經批准集結。同日1720時,示威者當中有人做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令未經批准集結惡化成非法集結。1800時,PW40被示威者使用雷射光射中眼睛,法庭裁定該非法集結於此時變成暴動。
本案的被告中,多數都是年輕人,當中不少已完成大學教育、背景良好。就著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的被告人,法庭應就著其良好品格有量刑扣減,但不能視之為品格良好的初犯者並予以扣減。
📌判刑前報告
法庭於判刑前為A14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報告認為的A14身心均適合勞教/教導所,但教導所比較適合。法庭認為上述兩者都不足以反映暴動罪的嚴重性。倘若A14認罪,法庭或會考慮判處其入教導所,惟A14是經審訊後罪成,教導所不能反映控罪的嚴重性,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
📌有關求情陳詞等
判刑前考慮了控辯雙方呈上的案例、求情陳詞等,不予贅述。
📌判刑的考慮
就著控罪一的判刑,法庭參考了CACC164/2018(註一)、CACC130/2017(註二)、CACC113/2018(註三)、CACC155/2018(註四)。
有關判刑的考慮因素,法庭引用了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判案書中的第七十九及八十段,引文見以下延伸閱讀(註五)之部分。
本案的暴動顯然不是突然發生,示威者有備而來,惟事件不屬於計劃周詳。
從蘋果動新聞的呈堂片段可見,暴動參與者人數眾多、甚至遠超在場警員之數目。暴動涉及的暴力程度不高,但示威者亦有不少裝備,如棍、鐵枝,部分示威者更向警方投擲了不少雜物。
本案暴動的規模、時間、地點、範圍屬嚴重類別。警方在現場多次作出警告,惟示威者沒有理會。當時身在該處的人士(如市民)都希望示威者遵從警方的指示、和平散去,這不只是為了社會秩序,也是為了示威者能在事件惡化之前和平散去。
是次暴動沒有造成人命傷亡,但片段顯示有暴徒破壞商舖,破壞程度不算嚴重。本案的暴動對附近的安全造成很大威脅,令附近公眾受到滋擾。片段可見附近的商舖暫停營業,部分道路暫停使用。
暴動事件會令香港社會更加撕裂,金錢的損失雖然可以經過時間修補,但社會撕裂不易修補。法庭接受部分被告參與程度較低、時間較短。但他們戴了頭盔、口罩,目的明顯是為了避免暴露身分。
📌被告背景
法庭不能因為被告年輕而給予扣減,各被告的家庭背景亦不能構成減刑的理由。
📌犯案理由
A17在陳情書中指出本案的暴動皆因721元朗的暴動案及警方的處理手法發生,法庭認為本案的暴動根本解決不了721事件衍生的問題。以暴力解決社會問題,只會衍生更多問題。任何市民不能因為滿足一己初心而不擇手段;不能因為和平手法未能達到目的而訴諸暴力。本港不應發生任何暴力事件,一之謂甚,其可再乎?
