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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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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4]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
審前覆核內容

被告不認罪

控方一共會傳召3名警察證人,2名就被告招認自願性作供,1名就一般事項作供。另有一份證人供詞以65B呈上。

爭議點
1. 被告招認證供供詞的自願性(會以案中案形式進行)
2. 環境證供是否足以推論被告犯罪

開案陳詞
包括特別事項,及有關招認的案中案

- 1017 休庭約10分鐘 -
讓雙方處理承認事實修改

證物表
讀出及將承認事實列為控方證物P1
Acer 手機P2
Acer手提電腦P3
黑色座枱電腦P4
相片P5
單位草圖P6
讀出連串網頁對話,列為證物P7

控方指P1是一開始時擷取,但其後想再次擷取時該部份已刪除。

#李慶年法官 留意到對話當中有6個卡通圖案未有讀出,指因以65C形式的話一字一句都會是承認事實一部份,所以當中綠色卡通圖案需形容清楚,建議用MFI形式交列表會適合。控方改為將該公仔形容為綠色卡通公仔。

辯方申請加上另外2個反對將警誡供詞呈堂理由:
1. 反對原因
A被警員6992誤導,在不自願情況下作供
B警員作出誘導
C拒絕被捕人作藥物要求
2. 不自願情況
3. 法官有酌情權拒絕使用

#李慶年法官 指當中藥物一詞含糊,因不同藥物有不同影響如器官移植後藥物或一些傷風感冒藥,所以有機會需要科學論證

辯方回應指是抗敏藥,會於主問時詳述

法官亦協助辯方補充理由內細節。

傳召PW1偵緝警員6992

🔹控方主問PW1
他於2006年加入警隊,現駐守網絡罪案調查科,當日便裝出動,被告開門。當日有出示委任證。警員當中有自己,白xx警長、梁xx 警署警長、警員11899、警員2934、女警9997,共6人。證人負責解釋搜查令內容。搜查令容許搜查及檢取與案有關物品包括任何簿冊,數碼裝置。被告於客廳玻璃枱登入電腦(即P3)。開啟home 瀏覽器,一開是FB,登入賬戶為tony Choi,證人check時間及window系統版本。時間同現實時間吻合。將版面影相。

2020年1月20日0338時所建立的帖文提到有警員受傷一事。
睇控方證物P1為剛才所提到的帖文。
當時拘捕及警誡時,未肯定是被告,但看完帖子後,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是涉案戶口持有人。
拘捕後,被告說「個post係我出但唔認為有鼓勵人襲擊警察。」當其時有寫低。有提供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指會自己睇,被告有簽名確認。通知書列暫時證物PP8。證人指自己及隊員冇利誘、恐嚇、暴力對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沈小民法官 #提訊
👥張,胡,陳,蘇,李(17-25) #1001銅鑼灣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5人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沈(24)和其他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5人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沈(24)和其他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
根據司法機構網站,本案在16:00時進行的聆訊會以內庭聆訊方式進行,換言之即不會開放予公眾旁聽。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3/2]
#20210604維園

👤鄒幸彤(36)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控方
鄒幸彤爭議憲法陳詞內有多項案例,控方需時翻查給予回應
官請彤將案例交予控方,但彤手上只有手寫/不齊全版本,由於文本經由不同朋友帶入院所給彤,需時整理結合。官要彤手上的案例文本作影印。(成半呎厚)

🔸辯方(彤)作供 (有錯漏,請見諒)

彤個人背景:
。被控煽惑他人參與一個無發生過的非法集會
。彤於2015年開始任支聯會副主席,直至本年9月25日宣佈解散
。彤沒有案底,因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及未按通知提交資料,正還押中。另涉2020年六四非法集結案,將於 11月開審。

見到政權打壓及消滅六四記憶,是寫本案2篇文章(fb 及明報)的原因。 要理解本案,要同時理解意思、意圖、政權背後的政治目的,而非單看文字意思。

細述支聯會成立背景、願景
支聯會成立於1989年64後,是巿民對民主自由的期許。自此,每年辦六四晚會,以五大綱領傳承民運精神及為死難者討公道。32年來,六四集會是香港標誌性活動、良知的象徵。用六四晚會守護六四真相,讓香港人知道:軍隊入城、亂槍掃射、坦克車轆斷腳的方正、瞓板車上流血的9歲小學生、絕食的大學生、劉曉波、王丹、坦克人、天安門母親。

政權一直抹剎及改寫歷史
在內地六四是敏感詞。臨近六四,相關人士被控制/預防性拘捕。記者拎住坦克人相問大學生,冇人知。2015 陳云飛為六四學生掃墓而被囚。8964酒製作人被指顛覆國家而被囚。支聯會於2015年 聲明,64酒案聲明。 (呈法庭)澳門終審法院指六四死傷係捏造事實。這些事沒有發生在香港,因為有維園燭光。

(期間被官兩次打斷,因鄒幸彤陳詞內容與案件無關。彤解釋:同憲法有關,憲法限制言論人權限制要有 legitimate aim,但現控罪冇。控方指:警方判斷並非本案考慮(因有上訴機制)彤解釋:辯方認為控罪係政治目的。違憲作出嘅檢控,不應成立。)

政權打壓支聯會
支聯會創立之初已被定性顛覆,有人勸支聯會解散,不成功。回歸後亦有勸支聯會解散,亦不成功。2014 永久六四紀念館,被法團迫遷,第二次成立永久六四紀念館,裝修期間被破壞。2020 疫情原因禁止一切遊行集會,維園有巿民自行點燭火,政權高調檢控。(繼續近日列舉打壓事項)直至支聯會解散,仍查封財產。針對反對派及公民社會掃蕩、參選成罪名、議員辭職dq、蘋果被封、民間組織解散。

(控方打斷:不應講文章後發生的事。彤解釋:事實發展可證實政治目的的存在。巿民冇集會,就算有集會非控方所指,就算有又是否合憲。)

政權要消滅所有反對聲音,六四集會其中一個要消滅的,公安/疫情只是藉口,之後對支聯會拉人封艇就能證實此判斷。

政治控罪
支聯會申請集會,願意與部門商討任何方式去讓集會順利進行。警方反應唔理,冇商討,反對了事。同時林鄭宣布第四波疫情已過,擠迫活動照舊進行,世界都平衡集會自由與防疫,香港卻一刀切,而集會自由不應一刀切就完。其後亦非禁止一個支聯會集會,政府講到一切悼念六四都要禁。不作反抗,即讓死難者沉冤。彤在正副主席在拘留期間,更應延續六四悼念。

