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黃佩琪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 #20200915城大
蔡 (33)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9月15日,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3樓邵逸夫圖書館襲擊中国籍女子曾慧昭。
案情:
被告與事主均在城大就讀,互不相識。事發時事主正在廁格內,被告疑突然從高處把水淋向事主,事主離開廁格後,被告指事主「Come from China」。
=========
法庭就被告2021年3月26日缺席聆訊,充公其500元保釋金,並於2021年11月15日拒絕被告保釋
=========
被告人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
❌保釋申請被拒❌
#黃佩琪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 #20200915城大
蔡 (33)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9月15日,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3樓邵逸夫圖書館襲擊中国籍女子曾慧昭。
案情:
被告與事主均在城大就讀,互不相識。事發時事主正在廁格內,被告疑突然從高處把水淋向事主,事主離開廁格後,被告指事主「Come from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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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就被告2021年3月26日缺席聆訊,充公其500元保釋金,並於2021年11月15日拒絕被告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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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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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被拒❌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求情 #審訊 [7/10]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較早承認控罪(1)至(5)現還押候判
D2:黃(30) 🛑審訊期間承認控罪(1) 現還押候判
D3:鄭(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
⏺先處理D2求情
D2昨天重新答辯,承認控罪(1) 串謀縱火,即時還柙;其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今呈上12封求情信及9宗案例,但未有時間閱畢求情信並抽出可採納部分,申請容後再向法庭補充書面陳詞。
📌量刑起點
#陳永豪大律師 表示,其建議量刑起點與較早前已認罪的D1代表陳大律師有所不同,因D2承認的案情顯示縱火者為他本人,他負責任地承認,而且本案只是其一時三刻衝動所為。(李官指出,代表D1的陳大律師求情時未得到有相關閉路電視片段作參考。) #陳永豪大律師 指出,原則上傷及市民比傷害警方較嚴重,可幸本案無人受傷。他建議法庭判處4-6年監禁。
📌刑期扣減
就減刑因素,陳大律師指出上訴庭曾確立在開審第一天認罪可獲1/5刑期扣減,而且主審法官有酌情權,考慮被告真誠悔改、刑罰阻嚇性、案件嚴重性等因素,就本案不要求多於1/5扣減。陳大律師補充,D2至審訊中途才認罪有其原委。
🌟 #李慶年法官 要求控方回應,若然他採納辯方以上陳詞作判刑考慮,有否「原則性犯錯」,並要求控方記錄在案(錄左音都冇用嫁 你記得寫返落report 到 如果到時真係要上訴 邊個黎保護返原審法官)。
主控 #梅松大律師 認為5年至5年半量刑基準恰當,但不應有1/5扣減。他同意,就身分辨認,D2只有部分有爭議。控方認同 D2從沒有對案情有爭議,只係有法律觀點上爭議。
李官指出,根據同級法官「主流意見」,刑期逾18個月的案件經審訊後定罪都會有扣減,但減不多於3個月。高等法院則有一宗案例,超過8年的刑期可減刑1年。陳大律師補充,印象中有案件減刑1/10,大概2-3個月。共識:量刑基準愈高減刑幅度可愈大
D2將與D1同在12月28日1000判刑,而陳大律師會在7天內向法庭提交更詳盡補充書面陳詞。
⏺主控讀出部分文件內容修訂後,控方案情完結
D3、D4皆沒有中段陳詞
D3、D4皆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需於明天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翌日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同日下午開庭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本周四) 1430進行口頭補充陳詞,D3 D4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求情 #審訊 [7/10]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較早承認控罪(1)至(5)現還押候判
D2:黃(30) 🛑審訊期間承認控罪(1) 現還押候判
D3:鄭(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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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處理D2求情
D2昨天重新答辯,承認控罪(1) 串謀縱火,即時還柙;其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今呈上12封求情信及9宗案例,但未有時間閱畢求情信並抽出可採納部分,申請容後再向法庭補充書面陳詞。
📌量刑起點
#陳永豪大律師 表示,其建議量刑起點與較早前已認罪的D1代表陳大律師有所不同,因D2承認的案情顯示縱火者為他本人,他負責任地承認,而且本案只是其一時三刻衝動所為。(李官指出,代表D1的陳大律師求情時未得到有相關閉路電視片段作參考。) #陳永豪大律師 指出,原則上傷及市民比傷害警方較嚴重,可幸本案無人受傷。他建議法庭判處4-6年監禁。
📌刑期扣減
就減刑因素,陳大律師指出上訴庭曾確立在開審第一天認罪可獲1/5刑期扣減,而且主審法官有酌情權,考慮被告真誠悔改、刑罰阻嚇性、案件嚴重性等因素,就本案不要求多於1/5扣減。陳大律師補充,D2至審訊中途才認罪有其原委。
🌟 #李慶年法官 要求控方回應,若然他採納辯方以上陳詞作判刑考慮,有否「原則性犯錯」,並要求控方記錄在案(錄左音都冇用嫁 你記得寫返落report 到 如果到時真係要上訴 邊個黎保護返原審法官)。
主控 #梅松大律師 認為5年至5年半量刑基準恰當,但不應有1/5扣減。他同意,就身分辨認,D2只有部分有爭議。控方認同 D2從沒有對案情有爭議,只係有法律觀點上爭議。
李官指出,根據同級法官「主流意見」,刑期逾18個月的案件經審訊後定罪都會有扣減,但減不多於3個月。高等法院則有一宗案例,超過8年的刑期可減刑1年。陳大律師補充,印象中有案件減刑1/10,大概2-3個月。共識:量刑基準愈高減刑幅度可愈大
D2將與D1同在12月28日1000判刑,而陳大律師會在7天內向法庭提交更詳盡補充書面陳詞。
⏺主控讀出部分文件內容修訂後,控方案情完結
D3、D4皆沒有中段陳詞
D3、D4皆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需於明天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翌日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同日下午開庭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本周四) 1430進行口頭補充陳詞,D3 D4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6/5]
上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09:38 開庭
控方申請傳召多一名證人警員12422,因為辯方在盤問PW1時,帶出與他有關的案情;另因專家證人 #盧永楷 高級督察 未到,申請休庭10分鐘,關於雷射筆,控方不爭議本質不是攻擊性武器,只要求法庭在此環境下作裁決,兩份專家報告以65B呈堂。
10:09 開庭
傳召 PW3 高級督察 #盧永楷
控方主問
帶出 #盧永楷 嘅學歷、專業資格和訓練,曾經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作專家證人,向法庭申請接納其專家身份,獲批。
辯方盤問
證人在加入警方之前,對雷射裝置有行業經驗,大學所修課程係”Electronic Engineering with Opto-electronic” 學關於光嘅儲存、處理和顯示,所用到嘅光源就係雷射光,要學習雷射光嘅結構、特性和技術,出嚟做嘢要分析及設計激光二極管的推動裝置,線路,了解功率效果,由大學開始已30年,所以有相當認識。
證人稱有見過用激光裝置作表演用途,有見過裝置可加上濾鏡,從而讓光束射出不同圖案。本案只係測試咗雷射筆及電池,沒有其他。
律師請證人睇P3 雷射筆,和P4(1-4) 四個濾鏡,證人同意雷射筆個頭有螺旋形坑紋,可以將濾鏡扭上去筆上,同意啲鏡有花紋,所以扭上去,射出有花紋嘅光束。
辯方向證人指出:
律:裝置有機會用作激光表演
盧:有見過,射出嘅光束幾強
律:唔射去眼睛就唔會危害
盧:唔可以咁絕對去講,就算加濾色鏡,好近距離,反射,都可能超出對眼最大允許照射量
律:這些情況可以用護目鏡作保護措施?
盧:可以
律:所以如有表演,觀賞嘅人戴上護目鏡會較為安全?
盧:相信觀賞嘅人唔會鍾意,唔會達到效果。因為鏡有不同度數。有啲保護好啲,有啲少啲。如果表演環境距離好闊(遠),近啲會易感受效果,遠啲就會好暗,唔會覺得有咩特別。所以一般表演觀眾唔會戴護目鏡。所以睇呢啲激光表演都好危險,如果睇表演唔小心會對眼睛構成傷害。
律:戴護目鏡會安全啲?
盧:足夠度數嘅護目鏡會保護到你,唔止暗啲,亦需要揀波長,即係顏色。
10:38 無覆問,作供完畢,主控要去其他法庭,12:00再訊。
12:09 開庭,傳召PW4 警員12422 梁冠澤(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4駐守毒品調查科3D隊,2020年1月1日 14:11,由案件主管女高級督察 周恩嫻(音)帶隊,PW3負責揸車UM5713,去上環橋發大廈搜屋,PW4與警員8402押解被告,入過被告所住單位,PW3嘅角色係同8402看守被告,女署理警長8050有入單位,角色係搜屋。
14:25開始搜屋,由一入門口右邊嘅廳開始,逆時針方向搜,搵到通訊儀器,搜完廳之後搜房,有兩間房,一間主人房,另一間有上下格床房,由8050入去上下格床嘅房搜,當日無落手落腳搜,之後和8050搬證物離開上址,上警車返警署。PW3大概見到由邊度揾出證物,由8050做記錄。
12:19 辯方盤問 【括弧內是證人回覆】
PW4在2021年11月9日做咗份口供 Pol 154,詳細講述搜屋過程,內容提到揸車UM5713去AP任職地方,尖沙咀麼地道XX號,PW4稱無印象訓示有無講過呢啲資料。
搜屋期間只有4位警員及被告,無其他人;呢項看守工作有無任何記錄?【無】,並無被分派工作係看守被告?無被指示咁樣做?【係】,係上到去有咩做就做?【因安全起見,好少一人睇住犯,所以自發幫手】,以我哋所知單位係400幾尺?【係】;搜屋做法多數係喺AP面前搜,搜到邊行到邊,並無需要PW4睇住被告【唔同意】,幾個警員可以一齊睇住被告【同意】,被告已經反手上手扣, 根本唔使兩個人睇住【唔同意】,原因係PW4並無被分派看守工作【唔同意】.
搜屋共用一小時多少少,14:25~15:30間屋,唔大,但比較凌亂同多雜物【同意】,一個人在一小時搜哂成間屋有難度【同意】,被告係男性,所以搜房都應該係男性【唔同意,當時係男被告,由兩個男同事看守較適合,所以無人手選擇情況下由女警去搜查】。
律師指PW4可以去搜房【唔安全,無去】,唔安全係因為無兩個男警看守【係】,最少有8402【得一個所以唔安全】,被告反鎖上手扣都唔安全【進行襲擊可以有好多方法,唔一定用手】,搜屋期間被告態度合作【唔知】,無任何動作【看守之下無】。
律師向PW4指出辯方案情:
當日PW4無須要看守【唔同意】
真正工作係協助8050搜屋 【唔同意】
PW4負責搜房,8050負責搜廳【唔同意】
因為有分工,先可以在一小時內搜完【唔同意】
PW4 入到房搜查,搵到適合為證物嘅嘢,就放上上格床和枱面【唔同意】
咁做係因為房雜亂,只有上格床和枱面可以放嘢【唔同意】
搜房時只有被鋪無其他嘢【唔同意】
PW4無作任何記錄在邊度搜出【唔同意】
睇MFI 1 下格床在房內比較入嘅位置,見到啫係有入過房【唔同意】
MFI 1 有標示(1), (2), (3) & (4) 不同位置,下格床側邊有趟柜,指出枱面上的斧頭在(1)號位置搜出【唔知道】;裝有雷射筆的銀色盒在2號位置收到【唔同意】;裝有氣槍的黑色盒在3號位置搜到【唔同意】;一個裝住刀嘅盒在4號位搜到【唔同意】。
搜房期間曾經與被告爭吵,原因係你嘗試搣開裝有背心嘅膠袋【唔同意】,8050發現你搜房時無做紀錄【唔同意】,曾經討論過由邊個做【唔同意】。
13:00 PW4作供完畢,無覆問,14:30再訊。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6/5]
上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09:38 開庭
控方申請傳召多一名證人警員12422,因為辯方在盤問PW1時,帶出與他有關的案情;另因專家證人 #盧永楷 高級督察 未到,申請休庭10分鐘,關於雷射筆,控方不爭議本質不是攻擊性武器,只要求法庭在此環境下作裁決,兩份專家報告以65B呈堂。
10:09 開庭
傳召 PW3 高級督察 #盧永楷
控方主問
帶出 #盧永楷 嘅學歷、專業資格和訓練,曾經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作專家證人,向法庭申請接納其專家身份,獲批。
辯方盤問
證人在加入警方之前,對雷射裝置有行業經驗,大學所修課程係”Electronic Engineering with Opto-electronic” 學關於光嘅儲存、處理和顯示,所用到嘅光源就係雷射光,要學習雷射光嘅結構、特性和技術,出嚟做嘢要分析及設計激光二極管的推動裝置,線路,了解功率效果,由大學開始已30年,所以有相當認識。
證人稱有見過用激光裝置作表演用途,有見過裝置可加上濾鏡,從而讓光束射出不同圖案。本案只係測試咗雷射筆及電池,沒有其他。
律師請證人睇P3 雷射筆,和P4(1-4) 四個濾鏡,證人同意雷射筆個頭有螺旋形坑紋,可以將濾鏡扭上去筆上,同意啲鏡有花紋,所以扭上去,射出有花紋嘅光束。
辯方向證人指出:
律:裝置有機會用作激光表演
盧:有見過,射出嘅光束幾強
律:唔射去眼睛就唔會危害
盧:唔可以咁絕對去講,就算加濾色鏡,好近距離,反射,都可能超出對眼最大允許照射量
律:這些情況可以用護目鏡作保護措施?
