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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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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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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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審訊 [4/10]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較早承認控罪(1)至(5)現還押候判

D2:黃(30)
D3:鄭(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

📌D2身分爭議
跟進今早討論,主控 #梅松大律師 修改截圖描述的部分字眼,庭上讀出,但承認無法與D2代表陳大律師達成共識。

控方就D2身分辨認的描述中,辯方爭議的是背囊(非證物)、藍色短袖T恤P12、短褲P14、波鞋(非證物)與cap帽P16。陳大律師表示,目前爭議控方指稱是D2的男子以上衣物與被告「一樣」;若然控方改用「吻合」字眼,則會留待陳詞才處理。

🌟較早前曾明確指出控方有責任證明男子甲就是D2的 #李慶年法官 表示,根據常見判詞,控方只需證明是「吻合」就足夠。

除了以上辯方所爭議的衣物,控方亦會依賴黑色短袖T恤P13、D2被捕時衣著照片P69(1)-(3)及路線中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的男子樣貌作身分辨認。D2被住所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的樣貌則不受爭議。

歸納控方依賴作D2身分辨認的元素:衣著、樣貌、行蹤,另外包括WhatsApp訊息與八達通紀錄的環境證供。經李官引用 #李運騰法官 在高等法院「釘書機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 [2020] HKCFI 562)所考慮的步姿辨認,主控補充,D2的步姿及其與D1之互動,控方也會依賴。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就身分爭議再作討論後,主控讀文件亦花了不少時間,原定今天下午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一段也沒播放過,明天才開始播片

1612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4/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0939開庭】
控方將呈上承認事實(3)為P1B並將其讀出,以解釋MFI8-MFI-11用途。

播放P226美麗華商場多個CCTV鏡頭所錄取的片段。

【傳召PW28】
WPC7729現駐守機場警區,案發時駐守機場警區兼任速龍...即特別戰術小隊。

【D9作出盤問】

【覆問】
確認PW28截停D9時只見到其背囊及過濾口罩,無留意身上其他物品。

【傳召PW29】
PC16265現駐守新界北行駛總部,案發時駐守西九龍重案組4B隊,做CRT工作。

【D9作出盤問】

【沒有覆問】
由於與D6相關的證人未嚟到,控方解釋並申請押後至星期一再處理,及交代目前進度:已處理好多證人,預計需要多一兩天便可完成控方案情。

【1115休庭】
押後至11月22日星期一續審,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4/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D1兩位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D2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31日0930同庭進行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審前覆核 (第二次)

鍾 (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
本案並非首次提堂,事情比較轉節,大概如下:
提堂答辯辨認控方證人撤換律師

—————————-
09:45 開庭,控方呈上修改後的承認事實和證人列表,裁判官睇完詢問主控,承認事實中段全部删去,剩下頭尾兩段,辯方會爭議啲咩,主控回應會爭議其中一項證物士巴拿,和證物鏈,官指如果係咁就連承認事實第一段都不成立;再問如果爭議證物鏈,六名證人是否足夠,主控表示足夠,裁判官又問控辯雙方,如果在審訊中段,控方申請傳召更多證人,雙方有無共識如何處理,控方表示無共識,官表明如果真係申請加證人,要在開審前通知法庭,開審後唔會批准,因為案件已經拖咗好耐,中段再加會對辯方不公。

案件押後到2022年1月3-6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被告可以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余(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因學業理由申請於開審前到台灣交流
控方反對
法庭經考慮後拒絕辯方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審訊 [5/10]

D2:黃(30)
D3:鄭(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

控方播放片段

播放多段關於D2的閉路電視片段,包括商場、升降機等,並截取多張圖片。控方指片中顯示D2步姿呈內八字。

播放九龍塘紫蘭臺影向旁邊小公園的閉路電視片段,控方指在30分鐘的片段內,4名被告均曾出現在公園內,D1及D2有交談,D2及D3 各自的車也有在現場出現。

- 1115 小休至1152重開 -

重大課題
D2代表陳大律師表示因收到指示,涉及重大課題及決定,希望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繼續。控方沒反對。其他被告沒反對。

