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1/5]
馬先生/美隊2.0 (30歲)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馬先生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
上晝: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00
—————————————
下午:
督察江如騰出庭作供(pw1),江指案發當時駐守保安及事務小隊。江於2020年8月15日下午收到指示,遂與同袍乘警車到達金鐘太古廣場第一期對著金鐘道路面。李指下車前收到便裝人士報料,下車後大約行人路花槽位置看見被告、李國永以及鄭潔嫦三人。
江看見李及被告高叫「沒有暴徒、只有暴政」,「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口號。江指當時約有三十名記者圍著李及被告。其後鄭大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江遂向三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指控三人違反599G (當時聚集人數上限為兩人)。
其後江上車,看見三人繼續於現場逗留聚集,江下午5:28下車再以揚聲器警告三人違反599G。惟對方沒有理會並繼續呼叫口號及叫囂,李鄭同被告分別有叫囂。江遂截停三人並再次發出罰款通知書,票控期間,被告大叫「民族自強!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於是江警告對方其呼叫的口號有機會違反國安法,要求對方停止行為,否則有機會拘捕及刑事檢控對方。被告反譏「有機會有可能咋?」,之後卻沒再高呼顛覆國家的口號。
江指被告遭票控時表現合作,其後被告沿金鐘道往高等法院方向離開,江上警車候命,並再度得悉李、鄭及被告與另外三名男子聚集,鄭與三男叫囂挑釁警察。江下車後,看見被告沿金鐘道向西方向逃跑。當時江看見超過50名人士聚集,同袍成功在巴士站截停李及鄭,但江未能看見被告。控方其後播放現場片段。
PW1約於3點半作供完畢,剩返成個鐘可以做咩呢?當然傳Pw2,但奈何朝早陳官體恤警員,更要求控方將心比心唔好要人等,所以Pw2一早走咗lu 。案件押後至明天繼續。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1/5]
馬先生/美隊2.0 (30歲)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馬先生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
上晝: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00
—————————————
下午:
督察江如騰出庭作供(pw1),江指案發當時駐守保安及事務小隊。江於2020年8月15日下午收到指示,遂與同袍乘警車到達金鐘太古廣場第一期對著金鐘道路面。李指下車前收到便裝人士報料,下車後大約行人路花槽位置看見被告、李國永以及鄭潔嫦三人。
江看見李及被告高叫「沒有暴徒、只有暴政」,「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口號。江指當時約有三十名記者圍著李及被告。其後鄭大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江遂向三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指控三人違反599G (當時聚集人數上限為兩人)。
其後江上車,看見三人繼續於現場逗留聚集,江下午5:28下車再以揚聲器警告三人違反599G。惟對方沒有理會並繼續呼叫口號及叫囂,李鄭同被告分別有叫囂。江遂截停三人並再次發出罰款通知書,票控期間,被告大叫「民族自強!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於是江警告對方其呼叫的口號有機會違反國安法,要求對方停止行為,否則有機會拘捕及刑事檢控對方。被告反譏「有機會有可能咋?」,之後卻沒再高呼顛覆國家的口號。
江指被告遭票控時表現合作,其後被告沿金鐘道往高等法院方向離開,江上警車候命,並再度得悉李、鄭及被告與另外三名男子聚集,鄭與三男叫囂挑釁警察。江下車後,看見被告沿金鐘道向西方向逃跑。當時江看見超過50名人士聚集,同袍成功在巴士站截停李及鄭,但江未能看見被告。控方其後播放現場片段。
PW1約於3點半作供完畢,剩返成個鐘可以做咩呢?當然傳Pw2,但奈何朝早陳官體恤警員,更要求控方將心比心唔好要人等,所以Pw2一早走咗lu 。案件押後至明天繼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判刑
D1 陳 (23),D2 譚 (23),D3 張 (22)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不成立)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10:05 開庭
D1律師表示對報告內容有異議;D2 & D3 律師表示解釋咗報告,當事人確認、明白、同意內容。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量刑,押後至11:00再開庭。
裁判官引用Yuen Chi Sing (CAAR 6/2020)作案例,該案量刑起點為18個月,本案無咁嚴重,控罪一參與非法集結以12個月為量刑基準,控罪三以3個月為量刑基準,控罪四以6個月為量刑基準,控罪五以6個月為量刑基準,考慮咗求情之後,全部無減刑空間,
D1干犯控罪一和四,兩項控罪性質唔同,理應分期執行,但屬同一案件,酌情將控罪四的兩個月與控罪一同期執行,總刑期判處16個月監禁。
D2 判處12個月監禁。
D3 干犯控罪一、三和五,在考慮控罪一時已包含控罪三的元素,故控罪一、三同期執行,但控罪一、五性質唔同,理應分期執行,但屬同一案件,酌情將控罪五的兩個月與控罪一同期執行,總刑期判處16個月監禁。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注:好多親友來支持手足,個庭七成滿,約40人。陳官又有金句:犯法後「賣慘」無補於事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判刑
D1 陳 (23),D2 譚 (23),D3 張 (22)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10:05 開庭
D1律師表示對報告內容有異議;D2 & D3 律師表示解釋咗報告,當事人確認、明白、同意內容。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量刑,押後至11:00再開庭。
裁判官引用Yuen Chi Sing (CAAR 6/2020)作案例,該案量刑起點為18個月,本案無咁嚴重,控罪一參與非法集結以12個月為量刑基準,控罪三以3個月為量刑基準,控罪四以6個月為量刑基準,控罪五以6個月為量刑基準,考慮咗求情之後,全部無減刑空間,
D1干犯控罪一和四,兩項控罪性質唔同,理應分期執行,但屬同一案件,酌情將控罪四的兩個月與控罪一同期執行,總刑期判處16個月監禁。
D2 判處12個月監禁。
D3 干犯控罪一、三和五,在考慮控罪一時已包含控罪三的元素,故控罪一、三同期執行,但控罪一、五性質唔同,理應分期執行,但屬同一案件,酌情將控罪五的兩個月與控罪一同期執行,總刑期判處16個月監禁。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注:好多親友來支持手足,個庭七成滿,約40人。陳官又有金句:犯法後「賣慘」無補於事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周,陳,張(17-19) #1113旺角
🛑3人已還押21日🛑
控罪1:#暴動罪
3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進一步求情:
📌針對A1:
A1周(18)由黎建華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A1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不建議A1進入教導所。
有關大麻的情況,辯方指被告情況並非嚴重,除大麻本身並非是嚴重的毒品外,A1也並非有很大毒癮。
📌針對A2:
A2陳(19)由林凱依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A2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指考慮到A2的年紀,不建議A2進入教導所。
針對背景及品格,辯方指被告因本案而要延遲學業,對她造成大影響。被告是具正面品格和品學兼優的人,她有參與貢獻社會的活動,例如參與少年警訊和協助新移民。她現時有悔意,對因自己所造成不便而受影響的人道歉。
針對案情,辯方認為被告涉及的情節較輕,只在現場逗留數分鐘。
📌針對A3:
A3張(17)由梁耀煒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A3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建議A3進入教導所。