盧:可以
律:所以如有表演,觀賞嘅人戴上護目鏡會較為安全?
盧:相信觀賞嘅人唔會鍾意,唔會達到效果。因為鏡有不同度數。有啲保護好啲,有啲少啲。如果表演環境距離好闊(遠),近啲會易感受效果,遠啲就會好暗,唔會覺得有咩特別。所以一般表演觀眾唔會戴護目鏡。所以睇呢啲激光表演都好危險,如果睇表演唔小心會對眼睛構成傷害。
律:戴護目鏡會安全啲?
盧:足夠度數嘅護目鏡會保護到你,唔止暗啲,亦需要揀波長,即係顏色。
10:38 無覆問,作供完畢,主控要去其他法庭,12:00再訊。
12:09 開庭,傳召PW4 警員12422 梁冠澤(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4駐守毒品調查科3D隊,2020年1月1日 14:11,由案件主管女高級督察 周恩嫻(音)帶隊,PW3負責揸車UM5713,去上環橋發大廈搜屋,PW4與警員8402押解被告,入過被告所住單位,PW3嘅角色係同8402看守被告,女署理警長8050有入單位,角色係搜屋。
14:25開始搜屋,由一入門口右邊嘅廳開始,逆時針方向搜,搵到通訊儀器,搜完廳之後搜房,有兩間房,一間主人房,另一間有上下格床房,由8050入去上下格床嘅房搜,當日無落手落腳搜,之後和8050搬證物離開上址,上警車返警署。PW3大概見到由邊度揾出證物,由8050做記錄。
12:19 辯方盤問 【括弧內是證人回覆】
PW4在2021年11月9日做咗份口供 Pol 154,詳細講述搜屋過程,內容提到揸車UM5713去AP任職地方,尖沙咀麼地道XX號,PW4稱無印象訓示有無講過呢啲資料。
搜屋期間只有4位警員及被告,無其他人;呢項看守工作有無任何記錄?【無】,並無被分派工作係看守被告?無被指示咁樣做?【係】,係上到去有咩做就做?【因安全起見,好少一人睇住犯,所以自發幫手】,以我哋所知單位係400幾尺?【係】;搜屋做法多數係喺AP面前搜,搜到邊行到邊,並無需要PW4睇住被告【唔同意】,幾個警員可以一齊睇住被告【同意】,被告已經反手上手扣, 根本唔使兩個人睇住【唔同意】,原因係PW4並無被分派看守工作【唔同意】.
搜屋共用一小時多少少,14:25~15:30間屋,唔大,但比較凌亂同多雜物【同意】,一個人在一小時搜哂成間屋有難度【同意】,被告係男性,所以搜房都應該係男性【唔同意,當時係男被告,由兩個男同事看守較適合,所以無人手選擇情況下由女警去搜查】。
律師指PW4可以去搜房【唔安全,無去】,唔安全係因為無兩個男警看守【係】,最少有8402【得一個所以唔安全】,被告反鎖上手扣都唔安全【進行襲擊可以有好多方法,唔一定用手】,搜屋期間被告態度合作【唔知】,無任何動作【看守之下無】。
律師向PW4指出辯方案情:
當日PW4無須要看守【唔同意】
真正工作係協助8050搜屋 【唔同意】
PW4負責搜房,8050負責搜廳【唔同意】
因為有分工,先可以在一小時內搜完【唔同意】
PW4 入到房搜查,搵到適合為證物嘅嘢,就放上上格床和枱面【唔同意】
咁做係因為房雜亂,只有上格床和枱面可以放嘢【唔同意】
搜房時只有被鋪無其他嘢【唔同意】
PW4無作任何記錄在邊度搜出【唔同意】
睇MFI 1 下格床在房內比較入嘅位置,見到啫係有入過房【唔同意】
MFI 1 有標示(1), (2), (3) & (4) 不同位置,下格床側邊有趟柜,指出枱面上的斧頭在(1)號位置搜出【唔知道】;裝有雷射筆的銀色盒在2號位置收到【唔同意】;裝有氣槍的黑色盒在3號位置搜到【唔同意】;一個裝住刀嘅盒在4號位搜到【唔同意】。
搜房期間曾經與被告爭吵,原因係你嘗試搣開裝有背心嘅膠袋【唔同意】,8050發現你搜房時無做紀錄【唔同意】,曾經討論過由邊個做【唔同意】。
13:00 PW4作供完畢,無覆問,14:30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20210106沙田
(昨日案件)
宋 (42)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6日凌晨3時,在新界沙田安景街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四枝柱及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即使用箱頭筆寫上共5個「#save12」標語)
———————
被告有律師代表,並決定認罪。
求情:被告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與父母同住,而且關係良好。被告作為成熟嘅成年人,深知自己要負上法律責任,將來會用更文明嘅方法表達對事件嘅不滿。亦請法庭考慮到損壞不嚴重,亦不牽涉好煽動性嘅字句。希望法庭攞社會服務令報告。
曾裁判官:唔需要社會服務令。考慮到案情、求情理由、被告無案底,以及損壞唔嚴重;即使無證據證明已經清潔,呢啲字肯定一早抹走咗;亦考慮到只需要$500清潔費及被告願意賠償。判罰款$3500及賠償$500,$2000由保釋金扣除,餘額即日(22日)4點前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20210106沙田
(昨日案件)
宋 (42)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6日凌晨3時,在新界沙田安景街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四枝柱及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即使用箱頭筆寫上共5個「#save12」標語)
———————
被告有律師代表,並決定認罪。
求情:被告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與父母同住,而且關係良好。被告作為成熟嘅成年人,深知自己要負上法律責任,將來會用更文明嘅方法表達對事件嘅不滿。亦請法庭考慮到損壞不嚴重,亦不牽涉好煽動性嘅字句。希望法庭攞社會服務令報告。
曾裁判官:唔需要社會服務令。考慮到案情、求情理由、被告無案底,以及損壞唔嚴重;即使無證據證明已經清潔,呢啲字肯定一早抹走咗;亦考慮到只需要$500清潔費及被告願意賠償。判罰款$3500及賠償$500,$2000由保釋金扣除,餘額即日(22日)4點前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2/5]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主控: #馬藻玉 大律師
- - - - - - - -
📌PW2 警員B作供
聲稱當日便裝到又一城埋伏,有同事制服數名黑衣人,期間PW2協助設防線,有一穿白T恤,深藍色鴨嘴帽男子趨前與一瘦身材男子講嘢後,突然打了PW2左臂一下,之後有另一人踢了PW2一下。PW2見白衣男子彎身去拉走被警員C制服在地的女子。PW2用警棍打白衣男子下盤,之後PW2再留意其他被制服人士時,白衣男子即消失於他的視線範圍。
辯方指出B記事冊上寫白衣人帶淺藍色鴨咀帽,另外又指出口供紙並沒有提及留意到身穿白衣者的眼睛。
📌PW3 警員D作供
案發當日被派到又一城與警員C兩人一組便装行動,目睹有約4名黑衣人在千両外,有一人身持硬物拍打千両電閘箱。之後該批人向PW3和警員C方向行來,PW3特別留意手持硬物的人,行近時見到該硬物是一把板手,他表露身份,將該人制服在地,而警員C即制服另一黑衣女子。他要求警員F過來協助,警員F為黑衣人上手扣,他透過通訊設備要求增援,並向黑衣人宣布拘捕,交由警員F看管。
人群開始聚集,警方築起防守範圍,人群不斷有雜物擲向防線,突然有一名穿白T shirt 黑口罩壯身材男子伸手想拉走警員C制服的AP,pw3想制止他,並打了他一下,再嘗試拉跌他落地但不成功,pw3 自己卻跌倒在地。白衣男子打了pw 3兩至三下再打他面部位置,接著白衣男子就在PW3視線範圍內消失。
控方呈上PW3傷勢報告。
📌PW4警員F主問作供
PW4當日到又一城便裝巡邏,期間收到警員C電話,聲稱溜冰場旁千両有人噴漆,接通之後PW4與警員D搭電梯落一層,看見4名黑衣人在千両電閘外,期中一人站近電閘機手部有動作,之後黑衣人向PW4和警員D4方向迎面行過來,PW4和警員D表露身份後他們四散。警員D截停了一位拿板手的男子,警員C截停一位女黑衣人,PW4想截停一位穿短褲拿縮骨遮的男子但被他逃脫,之後PW4幫警員C的AP上手扣,現場有人擲物,超過十人湧過來及叫囂。
PW4主問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在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2/5]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主控: #馬藻玉 大律師
- - - - - - - -
📌PW2 警員B作供
聲稱當日便裝到又一城埋伏,有同事制服數名黑衣人,期間PW2協助設防線,有一穿白T恤,深藍色鴨嘴帽男子趨前與一瘦身材男子講嘢後,突然打了PW2左臂一下,之後有另一人踢了PW2一下。PW2見白衣男子彎身去拉走被警員C制服在地的女子。PW2用警棍打白衣男子下盤,之後PW2再留意其他被制服人士時,白衣男子即消失於他的視線範圍。
辯方指出B記事冊上寫白衣人帶淺藍色鴨咀帽,另外又指出口供紙並沒有提及留意到身穿白衣者的眼睛。
📌PW3 警員D作供
案發當日被派到又一城與警員C兩人一組便装行動,目睹有約4名黑衣人在千両外,有一人身持硬物拍打千両電閘箱。之後該批人向PW3和警員C方向行來,PW3特別留意手持硬物的人,行近時見到該硬物是一把板手,他表露身份,將該人制服在地,而警員C即制服另一黑衣女子。他要求警員F過來協助,警員F為黑衣人上手扣,他透過通訊設備要求增援,並向黑衣人宣布拘捕,交由警員F看管。
人群開始聚集,警方築起防守範圍,人群不斷有雜物擲向防線,突然有一名穿白T shirt 黑口罩壯身材男子伸手想拉走警員C制服的AP,pw3想制止他,並打了他一下,再嘗試拉跌他落地但不成功,pw3 自己卻跌倒在地。白衣男子打了pw 3兩至三下再打他面部位置,接著白衣男子就在PW3視線範圍內消失。
控方呈上PW3傷勢報告。
📌PW4警員F主問作供
PW4當日到又一城便裝巡邏,期間收到警員C電話,聲稱溜冰場旁千両有人噴漆,接通之後PW4與警員D搭電梯落一層,看見4名黑衣人在千両電閘外,期中一人站近電閘機手部有動作,之後黑衣人向PW4和警員D4方向迎面行過來,PW4和警員D表露身份後他們四散。警員D截停了一位拿板手的男子,警員C截停一位女黑衣人,PW4想截停一位穿短褲拿縮骨遮的男子但被他逃脫,之後PW4幫警員C的AP上手扣,現場有人擲物,超過十人湧過來及叫囂。
PW4主問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在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20紅磡 #提訊
A1:葉(27) / A2:何(28)
A3鄭錦滿(32) / A4:陳(33)
A5:黃(25) / A6:馮(30)
A7:林(31) / A8:梁(23)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8]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A8]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搜集更多文件,不要求被告於今天進行答辯。另外,A1辯方代表亦於昨天以書信向控方索取更多文件,控方需時準備。
保釋事宜:
A1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申請獲批
A2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及取消宵禁令
✅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拒絕取消更改宵禁令,惟延後其宵禁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2年2月8日 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各被告期間以原有或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胡雅文法官
#1120紅磡 #提訊
A1:葉(27) / A2:何(28)
A3鄭錦滿(32) / A4:陳(33)
A5:黃(25) / A6:馮(30)
A7:林(31) / A8:梁(23)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8]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A8]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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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搜集更多文件,不要求被告於今天進行答辯。另外,A1辯方代表亦於昨天以書信向控方索取更多文件,控方需時準備。
保釋事宜:
A1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申請獲批
A2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及取消宵禁令
✅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拒絕取消更改宵禁令,惟延後其宵禁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2年2月8日 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各被告期間以原有或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提堂
👤李(33)
控罪:8項刑事毀壞
於 2020 年 1 月 11 日至 9 月 3 日期間,在中環律政中心東座天台損毀一個冷氣機金屬機殼,及於上述期間 3 個不同時間分別損毀 2 個太陽能板架及 1 幅牆;另被指於同時期,在律政中心中座地下低層 5A 樓梯、LG 09 號房及 LG 08 號房,分別損毀 2 幅牆及 2 個水箱
——————————————
辯方律師已為被告解釋取兩份精神科報告,被告明白報告內容,但不同意報告中指他有精神病。
報告認為被告適合答辯,但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控方向法庭申請索取兩份報告的副本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4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提堂
👤李(33)
控罪:8項刑事毀壞
