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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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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D2:鍾沛權 (52)
D3:林紹桐 (34)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控罪詳情指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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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今天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八星期至2022年2月25日再提訊,待警方調查昨天收集的新證據6箱文件,62部電腦,27個storing device、D3的電話內容等等。辯方不反對押後。

第三被告林紹桐今天留醫未能出席聆訊,其代表律師 #曾藹琪大律師 向法庭交代病情,希望容許在被告缺席情況下提出保釋申請。控方對此申請有法律爭議,表示法庭不應該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處理其保釋申請。

控方引法律條文,指被捕者需在48小時內儘快帶到法庭,到法官席前處理保釋事宜,指出被告缺席由代表律師申請保釋,只適用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罪行,而本案控罪屬可公訴罪行……

16:37,休庭一陣

開庭

D3 仍在留院觀察,確認今天未能上庭。辯方已獲指示繼續進行保釋申請,暫不押後案件。

關於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D2 及D3 作出保䆁申請。

控方提出對D3 在缺席下作保釋申請的法律爭議,指根據警察條例第52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罪行,被拘捕人士在被扣留後須於48小時內被帶上法庭,而其擔保亦須於法官席前處理。#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聽畢後指過往亦有被告不在場而代表律師按被告的指示作出保釋申請的例子,故駁回控方提出的爭議。

控方反對D2、3的保釋申請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建議將保釋申請押後至明天早上,待D3 出席後再作處理。D3 辯方律師指已獲指示,D3 希望能在今天作出保釋申請。

18:43 更新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表示已對D2 及D3 的保釋申請作分開考慮,唯D2 及D3 的保釋申請均被拒絕。D2 放棄作8 天保釋申請。D3 須於明天(即2021年12月31日)上午10:30 出庭聆聽控罪內容,期間交由警方看管。

關於解除9P 申請
羅官指本案必然引起社會的關注,今天庭上所提及的內容有很多證供與期後審訊有莫大關連,社會亦有很多揣測及討論,某些討論已達偏激。因此考慮以上,否決解除9P 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而D3需於明日10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押後期間兩人交由懲教/警方看管。

按:好多記者親友在散庭後哭,場面傷心
#區域法院第七庭

約30張正庭籌;約60張延伸庭籌;約20張後補籌

*10:15派籌

09:40 有約30人排隊
10:00 有約45人排隊
10:15 已有約70人取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新案件 ☀️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𠝹刀

背景:
當日晚上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便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1日 1430在同一法庭處理答辯,期間以下列條件批准保釋
-原有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於指定地址,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5/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
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0959開庭

結案陳詞
各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許主控及D1代表趙大律師庭上皆表示沒有任何口頭補充,經王官多番追問才作回應。(三方討論內容主要圍繞D1,如對相關法律觀點無興趣可略過。)

📌控方立場:D1在扶手電梯口與保安對峙的時段擾亂秩序

👨🏻‍⚖️王官:想上電梯是否就等於擾亂秩序?該行為如何擾亂秩序?
🔹許主控:保安當時在阻止D1上電梯,亦有口頭勸喻⋯⋯D1透過言語擾亂秩序--他喧嘩、質問保安,吸引在場人士注意⋯⋯保安因要阻止他上電梯,導致其他想用電梯人士受到阻礙。「用一個詞語,叫『擾攘』。」兩名被告堅持質問保安不准他們上電梯的理由,亦曾有辱罵說話,對於片中顯示一對想用電梯的男女途人相當可能產生威脅。
👨🏻‍⚖️王官:不是被告阻礙男女上電梯。
🔹許主控:保安因為要阻被告上電梯而導致途人受阻礙。
👨🏻‍⚖️王官:咪即係保安阻礙咗途人。有冇案例指引,可以從結果追溯被告行為?

王官強調,要分開、獨立考慮兩名被告的行為,以裁定二人有罪與否。控方援引周諾恆案 (HKSAR v. Chow Nok Hang (2013) 16 HKCFAR 837) ,指D1行為與 [律師講嘢一嚿嚿,聽唔清楚講咩] 存有因果關係。根據辯方書面陳詞,D1不爭議曾作出侮辱性、辱罵性言行。辯方立場是,即使被告有擾亂秩序,但如在場其他人守法、有紀律,因為被告行為而採取非法武力的機會低,被告就冇罪;若其他人因被告行為而採取非法武力的機會高,被告則可能有罪。辯方引用了一宗警署報案室大吵大鬧案例 (HKSAR v. David Morter [2003] 2 HKLRD 510):警員不會因被告擾亂秩序的行為而使用非法武力,因此被告獲撤銷定罪。

🔹許主控釐清控方立場:被告行為激使他人(途人)反應,受阻礙的途人不止是鬧被告一句就走開,戴帽女途人曾出手推D2。D1一直在場,「有份參與」。

📌控方指D1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基礎

🔸D1趙大律師指出,控方似乎想依賴女途人與D2的碰撞作為基礎,證明被告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先有D1所作的行為,之後有碰撞發生--但先後次序不等於兩者有因果關係。控方理據牽強,因保安就兩名被告行為所作出反應而導致的結果,並不能歸咎於被告本身的行為。

