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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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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上午進度:
陳官指控方提供的截圖資料不足,著控方重新準備,如放大畫面、標示相關人物,休庭...

1230 傳召PW1 黃錦漢(音)先生,葵涌廣場保安作供,主問完成。
事隔多時已不記得多數事情經過,批准查看當天口供紙。大致指當天六點幾收到同事通知,入廁所見到有黑色箱頭筆寫了「黑警」「狗官」在廁格隔板,於是報警。警方到場後他已離開附近範圍。

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2/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下午將播放控方證物p2(icable)
-指稱拍攝到d10

早上審訊內容從缺。
(旁聽席得5~6個人仔😿)

1255早休,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7/5]

上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包括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 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09:32 開庭,被告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主要講出各項物品的用途和來源

黑色盒係錶盒,除咗裝住氣槍,仲有伸縮棍、筆芯、仲有臭鹽,臭鹽係急救用品,見到有人暈咗,啪開粒嘢聞,會有清醒作用,行山、露營、打war game都會帶住。17年3月22日在淘寶購買。

伸縮棍喺在16年12月31日,在淘寶購買,點解會買?主要係覺得比較有型,fing fing下fing出嚟,
1 知唔知管有伸縮棍係犯法?當時唔知,我見淘寶有得賣,海關都可以寄到嚟香港,同埋我唔係攻擊人,所以我當時以為可以合法管有
2 淘寶有賣就唔犯法?係
3 買返嚟有冇用過?有,玩過幾次,但因每次收埋好困難,用除仔先令佢縮返入去,所以收返埋黑色盒就冇再理佢
4 (1-4)澄清後再問

裁決官叫停律師,詢問控方關於控罪的基礎,是否管有伸縮棍已經係犯罪?控方立場指申縮棍本質攻擊性武器,有案例支持HCMA358/2020,辯方同意有案例,但現在以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要控方舉證意圖,案例以第33條控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有所不同,裁判官要研究案例,指要保留剛才辯方的問題;主問先行繼續。

鐳射筆大概在16年左右購買,但無單據,只可以確定
年份,鐳射筆有濾鏡,照射出嚟有花紋,拎去户外氹當時女朋友,律師向法庭申請畀被告試鐳射筆,未加濾鏡前,雷射筆可以射出籃光,加上第一個濾鏡後,只係射咗一吓,大概見到圖案,雷射筆就無電,換上另一組電池後都係無電,裁判官叫被告在白紙畫出另外3個圖案。

隨後利用辯方相簿,帶出被告熱愛行山露營,經常在Facebook & Instagram 出戶外活動的相,如何在活動中使用各種刀和斧頭,和各項物品的購買紀錄。最後指出各項物品被警方檢取之前原來擺放存房間內的位置,亦無意圖使用物件、將物件俾人使用、作非法用途或傷害其他人。

辯方主問大致完畢;裁判官與控辯雙方討論「伸縮棍本質是否攻擊性武器」的議題,結論是現行法例無指明,亦無上級法院的案例作原則性規範。裁判官不會以攻擊性武器去考慮,除非有特別案例,控方要靠證據去證明。控方立場係覺得伸縮棍係攻擊性武器 (公眾地方),結案時會盡力說服法庭。因此,辯方撤回早前的問題

12:47 控方開始盤問,14:30再訊。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4樓7庭
🕝14:30
👥陳,陳(18-20)🛑D6陳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管有彈藥)

由東區法院6樓1庭轉到4樓7庭應訊❗️請先讓親友入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2/3]

上午進度

D1:朱 (21)
D2:陳 (22)
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
PW4 警員 25437 徐偉雄(音)繼續作供
辯方播放影片,影到D2被一名軍裝及一名便衣警員(PW4)押上警車,然後再叫救護車。辯方律師問點解PW4一個人帶D2去睇現場證物。PW4話要等支援,才押帶D2上警車,因為怕他逃走。

PW4 ,PW5 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7理大 #1118理大

🙎🏻‍♂️A1:梁(24) 🙎🏻‍♂️A4:許(20)
🙍🏻‍♀️A6:馬(27)🙎🏻‍♂️A7:嚴(28)

控罪:
① 參與暴動 [全部被告人]
7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參與暴動 [全部被告人]
7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梁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管有一個士巴拿。

———————-

初步答辯意向:
A1、A4、A6、A7 均不認罪


保䆁事宜:
A1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A6、A7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
A6 申請延長宵禁時間至0130時 獲批
A7 申請延長宵禁時間至0230時 獲批

*控方表示不反對各被告的保䆁事宜的更改申請。

A7申請延長宵禁時間是由於學徒課程只能夠於公司閉店後的凌晨開始;
#郭偉健法官 道「聽落去唔似一般人嘅作息囉;師傅唔駛瞓覺㗎;由凌晨先至學習,我未聽過;凌晨應該瞓覺啦」