於 2020 年 1 月 11 日至 9 月 3 日期間,在中環律政中心東座天台損毀一個冷氣機金屬機殼,及於上述期間 3 個不同時間分別損毀 2 個太陽能板架及 1 幅牆;另被指於同時期,在律政中心中座地下低層 5A 樓梯、LG 09 號房及 LG 08 號房,分別損毀 2 幅牆及 2 個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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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已為被告解釋取兩份精神科報告,被告明白報告內容,但不同意報告中指他有精神病。
報告認為被告適合答辯,但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控方向法庭申請索取兩份報告的副本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4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4/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
📌控方呈上新截圖冊P126
前面部分來自P80的截圖,第29-39張截圖則來自辯方證物D1-1
🖇第29張-可認出D2
🖇第32-36張-反映元氣壽司被破壞後,有黑衣人入商場
🖇第37張-女PW指認出D1,當時為2013時
🖇第38張-D1和D3出現在吉野家外的行人路,當時為2009時,而同時黑衣人在嘗試破壞元氣壽司及吉野家
控方結案陳詞時將會準備一個整齊清楚的時序表
📌傳召PW7 偵緝警員10218 劉廣明(音)
負責為A2拍攝P111相片
🔹主問
PW7案發時駐守深水埗區重案組第三隊,當日為D2影了10幅相,確認證物P111相冊中的是該10幅相。當日PW7先找負責警誡D2的警員了解案情,隨後對方把相關證物及D2交由他處理。PW7要求D2將原本身穿裝備著上身拍照。
相3是D2的背部,背上有一個黑色袋,主控形容為「打斜咁孭,唔係好似有啲人打直咁孭」。PW7供稱,沒有特別指示過D2如此孭法。
🔸D2代表盤問
PW7確認,他在口供紙上形容D2的鞋為深藍色,現時亦沒有修改。他叫D2孭袋,沒有將對話記錄在口供紙,現不記得當刻確實措詞,大意為叫他「著返嗰啲裝備」。
-PW7作供完畢-
📌傳召PW8 專家證人 #盧永楷 (「我唔係博士」)
以英文撰寫的報告及其中文譯本以65B呈堂,分別為P127及P127a
證人的專家身分不受辯方爭議,主控在庭上讀出P127a內容:
📌證物Q1為一枝雷射筆連電池,物理檢查確認沒有損毀
📌按IEC 60825號標準進行測試,所得數值將本案證物分級為3B級別雷射筆:標稱眼睛危害距離(NOHD)內直視光束通常有危險,觀看其漫反射則一般安全
📌本案雷射筆的NOHD介乎40-60米
🔹主問
測試所用的直徑7毫米光圈,是根據人類(兒童)瞳孔大小取值 。證人沒有成人數據,但一般會較兒童小。
🔸D3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本案雷射筆上沒有任何標籤或字眼,一般人不會知道其輸出功率。
報告指NOHD是40-60米之間其中一點,冇講係40-60米之間邊一點,而報告結論是「40米內會造成眼睛受損」,沒有誇大。
證人用全新3A電做測試,因為要測出雷射筆的最大輸出量。辯方將IEC 60825標準部分內容呈堂為D3(5),指出標準列明「Class 3B or 4 can still be [直播員聽唔清楚] in such a way it can be considered safe...」證物原有電池為1.3watt,電壓較新電低。證人有用原電試開雷射筆,檢驗功能正常,但沒用來測試輸出功率。
證人形容本案證物為「中等」的3B雷射筆。
辯方指出,IEC標準提醒測試要考慮error與不確定情況,不見報告有提及相關考慮。證人表示,他做測試只是要知道本案雷射筆級別,不是要測電池當時實際情況。對於辯方質疑他無法指出雷射筆配以原有電池的輸出功率,證人估算「大概有一半」。
🔹覆問
證人確認,本案雷射筆在距離20-30米內會傷害眼睛。
-PW8作供完畢-
D1代表表示今天才收到控方的P126截圖冊,需時詳閱內容;另外辯方申請傳召多一名控方證人作盤問。完成上述各項後,控方案情將完結。
1521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在條件保釋
#姚勳智法官 #審訊 [4/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
📌控方呈上新截圖冊P126
前面部分來自P80的截圖,第29-39張截圖則來自辯方證物D1-1
🖇第29張-可認出D2
🖇第32-36張-反映元氣壽司被破壞後,有黑衣人入商場
🖇第37張-女PW指認出D1,當時為2013時
🖇第38張-D1和D3出現在吉野家外的行人路,當時為2009時,而同時黑衣人在嘗試破壞元氣壽司及吉野家
控方結案陳詞時將會準備一個整齊清楚的時序表
📌傳召PW7 偵緝警員10218 劉廣明(音)
負責為A2拍攝P111相片
🔹主問
PW7案發時駐守深水埗區重案組第三隊,當日為D2影了10幅相,確認證物P111相冊中的是該10幅相。當日PW7先找負責警誡D2的警員了解案情,隨後對方把相關證物及D2交由他處理。PW7要求D2將原本身穿裝備著上身拍照。
相3是D2的背部,背上有一個黑色袋,主控形容為「打斜咁孭,唔係好似有啲人打直咁孭」。PW7供稱,沒有特別指示過D2如此孭法。
🔸D2代表盤問
PW7確認,他在口供紙上形容D2的鞋為深藍色,現時亦沒有修改。他叫D2孭袋,沒有將對話記錄在口供紙,現不記得當刻確實措詞,大意為叫他「著返嗰啲裝備」。
-PW7作供完畢-
📌傳召PW8 專家證人 #盧永楷 (「我唔係博士」)
以英文撰寫的報告及其中文譯本以65B呈堂,分別為P127及P127a
證人的專家身分不受辯方爭議,主控在庭上讀出P127a內容:
📌證物Q1為一枝雷射筆連電池,物理檢查確認沒有損毀
📌按IEC 60825號標準進行測試,所得數值將本案證物分級為3B級別雷射筆:標稱眼睛危害距離(NOHD)內直視光束通常有危險,觀看其漫反射則一般安全
📌本案雷射筆的NOHD介乎40-60米
🔹主問
測試所用的直徑7毫米光圈,是根據人類(兒童)瞳孔大小取值 。證人沒有成人數據,但一般會較兒童小。
🔸D3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本案雷射筆上沒有任何標籤或字眼,一般人不會知道其輸出功率。
報告指NOHD是40-60米之間其中一點,冇講係40-60米之間邊一點,而報告結論是「40米內會造成眼睛受損」,沒有誇大。
證人用全新3A電做測試,因為要測出雷射筆的最大輸出量。辯方將IEC 60825標準部分內容呈堂為D3(5),指出標準列明「Class 3B or 4 can still be [直播員聽唔清楚] in such a way it can be considered safe...」證物原有電池為1.3watt,電壓較新電低。證人有用原電試開雷射筆,檢驗功能正常,但沒用來測試輸出功率。
證人形容本案證物為「中等」的3B雷射筆。
辯方指出,IEC標準提醒測試要考慮error與不確定情況,不見報告有提及相關考慮。證人表示,他做測試只是要知道本案雷射筆級別,不是要測電池當時實際情況。對於辯方質疑他無法指出雷射筆配以原有電池的輸出功率,證人估算「大概有一半」。
🔹覆問
證人確認,本案雷射筆在距離20-30米內會傷害眼睛。
-PW8作供完畢-
D1代表表示今天才收到控方的P126截圖冊,需時詳閱內容;另外辯方申請傳召多一名控方證人作盤問。完成上述各項後,控方案情將完結。
1521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在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判刑
#陳廣池法官 #港區國安法
🙎♂️鍾翰林(19) 🛑已還押逾八個月
控罪:
①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認罪協議下此控罪存檔法庭
鍾翰林被控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② 分裂國家罪 🔴認罪‼️
鍾翰林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③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認罪‼️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④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認罪協議下此控罪存檔法庭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564,318.19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
協商下得出的案情(部分)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被截查時身處咖啡店內,身上有黑色macbook、手提電話、四張銀行卡、及有揹背囊。控方指不知道被告身處的原因,只知不是鄰近住所或工作、學業等原因。
📌辯方求情
被告明白及同意感化官內容,已呈上有關書面求情。庭上補充被告人媽媽的信件,清晰說明被告人家庭背景及青少年時期不愉快經歷,但亦表示鍾孝順、理解母親,亦給家庭提供了不少協助。
有關控罪三(洗黑錢),同意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但本案有關的金額不多,呈交的案例中量刑基準僅為九個月至一年,希望法庭考慮。
有關國安法控罪《分裂國家罪》,
希望法官考慮被告人積極參與但非重大行為,加上考慮被告人認罪、其背景及初犯(侮辱國𣄃在此案後發生),第一天審訊前以書信表示認罪。辯方希望能獲25%形期扣減,建議刑期為三年左右,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控辯確認鍾有2020年12月才定罪的兩項控罪(非法集結及侮辱國𣄃),在2019年5月14日發生並於同月月底被拘捕,並獲警方保䆁。
由於有關戶口成交近二百次,陳廣池指有質疑被告有運用其中的資金作私人用途,問辯方是否同意十三萬五元多,大部分為被告人「自己放落袋」。
辯方不同意,他受到指示為該款項是用於有關組織而非個人用途,由於學生動源並無組織戶口,因此以鍾個人戶口處理;沒有證據證明他有揮霍,而組織亦有相關支出的需要如印刷等。
控方補充指不是無證據,控辯雙方是知道有證據指13萬多元不只用於學生動源,惟因不知法官有此關注而沒有包括在案情內。
— 休庭至1545分
— 1547 開庭
陳廣池再次提醒大家不要大力咳或妨礙法庭。
速報:
控罪(二)分裂國家罪:
量刑為四年半,
審訊前認罪扣減25%
判處40個月監禁‼️
控罪(三)分裂國家罪:
量刑為兩年,
審訊前認罪扣減25%
判處18個月監禁‼️
三個月分期執行,
🔴總刑期:43個月🔴
— 簡短版判詞
控方把2020年前的事件作控罪背景,而認罪協商下,2020前的內容有作修改,控方案情已由69頁大幅減少。
2020年生效前,學生動源成立而此組織多次作出煽動國家的意圖,「反對中共統治」及「香港獨立」等,並煽動他人使用暴力。學生動源曾以街站、訪問、單張、宣傳品及社交平台,發放煽動及分裂國家的訊息。鍾為社交平台頁面管理人,帖文圍繞有組織論述、招募新對象加入,及與其他組織合作如本土關注組等。
平台上曾有帖文指「回望過去、放眼未來」,表示將繼續發聲。其後設置Paypal帳戶,並有公開其Paypal帳戶在社交平台以索取資助。另外,組織在帖文加上hashtag #香港獨立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願榮光歸香港,令人更容易找到他的文章。
而在國安法後,縱使已宣布「學生動源」停運,但社交平台上依然有組織資料、標語、義工團連結、招募義工連結、Paypal捐款等,而連結網址仍在運作;也曾發布聯合聲明、就初選發表的意見等。
鍾亦屬「學生動源美國分部 」及「創制獨立黨」的成員之一,也是facebook帳戶及的管理員。而此兩組織的標語亦有鼓呼港獨及煽動的意圖。
其後在鍾的住所搜到不少書籍,包括香港獨立戰爭、香港獨立、香港獨立論、獨立之路、榮光歲月、天高地厚等;及有港獨標語的T恤及𣄃。
鍾在因國安法被捕下仍繼續接受訪問;拘捕當日,在港島區的美國領事館外被捕。這些都是證明鍾為積極參與者的證據。
辯方指被告控罪只涉及帖文、沒實際行為及計劃,陳廣池指控罪不只著眼於有否使用武力,被告認為在國安法生效前停運學生動源的做法便安全,然後成立其美國分部等,實為自欺欺人的做法。
新聞摘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027_2021.docx
(鍾翰林有向大家多次點頭)
(宣布刑期後,陳廣池分享自己近日被不知名人士暴力恐嚇,亦已經報警。強調「人在做,天在看」及「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
#陳廣池法官 #港區國安法
🙎♂️鍾翰林(19) 🛑已還押逾八個月
控罪:
①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認罪協議下此控罪存檔法庭
鍾翰林被控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② 分裂國家罪 🔴認罪‼️
鍾翰林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③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認罪‼️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④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認罪協議下此控罪存檔法庭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564,318.19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
協商下得出的案情(部分)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被截查時身處咖啡店內,身上有黑色macbook、手提電話、四張銀行卡、及有揹背囊。控方指不知道被告身處的原因,只知不是鄰近住所或工作、學業等原因。
📌辯方求情
被告明白及同意感化官內容,已呈上有關書面求情。庭上補充被告人媽媽的信件,清晰說明被告人家庭背景及青少年時期不愉快經歷,但亦表示鍾孝順、理解母親,亦給家庭提供了不少協助。
有關控罪三(洗黑錢),同意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但本案有關的金額不多,呈交的案例中量刑基準僅為九個月至一年,希望法庭考慮。
有關國安法控罪《分裂國家罪》,
