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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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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5/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王國豪大律師
------------

🔹爭議事項三:

法庭拒絕控方申請就浸大學生會於2019年6月1日至8月16日的FB 貼文101幅截圖作控罪一呈堂證供

🔹爭議事項四:

法庭拒絕控方申請將被告個人FB 貼文截圖作控罪一的呈堂證供

🔹爭議事項五:

法庭接纳控方申請就4段有關被告2019年8月15日召開記者招待會片段及1段被告接受傳媒訪問片段作混合証供,就控罪一及二舉證呈堂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4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前覆核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妨礙及拖延達到公正目的,即聲稱於同月21日,在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查,企圖誤導警長文嘉明。

——————

~控方申請將修訂控罪更改(修訂如上),辯方不反對。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將傳召三名證人,其中兩人為警察,一人為港鐵職員。有十三段沒有爭議的錄影片段,大概一小時 ; 每段會播放一分鐘。無專家證人,預計兩天審訊已足夠。

~案件定於 2022年2月24及25日 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被告以相同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6/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王國豪大律師
----------

上午進度:

🔹爭議事項六:

法庭同意接納控方申請就證物53,53a (手提電話號碼)54及54a(浸大學生紀錄)呈堂證供,雖然如辯方所指承認事實已經提及被吿為浸大學生,然而納入上述不影響對被告不公平。

🔹爭議事項七:

辯方表示不再爭議控方申請將被告3個電話號碼之警方核證( P57,57a,P58,P58a P59,P59a)呈堂作證供。

🔹爭議事項八:

控方申請就Telegram截圖(P100)有關被告2019年6月21日至8月4日曾在羣組發放同社運示威相關訊息呈堂,指被告在關鍵時間8月6日重置手機,重置後警方發現沒有了Telegram 及其他軟件,控方不依賴截圖內容,指法庭只需推論年青人普遍使用通訊軟件如Telegram,被告之前擁有帳戶貼文,重置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同控罪三相關(張檢控指被告FB也有類似情况不過法庭不接納爭議三FB內容)。休庭30分鐘後取指示後,控辯同意法庭不再需要處理本爭議。

🔹爭議事項九:

控方表示不再依賴本爭議之被告銀行戶口紀錄

📍控方表列之爭議一至九已經解決

🔹未傳召證人待控方確認處理
-PW39 鴨寮街排檔 李女士 主要證供指2019 年起多人購買雷射筆
-PW41 警長搜查被告家,沒有找到任何用作觀星物品

1110 控方指需時處理文件,法庭押後至今天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7/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7 警長3236 張志龍(音)
負責截停及拘捕A5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防暴裝當值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7當晚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收到訓示稍後要去欽州街行動。2150時PW7所屬小隊的梁姓督察指示,有為數一百人堵路及非法集結,稍後要去拘捕及驅散,而較早時候警方已作口頭警告,現場人士仍然聚集。

2205時,大隊到達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自己在福華街近麥當勞位置 (對面為政府合署一邊)。PW7落車後跑上前,距離30米左右見到有約20人堵路,在政府合署位置。上述人士看到警員後四散,PW7留意到其中有一人身穿白色短袖tee、深色短褲,戴cap帽、口罩,由欽州街跑向長沙灣道往太子方向。PW7緊隨其後作追截,期間落大雨,疑人跌低,PW7上前將其控制。控制後PW7才發現該名人士為女子(後知A5)。2209時,他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A5因為跌低,所以手腳有損傷,PW7於2210時帶她去搵女警21068包紮及看管。2213時,PW7將A5交由女偵緝警員6630看守,2230時由6630將她押送去紅磡警署,PW7有同行。

PW7向A5宣布拘捕的位置是長沙灣道近欽州街「啱啱轉出嚟個路口」。PW7見到約20人堵路時是夜晚,但有街燈,而且周圍冇車影響觀察,「一眼望到」。A5著白衫好顯眼,所以PW7好快望到目標而進行追截。當時A5位置在欽州街未出長沙灣道,向警員迎面跑、轉向右方出太子。第一眼見到A5時,PW7與她相距約30米,冇為意A5與其他堵路人士的距離,但他們在A5「左右」。

📌P290相簿1
相54(A5正面相 ):PW7確認相片如實反映A5現場衣著
相58:PW7確認A5現場cap帽戴法、戴黑色口罩,口罩遮蓋其鼻和嘴

🔸 A4A5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

PW7確認,在記事冊記錄了2205時與隊員到達元州街與欽州街交界,一落車就跑向長沙灣道方向。與PW7一起到元州街、欽州街交界的隊員約有30-40名;一落車,福華街與欽州街口、福榮街有其他警員。PW7唔同意當時是「快速推進」,因為落車後「free flow」,警員是「快速拘捕」,所以自己跑得快過其他人。PW7唔同意沒有發出口頭警告,有嗌但冇用大聲公。2205時落車,PW7望到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因堵路而交通停頓,「冇為意」路上有冇車或巴士停低,「唔肯定」附近有市民圍觀或在行人路上。沿欽州街跑時,PW7冇留意附近有冇人。見到20人堵路時,PW7是邊跑邊觀察。他在記事冊寫住紅雨。20人分散走之前在欽州街近長沙灣道路口堵路,四散往不同方向。

根據記事冊形容,目標人物穿白色tee、深色褲,戴帽及口罩,PW7初時並未發現帽及口罩的顏色,亦冇留意長頭髮,冇為意頭髮冇紮起,截停才見到是女性 。PW7承認只見A5戴帽而冇為意其長頭髮,但強調自己「一路緊盯住呢件白色衫」。PW7落車後見到有人堵路,當時A5企交界的路中心,為堵路一分子。林大律師指出辯方案情:A5當時身處位置是政府合署外的行人過路處。

PW7供稱,自己落車時現場唔係好混亂,同意堵路人士四散時情況混亂。PW7不同意,堵路人士四散時現場混亂故此未能清楚見到從人群中散出來的「該名人士(PW7指稱為A5)」,同意補錄記事冊冇形容「該名人士」係女子、長髮、上衣有公仔、帽係黑色、口罩係黑色,唔知該名人士逗留現場幾耐。

就A5被截停位置,PW7表示A5當時在馬路上而唔近行人路,據證人供詞中已標記的草圖則同意A5是在馬路上近行人路的位置,亦與行人過路處相近。

📌P290相簿1
相58:PW7確認相片反映A5被截停時衣著,其cap帽鴨舌向前,黑色口罩是如此戴法

由截停A5至偕6630將其押上警車,PW7冇掂過A5的帽和口罩,冇為意有冇其他警員掂過帽,其他警冇除過口罩。林大律師指出,A5並不是在現場被PW7拘捕,而是在警車上由6630宣布拘捕,對此PW7表示唔同意。

🎥播放TVB片段
(播放器時間33:40-33:35,實時約為2215)
顯示A5被警員押上警車過程
PW7在畫面中指認出A5,見唔到自己,稱可能影唔到但自己係在場

李官指出畫面清楚可見A5頸部有一大片黑色,辯方說法是陰影,控方則認為是拉下了的黑色口罩。就李官指A5背面的黑色線,林大律師指那是A5斜孭袋的繩。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20-00:42,實時約為2215)
顯示A5被警員押上警車過程
PW7在畫面指認出A5,見唔到自己