辯方指被告雖有不理想的成長背景,但他沒有放棄自己,相反是上進工作。被告現時已經有悔意,兩位僱主皆表示願意繼續聘請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學習工作技巧貢獻社會和接受長時間監督。
辯方指被告當時身處現場是想幫人及救人。
=============
判刑理由:
案情簡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858
求情:
📌關於A1:
A1法律代表為A1求情時指A1本性善良,但在成長背景不理想下缺乏指引和指導,此外她也受情緒病困擾。
A1法律代表指A1剛抵達現場時並沒有裝備在身,她是後來受前線示威者及環境影響下才撿起和戴上裝備;她在參與暴動時無暴力;另外她只是參與1.5小時暴動中的1小時。
📌關於A2:
A2法律代表為A2求情時指A2已經不能完成大學學位,她過往的成績佳,為人溫文有禮。
A2對自己犯下愚蠢的行為而對不起支持自己的朋友和家人,她明白到當時自己的衣着和身在現場會鼓勵他人使用武力。
A2法律代表希望法庭能考慮到A2只參與數分鐘暴動和沒有使用暴力。
📌關於A3:
A3法律代表為A3求情時指即使A3的成長環境不理想和天生在學習上有障礙,他的成績佳,工作刻苦耐勞。他已經明白自己已經犯錯,未來會努力工作回饋社會。
A3法律代表希望法庭能考慮到A3當時沒有帶有攻擊性武器,以為及他是受其他人及環境影響下而犯案。
量刑考慮:
法庭在量刑時參考了CACC164/2018案。
法庭認為本案並非突然發生;現場有約100人參與,規模不少,當時示威者令馬路堵塞,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被告們不是擔當帶頭的角色;本案也幸好沒有涉及人命傷亡的背景。
法庭考慮以上背景後認為監禁至少4年6個月是合適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後認為可適當處以監禁4年的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A1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至監禁2年10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是她的刑罰。
A2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法庭再考慮到A2在本案的參與性質較低下酌情再減至監禁2年3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是她的刑罰。
法庭認為教導所對年輕和坦白認罪的A3而言是合適的刑罰,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下,這是他的刑罰。
*3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法庭在判刑時已將這有利因素考慮在內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51&currpage=T
#姚勳智法官 #判刑
👥周,陳,張(17-19) #1113旺角
🛑3人已還押21日🛑
控罪1:#暴動罪
3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進一步求情:
📌針對A1:
A1周(18)由黎建華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A1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不建議A1進入教導所。
有關大麻的情況,辯方指被告情況並非嚴重,除大麻本身並非是嚴重的毒品外,A1也並非有很大毒癮。
📌針對A2:
A2陳(19)由林凱依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A2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指考慮到A2的年紀,不建議A2進入教導所。
針對背景及品格,辯方指被告因本案而要延遲學業,對她造成大影響。被告是具正面品格和品學兼優的人,她有參與貢獻社會的活動,例如參與少年警訊和協助新移民。她現時有悔意,對因自己所造成不便而受影響的人道歉。
針對案情,辯方認為被告涉及的情節較輕,只在現場逗留數分鐘。
📌針對A3:
A3張(17)由梁耀煒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A3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建議A3進入教導所。
辯方指被告雖有不理想的成長背景,但他沒有放棄自己,相反是上進工作。被告現時已經有悔意,兩位僱主皆表示願意繼續聘請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學習工作技巧貢獻社會和接受長時間監督。
辯方指被告當時身處現場是想幫人及救人。
=============
判刑理由:
案情簡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858
求情:
📌關於A1:
A1法律代表為A1求情時指A1本性善良,但在成長背景不理想下缺乏指引和指導,此外她也受情緒病困擾。
A1法律代表指A1剛抵達現場時並沒有裝備在身,她是後來受前線示威者及環境影響下才撿起和戴上裝備;她在參與暴動時無暴力;另外她只是參與1.5小時暴動中的1小時。
📌關於A2:
A2法律代表為A2求情時指A2已經不能完成大學學位,她過往的成績佳,為人溫文有禮。
A2對自己犯下愚蠢的行為而對不起支持自己的朋友和家人,她明白到當時自己的衣着和身在現場會鼓勵他人使用武力。
A2法律代表希望法庭能考慮到A2只參與數分鐘暴動和沒有使用暴力。
📌關於A3:
A3法律代表為A3求情時指即使A3的成長環境不理想和天生在學習上有障礙,他的成績佳,工作刻苦耐勞。他已經明白自己已經犯錯,未來會努力工作回饋社會。
A3法律代表希望法庭能考慮到A3當時沒有帶有攻擊性武器,以為及他是受其他人及環境影響下而犯案。
量刑考慮:
法庭在量刑時參考了CACC164/2018案。
法庭認為本案並非突然發生;現場有約100人參與,規模不少,當時示威者令馬路堵塞,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被告們不是擔當帶頭的角色;本案也幸好沒有涉及人命傷亡的背景。
法庭考慮以上背景後認為監禁至少4年6個月是合適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後認為可適當處以監禁4年的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A1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至監禁2年10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是她的刑罰。
A2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法庭再考慮到A2在本案的參與性質較低下酌情再減至監禁2年3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是她的刑罰。
法庭認為教導所對年輕和坦白認罪的A3而言是合適的刑罰,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下,這是他的刑罰。
*3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法庭在判刑時已將這有利因素考慮在內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51&currpage=T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判刑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14:34 開庭
辯方再度求情,已經將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解釋咗畀被告聽,佢明白、同意內容,整份報告內容正面,2020年4月被告有親人離世,佢主動分擔家務,有深切反思,知道錯誤,佢嘅感化官覺得被告有悔意,有強大嘅家人支持,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承諾嘅賠償亦已交還。
判辭:
被告承認刑事毁壞,當時嘅社會環境,事情較為嚴重,但相對亦係較低,唔涉及暴力,破壞程度低,報告接納佢有悔意,被告無刑事紀錄,正在求學之中,有家人嘅支持,上咗人生中寶貴嘅一課,接納社會服務令嘅建議,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判刑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14:34 開庭
辯方再度求情,已經將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解釋咗畀被告聽,佢明白、同意內容,整份報告內容正面,2020年4月被告有親人離世,佢主動分擔家務,有深切反思,知道錯誤,佢嘅感化官覺得被告有悔意,有強大嘅家人支持,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承諾嘅賠償亦已交還。
判辭:
被告承認刑事毁壞,當時嘅社會環境,事情較為嚴重,但相對亦係較低,唔涉及暴力,破壞程度低,報告接納佢有悔意,被告無刑事紀錄,正在求學之中,有家人嘅支持,上咗人生中寶貴嘅一課,接納社會服務令嘅建議,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二人法律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52 開庭
是日為二人的繼上次提堂後八天的保釋覆核
1453 控方就反對保釋申請陳詞
1459 辯方就申請保釋陳詞
1510 控方作補充
1511 辯方就保釋條件陳詞
1515 羅官考慮中...
1522 二人保釋申請遭拒絕,二人均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程序,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 - - - -
二人入cell前向旁聽人士做出心型手勢(雙手舉高,手指指向頭頂的大心心)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二人法律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52 開庭
是日為二人的繼上次提堂後八天的保釋覆核
1453 控方就反對保釋申請陳詞
1459 辯方就申請保釋陳詞
1510 控方作補充
1511 辯方就保釋條件陳詞
1515 羅官考慮中...
1522 二人保釋申請遭拒絕,二人均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程序,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 - - - -
二人入cell前向旁聽人士做出心型手勢(雙手舉高,手指指向頭頂的大心心)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14天水圍 #判刑
何(23)
控罪:
(1)刑事損壞
(2)普通襲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1月14日,在元朗天水圍天耀路近燈柱FA6594行人路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一張簽名紙,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馬淑燕。
‼️被告認罪,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指感化報告非常正面,家庭生活正面及有規律,被告有悔意重犯機會低,希望判處社會服務令 80-160小時。
法官指事法時正值社會運動高峰期,被告主動挑起事端,其行為有機會引起其他人鼓譟,令事態變得嚴重。
判刑:社會服務令 160小時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14天水圍 #判刑
何(23)
控罪:
(1)刑事損壞
(2)普通襲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1月14日,在元朗天水圍天耀路近燈柱FA6594行人路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一張簽名紙,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馬淑燕。
‼️被告認罪,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指感化報告非常正面,家庭生活正面及有規律,被告有悔意重犯機會低,希望判處社會服務令 80-160小時。
法官指事法時正值社會運動高峰期,被告主動挑起事端,其行為有機會引起其他人鼓譟,令事態變得嚴重。
判刑:社會服務令 160小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旺角
陳(27)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
詳情: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與奶路臣街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黑色對講機。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候訊。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旺角
陳(27)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
詳情: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與奶路臣街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黑色對講機。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候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2] *下午部分*
#1120天水圍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火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困難深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控方證人已全部出席及辯方完成盤問。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法庭轉至處理特別事項,暫時只處理好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上午9時30分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審,維持保釋。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2] *下午部分*
#1120天水圍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火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困難深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控方證人已全部出席及辯方完成盤問。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法庭轉至處理特別事項,暫時只處理好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上午9時30分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審,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618 開庭
控方申請新案今天毋須答辯,及押後以預備轉介文件
1624 D7代表律師不反對押後、確認今天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625 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
1634 控方陳詞完畢
1635 D1/D2保釋申請陳詞
1651 D3保釋申請陳詞
1702 D3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07 D4保釋申請陳詞
1714 D5保釋申請陳詞
1719 D6保釋申請陳詞
1749 D6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54 羅官考慮中...
1759 考慮完,全部拒絕保釋
D1-5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D6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10月7日再訊。
D5律師得悉現已過法庭工作時間,希望能准許眾律師向被告們在羈留室索取指示約半小時。法庭批准,庭警確認。
D6律師另補充指當事人需要服用藥物,已呈上信件內含詳細資料,庭警確認可轉交懲教予以跟進處理。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50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程序,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 - - - -
老老竇竇,代表緊某男手足嘅律師真係廢廢的,陳詞好多rhetorical😪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618 開庭
控方申請新案今天毋須答辯,及押後以預備轉介文件
1624 D7代表律師不反對押後、確認今天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625 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
