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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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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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四庭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20200720屯門 #審訊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599G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以時任區議員身份監察兆麟苑啟勝管理公司處理屋苑武漢肺炎感染個案。3個月後,於12月收到票控大堂及大閘外範圍觸犯599G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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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口頭裁決

控罪詳情指被告1936和1941時期間,於瑞麟閣電梯大堂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的情況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控方傳召一名女證人(為瑞麟邨保安);辯方中段陳詞主要指599G章中提及的「豁免群組聚集」,裁判官考慮證據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證供之衡量和評估

主要爭議課題

📌(1)電梯大堂是否本案規例的「公眾地方」
辯方的陳詞中列出一些條例和案例,解說法庭該如何解讀「公眾地方」的定義。本席考慮所有案例後,認為這些證據令人費解:為何當本案規例(即599G章)第二條已清楚列出公眾地方的定義,法庭仍然需要依賴其他與本案規例性質不同的條例及其案例,來解讀公眾地方的定義。有關條文(即599G章)中的字句、定義是按照規例的目的來釐定,關於公眾地方的解讀,需要來自本案的證據來釐定。每一宗案件的情節不同,因此本席認為不能夠以來過去的判詞,來釐定本案的案發地點是否屬於公眾地方。

📌(2)被告能否依賴本案規例的「豁免群組聚集」
辯方證據指,基於規例的第3、4、12項類別,被告屬於受豁免的群組聚集。

📎第4項類別:在工作地點為工作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即使被告人的口頭陳述及畫像顯示他在案發時為工作在場,但他工作的時間不是控罪書所指的時間,而在以外。片段中顯示一些人士的動作,如張貼通告在大堂的門上,但這些行為始終也是在控罪書的時間外進行,因此辯方的影像和陳述和本案爭議沒有關係。辯方利用這些證據推斷被告在控罪書所指時間內是因工作在場,本席小心考慮後,不認為可以得出這個推斷。

控方提供一條閉路電視片段(P2)。綜合第一證人的身體動作及控辯雙方的口頭陳述,本席認為片段中的被告正針對第一證人質問:「布小姐,而家當區區議員問你問題,你有冇通知26樓住戶?如果有,我撳呢個對講機,有住戶話唔知。布小姐,你有冇通知?你答唔答?」本席看不到被告以上行為如何構成執行法定團體、或傳揚防疫的工作

即使被告案發是以區議員身分工作,也要被告考慮出現在瑞麟閣的目的。辯方指,被告是因街坊通知「有人確診」,故要為事實求證(Factcheck)。被告首先前往兆麟苑保安室,當時已有保安人員向被告確認大廈高層有人確診;被告已得到證實,卻仍前往瑞麟閣,聲稱自己是住戶並問保安人員有否通知住戶、會否進行消毒等。保安人員則告知,大廈高層的確有人確診,會在7點進行清潔。

被告已得到問題答案,卻仍要求或建議停用大廈升降機。事件擾攘一段時間,結果保安員停用1部升降機,並自己清潔大堂及人手張貼公告。被告已搜集他所查詢的資料,理應他的工作有一定程度完成;期間被告不時在大堂對住戶說大廈有確診個案,歷時30分鐘,並在網上直播。本席看不到被告還有什麼工作需要,向人傳揚防疫資訊

📎第3項類別:為執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職能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被告沒有運用所得資料向政府作區議員工作用途,動作並非為了執行法定職能。

📎第12項類別:為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或為處理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應品或物品)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被告已知道答案的情況下,還不斷質問證人一,阻礙證人一安排消毒工作,動作並非傳揚防毒資訊。


關於規例定義
案發地點當時可供住戶步行進入,而訪客亦可在登記後由電梯大堂進入大廈,故屬於「公眾地方」。

本案規例沒有聚集的定義,但本席根據常理認為聚集的人不一定要認識對方,也不一定要有共同的目的。假設一個小型話劇團的10名人士進行聚集,其中有些人可能是(來)支持表演者,有些人是控制音響的人員,有些人可能是表演者,雖然這些人士的目的都不一樣,但他們的目的顯然是聚集在此處,違反了多於4人的規定。根據影片,被告及男子1-6不斷在案發地點出現、亦屬於同一團體,屬於群體聚集。


綜合證據,法庭認為本案案情符合規例定義;並裁定被告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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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考慮