#郭偉健法官 指A6及A7因參與課程原因而申請延長宵禁,被告需交出該學習中心地址,並稱「即係該段時間佢哋一係就喺屋企,一係就喺學嘢嘅地方,你哋申請嘅原因係學嘢,都好公道姐。」
#郭偉健法官 批准延長宵禁,條件是每日凌晨十二時至新修定的宵禁時間,兩被告需要留在家中、學習中心或回家途中。

各被告將與其他第一組被告一同面對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8月16日1430時
審訊: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9日(25天的中文審訊)

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或已更改的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答辯 #裁決
D6:陳(18)🛑因另案服刑中
D10:陳(20)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7)D6無牌管有彈藥
(8)D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0)D10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D6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7)D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彈藥,即兩枚已使用的彈藥,而你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8)D6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10)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6及D10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D1-5,D7-9 早前答辯全部不認罪,案件押後至 12月2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D6及D10 法律代表在上一庭表示兩人有意向認罪 , D6向控方商討後,今獲控方同意撤銷控罪(7)(8)並承認控罪(1)(6)

答辯:
D6 承認控罪(1)(6)
D10 承認控罪(1)(10)

同意案情(重點)
2019年8月11日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批准香港眾志在維多利亞公園足球場舉行集會,但反對同日在港島其他地方舉行公眾集會及遊行。當日有人由維多利亞公園離開向灣仔銅鑼灣方向遊行,晚上更有人乘港鐵快閃到不同地方集結,晚上2240警方去到太古地鐵站C出口,發現約100名示威者到達,進行無秩序式集結,認為有可能引起其他人合理地害怕有人破壞社會安寧,當時有人在街上大叫恐嚇性字眼及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

約2245有警員下車進行追捕,D6及D10在太古地鐵站C出口入面被捕,兩人身穿黑色衣服,身上有保護器具,疑參與較早前太古站C出口附近之非法集結。警員在D6及D10身上各找到一支屬於3B級別雷射筆。警誡下兩人保持沉默,雷射筆其後送往檢驗證實屬於3B級,即可作為攻擊性武器。

當日非法集結之過程被閉路電視(包括地下鐵及附近商戶)及新聞媒體拍攝,警方檢取片段並作截圖呈堂

== 兩人承認上述案情 ==

片段協助判刑
控方庭上播放約總長14分鐘共4片段(地鐵閉路電視,康怡商場高空閉路電視,疑似大紀元直播及FB有視電視新聞)以協助法庭考慮判刑,影片主要是拍到示威者帶著武器及工具(黃色頭盔,長傘,手套等)行經地鐵通道從太古C出口走出,霸佔康山道路面,使用雷射筆射出光線及叫駡,其後警方畜聾追捕下大部份人走回地鐵站。

定罪紀錄
控方指D6有一區域法院刑事定罪紀錄,正於更生中心服刑,而D10則沒有案底。

裁決
D6 控罪1及6罪名成立‼️
D10控罪1及10罪名成立‼️

辯方陳詞
📍非法集結
以黃之峰案例,希望法庭考慮各元素如是次集結設是沒預早計劃,人數規模約一百人,地點康山道非主要道路或重要建築物,集結為時只有約5分鐘,雖然有人向警車投硬物,影片沒拍到是什麼,而事件幸運地沒有人受傷或物件受破壞,兩人也不是主要領導角色,示威人士工具只是長支狀物品及雷射筆,沒有暴力行為,本案相對其他非法集結嚴重程度相對較輕,D6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短期監禁。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明白法庭一般作監禁式刑罰,呈上3宗為九龍城及西九龍裁判法院之案例,被告分別管有3支雷射筆或管有最高級別class4之雷射筆,三宗案判處刑期由6至8個月監禁。

求情(部份私隱刪去)
D6父母離異,中學時已開始兼職減輕家人負擔,因情緒病影響求醫後重新振作完成中六課程。一如控方所指因其他案件定罪,當時索取勞教報告指其不適合,終判入更新中心服刑,現在服刑中。被告有解釋取去已發射催淚彈殼是恐怕被動物吃下,親人十二月份將會接受大手術,被告服刑反省悔疚未能照顧家人。D6表示希望法庭能判處短期監禁因可以在獄中上DSE課程,延遲晚上熄燈以便溫習重考DSE入大學將來成為社工。現時更新中心每日只有3小時可以溫習,相比之下監禁可以多些時間學習。