👨🏻‍⚖️王官重申,本案控罪涉及的不是單純事實裁決,而是有關法律原則--控罪行為有4項元素(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使用恐嚇性 / 辱罵性 / 侮辱性的言詞),「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法庭須判斷是哪種行為。法庭指示控方就其所述的連鎖關係呈交相關案例。

🔸D1趙大律師補充,就被告在現場喧嘩、質問保安是否擾亂秩序,置地職員有提過若然示威者造成滋擾,公司有權並會請該人離開。關於控方指稱D1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基礎,女途人行為與D1行為並沒有因果關係,而D1只是針對保安。

庭上再播放相關片段後,👨🏻‍⚖️王官有以下描述:保安騰出空位讓途人上電梯,D2乘機跟住想上去,保安於是阻止D2,之後途人與D2碰撞。王官問與D1有何關係?🔹許主控表示要睇整體而非單計以上的幾秒鐘內容。

🔸D1趙大律師再指出,女途人與D2碰撞,而不是因為D1阻礙她而與D1有碰撞。法庭須考慮[《公安條例》]第17B(2)條立例規管的原意。就控罪的客觀因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而主觀因素亦缺證據(有關犯罪意圖,庭上沒詳述內容)。

💁🏻‍♀️D2欲回應控方的因果關係論點,解釋當日到案發現場源於當時社會運動的背景,被王官打斷,稱不要在庭上作任何政治論述,應聚焦本案。D2沒有其他補充。

法庭指示控方一星期後呈交有關控罪法律原則的案例,即使冇案例也要書面通知法庭。

1130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1430裁決,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3:林紹桐 (34)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控罪詳情指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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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昨日身體不適留院,未能出席提堂,今被帶上法庭應訊;

羅官甫開庭便問:今日係你第一次出席,你身體狀況可以嗎?林回答:可以啦法官閣下。

羅官再次向林確認,昨日的保釋申請等事宜是否全權交給其律師代表處理,林同意。羅官遂知會林昨日的聆訊內容: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44。

案件照舊押後至明年2月25日,林放棄8日保釋申請。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郭,張,何,溫,麥(17-28) #1001黃大仙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郭(28)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張(20)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何(25)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拒捕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温(17)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麥(22)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
裁決:

法庭指終審法院已表明「參與」是暴動罪的元素之一,各位被告在案發現場附近被捕,而案發現場確實是發生暴動,即使沒有證據指各位被告有作出訂明行為,但環境證供包括各被告身穿的衣服、裝備、被捕地點及他們的反應,法庭認為他們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而他們亦知道追捕他們是警員,他們所有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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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於2022年2月11日14:30判刑,所有被吿還押,法庭只為A4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只為A2,A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為所有被吿索取背景報告。

註:A2,A4,A5需在2022年1月21日09:30再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10611上水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20210806上水 #答辯

蔣(41)🛑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2)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1年6月11日,在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徐展堂幼稚園,分別展示兩張海報,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司法機構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3)-(5) 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6月12日、6月23日及7月28日於同地分別展示三張海報。

(6) 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一張海報。

(7) 管有或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8月6日在上水馬會道管有48張數碼海報。

(8) 管有或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8月6日在粉嶺圍停車位一車輛內管有28張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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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
辯方指於本月20日收到長達250頁的文件,需時研究案情及給予法律意見,本日未能答辯,並申請押後。

📌保釋申請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案件管理
羅官指示控辯雙方若被告打算認罪,辯方需提早通知控方,並於聆訊前三日將同意案情、相關陳詞及典據等呈遞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6日1030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鄒幸彤 (36)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

📌保釋及解除9P限制申請
‼️兩項申請均被拒‼️

📌八天保釋覆核
羅官表示本案於1月10日提訊,建議將被告的保釋覆核一併押後至該日處理,被告同意。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0日係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提堂

陳(22)🛑已還押14日

控罪:
1)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7)項煽動意圖

案情(所有控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9月24日、10月1日、10月10日、10月24日、11月7日及12月8日,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在「連登討論區」發布6篇貼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當中4篇貼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他又被指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保釋覆核
被告放棄八日保釋覆核之權利

📌法律代表
被告現時沒有法律代表,需尋求當值律師協助。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1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
註:一般事項處理完畢後,羅官問被告「仲有冇嘢講」,被告聞言表示「預祝你新年快樂」。惟羅官未有予以理會,宣布押後日期後頭也不回地步出法庭,好不瀟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11深水埗 #判刑

D3: 邱(16) 🛑已還柙20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2已認罪及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38

D3在開審前認罪,參考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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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採納青少年犯罪評估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辯方陳詞:
辯方律師已解釋報告,親友亦有到場陪伴,根據YOAP(青少年犯罪評估報告),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均適合被告,而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律師採納上次求情陳詞,報告正面,反映被告有重大反省,而社會服務令報告亦指被告雖成績平平,但學校表現良好。事後被告已感後悔,規劃未來於海外升學並已作申請。

