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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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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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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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5/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繼續傳召PW5 警員21415 陳梓軒(音)
案發時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一隊
負責拘捕A1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主問PW5 (續)

繼續有關A1錄取會面紀錄(Pol 857)的議題。PW5當日1910時就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控罪與A1進行警誡會面,二人單對單錄口供,PW5警誡提醒A1有緘默權,A1明白、有答覆。A1稱打算使用背囊內搜出的兩枝噴漆噴牆。錄取口供後,PW5讀出,A1親自睇一次,沒有要求修改內容。

A1在會面紀錄寫上由PW5提供的兩份聲明並簽名,聲明確認A1自願作出口供,而且口供內容為正確紀錄。PW5寫錯幾個字,因此二人在每個錯處旁簽名--每處寫錯立即簽名。A1寫好聲明後即簽名。約1955時,警長34511指示PW5放低手頭工作,出外執行其他任務,PW5曾反映自己尚未完成Pol857。

近晚上9時PW5將A1交給值日官,約40分鐘後找回A1,繼續錄取Pol857會面紀錄。2140 時就藏有他人身份證控罪進行警誡會面,A1表示「冇嘢講」;2213 時就拒捕罪進行警誡會面,A1亦表示「冇嘢講」。完成錄取全部5份會面紀錄後,約2247時PW5將副本交予A1。

📌證物P54手套處理
PW4當日押A1入大會堂後,由PW5檢取手套。PW5將手套放入自己右褲袋,稍後搜查背囊物品後再將手套一併放入背囊保存。回到屯門警署,PW5將A1交給報案室,自己處理證物包裝。iPhone及證件等貴重證物放入防干擾封套,手套則以獨立包裝放入證物袋,約11點半將證物交給總區重案組女警11511 (本案證物探員)處理。期間PW5沒有處理過其他證物或任何勞工手套,該證物手套一直在其視線範圍,沒他人接觸,自己亦沒干預過。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PW5

郭大律師指出,A1被押解入內之前,有一名警員先進入大會堂,表示被淋腐蝕性液體。PW5供稱,當日透過閉路電視見到同事出去,亦知道外面有「暴力示威者」,但不知有同事被腐蝕性液體𤆥傷,接觸A1稍後時間才知有此事。

PW5確認,為A1上膠手扣的紀錄時間為1410時。

📌播放P21 大會堂內75號鏡頭
- 顯示被淋腐蝕性液體的警員先入內,然後PW4與PW5將A1帶到附近一條柱旁邊進行搜身。畫面顯示兩方位置相距不遠。

PW5供稱,該名被淋腐蝕性液體的警員當時背向他們,故此當刻並不知道有同事被淋。PW5表示,沒有想過A1與淋腐蝕性液體有關,亦否認其他警員或自己曾指責A1淋液體。他續稱,當時自己及PW4的情緒皆正常,沒有大起伏。

📌播放P19 大會堂內68號鏡頭
- 顯示A1被押解入大會堂至被數名警員合力控制的過程,其中PW5有份協助制服A1,並為其上膠手扣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PW5為A1上手扣一刻為實時14時12分54秒,與其口供紙上記錄的1410時相差近3分鐘。PW5表示,口供紙的1410時間為他在混亂中盡量記錄,同意有機會與實時有出入。

PW5解釋,A1被上手扣後仍有多名警員同時控制住他,因為他不斷反抗,更曾雙手壓地想逃走。PW5續指,A1被上手扣後有其他警員離開,主力由警長34511、PW4與自己控制住,當時仍有擺動身體。PW5同意A1身體瘦削,不同意他沒有掙扎、逃走迹象,亦不同意曾對他施加超出比例的過分武力。

PW5供稱,第一眼看見A1時他沒有戴眼鏡,亦不知道他有沒有近視;A1被上手扣後,沒有碰過任何東西。PW5搜物品出來,有將物品遞向A1至其伸手可及距離讓他看到。

郭大律師問,既然A1奮力掙扎,為何要先為他脫下手套後再上索帶?PW5首先稱,若然未除手套,會較難上扣,隨後補充,當時見到A1右手有手套,相信該手套與本案有關,所以先除下來。PW5供稱,第一眼見到A1時,他雙手沒戴手袖。

#郭憬憲大律師 提出A1根本從沒有戴手套,檢取為虛假之說,只接受背囊內有手套,對此PW5表示不同意。

📌播放P22 大會堂內75號鏡頭
- 顯示PW5在大會堂內較入位置搜查A1背囊的過程

PW5搜查背囊期間,PW4在旁負責看管A1,沒有參與搜查。PW5供稱,當時沒有就搜出物品逐項向A1查問,但與A1有對話。郭大律師提出,當時A1曾答「冇嘢講」,PW5表示對此回應「有印象」,但不在此位置發生,而是較早前在柱旁搜身時講。

郭大律師提出,PW5有就背囊物品查問,A1回答「冇嘢講」後,PW5表現憤怒、態度兇狠,情緒幾乎失控,而PW5曾經問及搜出的噴漆,A1害怕受到武力對待,因此回答「諗住一陣用嚟噴牆」,瞬間平息其怒氣。PW5不同意說法。