希望法官考慮被告人積極參與但非重大行為,加上考慮被告人認罪、其背景及初犯(侮辱國𣄃在此案後發生),第一天審訊前以書信表示認罪。辯方希望能獲25%形期扣減,建議刑期為三年左右,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控辯確認鍾有2020年12月才定罪的兩項控罪(非法集結及侮辱國𣄃),在2019年5月14日發生並於同月月底被拘捕,並獲警方保䆁。
由於有關戶口成交近二百次,陳廣池指有質疑被告有運用其中的資金作私人用途,問辯方是否同意十三萬五元多,大部分為被告人「自己放落袋」。
辯方不同意,他受到指示為該款項是用於有關組織而非個人用途,由於學生動源並無組織戶口,因此以鍾個人戶口處理;沒有證據證明他有揮霍,而組織亦有相關支出的需要如印刷等。
控方補充指不是無證據,控辯雙方是知道有證據指13萬多元不只用於學生動源,惟因不知法官有此關注而沒有包括在案情內。
— 休庭至1545分
— 1547 開庭
陳廣池再次提醒大家不要大力咳或妨礙法庭。
速報:
控罪(二)分裂國家罪:
量刑為四年半,
審訊前認罪扣減25%
判處40個月監禁‼️
控罪(三)分裂國家罪:
量刑為兩年,
審訊前認罪扣減25%
判處18個月監禁‼️
三個月分期執行,
🔴總刑期:43個月🔴
— 簡短版判詞
控方把2020年前的事件作控罪背景,而認罪協商下,2020前的內容有作修改,控方案情已由69頁大幅減少。
2020年生效前,學生動源成立而此組織多次作出煽動國家的意圖,「反對中共統治」及「香港獨立」等,並煽動他人使用暴力。學生動源曾以街站、訪問、單張、宣傳品及社交平台,發放煽動及分裂國家的訊息。鍾為社交平台頁面管理人,帖文圍繞有組織論述、招募新對象加入,及與其他組織合作如本土關注組等。
平台上曾有帖文指「回望過去、放眼未來」,表示將繼續發聲。其後設置Paypal帳戶,並有公開其Paypal帳戶在社交平台以索取資助。另外,組織在帖文加上hashtag #香港獨立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願榮光歸香港,令人更容易找到他的文章。
而在國安法後,縱使已宣布「學生動源」停運,但社交平台上依然有組織資料、標語、義工團連結、招募義工連結、Paypal捐款等,而連結網址仍在運作;也曾發布聯合聲明、就初選發表的意見等。
鍾亦屬「學生動源美國分部 」及「創制獨立黨」的成員之一,也是facebook帳戶及的管理員。而此兩組織的標語亦有鼓呼港獨及煽動的意圖。
其後在鍾的住所搜到不少書籍,包括香港獨立戰爭、香港獨立、香港獨立論、獨立之路、榮光歲月、天高地厚等;及有港獨標語的T恤及𣄃。
鍾在因國安法被捕下仍繼續接受訪問;拘捕當日,在港島區的美國領事館外被捕。這些都是證明鍾為積極參與者的證據。
辯方指被告控罪只涉及帖文、沒實際行為及計劃,陳廣池指控罪不只著眼於有否使用武力,被告認為在國安法生效前停運學生動源的做法便安全,然後成立其美國分部等,實為自欺欺人的做法。
新聞摘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027_2021.docx
(鍾翰林有向大家多次點頭)
(宣布刑期後,陳廣池分享自己近日被不知名人士暴力恐嚇,亦已經報警。強調「人在做,天在看」及「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元朗
鄧(22)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申請暫時無須答辯,就控罪和被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無反對。法庭批准。
原有保釋條件:
現金擔保2000元
新增三項保釋條件:
1 報稱地址居住
2 不得離開香港
3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辯方需在明年1月7日或之前來信法庭表明答辯意向。案件主管應儘快將所有文件給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1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庭聽取答辯,期間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元朗
鄧(22)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申請暫時無須答辯,就控罪和被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無反對。法庭批准。
原有保釋條件:
現金擔保2000元
新增三項保釋條件:
1 報稱地址居住
2 不得離開香港
3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辯方需在明年1月7日或之前來信法庭表明答辯意向。案件主管應儘快將所有文件給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1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庭聽取答辯,期間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6/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
【1105開庭】
傳召PW30 警員Y,現駐守西九PTU,案發時號當時係軍裝巡邏,尖沙咀軍裝巡邏小隊第1隊。
播放P201 CCTV,從片段可反映到尖沙咀警署被汽油彈掟中;而P198相冊為PW30 傷勢相片。PW30在8月27日出院,之後需約時間洗傷口及做物理治療。
【D1/2盤問】
【D3-10無盤問】
【無覆問】
【1133】
傳召PW31譚榮亮警司,現駐守投訴警察科、署任 CAPO 高級警司,案發當時係尖沙咀分區既指揮官。
【D1/2盤問】
【D3-6無盤問】
【D7盤問】
【D9-10無盤問】
【覆問】
【1146休庭】
審訊押後至11月25日0930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6/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
【1105開庭】
傳召PW30 警員Y,現駐守西九PTU,案發時號當時係軍裝巡邏,尖沙咀軍裝巡邏小隊第1隊。
播放P201 CCTV,從片段可反映到尖沙咀警署被汽油彈掟中;而P198相冊為PW30 傷勢相片。PW30在8月27日出院,之後需約時間洗傷口及做物理治療。
【D1/2盤問】
【D3-10無盤問】
【無覆問】
【1133】
傳召PW31譚榮亮警司,現駐守投訴警察科、署任 CAPO 高級警司,案發當時係尖沙咀分區既指揮官。
【D1/2盤問】
【D3-6無盤問】
【D7盤問】
【D9-10無盤問】
【覆問】
【1146休庭】
審訊押後至11月25日0930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6/5]
下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14:36 開庭
控方讀出兩份專家口供,P33由吳家豪博士作伸縮棍測試的報告,和P33由黃金峰先生作測試的氣槍報告,證明該氣槍可以2焦耳彈射6mm金屬珠。
控方申請修改控(5)的字眼,删除一把開山刀的開山兩字;法庭要求呈上修訂控罪文件,主控表示未能及時準備,休庭。
15:07 開庭,控方宣讀修改後的控罪(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包括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被告不認罪。
控方完結案情,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辯方申請小休攞指示。
15:26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在尖沙咀工作,2020年1月1日有上班,呈上返工打咭紀錄,中午時份被捕,被帶到西營盤往所搜屋,搜屋時室內無人,差不多搜完媽和妹回到。
2男2女警員搜屋,實際落手搜係1男1女,女負責大廳,男負責被告房間。女警即PW1,男警為PW4。
男警搜房時,好粗暴搜被告間房,見到有用嘅嘢,就dup上上格床,其中有件戰術背心,佢想即時扯開膠袋。被告阻止,因此兩人起爭執。
警方聲稱,物品係上格床揾到,其實不是,而是於下格床不同地方的角落。睇P29相簿 第25相(顯示上格床) ,及MFI 1,指出P29(49) 裝氣槍嘅黑色盒,本身放係在MFI 1 的3號位置。銀色盒 本身放於 MFI 1嘅 2號位置,戰術背心,面罩,MFI 1 嘅不同地方,下格床甚至連地下的範圍。 放在P28枱面嘅斧頭、刀具係在MFI1 1號位置搜出。
平日上格床無P29所見的物品,只是床單被鋪,平日喺度瞓,案發前一日都係;無其他住址。
被告從2013年左右開始打wargame,呈上辯方相冊 D3(1-47) ,被告有用社交媒體習慣,如Facebook & IG。
睇D3相冊第1-11號相,都係被告和友人打war game時影,在FB貼文,有FB Acc名和日期等資料,其中有運動攝影機、戰術背心、防毒面具和濾罐,均被警方檢取,可從警方相簿對照為同一件物品,D3(12,13) 係2015年在淘寶購買濾罐紀錄。
警方檢取了一支左輪手槍,被告家中仲有十多支氣槍,房內有槍盒 M870,係氣動散彈槍(已壞),搜屋時有拎過出黎,但無檢取 。
D3相冊第14號相,2013年5月FB貼文,下方字句「鐵達尼事件簿」,意思係開始沉迷,練習射紙靶;呢啲槍屬於被告,放於房內,P29(50-51)相係涉案左輪手槍,原於一次打war game時原槍壞了,於新蒲崗war game 場地即時購買,大約係2016年。 本身喜歡多彈數嘅槍,一般手槍都有十多發,但當時場所得6發嘅左輪,對比下攻擊力比下去,被友人取笑 ,發現對打好不利,因此轉為作射靶手槍。入金屬珠原因係較為穩定,膠珠會較飄。
D3相冊第15號相,係FB貼文,見左輪及紙靶,係射擊練習場內影,相中左輪不是本案嗰支,當時未有呢支,事後先改以本案手槍訓練。 有為手槍買配件:鋼珠,快速上彈器 。第16號相,係2016年9月時淘寶購買鋼珠紀錄。平時在新蒲崗 、紅磡、元朗、天水圍等射擊訓練場練靶,直到17/18年左右無再經常練習,手槍放黑色膠錶盒,放於下格床尾雜物中,若非搜屋相信都不會拎出黎。黑色盒原為錶盒,因工作原因好多錶盒。
16:49 主問未完,估計還要一個半小時,控方盤問估計一小時;另一證人兩小時,還有一日審期,裁判官表示審慎樂觀,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7日同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6/5]
下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14:36 開庭
控方讀出兩份專家口供,P33由吳家豪博士作伸縮棍測試的報告,和P33由黃金峰先生作測試的氣槍報告,證明該氣槍可以2焦耳彈射6mm金屬珠。
控方申請修改控(5)的字眼,删除一把開山刀的開山兩字;法庭要求呈上修訂控罪文件,主控表示未能及時準備,休庭。
15:07 開庭,控方宣讀修改後的控罪(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包括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被告不認罪。
控方完結案情,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辯方申請小休攞指示。
15:26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在尖沙咀工作,2020年1月1日有上班,呈上返工打咭紀錄,中午時份被捕,被帶到西營盤往所搜屋,搜屋時室內無人,差不多搜完媽和妹回到。
2男2女警員搜屋,實際落手搜係1男1女,女負責大廳,男負責被告房間。女警即PW1,男警為PW4。
男警搜房時,好粗暴搜被告間房,見到有用嘅嘢,就dup上上格床,其中有件戰術背心,佢想即時扯開膠袋。被告阻止,因此兩人起爭執。
警方聲稱,物品係上格床揾到,其實不是,而是於下格床不同地方的角落。睇P29相簿 第25相(顯示上格床) ,及MFI 1,指出P29(49) 裝氣槍嘅黑色盒,本身放係在MFI 1 的3號位置。銀色盒 本身放於 MFI 1嘅 2號位置,戰術背心,面罩,MFI 1 嘅不同地方,下格床甚至連地下的範圍。 放在P28枱面嘅斧頭、刀具係在MFI1 1號位置搜出。
平日上格床無P29所見的物品,只是床單被鋪,平日喺度瞓,案發前一日都係;無其他住址。
被告從2013年左右開始打wargame,呈上辯方相冊 D3(1-47) ,被告有用社交媒體習慣,如Facebook & IG。
睇D3相冊第1-11號相,都係被告和友人打war game時影,在FB貼文,有FB Acc名和日期等資料,其中有運動攝影機、戰術背心、防毒面具和濾罐,均被警方檢取,可從警方相簿對照為同一件物品,D3(12,13) 係2015年在淘寶購買濾罐紀錄。
警方檢取了一支左輪手槍,被告家中仲有十多支氣槍,房內有槍盒 M870,係氣動散彈槍(已壞),搜屋時有拎過出黎,但無檢取 。
D3相冊第14號相,2013年5月FB貼文,下方字句「鐵達尼事件簿」,意思係開始沉迷,練習射紙靶;呢啲槍屬於被告,放於房內,P29(50-51)相係涉案左輪手槍,原於一次打war game時原槍壞了,於新蒲崗war game 場地即時購買,大約係2016年。 本身喜歡多彈數嘅槍,一般手槍都有十多發,但當時場所得6發嘅左輪,對比下攻擊力比下去,被友人取笑 ,發現對打好不利,因此轉為作射靶手槍。入金屬珠原因係較為穩定,膠珠會較飄。
D3相冊第15號相,係FB貼文,見左輪及紙靶,係射擊練習場內影,相中左輪不是本案嗰支,當時未有呢支,事後先改以本案手槍訓練。 有為手槍買配件:鋼珠,快速上彈器 。第16號相,係2016年9月時淘寶購買鋼珠紀錄。平時在新蒲崗 、紅磡、元朗、天水圍等射擊訓練場練靶,直到17/18年左右無再經常練習,手槍放黑色膠錶盒,放於下格床尾雜物中,若非搜屋相信都不會拎出黎。黑色盒原為錶盒,因工作原因好多錶盒。
16:49 主問未完,估計還要一個半小時,控方盤問估計一小時;另一證人兩小時,還有一日審期,裁判官表示審慎樂觀,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7日同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崇厚法官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的申請 (r.12(3))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 「星泰真味」餐廳被指對身穿黑衣的食客態度冷淡,因此被標為「藍店」
背景:
申請人否認兩項控罪受審,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申請人當時申請等侯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直到2020年11月25日獲時任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批准等侯上訴期間保釋。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本案原本安排在2021年10月14日處理法援申請和針對定罪和刑罰的上訴申請,但恰巧因颱風「圓規」襲港而延後至今天,即2021年11月24日處理