律師明白社會服務令於同類型案件刑罰較輕,望法庭考慮更生或勞教,令被告可以趕及九月開學。

判刑考量:
綜合各方面,法庭指更生/勞教服刑時間相約但性質不同,向被告解釋兩者分別。

被告沒有壞習慣或損友,惟守法意識薄,雖較遲認罪但本案是初犯。考慮案情嚴重、現場環境及被告角色,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終決定判處更生中心。

按:手足及親友好有禮貌,祝各位平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有關部分控方證人(警員A-I) 身分保密令: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415&currpage=T

答辯:全部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就控罪(1)暴動,A2願意承認較輕的非法集結,但不獲控方接納

控方證人及證物安排

📌本案有不多於45名控方證人
📌證物爭議:A8以外的被告另外各自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控罪,辯方對部分涉案物品有爭議,先列為臨時證物
-A1:伸縮棍pp1
-A3:伸縮棍pp43、鎚pp44
-A5:彈射器pp106、彈珠pp108
-A6:雷射筆pp132
-A9:雷射筆pp179、雷射筆pp181

開案陳詞

警方不曾就2019年10月1日的九龍區遊行申請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案發當日有失控示威者放火,在尖沙咀、佐敦及油麻地的馬路設障礙物,由彌敦道佐敦道延至彌敦道加士居道。約1600時,近300名示威者向尖沙咀方向前行,大部分穿深色或黑色衣物,部分蒙面、戴手套。

1608時,暴力行為升級,有汽油彈被投向尖沙咀警署。警方警告示威者立即散去,並發射催淚彈,示威者後退。示威者在彌敦道近柯士甸道集結,有7名示威者向警署前進,投擲汽油彈及硬物,衝突持續最少20分鐘。警方在彌敦道及佐敦道交界設防線,先後出示黑旗、藍旗、橙旗,亦有用擴音器作口頭警告,示威者拒絕散去並持續佔領馬路。警方往旺角方向推進,在彌敦道驅散示威者,於近文明里的位置拘捕本案9名被告,各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方指稱A1是向警署投擲汽油彈的7人之一。個別被告的被捕地點顯示,他們在關鍵時刻有參與暴動。示威者於1608-1656時在尖沙咀警署至長樂街的彌敦道位置參與暴動,暴動中出現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暴力衝擊警方、破壞他人財產、投擲汽油彈等。

控方立場:本案各被告皆親身參與暴動,並意識到他人行為、有意參與其中,亦透過說話、標記去鼓勵或促進暴動。若法庭未能裁定被告暴動罪成,可以交替控罪非法集結定罪。

(某位被告一度似乎想提出要求,舉高手並不停揮手,惜被控辯團隊加法官十幾人無視,最終默默放低手...)

承認事實 (P223)

-各被告遭截停、制服或拘捕位置
-被檢取為證物的隨身物品及身穿衣物
-相冊
-控方依賴open source影片(P214a、P214b及P214c)內容準確

控方希望今天餘下時間與書記商討證物安排,下午不開庭,明天才傳召首名控方證人A。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被告在審訊日豁免到警署報到,其他保釋條件維持不變,A5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1/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答辯:被吿否認所有控罪

被告同意之承認事實概要: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

辯方不爭議有人於案發當天在網上號召市民參與遊行,是針對《港區國安法》的實施。

辯方不爭議片段及照片(包括閉路電視的截圖)的真確性;亦不爭議證物鏈。

控方案情:

有人於2020年7月1日,在網上號召市民到港島區參與遊行,是針對《港區國安法》的實施,警方已發出反對通知書。

📌控罪1:

在18:54時,頭戴黑色鴨舌帽(P17),身穿白色風褸(P19)內穿黑衣(P18),黑長褲(P21)黑鞋(P22),面戴口罩,身戴啡灰色背包的被告與他人站在馬路旁共同行事,然後馬路上的雜物被縱火。

控方指依賴片段及截圖舉證,亦依賴被捕時間及地點。

📌控罪2:

在19:15時,被告與其他人行事,向美心西餅店鋪的捲閘投擲汽油彈,有其他人撐雨傘,掩護犯案者進入店舖及離開。

控方指依賴片段及截圖舉證,亦依賴被捕時間及地點,以及被告身上汽油彈與店舖內玻璃樽的品牌相似。

📌控罪3和4:

在19:22時,被告由羅素街跑入時代廣場,那時警方進行驅散行動,被告在被警員截停前把背包(P7)掉走。當時被告背着的背包有氣味及液體滲出。

當時被告大概有以下物品:黑風褸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P12)、內有石油等成份的汽油彈(P8)、3條毛巾(P11)、3支鎖匙、厚手套(P14)、黑色頭套(P13)、警察雪糕筒上的反光套(P16)、面罩(P20)、綠色打火機(P24)、Samsung手機(P25)、卡奇帽連警察徽章(P15)、被告電話內的Sim卡(P29)、2個破碎汽油彈(P9和P10)等。