法官批准押後至2021年11月22日上午10點繼續,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官特別提醒D2切勿棄保潛逃,控方指被告on watch list,應不可能逃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X先生(拘捕A2的畜龍)

🔹控方主問

💡部分內容從缺,請按此報料🔰

X指拘捕A2時的狀態為第二張一樣,不確定是否跟第三及五張相情況一樣。牠記得當時D2揹住背囊,牠指第三相片的棍狀物應是網球拍,但沒有在現場拿出來確認。牠確認第七相片中灰白手套是現場見到A2持有的手套。

📺播放片段P87 NowTV (實時19:48-20:16)

辯方指出片段中所指的時間,X應在遊樂會,應只作辦認位置之用。

X認出片段位置為紅磡道德安街交界,黃埔號附近。X確認於片段中紅磡道及德安街交界見到一白衣人。控方指將依賴片段來指認片中白衣人為某被告,片中見到白衣人摀低身執嘢。

X先生指出片段其後拍攝位置為德安街吉野家,而紅磡道及德安街交界距吉野家約250米。人群走的方向為船景街。

(直播員按:片中為裝修吉野家的情況。)

片段20:13,X先生指在片中在街上的人是牠及A2。

辯方邀請法庭續播片段至20:18,觀看街上情況。

📺播放片段P88 香港電台,截圖77-101

X指片中位置為德安街,並指片段見比大量蒙面人由紅磡道德安街交界向德豐
街及船景街前進,地下有大量磚頭,相信應該曾有堵路。辯方反對,因為證人不在現場,認為控方可以此作陳詞但不應由證人指出。控方指只是邀請X作描述。

其後人群向吉野家方向前行。(直播員按:片中為裝修吉野家的情況。)

片段20:11,辯方指片段可見街外有許多人、男男女女。

片中人群由德安街向船景街走動,X指2022時身穿深色衫褲的是牠。20:14截停A2,而他伏在地上的畫面。

📺播放片段 P86

片段中郁緊期間中有一舊嘢掉在地下,X當時無留意。控方邀請法律留意物體掉下時有聲,應為重物。
(及有癡X線拖行被告的畫面)

📺播放片段 P85 亞新社 (實時20:16-20:17)
辯方不爭議片段20:16右手中為戴口罩人士是A1;舉高手為A3。辯方指出上載者曾作剪接。

📺播放片段 P84 (實時20:06開始)

X指片段為德安街船景街交界,畫面左邊為吉野家。辯方指出片中屢次見到有一些不知名人士亦是穿淺色衫、戴帽及有背囊。

控方指出片段00:07:19中,可見一名疑似A2白衣人士。

X認出馬路中間,身穿深色衫褲並奔跑中的人是自己。

— 1306休庭,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時原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11深水埗 #審前覆核

D3:邱(16)
法律代表:霍大律師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 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上次答辯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89

D1, 2已認罪及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38
—————————
14:38開庭

控方呈遞問卷及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更正了案件編號、背囊顏色及牛仔褲顏色)

原打算傳召5名證人,現基於承認事實,只需傳召3名,而辯方沒有證人。

案件沒有招認或會面記錄,控方將呈遞兩段從網上下載的蘋果及now影片(列於承認事實第三段),分別為1小時及50分鐘,而控方依賴片段則不超過20分鐘,辯方不爭議片段的真確性。

本案沒有涉及專家證人,估計審期兩天,原訂安排的三天是已包括陳詞。

問卷透露辯方只爭議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但不爭議現場有非法集結存在,雙方同意「是否參與」以「最近嗰個案例」為依歸。(注:相信是高院上訴的案例)

控方指除衣物外,亦依賴片段中顯示被告有作出干擾催淚彈的行為,辯方對被告作出片段中的行為不爭議,但仍認為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14:47完庭。

案件將於2021年12月15-17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3天審訊,期間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鐘(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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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X先生(拘捕A2的畜龍)

🔹控方主問

📺播放片段 P84 (實時20:06開始)

