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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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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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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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0/25]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 D2:梁(20)
D3:黎(29) / D4:何(18)
D5:梁(26) / D6:林(17)
D7:張(27) / D8:岑(16)
D9:蘇(28) /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暴動 [D1-11]
11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違反《禁蒙面法》[D2,4,5,6,7,8,10,11]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第十天審訊*

📌上午審訊

🔹傳召PW11 警員19747 陳昌賓(音)
D6拘捕人員

🔹控方主問

【截停D6過程】
陳警員當時右手持長黑色警棍,第一次捉住D6時被他掙脫了,然後再與另一警員一同將D6按在地上。陳警員叫被告「唔好掙扎」,被告有服從指示。

【被告當時的衣著及物品】
黑色背包,背在身後;手袖(今澄清為手袖),戴於右臂及左手手腕;黃綠勞工手套,戴於左手;灰藍色防毒面具(P69),戴在面上;黑色鴨舌帽(P74),戴在頭上;束起了的紫白色長傘(現時證物柄及扶手有啲斷開嘅情況,陳當時檢取時為圖18中的沒有斷開的情況);黑色圍巾

【拘捕及於警署搜查的過程】
控辯不爭議指陳警員在1851時於軒尼詩道457號向D6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到達北角警署後約1935時於警署地下向D6宣布以「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原因為被告使用灰藍色面罩(P69)遮蓋口面,面罩下亦有黑色面巾,面巾上有白色花紋。

2054至2059時,D6見值日官,當時被告指出在銅鑼灣時左腳意外受傷,但不需要看醫生。

其後,被告及陳警員在臨時羈留室作搜查。背包(P67)內有一個粉紅色濾嘴的防毒面具、一個黃白色護目鏡(陳現澄清為黃色及透明的護目鏡,但確認為當時在被告背包中的護目鏡)、五個口罩(林官:一個破開的膠袋,似有五個未開封的口罩)、一張屬被告的個人八達通及一部黑色三星手提電話(內有一記憶咭及電話咭),當時亦有檢取這些證物。

2220時,陳警員將15項證物交給偵緝警員9161。

📺播放 控方片段 - 片56 (蘋果日報直播)
陳警員能看到自己及D6,並在截圖(17:56:13)圈出自己及D6。

🔸A6及A8 辯方代表 鄭大律師 盤問

【拘捕過程】
陳警員記事冊副本為MFI-A,
2019年10月07日的他第一次口供為MFI-B,
2020年01月29日的他第二次口供為MFI-C。

當天1035至1040時由E大隊第三小隊指揮官劉Sir作簡報,陳警員有心理準備會進行「charge and bite」的行動。

當日第一眼見到D6,被告周圍有十至二十人(包括警員及示威者)。第三隊有藍燈作記認,其他小隊為紅、白及綠色,惟不清楚被告附近是哪一隊警員。D6在行人路向東跑,而被告身旁大概紅磡冰室範圍(2-3米內)只有四至五名警員(包括陳本人),他補充指第三小隊總人數為35個。

當時D6向東逃跑至軒尼詩道417號(紅磡冰室)外,陳站在馬路上,於D6右後側三至四米外,向D6方向叫「唔好走、企喺度、前面嘅男子停低」,並舉起右手以警棍指住被告,而左手則持長方形透明盾。

陳警員從D6右後方指住被告,而被告身邊亦有其他非警員人士,同意被告有機會不知道陳的指令。陳續指從D6的右後方呼叫的指令是向D6及他身邊的其他示威者。推進時陳所見的不是D6的正面,而是見其背部及打斜望到的側身。

辯方指D6無任何特別的特徵是陳警員應追截的,陳不同意。陳指D6當時佩戴防毒面罩,身穿黑衫褲、黑面巾及黑手袖;儘管未看到被告的特別行為或特徵,但D6衣著與先前在杜老誌道及軒尼詩道交界扔磚及汽油彈的四百名示威人士衣著相仿,陳有理由相信D6是其中一人。陳直到在截停時才見到D6正面(包括有佩戴口罩)。

陳描述截停過程,他右手拇指夾著警棍,以右手另外四指捉D6後背,拉背包上方。當日體重連裝備約二百磅,身高178cm。第一次拉被告背包時被D6「個人一郁就掙脫咗」,然後陳繼續向前跑,另一便裝警員上前協助。

辯方指陳警員當時從後拉低D6,令D6跌低後背著地、面朝天,陳否認曾拉低被告。

📺播放 控方片段 - 片91及92 (警方錄像,共26秒)