支聯會明知警方決定違憲,但支聯會不能冒險,所以公佈取消集會,就是fb文章。唯一方法係用個人行動延續維園燭光,所以彤不停寫文、接受訪問、搞街站呼籲民眾悼念六四及克服恐懼。 訪問及街站記錄(呈堂)

彤的呼籲,只係叫人六四 8點 點燭光,無論身在何處,遍地開花。
此模式係去年集會被禁而發展,無須集會都能集體悼念。

群體活動要以安全方式,才能讓多人參與,遍地開花正是出於此平衡。政治表達,最低限度要公開做。法庭如話冇指定地點的呼籲都係參與集結,不如直接認要禁止的是六四本身。 六四冇指定地點,但最具象徵意義及風險是維園。警方政權的壓迫,維園並非大眾能承受的風險。 最責無旁貸係在維園32年嘅「我哋」

法例上,彤1人,點燭光,入維園,冇犯法。一個集會不批准,警方就將維園圍封,真係關防疫事? (眾拍手)

如果當日有十幾廿個人同彤一齊入維園已難得,甚或可能只得三四人。即使只有彤1人亦要做,燭光係此國家最重要的反對象徵。能守得住,六四真相守住的機會就大一點。 大規模集體行動變得不可能,用個人力量,將政治能量放到最大。如坦克人,非因後面有人跟隨去擋,就算只孤身仍擋,因這是正確的事(眾拍手)

堅持的決心
彤不反對自己想維園依然燭光如海的畫面,但對時勢清醒判斷。若被政權打壓致維園只有燭光幾點,更要解釋如何發生。如今年不寫,更冇機會,所以有明報文章。政權用大陸手法將彤拘禁,不能於六四出現。及後上綱上線,被指係外國代理。香港人並非被煽惑,而係香港人良知。(眾拍手) 維園以外都有人點起燭光,如水堅持。

彤 1989年時4歲,32年普通善良點燭光的香港人,教懂彤擇善固執。彤想做返普通善良人要做的事,不讓政權壓倒。係香港人煽惑彤要受良知行事,如因此受罪,無怨無悔。(眾拍手)

- 作供完畢 -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013荃灣 #裁決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上午進度

D1: 容 (19) 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 (26) 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主控: #馮家安大律師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1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 10336 林詠超 》D1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2

——————-
因為有另一單案件進行答辯,延遲至10:00開庭。

大約講解一吓,裁判官嘅裁決係將案件分為三個部份分析:思疑汽油彈、背囊 和 襲擊。

第一部份:思疑汽油彈,已經在特別事項階段裁定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而裁定要剔除這證供和控罪,今日作詳細解釋。

第二部份:背囊,裁定未能肯定證明案中兩個背囊誰屬,未講控罪(1) & (2)是否成立。

第三部份:控罪(3) ~ (5),裁判官根據時序,將控罪發生的次序定為(5), (3), (4),上午講到(5)。

裁判官仲未讀完判詞,14:4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6/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第六天審訊*
📌上午進度

🔹 片段79-83之處理方法

控方與辯方商討及經考慮後,不會依賴片83(港人講地),會繼續依賴片79-80(城市廣播 )及片81-82(熱血時報)。
辯方不爭議片段呈堂性,但控辯未能就有關片段時間及日子有共識,因此無法以承認事實處理片段79-82的日期和時間。控方之後會以其他已呈堂片段比較作舉證,予法庭決定。

片79:四個汽油彈被投擲,於天樂里交界著地焚燒
片80:兩名著反光衣人士被汽油彈擊中(修改片段80的播放時間,由21秒減至8秒)
片81:馬路上有汽油彈在焚燒
片82:軒尼詩道379號馬路有火種 ,有催淚彈正噴出催淚氣體

現時呈堂片段為110段,1小時32分44秒
(1-82段,84-111段)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共96段)

(非完整版本,如有錯請更正)

被告拘捕及搜查

1. D1被警員18991 許國誠(音)於灣仔中銀大廈外截查,當時身穿黑短袖衫、黑褲、灰鞋及黑背包,之後警員18991 以非法集結拘捕D1。其後北角警署被搜出:口罩、索帶、3M眼罩、眼罩及個人八達通。

2. D2被警員22329 吳志毅(音)截查,當時身穿黑短袖衫、黑手袖、黑長褲、黑白色鞋、灰色面罩、黑面巾及黑背包。在中銀大廈外被警員22329以非法集結拘捕。其後在北角警署被搜出:個人八達通、黑泳鏡、新水槍、飛魚牌通渠水、口罩等,警員22329再以違反蒙面法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拘捕D2。

3. D3於1759時被警員18459 翁怡達(音)截查,當時身穿黑短袖衫、深色短褲、黑手袖、黑鞋及黑背包,之後被警員18459以非法集結拘捕。其後在北角警署被搜出:3M防毒面罩(不連濾罐)、全新濾罐、灰黑色口罩、藍口罩、綠口罩、灰手套、太陽眼鏡、全新保鮮紙兩卷、八達通及黑色膠紙。

4. D4於1757時被警員22408 黃志偉(音)在中銀大廈外截查,當時身穿黑衣、白鞋、粉紅色面罩、手套及黑背包,先被警員22408以非法集結拘捕,再在警署被控違反蒙面法及被搜出:兩個白口罩及個人八達通。

5. D5於1757時被警員22719 禢立生(音)於中銀大廈外截停,當時身穿黑色衫、灰黑短褲、白鞋、黑布圍巾、藍口罩、頭戴透明眼罩及攜黑色背包;被警員22719以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拘捕。其後在北角警署被搜出:黑手袖、八達通及保鮮紙一卷。

6. D6於1756時在軒尼詩道被警員19747 陳昌賓(音)截停,當時身穿深色短袖衫、深色褲、黑背包、藍色防毒面具、手袖及黃綠色手套,先被控以非法集結罪,再控違反蒙面法。其後被搜出:3M粉紅色面罩、黃色透明眼罩、口罩及個人八達通。

7. D7於1751時被警員23990 李基鵬(音)在紅磡冰室截停,當時攜粉紅色面罩、藍色泳鏡、黑色上衣、黑褲、藍黑色鞋、黑手袖、一隻藍手套、一隻黑手套、黑背包及灰腰包。其後警員18336 區寶真(音),於軒尼詩道被搜出透明反光眼罩、口罩、黑口罩、黑頭盔及黃包鎖匙扣(近似八達通), 並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