郭大律師提出,A1從沒表示過不需要睇醫生,PW5回應「佢冇同我講過要睇醫生」。由於PW5有困難理解郭大律師問題,高官介入,協助郭大律師以較簡單問法作盤問。

PW5供稱,知道A1有傷勢,問過點整親,對方答唔知,亦有問要唔要睇醫生,對方答唔需要。此外,A1也曾告訴值日官,不需要睇醫生。

#郭憬憲大律師 引述PW5為A1錄取的第三份會面紀錄,PW5記錄A1稱警員從背囊搜出的兩枝噴漆「喺我諗住一陣喺牆到噴字用嘅」--律師指出,PW5在招認字句中「喺」、「係」不分,亦將「道」(喺牆道)寫成「到」,不是錯別字的問題,而是字的發音根本不一樣,因為該招認是在大會堂說出而非警署內,PW5僅於事後數小時靠記憶寫出,導致紀錄不準確。PW5不同意,稱會面紀錄內容是由A1逐句講,自己逐句寫。

郭大律師指出A1之後被送去北區醫院,PW5表示不知情。

控方沒有覆問
- PW5作供完畢 -

傳召PW6 警署警長 李慧淳(音)
案發時為警署警長
當日以屯門警署值日官身分接見A1

🔹控方主問PW6

當日1657時,PW6同時會見包括A1在內的7名被捕人士,為他們逐一登記資料並了解案情後,全部確認明白被拘捕的罪行,而A1沒有說話。

PW6觀察到A1左臉有紅痕、頸部有紅印,亦知道他與拒捕、襲警罪有關。PW6發出Pol1123 羈留搜查表格後,問「有冇問題」,A1沒有出聲,簽署後交由拘捕警員處理文件。

🔸A1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PW6

PW6無法回答會見A1時他有沒有戴冰袖,「因為兩年前嘅嘢真係冇乜印象」。郭大律師指出,PW6紀錄內有觀察到A1右手手踭及左臂有傷勢,是否代表他當時沒戴冰袖?PW6只表示「唔記得」。

PW6的記事冊沒有記錄,曾經詢問過A1是否要睇醫生。PW6同意,當時問「有冇問題」,是對應A1是否明白控罪。PW6可能沒有問過A1是否需要睇醫生?「啱。」PW6補充:「佢冇講過任何嘢,我只可以同你講。」PW6確認,負責看守A1的PW5並沒有她面前講過,A1不需要睇醫生。

- PW6作供完畢 -

主控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P1A

重召PW5警員21415 陳梓軒(音)
案發時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一隊
負責拘捕A1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補充盤問
郭大律師提出3點:
(1) A1曾提出要求到醫院接受診治,PW5不同意
(2) PW5曾對A1說,要完成會面紀錄簽署後才可到醫院,PW5不同意
(3) A1後來從屯門警署被轉移至另一警署,之後再獲安排送院,PW5不清楚

- PW5作供完畢 -

📌特別事項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各人需要答辯。 #郭憬憲大律師 提出待下周一確認是否答辯,A1應該會就特別事項作供,而就一般事項,或會傳召一名證人。

1228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0月11日0945時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黑色暴雨警告公布(二)

*****************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已經取消,所有受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影響的法庭/審裁處聆訊,會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一日)恢復進行。

  原定於今日(十月八日)出庭而受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影響的人士,包括陪審員,須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達法庭。

  原被傳召於今日到高等法院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則無須到法院,司法機構將另行書面通知。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繼續於慣常時間辦公。

  預計前往法院的人士眾多,特別是高等法院的法庭使用者,由於進入法院大樓時需接受保安檢查,更應提早抵達(尤其在早上的繁忙時段),以預留充足時間接受保安檢查。

政府新聞公報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

************

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電視台及電台廣播員注意︰
 
請盡速播出下列信息,並隔適當時間重播︰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預計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快將發出,今日(星期六)所有法院/審裁處的聆訊(包括律師認許申請)會延期。
 
原定於今日出庭而受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影響的人士,除非已另行得到通知,否則須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一日) 早上九時三十分到達法庭。
   
至於原定於今早到高等法院出席律師認許申請的人士,則無須到法院,司法機構將另行書面通知。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一日)照常辦公。

預計前往法院的人士眾多,特別是高等法院的法庭使用者,由於進入法院大樓時需接受保安檢查,更應提早抵達(尤其在早上的繁忙時段),以預留充足時間接受保安檢查。


2021年10月9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6時10分

政府新聞公報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1102銅鑼灣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未開封48條6寸長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陳於2020年8月28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服刑1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 原訟法庭將法律問題交由上訴法庭裁定。

上訴聆訊內容:https://telegra.ph/HCMA242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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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42/2020 [2021] HKCA 1493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318&currpage=T

判決理由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詮釋
上訴法庭認為立法局在1984年後去掉了such及於1995年去除了or being unable to give satisfactory account,是與之前截然不同的條例,被告不會因僅僅是無法給予合理辯解而被定罪,讓法庭有更大空間去詮釋法例。

本條的立法原意是懲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為,這項控罪屬於防範性,上訴法庭認為應按時代釋義(always speaking principle)解釋第17條,裁定「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中的「非法用途」不受同類原則限制,可泛指任何非法用途,有效應對不法分子利用不同工具作案。