林大律師指出,A5由被截停到被帶上警車都冇戴黑色口罩,PW7唔同意。

林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7回應):
-2205時長沙灣道政府合署外有大批群眾;同意
-群眾包含市民和示威者;唔同意
-當時有市民在政府合署外行走;唔同意
-警員衝前時有揮棍;唔同意(PW7補充,冇可能一路跑一路揮棍,否則會跑得好慢,自己只有擺手的跑步動作,棍一直插在套裡冇攞過出嚟,冇為意其他警員。)
-政府合署外擠擁;冇為意
-A5唔係堵路20人中分散出來;唔同意

被問及A5是否被警員用棍打親,PW7表示看到她時是自己仆親;此外,A5唔係行而係跑,所以先會跌親。

🔹控方覆問
PW7表示,最初從20名堵路人士當中見到的白衫人「一定係我拉嗰個」。他確認記事冊冇描述第一眼見A5戴的帽是黑色,「可能我記錄得唔詳盡,有機會我下次記錄返」 ,亦沒有描述其口罩為黑色,「可能當時太急,自己都大意」而遺漏有關細節。PW7重申,被截停後的A5有戴口罩,PW7本人冇除過,其他警員都冇除過,而自己冇全程留意A5有冇除黑色口罩。

PW7作供完畢

修訂承認事實(有關A5)
-她被警長3236截停及鎖上膠手扣
-她有一個黑色口罩懸在、並覆蓋頸部至下巴位置

今天下午沒有審訊,明天不開庭

📌案件管理
暫定裁決日延後一天至2022年1月25日1000

案件押後至本周四(12月16日) 1000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辯方透露A2現正申請第三次法援,需要押後案件。
法官詢問下,被告指首兩次法援被拒是因為未依時提交所有財務狀況資料。
法官指示被告這次申請需盡力盡早提交所有資料,如再次被拒請考慮聘請私人律師,再押後案件對A1不公。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鄒幸彤(36)🛑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鄒幸彤陳辭作八天保釋,和放寬9P的申請,獲得旁聽席鼓掌回應。

裁判官:無重大改變,申請被拒絕。下次保釋申請安排在2021年12月22日15:30。

直播員按:近日教育局在小學安排南京大屠殺教育,正正顯示要教育下一代有關歷史的真相,支聯會32年來就係做緊相同工作,但會以不同形式,盡顯公民社會可以發揮的力量,彌補政府的不足。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屈麗雯裁判官 #判刑
#20201115秀茂坪

馮 (30)

控罪: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女警 27034。

--------------------------
辯方律師: #李國輔大律師

裁判官接受感化官建議,判以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6/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王國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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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控方以65B形式於庭上讀出PW13鴨寮街檔主商會主席李女士口供,簡單講及鴨寮街牌檔經營情況。

法庭押後供控辯雙方處理修訂65C, 之後控方將完結。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2月15日 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林卓廷 🛑因另案已還押逾11個月

#20180613立法會 #提堂
控罪:
(1) 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2) 普通襲擊

#0511立法會 #提堂
控罪: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
兩單案件同樣在2021年6月1日,在徐官席前放棄保釋,今日再作保釋申請,得知控方無反對。

法庭分別以本來的條件批准保釋,現金$1,000 & $500元,兩宗案件同樣安排在2022年2月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提訊。但被告因有其他案件仍然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00508立法會 #紐頓研訊

郭永健/工黨主席🛑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藐視
2.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致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1號會議室內,分別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控罪二)
——————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17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期間被告需繼續就另案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11深水埗 #審訊[1/3]

D3: 邱(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2已認罪及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38

=======

‼️被告在開審前認罪‼️

案情

2019年8月11日,大批示威人士在深水埗欽州街聚集及堵塞道路。警方在荔枝角道與欽州街交界,面向西九龍中心方向築起防線,當時有300人在西九龍中心外聚集及堵塞欽州街行車線。警方作出4次警告,但人群依然叫囂、衝擊警方防線,向警方照射雷射光束、投擲物品,如水樽及磚頭。有示威者用鉗、士巴拿拆除金屬圍欄,堵塞欽州街行車線,或用噴漆塗污及損壞財產。作出第四次警告之後,警方釋放催淚煙、向人群推進。人群於是開始散開。

以下為D3拘捕過程

當日下午,控方證人PW6的1名警員到達欽州街,組成防線,防止示威者進一步推進。在5時28分,警方的其中一次驅散行動中,PW6看見被告著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藍色鞋、戴灰色呼吸器連過濾器、黑色手套,及背灰色背囊;當時2人相距40米。

PW6見到被告跑走,追趕被告、將他制服。5時30分,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他被帶到深水埗警署,從灰色背囊中,搜出灰色呼吸器連過濾器、藍色護目鏡、1樽開水、7個手術用口罩、10包敷料、2卷繃帶、13塊膠布、1個鎖匙扣(上寫:「唔好搞我後面」)、5包無菌液及1樽氯化鈉。8月11號,被告錄取3份警誡口供,期間保持緘默。

有錄影片段顯示,D1-3從案發當日5時26分起參與非法集結,D3被拍攝到走近和干擾一個催淚彈。

=======

求情

辯方提出,被告為節省法庭時間,已主動於開審前認罪。犯案一刻,被告15歲,正處於中三升中四的暑假。他以前曾參與遊行,但完全不認識其他被告,參與是次集結為一時幼稚;因想幫助他人,才存起急救物資,亦誤解警方意圖,不想他人受傷才干擾催淚彈。

被告家人多數到庭,以示支持。學業方面,被告在學校不同範疇亦見成功:他參與學校單車隊,也是數學拔尖。2年之間,他一直沒有放棄學生的職責,甚至參與學生會競選。

辯方提到被告熱愛寫作,被科幻小說啟發,走上寫作之途。辯方大律師呈上一文件夾,介紹被告曾參加並入圍的寫作比賽。其中一頁文件提及被告在海選中成為9位獲選的參加者之一,更是最年輕的入圍者,獲得比大專學生更高的分數;另有文件證明被告進入第二輪比賽後,為免同隊隊友被淘汰,犧牲了自己的出線機會,與出版機會擦肩而過。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第一封來自被告本人,當中述及社會事件引起被告的憐憫之心,案發當天他應號召,攜急救物資走上深水埗街頭。他指,自己把私人情緒與複雜的社會事件串連,導致自己惹上嚴重官非。第二封來自被告親戚,他們形容被告為陽光樂天、有些戇直的男孩。這2年間,被告承受很大打擊,十分自責。第三封來自被告老師,強調被告積極,乃因缺乏判斷力才犯下此案。第四封來自被告德育科老師,描述被告無私、真誠有禮,擅與長者溝通。第五封來自流行小說作家何先生,他與被告在上述文學比賽中認識,為他的小組導師。何先生讚揚被告的寫作技巧,又詳述被告在第二輪比賽中分明為最高分者,卻見隊友因獲得最低分而自卑,決定代其出賽,終被淘汰的經過。

*為顧及被告私隱,部份求情因素已隱去。


裁判官表示,本案案情嚴重性「毋須多講」,「呢類型嘅案件,大家都好清楚,監禁式懲罰係普通」。不過,考慮到被告年紀,裁判官決定索取所有報告。

=======

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1月3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期間索取所有報告。
🛑被告需還押

(直播員按:文人要鬥長命,願你平安QQ)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08立法會 #紐頓研訊