辯方邀請法庭於00:08:12 留意街道情況顈入群聚集,片段00:44中亦見到P字牌旁邊警方dull過欄杆去進行拘捕。

控方指片段(00:17-00:38)(即相冊111中第2及3的截圖)有一人頭有反光的護目鏡、膊頭上有黑色pad、打斜揹背囊及身穿白衣。而在00:07:10-00:07:22,則有一人佩戴頭盔、膊頭上有黑色pad及手持磚頭。


🔸D1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盤問

X先生為特別戰術小隊,即畜龍。當日乘坐的畜龍車上有15-18人,並與第二架畜龍車(15-18人)一齊行動,前後東停車位置約距一個車位。理論上有防暴配合行動,但不清楚,當時亦沒留意。

2014時X是第一位落車,其他畜龍緊隨落車。X跑向船景街並見到30-40名疑似暴徒人士,第一眼見到人群時距離約30米。之後截停A2,並把他帶去德康街安全位置,短時間後有同事協助,其時情況並未受控。

X把A2拉到德康街,一兩分鐘後防暴到達,再過兩分鐘,德康街及船景街交界亦有防暴,再兩分鐘後,其他警車包括便衣車於船景街中間近天橋底停泊。1818時將交A2給其他警員。

由拘捕到移交A2,X印象中沒有再見到有暴徒,或非警員人士由其身後到前方。

X指懷疑30-40名跑或快步走的人士為暴徒,因為他們佩戴防毒面罩,而主要是大部分向同一方向,像是群體行動。

X聽到現場有人叫「走呀、狗呀」及哨子聲,不確定有沒有人「睇水」,因為牠跑得都快,現場人多而嘈雜,專注力放在該30-40人,無留意到兩旁。同意依然有人在吉野家附近,如記者及市民。

📺播放片段D1(1)有線電視 (1:34:30-1:36:51)

D1大律師辯方希望,201351警方已全面控場面,所有人已走。

片中01:35:42,有一名金髮及淺色口罩的人,X指現場嘈,無留意誰呼叫口號,不確定該名人士有否做引牠注目的事。

📺播放片段D1(2) 立場新聞(01:19:18)

確認拍攝到X在奔跑。


🔸D2辯方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X指畜龍為深藍色制服,不同意睇黑白及色彩片段時亦是似黑色,強調視乎光線,指稱正在跑的30-40人為約數,大部分深色衣物,不記得各人的衣物顏色及款式,各人相距半米至一米。

X截停A2時,A2身穿黑色鞋,不同意有機會是寶藍色鞋。確認影片中,牠為第一個下車的警員,跑得最快;不同意A2是行得快而不是跑。

X相信追截的30-40人是「同一班人」,基礎是他們同一方向;知道該逆線馬路有路障而在該路上跑;當截停A2,有人想來救他。

辯方以地圖列出多條路線,指在紅磡道、船景街、德安街及德康街等位置均有許多出入口,黃埔天地位置四通八達,X同意。

X截停A2前的距離為五至十米,同意不知道A2原來位置。牠認為A2路線是從船景街到紅磡道,因該路口出口有圍欄,若跨越圍欄需費時更多。

X指A2當日左手持有眼鏡。

X在庭上觀看P65 控辯同意為當天A2所穿的鞋,X不同意是寶藍色,指在該光線下是近似深藍色。

X同意追捕中,A2背面如相片P113中的裝備。

今早X指紅磡道德安街交界至吉野家距離為約200-250米,惟現時指是約200米。同意牠的兩份口供(2019年12月2日及2021年5月18日)均無記下此距離,200米屬個人觀感,並無求證。X亦同意早前指從落車見到人群的30米距離亦只為約數,可多過或少過30米。

X同意指截停A2後沒有即時宣布拘捕,但於上手扣及登上警車前有宣布拘捕。辯方指X無宣布拘捕,亦無提及非法集結,X不同意。

X同意指A2當時身穿灰色褸。

— PW2盤問完畢

— 1550休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2日0930時原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3/5)
👤楊(35)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罪2: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

*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控罪4:刑事毁壞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掉下拉帶鋼柱時破壞了一塊屬於時代廣場的平面圖指示牌,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損壞。
=============
今天聆訊是處理結案陳詞。

辯方立場:

📌是否被告拋擲金屬柱

簡單來說,辯方認為片段模糊,不能顯示被告拋擲金屬柱,法庭不能排除當時被告是阻止或阻擋別人拋擲金屬柱。

陳廣池法官認為沒有證據支持當時被告阻止或阻擋別人拋擲金屬柱的說法。

辯方指片段可以顯示到被告可能是阻止或阻擋別人拋擲金屬柱。

📌被吿是否能拋擲金屬柱

簡單來說,辯方認為涉案金屬柱當時並非垂直落地,而且底重頂輕,以常識而言要身為女士的被告要向斜和短時間內拋擲金屬柱是比較難的。

陳廣池法官指當時金屬柱的軌道未必是斜的,可以是拋物線。

辯方指有片段支持金屬柱的軌道是斜的,因此法庭不能排除當時被告可能是阻止他人拋擲金屬柱。

陳廣池法官舉例,當時可能有人將金屬柱放去圍欄頂端,然後推落去。

辯方指法庭要排除及妥善處理每一個可能性。

陳廣池法官指法庭只會以控方的證據作推論。

辯方指法庭要排除所有合理可能性,評估控方案情及案情中存在的內置可能性。辯方認為片段模糊,加上當時金屬柱的軌道是斜的,本案存在有另一事實的可能。

📌盜竊

簡單而言,辯方認為本案未能推論被吿會將金屬柱(永久財產)徹底取走或處置,因為被告將金屬柱由A搬去B點並不構成盜竊,但辯方接受被告拿走金屬柱的情節。

辯方指就此控罪,控方需要證明是被告拋下金屬柱,才能證明被吿干犯盜竊罪。
=============
控方沒有補充陳詞。
=============
本案早前已訂於2021年12月23日10:00裁決,預計需時150分鐘。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5/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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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會續審】

因D6的拘捕警員昨日入咗院,而家等緊醫生巡房。原本想傳招擬被汽油彈燒傷的警員Y,唯該證人今天放假休班。

押後至明天(11月23日)不早於上午11時開庭,因為游官有宗審前覆核要處理。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審訊 [6/10]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較早承認控罪(1)至(5)現還押候判

D2:黃(30)
D3:鄭(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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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申請重新答辯,指D2將會認罪

❗️D2重新答辯:承認控罪(1)❗️

D2同意案情,控方確認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李官正式定罪 🛑D2需要還押

李官批准 #陳永豪大律師 離席,準備明早進行減刑陳詞

休庭至1100,D3、D4將繼續接受審訊

再開庭

🎥P44b 紫蘭臺閉路電視片段 (續)
畫面顯示旁邊小公園,4名被告皆曾在公園出現,辯方不爭議身分

片段可見D4一度將黑色物體遞入其停泊在公園旁白色貨van的乘客位車窗內(截圖為P44b_D4_6),隨後返回公園內D1、D2身處位置。

14:24:19 (畫面顯示時間,下同):D2脫去上衣,然後穿上一件深色衫;附近有一人走過,辯方不爭議為D3
14:26:50:黑色私家車駛走
14:30:00:D4在其白色貨van與前面貨車之間出現
14:30:39:白色貨van駛走

🎥P42 星展銀行提款機閉路電視片段
由畫面顯示時間14:20:00開始播放,主控請法庭留意片段裡顯示的火種面積、燃燒時長及現場人流

📌李官邀請控辯雙方各自計算片段所見人流,最終得出由開始播放至14:24:49火光出現時,4分多鐘內約有66至70人出入(不包括D1與D2);著火後,火種直徑2米範圍內有3名途人經過。

📌就火種面積,控方採納港鐵職員供詞(P83)的描述,即1米高x3米長x1米闊。火種於14:25:35被救熄,燃燒了約46秒,期間有黑色濃煙向天花散布。

📌李官指出,事件對公眾人士所產生不便也是需要考慮的範圍:港鐵站在14:26:31落閘,封閉G出口。

主控讀出D2與D4 WhatsApp對話謄本(P71)

1247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首先處理D2求情,期間D3 D4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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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新增承認事實: 描述控方片段內事件的實際發生時間