D10同家人同住,今日有到庭支持,中學時曾因病需住院休學多時,之後個人仍努力學習終考入大學修讀管理,現為一年級生,縱然今日出庭,昨天仍堅持完成考試。其語文能力非常出色,已經考獲公開試日本語N2級別,成績差不多取滿分(N1為最高級,N5為初級),她同樣地在DSE日文科考獲最高級別成績。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其背景衡量更生元素判入更生中心。

🔺主任裁判官指不同意梁大律師陳詞2人是即興非有計劃參與,因其身上帶有雷射筆。而用硬物扔向警車無論有沒有造成捐毀也是嚴重,再者就算非法集結只有5分鐘,也可以引致其後更嚴重破壞社會安寧事件,而快閃令警方不可預知令鐵路公司不可配合封站,裁判官指閉路電視片段可見有兩乘客欲進入站內被大批反方向走出示威人士阻擋。

案件押後至 12月2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法庭會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6,D10),期間2人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2/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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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了一片段,顯示晚上在欽州街約有三道青色鐳射光由人群中射出,後一輛巴士和其他車駛過後,已不見三度青光。#李慶年法官 稱攝影師定然在很遠距離拍攝,且曾抹過鏡頭後再拉近距離拍攝,所以會有視差。#李慶年法官 續稱對於被告指稱當時某車牌號的車擋着他視線的看法不茍同,認為該車應與被告有一定距離。明早繼續看另一段Now新聞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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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辯方提出特別事項,剔除涉及招認和其記錄。
原因包括多名警員在男廁及警署內對被告暴力對待及威脅以國安法控告。

🔹傳召PW2 PC25711 羅偉文(音),被告拘捕警員。
主要聲稱接到保安報案,進入男廁調查時看見被告正在寫「黑警死全家」,先一度步出男廁聯絡同僚,待被告步出後再將他帶回廁所作出拘捕及警誡,期間有招認......

播放葵涌廣場二樓中翼廁所外走廊閉路電視片段,被告和數犬隻在不同時段進進出出。
主問未完成。

明天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7/5]

下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包括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 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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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繼續作供,由控方盤問,未完。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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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D1,2,4早前已承認控罪(4),今日下午再次應劉官要求返嚟睇D3審訊進度如何,再決定幾時再返嚟作求請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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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開庭前,控辯雙方原定打算約12月尾作結案陳詞,期間再約一日作續審(如需) 。
由於早前裁判官早前一再拒絕控辯提前約期嘅建議,開庭前控辯雙方嘗試同書記約期,但控辯雙方提出多個日子法庭(劉綺雲)均都無期。

1433 開庭
#劉綺雲裁判官 向早前已認罪D1,2,4講解今天情況,因D3審訊進度仍未如理想,控方午飯前剛開始盤問D3,以劉的理解仍需要一段時間,今日也未知可否完結證供部分,劉官表示不想浪費各位律師時間🙄,又到案件管理時間🤗

開庭前曾與控方討論今日可否開到5點以完成證供的D3代表律師建議安排半天審期,但被管理大師拒絕了,認為一天審期才穩妥。

控辯雙方再次提出多個日子供法庭選擇。
1439 休庭確認相關日子的法庭日誌可否配合。
1453 劉官出返嚟表示仍未知邊日可以,並告知大家佢唔想浪費法庭時間🙄,因此先繼續D3的審訊,其他被告及法律代表可於庭外等候。

1522 暫停D3的審訊,叫返D1,2,4入庭
1524~26
劉官告知各人相關人員仲忙緊,排期事宜再押後到4點左右處理,如果提早有結果會call返大家返嚟🙄…各法律代表又再出庭。

1557
劉官發現公眾席上有人抄寫要求職員了解,辯方解釋為被告家人。
劉表示法庭雖無規定不可抄寫,但以免可能出現妨礙司法公正嘅行為,要求公眾不要再作抄寫。(🤔🤔🤔🤔)

1602 再次叫3位被告及律師入庭
12月20日可以安排續審,劉官表示預計D3的審訊將於12月20日完成證供部分,因此安排現結案陳詞日期。

安排結案陳詞日期
控方表示可於12月尾提交,劉官質疑控方點會咁快準備到,劉表示希望收到一份全面嘅陳詞。主控表示自已做嘢好快手(引來一陣笑聲),劉認為控方起碼需要兩三個星期準備。最終控方接受兩星期準備陳詞,控方將於2022年1月3日提交結案陳詞。

辯方起時也表示可於收到控方陳詞後一星期提交陳詞,但當劉再次表示辯方也起碼需要兩三星期作全面陳詞,辯方律師接納建議以三星期時間準備陳詞;辯方將於2022年1月24日提交結案陳詞。
雙方如需就對方陳詞作出回應,需於2022年1月31日前提交。
2022年2月18日1430 D3作結案陳詞,D1,2,4則作提訊。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1/2]

