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5/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2 警員14767 盧俊禮(音)
案發時駐守尖沙咀,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防暴裝當值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PW2在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外當值,在警署正門外的東北行車線組成防線(指揮官為何子堯高級督察)。晚上約10時,警方防線前約150米的西九龍中心外,馬路上有大約一百多名示威者聚集,部分著黑衫黑褲,部分戴頭盔,部分大聲叫囂,部分用雷射筆照射警察。傳令員舉藍旗,指揮官發出口頭警告,指示威者正在非法集結,要立即離開,否則使用武力驅散。以上警告曾發出兩次,但示威者沒有停止上述行為,亦沒散開。
2203時,指揮官指示向前推進作驅散,並在可行情況下拘捕示威者。PW2開始向長沙灣道方向沿欽州街東北行車線推進,一開始整隊慢慢向前行,隔咗一陣起步跑,追示威者。推進期間,PW2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出面見到一名戴黑頭盔、孭黑背囊、著黑衫黑褲的示威者(後知A1),與自己在欽州街東北行車線同一方向。A1戴粉紅色濾罐的豬嘴,右手持黑色行山杖,身處行車線正中間位置,與PW2相距約25米。當時現場有街燈,燈光充足,PW2與A1之間沒有任何阻隔。
A1原本向長沙灣道方向跑緊,跑到長沙灣道突然調頭,向PW2的方向跑。PW2留意到,當時A1身後有其他警員同向其方向跑。A1跑跑下「失平衡,自己跌低咗」,其行山杖則跌落在其身旁。PW2上前將A1壓在地上,作出拘捕。A1將雙手收在心口位置,面向地,PW2將其手拉出後反手上膠手扣,有其他同事從旁協助。2205時,PW2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1宣布拘捕,1分鐘後將他交予身邊同事12659,行山杖當時仍在地上,而PW2有向12659指出行山杖。
📌P290相簿1
-相12(A1正面相):PW2確認案發現場見到他時正是如此裝扮
-相13:PW2確認相片顯示A1當時背囊孭法,並確認他有戴手套,而右手套為金色,左手則戴不同手套
-相14(證物相):PW2確認相中行山杖為現場見到A1手持的行山杖
🔸 A1A3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盤問
主問時提到當晚約10時現場情況,PW2印象中當時開始落雨,直至追到接近截停A1時亦有落雨,但雨勢唔係話十分之大。
📌MFI截圖冊
PW2確認,所屬小隊的隊員頭盔上都有紅燈作識別,其小隊總共有41人。頭盔配有眼罩,PW2唔記得直至截停A1前有冇將眼罩拉下,肯定眼罩唔會跑跑下跌落嚟,亦唔會受落雨影響。他知道現場有其他小隊,頭盔分別有綠燈、藍燈。
PW2推進初段、未到基隆街天橋前,在所屬小隊左邊靠前位置(左邊第一條行車線),「可能」有3-4個同事在自己前面;推進中段在西九龍中心外,PW2仍在隊伍靠前、應跑至中線位置,前面仍有3-4個同事,但當時已跑得比較散,有啲在1、3線,而中線只有PW2自己。
辯方只同意A1為最終被PW2拘捕的人,因身分有爭議,故將PW2初見並追捕的人稱為男子丙。PW2供稱,在政府合署外、距離自己約25米的位置見到男子丙。推進中段,PW2前方「可能有」約十名示威者在行車線;當時他沒有特定拘捕目標,只是追到最近就拘捕。PW2確認,大家都向同一方向跑,但未至於到左穿右插的混亂場面。
推進尾段至政府合署外,PW2由第一眼見到男子丙至最終截停A1,中間相距「相對比較短時間」,無法說出準確時間,接受是在5-10秒內。就主問時供稱看到A1用右手持著黑色行出杖,PW2確認2019年9月27日就本案錄取的口供內沒有寫低是右手。即使現場觀察時間非常之短,因為其右手戴多一隻手套,所以記得係右手揸行山杖。對方背對他時,PW2只見其手持一枝黑色嘢,迎面就見到係行山杖。對方失平衡跌落地時,與PW2相距約5-7米。潘大律師問,男子丙跌低時身旁有沒有警員推或拉他?PW2表示「冇機會」,附近的警員未到可接觸他的距離。
PW2最後截停A1的位置為欽州街行人過路線上,潘大律師指出,3米外有另一人被警員撳低,PW2對此表示冇印象。PW2供稱,現場所見大約有10名疑人與A1裝束類似,超過1人有頭盔、豬嘴。對於辯方的身分爭議,PW2不同意認錯人。
🎥播放NOW直播台片段PD1-1(NOW)
-(畫面顯示時間為22:08:41-22:08:51)
政府合署外有一名被制服人士,應該不是A1?
-(畫面顯示時間為22:08:49-22:09:09)
政府合署外行人過路處有人被制服,警員頭盔有紅燈
PW2表示,片中位置所顯示應該係A1,但在畫面中無法認出自己。
🎥播放眾新聞YouTube頻道片段
(沒有顯示實時,但可與NOW片段作比對)
-辯方稱為可能是男子丙的人,在欽州街東行線馬路,跣低而跌出一物件
-PW2確認畫面顯示A1被制服,同意A1在男子丙附近被制服
PW2供稱,在現場沒有留意除了所指的行山杖外有沒有其他條狀物體;他不同意,A1只是剛好跌向其他人掉下的行山杖附近,亦不同意其手持的其實是雨傘而被誤認為行山杖。
📌P290相簿1
-相1:A1右邊臉有擦損,PW2同意「有啲紅」,唔同意A1被制服時頭被按在地上;PW2稱A1的豬嘴冇甩過,由被制服後起返身到交由12659處理都一路戴住
-相14(證物相):PW2在現場冇見過相中的黑色口罩,亦唔見有黑色口罩從A1身上甩出
潘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2回應):
-雨勢頗大;唔同意
-整個推進階段PW2視線曾受阻;唔同意
-前方示威者不是向統一方向跑;同意
-情況混亂;唔同意
-A1冇跑向長沙灣道然後反方向跑;唔同意
-A1冇揸行山杖;唔同意
-A1手上冇行山杖跌落地;唔同意
-不能排除A1被撳低前剛好有其他人跌行山杖的可能性;同意
-A1被撳低時合作;唔同意
-A1被從後撳低,豬嘴移位落頸部,頂住喉嚨致呼吸困難;唔同意
-證物豬嘴左右皆有位可以裝濾罐,左邊沒有裝;同意 (PW2確認,為阻止A1起身而有用過力,但豬嘴唔會因而甩走一邊濾罐)
-PW2沒有向A1宣布拘捕,亦沒說出拘捕罪名;唔同意
PW2將A1交由12659處理時,A1仍瞓在地上,而他起身後PW2仍在附近。A1被撳低約5分鐘後,有一名警員拉佢起身。PW2唔見A1被拉起後有一名防暴警員用腳踢或膝撞了其腹部一下,亦唔見A1有被同一防暴以腳踢或膝撞下體。PW2沒聽到A1聲稱腹痛。
🔹 控方覆問
PW2唔同意A1被撳低後合作,因他當時面向地,將手收向心口位置,而當PW2想抽出A1的手,上膠索帶,期間他不斷掙扎「鬥力」。關於口供紙沒提及A1是用右手揸行山杖,PW2是「漏咗寫」。
PW2作供完畢,警員12659因家有喜事今天無法到庭,為維持連貫性今天下午審訊取消,1254退庭
🌟 #李慶年法官 一度向各位大律師提出,「商量審訊期間被告應唔應該用手機」,然後指出曾見過旁聽人士用電話、瞓覺。李官訓示大意如下:記者有監察天職,旁聽有旁聽禮儀,被告有責任。李官警告,有可能責成保安沒收手機,檢查是否開飛行模式、最後上線時間、有沒有在審訊時傳送訊息,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5/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2 警員14767 盧俊禮(音)
案發時駐守尖沙咀,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防暴裝當值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PW2在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外當值,在警署正門外的東北行車線組成防線(指揮官為何子堯高級督察)。晚上約10時,警方防線前約150米的西九龍中心外,馬路上有大約一百多名示威者聚集,部分著黑衫黑褲,部分戴頭盔,部分大聲叫囂,部分用雷射筆照射警察。傳令員舉藍旗,指揮官發出口頭警告,指示威者正在非法集結,要立即離開,否則使用武力驅散。以上警告曾發出兩次,但示威者沒有停止上述行為,亦沒散開。
2203時,指揮官指示向前推進作驅散,並在可行情況下拘捕示威者。PW2開始向長沙灣道方向沿欽州街東北行車線推進,一開始整隊慢慢向前行,隔咗一陣起步跑,追示威者。推進期間,PW2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出面見到一名戴黑頭盔、孭黑背囊、著黑衫黑褲的示威者(後知A1),與自己在欽州街東北行車線同一方向。A1戴粉紅色濾罐的豬嘴,右手持黑色行山杖,身處行車線正中間位置,與PW2相距約25米。當時現場有街燈,燈光充足,PW2與A1之間沒有任何阻隔。
A1原本向長沙灣道方向跑緊,跑到長沙灣道突然調頭,向PW2的方向跑。PW2留意到,當時A1身後有其他警員同向其方向跑。A1跑跑下「失平衡,自己跌低咗」,其行山杖則跌落在其身旁。PW2上前將A1壓在地上,作出拘捕。A1將雙手收在心口位置,面向地,PW2將其手拉出後反手上膠手扣,有其他同事從旁協助。2205時,PW2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1宣布拘捕,1分鐘後將他交予身邊同事12659,行山杖當時仍在地上,而PW2有向12659指出行山杖。
📌P290相簿1
-相12(A1正面相):PW2確認案發現場見到他時正是如此裝扮
-相13:PW2確認相片顯示A1當時背囊孭法,並確認他有戴手套,而右手套為金色,左手則戴不同手套
-相14(證物相):PW2確認相中行山杖為現場見到A1手持的行山杖
🔸 A1A3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盤問
主問時提到當晚約10時現場情況,PW2印象中當時開始落雨,直至追到接近截停A1時亦有落雨,但雨勢唔係話十分之大。
📌MFI截圖冊
PW2確認,所屬小隊的隊員頭盔上都有紅燈作識別,其小隊總共有41人。頭盔配有眼罩,PW2唔記得直至截停A1前有冇將眼罩拉下,肯定眼罩唔會跑跑下跌落嚟,亦唔會受落雨影響。他知道現場有其他小隊,頭盔分別有綠燈、藍燈。
PW2推進初段、未到基隆街天橋前,在所屬小隊左邊靠前位置(左邊第一條行車線),「可能」有3-4個同事在自己前面;推進中段在西九龍中心外,PW2仍在隊伍靠前、應跑至中線位置,前面仍有3-4個同事,但當時已跑得比較散,有啲在1、3線,而中線只有PW2自己。
辯方只同意A1為最終被PW2拘捕的人,因身分有爭議,故將PW2初見並追捕的人稱為男子丙。PW2供稱,在政府合署外、距離自己約25米的位置見到男子丙。推進中段,PW2前方「可能有」約十名示威者在行車線;當時他沒有特定拘捕目標,只是追到最近就拘捕。PW2確認,大家都向同一方向跑,但未至於到左穿右插的混亂場面。
推進尾段至政府合署外,PW2由第一眼見到男子丙至最終截停A1,中間相距「相對比較短時間」,無法說出準確時間,接受是在5-10秒內。就主問時供稱看到A1用右手持著黑色行出杖,PW2確認2019年9月27日就本案錄取的口供內沒有寫低是右手。即使現場觀察時間非常之短,因為其右手戴多一隻手套,所以記得係右手揸行山杖。對方背對他時,PW2只見其手持一枝黑色嘢,迎面就見到係行山杖。對方失平衡跌落地時,與PW2相距約5-7米。潘大律師問,男子丙跌低時身旁有沒有警員推或拉他?PW2表示「冇機會」,附近的警員未到可接觸他的距離。
PW2最後截停A1的位置為欽州街行人過路線上,潘大律師指出,3米外有另一人被警員撳低,PW2對此表示冇印象。PW2供稱,現場所見大約有10名疑人與A1裝束類似,超過1人有頭盔、豬嘴。對於辯方的身分爭議,PW2不同意認錯人。
🎥播放NOW直播台片段PD1-1(NOW)
-(畫面顯示時間為22:08:41-22:08:51)
政府合署外有一名被制服人士,應該不是A1?