=============
簡單來說,申請方是以《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2)條作出申請,希望法庭考慮到公義及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批出法援申請。
黃崇厚法官觀看法援署相關文件後指法援署是因為認為本案上訴沒有理據下拒絕批出法援。
因此黃崇厚法官認為此申請應該聽取雙方陳詞後才處理,因為可能本案其實是有理據的,即使是最後結果是判處上訴得直或者駁回也好。
申請方和答辯方(香港特區)均同意黃崇厚法官的觀察及意見。
申請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申請人曾經獲暫委法官游德康批准保釋,當時定必考慮過本案成功上訴的機會及等候聆訊的時間,而且當時提出的論點實際上與現在的相近。
=============
續:(在聽取答辯方和申請方後...)
法援處葉律師出庭解釋法援證書的手續問題,不論是刑事法援、民事法援,法庭都不需要就法援處的判斷作決定,只需根據主審法官本人決定是否批准便可,不用向任何人解釋,只要法庭批出證書,法援處便會安排律師處理。
黃崇厚法官問到如果法庭需要時間考慮的話會否有影響。
葉律師指訟費的計算是由法庭批出證書那一天才開始有正式手續,若遲了的話可能有技術上的問題。
黃崇厚法官表示若申請方有新的上訴理據可以折衷處理,法庭會先考慮目前上訴理據,如果涉及法律議題的話,就需要再安排時間聆聽雙方意見,因此在公義的前提下發出證書較為妥當,因為法庭現階段傾向發出法律援助證書,書記會在今天將證書發予法援處。
=============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的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3
#黃崇厚法官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的申請 (r.12(3))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 「星泰真味」餐廳被指對身穿黑衣的食客態度冷淡,因此被標為「藍店」
背景:
申請人否認兩項控罪受審,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申請人當時申請等侯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直到2020年11月25日獲時任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批准等侯上訴期間保釋。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本案原本安排在2021年10月14日處理法援申請和針對定罪和刑罰的上訴申請,但恰巧因颱風「圓規」襲港而延後至今天,即2021年11月24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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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申請方是以《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2)條作出申請,希望法庭考慮到公義及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批出法援申請。
黃崇厚法官觀看法援署相關文件後指法援署是因為認為本案上訴沒有理據下拒絕批出法援。
因此黃崇厚法官認為此申請應該聽取雙方陳詞後才處理,因為可能本案其實是有理據的,即使是最後結果是判處上訴得直或者駁回也好。
申請方和答辯方(香港特區)均同意黃崇厚法官的觀察及意見。
申請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申請人曾經獲暫委法官游德康批准保釋,當時定必考慮過本案成功上訴的機會及等候聆訊的時間,而且當時提出的論點實際上與現在的相近。
=============
續:(在聽取答辯方和申請方後...)
法援處葉律師出庭解釋法援證書的手續問題,不論是刑事法援、民事法援,法庭都不需要就法援處的判斷作決定,只需根據主審法官本人決定是否批准便可,不用向任何人解釋,只要法庭批出證書,法援處便會安排律師處理。
黃崇厚法官問到如果法庭需要時間考慮的話會否有影響。
葉律師指訟費的計算是由法庭批出證書那一天才開始有正式手續,若遲了的話可能有技術上的問題。
黃崇厚法官表示若申請方有新的上訴理據可以折衷處理,法庭會先考慮目前上訴理據,如果涉及法律議題的話,就需要再安排時間聆聽雙方意見,因此在公義的前提下發出證書較為妥當,因為法庭現階段傾向發出法律援助證書,書記會在今天將證書發予法援處。
=============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的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3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20210522將軍澳
#提堂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第599I章,即違反口罩令)
在2021年5月22日晚上大概10點,於將軍澳唐俊街寶邑路交界寶盈花園對出,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I 章第 5(A)(1) 條。
————————————
被告今自行應訊,沒有律師代表,並承認控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5,5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20210522將軍澳
#提堂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第599I章,即違反口罩令)
在2021年5月22日晚上大概10點,於將軍澳唐俊街寶邑路交界寶盈花園對出,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I 章第 5(A)(1) 條。
————————————
被告今自行應訊,沒有律師代表,並承認控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5,5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網上言論 #判刑
楊(21) 🛑已還押14日
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
案件經過審訊後於11月8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否決辯方提議索取社會服務令,只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求情
被告明白背景報告內容,報告指被告今次犯案時對相關法例不熟悉而犯下罪行。辯方採納已交書面求情(沒有讀出),另呈上被告今日親手撰寫求情信主要指對所作行為深感後悔,亦希望藉此向受影響警務人員致歉,事後明白任何場合也需慎言,也減少使用社交媒體發文。還押期間有深切反省,亦因此事令家人在財務,精神上受困擾担憂,尤其過去年多家人資料也在網上被公開令家人受滋擾。原意只是在網上炫耀一下,無心犯案,此際裁判官即打斷發言指裁決判詞已清楚指被告行為是經思量,有意圖令學警受驚。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7個半月‼️
📌判刑簡短原因:
如上述提及被告是有意圖令學警受驚,擔心不能畢業,恐嚇對像是學警,通過考試訓練服務社會,維持治安,而律師指年多後才安排審訊令被告精神困擾,法庭指辯方審訊時沒有提過控方延誤,不以此考慮。但被告年輕初犯有悔意,法庭以9個月作量刑起點,扣減一個半月,判即時監禁7.5個月。
保釋等候上訴定罪及刑期被拒❌
#劉綺雲裁判官
#網上言論 #判刑
楊(21) 🛑已還押14日
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
案件經過審訊後於11月8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否決辯方提議索取社會服務令,只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求情
被告明白背景報告內容,報告指被告今次犯案時對相關法例不熟悉而犯下罪行。辯方採納已交書面求情(沒有讀出),另呈上被告今日親手撰寫求情信主要指對所作行為深感後悔,亦希望藉此向受影響警務人員致歉,事後明白任何場合也需慎言,也減少使用社交媒體發文。還押期間有深切反省,亦因此事令家人在財務,精神上受困擾担憂,尤其過去年多家人資料也在網上被公開令家人受滋擾。原意只是在網上炫耀一下,無心犯案,此際裁判官即打斷發言指裁決判詞已清楚指被告行為是經思量,有意圖令學警受驚。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7個半月‼️
📌判刑簡短原因:
如上述提及被告是有意圖令學警受驚,擔心不能畢業,恐嚇對像是學警,通過考試訓練服務社會,維持治安,而律師指年多後才安排審訊令被告精神困擾,法庭指辯方審訊時沒有提過控方延誤,不以此考慮。但被告年輕初犯有悔意,法庭以9個月作量刑起點,扣減一個半月,判即時監禁7.5個月。
保釋等候上訴定罪及刑期被拒❌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1/1)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遊蕩罪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背景和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和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
觀看片段:
📌片段1:位於星泰餐廳門口的鏡頭
片段時間:14:26:10
片段顯示帶着口罩的申請人步出星泰餐廳,他約在2分鐘前曾進入星泰餐廳
📌片段2:蘋果日報
片段顯示當時有人參與和你shop,在星泰餐廳門外聚集並叫喊「沒有暴徒,只有暴政」、「721唔見人,831打死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之後有人進入餐廳搗亂,即玩弄調味料等。
*片段顯示不到申請人有實質參與堵亂,也不知道他在餐廳甚麼位置,兩段片段只能顯示申請人跟隨人群進入餐廳,然後當人群離開餐廳時跟隨離開餐廳
=============
申請方理據:(定罪上訴)
申請人由田奇睿大律師及羅大律師代表。(書面陳詞則由何大律師撰寫)
📌理據1:原審裁判官在裁決引用基本及延伸「共同犯罪」原則,但未有給予辯方陳詞的機會
黃崇厚法官指本案重點是否原審裁判官應在原審時提出這關注讓控辯雙方陳詞。
申請方指原審裁判官將上述兩個犯罪原則納入裁決,但未有在原審時提出,而他們認為原審裁判官在程序上應要提出,確保審訊公平。
黃崇厚法官指有時控方都不會明確指他們認為共同犯罪原則對本案合適,那原審裁判官是否有必要開宗明義指出。
申請方認為本案沒有證據指申請人與堵亂的人共同行事,並非明顯的「共同犯罪」的情節。
黃崇厚法官以毒品案作例子,若果有2人被控販毒,其中一人只是陪另一人行,相信法官會知道控方的檢控基礎是包括共同犯罪,本案的情況是否與這例子相似。
申請方認為申請人與當時搗亂的人相差一段距離,難稱相似。
黃崇厚法官指即使被告沒有犯事,但仍被檢控,法官是必定從「共同犯罪」的方向考慮,那控方是否仍需要開宗明義指出?但黃崇厚法官同意認為在沒有開案陳詞下,也沒有人開宗明義指出本案涉及「共同犯罪」下存在風險,但一名稱職的辯護律師理應可以察覺這種情況下理應涉及「共同犯罪」。
此外,黃崇厚法官指有些案件明顯涉及「共同犯罪」原則,而且當有辯方律師在陳詞中有提及的話,那控方和原審裁判官是否仍要提出。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在本案理應要提及延伸共同犯罪的基礎,作為一個補救措施,讓辯方有機會正面回應。
📌定罪上訴主要理據2:本案證據是否足以將申請人定罪
申請方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以將申請人定罪,即基本,延伸及從犯的「共同犯罪」原則未必能支持定罪推論。
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指由於申請人在涉案時間逗留及出現在餐廳,會鼓勵和支持犯案的人犯案,申請方認為這與FACC6/2021案提及的「共同犯罪」原則有關係。
黃崇厚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是運用「共同協議」來將申請人定罪。
申請方認為遊蕩罪最重要的元素是讓人「擔心」自身安全,而不單止製造麻煩,申請方認為本案是需要證明申請人意圖(犯意)令人擔心,情況與FACC2/2021有分別,因為非法集結條文的結構是包括”likely”的字眼。
黃崇厚法官觀看遊蕩罪的條文後認為令人擔心是遊蕩的結果;此外,若果申請方的立場是對的,原審裁判官可能未有處理犯意的問題。
答辯方指未有機會準備回應,因為今天才聽到這個理據。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用「可以預見」的字眼可反映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是有運用延伸共同犯罪的原則,即申請人即使看不到有人搗亂,但可以預見有人搗亂,因為申請人在進入餐廳時與搗亂的人有「共同協議」,這似乎與「共同目的」有自相矛盾之處。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仔細處理在FACC5/2016提及針對不同共同犯罪原則的分析,因此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定罪推論。
📌定罪上訴主要理據3:「利益」
申請方認為當初遊蕩罪的修改是針對(1)條,未有就(2)和(3)條針對利益的議題作進一步修改,因此未能協助控方舉證。
簡單來說,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是針對「利益」的解讀錯誤。舉例來說,若果有人在餐廳吃完飯後仍不離開,這會影響餐廳生意,有損餐廳利益,那是否這些人就干犯遊蕩罪?