【證物:紫白色長傘】
陳當時以十磅重的盾牌壓在D6身上。
被告的紫白色長傘在檢取、到達警署及交給9161時均為完整,而並無斷開。陳否認是在制服時用盾牌屈斷紫白色長傘,否認是在拍攝時「擺返直」。

【證物:粉紅色濾罐及灰藍色防毒面罩】
證物圖片6及7分別為沒有組裝在一起的粉紅色濾罐及灰藍色防毒面罩;而圖11則為已組合在一起的粉紅色濾罐連灰藍防毒面罩。

陳警員指檢取時,兩物品已組合在一起;有關圖片6及7,陳稱不清楚、不是由他拆除,亦不知道誰拆。當時陳同時看守D6及拍攝情況,但「因為證物唔會走」,所以他主要看著被告。陳不記得當時拍攝證物是哪一位刑事調查人員,只知道不是警員9161。他同意應要確保拍照係檢取時的狀態。

辯方提議,陳本是檢取了分開的面罩及濾罐,而他當時是有作處理並故意將物品組合在一起。

【證物:黑手袖】
不殘舊,似用過;手袖有兩洞,手指可以穿過。

【證物:黃綠色手套】
疑似曾使用過,殘舊。

【證物:黑色鴨嘴帽】
陳在記事冊及口供 MFI-B寫著「手上抱住一頂黑色鴨嘴帽、一把黑色短雨傘和一把紫白色長遮」,期間在口供 MFI-C修改為「頭上戴著黑色鴨嘴帽,手上抱住一把黑色短雨傘和一把紫白色長遮」。再於今天盤問時補充是兩手抱兩把雨傘於胸前。

他否認是觀看控方片段(片56)後才對當時記憶和觀察作更正,指稱是寫錯。

【證物:黑色帶白色花紋面巾】
辯方指陳警員稱從右後方見到口罩下方有黑色白花紋面巾並不合理。片段顯示陳先拉低D6面巾再拉開面罩,面罩脫落後露出被告下巴。

陳補充指在另一便衣警員協助截停D6時,被告曾有掙扎及反抗,當時其面巾有開始鬆脫。亦因為D6面巾有遮蓋耳朵,面罩下近眼簾位可見有面巾,同意書面無記錄面巾覆蓋位置。

【辯方質疑證物檢取位置】
陳警員指他在D6躺下的位置只檢取了一把黑色短傘及紫白色長傘;他同意並無書面記錄任何檢獲物品的位置。

辯方在以下提議,而陳警員均不同意:
⁃ 兩把雨傘、黃色護目鏡、粉紅色濾罐及防毒面具都是陳從地上檢取。
⁃ D6上警車前曾說「啲嘢唔係我嘅」;陳回答「當係你先啦」並叫被告手持物及「返到差館先講啦」
⁃ 到達警署後,D6再說「呢三樣都唔係我嘅,點算」;陳無回應

【D6的傷勢】
辯方指出當時D6右額上有受傷,陳警員指制服時沒有看到右額有腫起,惟看見「少少黑」;曾詢問被告是否需要看醫生,被告拒絕回答。

陳警員同意他拉扯D6面罩時已知悉他額頭受傷,同意有機會令他感痛楚,亦沒對此作紀錄。陳不同意他曾以警棍打D6膊頭及小腿。

鄭大律師指陳左手以盾牌壓背已能穩妥地制服D6,右手並無需要再持警棍戒備,現場亦有其他警員在旁,應收起警棍。陳回指當時場面依然混亂,示威者未散開,擔心混亂或搶犯,他的姿勢亦不方便收回警棍。

陳警員有印象D6在未上警車前曾提及頭痛及「眼澀」(不同意是說視覺模糊)。陳推斷指應該是因為其他警員曾向被告使用催淚噴劑,其後帶被告到軒尼詩道417號外用清水沖洗。陳指此事件並無記錄但不同意是剛編造的謊言。

鄭大律師指D6曾指視覺模糊、耳鳴、腿部無力及於上車前要求去醫院;當D6與值日官見面時,陳警員制止被告向值日官提及受傷事宜,並指「佢自己跌傷嘅」。陳均不同意。

陳不知道D6第一次法庭提訊日子;不知道D6在被羈留的48小時內曾到醫院就醫;不知道D6到醫院是為處理頭部傷口。

🔸A7 辯方代表 林大律師 盤問

陳警員同意當時紅磡冰室外亦有其他警員正在制服其他人士。


就PW11 陳警員的所有盤問完畢。

——————

林官預留下午時間予控辯就證物描述作確認,他重申證物描述必須正確及完整(如:完整或斷開、用過或全新、破開或裂開、傘是束起或散開)。如能夠以文字描述,控辯可以決定以修改同意案情處理,或傳召證人作描述。