控方指法庭可以借物品性質、案發時附近的情況、衣著打扮、逃跑等證供,就物品用途作出推論;而塑膠套,則明顯不是屬於被吿的。

被告被捕後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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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是男警長58921。

📌背景:

他在案發日是「速龍小隊」的隊員,他當天由07:00時起當值。

在19:05時,他奉命到達軒尼詩道近寶寧頓街,他當時在警車侯命,因在勿地臣街、波斯富街、羅素街及時代廣場地面一帶有約200名的示威者用雜物堵路,掘起地面的磚頭。

📌行動及搜查:

在19:21時,他奉命進行掃蕩行動,行動由軒尼詩道轉入堅拿道東,再轉入羅素街,再進入時代廣場,連同其他小隊一同驅散及圍堵示威者。

當他進入時代廣場時,有大批人衝向他的方向,於是他大聲警吿他們「企喺度」,但示威者沒有理會並向勿地臣街逃跑,因此他衝前想截停一些示威者,後來在A10樓梯附近截停包括被吿的7名男女。

由於現場混亂,他先表達警員身份及對7名男女進行搜查的原因。之後由於有其他同事在制服其他人,亦有疑似記者穿插,因此為免該7名人士逃跑,他命令他們坐在地上。

他那時發現被告旁邊的灰色背包有液體滲出,弄濕地面,亦有味道傳出(他指3支汽油彈也有),於是待情況穩定後叫同事協助他,最後有4名同事協助他,而他則負責搜查被告,他有向被告解釋搜查的原因,因他懷疑被告身上有非法物品及參與非法集結,被告在搜查過程中沒有回應他的查問,包括物品的用途,而他最後在被告身上及其背包搜出涉案物品。

最後他在約19:30時,因他懷疑被告的背包內的物品是用作汽油彈之用,和被告與之前的非法集結有關,於是搜查他;而證物則交予警員1149處理。

有關3支鎖匙,他指首2支是獨立的,1支看似是信箱鎖匙(P26),約長3至4厘米;1支不清楚(P27),但較P26長,約長5至6厘米;另1支(P28)是帶有鎖匙扣。

📌片段及截圖:

1:閉路電視

時間:19:23:33:936至19:23:42:382
片段顯示時代廣場中庭的情況,他確認他截停被吿時的情況。

時間:19:23:48:461
他確認被告在當時進入A10走火梯的凹位,而被吿附近的黑衣人就是他自己,亦有其他同事。

時間:19:23:53:182
他站在A10走火梯的凹位外,他指凹位內的人已不能離開。

2:大紀元

片段時間:00:00:08
片段能顯示被告站在店舖的旁邊。

片段時間:00:00:11
片段能顯示被告走入A10走火梯的凹位內。

片段時間:00:00:12
片段能顯示被告走入A10走火梯的凹位內,以及被吿背後有背包,他從片段認出自己。

片段時間:00:00:12至00:00:18
他相信被告當時是嘗試脫下背包,而被吿在00:00:13時已脫下背包。

片段時間:00:00:18
他標示出被告背包在地上的位置,即被告的右腳旁。

-12:56休庭,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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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所有人,記得較飛行模式和靜音,抑或關掉手機,謝沈智慧法官已因多次的手機響鬧而不滿,亦表明不接受震機模式。

此外,不論證人回答甚麼答案,也拜托大家能保持安靜,謝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鍾(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控方代表: #楊明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本案事情比較轉節,大概如下:提堂答辯辨認控方證人撤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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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8 開庭,被告再次答辯,不認罪。

主控詢問早前入咗嘅證物如何處理,彭官怒斥為何在審前覆核不處理,到現在審訊又要花時間,稱現在係從新開始。

第二份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11月3日20:13~22:00時,女警14299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近沙田正街沙田公園外,檢取一個紅色背囊,證物P1,一黑色鴨舌帽P2,泳鏡P3,藍色口罩P4,灰色防毒面具P5,黑色面罩P6,黑色手袖 P7,黑色T shirt P8,灰色手套P9,生理鹽水P10,八達通咭P11,iPhone P12,手機套P13,SIM card P14。
(2) 警方將P1~P12 拍照,呈為證物P16(1~12);
(3) 以上證物P1 ~ P14 自檢取開始,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
(4) 被告無刑事紀錄

10:28 傳召PW1 警署警長 33322 趙卓威(音),已升為督察

⚙️控方主問
11月3號當日係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葵青小隊副指揮官,當晚約19:55,在沙田宜正里帝都酒店出面候命,20:06時,在希爾頓中心天橋底發現3男2女,佢哋回頭望向警車,距離約30米,引起懷疑,車隊有四部車,指揮官坐細車,有兩部警察小巴,另外一部24座小巴(係刑事偵緝同事),於是將你五個人嘅出現同埋衣着,用通訊機話俾同事知,佢哋著黑白色衫,孭住背囊,期間見到五人跑向獅子山隧道公路,指是同事開車追,去到獅子山公路與正街交界落車,搜捕五人,馬路無其他人,PW1同警長和一名警員,追至成全路過沙田博物館的行人隨道,落到底見到兩女一男,衣着係同三男兩女相似,佢哋見到警察,轉身跑向另一隧道出口,PW1 追到兩名女子,捉住兩人背囊,另一男子繼續跑,帶兩女子行卜出口,交咗畀警員9898與12569調查,PW1 再追其他人;PW1唔認得被告。