8. D8於1756時在軒尼詩道被警員19641 劉天勵(音)截停,當時身穿黑色短袖衫、藍色牛仔褲、綠色鞋、頸在粉紅色面罩、頭戴黃頭盔、手戴黑手套及勞工手套及攜藍背包。他其後被控非法集結,再在北角警署被搜出黑泳鏡、灰面罩、口罩及個人八達通。

9. D9於1816時在軒尼詩道被警員 24376 高志偉(音)截停,當時身穿黑長袖衫、黑短褲、白鞋、黑眼罩、黑布圍巾及黑背包,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之後再被搜出雷射筆、勞工手套、藍手套及八達通,被加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10. D10當時被警員21146 黎小明(音)帶到軒尼詩道409號坐下,當時身穿黑短袖、黑褲、黑白色背包、帽、口罩及黑背包。其後被警員19083 許小鳳(音)搜出:銀黑色眼罩、兩個粉紅色濾罐、紫藍色口罩及八達通,再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

11. D11於1754時在軒尼詩道被警員19920 李子慧(音)截停,當時身穿黑衣、黑灰襪褲、黑鞋、黑手套及手持口罩,被控非法集結。其後在東區醫院被搜出:黑頸巾、黑背包、黑色裙、黑腰包、粉紅色背包、3M眼罩及十六枝生理鹽水。


呈堂片段

- 閉路電視(1-25段)(共六種鏡頭)
- 新聞片段(26-78段)(NowTV、蘋果日報、有線電視及RTHK32)
- 網上片段(79-82段)(城市廣播、熱血時報)
- 警方錄像(84-111段)(由偵緝警員15562 陳感培、11953 李宗正、21619 黃家歡、12033 劉西珊、82829 黃添成及6227 李幸婷拍攝)

- 片段均無受到非法干擾

專家證人

- 檢驗D9的雷射筆為警司吳長春

- 從D2搜出的的通渠水為345ml、97%為硫酸,為高腐蝕性液體。而D2的水槍並無檢驗出有殘留的腐蝕性液體。

警方曾發出七次口頭警告、兩次舉起橙旗及一次舉起黑旗。

各被告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指現時共有21位控方證人,有2名證物警員有機會能省卻。

上午審訊完,案件押後至今日14:30同庭續審,屆時將傳召PW1 張志偉警司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3/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傳召PW2 保安員
(證人用尼泊爾語作供,庭上再先後以英語及中文傳譯)

🔹控方主問

PW2現年47歲,任職保安員,受僱於G4S。案發當日與主管(PW1)到達置地廣場,約下午1小時在扶手電梯位置看守。

📌 展示P1 全民記者錄影片段畫面 (播放器時間06:49)
PW2指認畫面正中間手持紙牌的保安員為自己

🔸D2盤問

📌 展示D1a 全民記者錄影片段截圖(08:06)
PW2確認,案發時有一名女保安員在場(截圖最右方),亦有看到她從一樓下來。

PW2不肯定,公司守則有沒有指示男保安員執行職務時用身體攔截女性,但案發時有女保安員牽涉其中(involved)。

📌 展示D1b 警方拍攝片段截圖(03:07)
PW2看不到有一名外籍人士指著D2

PW2確認,出庭作供前不足1個月曾重看4段影片,但不是本人主動要求。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54329 盧赤峰(音)
案發時駐守山頂警署,當日被指派到置地廣場執行任務,便裝當值

🔹控方主問

由於有「和你Lunch」公眾活動舉行 ,PW3受指示協助指揮官處理,並報告示威活動情況。PW3約中午12點3至12點半到達置地廣場,「跟住阿Sir [指揮官],喺置地廣場一帶左睇右睇。」

約12點半,PW3見到一男一女在中庭噴水池附近,男較年輕,女年紀較大,戴口罩,叫口號。辯方不爭議二人分別為D1與D2。兩名被告叫口號期間附近有記者,亦有市民。

PW3供稱,當時大概有7、8個記者,亦有穿制服的置地廣場保安員及管理處職員在附近。有些市民路過,亦有些停低觀看,甚至拿出手機拍攝。叫口號維持「一陣」,兩名被告叫完口號就走向扶手電梯方向。保安員站在電梯前,阻止兩名被告上樓上,二人有質問為何不准上去,有路過市民影相,記者亦圍住影。

記者在被告後方圍成一圈,有些市民獲放行上電梯,期間有市民與兩名被告有言語上衝突。PW3從中庭TOD'S店舖外面可望到高層位置,當時午飯時間,各層都有人聚集。兩名被告在電梯位置擾攘「都幾耐㗎,都十分八分鐘㗎」。PW3隨後從通訊機得悉有人報警,指有一男一女在置地廣場發生糾紛。穿制服的警員好快到中庭位置,當時PW3仍在觀察現場,未有表露身分。

🎥播放P4 置地廣場閉路電視片段
-(畫面顯示時間12:15-12:16:54)
PW3認出畫面從左方走向右方的藍色風褸男子為D1。PW3當時已在置地廣場,但不在地下,「周圍行,上高層位置,去過好多地方。」

-(12:46:08-12:48:21)
D1行來行去,記者在噴水池上方露天餐廳附近位置

-接續播至12:52:16
PW3認出畫面中噴水池旁孭背囊戴帽女子為D2

-(12:55:11)
PW3認出畫面中戴帽、穿綠Tee、藍褲、黑背囊的人為自己。被告未去電梯前,在水池位置叫口號。

-(13:00:23)
畫面顯示有記者圍住兩名被告,另有一男一女想繞過被告上電梯

PW3案發後留在現場,通知軍裝警員見到被告的情況,並向上司滙報自己在現場的觀察。睇住同事帶被告到中庭調查後,PW3與保安員及管理處職員接觸,當中包括PW1及PW2。

🔸 D1法律代表盤問

PW3在主問時認出畫面中藍色風褸男子為D1,但當刻自己不在地下,並確認沒親眼看到該男子走入置地廣場。PW3澄清,主問時稱有市民與兩名被告有衝突,所指的衝突為口角。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警員13343 黎仲培(音)
案發時駐守中區xx小隊[聽唔到],當日軍裝當值

🔹控方主問

PW4當日下午約1時11分從通訊機得知,置地廣場中庭需協助,遂與隊員一起入內。PW3向他交代早前觀察,PW4「調查後相信證據足夠」,於是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D2,警誡後,D2話唔明白控罪。PW4隨後與其他同事(包括女警11741)押解D2回中區警署。