在FACC8/2017的判案書(註六)中,法庭指出暴力示威有增加趨勢,需要予以有阻嚇性的刑罰。根據歐洲維多利亞省上訴庭(Supreme Court of Victoria)Starke法官於R v Dixon-Jenkins (1985)(註七)一案中指出「現今社會有大群真誠、殷切但固執己見的人,因為他們有極強的信念,或因為他們自稱極強的信念,而不惜一切地把其看法強加於社會;此舉依本席之見,如同騎劫一樣,旨在感染他人,如果情況於初期發展時,法庭不表明無論用意多麼良好,此等行為並不會為社會所容忍,那麼,要制止此行徑便不大可能。因此,本席的意見是,本案正是須以整體阻嚇性作為最終判刑的首要考慮因素的案件。」
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中指出涉及暴力的案件中,犯案者的理念絕非求情理由。(註八)
被告必須明白參與案件背後的理念不能成為犯案的理由,然而A17在陳詞中極力合理化暴動。A17既然因為承認暴動罪而身陷囹圄,就不應美化暴力行為,鼓勵他人步其後塵。
香港發生暴動的機會不大,大部分辯方大律師在陳詞中指出,香港再發生暴動的機會微乎其微,指法庭不需重判被告以阻嚇社會。雖然香港近期的社會公安秩序已較穩定,但案發時有份參與、造成當時亂局的被告卻不應因近期社會秩序有所改善而有所得益。
📌判刑
控罪一:
A1、2、3、5、6、7、11、13、14、16、17、19、22、24於裁決中被裁定參與暴動時間較長,採納4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各被告本次為初犯,予以3個月扣減,判處監禁42個月。
A4、8、9、10、12、15、23 於裁決中被裁定參與暴動時間較長,採納40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各被告本次為初犯,予以3個月扣減,判處監禁37個月。
控罪二:
2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初犯而予以10天扣減,判處監禁1個月20天。A15就控罪二的刑罰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判處監禁38個月。
控罪三:
採納15天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初犯而予以一天扣減,判處14天監禁。A4的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判處監禁37個月。
延伸閱讀:
一:CACC164/2018判案書
二:CACC130/2017判案書
三:CACC113/2018判案書
四:CACC155/2018判案書
五:CACC164/2018第79、80段原文(已處理相若人名)
// 79. 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
見CAAR4/2016段及FACC8/2017第121段;參考CACC137/2017第62段;CACC113/2018第24段。
80. 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 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見CACC137/2017案第58段//
六:FACC8/2017,見第124段
//... This was not a tariff as such, since the offence of unlawful assembly does not lend itself to a tariff approach to sentencing, but ...of the number of protesters involved.//
七:R v Dixon-Jenkins (1985) 14 A Crim R 372,page 14, 2nd paragraph, line 8
//There are large groups in present-day society of sincere, earnest but wrong-headed people who, because their convictions are so strong, or because they pretend their convictions are so strong, will stop at nothing in order to impose those views on the community, and this, in my opinion, just like hijacking, is calculated to become contagious, and if at the first step, the courts do not show that such conduct, however well intended, will not be tolerated in this community, then it is unlikely that such behavior will be stopped in its tracks. I therefore am of opinion that this is just the case where general deterrence has an overriding effect on the resulting sentence.//
八:見CACC164/2018第七十六段
//在CAAR4/2016,本庭在討論有關的案例後,在第131及132段強調,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的案件, 犯案者的理念並非求情理由...一般來說全都不是有力的求情或輕判的理由。//
不在場直播按:法官大人言之鑿鑿說他們的行為分裂社會,如今分裂香港社會的元兇相信大家心裡有數。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此為補充內容,非即時~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以下是審訊目錄:
開案陳詞和PW1作供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4
PW1作供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70
PW2和PW3的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81
PW4作供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02