劉 (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準備傳召證人作供前,被告表示不知道9名證人將刪減至3名證人。
裁判官表示雙方律師協調後,可以以65b條、以證人口供紙呈堂,因此會刪減證人。
裁判官指示辯方律師李大律師,需與被告及當值律師主任討論一下。

1022 休庭1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鐳射筆

鄭(2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因被告早前就控罪1認罪,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2。

被告同意背景報告內容,顯示被告十分後悔,亦冇意圖傷害任何人。
被告承認在現場,亦有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呈上七封由家人、老師、僱主、朋友寫的求情信。
被告很早已做兼職幫補家庭,亦有擔起照顧妹妹的責任。
老師表示被告彬彬有禮,在校亦沒有犯事。
僱主願意在被告服刑後繼續聘請被告。

辯方律師引述黃之鋒案例,如案情相對輕微,法庭可考慮背景,可考慮着重更生,而非阻嚇性判。
另外呈上兩個案例,其中一案涉及400至500人,大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衣及蒙面,亦有堵路,以6個月為量刑基準。
另一案涉及防毒面具,面巾,區域法院判以7個月為量刑基準。
本案相對上沒那麼嚴重,辯方律師建議量刑起點為4個月。
而且被告於開審前去信法庭認罪,望法庭給予1/4刑期扣減。

📌判刑
量刑起點為監禁4個月,認罪扣減1/4,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即時監禁3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3/3]

上午進度

D1:朱 (21),D2:陳 (22),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背景: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被損壞。

控方代表:賴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
D1 & D2 #李煒鍵大律師
D3 #陳曉姸大律師
————————
09:50 開庭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會面紀錄不能呈堂。

辯方(D1)中段陳辭
現在嘅證供只有現場嘅背囊,內裡無刑事毁壞工具無海報,D1在距離好遠嘅地方被拘捕,隔咗條城門河,無證人正式地辨認到D1在現場做刑事毁壞,或者逃跑離開,只係話着黑衫黑褲,咁唔代表什麼,無獨立證據話D1係主犯或者夥同其他人行事,請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

D2 & D3 無中段陳辭

控方回應:
雖然無實質證據指D1作刑毁,背囊證明佢曾經出現過,當門23:42警方見到5男1女噴漆痴海報,見到有人走,根據時間地點,希望法庭推論D1係其中一人,共同犯罪。

官:第一日已經問控方嘅基礎係咪夥同犯罪,妳話唔係,而家轉咗檢控基礎?
控:如果法庭覺得改變咗基礎,我無回應。

🎉法庭裁定D1面對的控罪表面證據不成立,無需答辯,無罪䆁放。
D2 & D3 的控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2 & D3 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 與控方達成第3分承認事實:
- 在控方證物P2, 第33張相的物品,係警方在2019年9月25日從D3身上檢取,屬於D3的物品。

🔨結案陳辭階段
控方無陳辭

D2 結案陳辭
D2 嘅主要證供係靠拘捕警員PW4,辯方認為佢係不可靠不可信嘅證人。

📍關於辨認方面有疑點:
(i) 盤問之下證人同意涉事隧道之內無背囊,D2被拘捕是有背囊,幾時孭背囊,證人唔記得。
(ii) 主問之下描述嘅D2提過戴口罩,但D2被帶上警車時係有戴口罩,無任何正式交代,兩者係咪同一個人。
(iii) PW1嘩見到一班人全部着黑色衫,但D2係着啡色衫。

📍追截過程無離開過視線係唔合理:
- 要跨欄,證人解釋因為路中心有雜物,但PW6同意雜物放在欄杆隔離,無證供指雜物在路中心。
- 證人跑得快過D2,根據地圖P6,用常理去諗一係PWS跑得好快一係啲二跑得好慢,兜路都跑得咁快係唔合理。

📍在場觀察:
- 觀察咗幾耐,5-6秒抑或3分鐘?交代得好清楚,PW4企得好近?如果好近,嗰班人又無阻止,佢有咩必要要打草驚蛇,要大嗌警察,等佢哋逃跑再追截,因為距離好遠先要大嗌。
- PW5女警話最近佢幾係D3,PW4話最近佢幾係D2,呢個只係解釋點解佢哋target 邊個人,唔會D2 & D3 兩個都最近,現實情況係女警之前係便衣警員,再前先係人群,呢個矛盾應該信邊個。

📍案發過程:
- PW4見唔到D2有痴紙,話D2噴膠水,控罪書話張貼海報,PW4大嗌,D2同其他人掉晒手上所有嘢,散落在地,盤問之下PW6同意地上物品嘅情況,就如證物P2第9號相,紙張唔係散落在地,仲見到有兩罐噴膠整齊棟直在地下,如果係掉在地下,無可能棟直在地,好明顯物品係妥善放在欄杆旁邊,係咪有人用緊工具造刑毁,辯方大膽講係講大話。
- 另一個行為係噴漆,PW4有提過有人噴漆,但睇唔清楚係邊個,無證人講得出邊個噴漆,答唔出噴緊乜嘢,控方嘅(檢控)基礎唔關D2事,無堅實嘅證供,無交代到牆身有塗鴉,係唔係呢班人噴?