11:16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當晚有35名軍裝警員,指揮車上有七個人,小巴上有多個10個刑事偵緝警員,當日在葵涌出發,有裝備有記錄,攝錄機由刑事偵緝警員攞,軍裝警員無。

當晚20:06時肯定見到5個人,有燈光,有黑衫白衫,有背囊但唔知咩色,相信五個人係認識,但唔肯定,五個人行得好近,第一眼見到佢哋係未落車。知道當晚仲有其他梯隊在沙田同值,律師只五人之中有兩個男子係比其他警察追截緊[唔知道]。當日下午在新城市廣場有示威活動,PW1入過沙田市中心做拘捕行動,但唔肯定有無見過被告,被告被截停時係在晚上,律師指被告唔係着黑白色衫[唔記得],指出係着藍白色間條上身衫[唔記得],被告孭嘅係鮮紅色背囊[唔記得,事發太耐],PW1 在2021年6月8日做口供,形容三男兩女時,約距離50米[唔記得],截停被告嘅位置距離示威嘅地方有兩至3公里,第一眼見到五個人PW1 係在車內,相信五人見到警車就逃跑,開車去到停低約10秒,之前見唔到佢哋做乜嘢,落到隧道見到佢哋企喺度,無逃跑,律師指出佢哋從無逃跑[唔肯定]。如果佢哋逃跑已經走咗,唔會咁易搵到[唔同意],被告出現嘅地方無警民對峙、無堵路[同意]。

11:39 ⚙️控方覆問
行落隧道時係先見到兩女一男對腳,上前追,佢哋跑向另一出口。

—————
12:08 傳召PW2 警員 9898 韓其昌(音);辯方陳辭反對證人供詞,指被告在非自願下作供。

⚙️控方主問

PW2當日係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葵青小隊成員,協助PW1 拘捕被告,穿防暴裝在沙田當值。

當晚19:55~20:00 由沙田站被調配到宜正里帶,在車上候命,20:06從通訊機聽到有5名可疑人士,在希爾頓天橋底,佢哋見到警車掉頭逃跑,跑向獅子山隧道公路方向,警車駛向前搜索,車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交界,立即落車搜索,及後去到獅子山公路公園外,見到副指揮官趙卓威在行人隧道帶咗兩名女子上嚟,指揮官話相信佢哋喺見到警車逃跑嘅人,向其中一個女子作出作出截停盤問,查身份證,要求女警到場協助,位置近燈柱DE0247,衣着係藍白色間條長袖衫,黑色褲,黑色波鞋,孭紅色背囊,20:12 WPC 14299 到場協助,同佢講較早時見到嘅情況,之後女警在現場搜查,PW2在佢哋身邊,做協助戒備,20:13~20:20期間,在背囊搵到嘅物品包括有:鴨嘴帽、泳鏡、口罩、豬嘴、黑色T恤、黑色手袖、灰色手套、三支生理鹽水、學生八達通、iPhone,仲有一支黑色士巴拿,在背囊外格搵到,被告講:「有人叫我拎嚟拆鐵欄」,PW2口頭通知其他人,向被告宣布拘捕,罪名係藏有工具可作摧毁他人財產罪,14299做警誡,被告再講「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物品由14299檢取作為證物,PW2協助14299押解被告返沙田警署,返到警署見值日官,之後協助14299見證搜查,無其他可疑物品。

主控向證人確認,由指揮官交被告俾PW2,到帶被告返沙田警署,期間無對被告做威迫、利誘、暴力嚇佢,亦見唔到有其他同事在PW2面前咁做。

12:44 ✂️辯方盤問
PW2唔識另一警員15927;從通信機得知訊息,係副指揮官講嘅[唔確定係邊個],五個人係三男二女,有提及衣着[同意],一名男子黑衫黑褲[同意],一男子黑衫藍色褲[同意],一名女子白衫黑褲[同意],一名女子藍白色間條衫黑色褲[同意],一男子白色衫[同意],話佢哋在希爾頓天橋底出現,跑向獅子山隧道公路,落咗行人隧道,唔知道隧道內有無人[同意],附近無示威無堵路[同意],見到車逃走係聽返嚟[同意],比資訊嘅係趙卓威[唔肯定],無印象講咗幾多次,由收到資訊到見到被告,大約隔咗2分鐘,現場喺沙田公園對出在隧道口,見唔到有另外兩名男子被截停,無留意附近有幾多警員,律師指出有兩男兩女被截停搜查,只係知道有兩名女子,無留意其他情況,律師指有一名男子走甩咗[唔知道],截查位置有花槽有石壆[有印象],有同事叫被告痞低,面向花槽[無印象],嗌唔准講嘢[無印象],由女警搜查背囊[同意],搜查期間被告痞低[唔確定],被告隔離係另一個女子[同意],唔知有幾多警員搜查另一女子,被告由PW2負責,15927在附近[唔清楚],現場有警員帶黑眼鏡[無]。