PW4作供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06
PW4作供Part 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25
PW4作供Part 4,PW5和PW6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45
================
各位證人的作供簡要:
📌PW1:
PW1是截停被告的警員,他亦是搜查被告及疑似屬於被告的背包的人,在過程中,他搜出包括控罪3和4的物品。
辯方向他指出他沒有向被告解釋截停及搜查其的原因;他不肯定疑似屬於被告的背包是否屬於被告;被告在被搜查時有與他交流,且曾向他指出該背包並不屬於他;其中1條鎖匙在被告身上搜出;被告身上有包香煙;銀色鐵牌在被告身穿的風䄛袋中搜出,他悉數不同意。
辯方向他指出他不知道控罪3的物品的由來,他同意。
📌PW2:
PW2是處理被告證物的警員,他與PW1一同點算被告的證物,他亦負責撿取和保管被告證物的警員。
辯方向他指出當時被告身上有包香煙;他向PW3指其中1條鎖匙是在被告身上搜出;PW1曾向他指出其中1條鎖匙是在被告身上搜出,他悉數不同意。
辯方向他指出他在口供紙上寫銀色鐵牌在被告身穿的風䄛袋中搜出,他同意。
📌PW3:
PW3是帶被告搜屋及為被告進行錄影會面的警員。
辯方向他指出PW2向他指其中1條鎖匙是在被告身上搜出,他同意,但他對「身上」之意包含「身上」及「隨身物品」。
📌PW4:
PW4是負責從片段中搜索與被告相似的人,他為此準備了一本有34張截圖的截圖冊,辯方不爭議他具特別知識。
辯方向他指出他在口供紙上沒有交代他有依賴步姿來判斷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辯方不爭議的片段中的被告;他不能100%肯定疑似被告就是現實上的被告;疑似被告的身形、背包、鞋和衣着在香港是普及,他同意。
唯他同時指出當疑似被告的外形衣着身形背包綜合起來時,加上不同片段的整體和連貫性,這人已是很獨特;以及肯定辯方不爭議的片段中的被告就是辯方爭議的片段中的疑似被告。
📌PW5:
PW5是負責化驗本案背包和黑色T-shirt的人,判斷到底背包和黑色T-shirt有沒有接觸。而化驗結果是找到3條纖維,雖然他不知道這3條纖維在背包的甚麼位置,但相信這件黑色T-shirt可能與背包有接觸。
辯方向他指出當有同色同款同廠的T-shirt存在時,纖維可能會與本案黑色T-shirt一樣的;會有獨一無二的T-shirt的機會十分低,他同意。
📌PW6:
PW6是處理被告個人物件的警員。
辯方向他指出按他在「流水簿」中的紀錄,他曾檢取被告身上的一包香煙,他同意。
📌PW7:
PW7是曾處理從被告撿取的膠牌的警員。他指自己經常在警察巡邏車上的裝備、警署停車場和在人群管制中看到這膠牌。
他認為這膠牌是交通部和軍裝部的物品,他不相信有人會私人管有這些物品,「警察police」的字眼亦可以告訴公眾這個膠牌是屬於警方的財物。
*PW4的證供與控罪1和2相關;PW1和PW7的證言與控罪3相關;PW1至3,PW5至6的證言與控罪4相關。
================
修正:
上文寫的「PW5接受覆問」,應為「PW5接受盤問」🙏🏻
================
補充上文:
PW4指由於自己在制作截圖冊的過程中,可能在將照片拖拉至文件夾時令鏡像倒轉,使截圖冊的部分照片有鏡像倒轉的問題。
PW4指可能由於打印機的噴墨質素較差,致圖片的顏色有些微較淺/深的問題。
================
下次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30
按:最後還是對仍然願意旁聽此案的少數人說聲多謝,至少令自己仍然可以告訴內心:即使這宗案件不論多麼沉悶,沒有花生也好,仍有人會願意關注。
但再次不厭其煩,雖然不知道熄手機的命令會否繼續維持,唯希望各位可以日後在進庭前至少確保已將手機較至靜音模式,謝謝🙏🏻
#謝沈智慧法官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此為補充內容,非即時~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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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審訊目錄:
開案陳詞和PW1作供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4
PW1作供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70
PW2和PW3的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81
PW4作供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02
PW4作供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06
PW4作供Part 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25
PW4作供Part 4,PW5和PW6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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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證人的作供簡要:
📌PW1:
PW1是截停被告的警員,他亦是搜查被告及疑似屬於被告的背包的人,在過程中,他搜出包括控罪3和4的物品。
辯方向他指出他沒有向被告解釋截停及搜查其的原因;他不肯定疑似屬於被告的背包是否屬於被告;被告在被搜查時有與他交流,且曾向他指出該背包並不屬於他;其中1條鎖匙在被告身上搜出;被告身上有包香煙;銀色鐵牌在被告身穿的風䄛袋中搜出,他悉數不同意。
辯方向他指出他不知道控罪3的物品的由來,他同意。
📌PW2:
PW2是處理被告證物的警員,他與PW1一同點算被告的證物,他亦負責撿取和保管被告證物的警員。
辯方向他指出當時被告身上有包香煙;他向PW3指其中1條鎖匙是在被告身上搜出;PW1曾向他指出其中1條鎖匙是在被告身上搜出,他悉數不同意。
辯方向他指出他在口供紙上寫銀色鐵牌在被告身穿的風䄛袋中搜出,他同意。
📌PW3:
PW3是帶被告搜屋及為被告進行錄影會面的警員。
辯方向他指出PW2向他指其中1條鎖匙是在被告身上搜出,他同意,但他對「身上」之意包含「身上」及「隨身物品」。
📌PW4:
PW4是負責從片段中搜索與被告相似的人,他為此準備了一本有34張截圖的截圖冊,辯方不爭議他具特別知識。