郭永健/工黨主席 (35)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藐視罪
(2) 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進行紐頓研訊原因:
上一次提堂時,辯方透露郭永健欲承認兩項控罪,但對承認事實有爭議,需要再與控方商討相關事宜;似乎不成功,所以進行研訊。

辯方代表: #陳曉姸大律師
———————

09:40 開庭

進行答辯:
控方表示因為有爭議,宣讀控罪時會抽起有爭議的句子「在拉扯其間被告左手向前伸直,導致PW9 跣倒」,留待紐頓研訊。

控方宣讀控罪:
原案控罪(14) 藐視罪;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致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違反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
被告認罪

原案控罪(15) 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1號會議室內,分別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簡廣榮。違反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b)條。
被告認罪

宣讀案情撮要,關於被告的:
第十四段,在當日16:30 D6 張超雄的助理 D8 郭永健,在公眾席從高處掉下一疊文件,PW2 陸頌雄被擲中,導致會議中斷或可能中斷。

第十五段,PW9 簡廣榮(音)受傷送院,檢查後發現背部和後腦有觸痛,電腦掃描發現後腦有1 cm x 1 cm的高密度損傷,即日出院,醫療至2021年4月,期間有32日病假。

10:00 傳召原案PW9 立法會保安助理 簡廣榮(基督徒喎)

控方主問
先播放四段片段:#14 講真傳媒(TMHK),#15 立法會CCTV cam 331,#17 CCTVB新聞,和 #18 橙新聞,總長約兩分半鐘。

控辯雙方無爭議片段中男子為第八被告郭永健,證人和另一女保安在被告左右,被告雙手拉住欄杆,兩人試圖拉開佢,掹開被告雙手後,證人跌倒,指是因為被告用左手推證人,不是證人自己失平衡。

辯方盤問
辯方不爭議證人跌倒受傷,只爭議係唔係被告推跌證人。

雖然事件過程好短,辯方張過程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證人和女保安都在被告右邊,證人用全力掹開被告雙手,但不成功。

第二階段,證人轉到被告左邊,先以左手攬住被告胸前近頸位置,試圖拉開佢離開欄杆,但不成功,轉為用雙手捉住被告雙手,同意律師指大家在鬥力,但不同意自己重心後移。

第三階段,證人和女保安成功掹開被告雙手,證人指稱是拉佢左手埋自己胸前,當被告甩手後的一刻,證人向後跌,證人指有一股力推佢,但不是因為拉開佢,無咗支撐點而失平衡,同意當時場面混亂。

播出 #14 講真傳媒 片段,由15:30:04開始,15:30:08第一階段,15:30:15第二階段,15:30:18第三階段,證人開始跌低,律師指出當時被告的左手還未伸直【證人同意】;主控即時彈起,指畫面睇唔到,辯方和裁判官指應在覆問時提出。

當時被告講:「你自己跌低」,【唔記得】。

控方覆問
再播片段#14,主控問啲與盤問不相關嘅問題,又被官制止;證人只重複講到拉被告左手時,感覺有好大力推佢。片段在15:30:20 一刻,被告左手伸直咗。

10:44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當時被男女保安阻止,最後成功令被告雙手離開欄杆,證人左手捉住被告左手,當證人開始跌低時,被告感覺到會向佢傾則,意識到可能會跌低,於是用右手捉住欄杆,左手係被佢拉直,整個階段無主動推跌亦無意圖推佢。

10:49 控方盤問
播出片段 #14,停在15:30:19,被告雙手離開咗欄杆,被告和證人都是站著,推撞緊,@15:30:21 被告左手伸直咗,但唔同意推佢,被告身體傾斜,係因為推證人【唔同意】,因為推佢而導致身體失平衡,要用右手扶着欄杆【唔同意】。

播出CCTVB新聞片段,力指係被告推跌證人【唔同意,係被佢拉直隻手】。

11:00 控辯雙方作解短結案陳辭。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7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裁決。

休庭前控方申請播出所有控方片段,總長約20分鐘。

被告繼續還押。

直播員按:終於明白半杯水的道理。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8/10]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1015 開庭】
由於控方收到指示指律政司希望申請押後一天。D4就住謄本有修改建議,有幾項沒被控方採納。另外D3有進一步陳詞。姚官押後10分鐘以檢閱陳詞,稍後再處理控方申請。

【1021 小休】

【1038 開庭】
姚官閱畢雙方就證物呈堂性陳詞,理解到控方主要是展示整體性:有聲音、有影片可見,亦有專家講述修改的情況,所以法庭未見有不合法刪減干擾的情況。控方陳詞指與案有關有100個片段並分開兩組,其中有片段展示被告相關車輛泊車的情況。

D3陳詞有三點:
第一,控方陳詞完全沒有作回應。
第二,片段的頭及尾…
第三,片段缺13秒都未有解釋。

【1045 小休】
姚官打算押後至11點作裁定,未見控方有何理由需要再押後。

【1104 裁定呈堂性及中段陳詞】
姚官向辯方確認行車記錄儀的記憶卡、謄本、影片及車匙沒有爭議。法庭考慮過上述相關的證物,經考慮認為全部可呈堂為證供,餘下為比重問題。

控方案情完畢。

D1作中段陳詞指本案最終需要的影片均缺乏證據證明拍攝的證據及時間,而看到的日期時間等是傳聞證供,如要證明日期就是傳聞,除非有人能確定拍攝時間,若缺則指之前所稱的日期時間是沒有證據支持。考慮其他證人等如陳總督察沒有被控方確立為專家,其所稱的都不是呈堂證據。因此是無意見亦無證據佐證。

雖然PW3指當時有一警車經過的就是他,但庭上看不到車牌或記認,連車身等甚麼都不知道;因此沒有證據證明影片是案發當時拍攝,沒有任何合理陪審團可以定罪。

另外WhatsApp中的年月日作證明時日都一樣是傳聞證供,無證人可證明或評論是當日發出訊息,故無從得知何時發出。

控方所說的voice ID亦無任何證據指出聲音屬誰,有無人出入也無證據;每名男子發言量也無證據。因此沒有任何合理陪審團可以肯定D1有參與串謀。

最後一點,行車記錄儀明顯沒有對話的全部。根據控方證人所述,留右等說法均無,也根本顯示沒有對話最後的情況。因此控方沒有結論的證據是沒有合理陪審團可以肯定已達成串謀。

D2及D3採納D1所有論點。

D4採納D1所有論點及有補充,呈上書面陳詞:主要針對有否證據將D4與車上的人拉上關係。控方就D4主要靠CCTV和車cam作對比、及對比住宅地址和電話號碼。法庭應注意控辯雙方沒有同意屋苑CCTV內的時間,而控方依賴畫面顯示的時間為基準,可是控方說法是列表內第一二項是順序發生;辯方說法是表面看控方證據的顯示控方指稱不成立。

現在列表第一二項變短的時序是倒轉的,不能顯示是同一人上車。另外列表第六七項中是控方指稱的D4下車而當時行車記錄儀時間為0121時,下車後回到屋苑的人出現時間為0111時。有見及此,若屋苑出現的是D4,他則不可能在車上;控方關於根據這時序要法庭推論指稱的D4在表面上、邏輯上已經不成立。莫論屋苑的平台、出入口等,全部都沒有共識,這部分沒有證據價值。考慮表證時沒有任何幫助法庭證明其關係。