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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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仲有一名法庭記者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審前覆核

👤

控罪:三項襲警

案情:不詳

被告在審前解聘私人法律代表,現由當值律師代表被告。

控方於今早才收到辯方呈遞被告的病歷,需時處理,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A1、6早於2021年12月3日審訊前覆核時認罪,至今已還押1個月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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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答辯

控方播出針對A1、6案情的Stand News、Now TV、HK Free Press、Police Video等片段。

片段可見A1用水淋熄催淚彈,A6推倒4米高台阻止警方推進,是以主犯身分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行動 人多勢眾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不同行為。警方嘗試驅散但不果,對峙期間警員Y被汽油彈燒傷。

A1、6同意案情並承認控罪(1)。求情保留至審訊完畢才處理。

📌其餘被告之答辯/其他事宜

D5已離開香港,保釋金事宜容後處理。

其餘被告否認兩項控罪。

📌開案陳詞

控方指稱各被告以主犯身份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從犯身份,增加集結人士人多勢眾互相支持以達致破壞社會安寧。各被告黑色衣著及防護裝備,與參與暴動人士衣裝一致
警方曾展示黑旗和「速離否則開槍」旗幟,並用揚聲器警告示威者離開。示威者可以隨時離開但未有離開。D2-4, D7-11 在暴動區域內被捕。

14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提堂

D1 關(17)
D2 * (15)
D3 * (15)

📌控罪:
(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北角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D1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D3

(3)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個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D3

📌背景:
警員在2020年7月1日遊行期間監視3名學生,其後於北角一大廈梯間截停3人,在3人身上搜出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伸縮棍及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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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法律代表分別申請押後以便同控方商討事項及索取文件,辯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月15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處理答辯,期間三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1/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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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繼續作供:

PW1=他

他指當時被告的背包是全部拉上,而該背包是有3格。被告當時和搜身時亦是戴着口罩。

📌片段及截圖:

1:閉路電視

時間:19:23:40至19:30:58:278
片段大概顯示時代廣場中庭的情況,包括他截停7名男女的情況。

時間:19:23:42:860
他在片段標示他與被告所在的位置,當時被告身處店舖外。

時間:19:23:45:025
他在片段標示他與被告所在的位置,那時被告已進入A10防火梯附近。

時間:19:23:45:900
他在片段標示他與被告所在的位置,那時被告已開始進入A10防火梯內的凹位,背後有啡色物件。

時間:19:23:50:301
他指被告已在A10防火梯內的凹位內。

時間約19:29:00
他指同事到達,開始對被告搜身,於是被告再出現再畫面中。

時間約19:29:10
他指當時自己正放下盾牌,準備對被告搜身。

時間:19:29:12:731
他指當時準備搜查被告的背包,並在畫面標示自己、被告和被告背包的位置。

-片段觀畢-

他指自己沒有修改或干擾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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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接受盤問:

📝辯方盤問PW1騰本

📌被告背包的位置:

他指當時他截停被告在A10樓梯的凹位內,而他第一眼看見被告時,被告正走入並已身處凹位,雙手舉起,手掌面向他。

他同意當時凹位內還有3男3女,他們並非警員和記者(黃背心的人),他不同意他沒有向被告指他懷疑被告的背包內的物品是用作汽油彈之用,和被告與之前的非法集結有關。

他已忘記當時被告右方的2人及左方4人的性別,但記得被告身旁的人有拿着袋,亦有名男子有背着袋。

他指在上庭前沒有看過任何事發的片段,也沒有人對他說被告的背包在被告的右邊,他指若果他肯定背包的位置,他會在記事冊及口供紙上記錄,但忘記自己有沒有在口供紙上記錄,經辯方覆述證供後,他同意記錄不全面,但不代表會影響他的記憶。

📌搜查過程:

他不同意他指示凹位內的人蹲在地上,並向被告說「攞呢個比你」,而被吿則有回應;被告沒有說「唔講喇」,但說「個背囊唔係我㗎」。

他同意他有檢查被告的手機,但不同意他案發當時指手機上的牆紙與被告搜出的衣服一樣,於是對被告說「仲唔係你嘅?」及「當我戇鳩」,但被告指該件衣服不是自己,然後他對被告說「你當我戇鳩㗎」及「你得搵我啦」,被告回應「好啊,可以點搵你」,然後他對被告說「喺荔枝角見啦」的情節。他同意他之後把他和證物交到其他警員看管及處理。

📌雪糕筒反光紙:

他同意他不知道這物品的由來。

📌鎖匙:

他同意若鎖匙在被吿衫袋褲袋找到,會紀錄鎖匙在被告身上找到,他當時沒有向警員表達這情況,但不同意證物P27在褲袋中找到。

📌綠色打火機:

他不同意當時他在被告身上找到香煙,沒有猶豫。

📌鐵牌:

他指當時自己有簡單向同事,即警員11490 (不包括警員8749),表達證物在甚麼位置搜得。

他不同意鐵牌在被告風褸袋找到。

📌黑色Samsung電話:

他忘記自己在哪邊褲袋搜出電話,但有向警員11490 (不包括警員8749),表達電話在甚麼位置搜得。

📌證物處理:

他不同意當時警員11490在搜袋過程及之後的搜身過程是否在場,他在約20:15時把證物交予警員11490,但因沒有時間而沒有記下過程,也沒有將證物放入證物袋。

📌八達通卡:

他指當時他沒有留意八達通卡。

📌A10防火出口:

他指當時有碰過該處的門口,因他曾測試那扇門是否能運作,但這過程沒有在記事冊或口供紙上記載。

-PW1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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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09:3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下午進度

鍾 (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
14:43 開庭,✂️辯方繼續盤問PW2 警員 9898 韓其昌(音)

11月3日20:00到宜正里,無限制階級使用通訊機發放訊息,頻道除咗軍裝,刑事偵緝同事都有用;去到落車地點,車上十幾人全部落地,無留意大巴位置,第一眼見到被告相信佢就係五個人之一,原因係着藍白色間條衫[同意,加上表現有可疑],律師指出PW2唔確定被告就係五個人之一[相信係],通信機只係話着黑色衫、黑色褲、有人孭背囊[唔同意],無提過藍白色間條衫[唔同意,認為被告有可疑,當晚做記事冊內容提及見到佢,已經思疑佢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有提及表現慌張]。

PW2表示第一眼見到被告,係副指揮官帶佢上嚟,無親眼見到佢逃走,知道佢年齡,指現場有10多20人包圍被截查人士,[唔確認,但相信有好多,因為除咗協助調查之外,仲要有人戒備,防止有暴力襲擊],被告慌張,縮埋起嚟,唔敢望向警員,PW2 在截查時唔確定背後有無偵緝警員協助,除咗本案,PW2有參與其他反修例事件,相比其他案件當時無其他人在場,有通知刑事偵緝同事,後來有到場,但唔知有無拍攝,律師指出有一名警員15927手持攝錄機拍攝過程[唔清楚],指出係男便衣警員,手持攝錄機,着警察背心牛仔褲[無留意],佢帶黑超(太陽眼鏡)[無留意],佢叫被告出示身分證[唔記得],有人叫被告痞喺度[時間太耐,無印象],指出有另一名男警員大聲呼喝被告和另外兩男一女被截查人士,一字排開、痞低、面向花槽[唔記得],PW2 無留意另外兩名男子,專注在被告,有其他同事做戒備,律師指出女警搜查背囊嘅方式,係打開所有拉鍊,倒晒出嚟散落一地[無印象倒,係逐件證物攞出嚟],女警痞低逐件逐件問被告係咩嘢嚟[無印象],例如八達通卡,被告有回答女警嘅問題[無印象],PW2距離佢哋約一米,現場有街燈,地下無雜物;律師指搜查期間15927手拎住士巴拿向被告問點解會有士巴拿[無人接觸被告],女警搜袋時,隔離女子都係手袋[無留意],物品擺在地上[唔清楚],指出被告身邊有另一男子被搜袋[唔清楚],15927拎住士巴拿[唔同意],被告有講過士巴拿唔係我嘅[無聽過],無留意15927有無在場。

15:13 PW2避席,辯方指15927係在認人過程中被認出,指示係有拍攝片段,辯方有出信問攞片段,控方一直無回覆,主控收到嘅指示係無片段。

15:24 律師指在搜袋期間,有警員用強光照被告眼睛,PW2見到有警員用電筒,因為有需要照明,光線並不充足,PW2亦有使用電筒;律師再指出有男警員講:「我用部cam錄住㗎,好快啲講,唔好講大話」[聽唔到],被告話:「士巴拿唔係我嘅」,警員話:「唔好玩啦,你覺得我會信咩,學人拆鐵欄,帶你返警署慢慢玩」[唔同意]。指出女警搜袋,無作任何記錄[唔肯定]。

呈上士巴拿,問PW2 當晚有無帶量度工具[無],女警呢[唔知],記事冊紀錄話女警搜到士巴拿,知到約15cm長,PW2 話事後無度過,律師叫PW2在庭上量度士巴拿長度,確實係15cm,質疑從來無度過點解會咁準確,指出士巴拿不是在背囊手出嚟係有便衣警員攞出嚟[唔同意],再問會點形容士巴拿嘅顏色[黑色銀色士巴拿],指出係黑色柄,個頭係銀色,唔係全黑[同意],口供無提銀色[同意],原因係士巴拿來自便衣警員[唔同意],係便衣警員話俾你聽,黑色約15cm,你照寫[唔同意]。