辯方向他指出他在口供紙上沒有交代他有依賴步姿來判斷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辯方不爭議的片段中的被告;他不能100%肯定疑似被告就是現實上的被告;疑似被告的身形、背包、鞋和衣着在香港是普及,他同意。
唯他同時指出當疑似被告的外形衣着身形背包綜合起來時,加上不同片段的整體和連貫性,這人已是很獨特;以及肯定辯方不爭議的片段中的被告就是辯方爭議的片段中的疑似被告。
📌PW5:
PW5是負責化驗本案背包和黑色T-shirt的人,判斷到底背包和黑色T-shirt有沒有接觸。而化驗結果是找到3條纖維,雖然他不知道這3條纖維在背包的甚麼位置,但相信這件黑色T-shirt可能與背包有接觸。
辯方向他指出當有同色同款同廠的T-shirt存在時,纖維可能會與本案黑色T-shirt一樣的;會有獨一無二的T-shirt的機會十分低,他同意。
📌PW6:
PW6是處理被告個人物件的警員。
辯方向他指出按他在「流水簿」中的紀錄,他曾檢取被告身上的一包香煙,他同意。
📌PW7:
PW7是曾處理從被告撿取的膠牌的警員。他指自己經常在警察巡邏車上的裝備、警署停車場和在人群管制中看到這膠牌。
他認為這膠牌是交通部和軍裝部的物品,他不相信有人會私人管有這些物品,「警察police」的字眼亦可以告訴公眾這個膠牌是屬於警方的財物。
*PW4的證供與控罪1和2相關;PW1和PW7的證言與控罪3相關;PW1至3,PW5至6的證言與控罪4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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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文寫的「PW5接受覆問」,應為「PW5接受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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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上文:
PW4指由於自己在制作截圖冊的過程中,可能在將照片拖拉至文件夾時令鏡像倒轉,使截圖冊的部分照片有鏡像倒轉的問題。
PW4指可能由於打印機的噴墨質素較差,致圖片的顏色有些微較淺/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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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30
按:最後還是對仍然願意旁聽此案的少數人說聲多謝,至少令自己仍然可以告訴內心:即使這宗案件不論多麼沉悶,沒有花生也好,仍有人會願意關注。
但再次不厭其煩,雖然不知道熄手機的命令會否繼續維持,唯希望各位可以日後在進庭前至少確保已將手機較至靜音模式,謝謝🙏🏻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0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08]
[2022.01.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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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6/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6/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4/14]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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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鄧(29)🛑已還押21日 🔥#判刑 (#20210228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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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蘇(24) 🔥#判刑(#20200701銅鑼灣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陳,梁(20-27) #提堂 (#20210709屯門 2項串謀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 💩陳強利(58),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08]
[2022.01.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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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6/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6/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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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4/14]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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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鄧(29)🛑已還押21日 🔥#判刑 (#20210228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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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蘇(24) 