1634 控方陳詞完畢
1635 D1/D2保釋申請陳詞
1651 D3保釋申請陳詞
1702 D3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07 D4保釋申請陳詞
1714 D5保釋申請陳詞
1719 D6保釋申請陳詞
1749 D6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54 羅官考慮中...
1759 考慮完,全部拒絕保釋
D1-5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D6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10月7日再訊。
D5律師得悉現已過法庭工作時間,希望能准許眾律師向被告們在羈留室索取指示約半小時。法庭批准,庭警確認。
D6律師另補充指當事人需要服用藥物,已呈上信件內含詳細資料,庭警確認可轉交懲教予以跟進處理。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50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程序,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 - - - -
老老竇竇,代表緊某男手足嘅律師真係廢廢的,陳詞好多rhetorical😪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3/5]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
被告選擇不答辯,亦不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0月5日作結案陳詞,另暫定於10月25日1500時裁決。
🛑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3/5]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
被告選擇不答辯,亦不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0月5日作結案陳詞,另暫定於10月25日1500時裁決。
🛑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20天水圍
#續審[2/2]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上或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被告人繼續出庭自辯
🔹控方盤問
被告於香港出生、長大及讀書,案發時就讀港大學士第三年。
📌PW1從未解釋為何截停被告人
案發當天PW1沒有在現場對被告解釋為何截停,被告因害怕沒有詢問PW1,被告被截停後直到被帶回警署沒有問過PW1為何截停。
📌截查時被PW1辱罵
PW1當時命令式叫被告出示身份證,並叫被告站到牆邊約20分鐘,跪下約10分鐘、坐在長凳上約10分鐘等,在被告背面一直走來走去,很惡地不斷罵被告「鬼鬼祟祟想走」等約20分鐘。被告沒有想過PW1是否無理或是否一個好警察、是否值得信任。
控方質疑被告看不到PW1,而當日有兩名人士被截停,為何知道PW1罵的是自己?被告表示PW1有叫自己轉換姿勢,而另一被截停人士沒有跪下,但有一起站立及坐下。
📌沒有任何警誡
被告在主問時說PW1在現場沒有對被告就任何罪名宣布拘捕或警誡,但被告覺得已被PW1拘捕,因為PW1沒有放被告走。被告沒有問為何檢查完身份證沒有放自己,因為認為如果PW1要放走自己會說,所以沒有問任何事。被告沒有想過被要求跪下是否不合理要求,亦不記得膝頭是否痛。
控方指主問時被告沒有提及PW1有罵自己、 叫自己跪下及坐在長凳上。
離開現場上警車時被告沒有問過PW1或任何警員為何要上警車。被告雖覺得已被拘捕,但不知道為何被捕。
📌沒有安排見值日官
到天水圍警署後被告直接到大房間坐,沒有見過值日官。之後一直由PW1及PW2處理被告,後來有一個警員安排被告打電話。
於警署內被告有被要求取出袋內的物品及翻出褲袋,但沒有被搜身。
📌PW1拖延讓被告聯絡律師
被告有閱讀過拘留人士通知書PP3,所以被告知道自己的權利,並向PW1提出想打電話給律師,但PW1說要完成程序才讓被告打電話,被告不知道其所指的是甚麼程序,亦沒有問。被告希望律師可以陪同自己進行程序,控方質疑完成程序後為何需要打電話給律師?被告解釋因為當時認為警員過一會就會讓自己打電話,所以沒有想太多。
被告此階段仍不知道為何被帶返警署,但沒有詢問,因為當刻相信警員。被告不清楚自己是被拘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
📌在記事冊上簽署
被告簽完拘留人士通知書PP3後,看見PW1不斷在記事冊上寫東西,但不清楚PW1在寫甚麼。之後PW1讀出第14頁第8行至第15頁第4行的警誡,到最後叫被告抄結尾聲明時才將記事冊揭到第18頁交予被告。當時PW1沒有讀出第13至18頁或叫被告閱讀內容,被告亦沒有閱讀,因此直到被告寫結尾聲明時不知道前面的內容。
📌得知因「非法集結」被捕
PW1讀出了第14頁的警誡時,被告才得知被捕罪名是「非法集結」,亦得知不一定要說話,所說的話會被寫下作證供。
📌PW1捏造證供
PW1有問被告問題,而被告亦有回答,回答兩個問題後PW1在廢紙上寫東西,之後將廢紙交給被告看,徵求被告同意,被告想更改但被PW1拒絕。控方指照被告的說法,如果PW1不打算讓被告更改,根本不需要問被告。
此時 #施祖堯裁判官 打斷並問是否想討論合理性,控方改為表示將在陳詞補充。
PW1表示要待CID錄口供時才可以改,簽了名才可以繼續之後的程序,被告沒有想過PW1這樣寫是否對自己很不利或很大件事,因為以為之後CID錄口供時可以修改。控方質疑被告可以即時修改,但被告表示沒有想過改不到,亦沒有問過PW1為何現在不可以改,因為相信PW1。PW1其後將廢紙內容抄到記事冊,被告當時沒有要求PW1跟自己的說法寫。
📌打電話通知親友
之後有另一個警員讓被告打電話,被告找到女朋友,並相信女朋友會盡快替自己找律師。被告有向PW1表示自己已經找了律師,PW1再開始在記事冊上寫東西,被告不清楚該記事冊是口供,亦沒有要求PW1等律師到場。
📌得知因「把膠欄丟進輕鐵路軌」被捕
之後PW1再讀出記事冊第16頁第2段警誡,被告知道自己因另一項控罪被捕,被指控把膠欄丟進輕鐵路軌。PW1在同一張廢紙寫上另一句說話,亦有出示予被告,指被告承認有丟膠欄進輕鐵路軌,被告明白其意思。控方質疑以被告教育程度,應該知道這樣對自己很不利,被告沒有想這句話等同認罪,但想提出修改,並問「係唔係唔可以改」,PW1回答「係」,被告唯有說好。控方質疑當時PW1只是在廢紙上寫上這句話,還未抄到簿上,被告應該問為甚麼不可以改。被告解釋因為之前同樣情況下PW1說過CID錄口供時才可以改,所以被告認為此次亦是一樣,而CID錄的詳細口供才是正式口供,不知道這份記事冊是甚麼。PW1有說因甚麼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但被告沒有問記事冊有甚麼用。
📌被要求在記事冊上抄寫
PW1出示一張卡,要求被告將字抄到記事冊上,被告有閱讀並明白那段字是甚麼意思,如沒有重新看不記得抄了甚麼內容。 第18頁第4行開始,有5行被告親筆寫的字:「我黃XX已閱讀過這份口供,我知道我可隨意作任何增補、修正或更改,這份口供內容全部屬實,且我是自願作供的」。被告沒有要求看內容,但抄之前有問是否一定要簽,PW1表示一定要抄了才可以繼續下去,所以被告的理解是當刻一定要抄及簽名,不管內容是甚麼,純粹是照着指令做,亦沒有提出要修改。 控方質疑筆跟簿都在被告手上,為何不自己修改?被告解釋只是跟著指示做,不清楚是甚麼程序,沒有問就跟著抄。
被告在主問時說當時的理解是不簽名就不能保釋,控方問被告如何得知保釋這件事?被告只是知道最後應該可以離開,應該就是保釋。PW1對被告說簽名後就可以見CID、搜屋,之後離開,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仍然相信PW1?被告解釋自己沒有想過。