-(畫面顯示時間為22:08:49-22:09:09)
政府合署外行人過路處有人被制服,警員頭盔有紅燈
PW2表示,片中位置所顯示應該係A1,但在畫面中無法認出自己。
🎥播放眾新聞YouTube頻道片段
(沒有顯示實時,但可與NOW片段作比對)
-辯方稱為可能是男子丙的人,在欽州街東行線馬路,跣低而跌出一物件
-PW2確認畫面顯示A1被制服,同意A1在男子丙附近被制服
PW2供稱,在現場沒有留意除了所指的行山杖外有沒有其他條狀物體;他不同意,A1只是剛好跌向其他人掉下的行山杖附近,亦不同意其手持的其實是雨傘而被誤認為行山杖。
📌P290相簿1
-相1:A1右邊臉有擦損,PW2同意「有啲紅」,唔同意A1被制服時頭被按在地上;PW2稱A1的豬嘴冇甩過,由被制服後起返身到交由12659處理都一路戴住
-相14(證物相):PW2在現場冇見過相中的黑色口罩,亦唔見有黑色口罩從A1身上甩出
潘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2回應):
-雨勢頗大;唔同意
-整個推進階段PW2視線曾受阻;唔同意
-前方示威者不是向統一方向跑;同意
-情況混亂;唔同意
-A1冇跑向長沙灣道然後反方向跑;唔同意
-A1冇揸行山杖;唔同意
-A1手上冇行山杖跌落地;唔同意
-不能排除A1被撳低前剛好有其他人跌行山杖的可能性;同意
-A1被撳低時合作;唔同意
-A1被從後撳低,豬嘴移位落頸部,頂住喉嚨致呼吸困難;唔同意
-證物豬嘴左右皆有位可以裝濾罐,左邊沒有裝;同意 (PW2確認,為阻止A1起身而有用過力,但豬嘴唔會因而甩走一邊濾罐)
-PW2沒有向A1宣布拘捕,亦沒說出拘捕罪名;唔同意
PW2將A1交由12659處理時,A1仍瞓在地上,而他起身後PW2仍在附近。A1被撳低約5分鐘後,有一名警員拉佢起身。PW2唔見A1被拉起後有一名防暴警員用腳踢或膝撞了其腹部一下,亦唔見A1有被同一防暴以腳踢或膝撞下體。PW2沒聽到A1聲稱腹痛。
🔹 控方覆問
PW2唔同意A1被撳低後合作,因他當時面向地,將手收向心口位置,而當PW2想抽出A1的手,上膠索帶,期間他不斷掙扎「鬥力」。關於口供紙沒提及A1是用右手揸行山杖,PW2是「漏咗寫」。
PW2作供完畢,警員12659因家有喜事今天無法到庭,為維持連貫性今天下午審訊取消,1254退庭
🌟 #李慶年法官 一度向各位大律師提出,「商量審訊期間被告應唔應該用手機」,然後指出曾見過旁聽人士用電話、瞓覺。李官訓示大意如下:記者有監察天職,旁聽有旁聽禮儀,被告有責任。李官警告,有可能責成保安沒收手機,檢查是否開飛行模式、最後上線時間、有沒有在審訊時傳送訊息,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旺角 #答辯
👤麥(2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被告稍頓,說出:「閣下,我唔認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擬傳召6名證人,另以65b處理1份鐳射筆專家報告。控方代表亦希望在開審前申請匿名令,得悉辯方不反對。
本案將於 2022年3月30日 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預審期3天。
✅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旺角 #答辯
👤麥(2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被告稍頓,說出:「閣下,我唔認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擬傳召6名證人,另以65b處理1份鐳射筆專家報告。控方代表亦希望在開審前申請匿名令,得悉辯方不反對。
本案將於 2022年3月30日 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預審期3天。
✅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4/10]
A1 周(20)
A2 胡(21)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1、A2)
2. 企圖搶劫(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A1)
-------------
繼續由辯方D2律師盤問PW1 警員 A
證人同意在片段內聽唔到有人嗌「唔好畀佢走」,亦同意律師話有人大嗌「屌你老母」,當時拔槍指住白衣人(A2),有喝止佢,係因為執勤期間有壓力,過往的新聞片段顯示,好多場面中單獨的警察會被人包圍,被十幾人襲擊,身體受嚴重傷害,故有此決定,唔係情緒激動,拔槍原因唔係因為「唔好畀佢走」呢句,唔係情緒失控而拔槍。
當時白衣人並非高速衝向警員 A,只係慢慢行埋去,為何要用槍指住白衣,你又叫佢走,但又衝上去拘捕佢?由於佢當時不斷推前,拔槍喝止,但仍然唔後退。
。。。中段直播員去咗另一庭。。。
PW2 警司 B 作供
控方主問
當日和警員 A 到達太安街時,現場交通癱瘓,感到奇怪,與警員 A 一同落車去了解。當時係警員 A 先下車,警司 B 跟隨其後,途中發現自己跌咗手銬,回頭執返。由於和 A 已有一段距離,沒有通知 A 跌手銬的事,警員 A 獨自前行,他在後面繼續行。
去到太安街筲箕灣道交界,警司 B 見到有很多人聚集,路上佈滿雜物,覺得事態異常,於是加快腳步追上警員 A。當他去到行人過路處時,見到警員 A 在路中心,與一名白衣人糾纏,A 身後亦有兩名男子包圍他,當中包括D2,於是衝上前。突然,警司 B 聽到一聲巨響,見到二人「箍、扯、打」襲擊警員A,B 便拔出警棍,揮棍幫警員 A 解圍。當他向D2和另一男子揮棍時,再聽到兩下巨響,D2跌在地上,於是便制服D2。
警司 B 稱,當他制服A2時,留意到被警員 A 制服的A1 身上流血,評估後相信現場開過槍。由於現場有多人聚集、起哄、叫囂,又向警方掟雜物,人手不足,便按通訊機上的緊急制,通知電台現場發生開槍事件,要求增援。不久防暴警察到場。
救護車到場後,A1曾自己站起來,警司 B 便走向佢講「你受咗傷,唔好起身」,之後A1向警員 A 示意想脫下身上的背囊。A1 突然轉身向筲箕灣逃跑,走咗幾步後,被警員 A 和其他警察在救護車後再次制服,按在地上。
辯方盤問
只係簡單盤問,呈上相片,顯示A1身上無背囊,證人表示唔知幾時除咗,叫證人確認A1起身離開的方向,和開槍前後現場人群的數量。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呈上餘下三名證人的口供
- 警員 2229,與警長34834 到場協助
- PW C,食環管工,當日因工作經過現場,目睹事發
- PW D,的士司機,當日因工作經過現場,目睹事發
控方案情完結,D1 & D2 無中段陳辭,法官裁定兩人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批准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下週一同庭續審,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謝沈智慧法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4/10]
A1 周(20)
A2 胡(21)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1、A2)
2. 企圖搶劫(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A1)
-------------
繼續由辯方D2律師盤問PW1 警員 A
證人同意在片段內聽唔到有人嗌「唔好畀佢走」,亦同意律師話有人大嗌「屌你老母」,當時拔槍指住白衣人(A2),有喝止佢,係因為執勤期間有壓力,過往的新聞片段顯示,好多場面中單獨的警察會被人包圍,被十幾人襲擊,身體受嚴重傷害,故有此決定,唔係情緒激動,拔槍原因唔係因為「唔好畀佢走」呢句,唔係情緒失控而拔槍。
當時白衣人並非高速衝向警員 A,只係慢慢行埋去,為何要用槍指住白衣,你又叫佢走,但又衝上去拘捕佢?由於佢當時不斷推前,拔槍喝止,但仍然唔後退。
。。。中段直播員去咗另一庭。。。
PW2 警司 B 作供
控方主問
當日和警員 A 到達太安街時,現場交通癱瘓,感到奇怪,與警員 A 一同落車去了解。當時係警員 A 先下車,警司 B 跟隨其後,途中發現自己跌咗手銬,回頭執返。由於和 A 已有一段距離,沒有通知 A 跌手銬的事,警員 A 獨自前行,他在後面繼續行。
去到太安街筲箕灣道交界,警司 B 見到有很多人聚集,路上佈滿雜物,覺得事態異常,於是加快腳步追上警員 A。當他去到行人過路處時,見到警員 A 在路中心,與一名白衣人糾纏,A 身後亦有兩名男子包圍他,當中包括D2,於是衝上前。突然,警司 B 聽到一聲巨響,見到二人「箍、扯、打」襲擊警員A,B 便拔出警棍,揮棍幫警員 A 解圍。當他向D2和另一男子揮棍時,再聽到兩下巨響,D2跌在地上,於是便制服D2。
警司 B 稱,當他制服A2時,留意到被警員 A 制服的A1 身上流血,評估後相信現場開過槍。由於現場有多人聚集、起哄、叫囂,又向警方掟雜物,人手不足,便按通訊機上的緊急制,通知電台現場發生開槍事件,要求增援。不久防暴警察到場。
救護車到場後,A1曾自己站起來,警司 B 便走向佢講「你受咗傷,唔好起身」,之後A1向警員 A 示意想脫下身上的背囊。A1 突然轉身向筲箕灣逃跑,走咗幾步後,被警員 A 和其他警察在救護車後再次制服,按在地上。
辯方盤問
只係簡單盤問,呈上相片,顯示A1身上無背囊,證人表示唔知幾時除咗,叫證人確認A1起身離開的方向,和開槍前後現場人群的數量。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呈上餘下三名證人的口供
- 警員 2229,與警長34834 到場協助
- PW C,食環管工,當日因工作經過現場,目睹事發
- PW D,的士司機,當日因工作經過現場,目睹事發
控方案情完結,D1 & D2 無中段陳辭,法官裁定兩人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批准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下週一同庭續審,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3/2]
劉(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12/9審訊紀錄
12/10審訊紀錄
提要:
被告在開審首日解聘法律代表,決定自辯。他指出自己被捕時,被按在紅磡火車天橋拳打腳踢,導致眼鏡碎裂;在紅磡警署內錄口供時,被4至5名警員按在地上騎頸毆打,四肢、面部皆有血跡。被告在盤問證人過程中,與拘捕警員、看守證物警員及錄取口供警員針鋒相對,卻也屢被裁判官要求暫停、釐清問題。
被告直言自辯與「公義問題」有關,案發兩年過去,他終可在庭上找到涉事警員、當面「問清整個流程」,機會珍貴。裁判官未有正面回應,但勸被告仍要遵守盤問程序,使法庭得見他追求的「公義」。
=======
12/11下午審訊紀錄:
1451 開庭,裁判官先為今早遲到抱歉。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3M手套
接續昨日,控方就證物P5的3M勞工手套,詢問被告是在何時撿到。被告稱自己進入理大第一日已撿到一對勞工手套,用其「幫手砌返啲杯麵山」、其他飲料。至於P5的3M手套,他是在17號的1900之後拾取。因3M手套得一隻,他從沒用過,只放在背囊中,不打算使用。他認為自己撿起手套是出於「執垃圾心態」,旁人如丟垃圾般丟棄手套,自己卻覺得還有價值。
控方問,理大內的示威者有否穿3M手套?被告說:「行喺前面、掟火魔嗰啲示威者實戴㗎啦。」盤問間他認為,3M手套遮擋個人特徵,以免被攝下容貌。控方直接挑戰被告,指出他收藏起手套,其實是有使用的意圖。被告否認,補充自己4天以內一直沒使用,並反問:如果自己還打算使用手套,何以會在18日離開理大?何以會把它帶在身上,徒增嫌疑?
📌耳罩
控方提及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在食堂建立「中央主物資站」,被告同意其有物資供應站及食堂的功能,有生活用品如衣服、餅乾、水提供;但他沒留意物資站有否派發手套。被問及有否在物資站當過值,被告回憶自己曾幫忙遞水、將餅乾放在桌上,但沒有如控方所言,派過口罩、手套。至於領取物資,被告表示自己在理大內只拿取了口罩、拾取1個被棄在路邊的耳罩(亦從未使用)。
控方質疑被告,既不打算用耳罩,何須撿起?被告解釋,自己是抱「用得唔好嘥」的心態將其收起。控方又問,理大內的示威者,有沒有人佩戴耳罩?被告笑指「戴咗頭盔、戴咗豬嘴,你覺得仲有位置戴個耳罩咩?」答曰沒有。
📌白色口罩
針對P6口罩,被告回憶自己直到看見鄺俊宇議員都未拿取;後期因警方在理大外施放催淚彈,味道太臭,不得不拿口罩戴上。用完後,便放在背囊中。
控方回顧,當時香港仍未出現新冠肺炎,又問被告:「你仲帶著呢啲嘢喺背囊裡面——呢啲勞工手套、口罩、眼罩⋯⋯如果俾警察截停咗,佢哋一定會有合理懷疑你參與非法暴動。你同意嘛?」被告疑惑:「我本身都冇做犯法嘢,點解帶咗呢啲嘢就會變犯法嘅?」主控反駁:攜帶物資不會構成犯法,但同時帶十幾樣包括反光衣、面具在內的物品,則會引起懷疑。被告不同意,指香港警察應有「足夠的智商和能力」,分辨誰是「辦事的示威者」、誰是路人。
📌4把剪刀
被告詳述4把剪刀由來:
第一把,是他旁觀1位女性示威者分發食物(Oreo、花生餅等)時,隨手撿起以協助開箱,過後便放進袋中。他自嘲自己有個壞習慣:「啲嘢用完會keep起佢先,以備不時之需,但又冇為意,就會一直擺落去。」
18日0時,他正覓路離開理大,路過1個「汽油彈製作工場」。他推理示威者剪碎毛巾作汽油彈引信,在現場「打爛晒啲玻璃樽,倒到成地都係花生油」,見有3把剪刀在旁,便順勢收起。
(💁🏼♂️直播員:大謎。)
📌2張會員証
被告形容自己拾到證件的環境:沿孫中山像上某棟樓,可找到1間有2部汽水機的房間,已成廢墟。門口右手邊的1個架上,有2張證件被丟棄。控方指出那是理大學生會的寫字樓,又細問房間是否有門;被告沒有清晰印象。
在場有蒙面示威者、看似學生的後生仔及記者,被告撿起學生證,問身邊「有冇理工學生嘅人」,打算托理大學生轉交登記人,卻得不到回答。於是被告「袋起會證」,想在日後交給警察,或另尋方式交還事主。控方再三問被告撿起證件後的行動,望得到「被告收起證件」的回答。被告即質疑主控盤問方式:「可唔可以唔好搬字過紙,成件事流程係噉,可唔可以唔好夾中間你鍾意嗰段出嚟講——『你袋起咗張證』喎,件事唔係噉㗎嘛,你明唔明個point?」
他解釋,自己是隨意拿起證件,打算隨時交給事主。固然,自己不知事主電話、住址,棄之不顧是一個可行的做法,但自己始終想幫忙,現在看來似乎是「做多咗」——「有人跌咗嘢,你係咪應該執起佢?當你見到周圍啲箭、啲弓都好似俾人搶劫完噉樣嘅時候,你點知啲人會唔會返嚟納[naap1]埋啲證?」
控方提及,當天有人在理大出入口,檢查出入人士是否理大學生。被告補充大量細節:A core附近,有示威者負責搜袋,以閘住警察、藍絲。「佢哋嘅角度上,佢哋會認為上年紀嘅人嘅政治立場,會偏向保守、安穩居多;而後生仔對於佢哋認為不公平嘅事情,會更加有一個⋯⋯complaint?或者作出一個⋯⋯想影響嘅⋯⋯狀態。」他認為,示威者覺得持有學生證者更大機會是「自己人」:「佢哋係咁兒戲。」
控方隨即指出,被告拿走2張證件,是為了當通行證使用。被告不同意。
📌拾取證件後續
17號早上,被告有去意,離開理大。到達油麻地位置,他遇見1人手持錘子,聲稱想回入理大,感好奇便跟上。控方懷疑,為何被告走出理大後不直接把證件交給警察?被告指自己疲累,想先回家休息,在先後次序上,暫且沒有理會證件。
控方指出,被告根本沒有交還證件的意圖。被告否認。
📌六角匙
上述盤問中,被告曾提及理大內有「第二副物資倉」,為一提供六角匙、鐳射筆、花生油、玻璃瓶、鎅刀、剪刀、防毒面具及濾芯的物資站。被告被截查一刻,身上的六角匙正是在這物資倉拿取。見到六角匙時,他未有為意該盒物品叫六角匙,但預計自己日後會在踩單車時使用,便帶在身上;到現在一刻,他仍未懂使用六角匙。
控方指出,有示威者會用六角匙拆出欄杆,砌成路障。被告供稱自己被捕後,才知六角匙有此用途。控方又提出,被告是明知六角匙可用於造路障而拿取,被告完全不同意。
📌黑色口罩
證物P11的黑色口罩,是被告進入理大時順手撿起:「未開過、新嘅又冇人要,我覺得啲人好冇公德心。」他預計口罩可阻隔催淚煙:「嗰時香港到處都放,尤其大肚婆嗰啲更加需要。反而我反問控方一句,你嗰時真係完全冇戴過口罩?」他沒為意示威者有口罩遮掩身分,指他們是用防毒面罩完成這一點。
控方又逐一詢問被告為何撿起/持有證物電筒、勞工手套、望遠鏡、火機,及其意圖。
📌持有鐳射筆原因及其意圖
被告指,自己拿起鐳射筆時見它是電筒型,沒為意它有鐳射功能;沒有試用,便收入背囊。他在7至8月曾見示威者用大型鐳射筆干擾警察視線。
控方引述被告口供:19年11月16日,被告在太子尾隨百多名示威者進入理大。這百多人曾衝擊警方防線、「拆咗間警署佢」。不過,他認為這群示威者之中大多數仍是中立人士,為和平、理性、非暴力。他不同意自己進入理大、站在中央物資站時,意識到有身邊人正使用暴力;但隨著有佔據者「打仗」後回到校舍,聲稱已「打X死晒啲狗」,他對示威者的印象有「減分」。
(💁🏼♂️直播員:再大謎。)
逗留理大的時間漸長,被告越覺得示威者「走火入魔」:「投訴緊你咪投訴囉,但係你納晒架撐⋯⋯好似嗰單嘢噉,有個藍絲俾人放火燒埋,我會形容呢單嘢非常之心寒囉。」隨著弓箭襲警事件發生、理大內人士紛紛拿起武器出外,他逐漸意識到示威者有相當武力,怕真如外面警員所言,雙方硬碰硬時會「六四重演」,愈發覺得要走。被告又形容,後來有一示威者被水炮車噴至如「藍精靈」般,「彈出嚟話好痛、好辛苦」,「去到嗰個位,我突然想入房避難。」
控方指出,被告當時攜有一系列物品,是意圖用作非法用途。被告反問:「如果我真係想用嚟做非法用途,你理應已經見到我喺理工大學掟緊磚、拆緊欄。警方應該會影到相,再由呢啲相推斷我有一個非法用途。冇呢啲相,點解會推斷到我有呢個非法嘅狀態出咗嚟?」
控方又道,若單獨看彩色遮等物,不會構成「非法用途」的推論,但「加加埋埋就係啦」。被告搖頭,稱知道物品有非法用途,和自己意圖把它們作非法用途使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自己從未打算以證物犯法,甚至不清楚哪些物品可用作非法用途。
=======
盤問過後,被告釐清部分答案:
他形容,自己置身衝突現場撿起物品,是基於從小到大的習慣——不希望浪費物品,喜歡循環再用,純粹是出於愛惜公物的「收買佬」心態。對於示威者,他覺得他們幼稚、徒勞無功,完全不想牽涉其中,故後來穿上反光衣以策安全。他認為,若然警方/香港政府真的想擺平示威,應該拘捕「明顯地搞事、衝擊政府和真正亂港禍中的人」,而不是隨便拘捕一個不相干的人交差、草草了事。
在控罪(3)中,李先生從未見過自己的會員證,直到被警方通知,都沒有自己丟失物品的意識、沒有報案,甚至對警方告知自己會員証「被盜」感驚訝。警方沿此基礎,以盜竊罪起訴自己,令自己非常疑惑,覺得警方在濫竽充數、粉飾太平。除此以外,他無話可說。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3/2]
劉(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12/9審訊紀錄
12/10審訊紀錄
提要:
被告在開審首日解聘法律代表,決定自辯。他指出自己被捕時,被按在紅磡火車天橋拳打腳踢,導致眼鏡碎裂;在紅磡警署內錄口供時,被4至5名警員按在地上騎頸毆打,四肢、面部皆有血跡。被告在盤問證人過程中,與拘捕警員、看守證物警員及錄取口供警員針鋒相對,卻也屢被裁判官要求暫停、釐清問題。
被告直言自辯與「公義問題」有關,案發兩年過去,他終可在庭上找到涉事警員、當面「問清整個流程」,機會珍貴。裁判官未有正面回應,但勸被告仍要遵守盤問程序,使法庭得見他追求的「公義」。
=======
12/11下午審訊紀錄:
1451 開庭,裁判官先為今早遲到抱歉。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3M手套
接續昨日,控方就證物P5的3M勞工手套,詢問被告是在何時撿到。被告稱自己進入理大第一日已撿到一對勞工手套,用其「幫手砌返啲杯麵山」、其他飲料。至於P5的3M手套,他是在17號的1900之後拾取。因3M手套得一隻,他從沒用過,只放在背囊中,不打算使用。他認為自己撿起手套是出於「執垃圾心態」,旁人如丟垃圾般丟棄手套,自己卻覺得還有價值。
控方問,理大內的示威者有否穿3M手套?被告說:「行喺前面、掟火魔嗰啲示威者實戴㗎啦。」盤問間他認為,3M手套遮擋個人特徵,以免被攝下容貌。控方直接挑戰被告,指出他收藏起手套,其實是有使用的意圖。被告否認,補充自己4天以內一直沒使用,並反問:如果自己還打算使用手套,何以會在18日離開理大?何以會把它帶在身上,徒增嫌疑?