🔥#判刑(#20200701銅鑼灣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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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陳,梁(20-27) #提堂 (#20210709屯門 2項串謀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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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 💩陳強利(58),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6/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0934開庭
A6身體不適睇醫生,A8則於昨晚被政府強制檢測,至開庭前仍未收到檢測結果。為保障缺席被告權益,今天不進行審訊。
0941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2日或另行通知日期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更新時間 19:00)
【11日1910時再更新:根據司法機構最新消息,本案將於12日續審】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6/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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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開庭
A6身體不適睇醫生,A8則於昨晚被政府強制檢測,至開庭前仍未收到檢測結果。為保障缺席被告權益,今天不進行審訊。
0941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2日或另行通知日期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更新時間 19:00)
【11日1910時再更新:根據司法機構最新消息,本案將於12日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鄧(29) #20210228旺角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1年2月28日,在豉油街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7990林少安。 #襲警
=============
裁決詳情按此
=============
控方呈遞關於被告的上一宗區域法院案件案情予鄭念慈。
鄭念慈關注上一宗案件有否牽涉暴力
控方表示案情顯示有擲磚及搖路牌
控辯同意上一宗案件有涉及有實質使用武力。
辯方回覆
被告於上一宗案件不止認罪,還有協助警方,與他們到現場重演案件。被告也有表示只係貪得意先搖路牌及掟磚。
被告身體情況須食藥,但因食藥會影響睡眠,才沒有繼續覆診。
他只是一時衝動,見到黃口罩婆婆與警方有爭吵,所以衝口而出,而非有計劃行事。
如果法庭比適當指引,被告會控制到自己
法庭亦裁定只有一下襲擊,非連續,而從片段中,警方亦沒有宣佈拘捕,被告亦有不斷退後,沒有明顯襲擊意圖。
鄭念慈
報告顯示有悔意,但唔承認有襲擊被告人,如何睇到有悔意?
辯方回覆
其悔意在於下次唔會再衝動,並會選擇更適合的方式去處事。
判刑理由
鄭念慈引述被告背景。
不認罪,於審訊後裁定罪成
有相同性質(是否涉及暴力)
雖不會因為因此而加刑,但此為背景考慮。
即使報告有寫被告人受病情影響,但被告人不認罪,報告中也顯示不承認有襲擊受害人,法庭認為悔意不足。
鄭念慈提出HCMA575/2016以帶出案例顯示法庭不會姑息任何人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綜觀上述,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
判刑速報
3個月監禁,沒有減刑因素❗️
=========
✅據獨媒報道,被告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獲批,唯保釋金須增至2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200954406608272/posts/4748857388484595/?extid=0&d=n
=========
HCMA575/2016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08863&QS=%2B&TP=JU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鄧(29) #20210228旺角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1年2月28日,在豉油街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7990林少安。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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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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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遞關於被告的上一宗區域法院案件案情予鄭念慈。
鄭念慈關注上一宗案件有否牽涉暴力
控方表示案情顯示有擲磚及搖路牌
控辯同意上一宗案件有涉及有實質使用武力。
辯方回覆
被告於上一宗案件不止認罪,還有協助警方,與他們到現場重演案件。被告也有表示只係貪得意先搖路牌及掟磚。
被告身體情況須食藥,但因食藥會影響睡眠,才沒有繼續覆診。
他只是一時衝動,見到黃口罩婆婆與警方有爭吵,所以衝口而出,而非有計劃行事。
如果法庭比適當指引,被告會控制到自己
法庭亦裁定只有一下襲擊,非連續,而從片段中,警方亦沒有宣佈拘捕,被告亦有不斷退後,沒有明顯襲擊意圖。
鄭念慈
報告顯示有悔意,但唔承認有襲擊被告人,如何睇到有悔意?