林官關注11月1日實行的安心出行有機會令輪候時間增加,因為將11月1日及2日之開審時間暫定為10:3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10:30續審,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資訊請按此報料

《更新於214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違反限聚令 #裁決

錢寶芬/人民力量成員

控罪:
違反限聚令

—————————

📌裁決
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1西營盤 #審訊 [3/2]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

📌雙方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

📌控方對辯方陳詞回應(1)控罪一之刑事毀壞定義應該不需被告知道物品屬誰,控罪元素只要物件不是本人,而是其他人已經足夠 (2)控罪(二)PW1在馬路用手拉扯被告上行人路時未有意圖拉被吿只是指控罪一,控方不同意警察當時使用非合法武力

📌辯方 #潘熙資深大律師 結案陳詞非常詳細共數十段,庭上只指出重點:
🔸控罪一
-損毁物件是警務處告示,需要由控方證明物主,證明物主是重要的,因為物主可能會話物件不要或可丟棄或任人處置
-控方共有9名證人,但只傳召了2名,但二名證人均沒法證明證物黃色牌P1就是控罪一所指被告損毀之物品或告示牌之前狀態如何,有沒有破損。(例如主問時證人說牌是A4大小,盤問下同意大過A4)
-控方未能排除被告真誠相信告示牌是誤導而撕下(當天沒有封路措施)或被告知道是警方告示(上面没有任何警方字眼)

🔸控罪二
辯方認為PW1證供不合理不可靠。案發時被告突被兩陌生便衣人將其180度轉身拉扯上行人路,而此刻警員未有將被告拘捕意圖,只是上行人路前PW1同被告糾纏一兩秒向前跌,拉上行人路後才吩咐同事幫手再拘捕,辯方立場是警方在馬路拉扯可能是使用不合法武力,非正當執行職務。再者控方共9名證人,但只有2人作供而沒人見到整個過程,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 15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作裁決,其間被吿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李(32) #1012旺角 (原案D2)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陳(20),*(13)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法
=============
裁決理由:

事實裁決:

法庭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亦裁定被告就是片中人。

控罪1:

法庭指非法集結有3大元素:

1)集結者有共同犯罪意圖/目的的行為,而且彼此有聯繫的性質

2)集結者的行為性質是否無序及具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

3)意圖令人產生害怕

法庭裁定現場人士鼓勵被告犯罪,被告與其他人的行為帶有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以及會令人產生害怕,現場屬非法集結。

控罪6:

簡單來說,被告當時是戴着口罩參與非法集結,他當時並不符合可以免責的因素。

控罪3:

法庭考慮此控罪時參考了HCMA281/1994案,本案被告無疑是在公眾地方管有雷射筆,但當時現場有電筒光,以及藍色及綠色雷射光;被告曾使用電筒及雷射筆,但他是胡亂照射警署,包括警署外牆及警署內的女警。

法庭認為不能作出唯一的推論,本案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以及被告有傷人意圖。

本案裁決:

法庭認為被告沒有實際干犯控罪3,可理解作控罪3不成立

法庭認為被告有實際干犯控罪1和6,可理解作控罪1和6罪名成立

(*)控方早前指由於被告被裁定不需答辯,本次聆訊只需證明被告行為

=============
法庭會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和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決定是否需要將被告收押精神病院,或是懲教精神病治療中心,還是判處監管令,或是監管及治療令。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2日09:30判刑,法庭拒絕被告保釋侯判,被告侯判期間需要收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覆核聆訊
👤陳(57) #1013荃灣 (原案D4)
🛑服刑中🛑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連同*(12),*(14)和王(23)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在天橋將1個欄杆丟到地面。#行為不檢

(*)交替控罪的詳情並沒有官方版本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92
=============
劉淑嫻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的陳詞可以針對以下議題:

“控方在控告被告時是用沒有檢控期限的非法集結罪,但法庭可否在控方已就交替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就已過檢控期限的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成立。”

控方指根據辯方提出的FACC7/1999案,時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顧安國勳爵指有部分罪行是會因有檢控時限而不能定罪,CACC401/1986案就是一個例子。