姚官認為上述較像是結案陳詞。休庭15分鐘。

【1135 再開庭】
法庭裁定就著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D1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
D2至4需時考慮,暫傾向不作供。

【1147 休庭】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6日)1000時同庭續審。如眾被告沒有其他證供則會於本週五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可呈草擬書面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1111天水圍

D1: 劉(27)
D2: 譚(27)
🛑兩人已還押16日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 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1420】
現場有逾20人排隊等候。

【1504 速報】
二人被判即時監禁三個月‼️

【後補詳情】
澄清;
🔸被告1報告:
希望澄清第四段尾「exist as an observer as he wished to show his support」,是指被告剛出來原來打算做的角色,並非是挑戰法庭裁定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決定。
🔹被告2報告:
父親名字錯誤。
希望澄清第六段中間「They had not participated in blocking the road」,是指他們初頭被沒有參與,並不是之後沒有參與非集結,並非是挑戰法庭裁定。

(按:代表律師想表達不挑戰法官裁決,避免認為沒有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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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求情:

第一被告:
🔸報告內容正面
🔸雖然讀書成績一般,但係品格受不同的人認可。中學班主任、通識科老師、民安隊同儕、工作同事求情信都稱讚被告是正直可靠,亦是一位好同事。
🔸被告較年輕亦參與民安隊(社會服務)
🔸有穩定正常工作、沒有不良嗜好
🔸家庭環境不算十分好,在被告父親因工受傷及之後離世後,被告是唯一一個會在家中照顧家裡年過六十的母親,令到他們家庭關係好。被告亦有家人支持。從母親及幾位被告姐姐的求情信可看到,被告是一位顧家、肯去照顧母親、好弟弟,反映被告本性善良。
🔸以前沒刑事定罪紀錄,希望閣下可接納今次事件有違被告本性。

第二被告:
🔹成績優異。讀書時期曾有成績優異、品學兼優獎。在Band 1英文中學畢業。DSE成績理想,獲得33分。由於被告對環境保育有興趣,所以畢業後報讀中大社會科學系和地理
🔹畢業後從究相關工作、工作穩定
🔹和母親和姐姐一起住,有定期給家用,在經濟上有支援屋企
🔹父母、家人、長輩和學校惠師的求情信都指出被告從小就是品行良好、循規蹈矩、性格耿直、有理想抱負的年輕人
🔹以前沒刑事定罪紀錄,希望閣下可接納今次事件有違被告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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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案情情節求情:
1. 情節較輕的非法集結
A. 證據上只有少於十個人牽涉到今次的非法集結,規模較小
2. 無證據證明兩名被告屬領導角色或曾經鼓勵或煽動過他人參與這次的非汰集結
3. 無證據指出這次非法集結的時長,但就警員到場到拘捕,只有短短幾分鐘,希望裁判官接納這次並非是時間較長的非法集結
4. 無證據指出兩位曾使用暴力、有財物破壞、有人受傷。今次非法集結並不像較嚴重案件,即牽涉到警民長時間對峙和有暴力衝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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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意:
從報告及兩名被告的求情信可見他們的反省,明白到暴力解決不到社會問題。日後若有意見表達,不應該用違法手段表達。希望在案件完結後,能在各自崗位貢獻社會,繼續發光發熱。

代表律師說明白判監是無可避免。希望裁判官考慮以上因素後,及考慮第一被告是唯一一位在家中照顧母親的兒子,而第二被告亦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可以判處較輕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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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口頭判刑:
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1. 上訴法庭在黃之鋒案,重申六項經典判刑元素(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參與違法行為的人、公開譴責、阻嚇罪行、進行補救,和更生改過),須根據案件的嚴重性,賦以不同比重,從而得出一個合適該案的判刑
2. 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SWS和SHY兩案裁定上述原則,同樣適用於涉及年輕犯人(21歲以下)和少年犯(16歲以下)的案件。
律政司司長訴朱沛恒一案重申假若案件確實嚴重,懲罰和阻嚇兩項元素,便應佔上更大的比重以保護公眾。除非犯案者的個人情況極為特殊,否則具更生成份的拘禁式刑罰,實在難以避免。
3. 在律政司司長訴羅敏聰案中,上訴法庭指出,判罰侮辱國旗罪,必須考慮到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場合、人數,和是否會引發其他人加入干犯同一或其他罪行,及是否會激發持不同態度者的情緒而引起衝突,以衡量案件的整體嚴重性。
4. 律政司司長訴鍾嘉豪案中,上訴法庭強調,基於情況可能迅速惡化,以及惡化對治安、在場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影響。(後半部份聽不到)
5. 律政司司長訴袁志成中,上訴法庭指出…考慮因素,本席必須顧及:
i、 判罰非法集結,必須顧及此罪所針對的公害,及何謂此罪的控訴要旨和這要旨可如何引致甚至加劇有關的公害。非法集結罪的控訴要旨在於參與集結者人數眾多,和恃著人多勢眾來達到他們的共同目的,以致公共秩序受到嚴重威脅。
ii、 訂立此罪的目的是要把社會安寧的破壞制止在萌芽階段。法庭在量刑時不能單看事情的後果(如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也需要考慮作案時的計劃、參與人數、地點、手段、受影響的範圍、持續時間、實質或會出現暴力的脅逼程度、和被告的個人角色等因素。
iii、 除了其本身的具體行為和參與程度外,亦需考慮被告是否曾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
iv、 有助掩飾身份,令參與者更鼓譟,並造成壯膽效應,令暴力升級的風險大增
v、 漠視警方的警告,拒絕從非法集結中散去,形成嚴重擾亂公眾秩序的處境,令變得事態更加嚴重,令暴力升級的風險大增
vi、 參與非法集結者的人數,若遠超警方的人數,而且現場情緒極度高漲,出現暴力或令暴力升級的風險也會大增。
vii、 參與非法集結的行為若具挑釁性,引發示威群眾喧動,或進一步喧動。…同樣並增加暴力升級的風險大增
viii、案發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場合影響非法集結的整體嚴重性…

與本案相比,袁志成一案中的示威者…激動,牽涉的人…大很多…辱罵警方並向前推進,比被告人的行為嚴重。
與本案相比,庾家駒一案中,牽涉的示威者更多,亦有群體衝擊防線的行為、集結行為、…
與本案相比,鍾嘉豪一案中,牽涉的示威者更多,有人以雜物堵路、…,因此該案件更加嚴重。該被告人…經審訴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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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總括兩名被告人的背景求情,並接納兩名被告人過往的背景良好。

本案的集結人數少,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屬領導角色及集結時間短。兩位被告人面對的控罪是嚴重的。案發當日是大三罷和反修例事件的高峰期,兩名被告人參與非法集結的日子比較特別(?),堵塞車路,對公眾造成不便…集結的人數雖少,但兩人…有助掩飾身份,增加爆發暴力衝突的風險,所以判刑元素需以阻嚇為首要罰則。考慮到有關案例及兩名被告人的個別的背景、案情,本席作出以下判決:
就第一被告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沒有其他扣減理由,不適以其他方式,最終的判刑是三個月監禁。
就第一被告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沒有其他扣減理由,不適以其他方式,最終的判刑是三個月監禁。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4/2]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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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今日進度
被告選擇作供,打算傳召一專家證人及2名事實證人,另外有2名品格證人口供以65b 呈堂。