辯方回覆
其悔意在於下次唔會再衝動,並會選擇更適合的方式去處事。
判刑理由
鄭念慈引述被告背景。
不認罪,於審訊後裁定罪成
有相同性質(是否涉及暴力)
雖不會因為因此而加刑,但此為背景考慮。
即使報告有寫被告人受病情影響,但被告人不認罪,報告中也顯示不承認有襲擊受害人,法庭認為悔意不足。
鄭念慈提出HCMA575/2016以帶出案例顯示法庭不會姑息任何人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綜觀上述,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
判刑速報
3個月監禁,沒有減刑因素❗️
=========
✅據獨媒報道,被告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獲批,唯保釋金須增至2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200954406608272/posts/4748857388484595/?extid=0&d=n
=========
HCMA575/2016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08863&QS=%2B&TP=JU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10709屯門 #提堂
D1:陳(27)
D2:梁(20)
控方申請撤回控罪(1)-(2),並新增控罪:
(3)串謀損壞財產 [D1,D2]
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屯門屯喜路1號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的行人隧道,與另一被告人串謀,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之隧道的牆壁。
=======
‼️兩位被告認罪‼️
案情:
案發當日2020時,第一控方證人於屯門政府合署外行人隧道附近埋伏,見到D2從政府合署方向進入隧道,而D1拿紅色膠袋、從兆康苑方向走進隧道,形跡可疑、四處張望。隨即,D2從褲袋拿出黑色油性筆,開始於牆上書寫;D1則拿出祭品作祭祀。
有警員上前截停兩名被告及作調查,發現隧道牆壁上寫有「梁健輝烈士 20210701 R.I.P.」字樣。警員對二人作拘捕,他們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D1,D2罪名成立‼️
兩位被告需賠償港幣250元予路政署作修理費。
=======
D1求情:
被告無案底,從沒牽涉刑事調查,循規蹈矩。代表律師指本案並非以縱火、砸毀等方式所犯,希望法官接納其在「天秤上屬輕微」。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第一封為被告所寫,內容提及自己7月9日被捕後被羈留三天,使他明白自身行為對自己、家人、朋友、乃至社會皆有深切影響,表示願意完全承擔責任。代表律師又指出,若非因控方的取證,令案件有所延後,被告會「第一時間承擔責任」。
辯方又指,D1是次行為,是情緒上的宣洩,「對一名涉嫌犯罪的罪犯作出——當然,不智的——情感表達」。鑑於D1的真誠悔意、良好記錄,希望法庭寬大地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
D2求情:
被告無刑事記錄;他剛畢業,正就讀另一課程,在學業上成績不俗,一直有定期做義工。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本人、兩位老師及家長撰寫,內容圍繞被告是次犯案為一時不智,明白該用其他方法表達情緒。
辯方指出,被告未造成嚴重破壞;也願意賠償涉案的行人隧道牆壁。辯方希望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作為「監禁的替代品」,讓被告為自己所做的事作「修補」,並透過義工、繼續學業等行動,繼續貢獻社會。
*為保障私隱,部分資訊已隱去。
========
本案押後至1月24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兩位被告以現有條件擔保。
#施祖堯裁判官
#20210709屯門 #提堂
D1:陳(27)
D2:梁(20)
控方申請撤回控罪(1)-(2),並新增控罪:
(3)串謀損壞財產 [D1,D2]
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屯門屯喜路1號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的行人隧道,與另一被告人串謀,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之隧道的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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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被告認罪‼️
案情:
案發當日2020時,第一控方證人於屯門政府合署外行人隧道附近埋伏,見到D2從政府合署方向進入隧道,而D1拿紅色膠袋、從兆康苑方向走進隧道,形跡可疑、四處張望。隨即,D2從褲袋拿出黑色油性筆,開始於牆上書寫;D1則拿出祭品作祭祀。
有警員上前截停兩名被告及作調查,發現隧道牆壁上寫有「梁健輝烈士 20210701 R.I.P.」字樣。警員對二人作拘捕,他們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D1,D2罪名成立‼️