📌被告人不同意控方案情
控方指2019年11月20日0810在燈柱FA3785,PW1已對被告宣布拘捕、警誡及解釋拘捕理由,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出招認,0830在以上燈柱附近PW1再以另一罪名拘捕被告、警誡及解釋拘捕理由,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出招認。PW1沒有罵被告或命令被告跪下,被告不同意。被告同意當時知道自己被拘捕,但不知道是因為甚麼罪名。
控方指回天水圍警員後PW1有向值日官報告拘捕經過,有在搜身房對被告搜身及發出拘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沒有提出要打電話找律師,PW1沒有說要完成程序才可以打電話,PW1的記事冊是寫到第17頁後才向被告覆讀及出示予被告閱讀,亦有問被告有沒有東西要修正、更改或增補,被告當時回答沒有,被告在抄寫結尾聲明前有閱讀該口供,確認屬實後才簽名。在訓示室警長58207沒有睥住被告或很大聲地對被告說話,被告就招認口供自願性的證供是說謊,整個拘捕過程是如同PW1所說,而非被告所說。被告不同意。
控方質疑照被告的說法,拘捕當時電話在被告手上,被告為何不聯絡女朋友?被告解釋因為PW1要求被告雙手搭在長凳椅背上,無法使用電話。
🔸辯方覆問
📌聯絡律師
被告在警署時看完羈留人士通知書後要求打電話給律師,被告的理解是律師到場後可以一起聆聽錄口供過程,但不清楚警署內的程序,只是相信律師幫到自己。
#施祖堯裁判官 澄清盤問時控方曾問被告打電話給女朋友後有否要求PW1待律師到場,被告當時的回答是自己向PW1表示找了律師。被告補充當時沒有要求等待律師到場,PW1對此沒有回應。
📌記事冊證供
在拘捕現場長凳前面逗留了40分鐘,但不是全程站立。被告當時的概念是認為記事冊是要紀錄所有對話,希望修改方式是完整地寫下說過的話,包括PW1、PW2及自己說過的所有話,但不清楚該記事冊會如何處理,亦沒有想過要如何修改記事冊的內容。
控方指被告在主問時沒有提過打電話給女朋友後有向PW1說自己有找律師。被告預期CID錄的詳盡口供會紀錄與PW1及PW2的對話,該對話時CID並不在場,被告打算要求CID紀錄。
被告當時的認知中,並不清楚CID錄取詳細的口供與記事冊有甚麼關係,認為CID的口供才是正式口供,而記事冊的內容會被取締。
- 被告作供完畢 -
辯方需要時間向被告取指示是否需要傳召辯方證人
- 1126休庭1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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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祖堯裁判官
#1120天水圍
#續審[2/2]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上或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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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繼續出庭自辯
🔹控方盤問
被告於香港出生、長大及讀書,案發時就讀港大學士第三年。
📌PW1從未解釋為何截停被告人
案發當天PW1沒有在現場對被告解釋為何截停,被告因害怕沒有詢問PW1,被告被截停後直到被帶回警署沒有問過PW1為何截停。
📌截查時被PW1辱罵
PW1當時命令式叫被告出示身份證,並叫被告站到牆邊約20分鐘,跪下約10分鐘、坐在長凳上約10分鐘等,在被告背面一直走來走去,很惡地不斷罵被告「鬼鬼祟祟想走」等約20分鐘。被告沒有想過PW1是否無理或是否一個好警察、是否值得信任。
控方質疑被告看不到PW1,而當日有兩名人士被截停,為何知道PW1罵的是自己?被告表示PW1有叫自己轉換姿勢,而另一被截停人士沒有跪下,但有一起站立及坐下。
📌沒有任何警誡
被告在主問時說PW1在現場沒有對被告就任何罪名宣布拘捕或警誡,但被告覺得已被PW1拘捕,因為PW1沒有放被告走。被告沒有問為何檢查完身份證沒有放自己,因為認為如果PW1要放走自己會說,所以沒有問任何事。被告沒有想過被要求跪下是否不合理要求,亦不記得膝頭是否痛。
控方指主問時被告沒有提及PW1有罵自己、 叫自己跪下及坐在長凳上。
離開現場上警車時被告沒有問過PW1或任何警員為何要上警車。被告雖覺得已被拘捕,但不知道為何被捕。
📌沒有安排見值日官
到天水圍警署後被告直接到大房間坐,沒有見過值日官。之後一直由PW1及PW2處理被告,後來有一個警員安排被告打電話。
於警署內被告有被要求取出袋內的物品及翻出褲袋,但沒有被搜身。
📌PW1拖延讓被告聯絡律師
被告有閱讀過拘留人士通知書PP3,所以被告知道自己的權利,並向PW1提出想打電話給律師,但PW1說要完成程序才讓被告打電話,被告不知道其所指的是甚麼程序,亦沒有問。被告希望律師可以陪同自己進行程序,控方質疑完成程序後為何需要打電話給律師?被告解釋因為當時認為警員過一會就會讓自己打電話,所以沒有想太多。
被告此階段仍不知道為何被帶返警署,但沒有詢問,因為當刻相信警員。被告不清楚自己是被拘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
📌在記事冊上簽署
被告簽完拘留人士通知書PP3後,看見PW1不斷在記事冊上寫東西,但不清楚PW1在寫甚麼。之後PW1讀出第14頁第8行至第15頁第4行的警誡,到最後叫被告抄結尾聲明時才將記事冊揭到第18頁交予被告。當時PW1沒有讀出第13至18頁或叫被告閱讀內容,被告亦沒有閱讀,因此直到被告寫結尾聲明時不知道前面的內容。
📌得知因「非法集結」被捕
PW1讀出了第14頁的警誡時,被告才得知被捕罪名是「非法集結」,亦得知不一定要說話,所說的話會被寫下作證供。
📌PW1捏造證供
PW1有問被告問題,而被告亦有回答,回答兩個問題後PW1在廢紙上寫東西,之後將廢紙交給被告看,徵求被告同意,被告想更改但被PW1拒絕。控方指照被告的說法,如果PW1不打算讓被告更改,根本不需要問被告。
此時 #施祖堯裁判官 打斷並問是否想討論合理性,控方改為表示將在陳詞補充。
PW1表示要待CID錄口供時才可以改,簽了名才可以繼續之後的程序,被告沒有想過PW1這樣寫是否對自己很不利或很大件事,因為以為之後CID錄口供時可以修改。控方質疑被告可以即時修改,但被告表示沒有想過改不到,亦沒有問過PW1為何現在不可以改,因為相信PW1。PW1其後將廢紙內容抄到記事冊,被告當時沒有要求PW1跟自己的說法寫。
📌打電話通知親友
之後有另一個警員讓被告打電話,被告找到女朋友,並相信女朋友會盡快替自己找律師。被告有向PW1表示自己已經找了律師,PW1再開始在記事冊上寫東西,被告不清楚該記事冊是口供,亦沒有要求PW1等律師到場。
📌得知因「把膠欄丟進輕鐵路軌」被捕
之後PW1再讀出記事冊第16頁第2段警誡,被告知道自己因另一項控罪被捕,被指控把膠欄丟進輕鐵路軌。PW1在同一張廢紙寫上另一句說話,亦有出示予被告,指被告承認有丟膠欄進輕鐵路軌,被告明白其意思。控方質疑以被告教育程度,應該知道這樣對自己很不利,被告沒有想這句話等同認罪,但想提出修改,並問「係唔係唔可以改」,PW1回答「係」,被告唯有說好。控方質疑當時PW1只是在廢紙上寫上這句話,還未抄到簿上,被告應該問為甚麼不可以改。被告解釋因為之前同樣情況下PW1說過CID錄口供時才可以改,所以被告認為此次亦是一樣,而CID錄的詳細口供才是正式口供,不知道這份記事冊是甚麼。PW1有說因甚麼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但被告沒有問記事冊有甚麼用。
📌被要求在記事冊上抄寫
PW1出示一張卡,要求被告將字抄到記事冊上,被告有閱讀並明白那段字是甚麼意思,如沒有重新看不記得抄了甚麼內容。 第18頁第4行開始,有5行被告親筆寫的字:「我黃XX已閱讀過這份口供,我知道我可隨意作任何增補、修正或更改,這份口供內容全部屬實,且我是自願作供的」。被告沒有要求看內容,但抄之前有問是否一定要簽,PW1表示一定要抄了才可以繼續下去,所以被告的理解是當刻一定要抄及簽名,不管內容是甚麼,純粹是照着指令做,亦沒有提出要修改。 控方質疑筆跟簿都在被告手上,為何不自己修改?被告解釋只是跟著指示做,不清楚是甚麼程序,沒有問就跟著抄。