劉淑嫻裁判官要求控方參閱Archbold後再作回應。

控方閱畢後表示同意並沒有回應,控方希望法庭不需跟進此問題。

辯方重申本案的交替控罪有檢控期限,法庭沒有權限裁定已過檢控時限的控罪罪名成立。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5日14:30作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審訊 [3/3]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20年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

🔻今日下午審訊內容如下🔻
https://telegra.ph/WKCC827-2020-DAY3-10-29

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2日星期二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裁決
👥陳,鄭,陳(26-54) #1103大埔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襲警

控罪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陳(26)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D2鄭(54) 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7308凌兆禧。
=============
口頭裁決理由:

引言:
3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
📌控罪1
在2019年11月3日19:15時,PW1警員郭文廸與隊員和機動部隊進入大埔超級城C區驅散和拘捕示威者。

PW1到達商場門口後看見玻璃門扶手被人用木凳打橫攝,亦有1名男子在門後1至2米扶住木凳頂着玻璃門。PW1於是向該男子發出口頭警告,警吿他不要再用木凳頂着玻璃門,但該男子並沒有理會。

警員們見狀決定嘗試推開玻璃門,期間該男子看着警員並曾退後一兩步。期後木凳因晃動而跌在地上,該男子見狀嘗試上前將木凳扶起,但警員們借機一湧而上推門而入,男子見狀轉身逃跑。

當時PW1追截該男子,並在商場地下的一條短樓梯截停該男子並將他制服。PW1之後被大量人士包圍指罵,後來亦發生推撞。PW1當時是左手持圓盾,右手持木警棍自衛,但他後來由於被人拉後1尺並至撞向鐵欄,他於是左右揮舞警棍並與市民保持安全距離。

*D1是在事發後約4個月後才被捕
*D1證物鏈內容不在此指出

📌控罪2
PW2警員7308凌兆禧於同日19:17時,在「星泰真味」餐廳外觀察示威情況,PW2在觀察期間看到D2舉高雙手想投擲雜物,他於是想衝前制止但不果,於是他捉住D2的左手想帶她離開現場調查,但D2試圖掙脫,面朝地下向前爬。

當PW2在嘗試控制D2期間,PW2指他左背遭拳打及拉扯,他當時因為擔心D2逃脱所以沒有理會襲擊,亦無留意施襲者的身份。

PW2指D3其後拉扯他的左上臂令他失平衡向左跌低,並壓住D3。PW2指雖然D3的頭之後被他按着,但D3仍不受控制,D3嘗試再扯低他,以及箍他的頸,使他被迫放開D2並用雙手按着D3的頭部以控制D3。

同時間同袍到場支援PW2,於是D2由同袍們控制,PW2則反轉D3,並用膠手扣鎖起D3雙手。

辯方案情:
辯方在本案是爭議被告身份,以及警員證供可信性。D1另會爭議她手機的證物鏈連鎖性。

法律指引:
法庭指舉證責任在控方;3位被告選擇不作供是她們的權利,法庭不可以因此而對她們有不利推論;3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

事實裁決:
📌證供分析: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

PW1:
關於辯方批評PW1的沒有在記事冊記錄李XX用行為表示「吹咩!」的情節,法庭認為PW1沒有記錄此情節不影響PW1作供可信性,因為記事冊是記下重點,不是記下所有細節。

關於辯方批評PW1本身並不是追着身穿灰色衣服的李XX,法庭認為PW1在追截李XX前已與後者對視一段時間,再加上PW1就追截李XX的過程亦與片段顯示的相符下,這批評不成立。

PW2:
關於PW2修改他與D2距離的議題,PW2初時指的5至8米只是估計,即使在盤問下修正為20米也不足以影響可信性。

關於口供紙錯漏的議題,法庭認為重點是PW2有看着D2的手,再加上案發當天有不少事故要處理,和事發距今相隔2年下,PW2有少許記錯並不影響作供可信性。

法庭認為在重點情節上,PW2就他捉着D2的手後然後被市民打的情況與片段顯示的相符,他的傷勢也與證據相符。相反,此事之後的事件則相對較不重要。

*法庭認為本案重點證人是PW1和PW2,故沒有在裁決理由簡要分析PW3至PW7的證供。

📌P2片段的可呈堂性:
法庭考慮過P2片段拍攝地點,拍攝時間,和控方會以此片段證眀D2的身份後,認為P2具證據價值,亦不會對被告不公平下批准呈堂。

📌被吿手機內的內容:
法庭指P11雖然是從被吿手機中獲取,但在不能確定P11文字是由被告撰寫下,法庭不會給予相關證物任何比重。

📌身分辨認:
法庭審視所有片段後,認為片段質素良好,可以協助辨認被吿的身份。

D1:
法庭將片段與被告被捕後所拍攝的照片,和她在庭上的樣貌比對後,發現有以下共同特點:

束馬尾;中間分界;長頭髮;眼鏡,樣貌彼此相近;灰衫領和衫腳有白色 (片段顯示)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D1就是片中人。

D2:
法庭指P18片段雖然是遠距離拍攝,但可以看到有1人的衣着,外貌,揹着的袋是與被捕後D2相似。

法庭指事實上P4和P18也拍攝D2走向人堆的情況。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D2就是片中人。

*D3不爭議身分辨認

📌PW1是否合法拘捕李XX:
法庭認為即使PW1當時不知道可以從旁邊的門口進入商場,但李XX當時是明顯故意阻撓警員進入商場。法庭認為PW1有合理基礎懷疑李XX干犯阻差辨公,裁定PW1是合法截停李XX。

因此當時D1打和踢PW1;而D3則打PW1的行為已一同干犯控罪,控罪1成立。

D2則被看見有疑似投擲動作,後來亦被PW2捉着手。法庭認為當時D2在有其他人對PW1施襲時急步走入人堆,再加上手部有動作下,唯一合理推論是D2曾用物件擲向PW1,與其他人共同犯罪,意圖令李XX成功逃走,控罪1成立。

📌PW2是否合法拘捕D2:
基於上述,法庭裁定PW2是合法拘捕D2,因此D3襲擊PW2是意圖令D2成功逃走,控罪2成立。
=============
求情:
D1:
📌背景:
辯方指家人在今天到庭支持被告,被告日常會照顧家人,即使現時沒有收入,但仍會給予父母家用。

辯方指案發至今已經有2年,被告被捕後至今亦已有1年,令她面前不少精神壓力,導致失眠,現時她已有尋求社工求助。

📌求情信:
家人指被告是負責任,易相處,善良,會關心和照顧別人需要的人,是家庭中重要成員和榜樣,希望她可以儘快重回家庭。

朋友形容被告是溫柔謙禮,重情,處事沉着,沒有暴力傾向,工作勤奮表現出色,受同事欣賞,即使她現時已經離職,但仍會關心前上司。

社工指被告即使面對沉重壓力,但在自己不希望家人受影響下選擇壓抑情緒,這導致自己情緒狀況受影響,被告現時希望重新建立家庭關係。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犯罪時間短;她在本案的行為是因為在電光火石間作出錯誤決定;她並沒有使用武器,也沒有預謀犯案;她沒有作出其他暴力行為及阻礙警員;控罪1涉及的李XX最後也沒有成為逃犯。

📌總結:
辯方希望法庭可考慮到被告品格正面,她並非仇恨社會,她在本案的行為偏離日常品格,可以輕判被告。

D2:
📌背景:
被告目前與家人同住,她與家人的關係良好,但家庭的轉變以及本案為被告帶來很大壓力。

📌求情信:
親友指D2一直努力工作,她除了獨自肩負養大兩個兒子的責任外,她對朋友和寵物都有愛心,例如她過往曾拯救動物,耐心教導同事。此外她工作亦是一絲不苟和盡責。

📌總結:
辯方希望考慮到被吿是一名傳統母親,她沒有不良生活習慣,生活簡單,本質不壞;再加上她如今可能因本案而失去工作,家人亦因為本案而面對不少壓力下,可以輕判被告。

D3:
📌求情信:
家人教師指被告是有理想,善良,樂於助人,和希望貢獻社會的人,她犯下本案是因為當時判斷錯誤;本案亦已令被吿面對不少精神壓力,除了失眠外,亦擔心自己的前途。

被告指自己當時是一時衝動犯下本案,自己已作出反省,明白自己已經犯錯。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襲擊是一瞬間,並非有計劃犯案,再加上被告過往品格良好下,可以從輕發落。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8日09:30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看管,法庭會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法庭表示判刑只會考慮監禁的長短

直播員:今早內庭坐滿,多人支持被吿們:)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20200908粉嶺 #審訊 [1/1]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 - - - - - - - - - - - - - - -
~被告不認罪。

~控方稱,警方多次聯絡第一証人石房有,但至1/10止,他仍未返港,亦沒有接聽電話,因此今日未能找到他出庭作供,但控方表示今日仍會繼續審訊,會依靠已承認的事實片段及由警員在片段中指出石房有及被告。