應辯方要求,先傳召三名警員作盤問。

🔺傳召PW3 DPC11712 羅X軒
🔸D1代表律師盤問
現屬西九龍總區反黑組,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亦參與西九龍應變部隊CRT的行動。同車隊員有六人,連同多於20人的機動部隊於2015到達黃埔。下車後前往德康街和船景街交界的警方防線。
(在地圖上標示下車位置和警察防線的位置)
到達時已見到有速龍小隊。2015開始一直在防線,約一分鐘後收到總督察指示,前往警察小巴AM7085的位置協助拘捕。
(在地圖上標示警察小巴的位置)

沿船景街行去小巴的位置,街上已有不少警察,同意該街道已被警方控制。期間沒有見到有20名黑衣人由德康街跑至船景街。

辯方就現場環境作出了一些截圖,為證物D1-2。1-18 德康街至船景街 19-27 船景街至麥當勞的位置 28-最後 由麥當勞走回德康街。PW3同意。

由2015到登上警察小巴約一分幾鐘。之後在車上逗留了三至四分鐘,車就離開了現場。在車上亦沒有見到外面有黑衣人跑向船景街方向。

🔸D2代表律師盤問
第16張截圖見到有元氣壽司、譚仔米線、冒險樂園。冒險樂園的招牌下有個出入口,辯方問該出入口是否通往停車場,PW3說不知道,不知道該出入口通往何處。
第22張截圖右前方是麥當勞,後方是吉野家。PW3說不能肯定後面是不是吉野家。
2019年12月15日PW3做了一份口供,口供內指PW3在2019年12月1日2016時首次處理D2,D2身穿白色風褸、卡其色長褲,PW3確認。

🔹控方覆問
覆問下PW3指由下車前往防線期間,沿途有零星示威者,部分身穿黑衫黑褲、戴口罩、護目鏡,有人向警方叫罵,但冇留意佢哋做緊咩。之後行去警察小巴時,沿途有幾個行人。上車後, 警長交代拘捕了一些人,沒有留意車外的情況。

🔺傳召PW4 PC12518(?) 陳國賓(音)
現屬西九龍總區反黑組,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
🔸D2代表律師盤問
PW4是處理D2衣物的警員。辯方將P65 D2的鞋給PW4看。似乎是全黑色。PW4口供內形容D2被捕時穿深藍色鞋,PW4確認。

🔺傳召PW5 陳俊威(音)
現屬西九龍總區反黑組,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
🔸D2代表律師盤問
PW5曾觀看現場片段作調查。口供內形容在片段中D2穿杏色褲。辯方指如PW5是看黑白的片段就不會知道褲的顏色,只能說是深色或淺色。PW5同意。

🔺傳召PW6 女警25223 譚雅玲(音)
D1 D3的拘捕警員。

🔹主問
以65b呈上兩份口供。
第一份口供大意如下:
2019年12月1日擔任九龍城警區第三梯隊傳令員。因接報有人在黃埔元氣壽司及吉野家進行破壞,灑水裝置已被破壞,於是前往現場。
2016 在紅磡道下車,轉入德康街後見到有約20名黑衣人距離我約30米分散前行。之後見到D1和D3大叫「有差人,快啲走」,當時她們在吉野家外的行人路,距離我約十米。我前往截停D1 D3作調查,她們沒有回應。我以非法集結和刑事毀壞罪名向她們宣佈拘捕。
在D1的背囊內搜到防毒面罩、索帶、手套等物品。
在D3的背囊內搜到護目鏡、面巾、濾嘴、雷射筆。
2028 我將D1交給警員15349,將D3交給警員13599,並告知她們案情。
2039 我離開拘捕現場,繼續傳令員工作。

第二份口供大意如下:
在西九龍總部,警員向我播放五段現場片段。我確認第四段片段拍攝到本人執法情況,因為看到我在停車場出入口下車,在行車線急步前往急野家,截停兩名女子,身材容貌及衣著特徵 和2019年12月1日當天的情況脗合。