📌耳罩
控方提及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在食堂建立「中央主物資站」,被告同意其有物資供應站及食堂的功能,有生活用品如衣服、餅乾、水提供;但他沒留意物資站有否派發手套。被問及有否在物資站當過值,被告回憶自己曾幫忙遞水、將餅乾放在桌上,但沒有如控方所言,派過口罩、手套。至於領取物資,被告表示自己在理大內只拿取了口罩、拾取1個被棄在路邊的耳罩(亦從未使用)。
控方質疑被告,既不打算用耳罩,何須撿起?被告解釋,自己是抱「用得唔好嘥」的心態將其收起。控方又問,理大內的示威者,有沒有人佩戴耳罩?被告笑指「戴咗頭盔、戴咗豬嘴,你覺得仲有位置戴個耳罩咩?」答曰沒有。
📌白色口罩
針對P6口罩,被告回憶自己直到看見鄺俊宇議員都未拿取;後期因警方在理大外施放催淚彈,味道太臭,不得不拿口罩戴上。用完後,便放在背囊中。
控方回顧,當時香港仍未出現新冠肺炎,又問被告:「你仲帶著呢啲嘢喺背囊裡面——呢啲勞工手套、口罩、眼罩⋯⋯如果俾警察截停咗,佢哋一定會有合理懷疑你參與非法暴動。你同意嘛?」被告疑惑:「我本身都冇做犯法嘢,點解帶咗呢啲嘢就會變犯法嘅?」主控反駁:攜帶物資不會構成犯法,但同時帶十幾樣包括反光衣、面具在內的物品,則會引起懷疑。被告不同意,指香港警察應有「足夠的智商和能力」,分辨誰是「辦事的示威者」、誰是路人。
📌4把剪刀
被告詳述4把剪刀由來:
第一把,是他旁觀1位女性示威者分發食物(Oreo、花生餅等)時,隨手撿起以協助開箱,過後便放進袋中。他自嘲自己有個壞習慣:「啲嘢用完會keep起佢先,以備不時之需,但又冇為意,就會一直擺落去。」
18日0時,他正覓路離開理大,路過1個「汽油彈製作工場」。他推理示威者剪碎毛巾作汽油彈引信,在現場「打爛晒啲玻璃樽,倒到成地都係花生油」,見有3把剪刀在旁,便順勢收起。
(💁🏼♂️直播員:大謎。)
📌2張會員証
被告形容自己拾到證件的環境:沿孫中山像上某棟樓,可找到1間有2部汽水機的房間,已成廢墟。門口右手邊的1個架上,有2張證件被丟棄。控方指出那是理大學生會的寫字樓,又細問房間是否有門;被告沒有清晰印象。
在場有蒙面示威者、看似學生的後生仔及記者,被告撿起學生證,問身邊「有冇理工學生嘅人」,打算托理大學生轉交登記人,卻得不到回答。於是被告「袋起會證」,想在日後交給警察,或另尋方式交還事主。控方再三問被告撿起證件後的行動,望得到「被告收起證件」的回答。被告即質疑主控盤問方式:「可唔可以唔好搬字過紙,成件事流程係噉,可唔可以唔好夾中間你鍾意嗰段出嚟講——『你袋起咗張證』喎,件事唔係噉㗎嘛,你明唔明個point?」
他解釋,自己是隨意拿起證件,打算隨時交給事主。固然,自己不知事主電話、住址,棄之不顧是一個可行的做法,但自己始終想幫忙,現在看來似乎是「做多咗」——「有人跌咗嘢,你係咪應該執起佢?當你見到周圍啲箭、啲弓都好似俾人搶劫完噉樣嘅時候,你點知啲人會唔會返嚟納[naap1]埋啲證?」
控方提及,當天有人在理大出入口,檢查出入人士是否理大學生。被告補充大量細節:A core附近,有示威者負責搜袋,以閘住警察、藍絲。「佢哋嘅角度上,佢哋會認為上年紀嘅人嘅政治立場,會偏向保守、安穩居多;而後生仔對於佢哋認為不公平嘅事情,會更加有一個⋯⋯complaint?或者作出一個⋯⋯想影響嘅⋯⋯狀態。」他認為,示威者覺得持有學生證者更大機會是「自己人」:「佢哋係咁兒戲。」
控方隨即指出,被告拿走2張證件,是為了當通行證使用。被告不同意。
📌拾取證件後續
17號早上,被告有去意,離開理大。到達油麻地位置,他遇見1人手持錘子,聲稱想回入理大,感好奇便跟上。控方懷疑,為何被告走出理大後不直接把證件交給警察?被告指自己疲累,想先回家休息,在先後次序上,暫且沒有理會證件。
控方指出,被告根本沒有交還證件的意圖。被告否認。
📌六角匙
上述盤問中,被告曾提及理大內有「第二副物資倉」,為一提供六角匙、鐳射筆、花生油、玻璃瓶、鎅刀、剪刀、防毒面具及濾芯的物資站。被告被截查一刻,身上的六角匙正是在這物資倉拿取。見到六角匙時,他未有為意該盒物品叫六角匙,但預計自己日後會在踩單車時使用,便帶在身上;到現在一刻,他仍未懂使用六角匙。
控方指出,有示威者會用六角匙拆出欄杆,砌成路障。被告供稱自己被捕後,才知六角匙有此用途。控方又提出,被告是明知六角匙可用於造路障而拿取,被告完全不同意。
📌黑色口罩
證物P11的黑色口罩,是被告進入理大時順手撿起:「未開過、新嘅又冇人要,我覺得啲人好冇公德心。」他預計口罩可阻隔催淚煙:「嗰時香港到處都放,尤其大肚婆嗰啲更加需要。反而我反問控方一句,你嗰時真係完全冇戴過口罩?」他沒為意示威者有口罩遮掩身分,指他們是用防毒面罩完成這一點。
控方又逐一詢問被告為何撿起/持有證物電筒、勞工手套、望遠鏡、火機,及其意圖。
📌持有鐳射筆原因及其意圖
被告指,自己拿起鐳射筆時見它是電筒型,沒為意它有鐳射功能;沒有試用,便收入背囊。他在7至8月曾見示威者用大型鐳射筆干擾警察視線。
控方引述被告口供:19年11月16日,被告在太子尾隨百多名示威者進入理大。這百多人曾衝擊警方防線、「拆咗間警署佢」。不過,他認為這群示威者之中大多數仍是中立人士,為和平、理性、非暴力。他不同意自己進入理大、站在中央物資站時,意識到有身邊人正使用暴力;但隨著有佔據者「打仗」後回到校舍,聲稱已「打X死晒啲狗」,他對示威者的印象有「減分」。
(💁🏼♂️直播員:再大謎。)
逗留理大的時間漸長,被告越覺得示威者「走火入魔」:「投訴緊你咪投訴囉,但係你納晒架撐⋯⋯好似嗰單嘢噉,有個藍絲俾人放火燒埋,我會形容呢單嘢非常之心寒囉。」隨著弓箭襲警事件發生、理大內人士紛紛拿起武器出外,他逐漸意識到示威者有相當武力,怕真如外面警員所言,雙方硬碰硬時會「六四重演」,愈發覺得要走。被告又形容,後來有一示威者被水炮車噴至如「藍精靈」般,「彈出嚟話好痛、好辛苦」,「去到嗰個位,我突然想入房避難。」
控方指出,被告當時攜有一系列物品,是意圖用作非法用途。被告反問:「如果我真係想用嚟做非法用途,你理應已經見到我喺理工大學掟緊磚、拆緊欄。警方應該會影到相,再由呢啲相推斷我有一個非法用途。冇呢啲相,點解會推斷到我有呢個非法嘅狀態出咗嚟?」
控方又道,若單獨看彩色遮等物,不會構成「非法用途」的推論,但「加加埋埋就係啦」。被告搖頭,稱知道物品有非法用途,和自己意圖把它們作非法用途使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自己從未打算以證物犯法,甚至不清楚哪些物品可用作非法用途。
=======
盤問過後,被告釐清部分答案:
他形容,自己置身衝突現場撿起物品,是基於從小到大的習慣——不希望浪費物品,喜歡循環再用,純粹是出於愛惜公物的「收買佬」心態。對於示威者,他覺得他們幼稚、徒勞無功,完全不想牽涉其中,故後來穿上反光衣以策安全。他認為,若然警方/香港政府真的想擺平示威,應該拘捕「明顯地搞事、衝擊政府和真正亂港禍中的人」,而不是隨便拘捕一個不相干的人交差、草草了事。
在控罪(3)中,李先生從未見過自己的會員證,直到被警方通知,都沒有自己丟失物品的意識、沒有報案,甚至對警方告知自己會員証「被盜」感驚訝。警方沿此基礎,以盜竊罪起訴自己,令自己非常疑惑,覺得警方在濫竽充數、粉飾太平。除此以外,他無話可說。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3/2] 劉(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12/9審訊紀錄 12/10審訊紀錄 提要: 被告在開審首日解聘法律代表,決定自辯。他指出自己被捕時,被按在紅磡火車天橋拳打…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3/2]
劉(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盤問環節完畢。被告不需要傳召辯方證人,裁判官向被告解釋結案陳詞的目的和過程。
此時,被告母親(亦為擔保人)在旁聽席舉手,為被告傳召的辯方證人申請2天證人費。
裁判官欲問清辯方證人名稱,被告父親走出旁聽席,表示自己就是辯方證人。話到半途,他指自己聽不清楚裁判官對「結案陳詞」的解釋,不明白法庭會如何處理兒子的案件。他情緒激動:「我個仔困擾咗兩年,俾差佬打到噉樣⋯⋯法官閣下,換返係你個仔係噉樣,你嘅肉唔痛嘅?」
裁判官制止被告父親,指「隨意喺度講嘢,對你個仔未必係有幫助」。裁判官表明,本案被告已成年,法庭會保障他的權利。不過,被告解聘法律代表,無人會適時提醒孰對其有利、孰對他無益。「你(指被告父親)嘅行為對佢不利定有利,你未必知道⋯⋯如果你係佢爸爸、係佢本來想傳召嘅證人,你噉樣嘅行為我會知道。」
最後,梁官再次解釋結案陳詞的程序。
=======
審訊快將完結,被告再次申請保釋,以完成結案陳詞。不過,裁判官認為被告時間緊拙,是他個人所致:「你自己計吓你轉過幾個律師?用咗幾耐時間俾你去諮詢法律意見?」不予保釋。
本案將押後至12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結案陳詞。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3/2]
劉(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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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環節完畢。被告不需要傳召辯方證人,裁判官向被告解釋結案陳詞的目的和過程。
此時,被告母親(亦為擔保人)在旁聽席舉手,為被告傳召的辯方證人申請2天證人費。
裁判官欲問清辯方證人名稱,被告父親走出旁聽席,表示自己就是辯方證人。話到半途,他指自己聽不清楚裁判官對「結案陳詞」的解釋,不明白法庭會如何處理兒子的案件。他情緒激動:「我個仔困擾咗兩年,俾差佬打到噉樣⋯⋯法官閣下,換返係你個仔係噉樣,你嘅肉唔痛嘅?」
裁判官制止被告父親,指「隨意喺度講嘢,對你個仔未必係有幫助」。裁判官表明,本案被告已成年,法庭會保障他的權利。不過,被告解聘法律代表,無人會適時提醒孰對其有利、孰對他無益。「你(指被告父親)嘅行為對佢不利定有利,你未必知道⋯⋯如果你係佢爸爸、係佢本來想傳召嘅證人,你噉樣嘅行為我會知道。」
最後,梁官再次解釋結案陳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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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快將完結,被告再次申請保釋,以完成結案陳詞。不過,裁判官認為被告時間緊拙,是他個人所致:「你自己計吓你轉過幾個律師?用咗幾耐時間俾你去諮詢法律意見?」不予保釋。
本案將押後至12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結案陳詞。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5/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及
#王國豪大律師
------------
控方讀出多名控方證人口供,急症室護士指方仲賢當時「睇落個樣好攰」,且接受治療期間沒有使用手提電話,但不肯定有無非醫護人在急症室應診格內。
辯方對部份控方證據的相關性有爭議,稍後會呈上書面陳詞引述案例闡述理據。
休庭至11:2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5/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及
#王國豪大律師
------------
控方讀出多名控方證人口供,急症室護士指方仲賢當時「睇落個樣好攰」,且接受治療期間沒有使用手提電話,但不肯定有無非醫護人在急症室應診格內。
辯方對部份控方證據的相關性有爭議,稍後會呈上書面陳詞引述案例闡述理據。
休庭至11:2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非聲援 #非手足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盜竊 #監守自盜 #裁決
STCC1101/2020
🐶馮奕鈞(26)
控罪:盜竊
背景:男警被指於2019年2月13日在機場監守自盜,私自袋起市民拾獲後交予警方處理的銀包,涉及財物共值逾$63,000,物主同日到報案中心擬領回失物時,有其他警員發現沒有立案紀錄而揭發事件。
———————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監禁係唯一選擇,被告需要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
📍案情:
被告被控於在2019年2月13日在機場報案中心,收藏或挪佔一個銀包,控方傳召PW1拾獲銀包的楊小姐,PW2物主陳先生,PW3發現事件的警員,PW4在機場報案中心茶水間搵返銀包的女警,PW5~PW7 三名警長,兩名與特別事項有關,另一名警長指示PW3查問被告,PW5~PW7 證供同審訊無太大關係。
被告當日以軍裝當值,係唯一駐守報案中心的警員,編排在23:30下班,22:05 PW1 楊小姐交銀包到報案中心,她剛從澳洲返港,在行李手推車執到銀包,曾經打開過,有好大量港幣現鈔、證件和陳先生的咭片,楊小姐推着在載有女兒的BB車入報案中心,當時只有一名警員,關於警員的身份,辯方曾經有爭議,在裁定表面證供後,辯方承認是處理銀包的唯一警員。
楊小姐指被告無將一疊銀紙逐將點算,只係用手指比畫10張紙幣的大約厚度,當成點算,覺得奇怪,逗留5分鐘後離開,在22:35用WhatsApp聯絡陳先生,話銀包交咗比警察,23:00 PW3 接更,被告離開,之後陳先生到報案中心,話收到通知嚟攞返銀包,PW3發現無記錄亦無銀包,PW3兩次致電被告,就呢個特別事項裁定陳述可以呈堂。
被告在頭兩次電話,都話無接收過銀包,到沙展介入,被告講述銀包收藏嘅位置,PW4去雪櫃底搵到銀包,起回銀包呢方面陳述裁定不可呈堂。
內文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盜竊 #監守自盜 #裁決
STCC1101/2020
🐶馮奕鈞(26)
控罪:盜竊
背景:男警被指於2019年2月13日在機場監守自盜,私自袋起市民拾獲後交予警方處理的銀包,涉及財物共值逾$63,000,物主同日到報案中心擬領回失物時,有其他警員發現沒有立案紀錄而揭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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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監禁係唯一選擇,被告需要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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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被控於在2019年2月13日在機場報案中心,收藏或挪佔一個銀包,控方傳召PW1拾獲銀包的楊小姐,PW2物主陳先生,PW3發現事件的警員,PW4在機場報案中心茶水間搵返銀包的女警,PW5~PW7 三名警長,兩名與特別事項有關,另一名警長指示PW3查問被告,PW5~PW7 證供同審訊無太大關係。