~控方有一位証人,冇警誡供詞。

~辯方有一名証人。

~由於石房有未能作供,辯方申請休庭以更新被告的指示。

~休庭至9:55am。

~PW1(21438)作供,控方主問並播放當日大紀元拍攝的片段(P1)。辯方盤問。PW1作供完畢。

~DW1(被告)作供,辯方主問,控方盤問,DW1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各自作出結案陳詞。

~休庭至今日下午4:00作出裁決。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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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20200720屯門 #判刑 #其他案件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
————-
判刑:8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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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裁決

陸 (38)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主控:#鄭從展大律師
辯方:#郭憬憲大律師
———————
‼️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申請保釋候判,獲批
除了原有保釋條件外,增加一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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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笫一庭
#陳慶偉法官 #港區國安法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申請保釋

👩A3: 伍(28) 🛑已還押逾2個月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控罪:
(1)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全部被告人]

控罪詳情: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黎、楊、伍、陳、方,5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辯方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隨著五名骨幹成員因國安法被捕,政府於8月20日刊憲,依據《職工會條例》第11條,向該工會發出「擬取消職工會登記通知書」。政府憲報最後在10月22日刊登政府公告,通知公眾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已於10月 13 日撤銷工會登記。

📌聽畢雙方陳詞,法官指需時考慮一些爭議,而法庭知悉本案D1也會在下星期再上高院處理保釋申請並可能有新論據,D3之申請結果將押後至11月12日上午處理。
‼️D3需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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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1/5]

D1:陳(69) 已經認罪
D2:余(60) 已經認罪
D3:繆(34)
D4:甄(31)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案情

————————-

09:45 控方在開庭時稱辯方在昨日去信律政司,提議另行處理控罪(4),律政司會在10:00有答覆,休庭。

10:39 控方稱商討無結果,解釋返事情發展,主控在10月28日再檢視證據,獲告知有一項證據無畀辯方,在一部對講機的天線位發現有D4的掌紋,對講機是控罪(4)的其中一件組件,承認這是控方的過失,有關的掌紋専家無錄口供,案情摘要無提呢個證據,於是與律政司商討如何處理,在10月29日,律政司指示需要向法庭呈交有關證據,10月30日,有關證人錄取咗口供,主控隨即WhatsApp 畀兩位大律師,D4律師要求進一步資料,因為在星期六日,控方至今未能提供。

因為有新證據,所以D3, D4有建議,但律政司拒絕,D4在現階段先知有進一步資料,要求有時間重新考慮答辯。

控方向裁判官確認下午一時可以交資料給辯方,於是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4:45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10102天水圍
#審訊 [1/1]

趙(21)🛑因其他案件還押中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1月2日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的搜查室外,襲擊警長58726 唐家裕。

📌上午進度:

傳召PW1 陳子浩醫生
陳為唐家裕的診斷醫生,醫療報告指唐眼眉有浮腫及觸痛。

傳召PW2警員58726 唐家裕

🔹控方主問PW2
唐稱當日帶被告見完值日官後,帶到調查室時,被告突然用頭撞向旁邊的玻璃屏幕,唐制止被告,期間被告用頭撞向唐額頭,再雙雙倒地,警員20713上前幫手控制及拘捕。

🔸辯方盤問PW2
辯方指被告在見值日官時曾表示唔舒服要睇醫生,唐不同意。辯方指被告撞向玻璃後已即時被制服,冇襲擊事件發生,因為在之前截查時被告不合作,所以冤枉被告,唐不同意。

辯方播放被告被截查片段,片段顯示唐兇惡地問被告銀包上面係咩字,叫被告讀出黎,知唔知有國安法,及指被告的food panda袋係偷番黎,要求被告證明自己是food panda 員工,片段內被告多次表示唔舒服要去醫院。

傳召PW3 警員20713

PW3 稱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見到被告用頭撞玻璃自殘,被告再用頭撞PW2 撞PW3,再雙雙倒地。辯方指PW3 的講法係應PW2 要求夾口供,PW3不同意。

控方案情完結,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指當晚係天水圍銀座公園拍攝警員,因認為警員經常砌人生豬肉,及後如片段所示因盜竊food panda 袋被捕,見值日官時表示要睇醫生,但不被理會,問及為何要用頭撞玻璃,被告稱因為多次表明要去醫院但不被理會,擔心警員對其不利,所以用頭撞玻璃希望因此可去醫院,撞後被警員制服,他並沒有撞警員頭。