*申請方其他的上訴理由,會採納書面陳詞
📌回應片段:
申請方認為原審時控方並非針對餐廳外的情況;原審時也沒有處理這情況,並指出符賽珍女士在原審作供時指她當時是較擔心員工的安全。
=============
申請方理據:(刑罰上訴)
申請方認為本案也不應與非法集結作比較,因為刑罰上也有分別。
申請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過往沒有案底,申請人也已服畢一段刑期及還押一段時間,相信這段時間已經可以對他及社會構成阻嚇作用。
=============
加入新理據:
答辯方(香港特區)由李專員代表。
答辯方指會反對申請方加入針對「共同犯罪」的論點,因為原審時未有提出,是直到現時才提出,但田大律師並非今天才代表被告;再者,證據上也能支持原審裁判官的裁斷。
申請方同意處理上有不佳之處,但指出這議題有重要之處,而且也可以與其他上訴理據有關。
=============
答辯方之簡單回應:
📌針對法律觀點:
答辯方指申請方使用的是洗黑錢案件,當時是由於原審法官針對爭議點交代不清,所以上訴庭後來針對控罪裁定上訴得直。答辯方認為有不少案件都有足夠和清楚的理據,而本案則是申請人有否進入餐廳搗亂的意圖和作出相關行為等,故上述洗黑錢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
答辯方指本案在原審時,申請人原本的法律代表已經表示當時上訴人在餐廳的柱後,所以並看不到其他人搗亂的行為,控方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共同犯案的計劃。由此可見,當時辯方已有陳述「共同目的」的基礎。
答辯方指申請方在本次聆訊中列出了一些共同犯罪目的之列表,本案的原審裁判官裁定申請人有搗亂的共同意圖,當中的「共同目的」是基本還是延伸?目的應該是製造麻煩還是搗亂?答辯方以FACC6/2021一案和一些縱火案件為例,這些案件都是共同搗亂。在本案中,有人倒出調味料就是製造混亂的例子。
答辯方以FACC5/2016一案為例,共同犯罪原則雖與從犯罪行有重疊之處,但在本案上其不構成問題,因為被告以協助及教唆原因出現時「共同目的」可以是為了對餐廳製造麻煩。因此另一議題是根據本案的事實,申請人是否有作出搗亂的行為呢?答辯方認為申請人在餐廳逗留兩分鐘,可見單純進餐並不是申請人進入餐廳的理由。
📌針對法律條文:
答辯方對遊蕩的定義沒有爭議,雖然《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3)中條文的中沒有分析「利益」一詞導致解釋比較流於表面,但本案在這方面的證據非常明顯,餐廳東主在涉案審訊過程中已指出好害怕自己員工及客人的安全,這已經不只是涉及純粹利益或失去金錢,因此申請方的討論是流於學術性。
黃崇厚法官法官詢問店鋪內的錄影片段是否拍攝不到申請人。
答辯方指錄影片段只能反映申請人出入餐廳的時間,原審時辯方並沒有爭議申請人出現在餐廳中,他們當時的立場是申請人在餐廳其中一個座位坐下,他有可能當時不知道發生了甚麼事 。
📌針對刑罰上訴:
答辯方指上訴法庭已經在CAAR4/2019、CAAR8/2020一案中表示法庭應在判刑時除了考慮案發時間和參與人數外,案發氛圍亦需包括在內,例如本案中有人與其他食客出現衝突的風險。雖然答辯方同意本案的判刑略為嚴厲,但不代表需要改變,因為法庭不能忽略懲罰性的元素。
=============
上訴方的簡單回應:
📌針對法律觀點:
申請方認為即使片段中見到申請人進出餐廳,但他的動作和神態與幾位搗亂人士是完全不同,因此在證據上不能見到申請人有共同犯罪的意圖。
針對延伸的共同犯罪,申請方認為通常控罪元素上是先涉及傷人,再牽涉其他控罪,所以這並不適用於本案,原審裁判官正是錯誤解讀延伸共同犯罪,預期申請人也會如其他人士一起搗亂,所以需要負上關鍵的責任,那就是說由於上訴人和其他人士有作出輕微的共同犯罪行為,所以他後來就算沒有作出搗亂,也是共同犯罪,其後才加上遊蕩罪。申請方指出本案連輕微的犯罪行為都沒有,所以如何出現遊蕩?因此延伸的共同犯罪原則不能應用在本案中。
針對基本的共同犯罪計劃,申請方認為這與鼓勵的行為沒有衝突,他們認同終審法院在FACC6/2021案中的解釋,如果上訴人知道其他人的搗亂行為,但他沒有同意這個行為,又怎能算為共同搗亂的目的?而且原審裁判官也沒有證明到他有共同犯罪的行為 (搗亂) ,因此即使法庭決定發還重審,也不會處理到這個問題。
此外,即使符賽珍女士擔心員工和客人的安全,是否代表她擔心自己的安危?申請方指不論原審裁判官和控方也沒有這個推論。
申請方指任何片段也拍攝不到被告在餐廳有任何行為,只看到他進出店鋪的畫面,因此即使有跟著人群進出的時間,法庭也不能在無合理疑點指申請人與其他人一起參與搗亂,甚至鼓勵他人作出搗亂的行為,因此申請方對答辯方的推論有好大的保留。
=============
申請方需要在2021年12月15日之前呈交書面陳詞;答辯方需要在2022年1月5日前呈交回應陳詞;若申請方有進一步回應,需要在2022年1月19日前呈交回應。
法庭暫訂於2022年2月18日10:30作法律觀點爭議的聆訊,期間申請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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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法援申請的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1/1)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遊蕩罪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背景和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和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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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片段:
📌片段1:位於星泰餐廳門口的鏡頭
片段時間:14:26:10
片段顯示帶着口罩的申請人步出星泰餐廳,他約在2分鐘前曾進入星泰餐廳
📌片段2:蘋果日報
片段顯示當時有人參與和你shop,在星泰餐廳門外聚集並叫喊「沒有暴徒,只有暴政」、「721唔見人,831打死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之後有人進入餐廳搗亂,即玩弄調味料等。
*片段顯示不到申請人有實質參與堵亂,也不知道他在餐廳甚麼位置,兩段片段只能顯示申請人跟隨人群進入餐廳,然後當人群離開餐廳時跟隨離開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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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理據:(定罪上訴)
申請人由田奇睿大律師及羅大律師代表。(書面陳詞則由何大律師撰寫)
📌理據1:原審裁判官在裁決引用基本及延伸「共同犯罪」原則,但未有給予辯方陳詞的機會
黃崇厚法官指本案重點是否原審裁判官應在原審時提出這關注讓控辯雙方陳詞。
申請方指原審裁判官將上述兩個犯罪原則納入裁決,但未有在原審時提出,而他們認為原審裁判官在程序上應要提出,確保審訊公平。
黃崇厚法官指有時控方都不會明確指他們認為共同犯罪原則對本案合適,那原審裁判官是否有必要開宗明義指出。
申請方認為本案沒有證據指申請人與堵亂的人共同行事,並非明顯的「共同犯罪」的情節。
黃崇厚法官以毒品案作例子,若果有2人被控販毒,其中一人只是陪另一人行,相信法官會知道控方的檢控基礎是包括共同犯罪,本案的情況是否與這例子相似。
申請方認為申請人與當時搗亂的人相差一段距離,難稱相似。
黃崇厚法官指即使被告沒有犯事,但仍被檢控,法官是必定從「共同犯罪」的方向考慮,那控方是否仍需要開宗明義指出?但黃崇厚法官同意認為在沒有開案陳詞下,也沒有人開宗明義指出本案涉及「共同犯罪」下存在風險,但一名稱職的辯護律師理應可以察覺這種情況下理應涉及「共同犯罪」。
此外,黃崇厚法官指有些案件明顯涉及「共同犯罪」原則,而且當有辯方律師在陳詞中有提及的話,那控方和原審裁判官是否仍要提出。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在本案理應要提及延伸共同犯罪的基礎,作為一個補救措施,讓辯方有機會正面回應。
📌定罪上訴主要理據2:本案證據是否足以將申請人定罪
申請方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以將申請人定罪,即基本,延伸及從犯的「共同犯罪」原則未必能支持定罪推論。
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指由於申請人在涉案時間逗留及出現在餐廳,會鼓勵和支持犯案的人犯案,申請方認為這與FACC6/2021案提及的「共同犯罪」原則有關係。
黃崇厚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是運用「共同協議」來將申請人定罪。
申請方認為遊蕩罪最重要的元素是讓人「擔心」自身安全,而不單止製造麻煩,申請方認為本案是需要證明申請人意圖(犯意)令人擔心,情況與FACC2/2021有分別,因為非法集結條文的結構是包括”likely”的字眼。
黃崇厚法官觀看遊蕩罪的條文後認為令人擔心是遊蕩的結果;此外,若果申請方的立場是對的,原審裁判官可能未有處理犯意的問題。
答辯方指未有機會準備回應,因為今天才聽到這個理據。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用「可以預見」的字眼可反映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是有運用延伸共同犯罪的原則,即申請人即使看不到有人搗亂,但可以預見有人搗亂,因為申請人在進入餐廳時與搗亂的人有「共同協議」,這似乎與「共同目的」有自相矛盾之處。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仔細處理在FACC5/2016提及針對不同共同犯罪原則的分析,因此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定罪推論。
📌定罪上訴主要理據3:「利益」
申請方認為當初遊蕩罪的修改是針對(1)條,未有就(2)和(3)條針對利益的議題作進一步修改,因此未能協助控方舉證。
簡單來說,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是針對「利益」的解讀錯誤。舉例來說,若果有人在餐廳吃完飯後仍不離開,這會影響餐廳生意,有損餐廳利益,那是否這些人就干犯遊蕩罪?