📌DW1 黃女士及 DW2陳女士 品格證人口供以65b呈堂,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作供
主問
簡單回答背景及職業,9月14日相約了友人馮先生及馮女友於翌日9月15日晚上6點多在銅鑼灣晚飯。當天1630在屯門等車原定先往中環怡和大廈再轉巴士或地鐵往銅鑼灣,上車後在屯門轉車處有廣播通知巴士不行走西隧而改行紅隧,需在灣仔北總站下車,被告使用八達通付款,交易紀錄(D7)可見1645上車,車程約1小時,由於車程耐下車後先去了巴士站洗手間。[王官問為何揀銅鑼灣食飯,黃回答地點是朋友選擇而自己比較遷就他人],由於見Google Map顯示步行10多分鐘可以到SOGO,證人決定步行前往,行到馬師道灣仔運動場外,有一班穿制服警員行過來對被告及其他路人說灣仔很危險,叫他們不要再往前方。被告掉頭五六步即有警員說「咪住咪住,唔好走!」,之後向眾人截查。
🔸身上物品
其中PW1 PC9054 負責搜查被告,只拿出背囊內紅色膠袋,內有護目鏡、防毒面具、過濾器。律師問為何有這些物品,黃解釋因為2019年警察四處發射大量催淚彈,知氣體對身體有害所以在2019年8月中購買保護物品平時帶住傍身,但從未用過。而背囊內有其他物品如鴨舌帽,雨褸,手套及毛巾均是案發前行山沒有執拾留袋
🔸雷射筆
被告印象中背囊內有一支雷射筆放在白色膠盒(D1)內,盒內另有一電池,筆內有沒有電及有冇鎖匙扣不肯定,但警員9054沒有在自己面前展示搜出雷射筆,亦沒有在自己面前開著雷射筆,不肯定P2證物是不是當時警員搜出雷射筆。自己背囊雷射筆是由朋友陸小姐送贈。陸從被吿IG知道被告喜歡攀石,在街上見到筆知道啱用便購買送贈。被告2張攀石證書(D8,D9)及 6張IG截圖(D10(1-6)),全部是行山,爬樹,上攀石堂等相,可見被告多穿黑色衫、䃿及黑色鞋,被告指相中黑色鞋是被捕當日所穿那對。主問下回答唔識其他被截停人士,自己沒有上過馬師道天橋或者參與軒尼詩道違法行為,也沒有使用過雷射筆。第二次拘捕之警員聯絡時剛剛在新蒲崗攀石,因溝通不到警員不知道新蒲崗被告位置及門口泊不到車,所以雙方約在東啟德體育館門外等。
盤問
控:約幾點食飯及地點?(沒有約實時間,也沒有約定食什麼。一向習慣先約定可以行街的地方)
控:屯門出中環30分鐘假期已經可以,你不用1小時咁耐(需要)
[庭上發出笑聲,屯公出名塞車]
控:知道改行紅隧原因?(車上睡覺,沒有特別去了解)
控:知當天民陣發起集會?(當日唔知,事後才知道)
控:雷射筆是幾時送?(案發前兩日約了陸小姐及另外兩人行夜山時送,買之前沒有問我,放於盒內我沒打開,我只說多謝便放入背囊內,自己至2日後被捕也沒為意留在袋。
控:D10六張相不見用過雷射筆?(不會長時間使用,通常同伴地面指示邊塊石路線)
控:其實雷射筆好難瞄準?[不同意,電筒光才有散射]
控:雷射筆有安全問題,會射中眼及面還使用?(街上買到應該安全,而且唔會直射向眼及頭)
控:認得證物P2雷射筆(沒印象,亦唔知鎖匙扣從何而來,不肯定P2就是朋友送果支)
控:其實雷射筆鎖匙扣及電唔可以全放入P1膠盒,空間不足(庭上被告將所有嘢放入盒,並説亂咁擺咁放是可以)
王官:護目鏡作供指從沒使用,但鏡上面有花痕?(同意,可能拆開檢查時hi到致刮花 )
沒有覆問

📌DW3攀山及攀登專家證人 易先生
🔹控方反對專家證人口供,爭議專家身份,並認為沒有相關性及需要性,呈上書面陳詞引用案例指專家口供需要相關性、科學學術性等及累積一定經驗,但辯方反指其理由狹義,陳喬崔也只是電子專家,其對雷射筆觀星應用也不會熟悉,本案專家報告雖然沒針對3B級雷射筆,但對被告管有用途有相關解釋。法庭指專家口供沒排除3B級雷射筆應用,其專家報告對關鍵議題管有雷射筆有一定相關性,因此接納其專家口供呈堂
主問
背景介紹,國際認可資格包括曾任2018亞運比賽裁判,富相當經驗,香港只有三人擁有裁判資格。主要作供指雷射筆在室內外攀登也是常見使用,沒有指定品牌或規格,一般市面購買可以使用。自己25年攀石經驗中,康民署攀石埸地從來沒有禁止使用雷射筆,或禁止使用某些級別,更加沒什麼使用防備指引。
盤問
-D8呈堂被告證書是初級班,為何要用雷射筆?
(視乎場地遇上困難有機會需要教練指示又或者學員查問位置而用到雷射筆,教練會教路線,不排除學員互相討論指導也使用)
-是否定要使用?
(旁人難用詞言溝通,雷射筆指示路線是常見但同意不是一定使用工具)
-有冇安全性問題?(普遍購買到嘅筆過往曾試過光線接觸到手腳,從未試過有不良影響)
-如果有專家說雷射光射中眼及皮膚會受傷,會唔會用?(經驗見到射中手腳沒有事,自己也曾試過射中自己沒有受傷,但如果有專家說某些型號會有傷害就唔會用嗰個型號)
覆問
證人指自己25年經驗是每次攀石活動也有人使用雷射筆,確認從來未見過有人因雷射光射中而受傷。

📌DW4事實證人 陸小姐
主問
中學時同校認識被告,2019年9月11日在深水埗鴨寮街買了一支雷射筆打算送給被告。證人從被告IG分享知道他參與攀石,曾在網上片見人攀石用可能用得着。購買時筆和電分開放在白色膠盒內,筆有鎖匙扣,在9月13日行夜山時送交被告,被告說多謝然後沒有打開便放入背囊內。
盤問
當天共行了三四小時夜山,由樂富集合起步往獅子山,回程在黃大仙坐巴士離開。曾看片見攀石教練或隊員用雷射筆指示路線知道會用到,但沒見過被告使用。購買前沒問被告因為價錢只是$60,唔啱用也沒有所謂。購買前後也沒試,新貨相信運作正常,只要能射出光便可,沒有去考究射程遠近。被告接過沒有打開,因衆人一起行山沒追問唔打開看看。
沒有覆問

📌DW5事實證人 馮先生
主問
確認相約被告在事發日下午6時左右銅鑼灣晚飯,自己女友曾小姐也一起去,三人均讀同一中學互相認識。地點時間是由自己決定,地點選銅鑼灣因可行街,當天同女友先到太古行街,約晚上六時知銅鑼灣交通混亂想通知被告,但其電話唔通,二人最終沒有去銅鑼灣在太古離開。當晚聯絡到被告家姐知悉也同被告也失去聯絡。翌日9月16日從其姊知道被告昨晚在銅鑼灣被拘捕,稍後有與被告通電話聯絡。
盤問
-幾時約晚飯?(早一天9月14日晚上八九點左右)
-準確約會時間及地點?(沒確切,只説約6點左右在銅鑼灣等,一般習慣到時再致電聯絡)
-被告被捕唔通知警方解釋?(冇諗過)
沒有覆問