最高可判5000元及6個月監禁,目的是為防止病毒傳播,而法例明顯是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立法,屬於「監管式」的法例,故本席認為不需要過度賦刑。

參考599G章,被告人若提出自己在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聚集行為,即為「免責辯護」。合法權限和合法辯解是有區別的,後者涵蓋更多因素。但本席已考慮證據,認為不能支持辯方案情,不屬於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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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在兆麟苑居住28年多,從18年起便積極參與地區事務,繼而在翌年參選區議員,直至今年7月辭任仍保留議員工作電話,方便其義務接受街坊求助。辭任區議員後,被告並無收入。

辯方指出本案案情輕微,聚集規模小、聚集時間短,而涉案人士均有戴口罩,降低疫情傳播風險。被告亦非為私利聚集,是「急市民所急」,認為自己有責任第一時間到事發地點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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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取求情後,裁判官認為罰款是不適合的處理方法,認為應索取相關報告,如社會服務令。

💁🏻‍♂️直播員按:裁判官原訂案件於10月29日判刑,但主控稱該星期自己都「唔得」。裁判官指不想「拖」本案,甚至提議提早審理日期至28日,無奈未能與主控協調時間,仍需將案件押後對於索取報告所需的14天。)

本案押後至11月1日0930,期間被告不需保釋(本案為傳票案件),可自由外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王,陳(12-57) #1013荃灣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三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連同*(14)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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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PW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02

PW2和PW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26

PW4和PW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47

PW6: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68

辯方案情:

D4陳(57)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82

法律指引:

法庭指非法集結罪有3個元素,分別是集結者有共同犯罪意圖/目的的行為,彼此有聯繫的性質;他們的行為性質是否無序及具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或意圖令人產生害怕。

時任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在HCMA54/2012案解讀非法集結罪的元素,分別是集會有3人或以上,他們有共同目的一起作出規範的行為,例如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令人產生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反應,或相當有可能導致附近的人就此作出害怕的反應。

法庭謹記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控方有舉證責任,證案需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法庭指即使三位被告共同面對一項控罪,仍需要獨立處理每位被告的控罪及證據,因此每位被告面對的裁決結果可以有不同。

至於判斷第一被告的犯罪能力,法庭就此參考CACC331/2018案,詳情參見案例。

事實裁決:

📌證人作供可信性:

法庭認為PW1證供可信,PW1在庭上認同自己當時的駕駛方式危險,此外他證供與片段相符。

法庭不接納PW2證供,PW2證詞有關鍵矛盾,且與片段不符。

法庭部分接納PW5和PW6證供,法庭不接納PW5和PW6就PW2制服D3的供詞。

法庭部分接納PW4證供,法庭不接納他在庭上指有人在橋上向馬路擲物(除欄杆)的陳述。

法庭接納PW3和D4的證供。

📌「犯罪能力」:

法庭指判斷D1的犯罪能力不能單靠案情決定。

法庭指當時PW1是便衣當值,駕駛看似民用車的警車,D1當時走避不一定是畏罪;警方之前亦沒有舉旗警告示威者;本案也沒有證據指D1拘捕後行為及態度。即使有「五大訴求」單張,D1也不一定知道自己的行為是惡劣。

法庭指PW3沒見過D1;也不知道D1家長有沒有通知D1關於蒙面法的內容;也不知道D1學校德育課的內容及D1是否明白週會的內容。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合理疑點下證明D1犯罪能力,D1罪名不成立

📌D3和D4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在法庭不接納PW2證供下,沒有證據指D3參與非法集結,D3罪名不成立。

法庭指本案沒有證據指D1與D4一起行事,D4罪名不成立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法庭認為當D4投擲欄杆時橋下附近有車停泊和警員,D4行為有機會傷及警員和擲中車輛。法庭裁定這是擾亂秩序的行為,D4罪名成立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是「非法集結」的交替控罪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陳(57) #1013荃灣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在天橋將1欄杆丟到地面。#行為不檢

*此詳情不是官方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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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案情:

辯方明白法庭是基於事實作裁決,而被告坦白承認有投擲欄桿,希望法庭考慮到他沒有傷及人及破壞財物。

📌背景:

被告過往奉公守法,他犯案只是受一時衝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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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指案發時環境不安寧,氣氛緊張。被告犯案是基於受催淚彈影響發洩情緒,他的行為有機會傷及財物及附近人士,渲染現場情緒,破壞社會安寧,案情嚴重。

本案判刑:

法庭以4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本案沒有減刑因素,被告的刑期是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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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會覆核本案裁決,覆核聆訊會在2021年10月29日15:00進行,法庭拒絕被告(申請人)保釋侯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11深水埗 #審訊 [1/1]

劉(2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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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母親居住在深水埗,母親家中打開窗可望到深水埗警署。

辯方律師呈上證物D1 出世紙及D2 2017年至今母親家的租單。

辯方律師呈上深水埗一帶地圖,為google map的地圖,並指出深水埗警署。

被告中四開始行山,約2016年至今觀星約十多次,亦會在instagram account日常打卡、影相和分享吃喝玩樂。

在被告instagram擷圖顯示被告後2014年起不少行山和觀星紀錄,於2014年4月12日去完活動後一天上傳照片,「觀星之旅」、「導師教我們用觀星筆」,並用觀星筆指着天空上的星星來告訴導師,於2019年4月6日和7日,有圖講到觀星活動
以上呈堂為證物D3。

被告表示案中所涉的雷射筆是日常觀星所用的,一枝紅色一枝綠色,會視乎天氣狀況,天氣良好時盡量會用紅色筆,因紅色比綠色弱,亦可以減低光害,而綠色可以指向較遠的星星。

被告於8月11日相約了一男一女於1930行夜山,馬鞍山昂坪大草地,順道看英仙座流星雨。

被告指該女性朋友住在美孚新邨,當天1500-1600左右去了她的家聊天,男性朋友則不在。

在聊天期間,約1600-1700,母親致電給自己,表示她的家樓下很多人聚集,被告叫其回家便可以了。

相隔一會,母親再次致電,表示警方以大聲公警告即將施放催淚煙,要關上門窗,被告叫母親快點關上門窗。

再隔了一會,母親再次致電,表示聞到刺鼻的味道,相信是催淚煙,於是被告去母親的家打算幫她以生理鹽水及利用手套為她洗眼。

被告曾於2018年9月考獲St. John的急救症書,為期三年。

呈上急救症書,為證物D5。

接着,被告於通話中表示現在前往母親的家找她。

第八張相為證物急救用品的相片,包括生理鹽水和急救用品,被告從女性朋友的家所取,並放在灰色背囊。

由於女性朋友的姊姊是護士,所以家中有急救用品。

被告從美孚乘搭地鐵到深水埗,於C2出口離開。

被告在地圖上畫出三角形,表示被捕位置。

被告以急步行到南昌街附近看到約20至30人跑,聽到有人大叫「走啊,危險啊」,當時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情,被告感到害怕,所以一起跑,然後突然有人從後撲低被告,再趴在地上,面部向下,然後有三四人上前,表明自己是警察。

當時被告的頸部和手部被按壓,所以看不到後方。被告指當時沒有戴上眼罩,但有戴上口罩,因為聞到刺鼻的味道。而眼罩和其他口罩則是從朋友家拿給母親用的。

被告當天身穿黑衣黑褲是行山的裝束,袋中有一件白色衫,是行山後更換所用的。
當天所穿的衣物亦曾於行山時穿着,於2019年4月6日行山時,亦曾穿着此衣服拍照。
當時沒想過利用雷射筆照向警察。

由於時間關係,控方預計需要1-1.5小時進行盤問。案件暫定押後至2021年10月2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預計半天完成,若有所更改,書記會再與兩位律師聯絡,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00前的內容從缺,請按此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20210701禮賓府
#申請保釋

王(24)🛑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縱火罪
案情: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島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內,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禮賓府,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禮賓府在7月1日凌晨懷疑被人投擲易燃物,警方其後憑CCTV及八達通紀錄翌日拘捕一名24歲男子,他被控一項縱火罪,案件在7月5日首次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調查及作化驗鑑證後,在現場找到有被告DNA之手套及一染有其指紋之鐵罐。控方考慮到案件性質及嚴重性,擬將本案交付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審理(現階段控方尚未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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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被拒需要繼續還押🛑

案件之前應控方申請押後至 2021年11月3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索取法律意見,唯今日控方指到時應仍未確定轉介至那個法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214屯門 #提訊日