兩位被告需賠償港幣250元予路政署作修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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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求情:
被告無案底,從沒牽涉刑事調查,循規蹈矩。代表律師指本案並非以縱火、砸毀等方式所犯,希望法官接納其在「天秤上屬輕微」。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第一封為被告所寫,內容提及自己7月9日被捕後被羈留三天,使他明白自身行為對自己、家人、朋友、乃至社會皆有深切影響,表示願意完全承擔責任。代表律師又指出,若非因控方的取證,令案件有所延後,被告會「第一時間承擔責任」。
辯方又指,D1是次行為,是情緒上的宣洩,「對一名涉嫌犯罪的罪犯作出——當然,不智的——情感表達」。鑑於D1的真誠悔意、良好記錄,希望法庭寬大地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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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求情:
被告無刑事記錄;他剛畢業,正就讀另一課程,在學業上成績不俗,一直有定期做義工。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本人、兩位老師及家長撰寫,內容圍繞被告是次犯案為一時不智,明白該用其他方法表達情緒。
辯方指出,被告未造成嚴重破壞;也願意賠償涉案的行人隧道牆壁。辯方希望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作為「監禁的替代品」,讓被告為自己所做的事作「修補」,並透過義工、繼續學業等行動,繼續貢獻社會。
*為保障私隱,部分資訊已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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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1月24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兩位被告以現有條件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蘇 (24)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a)條,在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09:56 開庭
辯方表示已經呈交書面陳辭給法庭,引用CAAR4~6/2020 的案例,和周庭上訴案中引用黃之鋒的案例與本案作比較,說明判刑的阻嚇性係與案件的暴力情度成比例,並非非法集結一定不可以判處社會服務令;再呈上由被告和朋友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表示被告有最後階段的悔意,知道表達方式做得唔啱,願意向相關人員致歉。
裁判官需要休庭45分鐘以作考慮。
11:06 開庭
判刑速報:🛑監禁13個月🛑
===============
候補資料
審訊第一日上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79
審訊第一日下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89
審訊第二日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52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25
⚖️判刑理由⚖️
被告面對一項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評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事發在2020年7月1日,示威者佔據羅素街,由波斯富街入行向堅拿道天橋,警員估計示威者人數又唔差,法庭估算約有500人。
裁判官觀察:
1. 遊行前有人蒙面蒙頭,企在時代廣場的大螢幕前,展示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橫幅
2. 身旁有人舉傘為示威者遮擋面容
3. 該批黑衣人身旁有記者拍攝
4. 開始有人流動,由波斯富街進入羅素街,再行向堅拿道天橋,有人舉起「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手勢
5. 有人叫抗爭者無罪
6. 有人叫「黑警死全家」
7. 有人附和
被告在羅素街穿梭、停步、舉傘,不只係參與遊行,舉傘係支援和鼓勵遊行人士,被告背景……
辯方強調當日聚集無暴力,無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同意無暴力,但不等於無破壞社會安寧,辯方指本案更生元素比阻嚇、懲罰更加重要。
上次聆訊時,裁判官引述上訴庭案例,指非法集結要判處拘留刑罰,辯方指判刑有落差,裁判官要求辯方提交案例,今日辯方呈上四個案例,裁判官引用CAAR4/2020 鍾嘉豪案,判詞第53 & 54段,不暴力不等於不嚴重,非法集結刑罰嘅目的係先發性,原則可以引申到未經批准集結,當然會中案件有不同考慮因素,在本案關鍵時刻羅素街無警員駐守,所以無衝擊警方防線,但不等於不嚴重。
嚴重嘅原因:
1. 當日係回歸紀念日
2. 有500人佔據羅素街
3. 有人蒙面蒙頭
4. 有傳媒拍攝
5. 有人叫港獨口號分裂國家
6. 有人叫詆毁侮辱警員口號
7. 叫口號有人附和,情緒高漲一發不可收拾