辯方主問結束
案件押後至1430開展控方盤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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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暴動

D1:莫(33)
D2:楊(20)
D3: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全部被告]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本案原定於2021年7月8日裁決,惟陳廣池法官認為終審法院於同年稍後就兩案相關法律議題的聆訊會直接影響本案的裁決,故押後案件至本日提訊。
(詳情見 立場新聞 報導)

——————————————————

#陳廣池法官 提議先暫定下次聆訊日子,若控辯雙方日後認為該日子聆訊未必有進展,則只需書信上通知法庭更改日期,無須再次提訊。

陳官續指,若終審法院早於原訂下次聆訊日期前頒下判決書,下次聆訊的性質則改為有關法律議題的補充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30日1030提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A1、3獲豁免是日報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1/5]

上午進度
下午(無)進度

D1:陳(69) / D2:余(60) 已經認罪
今日無需出庭,將會在星期五應訊
———————————
D3:繆(34) / D4:甄(31)

14:49 開庭,控方表示已經交文件給辯方,辯方確認,需要時間睇文件和畀法律意見,申請押後。

裁判官批准押後至2021年11月3日星期三,09:30同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10102天水圍
#審訊 [1/1]

趙(21)🛑因其他案件還押中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1月2日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的搜查室外,襲擊警長58726 唐家裕。

——————————

📌下午進度:

被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控方代表指出被告有用頭襲擊PW2,並沒有冤枉被告,被告不同意。

控方續指被告在警署內撞玻璃自殘並非為求自保,純粹因為情緒激動、不能自控,被告不同意。

裁判官詢問被告,為何會面記錄內沒有提及自殘原因是因為想去醫院,被告稱那是個人感受;裁判官再問自殘過程中有否有/無意撞到警員,被告稱沒有撞到。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指案件是兩個版本間的爭論,而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辯方批評PW2 誠信,指PW2 作供稱開初因懷疑被告與一毒品案有關,故截查被告;惟呈堂片段中沒有顯示PW2曾問被告任何關於毒品的問題。

辯方續指警員冤枉被告的原因相信是(從片段所見)PW2 截查被告時,詢問被告food panda 紙袋內有何物,被告「答唔齊」裡面的所有物品,故將其以盜竊罪拘捕。

而截查時叫被告讀出銀包的字及詢問其知否有國安法等,種種行徑都似乎是為了「搵位」將被告入罪。

🌟裁判官批評辯方並沒有在盤問PW2時就此說法作任何盤問。

辯方指若被告有意襲擊警員,何以要在警署內襲擊、又何以要先自殘再襲擊?即使被告真的曾撞到PW2頭部,都有機會是兩人拉扯間意外撞到的。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日0930同庭裁決,期間被告就本案可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惟因其他案件需要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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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20200908粉嶺 #審訊 [1/1] #裁決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於粉嶺裁判法院外恐嚇大波man石房有)

- - - - - - - - - - - - - - - -

📌播放P1 DVD片段
-長約一分鐘

-陳官觀看片段兩次後,休庭20分鐘以考慮裁決-

📌裁決

陳官指PW1警員21438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信納被告和石案發時爭執激烈,當時現場嘈吵。

惟呈堂片段中顯示石在公眾地方曾作挑釁手勢和侮辱語言,相信被告只是被激發及憤怒而已,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犯案。法庭裁定控方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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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
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
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
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
D10 #朱寶田大律師
———————————————

- 0940 開庭 -

全部被告不承認控罪。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指已在10月6日呈上開案陳詞,及較早前提交草擬承認事實,但部份內容仍須與辯方斟酌並作出修改,認為可利用今早時間修訂後即可開始審訊。

需修改內容主要為新聞片段的實際時間及拍攝時間,以及跳過片段中不重要的鏡頭。

另外控方呈上2個列表,並在開案陳詞依賴這些列表,分別為列表MFI 1、2,MFI 1為新聞媒體拍攝到的片段,MFI 2則為拍攝到各被告的時間。

控方續指MFI1所列的片段會「跳嚟跳去」,部分片段會拍攝期間轉去其他地區,當中不牽涉本案則會跳過。相關媒體片段包括Now新聞、HKFP、立場新聞、RTHK等。MFI 2為拍攝到各被告人被拘捕之後的情況,將會為控方開案陳詞一部分。