被告在主問時說當時的理解是不簽名就不能保釋,控方問被告如何得知保釋這件事?被告只是知道最後應該可以離開,應該就是保釋。PW1對被告說簽名後就可以見CID、搜屋,之後離開,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仍然相信PW1?被告解釋自己沒有想過。
📌被告人不同意控方案情
控方指2019年11月20日0810在燈柱FA3785,PW1已對被告宣布拘捕、警誡及解釋拘捕理由,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出招認,0830在以上燈柱附近PW1再以另一罪名拘捕被告、警誡及解釋拘捕理由,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出招認。PW1沒有罵被告或命令被告跪下,被告不同意。被告同意當時知道自己被拘捕,但不知道是因為甚麼罪名。
控方指回天水圍警員後PW1有向值日官報告拘捕經過,有在搜身房對被告搜身及發出拘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沒有提出要打電話找律師,PW1沒有說要完成程序才可以打電話,PW1的記事冊是寫到第17頁後才向被告覆讀及出示予被告閱讀,亦有問被告有沒有東西要修正、更改或增補,被告當時回答沒有,被告在抄寫結尾聲明前有閱讀該口供,確認屬實後才簽名。在訓示室警長58207沒有睥住被告或很大聲地對被告說話,被告就招認口供自願性的證供是說謊,整個拘捕過程是如同PW1所說,而非被告所說。被告不同意。
控方質疑照被告的說法,拘捕當時電話在被告手上,被告為何不聯絡女朋友?被告解釋因為PW1要求被告雙手搭在長凳椅背上,無法使用電話。
🔸辯方覆問
📌聯絡律師
被告在警署時看完羈留人士通知書後要求打電話給律師,被告的理解是律師到場後可以一起聆聽錄口供過程,但不清楚警署內的程序,只是相信律師幫到自己。
#施祖堯裁判官 澄清盤問時控方曾問被告打電話給女朋友後有否要求PW1待律師到場,被告當時的回答是自己向PW1表示找了律師。被告補充當時沒有要求等待律師到場,PW1對此沒有回應。
📌記事冊證供
在拘捕現場長凳前面逗留了40分鐘,但不是全程站立。被告當時的概念是認為記事冊是要紀錄所有對話,希望修改方式是完整地寫下說過的話,包括PW1、PW2及自己說過的所有話,但不清楚該記事冊會如何處理,亦沒有想過要如何修改記事冊的內容。
控方指被告在主問時沒有提過打電話給女朋友後有向PW1說自己有找律師。被告預期CID錄的詳盡口供會紀錄與PW1及PW2的對話,該對話時CID並不在場,被告打算要求CID紀錄。
被告當時的認知中,並不清楚CID錄取詳細的口供與記事冊有甚麼關係,認為CID的口供才是正式口供,而記事冊的內容會被取締。
- 被告作供完畢 -
辯方需要時間向被告取指示是否需要傳召辯方證人
- 1126休庭10分鐘 -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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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10228旺角
#答辯
👤鄧(2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21年2月28日在豉油街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7990林少安。
❌不認罪❌
控方共7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三段影片共長約15分鐘。
辯方只需傳召一名證人,而三段影片內容相約,只是角度稍有不同,亦只需依賴約一分半鐘的片段。現正申請當天急症室醫生的被告的醫療報告,需時4-6星期。相信沒有辯方證人,但如有需要,可以請該急症室醫生出庭作供。
押後至2021年12月6-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作中文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香淑嫻裁判官
#20210228旺角
#答辯
👤鄧(2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21年2月28日在豉油街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7990林少安。
❌不認罪❌
控方共7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三段影片共長約15分鐘。
辯方只需傳召一名證人,而三段影片內容相約,只是角度稍有不同,亦只需依賴約一分半鐘的片段。現正申請當天急症室醫生的被告的醫療報告,需時4-6星期。相信沒有辯方證人,但如有需要,可以請該急症室醫生出庭作供。
押後至2021年12月6-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作中文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3/4] #1116旺角
👤A1:葉(24)
同案A2: * (15) 於2020年12月15日認第1,4控罪(即暴動及企圖縱火)控方不起訴其他控罪,於2021年3月3日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外判主控代表 黃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
控方沒有口頭補充。
辯方採納其中段及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到2021年10月27日11:00作裁決,估計需時半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3/4] #1116旺角
👤A1:葉(24)
同案A2: * (15) 於2020年12月15日認第1,4控罪(即暴動及企圖縱火)控方不起訴其他控罪,於2021年3月3日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外判主控代表 黃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
控方沒有口頭補充。
辯方採納其中段及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到2021年10月27日11:00作裁決,估計需時半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蘋果日報 #港區國安法
案件1️⃣ (WKCC2379/2021)
D1: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2: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D4:張劍虹 前壹傳媒行政總裁 (59歲)
D5:羅偉光 前蘋果日報總編輯 (47歲)
🛑兩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控罪詳情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案件2️⃣ (WKCC2879/2021)
D1:楊清奇/李平 蘋論主筆 (55歲)
D2:陳沛敏 蘋果日報副社長 (51歲)
D3:馮偉光 英文版執行總編 (57歲)
D4:林文宗 蘋果日報執行總編 (51歲)