-PW4作供完畢-

🌟較早前多番對許主控主問內容表示不解的 #王證瑜裁判官 指「我都唔明點解辯方 [無法律代表的D2] 比控方仲有效率」,並建議「我諗專業嘅控方大律師都要睇下辯方--尤其第二被告,咁有效率處理案件啦。」

傳召PW5 置地公司高級物業管理主任 Mr. Oscar Tam

🔹控方主問

中環置地廣場保安由G4S負責,置地公司向G4S指示置地廣場的保安安排。PW5確認,置地廣場中庭「部分位置」屬公眾地方,因商場地下預留通道予公眾通往其他街道 (從畢打街入中庭、從德輔道入中庭、去地鐵站通道、進出皇后大道中),而G樓(地下)至一樓扶手電梯也屬公眾通道。因公眾需要經地下到二樓天橋再到其他大廈,故一樓及二樓亦保留通道予公眾使用。對於公眾使用上述通道,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

PW5分別從互聯網及警方訊息得知,案發當日下午1時將有示威活動,於是安排職員在商場各樓層戒備,並通知G4S增派人手支援。公司應對示威態度是,未作出破壞及滋擾顧客前會忍耐、容忍,再作下一步部署。

PW5當日有目擊示威情況,示威者叫口號時公司仍採取「容忍、忍耐、觀察」政策,至他們想上其他樓層,有機會進一步影響顧客及商戶,公司才阻止,以控制示威在地下樓層進行。公司透過經理指示PW5,再由他通知PW1相關指示。PW5不記得當時時間。據他所知活動名稱為「和你Lunch」,之前曾在同地發生。

🔸 D1法律代表盤問

PW5負責就現場保安安排指示PW1,第一次通知對方的時候,知道將會有示威,但未發生;第二次通知是在示威者想上電梯之時。當日示威「未進一步造成滋擾、破壞」前,公司採取「容忍、忍耐、觀察」政策,之後情況有變即通知PW1。PW5當日負責監察示威情況,在各層徘徊,包括地下、一樓、二樓甚至三樓。

🔸 D2盤問

PW5確認,總共就本案錄取了兩份口供,皆是就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控罪而錄。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朱督察
案發時駐守中區警區保安事務小隊

🔹控方主問

PW6事前一日在Facebook專頁 「Lunch哥的抗爭生涯」得知案發當日活動詳情,即2020年9月7日下午1時在中環置地廣場會有「中環反濫捕和你Lunch」活動。PW6安排了部分警力在置地廣場外候命及應對緊急處理事情,另有便裝警員在廣場內觀察。活動事前沒有向警方申請。

-PW6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D1及D2皆沒有中段陳詞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各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有3份醫療報告,控方反對相關性,下午會處理報告呈堂性。

1246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0714沙田
#審訊 [1/5]

👤賴(27)

控罪:#暴動
詳情:在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不認罪

🛑開案陳詞
2019年7月14日晚上在沙田發生了一系列事件,PW1警署警長葉克勤奉命到場支援。當天2149,PW1和他的隊員進入新城市廣場3樓後被多人包圍並投擲物品,PW1大聲要求他們停止,現場人士持續叫囂,情況混亂。
新城市廣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與約100人聚集,警員分開兩批人往不同方向追截,被告及一些人士經扶手電梯往沙田大會堂方向退後,期間亦向警員投擲物品。被告沒有戴口罩,身穿藍白色間條短袖衫。
直到2020年3月27日,被告於粉嶺一帶被PW2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警誡下被告承認「有去過沙田,但冇做非法野」。其後,DPC10457在警誡錄影會面中向被告展示一些閉路電視截圖,被告於截圖中見到自己,承認有投擲水樽,並在相關截圖及閉路電視片段的光碟簽名。
2020年6月9日0645,DSPC53332 (PW2) 上門拘捕被告,罪名為暴動,警誡下被告表示我冇嘢講。
是次案件亦依賴PW3的認人和調查上的特別認知 (special knowledge),同時邀請法庭作為陪審團判斷片段內的人是否被告。

📌承認事實
-2019年7月14日2149,被告身處在案發地點。
-CCTV片段及截圖準確反映現場事件,沒有受干擾,燒錄在一隻光碟呈堂為P3。
-WPC9425何佩雯(音)的調查報告,以平面圖準確標示新城市廣場內16個CCTV鏡頭的位置及拍攝方向,她的口供以65B形式呈堂為P4。
-2020年3月27日1855,DSPC53332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回答「我有去沙田但冇做非法嘢」,記事冊呈堂為P5。
-2020年3月27日2203-2231,DSPC53332和DPC10457為被告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被告在三張截圖中認出自己並簽署確認,呈堂為P7。P7的三張截圖是由兩段片段擷取,被告在載有該兩段CCTV片段的光碟簽名。
-2020年6月9日0645 DSPC53332以暴動罪名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回答「我冇嘢講」。
-2020年6月9日0940-1005在荃灣警署,DSPC53332為被告拍攝六張照片,呈堂為P8。
-證物鏈不受爭議。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PW1警署警長葉克勤作供。
🛑主問
2019年7月14日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參與踏浪者行動,於沙田區執行職務,處理公眾集會遊客。當日2125已在沙田中心3樓與小隊掃蕩。後來因在沙田港鐵站的便裝偵緝警員要求支援,2145與小隊走向新城市廣場。2147到達新城市廣場,好多人好嘈,超過50人對警員叫罵如「黑警」「走啦」
,並投擲雜物,包括水樽、硬物和磚頭。
PW1大聲警告叫佢哋唔好再掟嘢,繼續前進至港鐵站方向,小隊有一些同事處理後方其他事件。行到中庭時,有100至200人阻擋警方前進,掟嘢及衝埋黎襲擊。期間見到有位沙展被襲,同事上前向襲擊人士作出拘捕,期間有糾纏拉扯,有其他人將襲擊者扯開,最後他逃脫了。整個行動中我和該沙展沒有受傷,我們離開時有同事報告有三人受傷。

📹播放cam26 (由3/F落2/F的扶手電梯位影向中庭方向)
214800,PW1和小隊在Zara旁邊的通道standby。214848,小隊警員衝入,人群散開,有部分人掟嘢。小隊亦散開至不同方向追截人群。
📹播放cam25 (同一走廊,左邊是中庭右邊是3/F落2/F的扶手電梯)
拍攝到同一事件,小隊警員衝入,人群散開,有部分人掟嘢。見到被投擲雜物有雨傘、水樽、一舊舊的硬物 (可能是磚頭)