📍D2個背囊內物品有爭議
PW4見到是覺得可能相關,先行檢取,去到威爾斯醫院,覺得可能唔關事就俾返D2,如果係痴海報,背囊內嘅紙糊粉點解唔關事,連呈堂都無,畀相簿佢睇,都答唔到係唔係類似,咁係唔係可以咁相信證人。

📍播放片段
未播片之前證人已經好防衛,片段見到PW4帶D2返到現場,PW4無講任何嘢,無向D2指出刑毁物品,PW4 解釋早前有獨自押送D2到現場指出,係好唔合理,又話驚走犯、驚證物流失、D2受傷要早啲送院,唔合理,睇唔到迫切性,證人只係諗藉口,現場發生嘅事件係虛構,唔可以安心信賴。

PW1 話見到七個人,女警至電PW1,又話六個人,究竟係唔係兩班人?

證物員搵到一支噴漆,承認事實第四項,科學鑒證結果為不吻合。

10:48 D3律師陳辭
📍關於噴漆,證人講唔到正在噴緊乜嘢,同樣,根據承認事實第四項,牆上顏料與噴漆的化驗結果為不吻合,無講其他噴漆去咗邊,完全舉唔到證,邀請閣下不考慮噴漆。

PW1嘅證供只講到兩樣嘢,七個人,其中一個係女子,長頭髮,白色衫,個基礎係同一班人,指證女子係D3;另一點係見到有人噴漆,牆上已經有0.5米×2米海報。

📍張貼海報係唔係刑毁
刑毁嘅元素要有毁壞情況,無證據指牆身被毁壞,膠水和紙張點樣(造成)毁壞?假設痴咗海報,海報點樣造成毁壞?清潔又點樣造成毁壞?

📍即使係刑毁,D3有無做
PW5 嘅證供有大問題,佢承認觀察咗5秒,現場好多人,事情發展得好快,證物P1 第7~11號相喺模擬觀察者望向隧道牆身,根據PW5嘅位置,應該只係見到第8,9號相嘅情況,只係見到三份一條隧道,基於觀察咗5秒和視線有盲點,證人同意睇唔到隧道內有幾多人,唔知D3手部上下移動做乜嘢,見到D3痴紙,但唔肯定有無痴實,唔知有無跌返落嚟。

根據PW4嘅證供,最近女警嘅人應該係男仔,無理由遠近見到唔同人。

PW5當日記憶唔清晰,究竟係六個定七個人,觀察女子有無戴帽,反映記憶唔可靠,唔記得報案人有無講掃膠漿,PW1無提過掃膠漿;最大問題係證人披露咗警員有匯集記憶,如果記憶清晰,就無需要匯集記憶,或者只係短時間,而唔使十幾分鐘,反應當日凌晨時份記憶都唔可靠唔清晰。

📍其他人做,D3是否在場,有無協助
證人在9月25日做咗口供,同意當時記憶係最清晰,承認無寫低女子腳邊有白膠漿,理應係好重要嘅證據,但無寫低,兩年後在庭上提出,口供亦無提掉證物和逃跑,同意無寫,P2 第7,8,9號相關反映咗當日逃跑之後現場嘅情況,紙張和油掃好齊整擺好,唔係證人所講掉落地,證人嘅觀察和記憶都不可靠。

對於追捕D3時嘅觀察,PW5認斷咗一秒視線,會唔會有另一女子,拉錯人?根據第三份承認事實,檢取咗D3身上嘅帽;PW5唔記得D3痴紙時有無戴帽,拘捕時有載帽,反映觀察時和拘捕時係不同人。

觀察是女子着短褲,圖片係綠色長過膝頭嘅褲,無理由寫短褲。D3身上搜唔到油掃或者紙張。無刑事毁壞工具。

如果D3最近女警,(逃走之後)理應D3在最近隧道的位置被截停,但現實唔係,係D2,在比D2更遠的位置截停,無理由D3被截停的位置遠過D2。

總結:無證供關於刑毁元素,證人記憶唔可靠,女子不是D3,可能有其他人出現,控方未能對政治毫無合理疑點。

——————
其中一個證據引起裁判官十分重視,律師指出,控方曾把在現場檢取的唯一一支噴漆和牆上的油漆交予政府化驗所檢測,結果係「不吻合」。要求控方對此作出回應,或索取律政司指示,指此項證據有違檢控基礎,主控表示不需要攞指示,但需要時間組織,申請休庭。