判決結果

上訴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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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釋義:法庭將法例語言的自然意思﹐應用於新出現的情況,以達致符合立法真正原意。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屯門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甄(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背景:經審訊後被 #王證瑜裁判官 判處罪名成立,於2021年1月29日 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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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張慧玲駁回上訴人的申請。

HCMA115/2021 [2021] HKCFI 2932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336&currpage=T

(手足已服刑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11太古

D1:林(24)/ D2:黎(30)
D3:文(23)/ D4:陳(18)
D5:謝(28)/ D6:陳(18)🛑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D7:余(21)/ D8:戴(29)
D9:陳(28)/ D10:陳(20)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7)D6無牌管有彈藥
(8)D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0)D10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6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7)D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彈藥,即兩枚已使用的彈藥,而你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8)D6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10)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答辯:
D1-5,7-9不認罪

D6及10申請押後答辯
D6及D10 有意向認罪 , 因未有相關觀星筆報告(莫子聰立即駁斥辯方描述和控罪不乎,辯方即時改口為雷射筆) ,因此未能提出最合適的法律意見,需要押後答辯。
控方提示法庭,處理認罪被告時需播放80分鐘片段。

保釋事宜:
D3,10 更改報到日子及時間獲批
D4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5,8 免除今天報到獲批
D6 另案還押中,無保釋申請

D1-5,7-9 案件押後至 12月2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D6,10 案件押後至 11月30日 1430 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6/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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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A1就有關打算使用噴漆的招認親自作供

傳召A1葉手足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主問A1

A1現年23歲,案發時20歲。當日被警員帶入屯門大會堂內,「之後俾好多警員撳落地下,之後用死力壓實我。」警員「好嬲咁壓住我,我郁唔到都繼續壓。」

A1本身需要佩戴眼鏡,雙眼都有500度近視,散光200度。當日一入到大會堂就被壓落地,當刻沒有戴眼鏡,而壓低他的警員戴著面罩,A1因有近視而無法辨認相關警員。期間他聽到大會堂內警員情緒失控,「鬧我用腐蝕性液體淋佢哋,之後壓咗我一段時間」,然後將他拉入大會堂內較入位置。

A1供稱,案發時身形與現在相若,身高174cm,重52-53公斤,形容自己瘦削。他表示,被壓時胸口向下,「有少少呼吸唔到」,而壓住他的警員罵他,並說出「你呢世玩完喇」之類字眼。

當日在屯門警署接見A1的值日官,記錄了他的左臉、頸部、手肘及手臂有傷痕,A1稱自己被制服前沒有上述傷痕,「應該係警員喺地下拖行同壓我造成」。A1在大會堂內沒有反抗過,當時判斷亦認為不可能反抗到。

從側門內進後郭,A1之後被警員帶到柱邊位置,由PW4及PW5搜身,幾分鐘後拖入更入、近售票處位置,閉路電視鏡頭只拍攝到部分位置。其中一名警員從A1的背囊取出物品,逐件問是否屬於他;據庭上觀察該警員為PW5。

A1供稱,PW5首先取出黃色頭盔,「好惡咁問係咪我」,A1沒有回應,「之後佢好惡咁話,咁你即係冇嘢講啦。我點頭,答『係』。」A1當時已有傷痕,並感到不適,想去醫院檢查身體,「檢查清楚有冇內傷」。之後PW5取出第二件物品,A1看得到「但好唔清楚,講唔到係咩」,PW5「問嗰樣嘢係咪我」,當時其語氣較查問第一件物品為重,而A1答「我冇嘢講」。第三件搜出物品為噴漆,PW5問「呢兩枝噴漆係咪你嘅」,語氣比前兩次更重更凶狠,亦有粗口,A1當時「好驚好恐懼,驚佢哋會對我用過分嘅武力」。由於不想受武力對待,A1回答「枝噴漆係我諗住喺牆度噴嘢用嘅」,PW5語氣及態度即時變平靜。搜查背囊物品期間,PW4在附近,可以看到及聽到二人行為與對答。

A1供稱,被制服階段從未掙扎過,而之後警員就其背囊內其他物品逐件問是否屬於他,他一律回應「我冇嘢講」。就噴漆作出口頭招認後,PW5變得平靜,「我覺得佢係好似得到佢想得到嘅嘢咁」。

A1表示,右手並沒有戴住手套,由進入大會堂一刻計去,雙手皆沒戴手套,亦沒戴冰袖。

A1從來沒跟值日官或任何警員講唔需要睇醫生,有提出過想去醫院。
看過文件(PW5發出的羈留人士通知書)後,他知道自己的權利,問PW5可否去醫院,對方答「轉頭先」,二人之後開始做第一份、1730至1815時錄取的會面紀錄。做會面紀錄前,A1曾再次詢問,可否去醫院,「想快啲去檢查傷勢」,當時傷口有痛。
向PW5提出後,對方回應「搞掂晒啲文件、簽晒名,就畀我去」,於是A1照其說話完成所有會面紀錄。

1910至1955時錄取的第三份會面紀錄關於噴漆,紀錄上寫著A1承認「嗰兩枝噴漆喺我諗住一陣喺牆到噴字用嘅」,A1否認曾在警署講過以上說話。A1供稱,簽署聲明是因為想盡快完成會面紀錄,快啲去到醫院,而且自己在大會堂內已曾說過打算用噴漆,驚若然在警署突然改變會不獲安排去醫院。