控方指示PW6在地圖上標示以下要點
-PW6下車的位置
-跑往吉野家的路線
-20名黑衣人的位置
-第一眼看見D1 D3時,PW6、D1、D3的位置

📹播放eyepress的零碎現場片段
聽到有把男聲大叫「走呀手足」,人群四散,人聲嘈吵。防暴狗衝,用手阻礙鏡頭拍攝。D1 D3站在一旁被防暴包圍。片段中看不到D1 D3逃跑及最初被截停的情況。PW6指在狗衝的防暴中見到自己。

回到主問。
D1 D3身邊雖然有其他人,但PW6肯定是他們兩人大叫,因在她視線範圍是有兩把女聲於同一位置發出,該位置只有兩名女子站在一起。她們頭部向前郁, 明顯是大叫的動作。她們亦轉頭望向聚寶坊門口外的黑衣人,黑衣人之後轉身跑向船景街。

PW6是沿行車路跑向吉野家。由聽到她們的叫聲到繞過圍欄截停他們過程約10--20秒。最後冇留意其他黑衣人跑咗去邊,因為追截時有條柱遮住黑衣人逃跑的方向,及注意力只在D1 D3身上。

主問完成,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1/5]

韋(35)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
被控於在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達之路80號又一城一樓19A號舖「千両」門外襲擊警員A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B,內容同上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C,內容同上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內容同上
(5) 協助教唆逃離羈押,干犯香港法例第2??章第89條和第221章第101i條
在同日同時同地,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主控: #馬藻玉大律師

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控方宣讀開案陳辭(詳情按此),控方申請小休與辯方相議承認事實的內容。

10:21 開庭,呈上承認事實(內容後補)

10:58 控方表示本案共有21名證人,主要倚賴頭6名證人ABCDF和拘捕警員,PW7 係搜證警員,PW8~11係醫生,PW12證物員,PW13下載網上片段,PW14~20係CCTV提供者,PW21調查員,負責做截圖冊,可能會傳召作供。

辯方爭議不在場,認人程序無爭議,可能有兩名辯方證人(包括被告)。

11:05 傳召 PW1 女警C,負責觀察,見證事件全程,主問中,下午開始睇片,14:30 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裁決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背景:
2021年4月29日及6月17日完成兩日審訊,原排期至8月11日作進一步陳詞,但因有同類案件上訴,裁判官在聽取控辯雙方回應後,決定此案裁決需等待上訴庭的相關判詞。將案件下次原訂聆訊日期押後至11月22日。

🔺相關案件 #1102銅鑼灣 上訴最終被駁回,詳情可以參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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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交結案陳詞已經考慮上述相關案件上訴之結果,今日沒有再補充,裁判官隨即表示今日作裁決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辯方主要爭辯工具用途,被告承認證物P1背囊是他擁有,而內藏PW1搜出控罪所提及工具,當遇上PW1時被告有逃跑,法庭以司法認知憑環境證供(理大出現暴動,衣著裝備、追截逃跑、現埸有堵路)推論工具作非法用途,故裁定被告管有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用作非法用途。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 150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判刑,辯方到時才作求情,法庭將會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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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PW6 女警25223 譚雅玲(音)
D1 D3的拘捕警員繼續作供。

🔸D2代表律師盤問
辯方指出在現場拍攝的第16張相片,冒險樂園招牌下有梯級及灰門,灰門是通向停車場,樓梯是通向黃埔花園平台,平台上有天橋可通向其他地方,如黃埔花園八期和港鐵站。PW6回答唔知和唔肯定。辯方問黑衣人是否跑得很快,PW6回答係,亦同意她和同事沒有去追。

🔸D1代表律師盤問(撮要)
辯:根據控方片段,D1 D3兩個都冇跑,而你話20個黑衣人有跑,點解你唔去追逃跑嘅人?
PW6:當時注意力只放喺呢兩個人身上
辯:但你目的係拘捕破壞嘅人嘛,呢20個黑衣人應該會更加引起你注意力
PW6:係,但當時係要根據上級指示而行動
辯:上級冇指示你去追嗰20人
PW6:係
辯:上級有冇指示你拘捕D1 D3?
PW6:冇
辯:咁點解你唔去追逃跑嘅人而去拉冇跑嘅人?
PW6:當時D1 D3都有可疑
辯:因為佢哋有嗌同埋衣著係黑衫黑褲?
PW6:係
辯:逃跑嗰啲人冇呢啲衣著咩?
PW6:都有