*申請方其他的上訴理由,會採納書面陳詞
📌回應片段:
申請方認為原審時控方並非針對餐廳外的情況;原審時也沒有處理這情況,並指出符賽珍女士在原審作供時指她當時是較擔心員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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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理據:(刑罰上訴)
申請方認為本案也不應與非法集結作比較,因為刑罰上也有分別。
申請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過往沒有案底,申請人也已服畢一段刑期及還押一段時間,相信這段時間已經可以對他及社會構成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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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新理據:
答辯方(香港特區)由李專員代表。
答辯方指會反對申請方加入針對「共同犯罪」的論點,因為原審時未有提出,是直到現時才提出,但田大律師並非今天才代表被告;再者,證據上也能支持原審裁判官的裁斷。
申請方同意處理上有不佳之處,但指出這議題有重要之處,而且也可以與其他上訴理據有關。
=============
答辯方之簡單回應:
📌針對法律觀點:
答辯方指申請方使用的是洗黑錢案件,當時是由於原審法官針對爭議點交代不清,所以上訴庭後來針對控罪裁定上訴得直。答辯方認為有不少案件都有足夠和清楚的理據,而本案則是申請人有否進入餐廳搗亂的意圖和作出相關行為等,故上述洗黑錢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
答辯方指本案在原審時,申請人原本的法律代表已經表示當時上訴人在餐廳的柱後,所以並看不到其他人搗亂的行為,控方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共同犯案的計劃。由此可見,當時辯方已有陳述「共同目的」的基礎。
答辯方指申請方在本次聆訊中列出了一些共同犯罪目的之列表,本案的原審裁判官裁定申請人有搗亂的共同意圖,當中的「共同目的」是基本還是延伸?目的應該是製造麻煩還是搗亂?答辯方以FACC6/2021一案和一些縱火案件為例,這些案件都是共同搗亂。在本案中,有人倒出調味料就是製造混亂的例子。
答辯方以FACC5/2016一案為例,共同犯罪原則雖與從犯罪行有重疊之處,但在本案上其不構成問題,因為被告以協助及教唆原因出現時「共同目的」可以是為了對餐廳製造麻煩。因此另一議題是根據本案的事實,申請人是否有作出搗亂的行為呢?答辯方認為申請人在餐廳逗留兩分鐘,可見單純進餐並不是申請人進入餐廳的理由。
📌針對法律條文:
答辯方對遊蕩的定義沒有爭議,雖然《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3)中條文的中沒有分析「利益」一詞導致解釋比較流於表面,但本案在這方面的證據非常明顯,餐廳東主在涉案審訊過程中已指出好害怕自己員工及客人的安全,這已經不只是涉及純粹利益或失去金錢,因此申請方的討論是流於學術性。
黃崇厚法官法官詢問店鋪內的錄影片段是否拍攝不到申請人。
答辯方指錄影片段只能反映申請人出入餐廳的時間,原審時辯方並沒有爭議申請人出現在餐廳中,他們當時的立場是申請人在餐廳其中一個座位坐下,他有可能當時不知道發生了甚麼事 。
📌針對刑罰上訴:
答辯方指上訴法庭已經在CAAR4/2019、CAAR8/2020一案中表示法庭應在判刑時除了考慮案發時間和參與人數外,案發氛圍亦需包括在內,例如本案中有人與其他食客出現衝突的風險。雖然答辯方同意本案的判刑略為嚴厲,但不代表需要改變,因為法庭不能忽略懲罰性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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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的簡單回應:
📌針對法律觀點:
申請方認為即使片段中見到申請人進出餐廳,但他的動作和神態與幾位搗亂人士是完全不同,因此在證據上不能見到申請人有共同犯罪的意圖。
針對延伸的共同犯罪,申請方認為通常控罪元素上是先涉及傷人,再牽涉其他控罪,所以這並不適用於本案,原審裁判官正是錯誤解讀延伸共同犯罪,預期申請人也會如其他人士一起搗亂,所以需要負上關鍵的責任,那就是說由於上訴人和其他人士有作出輕微的共同犯罪行為,所以他後來就算沒有作出搗亂,也是共同犯罪,其後才加上遊蕩罪。申請方指出本案連輕微的犯罪行為都沒有,所以如何出現遊蕩?因此延伸的共同犯罪原則不能應用在本案中。
針對基本的共同犯罪計劃,申請方認為這與鼓勵的行為沒有衝突,他們認同終審法院在FACC6/2021案中的解釋,如果上訴人知道其他人的搗亂行為,但他沒有同意這個行為,又怎能算為共同搗亂的目的?而且原審裁判官也沒有證明到他有共同犯罪的行為 (搗亂) ,因此即使法庭決定發還重審,也不會處理到這個問題。
此外,即使符賽珍女士擔心員工和客人的安全,是否代表她擔心自己的安危?申請方指不論原審裁判官和控方也沒有這個推論。
申請方指任何片段也拍攝不到被告在餐廳有任何行為,只看到他進出店鋪的畫面,因此即使有跟著人群進出的時間,法庭也不能在無合理疑點指申請人與其他人一起參與搗亂,甚至鼓勵他人作出搗亂的行為,因此申請方對答辯方的推論有好大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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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需要在2021年12月15日之前呈交書面陳詞;答辯方需要在2022年1月5日前呈交回應陳詞;若申請方有進一步回應,需要在2022年1月19日前呈交回應。
法庭暫訂於2022年2月18日10:30作法律觀點爭議的聆訊,期間申請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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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法援申請的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3/5]
上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09:33 開庭,PW4 警員F 繼續作供,控方主問
F & C 帶一男一女疑犯到千両門口,痞低對住兩人,外圍有B, D & A,分隔開記者和市民,避免靠近,右邊突然有白衣男子衝出嚟,佢將女疑犯拉起,之後用雙拳攻擊警員,F用警棍打白衣男手臂約3吓,有藍色上衣蒙面男子飛腳踢中B,F用棍打佢,再有黑口罩灰上衣男子衝埋嚟,佢用雙拳打F頭部和胸部,亦有用警掍打佢,之後呢個男子逃去;F望返B,佢同藍色男子糾纏緊,F用棍打男子手腳;之後驅散人群,期間有一帶口罩男子持遮攻擊F,揮動警棍,佢走咗,再望返B,佢仍然和藍衣男糾纏,再打藍衣男,佢繞過記者逃去,F追上攬住藍衣男,佢屈曲F左手母指,因而鬆手,藍衣男逃去;稍後被其他警員捉返。
F當日左眼、左邊面、左胸、左母指和右手受傷,係被襲擊而受傷,但呢啲傷唔係白衣男子所造成。
第一次見到白衣男子嘅時間係痞低同兩疑犯講緊嘢,留意到B突然好似被人推倒,白衣男出現;用棍打咗佢3吓,之後無見過,前後見到1~2秒,見到佢個樣。在2019年12月27日在長沙灣警署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
10:06~11:13 睇咗6條片段:Cable News, NowTV, RTHK, 高登,01, 癲狗,在片段中截圖,指出警員A, B, C, D, F, 白衣男,藍衣男和灰衣男。
辯方沒盤問
證人警員A未能在今日出庭,控方先行處理其他事項
11:16~11:52 早休
傳召 PW5 警員 1413 陳明昆(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5 屬深水埗重案組第一隊,在2019年11月29日16:00巡邏到巴域街與白田街交界,見到一架白車UL????,當時車上無人,知道該車輛與一宗案件有關,於是埋伏並通知上司,16:48見到一名男子行埋去,佢撳咗一吓遙控,車輛前後燈著咗一吓,男人行去左邊打開後車門,PW5 上前截停佢,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問佢係咪韋XX,「係,咩事」,拘捕男子,罪名係襲警、搶犯、教唆他人逃走,警誡之下「我無嘢講」,佢雙手不停擺動,四圍望,因此使用手銬反鎖在背後,帶上警車做快速搜身,搵到銀包、電話、八達通、車匙和身分證。
睇P27(1~49)相簿,確認該車輛、電話、八達通、車匙、鴨嘴帽、口罩、波鞋、去太平洋中心搜查情況 和被告被捕後的照片。
12:20 辯方盤問
當被告撳遙控解鎖後,被PW5和隊員壓在車則邊[無],同時不斷鬥佢[無],過程中被告無打開車門[唔同意]。
12:22 無覆問,作供完畢
控方想傳召處理認人的總督察,辯方建議可以用65B同意內容,無需傳召;辯方反對控方的一條片段呈堂,控方要法庭裁定,法庭表示下午處理。
15:00 再訊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3/5]
上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09:33 開庭,PW4 警員F 繼續作供,控方主問
F & C 帶一男一女疑犯到千両門口,痞低對住兩人,外圍有B, D & A,分隔開記者和市民,避免靠近,右邊突然有白衣男子衝出嚟,佢將女疑犯拉起,之後用雙拳攻擊警員,F用警棍打白衣男手臂約3吓,有藍色上衣蒙面男子飛腳踢中B,F用棍打佢,再有黑口罩灰上衣男子衝埋嚟,佢用雙拳打F頭部和胸部,亦有用警掍打佢,之後呢個男子逃去;F望返B,佢同藍色男子糾纏緊,F用棍打男子手腳;之後驅散人群,期間有一帶口罩男子持遮攻擊F,揮動警棍,佢走咗,再望返B,佢仍然和藍衣男糾纏,再打藍衣男,佢繞過記者逃去,F追上攬住藍衣男,佢屈曲F左手母指,因而鬆手,藍衣男逃去;稍後被其他警員捉返。
F當日左眼、左邊面、左胸、左母指和右手受傷,係被襲擊而受傷,但呢啲傷唔係白衣男子所造成。
第一次見到白衣男子嘅時間係痞低同兩疑犯講緊嘢,留意到B突然好似被人推倒,白衣男出現;用棍打咗佢3吓,之後無見過,前後見到1~2秒,見到佢個樣。在2019年12月27日在長沙灣警署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
10:06~11:13 睇咗6條片段:Cable News, NowTV, RTHK, 高登,01, 癲狗,在片段中截圖,指出警員A, B, C, D, F, 白衣男,藍衣男和灰衣男。
辯方沒盤問
證人警員A未能在今日出庭,控方先行處理其他事項
11:16~11:52 早休
傳召 PW5 警員 1413 陳明昆(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5 屬深水埗重案組第一隊,在2019年11月29日16:00巡邏到巴域街與白田街交界,見到一架白車UL????,當時車上無人,知道該車輛與一宗案件有關,於是埋伏並通知上司,16:48見到一名男子行埋去,佢撳咗一吓遙控,車輛前後燈著咗一吓,男人行去左邊打開後車門,PW5 上前截停佢,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問佢係咪韋XX,「係,咩事」,拘捕男子,罪名係襲警、搶犯、教唆他人逃走,警誡之下「我無嘢講」,佢雙手不停擺動,四圍望,因此使用手銬反鎖在背後,帶上警車做快速搜身,搵到銀包、電話、八達通、車匙和身分證。
睇P27(1~49)相簿,確認該車輛、電話、八達通、車匙、鴨嘴帽、口罩、波鞋、去太平洋中心搜查情況 和被告被捕後的照片。
12:20 辯方盤問
當被告撳遙控解鎖後,被PW5和隊員壓在車則邊[無],同時不斷鬥佢[無],過程中被告無打開車門[唔同意]。
12:22 無覆問,作供完畢
控方想傳召處理認人的總督察,辯方建議可以用65B同意內容,無需傳召;辯方反對控方的一條片段呈堂,控方要法庭裁定,法庭表示下午處理。
15:00 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1/6]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1-D3被告不認罪,D4認罪‼️
⏺證人處理
因未有雙方確認的承認事實,以及證人列表有16人,比上次為多,因此先逐一處理。
關鍵證人為第1至4位證人。
第1名為現場指揮官
第2名為拘捕D1的警員,不爭議拘捕D1
第3名為拘捕D2的警員,爭議拘捕時的罪名,當時拘捕沒有攜帶身分證
第4名為拘捕D3的警員,對當時的觀察有所盤問
D2視乎對盤問,保留第11名證人,以及需要拘捕D4的警員20496,因涉及拘捕和現場情況,會從盤問中了解警員當時的指示、觀察和時間性。
D1傳召1名證人,為D1的醫生。
⏺影片
控方依賴大紀元及now的片段,約11小時,在修改案情撮要第6段,只依賴某個時段。
D2代表律師表示有兩段大紀元片段,希望控方指出依賴第6段所指係邊段片。
D3代表律師表示創興CD中有好多創興CCTV的鏡頭,控方需指出邊個CCTV鏡頭同時間。同時爭議CCTV中的身份。
三位代表律師均反對呈遞兩段now新聞直播,因覆蓋位置同時間,與控罪不相關
第三條片則不爭議。
🔹控方回應
三段錄影片段由列表上第15位證人調查警員15036已回口供,有相關時間、編號及截圖。
因此辯方表示唔知邊個時間邊個鏡頭,雖然係呢幾日發生嘅事,但已經送遞。
第一段片段,PW1鄭督察口供提及過,所以先呈堂。
now片段與本案有相關連,包括背景和PW1為何於當時設立防線,係連貫性過程。
口供係有,但影片有道路嘅情況。
裁判官表示影片只是背景,解釋為何警方設定的防線等,控方認同。