根據不爭議的紀錄,A1在10月2日凌晨0142時被轉送到上水分區警署,0208時在上水警署報案室接受會面,0415時在北區醫院接受醫療診治,0832要入院,直至10月4日1730 時轉去青山警署。

在北區醫院留院兩日半的A1,在屯門警署期間不獲安排送院,到上水警署羈留期間向警員提出想去醫院,才獲安排到北區醫院。

根據北區醫院急症室的初步診治紀錄(P86),A1的Chief complaint 是毆打,雙臂有疼痛(Tenderness),左臉有擦傷(Abrasion),而傷勢是新近造成(fresh)的。處置方法為入院。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盤問A1

主控先澄清大會堂內情況,指A1曾在3處逗留:
(1) 近側門位置,P19鏡頭拍攝到相關畫面
(2) 柱旁,P21及P22鏡頭拍攝到相關畫面
(3) 大會堂較入近售票處位置,閉路電視鏡頭拍攝不到A1

特別事項投訴警方在側門及售票處位置所使用的武力,以及透過言語威嚇、誘使A1作出有關噴漆的口頭招認。

A1同意,剛從側門入大會堂時情況混亂,他當刻知道有警員受腐蝕性液體所傷,因聽到「佢哋鬧我,話我係淋腐蝕性液體嗰個人」,並見到有警員脫掉上衣。

主控 #葉志康大律師 問,A1被數名警員壓在地上期間,有沒有其他警員來向他發洩?「淨係鬧我囉。」赤膊警員有沒有跟A1有身體接觸,或行近A1並指罵他?A1稱該名警員從遠處大叫呼喝,「話我向佢哋淋」。主控指出,即使警員如A1所形容好嬲,但也沒有行到他附近。

📌播放P19大會堂內閉路電視68號鏡頭片段
A1指,被淋腐蝕性液體的赤膊警員「企喺度嗰下已經有鬧過我」,高官問「你點知係佢鬧?」A1供稱「聽到佢話,黐線㗎你向我淋」,當時自己已被警員壓住,呼吸困難,所以沒有出聲否認。

對於玻璃門被打爛或者外面有叫囂聲想衝入來,A1表示沒有印象,亦不清楚混亂的原因。A1補充,除了赤膊警員外,亦有好多警員指罵他淋腐蝕性液體。他確認,在這個位置沒被警員毆打過。

📌播放P21 大會堂內閉路電視75號鏡頭
畫面顯示赤膊警員經過A1,A1稱前者有鬧他,不同意主控指他只是「伸手攞起一件衣物」。

A1同意,赤膊警員不曾與他有身體接觸,亦同意其他經過警員沒跟他有身體接觸,他不同意赤膊警員沒有罵過他,亦不同意其他經過警員沒指罵他。

A1同意,被反手鎖上手扣心情緊張,對痛楚感覺較敏感,但不同意期間身體有郁動,也不同意警員壓制他時沒使出超出合理的武力,亦不同意傷勢早在未入大會堂前已有,或者是自己被壓制期間郁動所造成。

A1確認,在大會堂較入、近售票處位置作出有關噴漆的招認。即使沒戴眼鏡,他當時仍看到PW5將物品攤開。被問及噴漆時,A1因警員凶狠及害怕對方使用武力而作出招認,而警員搜出第一件物品(頭盔)之時,語氣及態度未至令A1覺得他會使用過分武力。A1同意,警員之前沒使用過武力,但當時態度兇惡。

主控 #葉志康大律師 提出,如果A1亦就其他搜出物品作招認,可「令警員更開心」,A1表示「冇諗過」,認為就噴漆招認後,警員已「滿意」。被搜出擁有兩防毒面具及他人身份證時,A1亦冇諗過講相關說話去「取悅」PW5。

A1「唔清楚」在大會堂內被宣傳拘捕位置,確認控罪包括拒捕、襲警及非法集結,並沒有招認,忘記警員「嬲唔嬲」。對於PW5庭上供詞稱,A1沒在搜物品的位置招認,自己亦沒誘使或威嚇他招認,A1不同意。

A1在屯門警署見值日官,當時沒有向她提出受傷要睇醫生,「因為佢冇問」,自己亦未睇羈留文件,不知道有權利要求睇醫生。A1不同意,做會面紀錄時才首次就噴漆招認;他的近視「唔太影響」錄取會面紀錄,知道口供紙上寫上了招認字句。

主控指出,A1在屯門警署內沒向任何警員提出要睇醫生,PW5亦不曾拒絕,A1不同意。他亦不同意,錄取會面紀錄時是在自願情況說出相關招認。A1同意,投訴警員不當武力只關於壓制期間,沒任何警員真正毆打或襲擊過他,但他們的態度令他擔心,因「壓完可以再壓」,即使未打過,但害怕「之後可以打」。

A1確認,到達屯門警署後不再擔心會被壓制。與PW5進行會面時,大房內不止他們兩人,其他位置有其他警員及被捕人士。主控提出,當時警署內有太多人,A1才被轉移到上水警署,A1對此表示不知情。A1不同意,到上水警署才提出要睇醫生。主控指出,A1傷勢紀錄指,傷勢是由毆打造成而非壓制,A1表示「好多人單腳跪住我」。