🌟盤問
辯:記事冊內,你寫「由通道進入新城市廣場3樓,旁為MCM商舖」,2021年8月21日嘅口供都係寫由MCM通道進入新城市廣場,但你主問又話係喺Zara通道進入?
PW1:睇返片段確認係由Zara進入。
官:你今日係第一次睇呢段片?
PW1:係
辯:你做口供嘅時候都睇過呢段片㗎喎,而家係第二次睇,而家先發覺記事冊寫錯?你睇片嗰陣時冇留意?
PW1:冇
辯:Zara通道闊度只可以企到兩個人
PW1:唔同意,我哋小隊一排四個人咁企
辯:小隊進入時,市民不可能從同一通道反方向離開
PW1:係
辯:你哋當時冇出示任何旗號,冇呼籲人群唔好集結及散開
PW1:係

辯:你向港鐵站方向前進支援,原因係示威者同刑偵同事對峙?
PW1:佢哋冇講到咁詳細,淨係話需要支援
辯:佢哋唔畀市民離開?
PW1:唔知,報告冇講
辯:當日係警察第一次進入新城市廣場作出驅散行動?
PW1:唔知
辯:向你指出,當日係警察第一次進入新城市廣場作出驅散行動。
官:與案件無關,唔畀問。

PW1作供完畢。

📌PW2高級偵緝警員53332黃少康(音)作供。
🛑主問
2020年3月27日屬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當天由沙展54982帶隊,和DPC10457、PC21169前往粉嶺寶X樓地址尋找通緝人士,即被告。1730到達該大廈,在該樓層逐戶拍門查問後,沒有發現被告,住戶亦指被告不在此大廈居住。1815回到地面搵人,周圍向途人查問。警方當時已有他的姓名、相片、身份證號碼及出生日期。

1850在聯昌街18號地下見到有一名男子食緊煙,樣貌與相片相似,於是我出示委任證表明身份,查身份證後確認他就是被告。1855我以非法集結罪名將他拘捕。

1900我和隊員一起到他真實地址搜屋,地址是被告自己講的。我們坐私家車,10457是司機,21169和我坐在被告兩旁。1905到達被告住所,被告用鎖匙開門,現場檢取了被捕的手提電話和八達通,之後去了上水警署。亦是坐同一架私家車,坐法和之前一樣。到達警署後向值日官報告,做了一些文件工作例如pol153及複讀補錄警誡口供。

之後去了新界南行動基地,在大窩口。亦是坐同一架私家車,坐法和之前一樣。2045-2058幫被告影印文件及影相,做錄影會面紀錄。完成後,將被告帶至荃灣警署,我和被告坐在後面,車上亦有21169和一名警員但不記得是誰。最後就將被告交給了荃灣警署。

🌟盤問
辯:2019年9月12日你已在3B隊,你有一名叫CK Lau的上級,是偵緝警署警長。他在社交平台一個叫幫港出聲的頁面見到被告的資料。你知道呢件事嗎?
PW2:唔知
辯:2020年3月27日拘捕行動,被告的地址資料是由入境處人事登記條例的資料而得知
PW2:係
辯:你哋搵唔到被告,沙展54982曾經打電話比被告問佢喺邊
PW2:唔同意,冇見過佢打電話同講電話
辯:1905到達被告住址搜屋,21169冇上樓,睇住架車。
PW2:我哋有一齊上去搜屋
辯:喺上水警署接見室做pol153及複讀補錄警誡口供時,21169不在場
PW2:係
辯:幫被告打指紋同影相,係你同10457一齊做。
PW2:係,只有我同佢
辯:喺新界南行動基地1147室做錄影會面,未開機之前,你同被告有對話。
PW2:冇印象
辯:你畀被告睇一張打印相片,係被告同另一人嘅「起底相」
PW2:冇咁嘅事

辯:向你指出,早於2019年9至10月,你已經掌握被告個人資料
PW2:不同意,我係有file嗰陣先知,大概係拘捕行動一至兩個月。
辯:你的同事亦已在九至十月這段時間向入境處申請及完成人事調查。
PW2:我冇參與人事調查,唔知。
辯:你同事在社交網站得知被告資料。
PW2:唔知。
辯:向入境署申請索取人事登記條例內所載的資料,是需要該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PW2:係
辯:寶X樓的地址在file內記載
PW2:係

PW2作供完畢。

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1/5]

楊(35)

控罪:
(1)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6名警務人員,即總督察7627、警長52708、警長53865、警署警長52647、督察19336及警長58151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該6名警務人員

(2) 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被控於同日同地從銅鑼灣時代廣場三樓向二樓掉下一支鋼柱

(3) 盜竊
被控於同日同地偷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鋼柱

(4) 刑事毁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鋼柱掉下時破壞了一個屬於時代廣場的指示牌,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損壞

————————————————

開案陳詞

主控把被告的住址讀出,被陳官強烈要求主控改為在家中拘捕,以保障被告私隱。

承認事實

警方跟據時代廣場以及LADY M 提供之CCTV,確定穿黑衫口罩戴有手套之人士為被告,並於7月14日於被告家中拘捕被告。而被告家中並沒有搜尋到以上的裝備物品。

答辯
被告不認罪

#陳廣池法官 收取證物後決定明天繼續
- 1040休庭 -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劉(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案件原定押後至2021年11月2日143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審前覆核。

被告因多次違反宵禁令🛑需即時還押🛑下次提堂再決定會否再讓被告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裁決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

‼️速報:罪名成立‼️

陳廣池首先要講:
「公眾人士喺刑事法庭係要遵守法庭規矩,唔係你自己話大曬就大曬,不能夠喺法庭叫政治口號、大聲講嘢、故意大聲咳嗽等。控方喺有需要嘅時候,可以用攝錄機拍低違法行為作紀錄跟進。」

完整裁決理由書 按此

📌簡單判決理由:

本席認為辯方的說法是自圓其說、妄顧事實。有關煽動意圖,並不需要實質有人跟隨行動才算是煽動。被告人多次「一言堂」去詮釋國安法及基本法,稱「點解我做咁多嘢都無俾人告呢,因為我無犯罪」及「國安法是裝飾、虛有其表」,指他只是行使其言論自由,但本席認為這不代表他的理解是合適的。被告人亦指他在多次被捕後亦獲保釋是其一證據,本席認為他只是吹噓,更不明為何他要以身試法。