🔸D3代表律師回應表示未收到截圖以及早前控方沒有說清楚。(控方:咁係你未有嗰份口供啫)
裁判官表示控方需在第6段寫清楚哪個鏡頭,控方表示是鏡頭13。
🛑D4案情
D4承認控罪1,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2。
法庭為D4索取背景報告,求情及判刑於2021年12月8日0930進行,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1/6]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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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3被告不認罪,D4認罪‼️
⏺證人處理
因未有雙方確認的承認事實,以及證人列表有16人,比上次為多,因此先逐一處理。
關鍵證人為第1至4位證人。
第1名為現場指揮官
第2名為拘捕D1的警員,不爭議拘捕D1
第3名為拘捕D2的警員,爭議拘捕時的罪名,當時拘捕沒有攜帶身分證
第4名為拘捕D3的警員,對當時的觀察有所盤問
D2視乎對盤問,保留第11名證人,以及需要拘捕D4的警員20496,因涉及拘捕和現場情況,會從盤問中了解警員當時的指示、觀察和時間性。
D1傳召1名證人,為D1的醫生。
⏺影片
控方依賴大紀元及now的片段,約11小時,在修改案情撮要第6段,只依賴某個時段。
D2代表律師表示有兩段大紀元片段,希望控方指出依賴第6段所指係邊段片。
D3代表律師表示創興CD中有好多創興CCTV的鏡頭,控方需指出邊個CCTV鏡頭同時間。同時爭議CCTV中的身份。
三位代表律師均反對呈遞兩段now新聞直播,因覆蓋位置同時間,與控罪不相關
第三條片則不爭議。
🔹控方回應
三段錄影片段由列表上第15位證人調查警員15036已回口供,有相關時間、編號及截圖。
因此辯方表示唔知邊個時間邊個鏡頭,雖然係呢幾日發生嘅事,但已經送遞。
第一段片段,PW1鄭督察口供提及過,所以先呈堂。
now片段與本案有相關連,包括背景和PW1為何於當時設立防線,係連貫性過程。
口供係有,但影片有道路嘅情況。
裁判官表示影片只是背景,解釋為何警方設定的防線等,控方認同。
🔸D3代表律師回應表示未收到截圖以及早前控方沒有說清楚。(控方:咁係你未有嗰份口供啫)
裁判官表示控方需在第6段寫清楚哪個鏡頭,控方表示是鏡頭13。
🛑D4案情
D4承認控罪1,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2。
法庭為D4索取背景報告,求情及判刑於2021年12月8日0930進行,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3/5]
下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15:12 開庭
控辯雙方可以達成第二份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12月27日,警員A, B, C, D & F 參與列隊認人
(2) 警員A, B, C, D & F 在觀看列隊認人之前,張總督察讀出案情摘要,指要辨認案中白色衫淺色口罩人仕,列隊認人事件部呈堂為P24。
第二份承認事實呈堂為P97,因此不需傳召張總督察作供。
辯方不反對控方以P15截圖冊加工,在圖片中圈出一名男子,並加上描述,控方指該名男子就係被告,辯方則不同意,呈堂為MFI 15,以協助法庭,最終由法庭裁決該人物。因此亦不用傳召做截圖的警員作供。
關於片段呈堂,辯方呈上書面陳辭,引用「7警案」做案例,質疑控方連表面證供證明片段的真確性都無;控方只有口頭陳述,表示只想借片段引證被告的身份;法官聽完雙方陳述後裁定片段不能呈堂。
控方餘下還要傳召警員A作供,但他要明早才可以出庭。
15:45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再訊。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3/5]
下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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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開庭
控辯雙方可以達成第二份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12月27日,警員A, B, C, D & F 參與列隊認人
(2) 警員A, B, C, D & F 在觀看列隊認人之前,張總督察讀出案情摘要,指要辨認案中白色衫淺色口罩人仕,列隊認人事件部呈堂為P24。
第二份承認事實呈堂為P97,因此不需傳召張總督察作供。
辯方不反對控方以P15截圖冊加工,在圖片中圈出一名男子,並加上描述,控方指該名男子就係被告,辯方則不同意,呈堂為MFI 15,以協助法庭,最終由法庭裁決該人物。因此亦不用傳召做截圖的警員作供。
關於片段呈堂,辯方呈上書面陳辭,引用「7警案」做案例,質疑控方連表面證供證明片段的真確性都無;控方只有口頭陳述,表示只想借片段引證被告的身份;法官聽完雙方陳述後裁定片段不能呈堂。
控方餘下還要傳召警員A作供,但他要明早才可以出庭。
15:45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女警 27034。
--------------------------
辯方律師: #李國輔大律師
🔻裁決詳情如下🔻
https://telegra.ph/KTCC20482020verdict-11-24
🟢控罪(1)、(2)罪名不成立
🔴控罪(3)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1年12月14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期間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女警 2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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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 #李國輔大律師
🔻裁決詳情如下🔻
https://telegra.ph/KTCC20482020verdict-11-24
🟢控罪(1)、(2)罪名不成立
🔴控罪(3)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1年12月14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期間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6/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
主控表示已就修訂影片時間事宜以書面形式向法庭陳述,並在庭上播放。
📌播放 有線新聞直播片段
主控指影片中有人大叫「手足,仲有兩分鐘」。
🔸D1 辯方大律師 回應及中段陳詞
指主控認為D1在折返破壞吉野家的人群中此一指控毫無根據,雖然承認事實指2009時D1在現場,但並沒有證據顯示D1當時作出的行為,2013時有速龍到場D1亦沒有逃跑,而且向船景街跑的人必然會出現在CCTV中,另外吉野家經理(PW1)證供指其案發時一直身處在店鋪外亦見不到有另一批人出現及破壞,因此認為女警的證供完全不可靠。
🔸D3 辯方大律師 回應
強調控方立場同意現場環境是「四通八達」,「離開現場後回到黃埔天地入面」、「有多個入口可以返回黃埔天地」、「離開只有後退回黃埔天地」,同時認為D2在案中的角色身份重要,將在最後陳詞中陳述。
就D3的控罪2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裁定全部控罪表證成立,所有被告需就各自的所有控罪答辯。
🔸D1 辯方代表表示 D1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2 辯方代表表示 D2不會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D3 辯方代表會遞上一份已與控方相討後的新同意案情,並表示D3不會作供,但會考慮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D2 辯方代表傳召 DW1 鍾小姐
🔸D2 辯方大律師 主問
(因涉及手足私隱,故隱藏以下部份內容,敬希見諒。)
鍾小姐為D2親妹妹,現時為大學生。
2019年12月1日案發當天下午身處尖沙咀,約6點到達黃埔。
📌呈上 D2-8 對話截圖 及 D2-9 案發當天DW1在黃埔用膳的收據
當時DW1正在黃埔用膳,因黃埔當時交通受阻,因此向哥哥(D2)發短訊「我塞咗喺黃埔」。
當日D2收到DW1的短訊後即回覆指會駕車前往黃埔接妹妹回家,並告知DW1於黃埔聚寶坊附近麥當勞會合。其後DW1在現場見到很多人離開,亦因希望及早回家處理學業而隨人群離開,於2023再傳短訊予D2告知自己已回家。
- 主問完畢 -
🔹控方 #伍家聰大律師 盤問
指1957時曾打電話予D2。
同意1957-2023此期間沒有聯絡D2。
指當天由尖沙咀步行到黃埔,形容當時黃埔「好似星期日咁人來人往」。
指當天沒有留意到地面有滿佈磚頭。
🌟姚官問DW1最後身處在黃埔的位置及時間。
DW1指約晚上7點50分左右即隨人群於聚寶坊附近離開。
沒有印象當天有經過船景街及德安街交界,亦沒有印象在現場有見到警察。
不清楚現場有沒有示威者。
不清楚D2此前有沒有參與過遊行。
🔸辯方沒有覆問
- 1110 休庭予D3律師團隊相討會否傳召證人作供 -
🔸D3 辯方大律師表示D3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並在庭上宣讀經修訂的承認事實。
🌟法官指會因應結案陳詞的進度而決定裁決日子,現暫定於12月30日中午12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9日1100進行結案陳詞,並暫定12月30日1200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審訊 [6/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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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表示已就修訂影片時間事宜以書面形式向法庭陳述,並在庭上播放。
📌播放 有線新聞直播片段
主控指影片中有人大叫「手足,仲有兩分鐘」。
🔸D1 辯方大律師 回應及中段陳詞
指主控認為D1在折返破壞吉野家的人群中此一指控毫無根據,雖然承認事實指2009時D1在現場,但並沒有證據顯示D1當時作出的行為,2013時有速龍到場D1亦沒有逃跑,而且向船景街跑的人必然會出現在CCTV中,另外吉野家經理(PW1)證供指其案發時一直身處在店鋪外亦見不到有另一批人出現及破壞,因此認為女警的證供完全不可靠。
🔸D3 辯方大律師 回應
強調控方立場同意現場環境是「四通八達」,「離開現場後回到黃埔天地入面」、「有多個入口可以返回黃埔天地」、「離開只有後退回黃埔天地」,同時認為D2在案中的角色身份重要,將在最後陳詞中陳述。
就D3的控罪2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裁定全部控罪表證成立,所有被告需就各自的所有控罪答辯。
🔸D1 辯方代表表示 D1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2 辯方代表表示 D2不會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D3 辯方代表會遞上一份已與控方相討後的新同意案情,並表示D3不會作供,但會考慮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D2 辯方代表傳召 DW1 鍾小姐
🔸D2 辯方大律師 主問
(因涉及手足私隱,故隱藏以下部份內容,敬希見諒。)
鍾小姐為D2親妹妹,現時為大學生。
2019年12月1日案發當天下午身處尖沙咀,約6點到達黃埔。
📌呈上 D2-8 對話截圖 及 D2-9 案發當天DW1在黃埔用膳的收據
當時DW1正在黃埔用膳,因黃埔當時交通受阻,因此向哥哥(D2)發短訊「我塞咗喺黃埔」。
當日D2收到DW1的短訊後即回覆指會駕車前往黃埔接妹妹回家,並告知DW1於黃埔聚寶坊附近麥當勞會合。其後DW1在現場見到很多人離開,亦因希望及早回家處理學業而隨人群離開,於2023再傳短訊予D2告知自己已回家。
- 主問完畢 -
🔹控方 #伍家聰大律師 盤問
指1957時曾打電話予D2。
同意1957-2023此期間沒有聯絡D2。
指當天由尖沙咀步行到黃埔,形容當時黃埔「好似星期日咁人來人往」。
指當天沒有留意到地面有滿佈磚頭。
🌟姚官問DW1最後身處在黃埔的位置及時間。
DW1指約晚上7點50分左右即隨人群於聚寶坊附近離開。
沒有印象當天有經過船景街及德安街交界,亦沒有印象在現場有見到警察。
不清楚現場有沒有示威者。
不清楚D2此前有沒有參與過遊行。
🔸辯方沒有覆問
- 1110 休庭予D3律師團隊相討會否傳召證人作供 -
🔸D3 辯方大律師表示D3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並在庭上宣讀經修訂的承認事實。
🌟法官指會因應結案陳詞的進度而決定裁決日子,現暫定於12月30日中午12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9日1100進行結案陳詞,並暫定12月30日1200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