- 辯方案情完結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5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書面陳詞需於1月3日1200前提交法庭,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701銅鑼灣

麥(27)

控罪:
(1)刑事毀壞
(2)刑事毀壞
(3)刑事毀壞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兩年前七一市民到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參與遊行,其中三家售賣名表店遭人砸破櫥窗玻璃。警方經翻查多區「天眼」追查下,昨拘捕涉案人,並起出一批破窗「神器」及彈叉。據稱,被破壞三家名表店包括英皇、勞力士及百達翡麗(Patek Philippe & Co.)。
- 摘自2020年7月11日星島日報/警方記者會 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4日1430時再訊,期間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裁決

D2:陳 (22),D3:黃 (21)
D1: 審訊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無罪釋放

控罪:
刑事毀壞

背景: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被損壞。

控方代表:賴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
D2 #李煒鍵大律師
D3 #陳曉姸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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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三名被告申請訟費,裁判官批准D2 & D3 的申請,拒絕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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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判辭
三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被損壞。

案件嘅爭議:
(1) 警方拘捕三名被告,與7名人士是否有關連
(2) 警員對D2 & D3 作出觀察及辨認質素,是否達可靠程度,D1在城門河對面被拘捕,無任何觀察
(3) 與(2)有關,有無證據顯示佢哋用噴漆和張貼海報
(4) 控方倚賴伙同犯罪原則

在審訊第一日,本席問咗控方立場,基礎不清晰,PW1報案時間係23:10,警方在23:42時達,所見嘅6名人士係報案人指嘅7人?PW4 & PW5 著眼在23:42~23:45 時對D2及D3嘅觀察,表面上控方想法庭留意嗰3分鐘舉動,似乎切合控罪詳情,理論上按警員證供,專注咗3分鐘,PW4 & PW5 證供話仲有其他人,控方控罪詳應該提D1~D3聯同其他人,顯示詳情不清晰,去到末段,控方將貼海報拉扯到PW1口供,警員到場見到海報橫跨整條隧道,指是由23:10開始貼。

以上突顯咗問題
(1) 究竟報案人在23:10見到7人,同警方在23:42見到6人,兩者是否有關連?
(2) D1~D3伙同其他人犯罪

報案人無對任何人做過辨認,若D1~D3係該7名人仕,證供不認同,警方喺接報案後30分鐘先到行人隧道,絕對有可能有人物上改變,無充足環境證供讓法庭達到唯一推論,有可能係7人之中其中6人,亦有可能唔係,控方應該將兩個時段嘅事情脫勾,只係倚賴在場警員證供。

PW4 25437連同PC21088 由馬路進入隧道,二人穿便裝方便觀察,PW5 女警14931 身穿軍裝,留守馬路,由23:42~23:45 觀察,期間PW5在隧道口曾以不多於 45 度側頭觀察,見到一名女子5-6秒,指係D3,PW4向上司匯報,之後進入隧道,PC21088 大嗌,佢哋向城門河逃跑,PW4 & PW5 從後追截,左轉入紅磚路單車徑追,在隧道口截停D2 & D3,兩人距離10米左右,PW4 指D2噴膠水,PW5 指D3的手在牆上上下移動,「似掃一啲嘢」。

D2 & D3 選擇不作供,本席睇晒所有陳辭和證供,先討論PW5口供,帶有不肯定疑點,例如:PW1見到7人,女警執意議題,稱親眼睇到得6人,言下之意係指唔意同報案人所指嘅7人,盤問指口供紙寫6人,之後又話大約6人,唔排除當時係有7人,口供紙係在19年9月份寫,有幾準確,警員喺法庭作供,理論上以口供紙為依歸,不應添加,佢話「D3腳旁有白膠漿,逃跑時掉咗證物」,呢啲並無出現於口供紙上。

辯方爭議除D3之外,仲有無另一名女子?有機會將D3同嗰名女子混淆,頭戴帽?身穿短褲?控辯雙方在第三份承認事實,指P2相片#33,同意當中物品來自D3,撇除短褲/4個骨褲,集中討論頂帽,隧道中女子「應該無戴帽」,而D3有戴,作為證物員的PW6 唔肯定#33 相中的帽屬於邊個,但係佢又俾拍攝嘅人拍入D3證物,但係PW5 話隧道中嘅女子應該無戴帽,是否同一個人?觀察只有5秒,不理想,當然如果質素良好又唔同,證物相D7至D11 證明隧道有盲點,而女警企嘅角度製造盲點,女警唔同意,佢唔同意觀察唔足夠。

另外PW5聲稱用4個鐘書寫6頁紙證供,不明朗因素可能存在,女警見到D3,可能係穿鑿附會得嚟,仲開誠佈公不避嫌咁話,有同過其他警員討論,要「匯聚記憶」,佢話只係討論相關時間,當中佢哋有無討論其他細節?會唔會將聽返嚟嘅嘢變成所見所聞?佢指當時環境亂,所以要匯聚記憶,更加證明佢當時記憶不清晰,如果記憶清晰,就唔需要同其他人討論,本席都係首次聽到,所以認為PW5證供不可靠。

就D2 定D3企最前,PW4同PW5證供不能磨合,6人企近左邊路,相對觀察位置而嚟,警員面對城門河,6人一字形面向左邊ABCDEF,只會係A最近PW4 或者PW5,唔可能A 或者B 都靠近,PW4 話 D3 最近,PW5話 D2 最近,PW4 & PW5 一組,ABCDEF 一組,因此唔存在控方所講,佢哋各自以自己為出發點,所以邊個近邊個,佢哋各說紛紜,應該只有A最近,如果A最近或多或少會遮擋B嘅動作,呢個係控方案情內在矛盾,本席無法定判斷PW4 或者PW5 某人證供必定可靠,PW4 同PW5 證供不能磨合。

另一疑點,PW4 因為害怕隧道內證物會流失,所以帶被告返去現場指出犯案工具,之後去河邊休息,在有另一名警員押解之下,又經過隧道上警車,疑問,點解PW4怕證物流失,唔係有其他警員看守證物?既然重視證物,點解PW4搜被告背囊後,見到紙糊粉同白膠漿,在無問上級之下,就決定歸還被告,白膠漿唔係同刑事毁壞有關咩?既然怕走犯,點解帶D2回隧道。

審訊第二日,當PW4知道辯方要播放片段,未播片已防衛性地表示唔想睇,話知道係有記者在不同時段拍攝,不排除捏造證供,為迴避播放片段。

繪畫嘅追捕路線亦令人費解,D2打斜走,PW4 話自己打算向左走,然後u turn兜截,講法並非不可能,要睇返環境唔合理,辯方證物相片#14比對,如果PW4以欄杆缺口作為調頭,缺口離隧道口有10-20米,而D2向右走之後點解要向左走返去?明知嗰度有警察,本席諗到可能性,當時警員在右邊,而PW4不是唯一追截D2嘅警員,「匯聚記憶」事件亦可能影響PW4,對證供有保留,裁定不可靠,控方不能成功舉證。