8. 當日係國安法實施日子
縱使無使用暴力,但當時示威人士破壞社會安寧,判社會服務令有為原則,判刑明顯不足,辯方忽略咗CAAR16/2020 新屋嶺一案中,被告被控煽惑他人,判處15個月監禁,有參考價值。
辯方呈上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裁判官考慮咗被告嘅年齡、初犯、身體嘅情況,不會判處社會服務令,監禁係唯一嘅選擇,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兩個月,不接納辯方指被告有最後悔意,判處13個月監禁。
===========
不明所以的直播員按:本案無襲警,無攻擊性武器,他人拉橫額,他人叫口號關被告乜嘢事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蘇 (24)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a)條,在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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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6 開庭
辯方表示已經呈交書面陳辭給法庭,引用CAAR4~6/2020 的案例,和周庭上訴案中引用黃之鋒的案例與本案作比較,說明判刑的阻嚇性係與案件的暴力情度成比例,並非非法集結一定不可以判處社會服務令;再呈上由被告和朋友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表示被告有最後階段的悔意,知道表達方式做得唔啱,願意向相關人員致歉。
裁判官需要休庭45分鐘以作考慮。
11:06 開庭
判刑速報:🛑監禁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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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資料
審訊第一日上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79
審訊第一日下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89
審訊第二日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52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25
⚖️判刑理由⚖️
被告面對一項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評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事發在2020年7月1日,示威者佔據羅素街,由波斯富街入行向堅拿道天橋,警員估計示威者人數又唔差,法庭估算約有500人。
裁判官觀察:
1. 遊行前有人蒙面蒙頭,企在時代廣場的大螢幕前,展示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橫幅
2. 身旁有人舉傘為示威者遮擋面容
3. 該批黑衣人身旁有記者拍攝
4. 開始有人流動,由波斯富街進入羅素街,再行向堅拿道天橋,有人舉起「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手勢
5. 有人叫抗爭者無罪
6. 有人叫「黑警死全家」
7. 有人附和
被告在羅素街穿梭、停步、舉傘,不只係參與遊行,舉傘係支援和鼓勵遊行人士,被告背景……
辯方強調當日聚集無暴力,無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同意無暴力,但不等於無破壞社會安寧,辯方指本案更生元素比阻嚇、懲罰更加重要。
上次聆訊時,裁判官引述上訴庭案例,指非法集結要判處拘留刑罰,辯方指判刑有落差,裁判官要求辯方提交案例,今日辯方呈上四個案例,裁判官引用CAAR4/2020 鍾嘉豪案,判詞第53 & 54段,不暴力不等於不嚴重,非法集結刑罰嘅目的係先發性,原則可以引申到未經批准集結,當然會中案件有不同考慮因素,在本案關鍵時刻羅素街無警員駐守,所以無衝擊警方防線,但不等於不嚴重。
嚴重嘅原因:
1. 當日係回歸紀念日
2. 有500人佔據羅素街
3. 有人蒙面蒙頭
4. 有傳媒拍攝
5. 有人叫港獨口號分裂國家
6. 有人叫詆毁侮辱警員口號
7. 叫口號有人附和,情緒高漲一發不可收拾
8. 當日係國安法實施日子
縱使無使用暴力,但當時示威人士破壞社會安寧,判社會服務令有為原則,判刑明顯不足,辯方忽略咗CAAR16/2020 新屋嶺一案中,被告被控煽惑他人,判處15個月監禁,有參考價值。
辯方呈上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裁判官考慮咗被告嘅年齡、初犯、身體嘅情況,不會判處社會服務令,監禁係唯一嘅選擇,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兩個月,不接納辯方指被告有最後悔意,判處1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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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所以的直播員按:本案無襲警,無攻擊性武器,他人拉橫額,他人叫口號關被告乜嘢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