D1: 關(27)
D2: 徐(27)
D3: 何(40)
🛑三位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製造爆炸品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串謀製造、管有、控制爆炸品,即遙控土製炸彈組件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54條)
‼️最高刑期可處監禁20年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與其他人串謀非法惡意使用無線電,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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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不認罪,無需初級偵訊,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審訊。

🛑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18中環
#進度報告

施(28)

控罪: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在同日同地煽動其他示威者襲擊江慧如及煽動江慧如打她。

明白及同意報告,將於未來8個月繼續執行餘下的社會服務令時數。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9) D1/2/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10)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0)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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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法官指控方之文件頗多錯漏需要修改再交法庭,開案陳詞也未開始,只交待證人表及專家報告等

1200 完庭待控方修改文件,明午1430繼續,明午只處理文件,正式傳召證人將在10月20日 星期三才開始。

💛感謝臨時直播員💛

📍D11 今日表示身體問題有腳傷需坐輪椅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審訊 [4/5] #批評政府言論

譚得志(47)🛑已被還押7個月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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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控方專家證人 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 劉智鵬教授

🔹控方主問 劉教授
劉解釋光時口號的來源及意思。

📌播放梁天琦競選立法會議員片段
- 片中天琦解釋時代革命意指掌握未來,不屈於極權的政治思想。

🔸辯方盤問 劉教授

1430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D4:陳(32) D5:程(3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2 更改報告警署獲批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 12月13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閱讀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判刑 #裁決

趙(21)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599I)
(2)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0年 10 月 1 日於銅鑼灣怡和街,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I 章第 5(A)(1) 條。同日同地,被控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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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控罪(1)在提訊答辯時被吿已經即時認罪❗️
控罪(2)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判刑速報:
就控罪(1)判罰款8000元,扣除保釋金1000元後,餘款需在11月22日或之前繳交

簡短裁決原因
兩證人警員PW1, PW2作供多項矛盾包括警告次數,警告時間同取走被告電話時序,警告聲亮之大細聲,又聲稱背住攝錄機影響收音,但拍攝片段可見PW1是斜向著攝錄機,二人又稱拍攝是從遠處但庭上片段收音卻異常清晰令人不解。PW1主問及看過拍攝片段後盤問口供多番前後不一,其中如作供說叫被告收起手提電話拿出身份證作發出599I告票,但睇過片段卻聲稱自己取走電話是想查看運行中程式而不是先取身分證。反之被告之作供同庭上片段相符,法庭不能排除現場嘈吵,被告初時聽不到出示身分證要求。甚至根本沒有作出要求,基於上述觀察,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就控罪(2)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430旺角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2:曾(29)🛑曾還押逾三星期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背景: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8月13日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八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8月23日在高院 #李運騰法官 席前批准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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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被拒
🛑立即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判刑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D1: 王(20),D2: 李 (19)

控罪:
(1) 刑事毀壞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2) 參與非法集結 [D1, D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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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Francis Cheng
D1法律代表 #李倩彤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廖鈺兒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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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裁決,D1 控罪1不成立,控罪2成立,還押至今天判刑;D2控罪2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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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就背景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
呈上十三封求情信(自己,父母,中學及high dip同學)。求情信顯示被告是盡責,善良,樂於助人,刻苦耐勞,正能量,孝順。

報告正面,同意其是真誠地承認過錯。

D1就控罪1有訟費申請
D2就控罪2有訟費申請

休庭10分鐘,以處理判刑。

判刑理由
被告於審訊後被定罪。
被告被捕後搜出整套裝備,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有暴力的情況,但被告等人聚集於馬路上有機會令情況惡化,嚴重擾亂社會安寧。崔美霞覆讀報告及求情內容,恕不重覆。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量刑起點:4個月即時監禁❗️沒有減刑因素。

訟費申請
控方回應:
兩件事的主軸都是由交通燈引起。無論結果如何,2條控罪的證據均是圍繞交通燈。控罪1無須答辯只係因為沒有任何一位證人能指出該交通燈是被損壞。無論如何,相關證據都會被引入案件審訊,而非單就控罪1而單獨引入。