辯方指被告希望他人一起呼叫空洞的口號,亦不爭議Facebook及telegram內容,指被告希望市民回應,但該些有部分武力色彩的口號亦是「全沒建設性的口號」。本席認為就算口號有否武力色彩,被告逾20宗事件,宣示口號及受訪的內容相對一致、有關連,本席認為被告是「真心誠意」說出希望別人跟從,不是「鎖碎、無聊」的口號。

本案件是罪名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而並非組織煽動活動,本席認為辯方重點放錯。而被告屢次說「國安法是裝飾、虛有其表」,以其個人對法律的詮釋。「沒有號召力」只是自圓其說,沒有人回應並不代表沒有煽動。

控方以20宗案件以證被告不是一時衝動,回應政治人物,多次煽動他人。辯方先前亦同意「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自由」,被告屢次說他是引用基本法,行使公民權利,但本席認為被告漠視了基本法第一條(即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從多宗事件,第三者難以相信被告呼叫口號不是真心;被告以為得到保釋便等於沒有犯罪的說法,本席認為此說法實令人費解。

辯方不接受控方指該Facebook 及Telegram 帳戶「61 萬人唔驚拉channel」是被告帳戶。但本席認為Facebook上的照片貌似被告人,Telegram上的內容亦與被告說法類同,故此已能推論該Facebook帳戶及Telegram Channel均為被告人擁有。

本席並不接納辯方指稱被告「對國安法詮釋有誤,沒有意圖」及不產生煽動效果;不是被告說沒有犯法就沒有犯法,而煽動可以潛移默化。雖沒有列實際方法,但被告曾提及滲透方法(從小學、中學到公眾,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

辯方指被告獲警方保釋,受訪的媒體不是具影響力主流傳媒,因此不會有太大影響力。本席認為被告不能吸引主流傳媒亦不代表他不想,而有否實質上煽動到人亦不是本案關鍵。

被告在多宗案件中呼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人建國」、「民族自強,香港獨立」,指香港人不要偽善等。本席認為被告有明顯的政治立場,亦有煽動意圖及行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1日10:30作判刑,
還押期間索取心理專家報告以仔細評審,協助法庭判刑;而辯方求情將留待判刑當日。
(陳官指此日子無特別意思,如購物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前控罪)
#20200701灣仔 (修訂後)
#轉介文件

李(31)

(1)引起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與男子原xx(30) 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原來控罪為#管有爆炸品,控方於上一庭修訂為以上控罪]

—————-———————-

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控方今天修訂控罪內容及將轉介文件交被告,而控罪涉及另一姓原男子,兩人會同時轉介區域法院,轉介區域法院後才再合併。辯方表示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9日 14:30於區域法院作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013荃灣 #裁決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下午進度

D1: 容 (19) 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 (26) 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主控: #馮家安大律師

控罪(內容經過修訂):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1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 10336 林詠超 》D1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2

2/2/21 [1/7] 審訊 PW1作供

3/2/21 [2/7] 上午審訊 PW1 & 2作供,下午審訊 PW2, 3 & 4作供

4/2/21 [3/7] 上午審訊 PW4 & 5作供,下午審訊 PW5 & 6作供

5/2/21 [4/7] 上午審訊 PW6作供,下午審訊 PW6 & 7作供,

8/2/21 [5/7] 上午審訊 PW7作供,下午審訊 PW8作供

9/2/21 [6/7] 上午審訊 PW8 & 9作供,下午審訊 PW9 & 10作供

10/2/21 [7/7] 上午審訊 PW10 & 11作供,下午審訊 PW12, 13, 14 & 15作供

12/4/21 [8/7] 上午審訊 PW16作供,下午審訊 PW16作供

13/4/21 [9/7] 上午審訊 PW16作供,下午審訊 PW16作供

14/4/21 [10/7] 上午審訊 PW17 & 18作供,下午審訊 控方申請加證人

13/5/21 [11/7] 審訊 PW19, 20 & 21作供

14/5/21 [12/7] 審訊 PW22 & 23作供

31/5/21 [13/7] 審訊 辯方陳辭

20/8/21 [14/7] 審訊 特別事項裁決 結案陳辭

速報:
控罪(1) D1 罪名不成立
控罪(2) D2 罪名不成立
控罪(3) D1 罪名成立
控罪(4) D1 罪名成立
控罪(5) D2 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其間會為D1索取勞教和背景報告,為D2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要還押。

📝詳細判詞請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701灣仔
#轉介文件

原(30)

控罪:
引起公眾妨擾罪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懲處

詳情:
被控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與男子李xx(31)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

辯方今日修訂控罪內容,並將轉介文件交被吿,案件與另一李姓被告案件同時轉介區域法院,屆時控方在區域法院才再申請將兩案合併,辯方表示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押後至11月9日 1430於區域法院作提訊,期間批准被告以下列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提堂

👤李(33)
控罪:8項刑事毀壞
於 2020 年 1 月 11 日至 9 月 3 日期間,在中環律政中心東座天台損毀一個冷氣機金屬機殼,及於上述期間 3 個不同時間分別損毀 2 個太陽能板架及 1 幅牆;另被指於同時期,在律政中心中座地下低層 5A 樓梯、LG 09 號房及 LG 08 號房,分別損毀 2 幅牆及 2 個水箱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3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判刑

趙(19) 🛑已還押15日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裁決 按此

——————————

1525 休庭15分鐘考慮判刑
1556 開庭

速報:4個月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3/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控辯雙方就D1醫療報告呈堂性陳詞

🔹控方陳詞
不挑戰兩位醫生對D1患有過度活躍症、自閉症及讀寫障礙症的專業診斷,但控方立場是,D1病情與其干犯控罪一刻的意念沒有關連,而且報告內沒有專家意見指病情會影響D1的獨立思考與認知。

王官表示,報告內容提及D1有衝動、情緒管理與社交能力的問題,其社交困難亦需接受各方訓練。

🔸D1法律代表陳詞
除了王官以上觀察,醫生報告亦有指出D1固執、不懂變通。案發時D1跟保安爭執一段時間,不聽對方指示,表現可能源於病情,而不是必然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王官指出,控方不是必須證明到D1的犯罪意圖,只要證明其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已足夠。即使法庭接納D1犯罪意圖有疑點,但報告的作用有限。