早休後控方開始回應,反駁辯方提出的質疑;裁判官指這是控方的陳辭,不是回應裁判官的問題,指示主控揾律政司商議,14:30 開庭要立即回應問題,不可以再申請押後或作其他陳辭;原本預計今日可以裁決,但進展不如理想,希望雙方商議裁決日期。

14:30 會再開庭,但不會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上午進度:
🔸辯方盤問PW2 PC25711 羅偉文(音),被告拘捕警員。

提出多點質疑,一些疑點包括:
1. 記事冊有記下行動前的訓示,但沒提及有目標人物和衣著特徵,卻在現場鎖定被告為目標人物
2. PW2發現被告後沒有急忙跟隨
3. PW2聲稱目睹被告刑毀,但沒考慮一直看守被告,在男廁及商場進進出出
(其他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補)

😅PW2對辯方大律師顯出不耐煩的態度,盤問期間多次不理解問題要求重問、答非所問、反問「唔係考記憶力丫嘛,問番重點」、又兩度向大律師稱「我唔會答你呢個問題」,終被裁判官訓斥「律師係有責任向你盤問」「好簡單嘅問題,有定冇啫,點解唔回答」,PW2最後只能作出回答並說「對唔住法官大人😔

盤問未完成。

1430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2)刑事損壞
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5)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背景:審訊後被 #莫子聰裁判官 裁定4罪成,於2020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32個月,於2021年3月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決及判刑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22

本年3月1日高等法院上訴陳詞: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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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上訴陳詞

主要上訴理由:即使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也無法得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有傷人意圖

📌控罪(1)
原審時,控辯雙方對咭片刀被發現位置及狀態有爭議,控方指刀當時已經摺好,為可使用狀態,插在被告的腰袋,刀鋒突出少少;辯方則指刀當時被摺成咭片狀,即沒有打開。

李官表示,原審裁判官接納證人證供,上訴庭「好難有啲咩睇法」,但指出控罪指稱的攻擊性武器除了咭片刀,還包括一抽鎖匙裡的一條萬用匙,以及一把「崛頭鉸剪」。上訴方相信裁判官是以咭片刀定罪。審訊時雙方同意咭片刀本質並非攻擊性武器,要視乎被告心態;被告沒有招認,要基於事實作推論。

李官關注裁判官的推論基礎,上訴方則指出,推論必須考慮被告庭上供詞。李官舉例,如果被告管有的是𠝹刀而不是咭片刀,會否因在街上管有攻擊性武器而被拘捕?除了當時摺刀突了出來,還憑什麼得出推論?上訴方回應,裁判官根據案發時間、地點,被告在紀律部隊宿舍外被截停,而該段時期有社會事件背景。

李官確認,沒有爭議當晚該處沒有示威進行,關注「控方證據係乜嘢」,而被告被截停的位置也確實可以回家,只是路程較遠。被告獨自一人,亦無證據顯示他有約人。此外,他當時拖喼,如果要襲擊反而更不方便,「走佬都走得慢啲」。根據證供,被告的喼裡有背囊,背囊裡有急救包,急救包裡有上述物品。

李官指出,如被告裝備是在集會現場發現,可作定罪推論,但本案不是。李官又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伸手想取出咭片刀;他又對萬用匙如何傷人抱有懷疑,表示不明白控方何以針對萬用匙提告,萬用匙又與示威有何關係。

李官再次提出疑問:原審裁判官如何憑萬用匙與剪紗布的「崛頭鉸剪」得出推論為攻擊性武器?他又指,3件物品在不同位置被發現,看來性質不同,裁判官如何把該3件物品連繫起來?

📌控罪(2)
上訴方就此控罪撤回上訴,李官表示「呢個係相當聰明嘅選擇」。

📌控罪(3)
主要關乎專家證供,上訴方引述原審裁斷陳述書,因辯方專家報告本身沒有提及武器的設計原意,庭上作供才講述,裁判官因而不接受其說法。

📌控罪(5)
原審時,辯方有文件證明被告以涉案物品進行網上買賣,受控方質疑。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1年前、未發生社會運動前已開始買賣。

上訴方指出,原審裁判官主要斟酌點是涉案物品賣唔出、少人like,但此事實上與被告無關,不是一個合理的定罪推論。被告於2016年已開始購買涉案物品,當時不會是預視到2019年社會事件而一早買入。

🌟 #李運騰法官 留意到物品定價後表示:1蚊買返嚟50蚊賣出去,唔怪得佢冇生意😮

上訴方續指,不成功的生意並不能排除被告沒有販售意圖;李官則稱,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曾賣出過,原審裁判官亦不能斷定從沒賣出過。(經書記提醒,證據有顯示被告賣出過其他非涉案物品。)

📌急救包議題
關於急救包是在被告孭住的背囊裡,還是收在喼內,雙方分別只有被告和PW1的一對一證供,牽涉到證供可信性。

原審時,辯方曾向控方證人指出,被告背囊內只有筆記簿;被告作供時,辯方主問及控方盤問皆沒提過急救包,直至裁判官提出跟進問題才首次提及急救包。裁判官就此是否有權不給予比重或給較少比重?