辯:你點樣睇到D1 D3有大嗌?你喺佢地背後追上去架喎
PW6:見到佢地側面。

辯:你到達現場當時已經有警員在場
PW6:唔知
辯:但你話當時已經有三至四架警車在場
PW6:係
辯:傳令員係做啲咩㗎
PW6:主要係傳令,但而家有通信機,都唔使真係大叫出聲咁傳令㗎喇
辯:咁即係傳令員已經冇用喇
PW6:(長篇大論但1999直播員冇抄)
辯:即係協調啦
PW6:係

辯:當日九龍城警區有幾多人去到黃埔?
PW6:至少30人
辯:你唔係第一個落車
PW6:唔記得係唔係 但都跑得幾前
辯:你唔知當時已經有速龍同防暴在場?
PW6:唔知
辯:你前面冇警務人員
PW6:我睇唔到
(直播員按: 控方片段中成條街都係狗都話睇唔到)

辯:睇返片段,首先有速龍跑過,跟住冇爭議你喺片段中見到自己。睇返你哋嘅步速唔快,唔似係想追捕人嘅狀態。
PW6:同速龍比就慢啲嘅,唔肯定。
辯:即係你追捕人嘅時候都係咁嘅速度
PW6:係

辯方指出D1的衣著,播放另一片段,有一名貌似D1的女子在人群中閒逛。PW6指七至八成相似但不肯定是不是同一人。

辯:你到達現場時,其實吉野家經理亦在附近。
PW6:唔知道
辯:你冇向店員作調查
PW6:冇

辯:向你指出,根本冇二十個黑衣人出現過,D1都冇講過「差人,快啲走」
PW6:不同意
(直播員按: 控方片段中,只見到人群中有街坊、記者,有一把男聲大叫「走呀手足」,應該是因為有蓄龍衝向人群。下個鏡頭已是D1 D3站在一旁被狗包圍)

🔸D3代表律師盤問
辯:你說有20名黑衣人分散在吉野家外,當中有男有女。
PW6:係
辯:你見唔到佢哋有破壞
PW6:當時見唔到
辯:你講唔出嗰20人嘅衣著打扮,只可以籠統形容為黑衣人
PW6:係,冇辦法短時間內一一觀察咁多人,只可以話大部分係黑色衫褲
辯:你講唔到二十人嘅詳細衣著,都講唔到佢哋嘅裝備例如頭盔眼罩豬嘴,如果有嘅話你都會寫落口供啦
PW6:佢哋大部分都冇裝備,如果有我應該會寫
辯:你當時知唔知其實吉野家員工制服都係黑色
PW6:唔知
辯:你到場後,聚寶坊出入口都冇封鎖,市民可以出入
PW6:唔知

辯:看控方片段截圖,截停D1 D3後,鏡頭左手邊有名淺色衫深色褲的人坐喺度食緊嘢,右手邊有一名深色衫的人路過,遠處有三個黑衣人落電梯進入聚寶坊。佢地應該都唔係暴徒啦,否則警員會追截。
PW6:相信係
辯:你唔知該20名黑衣人之前做過乜嘢、唔知佢哋喺邊度走出嚟、佢哋幾時開始喺嗰度
PW6:係
辯:你冇留意在場其他女士,大嗌嗰個可能唔係D3。
PW6:係
辯:向你指出D3冇講過「有差人、快啲走」
PW6:不同意
辯:現場的雷射筆光束只是射向死物
PW6:係

PW6作供完畢。

明天傳召控方專家證人(雷射筆),預計可完成控方案情。
明天1430續審。

(直播員按: 本案PW6亦曾經在 #1027黃埔 案件中作供,為該案D2 D3的拘捕警員,審訊後法庭裁定D2 D3罪名不成立。處理訟費申請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直指她的證供和控方片段所顯示的完全不符,最後批准她們的訟費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1/5]