最終裁定3份醫療報告有證據價值,批准以65B呈堂,兩位醫生再出庭作供。

📌作供意向
D1 傾向不作供,將傳召兩名辯方證人
D2傾向不作供

1506退庭,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審訊 [3/2]

👤鄒幸彤(36)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控方完成盤問被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聆取雙方結案陳詞,期間鄒幸彤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判刑 趙(19) 🛑已還押15日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裁決 按此 —————————— 1525 休庭15分鐘考慮判刑 1556 開庭 速報:4個月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判刑

趙(19)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

📌有關賠償

控方表示已向港鐵查問,要求五萬賠償。辯方指出事件涉及六人,故要求賠償六分之一,即八千三百三十四元,控方在這方面沒有立場。

法庭拒絕批出賠償令,指港鐵公司的維修開支已經由保險支付

📌辯方求情

辯方呈上父親求情信,表示被告少出夜街,對其犯事表示震驚,又指被告為人孝順,會做兼職幫補家計;而被告自撰求情信表示後悔參與整件事,只是受朋輩及當時社會氣氛影響而犯事。辯方指是次為單一事件,而且其非領導角色,並指監禁式刑罰已平衡懲治性和更生,請求判處較短的刑期。

15:25休庭 15分鐘考慮刑期

📌判刑理由

被告就讀大學二年級,與家人關係良好;是次案件中,行動前沒有被友人通知將會做什麼,只是跟隨朋輩而已,但被告承認自己在場;裁判官指此案沒量刑指引,而案中並沒證據拋下單車,但是被告等人破壞的範圍有機會讓其他人拋下大型物件到路軌,會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官指被告沒悔意,沒減刑因素,判四個月監禁。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八千元保釋金
-星期一、二、日到警署報到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並不得離港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0714沙田
#審訊 [1/5]

👤賴(27)

控罪:#暴動
詳情:在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PW3 PC21169黃XX(聽唔到)作供。
🛑主問
PW3和PW2是同隊同事,主要負責翻看CCTV 2140-2150發生的事。在cam 25和cam 26發現一名瘦身材、身穿藍色灰白色間條衫、黑色短褲、人字拖的男子,將一個bonaqua水樽掟向前方。我將涉及此男子的截圖交給10457存檔,翻看其他片段後沒有其他發現。該些截圖為P7。

2020年3月27日,我和隊員參與該男子的拘捕行動。隊員54982 10457 53332上去寶X樓,我冇上樓,在車中負責看守及支援工作。佢哋上樓搵唔到人,於是在附近一帶掃蕩尋找。我沒有參與,唔知佢哋點搵。
私家車停泊的地方見唔到佢哋落樓,最後佢哋將被告押至私家車時先再次見到佢哋。
之後帶被告去搜屋,在車上我是其中一個坐在被告旁邊的人。我都係冇上樓,由三名隊員帶被告上屋企。
之後由去新界南總部至荃灣警署整個押介期間,在車上一直坐在被告隔離,觀察了被告五至六小時。期間有足夠燈光,亦沒有障礙物阻礙視線。

2020年3月30日至4月17日,我繼續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從cam 25截圖共九張 (P10),交給10457存檔。
我將cam 25 cam 26作比對,因cam 26 見到投擲水樽的人的樣貌。從cam 26截圖共九張 (P11)。
觀看CCTV及分析整個過程總共用了42小時。
控方和練官請PW3在各截圖圈出被告。

📹播放cam 26 214459-2150XX
214852 拍攝到面容疑似被告的人投擲水樽。
練官要求被告脱下口罩,並觀看放大的片段定格作比對。練官望住被告做筆記,唸唸有詞:「面型... 髮線... 眉型... 兩鬢... 嘴唇...」

練官近乎逐格播放,口述他自己對片段的觀察。他指因為他的判詞會根據法律傳統,只使用文字。如控辯不同意他的觀察,可以作出糾正。

練官對片段的觀察:有人派水、派雨傘。扶手電梯旁邊通往希爾頓中心走廊方向的轉角約50人聚集,部分人戴口罩,部分人穿著黑衣。當他們退後時,有一名身穿灰色短袖衫、過膝短褲、拖鞋的男子,衝前向Zara走廊方向掟水樽,當時離警方約5-6米。以後他退後,轉身走回群眾,揮手示意人群後退,之後已隱沒在人群之中。有防暴警察衝向正在撤退的人群。

📹播放cam 25 2147XX-2150XX
練官對片段的觀察:214756灰衣人初次出現在鏡頭內。他由希爾頓走廊的轉角走向港鐵站方向,之後轉身走回大會堂方向,不時回頭張望。他用左手拍前方的人,似有對話。
有黑衣人組成人鏈傳遞雨傘。警員進入新城市廣場時,有人投擲透明雨傘、黃色頭盔和一些雜物。有人張開兩手作狀阻擋警員。

PW3形容被告容貌:額頭高、沒有頭髮遮擋、黑色短髮。鼻樑較高、眼睛輪廓深。約25至30歲,瘦削身材。
拘捕時被告有戴口罩,但期間有除過。沒有參與錄影會面但事後有睇。被告在警署影相時我亦在場,該些相片沒有作為調查的參考。
P8(1-6)是第二次拘捕時為被告影的相,可以看到被告右手有紋身,第一次拘捕時已有。翻看cam 26,灰衣人的右前臂內側有陰影,疑似紋身。

1700散庭,明天1000續審。
(辯方向練官申請今天毋需報到遭拒。😒)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6/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第六天審訊*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司 張志偉

牠現駐守港島總區總部,當時為港島機動部隊警司,E大隊指揮官(E大隊中有四小隊及一總部小隊)。當日由1030時當值至事件完結為止,於1400時從媒體得知港島區有騷亂事件,示威者佔據軒尼詩道、銅鑼灣及中環一帶;牠與E大隊被指派去天后廟道及花園道候命,而牠主要在花園道。約1720時,牠被通知需指派一小隊去軒尼詩道,有破壞及堵路的位置作封鎖。牠先指派第一E小隊到場;約1730時情況依然混亂,並要求其餘三隊亦到軒尼詩道作防線,當時牠們均穿防暴裝。

牠們到達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交界,面向銅鑼灣SOGO方向,面前60-70米外有五六百人,大部分為深色衣著而面向張警司方向。當時在軒尼詩道東西行線有出現堵路,亦有雜物被擲出行車路,有人在人群身邊縱火,及將鐵欄抬到車路上。牠從通訊機得知有人以鑽地機掘磚,再把磚拋到行車路,其後亦有親眼看到。