被告當日以軍裝當值,係唯一駐守報案中心的警員,編排在23:30下班,22:05 PW1 楊小姐交銀包到報案中心,她剛從澳洲返港,在行李手推車執到銀包,曾經打開過,有好大量港幣現鈔、證件和陳先生的咭片,楊小姐推着在載有女兒的BB車入報案中心,當時只有一名警員,關於警員的身份,辯方曾經有爭議,在裁定表面證供後,辯方承認是處理銀包的唯一警員。
楊小姐指被告無將一疊銀紙逐將點算,只係用手指比畫10張紙幣的大約厚度,當成點算,覺得奇怪,逗留5分鐘後離開,在22:35用WhatsApp聯絡陳先生,話銀包交咗比警察,23:00 PW3 接更,被告離開,之後陳先生到報案中心,話收到通知嚟攞返銀包,PW3發現無記錄亦無銀包,PW3兩次致電被告,就呢個特別事項裁定陳述可以呈堂。
被告在頭兩次電話,都話無接收過銀包,到沙展介入,被告講述銀包收藏嘅位置,PW4去雪櫃底搵到銀包,起回銀包呢方面陳述裁定不可呈堂。
內文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6/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3 偵緝警員12659 陳烈城(音)
負責處理A1
案發時駐守油尖區重案組第二隊,當日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八小隊身分執勤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3當晚在深水埗警署外的欽州街東行線馬路當值,所屬隊伍設立防線。因有數百人在警署外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警察,何子堯指揮官用擴音器發出警告,指現場人士非法集結,要求和平散去,亦有舉旗警告。警告約3分鐘後,仍有好多人未有散去,指揮官遂命令隊伍向前推進及驅散,當時時間為2203時。
約2206時, PW3在欽州街近長沙灣道見軍裝同事14767(PW2)將A1控制在地上,A1面向地下,反手鎖上膠手扣,著黑衫、黑褲,孭黑背囊,戴黑色頭盔、灰色面罩有粉紅色濾嘴,雙手戴手套,身旁有一枝黑色行山杖及一個黑色口罩。PW3上前,接手處理該A1。
PW3在欽州街行人過路處中間、近政府合署對出東行線見到A1,行山杖距離他唔夠1米,觸手可及,黑色口罩則在行山杖旁邊。PW3在現場接手,先檢查A1傷勢。2215時將他帶上警車前,PW3檢取了行山杖與黑口罩為證物,之後去紅磡警署。
📌P151行山杖
PW3確認證物為當晚檢取之行山杖,印象中與當時所見冇分別
李官描述證物:用間尺量度長約49厘米,黑色,硬膠手柄,另一端呈勾狀,可伸縮。PW3澄清,行山杖當時有打開,長過現時縮埋。
案發當日約2318時,PW3向紅磡警署值日官報告A1案情,有向其展示傷勢;A1曾向PW3說腹痛,他檢查過冇表面傷,A1亦沒有向值日官投訴。2322-2325時,PW3在臨時羈留室搜查A1,檢取黑色頭盔P147、防毒面罩連濾嘴P149、一對手套P152、黑色背囊P153、銀色iPhone P163、黑色背囊內找出的透明眼罩、4枝生理鹽水158、一隻usb P159、3張八達通P160-162。由於A1聲稱腹痛,見完值日官後,2327-2340時A1由警察急救隊員治理。
📌P290相簿1
相14(證物相):PW3確認相中所有證物為自己當晚所檢取,並憶述A1雙手戴3M手套,右手再戴上手腕位有金色的手套
相12(A1正面相):A1戴頭盔、防毒面罩連濾罐、手套,PW3確認為他被捕時狀態
🔸 A1A3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盤問
PW3約2206時留意到A1,他當時已被PW2控制在地上,唔知跌落地前發生咩事。PW2將A1交由自己處理時,沒有交代要檢取地上證物。P290相簿1內相14中的黑口罩是PW3自己決定檢取,沒有與PW2溝通過,對方亦沒提及過;PW2有特別指明黑色行山杖與A1有關,需要檢取。PW3有問及黑口罩,但對方見唔到是否屬於A1;口罩在A1身邊,現場亦有其他被捕人,現場混亂,PW3認為黑口罩可能與A1或其他被告有關。
PW3在現場初步檢查過A1傷勢,見到其右手肘、左腰有輕微流血、擦損,臉有少少紅,他聲稱腹痛但冇表面傷痕—PW3接手處理A1不久,他已聲稱腹痛。PW3本人從地上將A1拉起身做檢查,拉起身後仍在其身邊,觀察其狀況;當時身邊有其他警員,但PW3答唔到有幾多。
潘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3回應):
-有防暴裝警員用腳踢或膝撞A1腹部;唔同意
-有防暴裝警員用腳踢或膝撞A1下體;唔同意
(PW3唔記得A1被幾多警員圍住)
-PW3見到有防暴警用腳踢或膝撞A1腹部及下體;唔同意
_
⏺傳召PW4 警員12973 周振榮(音)
負責制服及拘捕A2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防暴裝當值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當日2152時,PW4在警車AM9918上,在欽州街近荔枝角道候命。2200時,警車沿荔枝角道左轉入欽州街,到深水埗警署正門外PW4落車,隨即面向青山道組織防線。組防線時PW4見到欽州街近長沙灣道有數以百名示威者集結,小隊傳令員高舉藍旗,何子堯指揮官對欽州街近長沙灣道150米外的示威者發出兩次警告,內容指他們正參與未經批准集會,命令立即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驅散。示威者仍然叫囂,部分用雷射筆射向防線。2203時,何指揮官指示防線向青山道方向推進及掃蕩,將欽州街近長沙灣道非法集結示威者驅散及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
2205時,PW4推進至欽州街東行線馬路、西九龍中心對出,前方20米外見到一名黑色短袖衫、短褲、黑色鞋、黑色背囊男子(後知A2),見到防線向前推進時轉身往青山道方向逃走,當時他在馬路上靠近長沙灣道位置。PW4追截A2至欽州街東行線近長沙灣道,用圓盾將其制服在地上。他第一眼見到A2時街燈有開,旁邊有其他示威者,但沒阻擋視線影響觀察A2。2208時他以 「非法集結」罪名向A2宣布拘捕。
當時現場落好大雨,PW4拘捕A2後帶其上政府合署外的行人路等候支援。2209時偵緝警員11781到場支援,PW4向11781交代追捕A2過程並將其交由11781處理。2210時PW4協助11781帶A2上警車AM9918,PW4自己都有上車。後來從A2背囊搜出藍色泳鏡、藍色連帽長袖外套,身上搜出手提電話及八達通,並押送到紅磡警署。
📌P290相簿1
相16(A2正面相): PW4確認相片反映現場第一眼見到A2的狀態
相21-26:PW4確認相中各證物為上述從A2搜出的物品
🔸 A2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盤問
PW4身穿防暴裝包括頭盔,頭盔有透明visor,他所屬的小隊有大概40人。指揮官命令進行驅散時,冇鎖定拘捕目標,而PW4向前推進時,亦未鎖定疑人,至西九龍中心外才見到A2。開始推進時有落雨,雨勢仲未去到好大,制服A2後就好大雨。PW4第一眼見到A2時,不知道他由哪個方向走到該位置;由於組防線時距離太遠,PW4無法看清個別示威者,同意不知A2在現場逗留多久,抑或是剛到。
PW4用圓盾制服A2後,沒為他上任何手扣;由第一眼見到A2,至制服到拘捕他,A2從沒有以言語或動作挑釁,被制服後他亦沒作出激烈抵抗,故此PW4沒有為他上手扣。PW4供稱,A2曾經想起身,之後再沒有想起身的意圖。A2被制服後瞓在地上,前胸接觸地面。PW4供稱,追至A2正後方時,A2並不是踎低,而是站立;A2當時背向PW4,PW4從後推跌A2後再用圓盾壓住他。
PW4所屬小隊從欽州街往長沙灣道方向驅散時,PW4冇留意當時有冇其他小隊。防線在深水埗警署外推進時,PW4在頭排最前位置;至到基隆街天橋位置,PW4仍屬頭排,當時左右兩邊皆有其他警員較前;跑到西九龍中心外,有警員跑得較快,但PW4唔肯定有冇被超前。推進期間,PW4前方有其他警員閃過 「好短嘅時間」,遮擋過視線。縱使頭盔Visor有雨水,加上曾有警員在前面閃過,PW4堅稱,由第一眼見到A2起已全程望住他,而且雨水未足以阻擋致睇唔到一個人。陳大律師指出,PW4最初見到的人與最後制服的人可能唔係同一人,PW4唔同意。
陳大律師向PW4指出辯方案情:當時A2只是在政府合署外避雨,然後被防暴指示出馬路踎低。PW4供稱,見到A2時他已在欽州街東行線馬路上;PW4見唔到防暴打人,見唔到防暴命令人踎低,唔同意A2踎低後就被制服。陳大律師提及A2背囊被搜出泳鏡,指泳鏡當時有盒裝住,PW4表示唔記得。PW4確認,正如P290相簿的相16顯示,A2在現場時有戴眼鏡。PW4在現場沒有警誡A2,因環境不容許,而且有指示在可行情況下交由偵緝警員警誡。陳大律師指出,PW4向A2宣布拘捕時沒有表明罪名是非法集結,PW4唔同意。
由收到命令推進至制服A2,期間雨勢愈來愈大。PW4前方曾有警員「好快閃過」,但不足以影響其視線至睇唔到A2;Visor有雨點、雨水,但不足以令PW4睇唔到A2。當時A2身邊有其他示威者,PW4亦同意情況混亂,但唔同意認錯人,唔同意A2冇轉身跑向長沙灣道。對於A2被防暴指示出馬路的說法,PW4表示「冇見到呢個情況」。
🔹 控方覆問
PW4供稱,由西九龍中心外見到A2至用圓盾壓低他,歷時約1分鐘,期間有至少2-3個警員閃過,閃的過程「1秒都唔夠」,沒有阻擋自己對A2的觀察。就辯方律師剛指A2其實是踎低了,PW4指看到他轉身逃跑是「站立姿勢逃走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6/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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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偵緝警員12659 陳烈城(音)
負責處理A1
案發時駐守油尖區重案組第二隊,當日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八小隊身分執勤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3當晚在深水埗警署外的欽州街東行線馬路當值,所屬隊伍設立防線。因有數百人在警署外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警察,何子堯指揮官用擴音器發出警告,指現場人士非法集結,要求和平散去,亦有舉旗警告。警告約3分鐘後,仍有好多人未有散去,指揮官遂命令隊伍向前推進及驅散,當時時間為2203時。
約2206時, PW3在欽州街近長沙灣道見軍裝同事14767(PW2)將A1控制在地上,A1面向地下,反手鎖上膠手扣,著黑衫、黑褲,孭黑背囊,戴黑色頭盔、灰色面罩有粉紅色濾嘴,雙手戴手套,身旁有一枝黑色行山杖及一個黑色口罩。PW3上前,接手處理該A1。
PW3在欽州街行人過路處中間、近政府合署對出東行線見到A1,行山杖距離他唔夠1米,觸手可及,黑色口罩則在行山杖旁邊。PW3在現場接手,先檢查A1傷勢。2215時將他帶上警車前,PW3檢取了行山杖與黑口罩為證物,之後去紅磡警署。
📌P151行山杖
PW3確認證物為當晚檢取之行山杖,印象中與當時所見冇分別
李官描述證物:用間尺量度長約49厘米,黑色,硬膠手柄,另一端呈勾狀,可伸縮。PW3澄清,行山杖當時有打開,長過現時縮埋。
案發當日約2318時,PW3向紅磡警署值日官報告A1案情,有向其展示傷勢;A1曾向PW3說腹痛,他檢查過冇表面傷,A1亦沒有向值日官投訴。2322-2325時,PW3在臨時羈留室搜查A1,檢取黑色頭盔P147、防毒面罩連濾嘴P149、一對手套P152、黑色背囊P153、銀色iPhone P163、黑色背囊內找出的透明眼罩、4枝生理鹽水158、一隻usb P159、3張八達通P160-162。由於A1聲稱腹痛,見完值日官後,2327-2340時A1由警察急救隊員治理。
📌P290相簿1
相14(證物相):PW3確認相中所有證物為自己當晚所檢取,並憶述A1雙手戴3M手套,右手再戴上手腕位有金色的手套
相12(A1正面相):A1戴頭盔、防毒面罩連濾罐、手套,PW3確認為他被捕時狀態
🔸 A1A3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盤問
PW3約2206時留意到A1,他當時已被PW2控制在地上,唔知跌落地前發生咩事。PW2將A1交由自己處理時,沒有交代要檢取地上證物。P290相簿1內相14中的黑口罩是PW3自己決定檢取,沒有與PW2溝通過,對方亦沒提及過;PW2有特別指明黑色行山杖與A1有關,需要檢取。PW3有問及黑口罩,但對方見唔到是否屬於A1;口罩在A1身邊,現場亦有其他被捕人,現場混亂,PW3認為黑口罩可能與A1或其他被告有關。
PW3在現場初步檢查過A1傷勢,見到其右手肘、左腰有輕微流血、擦損,臉有少少紅,他聲稱腹痛但冇表面傷痕—PW3接手處理A1不久,他已聲稱腹痛。PW3本人從地上將A1拉起身做檢查,拉起身後仍在其身邊,觀察其狀況;當時身邊有其他警員,但PW3答唔到有幾多。
潘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3回應):
-有防暴裝警員用腳踢或膝撞A1腹部;唔同意
-有防暴裝警員用腳踢或膝撞A1下體;唔同意
(PW3唔記得A1被幾多警員圍住)
-PW3見到有防暴警用腳踢或膝撞A1腹部及下體;唔同意
_
⏺傳召PW4 警員12973 周振榮(音)
負責制服及拘捕A2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防暴裝當值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當日2152時,PW4在警車AM9918上,在欽州街近荔枝角道候命。2200時,警車沿荔枝角道左轉入欽州街,到深水埗警署正門外PW4落車,隨即面向青山道組織防線。組防線時PW4見到欽州街近長沙灣道有數以百名示威者集結,小隊傳令員高舉藍旗,何子堯指揮官對欽州街近長沙灣道150米外的示威者發出兩次警告,內容指他們正參與未經批准集會,命令立即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驅散。示威者仍然叫囂,部分用雷射筆射向防線。2203時,何指揮官指示防線向青山道方向推進及掃蕩,將欽州街近長沙灣道非法集結示威者驅散及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
2205時,PW4推進至欽州街東行線馬路、西九龍中心對出,前方20米外見到一名黑色短袖衫、短褲、黑色鞋、黑色背囊男子(後知A2),見到防線向前推進時轉身往青山道方向逃走,當時他在馬路上靠近長沙灣道位置。PW4追截A2至欽州街東行線近長沙灣道,用圓盾將其制服在地上。他第一眼見到A2時街燈有開,旁邊有其他示威者,但沒阻擋視線影響觀察A2。2208時他以 「非法集結」罪名向A2宣布拘捕。