主控 #葉志康大律師 提出,身處大會堂側門時,A1右手有戴手套,亦有戴有冰袖,A1回應指「唔係,從來冇戴過喺手。」
高官指出,控辯雙方同意案情有問題,需要釐清證物冰袖屬A1被捕時「身穿衣物」抑或「隨身物品」。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覆問A1

播放P21 大會堂內閉路電視75號鏡頭片段
A1供稱,赤膊警員當時指住他,「用粗口鬧我」,講「黐線㗎你鏹水都夠膽淋」之類說話。

未由側門入大會堂前,A1雙手「感覺上係鎖住咗」,被拖入內時估計手已被鎖住,但唔肯定。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梁(1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
14:30廣播,14:48開庭,先處理雜案

14:50處理手足案

被告準備好答辯,不認罪‼️

控方有4隻證人,其中包括1隻專家證人,有會面記錄約25分鐘(辯方不爭議)。

辯方只需證人列表上的第一及第四名證人。取決於拘捕警員口供,及向控方索取資料後,或可能需要多三名警員出庭作供。

辯方除被告外仍有2-3位事實證人(兩名在場的學生及一名老師),對於控方專家證人身份及證物鏈不爭議,亦不爭議證物在背囊搵到。

估計審期兩天,無須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3及1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6/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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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特別事項陳詞

A1投訴被延誤睇醫生,一定成立。值日官供稱沒問過他要唔要睇醫生,而且有記錄她觀察到他有傷勢--這是在A1未錄取會面紀錄前已確立的事實。事實上,屯門警署從沒安排A1睇醫生,他是到上水警署後才獲安排送院,意即關於噴漆的第三份會面紀錄肯定在受傷情況下錄取。

值日官見A1時間為1657時,而相關會面紀錄在1820時開始;A1因想盡快睇醫生就簽會面紀錄為合理疑點。就PW5堅稱有問過A1要唔要睇醫生,有關證人誠信的議題展開:郭大律師指出,值日官獨立於案件調查,其供詞比重相當高。

沒有證據可證明主控所指,當時屯門警署人手不足才先安排A1到上水警署,之後再送院。郭大律師提出,警員以為A1是向同僚淋腐蝕性液體的人,所以對其非常之惡;無論膠手扣是在大會堂之外或之內鎖上,在絕大多數閉路電視鏡頭下都顯示已經上扣,是否仍需要一班警員凶狠制服A1?

客觀上,鏡頭顯示A1沒有掙扎;主觀上,以A1身形也不可能掙扎到。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PW4與PW5有動機誣陷A1掙扎,因為他有傷勢--除非警員承認是他們用過分武力制服A1所造成--「可惜冇同值日官夾口供」。值日官當時沒有問A1要唔要睇醫生,可能有疏忽,但在庭上都坦白說出;相反,PW4與PW5情緒很激動,涉及不當武力,不想公開自己用凶狠態度套取A1招認。

#郭憬憲大律師 表示,不清楚PW5的情緒管理,但他似乎「攞到一啲嘢可以告得入」就「滿意咗」。至於PW5為何不也供稱A1曾在大會堂作口頭招認,無從稽考,但有可能是因為有會面紀錄已夠交差。郭大律師最後重申,A1的會面紀錄在受傷情況錄取,而他留院兩日半才出院,證明傷勢不輕。警員涉及不當武力、不當恐嚇。

主控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P1B,主要修訂為(1)就A1被捕照片撤回「身穿」字眼,(2)新增控方證物P27 (獨立媒體直播片段)。

📌播放P27 獨立媒體直播片段
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不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A1就噴漆招認的自願性,因此法庭拒絕接納相關招認為證供

一般事項

🔸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中段陳詞
- 就控罪(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剔除招認後,沒有證據證明噴漆用作摧毀或損毀財產意圖。
- 就控罪(1)暴動:
A1企外圍最前位置鬧警察,最多屬非法集結。
- 就控罪(3)襲警:
要證明A君(被證人指認為A1之男子,身分有爭議)跳入去是要襲警,而「跳入去」是單獨行為。PW4供稱A君掟遮整傷其左手,醫生報告及證物相片所指涉的傷勢卻在右手,證供出現重大分歧。對於A君衝入去襲警有疑問,因證人無法指出何時出拳和揮㬹,缺乏表面證供。

A2、A3均沒有中段陳詞

🔹控方回應A1中段陳詞
- 就控罪(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就管有噴漆用途欠缺書面招認,但邀請法庭考慮現場環境證供:當日有黑衣人用噴漆噴國慶燈飾及地下,而黑衣人與A1有相同特徵,可據此作推論。
- 就控罪(1)暴動:
案情指A1衝向警方前,暴動已發生。基於在場人士攻擊警方,故此包括A君在內的在場人士已在參與暴動,後續行為證明其參與更進一步。
- 就控罪(3)襲警:
PW4的傷勢報告及相片與供詞不符,但可交由陪審團決定。可以批評襲擊的激烈程度,但不可單憑傷勢就不接受有襲擊行為。「影唔到唔係代表冇發生」,而證人供詞指,A1是先衝上去,之後才有襲擊動作。