有關D2的訟費申請,其被捕時的裝備及裝束,特別是P11,12(3M手套及一包膠索帶),控方認為此二項物品加上其他裝束,及其與非法集結的距離,有自招嫌疑。

崔美霞指D1律師陳詞提出於第一位證人作供後,已預期控罪1將會表證不成立,控方亦有提出修訂,但不撤回提告。望控方在相關部分解釋。

控方指修訂控罪是其職責,但停止檢控非控方職責,甚至是沒有能力去停止檢控。即使不檢控控罪1,所有證據證供仍會繼續呈上法庭。而D2被裁定無罪是因身份辨認,而非該交通燈有否被破壞。

法庭認同交通燈是控罪2的一部分,所以不可以因控罪1表面證供不成立,而把其切割出來,故拒絕D1的訟費申請。

法庭亦同意D2被截獲地方與非法集結地方非常相近,而其被截獲時身上有眼罩,生理鹽水等物品,雖然該些物品獨立來看有其適當用處,但綜合來說,有自招嫌疑的情況,故同樣拒絕D2的訟費申請。

按:手足相當精神,不時向旁聽席示意狀態良好。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審訊 [4/5] #批評政府言論

譚得志(47)🛑已被還押7個月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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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教授(詳情後補)

-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名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辯方專家證人 香港大學語言學教授 梁曉姿

🔸官質疑報告中英文版本問題

🔸梁教授以四個原因指要理解一個字的含義單憑字典的解說是不足夠

🔸梁教授就「光復」二字作解說。

🔸梁教授就「革命」一詞作解說。

🔸案件押後至明早10時於區域法院續審,屆時將繼續盤問梁教授,預計1小時盤問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8/2]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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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最尾階段進度
(被告獨自上庭,八庭完咗一段時間先有人聽,庭內無記者。)

由於主問盤問都無聽,加上唔知問緊嘅片段係啲咩,覆問內容真係聽唔明,但就留意到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問法非常獨特…
例如明明證人就回答「xxxxxx」, 佢就立即話想澄清返,「你嘅意思即係yyyyyy?」, 明明證人答「4人」,張就即時問係四人定係4排人…

審訊初期已經多次投訴過嘅辯方 #黎家傑大律師 一臉無奈建議控方唔好再於開放性問題中加插答案,但裁判官及張都無正式作出回應。

當張正檢視還有沒有問題需覆問時,裁判官再次主動建議休庭讓控方考慮,更指出證人曾就部分問題以「部分同意」作答,問控方是否需要覆問。休庭後,張真係裁判官指出嘅問題作了覆問。

1616 證人作供完畢,控方再無證人需傳召


臨時證物呈堂性
控辯雙方已就臨時證物 PP6 PP7 的呈堂性呈交書面陳詞,雙方均表示會採納內容,而辯方則有小許補充。
裁判官建議雙方把重點及辯方的補充一拼於明早0930時提交書面陳詞,以便法庭明天於1030時處理。

保釋事宣
辯方解釋近日被告雖然失去議席,但仍有不少工作需處理,今晨於辦事處工作至凌晨3時許才回家,因此今早才會遲到。被告對此感到抱歉,承諾日後定必準時出席審訊,同時願意提高保釋金額。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9日 10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眾被告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1劉(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蒙面法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2符(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4: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3高(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4陳(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5許(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及圍巾。

控罪7: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把扳手(士巴拿)。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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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A2及A5代表大律師指A2決定不需要法律代表,自行抗辯。法庭確認A2同意決定。

📌A1求情: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有關他在現場出現的因由,他與感化官說出庭上的版本是因怕自相矛盾,他事實上感到後悔及尊重法庭判決。

辯方指本案與DCCC362/2020有相似地方,但將兩案比較的話,A1是較年輕,本案沒有證據指他留在現場多久,沒有警員受傷,沒有證據指他曾擲磚和汽油彈,他即使被制服仍沒有激烈掙扎。

被告即使身子弱,但喜愛廚藝,以往也曾擔任義工,他未來希望前往法國進修。

辯方指被告受氣氛影響犯案,雖然曾有輕生的念頭,但在親友的支持下決定面對人生,繼續研究廚藝貢獻香港,因此他重犯機會低,他亦願意接受刑期。

📌A2求情:

A2明白報告內容,她希望在庭上讀出一份求情信。

內容指她無意向法庭請求減刑,她並不後悔犯案,她並不認同法例,尤其是人民不認同的法律,暴動罪本身是不合理的控罪,條文模糊不清,但上級法院就此更訂下全新定義令更多人入罪。

政權使用法律規範人民,維持表面社會秩序,法庭不關注社會撕裂的成因,即使有人認罪,不代表他們認同法庭,她自己已經不信任法庭,因為法庭已不接受異見者。

求情信全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7066

📌A3求情:

辯方指A3明白報告內容,他尊重法庭裁決。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暴力,沒有證據指他安排和帶領示威者,沒有證據指他參與前線示威,他當時也沒有帶攻擊性武器。

一系列求情信指被告關心別人,他做事會先考慮別人,過往曾擔任義工,與家人過着簡單和諧的生活。他用心經營校內劇社,個人的成績不錯,他亦有參與不同課外活動,上進努力,貢獻社會。朋友們指他是有勇氣,溫柔,和會保護他人的人,即使他面前本案,他沒有向朋友展示負面情緒,甚至倒過來安慰他們。

辯方指被告以往本質良好,他未來希望繼續服務社群,經營社企協助老人家,監禁並不會影響他服務社會的心。

📌A4求情:

辯方指被告擔憂本案為家人及關心自己的人帶來壓力,可見他雖是青年但較其他青年心智成熟。

辯方指A4明白及同意報告,被告來自良好家庭,是真誠的基督徒,他過往有良好的成績,但本案對A4影響重大,本案令他患有抑壓症,令成績下跌,使他只能暫時停學。即使如此,親友和學校仍然支持他,教授指學校可能可以對他作特別安排。

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還押及本案已為他帶來教訓,雖然他堅持清白,但感化官指他是有思想的人。辯方指他為了不再令家人傷心,日後會小心行事,可見重犯機會低。

📌A5求情:

辯方指A5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出身自良好家庭,努力工作和完成學業。
=============
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

求情:

📌A1

不同人指A1孝順,不辭勞苦,閒時有參與教會,擔任兼職和義工。即使他因本案情緒受到困擾,但得到親友支持及接受治療,在此期間他有發掘不同興趣,例如西廚。

📌A2

A2沒有案底,她是真誠正直服務社會,閒時有關注環境保育的議題,如今已經失去學位。

📌A5

A5沒有案底,孝順父母。他過往曾任區議員助理和到中學義教。他因受本案影響不能找工作,侯訊期間亦承擔不少心理壓力,對家人因本案受影響而抱歉。

*A3和A4求情不重覆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沒有預謀;範圍不廣,只有數十人參與規模不大;沒有警員受傷和財物損失;沒有證據指他們留了多久;沒有證據指他們投擲物品阻礙交通;他們沒有使用暴力和帶有攻擊性武器,即使A2和A5 帶有攻擊性武器,他們沒有使用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1量刑考慮:

法庭指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CACC130/2017,CACC133/2018和CACC164/2018案。

法庭指本案沒有證據指各位被告參與首3次的衝擊,但他們在有網上直播及事件已被廣泛報道下仍前往現場,是有意圖參與及鼓勵示威者衝擊警方。事實上有多人進出案發現場是暴動持續時間長的原因。

法庭觀察到本案暴動有數十人參與,他們向警方宣告使用暴力,明顯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他們戴上口罩影響警方辨認及調查;他們有備而來;他們在涉案的2分鐘已向警方投擲有5枚汽油彈及雜物,現場無疑是戰場;現場有損毀,法庭亦不能忽視他們帶來的人身風臉;各被告也不是帶領者,領導者及煽惑者。

法庭同意本案需處以阻嚇性刑罰,監禁無可避免,要達致迎頭棒喝的目標。法庭明白判刑對被告的學業有影響,但不構成減刑;即使被告承認部分案情,但只是片段,沒有不承認的理由;即使本案對他們帶來心理壓力,但並非不合理延誤,不構成減刑。

法庭認為監禁5年是合適的量刑起點,A2在保釋期間犯案加刑至監禁5年2個月。法庭考慮求情後把量刑起點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A2是監禁4年11個月。

控罪28的量刑考慮:

法庭考慮相關條文及案例後,認為控罪2至6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個月。

法庭考慮物品性質後,認為控罪7至8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法庭會下令所有被吿面對的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本案判刑:

A1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A2的刑期為監禁4年11個月
A3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A4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A5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521&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9/2]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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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
辯方代表:#黎家傑大律師

今日進度
(庭內今日卒之有1個記者)

1034 開庭

📌特別事項:臨時證物呈堂性
控辯雙方早前已就臨時證物 PP6 PP7 片段的呈堂性呈交書面陳詞,雙方均表示會採納內容,而控辯在今早0930再交了書面重點及簡單補充。

控方指就崇光外事件只是作為證據一部份讓法庭了解整件事情,不依賴作直接推論被告本控罪涉及在鵝頸橋擾亂秩序,亦不會以此帶出被告針對警方或有犯罪意圖

辯方明白控方上述立場,但關注採納崇光外事件會否令審訊失焦,對於被告之控罪行為已經有其他證據可協助法庭,如法庭接納此部份,會無可避免在一般事項時引伸出現額外主問及盤問。本案應只涉及鵝頸橋之行為是否構成擾亂秩序。

1100-1120休庭讓雙方修改案情撮要

1125 休庭至1210 等侍就特別事項作裁決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接納控方之PP6,PP7崇光百貨外片段呈堂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1225 又休15分鐘,裁判官要求雙方就呈堂片段製作共同列表,紀錄何時出現何動作/行為或説話需法庭關注,由於明白需時,休庭讓雙方討論可否定2個日子,一個是呈交上述列表及補充,之後另一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9日 0930 於同一法庭作提訊,雙方之共同片段列表需指出大家同意或不同意之處,控方先於11月9日或前交辯方,辯方再在11月23日或前交法庭,11月29日再約期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辯方大律師表示自己11月份處理其他案件以及之後離開香港短時間申請缺席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0729元朗
#不服定罪上訴

👤劉(2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14日被判處監禁6星期,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上訴理由
1. PW2於庭上偷看記事冊,誠信出現問題
2. 裁判官錯誤接納被告的招認
3. 裁判官錯誤否決辯方證人的證供

裁判官在裁判書提到,不依賴PW2在警誡前對上訴人作出的調查,但事實上他依賴了當時的回答來判斷被告在警誡後的回答有語病。

根據PW2的記事冊記錄,警誡後的情況如下:
PW2將一堆個人物品放在地下,包括波子、「彈弓杯」、刀、黃色頭盔、護目鏡、生理鹽水、急救用品,之後指住地下問「呢堆嘢有咩用途」上訴人回答「自衛、射波子」

上訴方認為這樣的問法,根本不知道PW2在問哪樣東西的用途,也不知道當時物件的分佈位置,不能協助法庭。(按:即裁判官將射波子的回答連結到地上的「彈弓杯」)
上訴方的說法是上訴人沒有講過用來自衞。

上訴方不認為這個辯護方向是「捉字蝨」,警誡前的調查PW2沒有記錄,在庭上提及她們之間的問答應該都不被接納,這是公道起見。上訴方亦認為PW2在當時根本冇提過「彈弓杯」字眼,她的書面供詞亦沒有此字眼,在主問時才提到。

關於PW3 PW4測試「彈弓杯」射波子的片段,上訴方認為聲效誇張,是後期製作,影響了裁判官的邏輯思路。法官回應會自己觀看,不需在庭上播放。法官亦會自行判斷這是否等同專家證供。

🛑答辯方回應
PW3 PW4不是提供專家意見,是描述所見所聞。
案發時,PW2有表明警察身份,將上訴人的個人物品放在地上,波子和「彈弓杯」是放在一起,問及用途時,上訴人回答「彈弓杯」是用來射波子。之後PW2對上訴人作出警誡,及後的回答就紀錄在記事冊內,獲法庭接納。

有關PW2偷看記事冊副本,裁判官已在判詞內處理此問題。裁判官分析,警員作供不是記憶力測試,如有正式申請,法庭都會讓警員查看。而且PW2在翻閱記事冊後,證供仍然一致,所以並不影響她證供的可信性。

裁判官在判詞內亦有提及為何辯方證人的證供不可信,上訴方沒有指出裁判官哪裡出錯。

‼️「彈弓杯」呈上給法官查看。(按:只是一條上闊下窄的藍色小膠管,直播員不肯定裡面有沒有彈弓,為何會被稱為彈弓杯?)