李官指出,辯方當時put的case與被告庭上講法不同--不是failing to put,而是put了不同的case。根據裁斷陳述書,裁判官指出了有inconsistency,不是冇put到defence case。

刑罰上訴陳詞

上訴方確認,若控罪(1)及(5)的定罪上訴得直,就此兩項控罪不再作刑罰上訴;對控罪(2)沒有上訴;控罪(3)的18個月監禁刑期則不是明顯過重。就刑罰上訴,上訴方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答辯方回應

📌控罪(1)
關於原審裁判官所依賴證據,裁斷陳述書有寫裁判官認為控方能證明到的事項:喼內有防毒面具、黃色背心,得出推論被告有機會參與或遇到警民衝突時使用。李官接受此說法,但質疑如何引申到用刀傷人?原審裁決考慮的是案發當晚抑或是未來日子?

答辯方表示,事實上當晚冇事發生,但要考慮被告心態。李官指出,被告可能隨時遇到事件而可以隨時取出涉案物品使用,亦可能是在該處等待事件發生--有兩個可能性,即不是唯一可能性。如何引申到用刀?為何要特定針對刀?答辯方引述原審裁判官指,3件涉案物品皆有鋒利部分,可用來自衛或傷人。

李官強調,要裁斷被告「打算」這樣做,而不是「可以」這樣做。如何得出推論?裁斷陳述書指,物品可以用來自衛或傷人而沒有其他正當用途;是否唯一不可抗拒推論,答辯方交由法官判斷。李官形容涉案鉸剪有如「小學生勞具」,疑問如何推斷用來拮人?

📌控罪(5)
關於被告早於案發前1年已在做買賣,原審裁判官有睇相關文件及被告證供,留意到被告網店無心銷售(因店名、相片等),認為銷售之說不合理。李官問,被告開網店是否只為掩飾真實意圖?根據證供,他開網店之時未有反修例運動,亦與佔中相隔幾年。答辯方指,被告多次買入新貨,但冇證據顯示曾經賣出,因此裁判官不接受其住所囤積物品原因。

📌刑期
答辯方引用同由李官處理的李啟發上訴案例,指出判刑要考慮立法原意,「...in the interest of public safety and crime prevention...」

法官需時考慮雙方陳詞,押後至2022年1月4日1600宣判 (只做Hand down),被告需要上庭,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3/3]

下午進度

D2:陳 (22),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背景: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賴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
D2 #李煒鍵大律師
D3 #陳曉姸大律師
————————
14:46 開庭

控方已經索取律政司指示,表示如果法庭認為適合,可以考慮引用裁判官條例,更改控罪為「企圖」,如果法庭認為唔適合,控方無進一步陳辭。

辯方反對控方在結案之後更改控罪,對辯方非常不公,辯方無機會帶出抗辯理據。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6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0824觀塘 #暴動

🙎🏻‍♂️A3: 周 (26)

控罪:暴動
周先生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吳宗鑾大律師

🔖裁決理由

暴動情況在警方推進後發生

當日1638時警方推進前只有零星示威者投擲雜物及使用雷射筆,但警方及記者亦並無迴避;無警員提出有受傷或混亂的情況。法庭同意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於警方推進前並未發展成暴動。

1638時警方推進;1639時,速龍率先衝出來作推進,場面混亂;1640時開始見到較多雜物被投擲;1641時才出現第一枚汽油彈。而在1638前的兩小時對峙,零星示威者的行動並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由速龍突如其來衝出,由那一刻才變得混亂後演變成暴動。

當日在偉業街東行線及西行線均有示威者,但東行線示威者正在撤退,而西行線則有投擲雜物及攻擊警方。法庭認同東西行線是不同的集結。

原定已獲批不反對通知書的路線為偉業街西行線,而東行線為指定路線以外,不能到達終點。雖然東行線及近兆業街位置有示威者設路障及發出敲打聲響,現場可能有非法集結,但無基礎指全部人均有暴力行為。法庭也不能夠排除有人是不清楚遊行路線、因西行線停滯而跟隨他人到東行線。