之前法庭指出根據承認事實第四段,噴漆成份同牆上油漆成份不吻合,控方似乎選擇不正面回答,建議根據裁判官條例制第27條,將控罪修定為企圖,不用理會承認事實,將被告與在現場揾到嘅證物,要求法庭作出推論,證明D1~D3打算嘗試塗鴉,咁樣控方對被告不公,控方證據薄弱,而且基礎舉棋不定,證據不能證明佢哋企圖噴字塗鴉。

特別事項裁定理由:
早前裁定D1無需答辯,D1投訴:
(1) 警員無警誡
(2) 警誡嘅內容
(3) 誘使利誘招認

控方不能反駁投訴係事實
由PW3做會面紀錄,被告在兩處指出無警誡,會面記錄已經係即時反應,被告在證人台上證供無動搖過,控方只係向佢指出案情,未能反駁。

PW2 & PW3 掌握咗啲咩?理論上應掌握重點,無奈PW3連係案發隧道係邊一條都未搞清楚,仲將N36隧道展示俾被告睇,仲稱D3成為男子;對於指控,PW3話D1連同其他4人向牆上和地上噴漆,PW2比PW3講得更闊,PW2 只係話噴油,PW2 當時未搞清楚佢哋喺邊度刑事損壞,就即時作出警誡拘捕,PW2 嘅行動影響PW3作供。

點解PW2 警戒詞唔提及佢哋聯同其他人,根據記事册,寫住「在翠榕橋往禾輋邨行人隧道拘捕」,後來改為翠榕橋行人隧道,指隧道N265,未過河,有機會指PW2 有警戒,無講清楚喺邊度犯罪,同警誡嘅準確性有關。

PW2向D1查問明唔明白,被告無講明白就招認,警誡內容只提噴油,無提過黐紙,被告就話我無噴油,只有黐紙,點解PW2無即時澄清?

PW2利誘說話,噴油係刑事毁壞,好嚴重,要判監,要花錢打官司,黐紙只係罰錢了事,合作可以好快走得田。被告聽到呢番說話先作招認,PW2 在盤問時同意咗呢個陳述,助證PW2曾經作出誘使,辯方一早寫咗抗辯畀控方,唔係即時陳述。

警誡詞欠缺準成,PW2 否認,有無以刑事損壞去警誡被告,在其他地方露出端倪,若警員相信見到噴漆,已經構成足夠懷疑,可以行使權力截停及搜查,揾有無噴漆,油掃,膠水,膠漿等物品,盤問時被問有無向被告解釋點解要搜身?但PW2無肯定答案,支吾以對,先稱唔似跑步裝束,繼而怕有攻擊性武器,以不同理由要搜身,點解唔在證人台上理直氣壯指出佢刑事毁壞,明確截停同搜身?從來無咁講過,裁定PW2無警誡,如果有,警誡是否凖確,D1是否自願作供,裁定控方無合理理由,不能證明D1有罪。

剔除對D1警誡供詞只淨兩項證據,N36內有警員截停D1係事實,背囊在N265隧道找到係事實,但背囊內無任何有證據價值物品,只能證明佢曾經在N265出現過 mere presence,不能入罪,無煽惑、鼓勵、教唆他人犯罪,無證據證明D1犯罪行為,無可能作出有罪裁決。

裁定D1,D2,D3無罪,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3名被告有訟費申請,裁判官休庭15分鐘作考慮,判決如下:
D1 無需答辯,但並不是測試嘅標準,標準係是否有自招嫌疑,裁定是否自招嫌疑,要睇言語或行為,D1確實有招認,辯方不爭議,只爭議警誡和自願性,裁定透過言語自招嫌疑。

D2 & D3 裁定證供不可靠,控方指稱D2 & D3 有自招嫌疑,基礎係佢哋喺隧道內出現,如果被告有作出行為算係自招,某程度上需要回看控罪詳情,控方檢控基礎不清晰,舉棋不定,邏輯上唔可以話自招,不是控夥同犯罪。

訟費係酌情,拒絕D1申請,批准D2 & D3申請,費用由控辯相方相討。
#粉嶺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前覆核

周(20)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I期2樓A251-252號鋪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272 曾彼得。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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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經找到精神科醫生寫報告,並交辯方,辯方確認。控方會傳召一位警方証人及一位專科醫生証人。冇警誡供詞可以倚賴。

~辯方有一位精神科醫生為專家証人。有一小段片段會在庭上播放。

~審訊押後至2022年3月28日上午9:30於粉嶺五號庭進行。亦預留3月29及30日作審訊之用。

~被告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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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手足為當晚被警方追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8/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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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先指出,前天審訊中控辯雙方承認事實修訂似乎與辯方立場不一致,要求A5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澄清。林大律師確認辯方案情:A5被截停前所戴口罩並沒有遮蓋口鼻,已在下巴至頸位置。李官溫馨提示:先溫習,後陳詞。

傳召PW8 警員23070 麥錦添(音)
負責截停及拘捕A7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機動部隊B連大隊第一小隊,防暴裝當值

PW8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5,再接受控辯雙方問證(李官事後指出此方式效率不及預期高)

📌P5
案發當日約2205時,PW8在欽州街近長沙灣道 (欽州街74號) 拘捕A7。

PW8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至行動結束,1335-1340時由小隊指揮官、署理總督察邱文傑(音)指示進行「踏浪者」行動。2200時他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透過通訊機得悉有約200名黑衣示威者在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堵塞交通,現場出示藍旗警告後,非法集結人士仍沒散去,於是小隊被調配去進行掃蕩,而西九龍第二梯隊將會從反方向包截。

PW8抵達欽州街近長沙灣道,往深水埗警署方向推進掃蕩,見到包括A7在內約50人於欽州街近長沙灣道一帶馬路聚集、堵路,A7當時穿黑衫、黑褲、黑鞋,孭黑背囊,戴眼罩和口罩,右手持縮骨遮。上述約50人見到警員後四散,其中A7迎面向PW8跑。A7被警員制服時表現不合作,試圖抵抗、逃走。PW8基於其裝束而懷疑A7干犯非法集結,以「非法集結」罪名向他宣布拘捕並上手扣。

PW8現場為A7進行搜身,在其左前褲袋搜出一個藍色口罩,從其黑背囊搜出3個藍色口罩;A7掙扎時眼罩脫落,露出眼鏡。PW8向偵緝警員10759講述拘捕A7過程,並交由對方處理A7及其物品,然後繼續在欽州街一帶掃蕩。

📌草圖:標示A7位置在欽州街(鴨寮街和汝州街之間),PW8位置在欽州街(福華街與長沙灣道之間)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8確認,第一眼見到的目標人物與最後制服的人為同一人。A7為50名堵路人士之一,當時PW8與A7相距大概30米,燈光充足,二人之間沒有東西阻礙PW8的觀察。

A7眼罩戴在頭上,遮住眼,因當時天色昏暗,PW8只知是深色,唔清楚具體顏色;A7的口罩戴在口,遮住口鼻,是藍色外科口罩。PW8提及搜身時從A7的左前褲袋與背囊合共搜出4個藍色口罩,A7原本戴住的藍色口罩是否其中之一?有冇留意去咗邊?PW8回應為「Er...........冇留意。」PW8供稱,A7眼罩跌落地上,在其身邊大概1米範圍內。2216時他向10759講述拘捕A7過程及將人與物品交由對方處理,當時交接的物品包括搜出的4個口罩和黑色背囊。