📌上訴方補充
PW3 PW4的測試方法有不同。
PW3是將波子放在杯囗,按壓另一端的氣球將波子發射,這種發射方式沒有殺傷力可言。
PW4將波子掉落氣球,再將氣球連同波子拉後發射。這種發射方式可以令波子卡在內,PW4測試時亦有失敗,他以為大力啲就不會發射失敗,結果還導致杯口破裂。
上訴方說法是這只是便宜的入水器,用作攻擊根本不切實際。

上訴方案情是這彈弓杯是用來製作氣球水彈的入水器。上訴人曾作供說明是用較窄的那邊來入水,裁判官認為那邊開口太小,不能配合大部分水龍頭入水。上訴方批評裁判官判斷過於嚴苛,並說明只要在西貢的營地可以順利使用就行,辯方證人 (上訴人的上莊)亦說明上年亦是如此製作水彈。(但不是用同一個入水器)

裁判官亦批評上訴人根本不需早於ocamp數個月前就製作此道具。上訴方指上訴人和其他莊員之後有其他工作,只是趁空閒時提早製作。

上訴方亦認為裁判官對於PW2的可信性有數個質疑沒有處理。
被問及為何要偷看記事冊時,PW2回答「唔知道有呢個規則」,之後又回答「唔記得咗」、「都係睇返自己寫嘅嘢,唔算出貓」,說法自相矛盾,用大話冚大話,是徹底不誠實。
PW2證供前後沒有不一致只是結果論,要偷看記事冊已代表她不肯定之前的作供。偷看記事冊後她可以憑內容編造故事,只要裝作氣定神閑,辯方是難以挑戰她的供詞。

‼️法官需時考慮,會擇日頒布判詞,希望在一個月內完成。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審訊 [5/5] #批評政府言論

譚得志(47)🛑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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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香港大學語言學教授 梁曉姿

📌質疑Google ngram 的數據對法庭無用

池官質疑原來500萬冊只有4%。
官:呢度得4%,咁另外96%呢?
梁:4%已經好多… 係全世界最大既數據。
官:我知,即係我地一世都無可能睇一萬本書啦。但你今日話4%,個感覺就同你琴日作供講500萬冊個陣唔同囉。
(直播員按:吓?乜原來裁決係憑感覺唔係憑法理架?)

📌官:香港01係乜嘢?
控方引述梁教授於報告內舉出光復紅土、光復上水、光復屯門的事,並指皆是針對大陸客,並讀出梁教授於報告內寫這些活動的背景。

控:呢d 係你既意見?
梁:呢d 我係參考報章咋,唔係我既個人立場。
官:邊度?
梁:係香港01
官:香港01係乜嘢?
梁:係一個網媒黎既
官:吓?但你頭先又話報章又乜嘢…

📎小插曲
期間有旁聽人士咳
官:邊個咳?邊個?
旁聽人士:法官閣下係我咳,我出去飲啖水。
官質疑該旁聽人士沒有忍住。
旁聽人士:法官閣下,我有醫學報告我係忍唔到咳。
官:你有醫學報告?
保安:(細細聲)哎呀,過黎呢邊,過黎過黎。
官:法官係有絕對權力唔比任何人進入本庭。我而家頒令既然個位人士咳咁佢不能進入本庭。

控方指梁教授的報告中舉出不同人士對「光復」一詞的看法。

11:35休庭,12:00繼續盤問梁教授

控:教授你一路都多次提及要顧及語境,咁示威者一邊叫「光復香港」,一邊燒國旗毀國徽,呢d 唔係語境咩?
梁:呢d 只係部分語境,唔係全部語境。
(跟住聽唔切🙏🏻 請見諒)
(旁聽人士好鼓譟,多次係控方問同「唔同意?」都齊聲回答「唔同意」)

控方指出專家證人報告不可靠。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2月14日 上午10時作口頭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張(25)

法律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將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6日 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審前覆核,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9) D1/2/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10)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0)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射筆

———————————

📌今日(沒有)進度:

各辯方律師指控方今早12點才提交各式最新文件,需時審視。(如經剪輯的影像、列表、承認事實等) 開案陳詞仍未開始。

(林官又花了一些時間向雙方說教... 關於在庭上播放片段的正確做法)

押後至明天1430同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