當時現場落好大雨,PW4拘捕A2後帶其上政府合署外的行人路等候支援。2209時偵緝警員11781到場支援,PW4向11781交代追捕A2過程並將其交由11781處理。2210時PW4協助11781帶A2上警車AM9918,PW4自己都有上車。後來從A2背囊搜出藍色泳鏡、藍色連帽長袖外套,身上搜出手提電話及八達通,並押送到紅磡警署。
📌P290相簿1
相16(A2正面相): PW4確認相片反映現場第一眼見到A2的狀態
相21-26:PW4確認相中各證物為上述從A2搜出的物品
🔸 A2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盤問
PW4身穿防暴裝包括頭盔,頭盔有透明visor,他所屬的小隊有大概40人。指揮官命令進行驅散時,冇鎖定拘捕目標,而PW4向前推進時,亦未鎖定疑人,至西九龍中心外才見到A2。開始推進時有落雨,雨勢仲未去到好大,制服A2後就好大雨。PW4第一眼見到A2時,不知道他由哪個方向走到該位置;由於組防線時距離太遠,PW4無法看清個別示威者,同意不知A2在現場逗留多久,抑或是剛到。
PW4用圓盾制服A2後,沒為他上任何手扣;由第一眼見到A2,至制服到拘捕他,A2從沒有以言語或動作挑釁,被制服後他亦沒作出激烈抵抗,故此PW4沒有為他上手扣。PW4供稱,A2曾經想起身,之後再沒有想起身的意圖。A2被制服後瞓在地上,前胸接觸地面。PW4供稱,追至A2正後方時,A2並不是踎低,而是站立;A2當時背向PW4,PW4從後推跌A2後再用圓盾壓住他。
PW4所屬小隊從欽州街往長沙灣道方向驅散時,PW4冇留意當時有冇其他小隊。防線在深水埗警署外推進時,PW4在頭排最前位置;至到基隆街天橋位置,PW4仍屬頭排,當時左右兩邊皆有其他警員較前;跑到西九龍中心外,有警員跑得較快,但PW4唔肯定有冇被超前。推進期間,PW4前方有其他警員閃過 「好短嘅時間」,遮擋過視線。縱使頭盔Visor有雨水,加上曾有警員在前面閃過,PW4堅稱,由第一眼見到A2起已全程望住他,而且雨水未足以阻擋致睇唔到一個人。陳大律師指出,PW4最初見到的人與最後制服的人可能唔係同一人,PW4唔同意。
陳大律師向PW4指出辯方案情:當時A2只是在政府合署外避雨,然後被防暴指示出馬路踎低。PW4供稱,見到A2時他已在欽州街東行線馬路上;PW4見唔到防暴打人,見唔到防暴命令人踎低,唔同意A2踎低後就被制服。陳大律師提及A2背囊被搜出泳鏡,指泳鏡當時有盒裝住,PW4表示唔記得。PW4確認,正如P290相簿的相16顯示,A2在現場時有戴眼鏡。PW4在現場沒有警誡A2,因環境不容許,而且有指示在可行情況下交由偵緝警員警誡。陳大律師指出,PW4向A2宣布拘捕時沒有表明罪名是非法集結,PW4唔同意。
由收到命令推進至制服A2,期間雨勢愈來愈大。PW4前方曾有警員「好快閃過」,但不足以影響其視線至睇唔到A2;Visor有雨點、雨水,但不足以令PW4睇唔到A2。當時A2身邊有其他示威者,PW4亦同意情況混亂,但唔同意認錯人,唔同意A2冇轉身跑向長沙灣道。對於A2被防暴指示出馬路的說法,PW4表示「冇見到呢個情況」。
🔹 控方覆問
PW4供稱,由西九龍中心外見到A2至用圓盾壓低他,歷時約1分鐘,期間有至少2-3個警員閃過,閃的過程「1秒都唔夠」,沒有阻擋自己對A2的觀察。就辯方律師剛指A2其實是踎低了,PW4指看到他轉身逃跑是「站立姿勢逃走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5/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及
#王國豪大律師
------------
爭議事項一、
在處理爭議前,閱畢陳詞的游官向控辯雙方確認爭議點。事緣方仲賢當晚在20:35時重設電話,辯方以為控方會依賴方仲賢在20:35後電話的搜查紀錄內容,推論被告管有雷射筆的意圖。但控方解釋只是依賴搜查紀錄推論在20:35時重設電話的人就是方仲賢⋯⋯控辯雙方同意游官的觀察。 游官:「OK,原來我睇咗啲雙方都無爭議嘅嘢」
爭議事項二、
控方希望呈遞片段證明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用雷射筆照深水埗警署)。辯方王資深大律師雖然不否認有人曾用雷射筆照射警方,但指出「人哋點樣用雷射筆同被告諗住點樣用,個關連性係邊呢?人哋揸把刀去斬人係咪我揸把刀就係要斬人呢?」游官認為辯方可以在結案陳詞再詳述上述論點。
控方回應指片段主要提供基礎供法庭推斷被告意圖,在法律上法庭須參考所有的證據,從該等證據作出在有關情況下看來是恰當的推論,從而決定他當時是否意圖造成或預見該結果。
最後,游官認為片段不會增添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以雷射筆或打算交予他人作任何犯罪意圖,裁定片段沒有足夠相關性,拒絕接納相關片段。
爭議事項三、
辯方爭議方仲賢的電話簿與本案控罪的相關性
事緣控方希望呈遞Facebook浸大學生會專頁內與被告相關且涉及其中的帖文。控方重申並非藉此證明被告事前表達的政治立場或推論其犯罪傾向性,只是證明被告必然知道香港自2019年6月起有示威。
此外,因控方以方仲賢電話通話紀錄的電話號碼,部份電話號碼曾在浸大學生會FB中提供示威相關的支援帖文中出現,證明方曾聯絡他們。張卓勤認為上述證據與控罪三有關。(🤷🏻♀️完全唔明關咩事🤷🏻♀️)
12:28休庭,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5/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及
#王國豪大律師
------------
爭議事項一、
在處理爭議前,閱畢陳詞的游官向控辯雙方確認爭議點。事緣方仲賢當晚在20:35時重設電話,辯方以為控方會依賴方仲賢在20:35後電話的搜查紀錄內容,推論被告管有雷射筆的意圖。但控方解釋只是依賴搜查紀錄推論在20:35時重設電話的人就是方仲賢⋯⋯控辯雙方同意游官的觀察。 游官:「OK,原來我睇咗啲雙方都無爭議嘅嘢」
爭議事項二、
控方希望呈遞片段證明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用雷射筆照深水埗警署)。辯方王資深大律師雖然不否認有人曾用雷射筆照射警方,但指出「人哋點樣用雷射筆同被告諗住點樣用,個關連性係邊呢?人哋揸把刀去斬人係咪我揸把刀就係要斬人呢?」游官認為辯方可以在結案陳詞再詳述上述論點。
控方回應指片段主要提供基礎供法庭推斷被告意圖,在法律上法庭須參考所有的證據,從該等證據作出在有關情況下看來是恰當的推論,從而決定他當時是否意圖造成或預見該結果。
最後,游官認為片段不會增添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以雷射筆或打算交予他人作任何犯罪意圖,裁定片段沒有足夠相關性,拒絕接納相關片段。
爭議事項三、
辯方爭議方仲賢的電話簿與本案控罪的相關性
事緣控方希望呈遞Facebook浸大學生會專頁內與被告相關且涉及其中的帖文。控方重申並非藉此證明被告事前表達的政治立場或推論其犯罪傾向性,只是證明被告必然知道香港自2019年6月起有示威。
此外,因控方以方仲賢電話通話紀錄的電話號碼,部份電話號碼曾在浸大學生會FB中提供示威相關的支援帖文中出現,證明方曾聯絡他們。張卓勤認為上述證據與控罪三有關。(🤷🏻♀️完全唔明關咩事🤷🏻♀️)
12:28休庭,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291/2021
🚹🚹白衣暴徒🚹🚹
鄧嘉民 (43)
職業:報稱商人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傷人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0/12/2021,期間索取法律意見,並且有相關被告人會一併上庭。
~控方反對擔保
~現階段正尋求法律意見,好大機會會轉案件至區域法院。
~辯方不反對押後,有申請擔保
~保釋被拒,白衣暴徒須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30日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291/2021
🚹🚹白衣暴徒🚹🚹
鄧嘉民 (43)
職業:報稱商人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傷人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0/12/2021,期間索取法律意見,並且有相關被告人會一併上庭。
~控方反對擔保
~現階段正尋求法律意見,好大機會會轉案件至區域法院。
~辯方不反對押後,有申請擔保
~保釋被拒,白衣暴徒須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30日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6/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5 偵緝警員11300 林卓輝(音)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1A隊,當日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刑事應變小隊第一隊身分執勤,便裝當值(有頭盔背心盾牌鞋警棍)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5當日所戴頭盔冇「警察」字眼,但有顯示「刑事應變小隊」,背心亦冇「警察」字眼。PW5原本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從通訊機得悉深水埗警署外有非法集結,於是小隊2200時離開遊樂會,從大埔道欽州街向深水埗方向推進,7分鐘後到達。PW5坐的警車到達欽州街近福華街,PW5落車,面向深水埗警署方向的欽州街。當時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馬路中央有為數30-40名黑衣人,有頭盔、雨傘、棍等裝備,與PW5相距約20米。
PW5沿馬路跑過去,左手持圓盾,右手持纖維警棍;黑衣人見警方推進後向四方八面逃走,PW5見到其中一人往長沙灣道南行線方向跑,遂向此人追截,當時二人相距約20米。該名男子(後知A3)著短袖衫、短褲,右手持長傘,戴口罩(後知為藍色),跑到近斑馬線時被PW5追到。PW5喝令A3停低,叫「警察唔好郁」但對方冇反應。PW5嘗試用手拉A3衫以扯停他,A3掙扎、想揈開PW5,PW5遂揮警棍打A3身體一下;因情況混亂,PW5睇唔到打中A3邊個部位。
A3被打後跌低,PW5撳住他,在旁同事亦幫手撳住。A3臉朝地,背向天,PW5撳住其背脊,隨即攞膠手扣,先套A3外露的左手,然後抽出他被身體壓住的右手再上手扣,並以「非法集結」罪名向他宣布拘捕。由被PW5拉扯至到上膠手扣,整個過程A3手腳皆不停掙扎。警誡後A3冇嘢講,PW5隨即檢取A3的口罩及身旁黑色長傘。口罩當時狀態為「向下扯甩咗少少」,PW5第一眼見到A3時係「完整」。PW5有叫過A3唔好再郁,但對方完全冇聽。
現場落緊雨、混亂,PW5帶A3上行人路等解犯車,約2218時親自將他押上車,有其他同事在旁,一起去紅磡警署。約11點見值日官,PW5向其報告拘捕A3過程,展示證物、A3掙扎所造成傷勢,A3沒有任何投訴或要求。
📌P290相簿1
相:PW5確認A3右邊臉有紅,相信係他被撳喺地下時掙扎造成
相34&37:PW5確認,相中的藍色口罩與黑色長傘為上述所檢取證物
🔸 A1A3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盤問
2207時到欽州街近大埔道位置,PW5與小隊向西南方坐車到欽州街近福華街位置落車,當時仍是2207時。現場有落雨,雨勢不太大;PW5頭盔有護目膠片,但落雨唔會令膠片朦,仍可清楚睇到前方,膠片只有「幾滴雨」。PW5同車有6-7人,他落車的位置附近有「十架八架」警車,成個梯隊都去到該位置後衝落車,約40-50人全部向西南方衝。PW5身處隊中較前位置,前方也有其他警員衝,冇刻意數、大概有5-10名,向前衝時其視線唔會受前方同事影響。
PW5見到約30-40名示威者在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馬路中間位置分散,人堆直徑大概有10-20米,大部分深色衣著,部分戴頭盔、口罩、面罩。PW5第一眼見到人堆時冇特定拘捕目標,追捕過程中如果有另一人如上述衣著在附近出現,也可拘捕該人而非一定要是A3。PW5第一眼是掃視人堆而非集中在一兩個人,人堆往四方八面跑,此時開始留意到A3,直至截停他中間沒有斷開過視線。
PW5當時睇唔清楚A3的口罩顏色,不是受落雨影響,是當時離遠只見他有戴口罩但確定唔到顏色,不是因為燈光暗,不是因為多疑人走動而影響視線。PW5追截A3期間有喝停他,追到其身邊時仲未落大雨,但有雨水打落地聲音,身旁同事追捕其他疑人亦有大喝;PW5同意,截停A3時現場環境嘈雜。就喝停A3時是說「停低唔好郁」還是「警察唔好郁」,PW5唔記得當時實際字眼,案發後3日錄取的口供亦沒有記錄當時所用字句。
PW5追捕A3時手已拎住警棍,冇留意其他同事是否一樣,自己拉扯A3衫後向他揮棍,只揮了一下。A3跌落地後PW5將他撳喺地,當時A3面向地,PW5撳住其背脊身體最大範圍,並非撳膊頭位。PW5供稱用雙腳壓A3背脊—不是用雙膝跪,而是用小腿壓。關於A3掙扎,PW5冇聽到A3嗌,亦冇聽到A3嗌「我唞唔到氣」 。約3-4名同事協助PW5壓制A3,冇人用膝頭跪住A3,冇人用盾牌打A3,除自己制服期間揮棍一下,冇人用棍打過A3。2237時初步檢視A3傷勢,PW5觀察到A3頭頂擦損、左耳背紅腫、右臉頰、雙手手肘及雙膝擦損。
📌P51口罩
PW5確認證物口罩右邊位置沒有磨擦痕跡,而A3在地上被制服時右邊臉「有機會」在地上磨擦;他不同意A3當時沒有戴口罩。
📌相冊D3-1capo(案發當晚深夜由警察投訴課警員拍攝的A3傷勢照片)
PW5確認,相片所見與自己2237時在現場初步檢查A3傷勢吻合
潘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5回應):
-制服A3時曾將他的頭撳喺地下捽;唔同意
-A3曾嘗試將右手攝喺臉同地之間,想令臉冇咁貼近地下;唔同意
-在紅磡警署為A3快速搜身才從褲袋取出口罩;唔同意
-A3在現場根本冇戴口罩;唔同意
-2207時從欽州街、福華街望向深水埗警署時冇特定目標;同意
-追捕過程頭10米冇特別鎖定A3;唔同意
-現場因落雨令視線不清;唔同意
-追至A3身邊見到他沒戴口罩;唔同意
-追至A3身邊時現場嘈雜;同意
-A3被撳在地後有數名警員向其使用武力;唔同意
-有人用棍或圓盾襲擊A3;唔同意
-有人用腳踢A3;唔同意
-約2人用膝頭壓A3背及腳;唔同意
-有人捽A3頭;唔同意
-A3嘗試將右手放在自己右臉與地面之間;唔同意
-PW5曾大力扭A3右手肘;同意
-A3事後被送往醫院;唔清楚
-A3被診斷右手肘斷骨;唔清楚
-A3掙扎只因為警員使用武力;唔同意,上手扣後他繼續掙扎
-拘捕A3時冇宣布拘捕;唔同意
-拘捕A3時冇作出警誡;唔同意
🔹 控方覆問
PW5解釋大力扭A3右手肘的原因,稱當時A3外露的左手已上手扣,自己曾喝令他將被身體壓住的右手拎出來,他此時卻仍然在掙扎,所以用武力將其右手從身體拉出來,然後鎖上手扣。
(證人講嘢爆晒咪,直播員耳膜有啲痛)
主問完畢,早休後1200進行盤問