三名被告所有控罪皆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明天將確定各被告是否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

1244退庭,下午沒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不早於1130時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1113中環

D1:麥(23)
D6:黃(32)

控罪:
(1)暴動 [D1]
(2)非法集結 [D2]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按此參閱答辯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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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判監3年4個月🛑
D6判監9個月🛑

部份判刑理由如下:

法官指案件於中午時份在商業地區發生,示威者在中環聚集並破壞。

證據證明A1在不同地方有不同非法行為:阻擋消防車、架設路阻、將磚塊掟到行車線,以致警車爆裂、損毁。

A1被捕時戴著口罩、面巾、黑衣、冰䄂,並被搜出扳手、防毒面具。

法官指就暴動罪沒有一個量刑指引,因為每單的背景都有其差異。引用上訴庭部份準則,是次暴動需未必涉及詳細計劃,但被告刻意隱藏身份、地點位於商業地帶、將磚頭抌到行車線是暴力行為。認為A1行為沒有傷害到任何人是不幸中之大幸,但被告的行為不只是傷害到死物,而是破壞了香港的繁榮、穩定。

法官接納求情信,在朋友眼中被告是正直的人。是次暴動行為出現,可能係由所謂政治領袖帶領,但被告應有能力及自由意志判斷。

兩人沒有案底,未婚的年輕人,原是大好青年。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年輕人社會經驗不足,於未來可以有更大成就。但兩人雖年輕,但應是心智成熟的人。

A1就控罪(1)量刑點為5年,認罪後扣減至40個月,就求情信沒有再可減刑空間。

D6就控罪(2)及(8),量刑點為15個月,認罪後扣減至10個月,考慮到家人因素,總刑期9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11008八鄉

黃(3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與2021年10月8日,在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而你沒有持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控方申請今天無須答辯,並押後10星期有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辯方申請保釋被拒,將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保釋覆核,及在12月20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還押候訊。

- - - - -
較早前警方記者會資訊請參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700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701灣仔
#提堂 #新案件 🌟

原(30)

控罪:
引起公眾妨擾罪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懲處

詳情:
被控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與男子李xx(31) 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的行人路上非法引起爆炸,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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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上星期四才拘捕被告,將與另一李姓被告案件同時轉介區域法院,屆時控方在區域法院才再申請將兩案合併,控方申請今天不用答辯,押後以便處理轉介文件。

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轉介,期間批准被告以下列條件保釋

-保釋金二萬元
-居於報住地址
-24小時前通知更改住址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修訂前)
#20200701灣仔 (修訂後)
#提堂

李(31)

原來控罪:
(1)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今日控方申請修訂控罪為:
(1)引起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與男子原xx(30) 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的行人路上非法引起爆炸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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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原本今天法庭處理轉介文件,但控方今天表示修訂控罪及詳情,而控罪涉及另一剛在上星期四拘捕姓原男子,兩人會同時轉介區域法院及兩案在轉介區域法院後才再合併,控方申請押後2星期將本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被告表示不反對修改控罪及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5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轉介文件,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510中環
#提堂

麥(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在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中環7號碼頭出口1號天橋保管2枝高度易燃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財產。

背景:
有網民發起「和你唱」及「母親節行街」活動,港九新界多個商場都有人群聚集。被告在中環天星碼頭落船時,被搜出2枝打火機燃料及2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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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表示被告上次僱用私人律師,今次起改用當值律師。辯方新接手法律代表剛剛去信律政署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控罪,由於需時等侍回覆,故申請押後案件再訊

案件押後至12月3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除今天更改報住地址外,其他以原有條件繼續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已還押逾1個月

案件1️⃣ WKCC3632/2021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幸彤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2️⃣ WKCC3633/2021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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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再次申請解除對媒體報導保釋程序的限制,申請被拒。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707旺角 #裁決 #襲擊警務人員 #抗拒警務人員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署警長50657招敬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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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雖然Pw1-2證供有所出入,一如在指稱被告打完人後的舉動是離開抑或向後踏;二如PW2聽不到PW1的拘捕警告。

但劉官在觀看影片後裁定PW1有講拘捕警告,即使影片沒有但也只因為現場嘈雜,而部分影片見Pw1-2口部有郁動,故PW1應該有講述「唔好再反抗,如果唔係拉你拒捕」;「依家拉你襲警拒捕」等說話,惟PW2聽不到。亦因當時PW2或許在Pw1說出「拉你襲警」時,未有及時上到Pw1身邊,故聽不到也無可厚非。

所以在接納Pw1-2的證供下,由於沒有影片拍到襲警事件,亦沒有說法支持被告是無故被警員截下及誣捏。

而PW1 事後被送到廣華醫院檢查,報告顯示右手手腕僅有擦傷。因他是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故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方面,在打完人後,在拘捕及上手銬期間被告有掙扎,身體不停擺動。因軍裝警員向後拉告而令被告跌下,雖劉官不清楚倒地原因。但始終被告在被截停後一直想要離開且態度不合作,現場的警員都是正當執行職務,故罪名二成立。