張警司曾指令小隊指揮官作警告,包括警告可能使用武力、叫示威者散開及警告現場人士有可能已干犯蒙面法(因牠觀察到大部分人有蒙面)。

當牠到達現場時騷亂已發生,由1730時始持續約十分鐘。牠指示威者曾向後走(即向東面SOGO方向),但之後又向前走。張警司認為發生的破壞已在足夠理由相信現場人士有干犯罪行,因此決定進行驅散及拘捕。

牠指示隊伍在軒尼詩道及史釗域道交界向東推進,首先以走路的步速推進,並於快將接近人群時便加速至跑步作拘捕行動,未必能把所有人拘捕但拘捕其能力所及而有干犯罪行的人。偏右佢下達命令後,於1750時左右推進,他於隊伍中間的最前方。人群隨即往東走,當時牠看至有人在橫街離開(如天樂里、寶靈頓道和堅拿道西),亦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和燃燒中物品,雜物亦有落在牠的附近。

張警司講述軒尼詩道路面上有磚頭、有紅色繩橫跨東西行車線鐵欄、玻璃和工程鑽地車。

📺控方播放三段蘋果日報片段

第一條片段:控方請張警司指出牠和其部隊所成的防線,牠表示片段不能顯示,以地圖標示當時位置。

第二條片段:張指能夠看到其隊伍推進的過程。

第三條片段:控方詢問張警司有否看到他們驅散和拘捕的過程,林官就此詢問張當時是否在片中現場及親眼所見。張警司片中不能指出牠的所在地。
林官再問張警司怎知道片中為最前排,張回答當時百幾位警員分幾個橫排, 而前排是封圓盾,但隊員前進速度可能不一致。林官認為在此情況下,前方警員並不能清楚後方發生的事情。

控辯就截圖號碼編排未有共識,明天將繼續盤問PW1 警司張志偉。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資訊請聯絡bot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6日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4]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

是日進度:

控方案情及「案中案」部分已經完結,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

約1440(已開庭)

繼續傳召PW1 警員 6992
負責拘捕被告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聽不到問題)PW1回答指好明顯情況或者曾經提過才會問要否

辯方指出其實PW1是故意不問被告的身體情況及其是否需要律師,PW1不同意。

📌展示P?被告錄影會面紀錄謄本
PW1不同意錄影會面時才第一次給被告看有關其被捕權利的文件。辯方指,根據紀錄,被告錄取口供的時間為0730-0735;而POL153顯示PW1向被告發出及講解POL153 (pp8)的時間顯示為0755,PW1解釋該字跡潦,時間實為0735。

PW2不同意自己在到達警署後才向被告發出POL153及不同意被告當日沒有機會了解其被捕權利。

📌展示PP10 PO157
-共長5頁紙

PW1指不曾聽過有一名男警員說「你都識法律啦,唔洗要律師」之類的話,不同意被告曾要求食藥但警方不批准、該男警員不批准被告食藥。

📌展示P?拘留人士行動記錄

被告於2020年5月27日凌晨1時06分去了瑪麗醫院,當時正由另一警員跟進被告。
PW1指不清楚被告後來去了瑪麗醫院。
辯方指出被告於PW1在場時曾提出自己有嚴重鼻敏感,PW1不同意。

📌展示P?錄影會面謄本
-第76頁

PW1不同意被告於錄口供時的答案已經夠詳盡。

辯方指出錄影會面指引提到不應引導該人(被告),除非是為了使其口供前後一致。

🌟辯方原指盤問完成,其後李官提醒辯方仍有遺漏,需要跟進。

辯方指出被告login 電腦時PW1未有向其作出警誡,PW1不同意。

李官指辯方於供詞上書寫同發問有唔同:「你或另一位男警員」,並協助辯方於供詞中澄清有關各警員形容。
辯方指當時有幫辦、警司、警員等在場,亦沒人向被告提出警誡。

控方代表覆問

PW1指只有自己負責宣讀警誡供詞。於錄影會面時提出有引導性問題,當時有說‘「向他指出… 」 ,PW1解釋了為何會這樣說(此部分聽不清楚)。

-PW1作供完畢-

控方傳召PW2 高級警員2934
現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行動1C隊
負責檢取證物

📌展示P5、6被告居所相片及草圖
-相片由PW2拍攝,草圖亦由PW2畫。

PW2確認自己負責檢取手提電話(P2)、Laptop(P3),電腦(P4)。PW2指出PW1主要負責向被捕人調查及作出拘捕,自己則負責拍照、畫草圖等。
當日前往的單位(被告居所)大約800呎。由入去至離開期間,PW2不曾見到有任何警員向被告作出任何威嚇/暴力對待的行為。

當日亦有協助OW1看守被告。

當日錄影會面紀錄前,於1328時曾向值日官提取被告協助調查,期間有份協助被告去廁所。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PW2一到達單位拍門,被告開門。

PW2告知被告需要搜查其居所,原因為有人於Facebook發出涉及煽動毆打警員的貼文。PW1向被告調查,有出示手令及講解。

PW2指有叫被告開電腦,有叫佢打開Facebook。PW2續當日沒有開啟攝錄器材。

PW2指曾於學堂接受關於錄取會面紀錄的訓練,一年約三至四次。

PW2指關於錄影會面紀錄的開場白,警方有相關指引,如需要介紹錄影的房間、設施、出入口位置及廁所位置等。

PW2指出會向被捕人講解被捕後權利,自己不會特意詢問被捕人有否需要服藥等,但如果見到被捕人作不適狀會主動詢問。

以PW2的經驗,在拘捕被捕人後的可行情況下都會發出POL153,當日自己亦有攜帶POL153在身。PW2不同意當日是到達警署後才向被告發出PO了153。

PW2不同意於搜查單位內有一名不是自己、亦不是PW1的人指出被告「已識法律所以唔洗律師」,並不同意該人禁止被告食藥。

對於錄影會面的問題,PW2同意PW1已問過,被告亦有詳細答。但PW2覺得被告「答得散」,所以之後有再次向被告提出問題。辯方問PW2是否因為被告沒有回答其心目中的答案,所以再問,PW2否認。辯方指出PW2是想向被告拖壓、想被告招認,PW2不同意。

控方代表覆問

PW2表示當日不曾留意到被告不適。

-PW2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及「案中案」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辯方需時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小插曲,據聞李官曾對旁聽人士指不可於庭內上網,指「要專心聽」,其後指如需上網要使用法院wif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