🔴 4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控罪詳情指4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
👉保釋相關事宜
在席的6位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管理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今天沒有律師代表,亦無派代表出庭,法庭當上述被告缺席處理。
控方指3間公司知道今天需要派代表出庭,亦知道本案聆訊性質,提議押後至10月15日再提訊確保對被告公正,期間讓警方確認被告是否有合理因由而主動缺席聆訊。法庭書記長會致函公司的註冊地址,通知公司派代表依時應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2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提訊日,屆時會處理將本案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的法律程序。陳沛敏與林文宗表明不會同意縮短送遞文件的時間,亦不會免除文件翻譯。
❗各被告須繼續還押❗
【16:28 休庭。完】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蘋果日報 #港區國安法
案件1️⃣ (WKCC2379/2021)
D1: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2: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D4:張劍虹 前壹傳媒行政總裁 (59歲)
D5:羅偉光 前蘋果日報總編輯 (47歲)
🛑兩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控罪詳情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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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 (WKCC2879/2021)
D1:楊清奇/李平 蘋論主筆 (55歲)
D2:陳沛敏 蘋果日報副社長 (51歲)
D3:馮偉光 英文版執行總編 (57歲)
D4:林文宗 蘋果日報執行總編 (51歲)
🔴 4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控罪詳情指4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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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相關事宜
在席的6位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管理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今天沒有律師代表,亦無派代表出庭,法庭當上述被告缺席處理。
控方指3間公司知道今天需要派代表出庭,亦知道本案聆訊性質,提議押後至10月15日再提訊確保對被告公正,期間讓警方確認被告是否有合理因由而主動缺席聆訊。法庭書記長會致函公司的註冊地址,通知公司派代表依時應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2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提訊日,屆時會處理將本案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的法律程序。陳沛敏與林文宗表明不會同意縮短送遞文件的時間,亦不會免除文件翻譯。
❗各被告須繼續還押❗
【16:28 休庭。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李,黃(18-23) #0811深水埗
🛑兩位已還押14天🛑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兩人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1李(18)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黃(23)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89
=============
進一步求情:
📌針對D1:
辯方指D1明白及同意報告的內容,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更生中心,但不建議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針對D2:
辯方指D2明白及同意報告的內容,報告內容正面,被告雖成績不佳但上進工作。此外她是顧家的人,她現時已有悔意,承諾以後不犯案。辯方希望法庭能酌量輕判。
梁雅忻裁判官向辯方詢問有關被告指有本案證物在現場派發的詳情。
辯方指當時現場所派發的是防護裝備,即是眼罩及防毒面具等,但不包括本案的雷射筆。
=============
本案判刑:
針對D1:
法庭指考慮到報告內容和被告在案發後的態度可以反映悔意,被告雖年青但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但仍會考慮合適的刑罰,以協助被告更生及平衡懲罰。
法庭在判刑時已經考慮到個人背景及本案的嚴重性,本案的非法集結有約300人聚集,有人堵路和向前方投擲磚塊及水樽,被告甚至有用丫叉發射彈珠的動作,法庭指近距離用丫叉發射彈珠可以造成嚴重傷害,被告在本案的角色並不簡單。
針對D2:
法庭指被告沒有案底,背景報告指家庭正面對困難的情況,但法庭在量刑是針對案情。
法庭認為被告有所反省,向法庭坦白自己是在現場管有雷射筆,雖然她沒有使用雷射筆,但存在風險,向人照射時可以傷害人眼睛。
法庭考慮到現場環境後,認為刑期要反映嚴重性。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更生中心對D1而言是合適的刑罰,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法庭認為D2面對的兩項控罪合適的量刑起點分別是監禁9個月和監禁6個月,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分別監禁6個月和監禁4個月,法庭為反映案件嚴重性決定判處她監禁8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李,黃(18-23) #0811深水埗
🛑兩位已還押14天🛑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兩人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1李(18)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黃(23)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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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針對D1:
辯方指D1明白及同意報告的內容,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更生中心,但不建議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針對D2:
辯方指D2明白及同意報告的內容,報告內容正面,被告雖成績不佳但上進工作。此外她是顧家的人,她現時已有悔意,承諾以後不犯案。辯方希望法庭能酌量輕判。
梁雅忻裁判官向辯方詢問有關被告指有本案證物在現場派發的詳情。
辯方指當時現場所派發的是防護裝備,即是眼罩及防毒面具等,但不包括本案的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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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針對D1:
法庭指考慮到報告內容和被告在案發後的態度可以反映悔意,被告雖年青但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但仍會考慮合適的刑罰,以協助被告更生及平衡懲罰。
法庭在判刑時已經考慮到個人背景及本案的嚴重性,本案的非法集結有約300人聚集,有人堵路和向前方投擲磚塊及水樽,被告甚至有用丫叉發射彈珠的動作,法庭指近距離用丫叉發射彈珠可以造成嚴重傷害,被告在本案的角色並不簡單。
針對D2:
法庭指被告沒有案底,背景報告指家庭正面對困難的情況,但法庭在量刑是針對案情。
法庭認為被告有所反省,向法庭坦白自己是在現場管有雷射筆,雖然她沒有使用雷射筆,但存在風險,向人照射時可以傷害人眼睛。
法庭考慮到現場環境後,認為刑期要反映嚴重性。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更生中心對D1而言是合適的刑罰,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法庭認為D2面對的兩項控罪合適的量刑起點分別是監禁9個月和監禁6個月,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分別監禁6個月和監禁4個月,法庭為反映案件嚴重性決定判處她監禁8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案件一】
陳(17)
(合併後為D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九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三罐罐裝石油氣及四罐噴漆。
【案件二】
D1:陳(23)🛑已還押逾17個月
D2:陳(26)🛑已還押逾17個月
D3:林(19)
D4:劉(16)
D5:莫(16)
控罪:
(1)D1-5縱火罪
(2)D1-5管有攻擊性武器
(3)D4-5縱火罪
詳情:
(1)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1名被告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4-5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
控方指他們已於9月10日發合併申請,辯方無反對,今日正式合併兩案。部分被告未準備好答辯,將押後與控方商討,申請押後至12月2日提訊。
🔸D6
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控方不反對此申請。
🔸D4
辯方代表指D4已與控方達成共識,因他將於12月下旬年滿18歲,希望與同案其他被告分開處理,盡快處理以保留更多判刑選擇。
🔸D5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偉聰稱D5已與控方達成共識,將承認兩條控罪,另一條控罪將留法庭存檔。劉希望由處理審訊的同一名法官處理D4的判刑;惟因D4明年將考DSE,希望於完成考試後才正式認罪。
🔹控方指已與兩名被告達成協議,認為最理想為同一法庭於審訊第一天進行答辯及判刑;但若法庭認為適合,亦不反對分開處理。
🔖案件管理
【D1、D2、D3、D5、D6】:
D6更改宵禁令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到2021年12月2日14:30於區域法院作提訊。
D1及D2均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其他被告以原有或已獲批的條件繼續保釋。
【D4】:
被告已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由於審期預計到明年中後,有機會影響被告刑罰的選擇,郭官將分開處理D4的認罪及判刑。
案件押後到2021年12月3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作答辯及求情;期間索取背景口供,辯方需提及書面求情及案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偉健法官 #提訊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案件一】
陳(17)
(合併後為D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九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三罐罐裝石油氣及四罐噴漆。
【案件二】
D1:陳(23)🛑已還押逾17個月
D2:陳(26)🛑已還押逾17個月
D3:林(19)
D4:劉(16)
D5:莫(16)
控罪:
(1)D1-5縱火罪
(2)D1-5管有攻擊性武器
(3)D4-5縱火罪
詳情:
(1)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1名被告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4-5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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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他們已於9月10日發合併申請,辯方無反對,今日正式合併兩案。部分被告未準備好答辯,將押後與控方商討,申請押後至12月2日提訊。
🔸D6
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控方不反對此申請。
🔸D4
辯方代表指D4已與控方達成共識,因他將於12月下旬年滿18歲,希望與同案其他被告分開處理,盡快處理以保留更多判刑選擇。
🔸D5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偉聰稱D5已與控方達成共識,將承認兩條控罪,另一條控罪將留法庭存檔。劉希望由處理審訊的同一名法官處理D4的判刑;惟因D4明年將考DSE,希望於完成考試後才正式認罪。
🔹控方指已與兩名被告達成協議,認為最理想為同一法庭於審訊第一天進行答辯及判刑;但若法庭認為適合,亦不反對分開處理。
🔖案件管理
【D1、D2、D3、D5、D6】:
D6更改宵禁令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到2021年12月2日14:30於區域法院作提訊。
D1及D2均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其他被告以原有或已獲批的條件繼續保釋。
【D4】:
被告已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由於審期預計到明年中後,有機會影響被告刑罰的選擇,郭官將分開處理D4的認罪及判刑。
案件押後到2021年12月3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作答辯及求情;期間索取背景口供,辯方需提及書面求情及案例。
💛感謝臨時直播員💛