1254午休至1430續審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6/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5 偵緝警員11300 林卓輝(音)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1A隊,當日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刑事應變小隊第一隊身分執勤,便裝當值(有頭盔背心盾牌鞋警棍)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5當日所戴頭盔冇「警察」字眼,但有顯示「刑事應變小隊」,背心亦冇「警察」字眼。PW5原本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從通訊機得悉深水埗警署外有非法集結,於是小隊2200時離開遊樂會,從大埔道欽州街向深水埗方向推進,7分鐘後到達。PW5坐的警車到達欽州街近福華街,PW5落車,面向深水埗警署方向的欽州街。當時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馬路中央有為數30-40名黑衣人,有頭盔、雨傘、棍等裝備,與PW5相距約20米。
PW5沿馬路跑過去,左手持圓盾,右手持纖維警棍;黑衣人見警方推進後向四方八面逃走,PW5見到其中一人往長沙灣道南行線方向跑,遂向此人追截,當時二人相距約20米。該名男子(後知A3)著短袖衫、短褲,右手持長傘,戴口罩(後知為藍色),跑到近斑馬線時被PW5追到。PW5喝令A3停低,叫「警察唔好郁」但對方冇反應。PW5嘗試用手拉A3衫以扯停他,A3掙扎、想揈開PW5,PW5遂揮警棍打A3身體一下;因情況混亂,PW5睇唔到打中A3邊個部位。
A3被打後跌低,PW5撳住他,在旁同事亦幫手撳住。A3臉朝地,背向天,PW5撳住其背脊,隨即攞膠手扣,先套A3外露的左手,然後抽出他被身體壓住的右手再上手扣,並以「非法集結」罪名向他宣布拘捕。由被PW5拉扯至到上膠手扣,整個過程A3手腳皆不停掙扎。警誡後A3冇嘢講,PW5隨即檢取A3的口罩及身旁黑色長傘。口罩當時狀態為「向下扯甩咗少少」,PW5第一眼見到A3時係「完整」。PW5有叫過A3唔好再郁,但對方完全冇聽。
現場落緊雨、混亂,PW5帶A3上行人路等解犯車,約2218時親自將他押上車,有其他同事在旁,一起去紅磡警署。約11點見值日官,PW5向其報告拘捕A3過程,展示證物、A3掙扎所造成傷勢,A3沒有任何投訴或要求。
📌P290相簿1
相:PW5確認A3右邊臉有紅,相信係他被撳喺地下時掙扎造成
相34&37:PW5確認,相中的藍色口罩與黑色長傘為上述所檢取證物
🔸 A1A3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盤問
2207時到欽州街近大埔道位置,PW5與小隊向西南方坐車到欽州街近福華街位置落車,當時仍是2207時。現場有落雨,雨勢不太大;PW5頭盔有護目膠片,但落雨唔會令膠片朦,仍可清楚睇到前方,膠片只有「幾滴雨」。PW5同車有6-7人,他落車的位置附近有「十架八架」警車,成個梯隊都去到該位置後衝落車,約40-50人全部向西南方衝。PW5身處隊中較前位置,前方也有其他警員衝,冇刻意數、大概有5-10名,向前衝時其視線唔會受前方同事影響。
PW5見到約30-40名示威者在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馬路中間位置分散,人堆直徑大概有10-20米,大部分深色衣著,部分戴頭盔、口罩、面罩。PW5第一眼見到人堆時冇特定拘捕目標,追捕過程中如果有另一人如上述衣著在附近出現,也可拘捕該人而非一定要是A3。PW5第一眼是掃視人堆而非集中在一兩個人,人堆往四方八面跑,此時開始留意到A3,直至截停他中間沒有斷開過視線。
PW5當時睇唔清楚A3的口罩顏色,不是受落雨影響,是當時離遠只見他有戴口罩但確定唔到顏色,不是因為燈光暗,不是因為多疑人走動而影響視線。PW5追截A3期間有喝停他,追到其身邊時仲未落大雨,但有雨水打落地聲音,身旁同事追捕其他疑人亦有大喝;PW5同意,截停A3時現場環境嘈雜。就喝停A3時是說「停低唔好郁」還是「警察唔好郁」,PW5唔記得當時實際字眼,案發後3日錄取的口供亦沒有記錄當時所用字句。
PW5追捕A3時手已拎住警棍,冇留意其他同事是否一樣,自己拉扯A3衫後向他揮棍,只揮了一下。A3跌落地後PW5將他撳喺地,當時A3面向地,PW5撳住其背脊身體最大範圍,並非撳膊頭位。PW5供稱用雙腳壓A3背脊—不是用雙膝跪,而是用小腿壓。關於A3掙扎,PW5冇聽到A3嗌,亦冇聽到A3嗌「我唞唔到氣」 。約3-4名同事協助PW5壓制A3,冇人用膝頭跪住A3,冇人用盾牌打A3,除自己制服期間揮棍一下,冇人用棍打過A3。2237時初步檢視A3傷勢,PW5觀察到A3頭頂擦損、左耳背紅腫、右臉頰、雙手手肘及雙膝擦損。
📌P51口罩
PW5確認證物口罩右邊位置沒有磨擦痕跡,而A3在地上被制服時右邊臉「有機會」在地上磨擦;他不同意A3當時沒有戴口罩。
📌相冊D3-1capo(案發當晚深夜由警察投訴課警員拍攝的A3傷勢照片)
PW5確認,相片所見與自己2237時在現場初步檢查A3傷勢吻合
潘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5回應):
-制服A3時曾將他的頭撳喺地下捽;唔同意
-A3曾嘗試將右手攝喺臉同地之間,想令臉冇咁貼近地下;唔同意
-在紅磡警署為A3快速搜身才從褲袋取出口罩;唔同意
-A3在現場根本冇戴口罩;唔同意
-2207時從欽州街、福華街望向深水埗警署時冇特定目標;同意
-追捕過程頭10米冇特別鎖定A3;唔同意
-現場因落雨令視線不清;唔同意
-追至A3身邊見到他沒戴口罩;唔同意
-追至A3身邊時現場嘈雜;同意
-A3被撳在地後有數名警員向其使用武力;唔同意
-有人用棍或圓盾襲擊A3;唔同意
-有人用腳踢A3;唔同意
-約2人用膝頭壓A3背及腳;唔同意
-有人捽A3頭;唔同意
-A3嘗試將右手放在自己右臉與地面之間;唔同意
-PW5曾大力扭A3右手肘;同意
-A3事後被送往醫院;唔清楚
-A3被診斷右手肘斷骨;唔清楚
-A3掙扎只因為警員使用武力;唔同意,上手扣後他繼續掙扎
-拘捕A3時冇宣布拘捕;唔同意
-拘捕A3時冇作出警誡;唔同意
🔹 控方覆問
PW5解釋大力扭A3右手肘的原因,稱當時A3外露的左手已上手扣,自己曾喝令他將被身體壓住的右手拎出來,他此時卻仍然在掙扎,所以用武力將其右手從身體拉出來,然後鎖上手扣。
(證人講嘢爆晒咪,直播員耳膜有啲痛)
主問完畢,早休後1200進行盤問
1254午休至14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提堂
D1: 林(25) D2: 李(24)
D3: 陳(36) D4: 蘇(19)
D5: 麥(21) D6: 李(56)
D7: 黃(50)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D2及D3的法律代表均表示尚未收齊控方的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7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接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提堂
D1: 林(25) D2: 李(24)
D3: 陳(36) D4: 蘇(19)
D5: 麥(21) D6: 李(56)
D7: 黃(50)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D2及D3的法律代表均表示尚未收齊控方的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7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接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太古 #答辯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D4:陳(32) D5:程(3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D1: 不認罪
D2:不認罪
D3:不認罪
D4:認罪‼️
D5:認罪‼️
⏺同意案情(重點)
2019年8月11日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批准香港眾志在維多利亞公園足球場舉行集會,但反對同日在港島其他地方舉行公眾集會及遊行。當日有人由維多利亞公園離開向灣仔銅鑼灣方向遊行,晚上更有人乘港鐵快閃到不同地方集結,晚上2240警方去到太古地鐵站C出口附近康山道發現約100名示威者到達,進行無秩序式集結,認為有可能引起其他人合理地害怕有人破壞社會安寧,當時有人堵路,持有鐵棒,用雜物投向警車,在街上大叫恐嚇性字眼及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
有警員下車進行追捕,D4及D5及在康山道近永旺百貨外被捕,兩人身穿黑色衣服,身上有保護器具,疑參與較早前太古站C出口附近之非法集結。警誡下保持沉默或否認。
📌D4及D5 裁決
認罪及同意案情,法庭裁定2人罪名成立‼️
2人兩人判刑及求情押後至2022年1月4日 1430在第一法庭處理 ,期間會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D4及D5需要還押🛑 屆時控方會播放數段事發片段協助法庭判刑。
📌D1,D2,D3審訊
今日D1-3律師希望配合律師日誌將審訊定於明年6月後,嚴官指事發在2019年8月,不希望延到下年中才開審。
其他D1-D3被告案件押後至 2022年2月7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審前覆核,同時定下7天作英文審訊,2022年6月6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開審,期間D1,D2,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太古 #答辯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D4:陳(32) D5:程(3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D1: 不認罪
D2:不認罪
D3:不認罪
D4:認罪‼️
D5:認罪‼️
⏺同意案情(重點)
2019年8月11日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批准香港眾志在維多利亞公園足球場舉行集會,但反對同日在港島其他地方舉行公眾集會及遊行。當日有人由維多利亞公園離開向灣仔銅鑼灣方向遊行,晚上更有人乘港鐵快閃到不同地方集結,晚上2240警方去到太古地鐵站C出口附近康山道發現約100名示威者到達,進行無秩序式集結,認為有可能引起其他人合理地害怕有人破壞社會安寧,當時有人堵路,持有鐵棒,用雜物投向警車,在街上大叫恐嚇性字眼及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
有警員下車進行追捕,D4及D5及在康山道近永旺百貨外被捕,兩人身穿黑色衣服,身上有保護器具,疑參與較早前太古站C出口附近之非法集結。警誡下保持沉默或否認。
📌D4及D5 裁決
認罪及同意案情,法庭裁定2人罪名成立‼️
2人兩人判刑及求情押後至2022年1月4日 1430在第一法庭處理 ,期間會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D4及D5需要還押🛑 屆時控方會播放數段事發片段協助法庭判刑。
📌D1,D2,D3審訊
今日D1-3律師希望配合律師日誌將審訊定於明年6月後,嚴官指事發在2019年8月,不希望延到下年中才開審。
其他D1-D3被告案件押後至 2022年2月7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審前覆核,同時定下7天作英文審訊,2022年6月6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開審,期間D1,D2,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6/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6 偵緝警員5536 吳嘉豪(音) (*已升警長)
負責制服及拘捕A4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重案組2B隊,當日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身分執勤,便衣當值(有防暴裝備)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2150時,PW6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得知深水埗警署外有非法集結,要去進行驅散行動。約2205時PW6隨大隊到達欽州街近元州街,然後沿欽州街前往深水埗警署方向。PW6到欽州街近長沙灣道位置時,見到大批示威者向其方向逃跑,有一男子從人群當中跑出,該名男子(後知A4)沿長沙灣道往太子方向逃跑,因天雨路滑,跑到路邊石墩位置仆親,PW6遂上前將其制服。
PW6初見大批示威者時未到長沙灣道,雙方相距約4-5條行車線,燈光充足、街燈運作正常,沒有物件阻礙PW6觀察示威者。他見到A4時,A4戴黑色cap帽,穿黑白橫間上衣、黑色短褲、黑色波鞋,孭黑色背囊。由第一眼見到A4至他仆低,時間好短,相信唔過2分鐘。PW6第一眼見到A4起,視線就一直在其身上,至對方仆低後制服他,大概2209時在長沙灣道近欽州街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PW6將A4制服在地上,他不斷掙扎,所以戴上膠手扣,當時有其他同事在處理示威者。
2210時將A4帶上警車,有警方急救人員為他急救治療,因他仆低而有傷勢;2220時A4被押送離開現場去紅磡警署,期間繼續接受治療、包紮。2238時,PW6從A4背囊搜出1枝生理鹽水P65、八達通P66、藍黑雙色3M手套P64,檢取證物、背囊及衣物。
📌P290相簿1
相38(A4正面相):PW6確認相片反映A4當時衣著
相45-47&53:PW6確認相中cap帽、背囊、手套、未開封生理鹽水為自己從A4檢取的物品
🔸 A4A5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
PW6在案發翌日根據記事冊內容錄取口供(Pol 154),當時記憶猶新。PW6於2006年入職,知道準確記錄的重要性,確認當時筆錄為準確紀錄。
案發當日2205時到元州街近欽州街,PW6清楚知道深水埗警署外有另一警方防線準備推進至長沙灣道,要兩邊包抄。現場有另一支機動部隊小隊,大概30多名軍裝加上便裝,有40-50名警員。當時指示要沿欽州街繼續推進,PW6一落車即快速衝前,途經福榮街與福華街,沒有減慢速度,每個隊員速度不一;指示要設立防線,冇講速度要幾快或特定時間,附近有同事與PW6一齊衝,經過街口時冇發口頭警告。