A7跌出眼罩後,PW8即時拾起它,交給10759;PW8庭上確認證物P121眼罩為上述眼罩。A7右手所持的縮骨遮同樣有交給10759處理。

📌草圖:標示截停A7位置在欽州街近鴨寮街
📌P291相簿2
相16(A7正面相): PW8確認A7被截停時衣著為如此狀態
相24(A7背面相): PW8確認A7背囊是如此孭法
相25(證物相): 確認相中4個藍色外科口罩為自己所搜出,眼罩、縮骨遮及背囊皆為上述提過的物品

🔸 A7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

PW8確認,證人供詞引述從通訊機得知的情況,自己當時不在現場。PW8被調派到場行動,落車位是在福榮街或福華街附近,至少30-40名警員在該處落車,甫落車即衝向長沙灣道、警署的方向。盤問下,PW8表示警員衝前期間有發口頭警告,印象中有舉旗 [證人答咗3次];唔同意律師所指當時冇舉旗。PW8堅稱,見到同事有舉旗,唔同意當時冇用揚聲器警告。

林大律師指出,警員一落車即衝前作拘捕,警告嚟做咩?PW8指「因為係必要動作」,並解釋小隊中有一名警員負責舉旗警告,每次行動都會這樣做 (該崗位稱為lorry guard,但PW8唔記得當晚該名警員的編號)。PW8續指,記得當時係舉藍旗,即指現場集會非法,請即離開否則使用武力。PW8所屬隊伍著防暴裝。

PW8供詞指當時見到有約50人聚集,位置是在行人過路處。林大律師指出,PW8衝前時其實見唔到A7,因為多人聚集,視線會被阻擋,PW8唔同意,稱「我見到[A7]係其中一個」,因人群是分散開,不是人牆。A7迎面向PW8跑,同時PW8見到好多人轉向鴨寮街,因另一方向有其他梯隊正往嘉頓山方向推進。PW8唔同意,A7一在他前面就被截停、推落地。由見到A7跑至截停他,過程有5-10秒。

書面供詞提到A7在地上反抗,PW8指他是「推撞」,確認冇用縮骨遮抵抗,曾想起身逃走。PW8確認用膝頭壓住A7心口,唔同意對方是因為唞唔到氣所以郁,因而被誤會想逃走。PW8見到A7戴眼罩亦一直有戴眼鏡,眼鏡 「鬆鬆地」但冇跌過落地。他對A7被壓住時雙手的擺放位置「冇印象」,亦「睇唔到」A7如何掙扎,以至眼罩跌而眼鏡冇跌,唔同意A7臉上從來冇眼罩,唔同意當時只是見到有眼罩在截停A7附近所以執埋。PW8唔同意縮骨遮其實在背囊裡,而是A7用手揸住。搜身時A7已上手扣。

從A7檢取的證物只有4個口罩,他原本戴住嗰個呢?PW8表示,相信是在制服或掙扎期間跌咗。執返眼罩點解執唔返口罩?PW8稱,因為口罩較普通,難認。林大律師指出,A7從來冇掙扎過,所以PW8講唔出口罩去咗邊;PW8唔同意,並指自己回憶唔起幾時跌口罩。

📌P291的相片可見,A7眼鏡冇問題,臉冇傷痕,律師指他從來冇掙扎或試圖抵抗;PW8唔同意
📌P121眼罩:PW8確認眼罩較貼、冇斷帶,但唔同意如果跌眼罩必然會跌埋眼鏡

林大律師再次指出,縮骨遮其實是在A7的背囊裡。PW8同意,由第一眼見A7至截停他時,他冇做過任何行為、語言、手勢挑釁。

👨🏻‍🏫對控辯雙方中文語文能力有相當要求的 #李慶年法官 要求證人澄清,書面供詞中就被告「戴眼罩」的描述是否「同音不同字」[直播員估計係將「戴」寫成「帶」],並指出控辯雙方法律代表亦經常出現此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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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隨後亦重申,由Day1起已批准被告飲水,只是禁止他們在「犯人欄」內使用手提電話。「傳媒扭曲晒啲嘢,話我唔畀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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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9 偵緝警員10759 伍家豪(音) (*現役國安)
負責處理A7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當日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身分執勤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當日2215時,PW9被編配到欽州街做掃蕩,見到一名機動部隊警員23070(PW8)控制了一名男子(後知A7),因此上前幫手。PW8向其講述A7較早前相信干犯了非法集結,並講述拘捕情況。2216時,PW8將A7連同其個人物品交予PW9處理。上述物品包括黑色背囊、護目鏡、綠色縮骨遮及4個口罩。2228時將A7押送去紅磡警署,警署內進行搜查,從A7檢獲P119黑布繩背囊,背囊內有4個口罩及1把縮骨遮。PW9確認為現場與PW8交收的背囊、口罩、縮骨遮。另外被檢取物品包括1張個人八達通、2枝生理鹽水、1部手提電話。

📌P291相簿2
相25(證物相):確認相中黑背囊、綠縮骨遮、4個口罩、護目鏡、手提電話及2枝生理鹽水為上述檢取物品

🔸 A7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

根據PW9於2019年8月28日所錄口供,PW8在案發現場將A7財物交由他保管,當中冇提及縮骨遮;會唔會遮本身在背囊裡?PW9供稱,在現場有見過遮,交接時放返落背囊,但唔知會唔會係本身警員由背囊搜出遮後再放回去。

傳召PW10 警員16080 文銘風(音)
負責截停及拘捕A8
案發時駐守紅磡警署,當日以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身分執勤

PW10兩份口供先以65B呈堂,再接受盤問
2019年8月26日1830時錄取供詞列為證物P6a
2021年11月16日1400時錄取供詞列為證物P6b

📌P6a
PW10案發當晚在欽州街近大南街執勤,約150米外有數百名示威在欽州街、汝州街設路障,有人大叫黑社會,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察。警方3次發出警告,警告示威者散開否則使用武力,同時有警員展示藍旗,並照射藍旗上文字。示威者繼續集結、堵路,PW10收到指示推進。PW10看到一名男子在欽州街西行線的人群前排,男子(後知A8)穿黑衫、黑褲、黑鞋,戴口罩,有一把深色長遮,後知有一個紅色斜孭袋,轉身向長沙灣道走,上行人路。

PW10在近後巷、欽州街72號位置截停A8。A8掙扎,並用遮和手反抗,當時有人群圍住,與二人接近。PW10將A8反手上扣,A8大叫自己全名與身份證號碼。PW10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8宣布拘捕後,繼續將其按在地上,隨後帶他及已損毀雨傘離開該位置。2210-2211時在欄杆旁進行快速搜身,紅色斜孭袋內沒有搜出攻擊性武器或任何違禁品;A8的口罩唔見咗,但不能回去搜尋。PW10稍後將A8交予警員10731處理,並向其交代拘捕過程。2241時到達紅磡警署,PW10於3分鐘後離開警署,繼續踏浪者行動。

📌P6b
PW10案發當日2200時到欽州街、大南街設封鎖線,收到指示推進,沿欽州街向長沙灣道推進。A8的紅色斜孭袋孭在黑色衫入面,進行快速搜身時A8被反手鎖上手扣,PW10要先解鎖,再取出斜孭袋做搜查,之後再上扣。搜查後將斜孭袋孭在黑衫外。PW10將A8押上警車,交由10731處理。

1302午休至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9/10]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昨天控方案情完畢。眾被告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7日)同庭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