做完搜查,物品放在地面,女警打開背囊,撥返晒入背囊[無印象點擺入去],返到警署物品攞返出嚟,有雜物有蟲有樹葉[見唔到],搜完袋女警係唔係俾返背囊俾被告[無印象],咁係被告自己攞上車[唔記得],現場有無做筆錄[唔清楚個女警有無,自己就無],點解呢?[當時環境唔適合],有人戒備,點樣唔適合[正值修例事件高峰,會有人襲擊警員,要盡快離開現場,返去警署處理],現場無堵路無記者[但唔確定下一刻有無]。

一見到被告就思疑有工具[係],搜到士巴拿[係],被告被女警警誡就招認,應該當場寫低畀被告簽名[環境唔適合],士巴拿係關鍵證物[同意],無在現場記錄[無],人流少[同意],無留意有幾多警員[同意],士巴拿有無入證物袋[現場無],返警署之後[無留意],嗰日主要處理被告,今日唔清楚[事隔太耐]。

證人與被告一齊坐車返警署,見唔到女警員交背囊比被告,返到警署見值日官,匯報案件和展示證物、展示完之後,唔知女警點樣處理背囊,據PW2所知係無即時放入證物室,唔知有無其他人接觸過,返到警署逗留左約一小時離開,唔知道拉咗幾多人。

15:50 ⚙️控方覆問
當晚軍裝有三架車、一架指揮車,兩架大巴,另一架大巴係型事偵緝警員,無警察識別嘅車,三架軍裝車上無刑事偵緝警員。

PW2唔識15927,知道有刑偵人員到場,但事後都唔知道15927有無到場,WPC 14299搜查背囊期間,隔離有另一位女子,由其他警員處理,唔記得女子距離幾遠,記得係在旁邊,唔知仲有無其他人處理該女子。

搜查期間見唔到有便衣警員帶”黑超”。

當晚係有警員拍攝,大約係女警14299到場時,當女警搜查被告背囊時,當時無印象有人開機錄影。

無留意15927係唔係便衣,本身唔識佢,唔清楚衣着,無印象有男警員大聲呼喝,當時無人咁做,見唔到有其他男子在被告身邊。

唔確定女警點樣搜查背囊,係逐件逐件,抑或一次過倒晒出嚟。

在搜背囊期間係有用電筒照雜物,雖然有街燈,但光線不算十分充足,所以要用電筒。

聽唔到有警員同被告講:「好快啲講啦⋯⋯」,呢一句說話。

16:30 案件押後到明日(4/1)09:30同庭再訊。被告可以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

控方呈上證物,包括頭盔,衣物,背囊,防毒面具等,各被告確認。此外,控方播放約十三段新聞片段及展示截圖,片段分別來自Now新聞、HK Free Press、立場新聞、香港電台、Free News,以及東網等。

📌控方申請重複傳召PW12、25

控方申請於審訊期間重覆傳召PW25 (警員8710 Master Exhibit Officer) 及 PW12,因為證物列表上有不同被告人爭議不同證物、何時檢取該些證物等。由於證物由不同警員檢取後再交由警員8710處理,控方指警員8710一次過作供的話「聽起上嚟好混亂」。

辯方反對控方申請,認為容許一名證人多番作供有不公,該證人有數次機會被重召,重召後的證供無可避免地可能牽涉其他被告。

法庭最後駁回控方申請,認為無需要不斷地傳召PW12、25出庭。控方證人出庭作供可以透過主問清晰了解做了什麼,或者可以向法庭申請重溫書面供詞或者記事冊,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
#香港各級法院 (暫代人民法院)
#20220103香港

👥眾新聞 (2017-2022)

可作出的死因裁斷:
(1)生態結構性轉型
(2)求真求深的新聞報導

「人冇事先做到世界冠軍。」

2017元旦成立,2022年元旦翌日宣布停運,數數手指,五年剛好數完一隻手,恍如掌握了圓滿。停運的確令我們再缺少了一個可靠的夥伴因而感到惋惜,卻慶幸眾能及早作此決定以保大家齊齊整整、平平安安。

最後希望人人有工開有故出,以下再次致我們敬重的眾新聞:

https://telegra.ph/我哋睇眾新聞大㗎-01-03

我哋江湖見,有興趣,可以同我哋繼續一齊行,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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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繼續播NowTV

0957 播放完NowTV 現正播放RTHK

播RTHK片段期間播到女FA右眼中布袋彈後畫面,畫面見到地上有藍色頭盔、卡住了布袋彈的染血3M眼罩,旁述記者話「佢右眼不停流血」。

11:18休庭

11:37 開庭

播放Hong Kong Free Press片段,顯示傘陣示威者有人手持棒狀物品及懷疑氣槍。

現在播放各被告個別行為和被捕片段。

下午時段留待各辯方律師團隊檢視證物,不開庭。明天0930起開始傳召證人。

1241 押後至明天(1月5日)0930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