PW6在口供紙寫有示威者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堵路及向警方射雷射筆,實際上當時他仍在遊樂會,未到現場,只是聽briefing得知現場情況。PW6沿欽州街衝上長沙灣道,跑到交界時見大批示威者堵塞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馬路,然後見到一群示威者沿欽州街向其方向逃跑,當時示威者未過長沙灣道,而A4從人群中跑出來。PW6唔同意自己的口供不準確。
PW6形容示威者「堵塞」馬路,因當時車過唔到。一群約150-200名示威者跑到路口開始四散,PW6在此時見到A4。第一眼見到A4時,PW6一直跑緊、冇減速,冇留意自己前面有冇其他警員跑緊,冇留意緊馬路有冇巴士。行人路上有疏落市民,大部分示威者跑緊,大部分著深色,部分戴頭盔、豬嘴。政府合署外的行人過路處有人,都係示威者,橫跨欽州街上下行車線;政作合署到近鴨寮街、長沙灣道都係示威者,欽州街有啲舖頭仲開緊。
PW6見示威者跑緊時落緊雨,冇留意有人擔遮,冇發出口頭警告。示威者到長沙灣道後四散,四散期間PW6見到A4,其他警員同時亦在嘗試驅散示威者。被問及是否有警員邊跑邊揮動警棍,PW6表示「跑嘅時候跟住咁郁,冇揮動」。PW6第一眼見A4時,A4身處行人過路處(口供草圖有清楚交代)。林大律師指出,PW6當時其實無法睇到A4,因為有大批示威者阻擋其視線。PW6見唔到A4之前做過咩,唔知他在場幾耐。
有關A4與A5的情侶關係,PW6在拘捕A4一刻未知,拘捕A4後調查期間知道。PW6指稱A4在長沙灣道往太子方向跑,冇印象當時有一名白衫女子跌低,冇見到A4嘗試扶起女子。A4撞向石墩時跌過一次,PW6拘捕他時將他按在地上,當時不知其傷勢。PW6認為A4因為天雨路滑而跣親,成個人仆落去石墩;上前截停時A4仲掙扎緊,PW6未留意到傷勢,上膠手扣才留意到A4頭流血。PW6冇留意A4雙腿擦傷及右腳有傷,獲急救員告知A4兩邊臉頰有傷。PW6指A4掙扎,唔同意他是因為受傷感到痛楚卻仍然被壓才「手舞足蹈」而非掙扎。PW6首先接觸A4,之後有同事支援,唔肯定是否曾有4-5名警員壓住A4。
🎥播放警方拍攝片段D4(PV-6613)
時間為10:08:42-10:10:43 (辯方根據影片另製截圖冊MFI-D4(PW6))
-片段顯示A4被截停後直至被帶上警車的過程
-其中一個畫面可見4名警員圍住地上的A4,PW6認出自己
-片段所見A4血流披面,PW6唔同意是有警員向其揮棍造成
PW6第一眼見到A4時,他戴的cap帽鴨舌向前。
林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6回應):
-PW6在警車上向A4宣布拘捕;唔同意
-2205時到達元州街近欽州街,當時政府合署現場已十分擠逼;擠逼,示威者逃跑緊,亦有其他市民,但比例上差好遠
-有警員用棍打示威者;冇見到
-大批群眾嘗試由政府合署外的馬路跑上行人路;只見到四散
-A4女友(A5)在長沙灣道欽州街紅綠燈位置跌倒;冇見到
-A5轉身往紅綠燈;唔同意
-A4此時被警員從後拉扯背囊,拖到石墩;唔同意
-警員一直按壓A4;自己有壓
-其他警員壓A4頭及身;冇印象
-A4冇反抗;唔同意
-A4面向地;A4頭及身一直面向地
-警員用硬物揮向A4頭部兩下;唔同意
-因此造成A4頭部兩道裂傷;唔同意
-上車才向A4宣布拘捕及拘捕罪名;唔同意
A4血流披面,法庭低清電視都可以睇得一清二楚😡
PW6作供完畢,164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精神呀手足!「綠軍裝」先有權喺法庭瞓覺,悶嘅不如試下留心聽中文老師教主謂賓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6/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6 偵緝警員5536 吳嘉豪(音) (*已升警長)
負責制服及拘捕A4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重案組2B隊,當日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身分執勤,便衣當值(有防暴裝備)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2150時,PW6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得知深水埗警署外有非法集結,要去進行驅散行動。約2205時PW6隨大隊到達欽州街近元州街,然後沿欽州街前往深水埗警署方向。PW6到欽州街近長沙灣道位置時,見到大批示威者向其方向逃跑,有一男子從人群當中跑出,該名男子(後知A4)沿長沙灣道往太子方向逃跑,因天雨路滑,跑到路邊石墩位置仆親,PW6遂上前將其制服。
PW6初見大批示威者時未到長沙灣道,雙方相距約4-5條行車線,燈光充足、街燈運作正常,沒有物件阻礙PW6觀察示威者。他見到A4時,A4戴黑色cap帽,穿黑白橫間上衣、黑色短褲、黑色波鞋,孭黑色背囊。由第一眼見到A4至他仆低,時間好短,相信唔過2分鐘。PW6第一眼見到A4起,視線就一直在其身上,至對方仆低後制服他,大概2209時在長沙灣道近欽州街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PW6將A4制服在地上,他不斷掙扎,所以戴上膠手扣,當時有其他同事在處理示威者。
2210時將A4帶上警車,有警方急救人員為他急救治療,因他仆低而有傷勢;2220時A4被押送離開現場去紅磡警署,期間繼續接受治療、包紮。2238時,PW6從A4背囊搜出1枝生理鹽水P65、八達通P66、藍黑雙色3M手套P64,檢取證物、背囊及衣物。
📌P290相簿1
相38(A4正面相):PW6確認相片反映A4當時衣著
相45-47&53:PW6確認相中cap帽、背囊、手套、未開封生理鹽水為自己從A4檢取的物品
🔸 A4A5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
PW6在案發翌日根據記事冊內容錄取口供(Pol 154),當時記憶猶新。PW6於2006年入職,知道準確記錄的重要性,確認當時筆錄為準確紀錄。
案發當日2205時到元州街近欽州街,PW6清楚知道深水埗警署外有另一警方防線準備推進至長沙灣道,要兩邊包抄。現場有另一支機動部隊小隊,大概30多名軍裝加上便裝,有40-50名警員。當時指示要沿欽州街繼續推進,PW6一落車即快速衝前,途經福榮街與福華街,沒有減慢速度,每個隊員速度不一;指示要設立防線,冇講速度要幾快或特定時間,附近有同事與PW6一齊衝,經過街口時冇發口頭警告。
PW6在口供紙寫有示威者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堵路及向警方射雷射筆,實際上當時他仍在遊樂會,未到現場,只是聽briefing得知現場情況。PW6沿欽州街衝上長沙灣道,跑到交界時見大批示威者堵塞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馬路,然後見到一群示威者沿欽州街向其方向逃跑,當時示威者未過長沙灣道,而A4從人群中跑出來。PW6唔同意自己的口供不準確。
PW6形容示威者「堵塞」馬路,因當時車過唔到。一群約150-200名示威者跑到路口開始四散,PW6在此時見到A4。第一眼見到A4時,PW6一直跑緊、冇減速,冇留意自己前面有冇其他警員跑緊,冇留意緊馬路有冇巴士。行人路上有疏落市民,大部分示威者跑緊,大部分著深色,部分戴頭盔、豬嘴。政府合署外的行人過路處有人,都係示威者,橫跨欽州街上下行車線;政作合署到近鴨寮街、長沙灣道都係示威者,欽州街有啲舖頭仲開緊。
PW6見示威者跑緊時落緊雨,冇留意有人擔遮,冇發出口頭警告。示威者到長沙灣道後四散,四散期間PW6見到A4,其他警員同時亦在嘗試驅散示威者。被問及是否有警員邊跑邊揮動警棍,PW6表示「跑嘅時候跟住咁郁,冇揮動」。PW6第一眼見A4時,A4身處行人過路處(口供草圖有清楚交代)。林大律師指出,PW6當時其實無法睇到A4,因為有大批示威者阻擋其視線。PW6見唔到A4之前做過咩,唔知他在場幾耐。
有關A4與A5的情侶關係,PW6在拘捕A4一刻未知,拘捕A4後調查期間知道。PW6指稱A4在長沙灣道往太子方向跑,冇印象當時有一名白衫女子跌低,冇見到A4嘗試扶起女子。A4撞向石墩時跌過一次,PW6拘捕他時將他按在地上,當時不知其傷勢。PW6認為A4因為天雨路滑而跣親,成個人仆落去石墩;上前截停時A4仲掙扎緊,PW6未留意到傷勢,上膠手扣才留意到A4頭流血。PW6冇留意A4雙腿擦傷及右腳有傷,獲急救員告知A4兩邊臉頰有傷。PW6指A4掙扎,唔同意他是因為受傷感到痛楚卻仍然被壓才「手舞足蹈」而非掙扎。PW6首先接觸A4,之後有同事支援,唔肯定是否曾有4-5名警員壓住A4。
🎥播放警方拍攝片段D4(PV-6613)
時間為10:08:42-10:10:43 (辯方根據影片另製截圖冊MFI-D4(PW6))
-片段顯示A4被截停後直至被帶上警車的過程
-其中一個畫面可見4名警員圍住地上的A4,PW6認出自己
-片段所見A4血流披面,PW6唔同意是有警員向其揮棍造成
PW6第一眼見到A4時,他戴的cap帽鴨舌向前。
林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6回應):
-PW6在警車上向A4宣布拘捕;唔同意
-2205時到達元州街近欽州街,當時政府合署現場已十分擠逼;擠逼,示威者逃跑緊,亦有其他市民,但比例上差好遠
-有警員用棍打示威者;冇見到
-大批群眾嘗試由政府合署外的馬路跑上行人路;只見到四散
-A4女友(A5)在長沙灣道欽州街紅綠燈位置跌倒;冇見到
-A5轉身往紅綠燈;唔同意
-A4此時被警員從後拉扯背囊,拖到石墩;唔同意
-警員一直按壓A4;自己有壓
-其他警員壓A4頭及身;冇印象
-A4冇反抗;唔同意
-A4面向地;A4頭及身一直面向地
-警員用硬物揮向A4頭部兩下;唔同意
-因此造成A4頭部兩道裂傷;唔同意
-上車才向A4宣布拘捕及拘捕罪名;唔同意
A4血流披面,法庭低清電視都可以睇得一清二楚😡
PW6作供完畢,164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精神呀手足!「綠軍裝」先有權喺法庭瞓覺,悶嘅不如試下留心聽中文老師教主謂賓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5/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及
#王國豪大律師
------------
🔹爭議事項三:
法庭拒絕控方申請就浸大學生會於2019年6月1日至8月16日的FB 貼文101幅截圖作控罪一呈堂證供
🔹爭議事項四:
法庭拒絕控方申請將被告個人FB 貼文截圖作控罪一的呈堂證供
🔹爭議事項五:
法庭接纳控方申請就4段有關被告2019年8月15日召開記者招待會片段及1段被告接受傳媒訪問片段作混合証供,就控罪一及二舉證呈堂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4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5/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及
#王國豪大律師
------------
🔹爭議事項三:
法庭拒絕控方申請就浸大學生會於2019年6月1日至8月16日的FB 貼文101幅截圖作控罪一呈堂證供
🔹爭議事項四:
法庭拒絕控方申請將被告個人FB 貼文截圖作控罪一的呈堂證供
🔹爭議事項五:
法庭接纳控方申請就4段有關被告2019年8月15日召開記者招待會片段及1段被告接受傳媒訪問片段作混合証供,就控罪一及二舉證呈堂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4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前覆核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妨礙及拖延達到公正目的,即聲稱於同月21日,在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查,企圖誤導警長文嘉明。
——————
~控方申請將修訂控罪更改(修訂如上),辯方不反對。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將傳召三名證人,其中兩人為警察,一人為港鐵職員。有十三段沒有爭議的錄影片段,大概一小時 ; 每段會播放一分鐘。無專家證人,預計兩天審訊已足夠。
~案件定於 2022年2月24及25日 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被告以相同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國輝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前覆核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妨礙及拖延達到公正目的,即聲稱於同月21日,在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查,企圖誤導警長文嘉明。
——————
~控方申請將修訂控罪更改(修訂如上),辯方不反對。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將傳召三名證人,其中兩人為警察,一人為港鐵職員。有十三段沒有爭議的錄影片段,大概一小時 ; 每段會播放一分鐘。無專家證人,預計兩天審訊已足夠。
~案件定於 2022年2月24及25日 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被告以相同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6/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及
#王國豪大律師
----------
上午進度:
🔹爭議事項六:
法庭同意接納控方申請就證物53,53a (手提電話號碼)54及54a(浸大學生紀錄)呈堂證供,雖然如辯方所指承認事實已經提及被吿為浸大學生,然而納入上述不影響對被告不公平。
🔹爭議事項七:
辯方表示不再爭議控方申請將被告3個電話號碼之警方核證( P57,57a,P58,P58a P59,P59a)呈堂作證供。
🔹爭議事項八:
控方申請就Telegram截圖(P100)有關被告2019年6月21日至8月4日曾在羣組發放同社運示威相關訊息呈堂,指被告在關鍵時間8月6日重置手機,重置後警方發現沒有了Telegram 及其他軟件,控方不依賴截圖內容,指法庭只需推論年青人普遍使用通訊軟件如Telegram,被告之前擁有帳戶貼文,重置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同控罪三相關(張檢控指被告FB也有類似情况不過法庭不接納爭議三FB內容)。休庭30分鐘後取指示後,控辯同意法庭不再需要處理本爭議。