📌🐕‍🦺證供分析:
🦮Pw1 PC60657
除控方案情外,Pw1指稱被告在另一位置的倒地是想逃走。綜合不同影片,Pw1同意PW2 是第一個箍住被告的人;又指被告舉右手是擋下;被告曾稱「做咩呀」、「我企喺度啫,就話我襲警,痴線㗎」;有拍攝到被告被警員推往前所以才倒下,另一邊有男子大叫:「警察打人」;PC9865有在被告打完警方後,上前箍頸。

經比對警員口供及影片後,裁定PW1可信。劉官指片段只反映某一事件情況,不能反映被告打人情況,至Pw1捉住被告雙手的情況。劉官認為Pw1的觀察跟鉅細無遺的片段無法相比,Pw1會受其感官及所觀察的事物限制,故作供跟影片沒有大出入。

🐕‍🦺PW2 PC9865
在盤問下經常聽不到PW1對被告的警告「唔好再反抗,如果唔係拉你拒捕」;「依家拉你襲警拒捕」之類。PW2有份推被告到另一位置進行拘捕。呈堂影片無顯示PW1捉住被告的手及被告想轉身走。

劉官指PW2不是機械人,記憶力不像影片準確也合理,而辯方所指的差微皆細微,沒有關鍵性,故此證人可靠。

🦮PW3 PC49749
主問所指見到被告用左手打PW1臉一下,但其指稱的出手及擊打位置跟Pw1-2不同,劉官認為PW3不可能比此二人更清楚,所以作供不可靠。

📌控方案情簡述:
Pw1-2便衣及PW3以軍裝在事發當日當值,處理人群聚集,PW1聽到身後有吵鬧聲,轉身見另一隻便衣狗被人群包圍。Pw1上前叫人群「合作向後移動」,眾人合作但有一男子目露凶光行前,該男子被告行近,沒有理會Pw1的警告:「警察,退開」,被告舉右拳擊中Pw1左邊臉,隨即轉身後。Pw1很快上前在PW2的協助下拘捕了被告,PW3見此情況,Pw1捉住被告的手及以「襲警」罪名拘捕。

3-4名警員帶被告到另一位置,警方為被告帶上手銬,期間被告爭扎,被告因而同數名警員一起倒地,Pw1兩次警告被告及指稱要用「拒捕」拘捕被告。警方終仍能為被告扣上手銬,以及正式作出拘捕。

PW1 事後被送到廣華醫院檢查,醫療報告顯示Pw1右手手腕僅有擦傷。

控方呈交1條影片,當中不涉及被告襲警經過,僅拍到被告被阻止離開及帶到另一位置的經過。

辯方依賴數條影片,以作質疑Pw口供同錄像片段不相符,故證人不可靠。

🪄判刑見此

【19:19補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提堂

蔣(41)🛑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展示煽動刊物
(2)展示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條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7月28日,在新界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地下東華三院徐展堂幼稚園,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80號案件的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 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2)被控於2021年7月29日,在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80號案件的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 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供警方進一步蒐證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12月1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裁決 #0921旺角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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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曾於上年2020年作審訊,如想了解本案請在搜尋打 #0921旺角 ,謝謝
=========
警暴,酷刑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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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理由:

裁判官只為案情作簡短交代,不會詳述。
辯方主要爭議為插贓嫁禍(所有指控物品並不屬於被告),口供自願性(酷刑指控),及控方證人質素。

裁判官採納交替程序以處理口供自願性。

1500 裁判官讀出案情簡要

1526 裁判官讀完案情簡要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口供呈堂性及酷刑對待)作裁斷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二至七是誠實可靠,證供合情合理,辯方證人不可靠亦不可信,如果被警員粗暴對待,若被告是心存恐懼,劉綺雲難以致信佢會在拍照時會問警員能否不戴「裝備」。裁判官仍舉出大量例子,並以主觀感受去詮釋。例如,若真有被全裸搜身或拍照,其身心受創必然大於眼部受傷,故無可能當時不向律師披露。被告解釋唔知可以投訴,劉綺雲亦表示難以理解。

劉綺雲認為沒有任何陳詞或證供令控方案情存疑。簡而言之,警員所做的一切均合情合理,警員證供之間互相支持,所以可信。即使片段不清晰,亦不會令證人證供存疑,也不會提升辯方案情的說法。由於時間流逝,警員對部分細節(被告有眼部受傷)表示唔記得,亦係可理解的。劉綺雲認為眼睛可張開,能站直,傷勢便不嚴重,是相對輕微。劉綺雲亦裁定被告的傷勢係合乎常理,牠沒有理由懷疑控方證人證供。故劉綺雲肯定被告並沒有受到酷刑對待,劉綺雲亦肯定證供及證據均是自願錄取,拍攝及檢取。

劉綺雲認為所有控方證人已如實中肯交代,沒有重要分歧,辯方亦無法有任何陳詞,能動搖控方案情。例如,辯方指控證人在制服被告時沒有感覺到有硬物,劉綺雲認為證人專注制服被告,沒有感覺硬物係「一啲都唔出奇」,而且,袋中物品是可移動的,玻璃瓶沒有受損亦是合乎情理。

劉綺雲看不到任何理由要質疑證物鏈。

有關為何被告電話內出現10月2日的訊息,劉綺雲認為證人有相關資歴去處理及擷取資料,而作供時只是無法解釋為何出現該信息,而非不能解釋,不會令其作供存疑。

劉綺雲裁定袋中物品全屬被告,亦知道袋中物品,而無爭議汽油彈為攻擊性武器。劉綺雲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成功。