主控申請押後至1030以與辯方相討以上修改。游官作出命令,審訊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1053 開庭 -

主控表示控辯雙方已就修改承認事實達成共識,但仍需時間實行修改。

控方指用作開案陳詞所依賴的新聞片段主要來自Now新聞,或可以其他片段佐證。新聞片段可讓法庭了解控罪所指的暴動開始時地的情況同其嚴重性,安排警誡警員和拘捕警員依序觀看片段。

辯方指部分被告將爭議控罪所指的暴動範圍,控方強調已釐明地點為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又指明天播放片段會見到推進及較後時間附近有另外一條防線成立有小規模暴動。

主控預告明天才作開案陳詞及播放該新聞片段,提議今天下午時間用作予雙方法律團隊修改承認事實,申請押後至明天0930一氣呵成開審。

部份被告申請撤銷宵禁及向警署報到

法庭批准所有被告在審訊期間(包括週末)毋須向警署報到,但需維持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3日0930同庭續審。

註:呢班被告係被捕後帶去新屋嶺扣留嗰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2/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上午進度
宣讀修改承認事實。
涉及各被告的以下事項
-拘捕警員、時間及位置
-被捕時衣著/裝備
-在北角警署被搜查時搜出的物品
-在北角警署拍攝的個人相片及證物相片不受爭議
-證物鏈不受爭議

林官向各被告的律師確認他們的爭議事項,及是否需要重召證人確立他們的爭議。D2及D6D8的律師表示會再索取被告指示,其他律師確認爭議事項,可繼續審訊。

1145 休庭二十分鐘。之後傳召PW11 拘捕D7的警員。
#東區裁判法院笫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暴動
#提堂 #覆核申請

👤A17吳(16) 🛑因違反宵禁令還押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同案共20人被分數組,被告同一組10人案已排期於2022年4月22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同年7月4日0930時起在區院進行為期40天的中文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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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10月某星期日凌晨在街上被警察截查時發現違反宵禁令,提堂時被法庭取消原有保釋,10月25日首次保釋覆核申請被拒,今日再度作覆核申請。

辯方指被告每星期有多天上課後便到餐廳兼職至晚上,當天因肚餓家中又沒有食物所以一個人離家到街上購買食物。律師庭上呈上前班主任及現在班主任信件證明滿意學業成績。

法庭批准以下列條件保釋
-保釋金由$5000提高至$10000及新增現金人事擔保$10000
-由每星期1次警署報到改為每星期4次報到
其他條件維持不變,包括居於報住地址、地址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宵禁令2300-0600及遵守禁足範圍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9/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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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3 開庭 -

法官表示已閱畢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若有大律師需要補充陳詞以外的內容,將在下午時間處理。

法官指控辯雙方均有依賴 #0728上環 一案就「共同犯罪原則」的終審聆訊,惟法官認為盧建民一案與本案關係更大,因該案有10條爭議問題中有6條與「共同犯罪原則」有關;其一強調有人在現場是否構成鼓勵參與暴動的爭議點,而控方亦相當依賴此一爭議作指控。

法官指上述案件應在11月4日頒下判詞,而其與本案相當有關連性,需要待終審法院才作最後決定,提議判詞頒下後三個星期內作進一步陳詞。

🔹控方表示沒有陳詞補充

🌟法官希望主控解釋兩點:

📌一,交替控罪

控方指其在開案陳詞有表明交替控罪適用於本案,即同時指控包含在暴動其中的非法集結。主控表示如果法庭認為暴動罪不成立,仍會邀請法庭考慮非法集結罪成,即仍會依賴交替控罪。

📌二,環境證供
控方所依賴的環境證供包括各被告的衣著、裝備及被捕地點

🔸A1-10、12法律代表均沒有補充陳詞

🔸A11 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指主控在結案陳詞已同意案發現場有流動救護站一方,即同意A11在控方依賴的環境證供包括衣著及裝備是特別角色。

辯方同時質疑控方指急救員出現在暴動現場即鼓勵參與暴動一論點,舉例指若紅十字會出現在世界大戰或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戰爭,紅十字會亦有鼓勵戰爭的意圖。

法官表示明白此一爭議,認為同樣需待終審法院就「共同犯罪原則」的案件頒下判詞。

法官指示控方於11月19日或之前補充陳詞,辯方則於11月26日或之前補充陳詞,並於12月3日處理剩下有關陳詞事項,並提議押後至2月25日1000裁決,希望控辯雙方預留該日整天以方便安排。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3日1430作進一步陳詞,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