🔹爭議事項九:
控方表示不再依賴本爭議之被告銀行戶口紀錄
📍控方表列之爭議一至九已經解決
🔹未傳召證人待控方確認處理
-PW39 鴨寮街排檔 李女士 主要證供指2019 年起多人購買雷射筆
-PW41 警長搜查被告家,沒有找到任何用作觀星物品
1110 控方指需時處理文件,法庭押後至今天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6/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及
#王國豪大律師
----------
上午進度:
🔹爭議事項六:
法庭同意接納控方申請就證物53,53a (手提電話號碼)54及54a(浸大學生紀錄)呈堂證供,雖然如辯方所指承認事實已經提及被吿為浸大學生,然而納入上述不影響對被告不公平。
🔹爭議事項七:
辯方表示不再爭議控方申請將被告3個電話號碼之警方核證( P57,57a,P58,P58a P59,P59a)呈堂作證供。
🔹爭議事項八:
控方申請就Telegram截圖(P100)有關被告2019年6月21日至8月4日曾在羣組發放同社運示威相關訊息呈堂,指被告在關鍵時間8月6日重置手機,重置後警方發現沒有了Telegram 及其他軟件,控方不依賴截圖內容,指法庭只需推論年青人普遍使用通訊軟件如Telegram,被告之前擁有帳戶貼文,重置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同控罪三相關(張檢控指被告FB也有類似情况不過法庭不接納爭議三FB內容)。休庭30分鐘後取指示後,控辯同意法庭不再需要處理本爭議。
🔹爭議事項九:
控方表示不再依賴本爭議之被告銀行戶口紀錄
📍控方表列之爭議一至九已經解決
🔹未傳召證人待控方確認處理
-PW39 鴨寮街排檔 李女士 主要證供指2019 年起多人購買雷射筆
-PW41 警長搜查被告家,沒有找到任何用作觀星物品
1110 控方指需時處理文件,法庭押後至今天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7/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7 警長3236 張志龍(音)
負責截停及拘捕A5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防暴裝當值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7當晚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收到訓示稍後要去欽州街行動。2150時PW7所屬小隊的梁姓督察指示,有為數一百人堵路及非法集結,稍後要去拘捕及驅散,而較早時候警方已作口頭警告,現場人士仍然聚集。
2205時,大隊到達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自己在福華街近麥當勞位置 (對面為政府合署一邊)。PW7落車後跑上前,距離30米左右見到有約20人堵路,在政府合署位置。上述人士看到警員後四散,PW7留意到其中有一人身穿白色短袖tee、深色短褲,戴cap帽、口罩,由欽州街跑向長沙灣道往太子方向。PW7緊隨其後作追截,期間落大雨,疑人跌低,PW7上前將其控制。控制後PW7才發現該名人士為女子(後知A5)。2209時,他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A5因為跌低,所以手腳有損傷,PW7於2210時帶她去搵女警21068包紮及看管。2213時,PW7將A5交由女偵緝警員6630看守,2230時由6630將她押送去紅磡警署,PW7有同行。
PW7向A5宣布拘捕的位置是長沙灣道近欽州街「啱啱轉出嚟個路口」。PW7見到約20人堵路時是夜晚,但有街燈,而且周圍冇車影響觀察,「一眼望到」。A5著白衫好顯眼,所以PW7好快望到目標而進行追截。當時A5位置在欽州街未出長沙灣道,向警員迎面跑、轉向右方出太子。第一眼見到A5時,PW7與她相距約30米,冇為意A5與其他堵路人士的距離,但他們在A5「左右」。
📌P290相簿1
相54(A5正面相 ):PW7確認相片如實反映A5現場衣著
相58:PW7確認A5現場cap帽戴法、戴黑色口罩,口罩遮蓋其鼻和嘴
🔸 A4A5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
PW7確認,在記事冊記錄了2205時與隊員到達元州街與欽州街交界,一落車就跑向長沙灣道方向。與PW7一起到元州街、欽州街交界的隊員約有30-40名;一落車,福華街與欽州街口、福榮街有其他警員。PW7唔同意當時是「快速推進」,因為落車後「free flow」,警員是「快速拘捕」,所以自己跑得快過其他人。PW7唔同意沒有發出口頭警告,有嗌但冇用大聲公。2205時落車,PW7望到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因堵路而交通停頓,「冇為意」路上有冇車或巴士停低,「唔肯定」附近有市民圍觀或在行人路上。沿欽州街跑時,PW7冇留意附近有冇人。見到20人堵路時,PW7是邊跑邊觀察。他在記事冊寫住紅雨。20人分散走之前在欽州街近長沙灣道路口堵路,四散往不同方向。
根據記事冊形容,目標人物穿白色tee、深色褲,戴帽及口罩,PW7初時並未發現帽及口罩的顏色,亦冇留意長頭髮,冇為意頭髮冇紮起,截停才見到是女性 。PW7承認只見A5戴帽而冇為意其長頭髮,但強調自己「一路緊盯住呢件白色衫」。PW7落車後見到有人堵路,當時A5企交界的路中心,為堵路一分子。林大律師指出辯方案情:A5當時身處位置是政府合署外的行人過路處。
PW7供稱,自己落車時現場唔係好混亂,同意堵路人士四散時情況混亂。PW7不同意,堵路人士四散時現場混亂故此未能清楚見到從人群中散出來的「該名人士(PW7指稱為A5)」,同意補錄記事冊冇形容「該名人士」係女子、長髮、上衣有公仔、帽係黑色、口罩係黑色,唔知該名人士逗留現場幾耐。
就A5被截停位置,PW7表示A5當時在馬路上而唔近行人路,據證人供詞中已標記的草圖則同意A5是在馬路上近行人路的位置,亦與行人過路處相近。
📌P290相簿1
相58:PW7確認相片反映A5被截停時衣著,其cap帽鴨舌向前,黑色口罩是如此戴法
由截停A5至偕6630將其押上警車,PW7冇掂過A5的帽和口罩,冇為意有冇其他警員掂過帽,其他警冇除過口罩。林大律師指出,A5並不是在現場被PW7拘捕,而是在警車上由6630宣布拘捕,對此PW7表示唔同意。
🎥播放TVB片段
(播放器時間33:40-33:35,實時約為2215)
顯示A5被警員押上警車過程
PW7在畫面中指認出A5,見唔到自己,稱可能影唔到但自己係在場
李官指出畫面清楚可見A5頸部有一大片黑色,辯方說法是陰影,控方則認為是拉下了的黑色口罩。就李官指A5背面的黑色線,林大律師指那是A5斜孭袋的繩。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20-00:42,實時約為2215)
顯示A5被警員押上警車過程
PW7在畫面指認出A5,見唔到自己
林大律師指出,A5由被截停到被帶上警車都冇戴黑色口罩,PW7唔同意。
林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7回應):
-2205時長沙灣道政府合署外有大批群眾;同意
-群眾包含市民和示威者;唔同意
-當時有市民在政府合署外行走;唔同意
-警員衝前時有揮棍;唔同意(PW7補充,冇可能一路跑一路揮棍,否則會跑得好慢,自己只有擺手的跑步動作,棍一直插在套裡冇攞過出嚟,冇為意其他警員。)
-政府合署外擠擁;冇為意
-A5唔係堵路20人中分散出來;唔同意
被問及A5是否被警員用棍打親,PW7表示看到她時是自己仆親;此外,A5唔係行而係跑,所以先會跌親。
🔹控方覆問
PW7表示,最初從20名堵路人士當中見到的白衫人「一定係我拉嗰個」。他確認記事冊冇描述第一眼見A5戴的帽是黑色,「可能我記錄得唔詳盡,有機會我下次記錄返」 ,亦沒有描述其口罩為黑色,「可能當時太急,自己都大意」而遺漏有關細節。PW7重申,被截停後的A5有戴口罩,PW7本人冇除過,其他警員都冇除過,而自己冇全程留意A5有冇除黑色口罩。
PW7作供完畢
⏺修訂承認事實(有關A5)
-她被警長3236截停及鎖上膠手扣
-她有一個黑色口罩懸在、並覆蓋頸部至下巴位置
今天下午沒有審訊,明天不開庭
📌案件管理
暫定裁決日延後一天至2022年1月25日1000
案件押後至本周四(12月16日) 1000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7/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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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7 警長3236 張志龍(音)
負責截停及拘捕A5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防暴裝當值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7當晚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收到訓示稍後要去欽州街行動。2150時PW7所屬小隊的梁姓督察指示,有為數一百人堵路及非法集結,稍後要去拘捕及驅散,而較早時候警方已作口頭警告,現場人士仍然聚集。
2205時,大隊到達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自己在福華街近麥當勞位置 (對面為政府合署一邊)。PW7落車後跑上前,距離30米左右見到有約20人堵路,在政府合署位置。上述人士看到警員後四散,PW7留意到其中有一人身穿白色短袖tee、深色短褲,戴cap帽、口罩,由欽州街跑向長沙灣道往太子方向。PW7緊隨其後作追截,期間落大雨,疑人跌低,PW7上前將其控制。控制後PW7才發現該名人士為女子(後知A5)。2209時,他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A5因為跌低,所以手腳有損傷,PW7於2210時帶她去搵女警21068包紮及看管。2213時,PW7將A5交由女偵緝警員6630看守,2230時由6630將她押送去紅磡警署,PW7有同行。
PW7向A5宣布拘捕的位置是長沙灣道近欽州街「啱啱轉出嚟個路口」。PW7見到約20人堵路時是夜晚,但有街燈,而且周圍冇車影響觀察,「一眼望到」。A5著白衫好顯眼,所以PW7好快望到目標而進行追截。當時A5位置在欽州街未出長沙灣道,向警員迎面跑、轉向右方出太子。第一眼見到A5時,PW7與她相距約30米,冇為意A5與其他堵路人士的距離,但他們在A5「左右」。
📌P290相簿1
相54(A5正面相 ):PW7確認相片如實反映A5現場衣著
相58:PW7確認A5現場cap帽戴法、戴黑色口罩,口罩遮蓋其鼻和嘴
🔸 A4A5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
PW7確認,在記事冊記錄了2205時與隊員到達元州街與欽州街交界,一落車就跑向長沙灣道方向。與PW7一起到元州街、欽州街交界的隊員約有30-40名;一落車,福華街與欽州街口、福榮街有其他警員。PW7唔同意當時是「快速推進」,因為落車後「free flow」,警員是「快速拘捕」,所以自己跑得快過其他人。PW7唔同意沒有發出口頭警告,有嗌但冇用大聲公。2205時落車,PW7望到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因堵路而交通停頓,「冇為意」路上有冇車或巴士停低,「唔肯定」附近有市民圍觀或在行人路上。沿欽州街跑時,PW7冇留意附近有冇人。見到20人堵路時,PW7是邊跑邊觀察。他在記事冊寫住紅雨。20人分散走之前在欽州街近長沙灣道路口堵路,四散往不同方向。
根據記事冊形容,目標人物穿白色tee、深色褲,戴帽及口罩,PW7初時並未發現帽及口罩的顏色,亦冇留意長頭髮,冇為意頭髮冇紮起,截停才見到是女性 。PW7承認只見A5戴帽而冇為意其長頭髮,但強調自己「一路緊盯住呢件白色衫」。PW7落車後見到有人堵路,當時A5企交界的路中心,為堵路一分子。林大律師指出辯方案情:A5當時身處位置是政府合署外的行人過路處。
PW7供稱,自己落車時現場唔係好混亂,同意堵路人士四散時情況混亂。PW7不同意,堵路人士四散時現場混亂故此未能清楚見到從人群中散出來的「該名人士(PW7指稱為A5)」,同意補錄記事冊冇形容「該名人士」係女子、長髮、上衣有公仔、帽係黑色、口罩係黑色,唔知該名人士逗留現場幾耐。
就A5被截停位置,PW7表示A5當時在馬路上而唔近行人路,據證人供詞中已標記的草圖則同意A5是在馬路上近行人路的位置,亦與行人過路處相近。
📌P290相簿1
相58:PW7確認相片反映A5被截停時衣著,其cap帽鴨舌向前,黑色口罩是如此戴法
由截停A5至偕6630將其押上警車,PW7冇掂過A5的帽和口罩,冇為意有冇其他警員掂過帽,其他警冇除過口罩。林大律師指出,A5並不是在現場被PW7拘捕,而是在警車上由6630宣布拘捕,對此PW7表示唔同意。
🎥播放TVB片段
(播放器時間33:40-33:35,實時約為2215)
顯示A5被警員押上警車過程
PW7在畫面中指認出A5,見唔到自己,稱可能影唔到但自己係在場
李官指出畫面清楚可見A5頸部有一大片黑色,辯方說法是陰影,控方則認為是拉下了的黑色口罩。就李官指A5背面的黑色線,林大律師指那是A5斜孭袋的繩。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20-00:42,實時約為2215)
顯示A5被警員押上警車過程
PW7在畫面指認出A5,見唔到自己
林大律師指出,A5由被截停到被帶上警車都冇戴黑色口罩,PW7唔同意。
林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7回應):
-2205時長沙灣道政府合署外有大批群眾;同意
-群眾包含市民和示威者;唔同意
-當時有市民在政府合署外行走;唔同意
-警員衝前時有揮棍;唔同意(PW7補充,冇可能一路跑一路揮棍,否則會跑得好慢,自己只有擺手的跑步動作,棍一直插在套裡冇攞過出嚟,冇為意其他警員。)
-政府合署外擠擁;冇為意
-A5唔係堵路20人中分散出來;唔同意
被問及A5是否被警員用棍打親,PW7表示看到她時是自己仆親;此外,A5唔係行而係跑,所以先會跌親。
🔹控方覆問
PW7表示,最初從20名堵路人士當中見到的白衫人「一定係我拉嗰個」。他確認記事冊冇描述第一眼見A5戴的帽是黑色,「可能我記錄得唔詳盡,有機會我下次記錄返」 ,亦沒有描述其口罩為黑色,「可能當時太急,自己都大意」而遺漏有關細節。PW7重申,被截停後的A5有戴口罩,PW7本人冇除過,其他警員都冇除過,而自己冇全程留意A5有冇除黑色口罩。
PW7作供完畢
⏺修訂承認事實(有關A5)
-她被警長3236截停及鎖上膠手扣
-她有一個黑色口罩懸在、並覆蓋頸部至下巴位置
今天下午沒有審訊,明天不開庭
📌案件管理
暫定裁決日延後一天至2022年1月25日1000
案件押後至本周四(12月16日) 1000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