速報:罪名成立❗️❗️

郭憬憲呈上一系列求情信,劉綺雲指示控辯雙方若有任何案例須於2021年10月19日前提交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作判刑,其間索取勞教及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

按:親友激動痛哭,被告相對坦然,入還押室前仍支持家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707旺角 即日 #判刑 #襲擊警務人員 #抗拒警務人員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署警長50657招敬聰。
====
🪄同日裁決結果見此

🔴判刑結果:
控罪1: 【3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2: 【2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二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個月即時監禁】‼️

📌 判刑理由:
綜合兩個案例,襲警嚴重所以法庭會嚴肅處理。有一個案底是交通事故,故以沒有案底為標準。控罪一以四個月監禁作起點,但因審期過長的壓力;及此案情不是同類型最差,Pw1驗傷後的報告顯示沒有傷勢,故減一個月刑期。

而控罪2,由於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其Pw1傷勢是如何造成,但明顯是在抗拒期間造成,所以控罪2刑期為2個月即時監禁。

劉官指由於兩件事情並不是單一事件,所以控罪二中的1個月需要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即時監禁四個月。

📌 #求情
被告在2008年曾有一次交通事故的案底。

現年37歲,任職健身教練,乃家中獨子,現跟家人同住。劉官給了兩個案例作參考,一是Hcma273 ,其案情是被告持續性打警方但警員沒有永久傷勢,故上訴法院維持6星期原判。Hcma361/2007 控罪一及二判了6個月,控罪二案情嚴重因打了女沙展至流鼻血,故辯方指比此案嚴重。

辯方指Pw1被打時戴了頭盔故其拳擊不算嚴重,而擦傷的手腕也不是被告直接所致,而是被告被警員推倒而連帶PW1倒下。

辯方指其因案情不嚴重,歷時兩年的審訊已是折磨,故望輕判。

🪄按:手足有向親友舉手指心心,親友聞畢裁決結果有落淚,但其後仍指手足適應力強,入去都撐到。保重,攬攬各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裁決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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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撮要
辯方對PW1的證供的批評主要是:
1. 觀察的質素,是否清晰
2. 對三男三女裝束的觀察,他們是否均在損壞
3. 視線多次斷開

裁判官認為,PW1的觀察沒有內在不可能性。

辯方批評PW1形容六人的裝束是後補形容,書面口供亦沒提及。裁判官指,主問時主控首先問PW1第一眼看見6人時的情況,之後再問到截停被告時她的特徵,PW1只是跟著主問的次序作供。
書面供詞是跟據他向同僚說出對目標人物的描述而寫,沒有不妥。

辯方批評天橋上的膠片有反光,阻礙觀察。裁判官認為PW1是在觀察可疑活動,必然會找一個好的角度去觀察。

辯方批評PW1的追截時間。首先PW1用了約15秒跑上天橋,距離約190米。裁判官認為那時是危急情況,沒有空閒去計時。前段時間雙方用了最大力量追截和逃跑,後段雙方速度減慢是合理,整個過程歷時六分鐘沒有內在不可能性。

裁判官亦認為即使PW1視線多次斷開亦沒有影響觀察質素。
1. 從橋下跑上天橋時亦有部分時間可觀察橋上的情況。
2. 到了天橋上刑毀的位置可以見到小路的情況。
辯方質疑當時PW1會不會被其他途人影響視線或導致誤認。
裁判官指,行人天橋中間有一定高度的欄桿,所以向警員迎面而來的途人會在天橋的另一側。而和被告走同一方向的途人,見到多人逃跑亦沒有理由會跟住他們跑。所以認為PW1不會觀察錯誤。
3. 女子由成運路轉入成全路曾於PW1視線消失1秒。
裁判官認為該處沒有途人,沒有分岔路,消失時間短,不影響PW1的觀察。

因此法庭裁定被截停的被告就是在天橋上與其他五人刑毀的女子。

‼️罪名成立‼️

辯方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稱不需要😒

押後至2021年10月25日150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下一庭亦會商討賠償費用。期間索取背景報告,需要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10125將軍澳 #裁決 #英語詅訊

👤麥 (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1月2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B停車場的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刀片及一把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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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作供可靠性高,犯罪傾向性低;控方需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

控方證人證供
📌不肯定PW1陳述被告的急救資歷
警長6113指被告表示不懂得急救;但被告在中學時參與聖約翰救傷隊有三年,多多少少都會有關於急救的知識,不同意被告會說出「I do not have any knowledge about FA」

📌PW2不是刀片專家
警員23337是事實證人,證供不應含有個人見解。PW2指刀片可以摺合(foldable),表示由其他部件經過改裝;惟此屬PW2個人推斷。

案發環境
當時沒有社會動亂、案發地點在家附近

拘捕背景
是第一次被警方截停搜查,並由6名高大強壯過他的警員圍住,因此他感到驚恐及大壓力(under pressure)

沒有意圖用刀片來攻擊/傷人
刀片放在透明膠袋內,假設被告是用來傷害人,並不會放置在內。

法庭表示,控方證據不足以舉證被告有意圖且不合法地藏有攻擊性武器;接納被告解釋,宣布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