下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主控: #馬藻玉大律師

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14:34 開庭,PW1 女警C繼續作供,睇咗6段公開媒體片段,從中辨認案中各警員A, B, C, D, F 和AP(被告),C拘捕一名女子的情況,AP打人和救人的過程。

15:40 辯方盤問
指出從片段中見到PW1與AP相遇只係短短兩秒,如何辨認AP,亦指出證人的4份口供中,從來無描述過如在庭上講出對AP作出辨認的特徵,PW1同意。

15:47 控方無覆問

15:50 傳召 PW2 警員B作供
當日行動由一名高級警務人員帶隊,隊員屬深水埗重案組第二和第三隊,B & C一同搭黨鐵去又一城做埋伏,其他警員乘搭警車前往,15:00 開始觀察,期間離開去廁所,返回時已經案發,警方已控制咗一男一女,有記者採訪和有市民圍觀,PW2 協助分隔市民與警員,期間見到一名男子向佢行近,打咗PW2一拳,之後場面混亂,一男一女逃去。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11月23日)同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按:案中A, B, C, D & F 都係匿名,但又見到樣,點解唔可以堂堂正正,乜唔係光明正大嘅咩?)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黃佩琪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 #20200915城大

蔡 (33)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9月15日,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3樓邵逸夫圖書館襲擊中国籍女子曾慧昭。

案情:
被告與事主均在城大就讀,互不相識。事發時事主正在廁格內,被告疑突然從高處把水淋向事主,事主離開廁格後,被告指事主「Come from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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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就被告2021年3月26日缺席聆訊,充公其500元保釋金,並於2021年11月15日拒絕被告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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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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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被拒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求情 #審訊 [7/10]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較早承認控罪(1)至(5)現還押候判
D2:黃(30) 🛑審訊期間承認控罪(1) 現還押候判

D3:鄭(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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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處理D2求情

D2昨天重新答辯,承認控罪(1) 串謀縱火,即時還柙;其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今呈上12封求情信及9宗案例,但未有時間閱畢求情信並抽出可採納部分,申請容後再向法庭補充書面陳詞。

📌量刑起點
#陳永豪大律師 表示,其建議量刑起點與較早前已認罪的D1代表陳大律師有所不同,因D2承認的案情顯示縱火者為他本人,他負責任地承認,而且本案只是其一時三刻衝動所為。(李官指出,代表D1的陳大律師求情時未得到有相關閉路電視片段作參考。) #陳永豪大律師 指出,原則上傷及市民比傷害警方較嚴重,可幸本案無人受傷。他建議法庭判處4-6年監禁。

📌刑期扣減
就減刑因素,陳大律師指出上訴庭曾確立在開審第一天認罪可獲1/5刑期扣減,而且主審法官有酌情權,考慮被告真誠悔改、刑罰阻嚇性、案件嚴重性等因素,就本案不要求多於1/5扣減。陳大律師補充,D2至審訊中途才認罪有其原委。

🌟 #李慶年法官 要求控方回應,若然他採納辯方以上陳詞作判刑考慮,有否「原則性犯錯」,並要求控方記錄在案(錄左音都冇用嫁 你記得寫返落report 到 如果到時真係要上訴 邊個黎保護返原審法官)。

主控 #梅松大律師 認為5年至5年半量刑基準恰當,但不應有1/5扣減。他同意,就身分辨認,D2只有部分有爭議。控方認同 D2從沒有對案情有爭議,只係有法律觀點上爭議。

李官指出,根據同級法官「主流意見」,刑期逾18個月的案件經審訊後定罪都會有扣減,但減不多於3個月。高等法院則有一宗案例,超過8年的刑期可減刑1年。陳大律師補充,印象中有案件減刑1/10,大概2-3個月。共識:量刑基準愈高減刑幅度可愈大

D2將與D1同在12月28日1000判刑,而陳大律師會在7天內向法庭提交更詳盡補充書面陳詞。

主控讀出部分文件內容修訂後,控方案情完結
D3、D4皆沒有中段陳詞

D3、D4皆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需於明天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翌日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同日下午開庭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本周四) 1430進行口頭補充陳詞,D3 D4續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