無片段拍攝到被告行動或被捕前的畫面,控方依賴被告衣著裝備及PW3的證供舉証。

PW3不是誠實可靠證人

法庭裁定PW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尤其在認人方面,多次盤問前言不對後語,磬竹難書。
(包括觀察半分鐘變三秒、三十米外望一個有有眼鏡、防毒面具、口罩嘅人都能指係約30歲、作供指被告身高1.6米但在法庭認同是約1.75米、由繞過路障變跨過路障,而許官認為跨過路障會影響視線、由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變成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個「頭」)

現場有大量類似衣著人士,包括被告身旁一個身穿黑衣及相似的藍綠背包人士。片中可見該人士比被告矮小,逃跑路線相若,不排除PW3認錯人。

被告衣著裝備不足以使判斷為暴動參與者

當時身穿全黑衣著,褲袋有兩隻右手手套,背包內有一個口罩。

法庭認同反修例遊行中大部分示威人士身穿全黑衣服,片中亦看到有長者或家庭主婦身穿黑衣參加遊行。許官認為衣著顏色或佩戴口罩不一定等於打算破壞法治。不應因為被告身上有多於一個口罩,便指稱他意圖掩飾犯案身份;當日有酷熱警告,有多一個口罩更換亦屬正常之舉。

被告指防毒面罩由陌生人給他,當日曾收到水及飯團,仍有片段聽到有人呼叫「有水派、有口罩拎」等。法庭不能排除此說法,認為其辯解是有可能的。

許官指對被告兩隻右手手套的解釋有保留,惟他當時是放在褲袋而不是佩戴中,認為如果被告在防線預備進行破壞安寧的行動,必然戴上手上。被告身上也沒有索帶及錘仔等能用於傷害人身或財產的工具。

控方指被告逃走是由於有犯罪意圖,被告解釋指逃跑是因為看到其他人及配有盾牌的防暴警察在逃跑,法庭接納他是因本能反應而跟隨人群逃跑。

🌟
法庭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一開始希望充公被告的電話,之後許官再問:「而家經審訊後被告罪名不成立,你係咪仲堅持要充公呀?」控方後指不堅持充公被告電話及財物。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

(按:宣布罪名不成立一刻,有人拍掌、有人喊。庭內只有二十幾人,區域好多單審訊,希望大家多啲去支持咁多位受審人士)

【更新於174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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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辯方盤問PW2 PC25711 羅偉文(音),被告拘捕警員。

盤問未完成。
辯方挑戰PW2在警署內亦疑違反程序,如在晚上故意不提供膳食及水、做會面記錄後故意不提供複本、檢取被告衣物但不提供保暖毛氈(案發時是冬天)等等...

押後至2022年2月14-15日0930同庭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3/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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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播放熱血時報片段
對於被控方指稱出現在片段之中,A8、A9皆爭議身分

兩位辯方大律師表示,無法根據畫面而同意控方對被告的衣著描述。自稱近期驗過冇色盲、配戴可過濾藍光眼鏡的 #李慶年法官 邀請律師即席進行小測試,以確認有沒有色盲。經李官引領其他辯方大律師提供協助,A8仍未能完全同意控方描述。

1642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1/2]

劉 (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今早休庭後,當值律師表示,被告不接納自己提供的法律意見,認為「自己行事」能帶來最大利益,決定不聘任當值律師。

被告在被告欄內翻看證人列表,指11月與控方商量時,期望有9位控方證人出庭;今日卻接獲通知,僅有3名證人出席(即原有證人1、3、6號,警員10321、楊先生及李先生)。考慮後,被告希望再傳召案發當日在旺角警署當值、為自己錄取3份口供的警員14588;在其後的審訊中,再決定傳召在警署內看守自己的警員15927。裁判官批准。

今日共傳召5名證人:
PW1 警員10321 陳振鋼(音)
PW2 楊先生
PW3 李先生
PW4 偵緝警員15927 饒家銳(音)
PW5 偵緝警員14588 陳宇霆(音)
全部完成作供。

被告確認明日會作供,並傳召1名辯方證人。

*盤問過程中,被告透露自己曾於紅磡警署被毆打,兩年間投訴無門,望藉盤問環節討回公義。裁判官則指,即使被告希望彰顯公義,亦需在盤問環節中「一問一答」,給予控方證人回答問題、幫助法庭的機會,而非「鬧交」:「我以為你想要公義,目的係俾我聽到。如果唔係,你想要嘅公義亦都唔會有任何作用。」

本案將於明早 (12月9日) 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繼續審訊。
🛑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1751完庭,得9人旁聽

💛感謝臨時直播員💛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羊村繪本案 #港區國安法
#言語治療師工會 
#上訴許可申請

A3: 👤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8)🛑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申請人於2021年11月12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 #陳慶偉法官 拒絕,申請人不服相關決定,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結果:
終審法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